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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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夫妻共同財產的類型日趨多樣化、復雜化。《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怎樣的權利、應負擔怎樣的義務,成為婚姻法必須明確的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的前提,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予以明確認定。
一、夫妻共同財產制度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依法可歸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等。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把它概括為:(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稱《解釋》(二))第十一條對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作了進一步的闡明:(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另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解釋》(一)第九條 )除上述規定的以外,夫妻共同財產形態還可包括:房屋、汽車、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股權、債權、使用權等財產性權益;夫或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以及一方或雙方合法所得購置的財產,等等。
二、新形勢下夫妻共同財產的特點
(一)內容新,數額大。當前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人們擁有的財富也越來越多,內容也越來越新。夫妻共同財產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實物發展到今天的股票、地產、知識產權等等有形或無形的財產,種類繁多,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時標的隨之增大,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大,法院處理的難度也日漸增大。
(二)取證難。在離婚案件中,湮滅證據、隱瞞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許多當事人在離婚前,早已把有關的證據、財產毀滅或隱藏起來,甚至有的找人作偽證,寫假借條,致使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財產沒有多少。當前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當事人舉證難和法院調查取證難仍是十分突出的問題。
(三)資金來源復雜。目前雖然人們生活水平越來越高,還是有相當一部分職工靠工薪收入生活,他們在進行投資或購買住房時往往除了自己出資外,還向一些朋友借款,甚至貸款,家庭的其他成員也往往出資支持。這樣就使夫妻共同財產籌措資金的途徑也呈多樣化。等到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都各執一理,都主張是自己家里人和朋友出資的,使得法院在認定財產的性質時產生一定難度。
(四)社會影響大。新形勢下夫妻共同財產由于具有內容新、數額大、法竄滯后等的特點,其處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和團結。
三、我國現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建議
盡管新《婚姻法》解釋三對我國夫妻財產制進行了許多完善和改進,但仍有不足之處。筆者試圖通過分析,指出缺陷,提出建議,希望能對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度有所幫助。
1.知識產權利益歸屬不明確,應將可期待利益納入共同財產范疇。新《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2條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這一規定只解決了知識產權收益的部分問題,而對將來知識產權可期待的收益并未有涉及。眾所周知,知識產權的財產權與取得實際經濟利益在時問上并不能完全一致。在通常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知識產權的取得,往往投入大量的夫妻共同勞動或共同財產,也離不開夫妻另一方的大力支持。當離婚時,這種財產期待利益處于不確定狀態下,如將知識產權及可期待利益歸于知識產權人一方所有,或“予以夫妻他方適當的照顧”,都是有失公平的。另外,如一方婚前取得知識產權,婚后取得的利益,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對取得知識產權的一方不利,而且也不盡合理。
2.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權問題規定籠統,立法應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沒有管理權的概念,更沒有具體的管理制度。試想雙方在處理共同財產時總能意見一致嗎?一旦雙方意見不一致,甚至行使了管理權的一方最終侵害了另一方或第三方利益的時候,應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法律應對此做周詳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由夫妻共同管理。夫妻一方不能管理或無意管理的,由他方單獨管理。夫妻雙方也可經協商確定由夫妻一方全權管理夫妻共有財產。共同財產的處分,由夫妻共同為之。管理人處分共有財產或者在共有財產上設定負擔,必須經對方書面同意,否則他方有權主張無效。雙方就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管理方有重大過錯的,應賠償他(她)方因此而造成的財產減損。
3.現行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缺乏非常態下的財產保護手段和有效的救濟途徑, 在特殊情況下應實行分別財產制。現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只規定了夫妻關系處于正常情形下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及夫妻財產權利的確認,但它不能解決夫妻關系處于非正常情況下的財產問題。
以上是筆者對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提出一些粗略的探討。在新形勢下,夫妻對財產權的行使會直接影響到婚姻家庭的和睦和社會的穩定,所以立法者應當完善夫妻財產關系的立法,使其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更加具有操作性,從而更有效地保障社會及個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1]杜萬華,程新文,吳曉芳.
