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范文

時間:2023-03-15 09:27:4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婚前財產公證,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婚前財產公證

篇1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但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期、消耗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一旦婚姻關系消失,在現有的財產中怎樣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財產的歸屬,是婚姻糾紛中經常爭議的一個焦點。什么是婚前財產公證?怎樣辦理好婚前財產公證?這是擺在公證行業同人面前的一個課題。

一、對婚前財產的認識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后對一方或雙方婚前的財產達成的協議辦理公證。如何正確認識婚前財產公證,還要從夫妻財產制說起。夫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對外財產的責任、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因離婚而引發的財產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糾紛不少。結婚前,男、女雙方依法到公證機構對各自的財產、債務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的直接認可。因為公證書,它不同于一般文書,它具有法律上的證據作用,一旦涉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證書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將“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列為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之一。婚前財產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起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的歸屬,是解決婚姻糾紛的可靠法律依據,對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著重要的作用。

二、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注意的事項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必須公證才生效的事項,它遵循的是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其具體程序是:協議雙方當事人應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財產權利證明,婚前財產協議書(當事人沒寫協議的公證員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代為書寫),其他證明材料。公證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除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意思是否表示真實、協議的內容是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外,筆者認為還要注意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議中的內容,約定的財產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獲得財產權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接受贈與的,有繼承等,但在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并不是都不存在爭議。如筆者在辦理這類公證中,就遇到有個別當事人,在結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幾年,雙方經濟共同支配、購置財產(如汽車、房產、股票等),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卻只寫了一方當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財產,而實際上卻是雙方共有的。還有的個別的當事人,在準備結婚前,共同出資購房,購買家具、電器等物品,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姓名,實際上在這樣的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已存在著問題。因此,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一定要注意審查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財產權屬上是否存在糾紛,協議中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上是否明確,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才能辦理公證。

2.對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獲得房屋的產權憑證;還有的當事人,購買了房屋,在房屋還未交付、產權憑證未獲得前就準備結婚而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對這類當事人,公證員要注意了解房屋的來源,房屋的付款情況,房屋的使用、裝修等現狀,并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應向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應證,只要另一方當事人認可對方婚前財產的情況屬實,并對財產權屬的約定無異議,筆者認為這類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公證。

3.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有的當事人在婚前單方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他們認為要求對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有傷感情。對這種公證申請,應不予受理。同時公證員要給當事人做耐心的講解,告知其辦理婚前財產的目的、意義,鼓勵當事人要打破傳統的婚姻觀念;告知其辦理公證,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親自辦理;告知其將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時間放在臨結婚前或結婚后。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產權糾紛。在婚前財產公證中,有的當事人由于有婚姻失敗的經歷,對再婚就顯得格外的謹慎,為了避免再次離婚而發生財產糾紛,對婚前的財產申請辦理公證。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要注意審查當事人公證的財產是否是屬于本人所有,有無產權糾紛。要求當事人要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審查財產的權屬。只有搞清了財產的權屬,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爭議、無產權糾紛,才能使公證的協議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對未婚夫婦申請辦理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在雙方達成的協議和公證詞中載明協議生效的時間,即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簽名、公證)、辦理結婚登記后生效。因為這類財產協議的主體是特定主體,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才有約束力。否則,反之。

篇2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先準備如下材料: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準備公正的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購房合同、付款發票。公證協議書(包括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所公證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然后,雙方一起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當事人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也就是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簽字確認。 雙方在公證員公證下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雙方還要比照這一規定考慮公證的相關問題。

再補充一句:費用問題,一般只收辦理手續費及工本費,在200到400元左右,各地具體情況不同可到當公證部門咨詢。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夫或妻個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消耗、變更上述財產,使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具有積極意義,收到明顯的社會效果。那婚前財產如何公證?

