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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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凈資本管理,信托公司,發展
隨著2001年《信托法》的頒布實施,我國信托行業在過去的十年取得了健康快速的發展。如今,信托行業已經初步建立以《信托法》為核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與《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為支撐的“一法三規”監管體系。作為我國信托監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已實施了三年時間。
一、凈資本管理起源
自1979 年我國信托行業的誕生以來,我國信托行業先后經歷了五次重大整頓的坎坷歷程。直到2001 年《信托法》的正式施行,我國信托業才逐步走上規范運營的發展道路。2007 年中國銀監會頒布實施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新“兩規”出臺后我國信托業務的發展依舊極不均衡。銀信合作業務以及與宏觀調控政策背道而馳的房地產信托業務、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業務等均迅猛發展。為了避免整個信托行業重蹈歷史覆轍,銀監會于2010 年9 月正式頒布實施《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以規范約束信托公司業務的發展。
二、凈資本主要監管文件分析
1.凈資本管理辦法?!秲糍Y本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凈資本是指根據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各資產項目、表外項目和其他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其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監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秲糍Y本管理辦法》對風險控制指標做了如下規定:第一,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 2 億元人民幣。第二,凈資本不得低于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 100%;凈資本不得低于凈資產的 40%。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凈資本/各項業務風險資本之和大于等于100%,即信托公司凈資本應覆蓋各項業務風險資本。
2.銀監發[2011]11 號文。為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分類監管,確保信托公司業務發展與其風險管理能力、內控水平相匹配,2011 年1 月27 日,銀監會了《關于印發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該文對信托公司凈資本、風險資本計算標準和監管指標作了明確規定,內容涉及不同評級結果信托公司的風險資本的計算方法及不同類型信托業務風險資本的計算標準。
三、 凈資本管理對信托公司業務的影響
面對“一法三規”的約束,信托業務發展受到了諸多限制,但信托業依舊高速增長。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末,行業信托資產規模達到8.72萬億元的歷史新高。凈資本管理對信托業務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
1.差異化監管問題突出。盡管銀監會就凈資本、風險資本、監管指標作出了規定,但是鑒于信托業務的復雜性,各信托公司及銀監局對于凈資本的計算缺乏統一標準,加之各地銀監局對信托公司監管松緊尺度不一致,這就導致不同地區對于類似的信托業務卻采取著不同的風險資本計提標準,從而使行業監管存在較大不確定性與不公平性,這導致各信托公司對風險資本計提大小不一。
2.優先發展信托業務,壓縮固有業務規模。按照凈資本管理辦法規定,固有業務要消耗信托公司的凈資本,還要計提風險資本,而且兩者的系數都遠遠高于信托業務風險資本計提水平。因此,發展信托業務、壓縮固有業務成為主流趨勢,比如民企控股的中融信托、新華信托等的固有業務收入占比分別僅為1.5%, 2.6%,遠低于行業平均水平27.99%。
3.被動管理型單一類業務歸于事務類業務。根據凈資本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措施,“事務類信托”在各類信托業務中所占的風險資本計提系數是最低的。對于被動管理型單一類項目,不少項目本身接受原狀分配,信托公司實際風險較小,符合“事務管理類”要求。因此,由于監管政策界定的模糊性與風險的可控性,某些信托公司將被動管理型單一類項目解釋為“事務類”業務,這以大大節約凈資本占用。
4. 房地產信托花樣百出。房地產信托業務是《凈資本管理辦法》的主攻對象之一。房地產信托風險資本計提比例高達3%,是計提比率最高的。為了順應宏觀調控的政策,銀監會于2011 年6 月開始要求房地產信托項目需要報批。在監管層嚴厲政策出臺后,房地產信托出現了明顯下滑的趨勢。此后某些信托公司推出了類房地產信托產品以規避行業監管,并降低了風險資本的計提。
四、凈資本管理辦法的主要缺陷與完善對策
《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初衷主要有二:一是控制銀信理財合作、房地產信托等高風險業務的規模超速發展,確保信托項目順利兌付;二是引導信托公司朝中長期投資等主動管理型業務轉型發展。此辦法雖可能是當前對于信托業監管最有效的手段,但該辦法仍存在一定瑕疵,有待改進與完善。
1.“剛性兌付”的監管思路利弊參半。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各項條文表明確?!皠傂詢陡丁比允潜O管政策的重點。信托業務雖然是受托業務,但在“剛性兌付”的前提下,一旦項目出現風險,信托公司仍要以各種方式來彌補損失,以保障支付項目的本息。剛性兌付對于信托業的高速發展利弊參半。一方面,信托行業規模迅速擴大很大程度上歸功于剛性兌付的保障。然而,剛性兌付也存在某些弊端。剛性兌付致使“投資者自擔風險”的信托合同形同虛設。另外,投資者具有剛性兌付的預期。長此以往,信托市場很可能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2.立法完善乃治本之道。筆者認為監管層通過凈資本管理約束保障信托公司剛性兌付的初衷雖好,但在實際執行中卻難以充分落實。相反,這種監管思路還有可能導致風險的積累,從而引發信托公司乃至整個行業風險的爆發。監管層如若能夠大膽打破剛性兌付的監管思路,或許更有利于行業健康穩定發展。對此,筆者建議我國應盡快出臺《信托業法》或者頒布“受托理財管理條例”等法規,明確受托人的謹慎投資義務,以保護投資受益人利益為核心,以受托責任為標尺,統一理財市場監管規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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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業深度介入養老金市場,發展養老金業務,從近期來看,是信托公司面臨當前監管和發展瓶頸的必然選擇;從長遠的戰略角度看,也是信托公司擴大自身規模和業務,改變現有的主要盈利模式,提前布局未來金融、消費重要市場,在長時期里分享養老金市場快速發展的巨大商業利潤的戰略舉措。
信托公司深度介入養老金業務的優勢
信托制度以其特有的財產安全保障功能和靈活性,使得養老金信托制度具有廣泛的優越性。我國養老金政策在借鑒國際先進實踐經驗,并經過長期研究論證后選定了“信托型”的模式,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養老金采用信托模式下,信托業較其他行業的優勢在于:
第一,信托業相對銀行業的比較優勢。在現行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中,與銀行在資金來源上要受到資本充足率的限制相比,信托公司可以較少地受自身注冊資本的影響。
第二,信托業相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比較優勢。信托公司可以經營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在內的所有基金業務,可以根據實業投資和證券投資之間的熱點轉化,靈活地轉變投資的方向,在更大的范圍內分散風險。
第三,信托業相對證券公司的比較優勢。我國信托業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經在企業改組、資產評估、收購包裝、產權交易、資產托管等方面開拓業務,信托業無論在人才、經驗、資金以及地緣等因素上,都具有了一定的經營優勢,更利于投資銀行業務的開展。
第四,信托業相對委托、的比較優勢。首先,信托因有受托人的中介設計以及管理連續性的設計,因而更適合于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其次,信托設立方式多樣化、信托財產多元化、信托目的自由化和實務領域寬泛化的特點,使得信托具有巨大的彈性空間。最后,信托中信托財產所有權“名實分離”,受托人承受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權,使得伴隨所有權所生的管理責任與風險皆歸屬于受托人,而所產生的利益則完全由受益人享受。
信托公司深度介入養老金業務的模式
首先,直接作為受托人,成為養老金的直接管理者,替委托人(企業和員工)管理養老金,根據顧客的財務狀況、風險厭惡程度和其他市場條件,進行投資組合設計;其次,作為投資管理者,與養老金計劃受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根據資產組合的設計要求進行具體的投資操作;再次,信托企業可以作為信托產品的設計者,根據養老金的投資需求,設計出滿足其投資需求的,或者作為受托人以及養老金市場參與者的財務顧問,參與養老金市場。
以上三種模式中,信托機構在養老金市場中的核心作用逐項遞減,而信托企業能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取決于信托企業自身的軟硬件實力和在與其他金融企業的比拼中,委托人選擇的結果,這就需要信托機構發現自身的優勢所在,加強自己在養老金市場中的份額和話語權。
從具體業務來看,還存在以下幾種模式:首先,在市場中運用最為廣泛的是 “2+2”模式,這種模式是由一家機構擔任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而另一機構擔任托管人和賬戶管理人。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法人受托機構設立集合計劃,應確定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各1名,投資管理人至少3名。由于不合規,如不對現行的“2+2”模式進行改造,預計該模式會逐漸淡出市場,不會成為未來集合年金市場中的主流模式。
