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文化的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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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產業;文化發展
中國作為一個擁有五千年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文化資源十分豐富,我們的祖先曾在這片土地上創造了輝煌、燦爛的中華文明,為后人積累了豐富的文化財富。外國市場對中國的傳統文化興致盎然,一些傳統文化產業在國內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卻在國外備受關注。雖然目前情況有所緩和,人們對于國學教育的認識逐步加深,但是還需更多的時間與機遇,才能發生更多轉變。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文化產業的組成部分,有其發展的必然性,因為人類群體的文化具有整體性,它不以某種單一的特質存續,而以整合多方面關聯的形式存在,文化要素之間的互動關聯是文化產業最基本的特征。人、社會與文化之間的互動使物質文化和非物質文化并不是涇渭分明而是互相依托、共生共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需要一定的載體,特定的人類社會是其賴以生存的基礎,脫離了特定的群體和由他們所組成的文化環境,非物質文化將不復存在。同樣的,作為一個族群和社會所認同的文化,其核心是這個群體的綜合價值觀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現形式和存在形態往往更能表達這種文化的思維方式。華夏祖先從制造第一件勞動工具開始,就在生產實踐中不斷地尋找、摸索并創造實用性強的勞動工具,在滿足了造物基礎的同時,又培養了獨特審美的精神需求。由此發展出來的民間工藝美術,多就地取材、手工生產帶有形式美感的作品。它們造型多樣,色彩鮮明,質樸清新,具有獨特的鄉土氣息和生活色彩,以實用性為依托,既是工具又是工藝作品。它們從民間來又服務于民眾,融入了各個民族衣食住行、風土人情、禮儀禁忌的各個方面,具有豐富而深刻的哲學、藝術學、歷史學、民族學、社會學和人類文化學多學科的文化價值,體現了整個民族的文化意識、哲學觀點、感情氣質和心理素質,是中華民族文化藝術的瑰寶,也是非物質文化興起與發展的土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象體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民間工藝美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文化產業
我國的民間工藝美術類型的非物質文化分布于全國各地,由于地理氣候、生活方式、風俗習慣、民族文化、審美尚好等方面的差異,形成了豐富的品類和多彩的風格,大多采用天然的材料和傳統的手工加工模式,成品帶有濃郁的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與民俗活動密切結合,與生活息息相關。如,以蛋畫、印花畫、扇面畫、唐卡為代表的工藝繪畫類;以剪紙、皮影戲、鏤刻為代表的剪刻類;以印花、蠟染、澆花布為代表的民間裝飾服飾印染類;以風箏、扇子、彩燈為代表的扎糊類以及刺繡類、雕塑類、編織類和陶瓷類共類民間工藝美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傳統表演藝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文化產業
傳統表演藝術類非物質文化以傳統文化環境為基礎,以宮廷機構、民間班社、民間自發傳習的方式傳承,與社會經濟、傳統思想、歷史文化、民俗民風水融,是傳統文化環境下歷史對表演藝術的自然選擇。傳統表演藝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綜合藝術,融合了歌曲、舞蹈、文學、裝飾、制造等多個方面的藝術,是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的載體和現代文化產業的藝術寶藏。
三、其他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文化產業
除上述傳統表演藝術、民間工藝美術方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外,傳統制造技藝、民俗節慶禮儀和民間口傳文化三大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發展、傳承和改造形式上也面臨與前兩類藝術幾乎相同的問題。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雖然豐富多樣,但自西方文化進入中國市場以來,我國的一些傳統文化受到影響,其存在和發展的條件也幾乎消失。很多以祈福、傳統信仰、表演審美為基礎的傳統表演藝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當今的生活中逐漸被人們遺忘甚至拋棄,一些傳統藝術形式逐漸喪失了文化生態環境,淡出了人們的視野。一些有著數千年傳統的中華文明所崇尚的倫理道德、藝術修養、民間風俗逐漸被淡化,這給我國的非物質文化產業帶來了不小的沖擊。總而言之,文化產業脫離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將會削弱社會群體的歷史特性和文化多樣性,使社會的文化環境和價值觀念趨于大同而沒有靈魂與根基。所以,文化產業與非物質文化具有共生的聯系,保護、發展非物質文化對發展整個國家的文化產業具有特殊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李昕.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產業發展重要的文化資本.廣西民族研究,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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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
中圖分類號:G2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4)-08-00-02
現階段隨著我國家具制造業產業化生產模式的逐漸完善,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在我國家具制造業中的應用范圍逐漸縮小,同時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的傳承者也逐漸減少,使我國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陷入窘境,而如何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促進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的傳承,已成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新時期發展中的一個重要話題。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已被認證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由于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在民間的傳承方式一直是代代相傳、口口相傳,這導致當前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的傳承人相對較少,同時也只有少部分人了解、認識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也是我國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新時期的一個縮影。
一、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2003年正是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這也是當前國際上最權威、最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件,《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界定為:“以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的非物質文化形態;以傳統表演藝術為主的非物質文化形態;以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為主的非物質文化形態;以與自然界和宇宙有關的知識實踐為主的非物質文化形態;以傳統手工藝為主的非物質文化形態。”從《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傳統手工技藝已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獨立的門類,同時針對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可。
現階段我國已先后公布了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名錄,其中在保護項目名錄中包括了我國傳統美術類和傳統技藝類,而且傳統美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般都是由傳統手工技藝制成,說明傳統美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傳統工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差別不打,可以將二者合并統稱為傳統制造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現階段我國文化部以及相關部門將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界定為:“傳統器具制作、傳統民居建筑、陶瓷加工、織繡印染、傳統造紙、傳統雕刻、傳統印刷以及傳統釀造等傳統手工藝,包括上述傳統手工藝制作過程、文化觀念、審美意識、價值認同、歷史傳承以及口傳身授的民間知識等。”從我國對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已成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一項保護任務,這不僅要求我國相關部門以及社會要對現存的傳統實木家具進行保護,同時更要對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
