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消防安全培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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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消防安全培訓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北省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均應依照本規定開展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各級公*、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制定相應工作標準和考核辦法,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相關工作情況于每年年底前報至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依托省、市和區(縣)消防安全委員會建立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協作機制,每年召開一次工作例會,通報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具體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試行)》(公消[2011]213號)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規

(二)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和技能;

(五)其他應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市和區(縣)公*機關應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社區警務室工作職責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內容;

(三)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社會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查處未取得相應資質違規培訓等行為;

(四)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每年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一次監督檢查;

(六)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省、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中小學校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內容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在課堂教學、學生校外社會實踐、團組織和少先隊活動中落實好消防安全教育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會同公*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創建活動;

(五)會同公*機關消防機構,督促、指導學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習和消防安全主題宣傳活動。

第七條 省、市和區(縣)民政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利用每年“國際減災日”、“防災減災日”等防災減災宣傳活動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創建“減災示范社區”內容,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培訓課程,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發動社區志愿者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活動;

(三)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內容和相關考評,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內容,指導社會福利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練。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省、市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省、市和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指導和監督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 省、市和區(縣)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推動消防文化建設,開展消防文藝作品創作和演出,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文化下鄉活動。

第十一條 省、市和區(縣)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宣傳進影院”活動,組織放映消防安全知識宣傳片;

(三)在“送電影下鄉”活動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條 省、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從業人員上崗和轉崗前培訓;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四)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全國“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內容并進行考評。

第十三條 省、市和區(縣)旅游行政部門在重大活動、旅游重點時期應指導和監督相關旅游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訓方案,明確機構和人員,建立消防教育培訓檔案,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性作業的人員和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從事建筑物、構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監察和建筑消防設施操作與維護等工作的人員應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資格;

(三)每年至少組織在崗職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宣傳欄、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單位廣播、閉路電視、電子屏幕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六)應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基本消防設施的操作與維護、滅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單位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重點,保證職工做到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基本消防常識、懂預防火災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實《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校公共安全教育內容;

(二)在中小學安全教育日、防災減災日、119消防宣傳日和開學初、放假前、相關實驗課中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對寄宿學生至少開展兩次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利用校園媒體,聘請消防專業人員講課,或適時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市民防災館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參觀學習。

第十六條 教育機構應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高等學校每學年應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在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社區、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和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警務工作站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定期組織志愿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四)利用社區、鄉村廣播、視頻設備不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社區居民或村民應急疏散演練。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每日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每半年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條 旅游景區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在景區、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每日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相應責任部門應制定介紹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內容播出。

第二十五條 電影放映單位等應積極組織放映消防安全知識宣傳片或消防公益廣告,加強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監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五)有同時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格方可上崗;專職教員應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10人,實操教師應具有中級以上消防職業資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省公*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公*機關消防機構應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并綜合公*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認真執行《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試行)》和職業技能標準,落實規定課時和內容,推行小班教學和模擬實踐教學,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重點,提高實操培訓課時比例,定期開展分專業的崗前培訓和授課質量評估,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省、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公*、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各部門組織有收費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訓,參與經營性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指定或變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或向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收取管理費等各種費用的,上級部門應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篇2

【摘要】文章闡述了文物保護單位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的必要性,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是法律法規賦予文物保護單位的一項義務,是文物保護單位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舉措,是考核文物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力度的原始依據,是實現消防安全管理規范化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 消防檔案;建立;必要性;作用

消防檔案是文物保護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各個方面工作的詳細記錄,是單位消防工作實際狀況的真實反映,也是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強化有效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的一道屏障,更是上級對單位落實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考評中的一大重要依據,是確保文物古建筑安全、提升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規范管理的重要保證。

筆者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就健全消防檔案是文物保護單位之必然簡單加以闡述,以望對同仁有所啟發。

一、文物保護單位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的必要性

文物保護單位所保護的文物古建筑是國家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是國家文明的重要標志,它們不僅是古代勞動人民的智慧結晶,也是研究古代社會的寶貴歷史資料,是全人類共同的財富,具有不可再生性。古往今來,我國大量的文物古建筑毀滅無存的歷史事實證明,火災是文物古建筑的大敵,尤其對于木結構的建筑來說,火災的危害是毀滅性的。根據2014 年的統計,全國的123 座歷史文化名城、252 個名鎮、276 個名村、8630 家文物保護單位,3744 個古村寨,基本都是木結構建筑。2009 年以來,全國文物古建筑發生火災1343 起,僅2014 年發生重大文物古建火災事故10 起,比如2014 年1 月11 日凌晨,云南省迪慶州香格里拉縣獨克宗古城發生火災,有1300 年歷史的古城核心區變成廢墟,燒毀242 棟房屋,古城歷史風貌嚴重破壞,部分文物建筑也不同程度受損,財產損失上億。2014 年3 月31 日,山西千年古剎圓智寺發生火災,一場大火將距今千年的唐代古剎圓智寺千佛殿的屋頂幾近燒毀,殿內壁畫也有些許脫落,大火燃燒1 個多小時才被當地消防部門熄滅。最近一次古建筑火災發生在2015年1 月3 日凌晨,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縣南詔鎮拱辰樓發生火災,拱辰樓木構部分基本燒毀,燒毀面積約765 平方米,擁有600 多年歷史的古城拱辰樓,在一場大火中化為廢墟。這些火災事故均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失和影響,火災頻發嚴重危及文物古建筑安全,已成為目前文物安全中“第一大險情”。而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是保障文物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的基礎工作,是做好消防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消防檔案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位置,故此,建好消防檔案非常必要。

二、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是法律法規賦予文物保護單位的一項義務

目前,在消防安全法規體系中,有關健全消防檔案的條款見于《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法規中,即: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的新《消防法》第十七條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特別是公安部61 號令,2002 年5 月1 日開始實施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第八章專門把消防檔案作為獨立的一章,要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并對消防檔案包括的具體內容、收集范圍、歸檔要求等作了詳細的明確規定。同時,地方消防部門也組織專職檔案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對單位消防檔案建檔類別作了詳細的規定。綜上所述,健全消防檔案是國家法律法規賦予文物保護單位的一項義務,必須將它作為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建好管好。

三、健全消防檔案是文物保護單位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舉措

本文所談的消防檔案是指根據公安部第61 號令規定建立的消防專業檔案,其內容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建立消防檔案是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各項消防安全措施落實到位的最重要的基礎工作,能督促單位領導干部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重中之重工作來抓,牢固樹立“損害文物安全罪不可赦”的理念,時時刻刻、隨時隨地抓消防安全,履行好消防安全職責,提高他們的責任感和工作主動性。運用消防檔案,便于單位領導、消防管理職能部門和有關人員熟悉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情況,通過查閱對其進行分析研究,并根據不同時期出現的新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有效地指導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信息,如:在每年的春節、清明節、“五一”“十一”“冬春防”等特殊時期,單位領導根據上級指示精神,結合單位工作實際,及時召開動員會,安排部署具體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火方案、滅火處置預案,下發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從上至下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強化全員消防安全責任防范意識;安排好晝夜人員值班,組織各部門聯查,落實消防巡查、檢查、隱患整改工作措施等。以及為了避免因雷擊造成火災事故,在進入雷雨季節前,及時做好避雷檢測工作,雷雨天氣及時切斷所有用電設施電源;為了防止因用火、用電不慎發生火災事故,各用火、用電部位設專人負責,將人名單上墻;進入各寺廟施工人員進場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場地用電設專人管理;各寺廟作為“專題展”展覽場地的殿堂,在陳展、布展前對殿堂內的裝飾品幡條等進行阻燃處理;在冬春季防火期間,各寺廟清理防火隔離帶,寺廟內、外重點部位設專職防火員、制高點設瞭望哨死看死守。強化制度制定到位、人員執行到位、崗位值守到位、巡查檢查到位、隱患整改到位,夯實各時期安全防線,切實預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增強了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水平。