其次,是“2+1+N”模式,這種模式是由同一機構擔任受托人和賬戶管理人,銀行擔任托管人并選擇多家投資管理人。具體業務操作流程與上述基本一致,區別在于,托管人由銀行擔任,并且由其選擇多個投資管理人。該模式市場供給主體為取得受托資格的銀行,由于此模式符合投資管理人至少3名的規定并依托銀行龐大的客戶資源、營銷網點和運作經驗,有望成為未來主流模式,銀行也有望憑借其市場領先優勢,在集合年金市場上獲得主動權并占領主導地位。而選擇采用這種模式的信托公司,一般規模較小,無論是操作經驗還是抵御風險的能力都較弱。對于剛剛起步的信托公司來說,選擇這種模式介入養老金業務,既能參與到市場中,獲得寶貴的實際經驗,還能有效的分擔操作風險。
此外,還有“3+1”模式,由同一機構擔任受托人、賬戶管理人及投資管理人,銀行擔任托管人,與“2+2”模式相比,其捆綁程度更高,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運作成本,但由于不符合投資管理人至少3名的規定,如不加以改造,預計該模式也不會成為未來主流模式。
信托公司深度介入養老金業務的路徑
篇3
銀監會非銀部的機構職能主要是承辦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涉及的領域包括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非銀金融機構。
介于業內尚未得到正式公告,8月13日,為了求證以上信息,本報記者向銀監會發去了采訪提綱,而截至發稿前,銀監會方面尚未就此作出回應。
華融股改有望浮出水面
“這是誰接任不是已經確定了嗎?”這是銀監會內部人士在聽到本報記者的消息后,脫口而出的一句話,而對于是否進行了正式公告,該人士表示并不清楚。
隨后,本報記者向國內幾家大型信托公司進行了分別求證,相關管理人士表示對此番任命均有耳聞,但由于是上級監管領導的變更,信托公司尚未接到正式的函件通知,不知會否最后生變。
“華融資產現在要股改,股改就要有董事長和總裁,柯主任過去當總裁,董事長仍是原總裁賴小民?!北本┠辰鹑诩瘓F的管理人士程華(化名)對《投資者報》記者說。
據悉,華融資產股份制改革方案定稿獲批以來,正在積極地步入市場化發展的第二次創業新階段。
今年以來,有關華融資產股改的具體時間在市場已是炒得沸沸揚揚。
從媒體報道中,不論是年初國務院正式批復華融資產啟動股改,還是賴小民在內部工作會議中提到2012為實施股改、開啟二次創業的改制元年,均透露著轉型在即。
有關改制日期的確定一拖再拖。業內認為,如果上述人事調動任命順利完成,華融資產實現年內股份公司掛牌的日期將不遠。
柯卡生深受業內好評
多數信托業內人士表示,此番人事調動應該僅是人事調動與人員安排,他們并對柯卡生主任在非銀部的工作給予了很高的評價。
銀監會網站未披露柯卡生的簡歷信息。據記者了解,柯卡生曾任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副行長和廣東銀監局副局長,并于2006年年內走馬上任銀監會非銀部主任,其任期幾乎是伴隨信托業近幾年的大發展。
“原來很早就聽說柯主任要走,只不過有一個去哪合適的問題。”一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柯主任現在正值當打之年,為人務實開明。”
而在與信托接觸較多的程華眼里,柯卡生對于信托業近年較快的發展,的確是起到一個重要積極的推進作用?!白鳛橹苯颖O管部門,非銀部對信托業的發展還是比較支持?!?/p>
“信托之所以發展這么快,首先是監管部門知道怎么去管,而非為了保住自己的烏紗帽,不要出風險,一味地卡死捆綁起來,柯主任不是這樣子,他在推動行業發展的同時也頂受過壓力,好多東西一時半會說不清,只有用事實證明這么做是正確的,我覺得他的開明之處在于和信托公司、行業保持溝通,形成一個監管與被監管良性互動。”程華說。
原非銀部副主任李建華回歸
柯卡生在上任非銀部主任之時,市場對他充滿了期待。
自2007年以來,“新兩規”(《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正式實施,要求對信托業實施分類監管。
包括一系列規章、政策對業務標準的規定,和采取備案制度、理財手段多樣化等內容,以及2010年,銀監會出臺的《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及與之配套的《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都對進一步規范行業提供了法律基礎,而通過不斷地清晰定位,令信托業在短短幾年釋放了巨大潛力。
根據《2012中國信托業發展報告》統計,2008年以來,中國信托業的信托資產規模幾乎每年以約一萬億元的增長不斷刷新紀錄,2011年底的4.81萬億,2012年6月末的5.54萬億,其管理的資產規模已經遠遠超過公募基金行業(2011年底資產凈值2.19萬億元),并直追保險業資產規模(2011年底保險資產總額6.01萬億元)。
在這個快速行業發展之際,信托業對即將接任的李建華抱有了更大的期待,期望監管部門領導更替不影響信托業的發展。
據悉,李建華1965年7月出生,湖南永興人,在2007年12月調任陜西銀監局局長、黨委書記之前,曾是銀監會非銀部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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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根據承擔風險的方式,或者根據自身資產負債表中風險的匯聚方式,可以區分為一般的經紀人或者融通資金中的當事人。作為一般的經紀人,它促成融資人和資金提供方之間的交易,但是并不對外形成債權。而其他形式的金融中介則直接對融資人發放貸款,而成為交易合約中的當事人。
銀行。銀行業務中,銀行作為金融中介在儲蓄與投資的轉化中,既是資金的債務方(對存款人講),又是資金的債權方(對融資人來說),風險基本在資產平衡表中匯聚。銀行是典型的風險倉儲型(risk warehousing)金融中介。
商業銀行資本發揮“緩沖器”的作用,防止存款人的意外損失。作為風險倉儲的銀行,相對來說其可以保護銀行客戶的私有信息,特別是對一些不愿意向市場公布其信息的借款者;同時這種風險分擔方式也幫助形成了信息壟斷客戶群體,并享受相應的信息租金。但風險倉儲的劣勢也很明顯,因為商業銀行持有的債權資產在市場上不透明,存款人和監督機構很難對其進行評估,從存款人角度看增加了存款人的資金風險;并且該種風險分擔方式對應的復雜性和不透明性也可能導致較高的成本,例如當存在大量且份額很小的存款人時,銀行問題將會加重。倉儲型風險分擔能否成功取決于大數定理能夠發揮作用。對銀行來講,當某種外部性因素發生,如經濟危機或關于銀行聲譽的不利信息出現,即使存款人之間不相關,但是其支取行為將由此產生相關性,就有可能發生轄區內銀行擠兌。
券商。券商的風險管理方式是典型的風險媒介(risk media)。券商在承銷業務中起著“信息生產者”和“認證中介”的作用。券商幫助客戶實現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在公開市場發行股票和債券),在這兩類融資中,出資人是留存風險的最終承擔者,而不是券商以自有資產承擔風險。證券公司的核心作用就是為客戶設計交易并將風險轉嫁到公開市場去,即通過向投資者提供信息和交換服務,承擔了經紀人角色。券商在承銷股票或債券時,一般會聯合其他券商,通過其他券商分銷這些證券,取得承銷傭金收入,而不會將大量證券留在自己賬戶上。證券公司會維持一定的權益資本以承擔一部分剩余風險,但是一般來說,其付出的權益資本遠低于倉儲型的銀行中介。證券公司的天然優勢在于承擔風險的主體是公開市場,而金融市場具有巨大的風險承擔能力。而且風險媒介披露的信息是透明的,如果它提供的資本效率和融資利益足以抵消私人信息的利益損失,風險媒介型中介將優于風險倉儲型中介。
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的核心業務是管理信托財產。信托公司首先取得投資者的信任實現資金的募集,這方面類似于證券公司“承銷商”的角色。信托財產系表外資產,破產隔離于信托公司自有資產和其他客戶資產。委托人認購信托產品時填寫風險申明書,約定除非信托公司未能盡職盡責,否則風險由委托人(投資者)承擔。信托公司的對外債權或者股權投資都系以信托公司的名義來行事,因此在名義和形式上信托公司是合同約定中的當事人,但是在法律約定的風險承擔上又遠遠低于銀行業務,同時又高于完全不承擔風險的券商承銷業務。因此我們可以說信托公司是居于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或者說是居于風險倉儲和風險媒介之間的金融中介機構。
信托公司與銀行、券商聲譽的區別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發現根據風險承擔方式的不同,銀行、證券、信托的聲譽具體功能有所不同:
聲譽擔保程度不同。銀行的風險分擔方式為風險倉儲,其持有風險資產,風險在其資產平衡表中積聚,因此銀行是風險的直接承擔者,而資產質量、權益資本等是重要的風險承擔因素。資產質量高意味著風險承擔比較有效,權益資本高意味著“緩沖器”效果更加有效。對股票市場的投資者,券商作為承銷機構向公眾提供了廣泛的信息,體現了“信息生產者”和“認證中介”的角色。一般認為一個講信用、有責任的承銷商意味著其承銷證券的質量較高,能夠如實反映實際情況;盡職調查非常詳盡,風險揭示非常充足,起到了信號顯示功能。承銷商聲譽能夠降低投資者大量的搜索交易成本,降低信息不對稱。因此承銷商聲譽更多地代表其可信任程度的信息,而風險承擔要素要弱一些。對于信托公司來說,信息披露給投資者,較銀行披露范圍要廣,但是較證券公司承銷股票和債券的信息披露要求要寬松的多,同時披露的深度一般也比券商淺,因此信托公司的聲譽不僅僅代表了信息生產能力和準確性以及降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更主要的是受托人聲譽起到了隱性擔保的作用,投資者缺乏專業能力直接對披露的信息進行研究,在沒有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動態評級的情況下,主要憑借信托公司對投資項目的評價結論,因此,投資者更加關心信托公司自身的專業水準和責任心,更加關心信托公司的聲譽。
聲譽重要性不同。商業銀行與存款人的存款合約對銀行是一種“硬擔保”,銀行必須按照存款合約的約定兌付存款本金和收益,如果不能兌付,則意味著銀行經營失敗,因此存款人更加關心銀行的未來而不是過去,所以過去的交易記錄對銀行聲譽形成的作用是比較弱的。但是對證券承銷商,投資者沒有受到類似銀行擔保的“硬約束”,必須根據券商的聲譽來決策,因此更為關注券商的過往表現,來推測券商披露信息的準確程度。券商的核心任務是構造風險交易,實現客戶和資本市場之間的風險和信息轉換。如果證券承銷商承銷的股票在上市后具有良好的市場表現,表明此前承銷商的信息挖掘和認證能力是強的,并會逐步提升承銷商的市場聲譽。對于信托公司而言,由于信息僅提供給投資者和監管機構,信息披露的深度和范圍大大小于證券公司,社會第三方比如獨立的資產評價機構、排名機構等對信托產品的評價幾乎不可能,投資者從公開市場方面得到的信息非常少。因此,信托公司作為資金受托人的聲譽將比其他機構更顯重要。信托公司要求委托人資格門檻高,起點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主要資金更是來源于300萬元以上客戶,一旦投資出現損失,投資者承擔的絕對值損失都比較大,他們更加關心信托公司的過去經營歷史、兌付結果和服務水平,因此信托公司的相關信號成為眾多委托人是否認購信托產品的依據??梢钥闯?,信托公司的過往聲譽較銀行和券商要重要的多。