二、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分析
中華民族在上下五千年的發展歷史中逐漸沉積出兩種傳統文化,物質性傳統文化與非物質性傳統文化,物質性傳統文化是有形的文化遺產,傳承至今我國留下很多豐富多彩、美輪美奐的傳統文化藝術作品,例如陶瓷、古家具、古建筑以及古書等靜態的傳統文化。而非物質性傳統文化為我國留下了很多活態傳統文化遺產,例如口頭傳說、表演藝術、社會風俗以及傳統手工技藝等,非物質性傳統文化一般在表現形式上都是非固態和活態的,正是這些物質性傳統文化與非物質性傳統文化傳承至今,為我中華民族在五千年后的今天留下了無數傳統文化瑰寶,讓我們這些后人可以通過傳統文化見證中華民族歷史上的繁榮與昌盛。
非物質性傳統文化在表現形式上強烈的彰顯出非固化與活態性特征,而在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更能體現出這兩點特征,因為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過程中,要受到物質手段變化、社會需求變化以及傳承人變化等帶來的影響,只有保證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固化與活態性特征,才能保證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不同時期、不同社會環境以及不同人文環境下的傳承與發展。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需求條件下要面臨傳承性、生產性特征,而在不同時期的人文環境需求條件下要面臨變異性、多樣性特征,而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當前要面臨著發展性、創新性特征,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上所有特征是保證其傳承的前提條件。
三、基于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
從我國對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已成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一項保護任務,同時我們通過分析也明確了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同時也明確了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我們要明確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固化、活態性特征,同時也要明確其傳承性、生產性、變異性、多樣性、發展性以及創新性等特征,針對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本文根據其特征,分別提出基于創作者、掌控者、傳承者、銷售者以及使用者五個方面的保護措施,力求通過一些措施促進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在新時期的傳承與發展。
(一)基于創作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是人們長期生活經驗累積而成,同時傳統手工技藝的創作也是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誕生的基礎,更是民間傳統手工藝人通過傳統手工技藝抒感的寄托方式,所以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的保護離不開創作者――人這一基礎。現階段我國文化部門以及地方政府要為傳統實木家具制造技藝營造一個適應其發展的文化氛圍,同時要求傳統實木家具制造技藝的傳承不要脫離身口相傳這個紐帶,這樣才能確保傳統實木家具制造技藝在新時期的傳承與發展。
(二)基于掌控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掌控者的決策、抉擇對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的傳承與發展有著直接影響,掌控者不僅僅是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一傳統手工技藝的管理者,同時國家、文化部門以及地方政府都要擔負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掌控者,掌控者要通過實際行動不斷喚醒人們對傳統手工技藝保護與傳承的意識。現階段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的掌控者要發揮好宣傳帶頭作用,讓不同領域、不同地區、不同文化群體都了解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從而在掌控者的宣傳與引導下幫助人們建立正確的傳承及保護意識。
(三)基于傳承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傳承者是我國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載體,同時也是我國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只有通過傳承者才能保證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在新時期的延續與發展,所以我國文化部門與地方政府要通過一些政策保證傳承者的權益,通過傳承者的傳播、宣傳讓更多的人了解、熱愛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同時也可以讓更多的人加入到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的傳承行列中,確保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在有序的文化生態環境中永續傳承。
(四)基于銷售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銷售者是我國傳統手工技藝文化生態環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我國傳統手工技藝產品在社會廣泛傳播的重要職責,是我國傳統手工技藝產品與市場的中間紐帶,所以這要求我國政府、文化部門以及地方政府要規范銷售者群體。銷售者不僅僅要擔負著將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產品傳播、銷售的職責,同時更是連接產品制作者與使用者信息溝通的一條重要途經,只有規范好銷售者人群才能保證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個文化鏈條的良性循環。
(五)基于使用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使用者是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產品直接服務的對象,同時也是促進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在新時期發展與創新的主要動力來源,只有使用者不斷關注、提出對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產品的要求,才能使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產品更好的滿足使用者。使用者在獲得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產品后要明確其文化意義,不僅要將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產品作為一項產品來看待,同時也要將其看作為中華民族五千年傳統積淀而成的文化精髓。
四、結束語
現階段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一傳統手工技藝,已成為我國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之一,由于當前社會環境、人文環境以及市場環境對其帶來的影響,使傳統實木家具制作技藝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將要消逝在歷史河流中,所以這不僅要求我國政府、文化部門以及地方政府投入到保護行列中,同時也要求我國廣大人民群眾要積極投入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行列中,這樣才能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新時期的傳承與發展。
參考文獻:
[1]朱裕平.傳統技藝的現存狀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動態保護.文化遺產.2008
篇3
1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特點
第一,地方特色。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真實記錄了某一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全貌和歷史演進過程,它根植于一定區域的文化傳統中,呈現出鮮明的地方特色,彰顯出與眾不同的地域特征和文化特性。第二,內容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了幾千年來不同民族、不同地區的優秀文化傳統和文明成果,涵蓋領域寬、種類繁多、內容廣泛,形式包括口頭表述、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傳統技藝等,其中表演藝術又包括傳統戲劇、曲藝、音樂、舞蹈、雜技、說唱等。第三,載體多樣。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動態、活態的文化形式,光用文字很難表述。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載體具有多樣性,能夠直觀反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方便研究者多方位、多層面解讀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使普通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更為直觀可感,有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弘揚。
