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文化的概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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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文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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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特點

中圖分類號:G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3)29-0218-01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進入21世紀,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新名詞闖入了國人的腦袋里。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出自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官方中文本。從表面上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偏正結構的名詞,分為“非物質”和“文化遺產”兩個部。按照一般的理解,“非物質”是對物質全稱的否定。就此而言,“物質”的反義詞就應當是“精神”,而不是“非物質。固然我們認為:所謂非物質文化就是精神文化。但是我們必須注意的是“非物質文化”并非原生性的漢語概念,它產生于漢語語境之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作了解讀,但在不同程度上還存在著缺失,必要的時候可能會對其進行一定的修正。

物質文化作為一種文化形態是靠物質有形文化來傳承的。表現為社會生產力水平及勞動者生產技能和知識觀念,它是人類物質基礎和生活環境,能夠便于觀察相對固定統一的文化。如山川河流、樓閣庭院、生產機械等。非物質文化作為一個民族維系生存最重要的精神形態則是動態無形的,流傳著的。如人的本身是物質的,而每個人的不同形象、性格、脾氣、語言和行為的“描述”則是”’非物質”的了。由此認為,對非物質文化認識過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當然角度的不同,認識的觀念也不同。于是,關于“文化”幾乎每一位學者都有自己的認識和標準,所有學科都定義過“文化”,事實上從未被統一過。最終世界文化組織把“文化”收集成兩種:一種是物質文化,另一種是非物質文化。把非物質文化按照當今的觀念和理論規定為五大類::一是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媒介語言口述的類別;二是表演藝術,包括戲劇小品、舞蹈等;三是社會風俗、禮儀節慶(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活動);四是有關宇宙和自然界知識實踐(認識自然的過程);五是傳統的手工藝生產過程(手工作坊和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勞動人民創造的精神財富,保護和探討它的存在和發展具有深刻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性。所謂傳承性,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被人類以群體或個體方式一代接一代享用、繼承和發展的性質。如我國古代的四大發明即:指南針、火藥、造紙和印刷術。它是我國勞動人民智慧的象征和汗水的結晶,并在長期生活實踐中流傳下來的技藝。我國歷史悠久,文化底蘊深厚,擁有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在調查時,首先要弄清這項技藝是不是我們的祖宗留下來的。這是判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準之一。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口頭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流傳于農村,有的傳承人是文盲,不可能將自己所掌握的技藝和習俗整理成書,在傳承形式上主要靠口傳心授、言傳身教,再加上在傳承中有許多規矩,如“傳男不傳女”、“傳內不傳外”等。有許多技藝屬于獨門絕技,往往隨著傳承人的離世而絕藝。再說,我國的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往往還打上了“仙人和神秘”的烙印,甚至讓人“望而生畏”,這些技藝往往都是一脈相傳,一旦師傅過世后,這些技藝隨之失傳。故此我們要充分認識搶救和保護這些文化遺產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塑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口頭的傳承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塑性的必然。也就是說有“非遺”口頭的傳承性就有“非遺”的可塑性。特別是在“非遺”的口頭傳說、表演藝術、風俗禮儀、節日慶典、傳統工藝等遺產中,表現得尤為突出。由于它的文化內涵是通過人的活動表演來傳達給受眾的,因此在傳承傳播的過程中,將會有所變異和創新。如武術中的太極拳,從陳氏到楊氏,再到吳氏,還有流傳著的太極拳的八十八式等,在逐漸完善的過程中,他們還會根據不同人的特點不斷創新,絕不是一成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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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生生不息;文化精神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民族生存和繁衍等社會生活的產物,它代表著這個民族古老的生命記憶和生活足跡,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十分豐富,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多樣化的民族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由民眾創造并且傳承的精神文化,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非物質文化遺產已得到廣泛的重視,并較全面的反映出一個民族的文化精神。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特點

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最早出現于20世紀80年代,主要是針對物質文化遺產提出的術語,在最開始的分類中,一般是針對物質文化遺產作出的分類,以往是將自然遺產分為物質類的遺產,而文化遺產實際上也是指的物質類的文化遺產,這種分類給文化遺產的保護加深了難度,并使事情變得復雜,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民間創作”定義為非物質文化遺產,1997年又將“民間創作”改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直到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宣言,強調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并呼吁全體社會人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由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英文概念基本定型,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和內涵做出了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包括以下三點:第一、活態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口頭傳統、表演藝術、傳統手工藝、各種知識和實踐等,這些表現形式都具有十分鮮活的生命力,它是不斷流動變化的,而不是停滯的和靜態的,是一種“活”的表現;第二、生態型。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孤立存在的信息或者實踐,它的環境是周圍的生態環境,它接受外界的信息,并在外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態性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對生態環境的依賴;二是對生態環境的適應;三是對生態環境的反應;第三、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性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延續,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態以及內涵由傳承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和方法進行保存和研修,然后世代相傳,并且廣泛流傳,使之綿延不絕,一旦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停止,則宣告其非物資文化遺產的死亡,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極其重要。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群體傳承

1、非物質文化遺產群體傳承的類型

非物質文化遺產群體傳承的類型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口頭傳說和表述的群體傳承。我國有多個民族,很多民族又都具有自己特別的語言,如侗語、苗族等等。人類文化信息的傳遞一般是靠人的思維和語言,語言是一種符號,不管是什么信息都能夠通過語言傳遞,語言是這個世界上最簡單最方便的傳遞方式;第二、傳統名俗節日的群體傳承。中國有56個名族,每個名族都有他們各自的傳統文化和習俗,包括節日文化體系,節日表現的是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大自然之間的和諧相處,對中華名族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節日是一種復雜的社會文化現象,它將人與人之間聯系在一起,傳遞信息和文化,特別是中國的節日,更有內涵更有色彩;第三、廟會文化的群體傳承。在中國,廟會又稱廟市,一般是在農歷的某一固定時間進行,主要內容是祭祀祖先、娛神娛人、集市貿易等,廟會在我國起源很早,并代代相傳,現在也依然廣泛流傳。

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

隨著時代的變化,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與傳承,導致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被破壞和消失,針對這些,我們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首先,提供資金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是一項十分龐大的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對它的保護應當引起國家和全社會的高度重視,設立專項基金和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首先,建立龐大而有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社會保護體系,設立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此外,還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社會保障資金,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財力有來源;其次,給予一定的人才保障。建立專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學者隊伍,對從業人員隊伍進行培養,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最后,給予一定的法律保障。

三、非物質文化的文化精神

1、“生生不息”的文化精神

目前,對于我們民族文化精神的解釋還缺乏統一而科學的解說和全民的認同,有些學者將儒家思想的“和合”或“中庸”當作我們中華民族的文化精神。非物質文化來源于民間,來源于最廣大最基層的老百姓,這些學者們將上層文化和普通老百姓創造的下層文化融合在一起,很顯然不合常理的。民族民間文化中到處都洋溢著“生生不息”的意識,中華民族的非物質文化精神也應該是“生生不息”的文化精神,這種意識最明顯的就表現在家族、家庭以及生存上,是對生命意識的崇尚,是一種自強不息的精神。

2、非物質文化精神的傳承

民間文化是民族的根,如果失掉了自己的民間文化,那么這個民族是可悲的,時至今日,非物質文化遺產仍然由中國老百姓在創造和享用,只要走出城市,深入民間或到農村去走走看看,就會發現,民間無時無刻不是生活在民間文化當中。保護非物質文化精神的意義在于傳承,要傳承上輩流傳下來的優秀民族文化,也要在現有環境條件下,創造出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點的優秀民族文化。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相對的自然傳承性,但這是民族精神傳承的一種表征,我們不能任其發展,我們應該有選擇,有目的,有步驟的傳承中華民族獨具特色的非物質文化精神。

總之,本文分為三個部分來分析非物質文化的群體傳承與文化精神,第一部分是分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特點,包括非物質文化的概念和非物質文化的特點;第二部分是分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群體傳承,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群體傳承的類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群體傳承;第三部分是分析非物質文化的文化精神,包括“生生不息”的文化精神和非物質文化精神的傳承。

參考文獻:

[1]張鐘月;;論延邊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J];內蒙古大學藝術學院學報;201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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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對策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述

(一)概念

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本文將其分為兩種,一種是國際上的,另外一種是我國的。2003年3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上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而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為: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意義

