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禮儀風俗詔的教化思想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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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義道德作為一個帶有政治色彩的詞語,“教化”在中國古代文獻中出現的頻率頗高。從語義上說,“教化”有教育、感化的意思;而從實際意義上說,“教化”則是指用教育、感化的方法改變人心、風俗,即我們今天所說的“社會教育明朝(尤其是明初)是中國歷史上教化比較成功的一個時期,無論是教化的內容、教化的方式,還是教化的效果,都值得我們關注。而這一切都與明太祖朱元璋的教化思想有著直接的關系。可以說,朱元璋對教化的認識,指導了明初甚至有明一代的教化活動,是明王朝制定教化政策和軟化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教化思想的形成
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了《正禮儀風俗詔》,實際上宣告了教化活動的全面展開。詔書一方面回顧了教化在歷史上所發揮的作用,另一方面,痛陳當時民風之劣,“道理未臻;民不見化,市井鄉間,尚然元俗[1]”。表明了教化的必要性。此后,朱元璋又以詔書、訓諭等方式,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更全面、具體的論述。
朱元璋認為,教化肇始于三皇五帝時期,“三皇立極,尋民以時,庖廚稼穡,衣服始制,居民舍焉。五帝之教以仁義,不過遵三皇之良規,益未備之時宜”[1]。從夏、商、周開始,教化成為政治生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并被長期保留下來。“自周至于漢、唐、宋,增減損益,用乃是國昌。民受時宜,家和永康。”[1]教化在歷史上所發揮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無論是夏商周三代,還是漢、唐、宋等,其穩定、繁榮無不與實施教化政策有著一定的關系。“昔圣人以德化天下,則民樂從者眾,否從者寡,天下治矣。”[2]朱元璋最推崇的是夏、商、周三代,“三代而上治以心,三代而下治以法。心則道德仁義,其用無窮;法則權謀術數,其用有時而窮,故擇術不可不慎也。”[3]他認為,三代是以教化作為治國的主要手段,刑罰則是次要的、輔助性的。這與后世的法為主,教為輔的治國方式迥然不同。“先王不施賞而民觀于善,不施罰而民不為戾,何也?仁義本之也。商變夏,周變商,仁義未嘗改。”[4]正因此,朱元璋認為,三代樹立了一種模式,是后世的楷模。相反,朱元璋對漢朝的統治評價不高,認為“漢治”不如三代,根本原因是漢朝對教化重視不夠,未能“制禮作樂,復三代之舊”[4]。基于這樣的認識,朱元璋提出明王朝要效法夏、商、周三代,“治國以教化為先”[5]
朱元章對明初社會風氣的憂慮和不滿也是他重視教化的一個重要原因。“近世風俗,相承流于僭侈,閭里之民,服食居處與公卿無異,而奴仆賤隸往往肆侈于鄉曲,貴賤無等,僭禮敗度。”[6]“兵亂以后,人習斗爭,鮮知禮義”。[2]朱元璋認為,元朝近百年的統治是導致社會風氣惡劣的主要原因。一方面,蒙古統治者把本民族的一些落后習俗帶到中原,影響了漢人。如明初南京“循習元氏舊俗,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尸,惟較酒肴厚薄,無哀戚之情”[7]。另一方面,元朝統治者對傳統的綱常禮教不夠重視,封建的禮義道德越來越被人們忽視。“自元氏廢棄禮教,因循百年,而中國之禮變易幾盡。”[7]“先王衣冠禮義之教混為夷狄,上下之間波頹風靡。”[2]到明初,人們的道德觀念已極為淡薄。“鄉鄰親戚,不相周恤。甚至強凌弱,眾暴寡,富吞貧,大失忠厚之道。”[8]這種封建道德的淪喪,往往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也不利于封建政權的鞏固。朱元璋認為,要改變社會風氣,靠法律等強制性手段是無法奏效的,所以他主張:“講論圣道,使人日漸月化,以復先王之舊,以改污染之俗”。[2]即通過教育勸化的方式,宣傳封建禮義道德,來達到移風易俗的目的。
