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噪聲的治理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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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噪聲的治理措施

篇1

關鍵詞: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配套政策、公眾參與、管理、聲源、規劃。

(一) 法規政策補充完善

除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某城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目前也已公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內容進行了細致的補充和完善。遵循“統籌規劃、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環境噪聲污染管理原則,就以下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進行補充。

1、規劃預防

作為城市生活不可避免的環境問題,交通噪聲的紓緩管理也應遵循規劃先行的原則,統籌進行道路聲源、緩沖空間、敏感受體的布局規劃,從根本上預防交通噪聲對居民生活的影響。

①科學推進城市和交通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建設、交通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考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科學規劃城市交通干線線位和噪聲敏感功能區域,并及早出善的、穩健的交通系統規劃,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從規劃階段減少道路聲源和敏感區域之間的矛盾。

②城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分聲環境功能區,報市政府批準后頒布施行;區域功能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調整聲環境功能區。

③制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人居環境建設要求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持續削減交通噪聲對城市聲環境的貢獻。區域聲環境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提出環境噪聲控制和削減計劃并組織實施。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合理規劃城市社會服務功能,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設施應當符合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與噪聲敏感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噪聲防護距離,避免環境噪聲干擾周圍居民。

④敏感建筑的保護

新建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噪聲敏感建筑物對外部環境噪聲的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交通等噪聲污染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在其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的建筑隔聲情況、可能受到的噪聲污染情況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2、噪聲治理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對交通噪聲進行舒緩治理,持續削減交通噪聲對城市聲環境的貢獻。

①新建道路交通噪聲防治

建設城市道路、高架橋等城市交通干線項目應當避免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對確需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城市交通干線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設置隔聲屏障、鋪設低噪聲路面,建設生態隔離帶或者為兩側受污染建筑物安裝隔聲門窗等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減輕交通噪聲污染。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工程造價。

②新建噪聲敏感建筑防護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兩側新規劃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應當按照后建服從先建的原則,在噪聲敏感建筑物與城市交通干線之間保留一定的退讓距離,臨路一側建筑用地紅線退讓距離不得少于15m。退讓距離以內區域應當進行綠化或者作為非噪聲敏感性應用。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設置隔聲屏障、安裝隔聲門窗等必要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聲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③已有交通噪聲治理

已建的城市交通干線與兩側噪聲敏感建筑物之間的距離過小,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市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設置隔聲屏障、重鋪低噪聲路面或者建設生態隔離帶等措施進行治理,緩解交通噪聲污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制訂年度交通噪聲污染治理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④交通聲源降噪

建設機動車停車場、公交車候車站、客貨運輸場(站)的,應當合理選擇位置,與噪聲敏感建筑物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敏感建筑附近的路段,應保持路面的平整,減少路橋接縫、減速帶引起的車輛振動噪聲。

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把機動車輛的噪聲檢測列入機動車輛初檢、年檢內容。對不符合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的,不予發放檢驗合格標志。相關的檢測由專業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完成。在用機動車輛應裝備消聲器及其他防治噪聲污染的設備,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裝、拆除或者閑置。

大型貨車以及運輸建筑廢棄物、建筑材料等的機動車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通行時間、路線通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前款規定的通行路線應當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并向社會公告。

(二)公共財政投入

作為公共環境污染問題,城市道路交通噪聲的舒緩治理需要持續的公共投入,從各層面入手不斷地降低交通噪聲的影響程度。各級政府應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保證一定額度的資金用于交通噪聲的舒緩治理,公共投入主要用于以下幾方面。

1、 聲源降噪投入

道路交通聲源降噪投入主要用于低噪聲路面的鋪設和改造、低噪聲路面的日常養護和維護、車輛降噪補貼三個方面,其中前兩項由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后一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交通運輸部門須制定低噪聲路面改造計劃,逐步對降噪效果差的路面進行重新鋪設,對敏感建筑附近的減速帶進行改進,替換為視覺減速標識或者電子測速警示裝置,改進橋梁接縫,減少車輛經過時顛簸引起的噪聲增大。加強路面巡查,及時修補破損路面,并加大對已鋪設低噪聲路面的養護。

嚴格執行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把機動車輛的噪聲檢測列入機動車輛初檢、年檢內容。增加機動車降噪補貼資金,鼓勵車主單位和個人對車輛進行降噪維修,包括全市柴油發動機車輛陳舊消聲器的改進維修,公交車輛、貨運車輛上震動發聲部件進行緊固維修等。

2、 公共技術支持

①繪制噪聲地圖

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繪制全市精確的噪聲地圖,并將噪聲地圖向全市公布,用于指導城市各類功能區的規劃和建設、為整體交通噪聲污染治理和敏感建筑噪聲防護提供基礎支持、為全市交通噪聲治理工作提供考察依據,并為居民選擇適宜的居住環境提供參考。

②公眾技術服務

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公眾提供交通噪聲咨詢技術服務,包括環境檢測服務、技術咨詢服務、評估服務等,使公眾更好的理解并支持政府的交通噪聲舒緩管理。

3、工程治理投入

除了聲源降噪措施以外,依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訂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對個別交通噪聲影響突出的特殊處理路段實行噪聲隔離和防護處理,包括加建聲屏障、敏感建筑噪聲防護,以及其他有助于減少噪聲影響的工程措施。

(三) 面向緩和交通噪聲矛盾的輔助管理手段

城市交通噪聲的舒緩管理,除了切實以降低噪聲影響程度和范圍為目的的措施以外,通過適當的輔助管理措施加深公眾對生活環境的理解,有助于緩和公眾與交通噪聲之間的矛盾,減輕交通噪聲治理的負擔。

①敏感建筑噪聲防護審查與驗收

城市主干道兩側一定范圍內的敏感建筑,應進行交通噪聲防護設計。規劃部門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中,應提出道路交通噪聲防護的要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應對建筑噪聲防護設計進行審查。

城市主干道兩側一定范圍內的敏感建筑,建筑竣工驗收應對防噪設施和室內噪聲進行專項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噪聲防護驗收合格方可予以竣工驗收備案。噪聲防護驗收不合格的敏感建筑物,應責成責任單位整改并重新組織驗收。