不論對于哪個國家或者民族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異常珍貴的,是一個民族或者國家人民代代相傳、生活勞作中所凝結成的文化,其本身具有非常珍貴的文化信息資源。對于當下的旅游形勢來說,保護和適當地開發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方面可以增加地區的關注度,增加旅游者數量,另一方面,可以促使當地經濟水平的提高;從國際層面上看,保護和開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增強我國在國際上的競爭力,提高國際地位。

二、沈陽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述

據不完全統計,沈陽非物質文化遺產現達169個,種類眾多,其中以相聲、民間故事、說唱藝術、舞龍技藝、皮影戲、滿族剪紙、老邊餃子等最為著名。

三、沈陽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的問題

(一)繼承斷流

文化遺產繼承斷流的問題一直存在,沈陽市也不例外,除了一些具有如老邊餃子等的實體店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外,其他沒有具體場所可依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基本處于瀕臨消失的邊緣。如吹糖人,也僅僅在路邊很偶然的情況下才能見到,何談會有很多藝術愛好者學習此技術。

(二)宣傳力度不強

以上文中的吹糖人為例,本人在沈陽生活多年,也僅與其有兩面之緣,再如民間故事、說唱藝術、舞龍技藝、滿族剪紙等特色非物質文化遺產,如果不是通過深入的調查了解,人們幾乎不會了解到其所展示的文化內涵,甚至是所在地。經調查走訪發現,就算是沈陽市內當地居民也有一大部分對本地非物質文化不了解,甚至沒有聽說過。

(三)保護措施不足

造成文化遺產的繼承斷流的原因,一種是政府對其所在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不夠,或者保護力度不強、措施不夠具體。雖然沈陽自2005年全面啟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之后,有些許成效,但是其保護措施依然沒有顧及到沈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方方面面,沈陽市內依然有很多加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品類沒有被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

(四)社會參與度不高

公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般只是以外行人的立場觀看或者消費某種或者某幾種,幾乎不會親身參與到該類型文化的創作過程中去。對于這一點,相關部門也在加以改善,比如說舉辦剪紙活動比賽,但是在大眾追星、綜藝節目泛濫的情況下,這種拉近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公眾之間距離的措施效果也并沒有突出的作用。

四、建議

針對沈陽非物質文化遺產現存的問題,本文給出以下五點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

政府鼓勵媒體,或者媒體自發通過多種宣傳途徑,讓公眾了解、認識到最后熟悉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什么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且在了解過程中,體會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和其內在趣味性,以便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關注度。

(二)提高文化自覺

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提高到全民自覺參與保護活動的高度來,讓大家認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作為一種公民責任,自覺履行。

(三)開發與保護并存

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走進校園,讓有興趣的同學參與其中,并增加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活動的豐富性、趣味性,讓更多的人,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來。

(四)建立社會參與保護的激勵機制

與政府協調多方合作,建立社會公信力和影響力,以一定現金激勵和獎項頒發來刺激人民對非物質文化的熱愛和關注,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被破壞。

(五)以文化旅游線路形式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通過與旅行社合作,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旅游路線或者旅游產品之中,使游客在游玩的途中便可以體會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和趣味性,以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和發展。

參考文獻:

[1]黃永林,談國新.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與開發研究[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12,51(2):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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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財產;《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國際法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1-0117-02

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在國際法律文件中首次確立了文化遺產這一概念。以后有關的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法律文件又擴展了文化遺產概念的內涵。本文旨在通過對于文化遺產國際法保護文件的分析,辨明文化遺產的內涵及其與相關概念之間的關系,這將有助于我們對于文化遺產國際法保護的理解和認識。

一、文化遺產概念的確立與發展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在國際法律文件中首次確立了文化遺產這一概念,它將文化遺產定義為:“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分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可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所確立的文化遺產概念的內涵包括文物、建筑群、遺址等有形的物質文化遺產。

隨著國際社會對于文化遺產認識的加深,文化遺產的概念不斷發展。其中《實施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等國際法律文件大大地發展了文化遺產概念,擴大了文化遺產的內涵。

(一)《實施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與文化遺產概念的發展

《實施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補充性文件,它規定了世界文化遺產入選標準。1975年,世界遺產委員會首次頒布了《實施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規定了收錄《世界遺產名目》中的世界文化遺產的六條標準;1994年,世界遺產委員會又頒布了新的《實施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對于原來的世界文化遺產入選標準進行修改,制定了六條新的世界文化遺產入選標準。在1975年操作指南的六條標準中,第1條強調藝術成就,第2條強調重大影響,第3條強調的是文明或傳統的見證,第4條注重的是建筑上的范例,第5條的中心是關于人類的居住文明,第六條是強調與具有普遍重要意義的事件、生活傳統、信仰、文學藝術作品有著直接或明顯的聯系。1994年操作指南的新的六條標準對于1975年的六條標準做了較大的修改,擴大了文化遺產概念的內涵。1994年操作指南的新的六條標準的主要變化如下:

1.1994年操作指南的標準中新增 “技術類”遺產。1975年標準沒有規定“技術類”遺產,1994年第4條標準中新增加了“技術類”遺產,規定文化遺產“可作為一種建筑或建筑群或技術或景觀的最具代表性的實例”。“技術類”遺產的增加,目的在于反映工業革命以來特別是20世紀科技革命的人類歷史,同時表明了文化遺產逐步脫離了“藝術性文化遺產”觀念,反映了人們對人類非藝術性創作活動的重視。可見,1975年標準沒有規定“技術類”遺產,忽視了對于對非藝術性人類活動成果的關注。1994年標準關于“技術類”遺產的規定,正好彌補了這一缺陷,擴大了文化遺產的范圍[1]。

2.1994年操作指南的標準中新增“現存文化”的保護要求。1975年的各條標準都指向某個過去的歷史階段和文明,體現出一種紀念性的文化遺產觀念。1994標準第3條中加入了“現存文化”二字,入選的文化遺產應“能對現存的或是已經消逝的某個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1994年標準中“現存文化”的加入明確地表明:文化遺產不僅包括紀念性文化殘留物,而且也包括活生生的文化物證。

綜上所述,文化遺產入選標準的變化,反映了文化遺產概念的不斷擴展。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與文化遺產概念的發展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通過之前的文化遺產指的是有形的物質文化遺產,不包括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被稱之為狹義的文化遺產。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確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根據公約第2條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即無形文化載體,“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一般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括:(1)口頭傳說和表述。(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傳統的手工藝技能和文化創造形式。(5)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可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立,使得文化遺產的內涵大大擴展,標志著文化遺產概念的重大發展。

二、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的關系

與文化遺產相似的概念是自然遺產。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2條將自然遺產定義為:“從審美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境區;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

從定義上看,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的差異比較大。首先,自然遺產由自然界的長期演變形成,而文化遺產則是由于人類活動所形成的。其次,自然遺產包括自然面貌、自然區域、動物和植物生境區等自然地域,而文化遺產包括文物、建筑群、遺址等,只有遺址與地域相關。

其實,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的聯系也是比較緊密的[2]。其一,從理論上講,自然和人文環境之間的界線往往是模糊的。如果不考慮文化因素,圣神的自然遺址、文化景觀就不能被理解,因為文化在過去形成了它們并在今天繼續形成它們。這促使國際知名的環境法學者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將“環境”重新定義為某些事物,這些事物包括:人類生活、健康、社會幸福;動物群、植物群以及生態系統的其他組成部分;景觀和文化遺產;自然資源。其二,從實踐上講,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往往是結合的。在歐洲,人們已經在許多風景區密集居住好幾百年了,這導致了很多風景在很大程度上是人造的。人與自然相互作用的密切關系已導致了整個歐洲自然風光與豐富的人文資源重疊區域的出現。在歐洲,保護自然其實經常與保護文化遺產交織在一起。實際上,許多國家已開始建立一種新的保護區,被稱為生物圈保護區。教科文組織創造了生物圈保護區這一概念作為保護陸地和海洋生物圈的一種方式。“生物圈保護區”這一術語是指盡可能使自然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相結合的一個甚至更多的被保護區域及其周圍區域。根據教科文組織的標準,“生物圈保護區”必須具有文化和生態意義。因此,在理論和實踐上,將人文與自然環境截然分開的傳統觀念已經為反映二者協調的、相互依賴的觀念所代替。