篇3

關鍵詞:婚前財產公證;倫理學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社會各領域公民的財富越來越多,私人財產的積累成為人們不懈追求的目標,隨之而來的是人們對財產強烈的保護意識。然而,近些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不斷攀升,隨之而來的財產糾紛也越來越多。為了避免婚姻走到盡頭時,財產糾紛將最后一絲夫妻情意消耗殆盡,一部分夫妻選擇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盡管這在傳統的中國文化前顯得有些冰冷和不近人情,但它卻有著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倫理學意義。

一、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現狀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公民財富的不斷積累和離婚率的逐年增高,越來越多的新婚夫婦選擇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在結婚以前委托國家公證機關,對夫妻雙方名下財產、債務等經濟狀況進行公證,對雙方的財產、權利進行劃分,從而使雙方私有財產在婚前得到清楚的界定。對于婚前財產公證這件事,社會上一直存在著兩極的評價。支持者認為,婚前財產公證能夠使夫妻雙方財產在婚前得到清楚的界定,一旦感情走到盡頭,婚姻關系面臨解體的時候,婚前財產公證能夠使財產分割變得更加簡單、能夠使夫妻雙方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護。可是有些人并不認同這種做法,在他們的傳統觀念中,婚姻是在愛情的基礎上締結的美好關系,應該以互信和忠誠來維護,而不是靠這種冰冷又生硬的方式來保護。他們認為這樣的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雙方缺乏互信、感情淡薄的表現,是對愛情的褻瀆。

二、婚前財產公證制度合理性的倫理學解釋

事實上,婚前財產公證不僅僅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合乎法律的婚前保障手段,從倫理學的角度來講,婚前財產公證制度也是講得通的。首先,我們要明確,倫理觀念,是一種普遍為大眾所接受的社會意識,是一種社會精神。一種觀念的生成,不是憑空產生的,它往往伴隨著一系列的社會環境要素。一對夫妻選擇結婚,伴隨而來的不僅僅是“琴瑟在御,莫不靜好”的美好愛情愿景,更有物質、經濟的結合,和諧的夫妻財產關系是一段美好婚姻的物質基礎,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婚姻生活的和諧、寧靜。進行必要的婚前財產公證,可以使夫妻雙方對彼此的財務狀況有一個較為清晰的了解,以便于婚后雙方合理支配財產、創造更多的家庭財富,可以避免雙方因為財產的猜忌而心生芥蒂。其次,傳統婚姻中,女性常常被定性為弱勢的一方,在婚姻中往往依附于男性,無法實現經濟上的獨立,因此,人們往往認為拒絕婚前財產公證,是男性對女性的一種承諾,是對女的體現。但事實上,現代女性在經濟上往往有著獨立的追求,越來越多女性不僅能夠實現經濟上的獨立,甚至能夠做到在經濟上超越男性,婚前財產公證,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可以實現夫妻的平等,使夫妻感情更加純粹。第三,優越的物質生活滋生了人們內心的空虛,近些年來,關于男人或女人出軌釀成悲劇的新聞屢見不鮮,某些有錢的男人在外包養“二奶”,醞釀與妻子離婚前偷偷轉移財產的事情也是時有發生。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婚前財產公證就顯得尤為重要。結婚前進行財產公正,當婚姻走到盡頭時,過錯方無法以轉移財產的方式逃避應負的責任,可以說這樣的婚前財產公證增加了夫妻的出軌“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范夫妻雙方的婚后行為,提高夫妻雙方婚后的忠貞度。第四,近些年來,我國離婚率一直處于較高的水平。當婚姻走向解體,夫妻雙方都已經焦頭爛額,隨之而來的財產糾紛更會讓雙方的關系進一步惡化,會將多年積攢的夫妻情分消耗殆盡。可是,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當婚姻走到盡頭時,財產分割是會變得更加容易,夫妻雙方在婚姻解體中應當承擔多少責任更容易理清。

三、適用這種婚前財產公證形式的婚姻狀況

當然,婚前財產公證也不是一每段婚姻的必然選擇。但是,有些較為特殊的婚姻狀況更加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例如,老來結合的老夫妻,他們的婚前財產公證可以減少雙方兒女在財產繼承方面的顧慮,減少來自兒女方面的阻力;比如,年齡相差較大的“老少戀”,盡管我們都希望每段婚姻都是因為愛情,但是難免會有某些人動了不勞而獲的心思,進行婚前財產公正有利于保證雙方的合法利益;再比如,離婚后的重組家庭,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可以避免重新組建家庭成員之間的財務糾紛,使重組家庭更加美好、和諧。

四、結論

婚姻承載著夫妻雙方的美好愛情,我們每個人都渴望一段天長地久,相扶到白頭的婚姻。但是,一旦婚姻走到盡頭,婚前財產公證能夠使財產分割更明晰、更簡單,能給破碎婚姻留下最后的一絲尊嚴。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會是現代人理智的選擇。

[參考文獻]

[1]趙帆晴.尷尬的婚前財產公證———淺談婚前財產公證的倫理學解釋[J].中國市場,2011,14:141-142+157.

