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條例范文

時間:2023-10-31 18: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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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條例

篇1

近年來醫療糾紛明顯增加是不爭的事實。《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一年整醫療糾紛是否增加相關報到還不多。醫療糾紛的發生對醫院建設發展客觀上起了負面作用。醫療糾紛是客觀現象不容回避。對醫療糾紛的成因進行分析,發現和遵循其規律積極主動采取相應措施防范和妥善處理之是十分必要的。現就這些問題我們所作的一些思考及一些做法和體會做一個總結,以資交流。

一、成因及分析

醫療糾紛成因應當說多數是綜合因素所致,引起醫療糾紛的因素大致可分為背景因素、醫方因素、患方因素。現就這三方面因素淺析如下。

1.1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也可稱社會環境因素或深層次原因。醫療糾紛不論以什么形式表現出來,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說它對醫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著作用。

首先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間,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醫療保障體系不健全時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舊的醫療保障不復存在,新的醫療保障確實存在保障不夠;二是受保障人群對新的醫療保障(包括商業保險)需要自己出錢構筑認識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這兩個問題都會成為引發醫療糾紛的基礎原因。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保-患”矛盾(基本醫療保險與參保職工的矛盾)轉嫁成醫-患矛盾,或曰社會機制問題。

其次醫療機構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業”受到嚴重低于成本的價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斷奶”,同時“被推向市場,要引入競爭機制”;對于“救死扶傷”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費者的爭論;源自商業經營中“顧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醫務人員、病患及家屬在思想認識上的不知所從必然在日常的醫療服務活動中有所反應。有些認識上的誤區甚至是醫療糾紛的直接起因。

第三部分新聞媒體從自身利益出發不負責任的炒作,誤導造成人們在此問題出現的認識誤區也是醫療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醫療糾紛中患方將“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體給你們曝光”成為威脅醫院的口頭禪。

再有由于社會變革造成人們心理承受發生問題及部分人對社會不滿,轉而把醫院及醫務人員當做“出氣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數。“要致富做手術,做了手術扯事故”并非空穴來風。甚至有些病患明說“你們哪么大個醫院,給一點算什么嗎?”。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國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1.2醫方因素

醫務人員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較普遍的情緒,醫生反對自己的子女學醫做醫生的情況非常普遍。醫療糾紛中按患方不滿醫方因素可分為服務態度問題、價格問題、和醫療效果及管理的問題幾方面。細分下來有服務水平低、醫務人員缺乏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工作拖拉、對就診患者漫不經心、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的某些問題指正其在某些方面處置不夠妥當、病情解釋或交代不清、違反醫療常規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 、醫院管理水平不高、記錯賬、技術水平不高及缺乏經驗等。醫方因素歸結到一條就是未完全遵守國家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常規。

1.3 患方因素

患方因素導致醫療糾紛的有患者的個體差異而患方對此沒有相應認識、因缺乏醫學知識對疾病的復雜性認識不足、對醫療效果期望值過高、甚至有病人進醫院等于進“保險箱”認識誤區對醫院規章制度理解不準確、有個別醫療糾紛因患者為滿足某種需求而提出特別要求引起的、家庭經濟或人際關系不良的情緒轉移、患者及其家屬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患方因素中不排除少數在其他地方(包括非醫療服務行業)“鬧事”嘗到甜頭故意行為。

二、體會與對策

關于背景因素在引發醫療糾紛所起的作用我們很難有所作為。能做的只有在合適的場合進行微弱呼吁。本來“非典”的發生給了全社會對衛生事業發展道路一個反思的機會,至少對衛生隊伍整體的評價能更接近其真實情況。但到目前為止還沒看到多少有利于醫院發展的變化出現。因此估計在短時間內醫療糾紛仍會保持上升的趨勢。至少不會明顯下降。

引發醫療糾紛的患方因素不在我們控制范圍。為預防處理好醫療糾紛我們只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我們體會要做好這項工作首先要處理好與醫院發展建設的關系。醫院軟、硬件建設上去了,技術水平提高,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有成效了,醫院發展壯大了能很大程度抵消引發醫療糾紛的背景因素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不利影響。

我院在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一些具體作法簡介如下,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2.1學習運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全面促進醫院管理水平提高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在概念上有明顯的區別,但條例中關于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的原則對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起到“底線”的剛性作用。醫院在條例實施前用2個月時間組織各級種類醫務人員對條例逐字逐句學習、討論。強化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知道醫療活動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對照條例中對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病案管理部門要求;對病歷書寫具體要求;對醫務人員應告知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的具體要求;對醫療活動中發生了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制度等要求,醫院對規章制度全面清理。對醫療活動中與條例規定要求不相適應的工作程序進行調整,從源頭上減少醫療糾紛發生的可能。條例立法精神與民法銜接較好,醫院在學習條例時特別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內容的學習,使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養成保存證據的意識,提高了醫務人員自覺遵守規章制度的素養。對部頒的條例配套規章也組織醫務人員認真學習。醫療質量監控管理部門嚴格按照條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促進醫療服務質量管理的制度化。

2.2加強醫療服務質量重要控制環節管理

我院長期把醫療服務質量管理放在一些重要環節上。首先對接病人最頻繁又最容易忽視的掛號室、出入院處、收費處門診藥房、護士站等“窗口部門”加強管理。同時對手術三關、急診急救病例、以及醫院根據工作經驗總結的年紀較大、有心肺合并癥等八類特殊病人進行重點要求。保證醫療確保質量不出大問題是對醫療糾紛最有效的預防。

2.3每月定期召開臨床科主任聯席會

會議內容為布置近階段醫療質量管理重點工作;反饋上一階段對醫療服務質量監控檢查的結果和醫療事故隱患;各科室交流新開展的工作及需要配合的事項;其它需要“關著門”講的事情。

2.4落實醫患溝通制

按衛生部、重慶市衛生局要求將長期以來化解醫療糾紛行之有效的醫患有溝通作法制度化。制定了醫生、護士接診新收病人制度,術前談話制度、重要治療前談話簽字制度、麻醉醫師談話制度等。在制定上述制度時將多年總結出的能有效減少糾紛的要點作為談話內容制度化。

2.5 抓好病歷書寫和操作常規培訓

重點在低年資醫師中反復訓練對某項疾病診斷處理的常規工作,使其形成條件反射。強化病歷書寫中對疾病診斷標準(診斷依據)的撐握在病歷中有明確的反應。強化對治療中用藥和治療方法的依據的病歷書寫,使年輕醫師養成醫療活動是有充分依據并在病歷中有反應的習慣。在出院醫囑中強化向病人交待復查、隨訪并有記錄。病情觀察要及時記錄。這些要求能很大程度的防范醫療糾紛或便于醫療糾紛的處理。

2.6認真處理已發生的醫療糾紛及時總結

對于已發生的醫療糾紛應認真對待妥善處理。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協商、行政調解、訴訟三個途徑處理。其中要克服怕打官司的想法,因為通過鑒定和/或訴訟能夠很好地讓患方解除許多誤會,對于內部醫務人員的處理也更有說服力。當然不管哪種處理都要注意總結避免犯同樣的的錯誤。

三、討論

篇2

1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解決糾紛方式的缺陷

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對醫療糾紛處理設計了3種模式:“醫患雙方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訴訟”。《條例》實施已有7年,這3種解決方式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1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2006―2008年,浦東新區涉及賠償的醫患糾紛共1 525起,其中1 283起(84.13%)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但存在問題較多。① 患者及其家屬往往醫學、法律專業知識欠缺,或無法第一時間掌握病歷資料,因此無法獲得對等的協商地位。與醫院進行協商時,院方往往不積極承認錯誤,甚至以居高臨下的姿態與家屬達成和解,常以撫慰金、補償金的方式代替賠償金。② 自行協商簽署的協議法律效力不強,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由于醫患雙方協商的基礎和動機不一致、不對稱、不協調,造成毀約或重新向法院現象屢有發生。③ 協商的辦法難以避免部分患方漫天要價。由于醫療機構和患者方的信息不對稱,加上醫療機構在糾紛處理的某些環節上處置不當,導致矛盾激化,甚至發生“暴力維權”現象。醫療機構為避免醫療秩序被嚴重打亂,往往采取息事寧人的做法,這就易產生“大鬧多給錢、小鬧少給錢、不鬧不給錢”實際效果,也造成類似糾紛不同醫院賠償額度相差數倍的弊病。④ 沒有法定鑒定結論及有關部門的參與,即使與患者達成賠償或補償協議,醫療機構也擔心國有資產流失。

