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融資的概念范文
時間:2024-03-27 11:10:2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負債融資的概念,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實際利率法在財務管理中已有廣泛應用,只不過《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準則)第十四條針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進行了具體解釋:實際利率法是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應該說實際利率法概念本身并無很大問題,其主要問題出在其所涉及的攤余成本的概念上。
“攤余成本”一詞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首次出現,準則第十三條指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扣除已償還的本金;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于金融資產)。
分析該攤余成本之概念,發現它存在以下問題:(1)不是標準概念模式。按標準的概念模式,攤余成本概念應為“攤余成本是……”,所以準則中的概念最多算是一種計算公式的文字表述。(2)表述令人費解、含糊其辭。準則中的概念第二條“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中,“加上或減去”令人費解,讓人無所適從,不知何時應加何時應減。“到期日金額”和“累計攤銷額”的說法是含糊其辭的,因在不同付息方式下,“到期日金額”和“累計攤銷額”的內涵是不同的。(3)強行統一、邏輯混亂。準則中的概念試圖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所謂“攤余成本”進行統一,概念中統一用到了“攤余成本”、“償還”、“本金”等用語,殊不知這完全是不遵循客觀規律的強行統一,其結果是導致了邏輯混亂。盡管人們對“成本”一詞的解釋各異,但基本內涵是一致的:成本是投資(可廣義、狹義)的代價或耗費。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是對立的矛盾雙方,一方形成金融資產,另一方就形成了金融負債。金融資產方對其投資可用“成本”概念,金融負債方對收到有投資是不宜用“成本”概念的,可用“本金”。同樣,金融負債方歸還本金時可用“償還”字眼,金融資產方則應為“收回”。
另外,比較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兩概念,筆者認為攤余成本概念中“初始確認金額”與實際利率概念中的“當前賬面價值”其實是一樣的,為何要用兩個概念也令人費解。
二、實際利率法的應用不是應用,而是在進行數學計算
實際利率法要求在核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在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上合理攤銷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溢折價,并使每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更加符合實際情況。但由于攤余成本概念的缺陷,使得人們認為實際利率法非常深奧。有關教材、參考書在講解實際利率法時甚至舍本逐末,忘記了實際利率法只是在核算金融資產的利息收入或金融負債的利息費用時的一種方法、一個理念,不去闡述如何進行核算,只是進行列表計算攤余成本,變成了純粹的數學計算。
[例1]甲公司20×1年1月1日,支付價款10000000元(含交易費用)從活躍市場上購入某公司發行的5年期債券,面值12500000元,票面年利率4.72%,按年支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支付。甲公司將購入的債券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首先計算出實際利率i為10%,(實際利率的具體計算過程可以省略)然后是列表確定以攤余成本為主的有關數據,見表1:
通過列表看似簡單明了,可以供人們查詢使用,其實非常復雜,讓人難以理解和掌握,單看此表,初學者根本不明白利息調整為什么是實際利息減去票面利息,更不明白年末攤余成本為什么是年初攤余成本加上利息調整。而折價購入債券時,數據關系又會發生變化。同樣,金融負債方的數據關系也會發生變化。因此,初學者基本都是依葫蘆畫瓢,離開教材或指導書后就無從下筆了。
三、實際利率法的改進
(一)取消攤余成本概念,修訂實際利率法概念 仔細分析攤余成本,發現它其實就是賬面價值,這個賬面價值是按實際利率法計算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同時攤銷溢折價后自然形成的,通過查看總賬即可得知,無需引入一個新概念。
在取消攤余成本這一概念的基礎上,實際利率法可定義為:實際利率法是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此定義既簡單明了,又重點突出,實際利率法的核心就是核算實際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
(二)深刻理解相關概念內涵,回歸準則進行賬務處理 (1)理解實際利率法、攤銷等概念的內涵及目的。要熟練應用實際利率法,必須深刻理解實際利率法、攤銷等概念的內涵及目的。要理解實際利率法,不僅要了解票面利息與實際利息。而且要理解攤銷問題。關于攤銷主要明白三個問題:攤銷什么;為什么要攤銷;如何攤銷。筆者認為這是理解和應用實際利率法之關鍵,但沒有任何一本指南、教材或參考書談到這個問題,這也是造成初學者難以真正掌握實際利率法的主要原因。
關于攤銷什么:準則要求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不考慮發行費用等,公允價值就是雙方的買賣價格,這個公允價值與其面值或成本之間上是可能存在差額的,這是因為債券的發行受同期市場利率的影響較大,會產生溢折價。實際利率法下要攤銷的對象就是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溢折價。如前例中的攤銷對象就是購入債券時的折價額2500000(12500000-10000000)元。
關于為什么要攤銷:和所有攤銷的目的一樣,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溢折價的攤銷也是為了體現權責發生制,并使實際利息收入或費用能較均衡地平攤到存續期間,避免會計數據失真。只不過在實際利率法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溢折價的攤銷不是按直線法攤銷,也即不是簡單地按債券的存續年限進行平均分配。通過逐期攤銷,在債券期滿時,債券的溢折價要攤銷干凈,以使債券的賬面價值等于票面金額。
關于如何攤銷:首先是攤銷時的借貸方向問題。因為攤銷后的最終結果是要使債券的賬面價值等于票面價值,因此,在逐期攤銷時,無論是金融資產還是金融負債,也無論是溢價還是折價,進行與初始計量時的借貸方向相反的處理即可。這樣不斷使賬面價值逐漸接近票面價值,最后一期正好回歸到票面價值。
然后是攤銷金額的確定問題。在后續確定逐期攤銷金額時,主要采取倒擠法確定每期攤銷額,也即用票面利息(票面金額乘以票面利率)減去實際利息(賬面價值乘以票面利率)(溢價情況下)或用實際利息減去票面利息(折價情況下),但在最后一期時要進行尾差調整。
(2)走出純計算誤區,回歸賬務處理實務。正因為要采取倒擠法也即相減的辦法確定每期攤銷額,因此許多教材、參考書紛紛重點介紹如何編表,卻忽略了賬務處理本身,這既使初學者覺得實際利率法難學難用,又對他們產生了誤導,以為實際利率法就是編表,或者以為編表是實際利率法的前提,其實不然。理解了實際利率法的真諦并回歸會計處理實務時,會發現實際利率法既不難,也不需要編表。
[例2]承例I20×1年1月1日購入債券時,為折價購入,折價額2500000元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總賬科目下的“利息調整”明細科目,這個“利息調整”就是攤銷對象。賬務處理為: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25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2500000
此時,“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為借方余額10000000元,初始待攤銷(調整)總額為2500000元。
后續各期計算票面利息、攤銷“利息調整”并確認實際利息收入時,因“利息調整”初始記錄在貸方,后續分期攤銷時,則應記錄在貸方;同時,計算的票面利息理應計入“應收利息”借方,確認的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貸方。因此,賬務處理模型為:借記“應收利息”(票面利息=票面金額×票面利率)、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倒擠,實際利息-票面利息),貸記“投資收益”(實際利息=賬面價值×實際利率)。
據此,20×1年12月31日確認實際利息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1000000-590000)
410000
貸:投資收益(1000000×10%) 1000000
收到票面利息利息時的賬務處理(后略):
借:銀行存款 590000
貸:應收利息 590000
此時,“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為借方余額10410000元(10000000+410000)。
20×2年12月31日即第二年末確認實際利息的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1041000-590000)
451000
貸:投資收益(10410000×10%) 1041000
此時,“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為借方余額10861000元(10410000+451000)。
20×3年12月31日即第三年末確認實際利息的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496100
貸:投資收益(10861000×10%) 1086100
此時,“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為借方余額11357100元(10861000+496100)。
20×4年12月31日即第四年末確認實際利息的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545710
貸:投資收益(11357100×10%) 1135710
此時,“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為借方余額11902810元(11357100+545710)。
(3)第五年末要進行尾差處理。截止到第四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為借方余額11902810元,比票面金額12500000元還差597190元。從另一個角度看,初始待攤銷(調整)總額為2500000元,第1、2、3、4年已攤銷(調整)金額合計為1902810元(410000+451000+496100+545710),還余597190元。因此,第五年末的攤銷額即利息調整額應為597 190元,而實際利息收入即投資收益應為應收利息加上利息調整額。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597190
貸:投資收益 1187190
從以上的核算過程可以看出,只要真正理解了實際利率法, 需要確認實際利息收入或費用時,完全可以利用相關原理、查找賬簿中的余額進行簡單計算后來進行賬務處理,根本無需列表計算。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金融工具;概念框架;會計準則;公允價值
一、金融工具與國際會計準則的發展
1989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和加拿大會計師協會(CICA)開始了一個合作項目來制定一套有關金融工具確認、計量和披露的綜合標準。IASC于1991年9月了一份公開草案(E40《金融工具》),該草案于1994年1月作為E48《金融工具》被再次修訂和公布。與此同時,CICA也了類似的公開草案。由于考慮到對E48的強烈反應,IASC和CICA決定將該項目分成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在1995年6月完成,即在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時完成。1997年3月,第二階段引起了一場有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會計的討論議案。該議案陳述了確認、轉移、不確認、計量以及套期的問題,并且提到:“顯而易見的是,現行的會計大大不同于傳統的歷史成本實務……”。然而,它強調了論文中提議的原則是在IASC關于編制和列報財務報表的框架的解釋范圍內的。
根據1997年討論議案上的評論,IASC決定繼續分兩個階段進行:(1)一個臨時的準則(IAS39,1998);(2)一個綜合的、更長期的與國家準則制定者合作的項目。第二階段導致了金融工具準則制定者聯合工作小組(JWG)于1997年晚期建立。JWG的目標是檢驗采用在DP(1997)上陳述的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原則是否可行。JWG由來自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新西蘭、北盟、英國、美國和IASC的會計準則制定者和職業團體。它有關金融工具和其他類似項目會計(JWG,2000)是以公開草案、申請補充和結論基礎形式表示的。然而,IASC迫不及待JWG建議書的完成。為了完成一套核心的國際準則,使之能被國際證券組織委員會(IOSC)采納并適用于跨國資本籌資租上市,IASC需要一個確認和計量金融工具的標準。1998年6月,IASC了E62《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并在1998年11月以IAS39出臺。IAS39是作為臨時準則的,而且是對DP(1997)和JWG(2000)建議的綜合公允價值方法的一個妥協,在IAS39準則下,一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以成本計量,而其他的則以公允價計量。
IASB已經包含了列入金融工具會計研究議程的各個方面。特別地,這種混合的計量模式帶來的困難和復雜性被關注。在短期內作為改進工程的一部分,IASB已經了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和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這些改進不涉及到準則中概念的實質性變動,但是收到一些來自準則實施的論文和作者的意見和建議。關于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的IASC框架在1998年5月作為公開草案和1989年7月作為最終的準則。除SIC6外,該框架從那時起一直保持不變。盡管有關金融工具國際會計準則的發展始于1989年,并在同一年頒布了框架,但仍是不完全的。DP(1997)和JWG(2000)是以框架原則為基礎的。然而,對于這些建議書的反對導致了IAS39的,這是一個臨時的混合模式解決方法。發展一套與框架相符合的金融工具準則的滯后是由金融工具的復雜性、框架的不完備性、框架導向的財務報表編制解決辦法的公認性缺乏所導致的。因此,下面有關金融工具的討論會對框架所包含的七個公告中的大多數具有一定啟示作用。
