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范文

時間:2023-03-19 17:39:3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婚前財產協議,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婚前財產協議

篇1

協議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自由戀愛,準備依法登記結婚。現根據公平、自由原則,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以下約定,以供婚后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財產有:(略)

二、乙方的共同財產有:(略)

三、甲、乙雙方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歸甲、乙各自所有。若發生離婚等原因致婚姻關系終止,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的婚前財產主張所有權。

四、甲、乙雙方對各自的婚前財產擁有自由處分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處分婚前財產的行為進行干涉。

五、甲、乙雙方婚前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責任。

六、其它(略)。

七、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即行生效。

協議人(甲方):_______(簽名)

篇2

住址:

乙方(女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鑒于甲乙雙方自愿結婚,并希望以協議的形式就雙方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等事項進行約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第一條 婚前財產的約定

1. 甲方名下財產:

(1)房產: .

(2)存款: .

(3)股票、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

(4)債券: .

(5)其他財產: .

2. 乙方名下財產:

(1)房產: .

(2)機動車: .

(3)存款: .

(4)其他財產: .

3. (1)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的財產所有權的約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財產均是婚前財產,該財產的所有權分別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

(2)雙方對上述各自名下財產所產生的投資收益的約定: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財產的收益分別歸甲方乙方個人所有 .

(3)其他約定: .

第二條 婚后所得財產的約定

1. 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在婚后所取得的一切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2、 甲方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知識產權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條 債務

1. 甲方婚前債務: 房產按揭貸款:總額 萬元;首付 萬元;剩余貸款: 萬元 .無其他債務。故甲方婚前債務為 萬元 .甲方婚前債務在甲乙雙方結婚后由甲乙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共同還貸。甲方房屋中,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依法分割……

乙方無婚前債務。

若婚后發現任何一方在婚前有上述未列明的個人負債的,由負債一方個人承擔償債義務并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2. 甲乙雙方婚后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負債,由雙方共同負擔。

3. 雙方婚后借債應事先協商一致,任何未經雙方協商并書面同意的用于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均為舉債方一方債務,由其個人承擔償債責任。

4. 一方單獨舉債,事后由夫妻另一方追認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5. 其他約定: .

第四條 夫妻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 歸屬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管理或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2. 歸屬一方的個人財產由財產歸屬一方進行管理和處分。

3. 任何一方不得隱藏和轉移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如有隱藏和轉移行為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藏或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

4. 關于夫妻財產管理和處分的其他約定: .

第五條 日常開支

1. 家庭的日常必需開支(糧油、水電、煤氣、固定電話等支出) 承擔。

2. 重要開支約定: .

3. 關于日常開支的其他約定: .

第六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 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忠實。

2. 雙方不得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遺棄對方及其他家庭成員。

3. 雙方有互相撫養的義務。

4. 一方對己方的父母盡贍養義務,對方應當與給支持。

5. 其他約定: .

第七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成立,自雙方辦理完畢結婚登記手續后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篇3

韓露走進我的咨詢室時,滿臉的焦慮與憤怒。

“我要結婚了,但我現在很害怕。”她開門見山。

“害怕婚姻?”

“對,也害怕男人。”韓露看了我一眼,“我能先說說我朋友的事嗎?”

看來這是她心結所在。我點點頭。

韓露說,她的大學同學,閨密魏青在家做了五年的全職太太,不久前卻收到了丈夫的離婚訴訟書。遭到當頭棒喝的她找到律師,才發現,結婚之初兩人一起買的房產已經在一年前被丈夫偷偷賣掉,更可怕的是,丈夫把名下所有的財產早已轉移一空。律師告訴她,現在能夠證明的曾經存在過的存款加上賣房的錢,共計一百二十萬元,如果打官司的話,可以判決一半歸她所有。但因為丈夫名下一分錢也沒有,所以,就算官司贏了,魏青也拿不到一分錢。

“這男人真狠,能這樣處心積慮算計自己的結發妻子。想當初他追魏青的時候,可是比韓劇中的男主角都殷勤一百倍。他們結婚的時候,魏青那幸福勁讓我們羨慕不已呢。真沒想到,這男人榨干了她五年最好的青春,卻這樣把她丟開了。沒錢,沒房,沒孩子,她三十歲了又得重新開始脫貧!”韓露忿忿不平。

