交通事故處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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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公安部令:公安部2008年8月27日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并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屆時2004年4月30日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70號)同時廢止。
【單位】公安部
【文號】公安部令第104號
【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2009-01-01
【所屬類別】行政規章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管轄
第三章報警和受理
第四章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
第五章調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現場處置和現場調查
第三節交通肇事逃逸查緝
第四節檢驗、鑒定
第六章認定與復核
第一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第二節復核
第七章處罰執行
第八章損害賠償調解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第十章執法監督
第十一章附則編輯本段
總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
第三條 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第二章
管轄
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第六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軍隊、武警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需要對現役軍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軍隊、武警部隊有關部門。
第三章
報警和受理
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 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
第十三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第十四條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十六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第十七條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第五章
調查
篇2
交通事故處理私了協議書范本一
甲方:
乙方:
對于20xx年1月15日發生的交通事故,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賠償給乙方各項損失共計45000.00元人民幣(包括已經支付的2000.00元)。
二、損失賠償包括乙方的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住宿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賠償。
三、本協議簽定時,甲方須支付給乙方所剩余的43000.00元。
四、本協議所涉及的賠償是一次性終結賠償,甲方支付乙方費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不再負有任何賠償責任。
五、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的情形,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于協議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賠償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和保險公司的工作,內容包括做傷殘鑒定等等,如果因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應當返還甲方應當由保險公司理賠的金額。
五、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
六、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處理私了協議書范本二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2013年12月25日10時左右,甲方駕駛摩托車在佛山大道與人民路交叉路段與乙方發生刮碰,事發之后,甲方及時將乙方送到佛山市××醫院進行了CT和B超檢查,經醫院醫師診斷為軟組織損傷,沒有造成器官的損傷及其他身體部位傷害。甲、乙雙方經平等友好協商,就乙方遭受的損失自愿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現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具體的賠償事宜和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如下:[1]
一、甲方自本協議簽訂后5日內向乙方支付一次性損害賠償金共計100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圓整)(不包括已經支付的醫藥費,交通費等2000元)。
二、第一條的一次性損害賠償金包含乙方因此次事故所需的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住宿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賠償。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損害賠償金時,必須同時將所有的醫療費用票據、病案材料、其他費用票據等全部交付給甲方,并保證票據材料的真實性。
四、本協議所涉及的賠償是一次性終結賠償,甲方支付乙方費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不再負有任何賠償責任。
五、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形,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于協議提出反悔。
六、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二份均是協議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手印):
乙方簽字(手印):
協議地點:
協議時間: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處理私了協議書范本三
一、甲方賠償乙方車輛維修費+保養費共計*****元人民幣(大寫:*****圓整)。
二、甲方自愿賠償給乙方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 元人民幣(大寫:***圓整)(不包括甲方已經支付的醫藥費和交通費***元)。