1.2 行政調解

以專業化、高效率為特征的行政調解卻日漸式微,未能達到制度設計者預期的目的。浦東新區1 525起涉及賠償的醫療糾紛中,行政調解僅為11起,占0.72%。究其原因:①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法律定位不明確,行政調解的范圍過窄。依據《條例》規定只能調解已經定性為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同時《條例》對調解機構的組成、性質、調解人員的選任、調解的具體規則和時限等重要程序均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關于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職責的規定,更沒有當調解機構不履行調解職能時當事人救濟如何解決的規定[1];加之行政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積極性不高。②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主體缺乏中立性,社會認同度較低[2]。根據國務院1994年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采取全方位的監督管理。這樣衛生行政部門既是整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機構,又是醫療機構的主辦機構。這種“管辦不分”的體制使得很多患者在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時不愿意申請行政調解,其原因就在于認為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上級,難以公正調解。在部門保護主義及行業本位主義的影響下,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糾紛裁決的公正性也確實令人質疑。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的主要精力應當放在加強對醫療行業的監管,加強事前預防,而不是著重事后解決醫患糾紛。③ 醫療機構對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醫療糾紛心存疑慮。一是發生醫療事故要接受處罰;二是根據2007年實施的《上海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即使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在執業行為中存在違規行為也有可能予以扣分處理,這樣不僅影響擴大而且扣滿一定分值將面臨暫緩校驗甚至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風險。所以一些醫療機構寧可通過訴訟和私了也不愿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解決。

1.3 訴訟途徑

浦東新區1 525起涉及賠償的醫療糾紛中,經訴訟途徑解決的有109起,占7.14%。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也面臨諸多問題:① 訴訟成本高、周期長和剛性化,訴訟中醫患關系往往進一步破壞,影響社會和諧。② 醫患雙方的隱私權得不到保障。③ 當訴訟不是被作為糾紛解決的最終途徑,而是被普遍作為第一甚至唯一的選擇時,糾紛解決的成本和效益凸現出來。國際上公認,裁判是一種很奢侈的糾紛解決方式。當基層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當事人又不能接受司法處理結果時,就不可避免地出現申訴、上訪。近幾年涉法涉訴的醫患糾紛中部分無理纏訴者獲得了額外利益;另一方面,在司法終局裁決之后,再增設行政性救濟手段,不符國際公認的司法是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原則,有損法律的權威性。

2 醫療責任保險化解醫患糾紛的局限性

2002年,上海率先實行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制度,引入保險機制介入醫患糾紛與醫療事故的處理工作。2007年8月,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保監會發出通知,為充分發揮醫療責任保險在化解醫療風險、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和促進醫學科學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要求各級衛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本著“積極探索、穩步推進”的原則,在全國推動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充分依靠第三方化解醫療風險,減少醫患糾紛,改善醫療執業環境。雖然醫責險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從幾年實踐來看,存在諸多問題。

2.1 醫院沒有真正從醫療糾紛中解脫

投保醫療責任險后,許多醫院希望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方只找保險公司理賠,不要找醫院。事實上,大部分患者認為醫院是發生醫療損害的責任人,即使醫院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患者還是要到醫院來討說法,醫院仍然無法擺脫面對患者質疑的局面。同時,繁瑣的保險和理賠手續,使醫院感到投保后的工作甚至多于醫院自己單獨處理醫療糾紛的工作。保險公司基于商業利益考慮,設置的網點和配備的專業人員數遠不能滿足醫療機構的需要;雖然保險條款規定,必要時保險人可以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者處理索賠事宜,但保險公司缺乏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調查處理,醫院仍需花大量精力來協調,致使醫院仍然未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

2.2 缺乏中立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3]

通過中立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確定三方認可的賠償金額,是醫療責任保險發揮作用的前提。發生醫療糾紛后,及時認定損害賠償并使受害人從保險人處得到償付,直接關系到醫療責任保險的實際運行效果。但從目前看,尚缺乏適合醫療責任保險運行需要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

2.3 保險公司并不是真正意義的第三方

在糾紛調解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趨利性決定了它得不到患方的認可。醫療損害事件發生后,患者家屬不愿與保險公司打交道,認為醫院是最終解決問題的單位。

3 第三方調解的困境

由于醫療糾紛的復雜性以及現有醫療糾紛處理途徑的種種缺陷,人們紛紛探索第三方處理醫療糾紛的新途徑。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全國各地相繼成立了“醫療或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處理醫患糾紛,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浦東新區于2006年8月起成立了“浦東新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調委)。3年來,醫調委共接待來電、來訪860人次,成功化解新區范圍內棘手、復雜的醫患糾紛240余起,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書173份,賠償金額達800余萬元,至今無一例反悔。人民調解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補充途徑,減輕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及醫院的壓力;同時,醫調委在處理醫患糾紛中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有效地維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3年來的工作實踐證實,醫調委為浦東新區的醫患糾紛雙方當事人,構筑了一個便捷的醫患和諧綠色通道。當然,作為新生事物,在運作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3.1 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業調解隊伍

在醫患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中,人民調解員應是懂法律、醫學知識的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一定的調解經驗和調解技巧。從體制和機制上確保建立一支長期穩定的高素質的調解員隊伍,是推進人民調解方式、化解醫患糾紛的關鍵。

3.2 辦公經費的保障是基礎

浦東新區醫調委辦公經費在政府財政中單獨立項,辦公經費充裕。但從全國各地的醫調委運作情況來看,普遍辦公經費不足。如全國影響較大的“山西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嚴重受制于辦公經費不足。有些醫調委的辦公經費由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提供,這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第三方了,其調解的公正性難免受影響。

3.3 缺乏統一的調解標準

由于人民調解采取“模糊”的處理方式,雙方只是對于賠償數額達成和解,沒有對醫療事件進行鑒定和定性。在實際處理糾紛過程中主要依據糾紛具體訴求、醫患雙方情緒、社會背景以及維穩工作要求等進行調解,這客觀上造成了調解工作彈性過大,只要醫院認可,類似糾紛不同醫療機構賠償額可相差數倍。調解結果與保險相關規定難以協調,增大了理賠的難度。

3.4 整合醫療責任保險處理工作

醫調委的建立是對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一種積極有效的探索,它的存在是對醫療責任保險有益的補充。醫調委化解糾紛所需資金主要由醫療機構提供,缺乏理賠資金的保障,有些糾紛錯過了糾紛化解的最佳時機,在一定程度制約了化解效果和后期發展。醫療責任保險處理中心掌控理賠資金,但由于體制上的原因,理賠滯后,周期較長,其中立地位不被患方認可,這直接制約了醫療責任險的發展。醫調委與醫療責任險處理中心兩者需加強協調,進一步整合資源優勢,以常態的工作體制予以合作的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4 成立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

浦東新區的醫患調處中心,是民辦非企業性質的金融保險介入第三方調處醫患矛盾的社團組織。2007年10月10日,衛生部召開例行新聞會指出:“各地通過建立第三方機構來調處醫療糾紛的辦法是值得肯定的,衛生部也希望各地積極探索,化解目前在醫療過程中出現的醫療糾紛,以及一些造成醫患雙方都為難的問題。”

今年初,上海市人大代表提出了“關于將全部醫患糾紛納入醫患糾紛調解中心”的議案。2009年5月,由上海市處理突出矛盾與會議辦公室會同市衛生局、市政法委和市金融辦,聯合開展“上海市醫患矛盾第三方調解機制研究”,組成聯合調研組,積極穩步推進第三方調解工作。

2009年6月4日,由上海市聯席辦公室領導帶隊到浦東新區進行“金融和保險介入的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調研,對于第三方調解機制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浦東新區按照上級要求,經過前期調研論證,在浦東新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利用上海已實施多年的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制度,建立化解醫患糾紛工作綜合配套長效機制, 向新區發改委提出成立“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的設想。

4.1 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醫患糾紛調處中心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預防、有效化解、妥善處置我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維護我區正常的醫療秩序和社會穩定,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浦東平安建設。

