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范文
時間:2023-03-31 04: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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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盡管可以認為在發生性關系時的歡樂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約并不能據此而成為一種專橫的意志,它是依據人性法則而產生其必要性的一種契約。——康德
內容提要:本文從實例和現狀出發,以婚前財產協議為研究對象,以尊重契約自由和遵循法治為原則,突破傳統婚姻法理論,將婚姻法與經濟學的某些原理結合在一起,系統地論述了婚前財產協議的社會價值,提出了對其進行法律規制的部分設想,以供參考。
關鍵詞:婚前財產協議契約公示
一、引言
案例1.新《婚姻法》頒布實施后,被稱為全國財產分割標的最大的一起離婚案——哈爾濱宏鳴火鍋老板李鐘鳴、胡海英夫婦離婚案曾轟動一時:胡海英1997年6月與李鐘鳴結婚,婚后與丈夫共同創業,正當事業如日中天時,因感情破裂,胡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李鐘鳴斷然拒絕了胡海英分割財產的要求,稱自己不僅沒有任何財產,反而欠下巨額債務。原來在訴訟期間,李已經擅自變更飯店、企業、房產、車輛的產權。
案例2.據報道,“外星人”巴西球員羅納爾多在婚前與其未婚妻多明格簽定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由于這位球星的個人財產估計有8000萬美元,如果不簽定一份協議,那將來一旦兩人離婚,羅納爾多的財產將立刻被多明格占去一半。而作為明星的羅納爾多,將來離婚的可能性實在是太大了。這份協議將在兩人的婚姻破裂之后生效。
現狀:最近,全國婦聯對我國10個省(自治區)、市的4000名群眾進行了“婚前雙方財產是否有必要公證”的大型民意調查,調查對象48.1%為男性,51.9%為女性,大體符合我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我國人口分布。此次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人對婚前財產公證意見分歧很大,持支持態度的占42.6%,持反對意見的占57.4%。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間,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平均每年遞增9.08%;僅199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就達119.9萬件。據了解,這些離婚案中多數涉及財產糾紛。
筆者認為,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如此之多,這與夫妻雙方沒有就財產問題作出約定有很大的關系,而婚前財產協議作為夫妻財產約定的重要方式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同時也引起了法學界的高度重視。下面筆者將就婚前財產協議問題淺談一下自己的拙見。
二、婚前財產協議離我們有多遠
婚前財產協議是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及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這只泊來的“螃蟹”于90年代初登陸我國并已在都市中悄然興起,但人們依然對此眾說紛紜,而搖頭反對者仍占主流。
(一)婚前財產協議是不是該安靜地離開?
有反對者認為:訂立婚前財產協議是對婚姻喪失信心的表現,將會帶來以下的困擾:
感情的困擾。愛情是男女雙方結合的紐帶、婚姻的基礎,所以在每對即將邁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來愛情是無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財產協議完全是對他們愛情的褻瀆,也可能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筆。
個體認識的困擾。大多數人認為簽定婚前財產協議是為了離婚分割財產作準備,而結婚并不是為了離婚,所以這樣的協議根本沒有必要。
社會壓力的困擾。中國社會長期的婚姻觀反對婚姻協議論,重視婚姻的道德性和倫理性,強調夫妻財產的一體化,而訂立婚前財產協議顯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韙之嫌。
于是乎,婚前財產協議幾乎成了“世風日下,道德不古”的代名詞,愛情至上的人們惟恐避之不及。由此人們也產生了困惑:婚前財產協議,你是不是該安靜地走開?筆者以為,這樣的觀點似乎顯得過于傳統和保守,從經濟和法律角度考慮,婚前財產協議不失為雙方當事人的明智選擇。
(二)將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到底?