四、消防檔案是考核文物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力度的原始依據

消防檔案內容直接反映了單位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視程度,對單位及單位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履職情況的評價具有重要的意義。消防安全工作是一個動態過程,時時刻刻都在做,只有將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況和運作過程通過檔案的文字圖片以及臺賬的表格和簿冊來進行詳細反映,才能再現消防安全工作的具體情況,因此,在對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評價中,僅僅靠現場是不能夠完整地反映出來的,只能由消防檔案和現場相結合來反映。如:為了督導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公安消防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經常對單位進行消防安全督查,年底進行考核考評,消防檔案是每年必查的軟件材料,借助檔案資料與現場檢查相結合來評價單位抓消防安全工作力度的大小是每年度主要的檢查方式。特別是在火災事故調查中,消防檔案是最重要的原始依據之一,也是責任認定最有力的依據。一旦發生火災事故,調查手段之一就是查閱消防檔案資料,通過查閱檔案中的歷史記錄,了解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單位負責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相關原始記載的文件、各種記錄、當事人的簽字、照片等等,都是法律認責證據的基本要素,為火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責任的界定提供依據。在很多火災事故的調查中,單位及單位主要負責人因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缺乏記載而被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乃至法律責任的例子屢見不鮮。同時,它也是考核專、兼職防火干部、檔案管理人員工作情況,業務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的依據。

五、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是實現消防安全管理規范化的有效途徑

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的最終目的是促進文物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確保文物古建筑安全無事故。隨著社會對文物保護單位消防問題關注程度的提高,各單位都加強了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視,并逐步使之走上了科學化、制度化的軌道,而建立規范的消防檔案在文物保護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也愈顯突出。通過建立健全消防檔案制度,將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工作與單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機結合,可以對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進行一次全面的梳理,進而有針對地制定各類規范、具體、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表格和簿冊,并促使各級管理者按照既定要求落實,最終實現消防安全管理規范化、標準化。如:以建立消防設施臺賬為例,在建立時,不僅要有消防設施編號、具置、消防管理責任人,還要有設備檢查表,包括檢查日期、檢查情況、檢查人員、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整改情況等。在實際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其實就是消防設施“三定一表”工作法,即:對單位的所有建筑消防設施實行定編號、定位置、定責任人員和在設備上懸掛放置檢查表的工作方法。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迫使各級管理人員必須一環扣一環認認真真地去落實消防設施檢查和管理工作,達到規范管理的目的。只有建好、管好消防檔案,才有利于強化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朝著規范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

總之,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單位消防檔案,是推進文物保護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標準化建設,進一步規范消防安全管理行為,提升單位消防管理水平,實現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規范化、科學化、標準化的一項重要工作。只有建好管好消防檔案,充分發揮消防檔案在文物保護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才能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力度,有效控制火災事故的發生,為保護世界文化遺產、提升單位的整體形象、促進經濟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讓古老神奇的文物古建筑煥發出更加絢麗的光彩。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古建筑;文物;防火

中圖分類號:TG2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29-0371-01

文物古建筑

文物古建筑作為歷史遺存,是古代勞動人民智慧的結晶,是祖先給我們留下的寶貴遺產。保護好這筆寶貴遺產,弘揚民族文化,延續歷史文脈是我們這一代人的職責和義務。

一、文物古建筑的消防特點

1.耐火等級低,發生火災系數高

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古建筑絕大多數以木材為主要建筑材料,以木構架為主要結構形式,因此,古建筑的耐火等級相對較低,極容易發生火災。按照耐火等級劃分,古建筑一般屬于三或四級耐火等級,古建筑物種的柱、梁、屋頂等構件,也都低于現在所規定的耐火極限,這些主要構件一旦起火,很快會形成兇猛的火勢,危害古建筑的保全。二是,由于古建筑中的木材經過多年的干燥、老化后,含水量很低,極易燃燒。第三,古建筑中多采用松、柏、杉、楠等木材,特別是松樹和柏樹,木材中含有大量松油,能夠加大火勢,一旦燃燒起來,將增加火災的嚴重性和撲救的艱巨性。

2.防火間距小,容易導致連燒

古建筑由于受當時建筑藝術等局限性的影響,且當時未對防火有明確的要求,建筑物之間間距小,甚至有些建筑物緊密相連,形成古建筑群。既無防火分隔區,又沒有消防通道。如果其中一處起火,一時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話,毗連的建筑物很快就會大面積燃燒,形成火燒連營的局面 。

3.地理位置遠,增加撲救難度

古建筑大多數建造在崇山峻嶺、遠離城鎮的偏遠地區。如鞍山市的千山文物古建筑群,多依山就勢、高低起伏,山路錯落,一旦發生火險,撲救難度較大。即便發現及時,也很難在最短的時間內調集到撲救人員,而且古建筑遠離城鎮的消防隊和消防用水,建筑物內一般也沒有消防設施,因此,火災撲救十分困難。

二、文物古建筑容易引起火災的原因分析

1.建筑材料和建筑布局

我國古建筑絕大多數以木材為主要材料,以木構架為主要結構形式,古建筑中的木材,經過多年的干燥,含水量很低,因此極易燃燒,我國古建筑多采用松、柏、杉、楠等木材,火災荷載遠遠高于現行的國家標準所規定的火災負荷量,火災危險性極大。古建筑起火后,猶如架滿了干柴的爐膛,而屋頂嚴實緊密,在發生火災時,屋頂內部的煙熱不易散發,溫度容易積聚,迅速導致“轟燃”。再加上大多數通風條件比較好,有的古建筑更是建在高山之巔,發生火災后火勢蔓延快,燃燒猛烈,極易形成立體燃燒。我國的古建筑多數是以各式各樣的單體建筑為基礎,組成各種庭院。如果其中一處起火,一時得不到有效控制,毗連的木結構建筑很快就會出現大面積燃燒,形成火燃燒連營的局面。除此之外,我國的古建筑分布在全國各地,且大多數遠離城鎮,建于環境幽靜的高山深谷之中。這些古建筑普遍缺乏自防自救能力,既沒有足夠的訓練有素的專職消防隊員,也沒有配備安裝有效的消防設施,一旦發生火災,位于城鎮的消防隊鞭長莫及。再加上古建筑周圍的道路大多狹窄,有的還設有門檻、臺階,消防車根本無法通行,這些都給火災撲救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