堅持思想教育與法治教育相結合,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對法律負責與對人民群眾負責相結合,調解疏導與依法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同時,按照“法要維護,事要解決”的總體指導思想,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妥善處理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

4.2 組織形式和服務范圍

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為民辦非企業性質、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組織。由司法局和衛生局批準,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中心”所有事務的管理與監督由衛生局和司法局批準成立的理事會負責。業務范圍:① 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負責受理浦東新區范圍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的調解處理和保險理賠。② 在浦東新區成立醫療行業聯盟(一級、二級、三級醫院均參加),負責向各醫療機構收取年度保費,并向保險公司集中投保。③ 承擔醫患糾紛的調查分析、調解及醫患糾紛的預防宣教培訓工作。④ 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例,由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符合理賠條件的進行理賠。⑤ 所提供的服務一律不收費。

4.3 工作目標和特色優勢

① 該組織是獨立于政府、醫院、自然人及司法組織外的第三方組織,浦東新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患糾紛與事故的理賠均由該組織統一運作。這樣既能將醫患糾紛引出醫療機構,又將理賠標準相對統一,避免類似糾紛不同醫療機構賠償額度差額過大的弊病。② 該組織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客觀、全面、真實地了解新區范圍內發生的醫患糾紛及醫療事故,做到早期干預、及時處理,避免矛盾升級。③ 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由具有醫學專業、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和保險業人員組成,保證了調處糾紛的專業性。由于該組織權事一致,調查、理賠周期短,同時也有效解決理賠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等問題,是對現有醫責險運行模式的完善和補充。調解成功后簽署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

5 建議

以人民調解協會為設置單位,建立由保險公司托管的醫療糾紛專項基金。由浦東新區政府發文,制訂《浦東新區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規定》,規范新區醫患糾紛處理程序。2002年《條例》頒布以來,各級醫療機構均成立了病人服務中心或醫療糾紛接待處理辦公室,對于賠償金額較小的糾紛由醫院處理,使中心能重點處理復雜疑難糾紛。但中心對醫院處理的賠償糾紛應加強指導和監管。

遵循社會互助共濟、醫患共同參與、醫療損害全覆蓋、風險全解決的方針,建立醫療執業責任保險制度,設立醫療風險保險準備金。資金組成:① 各醫療機構根據業務總收入按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② 醫務人員自己繳納的保險費(根據各單位醫療執業責任風險確定)。③ 新區政府為醫務人員提供一定數量的補充醫療保險,新區政府從保穩基金撥出部分專款補充醫療風險準備金。各醫療機構繳納保費在保險制度運行1年后,根據賠付情況調整繳納保費的費率。

對于醫療意外等醫療風險可采取病人、政府、社會團體多渠道籌資,鼓勵并推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機制。醫療意外的發生率遠高于航空、交通等其他行業,可仿效這些行業的做法分散和轉移風險。

對于醫療事故,可以通過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方式轉移,而純粹的醫療意外可以通過患者購買意外保險的方式轉移。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醫療意外保險現階段適合采用低保費、低補償、廣覆蓋的辦法,讓更多的投保者得到補償[4]。建議用立法的形式制訂《醫療意外基本保險條例》,根據門診、住院、手術或按病種制訂相應的保險金額、繳費標準和繳費方式,并實行強制保險。 患方因投保醫療意外傷害保險而獲得了一定的經濟補償,但他們仍可以通過調處中心或向法院提訟請求判定醫方依照公平責任原則分擔一定的風險和責任。

在醫療事故及糾紛中往往存在著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當事人利用協商有可能規避衛生行政部門和檢察機關對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逃避法律制裁。有必要完善監管的環節,堵塞監管的漏洞。

政府的指導和扶持是調處中心成功運作的重要保障。① 通過立法保障第三方醫療援助機構的法律地位。② 完善我國醫療立法,解決醫療糾紛處理中的司法二元化的問題。③ 政府有關部門應規范第三方調處機構的工作程序。④ 政府為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提供經費保障。⑤ 政府為醫療機構執業和醫療糾紛調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6 參考文獻

[1]王偉杰.論醫療糾紛調解解決機制的構建[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9,25(5):337-339.

[2]舒廣偉.現行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的實證分析[J].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32(6):41-44.

[3]史麗波,楊愛榮,趙聰.醫療責任險對化解醫患糾紛的作用分析[J].中國醫學倫理學,2009,22(2):19.

篇3

預防醫療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是部隊醫院安全發展、確保安全穩定的重要課題。本文依照《安全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院醫療工作實際,從落實安全管理的七項制度著手,就預防醫療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進行探討。

【關鍵詞】 預防 ;醫療糾紛 ;群體性事件 ;思考

醫療安全是確保部隊醫院安全穩定的首要因素。近年來,由于醫患關系緊張,醫療糾紛在大醫院已成易發多發趨勢,部隊醫院面臨的形勢也不容樂觀,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部隊醫院的聲譽。因此,研究建立醫療糾紛預防的科學機制,確保依法處理醫療糾紛,不激化矛盾引發群體性事件,已成為部隊醫院迫切需要解決的重要課題。本文依照《中國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醫療工作實際,從安全管理的七項制度著手,對醫療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防范與處理進行探討[1]。

1醫療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特征和表現

醫療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是指發生醫療糾紛后,因醫院重視不夠、處置不當、協調未果,加之非直接利益相關者介入、媒體炒作、網絡傳播等多種誘因導致矛盾激化、升級,使糾紛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解決嚴重影響醫療機構正常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群體性事件。主要表現有:拒不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在醫院內聚眾尋釁滋事,在科室、辦公場所、院區掛橫幅、設靈堂、燒紙錢、擺花圈、貼標語、發傳單,堵塞通道及大門,干擾正常工作秩序;在醫院內打、砸、搶、燒、故意損壞公共財物;侮辱、威脅、恐嚇、圍攻、毆打醫務人員或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搶奪醫療文件,以及與糾紛相關的醫療證物(如藥品、衛生材料和醫療器械等)造成沖突;在社會、網上利用此事擴大影響面和范圍,散布超出醫療糾紛事件本身的各種傳言,導致更為惡劣和嚴重的影響等等[2]。

2醫療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對策思考

筆者認為,落實安全管理七項制度,不但是部隊醫院確保安全穩定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和處置醫療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必須堅持常抓不懈的經常性工作。

2.1檢查督導制度建立科室、職能部門和院領導三級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體系,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檢查督導。預防為主,早發現、早干預、早處理,及時糾正醫療缺陷,改善醫療質量,提高服務水平,使絕大多數糾紛消失在萌芽狀態[3]。

2.2分析預測制度每月召開醫療安全形勢分析會,認真梳理全院各科室的醫療安全形勢,總結醫療安全管理經驗教訓,通報醫療糾紛和事故發生情況,深入查找醫療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明確醫療安全工作重點,有針對性的提出加強醫療安全的對策措施。

2.3法規培訓制度一是外請法律顧問對全院工作人員進行醫療安全法規教育和典型醫療糾紛案例分析,不斷強化醫務人員的安全意識、風險意識、維權意識和舉證意識。二是注重培養醫務人員的人文關懷和溝通技巧,提供優質服務,提高患者對醫務人員的信任度,努力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三是做好醫療糾紛處置演練,使每個工作人員都掌握在發生醫療糾紛后,自己應該如何做,確保依法合理解決糾紛,避免矛盾激化。

2.4風險評估制度醫療行為本身就是分析、判斷和評估病情的一個動態過程。要堅持三級查房制度,加強對疑難、急危重癥患者的病情觀察,落實手術分級管理和審批制度,開展重大手術風險評估、手術安全核對制度,加強毒麻限劇藥品管理,合理使用抗生素,加強藥品安全管理,加強院感控制,注重病歷書寫和病案管理。此外,要及早發現醫療糾紛的苗頭。一方面要重視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質量、服務質量和工作人員的不滿情緒,另一方面要重視防范重點人群,尤其是疑難、急危重癥患者以及對治療預期過高的患者[4]。

2.5信息預警制度建立醫療安全報告制度,對醫療技術和醫療質量有關的事件包括因醫護人員違反醫療法律、診療常規造成的差錯事件及一般診療差錯事件、各種醫療意外和并發癥事件、因輸血、輸液、用藥等引起的醫療差錯或意外事件、因醫院環境、硬件設施、醫療器械缺陷導致的不良事件等進行報告,使醫院全面了解掌握情況并進行整改[5]。

2.6軍地協作制度當群體性事件已經發生,醫院要充分發揮軍地協作機制,采取積極穩妥的方式、方法,通過地方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的第三方介入,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態的繼續擴大、蔓延。醫院應加強與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在院內安裝電視監控系統,通過攝像、錄音等方式保存證據,做到依法處置, 合理解決。同時,密切與新聞媒體的聯系,主動澄清事實,確保新聞媒體報道的客觀、真實,防止影響的擴大化。

2.7安全責任制度醫院要逐級簽定醫療安全責任書,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把關,實現醫療安全有目標、有措施、有責任、有落實、有獎懲。要認真查找每一次差錯和事故背后的深層次原因,以人為本、實事求是,切實通過處理醫療糾紛,起到教育和引導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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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邱智淵,夏云,宣俊俊.科主任在防范及處理醫療糾紛中的作用[J].中國衛生質量管理,2009,16(3):17-18.

