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部門審核意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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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門審核意見

篇1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系統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促進司法行政法制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辦公室《*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中規定的決定、辦法、意見等。

第三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從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出發,有利于規范和促進司法行政各項業務的全面發展。

第四條規范性文件由業務科室和部門起草,法制部門負責審核、協調、備案工作。

第二章起草、論證

第五條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2、規定本機關的權利和相對人的義務都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3、符合法定程序和規范化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條規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問題要進行調研和可行性論證,調研、論證中應廣泛征求基層單位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

第七條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到其他行政機關的權利義務的,應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意見不一致時,送審時要附加說明。

第八條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其他科室(部門)的業務或與其他科室(部門)業務關系密切的,應當與有關科室(部門)協商一致;無法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法制部門提交局領導決定。

第九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注意與有關文件精神的銜接和協調,對同一事項,如果作出與已文件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送審時說明情況或理由。

第三章審核、

第十條業務部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由業務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連同起草說明和有關資料送局法制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規范性文件審核的內容:

1、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2、是否符合司法行政全局發展的實際需要;

3、是否與已文件及上級文件精神相沖突;

4、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格式、用語是否規范、適當。

第十二條法制部門審核后,應及時將審核意見反饋業務部門。業務部門應根據審核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認真修改、完善。法制部門的意見與業務部門的意見不一致時,報局領導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涉及司法行政全局性的規范性文件,由局領導集體研究通過,由業務主管領導簽發。

第十四條規范性文件應以文件形式正式。對關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應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

第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交由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在后30日內,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四章廢止、修改

第十六條對已失效的或與法律、法規有明顯抵觸的規范性文件,辦公室應提出廢止或修改建議。

篇2

司法局根據《省司法廳關于報送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工作情況總結的通知》有關文件精神,將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作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任務重要一環,現將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20年市政府法制辦對3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合法性審核,出具了合法性審核意見,并及時向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了報送備案。從源頭上防止違法文件出臺,切實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今年因機構改革等原因,未收到過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因此未對規范性文件出具過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傳達文件精神,增強法治意識和業務水平。

一是發揮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核心作用,通過文件簽批、開會傳達等形式,及時傳達相關文件精神,要求各相關部門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并貫徹落實;

二是加強部門協調聯動,明確責任分工,在行文過程中,進一步明確審核范圍、確定審核主體、規范審核程序、明確審核職責、嚴格審核標準、強化督察考核,切實提高審核時效,組織合法性審核人員對規范性合法性審查制度相關內容進行培訓學習,提高業務水平。

(二)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一是明確法治業務綜合股作為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主體,落實2人為法制審核人員,為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提供人員保障;

二是對規范性文件法制審核堅持有備必審、有錯必究的原則,建立合法性審核臺賬,統一文書格式。在審查規范性文件時,從制定主體、法定職權、文件內容、制定依據、制定程序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核,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重點審查規范性文件制定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等問題,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及時糾正。同時規定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未經合法性審核的,不得提交審議、印發;

三是建立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三統一”制度,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要求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在印發之日起及時向市司法局報送備案材料;

四是不定期對市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機關)及其辦公室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各部門(市級人民政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發的規范性文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制發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適時清理,對已公布的不符合實際的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實行動態化、精細化管理。通過形成一系列務實管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日常監督管理機制,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開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三、下一步計劃

篇3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復核,是指審計機關內部的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依法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的行為。

本準則所稱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均為代擬稿。

第三條審計機關的法制機構是本機關的復核機構。

未設立法制機構的審計機關,應當確立本機關的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

第四條審計組所在部門向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提交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前,應當經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進行復核。

第五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向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提交下列復核材料:

(一)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

(二)審計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證據;

(三)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

(四)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意見的說明或者修改意見;

(五)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審計報告的審核意見;

(六)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七)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收到復核材料后,應當辦理簽收手續。

第七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

(一)是否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范圍和審計目標實施審計;審計工作是否符合相關的審計準則;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審計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意見是否適當;

(六)審計評價、審計建議、審計移送處理是否適當;

(七)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八)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第八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在復核過程中,發現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其他復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審計組所在部門限期補正。

第九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應當自收到復核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特殊情況下,提出復核意見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遇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時,補正材料的時間不包括在復核時間內。

第十條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出具復核意見書。

復核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主送機構(審計組所在部門);

(三)復核意見;

(四)復核機構的負責人或者專職復核人員簽名;

(五)提出復核意見的日期。

第十一條復核工作結束后,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應當將復核意見書連同復核材料退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組所在部門認為復核意見正確的,應當修改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連同復核意見書一并報送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或者提交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復核意見如有異議,應當報請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或者提交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十二條復核意見書應當歸入審計檔案。

篇4

海口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管理工作,根據《海南省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登記規 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規章外,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鄉鎮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依據法定職權制定的涉及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備案、公布,適用本辦法。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為規范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獎勵、人事任免、轉發上級文件以及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決定等事項制定的文件;

(二)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文件。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工作;沒有成立法制機構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單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工作。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與備案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

第六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七條 下列行政機關、組織可以依職權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

(二)鄉鎮人民政府;

(三)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八條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性行政機構;

(二)議事協調機構;

(三)行政機關內設機構;

(四)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辦法、決定、通告等。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其他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冠以制定單位名稱。