對于教化的可行性,朱元璋深信不疑。他認為,人有愚賢,但其善惡既非天生的,也不會一成不變。“民之為惡,猶衣之有積垢,加以浣濯,則可以復潔,污染之民,以善導之,則可以復新矣。”[8]朱元璋強調教育對人的重要,認為通過教育可以使人成材,“馬雖至駑,策勵可以致遠;木雖至樸,繩削可以致用;人雖至愚,勉教可以成材,故圣人之教無棄人,君子之化無鄙俗”。[7]朱元璋認識到環境對人的巨大影響,他舉例說:“夫越與魯相去甚遠,使越人而居魯久,則必魯矣;魯人而居越久,則必越矣。非人性有魯越之異,風俗所使然也。”[7]所以,朱元璋主張通過一系列的措施,大力開展教化活動,逐步培植起一種良好的社會氛圍,這樣才可能使人人向善。“教化行,雖閭閻可使為君子;教化廢,即中材或附于小人。”[8]朱元璋肯定了教化在改變人心、風俗方面的作用,也就是肯定了教化在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所以,他總結說:“致治在于善俗,善俗本于教化。”[8]將教化與“致治”連在了一起。
二、教化思想的內容
那么該怎樣進行教化,怎樣去改變人心和風俗呢?朱元璋認為,教化應以宣傳、倡導禮義道德為核心內容,“敦信義而勵廉恥,此化民之本”[4]。只有禮義道德觀念深入人心,社會風氣才會好轉,封建統治才會穩定。“世之治亂本乎人情風俗,故忠信行則民俗淳樸。”為此,朱元璋明確提出了“教化必本諸禮義。的教化方針。
朱元璋非常重視禮制在教化中的作用,主張以“禮”教民,用“禮”來約束百姓,規范百姓的行為,使人們樹立等級尊卑觀念。“禮所以辨上下而定名分。”[9]‘禮以辨貴賤,明等威。”[7]他把“禮”放在了一個極為特殊的位置上。“禮者,國之防范,人道之紀綱,朝廷所當先務,不可一日無也。”[7]“有禮則治,無禮則亂。”[7]這是從大的方面而言的,即“禮”可以使國家井然有序,可以使政權得以鞏固。而從小的方面說,“禮”又可以“防欲”,即約束、限制人的欲望。所以朱元璋指出:“人之害莫大于欲,惟禮可以制之。先王制禮,所以防欲也。循禮可以寡過,肆欲必至滅身”。朱元璋十分重視“禮”在教化中的作用,一方面制定禮制,將“禮”制度化、法律化;另一方面進行大力宣傳。他命儒臣編成《禮制集要》一書,“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冠婚喪祭之儀,服舍器用之制,各有等差,著為條格。”“頒布中外,使各尊守。”禮制明確了人們的等級尊卑,它要求百姓安分守己,循規蹈矩,這對封建統治的鞏固無疑是十分有利的。
如果說“禮”是封建道德的基礎,那么“忠孝節義”則是封建道德的核心內容。所以,朱元璋對“忠教節義”的倡導可說是不遺余力。“君能敬天,臣能忠君,子能孝親,則人道立矣。”[10]“忠”作為一種道德范疇,主要是針對貴族官僚而言的。朱元璋以對待忠于元室的元朝官吏的態度,表明了自己對于“忠臣”的贊賞和敬重;“或優之以禮,或寵以褒贈,或列諸秩祀,或錄其子孫。”[11]“孝”作為一種道德范疇,則更具普遍性。朱元璋指出:“孝者忠厚愷悌”。[4]即孝順父母的人也往往兼有其他美德,如忠于君,悌于兄,友于弟等。在這一點上,朱元璋繼承了儒家思想的傳統觀點:“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12]正因此,朱元璋把“孝”作為最重要的道德進行宣傳和倡導。洪武八年(137年),杭州有民犯罪,其子愿代父刑,朱元璋親自處理,釋放其人,并說明了這樣做的意圖:“此美事也。姑屈法以申父子之恩,俾為世觀。”[7]其后,山陽縣又有人請求代父受刑,朱元璋再次加以寬釋,并重申:“朕為孝子屈法以勵天下。”[8]朱元璋態度很明確:為了倡導“孝行”,“屈法”也是值得的。所以明人曾評價說:“皇明以孝治天下。”[13]此外,朱元璋還以旌表的方式,提倡“節義”。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詔天下郡縣,凡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事關風教者,其悉以聞”。