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跡保護的建議范文
時間:2023-12-28 17:50:0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文物古跡保護的建議,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當今世界的許多國家,維護城市的歷史風貌,保護文化遺產,不但已成共識,而且成為法律。1834年,希臘有了第一部保護古跡的法律。這是國際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上的文物保護國家立法。1840年,法國公布了首批保護建筑567棟,1887年通過了第一部歷史建筑保護法,首次規定了保護文物建筑是公共事業,政府應該干預。俄羅斯圣彼得堡法律規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準拆。盡管內部可以進行現代化裝修,但外觀不許作一絲一毫改變。20世紀60-70年代,世界范圍內形成了一個保護文物古跡及其環境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國際組織在此期間通過了一系列和建議,確定保護的原則,推廣先進方法,協調各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通過的主要文件有《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1964年5月,簡稱《威尼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年11月)、《關于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1976年11月,簡稱《內羅畢建議》)、《保護歷史城鎮和地區的國際》(1987年10月,簡稱《華盛頓》)、《關于真實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
《威尼斯》是關于古跡保護的第一個國際,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它連同《奈良文件》闡述了對文物古跡的保護原則和方法,概括地說有以下幾點:(1)真實性原則。要保存歷史遺留的原物,修復要以歷史真實性和可靠文獻為依據,對遺址保護其完整性,用正確的方式清理開放。(2)可識別的原則。修補要整體和諧又要有所區別,不可以假亂真。(3)要保護文物古跡在各個時期的疊加物,它們都保存著歷史的痕跡,保存了歷史的信息。(4)完整性原則。連同環境一體保護,古跡的保護包含著它所處的環境,除非有特殊的情況,一般不得遷移。
《內羅畢建議》和《華盛頓》是針對歷史地段保護的,它們的制定有其歷史背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經濟復蘇時期,大量人口涌入城市,需要大規模地建設住宅,當時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區,拓寬馬路,蓋起新樓房。但是不久人們發現,這樣做的結果是建筑改善了,歷史環境卻被破壞了,城鎮的歷史聯系被割斷,特色在消失。人們意識到,除了保護文物建筑之外,還應保存一些成片的歷史街區,保留城鎮的歷史記憶,保持城鎮歷史的連續性。在歷史街區內,單看這里的每棟建筑,其價值可能尚不足以作為文物加以保護,但它們加在一起形成的整體面貌卻能反映出城鎮歷史風貌的特點,從而使價值得到了升華,所以有保護的必要。
1987年通過的《華盛頓》總結了各國的作法與經驗,歸納了保護歷史地段共同性的問題。文件列舉了歷史地段應該保護的內容:(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間形式;(2)建筑物和綠化、曠地的空間關系;(3)歷史性建筑的內外面貌,包括體量、形式、建筑風格、材料、色彩、建筑裝飾等;(4)地段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包括與自然和人工環境的關系;(5)該地段歷史上的功能和作用。從這些內容看,歷史地段保護更關心的是外部的環境,強調保護延續這里人的生活。所以,關于保護的原則和方法,文件強調要鼓勵居民積極參與;要精心建設和改善地段內的基礎設施,改善居民住房條件,適應現代化生活的需要;要控制汽車交通,在城市中拓寬汽車干道時,不得穿越歷史地段;要有計劃的建設停車場,并注意不得破壞歷史建筑和其周邊環境;在歷史地段安排新建筑的功能要符合傳統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現代建筑,但新的建筑在布局、體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與傳統特色相協調。
篇2
在這次培訓中我們共走訪了二十多個城市,進行了十余次專題講座及交流,特別是通過對具有典型特色的海德堡、威瑪、波茨坦、巴黎、富爾達等城市的重點考察和學習,使我們對歐洲古城保護工作的發展歷史及工作現狀有了初步的認識,使我們親身感受到歐洲各國對古城保護工作的重視及工作展開的深入細致。現將此次培訓考察所獲知識及感受體會作一簡要整理,從而對我們今后所進行的城市規劃、古城保護、城市設計工作有很大的幫助。
二、古城保護工作的歷史及發展變化
1.近代文物保護及修復工作
歐洲的古城保護工作普遍開始于19世紀初,當時的所謂保護工作主要是對舊有文物的保護與修復工作,人們理論上追求"修舊如舊",追求"風格復原"。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為追求純粹的形式統一而隨自己的主觀意愿將破舊的建筑進行整修,成為一種對舊建筑的改造。當時對許多中世紀的教堂進行了這種類似"破壞"的改建。
到19世紀后半葉至20世紀初,人們對文物保護和修復工作的認識和實踐都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人們開始認識到對古跡的主要工作應是保護、加固而不是修復工作,任何對古跡文物進行的建設都應以考古的證據為依據,而新添的部分必須與原跡有所區別。
例如在德國,通過模仿古代風格樣式來完成古建或使其"完美"的做法一直從19世紀初延續到20世紀,在當時的德國文物工作者看來,這才是風格"純正"的修復方式。但在1900年前后,有人提議要修復建于1556~1563年的海德堡城堡內的奧特·享利希宮,而反對派認為用當代技術模仿古代風格的任何做法總會露出破綻,對古建筑只能稍事修理或干脆保持現狀。反對派的最終勝利標志著保護思想上的一個重大轉變。
2.現代古城保護工作
現代古城保護和修復工作的基本理論和原則的確立是從19世紀30年代開始的,是伴隨著一系列國際法規公約的產生而展開和深入的。
1933年8月,國際現代建筑協會通過的《雅典》最早提到有歷史價值的建筑和地段的保護問題。它指出,有歷史價值的古建筑均應妥為保存,不可加以破壞。同時指出①應保護真能代表某一時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興趣,可以教育人民者;②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③在所有可能條件下,將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筑區,并使交通不增加擁擠,亦不公文寫作首選網站--公文網使妨礙城市有機的新發展。同時對在古建筑附近的貧民窟,如作有計劃的清除后,既可改善附近住宅區的生活環境,并保護該地區居民的健康。
二次大戰后,針對戰后重建問題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倡導下,先后成立了國際文物工作者理事會(簡稱ICOM)及保護和修復文物國際研究中心(簡稱ICCROM)。
1964年ICOM在威尼斯召開會議通過了《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即著名的《威尼斯》提出以下一些重要概念,使古跡保護工作更上一個新的臺階,并促成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世界范圍內城市歷史建筑和遺產保護的國際潮流的出現。
①歷史古跡的概念不僅包括單個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從中找出一種獨特的文明、一種有意義的發展或一個歷史事件見證的城市或鄉村環境。這不僅適用于偉大的藝術作品,而且還適用于隨時光的流逝而獲得文化意義的過去一些較為樸實的藝術品。
②古跡的保護至關重要的一點在于日常維護,保護與修復的目的旨在把它們既作為歷史見證,又作為藝術品予以保護。為社會公用之目的的使用古跡永遠有利于古跡的保護。
③古跡的保護包含著對一定規模環境的保護。古跡不能與其所見證的歷史和其產生的環境分離。
④修復過程是高度專業性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跡的美學和歷史價值,應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確鑿文獻為依據。
⑤各個時代為一古跡之建筑物所做的正當貢獻必須予以尊重,修復的目的不是追求風格的統一。預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
1972年11月,聯合國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并于1976年成立"世界遺產委員會"、"世界遺產資金會",力求把各國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工作國際化。
1976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內羅畢召開的第十九次大會上正式提出保護城市的歷史地段的問題,并通過了《關于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即《內羅畢建議》,針對歷史地區在人類歷史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在當代建設中遭受破壞的現狀提出了以下一系列的保護建議。
①首先特別強調歷史地區的重要概念:"歷史和建筑(包括本地的)地區"系指包含考古和古生物遺址的任何建筑群、構筑物和空曠地,它們構成城鄉環境中的人類居住地,從考古、建筑、史前史、歷史、藝術和社會文化的角度看,其凝聚力和價值已得到認可。在這些性質各異的地區中,可特別劃分為以下各類:史前遺址、歷史城鎮、老城區、老村莊、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跡群。
②歷史地區及其環境應被視為不可替代的世界遺產的組成部分。國家和公民應把保護該遺產并使之與我們時代的社會生活融為一體作為自己的義務。
③每一歷史地區及其周圍環境應從整體上視為一個相互聯系的統一體,其協調及特性取決于它的各組成部分的聯合,這些組成部分包括人類活動、建筑物、空間結構及周圍環境。
④歷史地區及其周圍環境應得到積極的保護,使之免受各種損壞。
⑤在建筑物規模、密度大量增加的現代城市化情況下,建筑師及規劃者應謹慎從事,以確保古跡和歷史區的景色不致遭到破壞,并確保歷史地區與當代生活和諧一致。
⑥在單一化的今天,保護歷史地區對維護和發展國家的文化和社會價值作出突出貢獻,也有助于從建筑上豐富世界文化遺產。
《內羅畢建議》還從立法行政、技術、經濟和社會各方面提出具體保護措施,同時就研究、教育、信息、國際合作提出相應建議。
1977年12月,一些規劃師共同簽署了《馬丘比丘》,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城市的個性和特性取決于城市的體型結構和社會特征,因此不僅要保存和維護好城市的歷史遺址和古跡,而且還要繼承一般的文化傳統。一切有價值的說明社會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須保護起來。
②保護、恢復和重新使用現有歷史遺址和古建筑必須同城市建設過程結合起來,以保證這些文物具有經濟意義并繼續具有生命力。
③在考慮再生和更新歷史地區的過程中,應把優秀設計質量的當代建筑包括在內。
1979年,華沙會議推動了文物建筑的普查、立檔、登記工作。
1987年10月,在國際文物建筑和歷史地段理事會上通過《保護歷史城鎮和城區》即《華盛頓》,它是《威尼斯》的補充,規定了保護歷史城鎮和城區的原則、目標和方法。
①應將歷史城鎮和歷史地區的保護成為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組成部分,并列入各級城市及地區規劃。
②保護的內容應為歷史城鎮和城區的特征及表現這些特征的物質、精神組成部分。包括街道格局、建筑與綠地及空地的關系、建筑本身的規模、風格、材料、色彩等等。
③居民的參與對保護規劃的成功起著重大作用,應加以鼓勵。保護規劃應得到該歷史地區居民的支持。
④歷史城鎮和地區的保護需要認真、謹慎以及系統的方法和學科。
⑤日常維護對有效地保護歷史城鎮和城區至關重要。
⑥新的功能應與歷史城鎮及城區的特征相適應。為適應現代生活需要,仔細增添新的功能及改進公共設施。