三、乙方從事發到現在任然感到頭部不適,根據醫生建議,后續如果出現與此次交通事故相關的癥狀,再去醫院進行檢查,費用由甲方支付。此項條款截止時間:201*年*月*日。
三、本協議簽定時,甲方支付乙方*****元。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損害賠償金時,必須同時將目前所有的醫療費用票據、病案材料、其他費用票據等全部交付給乙方,并保證票據材料的真實性。
四、本協議所涉及的賠償是一次性終結賠償(除本協議第三條外),甲方支付乙方費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不再負有任何賠償責任。
五、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的情形,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于協議提出反悔。
六、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二份均是協議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3
第一條 為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以下簡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火車與車輛、行人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第六條 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 現場處理
第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八條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
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第九條 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條 在追緝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搶救傷者等緊急情況下,交通警察有權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用后立即歸還;對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折價賠償。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的道路狀態等,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檢驗或者鑒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檢驗或者鑒定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檢驗或者鑒定后應當立即歸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也不準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
第十三條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第十四條 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行政區域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死者的喪葬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
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交通事故的傷者,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殯葬服務單位和有停尸條件的醫療單位,對公安機關決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體,應當接受代存。
篇4
2017交通事故處理調解協議書一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甲方騎摩托車不小心撞傷乙方后,甲方及時履行報警和救助義務,并支付了乙方就醫、康復冶療、生活補助、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45000元(大寫:肆萬伍仟元整),目前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解決,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及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并征得處理交通事故的大安交警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原則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18000元(大寫:壹萬捌仟元整)。
二、在甲方支付人民幣18000元后,乙方保證今后絕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種名義補助、補償等費用,后續事宜及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處理和承擔。
三、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18000元后,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乙方承諾不再提起任何與此事相關的訴訟和仲裁,也放棄向司法機關提起針對本協議的任何訴訟權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均是雙方共同協商議定,甲乙雙方已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完全明白本協議內容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均對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協議所達成目的,甲乙雙方對此處理結果完全同意。
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損害賠償金時,必須同時將所有的醫療費用票據、病案材料、其他費用票據、各相關證件等全部交付給甲方,并保證票據材料的真實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失敗,
乙方應雙倍退還不實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提供相關證件、票據等資料。
六、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并且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管部門存檔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交管部門: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2017交通事故處理調解協議書二
甲方:
委托人:
乙方:
*年*月*日,甲方***在***市*******發生交通事故后死亡,交警懷疑此事可能與乙方有關系,但尚未定論。另外,甲方***平時喜歡喝酒,出事故之前給家里說過,因找不到合適工作心情不好,甲方覺得事故發生也可能與***本人有關。