二、概念框架對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要求
在IAS39下,金融工具的確認取代了CF確認標準。框架指出,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的確認要求未來利益的可能獲得和計量的可靠性,然而IAS39僅僅要求:當且僅當實體成為工具的契約規定條款的一方時,它才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一項金融負債。因此,對于金融工具來說未來收益(或損失)的可能性的確認不困難,而對公允價值計量就有一定的困難。對契約規定條件的關注意味著契約基礎會計對傳統交換有很大的偏離(Hughes,1987,Bradbury & Prangnell,2002)。例如,在考慮可轉換條款的情況下,即給持有者在未來一定日期轉換為權益的能力。這個交換觀點可以依據轉換的可能性將可轉換工具分類為所有負債或所有權益。然而在契約前提下,那些本身就是金融工具的組成部分可能被分別加以確認和計量。因此,一個可轉換的工具能夠導致一項負債組成部分或一項期權(可換為權益)組成部分的確認。
有關公允價值是最恰當的衍生工具計量基礎的主張受到準則制定者的大力支持。除衍生金融工具外,JWG(2000)擴延了公允價值的運用范圍,因為其認為公允價值對所有的金融資產和負債來說都是最合適的計量基礎。公允價值是市場導向的概念,而不受持有資產或擁有資產處決權(FASB,1999)的特定實體影響。在公允價值計量金融工具的中心作用下,提出了三個對CF有啟示的問題:(1)計量屬性;(2)公允價值的含義;(3)交易成本。IAS39要求以歷史成本作為最初確認,這是假定的公允價值,與框架中歷史成本的定義一致。對于許多金融資產來說,IAS39也要求以公允價值再次計量。然而,以公允價值初始計量和以公允價值再次計量之間存在細微的差異,因為他們要估計兩種截然不同的屬性。再次計量的目標是以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另一方面,初始計量與給定對價的公允價值有關。一個獲得者可能付出比愿意購買者和出售者估計的更多,因為這項資產有特殊的用途(如對給定價的公允價值可能已包含使用價值的元素),這個差異對于金融工具可能不是實質性的問題時,涉及的原則對非金融資產的獲得可能意義重大。JWG(2000)認為公允價值是一個脫手價值,IAS39關于公允價值的本質不清楚。然而不是每個人都認為公允價值應該是脫手價值。有些更傾向于其他的計量基礎,如剝奪價值(Horton & Macve2000)或使用價值(Barth & Landsman,1995)。但問題在于框架沒有包含公允價值、剝奪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討論。進一步說,框架的第101段闡明了企業在編制它們的財務報表時大多數通常采用的計量基礎是歷史成本。在IAS39指導的范圍內涉及所有的金融工具,很多將以公允價值報告現行可獲銷售額和持有可轉換票據,這樣做可能不正確。
在框架有關計量的部分里需要闡明的另一個問題是交易成本。公開草案要求交易成本應包括在持有到期的投資的初始計量里,但不包括在規定要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初始和再次確認)里。因而,1998年公開草案作為IAS39公布,意味著交易成本的處理已經完全改變了IAS39的發展。進一步說,在改進的IAS39中交易成本的處理不是一成不變的。IAS39要求在活躍的市場中買進和賣出的價格作為公允價值估計。然而,因為買賣差價是一項交易成本(Callahan etal,1997),買價和賣價的使用與以不扣除任何交易成本的公允價值的再次確認要求不一致。
三、金融工具會計對概念框架的影響
以上詳細分析了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對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基本要求,這只是金融工具會計對概念框架影響的抽象或表面部分,金融工具會計對概念框架的真實影響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會計信息相關性和可靠性權衡。會計信息相關性和可靠性之間典型和特有的權衡關系已經是金融工具討論的一大特征。框架第92段指出:“在利潤表中,當與一項資產的增加或一項負債的減少有關的未來經濟收益增加能可靠計量時,收益將在損益表中被確認。”事實上,這意味著收入與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同時加以確認。這是一個清晰的陳述:(1)可靠性是一項資產(或負債)計量問題而不是利潤表問題,(2)公允價值損益應確認為收益。JWG(2000)建議書的許多批評者們認為:對于金融工具來說,公允價值不能以可靠性衡量。JWG(2000)建議書的支持者們也擔心公允價值對不穩定收益的影響(Bradbury,2002;Hague,2002)。這些爭論表明了對不穩性的影響和可靠性的定性特征之間的困惑(Bradbury,1999),這個問題也集中于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之間的權衡關系。CF的定義是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的,在計量了資產和負債后,權益(和相應的收益)是剩余的。然而,一些人認為金融工具會計中的關鍵問題不是公允價值而是業績計量(Macve,1999;Mum-ford,2000)。IAS 39最后達成一個實務上的妥協方案,它允許某些公允價值損益計人權益(如可用銷售票據、現金流套期,以及外商投資主體中凈投資的套期),這意味著I-ASB關于報告財務業績項目是解決公允價值有關問題的前提。
2.金融工具的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轉讓(如抵押和可收回信用卡的證券化)是會計的一個復雜領域,因為一些轉讓并不是純粹的銷售。之所以會出現,是因為轉讓者仍有興趣或介入到轉讓的資產(如轉讓者提供擔保或有權為資產提供服務或有購回資產選擇權或為受讓者提供返還資產給轉讓者的選擇權)。該會計問題是轉讓者是否放棄控制以及必須終止確認該資產或已參加不影響資產確認的金融交易。對于IASB來說,在這個領域建立國際協調將是一個巨大的任務,因為美國和英國達成的解決方法有很大不同。英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SB)已采用了風險與報酬對等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只有主體不再承擔金融資產固有的風險和收益,它才終止確認該項金融資產。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FASB)的SFAS140《金融資產轉讓與服務和負債清除會計》采用了所謂的環境導向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不是以判斷受讓者是否承擔了風險和報酬為基礎的,而是以是否有一系列的表明控制已放棄的條件存在為基礎。例如,如果受讓者有權以該資產作擔保和交換該資產,該資產不受轉讓者和破產或接管后債權人的控制,轉讓者無權或不負義務回購或贖回該項資產,則主體應要求終止確認該資產。JWG(2000)提議了一種組成部分法,即確認已經達到或獲得的部分,而不再確認那些已經轉讓的。組成部分法不以整體(或整體的一部分)交易作為銷售或借入分類。而是轉讓者將試圖不確認那些已經分拆售賣的子公司和已經賣出的部分,而繼續確認他感興趣的那部分。IAS39中達成的妥協也是一種條件導向的方法,限制了繼續涉及的部分終止確認。銷售失敗的責任被稱之為虛構借款,因為他們不滿足CF定義。金融工具終止確認在會計中出現的四種不同方法意味著CF無助于產生一種統一的方法,其中最基本的問題在于控制的解釋,或更確切來說,在于控制損失的解釋,終止確認進一步闡明了比如風險與報酬對等和組成部分法等概念之 間的關系。
3.會計要素的定義。CF在處理混合證券市場中的創新和復雜性時的不足引起了相應的概念問題,并且在資產負債表歸類的實務中導致了很大的差異。盡管有些是以負債報告,有些以權益報告,以及有些未加以分類(Frischmanet al,1999),但實務的差異擴展到了資產負債表歸類和損益表的一致性。IAS32代表了框架中包含權益定義的重大改變,在CF定義下,權益被間接定義為資產和負債要素的剩余部分。然而,IAS32采用了一種直接的方法,即考慮是否擁有主體的剩余索取權,因而這種權益不再是一種剩余。進一步說,公開草案試圖從持有者的角度而不是從發行權益股本主體的角度來定義權益。這將導致如下情形:即使主體100%承諾通過發行自己的權益份額來承擔支付義務,但主體仍需以負債報告財務的義務。
混合工具會計中的另一個重要概念是:是否采用單一的票據(全部為權益或全部為負債)方法或要素法。Ma&Lambert(1998)主張具有雙重性質的混合工具以單一的金融工具報告。另外,IAS32要求工具的分類以實物評價為基礎,且不考慮支付方式的可能結果。再者,還存在對實物交易的概念申訴。也許CF關于金融工具的潛在缺陷是:它總是忽略風險這一金融工具的主要特征。在持有股東收益的確認觀點指導下,CF要素定義集中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資產被定義為預期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流入的資源。CF內容幾乎完全集中于預期價值而非預期價值的變化,對計量可能改變和結果變化的了解和認識對于理解金融工具和財務報表是非常重要的。
篇3
【關鍵詞】地方政府隱性負債;直接負債;或有負債;會計控制
一、引言
截至目前,由于統計口徑不同和隱性負債的不透明,我國地方政府隱性負債統計數據存在較大差異,各個機構與學者估算值不盡相同。國際清算銀行顯示2017年底政府債務余額約為38.8萬億元,減去官方數據顯性負債29.9萬億元,可以估計隱性負債約為8.9萬億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報告顯示2017年底增擴概念的債務、預算內政府債務(官方數據,僅包含中央政府債務、地方政府債券和顯性負債)分別為54.8萬億元、29.9萬億元,可以推出2017年底隱性負債約為兩者之差24.9萬億元。中國社會科學院張曉晶等在《中國去杠桿進程報告(2017年度)》中指出,2017年地方融資平臺債務約30萬億元,是地方政府或有債務的最大部分。一方面,大量的隱性負債客觀存在,隱含著巨大的風險;另一方面,對這部分負債不能有效衡量和披露,也就不能有效控制。因此,借助政府會計改革的契機,全面梳理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形成路徑,進而找到有效控制的策略成為亟需研究的問題。
學術界對隱性負債的研究思想主要包括:一是隱性負債的界定與識別問題。學者們普遍基于世界銀行經濟學家Polackova的財務風險矩陣[1],從經濟學視角進行定義和研究。隱性負債指的是雖然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在政府職能中隱含著應當承擔的“道義”責任,或者出于現實的政治壓力而不得不去清償全部或部分已經發生的債務[2]。它主要來源于地方政府違法違規形成和迫于政府職責承擔兩個方面[3]。由于隱性負債舉債方式的多樣性和隱蔽性,識別其不能僅考慮融資主體和方式等合同及法律規定,其認定的核心在于法定債務限額之外,即是否以財政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推定構成財政兜底[4]。
二是隱性負債風險來源和后果問題。一些學者對目前隱性負債風險來源進行分析。新《預算法》頒布后,融資平臺逐漸被清理或謀求轉型,隱性負債風險來源發生改變。債券舉債規模的限制和穩增長的需要,促使地方政府借助PPP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或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繼續變相融資[4]。由于此類融資仍然是地方政府引導,且較大部分不會表現在地方政府或者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上,會帶來較大的隱性債務風險[5]。雖然部分融資平臺觸碰到了“防風險”的監管底線,但是地方融資平臺在PPP、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專項建設基金等政府公共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整體依舊有生存空間[6]。故地方政府風險區不局限于投融資平臺,來源呈現多元化的特征。另一些學者根據政府負債引發的風險后果分類型進行研究,大體分為三類:長期資不抵債造成的規模風險[7-8];短期的償債壓力造成的流動性結構風險[9-10];債務增長過快導致的增量風險[11]。
三是政府負債信息披露問題。政府會計改革對地方政府負債增長有抑制作用[12],但目前的政府負債相關準則仍有較多不完善之處,特別是未置換的政府存量負債、具有擔保和救助責任的或有負債、政府的社會保險責任等尚未規范如何進行核算和反映[13]。為了反映負債資金的全貌,應該對地方政府債務按照“多元會計主體”進行重分類,形成含有項目負債、運營負債、承諾負債的債務信息體系,進而劃分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14]。為了規范負債信息報告與披露,可以將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根據負債形成原因按照金融負債、運營負債和承諾負債進一步科學分類,然后細化到列報科目[15]。由于政府債務信息存在承債主體和會計核算主體的錯位,建議拓展政府債務主體至部門會計主體、項目會計主體、基金會計主體、地方政府合并主體,建立地方政府獨立的債務報告制度[16]。在獲取政府負債信息后,針對三類信息需求者的不同需求,分別從負債決策階段、借用還階段和評價階段構建政府負債信息分析體系,以便管理政府負債的全過程[17]。
現有研究成果對我國地方政府隱性負債的客觀存在予以肯定,對隱性負債導致的風險分析與防控都基于不同的研究視角給出了建設性的對策。但是,現有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第一,采用經濟學視角研究更加側重于政府隱性負債總量和結構研究與風險計量研究,難以基于政府主體的運營和管理視角研究隱性負債的分類和管理問題;第二,現有研究存在概念界定不清晰的問題,隱性負債、顯性負債和或有負債等概念在不同學科的研究中存在概念交叉和混淆的狀況,需要進一步厘清;第三,隱性負債的風險控制不是只估計出一個金額就可以做到,而是需要全面梳理隱性負債的形成路徑,針對不同的路徑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控制,才能有效地控制風險;第四,羅伯特·卡普蘭曾經說過“沒有衡量就沒有管理”,梳理隱性負債的形成路徑僅僅是第一步,全面有效地衡量隱性負債才是控制的前提。
二、隱性負債的概念界定
