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資金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10-13 17:37:4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應急資金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二條 縣級專項資金來源:縣級財政每年預算安排50萬元。
若各鄉鎮申報的項目總金額超過每年專項資金數,縣人民政府另行研究解決。
第三條 縣級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發或難以確定引發責任人、應由縣級立項治理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專項資金具體使用主要包括應急調查、搬遷避讓工程、工程治理及應急治理工程、監測預警工程、治理規劃、地質災害防治科學知識宣傳教育、購置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設備等。
第四條 縣級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設立專戶進行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__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專款專用,保證效益的原則。
1、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上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立項,其經費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35%:35%:30%比例分擔;
2、大型地質災害治理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查批準后,經費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35%:35%:30%比例分擔;
3、中型地質災害的治理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查批準后,經費由市、縣兩級財政按50%:50%比例分擔;
4、小型地質災害的治理經費由縣級財政出資解決。
第六條 縣財政局根據批準的項目及經費申請及時將資金撥付到各鄉鎮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各鄉鎮財政部門在收到縣級撥付的專項資金后,根據項目的實施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的賬戶,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建立專賬,單獨核算,支出按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七條 凡經批準立項的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縣人民政府及時解決應承擔的配套資金,并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要預留質量保證金。保證金按項目總經費的10%確定,待項目驗收通過后,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予以撥付。
第九條 地質災害項目資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于發放職工工資、獎金和津貼,主管部門不得提取管理費。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將與項目無關的支出列入本項目開支,不得虛增項目成本。
第十一條 由各鄉鎮組織實施的項目,鄉鎮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將項目實施、資金使用、項目進展等情況,在次年的2月中旬前以書面形式報告縣財政局和縣國土資源局。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在項目完工后,由縣財政局和國土資源局組織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凡經檢查審計認定不符合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和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篇2
一、關于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會議討論了總經辦提交的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認為實施船舶修理、物料配件和辦公用品采購對外經濟合同管理,有利于加強和規范企業管理。會議原則通過。會議要求,總經辦根據會議決定進一步修改完善,發文執行。
二、關于職工因私借款規定
會議認為,職工因私借款是傳統計劃經濟產物,不能作為文件規定。
但是,從關心員工考慮,在職工遇到突到性困難時,公司可以酌情借10000元內的應急款。計財處要制定內部操作程序,嚴格把關。人力資源處配合。借款者本人要作出還款計劃。公司會議紀要范文參考由提供!
三、關于公司資金管理辦法
會議認為計財處提交的公司資金管理辦法有利于加強公司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安全生產需要。會議原則通過,計財處修改完善后發文執行。
四、關于職工工資由銀行事宜
會議聽取了計財處提交的關于職工崗位工資和船員伙食費由銀行的匯報,會議認為銀行工資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既方便船舶和船員領取,又有利于規避存放大額現金的風險。但需要2個月左右的宣傳過度期,讓職工充分了解接受。會議要求計財處認真做好實施前的準備工作,人力資源處配合,計劃下半年實施。
五、關于公司機關11月份效益工資發放問題
篇3
今年夏天,部分城市遭遇暴雨襲擊,一些房屋因此受損。暴雨過后,不少小區的業主們發現,買房時交的一大筆公共維修基金卻很難使用。另一方面,在一些城市的住房維修基金賬戶上,大部分資金卻在“睡大覺”。
住房維修基金是購房者根據售房合同一次性繳納的,用于日后對小區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的儲備資金,通常被人們稱為房屋的“養老錢”、“看病錢”。根據相關規定,購房者應當按照住房建設成本的一定比例繳納維修基金。但是,很多人自從買完房子、交完維修基金,便無從知道這筆維修基金的去向,也從來沒有使用過。真正想使用的時候,又不知該如何使用。
那么,住房維修基金到底存放在哪里?又該如何管好、用好房屋的“看病錢”呢?
