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俗習慣的意義范文
時間:2023-11-10 18:16:2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風俗習慣的意義,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中國;俄羅斯;生活;風俗;民間舞
中圖分類號:J7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32-0182-01
一、耕作舞蹈
中國民間舞蹈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組成部分,是各少數民族農耕生活的反映,無論是舞蹈的內容、形式,還是活動的時間與組織形式,都和農耕生活緊密結合,并體現出“天人合一”、“順應自然”的思想。中國民間舞蹈的文化特點體現在:傳統文化的繼承,佛、道教文化的影響,地域文化的色彩。我們最熟悉的就是秧歌:秧歌起源于插秧耕田的勞動生活。而我們現在所指的秧歌,即指有一定表演程式的此類民間舞蹈,或踩上高蹺表演的舞蹈形式。
俄羅斯民間舞蹈中的耕作舞蹈多以游戲為主,例如舞蹈游戲“我們播種黍”,表演者分為兩組相互間進行著歌伴舞的對話。這個游戲主要描繪當時的人們是怎樣種植黍,其中也包括挑選未婚妻的情節。類似的舞蹈還有描繪采啤酒花的舞蹈游戲“雅爾梅里”,勞動和愛情在這個舞蹈里緊密結合,歌曲合唱在這個游戲中起著主要的作用。舞蹈“列諾克”則講述了人們如何種植、采集亞麻編織麻布也屬于和勞動過程緊密相關的舞蹈。
二、狩獵舞蹈
中國民間舞蹈中的狩獵舞,是比較原始的一種歡慶狩獵勝利的舞蹈。一般在獵獲到虎豹等較大動物時方跳,一跳即數日,場面隆重熱鬧。開始,先將獵物皮剝下,再將鑼,象腳鼓等,繞寨歌舞,舞隊路過各家門口時,人們不時向獵獲物投擲雞蛋,給舞者獻米,表示祝賀。最具特色的是蒙古族獵手在山林中狩獵,每當有所獵之后,照例要載歌載舞,表達其歡娛之情。他們分別扮演獵人和動物,模仿野生動物的動作神態,彼此詰難,相互斗智,在對抗中再現自己的狩獵生活。
俄羅斯民間舞蹈中的狩獵舞蹈也屬于最原始的舞蹈形式之一。由于俄羅斯中部地區居民主要從事糧食種植,因此這類舞蹈在此地區沒能傳播開來也未能流傳到現在。但是某些居住在北方的民族還是把類似的舞蹈保留下來。例如丘克奇民族和涅爾茨民族的海豹舞,漢蒂人、曼西人、阿伊內民族的熊舞,這類模仿野獸或是鳥類動作的舞蹈,通常是在狩獵活動的前后表演。
三、宗教舞蹈
中國民間舞蹈中的宗教舞蹈是宗教藝術中一種重要的形式,是與求雨、抗旱、驅鬼、除疫、迎神、送神等各種人類精神生命需求緊密配合的舞蹈。宗教舞蹈采用的是舞蹈的結構形式,運用的是舞蹈的形體語匯,包涵的卻是宗教的內核,渲染的是神佛的威懾力量。它以舞蹈的語言,詮釋人與神之間的關系。宗教舞蹈既具有宗教文化藝術的象征意義,又包含著各個不同的民族,不同地區和不同時代人們的審美意識。在許多少數民族中流傳著各種宗教舞蹈。這些舞蹈有的直接宣揚宗教教義,有的具有強烈宗教色彩,有的則是為宗教服務的,如藏傳佛教中的寺廟舞蹈羌姆、查瑪、跳布扎;南傳佛教中有傣族的孔雀舞,阿昌族的白象舞等。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們對娛樂需求的日益增長,使宗教舞蹈逐漸淡化了宗教色彩,而強化了自娛與娛人的功能。
俄羅斯民間舞蹈中的宗教舞蹈也同樣是原始人因為無法解釋某些自然現象,就把它們奉為神的神秘旨意。在宗教祭祀產生的同時宗教舞蹈也誕生了。與其它地區的原始部落一樣,遠古時代的俄羅斯人在進行宗教祭祀活動時也創造了宗教舞蹈。多神教在其盛行時每年都要慶祝春分、秋分、夏至、冬至等節氣的到來。這一習慣一直保存下來。在俄羅斯的許多地方姑娘們都圍繞著白樺樹跳環舞,白樺樹上裝飾著彩帶。在圣誕節期間以及冬至日則穿上傳統的野獸服裝跳怪誕舞蹈。歡送謝肉節和春分有關跳躍篝火、向河里拋花環以及在伊萬·庫巴雷日(夏至日)跳環舞等舞蹈形式都是宗教祭祀的產物。
篇2
類風濕性關節炎是一種全身性自身免疫性疾病,Ⅱ型膠原是該病最關鍵的抗原之一。在患者的血清和關節腔中,均可發現大量的抗Ⅱ型膠原抗體和自身反應性T細胞。自上個世紀90年代起,國際上對類風濕性關節炎新的免疫治療策略進行了探索,然而,目前國際上的探索僅限于T細胞免疫或T細胞肽疫苗,尚無針對特異性抗原的治療性疫苗。
最近。307醫院免疫學實驗室及國家生物醫學分析中心免疫分析實驗室主任奚永志研究員領銜的課題組,歷時10年的攻關研究,在國際上首次成功研制出第一個基于異種Ⅱ型膠原基因的全新型治療性基因疫苗,這是我國在類風濕關節炎生物治療領域獲得的重大突破。奚永志研究員原創性地將口服免疫耐受和基因治療性疫苗兩大策略進行充分的融合,在國際上首次克隆成功編碼為CCOL2A1全長cDNA和基因組DNA,為研制類風濕關節炎的治療性疫苗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相關研究成果分別發表于《基因》、《分子免疫學》等國際知名學術刊物上。
小體積肝移植研究有突破
活體小體積肝移植被認為是解決肝臟移植手術中供肝來源缺乏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業內專家認為,小體積肝移植的損傷機制主要與門靜脈高灌注、缺血再灌注損傷、免疫排斥和肝移植物體積過小等因素有關。南京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肝臟移植中心最近完成的“小移植肝損傷機制與保護措施的基礎研究”,首次發現多種影響小體積肝移植生存時間的相關因素,為提高小體積肝移植患者的生存率提供了有效依據,獲2008年中華醫學科技二等獎。
項目研究人員在國內率先建立了小體積肝移植動物模型和吻合肝動脈模型,在國際上首次將轉肝細胞生長因子基因的骨髓間充質干細胞移植用于小體積肝移植的保護,有效延長了移植肝臟的存活期;同時采取缺血預處理、多途徑基因轉導和T輔助細胞輸注等免疫耐受誘導方法,通過抗氧化作用和降低炎性損傷因子的表達,減輕肝移植損傷。據研究負責人、衛生部活體肝移植重點實驗室主任王學浩介紹,該院活體肝移植手術患者的1年、3年、5年生存率分別達到89%、78%和73%。相關成果應用于臨床后,還將進一步提高活體肝移植患者的生存時間。
廉價老藥羧甲司坦治療慢阻肺
我國呼吸疾病專家鐘南山院士領銜的《羧甲司坦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發作的作用:一項隨機安慰劑對照研究》,最近以最高票數被評為國際醫學權威雜志《柳葉刀》2008年度優秀論文。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阻肺)是以氣流受限、肺功能進行性下降為特征的疾病。流行病學資料顯示,我國40歲以上人群發病率為8.2%,每年死亡人數達160萬。在世界范圍內,1990年慢阻肺死亡率居所有疾病死亡率的第六位。鐘南山院士的文章提示,在我國23所醫院進行的協作研究表明,已上市多年,過去一直作為“祛痰”藥的羧甲司坦,可以顯著減少慢阻肺患者的急性發作達24.5%,而且成本低廉,使這一疾病的常規治療費用減少85%。
《柳葉刀》雜志對論文的評價稱:“2003~2033年,預計中國將有6500萬人死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鐘南山和他的同事的研究表明,羧甲司坦能以低廉的成本減少慢阻肺的發作,改善患者生活質量。對發展中國家治療這一疾病具有重要意義。”
聯合療法治療白血病
篇3
關鍵詞: 民族風俗習慣;民族習慣法; 國家制定法
在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民族平等、民族團結的基本原則出發,尊重各個民族的平等權利,不因為某些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而歧視或侮辱他們;民族風俗習慣的改革或保持,必須讓該民族的群眾去選擇,其他民族或個人不應強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風俗習慣為標準,去要求和衡量別的民族,更加不能以個人主觀的好惡去看待民族風俗習慣,去處理有關民族風俗習慣的事情。
一
、民族風俗習慣概述民族風俗習慣的基本含義,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方面,廣泛流行的風尚和習俗,是在各民族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種客觀反映。在民族生存環境中,由于各個民族所處的自然地理、社會政治、歷史發展等條件的不同,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民族風俗習慣。在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個民族長期傳承和廣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為民族的風俗習慣的行為方式必然相沿成習、代代相傳,必然為眾人所用而廣泛普及。
只要民族風俗習慣形成,即為全民族所公認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歷史文化傳統、道德標準和宗教觀念等。某個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別于其他民族的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著民族的標志。在民族的相互往來中,尊重民族風俗習慣,是民族關系中一個很敏感的問題,需要慎重看待。
隨著生活條件的變化,風俗習慣也在變化,然而,風俗習慣的變化常常滯后于生活條件的變化,呈現相對的穩定性。民族風俗習慣反過來影響經濟基礎,它帶有較大的穩定性,它的改變經常會滯后于社會生活條件的改變,它集中地反映著某個民族的得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
二、法律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重要意義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助于更好地保護各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無論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是其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本質上是堅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則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反映,侵犯民族風俗習慣,就意味著踐踏民族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刑法第147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正當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歸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從法律上保護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助于更好地維護民族團結。任何民族對自己的風俗習慣都有著深厚的感情,他們常常把其他民族對本民族風俗習慣的尊重,理解為對本民族的尊重,把對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蔑視,理解為對本民族的歧視。所以,各種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言行,都會傷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團結。