隨著這一系列國際法規的頒布和推廣、歐洲古城保護工作穩步深入發展,各個國家和城市的文物古跡及古城保護工作均普遍走過了一個由單體保護單體及周圍環境的統一保護歷史地區的整體保護的發展過程,保護的內容也由僅保護宏偉的皇宮、教堂等特殊建筑發展到保護那些所有能夠表現歷史的進步、城市的發展的地區及建筑物、構筑物,如城市普通居住區、商業區、橋梁,以至工業區、工業廠房及倉庫。總之,保護的內容在日益豐富,保護的手法普遍趨向于整體化。
三、古城保護方法
在歐洲各個國家和城市特別是那些有悠久歷史的古老城市對其古城及文物的保護工作都極為重視,要根據各自城市的不同特點,制定各具特色的古城保護計劃,確立不同的保護方法。下面僅以我們走訪的幾個典型城市的實例加以說明。
1.區域的保護方法
為保護古城的環境和特色,要從城市所處的更大區域范圍進行分析研究,統一規劃布局。
海德堡是位于法蘭克福南部的內卡河邊的一座古城,城市歷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洪荒時代,十四世紀這里曾是歐洲文化中心之一,創建有德國最古老的海德堡大學。海德堡二戰時期沒有遭到轟炸,現在的老城城市面貌形成于18世紀。海德堡現有15萬人,其中1.6萬居住在老城區,是著名的旅游城市及大學城。
當地規劃部門制定了一系列城市規劃及古城保護規劃,全區域性地對老城進行保護。
①與其西北部的曼海姆市一起制定《曼海姆與海德堡共同發展計劃》,區域人口70萬,共分為16個居民點,從工業布局、區域交通等方面疏解海德堡市的壓力,減緩海德堡市的現代城市有障古城功能的擴展。
②在海德堡老城東部為森林茂密的山區,為保證老城的良好環境,規劃規定在老城東部一律不得建設,保持著原始的自然狀態。自東而來的內卡河峽谷為老城區帶來了新鮮的空氣,也保證了老城與自然的良好協調關系。
③在海德堡市本身的城市用地發展計劃中將城市發展區劃定在老城區的西部、即老城的下水下風位置,新的城市建設包括新的居住區及古老海德堡大學的新擴充均位于這一區域內,且城市形態為與老城垂直的南北方向,這樣就保證了老城的規模及城市基本形態的保護。這實際是一種通過建設新城以保護舊城的方法。
2.城市整體的保護
對于象巴黎、海德堡這樣的完整古城,即制定全城的保護計劃。
巴黎是悠久的歷史古城又是世界大都會,巴黎城區占地面108平方公里,人口215萬,分為20個區。經調查巴黎城80%的地區均為歷史保護范圍,因此制定了全城性的保護規劃。
①首先如海德堡一樣制定了一個建設新城保護舊城的計劃,即在巴黎西部建設德方斯新區,使巴黎的現代金融設施、高層建筑向那里集中,以保證舊城范圍內不作高密度、大體量、大規模的開發,從總體上保護舊城。
②將巴黎全市劃分為67000個地塊,規劃部門規定無論進行任何改造,地塊的外部邊界及景觀不得改變,這樣就保證了城市街道格局的穩定,保護了整個城市的城市格局及景觀形象,突出了城市的幾條景觀軸線。
③對巴黎全城進行限高規劃。1977年頒布的法律規定,巴黎以巴黎圣母院為中心向城市邊緣,作由低向高的錐狀高度限制,其中中心區限高為12米,外部最高處為37米,使巴黎的空間尺度及城市天際線均可保持傳統的形象。
④在巴黎城區的任何建設均必須符合規劃意圖,必須作到與古城環境的良好結合。
3.片區保護
對于那些歷史遺跡豐富的古城,劃出在城市中具有代表性的、古跡豐富的街區進行重點保護,對維護古城的風貌、格局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
威瑪是一座1100年歷史的古城,曾經作為德國的文化中心,歌德、席勒、巴赫均在此生活過。其現狀人口6萬,有音樂學院和包豪斯藝術大學兩座著名學府,是一個旅游城市。威瑪老城古色古香,文物古跡比比皆是,全城共有800個文物保護點。為保護這座歷史名城,除明確各古跡點范圍之外,在全城劃出火車站地區、中心城區、城市南部三片重點保護區,三片保護區的總面積大約占全城總面積的30%。其中,中心城區保護區的面積為90公頃。這三片劃出的重點保護區充分體現著威瑪的歷史及城市建設特色,因此對其中的街道、建筑均要特別加以保護,任何改造重建均要以歷史為依據,要與傳統的形式、環境相協調。
4.主要城市特色保護
對于城市別有特色的內容加以特別重點保護,使城市特色更為突出。
漢堡是德國第二大城市,是一個現代化的大港口,人口170萬,全市分7個區。在其市中心區古城保護工作中,特別強調對圣米歇爾大教堂等五個大教堂尖塔所形成的城市天際線的保護,對新建建筑體量的控制成為其古城保護工作的重點。法律明確規定在市中心不得建高樓,所有建筑的高度必須低于這五座教堂的尖塔,促使從阿爾斯特湖邊向南望去,聳立天空的五個教堂塔尖成為漢堡一景,也成為這一古城的一大特色。
5.對文物分等定級、重點保護
古跡的分級保護是古城保護的一種重要方法。對城市中的古跡劃分等級,再根據其等級制定不同的保護政策,有利于突出保護重點,有利于古城保護及城市建設的協調發展。
海德堡老城雖然確立了全城保護的政策,但對其的建筑也分為三級進行保護。
①有價值的建筑:對其外墻、屋頂、結構、內部裝修……均要保護。
②中等價值的:主要對其外觀進行保護。
③價值較小的:可進行適當改造,但其尺度、外觀、材料要與周圍環境協調。
四、文物古跡保護方法
1.五種基本方法
根據威瑪包豪斯大學維爾特教授的介紹,在德國文物的保護維修方法共分以下五種:
①保存現狀的方法:維持古跡的原貌,主要進行日常的維護保養工作。
②按原貌對已損壞建筑的修復與重建,即所謂修舊如舊的方法。
③為使文物保存下去并保持活力,對文物進行必要的功能改造,增加現代必須之功能的作法。如為古跡增加采暖、照明設施及消防樓梯……。
④將文物古跡搬遷至使其更易于保護或更易于展示的環境中,又可分為整體搬遷和拆零搬遷兩種。
⑤復制對已損毀喪失的古跡,根據歷史舊貌整棟重建的方法。
通過我們在各個城市的考察發現,近年來第①~③種方法比較常用,而第④種和第⑤種方法使用的較少,在必須使用時也往往比較謹慎。
2.文物的新舊結合
為使文物古跡適應現代生活,重新煥發出生命力,就有必要對文物古跡進行必要的改造,增加新的現代功能設施;而文物古跡也只有在現代的使用中才能得到真正的有效保護,才能充分展現其永久的魅力。
貝聿明對巴黎盧浮宮的改造,使盧浮宮作為博物展覽空間的功能流線更為合理,無論玻璃金字塔與古老盧浮宮的外觀結合,還是玻璃金字塔所創造的明亮通透的室內大廳的實地觀感都是那樣完美,真正使文物古跡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并展現了它的永恒魅力。
柏林國會大廈的改造是在古建筑國會大廈的中間增加了一個巨大的玻璃穹頂。這個玻璃穹頂不僅與古建筑精美結合,而且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生態原理創造出巨大、舒適的會議空間、參觀大廳……。
在科隆,其文物局和規劃局局長為我們專門介紹了他們對一個二戰時期因轟炸而遭到毀壞的古跡的改造。他們使新建的部分與舊建筑的遺跡結合在一起,人們在享受現代生活的同時,時時會看到歷史留給我們的過去,在舊與新、過去與現在的時空轉換中,讓人得到心靈的振憾,產生一種美感。過去的歷史,現在也是歷史,未來也終將成為歷史。
3.文物構件的利用
利用已損毀或實在無法再繼續保留的建筑的一部分,運用到現代建筑設計中或用于現代街道建設,使城市時刻、點滴向我們展現著歷史的積淀。
在柏林革命廣場旁的原民德中央委員會大樓其大門即利用的是二戰時炸毀的原德國舊皇宮的大門,民族的歷史隱約其中。
在科隆的一幢現代重建建筑中主要立面已采用了現代手法,而將原建筑僅存下來的一部分嵌入其中。
在布魯塞爾,為保護傳統的街道景觀形象,許多現實已無法繼續保存的古建筑拆毀重建時,特意將沿街立面保留下來,再與新建筑結合在一起。
五、古城保護及文物保護的推進
為推進古城保護和文物保護工作,歐洲各國家各城市采取了各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1.政府行政手段
海德堡老城自60、70年代以來城市面貌面臨著嚴重的問題。年輕人為尋找新的工作機會,紛紛離開老城,老城日益衰敗。由于土地私有化及人口老齡化的因素,人們無心對自身所擁有的古建進行維修。自1975年開始,政府開始啟動一項舊城維修活動以恢復老城的活力,使其重新成為購物及居住的中心。其措施是由政府收購那些得不到修繕的房屋,經維修改善后再出租給個人使用。在維修過程中對老城的每一幢建筑無論新、舊皆受到保護,保護其外觀形象、內部維修……,對那些實在難以保護的可拆除重建,但其尺寸、外觀、材料……都要與周圍環境相協調。自1975年起至今,政府已完成了老城2/3部分的維修,預計再有7~8年即可全部完成。通過這樣的維修,一方面保護了老城格局形象,同時帶來了游客、繁榮了商業、增加了稅收、吸引年輕人返回老城,使老城經濟重新繁榮。
2.經濟保障
古城保護工作必須有經濟保障才能得以順利進行。在德國,1972年議會通過的古城保護議案明確規定了古城保護的資金來源,即聯邦政府、州政府、城市政府各負擔文物維修資金的三分之一。這一般是指那些有重要價值又屬公共財物,即由公共組織占有的文物。而對那些由私人或企業占有的文物,各城市政府則主要采用各種稅收調節的方式來推動文物古跡的維修。如波斯坦市文物的擁有者可得到減免稅收(個人所得稅、地皮稅)的優惠,必要時(極少)政府可給占有者進行文物維修的費用,德國文物保護資金會也可供人們申請資助。
在巴黎,政府為文物占有者維修提供優惠代款,提供臨時周轉用房,同時成立咨詢機構幫助提供免費的設計咨詢,以幫助政府實現其保護和規劃的意圖。
3.公眾參與
在《華盛頓》中明確了歷史城鎮、歷史地區保護工作中公眾參與的必要性。歐洲國家各城市普遍重視古城保護、文物保護工作中市民力量的作用,往往通過積極主動、深入細致的工作,將政府對古城文物的保護意圖、工作計劃、保護方法等宣傳到市民中,促使市民主動工作與政府共同實現古城保護的目標。
德國波斯坦是位于柏林西南、擁有千年歷史的小城,城市人口14萬。它是勃蘭登堡州的首府及文化中心,也是一個著名的旅游城市。其城市的文物管理部門即通過以下一系列手段將其城市古跡保護意圖宣傳至市民當中,促使市民主動參與工作。
①文物部門印制波斯坦文物保護名錄,上列全市所有的2萬多處文物,每隔幾年更新一次,并向每位市民免費發放。
②文物部門印制介紹文物申請工作程序、文物修繕公司、文物保護法、文物單位減免稅收知識……的小冊子,免費向每一位文物擁有者發放。
③文物部門向文物擁有者免費發放介紹如何對文物進行細部維修(如窗、門的作法,墻面作法、屋頂作法)的小冊子,宣傳文物維修方法。
這樣市民就可以主動按照政府的宣傳積極參與到城市的古跡保護工作之中。
4.人才培養
古城保護、文物保護、維修工作的深入展開,必然需要大量專業人才。在德國,這種人才的培養也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
首先是學校教育。在包豪斯大學的高年級的課程設置中有專門的文物評價課程、文物保護課程等,學生在學校既可學習文物歷史發展情況、文物現存的形式與結構、如何評價文物,又可學習各種文物維修方法。
其次是專業培訓。在德國的教育體系中,專業的職業培訓是其教育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全德國共有四個專門進行古建維修、古跡保護方面技術培訓的場所。其中位于黑森州富爾達的州文物保護委員會所辦的培訓學校即是其中著名的一個。凡建筑師工作三年后可來此進行專門的古建修復培訓,培訓結束通過考試,即可得到工商局承認的資格證書,證明此人有對古建筑進行修建的資格。在這里學生們可系統地學到木工制作、石膏拉模、雕塑、繪畫等傳統工藝,學習傳統材料的運用手法,學習損毀的古建修復方法等。沒有經過這種正統的專業培訓的人是不能進行古跡維修的,這就保證了古跡維修工作的基本質量。
六、幾點感受和體會
1.在歐洲,古城保護、古跡保護修復工作經過一百多年來的逐步發展,已形成一個從法律、行政、經濟、工作程序、工作方法成系統、成體系的工作,工作的細致與深入需要我們從各個方面努力學習。
2.文物古跡只有融入現代的生活,使其得到現代的利用才能煥發其活力,也才是對古跡真正意義上的有效保護。這種利用有可能是實用型的,也可能是精神上的。
3.文物古跡、歷史地區對形成各個城市的城市特色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現代的城市設計中如何充分利用和發揮這些文物古跡、歷史地區的作用,對建設適宜現代人生活的優美而有魅力、有特色的城市十分重要。
篇3
【關鍵詞】遺址;遺址區;周邊環境;協調
【正文】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遺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考古保護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外圍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但這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3、正確處理遺址本體風貌與周邊環境相一致相協調的關系,即就是在遺址本體保護方面貫徹相關國際公約原址性、原真性保護的基本原則,同時在周邊區域的發展保護過程中要注意新發展區域應當在綠化、色彩及建筑物風格、高度、距離等方面與遺址本體的風貌相協調,減少強烈反差的建筑或環境風格對遺址區內整體風貌的破壞。
篇4
關鍵詞:古城保護;歷史街區;歷史文化名城
中圖分類號:G623.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引言