②房產交易環節的管理

現售房地產項目,應提供由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的噪聲檢測報告,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售房產可能出現的最不利時段的環境噪聲質量,保障購房者能夠正確選擇適宜的生活環境。

預售房地產項目,應委托有環境噪聲預測分析能力的機構出具噪聲預測分析報告,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售房產可能出現的最不利時段的環境噪聲等級,保障購房者能夠正確選擇適宜的生活環境。

房地產出租合同和房產交易合同中,宜注明房產最不利時段的環境噪聲等級,保障承租方和買方能夠正確選擇適宜的生活環境。

(四)公眾參與

作為有公共污染性質的環境問題,交通噪聲舒緩管理需要公眾的參與和支持。

①建立良好的溝通途徑

建立良好的溝通途徑,認真對待并盡力解決市民反映的道路交通噪聲污染問題。要實行噪聲投訴案件限時辦結制度,確保責任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處理情況及時答復投訴人。

②加強公眾的責任意識

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機制:完善道路附屬隔離設施建設,保障通常、安全的機動車行駛路況,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的噪聲污染防治宣傳和教育,增強駕駛員的社會責任感;通過宣傳使公眾理解道路交通噪聲作為城市公共環境污染的特殊性,理解政府解決噪聲污染的難度和所做的工作,爭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增強公眾的主人意識,引導公眾從我做起,從生活細節上減少交通噪聲的產生,增強個人和家庭的防護意識,積極參與城市交通噪聲的舒緩治理,并能夠監督舉報擴大交通噪聲影響的違法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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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噪聲污染的來源分類

1、交通噪聲:包括各類運輸器具發出的噪聲,主要有地面交通噪聲、航空噪聲、火車噪聲和船舶噪聲。其中,危害面最大的是地面道路交通噪聲,最主要的污染源是汽車。

2、工業噪聲:它同交通噪聲不同,是一種固定源噪聲。由于這個特點,工業噪聲常常成為環境糾紛訴訟案件中的最主要構成因素。工業噪聲影響最大的是空氣動力性噪聲。在北方,星羅棋布的鍋爐房,往往構成噪聲源中首屈一指的因素。

3、建筑施工噪聲:這雖然是一種臨時性的污染,施工完畢,污染也就解除。但其聲音強度很高,又屬于露天作業,污染就十分嚴重。

4、社會噪聲:它包括了生活噪聲及其他噪聲,如鞭炮鳴放聲、廣播電視錄音機聲、鋼琴管弦樂器練習聲、兒童嬉鬧聲、自來水管道噪聲、樓板的敲擊聲、門窗關閉撞擊聲、走步聲等等。

二、噪聲按傳播途徑可分為兩種:一是由空氣傳播的噪聲,即空氣聲;一是由建筑結構傳播的機械振動所輻射的噪聲,即固體聲。空氣聲因傳播過程的衰減和設置隔墻而大大減弱;固體聲由于建筑材料對聲能的衰減作用很小,可傳播得較遠,通常采用分離式構件或彈性聯接等技術措施來減弱其傳播。 建筑物空氣聲隔聲的能力取決于墻或間壁(隔斷)的隔聲量。基本定律是質量定律,即墻或間壁的隔聲量與它的面密度的對數成正比。現代建筑由于廣泛采用輕質材料和輕型結構,減弱了對空氣聲隔聲的能力,因此又發展出雙層墻體結構和多層復合墻板,以滿足隔聲的要求。在建筑物中實現固體聲隔聲,相對地說要困難些。有關墻體的空氣聲隔聲。應注意以下要點。

1、有水泥砂漿等抹面的輕質填充墻的隔聲性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墻體表面的抹灰層厚度。

2、以吸聲材料做墻體,其隔聲效果微乎其微。

3、當墻體有孔洞和縫隙時,聲波以繞射方式透過。開孔面積越大,對墻體隔聲量的影響就越大。存在大量相互貫通孔隙的空心砌塊或墻板,為提高隔聲量,墻面必須增加抹灰。

4、為避免墻體出現吻合效應,所選板材的吻合臨界頻率不要落在主要聲頻范圍內。可通過選用不同的墻板疊(復)合使吻合臨界頻率降低或提高。

5、對于雙層墻而言:(1)雙層墻中空氣層附加的隔聲量與空氣層的厚度有關,一般不小于50Inlll。

(2)在夾層中若放置吸聲材料,將進一步提高整體隔聲量,還可使共振時隔聲量下降減少,吸聲材料越厚,吸聲性能越好,隔聲效果就越顯著,用塑料薄膜包裝后,不會影響對隔聲所起的作用;

(3)在實際工程中,兩層墻之間常有剛性連接,從而形成“聲橋”,大大降低附加隔聲量;

(4)每一層墻的吻合效應依然存在。如果其兩側選用不同厚度或不同材質的板。可避免吻合效應同時發生。

(5)對一些由輕質墻板組成的雙層墻體,它的共振頻率有可能進入可聽聲范圍。因發生共振使隔聲量顯著下降,一般采用降低其共振頻率的方法解決。

(6)對空心條板、空心砌塊之類的構件以及空斗墻等。因其空腔周圍是剛性連接的聲橋,使空氣層完全失去作用,因此不能視為雙層墻。其隔聲量甚至不如單位面積重量相同但厚度減小了的實心墻。

(7)多層復合式墻板是減輕構件重量和改善構件隔聲性能的有效措施,相鄰層間材料盡量做成軟硬結合形式。門窗的隔聲原理與墻體是一樣的,雙層玻璃又好比雙層墻。門窗的隔聲量主要取決于門窗的單位面積質量和門窗的構造,特別是各種縫隙的大小。

三、城市噪聲污染治理現狀

目前我國城市環境噪聲控制的特點正在發生變化,如由固定噪聲源治理向流動噪聲源治理轉移,由大環境的噪聲治理向小環境的噪聲治理轉移。我國城市環境噪聲污染一直比較嚴重,其噪聲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日益擴大,對市民的生活環境影響極大,成為引人注目的城市環境問題之一。