規范性文件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節。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到文義表述準確、邏輯結構合理、內容合法且不相互矛盾。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收費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協調分歧、法律審核、審議決定、簽署、公布等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由制定機關負責起草,必要時也可以邀請或委托有關專家、學者、研究機構負責起草。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時,可以指定本級政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起草單位應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報送法律審核前,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采取書面征求意見的,被征詢意見的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回復。

規范性文件內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以及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或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五條 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有重大分歧意見時,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制定機關決定。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經制定機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進行法律審核。

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由其辦公廳(室)批轉本級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進行法律審核。起草單位不得直接向本級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提請法律審核。

未經法律審核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請審議。

第十七條 起草單位應當提供法律審核所需的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各方面的意見;

(三)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文件;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說明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文件材料;

(三)征求意見以及采納意見的情況;

(四)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

(五)主要內容、制度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九條 法律審核原則上只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不審查可行性和適當性;但審查中發現可行性或適當性存在問題的,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議。

第二十條 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審核規范性文件,應當出具書面的法律審核意見。

法律審核意見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

(三)是否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協調、銜接;

(四)其他需要法律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對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起草單位和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制定機關常務會議或者行政首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在審議通過后,應當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

在提請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將規范性文件批轉制定機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出具法律審核確認意見。未經法律審核確認的,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不予簽發。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者應對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以簡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調整以及實際情況變化,對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及時進行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廢止,應當按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辦理。

第三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

第二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不應影響法律、法規賦予制定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法定職權。

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自簽發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登記;

(二)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登記;

(三)鄉鎮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區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登記;

(四)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其本級政府報送備案登記;

(五)聯合行文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備案登記。

第二十九條 報送備案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送備案登記的函;

(二)規范性文件及起草說明(含電子文本);

(三)制定機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核確認意見;

(四)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自簽發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報送備案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及電子文本批轉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自收到備案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及電子文本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省法制機構報送備案登記。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受理備案登記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應當自收到報送備案登記的全部文件材料及電子文本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交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統一登記編號,并將登記情況及編號書面通知制定機關;

(二)提交備案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暫緩備案登記,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通知制定機關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材料。補報或重報的備案材料符合備案登記要求的,應當予以登記編號。

不具備制定規范性文件主體資格的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不予辦理備案登記。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網上備案登記系統,使用政務互聯網平臺開展備案登記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應當于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本級政府辦理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及備案登記號,通過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其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對本級政府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書面通知制定機關及時糾正。

制定機關應當自接到糾正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提交該文件的合法性依據及書面說明;制定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既不提交合法性依據及說明,也不自行糾正或者所提交的合法性依據及說明不能成立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可以提出修改或撤銷的處理意見報本級政府決定。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可以向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書面提出合法性審查申請。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一)認為該文件違法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二)認為該文件不違法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時,可以要求其本級政府的有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對文件相關內容提出意見,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

第三十八條 上下級人民政府之間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規定相沖突的,應當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下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修改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中與上級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相沖突的內容或者廢止本級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下級人民政府不及時修改或廢止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提出修改或撤銷的處理意見報本級政府決定。

區人民政府之間、市人民政府部門之間、區人民政府與市人民政府部門之間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規定相沖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修改或撤銷的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章 規范性文件的公布和查閱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不得公布實施。

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后,應當及時在政府指定的刊物、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布,也可以同時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公布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明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號。

未向社會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應當定期匯編公布由本級政府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免費查閱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有義務提供本單位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制定機關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報本級政府責令改正或撤銷,并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同級監察機關對制定機關行政首長予以問責,并依法對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制定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作出與上級或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相沖突的規定;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未經法律審核予以簽發;

(四)未取得備案登記號,公布實施規范性文件;

(五)其他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備案和公布規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免費提供查閱本單位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報請本級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四條 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核、備案等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同級監察機關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規范性文件的行政需求國家行政機關制定 行政 法規和 規章以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法律上稱之為 抽象行政行為。

由于這類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 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系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 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 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 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權限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范。

例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條的規定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篇5

根據《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05]58號)和《**省統計局關于做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結合我市實行屬地統計工作的實際,為做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認真組織學習和宣傳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也是一項重要的行政許可制度。對于穩定基層統計隊伍、提高統計人員素質、確保源頭數據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統計部門要組織廣大統計人員認真學習《行政許可法》、《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及其他相關知識,深刻理解《行政許可法》的基本精神和《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主要內容,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意識和技能,準確理解和把握公開、公平、公正及效率、便民的原則,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各區、市統計局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報刊、雜志、網絡、電臺、會議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宣傳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程序、證書管理、法律責任等,使有關各方及當事人全面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順利實施創造有利的社會環境。

二、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和責任

各區、市統計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支持這項工作。依照統計從業資格文件及法律文書的要求,建立必要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規則,使這項工作盡快步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確保公正、規范、高效、有序地進行。

按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要求,此項工作的實施機關是省統計局,承辦機關是縣統計局。必要時,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決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辦統計從業資格的有關工作,由于我省各市都設區,因此省、市、縣級職責分工如下:

(一)區、市統計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公布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2、在辦公場所公示有關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3、負責受理并對已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二十日內報市統計局;

4、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成績通知;

5、證書的送達。

(二)市統計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公布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2、在辦公場所公示有關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3、負責對轄區各市、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將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十日內報省統計局;

4、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成績通知;

5、證書的送達;

6、負責監督各市、區統計局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三)省統計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公布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2、在辦公場所公示有關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3、負責受理省直部門的申請材料并進行審查認定;