蘇州有著2500多年的歷史,歷盡滄桑,幾經興衰,如今,不僅依然保持了“河街相鄰、水陸并行”的雙棋盤格局,“小橋、流水、人家”的特有風貌,而且,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還煥發了新的生機和活力。20多年來,蘇州成功實施了“保護古城,發展新區”的城市發展戰略,城內所留存的歷史街區成為城市中最具魅力和發展潛力的重要區域,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工作進人了新的。
1 平江歷史文化保護街區的基本情況
1.1 街區基本情況
平江歷史街區位于蘇州古城東北隅,面積約116.5公頃,是蘇州現存最典型、最完整的古城歷史文化保護區,至今保持著路河并行的雙棋盤城市格局,保留著小橋、流水、人家以及幽深古巷的江南水城特色。內有世界文化遺產1座—藕園,文化保護單位9處,控保建筑43處,以及為數眾多的古建筑、古橋、古井、古樹、古牌坊,至今還保留著古城墻遺址。
1.2 保護建設歷程
1986年蘇州古城區保護詳細性規劃;
1997年完成平江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規;
1997年蘇州市的古城區的控制性規劃,建設部優秀規劃一等獎;
2002年蘇州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平江路風貌保護與環境整治工程作為平江歷史街區保護整治工程的先導性試驗工程;
2003年重新修訂街區保護規劃,開始平江路的整治修建設計;
2004年5月,街區內最重要的一條歷史街道──平江路完成保護與整治工程;
2004年6月蘇州召開世界遺產大會期間,國際專家對平江路的保護方法和實施模式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2005年蘇州平江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文化遺產保護榮譽獎。
2 蘇州古城保護和平江歷史文化保護街區的成功經驗
2.1 保護古城的有力措施
2.1.1 保護古城風貌,建設現代化新區
歷史街區的保護與城市發展之間不是相互割裂,更不是相互對立的,而是有機關聯、相得益彰的。進入2000年以來,蘇州城市經濟發展迅猛,社會經濟綜合實力大大增強;政府致力于增強新區服務功能,提高基礎設施水平,加強生態環境整治等一系列治本措施,為古城保護理順了內外部關系,把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推向了新的并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2.1.2 精心改造舊街坊,激活古城記憶
為了便于有計劃地實施古城保護與更新,根據古城內街道、河流的自然走向,確立了“重點保護、合理保留、普遍改善、局部改造”的方針。這些年,蘇州還本著“修舊如舊”的原則,投放大量資金,對市內的園林及其他文物單位也都作了大量的維修。大至整體布局,小至地面鋪設,都依據歷史原樣進行修復,保證了文物的真實性。
2.2規劃編制的新探索
2.2.1規劃框架構建
在城市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歷史街區保護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一是城市土地緊缺,濫用很難控制。二是利益主體多元,各方利益很難平衡。三是拆遷安置的矛盾,很難協調。這些問題給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帶來了新的課題,保護規劃作為一種特殊的發展規劃,它既要保證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環境作為脆弱的、不可再生的社會共有資源在法律框架下得以保護,又要鼓勵在不確定的市場條件下各種有利于街區發展的可能。因此,在城市經濟背景下保護規劃要更具有嚴肅性、規范性、引導性和操作性。
完整而有效的規劃應該包括規劃研究、規劃編制、規劃實施、規劃管理這幾個過程,平江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貫穿全部這些過程,建立了具有城市遺產保護自身特點的歷史文化研究、現狀綜合調查、保護發展規劃和及時的規劃實施反饋四個層面的工作框架。
2.2.2建筑風貌保護
對歷史建筑,要堅持“最大程度的保護,最小程度的限制”的原則,即首先要積極保護,不能棄置不理,更不允許大規模的成片拆除。同時,歷史建筑的保護要求不可能也不必要嚴格遵照文物古跡,歷史建筑數量眾多,類型豐富,現狀復雜,應該根據它的價值與現狀實施不同級別的保護措施,以寬容的態度探索多樣實效的保護方法,這對文物古跡的修繕也必將有所裨益。
2.2.3彈性用地控制
城市紫線的劃定體現了保護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在不確定的市場條件下,規劃在土地使用調整上,更多要為街區的未來發展留有空間上的余地和功能上的彈性。
一是文物古跡用地。規劃將現有各種使用性質的文物古跡統一劃歸文物古跡用地,目的在于強化文物古跡的重要性。優先恢復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寺觀、會館、園林等,對于現有居住功能的文物古跡,除了保持居住功能外,只要是符合其歷史文化內涵,不破壞原有建筑特色和環境的所有使用功能都應鼓勵,如作為文化展示、旅游休閑、社區服務等。
二是規劃新提出“更新發展用地”。更新發展用地目的在于通過地塊更新為街區保護提供后備拓展空間,不規定其具體用地性質,只提供用地兼容性和規劃要點,為不可預測的未來留有余地。
2.3規劃實施的新機制
歷史街區保護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工作,規劃編制的完成不是街區保護的終極,從某種意義上講,規劃實施及后續管理才是街區保護的真正開始。平江歷史街區在規劃實施過程中,積極探索街區保護的經驗和方法,正確處理政府意志、專家意見、社會意愿三者的關系,促進形成政府理性執政、專家科學指導、社會廣泛參與的多方合作機制。
2.3.1政府的理性執政與主導
政府執政,需要妥善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平衡各種關系。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是公益,而非開發。政府理應是歷史街區保護的主要責任者。平江歷史街區的規劃實施,按照“政府推動、市場運作、政策扶持、部門支持”的模式進行。由政府成立項目公司,負責實施工程的前期工作、地塊動遷、規劃設計、建設施工、招商引資、資金運籌等。在資金運作方面,既有政府投資,又積極吸納社會資金,同時將工程實施與招商引資有機結合,使工程能滾動推進,為實施工程提供資金保障。
2.3.2專家的科學規劃與指導
歷史街區保護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規劃在科學編制的基礎上,在實施階段為業主提供良好的咨詢指導服務,主要加強規劃與實施的技術銜接,定期對實施工程進行指導,尤其是對歷史建筑的修繕,一般意義的施工圖紙并不適合,對建筑構件的保留、替換、修補等往往需要邊施工邊調整邊處理。因此,規劃是現場式的設計與推敲,跟蹤式的服務與指導。
2.3.3社會的廣泛參與與理解
歷史街區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只有政府意志是不夠的,還要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強化全民保護意識,居民是街區真正的主人。規劃在編制階段即開始鼓勵公眾參與,及時反映和聽取社會各階層關于街區保護與發展的建議。在規劃實施中,建筑的保護與整治工程采取公示方式,既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利益不受損害,又有利于街區保護的順利實施。
3 結語
歷史街區保護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工作,規劃編制的完成不是街區保護的終極,從某種意義上講,規劃實施及后續管理才是街區保護的真正開始。規劃實施是歷史街區保護的難點與重點所在,既要面對物質空間環境保護與修復的種種技術層面的問題,又要面對拆遷安置、功能調整等政策經營層面的問題。
歷史街區的發展不僅指歷史風貌的保護,物質環境的改善,還包括產業經濟的繁榮,社會結構的穩定,傳統文化的傳承等。歷史街區保護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和條件,只有將其納入到城市整體發展戰略層面加以考慮,才能創造出歷史街區保護的最好機遇與條件。
參考文獻:
篇5
論文摘要 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瑰寶,作為不可再生資源,體現了一個國家、民族或群體的成就、價值和信仰,其歷史傳承性和不可復制性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因此,對于中國這樣一個文物資源豐富的國家,如何充分發揮政府應有作用,建立文物保護的有效法律機制,使文物保護工作得到應有的保障,則是當前值得深思的問題。本文通過分析我國現有法律對文物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就借鑒外國經驗,彌補文物保護法律空白制定、配套實施細則、強文化執法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了相關建議。
論文關鍵詞 文物 文物法律保護 中國
對具有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科學價值的歷史遺物采取一系列防止其損害的措施這個過程叫文物保護。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瑰寶,作為不可再生資源,其的歷史傳承性和不可復制性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以筆者所在的浙江省為例,浙江人文歷史久遠,文化底蘊深厚,文物資源豐富。這些文化遺產是浙江歷史的見證,也是建設文化強省,推動全省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支撐。在全省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下,該省對文物的保護、傳承、利用、投入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國前列。截止2011年底,該省入選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和急需保護項目共9項,位居全國各省份之首。但由于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文物逐漸走進了人們的視野,人們對于文物的文化歷史藝術價值的認識也越來越深刻,隨著收藏熱的升溫,文物收藏價值帶來的投資價值加劇了黑市文物價格的飆升,促使一些人鋌而走險,筆者所在縣檢察院僅2012年上半年就對6件盜竊文物案件提起公訴。此外,大規模的城鄉建設和基礎建設建設,導致破壞文物建筑、占壓大遺址、損毀古墓葬的現象時有發生,致使文物保護面臨新的課題。因此,梳理我國文物保護立法現狀,分析文物保護法律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文物保護法律的建議,對于中國這樣一個文物資源豐富且現實中遭受嚴重文物流失的國家來說龍為重要。
一、我國文物保護法律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對文物保護已超出了國家的界限,成為一項全球性事務。我國作為一個文物大國,積極參與了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制定了一系列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根據制定主體及適用范圍,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次:一是憲法中的相關規定;二是相關法律;三是行政法規;四是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五是權威部門的關于文物保護規定的文件,它們共同筑成了我國文物保護法律體系。結合近些年來文物保護法律在文物保護實踐中運行的情況和學術界對文物保護法律的理論研究,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文物保護法律體系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法律規定的內容缺失
