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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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管理實施細則

篇1

最新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第三條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四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五條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第六條 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但存款人因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七條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八條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第十一條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三)機關、事業單位。

(四)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五)社會團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七)異地常設機構。

(八)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一)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十二)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

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

第十四條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設立臨時機構。

(二)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三)注冊驗資。

第十五條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六條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一)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二)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三)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四)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五)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三)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四)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一)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二)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八)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其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時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時應出具證券管理部門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筑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筑施工及安裝合同。

(三)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四)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本條第二、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二)中國軍人,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警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應出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簿、駕駛執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外,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二)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屬本條第二、三項情況的,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出具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申請開戶的證明文件的名稱全稱相一致。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號相一致;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自然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全稱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 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開戶申請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記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齊全,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準后辦理開戶手續;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并退回報送銀行。

第三十條 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以外,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第三十一條 開戶登記證是記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有效證明,存款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 銀行在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登記賬戶名稱、賬號、賬戶性質、開戶銀行、開戶日期,并簽章。但臨時機構和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第三十三條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三十四條 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第三十五條 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

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批準。

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銀行應按照本條的各項規定和國家對糧、棉、油收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加強監督,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收付和現金支取,不得辦理。但對其他專用資金的使用不負監督責任。

第三十六條 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

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賬戶的使用中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在有效期限內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并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后辦理展期。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注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

第三十八條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十九條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工資、獎金收入。

(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四)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五)個人貸款轉存。

(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繼承、贈與款項。

(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九)納稅退還。

(十)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項。

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收款依據。

(一)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四十二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第四十三條 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第四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與存款人核對賬務。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后,應及時核對賬務并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第四十五條 存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第四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與撤銷第四十六條 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第四十八條 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二)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一、二項情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本條所稱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的行為。

第五十條 存款人因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原因撤銷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該基本存款賬戶的情況書面通知該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撤銷有關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 銀行得知存款人有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情況,存款人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手續的,銀行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第五十二條 未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單位,在驗資期滿后,應向銀行申請撤銷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戶。注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出資人需提取現金的,應出具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十三條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第五十四條 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第五十五條 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注明銷戶日期并簽章,同時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六條 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第五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實施監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的管理。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及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

第六十條 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后20xx年。

第六十二條 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第六十三條 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復印件,并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第六章 罰 則第六十四條 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第六十九條 開戶登記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式樣,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監制。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篇2

關鍵詞:工程量清單、可計量、措施項目、結算

中圖分類號:E271文獻標識碼: A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簡稱計價規范)從2008年12月1日開始實施,自開始實施至現在,多數同行認為采用新計價規范,其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應按實結算,少數同行認為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應結合合同條款及計價規范來處理,特別是在合同中未約定的情況,對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應如何結算存在比較大的爭議。筆者經過反復閱讀計價規范和在工程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可以歸類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在合同中約定了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結算條款;第二種情況:在合同中未約定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結算條款,針對上述兩種情況,談談筆者的想法及觀點。

一、在合同中約定了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結算條款

一般情況來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組成及解釋順序為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其他合同文件。計價規范屬于合同的技術標準和要求,解釋順序在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之后,應以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約定為準,所以無論對計價規范的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結算何種理解,應按合同約定的條款辦理結算。

二、在合同中未約定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結算條款

如在合同中未約定,其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的結算應依據計價規范相關規定執行,因為計價規范屬于合同的技術標準。自計價規范實施至現在,很多同行們認為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工程量和綜合單價計算,同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宣貫輔導教材》第67頁也這樣解釋,這是從計價規范的“可計量”三個字得出來的結論,沒有全面、系統地閱讀與理解。筆者在計價規范開始實施也是這樣理解,曾經在招標答疑期間,以標前疑問形式向招標方提出可計量的技術措施項目沒有工程量,請招標方補充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的工程量,最終招標方按標前疑問的要求補充了工程量,當收到答疑時,心里還美滋滋的,后來對計價規范重新閱讀與理解,得出的結論與以前的理解相反,主要依據如下:

1、清單編制

計價規范第3.3.2條:“措施項目中可以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宜采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編制,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則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清單只提供“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其工程量不需要提供,投標單位應依據計價規范4.3.5條自主確定工程數量,由投標單位填寫的數量風險應由投標單位承擔,不應由招標人承擔。筆者以前以標前疑問形式向招標方提出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沒有工程量是不對的。

2、投標報價

計價規范第4.3.5條:“投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項目進行增補。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措施項目清單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本規范第4.1.4條的規定自主確定”,特別強調“自主確定”。即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的工程量應由投標單位根據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填寫,也可以對措施項目進行增補,則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的數量、價格的風險不應由招標人承擔,應由投標單位承擔。如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的數量由發包人提供,出現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的數量不足,根據計價規范第4.3.5條“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項目進行增補”,投標單位也應該自行補充。

杭州、臺州等地區管理部門依據計價規范編制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規定“措施項目清單費用,投標人應根據招標人提供的措施項目清單和投標人自行確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填報數量和價格,不發生的措施項目金額以“O”計價。投標人可補充措施項目”,說明部分地區管理部門與本文的理解是一致的。

3、措施項目調整

應依據計價規范4.7.4 條“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所以只有發生了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的工程變更,才能調整措施項目費用。

4、竣工結算

計價規范4.8.4條“分部分項工程費應依據雙方確認的工程量、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計算;如發生調整的,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綜合單價計算”,4.8.5條“措施項目費應依據合同約定的項目和金額計算;如發生調整的,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在計價規范中分部分項工程明確按雙方確認的工程量、綜合單價結算,措施項目費(含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應依據合同約定的項目和金額結算,而不是雙方確認的工程量、綜合單價。

綜合上述,在清單編制階段,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清單不提供工程量;在投標報價階段,應依據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自主確定工程量及綜合單價,工程量由投標人填寫;措施項目調整只有在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可以調整措施費用;特別是竣工結算,措施項目費應依據合同約定的“項目”和“金額”計算。如發生調整,應按第4.7.4條原則調整。所以合同未約定,可計量的措施項目清單在未發生變更或漏項的情況下,可計量的措施項目費用不應調整,統稱為包干。如發生變更或漏項的情況,只能調整變更和漏項部分的措施費用。

參考文獻:《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宣貫輔導教材(GB50500-2008)

《標準招標文件》(2007)

篇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含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或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省城鄉建設廳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規劃、公安、工商、物價、供電、通信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八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拆遷安置方案和城市規劃部門核定的拆遷范圍的規劃紅線圖,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后領取《湖北省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由省城鄉建設廳統一制發。

第九條  按城市舊區改造規劃實行綜合開發的拆遷地區,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拆遷工作分散、量小的,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委托拆遷。委托拆遷的,被委托者應是被省城鄉建設廳確認并核發了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公安、工商、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戶口遷入、分戶、營業執照、房屋產權發證等手續。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刑滿釋放等確需入戶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公告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并報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拆遷。

協議應明確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安置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協議簽訂后,可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拆遷屬于拆遷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所裁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責令限期拆遷,逾期不拆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有權對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由財政全額撥給事業費的除外),可以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0.5%至1%向拆遷人收取管理費。

管理費收入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財政專戶存儲,??顚S?。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通信設施、文化古跡、宗教場所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單位自管、私人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房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償還房土建單方造價與原房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原房成新率不足六成的,應按六成標準補足差價);超過原房建筑面積的部分,在安置標準以內的,按土建單方造價結算,多于安置標準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不足原房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原房重置價格結算。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地段差,可予補償。其具體補償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因自然間不可分割,使總安置使用面積增加不超過三平方米的,按償還房本身建筑造價結算。