豐富的自然和文化遺產地區大量存在。在現有的文化遺產和環境保護文獻中,它們通常被稱為“風景”區或“文化景觀”區。美國哈佛學院將“文化景觀”定義為人們已創造、使用、改良或保護的區域,它包括歷史園林、城市公園、保護區、或鄰近農場和森林。文化景觀這一概念體現了人們努力保護它們創造或影響的地理區域。文化景觀這一概念對于理解人類怎樣形成周圍的環境以及人類改良的環境進而怎樣影響人類文化、感情、智力、精神的發展具有至關重要意義。

三、文化遺產與文化財產的關系

與文化遺產相似的另一重要概念是文化財產。從有關文化財產保護的國際法律文件看,文化財產通常是指藝術品。1954年《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在國際法律文件中正式確立了文化財產這一概念,1970年《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進一步明確了文化財產這一概念,加強了對于文化財產的保護。

文化財產與文化遺產既相聯系又相區別。這兩個概念的聯系表現為:其一,二者的含義相似。基本含義都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學、藝術或科學價值的財產。其二,文化遺產由文化財產發展而來。其三,文化財產屬于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1954年《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將文化財產定義為“對于文化遺產具有重要價值的可移動或不可移動的財產”。可見,文化財產是文化遺產的一部分。文化財產與文化遺產這兩概念的區別表現為:其一,二者是否體現社會共享性不同。文化財產這一概念沒有體現社會共享性。而文化遺產這一概念體現了文化遺產的社會共享性。其二,二者的屬性不同。文化財產具有財產權屬性,而文化遺產這則具有文化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多種屬性。其三,二者的范圍不同。文化遺產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文化遺產,還包括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而文化財產僅僅是指有形的物質文化遺產[3]。

總之,把握文化遺產的內涵和特性,對于理解和認識文化遺產國際法保護的發展和特性具有重要意義。文化遺產的鮮明特性,表現了文化遺產國際法保護的必要性;文化遺產概念內涵的擴展,表明了文化遺產國際法保護范圍不斷擴大,力度不斷加強。

參考文獻:

[1]廖菲. “文化遺產” 概念發展研究[D].上海:上海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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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文素質是一個人內在修為的外在表現,人文素質是一個人知識,技能,文化,價值觀的綜合表現。隨著我國教學事業的發展,國家對大學生的素質教育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提升大學生人文素質也逐漸成為了高等院校教育改革的主要目標。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是在近些年來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斷重視的背景下,產生的一種專門化教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是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將重點探究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的相關概念。

 

關鍵詞:大學生 人文素質 高等院校 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 研究

人文素質是一個人綜合素質的體現,它是一個人內在修為的外在表現。人文素質綜合體現了一個人的知識,觀念,信仰,情感等。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人們對教育改革的目標發生了重要變化。人們逐漸認識到了加強素質教育對學生的重要性,在教學改革實踐中人們逐漸由原來過度重視學生卷面成績向學生人文素質方向轉變。國家對學生尤其是高等院校學生的素質教育越來越重視。在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斷重視下,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也逐漸成為了一門新興學科。

 

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是近些年來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斷重視下,產生的一門新興學科。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是學生人文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能夠提升學生的人文素質。在人們對學生人文素質教育越來越重視的背景下,加強高等院校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是高等院校未來發展的必然選擇。本文將結合人文素質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的概念,來深入探討如何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

 

一、 人文素質教育概述

人文素質是一個人的內在品質和外在風貌,或者可以說是一個人內在修為的外在表現。人文素質是由知識,觀念,信仰,情感,意志等一系列內容構成的,它主要體現在一個人的文化素養,審美情趣,價值取向,思維方式等方面。

 

人文素質實際上可以分為兩個基本內容,一是人文知識,二是人文精神。兩者共同構成了一個完整的人文素質。人文知識主要指的是一個人掌握的知識,技能等內容,它是一個人生存和發展的保證,同時也是一個人綜合素質的一部分。單純的掌握了人文知識,還不能說這個人的人文素質高。我們在評判一個人的人文素質的時候,更多看重的是一個人的人文精神。重視人文精神的培養是人文素質教育的必然要求。人文精神主要指的是一個人在平常工作生活中,自身所體現出來的一種精神氣質與內在性格。人文精神是人文素質的核心內容,我們必須要高度重視人文精神的培養。

 

人文素質教育主要指的是教學工作者利用專業的教學方法和先進的教學設備,運用豐富的教學形式來向學生進行人文素質的專業化教育,最終的目標是在提升學生的人文素質,尤其是人文精神。人文素質教育是我國教育改革過程中產生的教學思維,在傳統的教學目標中對卷面成績過度重視,相反卻忽視了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隨著人們觀念的變化,素質教育也逐漸被人們重視開來。人文素質教育也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并被迅速推廣到全國各大高等院校。

 

二、 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概述

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3年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規定,它主要指的是各社區群體,或者說是個人的各種社會時間。觀念標書。知識。技能等相關的工具,手工藝品以及文化場所等內容。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近些年來人們文物保護觀念變化的結果,傳統的文物保護只是針對于那些物質遺產進行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視程度不高。隨著人們保護文物觀念的變化,人們在實踐中逐漸發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也逐漸認識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歷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文明的重要表現。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逐漸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各個國家重視起來。人們紛紛采取多種措施來對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專業保護。隨著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各個國家之間非物質文化遺產也產生了一些爭論,最為典型的就是中韓之間圍繞著端午節,這個中國傳統節日的爭論。隨著這場爭論的發酵,我國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這也成為了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的重要內涵。

 

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是廣大教學工作者運用蘊含豐富的人文教育資源,來向學生傳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概念,以及主要特點等一些基本內容,同時還要利用人類文明的優秀文化成果來感染學生,從而提高學生的道德標準,人生態度,審美情趣,處世哲學,氣質修養等素質,最終提升學生的人文素質。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就可以發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主要是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內容的介紹,二是培養學生的人文素質。兩者是缺一不可的。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過程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基本容固然重要,但是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來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才是這門課開設的真正意義,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重點是讓學生充分意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從使得更多人加入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隊伍中來,最終提升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水平。

 

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的教學方法是多樣化的,教學形式也是豐富多彩的。廣大教學工作者在進行教學的時候要敢于大膽創新新教學方法,運用多種教學形式最終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的教學水平,最終提升學生的人文素質。教學工作者在教學工作中要充分把握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的特點,要充分領會課堂教學的真正規律,要按照課堂教學規律來進行教學,只有這樣才能最終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的教學水平。

 

三、 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與人文教育的關系

上文,筆者各自分析了人文教育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的相關概念。在課堂教學中要想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來提升學生的人文素質,那么我們就必須要首先了解兩者之間的關系,要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對學生的人文素質究竟有何影響,只有在充分搞懂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的與人文教育,兩者之間的關系后,我們才能真正學會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來提升人文教育。

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與學生人文素質教育之間是一種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關系。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的教學水平,最終能夠提升學生的人文素質。相反學生人文素質的提升,又能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教學水平的提升,兩者之間是一種聯系非常緊密,同時又互相影響,互相促進的關系。具體而言主要是以下幾點: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是學生人文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的最終目標是要提升學生的人文素質。三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與學生人文教育,兩者之間是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接下來,筆者就來詳細論述這三個方面的內容。

篇6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一)概念的溯源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中提出的“無形文化財”的概念,首次將‘有形文化財’區分出來”。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公約》保護的文化遺產也只局限于物質類,而未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199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建立“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決議。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設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自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取代了之前的“口頭與非物質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在《公約》第二條得到清楚的規定:“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雖然“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詞容易使人誤認為不需以物質為載體,但根據《公約》第三十九條又規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該詞一直使用至今。

我國曾使用不同的術語,如民間文學藝術、民間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直到2005年《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包括六大方面:(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2)傳統表演藝術;(3)民俗活動、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技能;(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比較《公約》和《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定義的區別,《公約》對定義更加詳細。在分類中,《辦法》更強調傳統性,還特意增加兜底條款“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與幾個概念的區別

“學界在討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時,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傳統性等”,但這并非一定是“非遺”所固有的,其他類型的遺產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為自然和文化遺產,位于黃河流域,五岳之東,一直作為中國古時的帝王敬天的場所,同時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與“世界文化遺產”的區別。非物質性是“非遺”與“世界文化遺產”的根本區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1條規定:“文化遺產包括: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護方法上,兩者也有重大的區別,“世界文化遺產”主要運用物理、環境的方法;而“非遺”則主要通過遺產擁有者傳承的方法。“如入選‘非遺’西藏《格薩爾》史詩是靠后人的口口相傳。”