2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保護的有效途徑
2.1加強法治建設,走上良性軌道
各級檔案管理機構要致力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保護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崗位責任、歸檔范圍、保管期限、借閱流程等,對非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進行細化、具體化,提升科學化管理水平,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保護工作步入法治化、常態化軌道。具體來說,各級文化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結合實際制定出臺相關法律規范性文件,如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管理辦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規定》等。還應加大執法力度,積極開展執法檢查。
2.2加大工作力度,收集非遺檔案
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涵蓋面廣,內容豐富,載體多樣。要加大收集力度,采取多樣化的方式和手段,有效開展收集工作。一是全方位收集,即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分布范圍廣的特點,對檔案材料進行“撒網”式收集,盡可能全面收集檔案材料。二是搶救性收集,即有計劃、有步驟地收集處于瀕危狀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并加快收集步伐,做到收集工作不拖延、收集檔案不遺漏。三是收集載體的多樣化,即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載體多樣性的特點,除了收集文字材料之外,還要注重收集實物檔案、聲像檔案等。2.3采用科學手段,提升保護水平首先,要加快推進檔案數字化工作,把存儲在傳統載體上、以模擬形態存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盡快轉化為數字形態,實現對原始檔案的保護;對研究和保存價值較高、保存狀況不容樂觀的檔案,應優先進行數字化,并實施檔案登記備份、開展異地保存,確保檔案安全。其次,為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應探索開發能夠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使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管理軟件,開展檔案的數字化集成管理,建立檔案數據庫,實現檔案資源的共享。
2.4加強隊伍建設,健全保障機制
篇4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產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和經濟資源,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法律保護是人類必然的選擇。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以及法律屬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某一區域或者民族世代傳承形成的與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及習俗,包括傳統民俗活動、禮儀、節慶、傳統手工技能等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特定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它的存在是一個不斷進化的過程,有如下幾個特征:
1、無形性。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不同,其存在形態具有無形性,不占據空間。并且人類對它的“占有”也不是實際控制,而是無形的控制。但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之間也存在一定的聯系,非物質文化遺產會通過物質形式變現出來,從而才能夠讓人類對它得以認識。
2、傳承性、久遠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一蹴而就、短期勞動的產物,而是人類特定群體一代傳承一代共同創造、發展的結果,是一種傳統習俗和階段性社會意識的體現以及文化的沉淀,它的傳承性與久遠性是相伴而生的。
3、主體的不確定性、群體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某個特定人創造的,而是某一地域或者某個民族長期生活實踐形成的傳統文化習俗,是集體勞動成果,任何個人不能對其主張創造的權利。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對公眾開放的,具有群體性。
二、知識產權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現狀
我國于2004年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并正在積極設立專門的法律對非物質文化進行保護,但在學界引起了一定的分歧。有的學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于知識產權客體具有鮮明迥異的特點,以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對其予以有效保護會有一些障礙。也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制度主張創新,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群體性和傳承性,不符合現代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機制。但知識產權法是對專利、商標、外形設計等智力勞動成果的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從這個角度思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與知識產權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兼容性。
1、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障礙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其形成、傳承與發展過程中不具有足夠的廣泛性,僅存在并傳承于某些特定民族的生活區域或者群體活動中,帶有鮮明的傳統色彩。其內容與現代知識產權客體不相符,因此用知識產權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會有一些障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公有領域,無法確定其權利主體的具體范圍;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屬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私有財產范圍;三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創性難以確認,而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人類智力成果。
2、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存在一定程度的兼容性
知識產權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并非絕對的對立,隨著科技不斷發展與人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間有一定程度的兼容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制度是一個開放的、動態的、不斷創新的制度體系,隨著人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根本認識不斷加深,在一定時期內有可能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囊括為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范圍之內;第二,知識產權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人類智力勞動成果,具有無形性,這是兩者之間的共性;第三,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之間的差異不會對知識產權制度構成根本性沖擊,雖然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群體性,但并不表明知識產權制度對群體性、公有性的排斥。
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之間既有差異性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障礙,也存在兩者之間的兼容。在法律體系中唯有知識產權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更有關聯性,為了實現知識產權制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理想的做法是實現在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法律規范之間的協調與對接,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的宏觀框架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輔以單行立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囊括在不斷發展的知識產權范圍之內。