隱性負債是涉及政府的道德義務或預期責任的負債,這些債務并非法律或合同規定,而是基于公眾的期望、政治壓力以及社會對其理解的國家的整體作用而由政府承擔的義務[1]。隱性負債是沒有統計披露出來的政府義務,是和顯性負債相對應的概念,是經濟學范疇的概念。從管理學范疇來認識負債是基于一個主體研究義務的承擔與償還,這不是隱性和顯性的問題,而是確定與不確定的問題。確定的負債是一個主體應該承擔的償還義務,不確定的負債是一個主體不一定要承擔的債務。負債是一個會計要素,其信息由特定主體的會計信息系統予以確認計量和報告。確定的負債是按照其確認的標準以確定的金額在相應的會計期間中確認和報告,不確定的負債按照導致負債不確定的因素進行分析,以當期負債發生的可能性為判斷依據確認為預計負債或作為或有負債予以披露。隱性負債和或有負債既有聯系也有區別。一是從兩者的定義內涵來說,“隱性”強調的是沒有顯露出來的政府應該承擔的道義責任或其他義務,或有負債是會計學的概念,“或有”強調的是負債發生的不確定性,一個主體是否要確認一項債務需要根據未來某個條件發生與否才能確定。二是從兩者的范圍來說,隱性負債既包括政府確定承擔的負債也包括政府可能承擔的負債,可以劃分為“直接負債”和“或有負債”兩部分,在范圍上二者具有部分重疊性。三是信息披露不同。隱性負債的“隱性”是指由于種種原因導致的、沒有在相關信息系統中出現的負債,也包括沒有在會計信息系統中確認和報告。“或有負債”部分可以根據其發生的概率確認為預計負債或在政府財務報告中披露,“直接負債”部分在滿足了會計確認三個條件之后,即可確認為當期負債。考慮到隱性負債和或有負債存在既相互包含又相互區別的關系,從管理學視角研究隱性負債,一是根據負債發生的確定性和不確定性,將隱性負債劃分為“直接負債”和“或有負債”部分,更有利于對隱性負債進行完整的信息披露和流程管理;二是對確定和不確定的負債按照會計標準進行報告并納入政府負債信息系統,可以為經濟學視角研究隱性負債的風險和控制提供信息依據,或者說為經濟學視角的隱性負債顯性化提供方案。
三、我國地方政府隱性負債形成路徑的梳理
新《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只能通過發行債券舉借債務,基于限額控制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政府的債券融資規模、融資平臺公司置換和清理存量債務,不得新增政府債務,導致大批融資平臺轉型或者被關閉。由于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制約和地方政府資金需求的內在驅動力,目前地方政府隱性負債來源已不局限于原來的投融資平臺,呈現出更加多元化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路徑:
(一)社會保障基金缺口、農村社會保障缺口等形成隱性直接負債
社會保障基金缺口、農村社會保障缺口等途徑形成的政府負債,由于政策原因沒有納入相關信息系統進行核算或披露。以養老金為例,2019年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的《中國養老金精算報告2019—2050年》,通過精算預測了養老金“大口徑”當期結余(包括財政補助)將于2028年出現赤字-1181.3億元并不斷擴大,累計結余將于2017年達到峰值并在2035年耗盡。對于養老金耗盡之后的缺口,勢必形成政府隱性直接負債,增大了財政壓力。從管理學視角來說,“統籌+個人賬戶”的養老金制度客觀上已經形成了地方政府應該支付未付的養老金,而現金制的核算方式沒有在會計信息系統中反映該項負債,從而形成政府受托和運營管理養老金過程中的隱性負債。
(二)投融資平臺違規舉債形成隱性或有負債
根據新《預算法》和國務院43號文《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的限制,投融資平臺需要進行分類轉型為國有企業、剝離政府融資職能或者撤銷,其產生的存量負債也在2014—2018年逐漸置換完畢。從2015年開始,全國1.2萬家地方融資平臺要轉型,但目前轉型較慢,且部分轉型后的融資平臺仍然存在違法違規舉債現象,形成地方政府隱性負債。如財政部查處巴中市政府2014—2015年為支持四川巴中新城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借款融資,由市政府、市財政局向相關單位出具承諾函,共涉及合同金額23.12億元,其中14.13億元在2015年新《預算法》實施后繼續到位;駐馬店市政府2015年9月通過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承諾將駐馬店市公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貸款本息列入市財政中長期規劃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涉及資金6.4億元。盡管融資平臺會隨著轉型管理力度的增加而逐步減少政府融資額,但是目前為止仍然是政府隱性負債的形成路徑之一。
(三)利用政府與社會力量、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形成隱性或有負債
隨著政府融資平臺的逐步轉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提供公共產品的方式也不斷多樣化,主要包括PPP、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一方面轉變政府財政資金管理模式,通過合作治理緩解政府財政壓力;另一方面通過吸引或撬動社會資本在公共領域的投資而增加公共產品的供給數量,提高公共產品的供給質量,進而拓展社會資本在公共領域的投資渠道。然而,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合作也在形成不同形式的隱性負債。
1.利用假PPP項目形成隱性或有負債
PPP的興起與規范源于2015年國務院轉發的《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該文件明確了在多個公共服務領域里推廣PPP模式,但PPP在迅速發展中也埋下了隱患。根據財政部PPP中心的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管理庫2018年年報,2018年12月管理庫中的PPP項目比2017年12月凈增1517個、投資額凈增2.4萬億元,截至2018年12月末,管理庫項目累計8654個、投資額13.2萬億元。與此同時,財政部等部委也因為PPP項目存在的多種問題對入庫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清退項目個數和投資額分別為2557個、3.0萬億元,通過清退不合規PPP項目來減少地方政府隱性負債的形成。
2016年財政部、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堅決杜絕PPP項目各種非理性擔保或承諾、過高補貼或定價,避免通過固定回報承諾、明股實債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2017年財政部《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要求集中清理已入庫項目,警惕運用PPP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規范PPP項目運作。可以說,這些政策都是對PPP項目實際運營中導致的隱性負債問題的回應。
2.利用假政府購買服務形成隱性或有負債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廣政府購買服務作為重要改革任務,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理念在于有效利用市場主體和社會非營利組織主體運營管理的優勢,在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領域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與之進行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的領域非常廣泛,科技、養老、教育和醫療等領域都有涉及,好的合作可以有效促進相關領域的發展和繁榮。然而實踐中,存在大量合作不規范形成隱性負債的問題。2017年財政部《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不能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向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不得虛構或越權簽訂合同幫助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融資。
3.建立承諾回購、明股實債的政府投資基金形成隱性或有負債
《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2015年)和《政府投資條例》(2019年)的頒布與實施,旨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實踐中隨著政府投資基金規模的擴大,也存在產生隱性負債的隱患。以政府引導基金為例,根據投中研究院數據,截至2018年6月底,國內共成立1171只政府引導基金,總規模達到5.85萬億元(含引導基金規模和子基金規模),政府引導基金本身總規模約1.46萬億元~1.76萬億元。高速增長的政府投資基金也隱藏著較大地方政府隱性負債風險,其主要通過承諾回購、明股實債的形式,形成了地方政府隱性或有負債。
(四)政府隱性擔保形成隱性或有負債
此路徑主要包括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國有企業未彌補虧損、行政事業單位無法償還需要兜底的負債、其他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國有銀行掌握著大量居民存貸款業務而不能倒閉,國有企業與國民經濟發展息息相關,事業單位為國家教育、衛生、市政管理等方面的正常運行提供支持,這些機構一旦出現巨額負債無法償還,可能轉變成政府的隱性負債。如2018年5月,天津最大的國有房企天房集團爆出信托兌付風險,在四大行等多個機構負債總計1830多億元,這些負債政府并沒有承諾和擔保,一般需要企業自己償還,屬于個體風險。但個體風險將會影響公共風險,如果最終確實無法償還,政府基于風險、公共責任的考量很難不兜底,此時屬于其他主體的負債就轉化成了政府隱性負債。由于此途徑負債是否轉化、轉化多少形成政府隱性負債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而清理難度很大。
(五)其他違規舉債項目形成隱性或有負債
此路徑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利用融資租賃、違規承諾、信托理財產品、信托貸款、私募債等渠道違規融資,形成隱性或有負債。與路徑(四)相區別,此類含有地方政府違規擔保形成的隱性負債。以財政部專項查處案為例,2013—2015年成都市新都區政府批準其區屬國有公司利用銀行貸款、信托產品、私募債等形式融資23.22億元,2015年將其中22億元繼續劃撥給街道辦、行政事業單位等;2017年3月,來賓市人民政府同意該市交通投資有限公司通過簽訂融資租賃協議,利用售后回租方式將沒有收益的市政道路、防洪堤等公益性資產融資15億元。
四、按照形成路徑對隱性負債進行重分類
由于隱性負債覆蓋的范圍很廣,將隱性負債劃分為直接負債和或有負債兩部分后,直接負債對應著一條形成路徑,或有負債對應著四條形成路徑。后者涉及投融資平臺違規舉債形成的、政府與社會合作形成的等,每條路徑形成的隱性負債類似,但是各路徑之間隱性負債差異很大,難以采用相同會計控制策略進行四條路徑的隱性負債控制。按照形成路徑對隱性負債重分類:一是根據各個路徑采集隱性負債信息,可以覆蓋幾乎所有隱性負債,有利于會計信息系統初始數據的完整收集;二是隱性負債按照形成路徑重分類后,可以根據路徑劃分為運營管理過程形成和違法違規形成兩大類,對于前者應該納入以會計信息系統為主的信息披露體系,對于后者應該全面清理使得負債顯性化,形成路徑決定著隱性負債形成的合規性,進而對應了該路徑負債會計控制的總體策略;三是隱性負債形成的路徑不同,負債的運營管理過程不同,導致了信息披露難點也不一樣,需要分路徑確定。
在將地方政府隱性負債按照管理學視角分類為直接負債和或有負債兩部分基礎上,根據隱性負債的形成路徑對隱性負債進行再次分類。直接負債部分形成路徑即為政府中長期政策形成的社會保障缺口等,或有負債部分形成路徑即為投融資平臺產生、與社會機構進行項目合作產生、隱性擔保產生和其他違規舉債產生。在此基礎上設計總體會計控制策略。隱性負債并不都是違法違規形成的,仍然有政府運營管理過程中正常形成的隱性負債。對于政府中長期政策形成的社會保障缺口和政府隱性擔保形成的隱性負債,需要分為直接負債和或有負債予以確認、計量和報告,納入信息系統;而對于違法違規形成的隱性負債,屬于投融資平臺違規舉債和其他違規舉債形成,不屬于政府正常運營管理形成的負債,應建立清理和問責機制,并完善后續的監督評價制度。
五、我國地方政府隱性負債的會計控制策略
(一)分路徑設計隱性負債具體控制策略
解決我國地方政府隱性負債控制的方案就是建立可以納入幾乎所有形成路徑隱性負債的、以政府會計信息系統為主體的信息披露體系。明確了控制各路徑隱性負債總體會計策略之后,需要根據各路徑隱性負債具體情況,確定負債清理或信息披露策略,如圖1。
1.設置基金主體核算政府中長期政策形成的隱性負債
此類隱性負債為政府運營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如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此類負債長期存在,應該為此類隱性負債按照基金類型設置基金主體核算,如養老保險基金主體,按照權責發生制完整核算負債資金運動過程。負債信息通過報告和附注披露進入個別主體財務報告,一級地方政府作為會計主體合并自身負債和托管負債,形成本級政府負債報表,最終納入政府綜合債務報告體系。
2.全面清理不屬于政府職能范圍的隱性負債
此類隱性負債為違法違規產生的,是不屬于政府職能范圍內的負債,需要清理。主要由兩條路徑產生,一是投融資平臺未清理完成的存量隱性負債或者投融資平臺新增的隱性負債,二是利用融資租賃、違規承諾、信托理財產品、信托貸款、私募債等渠道違規融資,形成隱性或有負債。對于這兩條路徑產生的負債,如果是2014年之前形成的,應該通過債務置換使其顯性化,確認為政府直接負債中的應付長期政府債券、應付短期政府債券等項目,通過報告和附注披露納入政府主體財務報告,最終納入政府綜合債務報告體系;如果是2015年及之后形成的,應該進行隱性負債清理和違規情況問責,要求清除所有違規的隱性負債,如通過融資平臺違規融資的需退回所有資金,違規出具承諾函的需撤回承諾函并提前兌付本息,并倒查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
3.與社會機構合作形成的隱性負債項目化核算
由于此路徑隱性負債的隱蔽性和復雜性,目前財政部查處問責的此類違規融資形成隱性負債案例較少。根據海通證券2018年9月底統計結果,目前審計署和財政部披露違規原因的舉債案例有33筆,其中違規承諾案例17筆,通過融資平臺舉債6筆,與社會機構合作形成隱性負債的案例較少,主要涉及財政部披露依托政府購買服務協議違規融資案例。
即使此路徑隱性負債隱蔽監管難度大,但是出于信息公開的需要,如果不納入信息系統,將會造成更嚴重的違規舉債問題。應先將與社會機構合作產生的所有負債項目化核算,納入信息系統,如果發現違法違規情況,再進行隱性負債全面清理和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如政府投資基金簽訂回購協議的,終止協議,不再回購。具體會計控制策略如下:
(1)PPP形成的隱性負債,由于債務決策主體、承債主體、資金使用主體和資金運營主體的不一致,無法僅通過政府會計主體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負債信息報告與披露,雖然財政部的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可以預警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但這種預警系統是通過計算本級財政承受能力占比是否超過紅線10%來粗放地判斷,無法給出PPP融資形成的負債規模與負債結構詳細信息,也無法反映PPP項目負債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所形成的資產情況等。在此情況下,建議進行項目化核算,考慮引入項目會計主體,形成項目負債,在個別主體財務報告上詳細報告與披露此路徑形成的隱性負債信息。(2)政府購買服務形成的隱性負債等,運用部門會計主體核算,形成運營負債。(3)政府投資基金形成的隱性負債,運用基金會計主體核算,形成承諾負債。雖然變成了多元主體,但各個主體都通過政府會計準則的規范進行負債核算,之后可以進行報表合并。一級地方政府作為會計主體合并自身負債和托管負債,形成本級政府負債報表,最終納入政府綜合債務報告體系。
4.分類揭示政府擔保形成的隱性負債
此路徑負債只有得到足夠證據判斷已轉化成政府隱性負債,才能確認為政府主體的負債,故確認時點問題較為關鍵。對于未披露能否償還或者沒有足夠證據表明不能償還的,不能納入政府會計信息系統,應該通過國有銀行年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行政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及其他分析報告加以揭示負債規模、結構和風險等情況,通過此類分析報告納入其他債務報告體系。
對于有足夠證據表明不能償還的,應該分類揭示: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確認為預計負債,進而報告和披露;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在政府主體財務報告中進行披露。通過報告與附注披露,負債信息進入政府主體財務報告,最終納入政府綜合債務報告體系。
其中,對于國有企業未彌補虧損納入政府報表的問題,政府會計準則有一定涉及和規范。根據《關于〈政府會計準則第X號——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征求意見稿)〉的說明》,政府合并財務報表主要以預算領撥關系,輔之以行政隸屬關系判斷合并主體范圍。那么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屬于合并主體范圍入表,不論是獨資、控股還是參股的國有企業,不需要考慮控制概念來判斷是否進入政府財務報告的合并主體范圍,應該將國有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價值作為“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入表[18]。那么,國有企業未彌補虧損正常情況就可以通過報表“長期股權投資”項目監控。如果未彌補虧損過大,導致國有企業自身無法償還,政府若選擇救助,未彌補虧損就轉化成了政府的承諾負債。
(二)完善隱性負債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體系
2018年頒布的《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要求進行預計負債的確認和或有負債的披露。2018年,《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將逐步形成并完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因此,權責發生制的政府會計改革為隱性負債的“顯性化”提供了條件。但是,目前的政府會計準則和制度存在兩個局限:一是權責發生制的確認基礎尚未涵蓋政府資金運營管理的全部,比如社會保障基金的會計核算尚未實行權責發生制,也就無法全面確認和計量政府所承擔的相應負債;二是以部門為主體的政府會計核算系統尚無法對政府合作事項所形成的或有債務進行確認和報告。這兩個局限致使多條路徑形成的隱性負債無法顯性化。因此,為全面客觀地反映政府負債信息,政府會計的后續改革策略包括:
第一,拓展權責發生制會計確認基礎。所有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都應采用權責發生制,一方面清晰地反映社會保險基金所形成的資產和負債情況,另一方面形成基金會計主體的個別財務報告,進而在政府層面進行報表合并形成一級政府負債報表。統一采用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將社會保險基金會計信息納入統一的會計核算框架,一級地方政府得以運用基金會計主體的資產負債表信息,合并所有自身負債和托管負債如社會保險基金缺口,最終才能正確衡量隱性負債的總規模,將此部分隱性負債信息納入政府綜合債務報告體系。
第二,拓展會計核算主體。將政府會計主體拓展至多元會計主體,通過部門會計主體、項目會計主體、基金會計主體歸集地方政府隱性負債信息,形成個別主體財務報告,完整反映各個主體隱性負債資金的融資與運用情況,最后通過一級地方政府予以合并,形成一級政府的債務報告,納入政府綜合債務報告體系。
第三,拓展政府會計信息披露范疇。將所有路徑形成的隱性負債納入負債信息披露體系之后,需要新增相應的信息披露規范來完善負債信息系統。信息披露上至少要包括以下內容:隱性負債基礎信息,舉債初期就需要加以披露,包括舉債目的、融資計劃、負債資金償還計劃等;隱性負債資金運用情況信息,運行期間加以披露,反映資金的來龍去脈,包括資金使用情況和占用形態、項目建設情況、實際還款情況、形成資產情況等;隱性負債風險監控和使用績效評價模塊,通過指標監控負債風險,在負債資金使用結束后評價績效。
篇4
一、早期的動態資本結構模型
早期的動態資本結構理論分析的基礎是債務的節稅利益與破產成本之間的平衡,動態資本結構理論最早是由Brennan &Schwartz(1978)首先提出的,Brennan & Schwartz同時是資本結構權衡理論的代表人物。其假設當未舉債公司價值符合跳躍過程時,可利用數值分析決定最適合的杠桿比率。Brennan&Schwartz主要分析公司所得稅對公司價值與最優資本結構的影響。他們以利息節稅的現金流量具有不確定性為基礎,認為一旦公司破產,則利息節稅的效果宣告消失,公司價值將因此而減少,公司發行的新債有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方面只要公司永續經營下去則節稅的利益一直存在,公司的價值因而得到提升;另一方面,發行新債會提高破產的概率,這樣節稅的現金流量因破產而消失,進而公司價值減少的可能性增加;反之,減少負債則公司價值增加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債務的多少對于公司價值的影響在于兩個方面的平衡,而最優資本結構即存在于兩者的平衡之時。但該模型有三方面的限制:一是由數值方法所得到的一般是一個封閉解,僅僅是一些可能的統計結果,不一定具有一般性;二是其分析的重點在于當公司價值低于負債本金時即破產,但這僅僅是一種典型的情況;蘭是當債券到期時資本結構才改變,而債券到期日需要數值演算,因此永久的資本結構改變沒有得到進一步的分析。
Kane,Marcus&McDonald(1984)則考慮了個人所得稅、破產成本以及借債公司所采用的價值評價模式,采用單期模型試圖解釋所觀察到相似公司負債比率呈現較大差異的情況。結果發現,由于負債而產生的節稅利益,其衡量的方法應該以每期的杠桿利益報酬率來計算,節稅的利益是一個流量的概念,根據這種算法計算的節稅利益并不大,所以公司在相當范圍內的負債比率下,資本結構的選擇并不重要。因此,公司間的負債比率會存在較大差異。但僅僅用公司間破產成本的差異程度來解釋公司間的資本結構差異還遠遠不夠,還不能解釋負債公司與未負債公司或者低負債公司并存的現象。隨后,Kane,Marcus&MeDonald(1985)在假設公司負債到期前不得調整資本結構的前提下,將資本結構的調整納入一個多期的模型,即公司負債到期后,可以用發行新債來償還舊債,到期期間長短則由模型內生決定以求得最優的資本結構調整時間。從個人所得稅的角度來說,稅率越低則最優的負債比率越高,因為個人所得稅稅率低,此時的稅收利益會較大,故促使企業負債融資;如果稅率較高,稅收的利益小而使得最優的到期日延長,以抵消其調整成本。當個人所得稅稅率非常高時,企業則不進行外部債務融資,因為此時稅收的利益不足以抵消其調整成本,而破產風險則降低了稅收的利益,由此可以解釋企業存在著負債比率差異的原因。但企業的營運風險(營運風險可以用資產報酬率來表示)越小,最優的到期期限也越長,這也說明了當企業在穩定的資產報酬率下經營時,不會經常調整其資本結構。
二、未負債公司價值外生的動態資本結構模型
Fischer,Heinkel&Zehner(1989)在Kane,Marcus&McDonald(1984)模型的基礎上,分析了負債的節稅利益與破產成本之間的相互抵消關系,在考慮資本結構調整成本的前提下將期權定價理論應用于公司價值評價上,這也是與早期模型的不同之處。Fis-cher,Heinkel&Zehner分析如果公司可以隨時調整資本結構,那么何時調整資本結構最為有利,公司的特性會直接影響到資本結構調整政策,因此,具有類似性質的公司會有類似的資本結構調整政策。同時他們提出了負債比率上下臨界點的概念:凡是負債比率達到上下臨界點時,公司會進行資本結構的調整,因此,這個最優資本結構是一個動態的概念,需要不斷調整。對于公司而言,必須確定公司資本結構的初始值以及上下臨界值,并且當資產價值隨著時間而波動時,負債比率也隨之波動,凡是負債比率落在上下I臨界點之間,則不需要調整。凡是負債比率偏離了初始值達到上下臨界點時,公司應該進行資本結構的調整,同時支付調整成本。由于資本結構模型是連續時間框架下的模型,所以資本結構的調整可以隨時進行,但調整需要成本,所以公司會考慮何時調整資本結構最為有利。對于資本結構的調整政策,其基本的理念與存貨管理理論相同。因此,觀察一些采用動態資本結構調整政策的公司資本結構時,某一時點的負債比率往往并不能代表公司的目標資本結構。故所得公司的最優負債比率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只要實際負債比率落在上下臨界點所涵蓋的范圍,均可稱為最優負債比率。根據其理論模型以及實證研究發現,公司的有效稅率越高、規模越大、破產成本越大、資產報酬率標準差越小,則公司負債比率上下界限的范圍就越小,因此,其實證結果支持動態資本結構理論模型。
一般而言,公司一旦采取負債融資,即可能產生公司無法履行負債義務或解決財務惡化的財務危機問題,公司產生財務危機的情況大體上有三種:一是正的凈值(positive net wonh)危機,即公司的資產市值不足以支付負債時,此時的破產水平為負債的總額;二是流動性不足危機,即當公司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利息時,故破產水平為利息除以現金流量;三是破產水平內生決定,即破產水平
決定于當管理者不再以權益融資來拯救公司財務危機時。Leland(1994)同時考慮了第一以及第三的情況,并且稱第一種情況為有保護條款的負債,在考慮時間獨立的假設下,得出負債價值以及資本結構的一個封閉解。Leland以資產的價值作為未負債公司的價值,并假設公司價值為資產價值加上債務的稅收利益減去破產成本,導出了一個閉解的動態資本結構模型,其將長期負債分為擔保負債與未擔保負債(擔保負債是指當公司價值等于負債價值時,公司宣告破產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果破產價值由管理當局內生決定則稱為未擔保價值),得出了擔保負債模型與未擔保負債模型,并指出短期融資行為較符合擔保負債模型,而長期負債模型則接近未擔保負債模型。
Leland&Toft(1996)進一步根據Leland(1994)的框架將負債分為短期負債與長期負債。模擬結果表明,最優負債比率、風險溢酬(風險溢酬是負債的資金成本與無風險利率的差額)等模擬結果與歷史平均值相近,表示該模型有某種程度的適用性。短期負債可以減少資產替代的成本,因此,高成長、高風險的企業比較適合進行短期債務融資。Leland(1998)則延續破產水平內生決定以及時間獨立的假設,并將Leland(1994)中的資產價值假設改為未負債公司價值,因此負債公司價值等于未負債公司價值加上債務的稅收利益減去破產成本,此時則符合Miller(1977)所提出的均衡模式。
三、從息稅前利潤出發的動態資本結構模型
Leland(1994,1998)以及Leland&Toft(1996)均以未負債公司價值為外生變量,然后決定稅收利益以及破產成本,再決定公司價值,但這樣做很難直接計算出節稅與破產成本對資本結構決策的影響。Goldstein,Ju&Leland(2001)則認為在這些動態資本結構模型中,一旦資本結構改變則未負債的價值即不存在,應該采用不受負債以及發行股票影響的息稅前利潤來評估未負債公司的價值。Goldstein,Ju&Leland引用Fischer,Heinkel&Zehner(1989)的觀點,推導出設有上下限的動態資本結構模型,并發現此時資本結構調整較符合實際平均的發債比率,且比未設上下限的最優資本結構所得稅的利益更大,風險溢酬更小。但該模型也存在一個假設方面的問題,即息稅前利潤也可能為負值,若為負值則不符合對數常態分布假設;同時該模型也忽略了資本替代、不對稱信息等條件。
Ju、Parrino、Poteshman&Weishach(2002)則采用了反映公司實際特征的動態資本結構模型來檢驗資本結構的選擇問題。同時該模型檢驗偏離最優資本結構的調整成本時,發現輕度偏離的成本較小,因此,由于存在調整成本,對于企業而言,只有明顯偏離其目標資本結構時,調整才是較為明智的。Ju,et 8l將最優資本結構偏離的成本看作與最優資本結構同等重要,因為如果是較小的偏離,則調整資本結構以符合目標所產生的交易成本也即是調整成本將會超過由此而帶來的企業價值的增加,因此,Ju,etal估計企業能夠允許資本結構偏離目標值達約10%,這一資本結構的政策也與最近的經驗證據相一致[Welch(2002)的研究表明企業對于股東價值的變化并不是立刻調整其資本結構]。Ju,et al運用該模型進行預測的結果是中型企業負債與總資本的比率在股東價值最大化時的最優值是14.42%,而2000年該項數據的實際值為22.6%,與以前的預測模型(Leland,1994;Leland&'loft,1996;Gold-stein,et al,2001)不同,Ju,et al研究結果表明典型企業是過度負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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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本結構;家電行業;影響因素
一、概念界定
資本結構的界定有兩種。第一,資本結構中的負債是指企業的全部負債,這可以稱為廣義資本結構;第二資本結構中的負債只包括長期負債,這可稱為狹義資本結構。本文使用了廣義資本結構的概念。
二、案例分析――以青島海爾為例
(一)海爾現行資本結構
顯而易見,青島海爾的財務杠桿利用程度相當之低的。
從表二可以發現青島海爾的流動負債比率高得驚人。一般認為高流動負債比率將增加公司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本文也考察了青島海爾相關財務比率,制表如下。
表三 海爾2007-2009年的相關財務比率
從這幾個指標的考察來看,公司的財務狀況還是非常好的,96.55%的流動負債比率并不會給青島海爾帶來大的信用和流動風險。但是流動性強的資產過多會導致企業機會成本增加。此外青島海爾2009年相較于2008年的總資產增長約43%,結合圖表三可以發現:青島海爾2009負債的增長來源于流動負債95%的增長率,而事實上2009年的非流動負債是下降的。可見2009資產負債率的大幅提升是青島海爾2009年負債大幅增長的緣故。但是,如果按照狹義資本結構,我們可以發現事實上青島海爾的資本結構(長期負債/總資產)并沒有提升,換句話說,公司的財務杠桿的利用程度并沒有提升,反而下降了。
(二)因素分析
1.股權集中度
