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范文

時間:2023-03-22 1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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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

篇1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一般性規定

    (一)夫妻的財產約定

    “約定優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書面形式的約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前項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建議擬達成財產協議的夫妻或準夫妻能夠盡量采取書面形式,草擬一份內容明確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為了使協議能夠真正體現雙方的協商意見,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幫助起草協議,并見證協議。

    夫妻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雙方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等可能發生財產爭議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較多。

    2、口頭形式的約定

    不采用書面形式的約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頭協議,只要在分割財產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不予考慮。

    但口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不認賬,就只能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這里面的工資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政部一九九O年第一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三)夫妻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5、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6、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

    (四)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將離婚過程中涉及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如何分割、夫妻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如何分割、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購為產權房的處理、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該出資的認定、婚前債務、夫妻一方外債、禮金等問題的處理方法說明如下,供離婚當事人參考。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其他規定

    (一)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

    在離婚時,有些案件會遇到股票分割析產問題。一般法院處理的方式是,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價格基準,若協商不成,在查清具體數目后,法院確定一個基準日作價折算成人民幣分割。若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二)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這不單單是婚姻法所能解決的問題,而且,在實際處理時,法院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托評估后,直接由法院判決;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解釋(二)十六條規定: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份額和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同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案件,耗費時間和精力較長,涉及的法律關系也較為復雜,且法院的判決還要等公司的股東決議,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很難把握,但這正是長濟律師發揮作用的地方。

    (三)夫妻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這與公司股份處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同,特別是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只能轉讓,不能抽資,而合伙企業可以退伙退資,因此允許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處理退伙資產。這一點與公司股權處理不同,其他各點相同。

    (四)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一般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告之雙方清算注銷該企業,如果尚有財產,按共同共有分割。

    (五)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購為產權房的處理

    不論產權證記載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六)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

    因房價上漲,離婚時不愿意按合同購買價格分割,則:

    1、雙方均要房,法院組織競價;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

    3、雙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后,法院再處理。

    (七)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

    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么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后產權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

    (八)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該出資的認定

    1、結婚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應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2、結婚登記后,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若相關當事人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九)婚前債務

    一般而言,婚前債務由婚前借貸一方償還。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借債人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

    (十)夫妻一方外債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另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情況除外。

    (十一)禮金

篇2

對公司股份的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處理方案: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于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夫妻離婚后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為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后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準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占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后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采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參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伙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伙關系或其他合作關系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篇4

問:我母親突發心臟病,要做搭橋手術,需要12萬元。我準備拿我家的錢應急,可丈夫不同意。我不離婚,能否要求分割家中的存款,解決母親醫療費用?

答:你可以不離婚,只分割你家中的夫妻共有財產,支付你母親的手術費。

2、未親自登記,可請求婚姻無效嗎?

問:我沒有到婚姻登記現場,結婚證是男方托一位親屬代領的。現在因感情不和,我打算和男方分手,結束已半年的婚姻。我可否以結婚證是代領的,申請法院宣布我與男方的婚姻無效?

答:你提的登記中的問題,屬婚姻登記程序瑕疵。離婚的條件是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破裂。未親自辦理結婚登記,并不是夫妻離婚的條件,所以,你的申請,法院不會支持。

3、產后兩個月,廠方能終止勞動合同嗎?

問:我是一糕點廠的女工,廠方和我簽有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因我臨產,廠方將合同終結的期限延期到了我的產后。現我滿月,廠方要終結合同,打發我回家?

答: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90天產假未滿,一年的哺乳期未到,在此期間廠方不能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

4、懷孕了要離婚,還要退還彩禮嗎?

問:男方在給我家送了88888元的彩禮后,我與男方登記結婚。婚后,丈夫整天為彩禮欠債和我打架吵鬧。無奈我提出離婚,他提出退還彩禮。現在我已懷了他的孩子,彩禮也要退還嗎?

答:婚姻法規定,法院支持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的退還。退還彩禮和懷孕沒有直接關系,離婚后孩子的撫養問題可另簽協議。

5、不知情被賣的房產能否要回?