古人有句俗語: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這說明人生的無常,人性的脆弱以及無奈,即便如夫妻這么親密的關系也不能例外。筆者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體現了現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決今后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
恩格斯在經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指出:私有財產的出現是出現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一部分個人財產的急劇膨脹,夫妻之間的財產結構變得更為復雜,這才使人們開始意識到財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碼的比重有多大。財富和婚姻本來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剝離的東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價值就是為了保護私權和私產安全。如果把婚姻當作一對一的私產“交易”,把婚姻本質視作契約關系,把婚前財產協議作為一種附條件的合同,便足以簡單地解釋夫妻應當在契約履行前先坐下來清帳,計算各自的財富。
其實,中國人的婚姻也從來沒有偏離過恩格斯的理性判斷,只不過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對私產保護不明確和不力的現實,以及個人主張私產的淡薄意識、中國重義輕利的傳統底蘊,抹煞了隱藏在風花雪月后的尖銳本質。①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斷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體的形式下,仍不能掩蓋其“經濟人”的本質。法律所追求的是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會也不能代替個體作出對自身利益的判斷和選擇。而婚前財產協議的出現正是為“經濟人”實現自身經濟價值提供了契機。中野在線董事長李建說:“早期夫妻創業,財富就不會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一個財富人士再次結婚,肯定會在私人物質占有和個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慮。”這一點被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委員會的郝惠珍律師證實,現在做財產公證的有兩類人比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結婚者。②
近幾年來,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的分割是最為困擾法官的問題,使法官將大量的時間都用于財產的調查上,以至案件遲遲結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給當事人造成累訴。如本文引言中提到的李鐘鳴、胡海英夫婦離婚案中出現的一方隱匿、轉移財產,另一方得不到財產甚至背上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打離婚官司時,律師要對財產取證非常困難。相反,處于強勢一方,憑借錢權,輕而易舉能瞞天過海。當弱勢一方要求分割財產時,強勢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將個體經營質變為合伙經營,或者將本該是共同財產的房子、廠房等生活、生產資料更換為別人姓名,或者將所擁有股票掛在別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審計結果表明企業虧損、要求另一方負擔共同債務……但隨著婚前財產協議的出現,給法官們帶來了新的希望。據江蘇某市一位“婚姻與人口學會”提供的一部分統計數據表明:在對一萬對離婚夫婦進行調查后發現,因沒有實行“婚前財產協議”的離異夫婦中,發生財產分割、爭執的,占59%強;反之,進行過“婚前財產協議”而后發生離異行為的夫婦,在財產分割方面比較順利,爭執也較少,這樣也避免了法庭以強制的手段予以裁決的激烈行為(據統計,在有過“婚前財產協議”的離異夫婦中,發生財產爭執、矛盾的,僅占8.9%)。由此可見,“婚前財產協議”在司法實踐方面是有積極意義的。實際上,在西方國家,婚前財產協議的適用早已相當普遍。特別是當未婚男女雙方財產懸殊時,這樣的協議更是有著廣闊的市場,如本文引言中所提到的著名球星羅納爾多在婚前與妻子簽訂的財產協議就是其中引人注目的一例。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即是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婚前財產協議作為這種自由的體現,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規制
在婚前協議約定財產制的類型方面,目前國際上大致有兩種立法模式:一種是限制(選擇)式的約定財產制。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有德國、瑞士等。這種立法模式的基本特點是,在民法上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由當事人從中選擇一種作為其相互間實行的財產制,而不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規定之外的夫妻財產制。第二種是任意(獨創)式的約定財產制。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韓國、波蘭等。其主要特點是,有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對約定的內容,在不違反法律的一般規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自行創造。新《婚姻法》規定了約定財產制的三種類型: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這種規定是對約定財產制的限制,當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類型中作出選擇。但筆者認為,約定財產制的種類不應局限于此三種,否則將不能滿足當事人對財產約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財產、婚后所得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但財產增值部分歸共同所有,這種兼顧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特點的剩余共同財產制是為現行法律所不允許的,但卻很有可能是當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選擇,新《婚姻法》對約定財產制類型限定的弊端可見一斑。