近年來,國家在治理城市噪聲污染方面,加強了對建筑施工、工業生產和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督管理。限制機動車、火車市區鳴笛,對造成聲環境超標的交通重負荷路段,采取降噪措施,控制交通噪聲污染。

四、城市噪聲的控制與對策

1、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區

城市經濟和交通運輸的發展,必然導致城市區域噪聲源種類和強度的增加,但是城市總體規劃與城市舊區改造、城市道路系統的規劃建設與改造,都為改善城市區域聲環境帶來了難得的機遇。

2、制定和實施強制性的管理法規

制定并執行強制性的噪聲控制和管理法規是保證城市寧靜環境的重要措施。交通噪聲源噪聲級別高且流動性大,污染范圍廣。加寬道路、以立交橋代替平面交叉、在城市的主次干道強化對機動車的禁鳴管理、限制車速、在交道口處安置測聲器和數字顯示器等措施,均可以降低交通噪聲級。

3、單體建筑設計和技術措施

從聲環境質量考慮建筑群的總體布局、單體建筑物的設計,乃至建筑物護結構材料和構造,都可以防止或減弱噪聲干擾。

4、聲屏障的應用

聲屏障技術在降噪應用中是一種最簡單有效的方法。

5、從噪聲傳播途徑上采用技術手段控制噪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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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噪聲;污染;防治

1.噪聲污染成因

1.1交通對城市的噪聲污染

城市市區道路中的交通噪聲是城市環境污染的重要來源之一,在我國城市噪聲污染是比較嚴重的。交通車量是影響交通噪聲的首要基本因素。隨著汽車數量增加其流量也逐步增加,噪聲聲源的逐步增多,交通噪聲聲量和累積百分統計聲級呈明顯上升趨勢,但是當車數量增加到一定程度時,噪聲就基本保持在不變的程度上了,其中統計的各項參數的標準偏差會變小,交通所造成的噪聲起伏也會隨之減小。汽車噪聲的頻率大小與車速也有關,會隨車速而增加,高頻率噪聲增加幅度大于低頻率噪聲。在同一速度下,變速器處于抵擋,交通噪聲會越大,因為低擋位發動機的轉速高噪聲大。城市道路車速一般情況不會太快,在同等件下,車輛擁擠時變速器所處擋位低,并且不時要加速運動,所以比車輛流暢時交通噪聲要高一點。

1.2公路施工對城市的噪聲污染

公路施工對環境影響的問題已引起廣泛關注,公路施工的生態化建設已經成為消除噪聲的重要研究課題。公路施工噪聲破壞了公路沿線的環境,影響了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另外,近些年隨著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很多的高速道路系統在大城市和城郊結合部快速延伸及擴展,例如快速公路、高架道路、地鐵、輕軌道路等等,而且,城市交通正在向高等級、高速度等現代化方向發展。公路的發展帶來機動車數量急劇增加,使的城市道路交通噪聲污染日益嚴重。道路交通噪聲具有強度大、影響范圍廣的特點,已逐漸成為城市環境噪聲的主要污染源,也成為環境噪聲控制的難點。另外,建筑施工對環境噪聲也產生一定到影響,并且提出了相應的措施。

1.3建筑對城市的噪聲污染

部分建筑工地未取得相關部門的環保審批的情況下,在禁止施工作業的時間段和地點進行澆灌水泥、風炮鉆孔、打地基、鋸模板以及裝卸作業或者持有某部分的審批手續而進行其他部分的施工作業,這些施工所產生的噪聲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正常的日常生活。

2.噪聲污染的危害

2.1噪聲影響人們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噪聲會分散人的注意力,容易產生疲勞,致使工作效率下降。噪聲也會導致多夢、易驚醒、睡眠質量下降等。

2.2噪聲能誘發疾病

噪聲對人體最直接的危害是聽力損傷,嚴重的可能使人耳完全失去聽力。噪聲會使人出現頭暈、頭痛、失眠、多夢,甚至精神錯亂,噪聲也可導致心血管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紊亂。此外,噪聲對視覺器官、內分泌機能及胎兒的正常發育等方面也會產生一定影響。對兒童的危害就更大了,嚴重的可導致智力發育降低20%以上。嚴格的講,噪聲就是慢性毒藥,所以治理噪聲污染刻不容緩。

2.3噪聲對動植物的影響

噪聲能使植物產生影響,使植物過早凋謝,使動物失去行為控制能力,強噪聲會引起動物死亡。鳥類在噪聲中會出現羽毛脫落,影響產卵率等。

3.對城市環境噪聲綜合防治方面的思考

3.1交通噪聲污染

所有汽車全部換成低音喇叭,在主要路段禁止鳴笛,環保部門與交警配合,做好日常監督,讓交通噪聲得到良好的控制,為全面改善聲環境質量打下良好的基礎。

3.2工業噪聲污染源,改善生產和生活環境

把防治工業噪聲污染作為一個重要方面來抓,每年有計劃的集中一定的環保資金,加上企業自籌資金,安排一批工業噪聲治理項目并將一些噪聲嚴重擾民的項目納入噪聲限期治理項目。同時監理部門實行經常性的監督管理和不定期的組織檢查,對重點企業進行具體的指導,使一些噪聲污染嚴重的企業逐年得到改善。

3.3施工噪聲申報登記制度,加強建筑施工噪聲的監督管理

建筑項目要在環保部門辦理了申報登記,并按照施工噪聲的有關規定,接受環保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

3.4檢查和監督相結合

將突擊性的檢查和經常性的監督管理相結合,解決量大面廣的群眾反映強烈的噪聲問題。各環保局在實行經常性的管理的同時,組織5~7次的聯合大檢查,重點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等社會生活噪聲問題。

3.5加強城市綠化,搞好植樹造林

種植綠化林帶,由于植物葉片能反射和消耗噪聲,因此樹木及植物形成的綠化帶,能有效降低噪聲大小,選擇合適樹種、植株的密度、植被的寬度,可以達到吸納聲波,降低噪聲的作用。