[2]陳莉莉.淺議婚前財產公證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措施[J].法制與社會,2013,02:241-242.

篇4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篇5

1、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議中的內容,約定的財產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

2、對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

3、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產權糾紛。

5、對未婚夫婦申請辦理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在雙方達成的協議和公證詞中載明協議生效的時間,即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簽名、公證)、辦理結婚登記后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公證法》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篇6

其實我們大家一起想一想就會發現,對方辯友今天所說的(婚前財產公證是對婚姻的)所有“傷害”,都是建立在一種空談性的假說之上的,都是基于婚前財產公證這一行為尚未發生時的猜想,比如“假如我要做,會傷害夫妻感情”“假如我要做,會破壞和諧”等等。

但今天我們要告訴大家的是,作為一種自愿存續的契約關系,婚前財產公證一旦落入司法實踐,其存在前提是建立在婚姻雙方一致認同,自愿訂立的基礎之上的。對方辯友今天是拋開了一個工具的實踐背景而空談一個工具的好壞,企圖用傳統倫理觀中“情”與“利”的博弈來混淆大家的視聽,讓我們大家在“重義輕利”的思維模式下覺得他方所言無比正確。

婚前財產公證的產生并非偶然。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財產數額不斷增加,這為婚前財產公證提供了根本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我們希望通過論證婚前財產公證保護屬性,讓大家從不假思索的傳統蒙昧中掙脫出來,重建對婚前財產公證這一事實命題的價值與因果。

篇7

A “我還不如一套房子?”

“校花+才子”的搭配,曾經是大學里人人理想化的歸宿。驕傲而纖細的Cindy,與按部就班的Jason,雖然情感細水長流,卻倒也經得起“畢業分手潮”的歷練,讓人頗是羨慕。Cindy進了航空公司做地勤,Jason考上了公務員。雙方家里也都催促著結婚,Jason的父母全款買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給他們用作新婚房,一切看上去水到渠成。

甜蜜的Cindy也借著免費航班頻繁跑上海試婚紗,早早地計劃好了去歐洲的浪漫蜜月行程。可是偏偏在雙方父母的見面茶敘上,遇見了Jason父母的強硬做派:他們要求這對準新人對房子進行婚前公證。理由很簡單,這套房子是他們一輩子的積蓄購買的,他們怕有“閃失”。

怕就怕在閃失上――但本就生性敏感的Cindy,卻越想越氣。Jason又極為孝順,夾在中間很尷尬,卻又沒有一個好理由來規勸Cindy。在臨去公證的前一天,Cindy退掉了婚紗訂單,改簽了去歐洲的機票,在MSN上留下“我還不如一套房子?”的簽名,高調和Jason分手。

品位評論:無論到了何種地步,房子總不能是衡量與考驗愛情的理由,分手是最笨而最無效的解決方法。

專家評論:其實這種情況的公證已經無太大必要,男方全款出資的房子,在新《婚姻法》框架下不需要公證也屬男方。Jason的父母出資,登記在Jason的名下,這屬于Jason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也不會自動轉化為Jason和Cindy的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于Jason。這個案例,還停留在一個女性對婚前財產公證接受度的問題上。

多說幾句婚前公證是需要充分溝通的事情,不僅男方要藝術地給女方解釋,女方也要有一個健康的心態來應對。如果真的到了分手的邊緣,不妨給自己列一張表,將對方的人品、吸引力、幽默感、勤快、外貌、收入、前途等等優點列出來,當然,房子也可以列在其中,但只占一分。如果優點的一面蓋過缺點,說分手就該慎之又慎了。請注意,房子只是一個安穩漂亮的外殼,它是家的重要部分,卻非核心。

B “留心眼并非耍心機”

早在房價狂飆之前,Kylin就在陪同事看盤的時候,拿下一套環境相當不錯的臨湖大宅。后來樓市行情走高,Kylin自己的工作業績也算不錯,從普通職員晉升到中層,本來余下的20年還款期,她只用了5年不到就早早 厘清。由于這套房子入則湖光山色,出則鬧市便利,幾年來早就升值了近3倍。不過一直在個人財務上滿打滿算的Kylin,算來算去這些年來存下的,也只有一套房子而已。

由于交際狹窄,工作繁忙,一直拖到30歲,Kylin才經過同事撮合,與有業務往來的一間小公司的業務經理Sean相識。雙方戀愛時間也不算很長,但覺得年紀與生活方式都算很契合,由于也有Kylin的這套現房,于是干脆“閃婚”。