我大體猜到韓露來找我的原因了。“說說你和未婚夫的情況吧。”

韓露說,她和未婚夫小孫談了四年的戀愛,正打算年底結婚。為了減輕他們的生活負擔,小孫的父母也就是她的準公婆拿出了他們多年的積蓄,想買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婚房讓他們住。這本來是件好事,但因為出了魏青這檔子事情,韓露多了一個心眼,要求小孫在房產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而且要把這一點寫進婚前財產協議里。沒想到,一聽要簽什么協議,小孫很生氣,兩人為此大吵了一架。

“我未婚夫對我,可比魏青老公當初差遠了。你想啊,他父母送給的房子是他的財產,而我們結婚后掙的錢也是我倆共同的,他要幾年后也給我來個釜底抽薪,我豈不是兩手空空?我對他說,要么,在父母買這套房子的時候我出一部分錢,在房產證上寫上我的名字:要么,我們不要父母的房子,結婚以后我們自己買套小房子住。可這小于卻說我犯傻,這不擺明了不和我一心嗎?我真不知道這婚還該不該結。”

“喔,我理解你希望得到一個穩定幸福的婚姻。但我想問你,這世界上有沒有一個行為,只要你做出這個行為,你今后的人生就能夠只有幸福沒有苦難、只有笑容沒有眼淚?這個行為存在嗎?”

韓露沉默了一會,無奈地搖了搖頭。我接著說,要想讓你的婚姻和睦長久,不是一紙財產協議就能保障的,而是要做好心理上的準備。不管嫁不嫁,嫁給誰,未來都是幸福和苦難并存,笑容與眼淚相伴。不能把結婚當作“十全十美”的保險單來期待。有了這個心理基礎,財產協議才是約束雙方行為的最后一道防線。

見韓露點頭,我開玩笑地說:“說心里話,我要是你未婚夫,我也不簽這協議。”

“啊,憑什么啊?”

“那你先說說人家憑什么就得簽?所謂協議,是一種協商后的相互妥協,按你的意思,你的朋友的老公是個壞蛋,你的未婚夫必須簽婚前財產協議?你是把這協議當成‘投名狀’或‘生死文書’了吧。人家正好端端地準備做新郎,你這樣突然氣勢洶洶地把來自別的男人的情緒強加到人家的頭上,讓他突然覺得自己的未婚妻開始提防自己了。你說,誰心里會舒服呢?在這種情緒下,他要答應簽這協議才怪呢。”

在韓露的要求下,我答應她下次可以帶未婚夫一起來咨詢。

小孫進來的時候,一臉的無辜,見了我不住地抱怨:“你說我這是招誰惹誰了?本來準備結婚到處看房就夠累的了,又非吵著簽什么婚前財產協議。這算什么事呀?”

韓露正想插話,我示意她等等。我問小孫:“你好像對婚前財產協議很反感?”

“可不是嗎?要是結婚前就琢磨好了離婚,這婚還結什么勁?還不如圖省事兒,免得到時候麻煩。”小孫厭惡地搖了搖頭,

“那你的意思是,你不想和小韓結婚了,或者是小韓不想和你一起生活了?”我追問。

“啊,沒有啊。你誤會了,我不是這個意思。我是覺得,結婚和簽財產協議是倆事兒……”

“那你確定小韓愿意和你一起生活,也不是一心為了離婚才結婚的?”

小孫窘紅了臉,轉過頭看了看韓露。韓露忍不住地樂,小孫突然明白我是在作戲,也不好意思地笑了起來,大聲說:“我當然確定。”

“那你還把婚前協議和是否真心結婚等同嗎?還把婚前財產協議和惦記著離婚等同嗎?你難道不是在偷換概念嗎?”

見小孫不再抗拒,我告訴他們其實,婚前財產協議就像買保險,買大病險的人沒有一個在盼著自己得癌癥的。因為我們不能否認,對每對夫妻來說,離婚的可能性都是客觀存在的。婚前財產協議的作用更多是在心理層面上的。

對于女人來說,它能夠提醒女人不能在婚姻中盲目奉獻自己,以致漸漸失去自我,完全依附于丈夫,就算夫妻為婚姻奉獻是理所當然的,也至少要保證自己不處于露宿街頭的危險之中:對于男人來說,婚前財產協議能提醒你婚姻并不是一勞永逸的,不要因為彼此的高度混同而忘記了相處的分寸。

