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匯報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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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匯報,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督查時間
200*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
二、督查組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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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查范圍
本次督查所在?。ㄖ陛犑校┑拿總€地區檢查1至2個城市(含省會城市)或區(縣),每個城市實地抽查2至3個建筑工地,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已自查過的在建工程名單,督查組隨機抽取并確定;也可由督查組在檢查中時隨機決定。
四、督查方式及步驟
督查組主要督查省(直轄市)和市(直轄市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管情況,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情況以及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有關情況。
(一)對于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聽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匯報。要求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駐廳(委)監察部門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的有關人員參會。
2、查找資料,并對照受檢地區上報的《建筑安全生產工作自查上報表》(表1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進行核查,并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1)召開本地區建筑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安全生產聯絡員會議及其他建筑安全生產相關會議的會議紀要和工作部署;
(2)安全生產預警制度運行情況,包括對汛期和"五一"、"十一"黃金周期間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文件和檢查情況記錄臺帳;
(3)貫徹落實《關于嚴格實施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通知》(建質電[200]46號)精神,依法實施兩項許可及制定相關配套制度的有關材料;
(4)針對坍塌、高墜等不同的事故類型制定的本地區專項整治部署文件及實際效果分析,以及本地區建筑施工重大危險源公示、監控情況;
(5)對今年發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查處情況,特別是對7月14日后發生的事故單位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處罰臺帳等書面材料等;
(6)貫徹落實《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質[200]89號)精神,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標準及實施情況。
3、按照以上情況填寫《建設部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督查要點表》(表1-1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管理)各項內容,具體填寫方法見督查要求表填寫說明。
(二)對于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聽取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匯報。要求市級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的有關人員參會。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親自匯報。
2、對照各地上報的《建筑安全生產工作自查上報表》(表2地市級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進行核查,除重點檢查上述所列(1)~(5)條工作情況和資料外,督查組專家還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7月14日后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是否嚴格審查施工企業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檢查地點:施工許可證頒發機關。抽查項目數量不少于10個,由督查組專家從施工許可證頒發機關7月14日后發放施工許可證的記錄臺帳中隨機抽取。根據抽查的結果確定《建設部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督查要點表》(表1-2)中第13項檢查項目的得分。如果抽取的施工企業全部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則為滿分10分,否則為0分。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9月1日后招投標的工程項目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單列的監管情況,在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是否審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情況。檢查地點:招投標監管機構或建筑工程承發包交易中心,抽查項目數量不少于10個,由督查組專家從招投標監管機構或交易中心9月1日后招投標的工程項目記錄臺帳中隨機抽取。根據抽查的結果確定《建設部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督查要點表》(表1-2)中第14項檢查項目的得分。如果抽取的工程項目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全部單列,則為滿分10分,否則為0分。
3、按照以上情況填寫《建設部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督查要點表》(表1-2市級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管理)各項內容。
(三)對于施工現場及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
1、分別聽取施工企業、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關于工程及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的匯報。要求施工、建設、監理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機構的人員參加。
2、檢查施工現場。主要檢查施工現場施工區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等情況,辦公區及生活區環境與衛生情況。督查專家可分工檢查電氣、機械等設備情況。要求項目經理、主任工程師、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陪同。如發現存在重大隱患的,當場發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執法建議書》,并告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工地立即停止施工,進行整改。
3、檢查工程項目、施工、建設、監理單位的內業資料管理情況。并重點檢查以下資料:
(1)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2)建設單位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地下管線情況;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計劃制定情況;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按計劃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情況;施工單位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
(3)監理單位的《監理計劃》,監理月報、日記,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措施的審查,以及對隱蔽工程和重點部位、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理的有關記錄。
如發現有重大問題和隱患的,可現場發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執法建議書》。
4、根據以上情況填寫《建設部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督查要點表》(在建工程項目表2-1~表2-4)各項內容。
5、該地區全部檢查完畢后,根據上述要點表的得分情況填寫表3匯總表。
(四)關于反饋
1、督查組在對每個受檢城市檢查完畢后,要及時向市級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機構等部門進行反饋,反饋內容包括對市級建設主管部門做的較好的工作要給予肯定,對在施工現場及施工、建設、監理單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明確指出,并督促其及時解決問題和消除隱患。
2、在受檢省市全部檢查完畢后,要及時向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饋。反饋內容包括對該省市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綜合評價,以及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并督促其及時改正。反饋會參加單位包括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的領導,該地區所屬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五、督查報告格式要求