如果公司的股權集中度越高,那么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公司會傾向于更多地用債權融資,而不是采用發行新股融資,因為這樣會分散公司大股東的控制權。青島海爾的股權分布相對集中(控股比例45%),所以進一步的股權融資并不會對海爾集團的控股權有多大影響,故股權集中度作為刺激減少負債的因素。
2.公司盈利能力
國內大多學者都認可:公司盈利能力應該與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成負相關。。當企業獲利能力較強時,企業就有可能保留較多的盈余,因而就可更少地債務融資根據青島海爾的2009年年報,可發現海爾公司盈利能力極強,故盈利能力作為刺激增加負債的因素
3.企業規模
一般認為,公司規模對資本結構存在顯著的正相關影響。規模較大的公司對資金需求量較大,且更容易獲得債務融資青島海爾2009年的企業總資產達到17,497,152,530元,對于這樣一個資產雄厚,財大氣粗的上市公司,必定擁有絕佳的融資環境,企業規模大的這樣一個性質成為刺激負債增加的因素。
4.資產結構
公司的資產結構從不同角度影響著企業的資本結構。青島海爾資產結構中流動資產比例較高,資產流動性較好。因此高流動性的資產結構能夠刺激增加負債。
5.成長性
本文認為如果一個公司成長性較強,且公司的銷售增長率高且穩定,公司可能更傾向于債務融資。盡管家電屬成熟行業,但是農村市場依然廣大。相對較高的成長性可作為刺激負債增加的因素。
三、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忽略上述因素的權重因素,可以認為因素的合力將是刺激負債增加,提高青島海爾的財務杠桿。此外鑒于迅速轉向最優資本結構帶來的風險,因此我認為青島海爾應該逐步調整資本結構,向最優負債率靠近。
(二)優化對策
第一,對于家電行業中規模大,成長性好,盈利能力的企業,應增加資本結構中負債的比重以降低融資成本。
第二,調整家電行業負債結構。應該逐步調整短期債務與長期債務的比率,以適應生產經營中不同的資金要求。
第三,優化股權結構。逐步改變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狀態。
參考文獻:
[1]孔德蘭.現代企業資本結構優化研究[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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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金融衍生工具;確認;計量
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以股票、債券及貨幣等金融資產的交易為基礎派生出來的金融工具。它是一種通過預測股價、利率、匯率等未來的行情走勢,采用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利金簽訂遠期合同或互換不同金融商品的合約。由此可見,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處于不斷的變動之中,其未來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給會計的確認和計量帶來困難。因此在新準則下如何對其進行確認和計量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會計確認
(一)會計確認的涵義及標準
會計確認是會計運行的起始階段,是對企業經濟事項或交易的一種認可行為。葛家澍教授指出,所謂確認,是指交易、事項和情況應否、何時以及如何作為一項要素加以記錄,并計入報表內容與合計的過程。它應遵循兩項基本原則:第一,符合某項要素的定義;第二,能可靠地計量,并認為,會計確認主要解決企業的經濟事項或交易是否應該、何時以及以何種要素進入會計系統的問題。
美國FASB在第5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中指出:某個項目在符合以下全部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一是該項目應符合會計報表某要素的定義;二是該項目有相關的屬性,足以充分可靠地予以計量;三是有關該項目的信息能夠對使用者決策產生差別,即應具有相關性;四是有關該項目的信息是反映真實的、可核實的、無偏向的,要具有可靠性。由此可見,財務報表項目的會計確認應滿足四條標準,即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
(二)金融衍生工具會計確認對傳統財務會計確認的影響
1.不符合傳統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確認條件。按照傳統的會計要素定義,資產指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負債指企業過去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一項資源要被確認為資產或負債,除需要符合定義外,還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與該資源有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業;二是該資源的成本或價值(對資產而言)或未來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對負債而言)能夠被可靠地計量。金融衍生工具顯然不符合傳統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確認條件。首先,金融衍生工具不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而在于未來合約的履行情況,且這種未來的交易或事項很有可能不發生。其次,金融衍生工具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取決于原生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情況,處于不斷的變動中,它能否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在簽訂合約時難以確定。再次,金融衍生工具不一定是由企業擁有或控制。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種合約,它賦予了雙方按照合約規定進行交易或放棄交易的權利,或在合約規定范圍內處理的權利,因此它不屬于某個企業擁有或控制。最后,金融衍生工具未來流入或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不能被可靠地計量。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在不斷地變動,流入或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不能被可靠地計量,因此把金融衍生工具確認為資產或負債予以核算都是不合適的。
2.不滿足傳統會計確認的要求。在會計確認環節上,傳統會計理論的核心觀念是權責發生制,它以過去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作為核算基礎,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不予反映和確認,同時要求被確認的項目要具有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等。金融衍生工具在合約訂立時,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雖然基本確定,但交易并未實際發生,而且在合約到期時也可能不發生。也就是說,金融衍生工具的權利與義務并未實際發生,收付尚未實現,其未來的現金流量也無法計量。因此金融衍生工具不滿足傳統會計確認的要求,即現行會計不能反映未來的財務活動,傳統會計報表無法反映未來的財務變動。但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預示著未來一系列的財務變動,如果不在表內確認,就不能及時揭示其潛在風險,也不能正確反映其未實現持有損益,這樣的會計信息具有一定的殘缺性甚至虛假性,滿足不了決策者的需要。
3.不符合傳統的會計損益確認原則。傳統的財務會計損益確認建立在權責發生制基礎上,即在交易發生時,將交易產生的收益或損失在當期予以確認。因此,大多數交易的損益在會計上可以肯定或合理地確認或預計,并在利潤表上加以反映。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是待執行的合約,從合約簽訂到執行存在時間差。如果按照權責發生制和實現原則,只有等到合約執行后才能對損益加以確認。在此之前,它僅屬于一種潛在的收益或損失,在利潤表內不予確認和列報。但在此期間,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隨著標的物價格的變動而變動,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收益或損失,如果不能及時地加以確認和反映,勢必會影響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會計確認
金融衍生工具一方面不符合傳統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條件和標準,不能進入傳統會計報表進行確認;另一方面它又具有傳統交易的某些特征,即能在未來為企業帶來現金流入或流出,因此需要對其進行審慎合理的會計確認。
1.初始確認。在我國2006年頒布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中,引入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新概念,把金融衍生工具作為一個新的、單獨的會計要素納入會計報表體系。金融衍生工具的初始確認指在合約簽訂時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等財務報表要素的過程。新準則中規定,金融衍生工具初始確認的標準是: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此時盡管合約所約定的風險和報酬并未實現,但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契約性,使其在簽訂時就已經擁有了對未來風險和報酬的控制權,符合擴展后的權責發生制原則,達到會計確認的要求,因此可以在合約簽訂時進行相應的會計確認程序。
2.后續確認。金融衍生工具的后續確認主要反映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與終止確認期間發生的價值變動,它通過收入、費用、損失和利得等要素的確認來反映。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標的資產價格變化頻繁,因而其潛在風險非常大,必須在期末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再確認,即對其期末盈虧作相應的會計處理,同時在會計報表及附注中加以披露。
3.終止確認。金融衍生工具的終止確認是指將財務報表中已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資產負債表中予以消除的過程。當金融衍生工具合約約定的未來交易或事項發生時,合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即告消失,企業也就喪失了對與金融衍生工具相關的風險和報酬的控制權,此時就要對其進行終止確認。就金融資產來說,當企業不再擁有構成金融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合約權利或失去了對構成金融資產的全部或者部分合約權利的控制時,應該將金融資產或其一部分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這就是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會計計量
(一)會計計量的含義
1.會計計量概念。會計計量主要是解決某一項目以什么金額進入會計系統的問題。IASC概念框架認為:“計量是指為了在資產負債表和收益表中確認和記錄財務報表要素而確定其貨幣金額的過程。”葛家澍教授對認為:“所謂計量,是指對財務報表要素進行量化描述的程序。”兩者均強調了量化確定貨幣金額入賬這一要點。因此,會計計量就是為了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并列報于財務報表而確定其金額的過程。
2.會計計量屬性。會計計量屬性是指所予以計量的某一要素的特性或外在表現形式。不同的計量屬性,會使相同的會計要素表現為不同的貨幣數量,從而使會計信息反映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建立在不同的計量基礎上。常用的會計計量屬性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五種。
(二)金融衍生工具會計計量屬性――公允價值
在這五種計量屬性中,歷史成本反映資產或負債過去的價值,其余四種反映資產或負債的現時成本或價值,是與歷史成本相對應的計量屬性,可從不同的角度都歸為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因此,計量屬性的選擇也就是對歷史成本與公允價值這兩種計量屬性的選擇。歷史成本應用得最多最普遍,因為歷史成本計量容易取得資產或負債流入或流出的數據,能客觀、清晰地反映其實際收付金額。但金融衍生工具在合約訂立時的初始凈投資為零或很少,幾乎沒有成本,且在合約持有期間其市場價格在不斷地變化,所以對金融衍生工具采用歷史成本計量顯然是不適宜的,只有公允價值才是金融衍生工具的最佳計量屬性。公允價值就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我國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衍生工具初始確認時,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與歷史成本的金額相同。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會計計量
1.初始計量。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發生,對交易形成的金融資產和負債進行初始確認時,歷史成本與公允價值是相同的。初始取得的金融資產或承擔的金融負債,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其公允價值的基礎。
2.后續計量。對金融衍生工具后續計量時,其公允價值的確定可以分兩種情況:一是活躍市場中的報價,金融衍生工具存在活躍市場,其報價可以用來確定其公允價值;二是公允價值估價模型,金融衍生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則需要根據市場環境采用期權定價模型、矩陣定價模型、現值法等技術方法估計其公允價值。企業應當選擇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三、相關建議
(一)重新界定資產或負債會計要素的含義