“相處的分寸?”兩人彼此對望了一眼,又一起看向我。

“就這么說吧,有了婚前財產協議,就會提醒雙方:配偶并不是我婚姻生活的附庸,配偶對我感覺不滿意的時候,是完全可以脫離我獨立生活的。這樣,雙方在相處時就會有意識地自我約束,不至于太過分。假若有一天不得不面對離婚,因為彼此的獨立,過程也會變得簡單一些,不至于因高度混同而拖得半死不活,疲憊不堪,反目成仇。”

見小孫不住地點頭,韓露開始擠兌他:“現在你不說我是為了跟你離婚才簽協議了吧?”

小孫嘆了口氣:“可是,露露,不是我不愿意把你的名字寫進房產證,可總得征得老人的同意才行啊!起碼要等我父母把房子過戶到我的名下吧。”

韓露眼圈一紅:“我知道你父母急著買房子,就是想趕在我們結婚登記前,那它就是你的婚前財產,這樣,無論我們是否白頭偕老,它都不是我們的房子,而只是你自己的房子,老人的心思我能理解,他們辛苦一輩子不就是為了給兒子留下點不動產嗎?他們怎么會答應在房產證上寫上我的名字?就算老人勉強答應了,心里也會有疙瘩,我看還是算了。”

看未婚妻傷心,小孫心疼了,輕輕拉過她的手,“那你說怎么辦吧,我都聽你的還不行嗎?”

聽小孫這么說,韓露抿了抿嘴,笑了:“我嫁給你就沒圖你什么,我和你談戀愛的時候,你父母也沒說要給咱們買房子,對吧?其實,我就想買自己的房子,哪怕小一點,遠一點,那總是我們自己的呀。”

小孫嘆了口氣,故意逗韓露說:“唉,真是的,天底下還有這樣不會算賬的人啊。你想想啊,我們過兩年再買房的話,現在就得先租房結婚不是,那就得花錢不是?現在有房子讓我們先住著,又沒人收我們的房租,我們不是能早點買自己的房子了?何樂而不為呢?”

“啊,你同意我們買房子了?”韓露一下從椅子上跳起來,撲到未婚夫的懷里。

“買,買,你說買,還能不買嗎?”小孫不好意思地推開韓露,臨出門,他還沒忘了向我鞠個躬:“謝謝你,給我上了這么重要的一課。”

篇4

協議有效嗎?

問:結婚前我有一套住房,婚后我老婆提出對財產進行明確和約定,我當時想都是夫妻了嘛,在寫協議時,就把該房寫為夫妻共有的了,但該協議沒有公證。現在我們鬧離婚,我想問一下該協議是否有效?

答:協議是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不影響協議的效力,夫妻雙方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完全有處理和放棄自己財產的權利。因此,婚后財產協議書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在不違反法律、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是有效的。

2、離婚時放棄財產分割可反悔嗎?

問:我在半年前與妻子離婚,當時為了盡快辦理離婚手續,我放棄了所有共同財產,凈身出戶。現在我突患重病,生活困難。請問:我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分割房產嗎?

答:你當初辦理離婚手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沒有要求分割,而是主動表示放棄,且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因此,你現在不能再對財產提出重新分割。如果你當初沒有明確表示放棄,則有權向法院提訟要求進行分割。

3、轉讓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合同

是否有效?

問:2004年,我購買了一套住房。簽訂購房合同時賣方只交驗了購房合同和交款憑據,還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我在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賣方以賣房時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我們之間簽訂的合同無效為由想要毀約。請問,我們的買賣合同就無效了嗎?

答:沒有產權證并不能導致購房合同無效。因為,我國實行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即房產權,只是物權變動的成立條件,但不是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

4、提前辭職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嗎?

問:我與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現在已經一年了,我想辭職,可是合同規定提前辭職要每月扣一百塊錢的違約金,一年就是一千二百塊錢,這合法嗎?

答: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你的單位為你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約定服務期,否則,你們合同中關于提前辭職要每月扣一百塊錢的違約金的約定是違法的。

5、婚前購房,婚后取得房產證,房產屬于共同財產嗎?

問:我結婚前用自己的儲蓄購買了一套住房,房款已在婚前付清,但房屋產權證是婚后辦下來的,這套房子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不屬于婚前簽訂合同并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權屬證的取得只是個手續問題,因此,房產應認定為你婚前的個人財產。

6、試用期間是否應參加社保?