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能夠促進繁榮和發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包含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不同民族的某些風俗習慣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體育的形式呈現出來的。很多民族通過自己的風俗習慣來保存和發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藝術。例如,我國少數民族有很多是以講故事和唱山歌的口頭文學形式在人民群眾中代代相傳,而且不斷得到鞏固和發展。還有一些表現在他們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飾、建筑和手工藝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萬別的民族風俗習慣,才構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藝術的內容和形式呈現出鮮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保護(一) 遵循社會發展規律,提倡科學,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風俗習慣,必須從一個民族的歷史、經濟和自然條件去考慮這些風俗習慣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現象,如此才能讓我們的認識符合客觀情況。把民族風俗習慣看作陳規陋習,是對少數民族的誣蔑和歧視。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中存在某些陳規陋習,這是符合實際的。
但是,漢族的風俗習慣中同樣有陳規陋習。任何民族的風俗習慣中都會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對不同民族的風俗習慣不應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應當進行具體分析。總體上,漢族在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水平上較先進,大部分少數民族發展較落后,這是客觀事實。但是,先進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壞。
看待其他民族的風俗習慣,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風俗習慣為標準,而應以對民族團結、對經濟文化發展、對國家統一、對社會主義事業和對人民群眾是否有利為標準。凡是有助于民族團、有助于經濟文化發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風俗習慣應當提倡和發揚。凡是有害于民族團結、阻礙生產和經濟文化發展、不利于人民群眾的生活和不科學的風俗習慣,應對本民族群眾說明害處,進行教育,幫助他們提高認識后,讓他們自己進行改革。改革某些風俗習慣,主要依靠文化的進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來實現。提倡少數民族在衣食住行、婚喪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學和文明的新習俗。
(二)合理利用少數民族習慣法
少數民族習慣法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重要部分,應當被合理的利用。少數民族習慣法是在民族地區公平正義觀上歷練形成的一種具有特殊調控作用的行為模式和價值觀念。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的基礎上,少數民族習慣法應通過國家權力機關的批準、同意或默許來使其具有雙重效力,使其權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義和秩序的基礎上,國家可以做出適當的變通,實現少數民族內社會關系的穩定和諧。
運行國家法律是個復雜的過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實現其功能和效率的,強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適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給少數民族習慣法留出一定空間,去吸收和認可一些有益的習慣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簡單地用國家制定法來代替少數民族習慣法中的消極因素,而是通過發展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進行長期有效的法制宣傳等方式,實現少數民族習慣法和國家制定法的融合。
實踐中,對少數民族習慣法效力的承認須限定在特定的區域內。在民族自治地方,有關少數民族特殊事務上,可以對習慣法有選擇性地優先適用。對那些既符合少數民族的
風俗習慣,又符合全國人民利益的習慣法,可以優先適用。
結論:
篇4
世界上的國家如此之多,不同的國家具有不同的文化,英漢之間也是如此,其文化也存在著諸多差異,所以動物習語的使用有時也是不同的。因此,對于動物習語的理解應基于其國家文化,充分理解其文化內涵,對于翻譯動物習語是很有必要的。同時,也是避免跨文化交流障礙的有效途徑。
2、動物習語中翻譯的不對等現象
每一種文化都有其自己的表達方式和表達方法,它們的思維模式和文化背景是有差異的。所以,同一動物形象的意義可能也是有差異的。一方面,它們的概念意義相同,內涵意義卻不同;另一方面,動物名稱在源語中有豐富的語用意義而在目標語中卻沒有。因此,動物習語的翻譯要基于英漢文化差異,即動物習語文化上的不對等。下面,簡述幾方面導致動物習語翻譯不對等的原因。
2.1地理環境差異導致的不對等
不同的社會地理環境會出現兩種不同的生活經驗產物,同一種動物形象可能在西方人和中國人眼中的認同感是不同的。這種文化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人們處在不同的地理環境中,從而導致看待同一件事物的思維方式或方法不同。
中國主要是一個陸地國家,人民主要從事于農耕勞作,其農耕文化為習語的形成提供了豐富的素材。"牛"在農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所以,出現了許多關于"牛"的習語。例如: 牛頭不對馬嘴, 九牛二虎之力,風牛馬不相及,對牛彈琴,多如牛毛等。
英國是一個海洋國家,漁業在該國中扮演著重要的地位,所以產生了許多與"魚"相關的習語。例如: big fish (大亨) cool fish (厚臉皮的人) dull fish (枯燥無味的人)
fresh fish (新囚犯) loose fish (放蕩的人) shy fish (羞怯的人)
在日常生活中,形容一個人固執于一件事情,即使告訴其會導致不良后果,仍不改正時,漢語中會說“像牛一樣倔強”;英語中則說“as stubborn as a donkey”。
2.2風俗習慣差異導致的不對等
風俗習慣是意識文化的反映,風俗習慣的多樣性也為習語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許多動物習語都源于風俗習慣。英漢中,風俗習慣的不同體現在多方面。人類與動物共同生活在地球上,逐漸形成了一種文化現象。例如任何一個國家都有其鐘愛的討厭的動物。
在漢語中,狗被賦予了貶義的情感色彩。有類似于這樣的習語:“狗嘴里吐不出象牙” “狗眼看人低” “狐朋狗友” “狗仗人勢” 等。 這些足以表明了中國人對于"狗"這一動物的消極情感。而在西方文化中,"狗"是一種寵物,甚至被視為家庭成員。許多關于狗的習語并沒有貶義色彩,例如:“clever dog”(聰明的小孩)“lucky dog”(幸運兒) “a sea dog”(老練水手)。
2.3宗教信仰差異導致的不對等
宗教信仰是一種文化現象,它在人類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宗教信仰的不同反映了文化差異。以蝙蝠為例:西方人認為bat蝙蝠是一種邪惡的動物,它象征著丑陋和罪惡;而在中國文化中,蝙蝠的"蝠"與"福"同音,被中國人看成是幸福吉祥的象征。在中國,"龍"是一種吉祥的動物,被中國人視為一種文化圖騰。以"龍"為象征的習語有很多,如"東方巨龍"“望子成龍”等,其暗含了一種積極的文化色彩。而在西方國家中,dragon被看成是罪惡的象征,是一種具有破壞性的怪獸,為西方人所厭惡。
轉貼于
3、動物習語的翻譯方法
3.1直譯法
基于英漢語言中對某些動物的共識,某些動物習語在英漢語中的形象和比喻意義是相同的,我們完全可以采用直譯法,既保留了原語形象又體現了深層意義。例如:
a wolf in sheep’s clothing 披著羊皮的狼
as busy as a bee 像蜜蜂一樣忙碌
as sly as a fox 像狐貍一樣狡猾
然而,這一方法也存在缺陷。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一樣的葉子,英漢習語中的動物形象不可避免地也存在著細微的差別。所以在某些情況下采用其他的翻譯方法也是很有必要的。
3.2形象替代法
由于語言上的文化差異,相同的喻義被賦予到不同的動物身上。對于這一情況,我們可以采用形象替代法,即將一種動物形象轉換為另一種動物形象。
漢語中,形容人膽小,沒有勇氣時,用老鼠這一動物形象來打比方,有"膽小如鼠"一說;然而,在英語中,人們使用as timid as a rabbit來表達同一意義。兩個習語有著相同的內涵,卻使用了不同的動物形象。
使用不同的動物形象,會破壞原習語中的氛圍,損壞原習語中形象的整體性,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方法。
3.3直譯加注法
有一些動物形象無法在另一語言中引起讀者的聯想和共鳴,其形象直譯后不能為目標讀者所理解,若采取意譯法又會失去原有的形象性2,對此,可以采取直譯加注法,即直譯出其字面意思后,再解釋其深層意思。如:it was packed like sardine(塞的像沙丁魚罐頭一樣,擁擠不堪)。
結語:語言是文化的載體,也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語言都能反映出獨有的文化內容。在文化的視角下研究語言,本文由收集整理,更有助于人們對語言的理解與交流。動物習語作為語言中的一部分,一種修辭手段,更是豐富了語言。在文化視角下探討動物習語的翻譯,更有助于把握習語的文化內涵。
參考文獻:
1、陳錫麟.英語成語諺語趣談.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
篇5
留學生人數的迅速增加,向留學生教育事業提出了新的課題、更高的要求。怎樣適應全球出現的漢語熱形勢,在留學生人數增加的同時,加強中國文化教育,為弘揚中國文化與構建和諧世界做出貢獻,是當今高校一個重要課題。
一、重視留學生的中國文化教育
重視留學生的中國文化教育,是中國外國留學生教育的方針使然。《大綱》明確指出,漢語言專業留學生的培養目標之一,是“掌握基本中國人文知識,熟悉中國國情和社會文化。”根據這項原則,決不能為了增加語言學習時間而減少中國文化的課時。雖然中國文化不是其他專業留學生的專業,但是在對他們的教育之中,不能疏忽中國文化的內容。因為接受外國留學生到中國學習,是為了弘揚中華文化,促進中國與各國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經濟貿易合作,增進中國人民與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和了解。留學生在中國留學期間,如果不學習中國文化,今后回國之后又如何宣傳中國文化呢?