難用的維修基金
據一家物業企業負責人透露,當前要使用住房維修基金,主要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困難:首先是部分賬戶無款。由于部分城市有關法規建設不完善、要求不嚴格,造成部分業主房子都已經入住了幾年,仍然未繳納維修基金,特別是一些老項目,業主賬戶無款使用的現象比較普遍。
其次是使用手續繁瑣,據2008年出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動用住房維修基金,必須征得2/3以上的業主同意。盡管該辦法同時提出,在維修基金劃轉到業委會名下管理以后,可簡化這一程序,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方案,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即可。但是,為了避免被業主指責擅自動用維修基金,多數小區仍然實行2/3業主簽字同意的程序。不僅如此,部分城市甚至存在整個城市的商品住宅小區未動用維修基金的現象,資金一直“睡”在賬戶里。
再次是續繳困難,根據規定,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但對于誰來組織續繳、續繳標準如何確定等詳細的執行標準沒有約定。部分業主特別是二手房業主不愿意續繳,物業公司單方收繳非常困難,造成賬戶資金不足,遇有更換電梯等大修改造項目時,陷入無法使用的窘境。
“睡大覺”的巨額資金
使用信息不透明,造成住房維修基金使用率低,大量資金沉淀,進而導致賬目不清,甚至維修基金不翼而飛。
目前,全國小區的住房維修基金已經是一個龐大的數字,以武漢為例,截至今年7月31日,武漢市住房維修基金包含利息在內已累計交存65.12億元,市民共計申請使用了7748萬元,使用率僅為1.19%。天津市截至今年1月已歸集145.4億元,僅使用7753.5萬元……
根據規定,業主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屬于業主所有,成立業主大會的,資金由業主大會負責管理使用,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建設主管部門代管。而很多小區迄今為止并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偌大一筆維修基金缺乏有效管理,更難以使用,變成了一筆“糊涂賬”。
2006年10月,廣州一筆250萬元房屋維修資金不翼而飛,業主們發起一場規模浩大的追討物業專項維修基金活動。此后,60個小區業委會聯合追討,資金總額達60余億元。2007年,上海查處了房屋維修資金涉嫌違規炒股的事件,市值近8億元。還有些小區曾發生過更換了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就把維修基金卷走的事情……
為加強資金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所在地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并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專戶管理。業主大會成立以后,也應開立相同的賬戶。這樣,無論業主大會成立前、后,維修資金都由銀行管理,專款專用。不管業主大會、物業公司如何更換,維修資金都不會不翼而飛。這一規定看似提高了基金的安全性。但從長遠看,資金的增值收益率低,各地的住房維修基金交存總量大但支出金額小,巨額資金長期在賬上“睡大覺”,潛在損失較大。
管理使用模式亟待改革
專家指出,住宅維修基金管理使用的改革將放在更加注重管理主體、提升透明度等方面,以探索更合理的管理模式,來規范住房維修基金的使用。
事實上,為了用好、管好住房維修基金,有關部門在2008年制定相關管理規定,進一步增強基金使用的便捷性和管理的安全性。同時,各地也進行了探索。今年夏天,北京、天津等地區暴雨過后,很多住宅受損。為了保證受災住房維修及時,北京市住建委出臺6項房屋緊急情況維修基金使用辦法,漏雨嚴重的小區可以按照緊急情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而無需經過2/3以上業主同意。天津市也早在2010年就制定了《天津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應對突發事故。
針對專項維修基金使用復雜、流程多的問題,南京在今年年初出臺意見,小區專項維修基金將可以“打包”申請和“應急”申請;針對維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未繳“缺口”,鄭州市在部分老舊小區試點補建維修基金制度,為老舊小區補充維修資金以及續籌維修基金指明路徑。長沙物業應急專項維修基金使用方案啟動試點,維修基金使用“三分之二簽名難”的瓶頸可望突破……
篇4
第二條 溫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由業主交存的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以下簡稱共用部位)、物業共用設施設備(以下簡稱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溫州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稱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鹿城區、龍灣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甌海區、各縣(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并指定機構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第五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區外用于銷售的獨立非住宅。
第六條 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 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標準,多層為每平方米建筑安裝平均造價的5%,小高層、高層為每平方米建筑安裝平均造價的6%。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可以適時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建筑安裝平均造價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溫州市當年竣工實際建筑安裝工程造價進行測算,定期公布。
第七條 拆遷安置房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在9月1日前領取拆遷許可證組織拆遷的,由建設單位交存。 (二)在9月1日后領取拆遷許可證組織拆遷的,屬合法拆遷面積或者視同合法拆遷面積的,由建設單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積,由業主交存。
第八條 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之前,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和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說明,并將該內容約定為購房合同條款。 未出售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待物業出售時向業主收取。
第九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公開選擇商業銀行作為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條 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業主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提交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未決定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手續,并報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自主管理專項維修資金書面報告。 (二)業主大會自主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 (三)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 (四)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辦法及應急支取預案。 (五)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管理制度。 (六)專項維修資金有關的其他材料。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專項維修資金本息劃轉至業主委員會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的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收支賬目等有關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三條 業主分戶賬面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續交維修資金: (一)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管的,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向業主出具《專項維修資金續交通知書》,并抄送業主委員會、社區組織;業主應當在收到續交通知之日起90日內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二)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自主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續籌方案,通知業主續交維修資金;業主應當按照續交通知的要求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三)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代收代交;負責代收代交的單位,應當及時將代收代交的專項維修資金明細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向業主出具《專項維修資金補建補交通知書》,并抄送業主委員會、社區組織。業主應當在接到補建補交通知之日起9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交存標準、交存方式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
十五條 業主未按規定續交、補交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應當督促其交存;業主經督促仍不交存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第三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八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屬于整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并從小區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屬于單幢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該幢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并從該幢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三)屬于一個單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該單元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并從該單元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業建筑面積由相關業主按比例分攤。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標準向相關業主收取。