篇4

1 醫療糾紛的防范

1.1 加強醫療管理,提高醫療質量首先要加強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增強工作責任心,規范服務語言,積極提倡禮貌用語。在診療過程中通過加強對病人疾病知識的健康教育、解釋溝通、心理護理等,建立融洽的醫患關系,努力提高對病人的服務滿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醫療服務質量控制體系,對違反診療護理規范的人員要認真查處,責任到人。建立培訓考核制度,嚴格實習生、進修人員的管理,明確帶教人員的責任。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定期進行醫療技術質量的動態分析、評估和跟蹤調查,從嚴把好質量關,使醫療技術操作達到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標準。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能存在僥幸心理,在醫療活動中絕不能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國家法律或職業規范,杜絕失職行為是醫院避免醫療糾紛的根本方法。

1.2 改善就診環境,方便病人就診積極改善診療區的醫療條件和基本設施,努力為患者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根據患者的需要,調整門診布局,方便病人就診,努力創建“花園式環境,賓館式服務”的現代化醫院,徹底消除病人掛號、收費、取藥排隊的現象。建立便民服務措施,如供應茶水、免費郵寄化驗單、設立健康教育咨詢臺、值班主任及時解決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務流程和網絡。

1.3 強化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組織醫務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更重要的是使醫護人員自覺的依法行醫,有效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因此,醫務人員通過法律的學習應具備以下2點意識。

1.3.1 糾紛意識醫院醫務人員應更新觀念,樹立法律意識和糾紛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保持清醒的頭腦,認識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若稍有不慎就會引起病人的不滿,就有可能引發醫療糾紛。

1.3.2 舉證責任意識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使醫療機構承擔了較大的責任。在醫療訴訟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證明自己曾在被告處接受過診療并在診療后出現了人身損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此后,舉證責任的“皮球”就踢給了被告——醫院,由醫院提供證據來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如果醫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證據,即舉證不利,將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醫務人員應當有舉證責任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不能重治療、輕病歷,不能光做不記或光說不記。病歷不僅是記載病人病情和醫務人員診療理活動的醫療文書,也可能成為以后出現醫療糾紛時的法律文書,成為決定自己在醫療官司中命運的重要證據。

1.4 要有預見性醫務人員面對不斷增多的醫療糾紛,不僅要有高尚的醫德和精益求精的醫療技術,而且要有預見突發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種條件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以確保醫療安全及醫療活動的正常進行。我們發現以下的疾病種類和人群容易引發醫療糾紛。轉貼于

1.4.1 酒后之人。患者或家屬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發生爭端。個別人發酒瘋制造事端。

1.4.2 經濟拮據者,對用藥、治療費用易產生懷疑,擔心被開大藥方或無關的治療檢查項目。

1.4.3 慢性、復發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費較多,心情煩躁,往往對治療效果不滿,易產生抵觸情緒。

1.4.4 患者家中有從醫人員者,由于醫務人員熟悉醫療行業中的瑕疵,如某項醫療活動影響醫療效果,很容易引起糾

紛。

1.4.5 應用激光、外科手術進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費較高及期望值較高,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易產生糾紛。

1.4.6 本院職工的熟人,往往減少醫療程序,減少檢查項目。因是熟人不做詳細交待,不簽協議書,留下了糾紛隱患。對于上述疾病和人群,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醫療制度,多和病人解釋溝通,完整書寫病歷和各項記錄,努力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2 處理醫療糾紛的技巧

2.1 一些糾紛在現場燃起“戰火”時,病人或家屬往往情緒激動、大吵大鬧并在現場引起圍觀,有時還會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這時首要的任務是想方設法讓矛盾雙方分開,以維護醫療秩序,保護醫護人員安全。可讓患者離開現場,或請病人到辦公室坐下商談,耐心傾聽病人的投訴,使病人逐漸息怒。

2.2 對于病人由于醫護人員服務不到位、就診不方便引起的不滿,在耐心傾聽病人的訴說時,表示理解和贊同,這時病人的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們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盡量滿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時由當事人當面向病人賠禮道歉。

2.3 對于醫院沒有過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醫學常識,對診療行為不理解造成的糾紛,我們耐心向他們講解有關醫學知識、診療的風險性、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預防等,贏得他們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 有些病人無論你如何解釋,非要醫院賠錢,否則就會曝光媒體。在醫務人員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我們要據理力爭,正告患者醫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攪蠻纏和媒體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賠的依據和方法,讓病人通過法律等正常途徑獲得賠償。

篇5

1 醫療糾紛的常見原因

1.1 醫方的原因

1.1.1 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常規 一些醫務人員沒有嚴格按照診療常規操作,對在診療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估計不足,導致診療和護理中出現差錯;有的醫務人員業務技術不過硬,缺乏應有的責任性,導致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的產生。

1.1.2 與病人溝通缺少語言藝術 有一些醫務人員缺乏與患者溝通的能力,特別是年輕的醫務人員對病人及家屬心理不能很好把握,又缺少語言藝術和技巧,如治療或術前談話交待不清,正常治療后果說明不詳,對病人咨詢的回答過于絕對或不留余地,一旦不能達到病人或家屬所期望的,往往引發不必要的醫療糾紛。

1.1.3 書寫醫療文書不規范 有的醫務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病史采集不全面,不能按要求認真及時完成相關醫療文書,例如:病歷書寫不及時或記錄不完整,分析不清楚,診斷不確切,用詞不妥當,日期記錄不正確,隨意涂改粘貼,不嚴格履行簽字手續。病人一旦對治療效果有異議,通過復印的病史很容易發現矛盾和差錯,最終引發醫療糾紛。

1.1.4 未履行告知義務 有些醫務人員對醫療過程的的復雜性或特異性估計不足,對病情告知的重要性缺乏認識,與病人或病人家屬告知不全面,當病情突然變化或發生意外時,造成病人或病人家屬不理解,釀成醫療糾紛。

1.2 患方和社會因素

1.2.1 人們的法律意識增強 隨著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人們依法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普遍增強,從上海某區醫學會統計的05年比02年由法院受理并鑒定的醫療事故上升41%,而通過行政途徑解決則下降33%的數據就可見一斑。

1.2.2 衛生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現行與衛生行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有8部法律和22部法規,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雖然對醫療事故的鑒定程序、醫療事故賠償等方面作了修改,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我國的衛生法律法規對醫務工作者和病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界線尚不夠明確,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1.2.3 不理解的醫學的復雜性 因受科學發展的限制,醫學還有相當的未知領域,還有許多無法解釋的醫學難題,同時,醫學上的“雙重性"是伴隨著每一項醫療行為而存在的,從許多臨床實例來看,醫師的初衷是好的,但有的結果卻是無法預料[1] 。然而,對于缺乏醫學知識及對醫療期望值過高的患者及其家屬對此不理解、不配合,認為是醫療差錯和醫療事故。

1.2.4 提供病史不真實 病史采集需要患者及家屬配合,但提供的是否真實,醫療單位無從把握。有的病人陳述不真實,記不清楚或有意識的隱瞞,如特殊藥物過敏史等,都會造成醫方的誤診、漏診和誤治。

2 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

2.1 加強醫德醫風教育

高尚的職業道德是防范醫療糾紛的基礎,要樹立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健康為中心、醫患換位思考等教育活動,轉變服務觀念,強化服務意識,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