3.6宣傳教育,強化噪聲管理

強化噪聲管理,加大環境噪聲消除的宣傳力度,提高居民的環境意識,樹立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的可持續發展觀,抓好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教育培養一支懂業務、會管理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專業隊伍,并提高環境監測隊伍的人員素質,使其成為噪聲防治工作的主力軍。

4.總結

工業生產的高速發展和城市人口的急劇增加,使得噪聲污染已經滲透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個領域,成為世界環境危害之一。噪聲污染有多種來源和各種分類,有很多不同于其他環境污染的特點。噪聲的科學防治應該從聲學系統出發,綜合實踐考慮,尋求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方案。只有采取適當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噪聲污染是可以控制的。

噪聲已經無時無刻的滲透到人們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人們期待生活在沒有噪聲干擾的安靜環境中,但完全沒有噪聲是不現實的。人們除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把噪聲影響降到對人無害或對腦力活動和休息不致干擾的較低程度,還應加大環境噪聲消除的宣傳力度,提高居民的環境意識,樹立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的可持續發展觀,關心身邊的環境,真正創造—個安靜、適宜人居的環境。 [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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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瑞雪.公路施工中的噪聲污染與防治措施[J].經濟研究導刊,201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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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鎮噪聲;環境噪聲;環境污染;污染防治

中圖分類號:TB5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09)18-0099-02

一、城鎮噪聲污染問題

(一)交通噪聲污染

城鎮發展的一個突出表現就是機動車擁有量的增加。大量的機動車給城鎮帶來了噪聲污染,由于人們的環境意識淡薄,加之環境法律、法規還不健全,車輛的高音喇叭在城區內得不到有效控制,一些本應報廢的車輛依然行駛,環保部門對這方面缺乏監督管理。致使交通噪聲得不到有效遏制。從巴彥縣巴彥鎮近幾年交通噪聲檢測數據看,交通噪聲占城市噪聲污染的60%~70%。全縣交通噪聲平均為65~69dB,有的路段噪聲高達70dB以上。

(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污染

由于城市建設缺乏合理的規劃布局,在工業企業建設時,沒有充分考慮環境保護的要求,環保第一審批權沒有很好的落實,有些工業企業的廠界臨近居民區,對居民影響很大。由于環境執法力度不夠,工業企業的環保設施不能正常運轉污染物不能實現達標排放,有的環保設施甚至停置不用,造成環境污染。個別單位的噪聲超標還很嚴重。有的單位廠界噪聲竟然高達70分貝以上。雖然環保部門下達了限期治理通知書,但由于種種原因,還是不能實現達標,結果是期限治理成了無期治理。國家新出臺的《排污收費制度》雖然在收費標準上有了提高,但還不能做到依法足額收費,治理成本依然高于收費標準。導致一些單位寧可繳排污費也不去治理。

(三)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污染

近幾年城市建設步伐加快,房地產開發熱火朝天。政府大力招商引資,改變市容市貌。每年都有大批房屋拆遷,一棟棟大樓拔地而起。大搞建筑的同時,也給城市帶來了噪聲污染。近幾年巴彥縣巴彥鎮的建筑施工噪聲監測數據表明,大多數建筑施工界噪聲都超標。建筑施工單位沒有相應的噪聲控制措施,使噪聲任意排放。有的施工單位為了搶時間,趕進度,縮短工期,竟違反環境保護部門關于禁止夜間施工的規定,實行晝夜24小時連續施工,對周圍的居民影響極大。

(四)商業、生活噪聲污染

商業、生活噪聲污染超標的現象較為普遍。尤其是夜間對周圍居民的影響更為嚴重。巴彥縣大多數臨街建筑的居民樓一二層樓均以改變為商品樓,經營的行業多樣化。其中娛樂業、飲食服務業、洗浴業等行業噪聲超標情況嚴重。雖然國家有關部門規定不準在居民樓內興辦產生噪聲污染的娛樂點、機動車修配廠及其它超標準排放的各類加工廠,但在實際操作中去難以落實。其中需要指出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不產生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未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且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而達標排放噪聲是否會干擾他人,卻因人而異,比如老人、兒童及病人對環境噪聲的承受能力就會差一些。然而,《噪聲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目前均沒有規定必須聽取周圍居民的意見,由此造成了在居民稠密區內,特別是居民樓內,雖然產生的噪聲能夠達標排放并且已通過環保審批,但是,仍然存在噪聲擾民的問題。

二、城市噪聲污染防治與對策

(一)加大宣傳教育粒度,提高環境法制意識

環境宣傳教育是開展好環保工作的一項重要手段,為環保執法制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只有加強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環境法制意識,才能使人們自覺地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正確行使職權,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要切實加強對“環境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讓人們了解噪聲對人體的危害及對人們生活的影響。提高人們的社會公德意識和治理噪聲污染的責任感,使企業自覺地安裝污染防治設施,徹底杜絕對周圍環境的污染。

(二)嚴格執行環保審批制度

對建筑項目施工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審批制度,防止產生新的噪聲污染源。項目的布局選址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必須配套設置隔聲防噪的污染防治設施。同時,由于噪聲污染的特殊性,新建項目排放的噪聲必須符合所在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對原有超標排放噪聲的單位進行審查,對污染嚴重,群眾反應強烈的排污單位,堅決予以關停和期限治理。

(三)加強交通噪聲的管理

要切實加大對交通噪聲的監測,及時掌握交通噪聲污染狀況及發展趨勢。嚴禁機動車在城區使用高音喇叭,對應報廢車輛要強制報廢。對新建道路兩旁要建設綠化帶,植樹種草,利用植物的吸收作用來減少噪聲的污染。

(四)突出重點,分期分批地開展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

針對城市噪聲污染的現狀,對噪聲污染的限期治理工作應突出重點。首先,將群眾反映強烈的、位于居民稠密區等環境敏感區的工業企業優先列入限期治理計劃,分期分批地下達有關律法的規定實施處罰。政府要加大噪聲污染治理的投資投入,確保噪聲污染治理落到實處。