問:我在試用期兩個月的時候被公司辭掉了,進公司時沒簽勞動合同,實際發試用工資1200元/月,公司也沒為我繳納社保。請問,這個保險金我能要回嗎?可以要求公司和工資一起發給我嗎?

答:《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公司在試用期內同樣需要給勞動者購買社保。但就你所述的情況,你只能要求公司給你補交保險費用,不能要求公司和工資一起發給你。

7、鄰居在我家外墻旁搭房,能不能要求鄰居拆除?

問:我家是一棟臨街單獨的三層樓房,但最近我的鄰居緊貼我家外墻搭起了幾間矮房,是磚混結構的。請問能不能要求鄰居拆除?

答:可以。鄰居在此建房并緊貼你家外墻,侵犯了你的相鄰權,你可以通過協商處理,協商不下來可以請政府職能部門調解拆除或通過訴訟形式處理。

8、女方生下孩子,男方需承擔撫養費嗎?

問:2008年1月,我與前妻協議離婚,不久她就再婚了。2008年7月,她足月生下了一個女孩,她現在找我說孩子是我的,要我去做親子鑒定,并且要求我支付撫養費。請問我需要付撫養費嗎?

答:你和你前妻1月離婚,她在7月足月生下小孩,可以推斷她在是和你離婚前受孕的 。為了對小孩負責,你應該配合你的前妻去做親子鑒定。雖然前妻是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生下的小孩,但如果你是小孩的父親,你對該小孩仍然有撫養義務,應該支付撫養費。

篇5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先準備如下材料: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準備公正的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購房合同、付款發票。公證協議書(包括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所公證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然后,雙方一起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當事人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也就是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簽字確認。 雙方在公證員公證下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雙方還要比照這一規定考慮公證的相關問題。

再補充一句:費用問題,一般只收辦理手續費及工本費,在200到400元左右,各地具體情況不同可到當公證部門咨詢。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夫或妻個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消耗、變更上述財產,使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具有積極意義,收到明顯的社會效果。那婚前財產如何公證?

篇6

婚姻是一種很神圣、美好的事情,可當愛情與財產糾結在一起,婚姻就變得模糊不清、迷霧重重。于是,婚前財產公證被越來越多的情侶當成了婚前的必要程序。美國好萊塢男星羅素?克洛與妻子丹妮爾?斯潘塞在婚前就簽訂了協議書,明確規定:如果夫婦倆在婚后3年內不幸離婚,羅素最少要分給妻子1500萬美元的財產。而我國的影星章子怡與身家47億美元的未婚夫也簽訂了一份婚前協議,聲明:一旦離婚,女方可獲得一定的補償費,但不會分到財產。既然婚前財產公證已經得到了廣泛的認可,那么,它到底有沒有必要,是不是婚前的必要程序?

事實上,婚前財產公證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可以保護兩個人的財產,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又可能傷及感情,影響親密關系。婚前財產公證,因為涉及金錢,特別是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所以可能會讓雙方產生距離感;而婚前財產公證,又因為是在雙方平等自愿的條件下進行的,所以也可能會讓雙方感受到公平、公正。然而,真正的愛情的確與金錢無關,婚前財產公證在公證財產的同時也公證了愛情。

第一,婚前財產公證避免了婚姻的功利性。或許,對于財產相對較少的一方而言,婚前財產公證確有“傷自尊”之嫌。但是,對于財產相對較多的一方來說,婚前財產公證卻可以有效地保證婚姻的純潔性,避免婚姻的功利性。至少,有了婚前財產公證,愛情就不再是唯利是圖之人用來謀取物質利益的便利手段。

第二,婚前財產公證避免了離婚的莫測性。結婚的時候,誰不期盼相守一生一世?然而世事難料、風雨莫測,誰也不敢保證兩個人真的能夠相伴一生。如果真的走到了盡頭,卻像“流行天后”麥當娜和導演蓋?里奇分手時一樣,為了35億美元的家產而對簿公堂,著實讓人心傷。所以,為了避免離婚時的糾紛,為了避免離婚時的莫測,做好婚前財產公證極其必要。