2.2 加強診療操作常規的培訓

診療操作常規和中心管理工作制度是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和指南,也是目前法律認定醫務人員有無醫療缺陷的重要依據。應該對廣大社區醫務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和崗前培訓,熟練掌握其中的內容和要求,達到規范自己的醫療行為,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2.3 加強醫療法律、法規的學習

中心管理者和醫務人員要加強醫療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明確醫患關系的法律地位及醫療糾紛的法律責任,不斷增強侵權損害賠償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從而提高預防醫療差錯、事故的警覺性和責任感。

2.4 加強病歷質量管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明確指出: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患者可以復印或復制病歷。病歷雖由醫院保管,實質是醫院只擁有病歷有形載體的所有權 [2],一旦醫療糾紛發生,病人隨時可以要求復印病歷,這就要求醫護人員要及時、準確、科學、真實地完成所有病歷記錄(包括各種醫療文書和必要的協議簽字等),完成各種必要的檢查,它既是醫務人員在發生醫療糾紛時用來保護自己的重要依據(舉證),也是醫師的工作和職責。

2.5 加強語言藝術修養

語言交流是人與人之間交往的一種最基本的方式,醫生與病人的談話,對病人的病情、治療及預后有很大影響。(1)談話之前要依據患者的病情或要解決的問題來決定談話的內容和方式;(2)分清談話對象,對不同文化水準和素養的人在語言、文字、詞句上要有所不同;(3)談話中要注意禮貌,態度要和藹,又不失嚴肅;既要反復解釋,又要無懈可擊;(4)加強自身學習,提高自身的知識水平,把自己掌握的醫學知識傳遞給患者及家屬,得到患者及家屬認同,增加他們的信任感。總之,只要有科學的態度,人文的關懷,真誠的交流,我們便能達到有效的醫患溝通,最大限度的改善醫患關系,減少醫療矛盾和糾紛。

2.6 正確履行告知義務

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咨詢,應避免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

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權利和醫生的責任。患者知情內容包括: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基本情況、疾病信息、醫療方案及預后、臨床實驗、病歷資料和醫療費用等的知情權等。

2.7 做好職業保險工作

醫療服務行業的高風險性,勢必給醫務人員帶來一些擔憂和畏縮,一些負面效應也會給醫學事業的發展進步造成不利影響。及時做好醫療職業責任保險,對減輕醫務人員心理承受力,使其輕松進行學術探索和研究是一種有益實踐,對減輕醫療糾紛賠償、當事人的負罪感是一種道義上的支持,也是對醫療行業高風險的認可。

醫療行業是高風險的職業,醫療過程也充滿了復雜性、風險性、緊迫性、規范性、意外性和依法性,醫院及醫務人員只有遵守職業道德,樹立法律和服務意識,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恪守各項醫療規章制度和診療操作常規,通過醫患雙方相互溝通理解,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4 參考文獻

[1]唐冬良,戴祿壽.醫院面對舉證責任倒置的策略[J].醫院管理雜志,2003,10(2):184-185.

篇6

【摘要】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醫療事故相關的法制建設日益完善,病人和家屬的自我保護意識以及維權意識越來越強,這對外科護理服務質量和護理安全有著越來越高的要求。防范和應對外科護理活動中醫療糾紛的發生,已經是擺在外科護理人員面前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醫療糾紛 外科護理防范對策

醫療糾紛是醫療活動中不可回避并且具有普遍性的問題。醫療糾紛的發生不僅給醫院帶來了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地影響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醫療糾紛該如何更好地去防范已經成為每個醫護工作者必須面臨的問題。日常醫療活動當中,一旦病人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他們就會相應產生投訴的動機和行為,并且會更多地運用相關的法律程序來處理自己面臨的各種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

外科護理部門的醫療糾紛發生率往往高于其它科室,它往往也是最容易引起病人以及其家屬投訴的部門。外科護理工作是醫療活動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它是與病人接觸最多并且最為密切的環節,外科病人在進行醫療護理的過程中,往往有急癥多,意外多,術后并發癥多的問題,由于外科病人病情的復雜多變導致外科護理人員的工作節奏快,工作壓力大,產生醫療糾紛的幾率也因此較大。

為了應對新形勢下對外科護理工作更高層次的要求,我們需要深入徹底地去分析外科護理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潛在的問題并及時地制訂相應的對策,針對外科護理過程中潛在的法律問題,以及如何去增強外科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規范外科護理的行為活動,防范外科護理活動中醫療糾紛的發生等等,已經成為擺在外科護理人員面前的重要課題。

1 本文的研究對象與研究方法

1.1 調查對象:本組資料來源于某醫院自2009-2010年發生的29起投訴,其中2009年15例,2010年14例

1.2 統計方法:歸納整理數據,根據引發原因,計算醫療糾紛和護患糾紛的發生率及發生原因。

2 結果

該院醫療糾紛23例占近80%,其中,外科護理過程中發生糾紛17例占近60%。

3 原因

護理人員醫療法律意識淡薄;外科護理過程中操作不專業;外科護理人員與患者的溝通不到位;護理工作中沒有嚴格執行醫囑。

4 針對護患糾紛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4.1 提高外科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每個患者都擁有知情權闈。它是病人在就診和接受護理過程中一項十分重要的權力,病人有權力知道醫院的診療秩序和規章制度、護理人員每天對自己醫護工作的安排、服藥期間的注意事項以及正確方法、各種醫療活動的目的以及醫療費用、自我康復以及護理的知識技能、出院復查的相關途徑等等,每個外科護理人員都有義務將以上信息告知給病人。我們必須認識到病人知情同意權與醫護人員告知義務的重要性,在護理過程中做好相應的解釋說明工作,最大地爭取病人的同意和積極配合,要杜絕外科護理人員為了完成工作任務而迫使病人去接受護理活動。我們的外科護理人員應當認真地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尤其要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理工作要保證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圍內進行,外科護理人員要結合自己的臨床工作,分析其潛在的安全隱患,并且時刻加以改進,防患于未然。另外,還可以使護士懂得合理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4.2 遵守醫院規章制度,規范護理操作行為。在外科護理過程中,不專業的護理操作活動往往會導致患者的不滿情緒,由于護理專業技術不精湛,在進行外科護理操作的過程中,反復對病人進行穿刺和置管,往往會給患者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引起患者對護理人員的不信任,甚至會滋生反感情緒,外科護理人員在無法取得患者諒解的情況下容易引起醫療糾紛。另一方面,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行為會對醫療帶來巨大的麻煩,比如:護理人員不按照等級護理的相關要求巡視病房,在基礎護理過程中依賴陪護,搶救復雜或重癥病人過程中面對臨時增加的器械和用品往往會在操作中出亂,將器械數目弄錯從而導致患者體內遺留異物,輸血時未能經過嚴格核查從而導致患者出現溶血反應,以及在用藥的過程中粗心大意違反藥物禁忌和藥物過敏的試驗或其它使用規定,比如,青霉素在更換了批號后而不對病人做皮試導致病人死亡等等。這些都是護士沒有按照規章制度去做從而引發的醫療糾紛。因此,以外科護理人員要嚴格按照醫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護理工作,規范護理操作的行為。

4.3 加強外科護理人員與患者的溝通:在外科護理工作中,與病人的語言溝通是信息交流的主要方式,由于外科護理人員工作繁忙,工作量極大,從而導致它們在與患者的交流過少,疏于護患之間的溝通,有時醫護人員對患者及家屬的回答太過簡單甚至是漫不經心。其次是在陪護和詢問患者病情的時候,有些護士會缺乏足夠的耐心,一句話稍有不慎,就會造成患者的不滿情緒。最后,患者家屬的情緒難免太過焦急,它們迫切希望了解有關的用藥,治療過程,以及預期結果,如果外科護理人員不能夠很好地回答這些問題,就極有可能造成患者及家屬的誤解從而引起醫患糾紛。在護理病人的過程中,外科護理人員一定要認真做好各種入院前的宣教,認真地履行各種手續,用心去關注服務的細節,并且要優化服務流程,每個患者的難點就應當是外科護理服務的重點,得到患者的認可才是我們的服務目標。醫護人員在與患者溝通時應當面帶微笑,注意自己的言辭,同時應當富有同情心,與患者的交流要做到不失時機,并且應當有一定的針對性,切實地為每個患者著想。應當多一些解釋少一些誤會從而也會大大降低糾紛的發生率,保持良好的溝通是預防和化解護患糾紛發生的關鍵所在。