第十九條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招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單位: (一)維修費用總額超過30萬元的。 (二)單項維修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三)業主大會決定實行招標的。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項目審價: (一)維修費用總額超過10萬元的。 (二)單項維修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三)業主大會決定進行項目審價的。 工程招標、監理和審價費用計入維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第二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管的,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實際,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以下簡稱《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 (二)《使用方案》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或者簽字同意。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列支。 (五)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劃轉至維修單位;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書。 (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將工程決算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工程結算: 1.工程決算單; 2.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費用票據; 3.相關業主意見反饋表; 4.維修費用分攤明細表;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自主管理的,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或者簽字同意。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同意列支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出具備案證明。 (六)業主委員會憑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備案證明,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劃轉至維修單位。 (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將工程決算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八)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與業主委員會辦理工程結算: 1.工程決算單; 2.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費用票據; 3.相關業主意見反饋表; 4.維修費用分攤明細表;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下列項目日常維修費用,除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外,可以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電梯、消防、避雷設施設備的檢測費用。 (二)共用設施設備日常修理費用。
第二十三條 日常維修項目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核定后,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日。 (二)《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的業主少于1/3,視為業主同意。 (三)物業服務企業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列支。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 (五)日常維修費用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核實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日常維修費用的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日,并公布舉報電話。 (六)物業服務企業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結算。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按首期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的5%作為應急備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電、電梯停運、消防系統故障等緊急情況下搶修。 發生前款規定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核實,可直接撥付應急備用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立即組織維修,必要時先行墊付維修費用。 發生第一款規定的緊急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及時進行維修的,物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或者責令物業服務企業維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內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由相關專業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應由當事人承擔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五)尚未辦理物業承接驗收移交手續所發生的,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維修費用。
第二十六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凈利息。 (二)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凈收益。 (三)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收取的臨時停車費,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五)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六)其他按照規定應當納入的資金。 第
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參與承接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維修、改造、更新項目的具體業務。
第四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戶
存儲、專款專用。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明細帳: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總帳,按幢建帳,以每獨立戶號設立分戶帳,核算到戶,記載分戶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結存等情況。第二十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中當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存款利息實行一年一結,定期計入業主分戶賬內。
第三十條 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者轉定期存款,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的國債應當持有到期。 除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外,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出借,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期貨,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利用專項維修資金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一條 物業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該物業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移。原業主未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未按規定續交、補交專項維修資金的,原業主應當與受讓人協商,并在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前按規定足額交存。
第三十二條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物業滅失的,業主可憑原交存的專用票據或者有關證明,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分戶賬注銷手續,支取分戶賬中專項維修資金的余額。