參考文獻:
[1]安雪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知識產權制度的兼容與互動[J],河北法學,2007(12).
[2]寇占奎: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困境及制度選擇[J],河北師范大學學報,2010(06).
[3]吳安新,來文彬: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法保護應三四而后定[J],漢江論壇,2009(04).
篇5
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律保護
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性、團體性、公共性等特征,各國普遍重視通過行政立法運用公權力為本國或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技術服務或指導、采取行政措施、給予財政資助等,具體包括三種立法模式。
1.統一立法模式
統一立法模式,即由統一法典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行政法保護。此種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政府于 1950年 5月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和韓國1962年1月出臺的《文化財保護法》。
2.分別立法模式
分別立法模式,即行政機關通過制定多部單行行政法規,對不同類型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別保護。例如英國分別針對古跡、登錄建筑、保護區、民間文藝、民俗及歷史古城等不同層次保護對象進行立法,并對保護辦法、保護機構與團體、地方政府職能與資金政策等都給予詳盡的規定。法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體系采用國家與地方立法充分結合,并以分別立法的模式建立起來。
3.分散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即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律保護規范滲透到其他私法規范(如知識產權法或其他民事法律)中,而不采用單獨立法形式。采用此種立法模式多被發展中國家所采納,如2002年印度頒布了《生物多樣性法》,突尼斯制定《文學藝術版權法》從而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使用國內知識產權法保護民間文化的國家。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依靠行政法律保護模式。1997年國務院制定頒布《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規定了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認證制度,并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為工藝美術大師創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要求對制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特需的天然原料、材料統籌規劃、妥善安排。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要求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要發揮主導作用,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地方政府要將保護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納入文化發展綱要。2005年 12月國務院再次頒發《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基本方針,并進一步提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搶救珍貴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加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保護等具體工作目標。與此同時,各級地方政府近年來也開始通過立法授權或制定地方性規范文件統一協調本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例如云南、貴州、福建等地省級政府根據授權負責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北京市政府2006年出臺《關于加強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等地方規章進一步明確市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中的職責。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聯合國科教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界定為“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由此可以看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以觀念、知識、技能等方式表現出來人類智力或精神成果,與知識產權存在天然聯系: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人類智力勞動成果,而這是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會隨著人類活動不斷積累和創新,而激勵人們創造性智力活動正是知識產權法的主要宗旨;最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物質性與無形性也與知識產權法調整對象完全契合。基于此種邏輯,部分國家或地區通過制定或修改知識產權法律的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保護范圍。突尼斯1966年制定(1994年修訂)《文學藝術產權法》,明確對民間文藝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此后發展中國家有40多個國家采取知識產權立法保護模式,發達國家有澳大利亞、美國、日本、新西蘭、瑞士、法國以及歐盟成員國等認為現行知識產權法適用于非物質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非洲知識產權組織1977年制定(1999年修訂)的《班吉協定》標志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法保護模式的區域化,《伯爾尼公約》1967年修改后將“民間文學藝術”當作作者身份不明的特殊作品予以保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6條的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歸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盡管國務院尚未出臺相應具體規定,但對諸如刺繡、民歌、昆曲等民間藝術形式由著作權法保護已經受到理論與實務界的普遍共識。此外,在特定情況下《商標法》也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保護,尤其是傳承人明確、有商業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例如:1988年天津著名的泥塑“泥人張”獲得了商標注冊,1998年少林寺注冊了“少林”“少林寺”商標,1999年景德鎮陶瓷協會向國家成功申請注冊“景德鎮”陶瓷證明商標,2004年6月國家商標總局核準銅梁縣“銅梁火龍”商標等。
結語
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多樣性、綜合性特征,不同國家選擇與本國現實國情、法律傳統相適應的法律保護機制,從而呈現出行政法律保護、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兩種法律保護形式。需要指出的是兩種法律保護機制僅僅是對不同國家立法模式的理論分類,實踐中各國都會綜合運用兩種法律保護機制,只是在運用程序和表現形式等方面存有差異。
篇6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文化遺產;旅游開發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的必要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最好的方法是進行旅游開發。通過開發式的保護,才能提高文化遺產的傳承能力,已成保護性旅游開發的必然趨勢:
(一)提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金
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從經濟的角度分析,通過旅游行業,一方面可以“自給自足”,譬如將旅游點門票作為旅游收入,而不再需要依靠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另一方面帶動當地經濟發展,讓更多的民間個人、組織和企業參與到旅游開發行業當中,提高旅游開發資金的投入水平,從而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足夠的資金。
(二)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是經濟和文化的融合,將非物質化遺產作為旅游經濟的產品,可以更好地傳承和發展非物質文化,使得文化遺產的價值得到更加充分地挖掘。另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可以提高人們對文化價值地認識和接受程度,提高文化遺產的知名度,實現文化遺產的社會價值。
(三)弘揚民族傳統文化所需