篇7

立法推動廣覆蓋

被媒體稱為醫療糾紛預防處置“寧波解法”的背后,是當地政府的強力推動。寧波市副市長張明華介紹,2007年年底,寧波市以市長令的形式頒布了《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暫行辦法》,在醫療糾紛處置中引入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理賠機制。2012年,《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條例》經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成為我國第一個醫療糾紛處置的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全市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均要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民營醫療機構自愿參保。從今年6月起,該市又啟動村(社區)衛生室的醫責險參保工作,逐步實現城鄉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制度的全覆蓋。

2009年,天津市以政府令形式頒布《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這是全國第一部關于醫療糾紛處置的省級地方性規章。“天津由市衛生局統一組織,全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全部投保醫責險。”天津市保監局副局長江先學介紹,天津基準保費依據醫療機構類型、病床數量、醫護人員數量確定,并參照賠償限額、賠付情況等對費率因子進行調整,每家醫療機構累計賠償限額最高可達300萬元。

理順運作機制

在醫療糾紛調處中,很多地方建立了人民調解+保險理賠的模式。

山西省衛生計生委主任衛小春介紹,該省摒棄了以往保險公司單方面決定賠付的模式,實行案件鑒定賠付制度。醫療糾紛發生后,由醫調委組織相關專業專家組成評估委員會,集體裁定責任;根據評估結論進行省、市兩級人民調解,出具評估意見書,做出賠償決定,最終由保險公司理賠。截至今年6月底,該省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參保率達80%以上,縣級以上綜合醫院參保率達98%。該省醫調委累計受理醫療責任保險案件3596件,調解成功3193件;賠付款總計1.34億元,其中醫療責任保險支付8958萬元,占賠付款總額的67%。

江先學說,天津市也是由法律、醫學專家組成醫調委,作為獨立于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的第三方,負責調解醫療糾紛。凡索賠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必須經過醫調委調解,保險公司作為有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全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如調解不成功,可向人民法院提訟。保險公司依據調解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進行賠償。

在寧波模式中,保險公司在醫療糾紛調處中發揮了更大作用。張明華介紹,該市擇優確定多家保險機構,采取的是首席承保人負責制的共保體模式,共保體下設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承擔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協商、賠付等。根據規定,患方索賠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醫療機構無權自行協商,應當委托理賠處理中心介入協商處理;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應先進行醫療技術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再行理賠協商。

調動醫療機構管理主動性

“發揮保險費率杠桿作用,能有效調動醫療機構的積極性。”江先學介紹,天津市在醫責險保險理賠中建立獎優罰劣機制,保險費率參考醫院上年的賠付率進行浮動,對管理精細、賠付率低的醫療機構,續保系數優惠可達50%;對管理混亂、賠付率高的醫療機構,保費漲幅是上一年的3.5倍。事實證明,通過逐年加大獎罰力度,調動了醫療機構改善管理的主動性。

此外,天津市醫責險承保公司還積極配合市衛生局開展醫療糾紛“回頭看、找缺陷”工作,深挖醫療糾紛產生的根源,及時向醫療機構通報典型案例,促使其加強內部管理,改進工作流程,從源頭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寧波通過理賠處理中心定期梳理并報送信息,方便衛生部門及時掌握全市醫療機構的醫療安全情況。”張明華介紹,截至今年6月底,寧波市衛生局共發放重大醫療糾紛整改通知書1664份,督促醫療機構進行整改,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提升了醫療質量。

篇8

【關鍵詞】醫療糾紛 現況 防范對策

1 醫療糾紛的現況、特點

1.1 患方投訴的具體原因:療效不滿51.12%,誤診、漏診12.04%,告之不力8.41%,其它有觀察不力,檢查不當,違規操作,誤診誤治,手術不當,病歷書寫不規范,用藥不當,護理不當等。

1.2 醫療糾紛的鬧訪方式:辱罵、威脅醫務人員,滯留醫療機構,沖擊、打砸醫療機構,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毆打醫務人員,在醫療機構設置靈堂,停尸不理,棄留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攜帶危險品、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等。

1.3 原因:部分醫護人員制度落實不到位,法制意識不強,服務溝通不到位,書寫病史資料不規范,

1.4 醫療糾紛的特點:群體性、職業化(家屬、親戚等),暴力傾向嚴重(沖擊打砸醫療機構),患方主動尋求媒體的關注,媒體輿論參與(媒體關注度增加,互聯網傳播),以上訪的形式施壓醫療機構,以投訴舉報的形式要求查處的明顯增多,訴求涉及賠償、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增多。

2 防范對策

2.1 加強醫療工作者的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強化醫療工作者的風險意識。

認真有效地學習《醫療事故處置條例》、《醫師法》、《侵權責任法》,明確醫療人員在醫療護理工作中的法律責任義務,強化醫療工作風險意識的教育,醫療安全貫徹一切醫療工作之中,用實際案例分析提高醫護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并把自我保護意識與社會維穩的大局意識,與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與醫院整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相結合,使每個醫護工作者有一個正確的法制意識,真正做到依法行醫,文明行醫,廉潔行醫,為減少醫患糾紛奠定法律依據。

2.2 加強和完善應急預案的制定,針對當前新形勢制定相應對策

加強與上級醫療機構的溝通,主動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尋求輿論導向的支持,各醫療機構成立糾紛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應急預案,全體醫務人員思想上要高度重視,發現隱患及時跟科領導匯報,隨著人民群眾對醫療的期望值升高,醫患矛盾日益增多,處理難度加大的現況,管理層要第一時間掌握真實的信息資料,切實貫徹落實醫院管理年活動內容,醫患糾紛核心是抓好醫療安全,切實提高醫療質量,結合醫院實際,建立糾紛聯動調解機制,完善預防應急調解預案,向患者宣傳法律法規、權利、義務,確實做好醫療糾紛訴訟前的調解工作,盡可能的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化解在醫院,切實做到糾紛苗子不出病房,小事糾紛不出科室,大事糾紛不出醫院,重大糾紛不出區縣,領導要重視這項安全工作,切實查處查準隱患或問題,在制度上、操作規范上、流程上,分析原因,找出對策,解決問題,落實醫療核心制度,狠抓醫療質量,嚴格執行醫療器械準入制度,加大責任追究制度,重在預防,發生問題的處置,要早介入、早解決,及時與上級衛生主管部門、與醫療糾紛辦溝通聯系,切實提高處置醫患糾紛的工作能力,充分利用處置糾紛的手段、資源,絕對不能發生群體性

事件、越級上訪、不能激化矛盾,把醫療糾紛事件妥善處理好。

2.3 加強醫務人員的崗位培訓,提高醫療技術水平

通過晨會提問、業務學習、主任查房、定期或不定期培訓和考試,使醫護人員掌握危重癥病例的搶救、治療、觀察要點、護理要求及相應的處理對策,培養醫護人員處理問題的綜合能力,使患者及家屬產生信賴感、安全感,從而贏得他們對醫療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提高醫護人員的技術操作及診療水平,掌握過硬的技術本領,才能為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提供技術支撐。

2.4 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切實增強工作責任心

對待醫療服務不能例行公事,而應該站在人性的角度去思考問題,要知道,每一名患者的病情都關系到他的生命,關系到他的家庭的悲喜,牽動著社會對醫者的信任。要讓患者感受到醫務工作者不是冷冰冰的執業者,在白色口罩的后面,還有對患者命運的關注,還有火熱的心靈和生命的溫度。通過加強醫護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增強醫護人員的服務意識,使醫護人員自覺規范其職業行為,增強主人翁意識,牢固樹立“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養成良好的工作作風。工作中應嚴格執行各項醫療操作規程,醫護人員要具備敏銳的觀察力及預見性,具有良好的應急能力及高度的責任心,及時發現病情變化,要果斷采取應對措施,為患者提供有效治療和護理,科主任還要根據科室存在的隱患,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使醫務人員在工作中有章可循,平實要檢查和督促醫務人員相關制度的落實,要讓他們意識到遵守規章制度是自我保護的一種行為,從而真正贏得患者的信任和尊重,減少糾紛的發生。