(一)報告內容
1、督查基本情況,包括督查的工程個數(含開發區、高教園區、城鄉結合部及村鎮),其中,城市工程個數、下達的執法建議書個數,發現的隱患個數等。
2、存在的問題,包括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日常監管方面、施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方面、安全責任制建立落實方面、管理體制方面、規章標準建立落實方面、人員素質方面等。
3、意見和建議。
(二)報告格式統一要求
紙張規格:原稿請選用A4(210mm×297mm)單面豎排打印,左、右邊界各預留預留出25mm。
1、標題"關于對××省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督查情況的報告"(仿宋、2號、加粗)。
2、組別(楷體、3號)。
3、段標題(先空一行、中文序號(一、二……)、黑體、3號)。
4、正文(仿宋、小3號、行距-固定值25磅、段首縮格2個漢字)。
5、段落小節(第一層次:用1、2、3……,第二層次用1)、2)、3))。
6、頁碼(頁面底端(頁腳)、對齊方式-右側、首頁顯示頁碼)。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一)10月16日上午9:00~11:00,各組全體成員在建設部召開會議,統一思想和檢查尺度,說明督查方式步驟,督查要點表及執法建議書填寫要求。之后,各組各自明確任務和分工。下午,各組赴督查地區。
(二)各組督查的具體日程和城市,由組長根據實際情況與受檢地區協商制定。
(三)督查組檢查過程中,要佩戴統一制定的督查證。
(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執法建議書》的編號,可由各督查組聯系人與建設部質量安全司施工安全處聯系,由施工安全處統一負責編號。
(五)各督查組要將每日督查工作情況,以及好的典型與發現的問題,整理成書面材料(包括圖片),經督查組組長簽字后,當日發至建設部質量安全司(傳真010-58934250)。自10月16日起,《中國建設報》及"建設部網站"將開辟督查專欄,每日跟蹤報道督查相關情況。
篇2
第一條安全生產是關系到黨和國家及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大事,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的大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關鍵。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海林市建設局的主要領導是本單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級行政領導和職能部門要切實貫徹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的工作職責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局內各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實現全員安全生產。
第四條本責任制適用于建設局各部門。
第二章行政領導安全工作責任制
第五條局長安全工作職責
1、局長是全局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全市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監管責任,要做到“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2、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負責建立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編制和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并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
4、審定全市建設安全工作計劃(規劃),確定全市建設安全工作目標,簽發全市建設安全工作規章制度。批準重大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切實保證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消除重大隱患和職業危害,不斷改善職業衛生勞動安全條件。
5、主持召開局安全監察委員會會議,經常聽取安全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決定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
6、負責對全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和施工企業安全資格審查。
7、考核、檢查指導各施工單位主要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執行情況,督促其做好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8、參加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落實查處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審定重、特大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第六條副局長安全工作職責
1、協助局長抓好全市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全市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要集中精力抓好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協助局長定期主持召開施工企業安全工作會議,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精神,分析和掌握全市建設安全生產工作動態情況,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監察和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經常深入到各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指導安全工作。
3、協助局長審核各項安全工作計劃、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執行情況。
4、協助局長組織開展各類安全專項活動(安全檢查、安全競賽、安全培訓、機械設備檢查等),審定重大隱患整改方案,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5、參加重特大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按照查處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嚴肅查處事故有關責任人。督促落實防范措施,控制和減少重復性事故的發生。
6、監督檢查各施工單位和施工現場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和工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指導各施工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工作。
第三章行政職能部門安全責任制
第七條綜合辦公室安全工作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文件、會議精神,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的安全工作文件、資料。負責組織安排有關安全文件資料的打印和傳送。對安全生產工作各類會議要認真記錄保管。
2、在工作調研中要把安全生產列為經常性的主要調研課題之一,研究推進安全工作。
3、在起草有關文件、領導講話稿時,要將安全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督促協調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4、隨時掌握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來信來訪問題,做好政策宣傳、引導。
5、負責局內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制定機關安全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機關干部值班值宿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安全監察科(員)安全工作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并對全市各建設施工企業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2、對全市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察。接受省建設廳委派,對在我省境內施工的企、事業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3、參與本地區建設工程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直接聽取本區域內施工單位領導匯報安全工作,參加安全生產會議及索取查閱有關安全資料。
5、對不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規定的本區新、改、擴建工程有權令其停止施工,并建議上級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在檢查時,發現有危及職工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的重大安全隱患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行為,有權令其立即停止違章作業,消除重大隱患,并依據《行政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海林市建設系統工作人員“六不準”
1、不準利用職權刁難、勒卡企業、單位和個人。
2、不準違反政策,為他人謀取個人私利。
3、不準接受服務對象贈送的物品、現金、券卡等。
4、不準接受服務對象的宴請及高消費娛樂活動。
5、不準在工作中推諉扯皮、上繳矛盾,對待服務對象態度生硬。
6、不準用公款吃喝玩樂或在工作時間飲酒娛樂。
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除對本人予以紀律處分外,還要按責任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推行“六項制度”優化服務環境
(一)認真實行首問責任制。