聲譽顯示信號強度不同。證券承銷商聲譽的披露程度和可比較性要強于銀行聲譽,這主要因為證券公司承銷證券都在同一個市場,同一個區域,而且面對同樣的投資者,與其聲譽相關的承銷規模、存續時間等因素容易在一個尺度上比較。銀行組織架構中往往涉及總分行制,并且各個銀行獨自決策,經營具有明顯區域性和市場細分性,因此銀行聲譽排名的可比較性是較弱的。截至目前,還沒有發現有專業機構對信托公司進行聲譽排名,一方面信托公司真正的發展剛剛起步,存續時間剛過十年,還沒有經歷大的周期性波動,不良資產還未顯現;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信托信息披露范圍依然很窄,使得第三方機構無法完成對信托公司的排名,目前的排名也僅僅限于監管機構內部;再者信托產品相對于銀行信貸業務和證券產品,更加具有針對性,對于不同區域資金成本、不同區域行業發展水平、不同的客戶群體,提供特異化融資解決方案。這樣使得信托公司的聲譽水平很難比較,投資者的選擇更為困難。
信托業務的脆弱性
由于信托公司開展的業務模式與銀行、券商有很大區別,因此,信托業務有其自身特殊的脆弱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信托產品的非顯性擔保性。信托公司在法律上被定義為“受人之托,代之理財”,即從字面上明確了信托公司屬于理財機構。信托法規上也明確了除非受托人有不盡職之表現,否則風險由委托人獨自承擔,因此信托公司承擔的責任可以理解為有限責任。信托公司不像銀行一樣會對委托人提供擔保,信托產品中披露的收益僅僅為預期收益,與銀行提供顯性擔保的存款合約有著本質的區別。一旦信托投資失敗,在法律上投資者將面臨直接的損失。信托公司對于信托產品提供的是隱性擔保,能否盡職盡責,能否成功兌付,關鍵是信托公司資產管理水平和隱性擔保能力,即聲譽價值的高低。
我國信托公司雖然自2011年年初實行凈資本管理辦法,但是根據《信托法》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銀行資本金往往承擔著風險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線,但是信托公司資本金與銀行資本金有著本質的區別,它并不是用來補償信托財產投資失敗的風險,除非信托公司沒有起到盡職盡責受托責任。所以在投資信托產品前,投資者需要更加關注信托公司的過往投資成果,更需要謹慎地選擇聲譽高、資產管理能力水平高的信托公司。這就決定了投資者只愿意把錢交給聲譽高的機構。
信托產品的低流動性。2007年《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信托產品的委托人必須是合格投資者”。信托產品中主流為集合資金信托,該類產品明確約定“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這就意味著一年期限內,該信托不會終止。若是受益人需要資金周轉,需將對應的受益權份額轉讓出去,由于沒有轉讓市場,難度會很大。2007年新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信托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币驗樾磐挟a品的高起點、非透明性、非標準化,信托產品對投資者一般很難實現即時的轉讓。即便是投資者預期到信托投資失敗時,也不可能像存托款一樣隨時提取,或像股票一樣在公開市場自由轉讓出去。雖然由于流動性差,信托產品在收益水平上已經取得了溢價補償,但是在投資者自身遇到流動性危機時,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在目前國內市場上依然很難。
信托業務的超高杠桿特性。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屬于表外業務,不同于銀行的表內業務,因此,一般來說信托業務的規模不受限制。雖然信托行業自2011年年初實行凈資本管理辦法,但是信托業務杠桿相對于信托行業的資本來說依然相當大。杠桿的放大,提高了凈資本收益率的同時,助長了管理層盲目擴張的動機,擴大了風險。
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屬于私募特征,在產品的銷售過程中,不得做專門的廣告宣傳;在信息披露中,僅限于向投資者和監管機關報備。私募有利于保護客戶的私密信息,信托公司也借此獲得信息租金,但是同時也帶來了非常大的副作用,比如風險信息的不透明,眾多第三方評價機構,無法對信托產品進行評價,投資者也很難通過產品說明書來全面評估信托產品。
由于信托業務的脆弱性,導致信托公司的聲譽對其發展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由此也衍生出了聲譽風險。信托公司聲譽風險是指由于交易對手、經濟環境、輿論導向等外界因素變化對信托公司社會認可度的影響。這種影響是一種隱性風險,并難以量化,一旦爆發,不僅會給單個信托公司信譽帶來不良影響,而且會產生溢出效應,即會對其他信托公司乃至整個信托行業甚至整個金融行業產生巨大的不良影響。
《信托法》規定信托財產各自獨立,帶來的好處是隔離了不同信托財產之間的風險轉嫁,但缺陷是無法通過資產組合來降低風險。由于信托財產之間的相互獨立性,部分財產盈利,個別出現投資失敗的現象屬于常態。由于信托公司資本金并不是用來補償信托財產投資失敗的風險,除非信托公司沒有起到盡職盡責受托責任。這就帶來一個問題,信托公司可能會面臨一個非常尷尬的現象,即大部分信托財產經營正常,順利到期,而極個別信托財產則出現損失,信托到期無法實現正常兌付。此時無法正常兌付的產品對應的受益人理論上將直接出現損失。在這些投資者眼里,信托公司可能存在未能盡職盡責的問題,從而降低了信托公司在這些投資者心目中的地位,若是這種看法進一步對外傳染,將會造成市場對同種類型的信托產品乃至整個信托行業產生信任危機,從而導致風險的傳染和疊加,使得風險由一款產品向一家公司蔓延,進而蔓延至整個信托行業,導致投資者的恐慌,使得所有投資者都無法享受到其他大量正常運營的信托財產的組合收益,從而造成信托公司聲譽風險的溢出。
信托公司聲譽風險監管對策
加強信托業排名
對信托公司進行獨立的聲譽排名。聲譽排名機制是體現聲譽激勵的很好的方式。聲譽排名對以聲譽機制為核心的信托公司是件大事,更體現了信托公司長久的目標取向。鑒于信托業協會對各家信托公司的深刻了解,其提供的排名結果對社會高端投資者的影響將不可小視,這相當于專業機構向社會的聲譽信號,在投資者眼中聲譽排名增強了信息對稱程度,體現了相對公正的信息。
信托行業聲譽排名機制將會促進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度,聲譽高的信托公司會更加主動全面地披露自己的經營信息,向社會不斷信號。而聲譽差的信托公司由于聲譽機制的存在也會更加努力,模仿優秀信托公司,逐步改善資產質量。聲譽排名將是對優秀公司的激勵,更是對不規范或者資產能力差的信托公司的隱性約束,因為這種排名將會影響社會投資者對信托公司類型的看法。信托業協會作為聲譽信號機構一旦確立,信托公司將更加重視遵守信托行業協會的地位,認可并積極響應參與協會活動,這將更有助于達成集體行動。
對信托經理聲譽水平進行獨立排名。信托業協會可以利用信托聲譽機制對全行業信托經理進行排名。這個排名系統可以包含風險控制能力、盡職調查能力、后續管控能力、創新能力等指標,全面反映信托經理的個人專業素質和責任心。根據聲譽的溢出效應,信托經理的排名將直接傳遞到社會投資者對其所在的信托公司的看法的改變,從而會對責任心強、風險意識強烈、資產管理能力強的信托經理產生長久的激勵,對表現較差的信托經理形成一種約束。排名制度建立后將促進信托經理們主動披露自身的投資成果、投資理念、投資風格、風險控制水平等,促使信托經理全面提升自己的專業技術水平,強化為受益人服務的執業操守。隨著聲譽的溢出效應,對經理們的排名應該會提升信托公司乃至信托行業的聲譽水平。
加強監管機構的職能作用
信托業務的外部性決定了信托公司需要政府必要的監管。由于信托業務的特殊性,相對于其他金融中介來說,聲譽對信托公司更為重要,通過政府部門監管促進信托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合作行為的聲譽機制對整個行業意義非同小可。
根據聲譽理論,監管機構樹立強監管形象有助于信托公司聲譽的提升。對于信托行業中的“壞孩子”,監管機關給予的處罰實際是對整個行業發出的監管信號,會對每個信托公司形成警示作用。制度的約束可以彌補聲譽機制的自我實現機制,進一步促進合作行為的形成,督促各信托公司誠信為本,合規經營。
近些年來,監管機構實施了信托公司分級監管理念,對于監管機構評級得分高的信托公司在審批方面給予了更多政策支持,這也說明了信托公司聲譽排名所帶來的福利獎勵。
篇5
關鍵詞:信托公司;聲譽風險;經營管理;政策建議
近年來,信托公司蓬勃發展,業務量激增,資產管理水平也有較大提高,傳統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但隱藏的聲譽風險正在隨業務擴張而逐漸暴露,成為擺在信托業發展面前的新問題。對此筆者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針對性監管建議。
一、聲譽風險表現特點
(一)聲譽風險與傳統風險的差異
1.聲譽風險是一種隱性風險并且難以量化。聲譽風險是指由于交易對手、經濟環境、輿論導向等外界因素變化對信托公司社會認可度的影響。這種影響往往是被動的,并且會隱藏在各類傳統風險的背后;也正是由于聲譽風險不易被發現,一旦風險爆發,給信托公司信譽帶來不良影響結果也難以估量。
2.聲譽風險具有累進效應,是一種系統性風險。傳統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都是個體風險,不具有傳染性,而聲譽風險是市場認知風險,是主觀判斷的結論,因此具有累進性和傳染性。某一產品出現風險,市場立即會對該產品和所屬公司信任度下降,市場同類產品和該公司其他類產品也將受到連累。
3.聲譽風險隨信托公司社會關注度提高成級數增加。信托業近年來發展迅速,特別是2009年以來,信托規模急劇增加,信托資產由年初幾千億迅速增長至2萬億以上,規模的翻倍增加令信托公司快速進入公眾視野。無論個人或機構正在認識信托公司資產管理的專業性,社會對信托公司的關注度也有史以來較高;信托發展方向由單兵作戰向行業聯合轉化。關注度的提高,讓信托業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對市場口碑更為敏感;中國信托業又處在快速成長期,業內的風吹草動對產品、公司、行業均帶來連鎖反應,可以說聲譽風險從未像現在這樣重要。
(二)聲譽風險在信托公司各類業務中均表現突出
目前信托資產主要構成為證券類資產、銀行類信貸及票據資產、投資類權益資產等。在各類資產類型中,信托公司需投入更多精力以防范交易的聲譽風險。