一個國家采用何種約定財產制的立法模式,雖然受制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這個國家中居民或婚姻當事人對約定財產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說需要約定財產制的什么功能為調整夫妻財產關系服務。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自己的財產自由處置,是約定財產制應當達到的法律目標。如果我們一方面允許婚姻當事人在法定財產制之外約定他們的財產關系,又圈定幾種財產制類型作為約定的限制,這將在很大程度上違備約定財產制的價值取向,從而失去采約定財產制的基本意義。況且,我們圈定的這幾種典型的財產制類型并沒有窮盡婚姻當事人財產約定的方式與類型,也不可能完全滿足婚姻當事人對財產約定的需求。即使將用作選擇的約定財產制類型數量再增多幾倍也無法完全滿足。③所以,筆者主張不應該規定財產制的約定類型,在婚前財產協議中,允許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選擇合理自利的形式。
婚前財產協議的當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適用制度,因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權約定;同時,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不得違反意思自治,因脅迫、欺詐、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約定可以撤銷。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況下,符合公平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積極倡導男女平等,保護婦女等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協議的對象,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婚后財產;可以是生產資料,也可以是生活資料;可以是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無形資產;可以是積極財產,也可以是消極財產(即債務);可以是既存財產,也可以是預期財產。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財產協議的訂立具備了以上要件,仍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并不能據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財產協議如果要產生對外效力就必須經過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著對社會的公開,當事人將毫無選擇地暴露自己的財產狀況等隱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財產的損害也是不無可能的,畢竟目前中國對此的保障機制還不夠完善。因此,筆者以為,當事人是否決定公示,取決于其對“效力擴張”與“隱私保護”之間的權衡,我們不能為達到民事流轉關系的順利的目的進行而一味地要求當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當事人選擇公示,法律也應該為其提供一個合理的途徑。公示的機關必須是惟一的,這樣才能保證公示資料的準確性。公證機關和律師機構均不了解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而且婚姻登記檔案與財產契約公示程序屬不同系統、不同機關受理,不利于利害關系人查核④。所以,公證機關和律師機構不宜作為公示機關。但筆者認為,最好的方案應該是由國家成立(或指定)專門的夫妻財產登記機關,統一負責夫妻約定財產的管理工作(可類似于專利或商標的管理)。當前,最經濟可行的辦法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來充當夫妻財產登記機關的角色,這樣也方便未婚男女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同時一起辦理公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登記制度,載入婚姻登記檔案,發給夫妻財產登記證書;同時配備便捷的計算機網絡系統,以方便相關第三人隨時隨地查詢。
四、結語
婚姻是“兩個人的企業”,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企業“合資”協議書,對資產和利潤做著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貫穿過程的是“情感”;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保險合同,對財產糾紛做著最有效的預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這份保險,而是希望婚姻能夠“健康長壽”。筆者僅以此文,為婚姻當事人建立良好、和諧的婚姻關系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注釋:
①②《企業家一生最大的合同》2001年04月09日13:40中國企業家
篇2
現年68歲的羅秋生是江蘇省鎮江市一名普通的市民,曾經有過失敗的婚姻,感情生活較坎坷。
1996年,在朋友的介紹下,時年51歲的羅秋生與小他5歲同樣是離過婚的女子何翠紅相識,同樣的感情經歷讓兩人惺惺相惜,經過幾個月的交往,彼此都很滿意,于1997年3月舉辦婚禮。共同生活后,兩人發現雙方的性格并不相投。由于都是再婚,他們十分珍惜這一來之不易的婚姻,生活中彼此遷就、忍讓,感情還算不錯,雙方最終于2001年11月補辦結婚登記。
1998年,羅秋生購得鎮江市東吳路某房產(以下簡稱東吳路A號房屋),同年10月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2000年4月,羅秋生將東吳路A號房屋出售,并于同年12月購買了鎮江市江濱新村某房產(以下簡稱江濱新村A幢房屋),并將該房產登記在何翠紅名下。
2002年1月,羅秋生委托房屋中介機構將江濱新村A幢房屋出售的同時購買另一套房屋。經過中介機構的居間運作,羅秋生于2002年1月將江濱新村A幢房屋以84000元價格出售,并于同年2月以90000余元價格購得東吳路另一處房產(以下簡稱東吳路B號房屋),出賣江濱新村A幢房屋所得價款作為購房款直接支付給了東吳路B號房屋的出賣方。出售與購買過程中,羅秋生與何翠紅共同補了約1萬元的差價。同月,東吳路B號房屋產權登記在羅秋生名下。
離婚爭財產,房屋歸于個人還是夫妻共有
因性格、習慣存在差異,羅秋生與何翠紅常常產生矛盾,且缺少必要的溝通,矛盾越積越深,十多年的共同生活讓兩人都感到身心俱疲。如今,羅秋生與何翠紅均患有老年性疾病,身體狀況不佳,本應相互攜手,共同走完余下的人生之路,可偏偏雙方的感情徹底破裂。