第三十三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月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發送專項維修資金銀行存款對賬單。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按戶分攤情況。 (三)業主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維修資金的情況。 業主對公布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要求復核。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復核情況告知相關業主。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金額的查詢。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情況。 第三十五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發現在使用上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反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經費,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在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物業主管部門、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由相關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核準、撥付專項維修資金,造成損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造成專項維修資金流失的。 截留、挪用、侵占專項維修資金的。 有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因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 附則
篇5
第二條農業救災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農業救災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預防、控制農業災害以及災后救助、重建的專項資金。
農業災害是指對農林牧漁業生產和水利基礎設施等構成嚴重威脅和造成重大損失的農業自然災害和農業生物災害。農業自然災害包括旱災、洪澇災、風雹災、冰凍雪災、森林火災等。農業生物災害包括農作物和森林突發性、遷飛性蟲害,流行性病害,檢疫性病蟲草害,列人國家公布控制的一、二類動物疫病等。
第三條農業救災資金補助對象是承擔預防和控制農業災害任務,以及遭受農業災害并造成損失的農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業生產者。
第四條農業救災資金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農業救災資金補助數額與災害程度相一致原則。根據農業受災情況、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災資金,重災多補、輕災少補、急重優先、統籌安排。
(二)及時撥付、專款專用原則。農業救災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改變用途。確需調整的,必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三)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原則。農業救災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
第五條農業救災資金使用范圍:
(一)農業災害受災對象直接補助;
(二)購買農藥、種子、種苗等農業救災物資補貼;
(三)森林、草場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物資以及采用綜合防治技術和生態控制等方面的補助;
(四)森林火災預防和應急撲救等方面的補助;
(五)購買種畜補助以及欄圈修復補助,畜禽免疫接種、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方面的補助;
(六)水利基礎設施災害修復等支出補助;
(七)災害監測、預報、評估和防災救災調度、指揮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條農業救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農業受災情況、救助需求、恢復重建需要共同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納入年度預算。對中央、省下達的需由地方安排具體項目的救災專款,以及因災臨時安排的本級救災資金,由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擬定分配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對防災、抗災、救災必需的工作經費從本級財力中安排,由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并報政府審批。
第七條農業災害發生后,相關主管部門應當迅速核定所管轄行業的災害損失,做好統計上報工作,擬定救災或者災后重建規劃和資金補助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負責救災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保證救災資金合理使用和救災項目按期完成;負責匯總救災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農業災害發生后,財政部門應當審核、匯總并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受災情況,提出救災資金申請,爭取救災資金支持;商主管部門提出動用本級財力和上級救災專款分配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下撥各項救災資金,并對救災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匯總救災資金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農業救災資金可通過貨幣或者實物等形式發放。通過貨幣形式發放的,一般應當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撥付到鄉鎮、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對需集中采購農藥、種子、種苗、種畜等救災物資的,可將資金下達到項目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對發放到農戶的救災資金,應當通過“一折通”及時發放。
由縣市統一采購的農藥、種子、種苗、種畜等救災物資,應當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水利基礎設施等救災項目的實施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第十條中央、省已明確補助對象的農業救災專款,州及縣級財政應當在收到文件后的7個工作日內以正式文件下達,并及時撥付資金。本級安排的救災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后的5個工作日內下達,并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農業救災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編制救災項目實施方案,嚴格按照規定用好救災資金,確保項目如期完成。項目完工后5日內實施單位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救災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主動配合和接受財政、審計、監察和相關主管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和要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和農業救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救災資金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分配使用資金的行為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各級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對救災資金安排使用情況進行
監督,對資金計劃、分配、管理、撥付和決算的全過程進行監察和審計,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監察、審計結果。
第十三條對于虛報冒領、套取救災資金以及截留、挪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由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依法查處,追回救災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6
一、市政府建立市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全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維護和治理。
二、市水利建設基金分為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和縣(市)、區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人民政府按其對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資金的管理權限和預算管理級次分別籌集和使用。市內五區和高新區征集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市統一管理使用。
三、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
(一)從市級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征地管理費。其中合資修建的收費公路按我市車輛通行費分成收入提取。
(二)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設和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具體比例按省政府有關文件執行。
(三)從市本級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收入中提取40%。
(四)按照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的其他資金。
四、縣(市)、區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
(一)從縣(市)、區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其中合資修建的收費公路按車輛通行費分成收入提取。
(二)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鎮防洪建設和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具體比例按省政府有關文件執行。
(三)從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收入中提取40%。
(四)按照國家、省、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的其他資金。
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比例定期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六、水利建設基金使用范圍:
(一)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市重點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項目;城市防洪設施和區域內河流等的建設、維護和治理,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和應急度汛;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二)縣(市)、區的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縣(市)、區重點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項目;城鎮防洪設施和區域內河流等的建設、維護和治理,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和應急度汛;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七、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其中,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當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征收和資金管理。各級水務、建設、城管、園林、財政部門共同提出水利建設基金的支出計劃(項目),其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項目還應商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并按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決算。
八、從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以及財政預算內安排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直接劃轉。
水利建設基金收入,由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征繳和稽查。
篇7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保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及時提供財政政策和資金支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財政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1.3.1本預案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劃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以及發生在區外或境外對我區可能造成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的財政應急保障。
1.3.2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各類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1.3.3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和影響程度,突發公共事件一般分為四級(具體分類標準按《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預案的分級標準執行),財政保障響應等級也對應分為四級,即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財政保障響應。
1.4工作原則
1.4.1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常備不懈,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協調配合、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保障有力的原則。
1.4.2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措施,包括財政收入政策、財政支出政策、資金快速撥付辦法等方面。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影響程度,確定采取相應的財政應急保障措施。對造成全局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可同時采取財政收入政策、財政支出政策、資金快速撥付辦法;對造成局部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可采取財政收支政策或資金快速撥付辦法。
1.4.3加強應急保障措施和決策機制的超前研究,提高處置效率。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機構及職責
2.1.1領導機構
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安排全區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區財政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區人大財經工委、區政府辦公室、區發改局、區國稅分局、地稅局、人民銀行支行和突發公共事件相應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組成。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隨著區級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的啟動,決定啟動區級財政保障預案,并組織開展財政應急保障工作。
2.1.2日常工作機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財政應急保障工作,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區財政局局長兼任,成員由區財政局、區發改局、區國稅分局、地稅局、人民銀行支行和突發公共事件相應主管部門的有關負責人組成。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根據領導小組的要求,認真研究應急資金保障措施和相關財政政策,并組織實施;及時安排、撥付財政應急資金,確保落實到位;做好相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應急資金使用安全、高效。
2.2組織體系與應急聯動機制
2.2.1領導小組決定啟動本級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后,各成員單位立即按照各自的職責,快速反應,溝通信息,密切配合,按以下分工及時開展工作。
(1)資金保障組
由區財政局、區發改局、人民銀行支行、突發公共事件相應的主管部門組成,負責安全和籌措應急保障資金;緊急調撥資金并落實到位;安排對征用的設備、物資和場地等進行補償的資金;向上級財政提出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資金補助申請。
(2)政策擬定組
由區財政局、區發改局、區國稅分局、地稅局、人民銀行支行、突發公共事件相應的主管部門組成,負責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影響,對受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單位和個人以及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機構,在財權范圍內研究地方財政收入和支出政策的調整,并組織落實;對影響較大的突發公共事件,報請區政府或市政府作相應的政策調整。
(3)監督檢查組
由區財政局、突發公共事件相應的主管部門組成,負責對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2.2各成員單位處理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工作的內部運作流程由各單位另行制定。
3應急準備
3.1為了維護經濟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及時提供財政政策和資金支持,區財政保障應急領導小組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及時協調各相關部門,籌集與應急工作相適宜的應急資金,提供相關的政策支持。
3.2應急資金的來源
3.2.1建立應急保障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建立應急保障專項資金,保證一定的額度,用于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財政應急保障。
3.2.2動用年度預備費。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在當年的預算編制中,按本級政府預算支出額的一定比例設置預備費,優先用于處置當年預算執行中的突發公共事件。
3.2.3年度預算調整。在必要時,財政部門在保證人員工資和必要支出的前提下,協調預算單位調整優化預算支出結構,優先保證應急支出。
3.2.4申請上級補助。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要積極向上級財政部門和對口管理部門申請,獲得資金支持。
3.2.5社會捐助資金。社會各界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捐助資金應該用于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捐助者有捐助意愿的,嚴格按捐助者意愿安排;捐助者無捐助意愿的,由接收捐助的同級民政、財政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報政府批準后統一安排。
3.2.6其他資金來源。必要時,突發事件相關單位和主管部門要優先動用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款、歷年結余、臨時貸款和其他單位自有資金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序
4.1.1發生一般(IV級)突發公共事件,啟動本預案。領導小組率工作組趕赴現場確定保障方案,開展相應的保障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對鄉鎮(街道)處理突發公共事件財政保障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
4.1.2發生較大(III級)突發公共事件,啟動本預案。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政府匯報,并提出啟動市級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建議,領導小組率工作組趕赴現場確定保障方案,開展相應的保障工作。同時,請求市財政給予支持、幫助。
4.1.3發生重大(II級)突發公共事件,啟動本預案。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政府匯報,并提出啟動市級和省級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建議,領導小組率工作組趕赴現場確定保障方案,開展相應的保障工作。同時請求市財政、省財政給予支持、幫助。
4.1.4發生特別重大(I級)突發公共事件,啟動本預案。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政府匯報,并提出啟動市級以上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建議,領導小組率工作組趕赴現場確定保障方案,開展相應的保障工作。同時請求市財政、省財政和中央財政給與支持、幫助。
4.1.5如果上級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在我區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啟動之前已經啟動,那么我區財政應急保障預案隨之立即響應。
4.2財政收入政策
4.2.1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和公民,領導小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研究提出稅收優惠政策建議,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