篇7

【關鍵詞】 婚前財產公證;辨析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3-082-01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有關情況。解釋指出,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該解釋的出臺,引發了以婚前財產公證為熱點的輿論,促進了處于婚姻邊緣人群對涉及婚前財產公證等方面認識的需求。本文對婚前財產公證問題進行淺要探討。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概述

所謂婚前財產公證制度,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廣義的婚前財產公證還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即夫妻對婚后雙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等問題做的約定。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利弊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優點

1.確保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實施運行,保證婚姻家庭的穩定性,減少或避免功利性婚姻現象。對未婚或已婚男女進行相應的法制教育,促使其更好地履行家庭義務,體現對婚后生活的高度理性。通過婚前財產公證,使夫妻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地位相對平等,體現了現代家庭應當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這與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愛、互相扶助的目標是一致的。

2.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申請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等規定,對婚姻雙方的各自財產確定為個人所有,明確分清了財產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得到保護。

3.提高審判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更好地處理訟案,保護夫婦雙方的合法權益。

4.提供解決婚姻糾紛的依據,避免更多矛盾和沖突的發生,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婚前財產公證作為一種非訴訟的準司法制度,有助于明確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的歸屬,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

1.婚前財產公證與愛情的矛盾

婚前財產公證使財產和愛情之間產生了一定的矛盾,使兩者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分離。婚前財產公證讓渴望愛情的人產生了恐懼感。婚姻是在雙方相愛,信任的基礎上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婚姻若需辦理財產公證來保障,財產問題將會褻瀆愛情,因此婚前財產公證與感情某種程度上有不可調和的矛盾。

2.婚前財產公證與現實生活的矛盾

婚前財產公證使越來越多的人在有了保護自己權利思想的同時也使現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為現實,使古典的愛情觀發生改變,越發現實主義化,并對某些人群的道德理念產生影響,使其功利化。

3.婚前財產公證與傳統思想觀念的矛盾

婚姻是一種最高的信任,是基于夫妻雙方對彼此信任而產生的一種親情。深受我國“婦從子孝、夫唱婦隨”等傳統家庭觀念的影響,若處心積慮的劃清財產歸屬,必然會使雙方原本一如既往的信任感消失,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現實,并不益婚姻高質量的持續。

4.婚前財產公證與法律的矛盾

當今社會是一個以信息市場為主流、知識經濟為先導的時代,即以無形財產作為競爭的重要財富。婚前財產公證僅能界定夫妻婚前的財產和婚后雙方共同創造的財產,即有形財產,對個人或夫妻間的無形財產卻無法做出明確的界別。故婚姻財產的分配僅限于有形財產是遠遠不夠的,但目前的婚前財產公證還無法在技術上做到合情合理。此外,婚前財產公證因無年限限制,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可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再次,夫妻雙方因躲避債務而申請財產公證,鉆取法律的漏洞,無疑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三、婚前財產公證的展望

(一)針對婚前財產公證現狀,若以立法的方式對婚前財產公證做出強制性規范,可有效解決一些現實弊端

1.以“當事人雙方自愿進行公證”轉變為“締結婚姻的強制性法律程序”,可一定程度上緩和夫妻雙方的信任危機,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個人利益。

2.具有明細清楚的夫妻財產歸屬憑證,在出現家庭財產糾紛時,可提高司法機關的運作效率,節省不必要的司法資源。

3.有助于完善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婚姻法律,構建我國完整的夫妻財產制。

(二)關于婚前財產公證的具體法律規范進行一定的完善

1.在立法上適當的介入公權力,應讓公證機關對婚前財產協議進行適當的介入。且保障婚前財產公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擴大婚前財產公證的范圍。通過立法對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均做出公證才能真正減少糾紛。

法律對于財產關系的明確劃分是順應現代社會發展的趨勢,財產關系是法律關系中復雜煩瑣的一類分支,對于財產的關系中如婚前財產的公證的規定,可減少現實社會中不必要的有關財產糾紛,也會減少司法實踐中由于找不到有關法律規定作為依據而引起的尷尬現象。

總的來說,完善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規范和加大婚前財產公證的實施力度是具有一定的社會趨向性的,對于社會發展的利大于弊。婚前財產公證的發展、健全、完善,將會促進社會健康的發展,形成統一和諧的良好局面。

參考文獻:

篇8

小S和許雅鈞:婚后社交自由很重要

小S和許雅鈞夫婦稱二人在婚前便已經協議好了,婚后不干涉互相的社交活動,這些社交活動肯定包括小S去陪大款喝酒,許雅鈞去夜店。

翁虹和劉倫浩:防止家庭暴力

翁虹和丈夫正式結婚前,簽訂了婚前協議,翁虹說這個想法是丈夫提出的:“第一條,不能隨便提出離婚和分手;第二條,如果有任何工作影響到感情的話,必須以感情為第一優先考慮;第三條,就是不可以有家庭暴力。”

賈靜雯:兩棟豪宅和50萬扶養費

據說孫志浩和賈靜雯的婚前協議上只有一些跟錢有關的條款,包括孫志浩送給賈靜雯兩棟豪宅,都登記在賈靜雯的名下。如果離婚,那么孫家每月要支付她50萬新臺幣生活費,等等。

劉曉慶和阿峰:離婚后依然要親密

據說,劉曉慶和阿峰的婚前協議上規定,為了照顧劉曉慶的公眾形象,兩人就算離婚,在公眾場合也一定要保持親密。此外,還規定了一些如何面對媒體的細節。

張柏芝和謝霆鋒:離婚孩子要歸女方

據說張柏芝和謝霆鋒在結婚前也簽署了一份婚前協議,其中最有名的一條是:“他日無論何種原因分手,張柏芝都可帶走自己所有子女。”現在看來,這一條更像是張柏芝防止離婚的小伎倆,因為帶走所有子女,對于單親家庭的小謝來說,會深知其中的痛苦。

布蘭妮:協議長達60頁

布蘭妮2006年與老公凱文離婚,很多人認為24歲的布蘭妮可能得將自己的一半財產分給凱文,但事實上,她在婚前協議中已經表示,她6500萬美元的財產不會給凱文一分一厘。這份協議長達60頁,可以說保護了布蘭妮結婚前就掙到的家產。

JAY-Z和碧昂絲:每生一胎得500萬美元

身家財產至少3億美元的嘻哈大亨JAY-Z與妻子碧昂絲簽下婚前協議,提出的條款超大方。如兩年內離婚,碧昂絲可以拿到1000萬美元;假如離婚,JAY-Z承諾將拿出1000萬美元幫碧昂絲購屋;婚姻維持下去,碧昂絲每年可領100萬美元,最高可領15年;每生一胎,JAY-Z將支付碧昂絲500萬美元。

道格拉斯和澤塔瓊斯:出軌受罰340萬英鎊

影星邁克?道格拉斯與前妻黛安卓的婚姻持續近20年,鬧離婚時官司打了一年多,最后以4500萬美元成交。這次慘痛經歷讓他吸取教訓,使他和凱瑟琳?澤塔瓊斯結婚前先談妥婚前協議,才放心步上紅地毯。在他倆的婚前協議中,婚后不忠行為作為其中重要的條款:如果道格拉斯被發現出軌,他要付出340萬英鎊的代價。同時,只要澤塔瓊斯一戴上了結婚戒指,馬上就可以獲得道格拉斯所有資產的十分之一,如果他們之后離婚,女方將根據結婚的年數,每年獲得100萬英鎊的扶養費。

皮特和朱莉:子女歸屬權最重要

皮特和朱莉簽了一份2.2億美元的婚前財產協議書,協議書內容還包括養育他們的幾個孩子:一個親生、一個領養以及如何養育他們的細節都有。現有的4名子女將會是兩人財產的合法繼承人。

澤尻繪里香:規定親熱次數

日本偶像澤尻繪里香婚前逼男方簽訂契約,不僅規定次數,甚至連若男方出軌要如何處罰都一一列清。

篇9

我是貴刊的忠實讀者,我想貴刊是關注中老年人生活的雜志,不知貴刊能否幫助解答這類問題,給您添麻煩了,盼望得到您的答復。

讀者李恩壽

李先生:

您好!首先,您所說的和兒子斷絕父子關系只是一種民間的說法,在法律上是不承認的,因為父子之間的血緣關系是改變不了的。您說的是氣話,建議您采取適當方式改善一下父子關系,畢竟家和萬事興。

財產公證可分為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夫妻或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以及權利的歸屬問題達成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夫妻婚前財產是指夫妻雙方結婚登記以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房屋、儲蓄、衣服、生產經營的設備及其收益,以及為結婚而購置的財產等等。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應歸個人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或侵犯。

夫妻財產約定是指夫妻在法定財產制以外,以協議的方式,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等所作的約定。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夫妻雙方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及所得財產的分配及產權歸屬所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關于遺囑的問題。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在何時立法律上沒有規定,您可以根據自身狀況的自由決定。另外遺囑可以采取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五種方式設立。

以上答復,不知您是否滿意,如有不明之處,可隨時聯系,最后祝您生活和美,晚年幸福!