4、負責對市統計局提交的初步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進行審批并在十日內做出書面決定;

5、考試考點的設定、試卷的印制、組織閱卷、成績登記造冊;

6、證書的印制;

7、證書的頒發;

8、負責監督各市統計局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三、嚴格依法辦事,切實做好各項工作

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辦法》的要求,通過多種方式及時向全社會公開與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公布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在辦公場所公示有關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公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的受理時間。

二要積極爭取把辦理統計從業資格的經費列入到地方財政預算中,為這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費用主要是辦理認定的費用和考試費用。按照《行政許可法》第58條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同時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秶鴦赵宏P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通知》中也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防止將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經費與實施行政許可費用掛鉤?!?/p>

三要積極受理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要嚴格按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規定,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推諉。對于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要詳細、耐心地做好解釋和說服工作。

四要依法審查申請材料。各承辦機關應當在《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上填寫“受理意見”,“受理意見”由受理人簽字并加蓋“××縣(市、區)統計局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專用章”,在20日內報市統計局。市統計局對已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意見”由市統計局審核人簽字并加蓋“××市統計局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專用章”,在10日內將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報送省統計局。省統計局在收到初步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后,嚴格按照法定期限、條件,在10日內依法做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書面決定。“審批意見”由省統計局審批人簽字并加蓋“**省統計局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專用章”。

五要搞好培訓和考試工作。要選聘具有較高水平和豐富經驗的人員任教,切實提高培訓質量。各區、市統計局不得強制申請人員購買教材和參加培訓。國家統計局按照大綱的要求編寫了教材,教材全套為40元,其中《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16元,《統計法基礎知識》10元,《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培訓教材學習指導》10元,《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4元,各區、市于8月10日前將教材數報市統計局統計教育中心。

1、報名范圍:凡是未取得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及不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在鄉鎮以上各單位中承擔經常性統計任務的人員。

2、報名時間及所需材料:報名時間自7月下旬至8月中旬。參加統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須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張。

3、培訓時間:培訓時間自8月中旬至9月中旬。

4、考試時間: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命題,省統計局統一閱卷。全國統一考試時間為2005年9月18日。上午9:00-11:00考《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下午14:00-16:00考《統計法基礎知識》。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屬于國家級考試,各區、市統計局設置考點、考試要按照高考和自學考試的標準進行監考,市統計局要組織巡視。各區、市統計局要按照考務規則的要求,確定主考、監考人員,編排考場,制定具體的考試安排,做好考試的準備工作。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考務規則和考場紀律,嚴禁利用監考或從事考試工作之便泄露試題或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考試時,主考、監考人員要各司其職,保證考試的順利進行??荚嚱Y束后,監考人員要認真填寫考場情況報告單,回收的試卷數量應與發放數量相等,按規定封裝好,指定專人在考試結束后第二天把試卷送交市統計局,由市統計局于考試結束一周內把試卷送到省局??荚囍邪l現應考人員有違犯考場紀律行為時,監考人員應按規定采取相應措施,將情況如實記入考場情況記錄單。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準考證由省局統一設置,掛在培訓中心網站()上,由各區、市統計局下載填寫于考前一周內發放給參考人員。

各區、市統計局于8月26日前將報名人數及申報材料報市統計局。

5、培訓費。根據(魯價費發[**]176號)文件規定,凡參加統計從業資格培訓人員每人交納培訓費200元。

六要做好對持有《統計證》的統計人員換發《統計從業資格證》和申請《統計從業資格證》的受理工作。

1、充分認識換發證工作的意義。自1996年實行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以來,我市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有了明顯的提高,法制意識進一步增強,為統計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堅實的人才基礎。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規定和(魯統字[**]17號)文件精神以及實際情況,對統計人員所持有的《統計證》換發《統計從業資格證》,這是落實貫徹《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精神,加強對所發的《統計從業資格證》后續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

2、換發、申請統計從業資格證的范圍和時間:根據《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規定和(魯統字[**]17號)文件精神,凡2000年以后換發的《統計證》需全部換發《統計從業資格證》;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鄉鎮統計員和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中承擔經常性統計任務的人員,可免予參加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申請統計從業資格證。

換發、申請統計從業資格證時間定于8月份以后每月25日至30日到各區、市統計局辦理。各區、市統計局于次月1日至5日報市統計局由市統計局統一到省統計局辦理。換發統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須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張和原《統計證》;申請統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須填寫《統計從業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張和合格學歷證書及其復印件兩份。

篇6

一、基本情況

根據工作安排,區司法局于6月初轉發了《省司法廳關于做好2020年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通知》,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作出具體安排。整個評查工作分為安排部署、部門自查、互查互評和整改規范四個階段。經統計,全區2019年形成執法案卷239302卷(含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包括公安交警和垂管部門),其中行政許可33915卷,行政處罰205387卷。在各單位自查的基礎上,區司法局于8月中旬組織召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會,重點對公安、自然資源、文化旅游、市場監督等12個部門單位2019年已辦結的行政執法案卷隨機進行抽查,共評查行政執法案卷50余卷。在評查過程中,評審人員嚴格對照《省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和《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并結合本系統、本行業要求,從主體、事實認定、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程序適法、文書格式等方面進行評查。總體來看,大多數案卷執法程序符合要求,在執法過程中能夠做到收集和保存證據,體現了行政執法的基本內涵。經評查,共推選優秀行政執法案卷6卷,其中行政許可3卷,行政處罰3卷,涉及公安、煙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