篇2
關鍵詞共同財產 夫妻財產分割 法律程序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12-097-01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僅是夫妻婚姻關系的終結,也是夫妻財產關系的結束。涉及到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問題。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財產的類型不斷豐富,名目也不斷增加,使得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也越來越困難。夫妻財產分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債務清償的法律程序;是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也明確規定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前財產約定的,依約定。夫妻共有財產應當以均等原則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一、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直接關系到夫妻雙方的切身利益,應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不能按照經濟收入的多少,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其一,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不管來源如何,夫妻雙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權;其二,夫妻雙方平等的分割權但并不是絕對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雙方平等的享有權利的同時也須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離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們面臨著精神、生活、經濟等等的多重壓力,法律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從傳統因素的影響,從婦女對家務的負擔、對子女的扶養,從婦女的生理特點上講,婦女在離婚后的謀生能力較男人也比較弱。在財產的分割上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又要以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的生活為原則。
(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了一方因為過錯離婚的法律后果,即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對夫妻共同財產適當多分,這也體現了法律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在一定程度上,應根據有過錯方過錯程度的大小、對受害方受害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由法官視情酌定。“照顧”只能一定程度上向無過錯方適當傾斜,不能顯失公平,更不能侵害過錯一方的基本權利,影響其基本生活。
(四)財產約定等于法定的原則
我國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提出,使得當事人在私法領域有了更充分的人身自由,允許夫妻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各自或共同財產,這也反映了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則,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于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婚前財產公證作為這種自由的體現,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五)權利不得濫用,不得損害第三方權益的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不得將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公共財產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借離婚之名,行竊取第三方利益之實,更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分割他人的合法利益。
二、具體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中房產、股票以及無形資產例如知識產權、著作權的分割,一直是離婚雙方和法學界爭論的焦點,也是法院審理離婚財產分割案件時很難把握和處理的問題。因此,公正、合理的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中房產、股票以及無形資產例如知識產權、著作權的分割是法律上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房產的分割
房產一般情況下是離婚案件中價值比高的財產,也是離婚案件中糾紛最大的問題。它它不僅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到子女以后的生活狀況,因此,也是法律實踐中比較棘手的問題。解決好房產問題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1)夫妻財產協議優先的原則;(2)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3)適當照顧扶養子女、生活困難的一方;(4)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5)保護房屋的產權。
(二)著作權的分割
著作權是著作權所有人享有的專有權利,主要是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該著作權必須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2)該著作權確實已經帶來了財產利益;(3)確實真實存在該著作權。
篇3