第一個接待基層或群眾來電來訪的工作人員為第一責任者。要對來電來訪者所提出的問題和要求,負責答復或介紹到有關部門,要按照崗位責任制認真接待和登記,凡是在本崗位能夠一次辦結的事項,必須一次辦結;需要解答的要耐心解答,不準推托和誤導;涉及到有關部門的,要熱情地幫助聯系與有關部門主管人員進行對接。否則,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大力推行服務承諾制。
根據本單位的工作職責和要求,通過新聞媒體或公開公示欄,把服務質量、服務標準、辦結時限等向社會承諾,接受監督,為企業和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三)嚴格執行限時辦結制。各單位根據本部門的工作內容,對各個辦事環節和程序進行細化量化明確規定辦結時限。工作中認真執行限時辦結制,確保企業和群眾所申報的事項如期辦結。
(四)認真實行失職追究制。對工作中出現由于責任心不強,而導致企業和群眾申報的事項壓誤、漏辦,甚至材料丟失等行為的工作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根據情節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五)大力推行否定報備制。
凡是企業和群眾申報的審批事項,不符合批準條件的要耐心地、實事求是地向其說明情況,并將不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呈送管領導簽字后備案,以便日后查詢,作為追究責任的依據。
(六)積極推行無償代辦制。
對涉及兩個以上環節和部門辦理的事項,第一個受理的部門要確定專人,負責聯系,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辦理,無償企業和群眾的申請事項,最大限度地減少辦理時間。
要求所有職工認真學習執行“六項制度”,年末前基本建立起辦事高效,服務周到、行為規范、運轉協調的優質服務長效制。
海林市建設行業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安全資格審查制度
一、根據《黑龍江省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標準》DB23/029-91規定,市建設系統安全監察站將對我市建筑、安裝、市政等施工企業和建筑構件生產企業進行年度安全資格審查。
二、對資審不合格的企業提出處理意見,并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否決權。
三、審查時間為每年12月至次年3月底。
安全工作檢查制度
一、接受國家、省、市的安全大檢查。檢查中要虛心聽取檢查意見,對存在的問題要制定出整改方案,進行整改。
二、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全市性安全大檢查,檢查要依據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進行打分,檢查結果按名次通報全市,并作為企業安全資格審查的依據。對隱患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場,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三、施工企業每月要進行一次大檢查,由企業的法人或主管領導帶隊。
各分公司(處),由分公司經理帶領有關人員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各隊(工地)每天由工地負責人和安全員進行一次檢查。對查出的隱患要立即組織整改,要建立登記、整改、檢查、銷項制度,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定人、定措施、定經費、定完成日期。在隱患沒有消除前必須采取可靠的緊急隱情,應立即停止作業。
安全工作信息反饋制度
1、安全信息反饋是建設系統實行安全工作分析的基礎和前提,是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杜絕事故發生的重大隱患,必須向市建設系統安全監察站及時反饋隱患整改情況。
2、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每月月底前要將本單位安全狀況書面(包括職工傷亡月報表)上報市建設系統安全監察站。
3、各單位反饋情況必須真實,嚴禁弄虛作假。
4、安全站于每月5日前將全市安全月報匯總后報市安全辦和牡丹江市建設局安全站。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海林市建設局建設安全監察站負責全市建設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二、對全市建筑、安裝、市政等施工企業和建筑構件生產企業的安全工作實行行業管理。
三、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安全監察站應按照《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程序管理辦法》實行安全生產管理。
重大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制度
一、事故報告
1、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的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如有人身傷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屬于國務院的應同時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重大事故發生后應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并按上條所例程序逐級上報。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3、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同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拍照,要妥善保管好所有現場重要的痕跡、物證。
二、重大事故調查處理
1、四級重大事故的調查由事故發生地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級,進行調查。
三級重大事故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二級重大事故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事故處理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及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在調查、處理事故中、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事故處理工作應在90天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天,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安全監察站應制定建設系統安全教育培訓年度計劃,應在每年初組織各施工企業的領導、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培訓。
二、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建筑安全管理條款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cJ59?99)、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規范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識等。
三、各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工長、安全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四、架子工、機械工、電工、電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要進行安全培訓,并做到持證上崗。
五、施工現場所有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持證上崗;新工人入場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六、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施工和工人調換工作崗位時,必須對操作人員重新進行新崗位教育,經教育、培訓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海林市安全文明工地評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以下簡稱《標準》)和《黑龍江省安全文明工地評定辦法》,鼓勵施工企業積極爭創安全文明工地,促進施工現場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推動全市建設安全管理總體水平提高,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我市境內從事建筑施工的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均可參加申報評定。
第三條市建設局主管安全文明工地評定工作,對評定結果進行審批并上報牡丹江市建設局。
市建設局成立安全文明工地評定委員會,負責組織評定和公布評定結果。安全文明工地日常檢查評定工作,由評定辦公室負責。評定辦公室設在市建設系統安全監察站(以下簡稱安全站)。
第四條評定安全文明工地以建設部頒發的《標準》為依據,重點突出生活設施、主體封閉防護、防護用品質量、腳手架材質、臨邊洞口防護、臨時用電、文明建設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優中選優。
第二章等級劃分
第五條安全文明工地按《標準》分為二個等級。
1、市級文明工地
(1)安全文明工地(按《標準》檢查評分為80分以上)。
(2)安全文明樣板工地(按《標準》檢查評分為85分以上)版權所有
2、省級安全文明工地
(1)安全文明工地(按《標準》檢查評分85分以上)。
(2)安全文明樣板工地按《標準》檢查評分90分以上),
在全國建筑安全大檢查中評分85分以上的工地,命名為省級文明樣板工地。
第三章管理權限公布機關
第六條管理權限
1、市級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樣板工地,由牡丹江市建設局組織評定。
2、省級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樣板工地,由市建設局在市級文明工地中擇優初評,報省安全文明工地辦公室復檢、評定。
3、市建設局應按施工進度,按《標準》進行檢查,相關資料(錄像、照片)存檔備查。
第七條公布機關
1、授予市級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樣板工地稱號的,由牡丹江市建設局公布。
2、授予省級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樣板工地稱號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四章申報推薦