問:我丈夫前不久趁我回娘家的時候,竟通過中介,背著我將我們的房子賣了。我可否申請法院宣告他們的買賣無效,把房屋收回?

答: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捐款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問:我父親患有腎炎,后變為腎衰、尿毒癥。這期間,在工會倡導下,單位同事為其捐了8萬元錢,幫其治病。由于病情日益嚴重,父親醫治無效死亡。募捐的錢還剩下3萬元存在單位的賬戶中。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答:單位同事的募捐是附“治病”這一條件的贈與行為,你父親死亡后剩余的存在單位賬戶上的錢款已不能完成為你父親“治病的目的”。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該款不宜作為你父親的遺產由你繼承。如何使用應按捐款人的意愿確定。

7、 免費班車能免責嗎?

問:我去超市購物,坐了來往超市的免費車。回來時,人員擁擠,過一彎道門被擠開,我被甩下了車。摔斷了胳膊,摔折了腿。事后超市以乘車是“免費”的為由,拒絕賠償醫藥費。請問,超市有責任賠償我嗎?

答:免費班車作為超市的一種營銷手段,應視為經營者為消費者來店消費提供的配套服務,依《侵權責任法》應納入其安全保障范圍,承擔賠償責任。

8、免票兒童乘公交車摔傷能否要求賠償?

問:我帶孩子乘坐公交車,孩子身高不到1米,按規定孩子沒有買票。車上人多,沒有座位,我拉孩子站著。途中司機突然剎車,我與孩子受傷。公司以孩子沒有買票為由不予賠償合法嗎?

答:《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客運公司不予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

篇5

在離婚后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后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來源:文章屋網 )

篇6

我和胡某在玩網絡游戲時相識,因玩網絡游戲而相戀相愛并結為夫妻。婚后,我和胡某共用一個游戲賬號,共同花費了幾千個小時,上萬元費用來經營這個賬號,終于成為了該款游戲中的頂尖高手。最近,我和胡某因性格不合決定離婚,其他方面都達成了合意,唯獨在游戲賬號的歸屬上發生爭執。胡某認為,游戲賬號系他注冊,該賬號理應由他獨享;我則主張,該虛擬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等分割。請問:離婚時,虛擬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若是共同財產又當如何分割呢?

胡萍

胡萍朋友:

要回答你的咨詢,首先必須明確,虛擬財產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必須具備兩個特征:其一是可為人所控制,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其二是具有可交易性,能夠給出賣者帶來經濟收益。虛擬財產專屬于游戲玩家或游戲營運商,能夠被其所有者支配、管理和使用。玩家能實實在在地感知到“物”的存在,當這些“物”被損壞、丟失、毀滅時,玩家的感受與在現實世界“物”被損壞、丟失、毀滅的感受近似甚至相同。虛擬財產是游戲玩家花費時間經營的結果,有的虛擬財產甚至是玩家用現實中的金錢換取的。雖然將虛擬財產轉化成現實中的財產,尚沒有法律予以明確規定,但法律亦不禁止虛擬財產的買賣,況且在現實生活中,虛擬財產的買賣并不鮮見。由此可知,虛擬財產屬于法律上財產的范疇,可為人所占有、使用和處分,具有交換價值,可以使所有者獲得經濟收益,完全具備法律上的價值。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虛擬財產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財產,而且,該游戲賬號是你與胡某共同使用,共同經營,可以說,它的不斷增值是你與胡某汗水和金錢的結晶,因而應當將其納入生產、經營的收益范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你們均等分割。值得注意的是,虛擬財產的分割還有一個難點,就是難以確定其具體價值。你們不妨采取競價的方式,出價高的一方獲得游戲賬號,同時補償給對方相應的金錢。

篇7

摘要: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多方面的社會問題,不僅關系到家庭的和睦,更關系著國家的穩定,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本文通過分析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并對完善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離婚 財產分割 完善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的提高,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對待婚姻的態度顯得更加開放和開明,不再固守傳統的婚姻家庭觀。特別是近年來我國離婚率持續升高,位世界前列,引起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而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是眾多問題的核心,也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巨大挑戰。如何維護和穩定家庭的和睦與團結,需要我們深入研究和探討離婚財產分割制度。