4.2.2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和企業,領導小組及時擬定臨時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減免政策建議,按相關審批權限報批后執行。
4.2.3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減免)政策到期后,突發公共事件對相關行業、企業和個人的影響仍然較大的,按原審批程序報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優惠(減免政策)期限。
4.2.4因執行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減免)政策而減少的財政收入,原則上按照現行鄉鎮財政管理體制負擔。對減收影響重大而地方財政特別困難的,按程序積極向上級反映,爭取上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4.3財政支出政策
4.3.1對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單位、公民以及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機構,由領導小組及時提出財政支出政策,報區政府批準執行。
4.3.2財政支出政策包括: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公民個人、行業、企業、單位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和保險公司給予補償,沒有直接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承擔的,政府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時期內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給予貼息;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其他財政支出政策。
4.3.3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屬于中央政府事權的,按程序積極向中央反映,爭取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屬于省政府事權的,按程序積極向省政府反映,爭取經費由省財政負擔;屬于市政府事權的,按程序積極向市政府反映,爭取經費由市財政負擔;屬區政府事權的,經費由區財政負擔;屬鄉鎮、街道政府事權的,經費由鄉鎮、街道財政負擔。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鄉鎮、街道,區財政從財力和資金調度上適當給予幫助、支持。
4.3.4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已在年度預算中專項安排的,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資金。需要由部門預算進行調劑的,財政部門在保證人員工資和必要支出外,應及時協調各預算單位調整預算支出結構。預算調整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4.3.5年度預算安排和調整不能滿足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時,財政部門可提出動支預備費、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特殊情況下,經領導小組批準,可先安排資金,再按程序補辦相關手續。
4.4資金撥付
4.4.1財政部門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資金撥付實行“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建立緊急預案撥款和用款的“綠色通道”。
4.4.2對區本級部門或預算單位突發公共事件的撥款,由區級財政部門以文件形式下達應急資金預算后,用款單位接到有效通知,即可從本單位現有賬戶中支用資金;財政部門應在當日或次日上午10點前辦妥相關撥款手續,確保應急資金及時撥付用款單位。
4.4.3對鄉鎮、街道財政部門突發公共事件的撥款,由區級財政部門將應急資金預算及時下達相關鄉鎮、街道。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在接到有關預算執行依據后于當日或次日上午10點前辦妥相關撥款手續,確保應急資金及時撥付。
4.4.4鄉鎮、街道財政部門收到區級財政部門應急資金預算后,如財政存款不足以支付的,要確保應急資金到位,并及時向區級財政部門申請增加資金調度額度,區級財政部門及時辦妥下級財政的專項資金調度工作,保障應急資金的預算執行。
4.4.5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要積極支持和配合財政部門、用款單位做好應急資金調度和款項撥付工作,建立健全特別是節假日的應急資金調撥保障機制,保障用款單位對應急資金的支付,提現等工作。
4.5應急采購
4.5.1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采購,可以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有關程序和規定。
4.5.2除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采購,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可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和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
4.6應急結束
4.6.1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結束,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相應結束。由領導小組宣布解除應急措施,恢復正常工作。
4.6.2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本地區支持突發公共事件的財政收入政策、財政支出政策、資金撥付情況等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
5應急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5.1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5.2財政部門和突發事件主管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的處置特點及應急資金管理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資金管理辦法,規范資金管理。
5.3應急資金的管理、使用,實行專人、專賬管理,保障資金的安全、有效。
5.4區級各有關部門要定期向區財政部門報送應急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區級各相關部門要定期向上級對口部門報送應急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上級各相關部門對下級對口部門應急資金使用進度和執行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5.5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財政部門應及時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資金進行清算,對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
5.6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6.1根據實際情況發展變化,由區財政局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并報區政府批準實施。
篇8
為加強小型水庫運行管理工作,使水庫管理向科學化、規范化、專業化方面發展,切實提高水庫運行管理水平,建議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市管水庫各項運行管理制度較為完善,但鄉管水庫各項規章制度嚴重缺失,此類問題在上級各類檢查、稽查中較為突出。對水庫原有管理制度要健全完善,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安全監測、維修養護、應急管理、考核評比等規章制度,實現水庫標準化、制度化、規范化管理。
二、提升管護人員專業技能和責任意識
加強對工程管護人員培訓力度,對管理人員定期組織培訓學習,可在適當時機組織到外地進行實地觀摩交流學習,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能夠熟悉和掌握水庫工程的各項安全法規和技術標準,并嚴格遵守和執行各項安全法規和技術標準,確保水庫工程安全。在培訓專業技能的同時,注重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做好水庫工程運行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對人員進行合理分配,明確人員的職責。 打造一支科學、有效的管理隊伍,更好促進小型水庫管護工作的有效進行。
三、構建現代化工程管理信息平臺
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水庫管理的理念和方式也要與時俱進。要利用現代科技成果,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與現有的自動監測平臺整合提升,將水庫在實際運行中的氣象、水文、調度信息、工程實時運行信息等進行信息化處理,實時監測水庫雨情、水情、工情,實現水庫管理現代化。
四、完善工程監測設施
受制于專業技術水平和工程監測設施的缺失,目前,水庫監測僅局限于水位、庫容等日常監測,位移、沉陷、滲流觀測等影響水庫大壩安全運行的重要監測沒有開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安全監測設施和項目,認真做好水庫的各項監測,并及時對監測資料進行分析,隨時掌握整個水庫的運行狀態,及早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采取措施,把損失降低到最低。
五、保障維護經費落實
目前,我市水庫維護經費主要依靠上級撥付資金,但由于資金有限,不能全面保障每座水庫維修養護。為保證小型工程效益的長期發揮,將維護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編制小型水庫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并組織實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同時,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做到專款專用,切實發揮資金作用。
六、劃清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
對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進行劃邊定界,埋設界樁,是做好水庫日常運行管護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涉水違法事件時有發生的原因除了多數水庫無專人管護外,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的界限不明晰也是主要原因。劃邊定界后,在顯要位置樹立標識牌,告知范圍界限及違法犯罪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篇9