按揭買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看如果婚前雙方都出資了買房,登記在兩人名下,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一個人所有,房子就屬于個人,婚后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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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及養老保險金屬于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這個解釋是非常清楚的,養老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的關鍵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這就是說,在離婚前領取的或應當在離婚前領取的養老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在離婚以后發生并領取的養老金則屬于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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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夫妻離婚 榮譽物品被遺失
現年65歲的霍辰宇,是江蘇省無錫市的一名資深信鴿愛好者,也是無錫市信鴿協會會員。幾十年前,他迷上了信鴿,從一名養鴿菜鳥成為圈內行家,每當有比賽,他都會放飛自己的愛鴿。
幾十年的養鴿生涯中,霍辰宇獲得大小比賽獎項不計其數,而讓他感到比較自豪的獎項有:1991年,他的一只信鴿榮獲江蘇省信鴿競賽2000公里級第一名,一只信鴿榮獲該比賽同級第三名及雌鴿組(單項)2000公里級第二名;1994年,他的一只信鴿榮獲江蘇省3180公里超遠程大賽第三名,他也因此獲得獎杯和錦旗。
為慶祝霍辰宇贏得的榮譽,1994年9月,吳宇鋒等十名無錫市信鴿協會會員賀贈霍辰宇一塊長2.8米、寬0.6米、厚0.1米由書法家王潔楨書寫有“翔跡舉世”等字樣的紅木橫匾一塊。當月28日的《江南晚報》刊登了無錫市信鴿協會會員贈送“翔跡舉世”的橫匾一塊至霍辰宇家中的新聞及圖片。
霍辰宇對他獲得的這些榮譽感到非常自豪,將上述獲得的獎杯、獎旗、牌匾,以及當時刊登有關他新聞的報紙,都精心保存在位于楊市鎮某村283號(以下簡稱283號房屋)的家中,每當有親朋好友登門造訪,他就拿出這些榮譽物品與大家分享。
霍辰宇雖然在信鴿運動中取得了驕人的業績,但是,在婚姻方面卻頗為周折。2004年1月12日,因夫妻感情破裂,他與結婚已30年的妻子陳丹萍簽訂離婚協議并于當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中載明:自1991年男方有婚外戀后,對女方感情逐步冷淡,夫妻分居十年。離婚協議上“財產處理”欄記載載明:283號房屋及所有家具雜物均歸女方所有,男方放棄財產分割權。
雖然雙方離婚,但雙方只是在法律上對房屋的權屬進行了約定,原有夫妻共同所有的物品仍存于該房屋內。為了徹底撇清雙方的關系,2013年3月,陳丹萍以霍辰宇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283號房屋歸陳丹萍所有。當月28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陳丹萍和霍辰宇一致同意將283號房屋贈與女兒霍思雨,陳丹萍與霍辰宇均放棄對上述房屋的居住權。在案件審理中,陳丹萍曾向霍辰宇出具證明一份,內容為:“自2013年3月1日至今,283號房屋內未少物品。陳丹萍 2013.3.28”。
房屋的歸屬問題解決后,霍辰宇想起他參加信鴿比賽所獲得的獎杯、錦旗、證書,以及同人們贈送的牌匾等榮譽物品仍然存放于283號房屋內,這些都是他的心愛之物,自然得取回,于是,他便向陳丹萍索要上述榮譽物品。可是,讓他不能接受的是,陳丹萍告訴他,由于年代已久,這些物品已經遺失,無法找回了。
討要無果 一對冤家上法庭
放在家中的物品,怎么可能平白無故遺失呢?霍辰宇開始認為是陳丹萍對自己有怨,故意不歸還上述榮譽物品的,就多次找陳丹萍索要,可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一樣,且從陳丹萍的行為表現來看,不像是在說謊,這讓霍辰宇十分氣憤,這可是他一生付出所獲得的榮譽,怎么能說丟就丟呢?于是,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霍辰宇來到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一紙民事訴狀將陳丹萍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霍辰宇訴稱,本人與陳丹萍原為夫妻,于2004年協議離婚。在上世紀90年代,本人精于養鴿,多次獲得省市級比賽的優異成績,包括江蘇省、無錫市舉行的遠程和超遠程比賽冠軍杯四只,季軍杯獎杯兩只,亞軍錦旗三面。此外,中國信鴿總會贈送獎杯兩只。為慶祝本人贏得的榮譽,吳宇鋒等十人還賀贈本人一塊由書法家王潔楨寫有“翔跡舉世”等字樣的紅木橫匾。根據離婚協議,本人與陳丹萍原共有的283號房屋歸陳丹萍所有,上述獎杯和錦旗等在離婚協議中并未涉及,均保存在283號房屋內。2013年3月,陳丹萍就離婚后房屋權屬確認糾紛向法院,訴訟中陳丹萍承認上述物品仍保存在283號房屋內,經法院調解,283號房屋贈與霍思雨,但本案爭議物品的實際控制人仍為陳丹萍。本人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本人因養鴿競賽而取得的優勝獎杯等,記載著優勝者的榮譽權,其財產所有權應當歸本人,即屬于本人的個人財產。現陳丹萍稱上述物品已經丟失,故請求法院判令陳丹萍賠償經濟損失11600元。
針對前夫的,陳丹萍認為:雙方的離婚協議中已經將財產分割完畢,因養鴿獲得的榮譽系夫妻共同財產,已經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歸陳丹萍所有,故霍辰宇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家中曾經馴養信鴿的事實確認,本人為幫助霍辰宇養鴿默默奉獻,養鴿獲獎應當屬于家庭榮譽。當時家庭經濟也均由霍辰宇掌管,但霍辰宇卻發生婚外情,拋棄了本人,所以在2004年離婚時協議約定屋內所有的家具雜物均歸女方,男方放棄所有權,現雙方離婚至今已有九年,本人也無需再告知屋內的物品是否存在。在房屋權屬確認糾紛案件中本人出具證明,是因為2013年1月霍辰宇曾經擅自闖入283號房屋,調換門鎖至3月28日,證明系用于說明霍辰宇在此期間沒有偷竊屋內的物品。綜上,請求駁回霍辰宇的訴訟請求。
篇6
婚前我夫有房產一處,婚后出租每年得租金數萬元,因近年房價大漲,他的房屋增值近百萬元。現因感情破裂我們準備離婚,我主張,他婚前的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租所得和房屋的增值,屬共同收益,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他不同意。如訴之法院,我的主張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香艷
香艷朋友:
按《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所有權原則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變,如果將個人財產用于投資,不管這種投資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后,其本金仍歸個人所有。對于婚后這些財產的增值,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要根據《婚姻法》第17條,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11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規定,分別情況予以確定:1?郾對于用婚前財產在婚后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增值,如開公司、作買賣,投資入股當股東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紅利,屬于“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郾對于一方婚前財產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據物權原理,孳息所得應歸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權利人,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出租而未通過勞動所取得的房屋租金,應認定為一方個人的財產。3?郾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其只是原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變化,價值的取得始于婚前,財產的性質沒有變,也仍應認定為一方的婚前財產。4?郾一方用婚前財產生產經營的負增值即虧損,依照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應由其婚前財產所有人自行承擔。
一方婚前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不是生產經營所得,應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你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法律不能支持。
篇7
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更明晰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規定以外的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新修改的婚姻法同時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修改后的婚姻法還對夫妻約定財產作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篇8
1、夫妻共同財產的種類增多。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擁有的財富越來越多,內容也越來越新,種類不斷增加。夫妻共同財產除了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常見的家具電器首飾等實物外,股票、房產、公房使用權、個體商店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知識產權等等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不斷捅現,糾紛日益頻繁,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既要綜合考慮有形或無形財產的價值及雙方的生活需要、經營能力,又要協調與財產有關的第三人的關系,因此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難度日漸增大。
2、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增大。
現在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共同財產不但種類增加,財產的數額方面也不斷地增大,如所購置的財產價值昂貴、投資數額增多及投資方式多樣等等。以往審理一般的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些家具、家電等生活用品,只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即可。而現有許多離婚案件因夫妻共同財產涉及數額巨大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反而給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增加了難度,無法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
3、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取證更難。
在離婚案件中,湮滅證據、隱瞞財產(特別是異地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許多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前,早已把有關的證據、財產毀滅或隱藏起來,甚至有的找人作偽證,寫假借條,致使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財產沒有多少,“共同債務”倒是越審越多。另外目前有許多金融部門為了拉攏客戶,拒絕或有意刁難法院的調查取證工作,這些都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困難。當前在審理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中當事人舉證難和法院取證難仍是十分突出的問題。
4、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一方個人財產混同居多,分清來源更為復雜。
有些夫妻結婚時自己出資或向朋友借款甚至貸款,或他們與一方的父母共同生活,與父母共同出資購房購物,一旦夫妻感情不和起訴離婚,則夫妻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分上經常會出現爭執,父母支付的款項性質是贈與還是共同共有針鋒相對,打起官司時都主張是自己家里人和朋友出資的。另外,有些人在婚前就有一些財產如股票,婚后雙方共同管理,有收益也有虧損;一方婚前經營的商店婚后貸款擴大經營,有利潤也有債務,等到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都各執一理,使得法院在認定財產的性質時產生一定難度。
篇9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以下情況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夫妻雙方各自的勞動所得,包括上課的課酬、創作所得的酬勞、上班的工資等的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2、夫妻一方受繼承的財產,但是被繼承人明確只給夫妻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來源:文章屋網 )
篇10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