與“傳統知識”的區別。出于保護角度的區別,“非遺”是從民俗傳統保護的角度出發,而“傳統知識”是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出發。wipo對傳統知識的定義為:“傳統知識……是指基于傳統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表演;發明;科學發現;設計;標志、名稱和符號;未公開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來源于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活動,基于傳統的革新和創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遺”的“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

與“民間文藝表達”(又稱傳統文化表達)的區別。根據wipo和教科文組織制定的《保護民間文藝表達免受違法利用和其他損害示范法》,僅限于藝術遺產,排出了科學知識在外,而“非遺”則包括兩者。

二、保護制度

“《公約》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規定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制度。教科文組織總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賀道,這一新文書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恰當的保護手段,從而填補了一個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準了該公約。”

(一)名錄制度

1999年,教科文組織通過了設立“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錄”(以下簡稱“口頭遺產”)的決議,后自《公約》生效后,“口頭遺產”就納入到“非遺”名錄(第三十一條)。至2001年,每兩年一次。

根據《執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符合以下所有標準:(1)該遺產屬于《公約》第2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將該遺產列入名錄,有助于確保擴大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提高對其重要意義的認識,促進對話,從而體現全世界的文化多樣性,并有助于見證人類的創造力。(3)制訂的保護措施對該遺產可起到保護和宣傳作用。(4)在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盡可能最廣泛的參與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該遺產得以申報。(5)該遺產已按《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至今,教科文組織應經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個“非遺”入選該名錄,中國占其中的共28個。

根據“執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遺產符合以下所有標準:(1)該遺產屬于《公約》第2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盡管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和締約國做出了努力,但該遺產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脅,因此該遺產急需保護;或者,該遺產面臨嚴重威脅,若不立即保護,將難以為繼,因此,該遺產特別急需保護。(3)制訂保護措施,使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能夠繼續演繹和傳承該遺產。(4)在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盡可能最廣泛的參與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該遺產得以申報。(5)該遺產已按《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6)在極為緊急的情況下,經與有關締約國正式協商,根據《公約》第17.3條,將該遺產列入名錄。至此,“全球共有16項代表作被納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其中包括中國遺產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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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合作與援助制

“盡管《公約》沒明確像《月球協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樣,將‘非遺’明確為‘人類共同遺產’”,但還是明確的指出:“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關心的事項,……國際社會應當本著互相合作的精神與本公約締約國一起為保護此類遺產做出貢獻。”因此,在第一條總則第1.4條關于本公約的宗旨便指出:“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

在第20至24條中,詳細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援助的目的、形式、條件、申請、以及受援助締約國的任務。國際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對保護這種遺產的各方面進行研究;(2)提供專家和專業人員;(3)培訓各類所需人員;(4)制訂準則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礎設施的建立和營運;(6)提供設備和技能;(7)其他財政和技術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時提供低息貸款和捐助”這些援助涵蓋了人才、制度、技術、資金等必要的層面。

(三)基金制度

為了實施國際合作和援助,《公約》規定了要建立一項“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下稱“基金”),根據第25.3條,資金的來源包括:(1)締約國的納款;(2)教科文組織大會為此所撥的資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贈款或遺贈:第一,其他國家;第二,聯合國系統各組織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國家組織;第三,公營或私營和個人;(4)基金的資金所得的利息;(5)為本基金募集的資金和開展活動之所得;(6)委員會制定的基金條例所許可的所有其他資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條還進一步規定:“對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帶任何與本公約所追求之目標不相符的政治、經濟或其他條件。”

(四)報告制度

《公約》在第29、30條分別規定了締約國的報告制度和委員會的報告制度。締約國應當按照委員會確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報告它們為實施本公約而通過的法律、規章條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況。委員會應在其開展的活動和締約國報告的基礎上,向每屆大會提交報告,該報告應提交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報告報告,委員會得以監督締約國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等保護措施,有效地使《公約》得到實施。

篇7

關鍵詞:文化詩學;非物質文化研究;文藝形式;民間經驗;文化生態

中圖分類號:I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04(2014)02?0179?04

文化詩學批評全面崛起于歐美后現代語境的新歷史主義思潮,它在當代中國的理論勃興卻是伴隨著國內文壇逐漸興起的歷史和文化研究熱潮[1](142)。 當代文藝研究的歷史、文化和詩學轉向,不斷激發中外學界對文藝經典與歷史意識的研究興趣。與此呼應,非物質文化研究在中國學界的高調興起,理論方面是回應從文藝形式到文化活動的研究轉向,實踐方面卻是源自從城市空間到民間經驗的趣味嬗變。如果說“今天的歷史,是身體處在消費主義中的歷史,是身體被納入到消費計劃和消費目的中的歷史,是權力讓身體成為消費對象的歷史,是身體受到贊美、欣賞和把玩的歷史”[2](21?22), 那么非物質文化研究,就是要將身陷城市空間的主體視界從物質主義、消費主義和虛無主義的現代性思想夢囈當中解脫出來,以歷史意識和文化傳統積極應對晚期資本主義文化邏輯的“異化城市”,以及后現代主義文化幻象的“自我迷失”。誠然,非物質文化研究能夠改善和提升不同城市空間話語的歷史形象、文化品質和認同意識。因此,從文化詩學視角來看,有必要在非物質文化的研究對象、理論范式和社會價值三個層面,總結和反思其對文藝批評和文化研究的理論利弊,從文藝形式、歷史情境和民間經驗等方面深入探討非物質形態的學術空間。

一、作為研究對象的非物質文化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文化研究話語經過后現

代主義文化思潮的推波助瀾,業已成為當下使用頻率最高、最負有爭議的理論話語。不可否認的是,作為研究對象的“文化”本身也發展成為形式上無所不包、實質上內容寬濫的混沌概念。如果說物質化的文化概念已經漫無邊際、無法界定,那么當下學界何必又多此一舉? 再次推出“非物質文化”的研究對象,意欲何為?又有何作為?

與側重大眾文化和意義生產的文化研究思潮有所不同,非物質文化概念首先源自于對文化傳統和歷史遺產的保護責任和生態意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在巴黎簽訂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官方定義如下:“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3](1)相對于文化研究的文化觀念,非物質文化概念更加關注群體性的文化遺產觀念和集體性的社會建構活動,具體呈現出兩個方面的創新意識,即基于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文化認同經驗和歷史傳統意識,以及尊重文化差異和社會階段的可持續發展觀念。在非物質文化的文化觀念當中,“這些集體創造的社會產物,其美學價值存在于特定的再現方式,同時卻又聯系到由機制、實踐和信仰組成的整個文化網絡”[4](6)。因此,非物質文化研究具有文藝形式和文化經驗的兩個方面內容,它在社會建構層面上與文學藝術的文化形態具有相似的文化生產實踐,在文化遺產層面上則呈現出與其迥異的歷史傳播結構。對于非物質文化的理論研究應該首先關注和探討它本身的二元屬性,即群體性的文化遺產觀念和集體性的社會建構活動。

從文化詩學的理論視角來看,非物質文化和文藝作品一樣,在文化生產的社會活動當中實質上“都是一番談判以后的產物,談判的一方是一個或一群創作者,他們掌握了一套復雜的、人所公認的創作成規,另一方則是社會機制和實踐”[5](6?7)。有所區別的是,文藝創作的價值視角可以時常呈現為不同作家個體對各自時代的主流文化的叛離和顛覆意識,非物質文化的價值觀念則必須、而且只能依靠社會群體對歷史傳統和文化習俗的繼承、恢復、改良和傳播過程。對當下語境的研究者來說,首先要關注這些文化生產活動的社會關系和歷史情境。如果說各種歷史主體的時空對話是文藝作品作為文化遺產的歷史屬性和社會潛能,那么對文化詩學批評來說,“這種交流,正是現代審美實踐的核心,為了對這種實踐做出回答,當論必須重新定位:不是在闡釋之外,而是在談判和交易的隱秘之處”[6](14?15)。因此,它最終指向的乃是非物質文化作為歷史經典的塑型經驗和傳播過程。