留學生來自不同的國家,其文化背景、、道德觀念、風俗習慣、社會價值等等,與中國有較大的差異。這些因素有時會讓留學生產生一定的社會壓力和心理壓力,甚至出現某種程度的文化沖突。尤其是那些剛剛跨出高中校門、第一次遠離家庭來到中國的留學生,開始時,對留學生活期望很高,充滿了憧憬,但是對于如何適應新的學習生活、新的環境沒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如今,身處異國,人生地不熟、語言不通,衣食住行諸般事情都得靠自己獨立處理,這無疑是一種嚴峻的考驗。加強中國文化教育,能夠讓留學生盡快地熟悉中國的國情和中國的風俗習慣,從而實現入鄉隨俗,提高人際交往的能力。
在中國文化課上,留學生能夠學到很多知識,增長見識。中國文化是中國人民的智慧結晶,其認識作用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夠提高留學生的人文素養,增長他們的知識。《論語》早就指出:“小子,何莫學夫詩?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于鳥獸草木之名。”而且,加強中國文化教育,進而向世界推廣,加強東西方文化交流,促進中國和國外友好,是中國的國策之一。文化部長孫家正指出:“了解中國,文化是重要的渠道之一。因為文化直接反映了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精神狀態。中國文化近年來在國際舞臺上頻頻精彩亮相,對世界了解中國發揮著積極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從總體上看,世界對中國的了解還不夠,我們要更多地向世界介紹中國,通過文化交流,讓世界更多地了解一個真實的中國”。①
不同國家由于其特定的自然環境、歷史進程、文化風俗、社會制度,從而形成了各具特色、豐富多彩的文化,影響著其國民的價值觀、心理意識、生活方式等。不同的文化本來可以共同存在,互相交流,調整人們的價值觀,增進人民的友誼。但是,長期以來,由于西方國家對中國的缺少了解、誤解以及其他的種種原因,敵視東方中國,否定、排斥中國文化,進而引起了一定程度的沖突。如何才能消除由于文化隔閡、誤解而產生的沖突呢?有效方法之一,就是讓留學生在留學中國期間,盡可能地多了解中國,今后發揮促進中國與留學生本國友好交往的橋梁作用。
向世界宣傳中國文化,對于提高中國的國際地位具有重要意義,這已經成為眾多有識之士的共識。早在1895年春,康有為就在“公車上書”中提出,推舉儒學大師像基督教教士那樣傳道全世界,發揚中華優秀之文化,競爭于世界民族文明之林。余秋雨說:“通過文化藝術作品的海外傳播,讓世界人民了解中國人,是我們學藝術人的責任。因為,‘經濟可以使人富裕,但是只有藝術才能帶來尊嚴。’”②因此,向留學生傳授中國文化,讓留學生接受中國文化,把他們培養成傳播中國文化、促進中外交流的友好使者,對增進我國和世界各國的相互理解、發展友好關系一定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為了做好這項工作,一定要克服那種以為當今的中國青年人都偏好西方現代文化,外國留學生不會對中國文化有親和力的片面思想認識。歷史證明了中國文化具有自身的價值。“中華民族可不是一般的民族,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中,古埃及王國、古印度王國、古巴比倫王國都消失了,唯獨一個中華民族滅不了,這就是中華民族,這就是中華民族的魅力。如果我們是一個沒有文化、沒有美德的民族,我們的文明能傳承下來嗎?”而且,相比較而言,“中國的文化和西方的文化都有優點,就拿中國文化和美國文化相比,美國的文化其實很多東西很粗糙。”③而且,中國文化無論對東方還是對西方,也無論是在過去還是現在,都產生過巨大影響,并在進一步產生巨大影響。韓國文化觀光部副部長裴鐘信說:“中韓兩國的價值觀念非常相近,所謂‘韓流’實際上是在韓國文化中重新找到了中國的古典文化。韓國從兩千年前就開始從中國傳入文字和書籍,并引進了思想、文化和技術。韓國非常堅守自己的傳統,尤其重視對青少年關于‘孝道’的教育,‘如何孝敬父母,孝敬長輩,’而這恰恰與中國傳統的‘孝’文化非常契合。”④遺憾的是,我們自己卻是“不識廬山真面目”。
二、中國文化教育的內容
文化的包融性很大。舉凡文學藝術創作、哲學著作、、風俗習慣、飲食器服之用,都包括在內。它既包括高文典冊的圣經賢傳,也包括布帛菽黍的制獲方式以至于舉止言談的風度等。雖然由于國家的制度、風俗習慣的不同,人們的價值觀并不一致,但是,作為人類,就必然具有某些相同的理念。在留學生的中國文化教育中,必須既要堅持中國的特色,又要追求世界的普遍性。
中國文化所強調的和諧理念,對留學生教育是非常有意義的。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中庸》講:“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莊子·大宗師》說:“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認為只有和諧了,自然界才能各得其位,萬物有次序;自然界是和諧美好的,應當排斥一切違反自然規律的人為,以免破壞自然狀態。在人與人的關系上,儒家講求“禮之用,和為貴,”⑤主張仁義道德、博愛、“行而宜之”,以正確處理與他人的關系。所謂中庸,就是要反對過與不及,以保持事物的均衡協調。臺灣作家龍應臺指出,中國文化的顯著特點之一,就是“體現在一個人如何對待自己,如何對待他人,如何對待自己所處的自然環境之中。在一個文化厚實的社會里,人懂得尊重自己——他不茍且,因為不茍且所以有品位;人懂得尊重別人——他不霸道,因為不霸道所以有道德;人懂得尊重自然——他不掠奪,因為不掠奪所以有永續的生命。文化在某種意義上講,尤其在提倡以人為本的大文化當中,構建了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社會和諧的基礎。”⑥對中國文化所強調的和諧特點,做了較好的歸納。
和西方的強調自我不同,儒家提出入世,主張“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人生理想,強調人生的社會作用。在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上,中國文化要求個人服從社會整體,為社會多做貢獻。誠如韓美林所言:“外國文化和中國文化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相悖的地方。外國的文化講個性張揚,人性的自由神圣不可侵犯。而中國的文化講的是內斂、自省、小我大公、忠孝仁義。這是我們中國人的行為準則。”⑦“小我大公”,就是強調人要多為社會做貢獻,這才是人生的價值所在。中國文化又非常強調家庭觀念,講究尊老愛幼,講究孝道。這一點,在家庭關系日漸淡薄的今天,應當說是非常有意義的。
此外,中國文化還非常強調個人素質修養的重要性,對于留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也是非常有意義的。《易經》說:“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大學》說:“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有財此有用。德者本也,財者末也。”強調了一個人,只有樹立了正確的人生觀、崇高的理想,才能具有強大的精神動力和精神支柱,使自己的一生更有意義、更有價值。充實了留學生的文化知識,提高了他們的總體素質,才能促進他們的學習成效,事半而功倍。
中國的風俗習慣也是留學生教育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中國的風俗習慣是伴隨著中華民族的綿延生息而傳衍發展的,是中國所獨有的現象,其教育作用歷來受到有識之士的高度重視。《禮記·王制》說:“天子五年一巡守,命大師陳詩以觀民風”。秦漢以后,歷代統治者和儒家士大夫更是將“辨風正俗”提到治國安邦的高度。《漢書·藝文志》言:“王者所以觀風俗,知得失,自考正也。”中國風俗習慣對于留學生了解中華文明的發展、探討中國人心理特征的形成,具有相當大的作用,不僅能增長知識,還能養成尊重中國風俗習慣的自覺性,提高個人的綜合素質。
三、中國文化教育的方法
中國文化教科書的學習目前漢語言專業的留學生,大都采用國內本科生的教材,在講課時由教師挑選篇目進行講解,這顯然不適合留學生的實際需要。因此,根據《大綱》的規定,按照學科的體系性,編寫出適合留學生使用的教材,在當前是非常必要的。其他專業的留學生學習的中國文化內容,并不需要詳細介紹某一門學科的特點、具體內容和演變過程,而是精選那些最有價值、最能反映中國的特點、對留學生的總體素質的提高具有積極意義的部分,匯編成冊,以供閱讀、講解,幫助留學生了解中國文化、增長見識。內容要精簡、有趣、突出重點,將知識性和道德素質教育性融為一體。
篇6
關鍵詞:習語 文化 翻譯
習語,作為語言有的一種表現形式存在于世界各種語言中,是人類語言文化長河中璀燦的明珠。越是歷史悠久的語言,越是存在大量的習語(idioms),漢語如此,英語也不例外。本文所討論的習語是廣義的,包括俗語(colloquialisms)、諺語(proverbs)、俚語(slang)和成語(idioms)等等。習語是一種來自于民間的語言,許多是勞動人民對長期生活經驗的科學總結,表達了民眾普遍持有的見解和信念,反映了客觀事物的規律,是智慧的結晶,是生活的指南,閃耀著人類思想的火花。習語一般具有結構簡練、構思新穎、言簡意賅、語言幽默、音韻和諧等藝術特點,給人一種美的享受。
英漢兩種語言在發展環境中,地理位置迥異,民族習慣不同,但都存在大量習語,并且因地域、歷史、文化等方面的差異而使英漢習語各具特色。但是習語有它自己的語言特征和語言范疇,即:在語言中可復用性、在語義上的整體性、在組成上的可切分性和在結構上的定型性,所以翻譯時可以利用這些特征,同時保留這些特征。例如英語中的 “A friend in need is a friend indeed”(患難見真情),“Eye for eye ,tooth for tooth”(以牙還牙),漢語的“老虎不在家,猴子稱大王;少小不努力,老大徒傷悲”等等。這些習語,妙趣橫生,耐人尋味,成為現在語言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縱觀英漢兩種語言發展,雖然屬于不同語系,并且在地理位置、歷史發展、民族習慣、發展環境都有所不同,但從大量的習語對比中不難發現它的產生存在許多相同之處。
首先,習語是一種來自于民間的語言,許多是勞動人民對長期生活經驗的科學總結,表達了民眾普遍持有的見解和信念,反映了客觀事物的規律,是人民群眾智慧的結晶,生活的指南,散發著濃郁的鄉土氣息,語言質樸,飽含哲理,凝聚勞動人民的聰明智慧。同時,進行比較我們會發現英漢習語存在大量相似的平行結構,從而證明,言語作為民族文化的一面鏡子,折射出的各民族的智慧和精神核心是一樣的,思想感情是相同的,對事物的真善美的態度和觀念基本上是一致的。如在教育孩子方面都主張從嚴要求,英國人說:“The best horse needs breaking and the best child needs teaching ”(好馬要人馴,伶俐的孩子要人教。),這與漢語的“不打不成器”如出一轍。中國諺語有“光說不練空把式”,英國也有類似說法“Action speak louder than words”(行動勝過空談),“Graveyards are full of afterwisdom”(墓地里全死圣賢),講的是“死后諸葛亮,與事無補)等。