二、主要工作

(一)積極作為,主動謀劃。區司法局及時轉發了《省司法廳關于做好2020年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通知》,并對評查對象、評查范圍、評查方式、評查時間、評查標準、工作安排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為此次案卷評查工作的順利開展莫定了基礎。

(二)對照標準,嚴格自查。為確保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順利開展,區司法局督促指導行政執法機關嚴格按照省、市工作要求,明確自查機構和評查人員,對本機關的行政執法案卷裝訂歸檔、列明目錄,準備好完備的案卷資料,依據《省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和《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對本部門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自查。

(三)隨機抽查,現場反饋。區司法局組織召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會,重點對公安、自然資源、文化旅游、市場監督等12個部門單位2019年已辦結的行政執法案進行互查互評。其中,行政許可案卷側重從申請、受理、審查、作出決定的依據和期限等方面進行評查;行政處罰案卷側重從主體資格、執法程序、案件證據、法律適用、權利告知、處罰決定、案件執行、案卷裝訂等方面進行評查。共評查行政執法案卷50余卷,并對評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工作建議,以督促被評查對象進行規范管理。

(四)舉一反三,督促指導。結合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推進工作,對照近幾年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發現的問題,區司法局從執法主體、事實認定、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程序適法、文書格式等方面,對衛生健康、林業草原、農業農村等相關單位形成的案卷進行指導,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三、主要特點

(一)證據收集比較齊全。大多數執法機關重視對證據及申辦材料的收集工作,收集的證據及材料較為齊全,收集證據的方式較為規范,行政處罰案件基本做到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行政許可案件做到收集材料齊全、完整。

(二)執法能力有所提升。大多數執法機關能夠嚴格依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按照立案審批、調查取證、權利告知、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法定步驟實施行政執法,做到主體合法、事實清楚、依據正確、程序正當,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逐步提升。

(三)案卷整理總體規范。從外觀、文書目錄、裝訂順序、文書填寫、頁碼標識等方面來看,大多數執法機關使用執法文書較為規范,案卷制作和裝訂總體符合要求。

四、存在的問題

(一)立案審批階段。立案審批(呈批)表填寫不規范,有的案卷案件來源不明,意見欄缺少具體審批意見;個別案卷立案審批(呈批)表只有1名辦案人員簽名,不符合最少2人執法的基本要求。

(二)調查取證階段。有的案卷對檢查內容記錄不全,未載明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意見,未經當事人簽字確認;有的案卷現場照片、視頻等證據或相關材料未注明拍攝人員、拍攝時間、拍攝地點、基本情況或情況屬實等信息,且未經當事人簽字確認;有的案卷調查筆錄或詢問筆錄內容不完整,未注明當事人對調查筆錄或詢問筆錄有無異議;個別案卷對要求簽收或記載的情況未予體現。

(三)審查決定階段。有的案卷沒有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及集體討論的相關記錄;有的案卷雖履行集體討論程序,但流于形式,未反映案件辦理及相關情況;有的案卷引用法律不規范,未具體到條、款、項、目;個別案卷對要求實地勘查或檢查驗收的文書制作不規范,無亮證執法的記載;個別案卷處罰決定書中未體現出罰繳分離。

(四)送達執行階段。個別案卷送達文書無送達人簽字或未注明送達時間;個別案卷中簽收人并非受送達人,且未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個別案件存在郵寄送達的,送達不規范,未通過郵政(EMS)進行送達。

(五)案卷歸檔階段。有的案卷復印材料未簽寫“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有的案卷既沒有裝訂,也沒有目錄和頁碼,不符合立卷歸檔標準,案卷質量有待提高。

五、下一步打算

(一)加強領導,提高思想認識。以業務學習、集中評查為切入點,不斷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同時,認真開展“回頭看”,梳理總結存在的各類問題,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

(二)完善制度,落實執法責任。抓好制度建設,尤其要抓好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制度的落實。嚴格執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的要求,防止因程序上的不足影響到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同時,進一步增強證據意識,在執法活動中做到主動收集和保存證據。

篇7

一、繼續加強《綱要》的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綱要》是指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型政府的綱領性文件。2013年上半年縣法制辦按照上級工作要求,進一步貫徹落實《綱要》的各項要求。一是繼續開展了《綱要》的學習和宣傳工作,發放《綱要》宣傳彩頁,懸掛橫幅,全面宣傳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二是完成了上級政府對我縣的依法行政迎檢工作,辦主任李淑彬同志榮獲全市政府法制工作先進個人。

二、以提高質量為重點,做好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

我縣不斷完善備案制度建設,建立了政府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制度,在政府發文簽上設有專門的法制機構審核意見欄,規定規范性文件在簽發前必須送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否則文件不能簽發,使事前的審查與備案的事后監督有機的結合起來,發揮了法制機構的監督作用。在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中,我縣不斷完善內部管理措施,保證“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凡經縣政府法制辦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一是要求審查人員對每一個審查過的文件填寫審查意見,落實審查責任;二是規定審查時限,要求每個審查人員自接到備案文件之日起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查任務;三是建立審查糾錯制度,對經審查違法嫌疑的文件,由初審人員提出自己的意見,經集體討論,界定存在的問題,提出下一步的處理方法;四是經法制辦領導簽署意見后反饋給制定機關。今年上半年1月,我縣還榮獲了全省規范性文件審核先進單位的稱號。