基于以上兩點,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考慮到甲方年事已高,且家庭困難,出于善意愿意一次性提供人民幣***萬元的困難幫助款,如事后交管部門確定此交通事故與自己有關,則該困難幫助款轉化為全部應賠償款項。
甲方同意接受該困難幫助款,不論日后發生何種情況,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索賠。
該困難幫助款分兩次給付,在本協議簽字時給***萬元,離開***市時給剩余的款項。
2、該幫助款包括醫療費、搶救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各種費用。
3、在乙方支付上述幫助款后,甲方保證今后絕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各種名義補助、補償等等費用,后續事宜及費用均由甲方自行處理和承擔。
4、在甲方收到上述幫助款后,此事處理即告終結,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以后因此事衍生結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5、在甲方收到上述幫助款后,保證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乙方主張權利,不再追究乙方的一切責任。甲方希望司法機關對乙方從輕、減輕處理,不要追求乙方的一切責任。
6、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現,雙方簽字之日為本協議生效之時。
7、本協議甲乙雙方已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完全明白本協議內容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均對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協議所達成目的,甲乙雙方對此處理結果完全同意。
8、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管部門存檔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篇5
委托人姓名: xx(受害人母親),身份證號:xxxx ;
地址:xxx
聯系電話:xx
郵編:xxx
受委托人姓名:xx,男,身份證號:xx; 地址:xxxx, 聯系電話:xx 郵編:xxx
具體委托事項、委托范圍: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xxxxxxxx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一事由xxxx其權限為全權。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處理委托書范本二
委托單位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
職務:
住址:
電話:
現委托 在我單位與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為我方參訴訟的委托人,委托權限如下:
一、一般授權
二、特別授權:
授權范圍:代為起訴,陳述事實,參加辯論和調解,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進行和解、撤訴、上訴、簽收法律文書。
委托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注:
1、法人或其他組織授權委托書,是當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為訴訟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文書。
篇6
《交通事故處理規范》第一條規定“為規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公正處理交通事故,提高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制定本規范”。本條中提出,制定規范的目的是“為規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公正處理交通事故,提高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已經實施的條件下,公安部進一步制定《規范》,就是為了規范交通事故處理民警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辦案,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交通事故處理規范》第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要求查閱交通事故證據材料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
筆者認為,該條規定是公安部賦予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案監督的重要途徑。但是,很明顯,本條缺乏操作性。
2004 年5月1日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第七十三條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及其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實施后,先后有多人向筆者請教事故責任認定的有關問題,但是,當事人僅僅只能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當筆者要求當事人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復制證據時,都碰到了無法復制到位的難題。辦安單位提出的問題有:1、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2、(辦案單位)領導不同意。3、沒有原因,就是不給復制。
由于辦案單位拒絕復制證據,當事人又無法證明在自己已經提出《復制證據申請》后辦案單位拒絕復制證據的證據,所以,本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辦案單位行政不作為,以達到復制證據的目的,就變的難度巨大,幾乎無法操作。由于沒有相當的證據,所以,就無從對辦案單位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客觀的評價。無從談切實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公安部“以公開辦案促進公正辦案”的良好愿望就無法實現。
篇7
事故地點________________
a 姓名________________駕駛證檔案編號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交通方式________________車號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名稱或保險憑證號____________
b 姓名________________駕駛證檔案編號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交通方式________________車號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名稱或保險憑證號____________
事故事實:
當事人a由___向___行駛,當事人b由___向___行駛。因當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條第___項過錯行為,當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條第___項過錯行為,造成a車_________位置與b車____________位置接觸。
當事人簽字:a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賠償協議:
1. 當事各方共同駕事故車輛到a方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2. 當事人a同意______日內將當事人b車修復。
3.當事人a同意賠償當事人b事故損失費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付款情況_________。
當事人簽字:a____________ ; b____________。
說明:
1.撤除現場前,當事人應當首先填寫事故事實一欄以上的部分。填寫完畢后當事人簽名確認。
2.撤除現場后,協商賠償事宜。達成賠償協議后,當事人簽名確認。
篇8
一、律師參加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中的職權。
1.律師依法享有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權利。律師的這個權利直接淵于《律師法》所規定的執業律師的業務范圍,《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律師可以“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第五項規定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參加調解,仲載活動。”這兩項規定為律師交通事故當事人申訴及當事人參加賠償調解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現代社會中,律師的業務隨著社會發展,新的社會關系發生而不斷發展擴大,執業律師應當在法定范圍內或政策許可范圍內,開拓發展新的業務,為市場經濟發展提供更加廣闊的法律服務,可以說我國每位執業律師正是向著這一方向發展和努力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執業律師們所面臨的問題是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否從思想上理解和接納律師的工作。1991年9月國務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律師交通事故案件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后三十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這條規定兩層含義,其一是規定了當事人有申訴權,其二規定了上級公安機關有復議的職責。在實際工作中,公安機關有的辦案人員認為申請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不是申請行政復議,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綜上所述,律師交通事故案件的第一項職權是,以律師法賦予的法定職責為前提,以《辦法》規定的當事人的訴權及上級公安機關復議職責為執行依據,接受當事人委托后使權,維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律師依法享有當事人參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權利。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五章的規定,調解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定程序,《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據此規定,調解既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權,同時也是職責所在。為了使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有法可依,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這個規章成為全國各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的依據,該《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明確規定了“法定人和委托人”可以作為調解的參加人,參加調解,且“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所以,根據《律師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執業律師享有當事人參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職權。在實踐中,由于律師較當事人懂法,且對損害賠償項目及所需證據十分清楚,對賠償數額能夠做到準確的計算,因此,不僅能做到準確執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且能有效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當事人工作,防止胡攪蠻纏,減輕公安機關的工作壓力,因此也深受公安機關的歡迎:從另一角度講,由于執業律師介入交通事故處理案件,能促使公安機關工作更加公正,增加透明度,客觀上起到監督的作用,所以,執業律師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程序,對社會是一件十分有意義的好事。
3.律師依法享有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調查取證的權利。如前所述,律師雖然在參加賠償調解過程中頗受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的歡迎,但是在調解的前置程序“責任認定”過程受到很大阻力。在實際工作中,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員普遍認為“責任認定”屬于公安機關的專項工作,所以不希望律師的介入,在這種思想支配下,公安機關對于律師的調查不接待,對于律師調查取得的證據不認可,甚至連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調查情況,了解責任認定的證據也不同意。筆者認為,執業律師依法享有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權,這個權利決不是空洞的,律師除了向案件當事人、證人調查外,也有權向公安機關調查了解案件情況,查閱有關證據,律師調查所取得證據不僅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責任的依據,也可以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公安機關從公正執法的角度講,也應當向當事人及律師公示所取得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由此看來,公示證據是公安機關公布事故責任時的法定義務,實際中存在的問題是公安機關在通知當事人或人領取“責任認定書”時并不公示證據,而且“責任認定書”內容也非常簡單,不注重引用證據說理,“為什么這樣認定責任﹖”往往使人產生疑問。律師在申訴調查中要求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出示證據,往往人為設置審批手續,實際上阻撓調查,特別是對證人筆錄總是處于保密狀態,這個關鍵證據,從來不公開。《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作為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方式,雖然解決大量糾紛,但是仍然有一部分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未能以調解方式解決,有不少案件,當事人起訴至法院。這就要求律師,從一開始介入交通事故案件起,就應注意調查收集證據,做好訴訟前的準備工作,因此說,律師的調查收集證據非常重要,律師調查對象不僅限于當事人及證人,還應包括公安機關,如何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矛盾﹖筆者認為,應修改現行立法,在《處理辦法》中明確律師調查權限,另外在《處理程序》中明確向當事人及人公開證據的范圍,只有立法的完善才能促進執法的統一與協調。