既然金融衍生工具與傳統的會計要素含義不相容,不妨對會計要素的含義重新作出界定,使資產或負債的定義能夠包容金融衍生工具。這可從兩方面考慮:一是擴充現有會計要素定義的內涵,使之能包容金融衍生工具。即取消傳統會計要素含義強調的“過去的交易或事項”這一限制,使“未來的交易或事項”也可以納入會計要素的含義。二是擴充現有會計要素定義的外延,即增加要素定義的條件,使之能容納金融衍生工具。例如可將資產或負債的限制條件“該資源的成本或價值或未來流入和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能夠被可靠地計量”放寬,使“價值的變動在后續計量中能被公允、及時地計量”也成為資產或負債要素的條件,從而將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到會計要素的定義中去。
(二)健全和完善金融與資本市場
金融衍生工具計量的關鍵在于公允價值的取得。但目前我國的金融和資本市場還不夠發達和完善,真正公允的市場價格很難形成,因此公允價值很難保證其“公允性”。只有在活躍的市場條件下,各種金融資產或負債的市價才能很好地反映出其真實的價值。所以,有必要健全和完善相應的金融和資本市場。
(三)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
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是一門新興的學科,我國在這方面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和成熟,加上金融衍生工具本身不確定性高、價值波動大等特點,對其進行正確的會計處理較難。因此,必須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不斷加強培訓和學習,不僅要注重會計理論知識的學習,還要加強金融衍生工具知識的學習,從而全面提升金融衍生工具會計處理的業務水平。
(四)加強對金融衍生工具會計的研究
金融衍生工具不僅種類繁多,而且創新速度較快。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各種金融衍生工具在企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用得越來越廣泛。因此,需要組織專業人員對其進行研究,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會計準則和法規,規范金融衍生工具會計處理的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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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摘要:隨著金融資產相關概念被引入新會計準則,給傳統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帶來了一些變化,如何準確把握這些變化,是會計賬務處理是否得以順利進行的關鍵。筆者結合對新舊準則的解讀及多方參考,在此對金融資產的確認提出一點看法。
1引言
2006年2月,財政部了新會計準則,其中顯著變化之一是對金融工具相關概念的引入。其所包含的具體內容有我們以前在舊準則中接觸過的,也有真正全新的交易和業務。此外,對于初次接觸金融工具的非銀行會計人員來說,會計準則和會計指南的規定并不十分詳細,理解并準確把握其概念、確認與計量有一定的難度,對于那些對會計不是很熟悉的財務報告使用者來說難度更大,而且準確理解金融工具的相關概念是關鍵。由于與金融工具相關的內容較多,筆者在此主要對其形成的金融資產進行分析。
2金融資產的涵義及分類
2.1金融資產的涵義
金融資產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金融資產的最大特征是能夠在市場交易中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遠期的貨幣收入流量。盡管金融市場的存在并不是金融資產創造與交易的必要條件,但大多數國家經濟中金融資產還是在相應的金融市場上交易的。
2.2金融資產的分類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中,從統計目的出發對金融資產作了以下分類:(1)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2)通貨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證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4)貸款;(5)股票和其他權益;(6)保險專門準備金;(7)應收/其他應收賬款。
SNA中的金融資產;實際是按國民經濟各個部門的資產負債表記錄的這些統計對象所有金融資產和負債。對每一部門來說,資產負債表顯示的是該部門為籌集資金發生的金融負債和該部門已經獲得的金融資產,它提供了有關一個部門金融手段運用程度及該部門在債權、債務關系中所處地位的雙重關系。
一般來說,根據金融資產的經濟性質可以將金融資產分為:庫存現金(包括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墊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衍生金融資產等。
而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則根據對金融資產投資交易的持有意圖的不同,將金融資產分為:(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的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3金融資產的確認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3.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3.1.1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
(2)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權和期貨。但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個條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資產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企業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其持有目的是為了短期獲利。根據舊準則對長短期的劃分,此處的短期也應該是不超過一年(包括一年);
(2)該金融資產具有活躍的市場,其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
根據這兩個特征可以看出,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僅僅是為了隨時通過出售獲利,則應當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
3.1.2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當金融資產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應將其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3.2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資具有以特征:
(1)持有至到期投資是非權益性的投資;
(2)在初次確認時即明確確定一直持有該投資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業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業無法再對該項投資持有至到期,此時應將其重新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該投資到期時收回的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根據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可知,舊準則中的長期債權投資中準則持有至債權到期的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此外,對于到期時間短于1年的投資,如果滿足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其他條件,也應該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因此,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持有至到期,也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3.3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賬款,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1)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4)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賬款的概念明確,確認相對容易。
3.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準則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1)貸款和應收款項。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指南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與前面三類金融資產相比,可出售金融資產具有以下特征:
(1)該資產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易于取得;
(2)該資產持有限期不定,即企業在初次確認時并不能確定是否在短期內出售以獲利,還是長期持有以獲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圖界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之間。
(3)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長期持有,為了保持計量的一致性,因此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不同,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5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的關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按長期股權投資形成方式或來源不同將長期股權投資分為三類:(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3)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根據投資是否對被投資單位擁有控制及控制的方式或者重大影響分為四類:(1)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2)能夠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的投資;(3)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4)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根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式分為兩類:(1)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
結合前面對金融資產的分析及長期股權投資的不同分類,筆者認為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與金融資產的確認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長期股權投資在初次確認時即能確定將長期持有。筆者認為此處的長期為超過一年的期間;
(2)如果權益性投資目的是出于對被投資者的長期控制、共同控制或者能夠施加重大影響,則該項權益性投資無論是否具有活躍市場和公允價值,均應按相關規定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反之持有意圖并不是為了控制或重大影響,則應確認為相應的金融資產;
(3)對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權益性投資也應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反之,對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報價、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長期權益性投資應當考慮確認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篇8
[關鍵詞]新準則 亮點 不足 改進建議
2006年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使我國會計準則進一步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推進了會計體系由本土化向國際化邁進的步伐。與2006年以前的舊準則相比,新準則中有許多亮點,然而也不可避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評析了新準則的優點與不足,旨在為今后會計準則改進提供一些有益建議。
本文內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突出介紹新準則中的亮點;第二部分解析新準則中存在的問題;最后是針對準則中的問題提出一些改進建議。
一、新準則的亮點
1.公允價值的適度引入
新準則中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引入無疑是新準則中最大的亮點。2007年1月1日實施的新會計準則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主要涉及的項目有: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金融工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融資租賃、債務重組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等方面。
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不僅是我國會計準則國際化得具體體現,更是會計理念由信息觀向計量觀轉變的體現。以公允價值為基礎提供的會計信息將更具相關性。
2.現值概念的體現
新準則中現值概念的引入體現了準則制定者對貨幣時間價值及相關風險的重視。現值的應用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購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資產成本應以現值為基礎確定;資產減值中可收回金額的確定;特定行業資產成本的確定需要考慮棄置費用現值等。