拆除房管部門直管住宅房屋,應以安置的建筑面積歸還房屋產權。

第二十二條  作價補償,由拆遷人按原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三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按其原性質、原規模,按城市規劃安排重建償還,或者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補償款仍用于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評估作價、成新鑒定和重置價格、新房土建單方造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核定,并依照物價變化情況按年適當調整。

第二十五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原租賃契約條款變更的,契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六條  拆除有糾紛房屋,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七條  拆除不以建筑面積為計算單位的房屋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和未定期限已使用二年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使用不到二年的臨時建筑,根據使用時間給予重置價格10%至50%補償。

第二十九條  因拆遷工作不善,使城市通信纜線、供電線路、管道設施遭受破壞的,拆遷人應承擔修復責任或者補償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條  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并取得房屋產權證或正式住房證的公民,持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由拆遷人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安置。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第三十一條  對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根據建設工程總體性質確定。建設工程為住宅或含住宅的,應原地安置。

對從好地段遷入差地段的安置,可無償增加10%至30%的安置面積。

第三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三條  拆除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積安置。原則上拆除多少安置多少。按原面積安置有困難的,可參照當地人均居住面積水平,增加安置面積。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私人自己作為依法營業并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非住宅房屋,應按原建筑面積和原使用性質進行安置;出租給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按住宅安置,對承租人不予安置;經批準利用私有住宅改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拆遷以出租房屋為生的孤寡老人、殘疾人私有的房屋,拆遷人應安排房屋所有人的生活出路。

第三十五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要求減少或放棄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可按應安置房屋的土建造價50%予以鼓勵。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標準每戶一百至二百元;臨時過渡的,加一倍補助。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房過渡的,拆遷人應按拆除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五角至二元的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付給被拆遷人延長過渡期的臨時補助費。延長不到半年的,按拆除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一至三元予以補助;延長半年或半年以上的,按拆除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三至五元予以補助。

第三十八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適當付給補助費。補助費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本條和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的補助費標準,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按物價變化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建設工程總投資1‰至5‰的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許可證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托無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四)無正當理由超過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并處100元至1000元罰款,逾期仍不退還周轉房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侮辱、毆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國家在省內興建大型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移民搬遷,凡國務院有規定的,按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有關行政規章的決定》中與本文相關的內容

(1997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行政規章:

篇4

1、協助部長開展各項工作,全面管理預結算各項工作。

2、負責合同、造價、招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規章制度、實施細則的起草、修訂、執行和檢查。

3、負責合同文件關于結算方式的審核,參與合同備案、移交工作,負責合同交底和合同風險控制并跟蹤服務實施。

4、負責工程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工程成本的監督管理。

5、負責項目的建筑安裝成本的控制管理和協調,做好與公司各部門溝通協調。

6、及時跟審計事務所溝通,組織編制標底,掌握工程的結算審計情況,負責聯系、組織甲、乙、審計單位,協調組織審計結算的報送、工程量現場復核、結算審計工作。

7、組織預算人員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施工情況,掌握收集各種資料。

8、組織預算人員經常調研分部分項工程的市場價格及和材料部門溝通熟悉材料的市場價格。

篇5

關鍵詞: 招投標清單項目內的結算造價;重新進行清單組價的結算造價;價差調整造價;綜合單價調整引起的造價;措施費調整造價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4-0074-03

0 引言

工程量清單招投標模式已在我國推行多年,工程量清單招投標模式下的結算造價一般包括以下五方面的造價:①招投標清單項目內的結算造價;②重新進行清單組價的結算造價;③價差調整造價,即招投標清單項目內的工料機價格變化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變化幅度時引起的價格調整造價;④綜合單價調整引起的造價,即招投標清單項目內的清單工程量變化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變化幅度時綜合單價引起的造價;⑤措施費調整造價[1]。在這一模式下如何利用清單計價軟件及電子表格進行工程量清單結算造價的實戰操作,并且符合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地方政府的實施細則,是全國各地造價師面臨的重要實際問題。本文就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實施細則,并結合實際案例,圍繞這一課題進行展開論述。

1 招投標清單項目內的結算造價

對施工完成的實際清單項目,當項目特征與招投標文件中的清單項目所描述的項目特征一致時,需采用“固定單價、工程量按實結算法”來進行結算,這也是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合同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條款的要求[2]。這里所說的已有綜合單價,就是作為合同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中標單位按照招標單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所做的投標報價文件中的綜合單價”,在計價軟件中為了達到固定單價的目的(以廣西區普遍使用的博奧計價軟件為例),必須對照著投標報價文件中的數據,用補充定額的操作鍵錄入各清單項目的人材機費用,同時按投標時的各項取費費率進行設置,才能保持結算時的清單綜合單價與投標報價文件中的一致,才能避免由于清單項目及下掛定額子目的工程量變化引起綜合單價也跟著變化,而達不到固定單價的要求[3]。按以上做法完成了招投標清單項目內各清單項目的固定單價操作后,它們的工程量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錄入軟件即可。上述所說的招投標清單項目內的結算造價,一般占到該項目結算總造價的主要比重。

2 重新進行清單組價的結算造價

重新進行清單組價的結算造價部分,主要是針對實際完成清單項目的項目特征與招投標文件中不一致的項目,如果只是項目特征的簡單性減少,可參照原投標單價并做少量修正,如抽取掉原投標報價時某清單項目下掛的某條定額子目后即滿足要求,此時固定單價的軟件操作方法參照上文相關內容即可;如果項目特征對比后,有“質”的區別,導致無法參照原投標單價了,則原來對應的投標清單項目及單價就用不著了,需重新套定額對這些清單項目進行綜合單價的重組價,此時的材料單價要按該清單項目具體施工期的當期信息價或施工期間的平均信息價來取定,如果是按平均價,要注意合同約定的是算術平均價還是加權平均價,工程量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錄入即可,取費一般按中值并考慮讓利系數來確定,讓利系數按合同中的約定來計算,一般涉及招標預算控制價文件與投標報價文件中的數據對比,讓利系數=1-投標報價總造價/招標預算控制價總造價,注意合同約定的是總價讓利還是單價讓利,如果是總價讓利,在博奧計價軟件的“工程取費”模塊新加一行,按讓利系數編輯總價計算公式即可,如果是單價讓利,需在博奧計價軟件的分部分項模塊中,用調價鍵反映讓利系數的影響。對于“重新進行清單組價的結算造價部分”(除了參照合同中已有的類似綜合單價這種情況之外),由于材料價格取的是實際發生期間的信息價、清單項目是招投標時沒有列出的新項目,因此不存在著下面所說的“價差調整造價”與“綜合單價調整引起的造價”了。

重新進行清單組價的結算造價部分,是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征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這幾個條款的具體應用。

3 價差調整造價

價差調整造價部分,針對的是招投標清單項目內的工料機,當它們的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各省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調整,例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細則中規定:對于主要由市場價格波動導致的價格風險,承包人可承擔5%以內(含5%)的材料基期價格風險,發包人承擔5%幅度以外的材料基期價格風險[4]。這樣的規定避免了承包人過大或無限制承擔市場價格風險的這種不合理情況。

價差調整造價部分的計算方法可按以下步驟進行:先按投標報價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及下掛定額子目,拷貝或錄入到清單計價軟件中,同時將審定工程量也錄進去(注意不是招投標時的工程量),材料采用投標時的單價(即基期單價),經軟件計算后自動分析出工料機用量,對于人工價格是否可以調整的問題,一般均要有建設主管部門頒布的關于人工單價政策性調整文件,才能進行相應調整。對于機械臺班價格一般是不調整的,因此下面所說的價差調整造價部分主要是材料價差的調整,將以上清單計價軟件計算后自動分析出來的材料項目、用量、基期單價、合價等導出為電子表格文件,錄入施工期各期的材料信息價然后得出各材料施工期的平均價,設公式對比它們與基期單價(即投標時材料單價)的變化幅度,對超出合同約定幅度的那些材料進行補差(正值或負值),一般只補超出價格風險范圍之外的差額(而不是所有超過基期單價的差額部分),如果合同約定價差調整部分按稅內獨立費即稅前項目計?。ǘ鄶登闆r下都是這樣約定的),則在電子表格中將稅率考慮進去就能得出結果了,如果合同約定價差調整部分也按投標時或現時的費率標準來滾費率,則必需將以上分析得出的人材機價差值作為基礎數據,在清單計價軟件中用基價鍵錄入作為補充定額,設置各項取費費率,經軟件計算后得出(如果用電子表格軟件來做,則需人工設置各級取費公式,且基數關系會交織在一起,不如用更快捷的清單計價軟件來做)。