1.證券類業務聲譽風險集中在投資顧問上。這類業務模式為結構化安排加投資顧問形式;風控手段主要是技術層面的,通過賬戶管理、止損設計、倉位控制等措施防控風險。風險是信托公司很難對投資顧問的個體行為進行約束,其不良行為很可能牽連信托計劃及信托公司。如近期某信托項目因投資顧問受證監會糾察,上億元資金的信托賬戶受牽連被凍結,信托計劃可能延期兌付,信托公司的社會評價遭到負面影響,甚至此類信托產品的公眾信譽都受到損失。信托公司為投資顧問過錯向社會買單,可見其面臨聲譽風險較大。
2.銀行類資產聲譽風險主要在通道業務上。自2008年以來銀信合作成為信托公司主要規模來源,這類業務以委托貸款、資產轉讓等形式為主,其特點是信托公司實質的資產管理責任比較小,只是作為通道實現銀行資金使用目的,因此導致業務規模與信托收入不配比;信托實際責任和信托的輿論責任不對等,這就造成了信用風險不大,但聲譽風險巨大的情況。2008年銀信合作的平均信托報酬率不到0.1%,有甚至達到0.05%,遠遠低于其他同類金融合作費率。如此低費率,信托公司無法承擔更多的管理責任,一旦資產出險,雖然信托公司可能按規免責,但輿論導向卻直指信托,造成信托名譽損失。今年上半年某類金融機構以存款資金充抵資本金,委托信托公司用于政府項目建設,被銀監會叫停。此例中某類金融機構違規明顯,且項目規模較大,社會影響強烈,而信托公司由于受托人身份原因被動牽涉其中,形象也受到損失。
3.投資類資產聲譽風險體現在股權控制上。股權投資是信托財產的存在形式,其權利的行使要遵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許多信托公司出于風控考慮,對投資企業采取資金、印章、人員等方式進行股權控制,但個別信托公司利用控制權利,違規進行操作,社會影響惡劣。如某信托公司違規向“四證”不全和資本金不足房地產項目融資,項目運行不暢,導致信托計劃到期無法正常清算,甚至引發,受到媒體負面報道,這一事件是由傳統風險爆發所引致潛在風險,造成聲譽風險擴大,對信托公司名譽損害很大,也在業界造成不良示范后果。
二、聲譽風險逐漸突出的主要原因
(一)主觀因素
1.聲譽風險意識不強,忽視隱性風險管理。部分信托公司尚未認識聲譽重要性,戰略上重視規模擴張,輕視風險防控,經營上重視現實風險、忽視潛在風險;部分公司政府背景較濃,存在官本位色彩,信托公司決策先考慮政府大股東意愿而非公司長遠發展,對公司聲譽、市場反響等無形因素考慮不多;部分公司缺乏有效手段應對新型風險類型,僅能依靠傳統風控措施進行風險管控,隱性風控技術有待提高。
2.盡職調查管理還不到位。由于聲譽風險是一種隱性風險,其暴露往往是由傳統風險所引致,盡職調查不到位,對操作風險造成疏漏。一是盡職管理跟不上業務發展,部分公司先展業、后調查,先有風險后彌補,未能做到制度先行;二是調查不細致,部分公司盡職調查停留在要件合規層面,容易忽視項目內在風險點;三是管理不成體系,部分公司調查仍依靠人員經驗,定性考證與定量分析結合不好,未形成完備的盡職管理體系。前述銀信合作的政府項目案例,我們在檢查中發現多數信托公司對該信托計劃的資金來源合規性只進行了政府財政實力等常規審查,未進行項目延伸合規審查,也未要求出具監管部門意見。
3.規模導向的績效考核助推聲譽風險膨脹。按照生命周期理論,信托公司正處于快速成長期,據了解許多公司績效考核也是圍繞業務量開展的,甚至個別公司人員工資是按照業務量分成計酬的,在這種績效導向下,展業時會重視業務規模、合規條款等硬條件,而忽視費率報酬、聲譽風險等軟約束,這種考核在光鮮背后就隱藏了大量的聲譽風險,而聲譽風險又存在累積效應,一旦爆發,容易波及其他業務和公司,成為行業風險。
(二)客觀因素
1.信托制度本土化發展還需時日。信托制度作為舶來品在中國發展時日不長,信托作為一種財富管理制度與中國實踐的融合還并未完全順暢,公眾更容易將其作為一種融資工具列于銀行、證券等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同類比較,而其由于發展歷程、社會認同等原因與同類金融機構的競爭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另外中國目前在信托財產登記、稅收等方面缺乏配套法規,因此信托發展未能壯大,市場口碑尚未建立,聲譽和信托品牌還處于初步萌芽階段。
2.信托公司的社會認知還有待提升。新兩規對信托公司客戶選擇有明確要求。銀信合作是普通客戶了解信托公司的途徑,從投訴看,公眾對信托公司地位和責任較為模糊。今年上半年我局收到銀信合作投訴一類是客戶直接投訴商業銀行,但由于信托公司在交易中承擔了受托人角色,而常有被推諉責任的情況,這對信托公司形象有所影響;另一類是客戶對信托公司主張權利,盡管相關法規明確規定信托交易對手是機構,并不直接面對公眾,但仍有金融消費者對信托公司提出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眾對信托公司職責、功能等眾多認識存在偏差,對信托公司、信托產品的理解還很不到位。信托資產的盈虧對信托公司的社會聲譽影響很大。這類投訴在全國范圍內均存在。
3.金融市場存在“壞孩子”假設。當交易者一旦被市場定義為“壞孩子”,日后所有的壞交易責任都容易指向這個壞孩子。中國信托業五次大的整頓是對信托業的重大洗禮,也是對前期部分信托公司不檢行為的修正,但整頓后市場仍然殘留對信托公司的先天指責和不信任,加上壞名聲的傳染性,信托公司一次被當成壞孩子后,將面臨經常被懷疑成壞孩子的無奈。
三、防范信托公司聲譽風險的政策建議
1.強化聲譽風險意識,提升聲譽管理能力。信托公司要把產品信譽、公司聲譽當成公司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思路,樹立行業口碑,重視聲譽風險,打造“百年老店”形象;高管層要樹立聲譽風險意識,要加強信托公司聲譽管理能力,提高決策科學性。
2.信托公司盡職調查,避免合同瑕疵。監管部門應盡快出臺《信托公司盡職管理指引》,為信托業提供行業示范;信托公司結合自身業務情況和特點,探索與此相關的盡職調查方法,完善內控管理體系,減少傳統風險誘發的聲譽風險可能。
3.加強凈資本管理,增強抗風險能力。要在充分借鑒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出臺《凈資本管理辦法》,體現原則導向,指導信托公司展業同時要保持適度的高流動性資本,以抵補現實和潛在的風險;信托公司要加強凈資本管理,要注重業務擴張與凈資本存量的匹配性,量化其抗風險能力,以提升社會信任度和美譽度。
4.加強產品研發,提升品牌價值。創新永遠是信托不變動力,產品研發不僅要標新立異,更重要的是要對產品的適應性、生命力等進行研究,塑造經典產品,提高信托品牌價值,這是增強信托聲譽、增強社會信任的最直接途徑。
篇6
關鍵字:票據信托 法律結構 風險控制
一、票據信托的特點
票據信托是商業銀行將已貼現的未到期的銀行承兌票據,以約定的利率轉讓給特定的信托計劃,而對應的理財計劃的投資者,作為特定理財計劃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獲得相對應的理財收益率。其基本運作模式是: 商業銀行通過購買或辦理貼現的方式獲得票據后, 與信托公司之間達成由信托公司設立受讓銀行存量票據的信托計劃的協議, 然后由銀行通過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并以委托人的身份用所募集到的理財資金購買該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產品, 再由信托公司用銀行的理財資金以自己的名義受讓銀行的存量票據, 信托公司在受讓票據的同時, 又將受讓的全部票據委托商業銀行繼續管理, 等信托產品到期時, 再由銀行按照承諾溢價回購票據, 據以向發行人或承兌人收回本息, 并向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支付本金和相應的收益。
票據信托具有收益性。票據信托的收益率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市場貼現率的變化呈現波動特征;票據信托具有風險性。票據信托是對票據資產收益權的交易,從法律關系上看,信托計劃對應的票據不是按照一般票據轉讓的要求辦理票據背書后由信托公司支配,是由信托公司通過簽署《票據資產委托管理合同》的方式將票據資產委托發售銀行管理;另外,票據信托還具有流動性。票據信托流動性強,符合市場短期化投資需要。由于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所以在基礎資產期限與所發行的產品期限匹配方面,票據信托可以真正實現實際期限為6個月,從而滿足投資者對較短期理財產品的客觀需求[1]。
二、票據信托的法律性質
票據信托的理論基礎為特定資產收益權。隨著我國金融創新的迅速發展,尤其是信托領域資產創設模式的發展,特定資產收益權被廣泛運用于國內金融實踐,金融機構創制了種類繁多的"資產收益權"投資產品,票據信托的基礎資產票據,即為一項特定資產,其法律性質具有如下特征。
1."資產收益權"屬于約定權利。資產收益權需由交易雙方根據其依附的基礎權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約方式對其內涵與外延加以約定;
2."資產收益權"具有財產屬性,其"收益"可與權利人分離,從而實現交易;
3."資產收益權"對基礎權利具有依附性。收益權作為基礎權利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其內涵與外延只有根據其依附的基礎權利資產的屬性才能加以約定;
4."資產收益權"交易具有相對獨立性?;A權利,本身具有包括收益權在內的多項權能,權利人可以將其中的一項或多項權能轉讓給他人行使。
三、票據信托的現狀和背景
票據既是結算手段,也是融資工具,以融資性票據居多。票據信托來源于銀行為緩解信貸規模壓力、獲得中間業務收入而創新的票據類理財產品。此類產品投資模式主要是購買票據資產或其收益權,業務操作中凡涉及票據鑒別、資金托收等環節的,都可委托合作銀行進行。主導票據信托業務的一般是銀行,票源由銀行組織,信托計劃一般也由銀行代銷,信托公司充當的是一個通道角色,并不會將票據信托業務作為主業務。
在信貸緊縮的貨幣政策下,票據類信托業務的開展可謂多方共贏,工商企業可以使票據資產轉化為貨幣資金進行生產經營,投資者可以通過信托產品進入票據市場,銀行也可以減小信貸規模,對于信托公司而言,則意味著一個新的業務板塊。目前票據類信托基本都屬于銀信合作的產品,可以滿足信托公司傳統業務收緊帶來的發行空缺,同時也可以幫助在當前信貸緊縮的環境下對資金有較迫切的企業的融資需求。`對于銀行而言,票據信托產品和過去的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即將貸款打包賣給信托理財產品)如出一轍,即銀行在將票據轉換成理財產品換得資金的同時,還將本該算入表內貸款規模的票據貼現(即企業拿著未到期的票據到銀行兌付成現金銀行在此過程中賺取貼現利率)轉化為表外資產,從而避開了信貸規模限制。在銀監會要求銀行理財產品轉入表內,封堵表外信貸的背景下,票據類信托產品規模急劇擴張。
去年以來,票據轉貼現利率的飆升,最高超過15%,使得以往并不受關注的票據類業務越來越得到信托公司的關注。雖然收益相對房地產信托等仍有較大的差距,但是其相對低的風險及穩定的收益對部分追求穩健的投資者來講仍然有不小的吸引力。