我國文物保護法律多達40余項,但從實踐運行看,在文物保護的部分領域仍存在一些內容缺失、規定空白。我國在涉及文物保護的各種法律、規章、辦法中,只在《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中第27條涉及預防災害對文物毀損的原則性規定:預防災害侵襲。沒有任何實施細則。在汶川大地震后華東政法大學校長何勤華指出,在地震中和地震后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方面我國現有的法律還是一片空白。同樣,在文物保護規劃、文物影響評估、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大遺址保護與考古遺地公園建設、流失文物調查追索以及在列入文物保護名單后到省政府公布前這段時間文物保護單位如何執法等領域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立法空白。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要充分估計各類災害對文物古跡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訂應付突發災害的周密搶救方案。
(二)保護措施有待完善
我國現有文物保護法律規定過于空泛,缺乏必要的制裁機制和保障手段。如《文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以前很多建設單位都是國有企業,都是國家為文保事業出錢出力,現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私營建設單位越來越多,為了國家個人掏腰包顯然不容易了,何況還要忍受因延誤工期帶來的其他損失,所以當前在城鎮擴建、老舊街區改造、新區建設、新農村建設及其他基本建設工程中很多工地發現的墓葬,要么被偷盜一空,要么被一毀了之。還有如筆者所在縣2011年遇到的一棵古樹生長觸及電線案件:文物部門提出古樹作為文物保護本體,不能隨意砍伐;電力部門提出樹木生長已經觸及《電力法》規定的安全隱患范圍,必須砍掉。雙方都能拿出相關法律依據,“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最后導致事件擴大化。而現有法律對法人違法造成文物執法損壞、法律之間規定相互矛盾等問題缺少有效的懲罰和適用規定,使得法律規定內容在實踐中難以到位。
(三)文物行政執法亟待加強
據公安部門統計,近年來,文物遭破壞現象仍然嚴重,全國每年破獲文物犯罪案件約2000余起,且發案率呈上升趨勢。我國《文物保護法》第8條規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但實踐中,我國未設立文物警察,文物保護部門在面對形形式式的文物違法犯罪行為時無力及時采取強制措施給予制止,造成文物屢屢慘遭破壞。同時,一些政府部門之間缺乏溝通、人民群眾文保意識薄弱也使得文物執法艱難。
二、完善文物保護法律的建議
文物保護,功在當代,利在千秋。面臨我國文物保護的嚴峻形勢,筆者認為應通過完善文物保護法律體系,促進對文物的法律保護。
(一)借鑒外國經驗,彌補文物保護法律空白
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在完善文物保護法律的過程中必須引入先進的文物保護理念和科學的立法技術。各國的文物保護有不同的模式。就如日本,它就針對地震多況制定了周密的防范措施,它的文物大多都是用底座固定在柜子上的,即使柜子倒下來,文物也會沒有事。而且,日本的博物館抗震級別也非常高,通常會成為地震發生時人們的躲避之所。還有如埃塞俄比亞、埃及、秘魯等國,近來為了為追討流失文物可謂“不擇手段”,取得的碩果累累。鑒于此,我國應以汶川地震、2009年初在法國的獸首拍賣事件應對等為例,通過立法途徑,在中國如何在災害中對文物的保護、如何實施“準文物”的保護、流失文物調查追索等方面作出規定。總之,只有在先進的文物保護立法理念指導下,為斷彌補法律漏洞,形成完善的文物保護法律體系,才能實現文保護法律的威懾力,為文物保護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制定配套實施細則,增強文物保護法律的可操作性
法律要在文物保護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前提是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新修訂的《文物法》就地下文物歸屬、文物流通、文物經費以及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之間的關系有了更明確的規定,但法律客觀存在的滯后性決定了仍然存在有些法律條文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如各部門的職能界定模糊、執法尺度大、對文物保護點和文流通領域的規定甚少以及前文提到的《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第27條、《文物保護法》第31條等,這些都增強了執法難度,造成執法尷尬,甚至無法可依。因此,完善文物法律法規仍是當前主要任務,按通常的做法,應針對較為原則的法律條款,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來彌補法律法規中的不足,通過制定配套的實施細則來實現法律的可操作性。
篇6
關鍵詞:環境狀況 不可再生 脆弱性 規劃建議
中圖分類號:X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04(c)-0138-02
承德市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其境內現存史跡文化價值很高,避暑山莊、外八廟及長城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成為全人類的寶貴財富,而這財富是脆弱的,不可再生的。因此,如何降低被破壞程度和減緩被破壞速度是我們當代環保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刻不容緩的研究課題。
1 保護避暑山莊及外八廟的重要性
承德市城市的興起,是和避暑山莊的修建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實際上是先有山莊,而后才有承德的城市發展,山莊是主體,城市是附庸,而現在,城市成為主體,山莊是附庸(成為城市公園),山莊服務于城市。
這種變化,如果是在山莊、外八廟這份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未被認識前是自然的,但是,當它們的價值被充分認識之后,至少它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確立了它在世界的地位以后,它就不再是承德市的遺產,而是全人類的寶貴財富。
這座世所罕見的自然型皇家園林,體現了中國人對自然的充分理解和對自然的無限創造力,反映了中國人的山水文化觀,揭示了中國文化的深層境界。它具有生存的合理性和生命力,對世界才具有極大的吸引力。因為承德這座歷史文化名城能否體現它應有的價值,關鍵問題也在處理好山莊、外八廟與城市發展的關系上。山莊、外八廟這個完整統一的風景,是承德作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實質空間,是城市的本源,如果不注意其環境的保護,過早毀了它,承德的歷史文化價值也就不再存在。
2 避暑山莊及外八廟的環境現狀
避暑山莊及外八廟這些史跡從建成那天起.就在遭受著風雨的侵蝕。隨著工業生產的發展,人滿、環境污染、史跡環境又遭到新的危機。大氣與水體受到了的污染,空氣能見度日愈降低,地下水位日漸下降,自然泉瀑消失,著名的熱河泉被阻塞,山莊湖泊失去住日水溫,冬季開始凍冰,那種荷花、晚菊、寒梅同韻的奇特景觀已不復存在。
由監測結果可知,離宮湖水總氮、總磷嚴重超標,pH值偏堿性,影響了水生生物和動物的生存環境;2006年至2010年共采集降水樣品102個,其中酸雨樣品9個,占總樣品數的8.8%;二氧化硫五年均值為0.054毫克/標立方米,超標1.7倍,年均值范圍0.037~0.078毫克/標立方米最大年均值超標2.9倍,為2006年的年日均值;最小年日均值為2010年的0.037毫克/標立方米,超標0.85倍。日均值范圍0.002~0.401毫克/標立方米,最大日均值出現在2006年,超標19倍。其中Ⅰ級、Ⅱ級天數占監測總天數的88.5%,遠遠高于市區平均水平。總體上避暑山莊空氣質量良好,但是以國家一級標準還相差很多。
山莊外城市擴大,人口增加,環境植被遭到破壞,大風景區的生態環境損失嚴重,山莊內,歷史上原有植被被砍伐,湖面添淤,雖經近幾年的努力環境已有所改善,但就生態質量而言,遠未達到應有效果。
所有這一切加速了避暑山莊及外八廟古建筑的腐蝕,往日圖象鮮明、色彩艷麗、形象生動的木雕彩繪已變的銹跡斑斑,甚至一些已經完全失去了文物的存在價值。上述的一切都是城市的發展超越了自然環境的容量,對污染源處理不力,沒有擺正風景名城的建設與保護山莊和外八廟之間的關系所帶來的惡果。
3 避暑山莊及外八廟的環境保護
3.1 生態景觀是避暑山莊亟待保護的重要文物
近年來,承德市在保持原有風貌的基礎,對避暑山莊加以小規模修繕,但多集中于人文景觀部分的維護和保養,而對園林生態景觀的保護就顯重視不足。園林的生態景觀,是自然式園林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園林的審美對象,意境創造的來源,避暑山莊與外廟一但失去它,也就喪失了它應有的價值了。因此首先應盡快保護現有生態景觀不再遭受破壞,維護山莊現存的生態體系,逐步綠化,完整水系,提高環境質量。
3.2 空氣質量的保護
在旅游區的保育范圍內,如果存在著帶有污染物的廠礦企業,盡快將其遷出保育范圍。對一些重要的生態保育區域,應限止車輛的進出,以減少廢氣排放量。停車場應設在下風處,在通往旅游區道路的兩側營造成不少于20m寬的防護林帶,用于防治大氣污染。承德市旅游區域執行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一級標準(GB3095-1996)。
3.3 水質要求
山莊內湖泊供水主要是通過山莊內營建的“暖溜暄波”把武烈河水引入湖中,與山區的清溪、湖區的高壓水泉匯合,形了湖泊的水源,但由于地下水位下降、山莊內的生態已被破壞、武烈河已被污染,導致高壓水泉已不存在、山區的溪流夾帶著泥土匯到湖中,湖水已嚴重污染。因此在承德避暑山莊要執行國家景觀娛樂用水標準。為達到這個標準,水上游樂項目盡量先用無污染設備,嚴禁在水體中傾倒各種固體廢棄物,及時清理湖水面及底部淤泥。向武烈排放的污水必須經過處理達標排放。加強山嶺綠化,減少沖入湖泊與武烈河的污染物。
3.4 噪聲控制
承德市避暑山莊及外廟主要噪聲來源于公路上機動車輛的鳴笛和水面游艇的馬達轟鳴聲以及某些設備產生的噪聲,因此對這些汽車及設備噪聲應減少在最低限度,在避暑山莊及外廟周圍嚴禁汽車鳴笛,水面不準用噪聲過大的摩托艇。對設備噪聲可采用隔聲、減聲裝置或干脆在避暑山莊及外廟周圍禁止新建產生噪聲的裝置。山莊及外廟的噪聲值應控制在55分貝以下。
3.5 固體廢棄物
山莊及外廟內的固體廢棄物主要來自于區域內的游客,物源主要是生活垃圾,因此要制訂衛生環境管理條例等措施,禁止生活垃圾隨意亂倒。
3.6 山莊及外廟整體環境保護
山莊及外廟保護與其生存的環境密切相關,因此除注重其本身保護外,還要注重其所處環境質量的整體保護,包括空間布局、景觀效果及環境衛生等。因此山莊與外廟附近一些違章建筑及其一些不和諧構筑物都應盡快拆除,對一些保護建筑應加以修復與恢復,修復時應注意整歸如故,以存其真,還其歷史本來面貌。
3.7 落實各項管理職責
凡在山莊及外廟周圍進行的各項建設,都必須先到環保部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其對山莊及外廟沒有危害后方可開工。
對文物古跡都有應建立檔案和標志說明,制定具體的保育措施;對文物史跡所處的環境和歷史地段,必須加以保全,以保證文物史跡的整體性;對文物史跡的修繕,須遵循不改變原狀、不任意添加的原則,以保護文物史跡的歷史原貌和價值。
山莊及外廟內嚴禁傷害和濫捕野生動物,切實維護動物的棲息環境,維持野生動物的自然生態平衡。
山莊及外廟內及周圍應維護自然風貌,嚴禁開山采石,砍伐林木,開墾農田。除按規劃統一設置的游覽設施外,不得新建與游覽無關或者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
建立健全植樹綠化、封山育林、護林防火和防治病蟲害的規章制度,按照植被規劃要求進行撫育管理。
3.8 進行文物古跡承載能力研究
要更好的保護避暑山莊和外八廟就要進行承載能力研究,以達到保護文物古跡和景觀與合理開發地目的,如果開發超出其承載能力,就會由于人的活動造成侵蝕文物古跡與自然地貌,使其逐漸失去價值。因此必須進行文物古跡承載能力研究。對那些不適合對外開放的,能夠要妥善收藏,要收藏,不能收藏的,要限制開放,只能供學者研究。但為了人們觀賞的需要,可以利用現在的高科技手段制作復制品來滿足需求。
參考文獻
[1] 康樂.生態系統的恢復與建設,現代生態學透視[M].科學出版社,1990.
[2] 蔣高明,黃銀曉.承德市避暑山莊植被生態規劃有關問題的探討[J].1999.
[3] 薛兆瑞,馬大明.城市生態規劃研究[M].氣象出版社,1993.
[4] 任久長.環境生態學[J].北京大學環境科學中心,1998.