旅游業帶動一個地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當當地居民意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提高他們的收入水平,自然會更加重視當地的民族傳統文化,適時所采取的保護手段都是自發和自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針對未來外來游客對文化產業的需求,通過挖掘、整理、創新民族傳統文化,有利于民族傳統文化的弘揚,很多民間的工藝品、戲劇、曲藝、傳統食品、風俗等在旅游開發模式中得以可持續傳承。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的建議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是將文化遺產轉換成為特色的旅游消費產品,因此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需要抓住文化遺產的核心價值,并將價值發揮到最大化。
(一)表演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
表演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觀賞性、趣味性、互動性等特征,包括戲劇、雜技、歌舞、競技等,對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可采用“俱樂部”的模式,集中所有表演的藝術愛好者,以主動自愿和互助互惠的基礎上,提高旅游者和當地居民的參與程度。這種模式的構建思路包括:1.當地負責挖掘表演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并開發和設計“俱樂部”的模式,并定期安排“俱樂部”的活動;2.旅游者參加“俱樂部”的活動,自自費的方式,享受“俱樂部”的活動和提供的食宿。俱樂部的模式可以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中趣味性、知識性等元素融入到旅游活動當中,以現代娛樂的方式,更能調動旅游者的參與性和積極性。
(二)民間美術和民間技藝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
民間美術和民間技藝具有觀賞性、收藏性、參與性等特征,既有習俗文化的特點,也有日常生活的跡象,對這些非物質文化的旅游開發,可采用集市式、博物館式、生態文化村三種模式:1.集市式開發,這是一種短時間的周期性市場模式,相當于“搭臺唱戲”的流動性模式。這種開發模式投資成本少,具有較強的靈活性、體驗性、互動性的特征。譬如臨時性租賃場地開辦“書畫展”,在固定的周期內在不同的地點展示書畫作品,使得不同的旅游者都有可能參與。2.博物館式開發。顧名思義,這種模式集收集、保管、研究和陳列于一體,在不同的地區,通過對不同工藝美術和工藝技藝的細分,建立具有區域特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譬如剪紙博物館、酒文化器具博物館、傳統服飾博物館等,或通過導游詳細講解、或者通過LED屏播放相關歷史、或提供說明的圖冊,滿足游客觀光的層次性需求。3.工藝生態文化村開發。利用現有的工藝美術工廠、技藝作坊等,因地制宜地建立生態文化村,譬如桂林水酒的制作工藝,可以利用水酒現有的作坊,將其和旅游業結合起來,建立桂林水酒生態文化村,旅游者通過文化村,可以參觀、品酒、賞酒、購酒,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工業、旅游業、游客等多方受益。
(三)民間風俗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
民間風俗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采取的旅游開發模式有文化村和節慶式兩種:1.文化村開發,目的是展示當地民族的文化生活和民俗風貌,同時可以幫助貧困民族地區脫貧,利用民俗生態村旅游業改變當地的經濟。文化村開發講究的也是因地制宜的模式,一般是在當地現有民俗文化資源的基礎上,修葺當地的民俗建筑,為游客提供當地的土特產、服飾、歌舞等,譬如內蒙古等少數民族地區的生態文化村,為游客展示了原汁原味的民俗風情。2.節慶式開發,提高民俗活動的參與性,這種模式具有明顯的時間性和節律性,譬如傣族的潑水節、阿昌族的火把節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節慶式的旅游開發,需要將當地最有特色的傳統節日作為活動主題,慎重選擇舉辦的地點,重點突出當地文化的內涵和底蘊,為游客提供娛樂性較強的參與旅游活動。
(四)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
除了以上幾種常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還有很多獨特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尚未被開發,譬如文學藝術旅游資源、醫藥知識類旅游資源等,共同構成了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內容都是旅游開發的潛在資源。譬如潮汕地區獨有的功夫茶,可以采用茶館式的旅游開發模式,提供集品茶、聚會、休閑、社交等功能于一體的飲茶場所,游客可以一邊坐在八仙桌上烹茶,一邊欣賞民間講古和潮劇。總之,利用旅游開發的模式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重點在于引起游客的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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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藝術生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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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1]。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生態建構是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是單靠個體(傳承人)或單個團體(工作坊)傳承如此簡單,應放在整個地方的地理、空間、文化中思考。具有當地地域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生態系統建構應是地緣下的人文活動與自然規律協作關系的建構。面對一個個子系統(如本土傳承人群體、政府管理系統、民間作坊、媒介管理、旅游市場和學校教育系統等)構成的藝術生態建構,應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的文化風貌與商業價值、文化價值相融合,進行深入思考與研究。
一、梁平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特點
粱平縣位于重慶市東部,有“民間藝術之鄉”之稱,是全國最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縣。獨特的的自然環境和特殊的地理位置形成了以農業為主、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傳統民間藝術文化強縣。其主要特點如下:
(一)梁平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眾多,主要以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為主,范圍包括傳統手工藝技術和傳統表演藝術。梁平縣現有梁山燈戲、梁平木版年畫、梁平竹簾、梁平抬兒調和梁平癩子鑼鼓5個項目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此外,又有雙桂堂、土法造紙技藝、藍印花布、梁平土陶、梁平竹雕、梁平儺戲、梁平獅舞、梁平孝歌和梁平禮讓草把龍等15個市級保護名錄,87個縣級保護名錄。
(二)多文化交融的地域文化特色。梁平地處重慶東部平行嶺谷區,在漫長歷史發展過程中,融合了巴文化、荊楚文化、中原文化為一體的獨特的地域文化特色。同時,當地明清時期由著名高僧破山禪師創辦的雙桂堂被尊稱為“西南佛教禪宗祖庭”,在中國及東南亞佛教界具有重要地位,佛教禪宗文化的融入,也影響了當地的文化發展和藝術創作。
(三)顯農耕、神話色彩,祈求平安祥和的文化心理。古代巴文化以梁平為腹地,農業生產歷史源遠流長。 梁平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從表演藝術、禮儀節慶、民俗活動到傳統手工藝技能以及傳承下來的民間故事都以農耕文化為母體進行創造,充分反映著當地最樸實的廣大勞動人民的生活、勞動熱情。農耕文化注重穩、平安,冒險刺激的因素很少,梁平木板年畫、銅梁龍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都蘊含著保平安、驅邪等內容,仍然表現出敬畏神天,以期神天護佑自己。
(四)傳統民間藝術具有群體性特征。梁平竹簾、梁平抬兒調、梁平獅舞等都以集體活動為主要創作形式。像梁平竹簾畫制品,從精心選材到成品包裝入庫,前后需經過八十余道工序,大致可分為竹絲制作、備絲、竹簾制作三個部分[2],每一道工藝不僅材料、工具十分考究。銅梁龍分扎骨、裱褙、彩繪、總裝四個大步驟,百余道工序。正是竹簾畫、銅梁龍這種工藝形態需要多名專業人士分工協調完成,只有依附于集體才得以傳承,由此呈現出群體性特征。
二、梁平縣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生態現狀
(一)單個個體傳承現狀。按照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提出新的年齡分段,對第一批至第四批《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中78位梁平縣傳承人整理分析來來看(表1),其年齡階段多數處于40~74歲之間,而30~40歲僅5人,基本處于壯年、中老年群體。據田野調查訪問來看,梁平縣兒童基本是在學校略有接觸,18~30歲青年接觸較少,由此可見非物質為文化研究人員較為短缺,當地傳承保護意識較弱,群眾參與接觸較少,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藝術出現斷層局面。同時,梁平縣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廣泛地分散在民間,處于分散各自管理、自生自滅的狀態,一些民間藝術面臨后繼無人和失傳的局面。