其次,英漢習語還有一個顯著特點是常采用押韻、對偶、比喻、比擬等各種修辭手段,達到言簡意賅、生動活潑的目的。如“紅紅火火”(重疊)、“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對仗)。英語習語如“as busy as a bee”(像蜜蜂一樣忙碌)(雙聲),“buy book by crook”(不擇手段)(用的是韻腳) 、“far and near”(四面八方)。
然而,漢英習語也存在很大差別。因此,我們在翻譯工作中,有必要把這兩種語言中的習語產生的根源加以對比、研究,正如朱光潛先生在《談翻譯》一書中說“:如果我們不了解一國的人情風俗和文化背景,對于文字的這種意義就茫然,尤其在翻譯這種字義時最不易應付。”因此,本文也對英漢習語所反映的文化差異做下歸納。
第一,由于國家所處地理位置不同,以及截然不同的生活方式,風俗習慣,因此兩種語言中的習語在產生上出現不同方面。眾所周知,英國是一個島國,所以很多習語來源與海有關。如“go with the stream”(隨波逐流)、“all at sea”(不知所措)、“a fish out of water”(像離水之魚)、“tto rest on one’s oar”(歇一歇) ;二中國是內陸的農業國家,生活離不開土地。比喻花錢浪費,大手大腳,英國人說“spend money like water”,漢語則是“揮金如土”。英語中和船、水有關的習語,在漢語中完全沒有相對應的習語,反之,漢語中的“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早下不出門,晚霞行千里”,“農夫不種田,城里斷火煙”,在英語中也找不到對應的英語習語。
第二,風俗習慣的差異。風俗習慣的差異是多方面的,最典型的是對待動物的態度上。如狗在漢語中地位卑微。與狗有關的習語大多含有貶義:“狼心狗肺、狐朋狗友、狗急跳墻、狗腿子”等等。而西方人認為狗是人類最忠誠的朋友,英語中有關狗的習語非常多,且大部分沒有貶義。在英語中常用狗的形象來比喻人的行為,像“You are a lucky dog” .(你是一個幸運兒)、“Every dog has his day ”(凡人皆有出頭日)、“Old dog will not learn new tricks”(老人學不了新東西)等。形容”人病得厲害”用“sick as a dog ”,“累極了”用“dog tired”,“Love me ,love my dog ”(愛屋及烏)、“Barking dogs seldom bite ”(咬人的狗不叫)、“Fight dog ,fight bear”(一決雌雄)等等。
第三,的差異。中國人信仰佛教已有 一千多年,與此有關的習語很多,如“借花獻佛”、“閑時不燒香,臨時抱佛腳”等。英美人多信仰上帝,所以有“God help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是上帝幫助自助者)、“詛咒某人”會說“Go to the hell”。
篇7
關鍵詞:英語翻譯 中西文化 差異 影響 對策
英語和漢語在翻譯時,有很多的不同,這與歷史文化。風俗習慣等多種因素有關,不同的語言總是有其獨有的特點,語言是實現雙方溝通的橋梁,而翻譯就是實現這一過程最重要的工具,因此,對于翻譯者來說,做好本職工作對不同國家的文化交流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能夠有效的實現不同國家人民之間的溝通。
一、英語翻譯中的文化差異
1、歷史文化差異
受戰爭,殖民統治以及地殼變遷等自然因素的影響,不同的國家其歷史發展進程存在很大差別,歷史文化也有很大的差別,而歷史文化對于語言差異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一些俗語和成語中,比如項羽破釜沉舟譯為burn one’s boats,只將船翻譯出來即可,這些詞的翻譯都可以找到歷史的背景,與歷史息息相關,假如沒有對歷史深刻的理解,就會使翻譯出現偏差,再比如granite,這個詞原意為花崗巖,但是在翻譯Yang was a despot with a heart of granite.受漫長的歷史文化的影響,這個詞在這里譯為堅硬或鐵石心腸,即楊廣是一個具有鐵石心腸的暴君,如果譯為花崗巖則明顯體現不出其真正的含義。
2、風俗習慣文化差異
每個地區的人,其生活方式不同,因此就有不同的風俗習慣,它與一個國家的政治,文化,經濟水平等多方面有關,而作為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語言與民族文化密不可分,使對民族風俗習慣最好的體現。如The die is cast,可以譯為木以成舟,或者事以至此,這種翻譯就是因為羅馬時代長期的風俗習慣所形成的。一些附加詞受風俗習慣的影響,與其本身的原意沒有任何關系,如果對習俗不了解,那么就無法了解真正的含義。比如Between us譯為你知我知,而不是單純的空間上的在我們中間。
3、的差異
中國幾千年來,受佛教文化的影響很深,而歐美國家基本信奉天主教或基督教,有很大的差別,這對英語翻譯有很大的影響,所以,要求翻譯者在工作過程中要時刻注意的影響,豐富的知識量使翻譯準確的前提。英文和漢語在表達上有很多的區別,英語和中國的桃園三結義,臥薪嘗膽等典故,在翻譯時一定要結合歷史背景,如禿鷹常被中國人認為是一種兇殘的或者丑陋的動物,但是確實美國的國鳥,對當地人影響深遠,因此在翻譯時一定要注意的影響。
二、文化差異對英語翻譯的影響
1、詞匯空缺
詞匯空缺即被翻譯的語言中不存在要翻譯的意向,比如對于中國的菜名,宮保雞丁在英文中并不存在,有時候會讓讀者不能理解,這樣的詞很多,像如來,春節,刺繡等,具有濃郁的中國文化氣息,英文中也有很多的意向,如西方人特別喜歡喝的咖啡,是直接音譯過來的,隨著文化的不斷發展,其共通性越來越強,所以在英語翻譯中,要堅持以交流為目的,對一些被翻譯的語言中不存在的意向要尊重詞語在原有語言中的翻譯方法。
2、詞義不對等
詞義不對等是指在翻譯時,某個單詞翻譯與原意毫無關系,比如Keep the wolf from the door譯為勉強度日,而與狼沒有任何關系。英文和漢語中始終存在這樣的不對等現象,如果在翻譯時不做深層次的理解就會出現錯誤,比如中國曾經有位著名的記者,他為了贊美中國的掃大街婦女的品質,所以他用了這樣一句話,The street girl in China is so beautiful.但是卻引來當地人的質疑,他們很幽默和奇怪的問:“Why they are so old?”這里不言而喻,實際上street girl是的意思,而不是掃大街的女性。
三、對英語翻譯中文化差異的處理方式
1、直譯法
直譯法能夠保持語言在原有國家的特定意義,語言的最終目的是溝通,所以對于一些特有的意向采用直譯法無疑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方式,有效的保留了英語或漢語有的文化基因。比如對于An eye for an eye and a tooth for a tooth,直接譯成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即可。
2、附加注釋
對于一些特有的現象,詞語,無法理解時,這時候除了直譯以外,要對其進行一些相應的解釋,在翻譯的過程中,有些是原語語言特有的文化現象,必須加注才能說清楚。
3、用文化意義相近的詞代替
受英語和漢語的不同文化差異,意義相同的詞或者句子在意義上有很大的不同,這時候,就需要用譯文中文化內涵比較相近的詞或句子來替換,或者取其引申義,從而實現交流的流暢。例如,有些句子不需要把所有的單詞都翻譯出來,而是要省略掉,Everybody just like an apple has been beaten by the god.譯為有缺陷的才是最美的。在比如As poor as a church’s mouse.譯為非常窮,而不需要譯成像教堂的老鼠一樣。有時候需要改變,轉移或者不翻譯出來,有些時候需要一些委婉的細微的變化,總之在英文翻譯中,要注意單詞或句子本身的含義,一定要進行正確的表達。
4、意譯法
意譯法對英文的翻譯十分重要,需要翻譯者掌握很深的翻譯文化,詞匯量,以及對英語國家和漢語文化的充分理解,意譯法是指翻譯人員在翻譯一些句子時,利用直譯法表達不準確或者無法翻譯出一些詞語時所用的方法,在英文中,許多詞語具有非常獨特的文化內涵,翻譯者在翻譯句子或單詞時一定要尊重句子最準確的意思,體會作者最真實的表達,不能帶有個人色彩和不正確的個人感情,而對于很多詞來說,與本身的翻譯具有很大的差別,這時候,翻譯者就要放棄句子或單詞原有的意思,充分發揮自己的想象力,并且在深厚的翻譯功底和知識量的指導下,對其做出正確的翻譯,比如說Dog這個詞在漢語和英文中往往代表了不同的意向,或者翻譯時不能完全的對照著翻譯,比如lucky dog 在英文中藥譯為幸運兒,而不是狗,dirty dog 則被譯為流氓,這些詞都必須靠意譯法來翻譯,否者根本無法翻譯出句子本身的含義。
四、總結
總之,英語翻譯對人類溝通交流有著很重要的作用,其翻譯過程需要注意很多問題,需要翻譯者在長期的工作和學習中,不斷的積累經驗,從而使其翻譯更準確,生動,實現翻譯的目的,實現文化的傳播和人與人之間的交流。
參考文獻:
篇8
關鍵詞:民族;種族;宗教;國際人權公約;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815.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959(2007)07―0050―07
引 言
從世界范圍看,當今或歷史的主要國際沖突和國內沖突都在某種程度上與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緊密相關。此三者牽涉面廣,對人的行為影響大,且三者之間關系千重萬疊,如果處理不當往往會成為許多重大社會沖突的導火線。歷史上的更是說明宗教問題對人類進程的重大影響,而二戰史實足證錯誤的民族、種族立場導致的危害。鑒于此,二戰以后,聯合國機構致力于解決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的公約頻出,為世界各國、各民族、各宗教處理相互間的關系提供了重要的準則和方向,也為各國處理國內的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確立了原則和標準。
中國的歷史、疆界、人口、文化等因素,決定中國是個多民族、多種族、多宗教的國家。雖然從總體上,我國現階段這幾個方面的問題處理得比較得當,但是不管在歷史上還是在現實中,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以及出現這些問題的危險。現代化過程中人口流動的加劇,文化沖突機會的增多,勢必使民族、種族和宗教的沖突增多。因此,對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的刑事立法進行完善,從刑事立法上預防民族、種族和宗教方面的犯罪,實為現實需要。另一方面,我國已于1981年1月29日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82年1月28日對我國正式生效),并且正在考慮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從國際人權公約的角度完善我國的刑事立法,也是承擔國際義務的一種形式。本文即旨在從這兩個與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有關的國際公約的規定出發,審視我國刑法在這幾方面的現實規定,找出其中的差距,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議。
一、標準――國際人權公約關于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的規定