篇7
關鍵詞:邯鄲歷史文物旅游開發
一、邯鄲市歷史文化簡述
邯鄲位于河北省南端,太行山東麓,晉冀魯豫四省交界處。1994年被國務院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戰國時期,邯鄲作為趙都城長達158年之久,此后邯鄲又作為漢代趙國都城400余年。綿綿7000多年的歷史鑄造成了邯鄲歷史文化層次————磁山文化、趙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廣府太極文化、夢文化、磁州窯文化、成語典故文化。據多年考古調查,邯鄲歷史文化遺存極為豐厚,有文物古跡多達1500余處。其中屬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8處,即磁山文化遺址、趙邯鄲故城、趙王陵、響堂山石窟寺、磁山窟(包括磁縣漳河流域和礦區滏陽河流域),北朝墓群(128)鄴城遺址、媧皇宮、129師司令部舊址。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97處:主要有叢臺、黃粱夢呂仙祠、張莊橋墓群、清泉寺等。有市級文保單位近300位處,縣保文物150余處。這些文物涵蓋古遺址(磁山)古墓葬(趙王陵)、古建筑(黃粱夢)、石窟寺(響堂山)、石刻、古文獻、革命紀會舊址等多方面的內容。成為邯鄲發展旅游業的重要資源。
二、邯鄲歷史文物旅游開發存在的問題
1.資金緊張,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有限;2.宣傳力度不夠,文化遺產價值未充分體現;3.旅游開發層次較低,缺乏文化內涵;4.旅游資源開發為單向開發;5.開發主體單一,以政府主導型為主。
三、邯鄲歷史文物旅游開發的對策建議
針對邯鄲歷史文物旅游開發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
1.正確處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的關系。開發時應考慮到長遠利益,明確歷史文物旅游資源首先是“文化遺產資源”,然后才是“旅游資源”,在開發的同時要注重保護,必須制止破壞性的商業行為,使歷史文化遺產得到可持續利用。針對保護方面資金不足的最大難題,要從旅游收人中劃出專項資金用于其維護工作。另外還要創造條件,爭取將該歷史文化遺產列人世界遺產備選名錄,這樣既能使該資源獲得全面的保護,還提高了知名度,使地區性旅游資源得到可持續利用。
2.加大宣傳力度,提升對外知名度。采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讓更多的人了解邯鄲歷史文化。如政府與新聞、出版、文化等部門密切協作,利用廣播、電視、國際互聯網、期刊雜志、宣傳畫冊等等傳播手段,印發有關體現當地磁山文化、趙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廣府太極文化、夢文化、磁州窯文化、成語典故文化及民間文化傳統,展現當地自然風光的旅游冊;在國內主要城市設立辦事處或代辦點,積極參加國內各種旅游交易會,邀請國內外記者進行考察、拍攝專題片、進行專題報道;通過舉辦大型活動,如永年廣府太極文化節、成語典故文化節、夢文化節、磁州窯文化節、響堂寺廟會等活動,不斷擴大邯鄲歷史文化價值的影響力,提高旅游的知名度。
3.編制科學的旅游資源開發規劃。把旅游地資源、客源市場、旅游服務與旅游設施視為一個有機整體,以三者同步規劃為其指導思想,對旅游業發展作出戰略構思。在市場定位上,根據旅游業發展現狀,以周邊地區為發展重點,著重面向晉冀魯豫四省地區以內的游客,采取階段性發展的步驟,逐步擴大影響;在景區規劃上,應以磁山文化遺址、趙邯鄲故城、趙王陵、響堂山石窟寺、媧皇宮等國家重點文物資源為核心,全面整合旅游資源,形成頗具特色的文化遺產旅游專線,打造旅游品牌。在項目開發上,充分利用優越自然環境,挖掘當地的風土人情,使文化遺產游與自然風光游、民俗文化游等其他類型的旅游資源相結合,針對過去歷史文物古跡旅游知識性強而趣味性弱的情況,加強其參與性與娛樂性,把以觀光為主的單向旅游開發逐步發展為觀光、度假、療養、娛樂等多種功能并存的雙向旅游開發。延伸旅游產業鏈條,使旅游資源真正轉化為旅游經濟。
4.突出地區特色,加大開發力度。旅游的本質在于其吸引力因素,因此,應遵循特色原則,充分挖掘其文化內涵和精神底蘊,突體現文化遺產一定時間和地城范圍內的唯一性和壟斷性價值,同周邊的地區形成優勢互補.如磁州窯文化旅游開發應收集磁州窯各個時期的代表性作品,建設磁州窯博物館和陶瓷會展中心,利用手工制陶參與性、互動性強的特點,開展傳統陶藝制作旅游項目等,為保護磁州窯文化遺產,弘揚磁州窯文化,發展陶瓷旅游提供了更好的載體;而響堂山石窟開發就應將其與周圍的風月關、老爺山摩崖石刻、寺后坡、皇姑庵、水浴寺、小鬼道等文化遺產資源進行整合,形成響堂山南北朝佛教文化旅游專線,并根據元寶山風景區與南響堂寺石窟一衣帶水的地理位置,以滏陽河水為媒介,結合文化遺產與自然風光資源,建設成為集文化、山水、生態為一體的綜合旅游景區,提升其整體吸引力。
5.搞活發展機制,加大投資引資力度。積極爭取上級文化遺產部門對歷史文物保護的專項資金支持和旅游部門的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旅游招商引資的力度,積極鼓勵旅游投資主體多元化。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租賃等多種形式開發旅游資源和經營旅游業,制定各種優惠政策,進一步調動民營資本、區外資金投資文化遺產旅游的積極性,并與駐區大企業、區外旅游企業聯合開發的旅游資源。還要加強教育和引導,調動全民創業的積極性,支持景區附近的群眾投身旅游產業。如鼓勵趙王城景區附近左西村、引豹村、張莊橋村、小屯等村的群眾在景區周圍發展旅游商貿、服務、游樂等項目,為旅游業的發展增加活力和后勁。
6.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旅游人才的培養。旅游的發展必須有一系列的配套設施予以支持,其中占重要地位的有交通運輸業、住宿餐飲業、旅行社及導游素質等。
參考文獻:
篇8
2003年,三峽電廠首批機組蓄水發電,大壩壩前水位漲至135米,淹沒區擴展到四川境內的涪陵,有13個市縣或全部或部分位于淹沒線之下;
2009年,三峽工程竣工,蓄水位高達175米,從四川省江津市到湖北省宜昌市共有632平方公里的陸地被江水吞沒。
據最新的考古調查表明,三峽工程淹沒水線下的地區,可考歷史上溯3萬年以前的舊石器時代,下延新石器時代以及夏、商、周、秦、漢、隋、唐、宋、元、明、消各個歷史時期:其中有至今仍是一個歷史之謎的古代巴文化的重要分布區域。這里遺存的文物古跡,經初步發掘已有不少驚人發現。在三峽工程分階段水位上揚之前,能否對淹沒區文物進行系統地發掘、保護和研究,事關華夏文明史以及人類文明史是否能添補輝煌的新篇章。
海內外知識界對三峽工程淹沒區文物保護的關注程度,不亞于對工程本身。日前,有關三峽工程淹沒區現存文物古跡的“摸底”和保護規劃大綱終于“亮相”。這一由權威方面開列的長長的“清單”來之不易,所涉及到的大面積搶救性發掘和保護工作更是迫在眉睫。
去年年初,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家文物局等部門確定: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委托中國歷史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負責落實三峽工程庫區文物保護規劃工作,并成立三峽工程庫區文物保護規劃組。在此前后、國家文物局和規劃組先后組織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全國近30家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的專門隊伍進入庫區,開展文物遺存的調查、勘探、測量和試掘。去年12月,野外作業已基本結束;今年3月,一個初步的三峽工程淹沒區文物保護規劃大綱已經形成。
根據規劃組的初步統計,在三峽工程淹沒區內,已發現文物點1208處,其中地面文物441處,包括各種結構的古代建筑215處,石刻造像123處,橋梁及其他103處:地下文物767處,包括古遺址460處,古墓葬(墓群)307處,地下文物的埋藏總量達2200余萬平方米。根據國家主管部門的認定,三峽工程淹沒區內,除已公布的1處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0處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外,又有8處文物遺存已列入申報第四批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正待國務院批準;還有相當于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不了50處。
這一系列載負沉重歷史的數字,首次展示了三峽工程淹沒區比較全面和系統的文化遺產狀況。這是300多位科學工作者在湖北省的宜昌、秭歸、興山、巴東,四川省的巫溪、巫山奉節、云陽、萬縣、開縣、忠縣、石柱、豐都、武隆、涪陵、長壽、江北、巴縣、江津和重慶共20個市縣,歷經一年多艱難跋涉考察的結晶、堪稱中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項文物考古系統工程。
然而,這是在資金嚴重不到位的困難條件下完成的――三峽工程庫區文物保護規劃組僅得到1000萬元預撥經費中的200萬元,近一年多不得不靠舉債維持運轉。據悉,各種借款已達290萬元,而規劃組欠支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的各種款項已累計達230萬元。有專家擔心,這預示著隨之展開的搶救性發掘與保護將面臨更大的資金難題。
難以估價的珍貴文物遺存清單
位處長江中游的三峽,是中國歷史上南北方文化長期碰撞與融合的地區。這里地理復雜、交通不便,國家有組織的文物考古調查工作僅在60年代初和80年代初小范圍進行過兩次、發現的文物點不過100余處。由于三峽工程久拖未決,庫區文物工作一直處于被動的局面,考古發掘、科學研究及核定文物保護單位等項工作落后于全國甚至四川、湖北兩省其他地區。三峽庫區文物遺存分布的狀況及其所包蘊的歷史,在這次大規模考古調查之前一直鎖在重重迷霧之中。
目前,三峽工程庫區文物保護規劃組組長、中國歷史博物館館長俞偉超接受了本刊記者采訪。他稱此次三峽考古找到的東西比預想的要好得多,三峽工程淹沒區遺留的大最珍貴的文物古跡,充分說明三峽是華夏文化遺產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地區,對中國乃至人類文明史研究都有著不可估量的意義。
據俞偉超介紹,經過這次初步發掘,已可證實,三峽庫區至少有3萬年的可考歷史,許多驚人的發現,不但填補了歷史空白,而且還為解開歷史之謎提供了契機。他開列了一份三峽工程淹沒區文物遺存清單。
清單之一:在這里首次發現了舊石器時代人類活動的遺址并多達50余處,還發現了10余處古生物化石地點。舊石器時代遺址的發現,對三峽地區有沒有早期人類活動的疑問作出了回答,為探討中華大地人類的早期分布提供了重要的實物例證。令科研人員激動的是,已發現的我國南北地區舊石器時代的石器制造工藝截然不同,而在這里發現的舊石器時代的石器制造工藝,正好是介于南北之間的過渡形態,這說明早在遠古時期我國的南北文明就已在三峽地區交融。這一發現有助于展開我國舊石器文化南北差異及過渡情況的研究。
清單之二:發現新石器時代遺址73處,包括首次在巫峽以西發現的屬于另一種文化序列的新石器時代遺址3處。科研人員發現,雖同屬長江流域,巫峽以西和巫峽以東,新石器時代的陶器制造工藝和生活習慣完全不同。俞偉超風趣地比喻為:“就跟一個穿中裝,一個著西服一樣。”特別值得重視的是,這種文化差異雖經各個歷史時期的磨合,卻一直延續下來;三峽地區新石器文化的分界線又與后來的楚與巴、楚與秦的分界線重疊。這是一個對于探知人類文化起源及歷史沿革具有重大價值的發現。
消單之三:共找到相當于中原夏、商、周時期的巴人遺址168處,有幾處大得驚人。如巫山縣雙堰塘巴人遺址占地10萬平方米、經初步發掘,可以斷定是距今3000年前后巴人的經濟文化中心、在這里還發現了毫不遜色于中原地區的青銅鑄造工藝,風格與前幾年在成都平原三星堆發現的蜀人青銅器非常相似:云陽縣李家壩巴人遺址占地5萬平方米,與雙堰塘巴人遺址相距80多公里,年代相同、是巴人的第二個經濟文化中心。巴人是生活在三峽地區的古代漁獵民族。在相當于中原夏朝前后,巴人中心區在西陵峽一帶,后來楚人在江漢平原強大起來,巴人西遷,戰國時至涪陵、重慶一帶,開始漢化。以往缺乏實物資料,神秘的巴文化一直是困擾史學界的一大謎團。隨著三峽工程淹沒區考古發掘的深入,被歷史長河所湮沒的早期巴文明定將重放異彩。
清單之四:據此次考古調查與發掘,已可明確楚文化向西分布的界限在四川省忠縣一帶,并發現大量楚人墓葬。最為重要的是,在云陽縣找到了《水經注》記載的6個楚國大墓中的一座。對這些墓葬的發掘,將為巴、楚文化勢力的消長及楚文化發展歷史的研究,提供豐富的實物資料。
清單之五:發現大顯秦漢至明清時代的地下文化遺存。《漢書》記載的位處三峽庫區
的10多個縣城,已確認兩處,即可見云陽境內的漢代朐忍縣和現萬縣境內的漢代南浦縣。在找到的大量墓葬中,以漢至南北朝的崖墓最為突出。通過試掘,發現兩個極為重要的歷史現象。一是在大巴山和小巴山地區,漢代仍有被稱為板蠻的巴人活動,雖已開始漢化,卻仍有本民族特點。若進一步發掘,可望摸清巴人的漢化過程:二是在奉節發掘的少量三國時期蜀漢墓葬、墓葬體制與東漢大體相同,卻與巫山以東的東吳墓葬異。有趣的是,在奉節發掘的西晉時期的墓葬,體制卻與東吳相同,而東漢慕葬體制則隨朝代的更迭消失。此番墓制興替的過程,包含著諸多耐人尋味的歷史內涵。