[14]而在此前,明廷已旌表了許多孝子、節婦。如洪武六年(1373年),“旌表孝子姜瑜及節婦潘氏”[7]。洪武七年(1374年),“旌表濟南府沂州民王輔妻張氏、海州民宋谷梁妻王氏、沐陽縣民曹良佐妻姚氏、淮安府山陽民耶律養正妻韓氏貞節州”[7]等等。后來,明王朝對節婦的旌表逐漸制度化,“凡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者,五十以后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15]。
在推行禮制和提倡封建禮義道德的同時,朱元璋還重視“尊老敬長”風氣的培植。“尚齒所以教敬,事長所以教順。”[7]他要求“民間歲時宴會,拜揖坐次皆序齒”[4]。又下令在全國范圍內“行養老之禮”。他多次“詔有司存問高年”,對各地老人定期地進行慰問和賞賜,并逐漸制度化,“貧民年八十以上,月給米五斗,酒三斗,肉五斤;九十以上,歲加帛一匹,絮一斤”[5]。同時,朱元璋還提高老人的社會地位。洪武五年(1372年),在各地鄉間建“申明亭”,由本里百姓推舉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在亭內張榜公布本里有過錯人的姓名及過錯行為,并由老人“理其鄉之訟”,“凡戶、婚、田、宅、斗歐事,本里老人斷決”[4]洪武三十年(1397年),“令天下里置木鐸”,由里甲老人持鐸巡行誦唱:“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又在每村置鼓,由里甲老人“農月晨而鼓之,鼓鳴眾集,及時力耕,老人督其怠者,婚喪隨著”[4]這樣,老人成為鄉間舉足輕重的人物。朱元璋希望通過提高老人的地位,樹立起尊老敬長的風氣,同時也希望由老人理民事,宣教化,能使鄉間風俗日漸淳厚。
三、教化思想的歷史意義
朱元璋繼承了傳統的教化思想,同時又對教化理論的發展做出了貢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從教化內容方面說,朱元璋沿襲了歷史傳統,即仍以禮義道德為核心內容,但同時,他又把法律知識的宣傳與普及納入到教化范疇,使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這樣,不僅使教化的內容更豐富、更充實,也使得明初教化更務實,其效果也就更加明顯。其二,從教化方式來看,朱元璋注重多途徑、多手段的結合。在他的要求和指導下,明王朝確立了推行老人制度、行鄉飲酒禮、旌表節義、教民榜文及官吏親自勸教等多種教化方式。這種多途徑、多手段相結合的教化方式無疑有利于社會風氣在短期內的好轉。其三,朱元璋把教化與學校教育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他認為,學校不僅是培養統治人才的地方,同時又是傳播封建禮義道德、引導社會風氣的場所。所以,他提出了“教化以學校為本”。[5]的主張,不僅完善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學校制度,而且還在民間設置了以百姓子弟為教育對象的社學,其目的很明確;“庶可導民善俗也。[7]”
參考文獻
[1]傅維鱗.明書.卷51.“綸渙志”.
[2]明太祖文集.卷4.卷46.
[3]談遷.固榷.卷2.
[4]國榷.卷2.卷3.卷8.卷5.卷10.
[5]明史.卷3.卷69.“選舉志一”.
[6]余繼登.典故紀聞.卷2.
[7]明太祖實錄.卷35.卷37.卷80.卷81.卷82.卷87.卷96.卷102.卷126.卷168.卷182
[8]典故紀聞.卷1.卷3.卷5.
[9]王偉.王忠文公集.卷7.
[10]明通鑒.卷8.
[11]功伯衡.蘇平仲文集.卷7.
[12]論語.而學.
[13]宋訥.西隱集.卷5.
[14]徐一夔.始豐稿.卷14.
[15]明會典.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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