4 綜合單價調整引起的造價

綜合單價調整引起的造價部分,針對的是招投標清單項目內的清單工程量,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當某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的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當某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的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應予調整。一般的調整原則是: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較原綜合單價低,減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較原綜合單價高。這一原則保證了承包人建安成本中的間接費用的固定成本方面的投入,不會因為清單工程量發生較大變化時引起明顯變化。合同中應該約定調或不調綜合單價的工程量變化幅度范圍及單價的調整百分比,如果合同中未做約定,綜合單價是否調整可按工程量變化的10%作為風險幅度范圍:當“最終完成的工程量”大于“工程量清單中列的工程量”的10%時,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結算價=1.1*工程量清單中列的工程量*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最終完成的工程量-1.1*工程量清單中列的工程量)*調整后的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當“最終完成的工程量”小于“工程量清單中列的工程量”的90%時,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結算價=最終完成的工程量*調整后的清單項目綜合單價;以上 “綜合單價調整引起的造價部分”的計算,在實戰中可利用電子表格來處理:先將博奧計價軟件中投標報價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文件、及招投標清單項目內的結算造價文件中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文件導出為電子表格,將它們合并在一個電子表格文件后,增加“工程量差額”、“執行原單價的工程量”、“需調整單價的工程量”、“調整單價”、“調整后合計”這5列,工程量差額=(結算工程量-招投標工程量)/招投標工程量,“需調整單價的工程量”利用“工程量差額”作為判斷條件,等于如下這個二級嵌套邏輯函數的自動計算值,需調整單價的工程量=IF(工程量差額>0.1,結算工程量-1.1*招投標工程量,IF(工程量差額

調整單價根據合同約定或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的百分比來設置,也表現為一個二級嵌套邏輯函數的自動計算值,比如當約定為:結算工程量超過招投標工程量10%以上部分的調整單價按投標單價的0.98倍,結算工程量小于招投標工程量90%時,調整單價按投標單價的1.02倍。則該單元格如下:調整單價=IF(工程量差額>0.1,投標綜合單價*0.98,IF(工程量差額

5 措施費調整造價

措施費調整造價部分,依據是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廣西實施細則的如下條款: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由于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變化通常會導致措施項目費也發生變化(如分部分項工程中砼構件工程量的增加會導致措施項目工程中的模板工程量增加),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廣西實施細則還具體規定: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內(含10%)時,其措施費不作調整,執行原有措施費;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外時,其措施費應作調整(除非合同約定了分部分項工程費發生變化均不調整措施項目費,才可以不調整)。具體調整公式為:當變化幅度為大于+10%以上時,即“最終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大于“1.1倍承包人報價文件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時,調整后的結算措施項目費=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措施項目費*(最終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承包人報價文件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0.1);當變化幅度為大于-10%以上時,即“最終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小于“0.9倍承包人報價文件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時,調整后的結算措施項目費=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措施項目費*(最終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承包人報價文件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0.1);以上算出的“調整后的結算措施項目費”減去在“招投標清單項目內的結算造價”中以固定價格出現的“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措施項目費”,就是由于“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的超幅度變化(這里是10%)引起的措施費調整造價部分。匯總以上五部分的結果,即為該項目在工程量清單招投標模式下的結算造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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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海宏,謝洪學,吳松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50500-2008[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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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工作存在的問題

人民銀行的會計工作是加強金融監管、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作用的重要基礎工作,是銀行全部業務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近年來,會計工作在加強內部管理、強化基礎建設、完善內控制度、嚴肅結算紀律、加強財務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隨著改革的深入發展,人民銀行的會計工作也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在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上還存在一些不適應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內部管理不嚴,具有內部制約性質的基本規定未認真執行。二是會計監督不到位。三是會計人員素質和會計分析水平有待提高。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人民銀行會計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二、會計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根源和原因

(一)內控制度落實的環境影響著會計內控制度落實的成效。

內部控制制度落實的環境包括很多方面,起主導作用的是對會計工作的重視程度、對會計信息的使用程度及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知識的掌握程度。隨著金融監管工作的加強,基層行對會計管理工作重視程度不夠,沒有真正把會計管理工作納入金融工作的管理范圍,平時研究少,過問少。日常工作中不注重對會計信息的分析和有效利用,只局限于帳平表對,資金不出現問題,具體經辦人員對會計核算和會計基礎知識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掌握,對日常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了解的不深不細。

(二)崗位設定與現有會計人員配置的矛盾。

按照內控制度的要求,會計部門承擔著會計管理和會計核算雙重職能,一般應設置接柜、記賬、復核、聯行、綜合、系統維護、會計主管、事后監督、電子聯行、票據交換、結算管理、會計檔案管理等崗位。其中事后監督員、票據交換員、系統維護員、會計主管員不得參與日間賬務處理,記賬員、復核員必須交叉,聯行來賬、往賬和聯行對賬與管理必須分離,印、押、證必須分開管理。但實際工作中存在人少崗位多的矛盾。要保證正常業務開展,必須一人多崗,一人多責,如遇培訓、外出檢查、正常休假等情況,兼崗和頂班就不可避免。人少崗位多的矛盾主要體現在不按制度要求充實會計人員,就會不同程度出現混崗、兼崗現象,各個崗位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不復存在,風險隱患較大。

(三)實現重要崗位定期輪換制度與會計人員素質的矛盾。

按內控制度的要求,聯行、記賬、同城票據交換、財務等重要會計崗位人員原則上兩年輪換一次,會計主管人員原則上三至五年輪換一次。強制性的定期輪崗或離崗審計,對防止會計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盜用聯行資金,減少會計資金風險,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實際運作起來有一定的困難。

一是從事過會計工作的人員少,懂核算、懂會計管理的人員更少。現有的會計人員具有中級會計師資格的不足20%。在這樣一個人員素質較低的情況下,搞崗位定期輪換條件不成熟。

二是調整的新手較少接受過會計知識培訓,對會計制度了解不多,對防范金融風險缺乏認識,特別是會計核算操作無從著手,需要一定時間培訓、熟悉的過程。從近兩年會計部門的會計人員的調整情況看,調整人員較多的行,出現的問題也較多。大范圍地調整會計人員,勢必影響會計基礎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是聯行、結算工作技術性較強,聯行結算人員必須對《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支付結算知識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才能適應人民銀行結算管理的需要。外來的會計風險很大程度上是靠一線結算人員的工作經驗來防范的,如果聯行結算人員輪崗過勤,也會帶來一定的會計風險。

(四)會計、營業與國庫部門之間的業務管理有待于進一步協調。

在會計管理上,會計部門、營業部門之間時常出現不夠協調的情況,這容易產生管理上的漏洞和重復。會計部門是轄內金融會計,也是人民銀行會計工作的管理部門,營業和國庫部門是具體業務操作部門。而會計、營業和國庫分別接受上級行會計處、營業管理部和國庫處三家的指導,具體工作布置和管理“政出多門”。比如,在登記簿設立上,上級行三個部門合計要求設置登記簿有60種之多,近一半完全可以合并或撤消重復登記。如果三家在業務管理上統一要求,就可給三個部門節省一定的人力、物力,從事金融服務和結算監管,會使整個會計管理和監管有一個較好的發展。