第八條安全文明工地創建計劃從工程開工時列入計劃,實行申報推薦,由項目經理部按要求填寫省建設廳統一印制的申報表后由下而上的進行申報。
申報程序:項目經理申報,企業蓋章,縣(區)建設局審核。
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安全站),地級市安全站簽署意見蓋章,省安全站備案。
第九條申報時限:新開工工程在生活設施完工后向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縣(區)接到申報后應在15日內匯總后上報地市安全站;地市安全站在30日內匯總后上報省安全站備案。
凡逾期申報的,不列入當年推薦評定范圍。
凡未進行申報的工程,不得參加安全文明工地評定。
第十條申報范圍:單位工程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下(或住宅小區建筑面積在30000平方米以下)和橋面面積在3000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立交橋及20000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不列入省安全文明樣板工地申報范圍;單位工程建筑面積在8000平方米以下(或住宅小區建筑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下)和橋面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立交橋及15000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不列入省級安全文明工地申報范圍。
第十一條推薦:省級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樣板工地,由地市建設局(安全站)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站)推薦,推薦時間一般在下半年進行,特殊工地成熟一個推薦一個。
第五章檢查與評定
第十二條安全文明工地實行全過程管理,采取日常檢查,隨機抽查和不定期暗查等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評定。
對經推薦的安全文明工地實行下列評定檢查;1、市級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文明樣板工地,由市安全站全數檢查評定。
2、省級安全文明工地,由省安全站在市安全站推薦中按30%的比例進行抽查評定。
3、省級安全文明樣板工地,由省安全站全數檢查評定。
第十三條對經批準推薦的安全文明工地,在施工過程中由市安全站進行月檢查、季評定,省安全站不定期抽查;各級檢查單位在一個施工期內不得少于4次(及生活設施、主體施工不少于2次、臨時用電、機械設備、裝飾、竣工驗收等階段)每次檢查結束后應將檢查原始材料,以書面形式附帶工程各部位錄像(基礎開挖、基礎施工、結構施工、主體防護、臨邊洞口防護、臨時用電、機具設備、生活設施、場容場貌),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凡已參加申報或已經推薦的工地在隨機抽樣或暗查中,查有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定的,取消推薦和評定資格。
第十五條被查工地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1、不得在工作時間內停工待檢。
2、不得向檢查人員贈送禮品。
3、接受檢查時,應提供各種方便,不得借故搪塞。
第十六條在施工全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地,不得列入評定范圍。
1、未獲得安全達標工地的。
2、發生四級以上建設工程事故的。
3、發生惡性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4、發生重大火災或特大盜竊案件的。版權所有
6、拖欠工人工資6個月以上的。
7、建筑垃圾污染市容環境或阻塞市政排水設施的。
8、與居民發生重大沖突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9、市以上各類檢查中,予以處罰的。
10、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夜間施工嚴重擾民的。
11、因野蠻施工情節惡劣被新聞媒介曝光的。
12、工程竣工后未按要求恢復原貌的。
13、建筑工程沒有密目網封閉的工程。
第十七條對獲得省級安全文明樣板工地的企業,在工程投標時,可獎勵投標單位綜合業績分0.5分,對獲得省級安全文明樣板工地的項目經理,可授予全省安全施工優秀項目經理稱號。
篇3
今天,我們在這里召開全縣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工作會議,主要任務是全面分析當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形勢,安排部署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工作,把握主動權,打好主動仗,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基礎,嚴格管理,狠抓落實,推動建筑工程安全質量進一步好轉,堅決防止質量安全事故發生。下面,我就全縣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工作講三個方面的意見:
一、認清形勢,充分認識做好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近年來,我縣建筑質量安全工作堅持“安全工作以預防為主,預防在先,防患于未然”的指導思想,以“質量安全”為核心,針對保障性住房、政府性安置房以及一些民生工程建設任務重的實際,落實措施,強化監管,在各鎮、各部門和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單位的共同努力下,全縣建筑行業生產總體保持安全穩定態勢,建設質量水平持續提升。一是履行基本建設程序較好。規模以上項目基本上嚴格執行報建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基本建設辦事程序,堅持先報建辦理施工許可再開工建設。二是責任主體質量安全意識增強。各建設項目能堅持施工圖紙審查制度,先審查再按圖紙實施;嚴格執行建筑施工國家技術標準,規范操作,建筑材料先復檢再使用,違反強制性條文現象明顯減少。三是工程實體質量控制穩定。今年以來,全縣建筑工程領域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四是現場文明施工管理改善。在縣住建局等部門的監管和指導下,城區各大型工程建設工地基本能按照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規范管理、文明施工。
但是,隨著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等建設項目與日俱增,監管措施跟不上形勢發展需要,工程質量安全狀況不容樂觀,仍存在著諸多急需解決的突出問題:一是部分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對質量安全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認識不足,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工作重視不夠,習慣于以文件落實文件,以會議貫徹會議,作風不扎實,沒有抓住自身安全生產的突出矛盾和關鍵問題。個別單位沒有安全管理機構,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視而不見,麻木不仁。有的存在厭戰心理和松懈情緒,安全工作不深入、不細致,走過場、圖形式。二是建設工程五大責任主體(即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責任落不實,尤其是縣城、建制鎮私宅和聯戶開發的商品住宅工程,大部分開發商既是建設單位,又是施工單位,甚至無設計圖紙、無監理、無監督。試想一下,這樣建成的樓房還有人敢住嗎?這種無視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行為,一旦出現事故,責任能擔當得起嗎?三是質量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全縣建設工程檢查時發現的問題,仍然有一些問題至今還沒有得到有效整改,有些甚至連最基本的監控管理措施都沒有,隨時都有可能演變成為質量安全事故。尤其是一些私宅和私人聯戶開發項目,更是和監督管理部門打游擊,我們的執法管理人員前腳走,他后腳就開工,如此反反復復、偷建搶建行為,工程質量安全根本無法保證。四是質量安全監管存在盲區。近年來,城區開工項目多,質量監管部門沒有進行“拉網式、全覆蓋”的檢查,個別項目只是例行程序、走過場,沒有按要求做深入細致的檢查,導致隱患排查不徹底,存在安全隱患。這些問題的存在,給我縣建筑業市場健康發展埋下不穩定因素。因此我們要進一步深刻認識到做好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緊迫性和重要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切實落實措施,加強建筑質量安全薄弱環節治理,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建筑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突出重點,強化措施,全力抓好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各項工作任務
做好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工作,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事關人民群眾利益、事關社會穩定、事關社會經濟發展。我們要以今年中省市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為指導,按照安全生產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結合實際,認真落實好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的目標任務。重點要抓好以下八個方面工作:
一要通過完善機制抓質量、保安全。首先,要認真貫徹執行建筑業管理法規、條例,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全面落實建筑企業三類人員(即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執業資格和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落實建設主體安全責任。其次,要結合質量安全管理薄弱環節,完善規章制度和施工質量控制流程,杜絕違章行為,規范施工操作。第三,要加強落實人員、職責、措施、經費,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強化質量安全長效管理,形成健全、科學、嚴密、無縫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二要通過源頭治理抓質量、保安全。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嚴把工程建設安全資質關,嚴格落實企業持證施工、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強化安全風險防控,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建立安全隱患臺賬,進一步明確人員,明確職責,明確標準,明確時限,提早介入,及時整改,防患于未然。