第一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區行政區域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二條為加強市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省物業管理條例》、《*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由業主交存的專項用于建筑物內共有部分(以下簡稱共有部分)、建筑區劃內共有設施設備(以下簡稱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條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與政府代為管理的方式,鼓勵業主通過民主、協商的原則,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物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督促業主成立業主大會,實行業主自主管理。
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決定委托政府代為管理以及業主大會未明確業主自主管理的,其專項維修資金由柯城區、衢江區人民政府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分別代為統一管理。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負責市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柯城區、衢江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部門具體負責實施所屬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第六條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交存的標準為:普通多層磚混結構的住宅30元/㎡,其它類型和性質的房屋40元/㎡。
上述交存標準,今后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市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調整方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后予以調整和公布。
第七條出售公有住房,由業主按照新建物業標準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并統一納入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集中代管。原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其專項維修資金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第八條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由業主自行交存、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交。
新建物業首次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和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說明,并將該內容約定為購房合同條款。對房價中已包含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再向購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業(包括不出售的配套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等)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
建設單位取得商品房面積核定書前,須提交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出具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交存確認單》。
第九條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持下列資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專項維修資金業主自行管理申請表;
(二)業主大會同意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自主管理的決定書;
(三)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程序和續籌方案。
對于提交資料齊全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應將業主自主管理的有關資料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內提出不同意意見的業主未達到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總建筑面積三分之一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公示期滿后30日內,將該物業小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息連同有關賬冊一并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商業銀行開立專戶,以物業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號設分戶賬,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號設分戶賬。開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
第十一條收取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三章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
第十二條業主分戶賬內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的30%時,應當續交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續籌專項維修資金;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續籌。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四條續籌的專項維修資金應及時繳入所屬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
第四章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除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已明確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外,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保修期限自物業交付給首個業主之日起計算(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分別計算)。
第十六條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由相關業主按照其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業建筑面積按比例由相關業主分攤。
涉及整個物業區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該區域全體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涉及單幢或部分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其相關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十七條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使用狀況,提出一定時期內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計劃及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由業主委員會在征得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組織實施,并在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分兩次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制定使用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且已列入計劃的項目,其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提出實施項目和資金使用預算;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相關業主根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提出實施項目和資金使用預算;
(二)實施項目和資金使用預算,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審核。社區居民委員會審核時應當征求相關業主的意見;
(三)物業服務企業持經審核的實施項目和資金使用預算及其他規定材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轉專項維修資金。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持經相關業主審定的實施項目和資金使用預算,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轉專項維修資金;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根據申請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準,并按工程進度撥付專項維修資金;
(五)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與施工單位簽訂維修施工合同后組織工程項目的實施。
(六)工程竣工后,憑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其委托專門機構審核的工程決算及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明,經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核實后撥付應付費用的剩余款項。
第十九條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后,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及時將支付的款項從相關業主的個人維修資金明細賬中予以分攤核減,并將相關資料立卷歸檔。
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施工項目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的相關資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條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其物業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業主委員會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提出,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建立應急維修機制以應對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電、電梯停運等緊急情況下的維修和更新。