三、加強會計管理工作的思路與對策

(一)提高對會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會計工作的好壞不僅關系到會計核算質量和金融風險的防范,而且關系到貨幣政策的實施和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要高度重視和支持會計工作,從觀念上實現兩個轉變,從工作上處理好一個關系。

第一是會計人員思想觀念的轉變。中央銀行會計是宏觀金融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會計人員在管理范圍上,不僅要管好中央銀行的基礎貨幣,及時辦理各金融機構的繳存款及其相互之間的資金清算,還要管理結算。在管理內容上,會計部門要利用其掌握的第一手資料,搞好會計分析,通過其固有的反映、監督職能,為宏觀管理提供可靠信息,同時做好內部資金和財務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是會計工作要實現由“核算型”到“管理型”觀念轉變,即以記賬、算賬、報表、費用核算為中心的會計核算體系轉到以加強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為中心,以執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為主要任務的會計核算體系。中央銀行會計工作范圍也要逐步延伸拓寬,反映、控制、監督、管理、分析、預測都是中央銀行會計的職能和任務。

第三是處理好會計改革和加強會計管理的關系。會計改革勢在必行,任務繁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中的金融活動需要更加嚴格的管理。作為金融管理職能部門之一的會計部門,管理與改革同等重要。因此,應當處理好改革與管理的關系。改革可以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而管理水平的提高又為改革的順利進行開辟道路。人民銀行會計應加快改革步伐,盡早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

(二)夯實會計基礎,規范會計行為。

銀行會計工作是一項基礎性、技術性和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會計風險具有隱蔽性、持續時間長、危害大的特點。為確保會計核算操作的合法性、規范性,必須從強化會計基礎工作入手,狠抓會計制度和崗位責任制的落實,規范操作程序和會計行為。

首先是完善內控制度,強化制約措施。對現有不合適、不合理的會計制度及時進行補充、修訂,使之更嚴密、更完善,通過建章立制,使內控制度的觸角延伸到會計核算的每一個角落,保證有章可循,有章必循,違章必糾,堵塞漏洞。

其次是嚴密程序,強化管理。要按照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原則,對所有崗位都要制訂制約措施,避免管理失控、制度懸空。嚴格實行印、押、章使用與保管環節的相互分離,做到相互牽制,相互監控。

再次是明確責任,獎罰分明。要對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和會計崗位責任制作出明確規定,把會計制度、任務和工作職責具體分解到會計部門的各個柜組和崗位,落實到具體經辦人員,各司其職,對會計核算中出現的問題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最后是加強事后監督。人民銀行會計核算實行“四集中”以后,建立健全事后監督檢查制度和目標考核實施細則是重中之重。一方面應建立《會計事后監督辦法實施細則、監督流程、操作流程》,以及相關的《檔案管理、查詢查復和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加強對會計核算監督考核的規范化。可以從營業專柜、聯行專柜、電子聯行、特約聯行和會計綜合、票據交換這六大方面,進行認真細致地加以分析和探討,制定出完善的考核實施細則,即《會計核算目標考核實施細則》,提高會計事后監督的力度,推進事后監督制度化和規范化的發展。另一方面嚴密會計事后監督部門的操作流程。首先就會計事后監督的業務操作流程方面進行詳細的業務分類,并就監督和操作流程方面加以嚴格管理;其次嚴密憑證帳表的操作流程辦法,應執行六大簿制度。即建立營業專柜目標考核登記簿、聯行專柜目標考核登記簿、電子聯行目標考核登記簿、特約聯行目標考核登記簿、會計綜合目標考核登記簿和票據交換目標考核登記簿。做到對會計業務核算的監督有記錄,天天檢查有考核,建立起完善的考核和備查方案。即加強了會計事后監督部門的工作規范化,又為其他科室提供了便利的工作條件,為搞好金融監督做貢獻,更為今后向會計支付系統的過渡奠定堅實的基礎。

(三)全面增強會計人員素質,提高會計分析和管理水平。

會計核算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會計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全面的業務知識和技能。為此必須在強化會計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上下功夫。

首先要穩定充實現有會計隊伍,不斷更新和掌握新的技能,使他們盡快適應業務發展變化的需要,自覺按照各項制度的要求履行職責;加強對會計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紀律教育,增強法律意識、紀律意識,提高自覺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和內部規定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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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結算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的風險,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及其它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交易所的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等。

第四條 交易所只對會員進行結算,期貨公司會員對客戶進行結算。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交易所內的一切結算活動,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交易所會員及其工作人員、客戶和交易所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結算機構

第六條 結算機構是指交易所內設置的結算部門。結算機構負責交易所期貨交易的統一結算、保證金管理及結算風險的防范。

第七條 結算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控制結算風險;

(二)登錄和編制會員的結算帳表;

(三)辦理資金往來匯劃業務;

(四)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情況;

(五)處理會員交易中的帳款糾紛;

(六)辦理交割結算業務;

(七)按規定管理保證金。

第八條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成交的合約應當通過結算機構進行統一結算。

第九條 交易所可以檢查會員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的憑證和帳冊,會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會員應當設立結算部門。期貨公司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結算工作;非期貨公司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之間的結算工作。

結算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帳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十一條 結算交割員是經會員法人授權代表會員辦理結算和交割業務的人員。每一會員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的結算交割員。

結算交割員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培訓合格,取得《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交割員培訓合格證書》,并經所屬會員的法人授權后取得《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交割員證》(以下簡稱《結算交割員證》)。

第十二條 結算交割員的業務職責:

(一)辦理會員出入金業務;

(二)獲取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并及時核對;

(三)辦理有價證券的交存與提取手續;

(四)辦理實物交割手續;

(五)辦理其他結算、交割業務。

第十三條 結算交割員在交易所辦理結算與交割業務時,應當出示《結算交割員證》,否則交易所不予辦理。

第十四條 《結算交割員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偽造、涂改、借用。

第十五條 結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存管銀行

第十六條 存管銀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協助交易所辦理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

第十七條 存管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全國性的商業銀行,資金雄厚,信譽良好;

(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三)擁有先進、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四)擁有保證金管理制度;

(五)擁有懂得期貨知識、風險防范意識強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交易所認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并經交易所同意成為存管銀行后,存管銀行與交易所應當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手續。

第十八條 存管銀行的權利:

(一)開設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會員專用資金帳戶及其他與結算有關的帳戶;

(二)吸收交易所和會員的存款;

(三)了解會員在交易所的資信情況。

第十九條 存管銀行的義務:

(一)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票據或數據優先劃轉會員的資金,并及時將資金劃轉結果和相關帳戶變動信息反饋給交易所;

(二)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三)在交易所出現重大風險時,應當協助交易所化解風險;

(四)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進行監督。

1.向交易所提供會員專用資金帳戶的資金情況;

2.根據交易所的要求,協助交易所核查會員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3.向交易所及時通報會員在資金結算方面的不良行為和風險;

4.向交易所及時通報會員標準倉單的質押情況;

5.根據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的要求,對會員專用資金帳戶中的資金實行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四章 日常結算

第二十條 交易所在各存管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的結算帳戶,用于存放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應當在存管銀行開設專用資金帳戶,用于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和會員專用資金帳戶辦理。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的保證金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會員設立明細帳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會員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對客戶存入會員專用資金帳戶的保證金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客戶設立明細帳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客戶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可以在不通知會員的情況下通過存管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帳戶中收取各項應收款項,并可以隨時查詢該帳戶的資金余額和往來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會員開立、更名、更換或注銷專用資金帳戶,應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憑交易所結算機構簽發的《專用通知書》到存管銀行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會員轉讓會員資格,受讓方應當重新開立專用資金帳戶。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期貨公司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200萬元,以期貨公司會員自有資金足額繳納;非期貨公司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50萬元。