一、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規定存在的問題

我國關于離婚財產分割制的法律、法規內容存在沖突。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相關規定,離婚時如果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贈與或者遺囑合同中明文規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治療以及康復費用等情形的,應該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婚姻法解釋(三)》第 7 條進一步規定了婚后由父母出資為自己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的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本解釋是在對《婚姻法》第 18 條的基礎上作出的具體規定,但是卻出現法律規定之間的相互沖突。

此外,根據我國當前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的法律規定還在一定的程度上與實際生活存在差距。婚姻財產法律規定模糊、籠統。某些用語不到位,法律規范運用的彈性比較大,在缺乏司法解釋的情況下,給法律適用帶來諸多困難;家務勞動法律定位缺失,我國學術界沒有做任何的探討。

2.離婚財產分割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出現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其司法適用上的困難。雖然我國一些法律對離婚財產范圍進行了界定,但是仍然比較模糊、籠統,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收入普遍提高,更多的是將個人財富用來投資,實現財富的升值,離婚財產的范圍界定越來越困難,如何在離婚時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定性、評估,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難題。

而且很多情況下,夫妻一方在離婚前轉移、隱藏、變賣夫妻共同財產,這些不正當行為都極大地影響了認定共同財產的準確性,也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離婚共有財產分割的計算方法不科學,離婚財產分割的舉證責任難以認定。

二、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的完善

1.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的立法完善

目前中國關于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的法律規定沒有考慮到現代婦女所處的劣勢經濟地位以及離婚婦女遭遇傳統文化的束縛。我們應該高度重視現代女性對社會的重大意義,重新審視當前離婚財產分割的立法規定,充分保護離婚案件中的弱勢一方,將公平原則貫穿到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始終,綜合考慮各個方面,不能簡單的對財產進行均等化分,維護夫妻雙方的權益。增強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適用性,對婚姻法的各個原則進行細化。

完善財產分割范圍,重新對撫養、扶養問題進行規制,女性撫養照顧子女較多,為家庭付出較多精力的,除了獲得賠償外,還可以增加撫養費。離婚夫妻之間的撫養義務,應該以對方具有扶養能力為基礎,防止讓履行扶養義務的一方陷入不合理的債務。

2.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的司法完善

我們可以采用先進的計算方法,正確區分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立足我國國情,力求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要確定夫妻個人財產、共同財產、損失的補償等等,然而由于大多數法官并不具備專業的財務會計知識,很難理解離婚財產狀況,特別是對于隱藏、轉移、變賣財產的情況很難認定,導致司法不公的現象時常出現。法務會計方法在國外離婚案件中都受到了普遍關注和應用,我國也應該加強對法務會計的研究,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使用科學的計算方法,實現專業的分析,為解決離婚糾紛提供便利。

同時,為避免夫妻雙方不按照法律規定辦事,也要加強對財產分割的監督,特別是離婚財產清算必須確認合格的清算主體,完善清算的程序,嚴格按照程序執行,保證清算結果的公正性。對離婚案件中處于弱勢的一方,不能盲目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個別情況下可以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為弱勢一方提供司法救濟,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法官也要提升審判質量,確保審判結果的公正性,提高執行人員的素養,采取適當的執行方法,保證司法執行順利實現。

3.保障措施的補充與完善

我國應該完善和健全夫妻財產管理制度,保證夫妻雙方都能夠共同管理共同財產,共同處分重大財務處理,如果有一方擅自處理,另一方可向法院主張無效,避免夫妻一方占據財產優勢,從中獲取暴利。同時完善訴前財產登記和評估制度,對婚前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共同財產進行事先登記,減少雙方矛盾分歧,有利于法院快速明確涉案財產,化解矛盾,解決糾紛,也有利于執行財產。進行財產評估時,應該征得夫妻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爭議應該由專門的機構進行評估,保證評估的公正性。

三、結語

夫妻財產關系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家庭、社會乃至整個國家的穩定。家庭是我國社會構成的基本單元,只有家庭和睦,才能夠保持社會的和諧發展。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從頒布實施以來一直在不斷的完善和修訂,以適應快速發展的社會。但法律一經制定實施便以落后于社會,具有滯后性。我們在處理婚姻家庭關系,尤其是對離婚財產進行分割時,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最終實現家庭關系的和睦。

參考文獻:

[1]巫昌禎.婚姻家庭法新論—比較研究與展望[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155.

