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4-02 11: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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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號相一致;
3、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
4、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該名稱的登記注冊適用本辦法。
篇2
第一條為規范納稅人戶籍管理工作,強化稅源控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省各級國稅機關(以下簡稱“國稅機關”)對所轄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進行戶籍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納稅人戶籍管理是指以信息化為支撐,以實地核查為基礎,以多方信息比對為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及相關動態情況實施有效監控的一種稅務管理活動。
第四條納稅人戶籍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稅務登記、稅種登記、涉稅資格認定與核定管理、財務、會計制度備案、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賬號報告、納稅申報情況、其他涉稅情況及與外單位信息交換情況等。
第五條國稅機關應當嚴格按照依法行政、務實高效、屬地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做好納稅人戶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稅務登記的審核
第六條各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納稅人登記的信息和國稅機關認定的管理信息,通過“人機結合”的方式,登記戶籍管理臺帳,編制戶籍管理清冊(見附件)。
第七條稅務登記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設立登記。審核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重點審核納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注冊地址、生產經營地址、登記注冊類型、注冊資金、租賃或者承包生產經營合同、生產經營范圍、生產經營方式、總分支機構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辦稅人員是否為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辦稅人員等。
(二)變更登記。審核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重點審核納稅人經營地址、所屬行業、登記注冊類型、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等是否變化。
(三)停業、復業登記。審核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停業、復業登記時,停業理由和復業時間的真實性,重點審核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發票領、用、存情況,以及停業期間是否有經營行為,復業時封存的證件、發票是否使用。
(四)注銷登記。審核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時,稅款清算、發票收繳和稅務登記證件清繳情況等,重點審核納稅人在注銷稅務登記時,大額庫存商品的處理情況。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審核外埠納稅人來本地從事臨時生產經營所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使用情況、報驗情況,重點審核《外管證》所記載的貨物品種、數量與實際是否一致。
(六)非正常戶處理。審核納稅人非正常戶認定是否及時,重點審核是否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是否暫停使用;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登記證件是否宣布失效。
第八條稅種登記主要審核征收項目、征收品目、征繳方式、申報期限、征收方式、申報方式、適用稅率(征收率)、預算級次、預算分配比例、收款國庫等項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三章涉稅資格認定和核定管理的審核
第九條涉稅資格認定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主要審核納稅人財務會計核算情況、賬簿設置情況、年應稅銷售額是否達到標準,以及能否準確核算進、銷項稅額等。
(二)民政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資格認定。主要審核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條核定管理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發票票種和發售數量的核定。主要審核納稅人領購發票的種類和數量是否符合實際生產經營范圍和生產經營規模。
(二)納稅人稅款征收方式的核定。主要審核個體工商戶注冊資金、月應稅銷售收入或應稅勞務收入是否達到設置賬簿的標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賬簿設置是否齊全、計稅依據是否準確、納稅申報是否準期等。
第十一條國稅機關應當審核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是否按時向國稅機關備案,納稅人實際采用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核算軟件與向國稅機關備案的是否一致。
第十二條國稅機關應當審核納稅人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后,是否將其全部賬號向國稅機關報告。
第四章戶籍的日常巡查管理
第十三條稅收管理員應當將日常巡查與信息采集、政策宣傳相結合,按照稅收管理員操作指南和作業標準的要求,通過日常巡查及時清理漏征漏管,了解與納稅人戶籍相關的各類動態情況。
第十四條稅收管理員應當在日常巡查的基礎上,認真做好巡查記錄,巡查記錄內容主要包括:巡查時間、巡查區域、巡查業戶名稱、巡查發現的問題、違章業戶名稱、違章性質和當場處理意見、巡查情況分析等。巡查記錄作為稅收管理員工作底稿的重要內容應妥善保存,并作為工作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稅收管理員應當將巡查對象分為正常戶、停業戶、注銷戶、非正常戶等,并分別確定巡點。
國稅機關根據管理需要和稅源分布狀況確定巡查周期,原則上每季開展巡查一次,山區及農村偏遠地區每半年開展巡查一次。特殊情況下,根據工作的需要,適時開展巡查。
第十六條稅收管理員在對新辦稅務登記納稅人的日常巡查過程中,應重點監控其所得稅是否納入國稅機關的征管范圍,是否按規定使用發票,發生應稅行為后是否辦理申報納稅等。
第十七條稅收管理員在對正常生產經營納稅人日常巡查過程中,應重點監控其稅務登記證件是否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后是否按規定及時變更等。