2.管理不力

許多文物古建筑的主管部門分工不明確、職責不清,往往為了追逐經濟利益而忽視了消防安全管理,對消防安全工作缺乏責任主體意

識。群眾文物保護意識淡薄。火源、電源管理不嚴,沒有樹立起“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責任主體意識。消防設施配備數量不足,消防水源缺乏。這些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給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帶來了嚴重的威脅。由于地方財政緊張,加上文物保護還不夠重視,古建筑文物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嚴重缺乏,自救能力低。

三、加強文物古建筑消防防火安全的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發揮相關部門職能

要全面貫徹落實文物保護工作“五納入”,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古建筑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明確古建筑文物保護的職能部門。落實好相關部門的職責。健全管理機制,普及消防知識,努力預防火災發生。要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解決古建筑文物消防安全難點問題。依法解決古建筑文物保護維修經費問題。認真落實逐級的消防責

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嚴格各項防火安全工作;認真落實逐級的消防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嚴格各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本單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夜間巡查制度,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建立防火檔案;組織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制訂滅火應急方案,并組織、滅火疏散演練。

2.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消防防火宣傳

提高古建筑文物消防自救能力,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要以《消防法》、《文物保護法》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預防和遏制消防安全事故為目標,堅持“保護與整改相結合、利用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為保障古建筑文物的安全,預防和遏制消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嚴密防范各種突發事件。定期開展古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自查。定期開展對古建筑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廣泛開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宣傳。切實增強文物保護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文物保護工作要得以落實,必需依靠廣大熱心人士,要用各種宣傳手段教育、動員、提高人們對保護文物重要意義的認識,使“保護文物人人有責”思想深入人心。讓人們意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鼓勵人們自覺參與文物保護事業。

3. 加強消防設施建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由于大多數古建筑受地理位置和客觀條件的限制,發生火災后,不能完全依靠消防隊趕來撲救,還必須完善自身的消防設施,以使火災在初起階段得到有效控制,減少人員的傷亡和財產損失。城市中的古建筑應利用市政供水管網,在古建筑內安裝消火栓,配置消防滅火器。郊墅、山區中的古建筑應修建消防水塔、消防水缸,保證消防應急用水,以便發生火災時使用。天然水源旁的古建筑還應修建消防碼頭,供消防車停靠汲水。此外,古建筑內還應按要求配置相當數量的輕便滅火器,有條件的古建筑應安裝自動報警裝置和滅火裝置,當在上部安裝水噴淋系統有困難時,可在地上安裝固定的高壓水槍自動出水滅火裝置。通常情況下,古建筑要盡量配備室外消防栓,如無法達到,則要配置夠量的滅火器,建立消防貯水池或備有消防水缸、消防砂、鐵鍬等,以備不時之需。

4. 加強電源和貨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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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縣委、縣人民政府、__鎮人民政府的正確領導下,通過全鎮人民共同努力,__鎮的消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消防法制逐步健全,消防責任制得到進一步落實,在各類火災因素大量增多的情況下,確保了__鎮火災的相對穩定。在消防安全檢查中各級部門更是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每年由縣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員會組織的專項檢查就不少于10次,消防部門日常監督檢查更是不少于60次。并由各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與居民簽訂了消防安全責任書,有力地確保了__的消防安全。另一方面,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新農村建設的迅速發展,__消防工作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__鎮古建筑基礎設施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適應__經濟發展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__鎮集鎮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通過對__鎮集鎮區的大量調查、研究、分析認為,當前鎮內的消防安全形勢及火災危險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整體規劃

__鎮由于歷史和地域的局限決定了__鎮內的建筑格局:依山傍水、就地取材,居民住宅主要以木制結構為主,且均屬古建筑,雖有平頂屋。但由于傳統的原因,沒有合理的規劃,特別是老街的道路只能行人走摩托行,道路狹窄,消防隱患突出。傳統的建筑混亂,大多是你家的房檐深到我家的天井之上,我家的山墻則緊挨著你家的后院。加之,建筑初期,由于歷史的久遠,消防供水設施嚴重損壞。從而給__鎮的消防安全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如新民街,雖然有5座消火栓,但由于年代久遠,加之資金不足管理不到位嚴重損壞,已不能正常供水,如果一旦發生火災只能靠飲用水來盆端桶提,杯水車薪,容易造成火燒連營,形成熊熊大火,是根本無法撲滅的。

二、消防力量不足

__鎮距__縣城區23公里,如果發生火災,縣消防大隊趕到現場時間過長,不能及時撲救初期火災。由于傳統建筑,沒有統一的消防安全規劃,導致消防車通道狹窄。根據__鎮的特點,消防車輛應該既能穿行又能就地取水,但未能所愿。__鎮至今未建立一支專職或義務消防隊,配備基本消防器材裝備,消防力量遠遠不足。雖然有當地派出所,即使能召之即來,來之能戰,但戰未必能勝。

三、__古鎮居民整體消防意識淡薄

據調查,__鎮的老街常住人員大約70%以上都是老年人、婦女和兒童,隨著城區的發展,原來居住在老街的居民,大多數在縣城區或新建區里買了住房,外遷到新房里居住,只留下老人在原來地方看守房子,收取房租或者開鋪面經商。這就存在問題,人員群體情況的存在客觀上造成了:一是給公安消防部門統一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帶來了很大難度;二是不利于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宏觀管理,具體為老人、兒童掌握消防知識相對貧乏,遇到緊急情況不能果斷處理。因此,整個群體人員抗災能力較差。

四、火災隱患眾多

〈一〉 在占地2平方公里的__鎮城區,居住著傣、哈尼、回、彝等17種少數民族,少數民族占總人口的65%,是一個以農業為主的鄉鎮。據不完全統計,旅舍客棧幾十家。各種商鋪上百家。這些旅舍、商鋪隨著經濟的發展,還在逐年增加,外來居住人口增加,從而導致人員復雜,各家各戶生活用火基本上都用電用液化氣甚至還有用柴火,加上出租房屋管理不善,私拉亂接電源線路比較突出,電氣線路老化、用火用電頻亂,這些都是造成火災的直接原因。

〈二〉__鎮古建筑密集,道路狹窄,老街建筑結構耐火等級低

眾所周知,__鎮是融傣、哈尼、回、彝等17種少數民族等各民族城市布局和建筑特色為一體,具有獨特的的建筑風格和文化內涵,甚至近幾十棟連成一體,建筑密度極高,因此這種情況也決定了__鎮道路狹窄。通過調查:__鎮老街多條街道巷段,大部分都是1米左右寬的彎曲小道。

〈三〉用火、用電給__鎮消防安全帶來了更為嚴峻的形勢

隨著__鎮經濟的發展存在以下問題: 1、居民用電線老化,私拉亂接,線路混亂等現象嚴重;2、居民每天都要生火做飯,使用液化氣灶、甚至燒柴生火等明火的頻率越來越高;3、小商小販私拉亂接現象突出,__鎮由于受城區面積的影響,地攤鋪面一個接一個,有的甚至是倉庫、鋪面、吃住為一體,典型的“三合一”場所。