但是,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的放量增長幅度已經超過了一定規模,信貸管控已經失效,監管層對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做出了大力的整治。監管層下發的《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占全部銀信合作業務余額的30%,導致信托公司從事此類業務的積極性受到強烈沖擊。銀監會也要求全面開展票據業務檢查,重點檢查金融機構是否通過票據貼現逃避信貸規模等,并嚴禁從事或參與以規避信貸規??刂茷槟康牡钠睋I賣行為。在監管層的多方整治之下,票據融資快速增長的勢頭開始減弱。銀監會下發了《關于規范同業代付業務管理的通知》,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更多開票需求。對信托受益權雖然還沒有明令禁止,但這類業務仍然隨時可能被叫停。
四、票據信托的法律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是關于信托業的最重要的法律,確立了中國最基本的信托制度,對信托業的監督管理和規范起到巨大作用?!缎磐型顿Y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信托投資公司業務開展的具體操作,即信托投資公司在發起設立投資基金、設立信托新業務品種的操作程序、受托經營各類債券承銷等方面的業務[2]?!缎磐型顿Y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隨后頒布,進而為信托投資公司開展資金集合信托業務提供了政策支撐。
近幾年來,我國重新登記的信托公司獲得了新生和發展,信托業務也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一些信托公司仍然存在偏離信本業、風險管理能力不強等問題。同時,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信托公司的生存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銀監會頒布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進一步限制固有業務,規范發展信托業務,并強化信托事務處理以維護受益人利益的宗旨。
票據信托的興起主要是為了適應銀行騰挪信貸規模的需要。按相關法規,票據轉讓必須背書,但信托公司接受銀行轉來的票據時,并沒有背書,由于信托公司的法定經營范圍中沒有票據貼現業務,從而產生了變通的"票據收益權"。一般而言,銀行轉讓了資產收益權,資產并不能"出表",因為沒有真實過戶。然而,票據信托業務中,銀行都將收益權出讓視同于資產"出表",如此一來,票據占用的信貸規模被騰挪出去了。如此一來,當票據資產被轉化為理財資產,這相應規避了貸款規模約束。
銀監會發出了《關于切實加強票據類業務監管的通知》,要求全面開展票據業務檢查,重點檢查金融機構是否通過票據貼現逃避信貸規模等,并嚴禁從事或參與以規避信貸規??刂茷槟康牡钠睋I賣行為,加強票據業務合規監管,全面梳理業務流程。
為進一步規范信托公司和商業銀行業務合作行為,防范監管套利,確保信托公司合規經營,提升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銀監會下發了《關于信托公司票據信托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1、信托公司不得與商業銀行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讓/受讓業務。2、對存續的票據信托業務,信托公司應加強風險管理,信托項目存續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票據業務,到期后應立即終止,不得展期。3、在銀信合作業務中,信托公司融資類業務余額占銀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30%。
根據以上關于信托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可知,中國目前專門關于信托制度的法律只有《信托法》,信托業務規范開展的平臺主要由《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文件和規定構建起來。但是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仍顯不足,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設有《信托法》、《信托業法》、《兼營法》外,還設立了各類齊全的信托特別法;英國的制定法中,有關信托的成文法有很多,如《信托承認法》、《國家信托機構法》等。隨著我國信托業的發展,一個更加廣闊的信托市場已經建立起來,一大批觀念超前,按市場化規則運營的信托公司,運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場導向和社會需求開發出大量的創新信托產品,如票據信托、融資租賃信托、(礦產)能源信托、藝術品投資信托、證券投資信托、房地產信托等。但是對于這些新型的信托產品,我國目前并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只是在出現了新問題時通過國務院或銀監會的管理辦法和通知的形式來進行約束和監管,如《關于切實加強票據類業務監管的通知》、《關于信托公司票據信托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等,這不利于信托業的長期發展,無法適應未來可能出現的新信托產品和新問題。
五、票據信托的風險控制
信托業的發展已成為市場經濟發達的一個重要標志,對比發達國家信托業發展的歷史、現狀以及向規范化、規?;l展的趨勢,特別是結合我國信托業的現狀和特點,我國信托業還應大力整改并規范。票據信托作為一種新型的信托產品,更應該在吸取傳統信托產品的發展經驗的基礎上,作好風險控制。
首先,應加快票據信托的立法建設,加強監管。信托業的發展必須與法制建設密切相關??v觀信托業務發達的國家,如美、英、日等國,都有健全的信托法制作為基礎,除了有一般的信托法外,還有根據不同信托品種而制定的信托特別法,每一種信托業務都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依據[3]。
其次,對票據信托的職能進行合理定位。票據信托作為一項產品創新,其對銀行票據業務經營的重要意義在于拓寬了票據轉賣渠道,把原本主要是銀行間的票據轉貼現交易市場延伸到了信托計劃,并以理財產品或集合信托的方式成為普通群體的投資對象。目前票據類信托基本都屬于銀信合作的產品,某種程度上講,票據信托可以滿足信托公司傳統業務收緊帶來的發行空缺,同時也可以幫助在當前信貸緊縮的環境下對資金有較迫切需求的企業的融資需求,對于貸款緊缺的銀行來講也可以有效減少信貸規模。合理發展票據信托,應讓票據證券化,引入信托公司、貨幣市場基金、保險公司、社?;鸬仁袌鐾顿Y主體,構建全國統一的票據交易市場。
第三、票據信托理財計劃的制訂和實施必須與特定的經濟背景相適應。在經濟快速增長和增長趨緩的不同情況下, 經濟中存在的投資機會、投資的期望收益率也不同,應根據不同情況考慮是否推出票據信托理財計劃。另外,必須通過理財產品創新和相應的營銷支持來達到借助于理財計劃吸引、凝聚和穩定投資者存款的目的。還應充分考慮投資者的收益率和理財產品期限對理財計劃有效性的影響[4]。
六、票據信托的市場前景
票據產品可能是目前顧客接受度最高的產品之一。這類產品比一般的銀行理財產品收益高,風險又小,而且期限較短,對一些對流動性要求比較高的客戶較有吸引力。而銀行承兌匯票也不是近來才興起的信托投資標的,在以前的銀信合作中,銀行承兌匯票是很大的一塊業務。
票據信托能夠成功發行的前提條件是票據貼現利率要能夠覆蓋信托公司的信托報酬率+委托人預期收益率+保管銀行的費率。所以一旦票據貼現率降低,剔除銀行和信托公司的收入,投資者得到的收益減少,各方的積極性都會大為降低,票據信托規模就會自然萎縮。由于最近銀監會對票據信托業務的密切關注,導致票據信托發行低迷。但是如果監管層通過調高該業務的風險資本系數,增加對項業務對信托公司凈資本的耗用,可以避免票據信托規模失控對信貸額度管控帶來沖擊。
雖然現在票據信托的規模正處于回落過程,后政策如果逐步放松,資金面不再緊張,票據信托產品的收益顯然會下滑。但票據類信托仍然有它的市場。如果即便扣除了信托公司的發行費用及信托報酬、托收銀行費用,最終留給投資者的收益率仍然比較高,那么票據信托就有它存在的必要和可能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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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向聰.信托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
[3]霍玉芬.信托法要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篇7
摘要從1982年至2007年,我國信托業先后經歷了六次整頓。我國信托業的發展模式一直不甚明確。信托業發展方向的明確首先在于信托經濟價值的明確:信托公司的價值首先在于節約了金融市場上的信息搜索、監管、審計等成本,為廣大投資人降低了金融市場的進入門檻。同時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金融服務,使其能夠充分利用現代金融體系對沖風險、投資獲利。此外,在中國金融分業經營的環境下,起到了連通市場,提高金融市場整體效率的作用。因此,信托業的發展方向也應沖凸顯核心價值的方向入手,在為客戶提供專業的金融服務,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以及提高創新能力的方面做出努力。
關鍵詞信息搜索成本交易成本市場效率自主管理能力創新能力
從1982年至2007年,我國信托業先后經歷了六次整頓。信托行業如何生存?未來向何處去?這兩個問題一致困擾著整個中國信托業。信托業能否持續健康穩定發展,關鍵在于是否對信托行業有一個穩定的定位,在于是否能提高信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及穩定有效的指向提高信托公司核心競爭力的監管政策。以上這些都必須以信托業的經濟價值討論為出發點。
一、信托業經濟價值的體現
信托業的價值在早期的金融理論中并沒有得到充分的認識。例如,現代金融理論的奠基之作Arrow(1964)所討論的證券市場是完全的,未來的每一種支付狀態都可以由現有的證券經過充分的組合達成。在Arrow(1964)的模型中,信托業等金融中介是沒有必要存在的,但毫無疑問,這與現實中觀察到的現象是完全不符的。隨著經濟理論的發展,尤其是信息經濟學以及交易成本理論的進步,金融中介理論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根據理論結果,信托業在減少金融市場進入成本以及金融交易的邊際成本等問題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信托業在分業經營的中國金融市場上也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節約信息搜索成本