(一)《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
該公約在前言中開宗明義,指出訂立公約是“鑒于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并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以防止任何歧視及任何煽動歧視的行為”等等,因此“決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迅速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形式及現象,防止并打擊種族學說及習例,以期促進種族間的諒解,建立毫無任何形式的種族隔離與種族歧視的國際社會”等等。
在這種思想指導下,該公約第四條對于締約國的義務方面明確規定:“締約國對于一切宣傳及一切組織,凡以某一種族或屬于某一膚色或人種的人群具有優越性的思想或理論為根據者,或試圖辯護或提倡任何形式的種族仇恨及歧視者,概予譴責,并承諾立即采取旨在根除對此種歧視的一切煽動或歧視行為的積極措施,又為此目的,在充分顧及世界人權宣言所載原則及本公約第五條明文規定的權利的條件下,除其他事項外:(子)應宣告凡傳播以種族優越或仇恨為根據的思想,煽動種族歧視,對任何種族或屬于另一膚色或人種的人群實施行為或煽動此種行為,以及對種族主義者的活動給予任何協助者,包括籌供經費在內,概為犯罪行為,依法懲處;(丑)應宣告凡組織及有組織的宣傳活動與所有其他宣傳活動的提倡與煽動種族歧視者,概為非法,加以禁止,并確認參加此等組織或活動為犯罪行為,依法懲處;(寅)應不準全國性或地方性公共當局或公共機關提倡或煽動種族歧視。”
那么上述規定具體包括哪些行為呢?也就是說公約要求締約國將哪些種族歧視行為規定為犯罪呢?這里首先涉及到“種族歧視”概念的界定。對此,該公約第一條第1款規定:“本公約稱‘種族歧視,者,謂基于種族、膚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種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權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認、享受或行使”。從這里可見,該公約對“種族歧視”的概念取其廣義解釋,種族的外延不僅包括膚色、世系等,也包括民族。因此,對民族仇恨的任何鼓吹也在禁止之列,“所以該標準不能被限制在一個國家國民的不同族群中,而是涵蓋了鼓吹對外國人的仇恨以及煽動針對外國人的歧視和暴力。據此反觀該公約第四條的規定,結合中國在該問題上的語言環境和語言習慣,可以認為至少下列行為應被認定為犯罪:(1)煽動種族或民族歧視(煽動種族或民族仇恨包括在內);(2)對其他種族或民族的暴力;(3)煽動對其他種族或民族的暴力;(4)對種族主義者提供任何協助,包括經費協助;(5)參加提倡和煽動種族或民族歧視的組織或活動。上述行為不僅可以針對國內民族或種族關系,也可以針對外國人。也就是說,對于上述行為,各締約國必須以刑事制裁的形式作出規定,而對于其他種族或民族歧視行為,應該“概予譴責,并承諾立即采取旨在根除對此種歧視的一切煽動或歧視行為的積極措施”,從法律規定上來講,筆者認為至少應該規定行政法上的制裁措施。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
雖然我國還沒有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并生效,但是在可預見的將來批準無疑將成為事實。因此,以之作為標準檢視我國刑事立法的完善途徑也是完全必要的。
在民族、種族和宗教方面,該公約第20條第2款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暴力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根據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第11號一般性意見(第會議,1983年),“鑒于第20條的性質,締約國必須采取必要立法措施,禁止第20條所涉行動”。也就是說,該條規定為締約國設立了以立法形式禁止任何形式的構成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的歧視、敵視或暴力行為。至于是否需要通過刑事立法來禁止,則存在不同意見。在人權委員會的討論中,有代表認為該條規定危及公約第19條第3款規定的表達自由,而其他一些代表則強調,“考慮到有關現代宣傳的操縱力量的經驗,必須從根源上打擊這種邪惡,而這只能通過廣泛深遠的刑法上的禁止來達到”。學者也認為,盡管“這一條(即第20條第2款)并不要求刑事的制裁,至少不針對形式上不嚴重的鼓吹仇恨”,但是人權委員會“基于第20條第2款禁止種族主義觀點和行為與保護發表自由的權利相一致的理由,支持立法的合法性,并且授權進行刑事立法的權力”。綜上,筆者認為,由于民族、種族或宗教關系,對國際國內的關系處理,實為大事體,對鼓吹和煽動其仇恨和歧視者的立法制裁,當然包括甚至可以認為主要包括刑事立法的形式。當然前提是這種鼓吹和煽動足夠嚴重。
具體對哪些行為應該以刑事立法形式加以禁止呢?主要明確以下幾點:
(1)根據上述第11號一般性意見,“第2款則直接反對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構成煽 動歧視、敵視或行動的主張,不問此類宣傳或主張的目的是針對有關國家內部還是外部”。從這個意見的闡述可以明確,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的歧視、敵視或的行為,不管是針對國內還是針對國外,都應該從立法上加以禁止。
(2)該款規定“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暴力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也就是說,只要實施煽動歧視、煽動敵視和煽動暴力三種行為之一的,即必須以法律加以禁止。對于煽動歧視、煽動敵視的行為,即使未涉及暴力,也要加以禁止。當然,是否要以刑法加以禁止,則要看具體情節嚴重程度而定。
(3)煽動和鼓吹行為被限定在民族、種族或宗教的領域,而不包括煽動或鼓吹歧視婦女或煽動對婦女暴力。
(4)從該款的訂立目的和宗旨出發,“人權委員會和聯合國的代表們心中所想到的是從根源上消除法西斯和人民的公開煽動種族仇恨和暴力的行為”,因此,對于該款的理解,學者認為“盡管其措辭表述不清晰,但締約國根據第20條第2款沒有義務禁止私人圈子中鼓動非暴力的種族或宗教歧視行為的對仇恨的鼓吹”
總結上述幾點,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2款的規定,結合中國法律用語習慣,下列行為如果足夠嚴重,應該通過刑事立法途徑予以規制:(1)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2)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歧視;(3)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敵視;(4)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暴力。當然,對上述各種行為,有學者認為相互之間存在包含關系,“非常難以想象對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任何鼓吹不會同時煽動歧視”。
另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1款規定:“人人應有權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保有或采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第2款規定:“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其保有或采奉其自擇之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第3款規定:“表明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要的限制”。從這里的規定可知,國家有義務保障公民的宗教和信仰自由,包括國家機關和普通公民在內的任何人都不能以強迫形式損害公民的宗教和信仰自由,公民表明宗教和信仰自由只受法律規定的和其他必要的限制。因此,這里的國家義務就包括通過刑事立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宗教和信仰自由。
二、差距――我國刑法關于民族、種族和宗教犯罪的規定與公約存在的距離
(一)我國刑法關于民族、種族和宗教犯罪的規定
中國1997年刑法,在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上,一共規定了四種犯罪,即:(1)刑法第249條規定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2)刑法第250條規定的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3)刑法第251條規定的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1)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鼓吹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而言,其行為包括煽動民族仇恨,也就是鼓動漢族與少數民族之間、少數民族之間的仇恨,和煽動民族歧視,也就是鼓動一個民族對另一個民族的歧視,包括鼓動漢族對少數民族、少數民族對漢族、某一少數民族對另一少數民族的歧視。在主體上,本罪為一般主體,主觀上是故意。
(2)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客觀方面,不僅整個出版物都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內容的行為構成該罪,而且只要刊載內容中包括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該罪。在主體上,本罪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也就是出版物的編輯、審稿人、作者等。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行為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退出宗教或進入宗教,強迫不信教的人信教,強迫他人信某一種特定宗教,或者對信教或不信教的人進行打擊迫害等等行為。在主體上,本罪只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的,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其行為觸犯其他刑法規定的犯罪的,以其他罪論處。在主觀上,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