3.規定相關資產減值不得轉回
新準則中38項具體準則中新增“資產減值”具體準則,其適用于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商譽等。適用于此項具體準則的資產,減值一經確認不得轉回。這項規定有利于抑制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資產減值進行盈余管理,調節利潤和粉飾業績。
4.財務報告重心由利潤表向資產負債表轉移
會計學上對收益的確認有兩種觀點:收入費用觀和資產負債表觀。
收入費用觀以利潤表為核心,在會計核算上強調當期收益的計算,它以當期確認的收入和費用對比求得,強調期間損益的正確反映。資產負債觀則以資產負債表為核心,強調全面收益,以由凈資產(所有者權益變動除外)的期末、期初余額對比求得,這樣收益的計算就轉化為期初和期末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新準則中資產負債表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由原來的權益法改為成本法。
舊準則中將企業取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新準則中,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被投資單位接收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部分的作為投資成本收回。
(2)對所得稅的確認及計量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依據資產負債觀計量收益,從而確認本期所得稅,體現了準則對資產負債表的重視。采用資產負債表觀,可提高預測價值。
(3)取消了后進先出法
后進先出法假定最后取得的存貨最先售出,期末保留的存貨是最先取得的存貨。在這種計價方法下,銷售成本更接近當前的市場價值,當期銷售收入能與當期銷售成本相配比,體現的是收入費用觀。然而,后進先出法下,實物流轉于成本流轉不一致,不能反映實物流轉的真實情況,不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5.財務報告目標由“受托責任觀”向“決策有用觀”轉移。
我國新準則中基本準則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做了如下表述: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適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可見,新準則提出的財務報告目標包含了受托責任觀與決策有用觀。FASB對財務報告目標的表述傾向于決策有用觀。這種觀點具有合理性。因為對于財務報告使用者,特別是投資者和債權人,他們不僅關注企業過去和現在的經營狀況,而是更加關注未來的經營狀況。決策有用觀的財務報告目標將跟能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但多數會計學者認為這種觀點在成熟資本市場中較為適用,而我國目前資本市場僅為弱勢有效(陳小悅,陳曉1997)。
6. 突出“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如,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區分了具有商業實質和不具有商業實質的交易,并明確了具有商業實質的判斷標準。
7.增加了“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具體準則,對相關處理做了規定,有利于規范會計計量。
二、新準則存在的問題
1.公允價值的固有缺陷。
新準則引入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或其他資產,雖然能夠增加財務信息的相關性,然而,公允價值計量卻存在一些缺陷。
(1)估值技術本身的主觀性。
新準則中規定了公允價值確定的三個層次。第一,存在活躍市場的資產或負債,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應用于確定其公允價值。第二,不存在活躍市場,參考其他實質上相同的資產或負債當前的公允價值。第三,不存在活躍市場且不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的,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我國尚屬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金融市場還不成熟,很多金融產品無法取得合理的公允價值,只能依靠估值技術,如現金流量折現法等。而這些方法的選擇具有主觀性,且其確定結果的準確性需要得到市場認可,同時估值技術本身也有待于提高。
(2)順周期效應
從剛剛過去的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中,不難看出,公允價值計量會造成順周期效應。即,市場繁榮時,由于交易價格過高,容易造成相關金融產品價值被高估,從而導致利潤虛增;市場低迷時,由于交易價格過低,往往造成相關金融產品價值被低估,這無疑也會給公司帶來賬面損失。由于金融資產市場價格下降,投資者信心受到打擊,從而繼續拋售金融資產,進而造成價格進一輪下跌。如此就形成惡性循環,不利于資本市場的穩定。
2. 概念的不明確性
例如,利得和損失,新準則中僅給出了兩者的定義,對于利得和損失究竟包括哪些內容,什么情況下“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什么情況下“直接計入當期利潤”沒有明確的界定。而對于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罰款收入、捐贈支出等,仍使用“營業外收入”與“營業外支出”的概念,未使用利得和損失的概念,使得這些概念混淆不清。
3. 描述的不清晰性
在新準則中,關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收入的確認條件中都有一條: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在這里,“很可能”是一種程度,而不是一種明確的結果。通常情況下,確認和計量往往需要明確的依據;如果沒有明確的依據,則只能是預計,如壞賬的預計。這一描述的不清晰,不便于會計人員的理解與操作。
4.規定的不明晰性
對于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成本,新準則規定應當按照合同或協議的價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格不公允的除外。針對不公允的情況,準則用“除外”二字一筆帶過。既然投資成立,且資產轉移手續已妥,就應該進行賬務處理,不能“除外”。而新準則中對此卻沒有具體的規定,使得會計人員對于“不公允”的狀況如何處理沒有統一標準,只能依照以往經驗或職業判斷,而這樣使得如此會計處理的信息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同時也不利于企業間會計披露的相互可比。
三、對新準則不足之處的改進建議
1. 堅持以歷史成本為主,公允價值作為必要補充的會計計量模式。針對公允價值固有的缺陷并結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的現狀,現階段我國會計體系中引入并應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應保持應有的謹慎。第一,在對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具體會計處理上,可以取金融資產某一時期市場交易價格的歷史平均價格作為計價基準,這樣可以有效地減輕短期市場極端情況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影響。第二,應當對衍生金融工具的品種以法規形式加以限制,禁止使用不能以公允價值合理計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對于濫用衍生金融工具的行為予以嚴懲。第三,加大力度完善公允價值估值技術。
2. 針對新準則中一些概念的不明確問題,筆者建議準則制定者出臺新的補充準則,明確“利得”“損失”的核算范圍,并且取消“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科目,直接用“利得”和“損失”兩個科目核算原應有以上兩個賬戶核算的內容,以減少概念模糊性,增加會計核算的明晰性。
3. 對準則中存在的程度性概念,如“很可能”,用具體明確的數據量化,如占交易資產的百分之多少。
4. 出臺補充準則以明確“不公允”具體包括哪些情況,并明確這些情況下會計處理應如何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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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金融工具計量所應體現的財務報告原則
由上述對于國際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修訂背景的分析不難看出,金融工具計量與財務報告列報密切相關。財務報告是企業正式對外提供會計信息的手段,總括揭示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等情況。企業的信息使用者將主要根據財務報告中的會計信息進行經濟決策。因而,傳遞簡單、完整且清晰有效的信息,以幫助信息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是財務報告作為一種提供信息的手段所應達到的目標。隨著20世紀70年代以來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現與發展,企業財務報告中完整反映金融工具信息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從而IASC/IASB陸續了有關金融工具的國際會計準則。然而,財務報告的編制者、審計人員和使用者普遍反映現行國際會計準則中報告金融工具的要求過于復雜,而導致復雜性的一個主要原因就在于現行國際會計準則中對金融工具的計量有很多方式及相關規則。因此,目前IASB所進行的國際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修訂,對金融工具的計量要求進行簡化,以確保財務報告提供更加清晰、完整的信息。2008年發生的世界金融危機導致IASB和FASB在2008年10月的聯席會議上決定成立一個咨詢小組,即金融危機咨詢小組(FinancialCrisisAdvisoryGroup,FCAG),其成員都具有豐富的金融市場國際經驗。2009年7月28日,FCAG了《最終報告》(FinalReport),指出信息使用者對財務報告的透明度(transparency)和誠信(integrity)的信任對于全球金融穩定性和良好的經濟增長非常重要。通過提供透明的、無偏見的、如實反映的、相關的會計信息,財務報告在金融體系中起到一個整合的作用。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的定義,高透明度意味著能夠“透過現象看本質”,使用者能夠根據企業所提供的信息準確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風險程度等。而根據IASB在2010年10月所的概念框架項目階段性成果中對財務報告信息質量特征的描述,相關性和如實反映是有用的會計信息所同時必備的兩個基本質量特征。會計信息的相關性是指該信息能夠使得使用者所做的決策有所不同。會計信息要有用,除了反映相關的情況之外,還必須如實反映其所打算反映的情況。截至目前,對于金融工具計量,IASB和FASB關于修訂金融工具準則的聯合項目中所達成的暫時性決定有兩個要點,一是關于金融工具的初始計量,二是關于金融工具后續計量中的分類和計量基礎,這些都與財務報告密切相關。1、金融工具的初始計量IASB和FASB提出,金融工具的初始計量取決于后續計量情況:(1)如果后續計量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都計入凈收益,則初始計量按照公允價值計量;(2)如果后續計量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或者后續計量按照攤余成本計量,則初始計量按照交易價格進行計量。2、金融工具后續計量中的分類和計量基礎IASB和FASB提出,金融工具后續計量中的分類和計量應該既基于金融工具的特征,又基于會計主體為該金融工具所采取的企業戰略。會計主體應根據管理金融資產所從事的企業活動,對符合金融工具標準的所有金融資產劃分為以下三類之一:(1)以攤余成本計量;(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凈收益;(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而對于金融負債,會計主體應根據管理金融負債所從事的企業活動,對符合金融工具標準的金融負債劃分為兩類:(1)以攤余成本計量;(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凈收益。由上,金融工具計量與財務報告中的資產負債表和收益表(或綜合收益表)直接相關,一方面,金融工具在資產負債表中要根據上述分類采用不同的計量基礎進行后續計量列報;另一方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其當期的公允價值變動要么反映在收益表的凈收益中,要么反映在綜合收益表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或者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部分的其他綜合收益中。另外,對于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中關于金融工具的列報,IASB還考慮進一步提出下列要求:(1)對于按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除了定期存款負債之外,在資產負債表上要以括號的方式披露相應的公允價值;(2)對于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負債,要在資產負債表上以括號的方式披露相應的攤余成本。對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及計量的依據,新國際金融工具準則給出判斷標準,從而不同分類的金融工具采用不同的計量基礎可以有序地進行,這些判斷標準本文不再加以詳述。但值得指出的是,財務報告中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區分列示,對于金融工具計量結果的反映是關鍵的一環。
我國財務報告改進探求