第三十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中的貨幣資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并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存管銀行支付利息日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內,將利息轉入會員結算準備金。具體執行利率由交易所確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十一條 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或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向雙方收取交易保證金。

交易所按買入和賣出的持倉量分別收取交易保證金。在下列情況下,交易所可以單邊收取交易保證金:

(一) 同一客戶在同一會員處的同品種雙向持倉(合約進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個交易日收盤后除外);

(二)非期貨公司會員在交易所同品種雙向持倉(合約進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個交易日收盤后除外);

(三) 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各品種交易保證金的最低收取標準在期貨合約中規定,不同階段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經交易所同意,會員可以用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客戶交易,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應當存放于會員專用資金帳戶,以備隨時交付保證金及有關費用。

期貨公司會員除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客戶向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交易結算外,保證金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根據會員當日成交合約數量按照相關標準計收交易手續費。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部分或者全部合約的交易手續費計收標準。

交易所可以根據下單數量、撤單數量等按照相關標準計收申報費、撤單費等費用。

具體計收標準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條 當日有成交價格的期貨合約,其當日結算價是指該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期貨合約,其當日結算價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如果當日收盤時交易所計算機系統中該合約有買、賣雙方報價的,按照最優的買方報價、賣方報價和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格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為該無成交合約的當日結算價。

(二)如果當日該合約收盤前連續五分鐘報價保持停板價格,且交易所計算機系統中只有單方報價時,則以該停板價格為該無成交合約的當日結算價。

(三)除上述第(一)、(二)項之外的其他情況,該無成交價格期貨合約的當日結算價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如果當日無成交合約其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小于等于當日無成交合約當日的漲跌停板,則當日無成交合約結算價=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1該合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

2、如果當日無成交合約其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大于當日無成交合約當日的漲跌停板,則當日無成交合約結算價=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1該合約的當日漲跌停板)。

3、如果當日無成交合約前面所有月份合約當日均無成交,無法找到該合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則當日無成交合約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該合約的結算價。

第三十九條 期貨合約均以當日結算價作為計算當日盈虧的依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盈虧=[(賣出成交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量]+ [(當日結算價-買入成交價) 買入量] +(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賣出持倉量-上一交易日買入持倉量)

第四十條 當日盈虧在每日結算時進行劃轉,當日盈利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虧損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超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低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

手續費、稅金等各項費用從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盈虧和手續費等所有費用應當用貨幣資金支付。

第四十一條 結算準備金余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 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上一交易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當日盈虧+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具體計算方法見本細則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結算完畢后,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低于最低余額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所向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兩者的差額即為追加保證金金額。

交易所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后,可以通過存管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帳戶中扣劃。若未能全額扣款成功,會員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未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大于零而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不得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則交易所將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和保證金變動情況,在交易過程中進行結算并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會員應當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補足追加保證金。未按時補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會員劃撥資金的方式:

(一)銀行扣劃。會員應當以書面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出入金申請。

會員在收市前提交的入金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后,于當日收市結算前完成入金劃轉。

會員在收市前提交的出金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后,于當日收市結算后集中辦理會員出金劃轉。除特殊情況外,交易期間不予辦理會員出金劃轉。

會員在收市結算后提交的出入金申請,于下一個交易日辦理出入金劃轉。

(二)票據支付。會員也可以用專用資金帳戶開出的支票、本票和貸記憑證入金。會員用此方式劃入的資金,經存管銀行確認到帳后,交易所將在不遲于確認時間的下一節交易前增加會員在交易所內的結算準備金。

此方式只適用于會員的入金。

第四十四條 會員出金應當符合交易所規定。會員的出金標準為:

(一)當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大于等于交易保證金的80%時:

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20% -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二)當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小于交易保證金的80%時:

可出金額= 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對會員出金標準做適當調整。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和客戶,交易所可以限制會員出金:

(一)涉嫌重大違規,經交易所立案調查的;

(二)因投訴、舉報、交易糾紛等被司法部門、交易所或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且正處在調查期間的;

(三)交易所認為市場出現重大風險時;

(四)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六條 當日結算完成后,會員應當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相關的結算數據。

第四十七條 遇特殊情況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交易所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第四十八條 會員每天應當及時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并將之妥善保存,該數據應當至少保存20xx年,但對有關期貨交易有爭議的,應當保存至該爭議消除時為止。

第四十九條 會員如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三十分鐘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況,會員可以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后二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規定時間內會員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會員已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五十條 交易所在交易結算完成后,將會員資金的劃轉數據傳遞給有關存管銀行。存管銀行應當及時將劃帳結果反饋給交易所。

第五十一條 交易所將在每月的第一個交易日向會員提供上月的《上海期貨交易所資金結算表》(加蓋結算專用章)、《上海期貨交易所發票》(手續費),作為會員核查交易帳簿記錄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會員應當加強對結算交割員的管理,嚴格操作規范,特別要從嚴管理密碼,以防密碼被盜造成泄密。

第五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提出申請,經交易所批準,可以進行移倉:

(一)期貨公司會員因故不能從事期貨經紀業務;

(二)會員發生合并、分立、停業、解散、破產;

(三)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移倉情形。

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會員應當提交移入和移出倉位的會員同意移倉申請書等移倉申請材料。其中,期貨公司會員發生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還應當提交監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已告知客戶移倉事宜的證明材料等。

第五十四條 移倉申請經批準后,交易所將與會員約定某一交易日為移倉結算日。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將在約定日期的當日結算完成后,為會員移倉,并提供移倉前和移倉后的相關結算報表由會員確認。

第五十六條 移倉內容包括持倉及保證金,但不包括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當日的盈虧、交易手續費、稅金等其他款項。

第五十七條 會員應當仔細核對移倉前后的持倉及資金情況,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第五章 實物交割結算

第五十八條 會員進行實物交割,應當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具體標準在交割細則中載明。

第五十九條 交割貨款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交割貨款的收付可以選擇使用內轉或銀行劃轉方式辦理。使用內轉方式的會員最遲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向交易所提交《會員交割貨款內轉申請》,交易所在會員結算準備金中內轉交割貨款。使用銀行劃轉方式的會員,其買方交割貨款可以用貸記憑證、本票、支票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方式劃入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賣方交割貨款由交易所劃至會員專用資金帳戶。

買方會員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未支付交割貨款的,交易所可以從該會員結算準備金中內轉交割貨款。

第六十條 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的結算價,但燃料油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二條確定,黃金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確定,天然橡膠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相關規定確定,石油瀝青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確定。交割商品計價以交割結算基準價為基礎,再加上不同等級商品質量升貼水以及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

第六十一條 交易所向買方會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賣方會員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買方會員向買方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交易所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會員向交易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賣方客戶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賣方會員最遲應當在最后交割日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至交易所。

第六十二條 會員遲交增值稅專用發票3至10天的,每天處以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遲交11至30天,每天處以貨款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30天未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視作不交增值稅專用發票,處以貨款金額20%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在交割期內,買方會員按規定在14:00之前辦妥貨款事宜,交易所當日結算時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如在14:00之后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結算時清退相應的保證金。

在交割期內,賣方會員按規定辦妥標準倉單事宜,交易所當日結算時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如第三交割日收市后未辦妥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宜,交易所當日對相應交割頭寸以該合約交割結算價收取不低于15%的保證金,該保證金在賣方會員辦妥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宜后清退。

第六十四條 黃金期貨交割結算、出入庫溢短結算及發票流程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第五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有價證券

第六十五條 經交易所批準,會員可以將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但虧損、費用、稅金等款項均應當以貨幣資金結清。