(4)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以強制手段干涉、破壞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利用權力、行政措施等,強迫少數民族改變、放棄自己的風俗習慣。有學者認為,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客觀行為必須具有強制性和非法性。強制性,指如果采用宣傳教育的方法,促使少數民族自愿放棄、改革自己的落后風俗習慣的,不構成本罪;非法性,指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干涉不具有合法根據。本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侵犯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觸犯其他刑法規定的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二)我國刑法與國際人權公約之間存在的差距
對照《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我國刑法在民族、種族和宗教方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公約規定,存在三種關系:
1、基本契合于公約的關系。主要表現在自由的保護上。如前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自由作為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作了規定。從公約與我國的關系看,如果我國批準該公約,必須履行保護公民自由的義務,對嚴重侵犯公民自由的行為進行規制。對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對破壞、脅迫自由的行為進行打擊。因此,在自由問題上,我國刑法的規定與兩個人權公約的規定是基本相契合的。
但是,基本契合,也說明還存在不太契合的地方,那就是我國刑法在該罪主體的限定上與公約的規定不一致。如前述,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但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2款的規定,侵犯公民自由的主體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普通公民。盡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該罪的危害性更大,但是實踐中也不乏普通公民實施非法剝奪公民自由并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因此,筆者認為,應該把我國刑法第25l條規定的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的主體擴展為一般主體,而不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超越于公約的關系。主要表現在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保護上。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對于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保護沒有涉及,更沒有要求締約國采用刑事立法方式給予保護。但是,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侵犯了憲法賦予的“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傷害了少數民族的民族感情和民族自尊心,嚴重影響我國的民族團結、民族平等等原則,在我國這樣多民族的國家,有必要用刑法手段來保護少數民族的保持和改革風俗習慣自由。因此,可以說在這個方面,我國的刑事立 法走在國際人權公約的前面,是超越于公約的。當然,從與“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的協調上來看,將該罪的主體也擴展為一般主體應該不會有太大的不妥之處。
3、落后于公約的關系。這就是主要差距所在。主要表現在對民族、種族和宗教的歧視、仇恨、暴力以及煽動這種歧視、仇恨、暴力兩個方面,同時涉及對這些行為的組織和宣傳活動、對這些活動的協助、參加煽動民族歧視、種族歧視的組織和活動等方面。具體而言,筆者認為,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比,我國刑法還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調整:
(1)在行為對象上,應該包括民族、種族和宗教。從我國當前規定情況看,只規定針對民族的煽動仇恨、煽動歧視行為。盡管國內很多關于針對民族的犯罪和針對種族的犯罪將民族和種族概念混雜著使用,或者認為兩者相差不大,但是畢竟兩者指的是不同的范疇。按照王聯博士的觀點:“民族所指范圍較大,側重于全體國民,政治性較強;種族所指范圍較小,側重于一國內部的某一部分國民,文化性較強”。但是,根據上述《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關于種族歧視的界定,民族的概念或范圍是包含于種族概念或范圍內的。筆者認為,基本上可以認為,種族更傾向于人種學、生物學上的區分,而民族更傾向于文化上的區分。因此,應該對與民族和種族有關的問題作出分別規定。
另外,宗教問題雖然和民族問題緊密相連,但是兩者差別是明顯的。我國公民的比較多樣化,因此,在各個宗教的教徒之間,隨著交往的增多,必然會產生摩擦和矛盾。同時,也不能避免有人利用教徒的心理煽動各個宗教之間仇恨或相互歧視。因此,筆者認為,必須把宗教作為各種煽動行為的對象,才能與國際人權公約相一致,履行我國的國際義務,也才能更有效地保護各個宗教的相互友好關系。
(2)行為方式上應該增加煽動暴力的情況,包括煽動民族、種族、宗教之間的暴力。從國際人權公約的用詞看,煽動的目的包括煽動民族、種族和宗教之間的仇恨、歧視、敵視和暴力。盡管對于仇恨、敵視、歧視相互之間是否存在包含關系,.學者有不同看法,但煽動相互之間的暴力是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都作了明確規定,而且學者之間也意見一致。筆者認為,盡管敵視、仇恨、歧視往往不可避免地導致暴力,暴力也往往由相互之間的歧視、敵視和仇恨引起,但相互之間的區別也是比較明顯的。煽動暴力預示一種有形的沖突或加害,而且這種沖突或加害是緊迫的;而煽動仇恨、敵視或歧視,史多是造成一種不平等的心理傾向或一種態度上的貶損,這也是一種形式的沖突或加害,但這種沖突或加害是無形的、非緊迫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煽動暴力的行為對民族、種族和宗教之間關系危害更大,更應該進行刑法規制。
(3)增加“組織、參加提倡和煽動種族、民族、宗教仇恨、歧視、暴力的組織或活動”的行為為犯罪行為。這種行為《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作了一定的規定,但是沒有包括宗教在內。筆者認為,根據前述第(1)點闡述的理由,結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有必要把宗教也包括在內。
(4)對其他民族、種族或宗教的暴力單獨規定為一種犯罪。這里主要指基于民族、種族和宗教的仇恨、歧視或敵視,專門針對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中的不特定人實施暴力行為。這種行為是各種民族、種族和宗教歧視、仇恨、敵視心理的外化,與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存在重要差別,因此,應該單獨規定為一種犯罪。
(5)最后,增加民族或種族隔離行為為犯罪行為。這里指的是國家內部的種族或民族隔離。種族隔離由來已久,危害甚巨,有的國家長期深受其害,典型的如南非。雖然我國很少出現這種情況,但是種族隔離作為種族歧視的極端表現,也并非沒有出現的可能。因此,從立法的前瞻性角度,和與國際人權公約保持一致性從而履行國家義務兩個角度出發,有必要增加民族或種族隔離行為為犯罪行為。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行為一般只能由政府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才有能力作出,因此,在犯罪主體上可以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
(6)增加上述行為的協助行為為犯罪行為,包括經費協助。《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規定了為種族主義者提供協助的行為,這里的種族,包括民族。這里的種族主義者,指極端地采取種族隔離措施、煽動種族或民族仇恨、組織種族或民族歧視活動等等行為的人。只有為實施諸如上述嚴重種族主義或民族主義的人提供協助活動,才有必要規定為犯罪行為。另外,筆者認為,如果是為實施或煽動實施宗教歧視、仇恨、暴力提供協助,危害同樣很大,也有必要采用刑事立法的刑事加以規制。我國刑法在這個問題上,還是個空白。
至于我國刑法規定的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可以保留現在的規定,作為一種單獨的犯罪。
上述行為,可以針對中國人,也可以針對外國人實施。
三、出路――我國刑法對相關犯罪的修正
由于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牽涉面廣,影響力量大,處理不當即可能造成重大的沖突,甚至某一區域的動蕩,因此,必須慎之又慎。對我國來說,在當前外來勢力滲透、內部因人口流動加劇而沖突機會增多的形勢下,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更加具有特殊意義。因此,對于那些惡意煽動民族、種族和宗教之間的仇恨、歧視、敵視甚至暴力的行為,以及相關的一些行為,應該根據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對我國刑法進行修正,從而對這些行為予以有力打擊,采用刑事方法對這些行為進行制裁,保護健康的民族關系、種族關系和宗教關系。
在具體修正思路上,筆者認為應該做到兩點:
一是對現有有關犯罪的構成進行修正。主要是把“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的主體,由當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擴展為一般主體。理由已如前述。
二是根據前述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確立一些新的罪名。主要針對前面所述的幾種行為。為了法條的節約,筆者認為采用選擇性罪名的方式比較恰當。具體可以把上述我國刑法規定落后于國際人權公約的部分歸結為以下幾種犯罪行為:
(1)煽動民族、種族、宗教仇恨、歧視、暴力罪。我國刑法第249條規定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包含在該罪中。煽動敵視行為包含在煽動仇恨行為中。
(2)組織、參加提倡和煽動種族、民族、宗教仇恨、歧視、暴力的組織、活動罪;
(3)對其他民族、種族、宗教實施暴力罪;
(4)民族、種族隔離罪。本罪主體應僅限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5)協助民族、種族、宗教犯罪分子罪。主要是為上述有關民族、種族和宗教的犯罪提供各種協助的行為。
上述犯罪,在主觀上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
在犯罪對象上,主要是針對中國人,但是也包括在中國的外國人。
對于刑法第250條規定的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建議給予保留。
篇9
關鍵詞: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民族特色;法律精神;現代化
一、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價值基礎
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對地方穩定、區域發展以及民族關系融合發揮著重要作用,但與國家層面的法律文化具有顯而易見的差別,在國家法制建設與少數民族社會追求自身法律文化品質的現代化道路上,我們應該看到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所蘊含的現代性基因,它并不僅僅擁有適用于少數民族特殊社會的法律功能,在當今中國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及民族社會高度呼喚平等、民主與秩序價值的法治視野下,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呈現出現代社會所必備的和諧價值觀,它是少數民族民間法律保持優秀特質,沖突自身固有障礙,實現法律文化轉型的基礎所在。首先,“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是以習慣法為主體,法、倫理、宗教與禁忌并重的多維法律文化體系”,[1]盡管當代主流社會倫理與禁忌同樣輔助著法律調控社會秩序,但少數民族將自身融入自然與鬼神的深厚信仰傳統使得倫理道德、生活禁忌、宗法鄉規成為民族社會運作的主流形態,它的缺陷明顯,優勢也同樣突出,即憑借民族意識的神圣權威確認了一種“無訟是求,調處息爭”的族群行為模式,這種行為模式與主流法律的差異在于它具有高度的繼承性與民族性。中國現代法治需不需要民族性?西方法律現代化進程所強調的便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志體現,“我國憲法、刑法、訴訟法都具有鮮明的民族屬性”,[2]中國法律的現代化進程主要表現為對西方法的移植,但法的民族性與民族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息息相關,現代法治建設如果埋沒或隔斷“親親相容隱”的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系統,將喪失中華民族法律文化的根性聯系。中國是個多民族國家,對少數民族民間法特色的合理利用可促使國家法制既緊跟時展的先進性面貌,又能有效反饋民族范疇內的具體制度框架,因此,基于法的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的內在需要,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將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主體,體現國家民族共同體的應有之義。其次,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受風俗習慣影響深遠,“主流社會中風俗習慣與民族關系是兩個涇渭分明的概念”,[3]但對于少數民族而言卻是跨地區民族間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往來的主要因素。少數民族家族、村寨、氏族共同維護的習慣法具有風俗習慣的本質特征,例如拉祜族、普米族禁食狗肉,傣族禁食羊肉是源自飲食習慣;摩梭人實行走婚制度是“搶婚”習俗的法律由來。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構成了民間法律的內容性質和表現形式,也使其成為民族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不得不觀照的對象。現代法律價值觀所強調的民族平等團結具體表現為尊重民族風俗習慣以及保障民族文化權利,對此,少數民族民間法律具有保守與開發并存的二元文化體系,“保守在于法律意識的形成源自民族風俗習慣的域內移植,開放則來自民俗習慣天然具有民族關系互動的生成機制”,[4]可以不斷地促進地方法律吸收外來文化。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看似是一種封閉的系統,實則蘊藏著無限生機,同時國家法律的現代化進程能夠大量從少數民族習慣法中挖掘民族關系和諧發展的個案,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由風俗習慣引發的民族關系越少,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越健康,而認可與發展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積極因素是現代法律文明的重要標志,我們需要做的是將優秀的民族風俗文化觀念轉化為一種有效的法律保障機制,促進法治現代化與民族關系良性互動。綜上可見,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與現代國家法治建設所倡導的法觀念具有相通之處,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現代轉型之路要立足于民族性法制與民族關系和諧兩個基本點,去調和民族風俗習慣與現代化的沖突,化解國家法律與習慣法體系的矛盾,正確認知少數民族法律思想的滯后與不科學、不健全之處。
二、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與現代化的沖突分析
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既具有高度的繼承性與民族性,也同時具有排他性,這種排他性主要體現為薄法重教、鄉土色彩濃郁以及對器物懲罰手段的依賴。少數民族民間法律“薄法重教”十分突出,許多少數民族幾乎全民信教,宗教教義、教規固化為外在制度形式的現象占絕大多數,是一種以禁忌性權威來代替法律的價值取向,處于宗教權威中的少數民族“排斥一切與宗教精神不相符合的思想行為習慣”,[5]當這種被排斥的思想行為習慣恰好被國家法律認同,或國家法律所認可的社會行為規范被少數民族宗教精神所不容便會產生嚴重的民族沖突。現代法治建設尊重少數民族,但不推崇以禁忌服從為中心的原始法律觀,兩者的本質區別在于“決定個體的思想情感與行為無條件的服從國家意志還是服從氏族、家族或村寨意志”。[6]因此,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亟待與現代法律體系接軌的并不是文化內容本身,現代法律文化的自由、平等、守法、自律思想以及個體不可侵犯的神圣權利是屬于每一個公民的,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中缺乏“公民”概念,才會導致法律主體指向與最高行動規則的邊緣化,因此,推動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現代轉型,要“將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所容括的宗教認同、民族認同上升為國家認同”,[7]才能促使民族群眾的內心信仰對象與外在的守法、執法行為及其監督機制相互統一。同時,我們還應看到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中濃郁的鄉土色彩,鄉土色彩本身并不是法律思想文化落后的表現,但鄉土色彩往往是“村規民約”的產物,少數民族民間法律“寨規”、“村規”與禁忌、習慣法相類似,都是村民自治的表現方式,如果僅僅是一種村民自我約束的法律形態,我們不能將其摒棄,但事實上它恰好是“少數民族民間法律與國家制定法相互妥協的產物”,[8]直到今天,仍然有民族地區組織各戶村民學習村長或鄉政府制定的規章制度,一些落后山區張榜公布的“寨規”、“村規”甚至可以每個月修改一次,少數民族村寨所形成的“熟人社會”促使人們可以依靠為數不多的人際交往來維護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村寨人群的社會分層并不明顯,無論是距離還是社會地位都清晰可見,因此,其法律文化是“內發型”的,而現代法律模式卻是“外發型”的,要讓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主動適應現代社會的國家制定法,有賴于民族經濟交往機會的增多,民族融合現象有助于消解一部分封閉落后的法律觀念,但同時也會讓民族生活方式發生重大改變,使得一些有益于少數民族道德行為確立的習慣法退去、隱沒或淡化,因此向少數民族村寨移植現代性法律文化需要協調內發型法制與外發型法制的混合法制文化類型出現。另外,少數民族民間法律對器物懲罰手段的依賴由來已久,但這并不是因為它們的器物文化發達,相反是源于少數民族器物法律文化的不發達。由于少數民族地處偏僻地帶居多,實施法律活動的工具相對有限,例如,苗族習慣法中對于打架斗毆等擾亂社會秩序者“罰打掃村寨十天”;[9]對偷摘他人農田玉米者“罰喊寨一百聲”;[9]對破壞公物者“罰一周不得與同村人共同煮食”,[9]此類懲罰手段的原始性特征覆蓋施法人員的服飾、審判地點、方式方法等各個領域,與我國法治現代化的整體發展不相適應,這涉及到如何合理地保留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民族特色,即少數民族法律活動的器物性層面怎樣與現代化接軌。現代法律保障少數民族文化權利,包括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權利,但其中有個關鍵因素被忽略了,那就是“國家與少數民族共同作為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雙重主體”,[10]這有利于我們區別哪些是有助于國家法實施的文化內容,哪些是無助于司法公正與人權保障的文化內容,貫徹民族文化自治的文化選擇原則,不僅意味著保障少數民族文化選擇的權利,還在于保障少數民族文化選擇不損傷其他文化主體的權利,在民族性與法律理性之間尋找平衡點,既是當前國家法律保障民族文化權利的難題,也是少數民族法律現代化轉型的內在要求。
三、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現代化轉型路徑