(二)群體傳承現狀。就目前來看,梁平非物質文化遺產各門類之間缺乏聯系,相對分散,尤其是繪畫工藝類,即使呈現群體性特征,但工作坊之間、傳承人之間尚未形成自身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技藝、作品等方面的系統規范的整理和統一,基本處于相互學習模仿、各自鉆研繼承發展的狀態。以梁平木板年畫為例,現共四位傳承人:涂國發(已逝)擅長花紙版/門神版雕刻、徐家輝擅長年畫印制、全昌明擅長雕版工藝、劉勇擅長紙張/印刷工藝。在當下傳統梁平木板年畫生態環境、高標準技術工藝已經無法復原,僅僅依靠4人各自相互學習與模仿維系木板年畫系統的傳統與發展。
(三)政府對其保護現狀。梁平縣2008年成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每年由財政撥款300多萬元。梁平縣非物質文化保護中心主要堅持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開展全縣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并設有文化遺產陳列室、梁平木版年畫展演作坊、文物保管室,大致從梁平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介紹及作品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環境再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產品開發三個方面進行展示。目前,以建立禮讓鎮、蟠龍鎮、聚奎鎮、蔭平鎮、梁山燈戲劇團等10個傳承基地,來寶小學、西苑小學、梁平職中等6個傳承實驗基地[3],但其藝術特色挖掘不夠,發展模式不突出,尚未形成成熟有序的傳承與保護發展機制。
(四)民間民俗工藝的保護開發現狀。據梁平縣負責人張和平介紹,在借助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的經濟發展已形成初步規模。到目前為止,梁平利用‘非遺’項目,已發展起文化企業379家,民間樂隊87家,文化產業的年產值達7億多元[3]。
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生態建構意見
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環境的改善迫在眉睫,如果任由零散發展,忽視其藝術生態的系統性,會導致遺產的傳統文化流失,對傳承保護與發展當地文化建設也存在一定影響。結合梁平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特點和傳承現狀,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的保護和發展策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對于傳承人個人來講,固步自封是萬萬不可,不應守著自身傳承技藝,需要溝通與聯系,需要依靠集體力量,系統整合現有技藝資源,形成系統整套的傳承技藝,恢復傳統生態環境和高標準技術工藝,使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正確恢復和可持續發展。
(二)系統整合現有的非物質文化資源,借鑒其他地方民俗村或文化生態保護試驗區建構模式,挖掘自身遺產特色,找到符合自身特色的發展模式,要既收集完善資料、檔案建設的初級靜態保護,又要高度重視其產生發展的內在外在環境的生態保護。例如四川省綿竹市在孝德鎮成立了占地面積4萬平方公里,以年畫商品生產、加工為基礎,并以特色農業為主的鄉村民間工藝文化旅游景區。該景區成為四川省高校調研基地,并在景區內已初步形成較有一定規模的年畫生產,景區內有專門民間藝術手工藝者對旅游者、愛好者進行年畫培訓指導,并成立基地對年畫進行大批量生產進行旅游商品銷售,已消費的形式帶動地方經濟。盡管帶有一定經濟成分,但這種活態保護未嘗不是繼承與發展的良好辦法,借助民俗村力量擴展了民眾藝術視野,提升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審美認知和傳承保護意識。
(三)對政府而言,加大對文化建設的重視和資金投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規范化管理,并盡可能的為民間藝人(尤其老藝人、即將瀕臨滅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經濟保障。同時加強傳承人之間聯系與學習,深入挖掘傳承人技藝、語言、文字和習俗,保護民間老藝人。借助媒體,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該地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還可通過系列活動展示,大力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通識教育,拉近與大眾距離,號召年輕人接觸、了解傳統遺產,為培養繼承人打下基礎。
(四)借助周圍高校及科研機構發展民間藝術精英教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并主動承擔起開發研究責任,使其傳承與保護發展更加科學化、學術化。
(五)在借助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的經濟發展中,要充分考慮在這種大規模旅游、文化活動中避免對遺產傳統的侵蝕,遺產主體在傳統與現代交織的社會中,既要保持原有傳統技藝又要實現可持續發展,這些都是政府及開發部門需要面對考慮的。
小結
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生態環境,建立完善的藝術生態系統之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發展的作用毋庸置疑,要著重把握其整體性、活態性、生態性保護,深入挖掘、建構具有地域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生態體系,從而促進當地文化建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注釋
[1]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2005〕18號.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篇8
關鍵詞:文化旅游產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
中圖分類號:G1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10-00-01
我國的文化產業主要包括有圖書出版業,新聞傳媒產業,廣播影視業,動漫產業,網絡文化產業,表演藝術業,廣告產業,體育賽事,休閑娛樂業,文化旅游業以及會展產業等。本文將重點闡述文化旅游產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系。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的見證和民族精神的財富,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保護與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的職責,是人類共同的事業。旅游開發可以加強公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位和價值的認知度,延續非物質文化遺產文脈,傳承人類文明,而那些不喪失原真性的、科學合理的旅游開發在更大層面上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使旅游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因此,本文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分析研究,論證了二者相互依存的關系。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的相互依存關系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了旅游業的文化內涵。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地區的文化傳承,是一個地區的精神文明寄托,體現了該地方人民生活情趣。是歷史遺留下來的產物,好好利用和開發,會對一個地方的旅游業的發展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地域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特征之一,非遺旅游資源是一定地域內人們智慧的結晶,其文化內涵豐富,旅游價值高,可以有效促進當地旅游業的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重要的旅游資源,內容豐富多樣。
我國西南邊疆文化旅游產業開發相對落后,由于遠離城市的喧囂,其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大山的“屏障”下得到了很好的保護。若能加以好好保護,加大政府宣傳力度,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打旅游產品,吸引外地乃至世界的游客慕名而來,從而進一步發展旅游業,用旅游增加的經濟收入用來保護“非遺”,開發更多的旅游產品,于是一個良性的產業鏈隨即誕生,從而能進一步改善我國西南邊疆文化旅游產業開發落后的現狀,促進文化旅游產業的轉型。