〈四〉消防設施落后欠帳問題非常嚴重

__鎮消防設施建設欠賬問題非常嚴重,由于歷史悠久,城鎮建設規劃沒有與消防規劃同步,與實際需要存在相當大的差距,集中表現在:1、__鎮無一支消防力量建設和消防裝備配備。2、雖說鎮內有一條__河,但很多地方消防車難以靠近,沒有設取水口,難以滿足消防要求。供水條件保證不了需求,必將給滅火作戰帶來難度。消火栓年代久遠,嚴重損壞,給消防安全工作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

消防設施落后的主要原因是投入不足,經費短缺。近幾年,盡管縣政府逐年加大了對消防的投入,但由于歷史欠帳多,缺口仍然很大,難于維持日常工作運轉,消防設施建設進展緩慢。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變,將會影響__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五、加強__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__鎮是“滇南鹽都、茶馬古鎮、革命老區、麗人故里”的旅游古鎮,是__人民的驕傲,保護好__古鎮是各級領導和人民群眾義不容辭的責任,而保護好__古鎮

的關鍵是預防火災和及時撲滅火災。這就要求各級政府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確保安全,萬無一失”的高標準,做好__鎮城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增進居民防火安全意識

要保護好__古鎮,關鍵是要提高人們的防范意識,要在全體居民中形成愛護自己的家園,從防火安全做起的意識,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防火宣傳教育,一方面,各新聞媒體對消防宣傳要給予大力支持,利用具有典型教育意義的違法、違章行為以及典型火災、案例進行宣傳,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經常宣傳消防法律、法規,普及消防常識,以增強居民的消防意識。另一方面,要加強消防安全培訓工作,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鎮內各店面、鋪面的經營售貨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取得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真正做到使防火工作成為__古鎮居民每一個成員的自覺行動。

〈二〉在理順外部供電線路的同時,加強住戶宅內用電的管理

__鎮城區內雖經“電網”改造,但僅理順了外部供電線路問題,現在必須加強住戶宅內的用電管理,禁止亂拉亂接進戶線,對陳舊老化線路進行更換,各項用電管理的措施與供電管理部門密切配合,保證其落到實處。

〈三〉加強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建設

為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消防工作涉及各行各業,千家萬戶,必須發動全社會力量,走民防道路,實行群防群治,組建一支政府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彌補了公安消防部隊的警力不足,進一步加強建設,嚴格管理抓好訓練。

〈四〉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1)是以抓集鎮區規劃改造,啟動消防供水工程,解決鎮內消防設施欠帳的問題,增設室內外消火栓及相應的供水管網。(2)是加大消防基礎建設投入,改善__古鎮的消防安全環境。

〈五〉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治理

專項治理是整改火災隱患較為成功的方法之一,針對__鎮季節性火災規律特點,適時組織開展對__鎮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強化監督管理職能。嚴格落實《消防法》,積極消除火災隱患。

〈六〉加強公安消防部隊的正規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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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消防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消防工作,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航運、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專業公安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每年11月9日為本市消防活動日。

第二章 消防職責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統籌城鄉消防發展,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大問題;

(三)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四)制定消防宣傳計劃,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并根據消防工作需要配備消防裝備;

(六)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項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組織和指導消防安全培訓;

(三)組織編制消防規劃,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規劃;

(四)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情況;

(六)督促、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工作,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演練;

(七)撲救火災,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事故損失;

(八)依法承擔災害事故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委托實施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和消防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消防業務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教育、人力社保、規劃、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商委、新聞出版、國土房管、交通、市政、工商、質監、衛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加強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市政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類學校和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演練,提高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提高隱患整改的能力;

(四)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宣傳教育的能力;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滿足撲救場地滅火救援的需要;

(七)依法組建、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演練,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八)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前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二)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三)愛護公共消防設施;

(四)不亂堆、亂放易燃、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學習、掌握相應的防火、報警、滅火和逃生、救生方法,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六)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火災預防教育。

第十五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民用機場、大型發電廠、大型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以及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三)儲備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大型儲油、儲氣基地;

(四)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筑管理單位;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單位。

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消防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組建專職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專職消防隊確需撤銷的,應當經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教育訓練計劃,開展業務訓練,建立執勤制度,并在責任區內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發生火災時,應及時撲救。

專職消防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組織,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隊。

志愿消防隊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器材,組織消防演練,承擔火災自救工作。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九條 城鎮應當制定消防規劃。消防規劃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內容。

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二十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批準的消防規劃中確定的消防隊(站)和設施用地,應當予以控制預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占用。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對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消防設計文件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條 依法應當由專家評審的消防設計建設工程,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第二十三條 經依法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已備案的消防設計發生變更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消防設計文件報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依法經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對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對設有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驗收時應當提交具備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對相關系統的檢測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對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在建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用火、用電防范措施,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過二十四米時,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

第二十七條 建筑物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業主共同負責,并確定責任人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實行統一管理。

建筑物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調、指導業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約,督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建筑物的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維護和管理共用消防設施、保障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暢通、開展防火安全巡查、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制定并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等消防安全防范的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在委托管理的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二十九條 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場所。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第三十條 設有消防設施的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業主或者管理人應當對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管理、維護保養,并委托具備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單位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對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檢測、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經費,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的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規定列支;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三十一條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消防驗收以及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沒有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地方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裝修材料應當報送法定的檢驗機構進行見證取樣檢驗。

第三十二條 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或者滅火劑。

建設工程的消防產品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對產品質量實施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無法判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查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安裝、使用。

對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查處,并自檢查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情況抄告質監、工商部門。質監、工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并在處理后五個工作日內抄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鎮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的設置應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三十四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生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書,標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

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車船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及有關要求行駛,并配置危險貨物標志和相應的滅火設施。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載客進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氣充裝站充氣。

第三十五條 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應當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嚴格和科學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重要隧道、橋梁應當設置和完善必要的防火、滅火和搶險救援設施、設備。

第三十七條 城鎮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和平時期嚴禁用于生產、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三十八條 單位或者場所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須實行專人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政府鼓勵人員密集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聯網。

第三十九條 大型儲油、儲氣罐等易燃易爆裝置和具有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的場所從事明火作業,必須事先報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辦理明火作業手續,制定安全操作流程,專人現場監護,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條 搭建臨時建(構)筑物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據消防通道和妨礙消防車通行。

第四十一條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本市的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逃生救助工具和設施,保持其完好、有效,并設置明顯標識和使用說明。

公共交通工具的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災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立即組織、引導乘客疏散。

各類停車場應當根據停車規模配置一定數量的消防設施設備。

第四十二條 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工程消防重點部位的安全距離內、垃圾道和其他容易引起火災及人員傷亡的場所焚燒物品。

第四十三條 消防車(艇)和消防設施設備,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得擅自移動、拆卸消火栓和取用消防用水,不得在消防水池內放養家禽和向池內傾倒垃圾雜物。

距市政消火栓五米半徑內不準設置固定設施。因施工可能影響消火栓使用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設立醒目標志。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四十四條 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城鄉消防規劃要求,合理規劃、建設和改造消防車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無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供水不足且無消防車通道的街道和大面積棚戶區,建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消防需要,修建或者完善消防供水設施。