三、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為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我縣按照省政府《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試行辦法》,進一步加強了法制機構對執法過錯的追究力度。一是要求各行政執法部門內部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二是在去年換證的基礎上加強了對行政執法人員、監督人員資料數據庫的管理,加大對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工作監督檢查工作,上半年未發生嚴重的執法違法行為和違法不作為。

四、精心組織,做好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為進一步優化我縣經濟發展環境,創建良好的法制環境,縣法制辦對2000年至2007年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一項專項清理。為確保清理工作取得預期的成效,縣法制辦按照有關清理工作的時間要求并結合我縣實際,在對規范性文件清理時,著重從兩個方面進行清理和指導。一是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二是與新情況新形勢要求不適應的,要堅持從實際出發,體現制度創新要求。縣法制辦經過對照相關法律法規,提出了有效、廢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見和理由。2000年至2007年涉及的35個單位共計1048件文件,其中縣政府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的規范性文件擬保留8件,其余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或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全部廢止。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規范性文件擬修訂廢止50件。全縣9個街道辦事處、35個縣直部門共修訂廢止18件

經過半年的努力,我縣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與《綱要》的目標、與依法行政的要求、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期望相比,我們的工作還有很大差距。一是自身業務知識需要進一步加強;二是執法監督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強;三是執法人員的培訓需要進一步加強;四是工作的質量需要進一步加強,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五是積極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需要進一步加強,有些工作雖然開展起來了,但是深度不夠,總結提高不夠,有些亟需開展的工作尚未開展起來。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大力貫徹依法行政五年規劃(2010-2014)。今年是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頒布七周年,也是《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正式實施的第二年。我縣政府將在全面總結七年來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在2010制定《縣2013年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要點》基礎上,研究貫徹我縣今后五年貫徹落實《綱要》和《決定》精神,推進依法行政的思路和措施,為建立法治政府奠定基礎。

(二)堅持學習和樹立科學發展觀,結合“創業服務年”活動,進一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繼續做好行政執法依據梳理、調整,規范性文件清理、備案及審查,行政執法證清理,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范行政檢查行為、依法行政培訓等工作。

篇8

第二條設立**壯族自治區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政務服務中心”),作為廳機關的服務窗口,負責辦理建設廳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以及登記確認等公共服務行政事項(以下統稱行政審批事項),機關相關處室不再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第三條政務服務中心定編13人,其工作人員從廳機關各處室抽調。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實行崗前培訓、輪換制度,要求政治素質好,業務熟悉,身體健康,能夠履行首問責任人的職責。

第四條政務服務中心除履行首問負責制規定的職能外,還履行廳長授權的以下職能:

(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決定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事項,由政務服務中心決定是否受理;

(二)即辦件的審批權。屬于即辦件的行政審批事項,由政務服務中心直接審批;

(三)承諾件的組織協調權。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需要組織評審、專家論證、現場勘察的,政務服務中心可以組織召集相關處室和有關專家進行;

(四)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應訴權。因行政審批事項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由政務服務中心派員應訴,廳法規處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五條政務服務中心在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對人、首位接收行政審批事項申請材料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待前來咨詢、申請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二)指導和幫助行政管理相對人填寫有關申報所需的材料;

(三)審查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四)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手續;

(五)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即辦件,提出審查意見,并負責該即辦件的卷宗歸檔工作;

(六)對行政審批事項的承諾件(含初審上報件)跟蹤督辦,對超時辦結的向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報告;

(七)將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結果通知或者送達行政管理相對人,并將批準事項的決定送給相關業務處備案;

(八)對不屬于本廳職責的事項,告訴行政管理相對人該事項的具體承辦部門。

第六條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指定的負責承辦行政審批事項承諾件(含初審上報件)的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為該事項的事項承辦人。事項承辦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交辦的行政審批事項承諾件(含初審上報件),提出審查意見;

(二)組織行政審批事項的評審、專家論證、現場勘察等事宜;

(三)做好所承辦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交接手續;

(四)負責所承辦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卷宗歸檔工作。

第七條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對廳長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管理政務服務中心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監督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二)安排窗口值班人員,分配行政審批的辦理事項,指定事項承辦人;

(三)行使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決定權和即辦件的審批權;

(四)審核行政審批事項的承諾件(含初審上報件),提出審核意見。

第八條廳長對辦理行政審批事項負總責,主管副廳長領導、協調、監督政務服務中心工作。根據職責分工,對政務服務中心報告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時予以處理,對需要審批的事項在規定的流程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九條下放行政審批權限。對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級以上建設系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實際操作中主要由市、縣實施的項目,一律下放給市、縣,本廳不再審批。

第十條清理精簡行政審批事項申報材料,編制事項申報材料標準。對于每一個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確定申報材料標準;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精簡、效能、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原則,確定事項申報材料的標準。行政審批事項申報材料標準的編制由廳法規處組織,報廳務會批準公布施行。一經公布施行的申報材料標準,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增減。

第十一條制定《建設廳行政審批事項收件回執》,執行統一規范的標準。按照首問負責制規定的文書樣式要求和廳務會議批準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申報材料標準,制定每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收件回執。由廳法規處組織制定,報廳務會批準公布施行。首問責任人應當嚴格執行統一規范的收件回執。