第六十六條 客戶交存有價證券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

期貨公司會員持客戶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時,應當提供經客戶簽章的《客戶專項授權書》,但以客戶的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的,客戶可以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實施對會員的授權并將授權提交給交易所。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業務由交易所結算機構負責辦理,每日受理截止時間為交易收市時。如遇特殊情況交易所可以延長受理時間。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所指的有價證券僅限于以下種類:

(一)標準倉單;

(二)交易所確定的其他有價證券。

第六十八條 辦理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手續:

(一)申請:會員辦理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業務時,應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會員以客戶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時,還應當提交經客戶簽章的《客戶專項授權書》,但以客戶的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的,客戶可以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實施對會員的授權并將授權提交給交易所。

(二)驗證交存:

1. 以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的會員應當在申請獲交易所批準后將標準倉單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提交交易所辦理交存手續(具體操作辦法見《上海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2. 其他有價證券的驗證交存應當符合交易所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價證券的市值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的,其市值核定的基準價為該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當日結算價。

充抵當日收市前,標準倉單的市值先按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核算。

(二)其他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基準價由交易所核定。

第七十條 有價證券市值打折以后可以充抵保證金的金額稱為折后金額。有價證券的折扣比率由交易所核定,其中標準倉單的折后金額不得高于其市值的80%。

交易所每日結算時按照本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方法重新確定有價證券的基準價并調整折后金額。

第七十一條 交易所按照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配比乘數)確定會員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最大配比金額。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和會員的資信情況調整各會員的配比乘數。

交易所根據會員有價證券折后金額和最大配比金額中較低金額作為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實際可用金額。會員辦妥有價證券交存手續后,交易所將該筆實際可用金額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

第七十二條 有價證券每次作為充抵保證金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該有價證券的有效期。屆滿后仍需作為充抵保證金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

第七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有關會員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一)會員提取和運用資金出現較大風險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權益的;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取消的。

第七十四條 會員在充抵期限內提取有價證券的,應當彌補相應的保證金,方可辦理提取手續,取回交存的有價證券。

各交易日會員提取有價證券申請的截止時間為當日14:30。

第七十五條 會員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時,應當交納有價證券保管費。有價證券保管費由交易所按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收取。具體計費金額和收費標準由交易所確定、調整并公布。有價證券保管費按月收取。

第七十六條 當會員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證金債務時,交易所可以將該有價證券兌現或提貨后變現,從所得的款項中優先受償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交易債務。會員應當承擔有價證券兌現或變現時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風險與責任

第七十七條 會員對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約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七十八條 風險防范實行兩級負責制。交易所防范會員的風險,會員防范客戶的風險。

第七十九條 會員不能履行合約責任時,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動用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二)暫停開倉交易;

(三)按規定強行平倉,直至用平倉后釋放的保證金能夠履約為止;

(四)將交存的有價證券變現,用變現所得履約賠償。

第八十條 如采取前條措施后會員仍欠資金,交易所將按以下步驟履約賠償:

(一)取消會員資格,用該會員的會員資格費抵償;

(二)經理事會批準,動用風險準備金進行履約賠償;

(三)動用交易所的自有資產進行履約賠償;

(四)通過法律程序繼續對該會員追償。

第八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于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

第八十二條 風險準備金的來源:

(一)交易所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含向會員優惠減收部分)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

(二)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當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交易所注冊資本10倍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可以不再提取。

第八十三條 風險準備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于彌補風險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四條 風險準備金的動用應當經交易所理事會批準,報告中國證監會后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有關連續交易的結算,上海期貨交易所連續交易細則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七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八十八條 本細則自20xx年6月1日起實施(但上期所公告〔20xx〕38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交易所結算機構的主要職責(一)控制結算風險;

(二)登錄和編制會員的結算帳表;

(三)辦理資金往來匯劃業務;

(四)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情況;

(五)處理會員交易中的帳款糾紛;

篇8

【關鍵詞】成品油;增值稅

一、增值稅的定義和納稅范疇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我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我國成品油銷售企業主要經營范圍有: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天然氣、瀝青、工業蠟等油氣產品,兼營業務有:各種非主營業務的商品銷售,包括煙酒、飲料、食品、百貨、農用物資、汽車美容等業務。這些業務內容基本上都是征收增值稅的應稅商品或勞務。外部取得的各種商品、勞務、原材料、修理修配業務都屬增值稅核算的范疇,可以說增值稅管理貫穿了整個成品油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

二、增值稅業務處理常見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外部業務取得增值稅發票不規范,進項稅不能抵扣。成品油銷售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采購業務多數應開具增值稅發票,如庫存商品、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維修材料等采購業務,運輸、水、電、液化氣等費用的結算,機器設備維修等服務,基本上都需要開具規范的增值稅專用票據進行結算。實務中由于各種原因,沒有取得規范的增值稅發票,造成了該抵扣的進項稅無法抵扣,增加了稅收成本。尤其是銷售企業加油站管理和油庫管理普遍采用費用承包管理的方式,員工自覺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意識淡薄,加上管理的原因,油庫、加油站的水費電費繳納、修理修配等業務的結算普遍存在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結算的現象,造成該抵扣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增加企業稅收負擔。

(二)銷售折扣折讓開票不規范,虛增應納稅銷售額,造成多計銷項稅。成品油銷售企業為了競爭客戶、穩定客戶、增加市份額、提高市占有率等目的,往往以各種優惠的方式讓利客戶,由于基層員工的稅務知識貧乏和管理不夠精細等原因。工作中銷售折讓業務開具發票不規范,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同時注明開具銷售商品金額和折扣折讓金額,造成多計應稅銷售額(折扣折讓部分一并計入),多計提繳納增值稅銷項稅。

(三)成品銷售企業自用油品核算不規范,未正確利用稅收政策,多計銷項稅額。實務中,成品油銷售企業擁有自己配送車輛及辦公用車輛,加油站、油庫擁用自備發電設備,這些自有設備在日常生產經營中自用油耗用量金額較大,銷售企業在日常核算此類業務中,未正確利用稅收政策,多數以開具自有普通發票列支成本費用,造成多計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成品油存貨超定額損耗,造成進項稅不能抵扣。由于油氣資源易爆、易燃、易揮發的特點,在運輸、保管、銷售等環節中,成品銷售企業油品損耗量較大,加之管理粗放,容易出現超損耗現象,造成存貨的非正常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抵扣的要求轉出。這部分損耗的進項稅不能抵扣,增加了企業的管理成本,不僅包括存貨成本還包括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五)主營兼營業務未正確分別核算,不同銷售商品稅率適用錯誤,增加了納稅成本。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成品油銷售企業經營項目已出現多元趨勢,除成品油銷售傳統業務外又增加了便利店銷售、汽車美容、快餐食品、租賃經營等業務,所涉及的應稅項目越來越復雜,兼營和不同稅率應稅商品或勞務核算已成為工作中的難點。工作中由于人員素質和管理的原因,造成銷售商品稅率未單獨核算,部分選擇高稅率計算應稅銷售額的現象。部分兼營業務未實行分別核算,屬于繳納營業稅范疇的業務錯誤的按增值稅業務計算繳納稅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增加了企業的稅收支出。

(六)銷售退回的稅務處理不正確,造成稅收風險的存在。成品油銷售企業銷售貨物后,由于種種原因,可能會發生全部退貨、部分退貨事項。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實務中由于種種原因,未及時進行規范處理,形成潛在的稅務風險。