三要通過專項整治抓質量、保安全。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百日大檢查”活動,圍繞建筑工程領域、市政設施的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深化專項整治,重拳“打非治違”,堅持“一周突擊檢查一次、一月隨機抽查一次、一季度全面督查一次”,增加質量安全檢查頻次,及時發現、就地整改質量安全隱患,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可靠。
四要通過全面達標抓質量、保安全。在抓安全生產上要“高站位、高要求、高標準、高質量”,全面加強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嚴格實施企業安全認證和工地達標驗收,規范安全生產行為,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五要通過動態監管抓質量、保安全。加強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實施安全資質動態管理,強化施工工地現場動態管控,特別是對于安全管理水平相對較低的企業實施跟蹤監管,不符合質量安全和規范施工要求,責令停工整改。
六要通過建好隊伍抓質量、保安全。要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強化日常管理和業務培訓,使每個執法人員安全業務精、行政執法嚴、責任意識強,努力打造一支“建筑企業認同、人民群眾信賴、黨委政府放心”的執法隊伍。
七要通過教育培訓抓質量、保安全。要堅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產“三責”教育,結合業務管理、崗位需要、人員類別,擴大覆蓋面,提高針對性,確保見實效,形成全員“重質量、抓安全,提質量、保安全”的濃厚安全文化氛圍。
八要通過目標考核抓質量、保安全。要對照目標責任制要求,加強安全指標落實情況考核,把考核結果作為評優評先和企業市場準入清出的重要依據,嚴格落實“一票否決”、責任倒查。堅決不放過每一個問題和隱患,對履職盡責不到位的人員嚴肅問責,讓那些在質量安全上大而化之、消極懈怠、的人付出代價。
三、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奮力開創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工作新局面
安全無小事,責任大于天。各鎮、各部門必須要時刻繃緊心弦,做到時刻關注、動態研究,勤檢查、勤整治,決不允許一起建筑質量安全事故在發生。
一要始終把質量安全工作擺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各鎮、各部門要堅持把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工作作為基礎性工作來抓,融入各項工作,擺上重要日程,經常聽取工作匯報,及時解決突出問題,形成全員參與、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特別是針對學校、保障性住房建設等重大工程以及市政設施建設的重要部位,要全程主動服務,加強日常監管,以超常規措施保障“工程進度、質量安全”雙落實。
二要始終把質量安全責任貫穿項目管理的全過程。認真落實“分責、知責、履責、問責、負責”的責任體系,以分責促知責、以知責促履責、以問責促負責,實現監管無縫隙、責任全覆蓋。特別是住建、安監等部門要重心下沉、關口前移,會同紀檢、監察等部門,切實履行好安全監管主體職責,堅決防止監督檢查流于形式;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要切實履行好安全生產主體職責,嚴格標準、規范操作,嚴把每個程序、工序,每個環節、細節的質量安全,提升質量安全管理的精細化、科學化水平,努力實現全面安全、本質安全、持久安全。
三要始終把質量安全成效作為檢驗工作的標尺。堅持把質量安全水平作為衡量工程建設、行業管理水平的重要砝碼,把質量安全指標作為考核評價工作的基礎指標、重要指標、前置指標、剛性指標。今后一段時期維護安全穩定工作是首要任務,特別是當前,一些重點工程正處于加快進度的敏感時期,安全生產責任很大、任務很重,我們要突出重點部位,全面排查隱患,抓住關鍵環節,細化標準要求,狠抓施工安全,確保各項工作安全平穩開展。
篇4
現將《****省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和《****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
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部門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法定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領導對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一)領導責任。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時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監督管理體系建設責任。建立健全省、州(市)、縣(市、區)及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執法監察隊伍,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以預防事故為中心,層層簽訂責任狀,分解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核獎懲體系,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范圍。
(三)規劃責任。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考核、同時總結。
(四)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處理安全生產隱患;負責組織治理公共設施及安全生產責任單位不明確的生產安全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經費保障責任。保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經費支出;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表彰獎勵,基礎設施和支撐體系建設,以及應當由政府負責的公共安全隱患整治,支持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等。
(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責任。完善預報、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機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隊伍、區域性應急救援和物資儲備基地,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和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七)事故調查處理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的職責、程序和原則,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并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協調、指導和監督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管理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其他工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的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對安全評價和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高危行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委托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二)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群眾性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打擊非法生產、儲存、運輸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行為;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在道路運輸管理的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法嚴把道路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關,督促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履行營運客車出站安全檢查職責,依法查處道路運輸經營者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運輸經營行為;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資質、從業人員資格和運輸工具資格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參與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四)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煤炭行業和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和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依法按照行政許可權限審核辦理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責令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整改或者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