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轉型基礎是立足于民族性法制與民族關系和諧兩個基本點,去調和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與現代化的沖突。從民族性法制的角度來看,中國現代化法治需要民族性,但法的民族性與民族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息息相關,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主體,體現國家民族共同體的應有之義,但對于少數民族民間法律薄法重教、村規民約以及器物文化層面的滯后要堅決地貫徹現代化法律體系的“公民”思想,“通過大力發展地方經濟,實現經濟與文化的互動”。[11]現代化的實質就是以經濟的發展推動意識形態的變化,為什么人們會堅持選擇落后的民族法律成俗?當一個家族、部落或村寨以產生糾紛為恥,以無爭、無訟為序,以調和共融為德,一方面是因為群落所在的亞法律文化系統能夠完全勝任與穩定封閉區域內較少的人際關系網絡;另一方面,也意味著該族群失去了以市場競爭為核心的主體權利意識,從而使國家法律失去了功效。因此,現代化法律的飛速進步從根本上來說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產生的內在要求。要將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所容括的宗教認同、民族認同上升為國家認同,樹立少數民族的公民思想,最核心的手段是以民族地方經濟的開放去引導少數民族的法律文化心理,當現代法治的全新思維模式與行為模式能對少數民族經濟生活產生普遍影響的時候,少數民族的社會價值理念將發生巨大的變遷,一部分保守、落后、封閉的民間法律文化自然會面臨著失靈。盡管破除舊有法律文化權威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人們同樣可以在保持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連續性的基礎上依托宗教權威與現代科技來進行普法教育和惠民宣傳。從民族關系和諧的角度來看,少數民族民間法律具有保守與開放并存的二元文化體系,看似是一種封閉的系統,實則蘊藏著無限生機,認可與發展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積極因素,將優秀的民族風俗文化觀念轉化為一種有效的法律保障機制,可促進法治現代化與民族關系的良性互動。對此,少數民族“熟人社會”所催生的“內發型”法律模式與國家法律的“外發型”法律模式相沖突,少數民族村寨移植現代性法律文化需要有協調內發型法制與外發型法制的混合型法制文化類型出現,簡而言之,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不能從半封閉的“村規民約”跨越式進入現代法律系統,創造其間的文化連續性是少數民族法律現代化的必備條件。例如,傳承和發揚少數民族的優秀法律文化、傳承適用可行的法律制度、傳承可保留作為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器物等等,如布朗族村寨的村建規則是“由村莊族長和全體村民會議共同制定村風民俗、公共道德以及社會治安管理條例”,[12]其中的寨心、寨門建設必須按照“圈寨”儀式完成,村口連接佛寺的大道也不允許興修公路,還制定了“機動車輛不準入寨”的地方制度,認為那樣會觸犯和玷污寨神。以上布朗族村寨的村建規則在很大程度上還原了布朗族原始宗教內容,是將原始宗教內容上升為村寨習慣法的表現,但它并沒有威脅現代法治的公民權利,當地政府和其他民族公民都應寬容此類規則的存在,維系民族關系和諧。反之,利用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中的地方性知識能有效降低現代法律文化系統所導致的對抗性人際關系,例如,少數民族“賠命價”在早期民族社會起到了減少死亡、避免仇報的積極作用,而現代“賠命價”已經演變為一種“以資源交易方式去替代社會糾紛的法律解決手段”,[13]可見,少數民族從自身文化出發,也能實現矯正犯罪、追求有效補償、規避破壞性復仇的現代刑法目的,歸根到底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息訟寧人”的義務本位與國家法律以秩序為中心的責任本位是民族性法律文化權利實現的雙重主體,把握好法律文化與法的民族性關系,便能從根本上解決少數民族民間法律文化的現代化適應。
參考文獻:
[1]陳金全.中國少數民族法律文化價值探析[J].貴州社會科學,2013,(6).
[2]劉驚海.西部大開發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經濟自治權研究[M].呼和浩特:內蒙古人民出版社,2012.
[3]張戰麗.傳統知識保護的法律問題研[J].民族學刊,2011,(12).
[4]劉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法治建設的價值分析[J].法制與社會,2012,(2).
[5]張國強.對甘青特有少數民族習俗與法治和諧的探索[J].黑龍江民族叢刊,2013,(2).
[6]彭勃.鄉村治理國家介入與體制選[M].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14.
[7]征漢年.淺析中國現行法律與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沖突[J].民族研究,2015,(3).
[8]白潔.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刑法之間的博弈研究[J].貴州民族研究,2013,(8).
[9]秦永章.簡論中國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與現代化的沖突及其改革[J].青海民族大學學報,2012,(3).
[10]曹詩權.傳統文化的反思與中國民法法典化[J].法學研究,2011,(7).
[11]白興發.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法規范與生態保護[J].青海民族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2),
[12]田艷.中國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法律保障研究[D].中央民族大學,2011.
篇10
(一)風俗習慣方面的差異對翻譯的影響
人們所處地域不同,文化也會有差異,每個人都受到地域文化的影響。風俗習慣是一個地區的人們的生活方式,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多方面的英漢風俗習慣的差異使得翻譯過程中對某些詞匯的理解大相徑庭。中西方對“狗”(dog)這一詞語的理解則最為突出。西方把狗看做是最忠誠的朋友、最忠實的伴侶,有關狗的習語也大都是褒義的。如:Loveme,lovemydog.(愛屋及烏)Everydoghasitsday.(人人皆有得意時。)而在漢語中,狗是一種相對來說較為低級的動物。“狗”這一詞條往往作為貶義詞來用,那些漢語中與狗有關的成語大多表達了貶義。如:“狐朋狗友”、“狗嘴里吐不出象牙”、“走狗”、狼心狗肺、雞飛狗跳等。另外,中西方在生活習慣方面也大不相同。就餐點而言,西方人喜歡面包加牛奶,而東方人喜歡米飯。在翻譯成漢語時,帶有“bread”的詞組完全失去了“面包”之意。例如:“breadandwater”譯為“粗茶淡飯”。再如:“Onecannotmakeanomeletwithoutbreakingeggs”意為“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因此,在日常翻譯工作中,譯者要尤為注意此類風俗習慣的差異,否則會產生很多翻譯曲解,甚至是錯誤的譯文。
(二)思維方式方面的差異對翻譯的影響
思維方式不同,對同一事物的語言表達方式往往也會不同。思維方式的不同實際上就是內在的文化差異。西方人的語言表達比較抽象是因為西方的思維方式重視抽象思維。而漢語則比較具體,這是因為中國人在語言上重意合。例如,在Thereisawhitebirdbetweenthegreenoftheforest中,“green”是典型的抽象詞,它是用抽象的表示顏色詞語來形容具體的森林的植被樣態。所以譯為“翠綠的森林中”比較合適。因此,在翻譯的過程中,譯者要研究中西方的思維方式,然后用符合各自思維方式的語言將原文作者的意思準確無誤的表達出來。
(三)生存環境方面的差異對翻譯的影響
語言的產生與人們的勞動和生活息息相關。航海業在英國十分發達,一度領先于世界。他們通過航海認識了世界,對大海有著深厚的感情,因而生活中有許多習語源自航海業。如allatsea(不知所措),drunkasasailor(爛醉如泥)。漢族人世世代代生活在亞歐大陸,人們的生活和土地密切相關。用“揮金如土”來比喻花錢大手大腳,英語則是“spendmoneylikewater”。可見,英漢兩個不同的民族,由于地理環境不同,他們觀察事物,反映客觀世界的角度和方式并不一致。所以翻譯切忌照詞典上的詞義逐詞逐句對譯,不合習慣的詞使會使信息出差錯或覺得美中不足。(四)宗教方面的差異對翻譯的影響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個民族也都有不同的,翻譯時把宗教差異因素考慮進去是很有必要的。西方人信仰基督教者居多,因而有Godhelpsthosewhohelpthemselves.(上帝幫助那些幫助自己的人)的說法。在中國,人們多信仰佛教,這使得在漢語中涉及到宗教的詞匯多與佛教有關。比如借花獻佛、菩薩、佛祖、玉帝等。所以在翻譯含有宗教的句段時就要特別注意,以免引發錯譯、漏譯,而使翻譯失去了其文化交流的作用。
二、中西譯論的相異性
中國強調人對事物的往往無法“言傳”、只能“意會”的領悟;而起于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西方思想哲學傳統,則強調人的理性思維,強調人對于世界的萬事萬物都應當、同時也能夠作出理性的認識,并能予以形式上的解釋。
三、中英句法的差異
英語句子常常由好幾個從句和復句構成,將不同的主體粘連到一個長句中,即化零為整。但是漢語句子通常不長,鄰近的句子之間通過不同的主體分開,也就是化整為零。例如:“Thehuntforthepumabeganinasmallvillagewhereawomanpickingblackberriessaw“alargecat”onlyfiveyardsawayfromher.”(L.G.Alexander,1997)在這句話中有好幾個主體,第一層面:“huntforthepuma”beganina“village”,“awoman”saw“alargecat”第二層面:The“woman”livesinthe“village”.通過“where”引導的定語從句,兩個層面的句子連在了一起,第二個層面成為修飾語。如果不調整結構直接按照這個復雜結構翻譯的話,中文譯文是這樣的:“對美洲獅的搜尋在一個某采摘黑莓的婦女看見離她五碼遠的地方有一只‘大貓’的小鄉村開始。”不用說,這個版本對中文讀者來說很費解,他們更希望看到化整為零的句型,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根據目標語言對源語言句子的結構進行解構,更合適的譯文應該是:“對美洲獅的搜尋從一個小村莊開始。那里的一位婦女在采摘黑莓時看見離她五碼遠的地方有一只‘大貓’。”
四、人本主義和物本主義的差異
- 上一篇:拋繡球體育運動的技巧
- 下一篇:青少年法治教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