本刊特約咨詢律師:

篇10

現如今,當離婚成為一種常見現象時,婚姻理財已成為一個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我們在這里絕無嘩眾取寵之意,從理財的角度出發,只是冷靜地分析婚姻理財生活中應該注意的一些問題,當然,我們的本意一直是希望喜結連理的人們相伴到永久。

下面我們結合具體案例,并請滬上在婚姻案件中頗有經驗的律師進行點評,其出發點在于提醒人們更加理智地對待婚姻理財。

未雨綢繆未嘗不可

對于一些不易舉證的財產,如存款、珠寶等,律師建議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者雙方理智地簽署一份協議進行確認,以免日后發生糾紛時難以厘清。

典型案例:小張與文小姐都是“80后”獨生子女,兩人是大學同學,畢業兩年后于2007年的夏天登記結婚。在雙方父母的資助下,兩人婚后買下一套婚房,產權登記在兩人名下,裝修、家電家具等也都是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

婚后不久,兩人為家庭瑣事爭吵不斷,并逐漸演變為冷戰。之后因為小張的婚外情敗露而加快了兩人感情破裂的速度,最終只能離婚。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對于房產的分割雙方都無異議,考慮到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因此每人一半。但小張提出自己婚前的15萬元存款已經用在婚后生活開支中,要求小文退還7,5萬元,只是小張卻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他賬戶中的15萬元到底是否屬于婚前財產,最后只好不了了之。

律師點評:上海保瑞律師事務所律師熊立民

由于房產是婚后取得,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的資助在性質上屬于贈與。小張和文小姐是協議離婚,可根據雙方父母的出資情況自行分割。至于小張個人賬戶上的15萬元存款,因為是他自愿將這筆錢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屬于對自身權利的處置,因此,也不能要求文小姐返還該筆款項。

法律專家表示,這里其實涉及到一個概念,即婚前財產。熊立民表示,我國《婚姻法》修訂后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始終歸各自所有。一些容易舉證的財產如房產、汽車等,由于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但是對于存款、金銀珠寶、玉器等,如果婚前沒有明確其歸屬,則只能當成共同財產來處理了。

理財兵法:為避免日后發生糾紛,如何對婚前財產進行明確,馬永健認為有兩種方式可以參考。第一種方式是進行婚前財產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序并不復雜,首先是準備材料,包括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等)、申請人的未婚證明,以及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珠寶玉器名稱、數量等,當然還有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書,對財產歸屬進行明確,而后雙方親自共同到公證處提出婚前財產公證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另外一種方式就是簽署婚前財產協議,協議內容不必進行公證,只需雙方簽字認可。

法律鏈接:新《婚姻法》生效后,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就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原司法解釋“婚姻存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家庭經濟“AA制”也合理

現在有一些思想很前衛的夫妻,在經濟上完全獨立分開,除了家庭共同開支由雙方共同負擔外,其余的財產均由自己支配,其實這種做法也有其合理之處。

典型案例:商先生與太太李女士結婚已8年,4年前兩人就已經開始在經濟上實行“AA制”。除了家里的日常開支或者添置家具電器等方面需要雙方共同出資外,包括購買衣物、娛樂消費、購買保險等,兩人都是各自埋單。

商先生已成為職業投資者,平時除了經營實業外,還涉足期貨、股票等金融產品,因為投資的關系,商先生難免會產生債務,近期商先生因為股票市場失手,加之另外一筆債務即將到期,因而手頭緊張起來。商先生在別處一時無法融到資金,只好向老婆開口借錢還債,不過按照事先的約定,這筆錢是必須如期歸還的,而不是作為共同財產去還債。

律師點評:上海君悅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海波

夫妻雙方在家庭經濟上實行“獨立”,這看似有些不合情理,但也并非不可取。新《婚姻法》對此有明確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對所取得的財產的歸屬情形作出明確的約定。如果約定為各自所有的,對于各自的債務則由各自負擔。