由于是閃婚,Kylin特別強調了婚前財產公證,Sean也沒有太大的異議。婚后在Sean的提議下,他們將Kylin的房子賣掉,作為首付,買下一套更大的住房。之后兩人由于家庭生活齟齷不斷,最后因情感破裂而離婚。由于Kylin的婚前財產公證特別加注了“如果婚房變賣再買房,她享受對這部分財產的權利”,最后這部分財產也作為婚前財產如數判給Kylin。

品位評論:在未來無法掌控時,女性多留一個心眼,是未雨綢繆,并非耍小心機。

篇8

繼承權公證,

平息爭奪遺產風波

前不久,機關干部武某因突遇意外事故死亡。處理完后事后,武某之妻楊某打算獨占遺產,武某的父母則認為兒子的遺產應當歸武家所有。雙方為此糾纏不休,并先后來到公證處申請為己方辦理繼承權公證。公證處受理申請后,對爭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認真審查。針對武某生前未曾留下遺囑的特殊情況,公證員首先對死者的遺物進行了清點,查明武某生前遺有存款合計人民幣4.66萬元和一些衣服物品,個人生前欠債6400元。公證處為此首先出具了清點物品公證書。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上述財產夫妻雙方沒有約定,應視為共同財產。據此,公證員對死者遺留的人民幣4.66萬元進行了析產,出具了析產公證書,證明死者遺留的4.66萬元中的一半2.33萬元屬于死者遺產,另一半屬于楊某的財產。對死者生前所欠的6400元債務用武某的遺產進行了清償,武某的最后遺產為1.69萬元,對這部分遺產,公證處依法出具了遺產繼承公證書,證明該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楊某和武某父母繼承。

點評: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另一種是遺囑繼承。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的法律制度,但出現下列六種情況時,應采用法定繼承:①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遺囑、遺贈或沒有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②遺囑被宣告無效的;③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④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⑤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⑥遺囑中未處分的遺產。此案即屬于法定繼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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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當事人應準備好以下材料到公證處辦理:①填寫申辦公證申請表;②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身份證等;③提供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④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⑤提供申請繼承權的親屬關系證明表;⑥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聲明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⑦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繼承人辦理;⑧遺囑繼承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遺囑公證,

維護了出嫁女兒的 合法權益

已故的徐老太有兩兒一女,均已成家另過。八年前徐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后,兩個兒子非但不盡贍養義務,反而經常找碴兒責罵老人。無奈,老人只好獨自生活,日常的生活費用均由其女兒承擔。2006年年初,徐老太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被確診為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處房產(價值6萬元)留給女兒。兩個兒子得知老人的想法后,以“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為由,堅決反對母親這樣做。2006年年末,徐老太為女兒辦理了遺囑公證書。前不久老人辭世,她的兩個兒子為爭奪遺產將徐老太的女兒告上法庭。法庭根據徐老太女兒出具的遺囑公證書等相關證據,判決徐老太的遺產由其女兒繼承。

點評: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口頭遺囑的效力最弱。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1人或者數人繼承。”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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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遺囑公證

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到公證處辦理:①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②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③遺囑書;④遺囑公證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住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⑤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婚前財產公證,

為老年人再婚清障

賴某今年66歲,系某五金廠退休職工。前兩年,與他共同生活了40多年的妻子突發腦溢血離他而去。前不久,賴某打算與農村婦女程某辦理再婚登記手續,但這一打算卻遭到了4個子女的強烈反對,阻撓的理由是擔心其父一生積攢的財產落入他人之手。思來想去,賴某與程某來到公證處,申請辦理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賴某、程某在協議中約定,二人婚前財產在有生之年歸各自所有,生前有權訂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后,二人順順當當地結為連理。

點評: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從這一公證案例可以看出,婚前財產公證,不僅給再婚老年人及雙方子女吃了一顆“定心丸”,也為再婚雙方及雙方子女之間的和睦相處提供了合法、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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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提示:協議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關鍵提示:委托他人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關鍵提示: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也會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

篇10

續弦過世,孟老先生還能住在她家嗎?