下面在對我國現行財務報告體系的局限性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財務報告改進建議。我國企業現行財務報告所遵循的是財政部2006年2月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其中,財務報表由報表本身及其附注兩部分構成。我國現行財務報告體系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資產負債表的局限由于受到確認與計量標準的限制,現行的資產負債表未能反映企業所有的資產和負債,有些對企業有重大影響的項目被排除在資產負債表之外,例如一些衍生金融工具,從而不能全面反映企業財務狀況。而且,資產負債表上不同項目的計價采用的是不同的計量基礎,并且由于對資產、負債的分類過于簡單,主要按照流動性進行分類,從而使得基于不同計量基礎的資產、負債相加,所得到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信息意義不大。2、利潤表的局限利潤表是我國現行財務報告體系中與國際上存在差異最大的一張報表。2006年2月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所規范的利潤表,綜合收益概念未完全引入,反映的主要是已經實現的收益,忽視了其他未實現的價值增值,使得當期利潤報告不夠全面,不能滿足報表使用者對信息的需求。雖然財政部于2009年6月11日《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企業應當在利潤表的“每股收益”下增列“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但由于在其他準則中沒有相關規定,企業實務的會計核算往往沒有相應會計賬戶進行記錄與反映,導致報表并未進行其他綜合收益的反映。另外,利潤表在分類列報上,也過于籠統,沒有在報表上區分持續經營業務和終止經營業務。3、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局限我國現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按照不同的所有者權益項目分別反映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在本會計期間的增減變動對所有者權益的影響,并將本會計期間增減變動分為“凈利潤”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所有者投入和減少資本”、“利潤分配”、“所有者權益內部結轉”五大類,存在沒有明確反映其他綜合收益的局限性。4、附注附注是對在財務報表主體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財務報表主體中列示項目的說明。《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對附注中至少應當披露的內容進行了規范,但與國際上相比較,實務中我國企業財務報表附注相對來說還不夠豐富。另外,現行財務報告的主要報表之間的聯系不緊密、各報表反映的信息仍顯籠統,也是現行財務報告體系需要改進的地方。隨著國際間經濟合作加強,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日益明顯,金融工具在企業中使用得越來越廣泛,對我國現行財務報告進行改革迫在眉睫。1、建立財務報告概念框架財務報告是信息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的主要信息來源,而要保證財務報告的決策有用性,首先應建立系統的、邏輯一致的財務報告概念框架。請注意,這里所明確提出的是財務報告概念框架,而非財務會計概念框架。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是由一系列說明財務會計并為財務會計所應用的基本概念組成的理論體系,而財務報告概念框架強調的是與財務報告密切相關的基本概念和理論,其內容應包括所報告主體、有用財務報告信息的質量特征、財務報表要素、財務報表要素確認與計量的基本原則、財務報表列報以及披露等。只有建立了系統的、邏輯一致的財務報告概念框架,對財務報告體系進行改進時,才能有一個統一的基礎。在建立財務報告概念框架時,應結合當前經濟發展的趨勢,加強對未來事項的關注,在確立基本概念(如財務報表要素中資產的定義)時應考慮如何將衍生金融工具等重要信息納入報表體系。2、明確反映綜合收益概念綜合收益可以全面地反映一個企業除了所有者投資和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所導致的所有者權益變動之外的所有者權益變動。而所有者權益等于資產減去負債的差額。因此,綜合收益的確定與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密切相關,體現了會計確認上的“資產負債觀”。由于財務報告中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區分列示,對于金融工具計量結果的反映非常關鍵,因此,在財務報告中明確反映綜合收益概念,尤其是明確區分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是很有必要的。目前,IASB已經于2011年6月《其他綜合收益項目的列報(對第1號國際會計準則的補充)》,對于其他綜合收益包含的內容進行規范,并進一步將其他綜合收益分為兩類:一是“將重分類計入損益的項目”;二是“不能重分類計入損益的項目”。該文件的生效期本來是從2012年1月1日開始的會計期間,但由于IASB一般對于新準則的實施會提供12個月的緩沖期,現在暫時推遲為2012年7月1日開始的會計期間。我國應密切關注IASB的動態,并結合我國企業實務經驗,制定進一步的準則解釋,切實貫徹財務報告中對于綜合收益的反映。3、加強報表之間的聯系,統一分類標準財務報告是信息使用者(尤其是企業外部信息使用者)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情況,進行決策所依據的重要信息來源,而構成財務報告的主要內容是財務報表,不同的財務報表從不同角度對企業的情況進行反映,共同構成對企業的全面反映。雖然現有財務報表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勾稽關系,但有聯系的財務指標畢竟有限。因此,加強各個財務報表之間的聯系,統一分類標準,并對財務指標進行適度的分解,將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清晰完整地了解與決策相關的信息。4、加強報表附注的功能財務報表附注是對財務報表重要項目進行補充說明的很好方式。有的時候,某些項目的公允價值信息、歷史成本信息對于信息使用者來說都是很重要的,那么就可以考慮在財務報表主體中采用某個主要計量屬性計量反映,而在報表附注中披露基于其他計量屬性的信息,并提供取得依據等詳細信息。例如,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信息是大多數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主要信息,因而在資產負債表主體中應提供按公允價值計量的信息,但是,對于某些信息使用者來說,金融工具取得時的歷史成本也是很重要的,那么,就可以通過在報表附注中提供該信息而對金融工具進行全面完整的披露,從而更好地滿足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求。另外,有些在財務報表主體中無法通過貨幣計量反映、但與信息使用者決策相關的非財務信息,也可以通過在附注中披露而加強財務報表對信息使用者的作用。
本文作者:陳輝工作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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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會計準則:金融業: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09)08-0047-02
一、金融企業實施新會計準則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重新分類及計量
新準則按金融工具屬性將金融資產“四分類”和金融負債“兩分類”,其計量也由公允價值原則代替了歷史成本計量原則。這是對傳統會計理論的顛覆性變化。新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實際利率”、“攤余成本”、“利得”等新概念來對商業銀行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初始計量、后續計量和終止計量。初始計量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后續計量主要涉及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以及處置金融資產或結清金融負債所發生的費用的處理。新準則采用了歷史成本與公允價值并用的混合計量模式,并按初始確認時的不同類別作出了規定。具體計量要根據具體分類分別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成本法計量或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原則上,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人當期損益。以攤余成本計量但不是用作套期保值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利得或損失發生時計入所有者權益。
(二)資產的減值準備
新準則對金融資產減值作了較大調整,改變了貸款按五級分類計提減值準備的做法,要求商業銀行在資產負債表對金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對單項重大和單項不重大的組合金融資產按其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資產發生減值后,利息收入應當按照確定減值損失時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采用的折現率作為利率計算確認。商業銀行非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這樣可以杜絕一些銀行利用減值準備轉回迅速改善財務狀況的現象,使得報表信息更加客觀真實。
(三)將衍生金融工具納入表內核算
新準則將衍生金融工具納入表內并以公允價值計量,并要求對本規定試行之日前沒有在資產負債表內反映的衍生金融工具,應在本規定試行之日按公允價值入賬,同時調整期初未分配利潤。如衍生金融工具已在資產負債表內反映但按歷史成本計量的,應在本規定試行之日改按公允價值計量,其公允價值與歷史成本之間的差額調整期初未分配利潤。
(四)實行套期保值會計
套期保值會計是要求在相同會計期間將會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抵消結果計入當期損益。這樣將套利、投機業務與會期業務分開,防止銀行利用這種損益確認上的差別進行經營成果的人為調節。
(五)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進行披露
新準則在關聯關系的判斷標準和關聯方交易的披露方面在原則上作了較大改動,擴大了關聯方關系和關聯方交易披露的范圍,提高了關聯方交易披露的充分水平。新準則要求企業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來判斷關聯方交易是否存在。
二、金融企業實施新會計準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形式上相似,實質上還存在很大差距
從目前各商業銀行執行新會計準則工作來看,各金融機構均制定了相應的制度措施,采取分步逐層推進的方式,執行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從形式上看,各商業銀行在總行層面實現了報表披露與新會計準則的對接,逐步推進使用新會計準則科目,但從實質上看,各商業銀行執行新會計準則的內容和執行力度還不到位。沒有將新會計準則的精髓貫徹到日常業務中。
(二)金融企業內部業務流程、程序系統改造難度較大
如何將“公允價值”、“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攤余成本”、“實際利率法”等新概念具體應用到各商業銀行日常管理過程中,最好的辦法是開發建立一系列新的估價、定價模型系統。通過計算機來解決會計核算層面的各種新問題。但是由于目前許多商業銀行的系統都是全行集中的,核心系統的改造一旦略有偏差,將對全行的業務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商業銀行對核心系統的改造非常謹慎。加之,新舊會計準則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因此,核心系統的改造難度大,成本也高。
(三)新會計準則與稅務政策尚未完全銜接
目前,稅務監管機構尚沒有明確對新會計準則實施后的納稅處理,商業銀行出于納稅考慮,不敢輕易將原來的核算方法完全擯棄。但是同一套會計核算系統不可能同時支持兩個差異很大的準則,即使是納稅時做納稅調整,也將非常復雜。以固定資產折舊調整為例。稅法規定殘值率為5%,而新會計準則未規定殘值率,兩者折舊年限規定也不同,帶來大量長期的納稅調整,工作量和成本都很大。又如,新會計準則引入公允價值,因某時點上資產公允價值或上升或下降,導致銀行在損益項目上列示收益或損失,這類收益或損失如何在稅收上進行調整等。
(四)要求相關人員做出更多的職業判斷
新會計準則基本是原則導向的,而且很多規定非常復雜。如沒有活躍公開市場的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的獲得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業務人員的職業判斷,這種判斷的可靠性又是建立在業務人員的業務素質之上。大量業務需要業務人員進行專業判斷,這就直接增加了商業銀行實施新會計準則的難度。
三、政策建議
(一)注重經營理念的轉變
新會計準則的基本理念是將會計目標從反映“過去”轉變為反映“當前”,其特征是從原來的歷史成本原則轉變為新準則下的公允價值計量。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原來的歷史成本原則已經不能如實反映某些產品的真實利潤。要充分理解新準則中所闡述的關于公允價值、攤余成本、實際利率等概念的含義。進而理解這些概念中蘊涵的科學管理理念,并將這些理念運用到商業銀行的日常運營、流程改革和系統改造中。利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設計合理的業務流程,完善信息系統,建立功能強大的數據庫,從信息系統中提取出更多、更全面的風險信息數據,以利于管理層及時識別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各種風險。增強本行防御風險的能力。
(二)改進完善核心業務系統
一是自行開發業務系統。在進行新核心業務系統開發時,為確保開發成功和運用的連續性、穩定性、安全性,建議仍延用業務部門先提需求、進行差異分析后再根據傳統流程升級改造系統的傳統模式為好。二是引進國外先進成熟的業務系統。在國內商業銀行IT基礎技術相對薄弱的情況下,引進國外核心業務系統并與國內優秀開發商有機結合是實現雙贏優勢、快速適應新會計準則下的核心業務系統的最優模式。
(三)多方聯動,協調配合推進銀行新會計準則的全面實施
全面實施新會計準則不僅僅是商業銀行單方面的轉變,而且還涉及政府其他多個職能部門。因此,在各商業銀行實施新會計準則的同時,希望財政、稅務、銀監會等相關部門及時關注商業銀行在執行新會計準則過程中遇到的政策滯后問題,及早出臺新的相關財稅政策和監管政策,以便商業銀行加快完全實施新準則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