第四十五條 因道路施工或者因停水、停電、切斷通信線路可能影響滅火救援工作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四十六條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有關單位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

(一)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人員密集場所的保安人員、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人員應當由用人單位或委托社會培訓機構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二)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消防安全培訓;

(三)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工作的人員應當由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消防安全專業培訓。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七條 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滅火行動、通訊聯絡、疏散引導、安全防護救護等人員分工;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措施;

(三)撲救初起火災和應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措施。

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等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含在火災發生時保護嬰幼兒、學生、老人、殘疾人、病人的相應措施。

第四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實施消防演練;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在開展消防演練時,應當有針對性地培訓員工在火災或者災害事故發生時組織、引導在場人員有序疏散的技能。

單位、物業業主及使用人應當配合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開展滅火救援演練。

第四十九條 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及檢測、消防安全監測、消防技術咨詢、消防安全評估、火災損失核定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三)有符合規定的消防技術服務資格的執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申請后,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評審。符合條件的,頒發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鼓勵和引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火災高危單位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十一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和非法占用消防通信設施。

發生火災的單位,應當立即疏散人員,并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參加滅火救援工作,并提供物資支援。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場所工作人員必須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消防隊接到報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搶救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五十二條 消防車(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執行其他搶險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船)和行人必須避讓,并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艇)迅速通行。

消防車(艇)免繳行駛、停靠等費用。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拒絕、干擾和阻攔:

(一)使用各種水源及供水設施設備;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命令人員轉移;

(四)拆除使火災蔓延或者阻礙滅火進行的建(構)筑物,使用臨近的建(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救護、通信、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六)撲救火災需要采取的其他緊急事項。

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在滅火救援中,因采取強制排除險情給第三方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與應急救援時,現場總指揮可以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五十四條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火災事故調查,協助統計火災損失,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處理火災現場。

第五十五條 消防職業活動中消防員的職業健康,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對在滅火救援、執勤訓練中受傷、致殘或者犧牲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和撫恤救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未經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準,擅自變更的;

(三)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四)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六)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第五十八條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未經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準,單位擅自變更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驗收后未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二)已備案的消防設計變更后,未報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未報送法定的檢驗機構進行見證取樣檢驗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單位不依法履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職責的;

(二)建筑物施工高度超過二十四米時,施工單位未根據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的;

(三)施工單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單位違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車場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設備的;

(二)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

(三)載客進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氣充裝站充氣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的,屬于有關單位未事先安排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于有關人員擅離崗位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組織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關人員未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過失引起火災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場所或者違法的消防產品、易燃易爆危險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實施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通過審核、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的;

(二)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故意刁難,不予審核、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的;

(三)故意拖延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五)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安裝單位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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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力爭到2009年6月底,現有“三合一”場所得到有效整治,基本實現員工集體宿舍與車間或倉庫分離、與經營部位分離;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杜絕產生新的“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進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設施,增強企業消防安全意識,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促進消防安全形勢的穩定好轉。

二、排查整治范圍和重點

(一)排查整治的范圍: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即設有員工宿舍的廠房、倉庫,從事生產儲存活動的有人居住的民用建筑,集經營可燃物品、住宿于一體的商業店鋪。

(二)排查整治的重點:住宿3人以上(含3人)的經營性“三合一”場所。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開展清查。“三合一”場所排查整治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街道和村(居)民委員會要迅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摸清底數,查明情況,并分類逐一建立臺賬,全面掌握“三合一”場所的場所性質、股東情況、建筑結構、規模大小、住宿人員數量、存在的隱患等基本情況。發現“三合一”場所的,必須督促整改,并報市“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依法開展整治。堅持“疏堵并舉,有效防控”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營、技術、教育等手段,大力整治“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要采取措施,將員工宿舍從生產儲存經營場所中撤離,實現生產、儲存、經營與住宿完全分離。對一時難以完全分離的,要嚴格按照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規定和《福建省“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整治要求》(見附件1)實施整改。通過開通第二出口,疏通逃生通道,增設室外通廊,實行垂直或水平實體墻防火分隔,規范安裝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對企業員工實行全員消防安全培訓等措施,消除火災隱患。進一步強化“三合一”場所產權人和使用人的主體責任,對“三合一”場所存在消防安全問題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整頓后仍不到安全生產條件、不能解決“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問題的,不得用于從事生產、儲存、經營活動。要通過開展巡查、區域聯防等措施,嚴密監控,堅決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加強綜合執法。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公安、經貿、安監、工商、建設、土地、規劃、稅務、房管、供電、供水、文化文物、城管、消防、法院、監察等部門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三合一”場所綜合整治若干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235號)確定的職責分工,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齊抓共管,多管齊下,做好“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三合一”場所完成整治后,由市“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驗收,做到整治合格一個、組織驗收一個。凡逾期不改或整治仍達不到基本消防安全要求、危及人員生命安全的,依法吊銷相關證照并堅決予以取締。對經整治合格的“三合一”場所,再次檢查發現“回潮”的,依法予以取締。

四、工作步驟

專項整治工作從2009年1月開始,到2009年6月底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09年1月15日前)。為確保整治取得實效,市政府成立由葉國壯副市長任組長的全市“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公安、消防、安監、經貿、工商、文化、建設、土地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消防大隊),辦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大隊大隊長洪陽兼任。各地各部門結合轄區、行業、系統的實際情況,摸清底數,明確工作任務和工作職責,迅速成立領導小組,召開相關場所負責人會議,進行動員和部署,將整治工作任務、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具體人。

(二)組織實施(2009年1月16日至5月31日)。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進行全面的排查整治,明確整改要求和時限,督促其落實整改。凡無照經營的,要及時通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堅決依法予以取締;凡違法違章搭建的,要通報國土、規劃、建設、城管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和拆除。對整改難度較大的,及時提請政府和有關部門實施督辦和聯合執法,確保責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對拒不履行執法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的單位,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執行。對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三)總結階段(6月1日至6月30日)。6月10日前,各地各部門要將整治總結和《*市“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上報市“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6月11日開始,由市“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組織對各地各部門整治情況進行監督抽查,發現和查處整治措施不落實的情況。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排查整治事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消防安全的嚴峻形勢,進一步提高對“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的認識,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扎實抓好整治各項工作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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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的宣傳和貫徹工作

國務院《意見》全面、系統地明確了“十二五”時期消防工作的重點任務,對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提出了新的要求,是指導今后五年消防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各鄉(鎮)、各工作部門要嚴格按照省、市、縣要求,抓好宣傳和貫徹工作,推動消防工作邁上新臺階。

二、切實加強消防部隊經費、營房、裝備保障

落實消防事業經費最低保障標準,建立完善經費保障機制。2014年,全縣正常業務經費(不含基建、裝備及配套的專項經費)不得低于干部2.6萬元/年·人,戰士2.4萬元/年·人,戰斗單位50萬元/年·個的最低經費保障標準,全縣消防業務經費不低于171.2萬元的保障經費;按要求落實專項建設配套經費;裝備維護經費(不低于采購費用的10%)納入財政預算并足額撥付;火災隱患舉報獎勵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財政部下發《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的要求,落實官兵醫療費用、執勤補助、地方性生活補貼和消防文員各類經費保障。年內,完成縣消防中隊營房功能性改造;18項基本個人防護裝備和32項特種個人防護裝備配備、攻堅組裝備、特勤裝備、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裝備全面達標,購置登高平臺消防車或云梯消防車1輛。