2012年12月,何翠紅以羅秋生長期以來對其漠不關心,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為由,來到京口區法院,以一紙民事訴狀將羅秋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并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庭上,雙方確認東吳路B號房屋市場價值為36萬元,對于婚姻關系的解除及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分割的看法差距不大,而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新購買的房屋性質是個人婚前財產還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房屋的增值應當歸誰。
何翠紅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依法對包括兩人婚后購買的東吳路B號房屋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分割,并請求判令羅秋生向其給付經濟幫助5000元。
對于購買房屋的增值部分,何翠紅提出,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增值部分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退一步講,如果法院認定購買房屋的資金來源為羅秋生出賣婚前房屋所得,屬于羅秋生的個人財產,而羅秋生將個人財產用于婚后購買房屋,即屬于婚后共同投資,所得增值收益為婚后產生,當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因此,屬于羅秋生的個人財產也只能限于購買的本金。
夫妻感情已無法維系,羅秋生同意與何翠紅解除婚姻關系。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羅秋生辯稱,東吳路B號房屋的購房資金絕大多數來源于本人出售婚前房屋所得價款,其性質應為本人的婚前財產,不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何翠紅享有退休工資,足以維持生活所需,且本人身體狀況較差,需要長年治療,沒有給付何翠紅經濟幫助的能力,不同意何翠紅主張經濟幫助的訴訟請求。此外,對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的分割,羅秋生也提出了答辯觀點。
對于房屋的增值部分,羅秋生說:“購買房屋的款項屬于我個人所有,房屋的增值部分理所當然歸我個人所有。”
一槌定音,財產形態轉化不能改變權屬
京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關系的存續是以夫妻感情為維系基礎的,本案中何翠紅、羅秋生均認為雙方之間無夫妻感情可言,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經調解無效,應當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何翠紅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一、關于東吳路B號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及如何分割。
法院認為,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婚前房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售所得的價款或以該出售價款重新購置的房產,均屬于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出售房屋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本案中,何翠紅與羅秋生自1997年至2001年間雖已共同生活,但其性質屬于同居關系,期間的財產取得不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合羅秋生名下房屋的出售、購買時間、價格等因素綜合考量,法院認定,東吳路B號房屋的84000元出資來源于江濱新村A幢房屋的出賣所得價款,該部分出資對應的房屋份額系羅秋生個人婚前財產的價值形態轉化,應屬羅秋生個人婚前財產。對于貼補的出資,何翠紅、羅秋生雙方未能提交證據證明來源于婚前資產,因該出資時間在何翠紅、羅秋生婚姻登記之后,故本院認定貼的補差價款系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該部分出資對應的房屋份額系夫妻共同財產。
何翠紅、羅秋生購買東吳路B號房屋時,該房屋已進行裝修,對何翠紅、羅秋生共同確認購買時附帶的家具、家電,屬于上述購房款項包含的購買內容之列。何翠紅、羅秋生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確認東吳路B號房屋在上述裝修、配置條件下的現值為36萬元。根據貼補價款所占房屋購買價款比例及其房屋增值等因素綜合考慮,何翠紅對應目前房屋價值享有出資份額的價款酌定為16276元。
二、羅秋生是否應當給予何翠紅經濟幫助。
何翠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反映其經濟狀況為生活困難、無法維持鎮江市基本生活水平的程度,且羅秋生亦患有疾病,自身的現狀亦不具備幫助的條件,因此法院對何翠紅要求羅秋生對其給予經濟幫助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今年6月4日,京口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準予何翠紅與羅秋生離婚;登記在羅秋生名下東吳路B號房屋歸羅秋生所有,羅秋生給付何翠紅折價補償款16276元。判決同時對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分割。
法官說法:
篇3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實際生活中,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屋,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篇5
(2)婚前購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原則上是權利也歸產權登記一方,但要補償對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篇6
問:2007年我用50萬元購買了一套住房,2008年我與李某結婚。2012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我向法院申請離婚,此時我的房子已經升值到95萬元,李某向法院申請對增值的45萬元進行分割。請問法官我房屋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怎么分配呀?