[2]楊大文,龍翼飛,夏吟蘭.婚姻家庭法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231.

篇8

2005年11月我的丈夫與一女子有婚外情被我發現,我向他提出離婚,但他就是不肯離。在我的一再堅持下,他提出我們共同所有的價值二十余萬元的一間門面房歸他所有他才同意離婚。為盡快從婚姻的圍城中走出來,我同意了他的要求,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在離婚后不久我就下崗了,生活出現困難,請問,我能否要求對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不合理協議進行變更,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李芳

李芳朋友: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它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一是由你們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雙方不能就變更或者撤銷達成一致意見,則只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以上規定來看,你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內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要把握兩個條件:一是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證明你在訂立該協議時是有被對方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的。請你斟酌自己的情況,看是否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尤其是后一個條件。如果你具備后一個條件,在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變更或者撤銷的請求,是可以獲得法院支持的。

是否可以到法院解除同居關系而拒絕對方提出的同居補償

我妻子因病去世后,經人介紹,我與未婚女青年譚某相識并共同生活。同居半年后,我覺得兩人性格不合,難以繼續在一起,遂提出分手,但遭到譚某反對。譚某要我補償5萬元錢才同意分手,可我拿不出這么一大筆錢。請問,如果譚某不同意解除同居關系,我是否可以到法院?

房祖德

房祖德朋友:

你覺得自己與譚某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想分手,這很簡單,你只要不再與譚某繼續共同生活,同居關系即自行解除。由于你拿不出5萬元給譚某,故擔心譚某糾纏不休,于是就想到這條法律途徑。但這條法律途徑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由此可見,法院對同居關系的司法介入,其目的在于:一是遏止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二是解決因同居導致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而不在于解除同居關系本身。

由于你與譚某不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如果單純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你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糾紛而,法院雖予以受理,但只會就財產分割糾紛進行審判,而不涉及同居關系。

另外,譚某要求你補償她5萬元,這是沒有法律根據的。男女談戀愛、同居,一般是為了培養感情,增進了解和信任,進而步入婚姻殿堂。如果未能終成眷屬,任何一方都無須因此對對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傷害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丈夫病逝后,我還要贍養公婆嗎

兩年前,我丈夫因患癌癥去世,我靠自己微薄的工資加之公婆的資助才勉強供一雙兒女上學。今年年初,公公突發腦溢血,失去了勞動能力,年邁體弱的婆婆也需要人照顧。兩位老人沒有了經濟來源,要求兩位小叔子給付養老費,可兩位小叔子卻說,老人資助過我,養老費應當3家(兩個小叔子和我)分攤。我也想孝敬兩位老人,但每月650元的收入還要供兩個孩子上中學的現實,又使我無能為力。請問,丈夫死后,我還要贍養公婆嗎?

柳慧

柳慧朋友:

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對老年人應該履行經濟上供給、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關于哪些家庭成員負有贍養義務,該法第11條指出:“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婚姻法》第28條也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贍養人的范圍應當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篇9

夫妻雙方因男方存在出軌過錯而導致離婚的,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分配方法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配。另外,男方存在過錯的,無過錯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來源:文章屋網 )

篇10

夫妻離婚分割財產的協議書應當注意什么?離婚協議的效力

夫妻之間的離婚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9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如一方反悔,女方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請求法院判決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關于離婚協議的效力。

一、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顯然,婚姻關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于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系糾紛。

二、離婚協議應屬于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三、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簽,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離婚協議往往是在特定的條件、特定的環境中形成的。

另一方面從簽約當事人來看,表面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約定,而實際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在每個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現顯失公平的協議條款。《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其立法意圖一是為了盡可能維護家庭的團結。二是為了防當事人感情用事,草率從事。顯然立法機構也清楚意識到夫妻之間矛盾糾紛處理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