第十二條壓縮內部運轉時間,編制行政審批事項流程,承諾辦理時限。對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承諾辦理時限,法律、法規、規章有辦理時限規定的,承諾辦理時限應當少于法定時限,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辦理期限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合理確定承諾辦理的時限。行政審批事項流程時限由廳辦公室組織編制,經廳務會審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一經公布的流程時限應當嚴格執行,確保按時辦結。

第十三條嚴格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編制事項的審批標準。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標準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確定審批標準,法律、法規、規章沒有審批標準規定的,按照效能建設要求和建設系統管理實際需要,確定事項審批標準。行政審批事項審批標準由各業務處室負責編制,送廳法規處和廳辦公室審核,經廳務會批準后公布施行。一經公布的審批標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標準。

第十四條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分類管理,按審批形式分為即辦件和承諾件(含初審上報件)。分類目錄由廳務會議確定并公布施行。

即辦件是指收到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材料后,當天能夠辦結的事項。

承諾件(含初審上報件)是指收到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材料后,當天不能夠辦結、但必須承諾具體辦結時限的事項。初審上報件是指本機關不是最終審批機關,只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審查意見報最終審批機關的審批事項。

第十五條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應當到政務服務中心窗口辦理。條件具備的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也可以預約申請。

第十六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咨詢、申請,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有關咨詢的事項,應當告知該事項的法律依據、法定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辦理需要的時間等。

(二)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寫《建設廳行政審批事項收件回執》,注明收件時間、受理時間、承諾取件時間,當場交付給申請人簽字認可,不再出具《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并給予指導幫助,然后填寫《建設廳行政審批事項收件回執》,將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退回,并在收件回執中注明,當場交付申請人簽字認可。

一次性告知的范圍和內容,僅限于申辦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材料是否符合許可(審批)的條件標準,屬于事項承辦人的審查范圍。

(四)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1、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的;

2、明顯不具備批準條件的;

3、因政策調整等因素須暫緩辦理審批的。

第十七條即辦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后,首問責任人應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審定;

(二)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對首問責任人提交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當場決定是否批準;

(三)首問責任人當天將辦理結果交付給申請人;

(四)當天不能辦結的即辦件可以轉為承諾件,承諾時限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日;

(五)經審查不予批準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許可(審批)決定書》,說明不予審批的理由。

第十八條承諾件(含初審上報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首問責任人在一個工作日內將受理的申辦材料移送給事項承辦人;

(二)事項承辦人收到申辦材料后,在規定的流程時限內,按照審批標準,提出審查意見并擬寫許可(不予許可)決定書,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

(三)審批事項需要組織評審、專家論證、現場勘察的,事項承辦人應當提出意見,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批準;

(四)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對事項承辦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廳領導決定;

(五)重大的審批事項應經廳務會審定;

(六)報送廳領導審批和廳領導審批后的材料收取,由政務服務中心指定專人負責。廳領導的審批結果,取回后應當立即交給首問責任人;

(七)首問責任人將許可(不予許可)決定書交付申請人。

第十九條初審上報件的初審結果報出并通知了申請人的,該事項即為辦結。

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經密封后由申請人自行攜帶向最終審批機關報送。介紹信由政務服務中心出具。申請人應當自行到最終審批機關領取審批結果。

第二十條對初審上報件,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申請材料內容不完善的,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修正或者補正。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修正或者補正的,不影響審查的進行。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要求延期修正或者補正的,應當書面提出撤回申請,經政務服務中心同意后退回申請材料,申請事項即為辦結。

第二十一條各市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初審機關初審上報本廳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由申請人攜帶初審意見和上報材料到本廳政務服務中心窗口辦理,也可以由初審機關直接報送。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越級請示。對各市建設系統行政主管部門向本廳報送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請示,相關辦理處室收到請示件后應當承諾辦理時限,實行限時辦結。

第二十三條對重大、緊急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廳領導應當親自組織力量辦理,在事項承諾的時限內提速,但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降低審批標準。

第二十四條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實行AB崗工作制度。首問責任人、事項承辦人、政務中心負責人、廳領導等A崗因事離崗時,應當由B崗接替履行其職責,AB崗要做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承諾時限辦結需要延期的,事項承辦人要在期限屆滿前3天按照規定填寫《機關辦理事項延期申請表》,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報廳領導審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申請延期辦結時限,經同意后方可延期。

經批準延期的,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在承諾期限屆滿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并說明原因和理由。

第二十六條辦理行政審批事項使用印章實行登記制度。使用印章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人簽字批準,但使用**壯族自治區建設廳印章的,除即辦件外,須經廳領導簽字批準。

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屬于依法應當出具證書、證件類文書使用“**壯族自治區建設廳”印章;屬于決定類文書使用“**壯族自治區建設廳行政審批專用章”;屬于程序類文書使用“**壯族自治區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印章;屬于服務類文書使用“**壯族自治區建設廳業務管理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承諾件批準后,需要制作相關證照、執業印章等的,應當在決定文書中注明有關證照、印章的制作時限以及申請人領取的時間。制作證照、印章期間,申請人的許可依法已經生效。

第二十八條行政審批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勤政廉政紀律,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不得接受有償服務,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以任何名義亂收費,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九條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審批、管理、監督分離。審批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對獲批準的事項實施中的管理由相關業務處室負責,對審批和管理工作的監督由監察、法制機構負責。