答: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你在婚前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你的個人財產,民事案件中判斷財產增值的歸屬應當看所有權歸屬,但婚姻案件中由于雙方關系特殊,在判斷財產增值歸屬問題時需要考慮當事人之間基于身份關系對于財產增值的貢獻的問題。
夫妻雙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間,對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可能有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為,如果這些行為足以導致財產本身的增值,即該行為對財產的增值做出了貢獻,那么在處理增值財產歸屬問題時,就應當考慮對行為人結合貢獻比例進行補償。如果財產的增值與行為人的婚后行為沒有必然聯系,即當事人的行為并不足以導致財產價值的增加,那么,財產的增值部分就應當歸財產所有人所有。
你房屋價值的增加不是基于你與李某結婚的事實,也不是由于李某婚后對房屋的投資、經營等行為,而是由市場的自然變化導致。所以,李某沒有權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篇7
續弦過世,孟老先生還能住在她家嗎?
孟老先生年近七旬,5年前他的老伴因病離他而去。在孟老先生沉浸在悲痛之中的時候,他多年前的一位鄰居朱阿姨出現在他的生活當中,朱阿姨一直照顧孟老先生的日常生活,兩個人在生活中產生了感情,便在去年年初登記結婚。
由于孟老先生居室條件簡陋,且有大齡殘疾兒子同住,雙方商定,婚后孟老先生搬到朱阿姨家中居住,戶口也遷到朱阿姨處。在兩老結婚之前,朱阿姨的兒子崔某就揚言,孟老先生是看中他母親的房子而和她結婚的,還說絕對不會讓孟老先生占有其母親的房子。
今年年初,朱阿姨突發心臟病不幸去世,沒有留下遺言。操辦后事不久,崔某私自闖進孟老先生的房間,要孟老先生搬出房屋,不然就對孟老先生動粗。
孟老先生同其爭論道:“你又不住在這間房子里,戶口也不在,而我的戶口在這里,這房屋也有我的一份,我當然有權住在這里。”崔某見口頭上沒法讓孟老先生搬出去,于是趁有一天孟老先生不在家的時候,將房屋中的家具敲壞。
現在,孟老先生由于家具等被嚴重損壞,無法正常生活,他想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回公道。
【專家解析】
老年人再婚中最容易發生的糾紛就是財產分配和住房問題。很多子女并不反對老年人再婚,但是對于老年人過世后的遺產繼承有很多的疑慮。
在此案中,崔某也是為了獨占其母親的房子,而對繼父孟老先生動用了極端的手段。從法律上說,只要沒有遺囑,有法定繼承權的人都有依法繼承遺產的權利。
本案中的房屋,是朱阿姨的婚前財產,兩老在婚前并沒有約定或財產公證。因而,朱阿姨病故以后,房屋作為朱阿姨的遺產,按照法律規定,應由孟老先生和朱阿姨的兒子崔某共同繼承。
在本案中,崔某采用了粗暴的手段,妨礙了孟老先生的居住權,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
如果朱阿姨的房屋屬于公房,只要孟老先生的戶口在內,孟老先生就有這間房屋的居住權、使用權,他人不得妨礙。
一般處理此類繼承的方法是,先將房屋估價,然后進行遺產分割,取得房屋一方需貨幣化補貼另一方,也可以將房屋賣了直接分配。
【案例2】
繼子將來對自己的遺產是否有繼承權?