消單之六:淹沒區現存的枯水題刻和洪水題刻,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人文奇觀。據史書記載,三峽地區共有5處枯水題刻、由西向東依次為重慶靈石、長壽蓮花石、涪陵白鶴梁、豐都龍床石、云陽龍脊石,綿延數百里,全部位于淹沒范圍之內。著名的涪陵白鶴梁枯水題刻、有自唐以來黃庭堅、王世貞、李渲等歷代名家題字170余段,被稱為“世界第一古代水文站”。最早的枯水題刻是重慶靈石、始刻于東漢初年,清末民初還露出過一次,但此后一直深藏水中。此次科研人員找到了除靈石之外的四處枯水題刻,靈石的具置也已在重慶朝天門碼頭的水下查明。另外,忠縣汪家院子宋代洪水題刻,是目前所見最早的長江洪水題刻。峽還保存著明、清洪水題刻多處,這些洪水紀錄是研究歷史上長江洪水頻率、洪水水位等的重要依據。
清單之七:發現淹沒區現存最早的地面建筑是忠縣漢代的無銘闕和廠房闕。這兩處重檐結構的特點,在國內目前已找到的不足30處漢闕中,絕無僅有。
消單之八:淹沒區保存有大量的文物建筑。數量眾多的宗教寺廟、祠堂、古衙署、民居、橋梁、城門城墻等,依山傍勢,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忠縣石寶寨、云陽張飛廟等宗教紀念性建筑,以及巫山大昌古城、秭歸新灘民居群、陸安橋、石坊古塔等民俗民風建筑,是研究我國古代建筑發展史、當地建筑文化和建筑技術的重要實物例證。
清單之九:沿江發現大量石窟造像和摩崖石刻。隋、唐、元、明、清各代均有,以宋代以后崖刻居多。重慶彈子石大佛、奉節瞿塘峽壁石刻、忠縣臨江巖摩崖造像、下巖寺摩崖造像等,是研究三峽地區歷史和古代宗教藝術、書法藝術不可多得的珍貴史跡。
大面積搶救性發掘與保護迫在眉睫
據了解,在三峽工程淹沒區文物保護規劃大綱形成之后,進一步的詳細規劃開始展開。這項工作將于今夏完成,年底報國務院審批。
俞偉超焦急地說,由于時間緊迫,三峽工程淹沒區大面積的文物搶救性發掘,不能等規劃完成之后再進行,必須從現在就開始啟動。
――50多處舊石器時代遺址都必須發掘,因為太珍貴了;新石器時代遺址也應如此,特別是首次在巫峽以西發現的屬于另一種文化序列的3處遺址,必須做全面的發掘;
――雙堰塘、李家壩等3處巴人中心遺址,都必須全面發掘。這3處遺址的海拔均只有140至150米,距淹沒時間僅有10年左右,要盡早發掘。對這3處遺址的發掘是解開巴人之謎的關鍵、否則巴人的歷史將永遠被江水吞沒;
――已找到的古代墓群,每處均有成百上千個墓葬,必須有重點地發掘。《水經注》記的云陽故陵楚墓必須發掘。這極有可能成為已發掘的最大的楚人墓葬;
――有7處地面文物非保不可。無銘闕、丁房闕必須遷移;建于明代的忠縣石寶寨,是三峽地區最美麗的人文景觀,大壩建成后,水將淹至建筑物的第二層,可筑堤圍護,原址保存:云陽張飛廟是清代建筑群、從年代淪,不是最珍貴的,但是當地群眾要求保護的呼聲極高,應遷移保護;巫山縣大昌鎮和秭歸縣新灘有大量明清民居留存,可各選擇一條典型的街道遷移保護;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白鶴梁枯水題刻,對于長江的水文史有重大價值,一旦遷移則價值全無,因此可建水下博物館,原址保存;
――大量摩崖石刻,可遷移保護,無法遷移的,可考慮筑堤圍護。
面對經過核查的文物遺存“清單”,俞偉超估算三峽工程文物保護資金約為20億元人民幣,多則可定到30億元人民幣。但具體數額須等到規劃方案具體完成之后才能明確。二三十億元對于現已找到的1208個文物點是什么概念呢?俞偉超坦言,只能保住十分之一,而其余九成還須另尋資金保護,否則將會眼睜睜地看著它們葬沒江底。
盡管這已是一個令人嘆息的資金計劃,但是面對前期規劃資金極度匱乏及難以到位的現實,人們不禁要擔心保護住1/10文物的計劃能否落實。
根據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三峽庫區文物保護規劃,是由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負責的三峽工程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規劃的一個組成部分,與其他專業規劃一樣,規劃經費由移民開發局統一撥至長江水利委員會。
去年6月,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邀請國家文物局與三峽工程庫區文物保護規劃組進行協調,形成了《三峽文物保護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根據《紀要》,用于淹沒區文物搶救保護規劃的1000萬元,由長江水利委員會以合同形式全部交由文物保護規劃負責單位統籌使用。可是,長江水利委員會除于去年4月預撥200萬元外,至今未再支付用于文物保護規劃的任何費用。
近一年來,在專款不到位的情況下,三峽工程庫區文物保護規劃組利用有限的預撥款和借款,連同國家文物局先期墊付的經費,安排了一批為完成規劃急需進行的項目。目前,預撥款和借款已全部用完。為繼續完成規劃除還清欠款外,尚需經費280萬元。據介紹,距離完成規劃的時間只有短短幾月,如規劃經費再不到位,整個規劃恐難完成。
按照工作程序、三峽庫區文物保護的資金總額將在規劃編制完成之后確定。可是規劃組最近獲悉,在年前確定的三峽工程水庫移民補償總投資測算報告中,文物古跡保護被列入“專業項目改建、復建補償投資”項目的第10項,投資額僅為3億元。這引起許多專家的不安。專家們認為,不宜在規劃工作尚未完成之際就確定具體金額,應按程序辦事。另外,3億元概算也太少了,這和三峽工程淹沒區文物保護意義之重大、時間之緊迫、困難之多的實際相去甚遠。中央美術學院的一位老教授聞訊后說:“中央美術學院要搬出王府井,資金尚需10億元,而三峽庫區這么多珍貴的文物要發掘、遷移和保護,3億元怎么夠呢?!”
勿讓巴楚遺韻成絕響
翻開共和國的建設史,我們能夠看到,在國家基本建設中重視對文物的保護與發掘,是黨和政府一貫的方針。50年代修建三門峽水利樞紐工程,國家曾投巨資保護淹沒區文物。山西省永濟縣境內的永樂、存有大量珍貴的元代壁畫,為免遭淹投,當時不惜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將整個建筑物遷建復原至芮城縣新址。
針對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的矛盾,總理生前曾多次指示,必須堅持“重點保護,重點發掘,既對文物保護有利,又對基本
建設有利”的方針。有不少專家指出,我們現在已有足夠的能力和經驗理順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而這正是做好三峽庫區文物保護這一浩大的歷史工程的重要基礎。
資金投入,無疑是三峽工程淹沒區文物保護的最大難題。文物保護專家們對此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他們認為最重要的是有關決策層要重視三峽工程淹沒區的文物保護,真正堅持“兩重兩利”的方針,切實認識到這同樣也是一項造福子孫后代的偉大工程。
專家們呼吁,應該及時落實完成保護規劃的經費。鑒于三峽工程已經開工,留給文物保護工作的時間越來越少,能否先行支付一筆保護專款,以便于整個規劃在年底被批準以前,就對部分文物進行搶救性發掘和保護。
我國仍屬發展中國家,財力有限。專家們說,要求三峽庫區所有的文物都由國家出資保護是不現實的,更何況時間如此緊迫。因此能否仿效其他國家的一些成功做法,在文物搶救性保護方面開展國際合作、爭取國際組織資助。因為三峽庫區的文物是民族的,在一定意義上也是世界的,是全人類共同的寶貴遺產。
60年代埃及政府在修筑阿斯旺大壩時,在文物保護方面也遇到資金方面的巨大困難。埃及政府通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廣泛開展國際合作,尋求國際援助,有效地緩解了這一難題。如菲萊島神廟群被全部遷移到阿基里基亞島,歷時20年完成,所耗3000萬美元均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幫助籌集。埃及政府同時允許國外的學術機構通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渠道,與埃及政府合作,共同發掘庫區文物。阿斯旺大壩在文物保護方面的這些成功經驗,已成為世界各國在處理同類難題時,可資借鑒的例證。
專家們建議,三峽庫區文物保護的國際合作空間應該是十分寬廣的。在目前時間和資金都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允許國外的考古科研組織、通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適當的渠道,來華合作參與三峽庫區的搶救性文物發掘,并立即著手制訂有關政策。按照國際慣例,通過國際合作展開的文物發掘,實物資料歸本國所有,而文字記錄雙方可各拿一份,研究報告雙方聯名發表。如遇到本國技術上處理不了的實物標本,經政府批準,可拿到境外研究,但必須適時歸還。
在三峽工程應否和國際上一些大型水利工程一樣,把環境與文物保護經費優先列入預算的問題上,專家們表示,有了充分的環境與文物保護評估,工程建設就能夠在尋求世界各大銀行的貸款方面爭取主動,而文物保護所需的貸款,又可通過工程發電后的收益來償還。三峽工程的“投入一回報”、“借貸償還”的機制不容忽視,有了這種機制,文物保護經費作為工程預算的一部分,就可通過拆借、貸款的方式來解決。這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的。因此,能否嘗試通過經濟的手段面向海內外籌集文物保護資金。
三峽庫區寶貴的文化遺產、是我們華夏子孫的驕傲,能否讓海內外華人都共同關心、支持、參與這項跨世紀的文物保護工程?專家們認為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比如,可建立三峽庫區文物保護基金會,接受海內外的各種捐助。另外,歡迎臺灣的學術機構積極參加三峽庫區文物保護工程。據悉,海協會與海基會最近已就此達成共識,兩岸合作發掘三峽庫區文物已指日可待。
專家們還提出了不少有價值的建議、如三峽庫區文物保護應由中央機構統一調集全國力量,以便統一協調;制定相應的吸引投資政策,在文物所有權歸國家的前提下,把文物的發掘、搬遷等,與今后的旅游、開發項目結合起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投資積極性。
在眾多的建議中,專家們認為最關鍵的是一個“快”字,就是各項措施的落實必須搶在淹沒時間的前面,否則,文物一旦沉至水線以下再給多少錢也難以補救。
隨著人類文明發展的進程,文化遺產的保護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提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來對待。這種歷史回歸的現象,反映了人類現代文明發展的必然要求。因為我們在解答“我們到哪里去”這一永恒的命題,必須首先回答“我們從哪里來”。
篇9
1964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了《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即著名的《威尼斯》,成為此后國際上古跡保護的權威性文獻,它所確立的文物古跡的價值觀及保護這種價值的方法論,為人們普遍服膺,迄今不失其先進性和成熟性。
從《威尼斯》伊始,歷史古跡的概念從純粹的建筑古跡被擴大了,人們將那些能見證“一種獨特的文明、一種富有意義的發展或一個歷史事件”的“城市或鄉村環境”,包括城市、園林、歷史地段等亦納入古跡范疇。這種理念的形成無疑對歷史園林的保護有重要的意義。1981年5月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與國際風景園林師聯合會共同設立的國際歷史園林委員會在佛羅倫薩召開會議,起草了一份歷史園林保護,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于1982年12月15日登記作為《威尼斯》的附件,即《佛羅倫薩》。開宗明義地指出:“作為古跡,歷史園林必須根據《威尼斯》的精神予以保存,然而,既然它是一個’活’的古跡,其保存亦必須遵循特定的規則進行,此乃本之議題。”
《佛羅倫薩》產生迄今已20年了,作為國際上關于古跡和文化遺產保護的一系列重要和公約之一,用以具體指導園林領域內的歷史古跡保護。這里,參照《威尼斯》保護古跡的原則和方法,解讀《佛羅倫薩》關于保護歷史園林——“活”的古跡的原則和方法,對其整體思路和各條文間的邏輯做些梳理,以增益對精神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就《佛羅倫薩》對于我國歷史園林保護的指導性和適用性略作探討。
1 針對“活”的古跡的理性策略
園林,“近乎理想化的世界意向”,在形態上有唯美傾向,但一旦隨著歲月的流轉有幸成為歷史園林,擔當“某種文化、某種風格、某個時代的表征”或者“具有創造力的造園家的獨創意匠的見證”,則已經如文化標本般被賦予科學理性色彩。
《威尼斯》指出:為了后代,將共同的古跡遺產“真實地、完整地傳下去是我們的職責”。和建筑古跡相比,園林的主要素材——植物,所具有的生命特征,使歷史園林有四季循環的季相、盛衰榮枯的變遷,有規律的、必然的新陳代謝以及外界因素的作用,使園林總處在動態之中,《佛羅倫薩》稱之為“活”的古跡,如何才算將其“真實地、完整地”保留下去呢?