在傳統經濟理論中,所有的投資者具有完全的信息。人們對市場上的投資的供給與需求以及投資項目的質量及風險具有完全的知識。單個的投資者即可以做出判斷,隨意進入資產市場,對自己的資產進行配置??墒窃诳紤]了不完全信息之后,投資機會并不是唾手可得的。人們為了尋找適合自身的最優投資項目,必須付出金融市場的“進入成本”。例如,由于金融市場上各種繁雜的金融規章制度、金融產品、交易規則以及各種金融監管的存在,投資者首先需要付出的是學習專業知識的成本。投資機會廣泛的分散在市場間,在全國范圍內尋求優質的投資項目,投資者也要付出巨大的搜索成本。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學習知識以及搜索信息所占用時間的機會成本也日益增加。這些金融市場的進入成本極有可能超出了普通投資者能夠承擔的范圍,使得普通投資者不愿進入金融市場,無法有效利用金融市場。投資者的有限參與大大的降低了金融市場的效率。此外,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為了進行投資,每位投資人都要付出同樣的這些成本,這種信息的重復生產無疑也是一種巨大的浪費。
(二)節約交易、監管成本
在沒有交易成本的經濟中,投資者會根據自己的需求最優的投資風險項目。由于風險厭惡,按照在保證一定收益率的前提下最小化整體投資風險的原則,投資者傾向于持有多種資產以對沖單個資產的風險。投資者個人的資產配置是最優的。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風險在具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間得到了最優的分擔,達到了帕累托最優的結果。
可是,現實中投資者進行每一筆交易都要付出額外邊際成本。例如,在項目進行時,投資者還需要對投資項目進行日常監管,對項目風險進行監控審計;投資者要及時處理新產生的變動和信息,做出相應的調整等。這樣,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投資者最優化決策問題就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投資者不再進行充分的分散風險行為,而只會進行至經過風險調整的投資邊際收益等于邊際交易成本的程度。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風險分擔將不再是最優的。此外,如果面對的是大型項目,這些工作是單個投資者根本不可能完成的,投資者的邊際收益不可能達到或超過邊際成本。這樣,即使投資者進入金融市場,也根本無法獲得正的收益。同樣,如果由投資者直接投資,對投資項目的監管中還會帶來“搭便車”等問題,造成項目監管不足,風險增大。
信托公司能夠充分的行使“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職能,作為受托人對投資的項目進行盡心盡責的管理。 在項目監管上,專業的信托公司無疑比普通投資者更有效率,能夠提供更加有效地監督。包括合同文本的擬定、合同條款的執行、財務賬戶監管、日常決策程序監督等等,大大降低項目違約的風險。面對著同樣的監管工作,信托公司比普通投資者的邊際成本低很多。而且與之前相同,信托公司也能夠將這些成本充分分散,從而提供優質的金融投資產品給客戶。
二、信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及發展方向
通過上一節的分析,我們知道,信托公司的價值在于節約了金融市場上存在的信息搜索、監管、審計等成本,為廣大投資人降低了金融市場的進入門檻,同時為之提供專業的金融服務,使其能夠充分利用現代金融體系對沖風險、投資獲利。
信托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成為獨立有影響力的支柱,首先必須明晰自身的定位,在為客戶提供專業的金融服務方面發力,其次要將盈利模式由傳統的依靠融資業務等被動管理逐漸向財富管理、私人銀行等主動管理業務改變,同時信托公司要充分利用信托的行業優勢,大力發展金融創新,以創新產品服務并領先市場,從而成為真正面向合格投資者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金融機構。
(一)滿足客戶需求,為客戶提供專業的金融服務
目前,我國監管機構規定的信托計劃投資者的標準:自然合格投資者的可投資資產在100-300萬元,機構投資者的可投資資產在300萬元以上,且單一信托計劃的自然人投資者不得超過50人,機構投資者不受限制,這一規定將信托公司定位于高端客戶。根據申萬統計研究,截止2010年末,中國凈資產超過100萬人民幣的家庭超過47萬人,成為世界第二大富裕人口最多的國家。同樣,當前的經濟環境也為合格投資者選擇投資信托提供了條件:在負利率以及股市低迷的時期,信托產品的收益率相對較高、安全性相對較好,對于合格投資者來說是很好的投資載體。
財富管理是信托的本質訴求,也將是中國信托業未來的發展方向。因此以服務客戶為導向的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依托專業人員,為客戶量身定制差異化信托產品和服務,是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所在。
(二)強化自主管理能力
提高自主管理能力這是近年來銀監會強調的重點。2009年12月,在銀監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強調信托公司在銀信合作中要充分發揮自主管理能力,提升在銀信合作中的主導地位。在2010年初的《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修訂)中,監管層增加了對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資產能力的考核內容。自主管理信托業務規模等指標的引入,將促使信托業增強自主管理能力。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的修訂,意在提升信托業的定價能力,改變“大規模,小收益”的現狀。未來那些通過渠道片面做大規模的信托公司將無法獲得較高評級,而擁有強大自主管理能力,能抬高手續費分成比例的信托公司將獲得更高評分并得到監管層的鼓勵。
加強自主管理能力的首先要強化風險管理能力。從我國信托公司20年的歷史中總結出一條重要的教訓就是過去信托投資公司沒有很好地堅持穩健經營的原則,在沒有嚴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盲目投資,產生大量的不良資產,積聚了很高的金融風險,有的甚至產生嚴重的社會后果。在面對不確定的市場時,信托公司應該合理利用結構化的金融衍生品,有針對性的規避對沖風險,將客戶可能的損失降到最低。同樣,信托公司切實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并建立合理的信用評級機制,全面評估每一個投資項目的信用風險。最后,信托公司建立并完善內部風險預警機制和控制機制,通過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實施動態監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等手段,逐步實現對經營風險的有效計量和監控。
加強自主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可以采取與其他公司合作的模式。雖然信托業是唯一可以進入貨幣、證券以及實業投資領域的金融機構,但是在一些專業領域,信托公司的經驗以及經營能力并不占優勢,尤其是信托公司還沒有建立起相關領域的專業投資隊伍。在這種情況下,就信托公司自身情況綜合考慮,以信托+有限合伙形式開展相應的投資業務,不失為一個較好的過渡性選擇。
(三)加強創新能力
銀行、保險、證券的法律都為其行業的發展確定了法定的模式,是該行業內金融機構的發展出現同質化。相比而言,《信托法》并未明確信托公司的業務模式,因此信托公司提供了很大的靈活性。既然沒有一個法定的盈利模式,信托公司就有更多的空間去開展各類創新業務。這就需要整合各種金融工具來提供富有個性化的解決方案,并創造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標準產品所不能實現的價值。
信托公司的創新能力的提高也是信托公司更好的滿足客戶需求,提升自主管理能力的基礎。依托產品創新,信托公司能夠為客戶提供專門的產品與服務,在產品設計中充分考慮客戶的風險、期限、流動性等偏好。通過產品創新,在自主管理中信托公司才能敏銳的把握市場的變化。任何政策及市場的變化,都有可能給一個勇于創新的信托公司帶來新的機遇。
但就目前的情況而言,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相比,信托公司的研發力量最為薄弱,研發投入十分不足,有的信托公司甚至沒有設置研發部門,一些公司雖然表面上設有研發部門,但人員和經費都十分不足。若想成為產品創新的領跑者,繼而提高核心競爭力、擴大市場份額,信托公司就必須改變過去忽視前瞻研究的態度,進一步加大公司的研發投入和研發力度,大力引進和培養產品研發人才,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組建一支高水平地研發團隊,將產品創新與《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出臺后新形勢下公司創新業務的目標和需求緊密結合起來,同時積極借鑒國外成熟市場的產品創新經驗,不斷提升公司信托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以高質量的信托產品贏得客戶滿意度和市場份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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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孫毅.近代中國經濟體制變遷中的信托業.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篇8
上一輪的券商危機中,券商的“墳墓”是違規自營和委托理財,以及自營和委托理財之間“剪不斷理還亂”的內部交易。
現在,券商對自營和新委托理財――集合委托理財要顯得謹慎得多。根據天相投資對48家券商2006年財務數據的統計,兩者在券商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加起來不到三分之一。在創新類券商中,自營證券差價收入在營業收入中所占比重為27.63%;受托投資管理收益在營業收入中所占比重僅為2.67%;投資收益與營業收入的比率為10.38%。
按照監管要求,券商自營規模不能超過凈資產的80%。但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自營比較進取的券商比比皆是。廣發證券2006年底自營規模25億元,已接近監管上限。中信證券2005年自營24.6億元,2006年9月底便已激增到65億元。
相較于用凈資本來直接約束的自營業務,監管當局對放開券商的資產管理業務――新委托理財更為小心,目前只有創新類券商才可獲批資產管理業務?!笆聦嵣希虒τ诖罂蛻舻男庞眠€沒有完全恢復?!弊C監會一位官員稱。
據統計,券商資產管理業務從2005年3月光大證券成立的第一只理財產品――“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到2006年12月底完成募集的“國都1號”,已經有14家券商設立了22個集合理財產品,發行規模近300億元。