實際上,能夠在歷史傳播過程當中最終成為經典的文藝作品,它們內部要素必定包括以下內容:“文學作品的藝術價值,文學作品的可闡釋的空間,特定時期讀者的期待視野,發現人(又可稱為‘贊助人’),意識形態和文化權力的變動,以及文學理論和批評的觀念。”[7](86)文藝經典的這六個要素基本上圍繞特定歷史情境的文化生產實踐,在作者創作、社會傳播、讀者閱讀和文化消費之間,形成一種基于文化產品生產和消費過程的歷史傳播結構。以文藝形式作為研究對象的傳統批評觀念,它的弊端主要在于回避文藝作品本身的社會屬性和傳播方式,因此在重視形式價值的同時反而忽視作品之外的詩外功夫,在強調形式結構的同時反而消解文學藝術的傳播結構,專注形式批評的同時反而遮蔽文化生產的生態空間。有鑒于此,文化詩學視域中的文藝批評也好,非物質文化研究也罷,就是要重新回到文藝傳播的社會空間,充分關注文化生產的民間經驗。

二、作為理論范式的非物質文化

針對非物質文化的理論范式,高小康先生主張以“非文本詩學”作為文藝研究活動的“文化生態視野”。具體來說,就是要轉向以文藝活動作為研究對象,還原“文學文本發生和傳播的活態過程”;以民間文化的生態意識作為研究視野,考察“經典的文學與民間文化之間的影響與共生關系”;以文化生產和社會傳播作為理論范式,致力發現“活態的多樣性特征”;以田野實踐作為研究方法,“以參與、同情、體驗和對話為方式的研究文化差異”[8](13)。作為文化生產和歷史傳播的兩種不同批評視角,文學藝術的文化概念與非物質文化的歷史意識之間相互影響并且彼此滲透:文學的文化批評對非物質文化研究的理論影響主要在于社會建構層面的文化生產實踐,非物質文化對文學批評的理論價值則在于文化遺產層面的歷史傳播結構。從文化詩學的批評視角來看,非物質文化與文藝研究的泛文化觀念實際上是并行不悖的,它們的理論重心或許有物質和非物質,或者是文本和非文本之間的形式差異,但是最終指向的都是文藝作品的文化生產實踐以及文化活動的歷史傳播結構。

非物質文化的研究對象是各種集體性的社會建構物和群體性的文化遺產,它關注的是文藝形式的文化生產過程和文化形態的歷史傳播結構。從文化詩學的理論角度來看,文本詩學與非文本詩學或許只是作為非物質文化的兩種批評范式,并非是其轉向社會、回避文本的理論借口。實際上,從后現代文化的學術語境來看,文本和非文本之間的文類區別,或者說是詩學距離,確實有可能扭轉當代學界自語言轉向以來日益走向極端的文本化和平面化傾向,也有利于促進文藝研究積極轉向歷史情境、傳播過程和文化生態的理論范式。然而,從符號學和人類學的角度來看,非文本概念并沒有真正解決非物質文化的批評范式問題,它突出和放大社會語境的文化活動和生態價值,反而被視為一種廣泛意義上的“社會文本”或“口傳文本”。對此,康奈爾大學拉卡普勒教授認為,“這種語境主義范式鼓勵的通常是片面和狹隘的檔案閱讀”,在此之中“語境只不過是時間符號或現象表述,不加分析的閱讀闡釋方法常常成為繞過文本自身的途徑,最終成為忽視文本閱讀的某種借口”[9](147)。

卡普勒描述和批判“語境修辭”和“情境閱讀”的話語雖然有些極端,但是從側面卻強調了文本閱讀的理論范式:語境閱讀同樣離不開文本層面的文化符號,文本結構已經蘊含時間符號的歷史語境。蒙特洛斯用“歷史的文本性”概念進一步闡明文本性對歷史語境的兩種批評范式:① 從社會文本到歷史語境的闡發范式,文本形式的文化遺產是“一種不依靠社會現存文本蹤跡的中介作用而存在的活態物質形態”,“它們至少部分是源自那種保存和抹殺的那些復雜而細致的社會過程”;② 從歷史語境到社會文本的傳播范式,歷史傳統和文化遺產的傳播過程說到底也就是一種對于社會文本的重新搜集和整理工作,“這些文本自身一方面是作為歷史學家闡釋歷史文化的‘文獻’平臺,同樣也是作為后續、甚至后世學者闡釋和研究歷史文化的傳播媒介”[10](15)。無論是歷史文化的闡發范式,還是社會文本的傳播范式,非物質文化的研究工作在理論視角上采用的是非文本詩學的生態批評觀念,然而在研究范式上卻仍然延續著人類學和符號學意義上的社會文本模式。

非物質文化的研究重點就在于“考察藝術話語與社會環境話語之間關系”:在群體性的社會建構層面,它必須關注歷史情境和社會機制的闡釋和生產過程,“將多種社會、機制和政治實踐,連同其它比如文學或非文學文本這樣顯著的話語現象一樣,被放置于同樣的闡釋過程”;在集體性的歷史傳播層面,它又必須重視社會文本和文化活動的傳播和消費方式,“將社會重寫成‘社會文本’,將歷史、機制和社會實踐視為‘文化腳本’”[11](257)。從文化詩學的理論視角出發,高小康先生指出這種“作品鏈和活動史”理論范式表明當代文藝研究的非物質文化導向,他認為文藝研究話語應該關注文藝作品之后的“敘述――接受”活動演變歷史,并且延伸到“作品的產生、存在和發展演變的活動過程及其文化環境中去”,從而“從作品價值與關系的研究擴展到作品背后的活動方式與形態研 究”[12](63)。 由此可見,當代文藝研究逐漸重視文藝作品和文化文本的社會屬性和傳播結構,更加突出非物質文化在社會建構和歷史傳播兩個層面的理論觀念,文化詩學的理論視角為非物質文化研究則提供出從文化符號的歷史傳統轉向社會活動的文化傳播的研究范式。

三、作為價值體系的非物質文化

非物質文化的理論對象表現為文化符號或敘事文本,它的研究路線大致是首先從文本和符號來解讀出符號制品和文化儀式的歷史情境,其次從文化符號的歷史情境來探討和重現相關文化生產過程的社會活動,最后從群體性的社會活動來考察各種文化符號的歷史傳播結構。從文化詩學的批評視角來說,非物質文化的研究工作同樣要“研究各種獨特文化實踐的集體性建構過程,以及探討這些實踐之間的相互關系”。它首先要針對文化遺產的歷史傳播結構,“探討這些集體信仰和經驗如何得以成型,如何在媒介之間實現傳播,如何專注那些可以控的美學形式,以及如何被提供給消費活動”;其次要針對文化符號的社會建構過程,“考察如何標識在各種文化實踐藝術(通常被理解為形式和相近表述方式)之間的各種邊界,也可以厘定這些特別劃界的區域如何被給予權力去賦予愉悅、激發興趣或是產生焦慮”[13](5)。從文本和符號的社會建構過程來考察歷史情境的文化活動,從它們的歷史傳播過程來考察當代社會的群體文化意識,文化詩學的批評觀念在社會建構和文化傳播兩個層面豐富和提升了非物質文化研究的理論視角,非物質文化的深入研究促進文化詩學批評對文化符號與群體意識的不斷關注。這兩種批評話語的理論對話和滲透過程,不僅融合文本和非文本形態的詩學空間,而且呈現出活態歷史與生態文化的價值體系。

從非物質文化的價值體系來看,它必須厘定至少三種理論關系,即文學文本與文學活動的關系、經典文本與民間文化的關系以及文學形式與文化空間的關系。具體而言,研究對象從文學文本轉向文化活動表明它更加關注非文本形態的文化經驗和非典型特征的藝術價值,理論范式從經典文本轉向民間文化體現它更多采用去精英化的批評視角和社會介入式的研究方法,理論旨趣從文學形式轉到文化空間突出它更加重視歷史性的文化生產過程和結構性的歷史傳播體制。然而,從文化詩學的批評觀念來看,非物質文化的活態歷史觀念首先應該確立三種不同的價值體系,即關注對知識與意義的研究立場,穿梭在文本與歷史之間的研究方法,審視中西文化對話的研究視角[14](46)。