發生前款規定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房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業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核實,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后可直接進行應急維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的維修資金賬戶中分攤支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按規定及時實施維修和更新的,所屬區物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
第二十二條下列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專業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養護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中明確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五章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
(一)專項維修資金規定的存儲凈利息;
(二)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凈收益;
(三)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經營所得,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共有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五)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自愿籌集交存的款項;
(六)其他按規定轉入的資金
第二十四條專項維修資金自交存之日起開始計息,利息一年一結,定期計入業主分戶賬內,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第一個結息日之前交存或當年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專項維修資金增值凈收益扣除經財政部門核定的管理費用后的余額,應平均分攤到業主分戶賬內。
第二十五條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及存儲情況,應當定期與銀行核對,并在每年7月底前在物業小區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其他有關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業主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二十六條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無償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金額的查詢。
第二十七條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者轉定期存款,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的國債應當持有到期。
除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外,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出借,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期貨、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用專項維修資金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二十八條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由區財政局按實際需要逐年核定,在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并繳入區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與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第二十九條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按月向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專項維修資金財務收支報表,每年年終應將本年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報告,接受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條物業轉讓時,該物業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移。
第三十一條因拆遷、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業滅失的,業主可持相關憑證,申請退回本人名下專項維修資金結余金額。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區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并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移交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及時核準、撥付專項維修資金,造成損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管理,造成專項維修資金流失的;
篇10
一、基本情況
開發區現有9個安置房小區,分別屬7個社區管理,共有住宅建筑面積155.08萬㎡。
已過保修期的建筑面積58.24萬㎡;在保修期內的建筑面積96.84萬㎡,其中,保修到期分別為2014年底24.3萬㎡,2014年26.52萬㎡,2015年11.72萬㎡,2016年4月34.2萬㎡。
已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13.25萬㎡;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141.83萬㎡。
二、維修內容
對開發區轄區內未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安置房小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共用部位,是指由小區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主要部位,包括:住宅屋頂(屋面)、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地下室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由小區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主要設施設備,包括:電梯、消防(監控)設施、二次供水、雨污水管道、圍墻等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電梯、消防、綠化日常維修養護工作已實行委托專業管理。配套用房的維修貫徹“誰收益,誰負責”的原則。
除上述大修項目外的住宅及設施設備維修,按照關于批轉《開發區農民安置房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移交社區的方案》的通知要求,仍由各社區物業工作站負責維修處理。對業主住宅私有部位及設施的維修實施有償服務。
三、管理監督
潤和物業公司具體負責安置房住宅及配套設施大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申報及日常管理工作。
開發區規劃建設局負責對住宅及配套設施大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指導、審核和監督工作。潤和物業公司負責向市有關部門申領相關專項維修資金,開發區財政審計局負責監督使用并和規劃建設局負責對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項目維修費用實施預算審核和監督。
四、機構設置
設立大修管理科,為潤和物業公司下設科室(獨立核算)。
大修管理科配備人員3名。其中科長1名(熟悉維修管理業務,有一定的管理和協調經驗);維修施工管理員1名(懂維修工程預決算,熟悉維修工程管理及技術工藝),內勤兼資料員1名(熟悉辦公自動化,有一定的文字基礎和檔案管理知識)。
五、維修隊伍
擇優選聘大修專業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關資質,有多年維修業績,并在業內具有較高信譽的企業)。
六、申報程序
1、日常申報。由各社區物業工作站按照轄區住宅的實際情況,依據大修項目的標準和要求,每季度填寫《住宅大修項目登記申報表》,先報請社區書記、主任初審同意,再向大修管理科書面申報。
2、緊急申報。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進行大修、更新、改造的,由有關社區物業工作站提出應急處理方案并報請社區書記、主任初審同意,再報大修管理科進行應急處置。
(1)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2)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
(4)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5)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6)危及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情形。
七、大修管理科職責
1、按照實際情況,編制年度大修計劃,分期組織實施大修;應急大修的項目立即報批并組織實施。
2、根據維修技術規范,對維修工程的進度和質量進行檢查監督;
3、依據有關法規,對維修工程的安全進行檢查和監督;
4、制訂維修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檢查考核辦法;
5、維修人員持證上崗,嚴格按作業規范施工;
6、做好維修項目的臺賬資料;
7、負責對維修過程中的各種關系和問題進行協調處理。
八、資金來源
1、管理費用
大修管理科3名人員的費用,按人均每年5萬元的標準核定,含年工資福利等費用共計15萬元;年工作經費為8萬元,合計年總費用為23萬元,可根據工作情況和物價因素并經研究后作相應調整。
2、維修費用
(1)列入有市專項維修資金的區域,由大修管理科按有關規定和程序上報申領;
(2)未列入市專項維修資金的區域,由大修管理科按實際大修工程量編制大修資金預算,報開發區列入年度資金計劃安排,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審核并報開發區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工程完工后由經物業公司組織驗收,編制大修工程決算書,經審計后在開發區專項維修資金中按實列支。
九、其他事項
1、屬于住宅保修期內的專項大修理項目,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責成相關項目部和施工單位組織維修;本實施意見未考慮到的其他專項大修項目,按程序申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