第三十條相關業務處室不承擔審批職責后,應當切實履行行業管理職責,加強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許可(批準)事項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被許可(批準)人的違法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屬于審批的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向政務服務中心和監察、法制機構反饋。

第三十一條監察機構負責對政務服務中心和相關業務處室的作風、效能方面的監督檢查。受理申請人對工作人員違反效能建設規定行為的投訴、舉報,并組織核查。對違反“三項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工作人員,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行政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法制機構負責對政務服務中心和相關業務處室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政務服務中心的審批行為和相關業務處室有關被許可(批準)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行為應當進行定期抽查、案卷評查;對執法不當或者執法中有爭議的問題提出意見,向政務服務中心和監察機構或者有關處室反饋,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報廳領導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政務服務中心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周報制度,每周一將上周已辦結的行政審批事項整理匯總,向廳領導報告,屬于批準事項的應當送有關業務處室和事業單位備案。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按照自治區的規定和要求,負責上報本廳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加強對中心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各相關處室和監察、法制機構反饋的問題及時研究,能立即改正的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中有過錯,必須向行政管理相對人賠禮道歉。

第三十五條行政審批工作人員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出勤率高、按時辦結率高、群眾滿意率高、工作差錯少、工作成效顯著的,應當給予獎勵,在評比先進、晉級、提職等方面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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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地名管理工作實現法制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管理,更好地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縣地名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地名命名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地名命名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地名是社會交往和經濟活動中最廣泛使用的媒介之一。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加強地名命名與管理,推廣使用標準地名顯得越來越重要。近年來,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縣地名命名與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但是,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地名使用單位不依法申報,非法命名或冠名新建設小區;相關部門不按標準地名設標;廣告媒體在宣傳中不使用標準地名;地名命名與規劃建設不同步;門牌戶牌及鎮街、村標牌設置少、不規范;地名名不副實、重名同音,有路無名、有名無牌等。這些問題增加了社會管理成本,降低了公共服務效率,給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和社會交往帶來了不便。因此,做好地名命名與管理工作,對于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傳播先進文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鎮(街道)、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地名命名與管理工作,充分認識做好地名命名與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做好地名命名與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強化措施,不斷提升地名命名與管理工作水平。

二、地名命名、更名原則

地名命名要嚴格按照《地名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進行命名。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審批原則。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命名、更名地名。

(二)采詞規范原則。要使用規范的漢字,做到雅俗共賞,名副其實,特點突出,指位性強。

(三)突出特色原則。要突出自身特點,注意發掘古地名,保護歷史地名,新命名的地名要反映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職責分工

(一)縣民政局。負責縣地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宣傳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編制并組織實施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地名工作規劃;負責本轄區內各類地名命名和更名的有關審核工作;對各類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進行指導,根據路牌、門(幢)牌的標準,對地名標志的生產及設置進行檢查和監督;負責檢查公用設施使用標準地名;指導鎮(街道)地名標志牌的設置工作;收集編制轄區內各類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指導轄區內涉及地名的有關工作;對各類地名出版物進行地名審定;向社會提供地名咨詢服務,推廣并監督標準地名和標準地名標志的使用。

(二)縣發改局。在計劃立項及審批基建項目中凡涉及到地名命名、更名的,應督促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將擬定命名的名稱報縣地名辦審核后,憑地名辦的審核意見給予辦理有關立項手續。

(三)縣財政局。保障地名辦的日常辦公經費,落實地名標志設置和維護經費,及時核撥地名管理工作中必需的專項經費。

(四)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在開發建設項目中凡涉及到地名的,應負責將擬定命名的名稱報地名辦審核;在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凡涉及建筑物名稱的,應當查驗地名審核文件,未經審核的,督促辦理有關手續;協助縣地名辦進行地名規劃編制工作;對各類住宅、大型建筑物的竣工驗收,應將地名標志的設置作為驗收內容之一,并請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在辦理房屋登記時,所涉及的地名必須以標準地名為準;對未辦理地名使用手續的開發建設項目暫緩辦理房產手續。

(五)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對交通設施中的橋梁、公路等名稱的申報;在省道、國道兩側設置地名標志時,必須使用標準地名;做好國道、省道兩側地名標志的設置、管理和維護工作;凡涉及地名的公共交通站點,必須使用標準地名。

(六)縣公安局。在戶籍管理過程中,堅持使用標準地名;協助相關部門告知前來辦理證件的群眾應當使用標準地名;道路、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應使用依法批準的標準地名;協助縣地名辦做好地名管理的執法檢查工作;依法查處毀壞地名標志的行為。

(七)縣國土資源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登記、變更、發放及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所涉及的地名必須以標準地名為準;對未辦理地名使用手續的開發建設項目暫緩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八)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楠溪江風景旅游區管委會。負責文物古跡、游覽地等地名名稱命名申報和地名標志設置及使用管理。

(九)縣工商局。戶外廣告涉及地名的,必須查驗相關的地名批準證明。

(十)電信分公司、縣郵政局。負責在本部門業務工作中使用標準地名。

(十一)縣檔案局。負責提供各類涉及地名的檔案資料。

(十二)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標準地名命名(更名)申報、設置和維護工作,做好轄區內標準地名的管理工作;做好轄區內門(幢)牌的編碼、制作、安裝及管理工作。