(五)加大增收排污費力度,充分發揮經濟杠桿作用

應依法全面足額地征收排污費。對違法單位和業主進行嚴格處罰,決不姑息,真正做到以收費促進污染治理的目的。同時也增強企業的環保意識,促進環境管理工作的開展。

(六)開展經營性的城市環境噪聲綜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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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道路交通噪聲 秩相關系數 防治對策 包頭市

包頭市是一個以鋼鐵、稀土、機械、汽車制造等為主的我國重要的基礎工業城市,也是連接華北和西北地區的交通樞紐。截止2011年全市現有建成區面積183.49平方公里,鋪設道路1028公里,城區常住人口211.16萬人。隨著我市經濟的迅速發展,機動車輛的大量增加,目前我市汽車擁有量為369270輛,盡管包頭市采取整治管理的措施,強化交通疏導,但依然給交通噪聲環境帶來壓力。交通噪聲污染已影響了城市特別是交通沿線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環境。本文根據包頭市近5年來城市道路的發展狀況,對影響城市聲環境的聲源-道路交通噪聲的變化趨勢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防治對策。

1 包頭市道路交通噪聲現狀及分析

對全市48條主要交通干線,總計227個測點進行了例行監測,共計157.0km。統計2008-2012年包頭市交通噪聲環境質量結果表明,5年間,交通噪聲按路長加權平均等效聲級穩定達標。等效聲級在65.6—66.7dB之間波動,雖低于國家交通干線兩側區域標準(70dB),但仍有部分路段存在超標現象,2009-2011年連續三年,包頭市九原區哈屯高勒路全段超標。2008-2012年包頭市道路交通噪聲監測結果見圖1、表1。

圖1可以看出,包頭市道路交通噪聲平均等效聲級在2008-2009年呈下降趨勢,2010年有所反彈為五年中的最高,2010-2012年呈下降趨勢,2012年為五年中的最低點。

采用秩相關系數法分析,2008-2012年包頭市道路交通噪聲平均等效聲級的秩相關系數rs=-0.2,說明趨勢下降,顯著性為不顯著。

2 結論

在所評價的這五年間,包頭市城市道路交通噪聲加權平均等效聲級均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4a類區域標準(70分貝)要求,并且達到了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物字[2003]52號文《聲環境質量評價方法技術規定》中道路交通噪聲質量等級劃分的“好”的級別(≤68.0分貝)。這說明五年來政府在改造道路緩解城市交通問題時,陸續采取的整治道路交通噪聲的措施初見成效。但是隨著機動車的不斷增加和外埠過境車輛的增多給道路交通隨之帶來了巨大的壓力,也導致了部分路段出現了超標或者臨近超標現象。

3 防治對策

當城市路網建設形成一定規模后,投入環保治理的資金也隨之增大。現階段依靠任何的一種技術治理已經無法滿足治理的要求,對此提出如下防治對策:

(1)進一步完善城市道路建設,城市道路空間面積占城市面積的25%左右,才能發揮良好的運行機能。[1]

(2)控制私家車的增長速度,減少車流量,大力發展公共交通事業,發展建設城市地鐵和輕軌線路。劃分公交專用車道,增加公交線路。

(3)加強法規監管力度,特別要加大對交通車輛的環保監督管理[2]。繼續加強對機動車環保標志的管理力度。

(4)拆除城市道路減速帶,改用較先進的減速警示方法[3],如閃爍警示燈,增加測速攝像頭,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道路通過能力。

(5)在城市道路兩側種植綠化帶,選擇合適的樹種、植株密度和植被寬度,可以達到吸收聲波降低噪聲的作用。

參考文獻:

[1]王素萍,白杰.城市道路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對策研究[J].噪聲與振動控制,2003,2(1):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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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環境污染;問題;防治

1.引言

盡管當前我國經濟水平、人們生活水平以及城市化進程都取得了非常大的進展,但同時也付出了巨大的資源與環境代價。經濟發展與環境污染的矛盾日益尖銳。群眾對于環境污染反應也愈發激烈。而其中大氣污染同噪聲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統作為城市污染中四大組成要素。如何應對城市環境污染問題,也是當前我國城市建設中的主要議題,也是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

2.當前城市環境污染的主要問題

2.1空氣污染

當前城市污染中,空氣表現最明顯。隨著科技與城市化的不斷發展,城市的交通工具也成倍增長,機動車尤其是汽車數量普遍應用,排放出大量的汽車尾氣。盡管國家已出臺多項政策緩解機動車尾氣排放污染,但仍是當前城市空氣污染中主要的污染源,由于尾氣排放而引起的空氣污染,也引起了人們廣泛的關注。我國包括北京、廣州、深圳、上海等經濟發達城市在內的大部分區域均在承受著霧霾的污染,空氣質量也在不斷的下降,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

2.2噪音污染

2.2.1交通運輸噪聲,具體是指機動車輛在城市交通干線行駛過程中所產生的噪聲。我國城市噪聲源中40%以上來自交通噪聲。

2.2.2工業生產噪聲,主要是指在工業生產中,在對固定或輔助設備的過程中,所引起的周圍生活環境產生干擾的聲音。其噪聲波動幅度較大,從20dB-125dB不等,是造成職業性耳聾的主要原因。

2.2.3社會生活噪聲,是指除交通運輸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以及工業噪聲之外的,因人為活動而引起的對周圍生活環境有干擾的聲音。

2.3水污染

城市中水污染,主要是由于人口密集在日常生活中所產生的生活廢水、廢氣以及垃圾對水體所造成的污染。生活污水的城市水體的主要污染源,具體而言是人們在生活生產中,包括廁所、浴室和廚房等排出的各種污水的混合液。

2.4土壤污染

城市土壤污染嚴重危害著生態景觀植物。當前對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人口的集中分布,使得的城市土壤面積不斷縮小,合適種植環保型植物的原生土壤已經基本退化。部分城市因為水污染嚴重,如鉛、汞等重金屬向土壤中滲透,對城市土壤造成二次污染。并且,建筑物的翻新重建也會造成大量的固體垃圾遺留,導致綠化環保植物的栽種必須另行購置土壤;