三、處理增值稅業務常見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一)提高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發票的范圍,合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是規范物資采購管理,從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采購物資,統一取得增值稅發票。即使對部分外包工程,如加油機修理、標識維護等業務,使用的通用材料,也要實行統一采購,及時足額抵扣進項稅款。二是對實行定額管理的費用進一步精細化管理,費用項目屬于應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如水費、電費的結算,要求責任人以規范的增值稅發票核銷,節約的費用可以按一定的比例進行獎勵。三是對外采購業務實行送貨制。尤其是成品油、油、復合肥、便利店商品等大宗采購業務,一方面可以增加進項稅抵扣額,降低稅收成本,一方面運雜費進入相關采購成本,更好的實現科學核算成本、費用項目支出規范。

(二)規范銷售折扣折讓業務,折扣銷售一張票?,F金折扣直接增加財務費用,同時該部分現金折扣虛增了應稅銷售額,多計增值稅銷項稅額,要規范銷售折扣折讓業務的審批。實務中部分成品油銷售企業采用IC卡折讓銷售,要想正確開具銷售發票,必須要做好折讓數據的后臺處理,優惠臺賬的登記,并且銷售折扣折讓同在一張發票上開具。

(三)規范核算自用油,合理利用好相關稅收政策。根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2號)規定,符合該規定或當地稅務部門相關規定并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加油站自用車輛用油等,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不需計算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借方記銷售費用-物料消耗-車輛辦公用油,貨方記庫存商品-自用油(臺賬)。

(四)加強油品計量管理,減少非正常損失發生。為減少商品或物資的非正常損失,物流的各個管理環節,既要有嚴格的考核數據,同時在核算時,應盡量減少由于內部計量標準不一而產生某些物流環節超常損失的現象,避免不必要的進項稅轉出而增加稅收成本。

(五)正確選擇兼營業務稅種,準確細分不同稅率的核算內容。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因此要求成品油企業要按照兼營業務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的稅種,計提繳納稅金。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成品油銷售企業要強化加油站基層核算人員的素質,分別如實記帳,嚴格按照不同應稅商品的稅率分別核算銷售額,正確計提銷項稅,減少企業的稅收成本。

(六)規范銷售退回業務的會計處理,做好銷售退回業務稅務管理的操作流程。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成品油銷貨企業可按如下方法進行銷售退貨稅務處理。(1)企業在收到購買方退回的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時,可直接扣減當期銷項稅額;(2)企業在僅收到購買方退回的稅款抵扣聯時,可根據按規定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扣減當期銷項稅額;(3)企業未能收到購買方退回的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時,應在取得購買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后,才可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并據此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參考文獻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2]《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

[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年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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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HSE考核;千島湖EPC項目;研究分析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島湖配水工程輸水洞線全長112.34km,起點金竹牌進水口位于淳安縣金竹牌村附近,沿途經淳安縣、建德市、桐廬縣、富陽市,在杭州市余杭區樺樹村接入閑林水庫。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簡稱:華東院)中標的千島湖EPC項目的范圍主要包括樁號50+850m~57+740m、樁號57+740m~63+480m、樁號69+100m~76+400m段。

EPC項目的HSE考核管理(對分包單位)是參照項目績效管理體系的構建方法建立的。將項目的HSE考核管理作為一個完整的工作系統,包括HSE考核方法(計劃)、HSE考核實施、HSE考核反饋、HSE考核改進四個階段。HSE考核管理循環始于考核計劃,歷經實施、反饋、改進,同時HSE管理的改進又成為下一個循環的始點HSE管理呈螺旋上升的發展趨勢。

千島湖EPC項目根據以上四個階段構建了考核體系,并根據該體系推進HSE考核管理工作。

1 HSE考核的制定

HSE考核方法是考核雙方評估者和被評估者對工作績效制定的情況溝通達到共識的一個過程,其結果形成有效的書面文件,成為HSE考核管理的一個制度性文件,如考核表、HSE實施細則等。HSE管理不僅僅是考核者制訂被考核者只能單純的接受任務的簡單模式,它更強調雙方參與,雙方溝通,以實現被考核者對HSE管理的主動性、積極性,增強滿意度,保證HSE考核的有效實施。

千島湖EPC項目主要有4個分包單位,分別是中鐵十八局集團(簡稱:十八局)、中國水利水電十二局(簡稱:十二局)、中國水利水電八局(簡稱:八局)、浙江正邦建設有限公司(簡稱:正邦)。千島湖項目部在確定項目HSE考核管理方法的過程中,為了考核目標能確保安全文明施工的有效控制,同時績效獎懲能發揮很大的激勵效應,目標由企業管理者、院HSE管理部門、千島湖項目經理和團隊人員共同提出制定,與分包單位進行溝通后最終確定,保證其可實現性。并根據雙方溝通意見制定的HSE考核的實施細則寫入了合同以約束雙方能有效實施和遵守。千島湖HSE考核實施細則主要的原則是:(1)對參與千島湖EPC項目施工的所有施工單位項目部按月進行HSE考核,考核在每月5日前完成分包方上月HSE考核,經千島湖EPC項目經理批準后,考核結果以項目部正式文件并執行。(2)千島湖EPC項目部以本合同總價的0.5%作為本項目HSE考核獎勵專項費用(本計提費用與"財企[2012]16號"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無關)。華東院財務結算中心建立本總承包項目HSE考核獎勵公共基金帳戶。(3)項目HSE考核按照考核結果等級進行獎懲,考核獎懲以各施工單位每次結算工程款為考核基數并與當期工程結算同步兌現,各單位當期獲得的考核獎勵由本項目HSE考核獎勵公共基金支付,當期被考核扣罰的金額統一納入本項目HSE考核獎勵公共基金。(4)根據HSE考核結果對被考核方(分包方)實施獎懲,獎懲標準如表1。(5)每次HSE考核結束由總承包項目部向被考核方出具考核報告,被考核方按要求在下一個考核周期內落實整改、改進措施,實施閉環,并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送總承包項目部。(6)制定了千島湖引水工程總承包項目HSE考核獎懲標準(對分包方),對目標進行分解,以表格的形式和定期更新。

2 HSE考核的實施

考核實施階段也稱之為執行或輔導階段,是HSE考核管理中耗時最長的一個環節,是對考核目標的層層控制,體現了項目團隊共同完成HSE目標的關鍵環節,這個過程的好壞直接影響著HSE考核管理的成敗。

在千島湖項目HSE考核的實施過程中,為了明確安全責任主體,做好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增強安全意識,完善安全管理體系,保證施工順利進行,千島湖項目部每月定期組織進行現場HSE大檢查,參加人員包括EPC項目部各個部門、標段管理人員、分包單位的管理人員,對各標段的現場情況和內業資料進行HSE考核打分,在同時加入日常HSE工作中的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進行綜合計分,根據分值情況評定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目前,千島湖總承包項目部全年組織了9次EPC全標段HSE月考核工作以及安全生產月例會,每月對各分包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現場考評,并在安全生產月例會上進行通報。千島湖EPC項目部按季度根據考核結果兌現獎勵,目前除第4季度正在支付過程中,其他已獎勵已兌現。

從考核情況看,各施工單位從前期的及格良好到現在的良好優秀,整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加強提高體現了各施工單位所有現場管理人員的努力進取。

3 HSE考核的反饋

HSE考核的目的不是為了績效考核打出一個分數就結束了,還需要通過HSE考核的反饋,使被考核對象了解考核者對自己的期望,了解自己的績效,認識自己有待改進的方面;同時被考核者也可以提出自己在完成HSE考核目標中遇到的困難,請求考核者的支持和指導。

千島湖EPC項目部將每月的安全例會放在考核結束后的3天內,要求千島湖總承包和分包單位的項目經理、分管副經理、HSE管理人T、相關生產管理員參加。在會議中,將考核的結果和考核的詳細情況公布,所有分包單位和總承包項目部的參會人員一起詳析考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共同探討解決方法。分包單位在會議中的月度安全工作總結時,可以提出自己在HSE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實施中的難點。雙方能得到有效的溝通了解。