關閉;依法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組織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批復結案工作;負責對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負責煤炭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度、統計和分析,及時向政府和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五)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負責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中的生產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災安全等公共安全;負責城市燃氣、供水、園林綠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處理、物業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省地質調查局、省測繪局等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負責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依法查處無證開采、以探代采、越界開采等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監督礦山關閉后的地質環境治理工作;負責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質災害的防治。
(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考核。
(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重大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省重點建設項目;在項目核準、備案時,要求項目單位加強安全設施建設,督促項目單位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將安全設施建設內容納入項目竣工驗收程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工業經濟部門負責督促工業企業、工業園區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抓好安全管理。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支持企業技術改造,限制、淘汰企業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在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核準、備案時,要求項目單位加強安全設施建設,督促項目單位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教育部門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級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屬事業單位、各類國民教育系列學校以及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學技術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負責普及安全生產科學知識,積極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成果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十三)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本地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監察。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安全生產中的違紀違法人員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領導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進行紀律追究和行政問責。必要時,依法提出監察建議。
(十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監獄、勞教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財政部門負責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將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十六)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或職業傷害職工(含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七)水利部門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防汛抗旱、農村電網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設等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利系統管理的城鎮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電站及其域網發配電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農業部門依法對拖拉機等農用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對漁業船舶水上作業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農村國債沼氣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業部門負責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和涉林景區、景點、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務部門負責對外承包工程單位、對外投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業務指導,依法對外經貿行業及外商投資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十一)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機構和衛生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食品、藥品、疫情傳染、職業衛生、放射源污染、生產安全等安全事故的醫療救護;組織或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
(二十二)環保部門負責放射性廢物、廢棄化學品、醫療廢棄物的統一監督管理。依法對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源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負責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和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三)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并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公益性宣傳內容;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取締和打擊非法生產經營企業或生產經營點,依法把好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安全前置審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或申請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經營單位的準入關。依法吊銷經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
(二十五)旅游部門負責旅游景區景點、度假區、旅游賓館、旅行社、旅游車船、旅游項目設施的安全管理和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國防科工部門負責兵器、船舶、航天、核工業等軍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七)氣象部門負責氣象設施、人工影響天氣、防雷避雷、氣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和向有關部門報送火險氣象等級、地質災害氣象預報、專業氣象預報等天氣情況。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執行和督促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定,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排查安全隱患,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置生產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
第八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監督對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各級共青團組織負責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的創建和評選活動,組織團員青年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活動,引導青年職工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參與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章落實責任措施