3.城市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3.1大氣污染措施

調整能源結構,采用清潔型新能源;對燃料進行預處理,以減少時產生污染大氣的物質;引起燃燒設備,提高燃燒效率;完善資源分配結構,利用先進技術凈化工業及尾氣中的有害物質。從高污染車入手,抓重點排放源的消減。政府應加強監管,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減少工業事故型無組織廢氣排放。

3.2噪音污染治理措施

城市噪聲的防治是比水污染、大氣污染的治理實際難度更大。因此,對其的治理,必須應用多種方法配合綜合進行。例如,將聲環境保護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通過強化法律宣傳力度,提髙群眾保護環境的法制意識、加強噪聲聲源、傳播途徑、接收處的防治措施。建立科學合理的噪聲監測體系加強城市綠化,充分利用城市綠地降噪的功能等手段進行綜合防治。實現城市綠色、生態的可持續發展。

3.2水污染防治措施

集中處理城市工業及生活污水,建立專門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廢水水質只有在滿足城市下水道標準后,盡可能的將排入城市下水道,與城市廢水合并處理。對于不能滿足標準的工業廢水,在工程內部先進性適當預處理,才能排入下水道。加大節能節水宣傳,提高城市用水循環率。

3.3土壤污染措施

土壤污染的防治需要完善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采用植被修復法,利用植物較快的吸走或降解土壤的污染質,而達到進化土壤的目的。土壤污染污染必須做到“預防為主”。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控制減少工業廢氣排放及建筑固體遺留。

結語

我國城市環境污染范圍仍在不斷加大,而城市環境污染源也日益復雜,因此必須做好環保意識的宣傳,加強政府的監督與調控。通過政府與社會市民的共同努力,推動城市環境改善,創建和諧的城市生活環境。

參考文獻:

[1]鄭琳.淺析城市環境污染問題及低碳環保措施[J].黑龍江信息科技,2014(09):1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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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噪聲污染; 防治對策;錦州

1 引言

2015年,錦州市以生態文明建設為統領,以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為導向,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聲環境質量監測分為三個類別,即功能區噪聲、道路交通噪聲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2 錦州市噪聲質量現狀

2.1 功能區噪聲

錦州市功能區噪聲分為居民區、混合區、工業區、交通區四個類別,每季度檢測一次。功能區噪聲年均值晝間為57.4 dB,同比上升了0.3 dB;夜間為50.2 dB,同比下降了0.2 dB。各功能區噪聲年均值晝間均達標,夜間只有交通區超標7.4 dB。

2.2 道路交通噪聲

對錦州市區41條交通干道進行了道路交通噪聲的監測,監測交通干線總長度為132.2 km,路段平均寬度17.56 m,道路交通噪聲平均等效聲級晝間為69.5 dB,同比上升了0.9 dB。道路交通噪聲強度等級為二級,較好(國家二級標準晝間平均等效聲級68.1~70.0 dB)。

2.3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

區域環境噪聲監測網格206個,達標網格192個,網格達標率晝間為93.2%,同比上升6.8%。區域環境噪聲監測等效聲級年均值為52.9 dB,低于“城考”標準(56 dB),同比下降0.5 dB。

3 環境噪聲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噪聲治理措施單一,技術含量不高

在居民住宅稠密區內的建筑工地沒有全面實施隔聲降噪棚工程[1],部分居民住宅及公共建筑物的附屬配套設備有些并沒有選用低噪聲環保產品,道路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可在普通的路面結構層上鋪一層具有很高空隙率的瀝青穩定碎石混合料,降噪效果比較明顯[2]。

3.2 公眾整體意識不強

許多車輛為了快速通行而不斷地鳴笛,廣場舞等噪聲擾民問題層出不窮,一些店鋪特意用大喇叭提高音量播放促銷信息或者音樂,以此招攬顧客。政府應進行宣傳教育,制定專門廣場舞時間,告知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行為是違法的,做到人人懂法守法。對屢教不改的經營戶進行嚴厲處罰,做到標本兼治。

3.3 噪聲投訴舉證難執法難

噪聲污染的特殊性,讓執法人員的執法難度加大,也讓市民苦不堪言。隨著社會的繁榮和高速發展,城市的商業氛圍越來越濃,商業運作和促銷產生的噪聲對市民生活影響越來越大,相關部門要加強巡查,加大對噪聲源的執法檢查。對各個路段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環境噪聲監察,以解決噪聲擾民問題。

4 噪聲污染防治對策和建議

4.1 加強行政管理,嚴格執法制度

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到依法行政。對違法施工建筑企業立案處罰,組織專項執法、聯合執法。在社會生活噪聲方面,如發現商家有違法擾民的行為,應當即給予制止,并列入日常工作任務,作為一頂考核項目。

4.2 執行環保法,嚴格審批制度

環保部門可通過環評報告及行政許可等規范性文件,要求建筑施工地現場安裝揚塵及噪聲自動監測裝置,實時反饋重點熱點建筑施工地揚塵、噪聲污染狀況,便于及時監管和查處,將施工企業納入信譽體系,進一步規范施工行為。同時,對項目未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施工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工地施工發出的噪聲不分晝夜嚴重擾民的,一律不予頒發夜間連續施工許可。積極辦理噪聲類投訴案件,做到有報必接、違法必查、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音。對群眾反復投訴的環境問題,建立督辦工作機制,完善全民參與城市管理投訴舉報三級平臺體系,實行24 h受理和24 h有案出動處理制度[3]。

4.3 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政府可公開征集整治噪聲建議,鼓勵市民舉報噪聲路段,按照市民建議和舉報量的高低,列出重點噪聲路段路橋。相關部門將與環保部門一起治理城市噪污染,對各個路段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環境噪聲監察。

4.4 加強源頭噪聲防控

要治理噪聲污染必須從源頭抓起,要加強對商家的勸導和教育,舉辦全市建筑施工噪聲揚塵規范管理培訓班,對喇叭音量超標的車輛責令車主拆除重裝,解決噪聲擾民問題。鐵路兩旁可以裝上用于阻擋噪聲的隔離擋板,種植植被,既保證了通行安全,也可讓火車噪聲降到最低。樹立噪聲指示牌,時刻顯示本地區噪音分貝。這一指示牌的設置對周圍店鋪起到一種震懾作用,通過滾動測試噪聲分貝,不僅能夠提示居民自己所處的環境質量如何,還為有關部門整治噪聲問題提供了憑證和標尺,能夠及時反映噪聲情況[4 ],做到及時反饋、及時整改,還居民一個舒適的城市環境。

參考文獻:

[1]閆海燕. 西安地區高校學生公寓綠色聲環境研究[D].西安: 西安建筑科技大學, 2005.