比如,在業內以投資見長的東方證券,2006年自營收入排名第一,達到8.3億元;委托資產管理收入2.35億元,兩項加起來占總收入的57%。2005年6月,東方證券發行了“東方紅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東方證券提出以自有資金認購計劃的10%并優先承擔損失,雖然免收管理費,但在投資者獲得2.25%的基本收益后可以累進提取業績報酬。2006年,東方證券以23億元的受托資產規模,獲得凈利2億元多。
在業內專家看來,券商在自營、委托理財方面仍存在著諸多風險。
首先,如何在同一家券商的自營和資產管理之間建立“防火墻”,仍然缺乏細致的規定和相應的監管措施。2006年7月開始征求意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要求計劃管理人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明確托管機構,并建立嚴格的業務“防火墻”制度,前臺業務運作與后臺管理支持應當分離,但這一實施細則至今尚未正式頒布。
其次,券商資產管理的私募性質并沒有被嚴格定義。雖然當前規定了券商不能用公開的廣告辦法做推廣,但并未對真正能辨識風險、承擔風險的合格投資者提出定義。
事實上,美國證監會即對私募產品的合格投資人有嚴格的規定。中國銀監會前不久制定的《資金類集合信托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對此進行了參考。
該辦法定義的合格投資人是:“投資一個資金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個人資產凈值或夫妻資產凈值(除自用不動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個人收入在最近兩年內的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兩年內的每一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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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臺灣信托稅制;所有權歸屬;雙重征稅;稅負不公;公益信托
一、臺灣的信托稅制
臺灣于1996年和2000年的《信托法》及《信托業法》構成了信托的基本法。為了配合兩法施行,臺灣于2001年對相關稅法進行了修訂?!芭_灣的信托稅制并非對于信托本身課稅,而是對于信托行為所衍生出的法律行為及財產的管理、處分課稅”①,涉及的稅法包括《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房屋稅條例》以及《契稅條例》等。
(一)信托所得稅制
臺灣對所得稅的課征遵從如下幾個原則:
1.受益人納稅原則。信托財產年度所得視為受益人的年度所得,納入受益人的年度所得額課征所得稅。當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由受托人作為納稅義
務人。
2.發生主義課稅原則。信托財產一旦產生收益,即視為受益人享有利益,不論受益人是否已實際取得,均應在發生應稅項目時納稅。例外為共同信托基金、證券投資信托基金等,于信托利益實際分配時課征所得稅。
3.形式轉移不納稅原則。由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財產在設立、管理和終止環節中,存在很多形式轉移的現象。在形式轉移行為中,信托財產并未產生實際的收益,因此不課征所得稅。
4.公益信托稅收減免原則。公益信托受益人就信托財產所得收益部分免納所
得稅。
(二)信托相關遺產與贈與稅制
遺囑信托的情況下,在委托人死亡時,信托財產應計入委托人的遺產總額并依法征收遺產稅。在遺囑信托存續過程中,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中未實際取得的部分同樣課征遺產稅。但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公益信托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基于實質課稅原則,信托實質上構成了對受益人的贈與,應繳納贈與稅。這一點在他益信托中尤為典型。一般認為自益信托中信托財產的最終歸屬人仍為委托人,沒有實質的贈與行為,不課征贈與稅。但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是信托財產的最終歸屬人,視為委托人將享有的信托財產利益無償贈與受益人,于信托設立時課征贈與稅。
(三)信托相關營業稅制
臺灣地區的營業稅又稱為加值型營業稅,相當于大陸地區的消費型增值稅。信托存續過程中,受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及進口貨物,應就增值額課征營業稅。受托人依信托本旨向受益人交付信托財產的行為屬于無償轉移,視為銷售貨物,于交付時課征營業稅。信托財產的形式轉移行為不視為銷售,不課征營業稅;為公益信托而出售的貨物和舉辦的義演則免征營業稅。
(四)信托相關不動產稅制
臺灣不動產信托涉及的稅種包括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和契稅。在信托關系存續中,受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處置不動產,產生應稅項目時,以受托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征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和房屋稅。在信托終止環節,受托人依信托主旨轉移信托財產于受益人時,由受益人繳納土地增值稅。信托設立、存續和終止環節的形式轉移行為,不課征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因公益信托而取得的不動產,免征房屋稅。
二、我國大陸地區信托稅制現狀及問題
我國大陸地區于2001年《信托法》,于2007年施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2010年施行《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形成了目前規范信托與信托業的“一法三規”。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施行,信托業也經歷了迅速發展,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一同成為我國金融的“四大支柱”行業。目前我國信托業面臨轉型,從以融資信托為主逐漸向融資、投資、事務管理信托“三足鼎立”的態勢發展。與信托的快速發展不相協調的是,大陸地區的信托稅制極為滯后。臺灣的經驗表明,完善的信托稅制是信托業健康、全面發展的重要基礎,因此大陸地區配套稅制的完善對信托業發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國至今尚未制定信托稅收制度,使得信托稅收面臨著如下幾方面嚴重問題:第一,重復征稅。按照稅法現行規定,信托設立環節和信托終止環節信托財產的轉移須課征兩次流轉稅;信托財產收益發生和分配時須課征兩次所得稅,面臨著重復征稅的問題。第二,稅負不公。一方面,信托行業面臨著重復征稅的問題;另一方面,各類信托產品也面臨著截然不同的稅制環境。第三,公益信托的稅收優惠政策欠缺。信托法對公益信托的鼓勵只有原則性的規定,缺乏相關的稅收優惠與政策支持。總之,現存的信托稅收問題及配套制度的缺失將阻礙信托的發展,解決信托課稅問題已刻不容緩,而解決信托課稅問題的法理基礎是對信托稅法相關要素進行
界定。②
三、臺灣信托稅法制度對大陸地區的借鑒與啟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信托制度均繼受而來,在信托業發展初期同樣面臨著英美信托法“雙重所有權”與民法“一物一權”相碰撞所帶來的課稅難題。臺灣利用相對完善的信托稅制克服了信托財產所有權“二元化”帶來的問題,在以下幾方面可為大陸地區提供參考與借鑒。
(一)明確信托稅制的理論基礎與原則
信托稅制的構建,除遵循一般的稅法理論和原則外,還應明確信托特有的理論原則,為信托課稅實務提供指導。我國大陸地區可以借鑒臺灣地區的經驗,在建立信托稅制時,以實際課稅原則和稅收公平理論為一般理論基礎,對信托行為實際上構成應稅行為的,課征稅款;對構成形式轉移行為的,不課征稅款,以避免重復征稅的問題。同時以信托導管理論為具體指導原則,以實現稅負公平。
(二)確定信托稅制的立法模式
我國臺灣地區信托稅制的立法模式可為分散立法。大陸地區在《信托法》實施之前已有完整的稅收法律制度,因此可以借鑒臺灣的立法模式,修改主要稅法,增加信托稅制的內容。由于法律條文規范較為簡練概括的局限性,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可以在稅法修訂后,以規章的形式對稅收稽征實務進行補充。
(三)完善信托稅制的構成要素
臺灣地區信托課稅之相關構建了全面的稅收要素,對稅種、納稅主體、征稅客體、納稅環節、稅率和稅收征管制度均有明確的規定。我國大陸地區在修訂信托稅法時,可在稅收要素的具體規定方面借鑒臺灣地區,確立稅種和納稅環節等核心問題,在確定納稅主體和稅收征管制度時注重操作的便利性③。
(四)支持和鼓勵公益信托
支持和鼓勵公益信托既是我國《信托法》的立法導向,又對公益事業的發展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公益信托涉及稅種繁多,因此需“構建統一協調的公益事業稅收法律制度”④,包括統一公益贈與的稅前扣除標準、對捐贈公益信托的財產免征財產稅和流轉稅,對公益信托的收益所得免征所得稅等措施。
信托稅制依附于信托行為存在,又為信托業的持續穩健發展提供保障。大陸地區應借鑒臺灣地區的經驗,既尊重信托在法律上的特殊性⑤,又要克服信托固有的避稅特性,盡早出備的信托稅制。
注釋:
①王志誠. 封昌宏, 信托課稅實務[M]. 臺灣: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民國九十八年:32.
②李青云. 信托稅收政策與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國稅務出版社, 2006: 92.
③周小明. 信托稅制的構建與金融稅制的完善[J]. 涉外稅務. 2010(8): 19.
④郝琳琳. 信托所得課稅困境及其應對[J]. 法學論壇. 2011(5):155.
⑤李生昭. 中國信托稅收機理研究――基于信托本質分析基礎[J]. 中央財經大學學報. 2014(6):2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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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小明. 信托稅制的構建與金融稅制的完善[J]. 涉外稅務. 2010(8).
[4]郝琳琳. 信托所得課稅困境及其應對[J]. 法學論壇. 2011(5).