4 HSE考核的改進

考核改進是HSE考核管理的重要環節。千島湖EPC項目部在考核過程中,根據考核的打分結果及安全例會的溝通情況,對考核進行了改進。其中,考核的打分細則隨著工程的推進和側重點的改變進行了3次修訂,考核的評分人員、打分原則和評分方法進行了2次更改。

整體說,HSE考核根據實際反饋情況不斷改進,適應項目發展需要,發揮了其激勵功能。

參考文獻

篇10

關鍵詞:甲供料 結算 稅務籌劃

在近年來的工程項目承包過程中,甲供料現象已非常普遍,但合作方式的不同,對工程雙方所造成的稅收負擔有很大的區別,本文以A、B公司合作的項目為例,通過對甲方式、乙方式下納稅情況的分析,闡述了甲供料形狀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納稅籌劃,以降低稅務負擔。

舉例:A公司一項目施工招標,B公司承包該項目,工期10個月,建安施工價假定1000萬元,甲供材料金額假定300萬元(含增值稅),甲供材料由C公司提供,假定項目每月耗用甲供材料30萬元。開建安發票的稅率:營業率為3%;城建稅和教育附加合計為營業稅的10%(0.3%);水利基金0.1%;個人所得稅0.5%;印花稅0.03%。假設B公司是掛靠單位,上交管理費的比例為3%,A公司每月平均支付進度款。

針對上述情況,采用下面兩種甲供材料合同結算方式的對比分析如下:

一、甲供材料包含在施工總價合同中(甲方式)

(一)合同簽訂主體和金額

(1)A公司與B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1300萬元。

(2)A公司與C公司簽訂甲供材料采購合同300萬元。

(二)流程、發票和付款

(1)采購時:C公司向A公司提供材料300萬元并開具發票,A公司收到C公司送達的材料入庫并支付貨款300萬元。

(2)領用時:B公司從A公司倉庫一次領用甲供材料300萬元,A公司根據甲供材料出庫的相關單據辦理出庫手續,B公司所領材料金額記入待攤工程成本;

(3)每月根據工程結算單,結算、支付價款時:B公司開建安發票130萬元給A公司,A公司按扣除甲供材料30萬元(開給B公司甲供材料收據30萬元)的余額100萬元工程款支付給B公司,計入在建工程成本130萬元,其中沖減待攤工程成本30萬元。

(4)完工結算時:10個月后合同結清,多余甲供材料退庫。

(三)這種方式下各方繳納的稅費

(1)A公司印花稅:(1300+300)萬元*3/10000=0.48萬元。

(2)A公司開給B公司300萬元的材料收據,當地稅務機關很可能會認定材料銷售成立,還得按相關規定交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和水利基金:300萬元/1.17*(0.17+0.17*0.1+0.1%)=48.21萬元。

(3)B公司:建安稅費1300萬元*0.0393=51.09萬元;掛靠管理費1300萬元*0.03=39萬元。兩者合計90.09萬元。

(4)B公司收到的材料收據,可能會被稅務局認定不能稅前列支,還得交企業所得稅:300萬元*0.25=75萬元。

二、甲供材料不包含在施工總價合同中(乙方式)

(一)稅法定的“甲供材料”

1、合同簽訂主體和金額

(1)A公司要與B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1000萬元,合同中寫明不含甲供材料金額,但要注明含甲供材料開票稅金,B公司在開具建安發票時支付稅金。

(2)A公司與C公司簽訂甲供材料采購合同300萬元。

2、流程、發票和付款

(1)采購時:C公司向A公司提供材料300萬元并開具發票,A公司收到C公司送達的材料入庫并支付貨款300萬元,這與上述甲方式相同。

(2)每次領用時:B公司從A公司倉庫領用甲供材料30萬元,A公司根據甲供材料耗用情況,辦理出庫手續,并及時計入工程成本。

(3)根據工程結算單(結算單中列出使用甲供材料清單),每月結算、支付價款時:B公司開建安發票100萬元給A公司(發票中含甲供材料的開票稅金),A公司支付工程款100萬元給B公司。

(4)完工結算時:10個月后合同結清,多余甲供材料退庫。

3、這種方式下雙方繳納的稅費

(1)A公司印花稅:(1000+300)萬元*3/10000=0.39萬元。

(2)B公司:建安稅費1000萬元*0.0393+300萬元*0.033=49.2萬元;掛靠管理費1000萬元*0.03=30萬元。兩者合計79.2萬元。

(二)非稅法定的“甲供材料”

1、合同簽訂主體和金額

(1)A公司與B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1000萬元,合同中無需寫明甲供材料金額及甲供材料開票稅金,也不存在甲供材料開票稅金誰支付問題。

(2)A公司與C公司簽訂甲供材料采購合同300萬元。

2、流程、發票和付款

(1)采購時:C公司向A公司提供材料300萬元并開具發票,A公司收到C公司送達的材料入庫并支付貨款300萬元,這與上面的方式一致;

(2)每次領用時:B公司從A公司倉庫領用甲供材料30萬元,A公司根據甲供材料耗用情況,辦理出庫手續,計入工程成本。

(3)根據工程結算單(結算單中列出使用甲供材料清單),每月結算、支付價款時:B公司開建安發票100萬元給A公司(無需含甲供材料的開票稅金),A公司支付工程款100萬元給B公司。

(4)完工結算時:10個月后合同結清,多余甲供材料退庫。

3、此方式下各方繳納的稅費

(1)A公司印花稅:(1000+300)萬元*3/10000=0.39萬元。

(2)B公司:建安稅費1000萬元*0.0393=39.3萬元;掛靠管理費1000萬元*0.03=30萬元。兩者合計69.3萬元。

三、兩種方式對比分析

(一)規范性分析

(1)A公司與B公司每月結算時,如果采用甲方式,A公司提供材料給B公司并開收據給B公司,同時從施工合同款中扣除材料款,已符合交易行為。所以A、B公司存在涉稅風險,稅務機關可以認定A公司從C公司購得材料后賣給B公司,B公司施工后交付給A公司,從而要求納稅。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六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并且規定未發生經營業務的一律不準開具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在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后,如發生建設單位提供材料(即甲供材料)情形,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列入開具發票金額;而且B取得A開出的收據不能在稅前扣除。

(3)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地稅函[2007]335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應稅勞務甲供材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建筑施工企業在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后,如發生建設單位提供材料(以下簡稱“甲供材料”)情形,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作為發票開具金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按現行營業稅政策有關規定執行。”所以,乙方式計稅營業額含甲供材料,發票金額不含甲供材料,符合現行規定。

(4)稅法定的“甲供材料”是指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其他的情況就不是稅法中規定的特定甲供材料,計稅營業額不包括甲供材料。

(二)稅費總計分析

1、愿意承擔稅務風險

(1)稅法中規定的特定“甲供材料”

甲方式中,應繳納稅費90.57萬元,乙方式應繳納稅費79.59萬元。乙方式比甲方式節約稅費10.98萬元,占項目總投資額的0.84%左右

(2)非稅法中規定的特定“甲供材料”

甲方式中,應繳納稅費90.57萬元,乙方式應繳納稅費69.69萬元。乙方式比甲方式節約稅費20.88萬元,占項目總投資額的1.61%左右

2、不愿意承擔稅務風險

(1)稅法中規定的特定“甲供材料”

甲方式中,應繳納稅費213.78萬元,乙方式應繳納稅費79.59萬元。乙方式比甲方式節約稅費134.19萬元,占項目總投資額的10.32%左右。

(2)非稅法中規定的特定“甲供材料”

甲方式中,應繳納稅費213.78萬元,乙方式應繳納稅費69.69萬元。乙方式比甲方式節約稅費144.09萬元,占項目總投資額的11.08%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