同時,如果見夫妻雙方或一方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做生意的,可以考慮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作出明確約定或在作出生意上的重要決策時,應充分考慮不影響配偶一方的利益。

理財兵法: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還有一個很大的作用,就是規避投資風險。也就是說,如果一方投資失敗,不會連累整個家庭財務狀況。

專家建議,如果牽扯到債務問題,那么財產約定最好要進行公證,對夫妻婚前財產以及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問題進行明確約定,如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等,并經公證機關依法對約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證明。夫妻財產約定的操作程序與婚前財產公證相似,只是準備的材料有所不同,如該公證需要提供結婚證明。

法律鏈接: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亡羊補牢”并不晚

夫妻兩人感情走到盡頭,另外一方為了達到多分得一些財產的目的,而采取藏匿、轉移等不正當手段時,應及時追訴。

典型案例:黃女士1997年與丈夫結婚,夫妻兩人經過多年奮斗,均在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收入頗豐,男方還和別人合伙開了一家小公司。2002年夫妻倆貸款70萬元買下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屋,房屋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黃女士用丈夫的名義開了股票賬戶,但是平時操作都是她來負責,幾年積累下來,所投資的股票價值也攀升到100多萬元,再加上100萬元的存款,家中流動資金超過200萬元。

本來小日子過得很紅火,但未料想丈夫在2008年初與下屬職員產生婚外情。黃女士無法忍受丈夫的不忠,堅持要離婚。但就在準備協議離婚時,黃女士發現100萬元存款已經所剩無幾,丈夫則稱用這筆錢填補了公司虧空的窟窿,并拿來幾個賬本讓她查看,這讓黃女士一時氣結。

律師點評: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馬永健

婚后取得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黃女士可以要求取得房子的產權,根據房屋市場價值,扣除房屋貸款后給予男方相應經濟補償;股票、存款雖登記在丈夫名下,但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律師特別提醒的是,離婚過程中應注意防止夫妻共同財產被任何一方揮霍、轉移或隱匿。因為婚后取得的工資獎金等收入或財產性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對于婚內的財產是放在“左口袋”還是“右口袋”,法律是不作規定的。這樣,如果涉及離婚,法院只對婚后形成和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作分割,請注意時間節點是“離婚時”。

理財兵法:在夫妻感情出現不和時,就應該注意財產流向。如果有不當支出或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發現后應及時制止。如果制止不了,應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之先兆,該的要抓緊,并申請法院對相關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以免離婚時既傷情又傷財。

此外,在離婚時,如果出現上述情形,應盡量搜集其相關證據,并及時追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專家提醒說,如果發現了財產轉移情形,一定要搜集相關證據,同時還要注意時間,因為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必須在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

法律鏈接:新《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投資份額明晰

婚前同居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因而婚前共同投資的行為也隨之增多,最為常見的是共同買房,當然也有共同創業等。為了防患于未然,對于婚前的共同投資行為,一定要明確投資份額。

典型案例:姜先生與袁小姐在工作酒會上相識并一見鐘情,迅速墜入愛河。雙方也希望能夠多一點時間了解對方,便約定等時機成熟時再辦理結婚手續。考慮到以后總要買房,姜先生提出結婚前先把房子買了。雙方看中了浦東新區的一套三房,又有折扣,就簽了買賣合同。首付款由姜先生支付,為了表示誠意,姜先生主動要求把袁小姐的名字一起辦到產證上。房子交付后,裝修和家具家電的款項基本上是袁小姐出的。

房子裝修好后雙方就開始同居在一起。開始雙方倒是互諒互讓,小日子還算甜蜜。但是不到3個月,雙方的寬容和忍耐逐漸消退,爭執也就隨之而來,最后只有分手。雙方就房產分割發生重大分歧。姜先生認為房款都是自己出的,還貸主要也是自己,因此,主張房子全部歸其所有;袁小姐認為房子是大家一起買的,產證上也有她的名字,因此認為自己應享有一半的產權。

律師點評: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馬永健

該房屋雖是婚前購買,但從法律上看屬于共同財產(一般共同共有),產權證也登記在雙方名下。盡管袁小姐未出資,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分析,該房屋也應確定為戀愛雙方共有。即使是一方未出資,但是也會在分割過程中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不等。因此,該房屋之產權應歸屬姜先生所有,但姜先生應根據袁小姐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給予袁小姐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