(二)文化旅游產業發展鑄就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礎。經濟的快速發展改變了非物質文化遺產賴以生存、發展的傳統社會環境,其根基受到侵蝕,其傳承由此面臨巨大的威脅。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的復合價值,要求我們對其進行保護,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及其特點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有別與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不能定格化,不能將其固定在某一個時點,而只能讓其在社會的發展中不斷演進,其傳承也不能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放到真空的環境中,市場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的載體與傳播的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獨立存在,它必須依附在某個特定的載體方能顯示、傳播、儲存與傳承。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借助的是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旅游需求的增長,而在經濟學理論中,供給和需求是相互影響的。旅游資源數量的不斷拓展,質量的不斷提升,特別是文化內涵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入到旅游資源的行列,吸引了更多的旅游者,進而促進了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反過來,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為日漸式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臺和機會,這同時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提供了新的思路。旅游模式,是將“非遺”作為一種旅游資源進行有效利用,開發成為可供游客游覽、體驗、學習和購買的旅游產品,使“非遺”在現代社會中以一種新的方式進行生存和發展的模式。
二、文化旅游視野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
(一)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保護遺產傳承者在整個針對遺產開發的文化旅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大多具有“創作”、“表演”、“接受”等三位一體的特征,尤其是口傳文化。創作者既是“表演者”也是“接受者”,又是傳承者。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應該是傳承人。因為無論“活態”也好,“本土”也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全部活力,實際都存在于孕育它的民族民眾之中,并在精神、情感和日常行為上與他們融為一體。因此,應該由傳承者自己來確立他們的遺產當中什么是最值得展示、如何展示,并且積極參與相關開發措施的決策以及監督這些措施的實施。
(二)政府部門發揮好各自的職能。由于我國對旅游業沒有具體的管理政策,所以,就導致在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中經常出現混亂的現象。這就需要和政府部門聯合起來,充分發揮其決策、統籌、組織、管理等相關職能,并且在進行保護的過程中,政府可以根據其自身具有的巨大影響力發揮出應有的能力。通過召開相關會議決策出合理開發原則以及辦法,并加大宣傳力度來改善管理旅游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混亂的現象。同時,也應該在深思熟慮后,對不同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制定相對應的保護政策,并加大力度讓旅游部門執行。
(三)文化旅游開發者應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通過對熱門的旅游景點我們可以得知,由于金錢利益的驅使,使得眾多旅游開發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到破壞的現象視而不見。例如,現有的大理古城中的白族文化已經遭到了破壞。在洱海游船時,這本來是一件非常美好,并且賞心悅目的游行,但是由于白族人民渴望金錢的欲望,使得許多游客都遭到超額付費的事情。由于白族人民熟悉當地的地形,所以在去洱海游船的必經之路中間私自設立了游船港口。許多外來游客由于不了解正規景點的游船價格就輕易進行交費。但是最終發現其支付的金額往往是正規游船價格的五倍。這就為游客的心情蒙上了一層不悅的紗,使得整場旅行都不愉快。但是,更令人驚訝的是,當地管理人員知道這種現象的存在卻視而不見。所以,這就需要我們敲醒警鐘,加大監管旅游開發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力度,爭取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有的純樸。
三、小結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傳統文化中傳承下來的精華部分,它負載一個民族的特定價值取向,表現了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凝聚著一個民族自我認同的凝聚力,是特定群體從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寶貴的精神財富,同時也是不可再生的遺產。在文化旅游的視野下,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社會各界人士做出共同的努力,在遵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原則的過程中,應積極采取措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得以傳承,提高我國國民的精神文化水平,這也是我國文化建設的重要工作之一。
參考文獻:
[1]崔亞軍.文化旅游視野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探討[J].東方企業文化,2015,10: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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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十三五”時期文化發展改革規劃綱要》提出要完善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和現代文化產業體系,加快發展文化產業,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促進文化產品和要素在全國范圍內合理流動,促進文化資源與文化產業有機融合,擴大和引導文化消費,提高文化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益。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極高品位的文化旅游資源、地方民間文化的精髓以及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文化旅游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形式,主要涉及到民間音樂、傳統戲劇及手工技藝等諸多方面的內容。在全民關注的熱潮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提升國家或地區旅游吸引力與競爭力的重要旅游資源越來越得到認可,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也迎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期。本研究從游客的視角來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運用計劃行為理論為依據,研究影響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意向的主要因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研究和計劃行為理論研究兩個方面進行文獻綜述,以期更好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文獻綜述
2. 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研究
2.1.1非物質文化遺產界定和保護研究
國內外學者多從實際運用的角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進行界定,如Munjeri D(2004)探討了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內涵及形式特征。張春麗、李星明(2007)探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緣起、界定、內涵、外延等方面。劉壯、牟延林(2008)在對比分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和國務院頒行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的基礎上,提出了漢語語境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有學者關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通過對特定案例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來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如Susan(2006)探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周曉濤(2012)探討了西北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中建立地方立法保護的必要性。Georgiev(2013)分析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指出文化旅游的發展是以維護世界文化遺產和與之相關的自然遺產為基礎的。Claesson(2011)探討了保護沿海或淹沒的史前土著考古遺址和歷史景觀、濱水建筑、海船的殘余和海事傳統的海洋文化遺產的價值。Chatty(2016)在總結阿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基礎上,提出從旅游開發的角度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真性。
2.1.2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影響研究