[2]董賢蕓. 瀝青路面裂縫及預防措施研究[D].濟南: 山東大學, 2009.

[3]胡鞍鋼, 王 磊. 中國轉型期的社會不穩定與社會治理國情報告(第八卷) [M].北京:黨建讀物出版社,2012.

[4]李 磊. 城市發展背景下的城市道路景觀研究:以北京二環城市快速路為例[D].北京:北京林業大學, 2014.

Pres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of Noise Poluution in Jinzhou City

Gao Shu

(Jinzhou Binhai New Distric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nitoring Station,Jinzhou,Liaoning 121001,China)

篇8

隨著城市道路建設的快速發展和自動車輛保有量的逐年增加,城市道路交通噪聲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較大影響,道路交通噪聲也成為了城市噪聲的主要污染源。根據《2014年某市環境質量報告書》公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某市區聲環境質量與2013年度基本持平。市內道路交通噪聲的平均等效省級為68.0dB,等效省級大于70dB的超標路段總長為27.12km,占總監測路長的23.8%,比2013年增加了5.9%。道路交通噪聲污染防控形勢依然嚴峻。

2某市道路交通噪聲污染的原因分析

導致城市道路交通噪聲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某市來說,導致城市道路交通噪聲的原因主要有:

2.1機動車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據某市統計局日前公布的《某市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顯示,全市截至到2014年末汽車的保有量達到了25.3萬輛,比2013年末增長了15.7%。機動車本身就是包括多種聲源的噪聲源的綜合體,城市機動車車輛的增加,車流量的加劇必然會導致交通噪聲污染的加重。車流量增加一倍,交通噪聲就會增加3dB[1]。

2.2機動車的超速超載。車速增加一倍,交通噪聲便會增加6dB~7dB[2],而車輛超載,在粗糙不平的路面行駛,一般也會比路面好的車輛行駛所產生的噪聲高出3dB~5dB[3]。據某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布的數據顯示,7年來,全市共查獲超限超載車輛6077輛,累計卸貨總重達到了8.92×104t。這些超載超限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道路交通噪聲的污染程度。

2.3環保意識較為淡薄。隨著某市快速發展,城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與日俱增,但行車人員的環保意識淡薄,亂按喇叭,急停、亂停現象較為普遍,在學校、住宅區等敏感區域不遵守相關環境保護的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道路交通噪聲的污染。

3城市道路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對策

城市道路交通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對道路交通噪聲污染的防治也需要綜合各方面的力量,采取綜合預防與治理相結合的辦法,從政策和技術兩個層面加以應對。

3.1政策層面某市已頒布了《城市區域噪聲標準》、《某市聲環境現狀及污染控制規劃(2007-2020)》等標準和規劃。這些標準和規劃為某市治理城市道路交通噪聲污染問題提供了現實可依據的標準和參考。下一步,市環保、城建、交通運輸等部門應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要結合城市道路交通噪聲污染的產生、傳播、防治的特點,首先從制定相關政策、技術標準入手,著重完善對車輛降噪、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降噪法規、技術標準的出臺,加強對相關政策、標準執行的監督檢查。目前,對于噪聲污染防治堅持重點區域防控示范,合理引導,積極構建道路交通噪聲防控示范區建設,改末端治理為源頭預防。例如,把城市交通噪聲污染防控與全市的路網建設規劃、城市發展規劃等有效結合起來,積極借鑒先進地區的成功經驗,合理利用。

3.2技術層面(1)重點做好“交通干線”防噪聲距離設置。由于“交通干線”是城市的主干道,來往車輛多,承擔的交通壓力大,噪聲影響比較突出,因此在“交通干線”兩側預留合理的防聲距離。城市主干路則以50m~80m、次干路以30m~50m、支路以10m~30m為好。(2)切實做好普通道路的防噪。可以在道路兩旁種植植物,如喬、灌木搭配密植,樹木高大,枝葉茂密的綠化林帶的附加降噪量可根據《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范JT/T006-98》估算:林帶寬度為10m時,附加降噪量1dB~2dB;林帶寬度為30m時,附加降噪量3dB~5dB;林帶寬度為50m時,附加降噪量5dB~7dB;林帶寬度為100m時,附加降噪量10dB~12dB。(3)在居民區附近的高架橋路段要構筑必要的聲屏障。在架設聲屏障時,受聲點距屏障的適用距離是a≤60m,當a>70m時一般不宜采用聲屏障。此外,聲屏障應沿噪聲敏感目標兩側延伸一定長度,原則上建議為聲屏障到受聲點距離的3倍以上,如不足,按50m長度設計,按其結構外形可采用值壁式或圓弧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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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城市噪聲;危害;防治

中圖分類號 X59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316-(2014)06-0062-1

城市噪聲有多種來源,但工業生產與交通運輸最為主要。國內外研究共同認為,主要的城市噪聲來源為交通噪聲,約占35%。火車、汽車、輪船、飛機等均屬于交通噪聲,機動車引起的噪聲時間最久,影響范圍最廣,危害人數最多。此類噪聲嚴重危害人們的日常生活與正常工作,甚至會對社會經濟造成一定影響。因此,有效控制城市噪聲污染是城市規劃、交通與道路等人員需要研究的課題。