2.5 加強溝通和告知制度的落實,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

改善醫患關系要從我們做起,不僅要講求方法,要讓我們自己從內心深處真正的做到真誠善良,善良的一句話、一個動作、一個表情可以代替很多東西,能夠跨越醫患間的鴻溝。加強告知制度的落實,告知制度包括:手術告知(術前、中、后),特殊檢查告知,治療方案變更告知,病情變化告知,特殊藥物醫療告知,用藥醫囑告知等。在向家屬介紹病情的時候,語言一定要嚴謹,醫護人員口徑要一致,對于不懂或不知道的問題不能隨意發言,切忌使用“正常”、“沒事”之類的語言,要求醫護人員具備充分認同患者和理解患者家屬心情的素質,多深入病房,多與患者及家屬溝通,病情變化時及時與患者家屬聯系,使家屬客觀對待治療結果,通過溝通建立彼此之間的了解和信任。時刻注意更新服務理念,提高服務質量,始終樹立以“以患者為中心”的指導思想,各項服務都要以患者角度出發,把患者需要放在首位,用心服務,減輕患者的心理焦慮,醫務人員:端莊的儀表,落落大方的言談舉止,使醫療工作更加親切,更加富有人性化,良好的語言溝通是建立和諧醫患關系的基礎。保持面部表情平和,忙而不亂,語言親切溫柔,用詞準確,語言的藝術性和不厭其煩的服務態度是減少醫患糾紛的保證。

2.6 規范醫療文件的書寫,強調醫療文件的時效性,重要性

病史資料、護理記錄單是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舉證倒置的重要依據。重要護理文件書寫質量控制,確保醫療文書客觀、真實、及時、完整、準確。并保持原始記錄的一致性。醫護工作者要認真學習醫療文件書寫規范,加強檢查和考評,加強病例保管,并及時完整、準確的做好各項醫療記錄,絕不偽造、篡改醫療記錄,保持病史資料的真實性,保證病歷的管理安全。落實獎懲制度。急癥患者搶救,醫務人員執行口頭醫囑,不能立即書寫病理歷時,也應在執行醫囑后,立即在搶救車內備的速記文件夾上簡要記錄,在搶救結束六小時內據實補記,并與醫師病程記錄吻合規范,如因筆誤,則應保留原始記錄,以減少護理糾紛的發生。規范化的護理文件是患者獲得救治的真實反映,是評價治療效果的科學依據,同時又是醫療糾紛處理中的法律證據。

參 考 文 獻

[1] 萬欣.淺欣侵權責任法可能對醫療糾紛產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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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嚴格依法依規執業,不斷提高醫療質量,加強行業作風建設,有效預防和化解醫療糾紛,改善醫患關系,徹底改變我區醫患糾紛民意調查排名落后的現狀,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大局。

二、現狀分析

全區醫療機構共計238家,其中區直醫療機構10家,院外網點49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5家,社會團體醫療機構4家,村衛生室55家,民營醫院3家,廠礦醫院及醫務所25家,個體診所87家。全區醫療機構開設病床360張,醫務人員共計1083人。近三年來,共計發生醫鬧糾紛5起、復雜糾紛9起、簡單糾紛36起,經過政法、公安、衛生、鄉鎮(街道)等相關部門的調處,這些醫療糾紛均得到圓滿解決,醫患雙方滿意。

縱觀近三年來所發生的醫療糾紛,綜合分析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從糾紛發生的單位來看,醫療糾紛多發生在民營醫院,其次是個體診所。

二是從糾紛發生的科室來看,醫療糾紛多發生在普外科、婦產科和急診科。

三是從糾紛處理的結果來看,多數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極少數是通過醫學鑒定解決。部分醫患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患方拒絕作醫學鑒定,為保穩定,防止事態擴大,不進行醫學鑒定而一次性補償患方。

從糾紛發生的原因來看,除存在比較復雜的社會方面的原因外,衛生系統醫務人員本身存在一些問題,大致是以下幾個方面:

1.對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學習不夠,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法規,保護醫護人員自身的權益,有針對性地作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化解醫療糾紛,往往在醫療糾紛形成后,釀酒成醋。

2.超范圍行醫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超越手術批準權限,擅自開展二、三類手術,這類現象在民營醫院表現比較突出。其次是醫務人員充當“萬金油”醫生,內、兒、婦、外什么都干。

3.用藥不合理。主要表現在多種抗生素同時使用,其次是濫用激素類藥品。對藥物用法用量把握不準,對藥物副作用不能有效防范。

4.病歷處方書寫不規范。基層醫務人員對自己要求不高,門診病歷簡單,處方書寫不規范,住院病歷存在缺陷,病歷記錄不全面甚至空白。

5.醫療設備簡陋落后、醫生責任心有待加強。由于條件的限制,醫生在觀察和檢查病人時,存在著不認真、不全面、不及時,漏診和誤診現象時有發生。

6.技術水平有限,臨床經驗不足。個別醫務人員醫學知識膚淺,對某些疑難疾病鑒別和診斷不明,對病情的嚴重程度估計不足,未能及時會診和轉診治療,延誤了有效搶救時機。

7.基層醫務人員對急診病人處置能力偏低,對急診病人治療手段和風險認識不足,加之急診科室不健全,治療效果不理想,往往是處理不下才被迫轉診。

8.基層醫療機構輔助科室不健全,或者是醫生不能正確理解檢查報告結果,不結合臨床實際情況,造成誤診漏診。

9.虛假醫療廣告或擅自亂打招牌,從某種程度上造成欺騙性招引病人,而實際療效與廣告內容相差甚遠,以致釀成醫療糾紛。

10.消毒管理不嚴格。未能認真執行《消毒管理辦法》,治療室、手術室、以及消毒打包器械等消毒不嚴,消毒檢測嚴重超標現象時有發生。

11.制定規章制度不切合實際,難以落實,或無視規章制度的存在,違反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

12.某些個體診所在登記審批和校驗辦證時,所提供的醫護人員符合資質條件,并在衛生局登記注冊,而實際在崗執業的卻是未經登記注冊的人員,有的甚至不具備醫護人員資質條件。

非醫療行為引起醫患糾紛現象也時有發生。諸如患者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過高;患者不遵守醫院規章制度,擅自離院出走或采取其他治療手段;患者不配合診療;患者出現病情外的特殊意外;不良的醫德醫風、服務態度引起的醫療糾紛等等。

自月上旬以來,我局組織衛生監督所,對城區內所有的醫療機構,進行了嚴格的執法檢查,共檢查116家醫療機構,取締無證行醫1家,下發限期整改意見書7家,處罰27家。存在問題比較突出的是民營醫療機構、個體診所、太平小區和雨母山的院外網點。從整治的效果和新醫藥體制改革的要求來看,對醫療機構強化日常監管、加大執法力度,仍是我區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內的重要工作,必須常抓不懈。

三、整改措施

1.強化組織領導。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將專項整治工作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來抓,XX區醫患糾紛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1.要求轄區內一級或相當于一級的醫療機構,均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每月召開一次工作調度會,匯報總結前段工作,研究部署下段工作。

2.強化醫療機構規范化建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厲打擊非法行醫,認真清查違規執業行為,對問題比較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今后,由局分管領導組織衛生監督所和局醫政部門組成檢查組,對各醫療機構開展常規檢查、不定期檢查或明察暗訪。凡是存在問題的單位,該限期整改的則限期整改,該停業整頓的則停業整頓,該處罰的則處罰,該吊銷的則吊銷,情節嚴重的,則移交司法部門處理,決不姑息遷就。

3.加強醫患糾紛調處。認真貫徹落實衡綜治辦〔〕7號文件精神,對醫患糾紛的處理,采取由政府牽頭,綜治辦統一組織協調,以衛生行政部門為主,司法和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的醫患糾紛調解機制。醫療機構在發現醫患糾紛和醫鬧糾紛苗條時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司法和公安機關匯報,該打擊的打擊、該整改的整改,宗旨要明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組建XX區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辦公室設區司法局,運用“三調聯動”化解糾紛。開展集中排查治理醫患糾紛專項行動,對排查出來的問題,逐一登記備案集中調處,并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處理到位。對醫患糾紛突出、醫鬧現象嚴重的單位,實行掛牌整改,并由衛生局派出專項整改工作組,深入醫院幫助和督促專項整改工作。