孟老先生年近七旬,5年前他的老伴因病離他而去。在孟老先生沉浸在悲痛之中的時候,他多年前的一位鄰居朱阿姨出現在他的生活當中,朱阿姨一直照顧孟老先生的日常生活,兩個人在生活中產生了感情,便在去年年初登記結婚。

由于孟老先生居室條件簡陋,且有大齡殘疾兒子同住,雙方商定,婚后孟老先生搬到朱阿姨家中居住,戶口也遷到朱阿姨處。在兩老結婚之前,朱阿姨的兒子崔某就揚言,孟老先生是看中他母親的房子而和她結婚的,還說絕對不會讓孟老先生占有其母親的房子。

今年年初,朱阿姨突發心臟病不幸去世,沒有留下遺言。操辦后事不久,崔某私自闖進孟老先生的房間,要孟老先生搬出房屋,不然就對孟老先生動粗。

孟老先生同其爭論道:“你又不住在這間房子里,戶口也不在,而我的戶口在這里,這房屋也有我的一份,我當然有權住在這里。”崔某見口頭上沒法讓孟老先生搬出去,于是趁有一天孟老先生不在家的時候,將房屋中的家具敲壞。

現在,孟老先生由于家具等被嚴重損壞,無法正常生活,他想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回公道。

【專家解析】

老年人再婚中最容易發生的糾紛就是財產分配和住房問題。很多子女并不反對老年人再婚,但是對于老年人過世后的遺產繼承有很多的疑慮。

在此案中,崔某也是為了獨占其母親的房子,而對繼父孟老先生動用了極端的手段。從法律上說,只要沒有遺囑,有法定繼承權的人都有依法繼承遺產的權利。

本案中的房屋,是朱阿姨的婚前財產,兩老在婚前并沒有約定或財產公證。因而,朱阿姨病故以后,房屋作為朱阿姨的遺產,按照法律規定,應由孟老先生和朱阿姨的兒子崔某共同繼承。

在本案中,崔某采用了粗暴的手段,妨礙了孟老先生的居住權,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

如果朱阿姨的房屋屬于公房,只要孟老先生的戶口在內,孟老先生就有這間房屋的居住權、使用權,他人不得妨礙。

一般處理此類繼承的方法是,先將房屋估價,然后進行遺產分割,取得房屋一方需貨幣化補貼另一方,也可以將房屋賣了直接分配。

【案例2】

繼子將來對自己的遺產是否有繼承權?

老林早年喪偶,膝下無子。后與離異女子張某相識并再婚,生下一女,老林中年得女,自然疼愛不已,視如掌上明珠。張某與前夫也生有一子,且隨張某生活,一家四口倒也相安無事。

5年以后,張某在獄中服刑的前夫刑滿釋放,張某鑒于自己再婚后又有了孩子,無論經濟狀況和住房條件都不甚理想,而前夫的經濟情況尚可。于是,張某向法院,要求將兒子的監護權改判給前夫。前夫對張某的訴訟主張也不存異議,法院一審判決孩子的監護權歸父親所有,由此男孩離開了林家,隨其生父共同生活。

這時,老林的心中起了疑惑:這樣一個曾經與自己有過撫養關系的繼子,將來對自己的遺產是否有繼承權呢?想到自己的身體不是很好,萬一自己不在了,而女兒又未成人,其教育撫養令自己擔憂,唯恐妻子會偏袒前夫的兒子。于是老林帶著這些問題前來咨詢,希望立下遺囑,或有更好的辦法盡可能把自己的婚前財產留給女兒。

目前,在我國開設的財產公證業務中,參與辦理的多數為年輕人。實際上,夫妻財產公證對再婚的中老年人來說尤為重要。有人會認為去辦理財產公證顯得夫妻之間太斤斤計較,恐怕會影響感情或引起別人的議論,也有人對支付2%的公證費感到不能接受。

可是從另一個角度上來看,相對于年輕人追求婚姻中的自由和獨立,財產公證更能幫助再婚中老年人消除日后因財產糾紛引起的煩惱。目前一部分小輩阻撓老年人再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集中在財產問題上,不是懷疑對方看中自己父母的遺產,就是擔心日后自己的利益要受損失。這時候,進行夫妻財產公證,使得雙方的經濟情況更為獨立、明晰,不僅消除了兒女的后顧之憂,也令再婚夫婦的生活更加安心美滿。

【專家解析】

我國《繼承法》中明確指出: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所指的子女包括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本案中,因張某解除了與兒子的監護權,所以老林與繼子的撫養關系也自然解除,其當然不再成為老林的法定繼承人,但仍享有張某的財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