一、城市噪聲影響來源和危害

(一)影響人們心理健康

吵鬧的噪聲會對人類思維產生干擾,使人精神難以集中,出現煩惱感,對工作效率產生影響,而且妨礙睡眠或者休息。相關研究表明,噪聲聲級與人們的睡眠程度成正比,噪聲為40dB時,一般會影響10%的人;噪聲達到70kB時,會對約50%的人造成影響。換言之,噪聲聲級基本上與將人驚醒的響聲成正比,突然噪聲為40dB可以驚醒10%處于睡眠狀態的人;突然噪聲為60dB可以驚醒70%處于睡眠狀態的人。強噪聲情況下,還可能掩蓋警報信號或是人們交談,使人的注意力分散,容易導致多種意外產生。

(二)影響人們生理健康

噪聲影響人們的生理健康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首先是影響聽力,人們若短時間內處于強噪聲環境下,會出現程度不同的聽力疲勞,出現聽力遲鈍,但經過一段時間的休息就可恢復正常聽力。然而,若人們長期處于強噪聲環境,此種聽力疲勞則難以消除,甚至會導致聽力器官病變,出現耳聾。若人們突然于140~160dB的高強度環境噪聲中暴露,就有可能使聽力器官出現急性外傷,導致鼓膜破裂,完全失聽。例如,爆照聲浪容易使人們發生爆震性聾。其次,影響人體機能。有研究證實,強噪聲環境下,容易誘發多種疾病。對于長期在此類環境下工作的人群,目前已經發現容易導致耳聾、頭痛頭暈、消化不良與神經衰弱等癥狀,可進一步引發心血管病以及高血壓。若噪聲刺激更強,則會直接使人出現惡心嘔吐、頭暈目眩、視覺模糊、眼球振動、血壓、呼吸以及脈搏大幅波動[1]。

(三)影響社會經濟

曾有學者對噪聲污染的危害成本與社會成本進行評定,發現噪聲導致的社會成本表現為以下方面:降低住宅價格,臨街住宅價格通常要比遠離交通干道,噪聲干擾小的居民住宅低30~60%;增加噪音消除費用;有限資源的合理分派;管制費問題。人們生活水平逐漸提高,健康意識也不斷增強,因此用于居住環境方面的改善費用越來越高,相應的社會成本隨之增加。

二、城市噪聲防治

(一)治理噪聲源

首先,治理城市噪聲源。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管理政策與交通規劃,對不符合相關標準的機動車輛限制其進入市區,市區中限制鳴笛;大力發展噪聲污染小的交通系統;對道路設施進行改善,加寬路面,以單行線取代雙行線,保證行人、快慢車各行其道;禁止新建鐵路穿越市區,對于已有鐵路的區域設置天然屏障等隔聲防護裝置;市區交叉路口均架設立交橋或者天橋;限制市區上空飛機飛行。其次,治理工業噪聲。要求污染源撤離市區,若噪聲源不能撤離,改善其部件與結構,改進操作技術與生產工藝,降低發射功率。例如,以焊接取代鉚接,利用聲音的衰減、反射、吸收等干涉特性,應用隔音罩與吸聲材料控制噪聲傳播[2]。

(二)治理噪聲的傳播途徑

第一,合理規劃城市土地的功能區域,將鋼鐵廠、重工業區以及機械廠等重噪聲區置于郊區,學校與居民區等低噪音區保證與重噪聲區遠離,商貿區與輕工業區等中噪聲區允許臨近低噪聲區。遠離市區的位置建設車站、碼頭或者港口。第二,控制人口。人口集中必然會帶來交通、商業以及工業的集中,城市噪聲隨人口密度逐漸增大,上海的環境噪聲高達74dB,而北京的環境噪聲已經達到75dB。第三,道路兩側設置天然屏障,例如圍墻、土坡與路障等,開闊地種植闊葉樹、草木與灌木等,以衰減與吸收噪聲。第四,建設物建立在毗鄰交通干線的小區,形成屏障,盡量于地下設置交通干道;小區內設置綠化帶,以起到隔聲與吸收噪聲的目的。

(三)接收處防噪措施

噪聲環境下,佩戴耳罩、耳塞或者防噪頭盔等護耳器,盡量減少停留在噪聲環境中的時間;車間工作人員注意護耳塞的使用,若噪聲源分散且多,可專門設立有隔聲板的操作間,操作人員在其中進行工作遙控。對于特殊區域,如辦公建筑、住宅或者高級賓館,采用雙層中空隔聲玻璃、空調設備與隔聲窗幕。小區住宅可采用減噪護欄與門廊;住宅的臨街面空地植樹或者種草,利用綠化帶衰減噪聲,綠籬與綠林均具有吸收噪聲的效果,枝葉越密,噪聲的吸收能力越強,綠色植物夏季能夠吸收噪聲7~9dB;室內頂棚安裝吸聲體或者吊頂吸聲,墻壁采用無害的吸聲材料進行處理。對于呈“開放型”的大空間,為使交談“私密性”增強,利用電腦等電子設備營造背景噪聲,以達到“掩蔽效應”;利用易被接受的流水背景、空調系統或者通訊設備產生人工制造的背景噪聲,例如,采用優美舒緩的音樂作為一種“掩蔽噪聲”,采用隔聲屏減少人員之間干擾[3]。

結束語:

城市噪聲帶給人們諸多煩惱,同時也對居民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影響,但是只要應用科學態度有效治理,就能有效減少噪聲危害。隔聲、防聲、吸聲、防振處理能夠減少噪聲至少10~50dB;合理布局城市建筑,可降低噪聲10~40dB;設置綠化帶可降噪4dB。凈化環境,美化城市,減少噪聲污染,當從我們每個人做起。

參考文獻:

[1] 李健民.城市道路交通噪聲的危害及防治[J].中國市政工程,2010,15(04):65-66.

篇10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則,并采取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國家鼓勵、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劃定本行政區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國家對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期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第十九條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噪聲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環境噪聲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環境噪聲監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環境噪聲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并采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應當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

前款規定的工業設備運行時發出的噪聲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本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本法所稱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二條禁止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噪聲限值的汽車。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減輕環境噪聲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條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噪聲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聲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七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禁止生產、銷售、進口的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機動船舶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港務監督機構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鐵路機車有第一款違法行為的,由鐵路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一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