篇10
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是金融市場的主體,構成了金融市場的核心部分,兩者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不可分割。貨幣市場的發展能保證資本市場有充裕而穩定的資金來源,從資本市場退出的資金也需要貨幣市場的承載,只有這兩個金融市場的相互銜接、相互溝通、均衡發展,才能保證金融市場體系的正常運轉。同時,金融市場的同質性客觀上也要求兩個市場必須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融合與滲透,人為地分割兩個市場,造成了彼此之間的資金流動困難,致使兩個市場形成的利率及收益率水平存在明顯差異,無法準確、迅速地反映市場資金的供求狀況,也無法形成基準的利率及有機相連的利率結構,導致市場價格機制及資源配置機制低效率甚至失靈。
一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分割發展的問題及影響
自1997年6月商業銀行從證券交易所退出以及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建立以來,中國的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幾乎被完全割裂,兩個市場相互牽制,隱含較大的金融風險,在此我們通過分析這兩個市場存在的問題來考察市場的分割給金融市場尤其是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自身帶來的不利影響。
(一)貨幣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對資本市場的影響我國貨幣市場的發展一直滯后于資本市場,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同業拆借市場不發達,交易主體少、規模小、品種少,而且地區差異大,使同業拆借市場利率不能完全反映貨幣市場真實的資金供求水平,影響市場的資金流動。(2)票據市場規模小,基本上沒有形成一個全國統一的市場;工具單一,表現為單一的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業務發展滯后;參與主體少,商業票據種類及其二級市場的缺乏,很難滿足各類投資者的需要,也難以將資金的供求信息準確傳遞。(3)債券市場的分割,由于銀行間的債券市場和滬、深證交所的債券市場的市場主體不同,發行的債券種類不一,融資期限、結算方式、價格及抵押券種的不同,大大削弱了債券市場的活躍度及兩個分割市場的利率關聯度。(4)貨幣市場子市場發展不平衡,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回購市場的發展較為迅速,而票據市場、國庫券市場與其他市場發展相對緩慢。由于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的資金流向、流量與貨幣市場的利率、資本市場的證券價格是相互影響的,貨幣市場發展的滯后,使貨幣市場流入或流出資本市場的資金受到限制。同時,資本市場合理的價格機制取決于利率機制的市場化和合理化,而基準利率和合理利率機制有賴于貨幣市場的發展。由于貨幣市場利率不能反映市場資金供求的真實狀況,造成資本市場定價標準發生偏差,使證券價格、保證金利率、融資券利率等系列價格失準,增加了資產價格的波動性,從而加劇資本市場的波動,制約了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此外,在我國貨幣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資本市場不僅要承擔長期性的資源配置作用,而且要承擔流動性管理的責任,也會加劇資本市場的波動。
(二)資本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對貨幣市場的影響我國資本市場存在的問題:(1)規模小。2002年全國股票交易統計表的數據表明,2002年末中國股市的市價總值占GDP的比率為37.6%,(其中滬市市價總值25363.72億元,深市為12965.41億元,GDP為10.2億元)與國外相比明顯偏低,如果剔除不能流通的國有股、法人股,流通市值為12484.55億元,占GDP的比率更低,為12.24%,說明了我國股票市場的有效規模小。(2)子市場的發展不均衡。中國資本市場存在“強股市、弱債市、強國債、弱企業債”的結構失衡特征,尤其企業債券在整個債券市場中所占的比例很小。(3)資本市場結構不合理。缺乏機構投資者、大量國有股和法人股未參與流通等。此外,資本市場上還存在著股市運作不規范、缺乏合理的退出機制、市場投機性強及上市公司質量不高等問題,最終造成資本市場效率的低下。1992年-2001年,我國工商企業從各類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增加額為8.6萬億元,但從股票市場只籌集資金7755億元,相當于銀行貸款的8.9%。另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司的統計數據,2002年國內非金融企業部門貸款、國債、企業債和股票這4種方式融入的資金總計為24233億元(本外幣合計),凈融資分別為19228億元、3718億元、325億元、962億元,比重為79.4∶15.3∶1.3∶4,間接融資比例過高,直接融資比例過低。由于資本金比率過低,這些企業需要的是長期性、資本性資金,并非銀行的貸款對象,應該到資本市場籌資,但現行資本市場融資格局又限制了這種需求。要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就需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讓更多的銀行資金進入。但由于資本市場存在的問題,給銀行資金的進入帶來風險,尤其是銀行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在加大股市“泡沫”和市場風險的同時,也加大了商業銀行信貸風險,伴生著相關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有關人員的腐敗違紀、道德敗壞,增加了金融業的道德風險和信用紊亂。
二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相互銜接的途徑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通過資金的流動相互銜接,切斷了它們之間的通道,割裂兩個市場的聯系,我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不能同步發展,尤其在加入WTO之后,將難以面對國際競爭,應探尋兩者之間相互銜接的途徑
(一)引導貨幣市場資金流向資本市場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除貸款業務外,幾乎難以找到更加有效的資金運用方式,引導貨幣市場資金流入資本市場,在穩定股價、幫助證券公司克服營業資金不足的同時,也為商業銀行提供新的資金運用途徑,改變其盈利模式與金融資產結構單一的局面。
1.通過銀行間市場。1999年8月和10月,中國人民銀行先后下發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被允許參與銀行間同業拆借和國債回購業務,銀行資金通過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間接進入股市合法化。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是銀行間市場最主要的資金需求者,而國有商業銀行是最大的資金供給者。2002年中國貨幣政策報告的數據表明,國有商業銀行為唯一的資金凈融出部門,凈融出資金49077億元,而證券及基金公司凈融入資金6692億元,占凈融入資金的13.6%。通過交易主體的相互交叉,兩個市場達到了一定程度的相互滲透。
2.銀行信貸資金。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尚不允許銀行信貸資金直接流入股市,但由于股市的高回報,以企業、個人為代表的微觀經濟主體挪用銀行貸款進行股票投資,是我國銀行資金進入股市最基本、規模最大的一條途徑。3.儲蓄存款的分流。包括存款人直接購買股票的直接分流和存款人通過中介購買股票即通過私募基金方式購買股票的間接分流兩種方式,后者屬非正規渠道。我國目前有8.7萬億的儲蓄資金,應支持機構和個人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引導儲蓄資金入市,以改善銀行資產負債結構,提高企業直接融資的比例。
4.通過股票質押貸款從銀行借入資金。2000年《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頒布,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以法規的形式確定了作為法人企業的證券公司使用股票這一權利質押物進行貸款的有關具體規定。
5.投資債券市場。我國商業銀行從1994年開始持有國債,到目前為止,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相當一部分國債,商業銀行是重要的國債投資主體,同時還作為市場的參與者從事國債交易和回購業務。2001年以后,由于管理層查處違規資金進入股市及股市的低迷,大部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將資金轉投債券市場。
(二)引導資本市場資金流向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也是商業銀行的籌資場所,商業銀行可通過上市從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不僅能夠吸引資本市場資金流向貨幣市場,對資本市場本身的發展也十分有益。目前我國有4家上市銀行,即深圳發展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和招商銀行,它們通過首發(InitialPublicOffering,IPO)和配股,籌集了200多億元的資金,充實了銀行資本金。但與外國商業銀行比較,我國商業銀行從資本市場上籌集的資金是很少的。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將要或正在采取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中國銀行已成功地整合了在港分支機構及其業務,實現了上市;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也先后表示要爭取在三五年內完成股改上市。此外,隨著銀行業務的發展,銀行卡業務、網絡銀行業務等的分拆獨立成為發展趨勢,資本市場為這些業務的分拆獨立化及公司化運作提供了可實現的外部條件。
三促進我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均衡發展的措施在分割的市場中,居民因為股市風險太大而不得不忍受銀行儲蓄存款的低利率,銀行也由于國債收益率的不斷下降而遭受損失,保險資金除了存入銀行或者購買國債,缺乏其它更有效的保值、增值手段,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及未來的償付能力
為此,應該研究和探討如何借助資本市場的投資工具,分流居民儲蓄存款、引導金融機構的巨額存差進入資本市場,提高資金的運作效率,完善貨幣市場,促進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均衡發展。
1.擴大市場交易主體。允許更多的金融機構進入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加快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租賃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直接入市交易的進程。對于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等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建立金融機構的形式間接入市;對于個人投資者,則可以通過建立柜臺交易制度提高個人持有債券的流動性。為了適應場外市場的特點,要積極推動做市商制度的建立,以穩定市場價格、維持市場流動性、滿足市場參與者尤其是中小金融機構的需要。
2.積極推進股票質押貸款的進一步發展。這是一種易于控制風險的銀行資金入市方法,但在已推出的券商股票質押貸款中,由于限制太多、程序復雜,吸引銀行資金的作用還不大。應簡化程序與放寬限制,拓寬質押品的范圍和質押人的資格,通過對質押率和質押利率的調節,增加或減少信用交易保證金來控制信用風險,積極準備在適當的時候推出除券商外的企業和個人股票質押貸款業務?!蹲C券法》《商業銀行法》《民法》等法律的實施,使得股票質押貸款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障礙;科技的發展,現有的劃卡、電話委托、網上交易等多種形式,完全可以達到自動封戶、解凍等質押貸款的必備步驟,開展的條件已具備。
3.發展開放式基金和信托業務,分流居民儲蓄存款入市。投資基金將居民的小額儲蓄匯集起來,通過證券和其他資產的有效組合,以較小的投資風險獲取較為穩定的投資回報,特別是開放式基金相對較高的資金安全性和靈活的可贖回機制為投資者提供了相對低風險、收益平穩的投資品種,能有效銜接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將貨幣資金轉化為證券投資資金,對儲蓄存款的分流效應更加明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凈資產突破1000億元,已經成為分流和吸收儲蓄資金轉化為股市投資資金的重要載體。信托公司是中國唯一能同時涉足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的金融機構。由于信托可為投資者提供量身定制的個性化服務,投資股票的資金信托計劃,有望獲得投資者尤其是富裕階層的青睞,隨著證券市場的轉暖,貨幣政策的進一步松動,信托公司會將更多的居民儲蓄逐漸引入證券市場。
4.發展貨幣市場基金。美國貨幣市場基金絕大多數由證券公司經營,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管轄,是以國庫券、政府公債、銀行承兌匯票、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商業票據等流動性強的貨幣市場工具為投資目標的基金品種。我國目前融資格局仍以銀行為主,為避免金融風險過多集中于商業銀行,可考慮發展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通過在貨幣市場上短期金融工具的交易,為資本市場的參與者提供短期融資的便利,如券商可以選擇貨幣市場基金作為國債回購的對手方,一些大公司可直接通過發行商業票據方式或直接向貨幣市場基金出售銀行承兌匯票取得資金,解決券商和上市企業短期資金的暫時不足,為資本市場提供有效融資支持。5.借鑒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經驗,開發新的金融市場工具,增加市場交易品種。借鑒國外貨幣市場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發展多種貨幣市場工具。如允許資產質量較高、信譽較高的企業發行短期商業票據,增加銀行承兌票據的發行量,發行部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發行短期國庫券、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住房貸款的證券化等。同時,根據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新動向,開發新型金融工具,提高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整合能力。如貨幣市場工具的盈利能力較低,投資者不愿承擔中長期金融工具的較高風險,便產生了浮動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存款證、遠期利率協議、利率調期等新型金融工具,盡管期限較長,但采用短期利率計算,回避了資本市場的利率風險。超級秘書網
6.加速債券市場的融合,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債券市場具有跨越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兩個市場的獨特功能,由于缺乏一個成熟的債券市場,金融風險過度集中于銀行體系和股票市場。2002年4月,央行公告,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將實行準入備案制。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放開,將加速債券市場的融合,但是銀行不能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銀債市場的單向開放對銜接貨幣與資本市場意義還不是很大。應取消銀行間債券市場,將其并入滬、深證券交易所的債券市場,改革當前的證券市場準入機制,放寬準入條件,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都可準予入市參與債券的所有交易,成為市場的主體。同時,大力發展地方市政債券、開發公用事業債券、鼓勵效益好的企業發行債券、開發高資信等級債券等,加快債券市場的發展步伐。
7.吸引海外資本。證監會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聯合頒布的《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始了資本市場中通過收購、兼并方式吸引外資的嘗試;QFII制度的實行,則邁出了我國通過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等方式吸引外資的第一步。加入世貿組織后,有關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國內市場的限制將逐步放寬,我國應加快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步伐,利用外資先進的管理經驗、良好的資金運用能力,加大外資介入我國資本市場的力度,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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