第十條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責任狀簽訂和考核,并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工作整改督辦制度。對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向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下達《整改指令書》。整改結束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驗收,及時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責任,為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會議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政府常務會議,政府分管領導及各有關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專題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分析本地、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解決存在的問題,組織、協調治理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縣(市、區)年度內發生1次較大以上、州(市)年度內發生1次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響的,有關縣(市、區)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并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省人民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云政發〔2008〕16號)及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施問責。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及職業病危害,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義務,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并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嚴格管理,確保生產安全。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勞動紀律,執行安全生產標準、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自覺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依法監管。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產隱患;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責任。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和應急管理機構,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制定規章制度和建立檔案責任。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編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為從業人員建立違規操作、安全事故、職業病和不良嗜好等個人檔案。
(四)安全投入責任。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達到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按照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含農民工)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資金投入;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符合“三同時”的規定;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五)教育培訓責任。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后上崗作業。
(六)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和相關信息,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層級清楚、職責明確、權責對等、獎懲分明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責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各部門(各管理科室、車間、分公司等)和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班組和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具體崗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其他負責人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事生產經營各項工作的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崗位責任。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確保生產工藝技術及安全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適應和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切實履行《****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依法建立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有效投入。
(四)實行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定期公布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和積極采納安全管理部門、工會、職工關于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本單位決策機構和負責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程、標準,監督管理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協助本單位決策機構和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并進行具體考核工作。
(三)受本單位決策機構負責人的委托,具體負責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計劃,將本單位安全生產過程管理責任具體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
(四)參與制定安全生產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具體組織實施,監督內部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具體落實。
(五)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和指導工程外協、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業、混合作業情況下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組織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定期組織對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測檢驗,對檢查出的問題,要求相關責任主體及時解決,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先行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負責人妥善處理。
(七)參與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核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條件和證照等資料。
(八)組織內部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研究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監督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九)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十)督促本單位按照規定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和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迅速向負責人、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報告并及時組織救援。負責或配合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實事故預防措施,做好本單位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班組設立安全員。安全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班組人員和新員工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二)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三)發現工作現場的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制止并報告。
(四)參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和監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提供其開展工作必要的條件。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監督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從業人員給予獎勵,對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工會組織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創造必要的條件,認真研究解決工會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除建立健全《****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制度外,還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以下制度,并適時修訂:
(一)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
(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設施、設備檢修、維護制度。
(六)項目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九)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防輻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應當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建設、中介等活動,應當依法申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在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經常開展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應當制定整改計劃,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應當記入臺帳,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實情況。
(二)生產場所及設備、設施、消防器材是否處于正常的安全運行狀態。
(三)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狀況。
(四)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帶、使用。
(六)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七)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情況。
(八)各類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
(九)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采用先進技術對其實施不間斷監控,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定期檢大危險源安全狀況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礦山建設項目、用于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項目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其他建設項目(包括項目中有潛在危險性的分項作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安全專篇)。
(二)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三)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安全專篇)。
(四)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六)建設項目預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七)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流程的各環節、各崗位推行崗位標準化操作,教育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對安全標準化工作持續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意外傷害保險交納等方面享受政策優惠,并在安全生產評優、獎勵、政策扶持等方面給予優先。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安全設施、設備的名稱,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存在問題等,并由相關人員簽字。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生活區、儲存區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高空作業、爆破、吊裝、基坑、邊坡開挖、邊坡砌筑、鉆探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操作,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無應急救援組織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逐級、逐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并組織實施考核獎懲。各類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可實行內部風險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結構工資制。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改制、破產、收購、兼并、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期間,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產權變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后果。
第四章安全生產投入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確保本單位達到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投入應當納入本單位的經費預算。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每年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于事故發生后搶險救援、調查處理等所需費用的補充。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產工藝、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采用信息技術等先進手段和管理技術,加強對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監測監控,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一)核定載人9座以上的營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GPS車載監控終端,并納入GPS營運監控系統管理。
(二)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安裝使用安全監控系統,并通過網絡平臺實現遠程聯控。
(三)非煤礦山井下開采應當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地面開采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采用先進的監控管理系統和安全防護技術。
(五)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管理,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控制技術和手段,加強過程監管,確保安全。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依法為全體職工(含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責任的需要,積極參加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運輸、野外、礦山開采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按照規定建立新員工上崗前安全教育、脫崗轉崗員工上崗前專項安全教育、從業人員再教育再培訓等教育培訓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計劃,并按照計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實施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按照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不同崗位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培訓內容,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的識別與防范。
(四)安全設施、設備、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包括調換工作崗位、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崗位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的有關從業人員。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應急救援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十二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受事故傷害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于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事故傷亡人員支付賠償金。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生產經營單位:是指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主要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指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是指其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控制人。國家對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主體所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