老林早年喪偶,膝下無子。后與離異女子張某相識并再婚,生下一女,老林中年得女,自然疼愛不已,視如掌上明珠。張某與前夫也生有一子,且隨張某生活,一家四口倒也相安無事。
5年以后,張某在獄中服刑的前夫刑滿釋放,張某鑒于自己再婚后又有了孩子,無論經濟狀況和住房條件都不甚理想,而前夫的經濟情況尚可。于是,張某向法院,要求將兒子的監護權改判給前夫。前夫對張某的訴訟主張也不存異議,法院一審判決孩子的監護權歸父親所有,由此男孩離開了林家,隨其生父共同生活。
這時,老林的心中起了疑惑:這樣一個曾經與自己有過撫養關系的繼子,將來對自己的遺產是否有繼承權呢?想到自己的身體不是很好,萬一自己不在了,而女兒又未成人,其教育撫養令自己擔憂,唯恐妻子會偏袒前夫的兒子。于是老林帶著這些問題前來咨詢,希望立下遺囑,或有更好的辦法盡可能把自己的婚前財產留給女兒。
目前,在我國開設的財產公證業務中,參與辦理的多數為年輕人。實際上,夫妻財產公證對再婚的中老年人來說尤為重要。有人會認為去辦理財產公證顯得夫妻之間太斤斤計較,恐怕會影響感情或引起別人的議論,也有人對支付2%的公證費感到不能接受。
可是從另一個角度上來看,相對于年輕人追求婚姻中的自由和獨立,財產公證更能幫助再婚中老年人消除日后因財產糾紛引起的煩惱。目前一部分小輩阻撓老年人再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集中在財產問題上,不是懷疑對方看中自己父母的遺產,就是擔心日后自己的利益要受損失。這時候,進行夫妻財產公證,使得雙方的經濟情況更為獨立、明晰,不僅消除了兒女的后顧之憂,也令再婚夫婦的生活更加安心美滿。
【專家解析】
我國《繼承法》中明確指出: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所指的子女包括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本案中,因張某解除了與兒子的監護權,所以老林與繼子的撫養關系也自然解除,其當然不再成為老林的法定繼承人,但仍享有張某的財產繼承權。
篇8
可以。可以通過協議將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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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為表忠心,張先生在與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財產約定中慷慨解囊,將一套兩居室住房送與女方。沒想到,歷經5年,張先生不但未與對方結成婚,反倒被告上了法庭,女方要求張先生給付曾在約定中承諾的住房。由于這是法院受理的首例因婚前財產約定引發的贈與糾紛,所以此案從一立案,即引起了多家媒體的關注。2003年12月2日,北京市宣武區法院對這起特殊的贈與糾紛進行了公開宣判,依法駁回了原告梁女士的訴訟請求。
梁女士:“男方承諾贈與又翻悔,我打官司為維權”
今年54歲的梁女士稱,她與張先生是朋友關系。座落在宣武區某小區的一套兩居室系張先生名下私產。1998年1月,她與張先生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約定后者將上述房產贈與她,并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然而張先生至今未向她交付贈與物,也未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為此她特起訴到法院要求張先生履行自己的諾言,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張先生:“女方維權是假,利用婚姻騙財是真!”
54歲的張先生退休后在自家開了一個飲用水站。接到法院的傳票后,他感到十分震驚和意外。
11月21日,他來到了法院,在眾多的媒體面前他字斟句酌地辯稱,自己與梁女士是1996年11月通過北京愛心相識服務中心介紹認識的,之后兩人發展為戀人關系,還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這期間張先生曾多次提出結婚,但梁女士總是以各種借口搪塞。1997年底,為了表示自己的忠心,由梁女士的好友為兩人辦理了這份引發糾紛的婚前財產公證協議。事隔不久,張先生就被梁女士轟出了家門。此后,梁女士利用張先生丟失的龍卡私自取走了10.5萬存款。但因為張先生沒有證據,起訴請求被法院駁回。
法槌定音: 該婚前財產約定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證協議是以協議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作為公證實質要件存在的。其真實意思并非單純贈與行為,而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由于雙方當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記結婚手續,致使該協議無法生效并實際履行。故梁女士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梁女士的訴訟請求。
案后思考:婚前財產約定帶來的法律問題
篇10
2010年8月18日下午,李菁鐵青著臉從剛剛裝修好打算結婚用的新房里出來,男友劉亞強緊跟著跑了過來,拉住李菁的胳膊勸道:“你看你,不和你說,你偏問,說了你又生氣。”
“我哪里有生氣,我只是覺得也許我們彼此并不是最適合對方的,我們都應該再慎重地考慮考慮。”李菁盯著亞強極力辯解。
“你知道的,那只是我媽的想法,并不代表我的意思,我媽她一輩子省吃儉用就攢了那么點錢,給咱們買了這房子,現在離婚率那么高,她有這想法也并不是不能理解。你就多擔待擔待不行嗎?”