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正常生產經營戶,在日常巡查中,應重點監控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要件是否發生變化。
第十八條稅收管理員應當加強對停業、復業登記的巡查,通過增加巡查次數,及時發現納稅人虛假停業和提前復業未報告的行為。
第十九條稅收管理員在對承包租賃經營的納稅人日常巡查時,應重點監控其在承包租賃期內是否按期交納租金,在承包租賃期滿是否續簽合同,防止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第二十條稅收管理員在對外埠來本地從事臨時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巡查時,應重點核對所持《外管證》記載的貨物品種與數量的銷售情況,及時發現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外管證》記載內容不符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稅收管理員應當加強對非正常戶的巡查,重點監控其在其他地域是否繼續從事生產經營;對在非正常戶原經營地址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將其經營范圍、期初商品與非正常戶的經營范圍、期末商品進行邏輯性比對,屬于為逃避納稅義務擅自更換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稅收管理員在對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進行巡查時,發現納稅人有大額庫存商品未處置的,應結合實際,重點監控其是否繼續從事生產經營,發生應稅行為是否進行申報納稅。
第二十三條稅收管理員在對受托代征稅款的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巡查時,應重點監控代征范圍、代征權限、代征程序是否合法,代征協議以及其他資料是否完備等。
第二十四條國稅機關應當根據管理需要,不定期分區域、分行業、分類型對戶籍管理工作開展抽查,并通報抽查結果,促進戶籍管理質量的提高。
第二十五條國稅機關應于月度終了后15日內,在辦稅服務廳、繁華街道、專業市場或國稅網站公布當月的未達增值稅起征點戶、停業戶、變更戶、注銷戶、非正常戶名單及當月發生的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和調整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章戶籍的比對分析
第二十六條國稅機關應當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作,建立健全工作聯系制度,拓寬和暢通部門間的數據信息交換渠道,完善協稅護稅體系。
第二十七條國稅機關應當利用綜合征管軟件稅務登記信息和與外部門交換的信息,于月度或季度終了后及時分鄉鎮、街道、市場制作納稅人稅務登記底冊和已辦理營業執照未辦理稅務登記戶清冊,作為清理漏管戶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國稅機關應當加強與工商機關的協作配合,按月或季交換工商登記信息與稅務登記信息,及時掌握納稅人有關戶籍內容變化情況。
第二十九條國稅機關在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協作配合時,應當依法采集納稅人的銀行賬戶開戶信息、變更信息和資金周轉信息。
第三十條國稅機關應當從統計部門采集行業利潤、企業增加值等信息,從技術監督部門采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國稅機關應將從外部門獲取的有關納稅人的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納稅人的信息進行比較分析,多角度、全方位地了解納稅人的戶籍情況。
第三十二條國稅機關應將稅收管理員日常巡查的信息及時與綜合征管軟件中的信息相比對,發生變化的,仔細核對、認真把關,并及時錄入綜合征管軟件。
第六章戶籍的查詢與應用
第三十三條國稅機關應當健全戶籍管理檔案,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納稅人戶籍信息的“一戶式”存儲和數據共享。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戶籍信息分為靜態信息和動態信息兩大類。
靜態信息是指常用、通用、相對固定的數據,主要包括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經營地址、經營范圍、適用的稅種稅率、法人代表、企業類型等。國稅機關通過納稅人上門申報和下戶采集等方式取得靜態信息。
動態信息是指經常變化的數據,主要包括納稅人的財務指標、納稅申報、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發票領用存及納稅人信用等級等。國稅機關通過“一盤式”信息采集系統及第三方信息交換等方式取得動態信息,實現一次錄入,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國稅機關應當通過“一戶式”管理系統,及時查詢、分析、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變化,實時監控納稅人涉稅活動和納稅義務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提高戶籍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六條國稅機關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戶籍信息的紙質資料進行管理,積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納稅人戶籍紙質資料的分戶目錄索引,方便查詢、調閱。
第七章監督考核
第三十七條國稅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收管理員戶籍管理工作的日常監督,并定期進行考核。
考核的主要指標有:漏征漏管率、日常巡查面、信息采集準確率、稅種登記準確率等。其中:
漏征漏管率=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戶數/(已登記的納稅人戶數+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戶數)*100%;
日常巡查面=巡查的納稅人戶數/已登記的納稅人戶數*100%;
信息采集準確率=采集準確的信息量/全部采集的信息量*100%;該項指標可以分項考核,如考核納稅人登記注冊類型信息采集的準確率;也可以分表考核,如考核稅務登記表信息采集的準確率;
稅種登記準確率=辦理稅種登記準確的戶次/已辦理稅種登記的戶次×100%。
各地國稅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增加其他考核指標。
第三十八條戶籍管理考核應遵循“人機結合”的原則,并可通過查詢征管軟件、實地檢查、外單位數據交換、設立群眾舉報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九條戶籍管理考核應當對各崗位職責進行量化分解,合理確定分值。對經考核綜合得分較高的,可以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對考核成績較差的,除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外,還應與崗位目標考核掛鉤,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國稅機關對稅收管理員因職責履行不到位造成漏征漏管現象嚴重或者其他重大戶籍管理問題,應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級國稅機關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