實際上,非物質文化的價值體系不僅呈現為客觀知識形態的史學考據和文化考古,而且還表現為主觀意識形式的歷史闡釋和審美經驗。它的理論范式不但包括對文本結構層面上的文化符號的厚度闡釋,而且蘊含在歷史情境層面上的文化生態的活態闡釋;它的理論旨趣不但在于反思西方理論視角下的非物質文化研究、文化詩學視角下的本土文化形態分析,而且在于西方理論與本土經驗在理論空間和詩學層面的交相呼應和彼此融通。文化詩學視域中非物質文化的價值導向,雖然呈現出“厚度描寫”歷史和“深度闡釋”文化的不同形態,但是兩者在本質上強調的都是文藝活動的社會屬性和文化符號的傳播屬性,彼此關注的也都是社會文本的整個生產、傳播和消費過程,最終呈現的也都是歷史情境的集體生產過程,以及文化遺產的群體傳播結構。就非物質文化的價值體系來說,文化意義的傳播結構實際上是同時存在于文化符號的社會生產、 歷史情境的文化再現,以及當下群體的認同意識,它所承擔的研究任務不僅是對歷史文化語境的逆向研究,而且也包括對現實社會文化問題的正面研究。

針對文化詩學的價值體系問題,童慶炳先生曾經強調:“文化詩學有三個維度:語言之維度、審美之維和文化之維度;有三種品格:現實品格、跨學科品格和詩意品格;有一種追求:人性的完善和復歸。”[15](9) 對文化詩學視域中的非物質文化研究來說,它的價值體系同樣可以擁有文化符號、傳播結構和群體意識的三個分析維度,具有社會文本的文化生產、文化傳播的跨學科意識,以及文化遺產的審美價值這三種批評觀念,而其最終目的就是在民間經驗層面上建構自愿的群體意識和自覺的文化認同。具體而言,它在文化符號維度上考察文藝活動作為文化生產的活態歷史,在傳播結構維度呈現社會文本維系文化傳承的審美空間,在群體意識維度探討文化遺產作為認同方式的民間經驗。然而,非物質文化研究對文化詩學的理論借鑒,不是要以后者的詩學體系規化收編前者的非物質形態,更不是要以原本作為理論視角的詩學話語越俎取應作為研究內容的文藝經驗,它的根本目的在于補充強化文藝活動的活態歷史意識和民間經驗的群體傳播結構。由此,非物質文化研究致力呈現的不僅是活態歷史和生態文化相互交織的理論闡釋視角,而且是文藝形式、歷史情境和民間經驗彼此對話的文化詩學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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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Stephen Greenblatt. Shakespearean Negotiations [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篇8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逐漸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人們都在積極討論怎樣才能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這場討論中旅游開發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利用旅游開發能夠繼續保持文化遺產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單純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部分陳列在博物館供人欣賞并不能感受到其真正的內在精神。旅游是人類社會的一種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是旅游者在旅行和暫時性停留中所引起的一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適當的旅游開發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功能得到延續,并促進社會的整體發展。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及特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在國際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出明確定義的組織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社區、群體或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重要組成部分的各種實踐、表演、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實物、工具、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同時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作出了具體的界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②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③表演藝術;④傳統手工藝;⑤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在國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出明確定義的是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具有權威性且代表中國政府意見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該辦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實物、器具和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并指出其范圍主要包含: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及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通過對國內外主要的代表性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可以看出,雖然在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的具體敘述上有所差別,但只是中西文化表述上的差異,在實際所包括的內容上并沒有什么區別。都認為應該包含一個國家的民間傳統和民俗禮儀等,注重在一個國家發展中對于其主要文化的一種傳承和體現,這對于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對其進行旅游開發具有重要意義。

通過大量的研究可以看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主要體現在:(l)傳承性﹙繼承與發展的性質﹚;(2)存儲上的易逝性(指容易遭到破壞和遺失);(3)利用上的可持續性(指價值不因物理損耗而減少);(4)地域性(指有地域上的限制性)。非物質文化遺產除上述主要特征之外,還具有綜合性、藝術性、多元性等特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進行全面綜合的把握,有利于更深入地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與發展。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的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蘊藏著珍貴的文化內涵,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旅游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文化行為,旅游者靠文化去與自然景觀交流,與人文景觀對話,沒有文化的旅游是蒼白乏味的旅游。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不但能更好地促進旅游者與旅游資源的交流,也能更好地提升旅游者對于傳統文化的理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能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重要的旅游資源

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民間傳說、口頭傳統、民間歌舞、地方戲曲、民俗節慶還有傳統手工藝品等各個方面,內容豐富多樣,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資源是一定地域內人們智慧的結晶,文化內涵豐富,旅游價值高。這為區域旅游資源的開發奠定了基礎,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可以促進人們更加深入地體驗地方傳統文化的精華,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傳承與發展。

(二)旅游開發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渠道

民族民間文化是旅游產業開發的關鍵生長點,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某種程度上說比物質類遺產更為珍貴,因而受到旅游者普遍歡迎,能夠為旅游經營者、為社會帶來巨大的旅游效應和經濟效益。為了發展旅游,為了拉動經濟,或多或少都會促使各級政府以及旅游經營者們自覺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這都將促使這些非物質文化遺存得到宣傳、交流、創新,能夠擴大其在民眾中的影響力,增強他們的保護意識。

(三)旅游可以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推廣

特色鮮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將這些文化遺產引入到旅游開發中,不僅成了弘揚和傳播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途徑,而且還培育和擴大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受眾群體。如南京夫子廟秦淮觀光帶,把綺麗的秦淮風光和獨特的秦淮文化有機結合起來,不僅大批的海內外游客慕名而來,而且眾多的專家學者也紛紛加入研究行列。

(四)旅游開發可以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的挖掘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旅游開發過程中能夠充分體現其文化、經濟與社會價值。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經旅游開發而成為旅游產品,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傳承和發展,便實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價值。其次,通過產品交換,實現經濟價值的轉化,促進旅游經濟的發展。旅游開發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被人們認可和接受,被社會所了解和欣賞,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知名度提升,最終實現其社會價值。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構想

(一)認真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

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旅游開發,就應該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要對所在地的全部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資源進行實地詳細普查,并建立非物質文化名錄體系。要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現代高科技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地整理記錄,進行分類建立檔案和數據庫,作為旅游開發的有形可視資源,對下一步作出合理的旅游開發提供信息上的方便。

(二)創新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強化旅游者的切身體驗

對于民間音樂舞蹈的旅游開發,可以從服飾、道具、形式、內容、風格上加以創新,以更好地適合現代廣大觀眾的口味。對于傳統戲劇和曲藝的旅游開發,首先要充分發揮編劇、導演、表演者的創新能力,依靠成功的再創作提升傳統戲劇的文化地位和藝術魅力。對于迄今仍有感染力的經典作品,則要通過在文化上賦予時代的活力并在技藝上的精益求精,使之煥發出新的光彩,以求吸引更多的觀眾。

(三)在旅游開發中要突出原生態性,精心設計旅游產品

旅游產品的設計應該突出旅游資源的特色和個性,滿足旅游市場需求。按照合理布局、重點開發、開發有據、開發有序的原則,來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原生態基因,在旅游開發中,要充分利用其獨特的原生態性加以創新來設計旅游產品。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多樣性,我們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規劃與開發時,要突出它最具特色的重點開發,注重合理開發與保護。

四、旅游開發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一)旅游資源調查評價過程中應該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調查和保護

旅游資源調查是進行旅游資源開發利用、旅游發展規劃編制的基礎工作之一,是進行資源評價的前期工作,為后續旅游產品開發提供前提條件,在旅游開發的整個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旅游資源調查評價階段可從兩個方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保護,一是在調查時注意對非物質文化資源的搜集,二是建立一套適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評價體系。應該重新研究一套指標體系來評價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通過全面評價非物質文化遺產使人們更深刻認識到它們的價值,意識到它們的珍貴性,從而增強人們的保護意識,最終達到保護的目的。

(二)制定旅游發展戰略時應該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就應從宏觀的指導思想上予以重視,將其納入旅游開發的體系與有形的物質遺產作為一個整體來保護,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往往依托于有形的物質而存在,其本來就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因此制定發展戰略時應本著系統性、整體性、全局性的原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此對于開發者必須意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我們的民族甚至是國家的重要性,意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在做發展戰略規劃時要有一種責任感,把保護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當成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不僅要保護非物質文化本身還要保護其賴以生存的環境,不僅要保護與無形文化遺產創造有關的個體文化還要保護社會群體文化形態。

(三)旅游項目設計中應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旅游項目設計是整個旅游開發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也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最有力的手段。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其他文化遺產及自然遺產不同,旅游開發者在設計旅游項目時就必須改變以前的固有模式創新出適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筆者認為在項目設計中讓民間組織參與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來,做到文化保護與旅游開發的和諧發展。當地民間組織對當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著更充分更深刻的理解,也對它們有深刻的感情,他們不僅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出有價值的意見更會以實際行動來保護,而他們其實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環境的一部分,讓他們參與到項目中本身就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真性的一種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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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性;繼承