4.強化“二個教育和一個培訓”。一是要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在診療活動中,要以病人為中心,強化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不斷提高患者滿意度,為病人提供優質、便捷、價廉、及時的醫療衛生服務,設立醫德醫風舉報信箱,實行隨門診病歷同時發放“病友就診意見卡”的做法,接受病人的監督和評判;二是要加強醫療安全教育,以身邊醫療糾紛為例,組織醫務人員開展分析討論,從中吸取教訓,進一步更新醫療安全理念,切實增強風險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三是要強化“三基培訓”,每季度舉行一次三基培訓考試,同時采取多種形式的醫療質量檢查評比和醫療護理操作技能競賽活動,進一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優化醫療環境,改善醫患關系。

5.嚴格實行責任追究。首先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部門、各科室、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和制度,并按職責和制度的要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督導和考核,根據考核的情況,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引發醫患糾紛負有責任的醫療機構領導和醫務人員實行責任追究,該追究行政責任的則追究行政責任,該追究經濟責任的則追究經濟責任,該移交司法處理的則移交司法處理。

6.強化衛生行政管理,嚴把衛生行政“三個準入”關。一是嚴把醫療機構設置準入關,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在人員、房屋、設備、制度和資金上,一律嚴格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逐條進行審批,缺一不可;二是嚴把崗位人員的資質關,凡是不具備醫護人員資質條件的,一律不許在醫護崗位上從事醫療活動,違者按非法行醫論處;三是嚴把醫療技術準入關,嚴格依據醫療機構的等級審批診療項目,重點查處超范圍行醫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重罰屢教不改者,不斷加強醫療機構自身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穩步而健康的發展。

四、整治措施

一是要高度重視。區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從講政治、講大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來認識醫患糾紛處理的重要性,將醫患糾紛的預防和調處工作,列入醫院目標管理的重點,并實行一票否決。

二是要明確職責。各單位、各部門均應結合實際,制訂醫療糾紛調處工作預案,成立醫患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崗位人員職責,并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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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醫學院公共衛生系預防醫學實驗中心,陜西 西安 710021)

【摘 要】隨著醫療糾紛數量的不斷增加,緩解醫患關系,解決好醫患矛盾,也已經愈來愈成為我們關注和重視的焦點問題之一。從分析醫療糾紛中患者的不利地位入手,指出醫療糾紛中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醫療行為的專業性和醫療資訊掌握的壟斷性,以及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不統一。

關鍵詞 醫療糾紛;醫患關系;患者權益

0 引言

由于醫療行業具有極強的專業技術性,其行業的特殊性質以及習慣的信息封閉等因素,使醫患雙方的地位呈現極度失衡狀態。因而出現醫患糾紛之后,患者一方總是處于弱勢和不利地位,患者的維權之路往往坎坷曲折。他們在身體上遭到醫療事故損害飽受痛苦的同時,心里和精神上也常常受到傷害。憤懣、無奈、悲傷、絕望,往往會使他們做出過激行為,導致傷害醫務人員的事件時有發生。結果不僅造成更多尷尬的“悲劇”,也使本就緊張的醫患關系更加趨于惡化。

1 現行醫療糾紛中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原因

我國對醫療糾紛爭議的處理機制,目前通常分為三種程序:一是醫患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程序;二是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程序;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程序。從上述所列舉的程序中可以看出,醫療糾紛中患者所處的地位與醫療機構一方并不平衡,其弱勢與不利十分明顯,究其原因,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 醫療行業極強的專業技術性以及醫療機構掌握醫療資訊的壟斷性,是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主要原因

醫療行業的宗旨是治病救人,它日常的中心工作就是服務患者,為患者解除病痛。其醫療行為極強的專業技術性、先進的科學診療手段以及不斷創新的醫療成果,就是患者對其產生依賴和信任的前提。因而長期以來,自然而然地就形成了醫療機構與患者信息不對稱,患者求醫治病總是處于被動地位的局面。所以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地位失衡顯而易見。

1.1.1 醫療知識不對等,患者過于依賴醫院和醫生

通常情況下,大多數患者和其家屬都不懂醫療知識,到醫院看病,完全是盲目聽從醫生。盡管法律法規都有明確規定醫院對患者的病情有告知義務,患者對于治療方案有選擇權。但對于極具專業性質的醫療方案,患者根本不可能完全理解和明白,怎樣治療、是否手術、選擇何種手術方案,大多都有醫生決定。出于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和依賴,絕大多數患者都是抱著把身體和命交給醫院和醫生的想法,很少有人會去過多的懷疑醫生定出的治療方案。所以,各種病歷、手術記錄上的患者及其家屬簽字本質上是走形式化的。可是,當出現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卻以患者及其家屬已經簽字同意、院方已經履行告知義務為由推卸責任,這顯然對患者一方是不公平的。患者一方由于不懂專業知識,很難找出醫院存在過錯的證據。即使通過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患者一方也往往不知道哪些病歷資料和檢查資料對自己有利。而作為掌握專業知識和技術的醫療機構一方來說,對此卻十分清楚明白。因此,在提交病歷資料和醫療資訊時,醫療機構往往占有主動權和優勢地位。這種醫療知識不對等,患者過于依賴醫療機構的現狀,是導致醫療糾紛時,雙方地位失衡,患者處于弱勢的根本原因所在。

1.1.2 醫療資訊掌握不對稱,患者信息掌握不及醫療機構

在醫療損害領域存在一種特殊的情形,即受害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在醫療資訊的掌握上存在嚴重的不對稱現象。從患者在醫療機構尋求醫療診治過程中,患者的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等醫療資訊幾乎全部都掌握在醫療機構一方,所有病歷資料都是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的,而患者手中卻一無所有。對于病歷記錄是否客觀真實,病情記載是否全面詳細,患者都無從知曉,更談不上去進行監督和檢查。事實上,出于對醫院和醫生的信任,很少有患者去查閱質疑病歷資料,也沒有人去主張對病歷資料的知情權。然而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的這種信息嚴重不對等,就會使受害患者處于極為弱勢的地位。在醫療侵權糾紛案件訴訟中,患者一方向法庭提供的病歷資料,多是醫療損害事實發生后,從醫療方封存的病歷復制所得。由于醫療方掌握主動權,為規避侵權責任進行病歷的篡改與偽造的可能性非常大。在這種時候,僅僅指望以所謂的職業道德去約束醫院的行為并不現實。醫療方完全可以打著修改的旗號行篡改之實,或者直接重填一張空白病歷取代舊的病歷。而患者一方卻由于病歷從始至終掌握在醫院手里,對于病歷的虛假性絕大多數時候無法證實。因為患者一方根本不具備證實病歷虛假性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找到醫院對其病歷造假的證據。

因此,醫療行為的專業性和醫療資訊掌握的壟斷性,使醫療侵權事故發生后,患者方處于極其被動的地位。患者這一“不利地位”常常成為法院在醫療糾紛訴訟中判決患者一方敗訴的重要原因。

1.2 醫療事故的鑒定在醫療糾紛中至關重要

在醫患之間就患者的診斷和治療問題發生爭議時,無論當事人選擇哪種解決方式,首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確定醫療事故責任在誰。因此,醫療事故鑒定①在處理醫療糾紛中至關重要,合理、公正的醫療鑒定結論,往往是醫療糾紛調解的依據和訴訟的重要依據。但由于醫療損害責任鑒定制度目前比較混亂。國務院的《條例》中規定由醫學會進行鑒定,《侵權責任法》生效之后,究竟是醫學會進行鑒定,還是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或者另行設立新的鑒定制度,并未做出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就委托司法鑒定還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一問題往往就成為醫患雙方反復爭執的焦點問題。而圍繞“過錯”與否,不同的醫療鑒定部門往往又會出具不同的結果。如從某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情況來看。2002年10月~2006年10月期間,委托某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例共62例。其中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的有15例,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有47例(47例中有28例在鑒定報告書分析意見中記錄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違規行為或醫療缺陷)。這62例中,有25例因一方或雙方不服,又經省醫學會進行了再次鑒定,再次鑒定后,兩次鑒定結論完全一致的有19例,不一致的有6例。另外在全部案例的審理中,有10例原告方(患者方)又提出進行了司法鑒定②。這種重復鑒定、多頭鑒定現象的普遍出現,往往使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時間長、難度大、成本高,患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及時得到維護。

注釋

①醫療事故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