二、賠償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后,是否還應賠償今后治療費。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造成傷殘的受害者,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殘疾者生活補助費。那么,在計算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后,應否賠償今后的治療費﹖筆者近期在海口市交警支隊事故調解組參加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的損害賠償調解,交警人員的在計算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不再計算今后治療費。筆者問這樣做有何依據﹖答沒有具體根據,只是慣例,看來這種做法由來已久,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有悖法律,《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結案后仍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這就是給付今后醫療費的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的結案之日指的調解終結,包括調解期未達成協議或期滿后未履行協議,在形式上表現為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處理辦法》規定給付今后治療費是考慮到傷殘者,通過今后的治療,使身體能夠完全康復或恢復部分功能。《處理辦法》規定的這樣明確,公安機關為什么不執行呢﹖公安機關辦安人員認為,事故當事人被定殘后,今后無需治療或不存在治療問題,這顯然是顯然謬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依殘評定工作是必需的,公安部于1992年4月4日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傷殘等級為十級。實際工作中,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以傷殘等級來確定的,由于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嚴格的法定期限,辦案人員為了在法定期限內結案,往往要求傷者盡快結束治療進行傷殘評定,這樣要求的結果是能夠做到盡快結案,但是傷者一但評殘后如不支付今后治療費,傷者就得不到有效的治療,所以這樣處理對傷殘人員恢復健康十分不利,同時也顯失公平。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辦法是修改現行立法或者由公安部通過規章做出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同樣的問題,到法院處理則不同,筆者從法院判例中看到,有判決不僅由責任方支付殘疾者今后的治療費,而且判決給付20年的殘疾者護理費,這說明法院與公安機關在執行同一法律存在矛盾,這樣不利于法制的統一實施,因此也有必要通過立法手段來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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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處理交通事故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事故處理工作重視不夠。隨著事故處理改革的進程加快,特別是事故實行陽光處理后,各級領導把重心轉移到重預防、重秩序中,往往片面地認為只有事故預防工作才能體現交管工作的政績,從而對具體事故處理工作重視不足,對事故處理民警關心不夠。如一般強調事故處理以勤務中隊為主,沒有根據形勢發展調整勤務機制,導致事故民警疲于應付,剛坐下,又出警,大量警力浪費在路上,使事故民警沒有精力分析事故成因提出相應對策。由于事故民警始終處于精神緊張狀態,且工作很難出大成績,面對又是繁瑣的群眾工作,導致事故民警不安心現狀,不想去干事故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后,事故處理程序規范,手續多,要求高,導致交通事故處理難度增大。
1、救助基金未建立,搶救費用難保障。交通事故發生后,經常有人員傷亡,搶救傷員是刻不容緩的頭等大事。但往往有肇事人無法預付或者拒絕預付搶救費用,醫療機構在搶救傷員的同時也在催促支付搶救費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至今仍未有相關規定出臺,直接影響交通事故傷者搶救費的預付;同時,根據新規定事故處理部門既不能指定一方預付搶救治療費,又不能因拒絕預付而扣留事故車輛,交通事故傷亡人員的經濟利益無法從法律制度上得到有效落實,從而使公安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處于被動的局面,交警常常遭到不能理解的受害者親朋好友的指責、投訴、謾罵、圍攻、甚至毆打,此類事件媒體已曝光多起,嚴重影響交警形象。
2、對肇事車輛的財產保全難。《安全法》在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明確規定了交警部門在處理事故中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規定了二十日的檢驗、鑒定時間,在對車輛檢驗、鑒定完畢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事故處理民警在處理傷人交通事故時對扣留車輛和駕駛證,只能依法辦理,沒有任何變通的可能性,一改過去交警部門什么時候不處理完事故什么時候不放車的規定。事故車輛提走后,傷者的搶救治療費用更是無法保障,民警在放車前通知受害者家屬及時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而法院往往要傷者家屬支付至少上萬元的訴前保全費用,而事實上這些弱勢群體本身就無力支付搶救費,哪有能力支付訴前保全費,導致了交警部門在處理這些事故中非常被動,放也不是不放也不是,不放車違法,放車后受害家屬要找你麻煩,指責你投訴你,進一步增加了事故處理的難度。
3、強制措施少,事故辦案阻力加大。外地籍駕駛人發生交通肇事后,一般的強制措施如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均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而刑事拘留是對外地籍交通肇事罪嫌疑人最有效的強制措施,但在具體實施上卻遇到很多困難。當外地籍駕駛人在我地交通肇事后,雖能明確其應負主責以上,但因受害人正在醫院實施搶救,就很難對肇事人實行強制措施。如果受害人在醫院搶救幾天后死亡,肇事人就得在公安機關“呆”上幾天,這幾天因性質尚不確定,就不能采取強制措施,又不能對他放任不管,如讓其走失,一旦性質明確,受害方向公安機關要人,公安機關無法交待;但呆在公安機關,又沒有法律依據,如憑重大嫌疑先行刑拘,一旦不夠罪,既影響基層的批捕率,又要造成國家賠償,無奈之下,實踐中只得委派警員不分晝夜對其“調查訪問”,其實是變相的監視居住,待受害人傷害程度明確后再確定處理意見,這期間使辦案人員隨時有成為被告的危險。