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影響的研究,國內外學者多從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對社會、社區居民和旅游者影響角度出發進行研究。Costa(2008)指出旅游的開發,促進了巴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以及人們生活條件的改善。George(2010)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的開發加劇了當地居民的貧富差距,造成旅游開展的過度商業化。潘長宏等(2013)探討了了南京云錦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造成的多樣性影響、形象與文化認同影響、經濟影響和環境影響。Giudici等(2013)探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對海島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影響。Pratim(2015)探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對游客的行為和忠誠度的影響。秦美玉(2014)對“雙軌制”辦節模式下形成的西昌市區、普格縣、布拖縣三處遺產地居民的旅游影響進行比較研究。Smuka(2016)探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的作用以及對當地社區的影響。
2.1.3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評價研究
國內外學者就自己的研究視角分別從不同的側重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評價進行研究,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方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資源價值和開發潛力進行評價。陳煒、文冬妮(2011)從開發潛力、開發條件、利益相關者因素、開發效益等方面,構建西部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適宜性評價指標體系。Barrio(2012)在整合三個分析公司調查數據的基礎上,運用三重分析方法評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節的價值。巴桑吉巴(2014)采用層次分析法和德爾菲法,提出了拉薩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適宜性評價指標體系。朱葉等(2015)以環塔里木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研究對象,利用ASEB柵格分析構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價值評價指標體系。Falguni(2016)探討了印度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的價值,指出文化遺產旅游已經成為旅游業尋求競爭優勢的重要經濟工具和營銷工具。張希月(2016)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旅游開發研究進行梳理的基?A上,提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旅游開發價值評價指標體系。
2.1.4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模式和對策研究
國內外學者針對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基本特征,提出了各具特色的非遺旅游開發的模式和對策。朱晗、趙榮(2013)對山東省濟南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價值和開發模式進行探討。周燦(2014)探討了用保護性旅游開發的理念和方法,構建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互動發展的模式。Vica等(2014)通過游客對旅游目的地的滿意度調查分析,探討了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的開發模式。楊陽、黃遠珍(2016)提出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資源開發的協作機制。Nicole(2013)研究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商品開發問題。馬振(2014)提出手工藝類非物質遺產改變經營理念、根據市場要求設計產品、開展手工藝品鄉村旅游、組織手工藝品設計比賽、建立產品質量標準、培訓社區居民等發展對策。王春燕、喻曉玲(2015)提出針對環塔里木盆地非遺旅游吸引力的提高策略。劉社軍、吳必虎(2015)探討了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的雙贏策略。
2.2計劃行為理論研究
2.2.1計劃行為理論在旅游研究方面應用
計劃行為理論是對Ajzen和Fishbine共同提出的理性行為理論的繼承,是由多屬性態度理論與理性行為理論相結合而發展出來的。近些年來,國內外學者開始將計劃行為理論引入旅游方面的研究,如姚艷虹、羅焱(2006)本文借鑒消費者計劃行為理論,構建了一個旅游目的地選擇的TPB模型,并對各層次構成要素的作用進行分析。曾武靈等(2011)在前人的基礎上構建了基于計劃行為理論和顧客滿意理論的濱海生態旅游區游客重游意愿的理論模型。沈蘇彥,郭劍英(2011)在計劃行為理論模型的基礎上建立了游客對世界文化遺產地旅游意向的預測模型,揭示影響人們對世界文化遺產地旅游意向的主要因素。Quintal等(2011)基于用計劃行為理論,探討了感知風險和不確定性對澳大利亞旅游意向的影響。Jalilvand等(2012)從計劃行為理論的角度,探討電子口碑的影響(網絡口碑)對游客旅游目的地選擇的影響。Guo等(2013)以計劃行為理論為基礎,通過構建鄉村旅游意向模型,檢驗旅游者鄉村旅游意向的影響因素和機制。李衛飛(2014)以國外志愿者旅游研究成果和計劃行為理論為基礎,通過對在校大學生參與志愿者旅游認知心理的研究,探討了目前我國在校大學生對志愿者旅游的認知、態度和意向等心理狀況。馬奔等(2015)采用計劃行為理論構建理論模型,利用Probit回歸模型對農戶參與生態旅游的經營行為進行研究。盧沖等(2017)構建了貧困農牧民參與旅游扶貧的理論模型,運用雙檻模型對四川藏區貧困農牧民參與旅游扶貧意愿及行為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
2.2.2計劃行為理論在旅游者行為研究方面修正
計劃行為理論在引入旅游研究領域后,雖然得到諸多研究學者的肯定,但不少學者質疑計劃行為理論的變量是否足以充分解釋個體的行為和意向,并試著在理論模型中增加一些新的變量或與其他的理論模型嫁接,以期提高理論的解釋力,如Kuo等(2012)運用修正的計劃行為理論模型,對影響旅游者低碳旅游行為的因素進行了研究。Hsu等(2013)構建一個擴展的旅游者計劃行為理論模型,研究游客旅游動機和實際行為之間的關系。周玲強等(2014)通過將“感知行為效能”和“地方依戀”兩個因素納入計劃行為理論模型,構建一個解釋和預測旅游者自發的環境負責行為意愿的整體模型。邱宏亮(2016)引入道德規范,構建了旅游者文明旅游行為意愿影響機理模型。以來杭州國內游客為研究樣本,運用結構方程模型方法探討了主觀規范、行為態度、感知行為控制及道德規范對旅游者文明旅游行為意愿的具體影響。邱宏亮(2017)文章基于TPB視角,引入道德規范與地方依戀,構建了出境游客文明旅游行為意向影響機制模型。宋慧林等(2016)以西方經典的計劃行為理論為基礎,創新性地將人口特征變量引入TPB模型,采用全國性大規模調查數據,對TPB模型在中國情境下居民出境旅游目的地選擇行為研究的適用性進行檢驗的基礎上,重點對人口特征在行為意向與行為關系中所起的調節作用進行實證檢驗。朱長寧(2016)將顧客價值理論引入計劃行為理論,構建休閑農業旅游行為意向形成機制分析框架,利用江蘇省4市584份消費者調查數據,采用結構方程模型對其進行實證檢驗。
2.3現狀評述
篇10
從竹枝歌舞看長陽南曲
五峰之南曲述略
淺議“長陽南曲”的定名
土家族長陽南曲淵源新論
長陽南曲淵源與流變略考
三峽民間文學藝術特征論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略談
《長陽南曲》魅力長存
區域文化圈的傳播分析
溫州生存文化的表現及成因
“文化長陽”建設與思考
首屆長陽南曲學術研討會小結
長陽南曲流布沿革探討
三峽大學“求索”精神的理論詮釋
略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代性轉換
關于熊繹居丹陽與辟在荊山的探討
長陽南曲曲牌的來源及其結構特點
長陽土家南曲與湘西土家坐堂戲
三峽文化在語言教學中的價值及利用
長江三峽軍事文化綜述及開發利用研究
鷹潭市角山窯址的刻劃符號與文字
三峽交通文化研究現狀概述及思考
高唱低吟沮漳情——解讀當陽民間歌謠
談屈原及其楚辭研究的價值取向問題
長陽南曲和五峰南曲差異性及其成因
“絲弦雅樂”——長陽南曲現象論略
論土家族巫術文化中的審美情感
三峽民間故事的神化性特征及其成因
土家“哭嫁”的過去與未來
巴東縣清太坪村土家族喪葬禮儀調查
試論日本漢詩中的屈原形象
昭君和親成功的主客觀原因及其啟示意義
環境:精神關懷和生存空間的人類學探討
湖南維吾爾族的人口發展研究
三峽春夏節氣氣象諺語與農業氣候適應關系的探討
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群體傳承與文化精神
“長陽南曲”論爭管見及其本土音樂元素考析
從《哭嫁歌》透視土家族女性的文化心理
決定者·實施者·受益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三議
論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法保護模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中的遺產價值認定問題
愿楊守敬精神永遠傳揚——讀《楊守敬故事》有感
論《離騷》中的自我意識與屈原命運的悲劇必然性
論昭君和平女神形象塑造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論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法保護模式
宜昌地區新聞傳播史的歷史分期及相關問題探究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及其實現方式——以土家族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