如果說建筑古跡保護旨在保證“原物”的最大化存在,歷史園林保護則旨在借助人的維護抵抗自然變遷,保證一種寓不變于變的“原態”的最大化存在,始終不偏離原初的造園意匠、構圖和意境。因此,《佛羅倫薩》將歷史園林保護的宗旨表達為實現一種平衡:“四季輪轉”、“自然的變遷”、“造園家和園藝師力求保持其長盛不衰的努力之間不斷的平衡”。同時強調任何的保護行為“必須同步兼顧其所有的構成特征,把各種因素孤立開來處理將會破壞其整體的協調”。在時間坐標中關照園林的整合狀態,意味著歷史園林保護應是一個宏觀的、長期的協調和監控過程。
與此同時,《佛羅倫薩》所引導的保護與泛泛奢談保護以及囫圇一體的粗獷保護格格不入。在“定義與目標”部分,即將歷史園林的“設計營構體系”分解成幾個板塊:“其平面布局和空間布局;其植物配置,包括品種、面積、色彩、間隔以及各自尺度;其景園布局結構和景觀特征;其映照天空的水體,動態或靜態水景。”將園林可作為保護效果參照藍本的經典形態分解成可以用定量、定位和固定屬性描述的幾個構成單元。進而,又換一個角度指出“歷史園林的真實性依賴各個部分的樣式和尺度”、“景觀特征”、“每個部分所采用的植物素材和無機物素材的選擇”等。這種分而解之的思路提示園林保護應不憚于復雜性,對園林構成的各個層面和基本因素一一有所關照,才能臻于精微的、忠實于原態的保護。
上述整合與分解,作為保護方法是并行互補的,作為保護理念則共同指歸于一種“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的科學態度,一種求甚解的、嚴謹精微的文物保護精神。如此這般理性地看待園林,與西方講求形式美的造園手法是一脈相承的。那種置于嚴謹的幾何圖案中,適宜通視線的遠觀,講究圖案完美、構成精確的西方古典園林,應是造園、賞園理性思維之濫觴。
和《佛羅倫薩》界定的保護相比,恐怕要承認我國一般所認同的保護與之尚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對單元分解的保護思維方式顯得生疏。我國造園本身所講求的是隨游線一層層展開意境空間,對物質構成精確性的要求要相對寬松;往往茂林曲池,“近景以憑、中景以隔、遠景以借”,其物質構成解析起來,甚是復雜;傳統上對園林的隨意更改平常看待。作為歷史園林,其首要職能是作為文物古跡而存在,園子本身客觀物質構成的恒定性是整體風貌忠實不變的基礎,是需要進一步建立的概念。否則,天長日久園林形態較“原態”似是而非,歷史信息逐漸損失,歷史園林作為古跡的價值則大打折扣,只怕后人真該有“賞心悅目誰家院”的疑惑。 2 維護與保護——動態平衡的精心守護
《佛羅倫薩》把歷史園林保護分為“維護、保護、修復和重建”幾種類別,對專業人員的保護理念和保護技術予以指導。
維護,維持、養護固有狀態;保護,有未雨綢繆、防范不良發展傾向和防止外界傷害于未然之意。園林中“建筑、雕塑或裝飾部分”的維護可根據《威尼斯》的原則予以實施,但園林主要以植物為素材,又是一個生態系統、一個與外界溝通的環境綜合體,《佛羅倫薩》所強調的“對歷史園林不斷進行維護至為重要”,更側重一種動態平衡的精心守護。
2.1植物的養護與“定期更換計劃”
對于園林的主角——植物需要日常呵護,免于蕭條沒落和過度生長,維護工作應持續不斷地追蹤園的隨時間的動態變遷,對那些生命有限或因生長而形態變異的植物,“既根據需要予以及時更換,也有一個長遠的定期更換計劃”,進而摸索正常性替換規律,參照“植物生長規律和園藝栽培經驗”,有預見性地確定需要定期更換的種類,建立苗木庫存,以備定時和不時之需。
植物在園林中的角色有集體存在和個體存在兩種形式。西方古典園林常見的刺繡式花壇,綠籬組成圖案的植壇,修剪齊整的樹叢、樹籬、藥圃、叢林,所體現的是眾多植物的整體形象,維護主要是讓植物外觀始終滿足結構需要。當植物以個體的存在形態表現時,一般來說,園林立意本身已經關照了植物的生命特性,如有些壽命長久的古樹名木,天長口久日積月累的人文價值,使之成為不可再生的“活文物”,從而強化了園林固有的意境,對這種植物的維護主要是涵養其健旺的生命態。對于中國歷史園林中將植物擬人化的運用和孤植樹木的欣賞,當更加慎重地對待。
有人說中國園林屬于自然風致式園林,造園難,一旦建成,比西方園林的維護難度要小很多,原因在于中國園林趣味多在于天然,植物群落多意在模擬自然中的有機生長狀態。因此可以適當放任自然生長,讓景觀群落自然演替,“更換計劃”可能周期很長或僅需在較小的局部進行。當然也不能一勞永逸,全然順從于自然變遷,需要在長期實踐、研究基礎上建立有效的保護標準和策略。
2.2環境與生態系統的保護
《佛羅倫薩》指出:“歷史園林必須保存在適當的環境之中,任何危及生態平衡的實體環境變化必須加以禁止。”并且強調這一要求“適用于園林基礎設施的任何方面,包括內部和外部設施”。
歷史園林絕不是獨立的世外桃源,而是大的環境綜合體的有機組成部分,常常需要在工業化進程中滄桑巨變的大環境的逼仄下求生存。極有限的自然資源以及脆弱的生態系統循環與再生功能很容易擾破壞,這是歷史園林保護中需要給予足夠關注的問題。凈化河流、水體,控制污水的排放,加強植被保護,建設區域內的基礎設施,都應列入園林保護范疇。
蘇州園林以群體的身份進入世界文化遺產行列之后,更為重視園林內外環境整治,據媒體報道今后數年還將斥資千萬,“完成拙政園1.37萬m2面積的綜合改造,在拙政園東部二級保護范圍內拆除一座大煙囪及占地1.3萬m2的廠房,改建成停車場和綜合服務設施,動遷35戶,建設獅子林南部的停車場……”改善中國歷史園林處境之任重道遠,由此即可見一斑。在此同時,也必須依照《佛羅倫薩》的規定,照顧到歷史園林的存在環境,避免造成負面的影響。
3 修復與重建——研究與保護兩位一體
歷史園林,每個地方都有其自然與文化的過程。園林的保護遠不止于園藝工作,更要有一系列的科學研究和理性論證作為具體操作的基礎。《佛羅倫薩》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保護行為中一以貫之的研究精神,提示出相比較于園林藝術的近于藝術創作,歷史園林的保護更近乎理性化、科學化的工作。
論及修復和重建,特別強調“詳盡的前期研究”,指出修復的前提首先是審慎地求證出該園林的“原態”是什么;“在未經詳盡的前期研究”、“確保修復與重建工作能科學地實施”以前,“不得對歷史園林進行修復,特別是不得進行重建”。的諸多策略與國際現行的有關文化遺產保護原則,如真實性原則、最低限度干預原則、可讀性原則等異曲同工。例如:強調珍視歷史沉淀和信息重疊形成的現狀,一般情況下,不能為了回復到某個時代、某個風格,造成現存的真實歷史信息損失。于是對獅子林內不同歷史時期的添加物的去留問題就不必爭論了;必要時的重建必須根據“尚存的遺跡”和“確鑿的文獻證據”;沒有實物支撐、有臆測成分的重建物,不被承認是真正的歷史園林。通觀我國現狀,至今有些歷史名園熱衷“修繕”、“整治”,興土木、立花石,似乎名正言順,這種建設性破壞離的精神相去甚遠。
這里筆者以為有必要強調一點:按照《威尼斯》精神,在實體“硬件”保護的同時,“軟件”的保存和備份至關重要,對于歷史園林應該有與維護同步的連續跟蹤的文檔記錄。如《威尼斯》指出的“一切保護、修復或發掘上作永遠應有準確的記錄”,即“配以插圖和照片的分析及評論報告”,這同樣適用于園林保護,以保證歷史園林在歲月的流逝中記憶不再缺失和空白。鑒于園林的動態性,這些文檔本身也是“活”的古跡的構成部分。將詳實的文獻和園林實物一起傳遞給后人,方算對歷史園林盡到了保護的責任。
4 保護框架內謹慎而明智的利用
在保護理念、技術基礎上,《佛羅倫薩》闡述了對歷史園林保護與利用的關系以及歷史園林的法律和行政保護策略,把歷史園林的保護推廣到社會生活的范圍。
目前,有學者指出,古跡的知名度和被重視有時在某種程度上又影響了古跡本身的安全問題,因為這種重視背后有對其作為旅游資源的價值片面強調的傾向。
《威尼斯》言:“為社會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跡永遠有利于古跡的保護”,可謂意味深長。保護古跡,旨在讓其文化價值為當代人和后世人共同永續享用,在維護其可持續的文化價值的同時,煥發其在本時代的文化光彩,也應是古跡保護工作的議題之一。但鑒于古跡作為有可持續價值的遺產,其在當下的現實中,利用應該涵蓋在保護框架之下,不能僭越。《佛羅倫薩》即持此立場,將歷史園林的保護放在首位:“其接待量必須限制在其尺度和容量所能承受的范圍內”,“根據時節安排的維護和保護工作,以及為了恢復該園林真實性的重要工作應該總是優先于公眾游園的需要。”如果因不當的使用,破壞了歷史痕跡,抹去歷史信息,沒有可讀性,也就失去了可持續性。
《佛羅倫薩》態度有保守的一面,但更顯得清醒而明智。它給歷史園林作為場所的基本定性是“是一個有助于人往、回避喧囂和了解自然的寧馨之地”,應永葆其文化氣質和幽謐氛圍,“確保該地點的特質能得以保存”。否則,不能算是物盡其用,也容易因不當的使用威脅保護的安全性。
《佛羅倫薩》對園林作為游憩場所、組織節慶活動有專門的論述,可利用這種氛圍形成園林的特殊景觀效果,引以為弘揚園林美譽、有益于保護的契機,但指出這種“短時間的特殊使用”應嚴格控制在保護限度之中。《》提議“毗連歷史園林劃出適合于奔放活躍的游樂和活動的早獨區域”,緩解一種靜與動的矛盾,對園林來訪者充分關照。這些不失為變通、切實的保護策略,而且有利于管理者和業主投入與收益的平衡。轉貼于 5 社會協作與人文背景改良——更高的保護境界
歷史園林古跡保護一般作為公共資產和事業的一部分,需要政府、專家和公眾的協作促成。《佛羅倫薩》描繪了歷史園林保護的社會運作模式:政府部門“采取適當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制定空間和土地計劃以及穩定的財政措施;穩妥地管理好民族的文化遺產,體現政府的文化品位和智慧。各個學科專家,包括“歷史學者、建筑師、風景園林設計師、園藝師”、“植物學者”,作為受公眾和政府委托保護歷史園林的從業人員之敬業精神和業務素質,可謂保護工作最基本的保障。公眾是古跡保護的受益者和支持者;古跡保護工作如果拓展到對公眾情趣、公眾歷史意識的影響,將是對歷史古跡意義的弘揚和時代人文背景的改良。《佛羅倫薩》提倡“促進科學研究、信息材料的國際交流和傳播、出版”,利用媒體力量提高自然和歷史遺產的約定俗成的威望,,總之,將園林保護運作為社會集體協作的文化行為,達成一個更高的保護境界。
6 我國歷史園林保護法規應與《佛羅倫薩》良好銜接
若對文化遺產進行有效的、深入的保護與管理,應如《北京共識》所言:“建立一個更加完善、更加豐富、更加具體的法規體系”。我國有數目眾多的歷史園林遺產,現雖有文物保護和風景區保護條例,但尚無針對歷史園林保護的專門法規和條款,《佛羅倫薩》無疑是未來法規的依據和參照。
學習《佛羅倫薩》,除了了解國際上保護歷史園林——“活”的古跡的原則策略,還應學習以理性、精微的文物保護精神解析復雜問題,將理念、目標予以落實的方法。從出發,結合我國歷史園林的特質研究和保護實踐,形成我們自己的具有操作性的保護規范文本,使我國歷史園林保護向《佛羅倫薩》提倡的全面的、精微的保護水平靠攏。
文化方面的國際一般用以表達某個領域人類認識的先進水平及達成的原則性共識。有學者指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系列文獻有以西方為本位的傾向。但正如《威尼斯》所指出的,本身即要求“各國在各自的文化和傳統的范疇內實施這一規劃”,具體行為策略應根據自己所擁有的文化遺產資源的情況確定。2000年9月,日本歷史名園岡山后樂園建園300周年紀念之際,第3屆日、中、韓風景園林學術研討會在岡山舉行,會議通過了《從傳統園林到城市(岡山)宣言》,就三國有著密切淵源的東方歷史園林的共同特征和價值進行了歸納,并就傳統園林的妥善保存、正確利用和繼承發揚達成5點共識。類似的工作無疑對中國歷史園林保護與《佛羅倫薩》之間的銜接大有裨益。
附錄:
佛羅倫薩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與國際風景園林師聯合會共同設立的國際歷史園林委員會于1981年5月21日在佛羅倫薩召開會議,會議決定起草一份將以該城市命名的歷史園林保護。本即由該委員會起草,并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于1982年12月15日注冊,作為適用于有關特定領域的《威尼斯》的附件:
定義與目標
第一條 “歷史園林應是以其歷史性和藝術性被廣為關注的營造兼園藝作品”,同時它應被視作歷史古跡
第二條 “歷史園林是主要以植物為素材的設計營造作品,因而是有生命的,意即有榮枯盛衰,也有代謝新生”:因此,其表象反映著四季輪轉,自然的興衰與造國家和園藝師力求保持其長盛不衰的努力之間不斷的平衡。
第三條 作為古跡,歷史園林必須根據《威尼斯》的精神予以保存。然而,既然它是一個“活”的古跡,其保存亦必須遵循特定的規則進行,此乃本之議題。
第四條 歷史園林的設計營構體系包括:
——其平面布局和空間構成;
——其植物配置,包括品種、面積、色彩、間隔以及各自尺度;
——其景園布局結構特征和景觀特征;
——其映照著天空的水體,動態或靜態水景。
第五條 園林作為人類文明與大自然之間親密關系的體現,作為適宜靜思、閑處的優游場所,因而被賦予了若干非凡意義:近乎理想化的世界意向,近乎詞源意義上的“天堂”;又是某種文化、某種風格、某一個歷史階段的表征,而且常常還是具有創造力的藝術家的獨創意匠的見證。
第六條 “歷史園林”這一術語同樣適用于小型花園和大型園林,不論其屬于幾何規整式的還是自然風景式的園林。
第七條 歷史園林不論是否與某一建筑物相聯系、與之不能分離地共存,它都不能隔絕于其本身的特定環境,不論此環境是都市的還是鄉村的、亦不論是自然的還是人工的。
第八條 歷史遺址是與某個值得紀念的場景相聯系的獨特景園,此場景可能是一個重要歷史事件、一個著名傳說、一場值得頌揚的英勇戰斗或一幅名畫所描繪的內容等等。
第九條 歷史園林的保存策略應在對其進行鑒定和編目基礎上確定。對之需要分別實行維護、保護和修復等若干類別的保存行為。在特定情況下,重建會被提到議事日程:歷史園林的真實性依賴各個部分的形式和尺度,同樣依賴其景觀、意境特征和每個部分所采用的植物素材和無機物素材的選擇。
維護、保護、修復、重建
第十條 在對歷史園林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維護、保護、修復和重建工作中,必須同步兼顧其所有的構成特征。把各種因素孤立開來處理將會破壞其整體的協調。
維護與保護
第十一條 對歷史園林不斷進行維護至為重要。既然其基本素材是植物,保存園林形態不變既要根據需要及時予以替換,也要有一個長遠的定期更換計劃(徹底砍伐并重新栽植已長成的合乎標準的苗木)。
第十二條 那些需要定期更換的喬木、灌木、單本花卉的品種,應參照園林所屬地區內已經被確認的植物生長規律和園藝栽培經驗加以選擇,旨在確定這些苗木的品種并予以儲備。
第十三條 構成歷史園林整體的組成部分的固定或可移動的建筑、雕塑或裝飾部分,只有在其保護或修復之必要范圍內方可予以移動或替代。任何具有這種危險性質的替代和修復必須根據《威尼斯》的原則予以實施,并且必須注明所完成的任何替代的日期。
第十四條 歷史園林必須保存在適當的環境之中,任何危及生態平衡的實體環境變化必須加以禁止。這種要求適用于園林基礎設施系統的任何方面,包括內部和外部設施(排水系統、灌溉系統、道路、停車場、柵欄、防護設施,服務設施等)。
修復與重建
第十五條 在未經詳盡的前期研究之情況下,不得對某一歷史園林進行修復,特別是不得進行重建;前期研究應確保修復與重建工作能科學地實施,并包括從發掘到收集該園林以及類似園林相關資料等一切事宜。在任何實施工作開展之前,必須在上述研究基礎上制定一個計劃,并將其提交專家組,予以聯合審查和批準。
第十六條 修復必須尊重有關園林演變的各個相繼階段、原則上說,對任何時期均不應厚此薄彼,除非以下例外情況:迫于園林的某些部分損缺或毀壞的程度如此嚴重,以致決定在尚存的遺跡或確鑿的文獻證據基礎上對其進行重建。這種重建工作尤其應在最靠近園內建筑的部分進行,以顯示出其在布局中的重要性。
第十七條 在固有園林已徹底湮沒或只存在其曾經歷的各個相繼階段的推測性證據的地方,重建物不能被視作是一真正的歷史園林。
利用
第十八條 雖然任何歷史園林的設計都旨在提供觀賞和游憩,但是其接待量必須限制在其尺度和容量所能承受的范圍內,以便其實體構成和文化信息均得以保存。
第十九條 由于其存在的性質和目的,歷史園林是一個有助于人往、回避喧囂和了解自然的寧馨之地。這種常規的利用概念必定與它在提供節慶活動時偶一為之的使用形式形成對照。因此,為了能利用任何這種節慶活動本身來提高園林的觀賞效果,而不至造成濫用或損壞,應對歷史園林的此類短時間的特殊使用予以明確的條件限定。
第二十條 雖然歷史園林適合于一些幽靜的常規游憩,但也可毗連歷史園林劃出適合于奔放活躍的游樂和活動的單獨區域,以便可以滿足公眾在這方面的需要而不傷及歷史園林和風景本身。
第二十一條 根據時節安排的維護和保護工作,以及為了恢復該園林真實性的重要工作應該總是優先于公眾游園的需要。對參觀歷史園林的所有安排必須加以規定,以確保該地點的特質能得以保存。
第二十二條 如果一座歷史園林筑有圍墻,不經過事先檢驗拆除圍墻是否可能導致園林氣氛變化和影響園林保護的各種可能后果的話,則不能拆除該圍墻。
法律和行政保護
第二十三條 有關責任部門應該根據資深專家的建議,采取適當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對歷史園林進行鑒定、注冊和保護。這類園林的保護必須在土地利用計劃的框架之中予以規定,并且這類規定必須在有關地區性的或當地的規劃文件中正式指出。有關責任部門亦應該根據資深專家的建議,采取有助于維護、保護和修復以及在必要情況下重建歷史園林的財政措施。
第二十四條 歷史園林是具有如此特點的歷史遺產,鑒于其性質,它的保存需要受過培訓的專家長期不斷的精心護理。因此,應該為此類人才,不論是歷史學者、建筑師、風景園林師、園藝師還是植物學者提供適當的培訓課程。還應注意確保維護或恢復歷史園林所需的各種植物的定期培植。
第二十五條 應通過各種活動激發公眾對歷史園林的興趣,這種活動應強調歷史園林作為遺產一部分的真正價值,并有助于提高人們對其的了解和欣賞。活動包括:促進科學研究、信息資料的國際吏流和傳播、出版(包括以普通民眾為讀者的作品),鼓勵適當指導下的民眾參與,以及利用宣傳媒介提高對自然和歷史遺產需要給予應有的尊重之意識。應推舉最杰出的歷史園林列入世界遺產清單。
附則
篇10
一、海口市文化遺產現狀
海口文物古跡眾多,經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達1566處(全省不到4000處),占全省不可移動文物總量的三分之一強。其中,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共計125處,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處6點,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1處,海南省文物保護單位18處,海口市文物保護單位100處。此外,歷史文化保護街區2處:騎樓歷史文化街區、府城歷史文化街區。海口騎樓建筑街區比較完整地保存了騎樓建筑街區的空間形態、走向和尺度,基本保存了南洋風格騎樓建筑群。目前,騎樓建筑多數年久失修,不協調的現代建筑陸續取而代之,地下管網、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落后,建筑立面亂拉、亂掛、亂建,嚴重破壞街面景觀,機動車交通秩序混亂等,已成為十分突出的現象。府城傳統民居建筑街區呈矩形平面、不規則的方格路網結構,城內主路呈錯位十字相交,仍保持東西主軸線(文莊路、忠介路)和南北次軸線(中山路)的原有格局和走向,比較完整地體現出府城城市特色。目前,府城街巷兩側已有相當數量的民居、商鋪被改造為現代建筑形式,整體街區歷史風貌已遭受破壞,“一線天”街巷日趨嚴重,如鼓樓街、關帝巷、尚書直街等。
二、海口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的矛盾依然存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建設的加快推進,在妥善處理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上,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二)文物保護制度體系還不夠完整。在引導社會參與、協調基本建設矛盾、做好社會文物監管、加強責任考核等方面,還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和規定。
(三)文物保護經費投入嚴重不足。文物保護經費匱乏是制約我市文物保護和名城保護、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的瓶頸。經了解,我市文物部門每年的正常項目支出不足40萬元,因此,歷史街區和大量文物保護單位得不到最基本的維護,瀕臨損毀的文物保護單位沒有資金修繕,周邊環境風貌破壞嚴重,甚至連文物保護規劃、修繕設計費也負擔不了,嚴重制約了我市文物事業發展。
(四)全民文物保護意識還不強。全社會保護文物、發展文物事業的認識水平還不高。一些單位和群眾對文物保護和歷史文化名城的認識和重視不夠,文物保護和名城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不強,出現了個別“建設性破壞”情形,如府城傳統街巷整體歷史風貌日漸消退。
(五)文物資源利用有限。在文物和名城保護的宣傳上做得還不夠,名城中的文物景點知名度低,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難以發揮。同時,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內部設施落后、創新能力不足,文物展示水平較低,亟待進一步開拓創新,充分發揮文物的歷史文化價值。
(六)專業技術人才缺乏。文博專業人才不足,制約和影響全市文物保護和名城保護、管理工作的有效、高質量開展。據了解,海口市文物系統100多人的隊伍中,具有文博高級職稱的1人,中級職稱3人,遠遠不能適應和滿足全市文博工作的需求。因此,引進文博專業人才和復合性人才,加大現有人員的培訓力度,是文物工作取得長足性進步的重要保障。
三、加強海口市歷史文化遺產,特別加強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議
(一)落實“五納入”,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建議根據《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關于文物事業“五納入”(將文物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要求,調整對文物事業的投入比例,每年固定投入文物保護資金,并逐年增加,以確保文物事業發展。
(二)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建議由市政府牽頭組織成立文物保護協調機構,進一步加強文物、發改、財政、公安、工商、海關、國土、規劃、建設、城管等部門的協作,加大執法力度,有力打擊文物犯罪,凈化文物市場;積極開展文物行政執法,遏制文物違法行為。
(三)加強文物保護人員隊伍建設。隨著近年來事業發展,人力資源上的青黃不接問題,已經成為事業發展的最大障礙。在崗培訓和離崗培訓等其他多種形式的崗位培訓工作顯得十分緊迫,“走出去,請進來”,需要財政統籌安排資金解決。
(四)以法律法規為宣傳重點,擴大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宣傳范圍和影響。利用每年的“5.18國際博物館日”和“中國文化遺產日”進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宣傳。
- 上一篇:藥用植物學概念
- 下一篇:中醫藥的現狀與發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