4、鑒定、檢驗機構缺乏。現行法規及規定對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做出了嚴格規范,必須指派或委托具備檢驗、鑒定資質和技術條件的機構及具有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完成檢驗、鑒定任務。目前,事故處理工作中遇到社會上缺乏有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及具備檢驗、鑒定資質和技術條件的鑒定機構,給我們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
(三)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難度大。在實際工作中,由于交通事故處理有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足,導致普通群眾基本上不了解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對交通事故處理僅僅憑感覺判斷。許多受害者不懂、不愿、不敢打官司,一味的要求交警部門來解決賠償問題,嚴重影響了案件的正常辦理,事故處理民警常常陷入整日接待群眾的工作中,無法開展正常的事故調查。在事故賠償調解過程中,民警即使是有理有據,講得口干舌燥,當事雙方也未必能夠接受,常常是費力不討好。
(四)部分民警的綜合素質還不能很好的適應當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有的是業務知識與交通事故處理信息系統等應用技能還有待提高;有的是辦案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粗 糙馬虎,比如引用法律條款錯誤、發案時間寫錯、筆錄潦草、詞不達意等;有的是該送達簽字的,未讓當事人簽字,或雖簽字但無日期,或無送達文書文號等;有的是辦案水平不高,憑習慣辦案,按老辦法處事,以致在程序上不合法。如此“冒、跑、漏”的錯誤不斷出現在整個事故處理過程中,很難達到高要求、高標準的水平。
二、對策與辦法
針對上述困難,本人認為應采取如下對策:
(一)高度重視事故處理,調動民警積極性。各級領導要一如既往,高度重視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充分調動事故處理民警的工作積極性,使事故處理做到公正、公平,為預防交通事故提供有益的對策,使整個交管工作化被動為主動。為此,要改變事故處理的勤務機制,要讓交通民警都學會處理交通事故,真正做到一警多能。巡邏中隊首先要在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進行先期處理,遇到重、特大或疑難事故,才由勤務中隊二線支援,把事故民警的主要精力從大量的接處警中解放出來,使他們保持充沛的精力,充足的干勁做好重、特大事故與疑難事故的處理,同時騰出時間,認真研判該地區事故發生的成因、規律,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對策。其二,要把勤務中隊建成交警中的精英,干部培養的搖籃,使廣大干警既安心此項工作,又主動、熱情地做好該項工作。其三,要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使警隊如虎添翼。
(二)積極爭取政法委領導,搞好公、檢、法、司的協調。因社會形勢的變化,交通管理已不是簡單的工作,它涉及到社會方方面面,交警一家難以獨打天下。我們在事故處理中遇到各種困難,應多向政法委等上級領導匯報,求得領導的重視與支持,解決我們一家難以解決的困難。首先要呼吁各級部門,盡快創造條件建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讓《安全法》落到實處,為處理交通事故打下良好基礎。其次遇到對交通肇事案的不同處理意見時,要請政法委及時協調,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求得最大的社會效果,使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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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肇事的概念
雙方事故的處理比單方事故的處理復雜一些,首先要認識到什么叫做雙方或者多方交通事故。多方肇事是指不涉及人員傷亡,但涉及第三者財物損失、事故責任明確的雙、多方交通事故。
舉例1:車輛追尾,后車負全部責任,對方或兩方車輛均損壞:
舉例2:碰撞防護欄,車輛負全部責任,護欄損壞也需賠償。
事故處理及保險索賠程序
一、報案
1 事故發生后,保留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
2 如第三方損失為道路設施或者第三方損失為車輛,需向交警部門報案。
二、現場處理
1 保險公司人員到達現場,并出具《查勘報告》:
2 交警部門到達現場,并現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提醒車主朋友,一般情況下,如果在向保險公司報案后,保險公司要求向交警報案時,保險公司人員無需到現場處理。
三、第三者修理
1 如果第三者是非機動車,則最好要求保險公司人員在進行現場處理時,直接達成三方(第三者、保險公司、車主)公認的核損價格,如果當場不能核定損失,則在進行第三者損失核定的時候或者過程中,要求保險公司給出核損價格。
提醒:如果不經過保險公司允許,自行答應第三者有關索賠金額的承諾,這種承諾保險公司是有權重來的,如果重新核定的價格與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則這個差距會由車主自行承擔。
2 如果第三者是機動車,則要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第三者同意與車主一同前往車主選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則當場不必支付第三者任何現金:
第二、如果第三者要求去自己選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也就是說第三者將與車主去不同的修理廠進行車輛修理時,則第三者可能要求車主在事故現場先支付一部分修理費用,或稱押金或定金,因為擔心事后找不到車主或者事后車主不認賬。(切記:一、現場支付現金,一定要立收據:二、支付一半的修理費用比較適當,防止事后第三者不認賬的情況)。
提醒1:第三者車輛修理完畢后,車主必須先將修理費交付給第三者或者第三者選擇的修理廠,然后拿到第三者的修理發票及維修明細才能進行保險索賠的,如果事后第三者不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找不到第三者時,第三者的維修費用保險公司是不能賠付的:
提醒2:雖然上文提到在現場支付現金時,要第三者立收據,雖說這種收據是不能作為賠償依據的,但至少可以避免第三者事后不認賬的情況。因為第三者修理完畢后,車主必須先將修理費交付給第三者或者第三者選擇的修理廠,如果沒有這個收據,第三者萬一不認賬的情況下,車主支付費用的金額就不好確定了。
四、車輛定損修理
1 將車輛送抵定損中心并同時通知保險公司,定損:
2 修理廠修車:
3 車主提車。
五、提交單證進行索賠
收集索賠資料交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六、損失理算
保險公司收到齊備的索賠單證后進行理算,以確定最終的賠付金額。
七、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