“你錯了,你媽那是給你買的房子,不是給我們,而且,也是最重要的,她這是對我人格的侮辱,人格的侮辱,你懂嗎?”
劉亞強還想說什么,李菁使勁摔開他的手臂,頭也不回地走了。望著李菁固執的背影,劉亞強無耐地搖了搖頭。
29歲的李菁前年經人介紹認識了現任男友劉亞強,劉亞強30歲,身材挺撥,長相俊朗,性格溫和成熟,是那種李菁喜歡的類型。而劉亞強也被她開朗的性格深深吸引,倆人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
2010年春節,劉亞強媽媽親自將一只祖傳玉鐲給李菁戴上,拉著李菁的手語重心長地說,這是她一直留給未來兒媳婦的,劉亞強能有這么好的媳婦,是他上輩子修來的福,都老大不小了,又相處這么長時間了,她希望他們能早點結婚,了卻她的一樁心愿。當時李菁非常感激劉亞強媽媽,她慶幸老天會賜給她這么一個慈祥的婆婆。
春節過后,李菁和劉亞強就將結婚日子定在了國慶節。劉亞強媽媽給他們買了套100平米的兩居室作為婚房,只等著裝修好入住就可以了。而李菁出身于一個普通的工人家庭,為了供她上大學家里已經傾其所有了,何況還有一個常年有病的媽媽,根本沒有能力再為她準備嫁妝了。
正當李菁為設計新房藍圖而忙得不亦樂乎時,閨蜜李媛媛卻一臉怒氣得跑來向她訴苦,李媛媛男朋友是個富二代,也是她們幾個朋友中歸宿最好的一個,沒想到,男朋友在結婚前夕,卻提出要做婚前財產公證,聲稱如果以后離了婚,李媛媛只能留下孩子凈身出戶。
李菁聽了義憤填膺,什么婚前財產公正,這不是明擺著瞧不起人嗎?“好像我們結婚就是為了惦記他們家那點錢似的。”李媛媛傷心欲絕,說結這樣的婚有什么意思,她寧愿一輩子嫁不出去也不會委曲求全的。李媛媛走后,李菁試探著問劉亞強:“咱們的婚房是你媽付的全款,有一天你是不是也會提出來要和我做婚前財產公正呢?”
“你放心吧,于我而言,幸福的婚姻才是最重要的,還沒結婚就先想著離婚,這樣的婚姻不會幸福的。”
聽了劉亞強的話,李菁更加確信自己選對了人。可是,才過去短短3個月,李媛媛的悲劇就即將在自己身上重演,真是日久見人心,原來表面慈祥的婆婆心口不一,并沒拿自己當家里人,處處防著自己,藏了那么多花花腸子。
瞞天過海,小夫妻聯袂騙老媽
冷戰一個星期后,李菁有點慌了。以前她和劉亞強吵架,劉亞強總會在30分鐘內哄她開心,可這次,這么長時間了,連個電話也沒有,李菁有點坐立不安。李菁心想,劉亞強從小對他媽言聽計從,非常孝順,這次他會站在自己這邊嗎?想起那天自己憤然將那只玉鐲還給了劉亞強,李菁有些后悔。
李菁在百度里敲入婚前財產公證幾個字,屏幕上立即現出一大堆這方面的信息,看得多了,她突然覺得其實做婚前財產公證也并非什么大不了的事,如果真的是只愛他人而不貪他財產,還怕什么公證不公證。可要她從心里上真正接受還需要一段時間,總覺得怪怪的,不舒服。可如果堅持己見,從而放棄這段感情,她也很舍不得,畢竟,她都奔三的人了,像劉亞強這么好的男人錯過了怕是很難遇到。李菁思前想后,正舉棋不定猶豫不決時,電話響了,來電話的人是劉亞強,電話里,劉亞強興奮地說,他想到一舉兩得兩全其美的辦法了。
劉亞強所謂的辦法,其實就是陽奉陰違。“這么做能行嗎?要是被你媽發現了,會不會很生氣很傷心?”李菁疑惑地問道。
“如果我們一生一世不離不棄,她老人家怎么會發現呢?”