在我們現在生活,社會活動,學生實踐,科學研究中經常會出現“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特殊的名詞,并且還有越來越多的地方在申請“非遺項目”。如此的“熱度”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為了發展旅游?為了能夠讓我們的看到已經消失的文化?于是我們發起了很多的保護活動,當然這些保護是肯定有必要的,但是申遺的過程當中我們如何正確的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給現代人帶來的是什么?我們為什么要如此的鐘愛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名頭”?難道這股“申遺”風只是一個盲目和非理智的狀態嗎?它的研究和發展,和我們現在人生活會又有怎樣的聯系?各種疑惑的聲音都存在過。

雖然我們看著“申遺”如此的熱烈,如此的如火如荼,但是,真的耐心地靜下來,也可以換一個角度去想:第一,我們能看到的非遺的存在,是一種人類發展的紀念。它告訴我們,我們曾經按照這樣的一種形式和方法存活過,它也暗示了當時人們的生活習慣和行為準則,以及他的審美習慣。這一切都告訴我們,我們人類是如何的發展,它和之前的生產方式是如何交替發展,又是如何被人接受,如何進入一個新的審美領域,所以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本身就是有意義的。

我們為什么需要重新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是因為這是人類歷史的一部分,僅僅只是用來紀念和旅游嗎?還有一種觀點會這樣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其實是被社會所淘汰的一種生存形式。現在的我們已經掌握了更好的,更快得甚至更批量的生產方式。這個是工業革命給我們帶來的好處,讓我們每個人都能享受得到各種物美價廉的產品。

我們既是工業革命的受益者,又是這個社會所推動的主導者。在市場競爭下,我們選擇了另外一種便于我們批量化生產的一種生產方式,特別是在科學技術發展如此快速的時代,很多落后的生產方式,就慢慢的消失在我們視野中,就如同我們放在柜子里的工具一樣,其實,它早已失去了它所具備的生產優勢,只是很多年以后翻出來卻能勾起我們很多的回憶。當我們的物質開始慢慢變得豐富,于是很多的人都希望在生活中得到除了物質以外的精神追求,也像生產者提出了將情感不斷的注入到我們的生活當中的要求。為了滿足人們內心的需求,于是,我們重新提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概念,但是他今天不僅只是集體回憶的一種情懷,還具有情感的溫度和手工的純樸。在此時,我們能夠得到的也僅僅是如此,有時它并不能完全滿足,人們生活的各種正常所需,有些只是為了好看,只是為了心里的空虛。除了這個我們就不能夠用另外一個不同的觀點去看待,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嗎?

第二,我們一味的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有可能想過,在這樣一個過程里面,我們消耗掉大量的精力,然后在研究它的過程當中,又會有什么樣的啟發,和我們現在的生活習慣,和審美習慣有哪些相吻合的地方。未來是什么樣子其實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預知,也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去直截了當的把未來掌握著自己的手里面,未來更多的東西,都充滿不斷的可能,在不斷的創新環境中尋找一個最合適和最恰當方式在存在著。你不知道那種形式就一定可以成為未來我們所熟悉的或者是未來我們說能夠很恰當地使用的產品或者是生活形態。我們只能夠把,相對應的方案提出,而用它不斷在市場和人們的生活當中不斷去檢驗。即使你現在,已經擁有了很多的案例或者經驗,這種經驗往往也是變化的是不受控制的。因為潮流或者是趨勢只是一個人的臆想上的判斷。當我面對原有的東西,我們希望從它的身上得到一個新的概念或者是新的發展的方向,于是我們開始利用它本身的這種價值進行一些實驗性的嘗試。這種實驗,我們不再是延續他們之前的風格,而更多的是延續它們的精神。我們不做模仿,也不做拷貝,更多的,是在做一種繼承和發揚,例如:英國著名的陶藝家安田猛先生,從2005年至今在景德鎮一直都致力研究景德鎮傳統的宋代影青陶瓷。但是,他說向往的是青白釉當中的那種“青”與“白”的精神性向往,而非重新在描摹。他利用現代陶瓷的各種技法和現在的工業緊密的聯系在一起,設計出符合現代人使用的相應產品,特別是在這種產品的使用過程當中,觸覺對其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宋瓷當中那種細膩,柔和,以及瓷器當中起伏變化的雕塑性也在他的作品當中得到了相應的體現。他將近用了十年的時間,研究和改進。目的只有一個,希望能夠通過原有的已經不存在的文化遺產,使得我們現在的生活變得更為舒適,也適應我們將來生活的一種生活態度。他的這種行為不僅僅是傳承更多的一種發揚,即表示了對逝去文化的尊重,也是對現代生活的責任。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也表明我們所需要的態度。不能僅僅只是留在一個對歷史的回顧和回望的角度,也應該站在一個新生活的角度上,去看待一個不同形式不同樣式,更不屬于這個年代的文化遺產。認真的研究分析它的存在價值,并且需要延續到現在的生產生活當中,也就這樣,我們才能夠,說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充分的利用,也才能夠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根本的價值,真正的體現出來。在如今,申遺“熱”的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更冷靜的思考,我們需要更大膽的思考,為了過去,更為了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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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文化遺產 刑法 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化遺產的概念

根據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文化遺產分為文物、建筑群、遺址。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將文化遺產作了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別的劃分。

在我國,文化遺產基本上等同于文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于文物的概念界定采取了列舉方式,包括五個方面,地域范圍限定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體來講,主要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認定標準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認定標準是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價值關聯在于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革命運動或者是歷史上的著名人物;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手稿和圖書資料等,主要包括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認定標準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能夠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界定一度十分混亂,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出臺,國家以立法的形式對其概念作了明確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

文化遺產作為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的聚合體,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與人文價值。對于文化遺產進行包括刑法在內的多種方式的法律保護不僅是對文化遺產重要價值的保障,也是人類文化延承傳播的需要。

首先,文化價值。文化遺產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多方面價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提出,文化遺產的歷史價值是所有文化遺產的共性,也是文化遺產成為“遺產”的原因所在。日本《文化財保護法》認為,文化遺產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其歷史性。藝術價值是大多數文化遺產,如歷史建筑、繪畫作品、雕刻工藝等給人以美的享受的方面,反映了創作族群或主體特有的文化傳統和審美理念。科學價值是指文化遺產所承載和反映的當時的科學技術水平。

其次,經濟價值。與大眾商品不同,長效與持久的增值性是文化遺產在經濟價值方面的特別體現。大眾商品在市場流通過程中會有價值方面的衰減與耗損,但作為一種“歷史產品”,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與文化的沉積而不斷放量。比如,諸多古老建筑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時期,今天的人們反而會為它豐富的歷史內涵所感動和著迷。如今人文旅游的蓬勃發展就是對文化遺產經濟價值最好的注解。人們對于古老文化的學習探索不僅是發揚傳承文化遺產的有效途徑,也在經濟層面上創造了大量的財富,拉動了文化主題及衍生經濟的共同發展。

第三,傳承價值。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文化的重要承載。保護和利用文化遺產對于傳承延續悠久的中華文明不可或缺。歷經了數千年的歷史時期和眾多的朝代更迭,中華民族大量的文化累積都以物質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留存。文化遺產的保護不利或滅失最終也會導致中華民族文化本身的減損或消亡。從傳承的角度講,對于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也就是對于中華民族文化本身的保護。

刑法保護文化遺產的必然性

首先,文化遺產保護具有緊迫性。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的功利性、人文管理不到位等諸多原因,目前在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部分文化遺產遭到了毀滅性的破壞,文化傳承的鏈條發生斷裂,文化體系的完整性與多樣性遭受沖擊。在市場經濟機制下,功利成為人們在文化事業或文化產品開發利用中的主導行為,很多人明知某種藝術是文化財富,但因為這種藝術在傳承保護中不能產生即時效益,不能迅速帶來經濟財富,在引導不利或體制規范不到位的情況下,完全依靠市場機制會沖擊傳承主體保護傳承文化遺產的熱情與主動性,甚至會磨滅傳承主體的歷史責任感,催生傳承主體的破壞性利用念頭。市場機制下,這種破壞對于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講是致命性的,所以,必須依靠市場之外的手段對文化遺產進行有力保護。