三、深入推進“防火墻”工程建設,提高消防工作社會化水平

(一)全面落實政府消防工作責任。縣人民政府把消防工作作為對各鄉(鎮)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考評內容,明確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消防工作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各鄉(鎮)、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責任、監管責任、設施建設責任和檢查考評責任,建立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政府責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委員會,堅持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要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不少于4次,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不少于4次,消防工作責任書簽訂率、檢查考評率達到100%。

(二)全面落實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各鄉(鎮)、各工作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實提高“四個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要建立建全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要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規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縣消防安全委員會對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工作進行驗收和總結表彰。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一般單位“四個能力”建設100%達標,火災高危單位和區域的消防安全檢查率達100%,高層、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戶口”建檔率達100%。

(三)全面落實行業部門管理和監督職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住建、文體廣電旅游、教科、衛食、民政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建筑工地、賓館、飯店、商場、學校、醫院、公共娛樂場所、社會福利機構、烈士紀念設施、旅游景區(點)、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安監、工商、質監、交通、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運輸、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每季度對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采取針對性措施解決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設計備案、竣工備案、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等環節中,嚴格按照消防技術標準把好源頭關。各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嚴格依法審批,凡不符合有關規定、達不到消防安全條件的,住建、國土等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安監不予核發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教科、民政、衛食、文體廣電旅游等部門不予批準開辦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和休閑娛樂等公共場所,不予評定為星級飯店、A級景區。

(五)深入推進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落實公安派出所消防業務經費,比2013年增長不得低于20%。公安局要將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納入派出所績效考核內容,且分值不得少于10%;公安機關消防、治安、督察部門建立多警聯合督察機制,督促公安派出所認真履行消防監督工作職責,加強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實現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制度化、常態化。

四、加快消防基礎建設,提高城鄉火災防控能力

(一)加強城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對沒有消防規劃內容的城鄉規劃不得批準實施,優化城鄉消防安全布局,確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要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發展。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保證其能夠正常使用。商業步行街、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區要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積極推動建制鎮公共消防設施與城鎮同步建設。

(二)加強農村和社區消防工作。農村、社區要建立健全消防組織;村(居)民委員會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要落實消防管理責任;村莊要實行消防安全多戶聯防制度;各鄉(鎮)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專職、志愿消防隊。對于已建的老建筑群、無物業管理公司的建筑應加強社區消防責任落實,采取多種方式新建或維修公共消防設施,確定社區消防安全管理人,提高社區防控火災的功能。2014年,全縣鄉(鎮)及社區、村確保100%實現“網格化”管理,村(居)委會和物管公司組織居民開展1次滅火應急演練,每個社區落實1名消防督導員,每個小區落實1名消防管理員、每棟高層建筑落實1名消防宣傳員。

(三)積極培育、發展消防公益事業和社會消防力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消防公益事業,推動建立常態化的消防公益事業表彰獎勵機制,積極開展地方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大力發展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開展相應的業務訓練,不斷提升戰斗力。2014年,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立專職、志愿消防隊,30%的村、社區建成志愿消防隊;利用事業編制、公益性崗位等擴大合同制消防員或消防文員規模,招收合同制消防員或消防文員,全縣不少于10人,確保非現役消防員工資待遇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所從事的高危險職業相適應,將非現役消防員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體系。

五、以黨的“十”安保為中心,扎實推進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一)堅決打贏“十”安保戰役。按照上級開展黨的“十”消防安全保衛的部署,組織開展火災隱患“網格化”大排查、“四個能力”建設大回訪、疏散通道大清理、滅火和應急疏散大演練、消防知識大宣傳活動,堅決打贏“十”消防安全保衛攻堅戰。

(二)強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城鄉結合部、縣城老街區、“九小”場所、集生產儲存居住為一體的“三合一”場所、“城中村”、“棚戶區”、出租屋、連片村寨等薄弱環節的消防安全治理,對存在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制定并組織實施整治工作規劃,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存在嚴重威脅公共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和場所,采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嚴格落實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專家論證、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建立完善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和獎勵制度,及時查處受理的火災隱患,獎勵舉報人。

(三)強化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切實抓好消防產品監管,進一步完善公安、消防、質監、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加大整治力度,積極查處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案件,推動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辦理消防產品刑事案件;加強對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單位的監督抽檢,定期向社會通報消防產品質量抽檢情況。

六、深化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

(一)加大消防宣傳普及力度。要有組織、有計劃的開展全民消防宣傳教育,強化消防宣傳“七進”和人員密集場所“三提示”主題宣傳活動,積極拓寬宣傳渠道和載體,構建“全媒體、全區域、全時段”的消防宣傳模式。2014年,開展大型消防宣傳活動4次以上,在媒體開設固定消防宣傳欄目1個以上。

(二)注重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貫徹落實《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部署開展人員密集場所、社區、學校、農村、單位消防宣傳教育,組織宣傳教育工作專項檢查。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電信、網絡等媒體開展提示性、知識性宣傳。推動學校每學期進行一次消防安全逃生演練,鼓勵單位自行組織開展消防逃生自救演練,提倡家庭自備并學會使用逃生自救器材,推進縣城消防標識化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發揮職能,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貫徹落實《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試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培訓,科普、普法教育,以及農民工和再就業等培訓內容。黨校、行政學院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培訓內容。公安部門組織開展保安隊伍全員消防技能培訓。2014年,各鄉(鎮)長、村支兩委負責人消防安全培訓率達100%,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學校建設完成率達100%,電工、焊工以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等職業技能培訓達50%。

七、加強消防隊伍建設,提高滅火救援實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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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飯店火災;特點;預防

中圖分類號: X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8-0246-2

現在的飯店拋棄了以往那種以客房為主的單一經營方式,將客房、公寓、餐飲和夜總會、會議中心等集于一體,向多功能的現代餐飲業方向發展。因而對建筑和其他附屬設施的要求很復雜,并追求豪華、舒適、美觀、時尚的裝修,以吸引和招徠顧客,提高在同行業中的市場競爭力。這樣的現實情況帶來了一系列的火災隱患,如不注意分析其火災隱患、預防其火災隱患,則會對財產乃至生命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1 飯店火災特點

1.1 可燃物多,燃燒產生毒氣量大

現在的飯店幾乎處處都非常講究裝潢,處處都裝修得別致,致使內部裝飾材料和陳設用具采用著大量的木材、塑料、棉、麻、絲、毛及其他纖維制品和化學合成材料。這些材料都是有機可燃物質,增加了建筑物內的火災荷載,增大了火災發生的危險性。一旦真的發生火災,這些材料會助火為虐,使火勢燃燒得更猛烈、蔓延得更迅速,及至使轟燃提前到來。塑料制品等物品在燃燒時還會產生大量的高溫有毒氣體,如一氧化碳、氰化氫、氯化氫等,這些毒氣的噴發往往會造成較大的人員傷亡,并給撲救和疏散帶來極大的不便。