“那如果有一天我們真的分手了,你會怎么辦?”
劉亞強想了一下,說:“感情都沒了,要財產還做什么。”
為了表示自己的堅決,劉亞強當即給媽媽打了個電話,說他說服李菁做婚前財產公證了。明天就去辦理。
第二天,劉亞強媽媽陪著兒子到公證處做財產公證,果然見到早早候在那里的李菁,老人有些尷尬地說:“李菁,阿姨知道這樣做有些小氣,其實阿姨也不想這么做,可如今這社會太復雜了,阿姨也是不得已而為之,讓你受委屈了,你不會在心里怪阿姨吧?”
看著劉亞強媽媽一臉真誠,李菁爽快地說:“沒關系,您就這么個兒子,現在房價高于天,一輩子的心血全押房上了,有這樣的想法,其實很正常,您不必過意不去。”
真是不來不知道,一來嚇一跳,他們來到這里才知道,原來做婚前財產公證的還真不少。一切進行地很順利,辦理妥當后,已近中午,3個人就在一家中餐廳共進午餐,劉亞強媽媽顯然很輕松,現在一塊石頭終于落地,她不禁暗為自己的聰明自鳴得意。
飯畢,劉亞強為媽媽叫來了出租車,說他和李菁還有事,要去選婚紗。送走媽媽,劉亞強和李菁相視一笑,決定在附近轉轉,等上班時間一到,就去把上午做的婚前財產公證撤銷,李菁感動于劉亞強想得周全,深情地說:“謝謝你能這么相信我,我想我們今后一定會幸福的。”
東窗事發,好姻緣在謊言拆穿后難再牽手
在李菁和劉亞強大喜之日倒計時10天時,婚前一切安頓妥當,暖色的窗簾和壁紙,還有她和婆婆一起挑選的衣柜、沙發,所有的一切看起來都是那么溫馨,所有一切似乎都在預示著這對新人將會在親朋的祝福下邁入婚姻殿堂。
李菁每天下班后,都會來這里呆上一會兒,哪怕是十幾分鐘,她打心眼里喜歡這個未來的家,想到再過幾天,她就是這里明正言順的女主人,而和她同齡的那些朋友,大部分是在剛結婚不久就淪為房奴,想到這里,李菁睡覺都是在笑著的。
然而,讓李菁沒有想到的是,她的這種幸福感很快被擊得粉碎。那時,她已經向單位請了婚假,向領導和同事發了請柬。原因是,劉亞強媽媽向老姐妹顧秀梅傳授自己讓兒子做婚前財產公證的成功經驗,她說,這樣不僅可以替兒子在萬一發生時把住財產,而且還是試探未來兒媳的試金石,可謂一箭雙雕。如果女孩子是為愛情而結婚,那一定不會介意做財產公證,如果是為錢而結婚的,一定會極力反對做婚前財產公證的。還說,自己萬幸找了個愛兒子的好兒媳婦。看著顧秀梅動了心思,為了證明自己所言極是,劉亞強媽媽還熱心地帶著顧秀梅到公證處咨詢相關事宜,卻無意中得知她的得意之作早被兒子兒媳撤銷了。
傻了眼的劉亞強媽媽又氣又急,看著顧秀梅掩面失笑,她頓覺顏面掃地,血壓升高。最讓她傷心的是,自己含辛茹苦教育好的兒子,竟聯合一個外人騙自己親媽。這肯定是拜李菁所賜,那個李菁,表面上看著乖巧,沒想到這么有心計,怪不得答應得那么痛快,還沒結婚,就設計欺騙自己,要是結了婚,那還了得,幸虧發現得及時。
面對老人的質問,劉亞強和李菁追悔莫及。為了不讓媽媽遷怒于李菁,劉亞強極力解釋說這完全是他一個人的主意,和李菁沒有關系,看著兒子對李菁的袒護,劉亞強媽媽的心更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