(十三)其它部門。凡涉及地名的事宜,必須以標準地名為準,配合地名管理部門開展地名管理工作。

四、開展地名整頓、規范標志設置活動

地名整頓規范標志設置活動分四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調查摸底階段(5月15日—6月15日)。各鎮(街道)對未按審批程序命名的地名或命名不科學,以及重名、有路無名、有名無牌、有樓無號、有門無牌等,進行普查,并登記造冊。第二階段為組織實施階段(6月16日—8月15日)。對需重新命名、更名的,各鎮(街道)要按照命名、更名原則和審批程序上報命名、更名。第三階段為地名標志設置階段(8月16日—10月15日)。各鎮(街道)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地名標志》強制性標準,全面開展地名標志設置工作,設標的范圍包括:農村的村標、戶牌,城區及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所在地的街、路、巷、橋、樓、門牌、單元牌、廣場、臺、站等具有地名意義的場所。第四階段為檢查驗收階段(10月16日—11月30日)。對重新命名、更名及設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地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構。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標志設置,推廣和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

篇10

為進一步完善公共財政管理體制,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深化鎮級財政“兩個集中”工作,提高部門預算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現就年本區鎮級部門預算編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立符合區情的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實施“二上二下”部門預算編審辦法,以公共財政預算審查監督制度改革為契機,實行分類核算的預算支出管理,完善預算決策和管理制度,推行以結果為導向的預算編制模式,提高部門預算管理水平,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切實提高對民生項目投入的比重,加大新農村建設的投入力度。努力實現預算編制的科學、規范和透明,提高預算資金分配、支付和使用過程的規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二、預算編制的原則

1、公共性原則

部門預算要充分體現公共政府和公共財政的要求,調整和優化支出結構,確保財政性資金對公共需求的投入。

2、綜合預算原則

單位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等都要納入部門預算,實行綜合預算、統籌安排。

3、真實性原則

部門預算編制必須以區“”規劃、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及本部門職能需要為依據,對每個項目支出的數據指標應認真測算,力求各項數據真實準確,逐步建立預算編制正確率的考核機制,并加以運用。

4、保證重點,有序安排原則

嚴格按照人員支出、社會保障支出、日常公用支出、行政事業性項目、基本建設性項目和其他類項目支出順序依次編制支出預算,體現政府支出的公共性?;局С霭炊▎T定額和實際情況編制預算,可參照區本級的定額標準。項目支出根據實際需要與財力可能合理安排,擇優排序,不考慮部門和單位歷年基數。

5、法制性原則

部門預算經鎮級人大審議批準后,具有法律效力,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不得隨意調整和追加。

三、預算編制的范圍

各鎮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包括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四、預算編制的內容

1、收入預算

各鎮級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財政撥款收入、非稅收入、經營收入、以往年度結余資金均應納入部門預算。

2、基本支出預算

基本支出實行定員定額管理。基本支出預算是部門支出預算的組成部分,是行政事業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編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計劃,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兩部分。人員經費預算定額的支出內容包括:基本工資、津貼及獎金、社會保險繳費、離退休費、生活補助、醫療費、住房補助、其他人員經費等。公用經費預算定額由各鎮政府制定,可參照區級財政部門的預算定額,根據所屬單位所承擔的職能、編制內實有人數和事業單位的行業及業務特點,予以分類分檔設定。

3、項目支出預算

行政事業單位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作為項目支出預算管理。包括行政事業性項目、基本建設性項目和其他類項目。項目支出實行一個項目一個預算,并按要求填報申報理由、主要內容、測算依據、總體目標等,根據綜合定額標準以及相關政策據實填報。

4、政府采購預算

根據區政府采購的目錄和有關規定,由點到面、分步推進,逐步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五、預算編制要求

1、執行公共預算審查監督制度

各鎮在財政預算編制過程中,要按照區委、區政府的要求,特別是根據區人大《公共預算審查監督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請人大、政協、公眾以及有關專家學者提前介入,通過政策咨詢、專家評估、公眾征詢等多種形式,實現公共財政預算編制的規范化、合法化、民主化。

2、推進以結果為導向的預算編制模式

預算編制方法從合規性和政策性逐步發展到績效預算,從傳統的資金控制為主轉向以結果導向為主的政府管理。通過預算編制方式的創新,提高預算編制和執行的質量。

3、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預算定額標準

各鎮要按照區政府要求,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預算定額標準,提高預算編制的質量。

4、各鎮要合理安排預算,優化支出結構

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公共財政理念,合理安排支出,優化資金投向,保障政權建設以及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支出需要。要壓縮不必要開支,按照本單位履行職能的真實需要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提出切實可行的項目預算。

5、嚴格遵守編報時間

預算編制時間緊,環環相扣,各鎮務必按照各階段的時間要求,及時督促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報送,確保部門預算編制工作如期完成。

六、預算編制時間節點

按照自下而上逐級編報的順序,由鎮財政所負責審核、匯總后報區財政部門(表式和編報文字說明)。

1、7月底前各鎮按照指導性意見,參照區本級的編制方法、程序、要求等,制定本地區部門預算編制有關文件,報送區財政局備案;

2、8月15日前,各鎮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將本單位部門預算報鎮財政所,由鎮財政所進行審核、匯總。

3、9月10日前,各鎮財政所將審核匯總的一上預算報送區財政局。

4、10月10日前,各鎮財政對各鎮的預算基本完成二上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反饋給各預算單位。

5、11月10日前,各鎮財政所將編制的鎮級預算草案報區財政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