1.2 建筑結構復雜,火災蔓延快

現在的高檔飯店大多是高層建筑,高層建筑中的樓梯井、管道井、電梯井、電纜井、垃圾井等豎井林立,如同一座座大煙囪;還有通風管道,縱橫交錯,延伸到建筑的各個角落。一旦發生火災,豎井產生的煙囪效應,使火焰沿著豎井和通風管道迅速蔓延擴大,危及整個建筑的安全。

1.3 撲救難度大,疏散困難,易造成重大傷亡

飯店是人員較集中的地方,而多數又是暫時旅客,流動性很大。他們對建筑物內的環境、安全疏散設施不熟悉,發生火災時,人們都有強烈的逃生欲望,往往會出現慌不擇路的問題,加之現場煙霧彌漫,能見度極低且高溫有毒,極易使人在慌亂中迷失方向,擁塞在主通道上,造成秩序混亂,給疏散工作帶來極大的障礙和不便,并極易造成重大傷亡。還有些高層建筑內缺乏應有的疏散指示標志,很有可能使旅客在火災發生時跑到服務臺或躲到床下,鉆進箱柜,也有可能跑向逃生的死角等等。

1.4 火災發生率高,損失慘重

飯店是人員較為聚集的地方,進出飯店的人的文化素質參差不齊,安全防火的意識高低有別,一些客人往往不注意自身行為,隨處亂扔煙頭。另外,飯店內的電氣設備多,易發生短路,產生火花,而飯店又存在大量的可燃裝飾品,這樣就極易導致火災的發生。另外廚房用火頻繁,在使用中稍有不慎,就會引燃可燃物造成災害。

還由于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觀念的變化,進而,不斷追求餐飲和休閑的檔次與品位,使得飯店特別注重自己的外在形象,在裝修飯店時把美觀、時尚、豪華放在了第一位,淡化了火災防范意識,采用了大量的高檔裝修材料,購置高檔的裝飾織物桌椅及餐具,甚至名人名畫,古董文物等。而這些東西在火災發生時又極易受到破壞,從而增加了火災的經濟損失。

2 火災防范基本措施

2.1 把好手續關,從源頭上消除先天性火災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相關內容為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審核、驗收及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的督促辦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作為消防部門,應對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加強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單位辦理辦全消防手續;在手續辦理過程中,不枉不縱,嚴格按照規范要求,落實消防安全,從源頭上把好安全關,切實消除選址不合理、防火間距不足、安全通道不暢等先天性問題。

2.2 把好制度關,規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吉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對具有一定規模的飯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內容予以了明確和細化,也是該類場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的理論范本。公安部61號令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八條,分別就實際生活中存在的法人單位、非法人單位及租賃、承包等不同經營主體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進行了明確。

作為單位經營者,應嚴格認真按照61號令要求,自覺加強自我管理,在預防火災問題上始終保持高度的警覺狀態,通過消防安全組織網絡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檢查等工作扎實有效的開展,及時查改單位用火、用電、用氣及其他方面存在的火災隱患,切實將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實處。作為消防部門,應加強單位在61號令執行過程中的監督和指導,同時,應積極發揮派出所三級消防監督職能作用,不僅重視對高檔飯店火災預防工作的管理。還應將小飯店納入消防監督視線范圍,將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做細做實。

2.3 把好培訓關,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火災自防自救能力

每個飯店的法人或負責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自覺參加消防部門每年統一組織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培訓及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培訓等集中培訓;作為單位,應經常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學習,使之對本單位火災危險性了然于胸,懂得預防火災的基本措施,懂得火災撲救的基本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通過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火災自防自救能力,員工能自覺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能進行防火檢查,能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違章吸煙和動火,不違章使用電器,始終如一的保持對火災防范的警覺性,從而形成“人人懂消防,事事講消防,處處重安全”的消防自主管理新局面。

2.4 把好應急關,防患于未然

飯店應結合行業特點,加強夜間值班、巡查和應急力量,配備必要的防毒搶險工具,高層飯店還應配備軟梯、救生滑道等樓層救生器材,并用醒目的標志標明其用途和使用方法;消防值班人員應熟練掌握消防自動設施及滅火器材的原理和使用,及時維修、保養和更換,使滅火器材及系統始終保持完好有效,發現火災在及時報警的同時,迅速組織人員迅速施救;賓館、飯店還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經常組織全體工作人員開展演練,加強對保安人員和義務消防隊員的消防業務技能培訓,做到訓練有素,處置初起火災得心應手,做到火災發生時鎮定自若、忙而不亂。

3 結語

飯店火災預防問題必須引起社會的重視。應從加強飯店的自身管理和加強消防部門的檢查監督雙向結合上打牢防范防線。火災報警器是最先發現火災的,在預防和控制火災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在火災初期階段發出警報信號告知飯店工作人員及旅客及時采取措施控制火勢。即使火災報警器因某種原因沒有發現火情,只要自動噴水系統正常就能在火災發展初期撲滅火災,減少火災損失,保證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消防隊的及時到達火災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勢發展也是減少火災損失的有效途徑之一。另外,對飯店內部的點火源及可燃物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也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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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廢舊物品回收業合法、有序經營,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的《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廢舊物品回收業,是指經營生產生活性廢舊物資、書刊和鎦金銀及其制品(包括廢液、廢渣、廢料)、珠寶、文物及經營信托寄賣的行業。

第三條凡在我市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店、站、門市部(以下統稱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和流動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業戶,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距離鐵路線不少于2000米;

二、經營場所具有比較完善的安全防范設施,具備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閉式圍墻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儲藏場所,儲藏紙張等易燃品還應具有封閉式倉庫;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從業人員必須依法經營。

第五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達到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經營、儲藏場所必須達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必須配備齊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六、廢舊物品應分類堆放,堆場、堆垛、明火或散發明火地點相互之間應保持相應的防火距離。

第六條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經營廢舊物品回收網點的單位和個人,由其行業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出具證明,持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二、從事流動廢舊物品回收業的人員,本地的常住人口應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外地的暫住人口應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現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登記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證照齊全方可從業。從業時要配帶胸卡并攜帶有關證、照。

第七條經審批合格允許開業的廢舊物品回收業網點和流動廢舊物品回收人員,因故停業、歇業、轉業或變更營業名稱、經營項目和法人代表的,均須向原批準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遷移經營地址的必須向有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對其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繼續營業,對不符合條件或拒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對經營地點設在居民區內或影響環境達不到環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八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要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

第九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禁止經營下列物品及相關規定不許收購的物品:

槍支、彈藥、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污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內部和保密文件(定點收購部門除外);鐵路、石油、電業、郵電、城市公共設施等專用器材和軍用器材。

第十條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并如實進行登記。

任何廢舊物品回收業經營網點和經營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收購報廢機動車。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窩贓、銷贓;必須按規定的收購范圍、從事營業活動。

第十二條廢舊物品回收業從業人員發現經營對象有下列情況,要采取措施嚴密控制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所持證件系涂改、偽造和冒名頂替的;

二、與通緝、通報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

三、出售的物品來源可疑或與通報的物品相似的;