其次,法律手段是文化遺產保護的客觀需求。法律規范作用在于“通過對人們思想的影響,實現對人們行為的評價、指引、預測,實現對合法行為的保護和對非法行為的譴責、制裁、警戒和預防的作用。”①隨著時代的進步與文化遺產保護范式及內容的調整,法律方式在文化遺產整體保護體系中的作用逐漸突顯,需求不斷提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法對守法主體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在執行過程中,國家通過強制力對法的貫徹實施給予有效保障;在獎懲方面,對違法行為實施否定性法律后果,保證守法主體主動守法,對合法權益加以明確保護,并用救濟手段加以褒獎與支持。只有將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法律約束范圍之內,才能做好有力的保護工作。

第三,刑法保護文化遺產的有效性。要有效地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刑法保護不可或缺。通過刑法規定,可以明確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包括主體、客體、司法原則、保護手段、司法目標等多方面的內容,通過這些內容的確定與規范達到法律保護的目的。在操作過程中做到依法取舍,依法推進,既能體現法律的權威,又能維護不同主體間的平等與公正。刑法具有保護與制裁的雙重屬性。通過權利的保護維護合法、合格主體的法定權益,通過否定性制裁救濟受侵害者,阻卻非法施動的意圖,這是法的教育。在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依靠法的強制性,明確破壞文化遺產行為的法律后果,使人們逐漸形成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意識,達到自覺約束違法的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的效果,從而實現對于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

文化遺產刑法保護的現狀和問題

總體上講,我國多年來在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工作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與經濟文化發展的整體需求相比,目前仍然存在著很多問題,尤其是刑法保護方面的任務尤為繁重。

文物方面。首先,刑罰配置不當,量刑虛化。1997年,我國對刑法進行了修正,完善了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相關規定。但是從法律適用方面來看,當前的法律規定仍有不足之處,刑罰與罪名的配置不當就是其中一例。例如,依據刑法規定,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如果情節嚴重,最高可以判處五年有期徒刑。而故意損毀文物罪如果情節嚴重,依法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實上,從這兩種犯罪產生的危害后果方面進行比較,在某種情況下,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并不比故意損毀文物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小,甚至有可能要遠大于后者。此外,刑法中量刑虛化也是實際存在的一個問題。我國刑法對于所有的文物犯罪都規定了罰金刑,但在量刑時如何正確適用處罰規定并不明確,可操作性不強,導致財產刑適用上的虛化,法律預設的懲戒功能難以實現。

針對刑法條文在文物保護方面刑罰配置不當、量型虛化等問題,可以做如下法律思考:根據量刑平衡的司法原則,對于性質相同、情節相當的犯罪行為,法官在法律適用上可以依照或參考同一法律,在定罪與量刑方面可以適用或參照同一標準。對于具體犯罪的刑法懲戒,要堅決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司法原則,根據犯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及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給予定罪量刑,做到刑罰的性質和幅度與犯罪行為相適應。適用過程中,犯罪的客觀危害后果與主觀惡性程度是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加以考量的主要因素。對犯罪主體主觀惡性極大,客觀危害嚴重的情況,需要施以較重刑罰。當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相背離,出現主觀惡性較大但客觀上并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犯罪主體主觀惡性較小但客觀上造成了較大危害,這些情況就需要法官根據具體犯罪個案,結合主客觀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具體的定罪量刑。

其次,量刑情節適用標準不一。在文物犯罪中,情節是定罪量刑的一個關鍵因素。比如,“情節嚴重”是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和倒賣文物罪的定罪依據。同樣,包括故意損毀文物罪、盜竊文物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等諸多犯罪,“情節嚴重”也是對相應行為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在倒賣文物犯罪中,如果要作為犯罪處理加以刑罰,還需要情節特別嚴重的構成要件。而對于過失損毀文物罪,如果要作為犯罪處理,還要有嚴重犯罪后果的存在,只有造成了嚴重后果,過失損毀文物行為才能構成犯罪。

情節在文物犯罪中成為犯罪構成要件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關于文物犯罪的刑法規定中,“情節較輕”、“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后果嚴重”這些法律術語并沒有明確的司法界定和判定標準。什么樣的情況是后果嚴重,情節到達什么程度構成嚴重,什么樣的情況會構成情節特別嚴重,這些判定標準在司法過程中是會極大地影響定罪量刑的依據性問題,目前在刑法中還并沒有明確的統一標準,也沒有恒定的、可操作的司法原則。這些方面的立法缺失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法官對于文物犯罪的司法判案,客觀上會導致司法上的不準確,給枉法或法的濫用制造了機會。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考慮出臺司法解釋,或者是根據文物犯罪的具體情況,就各犯罪類別中的情節輕重標準加以明確和界定,給司法劃定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標準。

第三,刑罰尺度設置幅度過于寬泛。在文物犯罪中,刑法對于同罪刑罰尺度設置過于寬泛,導致法官自由心證現象頻生,容易滋生司法腐敗等問題。如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等方面的犯罪,在量型上既規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又規定有無期徒刑和死刑,還規定有附加刑。如果法官不具有專業知識素養,則很難判定犯罪所造成危害后果嚴重程度,在量刑情節解讀沒有統一劃定的前提下容易出現法官判斷不準確或司法舞弊問題。針對這個問題,可以做如下嘗試:首先在立法上加以調適,通過刑法修正或出臺司法解釋、細則等方式對模糊問題和概念進行細化與明確,增加其可操作性與適用性。“應該適當降低該類罪的基本法定刑,同時調整其幅度。”②此外,針對文物與司法領域不同、專業不通等問題,要加強法官的業務素質與專業知識培訓,建設專業型法官隊伍,提升法官辦案的合法性與專業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適當的實定刑法,必須適應具體社會中對法益保護的現實要求”。③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我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

首先,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之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整體上,《刑法》對于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有四個方面的劃分。在犯罪客體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部分內容與知識產權保護客體存在交集,當侵犯兩者交集的行為達到法定嚴重程度,就會構成刑法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也就構成了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犯罪。但是,現行刑法在知識產權犯罪方面的規定還不盡完善,許多法律規范還存在不足,與國際相關法律規定相比,還存在不能融適的問題。比如,在馳名商標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此有明確規定,敘明了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但是,在我國的刑法中,注冊服務商標并不在刑法保護范疇之內,而且可以進行刑事責任追究的也只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商標侵權行為。在這方面,我國刑法的規定要窄于國際規范。實際上,在某種程度上假冒注冊服務商標的社會危害性并不比假冒注冊商品商標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小。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僅僅通過民事和行政手段對知識產權進行平等保護并不足夠。如何適應國際大潮流,按照TRIPS協議的要求對國內刑事立法進行修正,不僅是我國法制建設國際化的要求,也是更好地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刑法保護的必然需求。此外,受刑法對于知識產權法律規定不足及規定過于寬泛的影響,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刑法保護在法律適用方面也存在很多問題。如何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持有人或適格主體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保護,同時又通過法的懲戒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傳承,這對刑法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完善是一個極具困難又意義深遠的課題。

其次,附屬刑法規范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附屬刑法規范并沒有統一的概念界定,通常是指附帶規定于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規定。就我國的立法體系來看,很多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刑事法律法規中都規定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規范。多年以來,在我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刑事法律體系中,附屬的刑法規范一直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國幅員廣闊,文化產品種類眾多,依靠單一刑法無法對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內的所有文化成果進行法律保護。而且,從目前我國法制建設進程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刑法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結合還不夠融洽。更好地運用附屬刑法規范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法律保護極具實用性與可行性。但是在這個問題上,立法部門與司法單位也存在不少的困境,如立法空白、法律設置過于原則、缺乏適用性等問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行政法規和民法規定的設置上都不夠全面,存在疏漏。盡管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發生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犯罪,我們可以適用其他的部門法或直接適用刑法規范進行法律懲處,但是從法律建設的成熟度與先進性、立法體系的完整性和科學性角度考慮,在非刑法體系進行附屬刑法規范的設置還是必須的。這不僅是我國法制建設的整體水平與文明程度提升的體現,也是做好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內文化成果法律保護工作的需要。

(作者為河北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本文系中國法學會2013年度部級課題成果,項目編號:246)

【注釋】

①孫國華,朱景文:《法理學》,北京:中國人民人學出版社,1999年,第55頁。

②胡宇:“妨害文物管理罪罪刑關系研究”,《法制與社會》,200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