四、形跡可疑的;

五、有關部門另外做出要求的。

第十三條凡屬收購公安機關查尋的贓物、罪證的,其違規收購物品或銷售違規收購物品所得物款,一律由公安機關收繳,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警告、沒收其全部非法收購的廢舊物資及非法收入、罰款、取締等處罰。

二、違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條的,有關部門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對屢教不改的,要依法取締其營業資格。對明知是搶劫、盜竊的物資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仍然收購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的管理,對未經登記或不佩戴胸卡的從業人員,發現后立即取締,禁止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到居民住宅區內鳴鑼收購,影響居民工作和休息。

第十六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從即日起執行。

篇10

一、督查目的

通過開展專項行動,全面推動鄉鎮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切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落實隱患的治理措施和重大危險源的分級監控措施;強化安全生產監管,完善事故應急救援機制,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促進我縣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二、組織形式和督點

此次專項行動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鄉鎮政府分別組織實施,采取企業自查、部門抽查、綜合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縣級督查由縣政府牽頭,縣安委會具體實施,負責對各鄉鎮及重點行業(領域)進行督查,其中對鄉鎮和重點行業領域的督查面不少于1/2,省市掛牌的重點隱患督查要達到100%;鄉鎮級督查由各鄉鎮政府具體實施,負責對本鄉鎮范圍內所有行業和企業進行全面督查。

縣級督查的組織形式和督點如下:

(一)在建工程督查組。組長:張榮貴,組員:縣安監局、建設局、交通局、消防大隊主要領導,由縣安委辦牽頭組織實施。督查內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水利和電力等工程建設預防坍塌、高處墜落、起重機械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隧道、高大橋梁及高邊坡等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預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等措施落實情況;安全帽、安全帶和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查驗、使用情況。督點鄉鎮:安文鎮。

(二)危險化學品行業督查組。組長:程天云,組員:縣安監局、供電局、交通局、消防大隊分管領導,由縣安監局牽頭組織實施。督查內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換況;貫徹落實"三同時"制度情況;企業工藝管理、設備管理、儀表聯鎖管理等情況;企業特殊作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安全管理情況;企業開、停車安全管理情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的措施落實情況;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情況;推進安全標準化工作情況;隱患排查治理具體方案的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演練情況;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化工企業搬遷工作進展情況;劇、易制的安全管理情況。督點鄉鎮:仁川鎮。

(三)礦山、地質災害督查組。組長:葉順清,組員:縣國土局、安監局、人勞社保局、環保局、公安局分管領導,由縣國土局牽頭組織實施。督查內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換發工作情況;貫徹落實"三同時"制度情況;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以及打擊非法開采、超層越界情況;露天礦山中深孔爆破技術實施情況;推進安全標準化工作情況;礦山安全隱患、地質災害隱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相關預報、預警和預防機制,應急救援部門協調機制建設情況,及當地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建設情況;應急管理和指揮機構、人員、職責的落實情況;應急救援骨干隊伍建設及救援裝備情況;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督點鄉鎮:深澤鄉。

(四)消防安全督查組。組長:江棟,組員:縣公安局、經貿局、教育局、工商局、消防大隊分管領導,由縣公安局牽頭組織實施。督查內容: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三合一"場所、小旅館、文物古建筑及寺廟等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及落實情況;單位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建筑之間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區設置情況;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和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及消火栓系統運行情況;電氣線路敷設以及電氣設備安全狀況;經營性場所室內裝飾材料防火性能情況;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場所設置位置情況;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情況;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的質量情況。督點鄉鎮:方前鎮。

(五)道路交通督查組。組長:陳劍波,組員:縣交通局、安監局、農業局、教育局、交警大隊分管領導,由縣交通局牽頭組織實施。督查內容:打擊超速、超員、超載、貨運車輛違法載人、疲勞駕駛、酒后駕駛等易導致群死群傷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情況;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和客運站的安全監管情況;臨水、臨崖、高落差危險路段的排查治理和養護維修作業安全措施、交通疏導和施工安全監管的情況;"黑點黑段"的整治落實情況;危橋拆建的資格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的安全責任制度及安全監管措施的落實情況。督點鄉鎮:大盤鎮。

(六)特種設備督查組。組長:盧關榮,組員:縣質監局、經貿局、旅游局、衛生局分管領導,由縣質監局牽頭組織實施。督查內容: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和日常維修保養情況;作業人員按規定持有有效證件情況;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檢驗(校驗)情況;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重點檢查人員密集場所、電梯、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情況;重點行業(領域)的危化品壓力容器、鍋爐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情況。旅行社、星級飯店、旅游景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規章制度建立及安全培訓教育情況;應急救援預案的制訂及演練情況;星級飯店的消防設施運行情況;疏散通道的暢通情況;室外廣告牌的安全情況;旅行用車的安全狀況及駕駛員的配備情況;游樂設施運行的安全情況。督點鄉鎮:冷水鎮。

(七)水利水電督查組。組長:陳海明,組員:縣水務局、安監局、供電局、農業局分管領導,由縣水務局牽頭組織實施。督查內容: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安全管理情況;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庫運行安全管理的情況;農村水電站、電網、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違規水電站的清查整改情況;河道違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況;水文測驗、水利工程勘測等的安全管理情況。督點鄉鎮:尖山鎮。

(八)學校、醫院督查組。組長:潘麗霞,組員:縣教育局、衛生局、食藥監局、消防大隊分管領導,由縣教育局牽頭組織實施。督查內容:中小學校:安全制度的修訂及落實情況;學生接送車的安全管理情況;食品、飲用水的安全情況;傳染病的防控情況;校舍及教學設施的安全情況;學校周邊環境的整治情況。醫院:災害事故應急預案的制訂、演練情況;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安全設施的運行情況;放射源、有毒菌種的安全管理情況;毒、精、麻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情況;醫療廢物的處置情況。督點鄉鎮:玉山鎮。

(九)用電安全督查組。組長:程天云,組員:縣供電局、安監局、經貿局、消防大隊分管領導,由縣供電局牽頭組織實施。督查內容: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保證迎峰度夏電力安全情況;電力建設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機械設備損壞,保證電力施工安全情況;電網主要輸變電設施和發電廠主機設備、特種設備的安全情況;網絡與信息安全及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情況。督點鄉鎮:雙溪鄉。

三、督查方法

(一)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全面聽取所在地鄉鎮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的工作匯報,認真查閱相關文件、記錄及資料。

(二)選取重點,實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大隱患,特別要對事故多發的區域、發生過事故的企業或隱患未予整改的單位強化督查、抽查。通過實地檢查,真正掌握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隱患排查工作的實情。

(三)及時反饋,抓好整改。對督查中發現較大安全隱患而在排查工作中未排查出或未列入治理的,要及時向被督查的鄉鎮、部門單位、企業反饋督查意見,并統一以縣安委會隱患整改督查令的形式,限期整改落實,消除事故隱患。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這次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時間長、范圍廣、要求高。縣、鄉兩級督查組要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實增強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周密組織實施,務求取得實效。縣級各督查組、鄉鎮督查組督查方案于月日前報送縣安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