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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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托管業務;商業銀行;問題;建議
一、前言
《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理》(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下稱“辦法”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5〕 16號)下稱“辦法實施細則”,是人民銀行對我國商業銀行體系規范人民幣結算賬戶開立、使用等的基本準則。各家商業銀行總行根據上述“辦法”與“辦法實施細則”制定各自商業銀行內部的結算賬戶管理制度,為滿足存款人利用銀行人民幣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務水平,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當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實際辦理人民幣資金結算賬戶開立時,因無相配套的人民幣結算賬戶的法規支持,在套用《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細則》時,卻常常游走于“合規”與“非合規”之間。
然而,隨著國內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投資者越來越多地委托具有專業資產管理能力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資產投資。委托人與專業資產管理公司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將資金及證券資產交付于專業管理人,并在合約期內喪失了對資產的處置權;具有良好信譽的商業銀行同時接受投資者的委托,對管理人管理的財產進行保管并監督投資管理人的運作,由托管人負責基于托管合同的基礎上對證券投資相關資金進行結算及相關費用的支付。如國內已經發展有十多年歷史的證券投資基金,近些年出現的證券公司集合理財計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專戶理財都屬于上述范疇。
為滿足上述業務存在的資金結算需求,在相關市場投資準入的法規中規定了需要在托管人(有托管人資格的商業銀行)處開立資金托管賬戶。但是,當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實際辦理人民幣資金結算賬戶開立時,因無相配套的人民幣結算賬戶的法規支持,在套用《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細則》時,卻常常游走于“合規”與“非合規”之間。
二、增加建立信托關系的“賬戶存款人”,允許資金賬戶“名義持有人”
現有“辦法”及“辦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在境內開立人民幣結算賬戶的主體-存款人,包含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但對建立在信托關系或委托管理關系上的理財資金存款人沒有相應的規定,涉及到的賬戶有:基金管理公司在托管人處申請開立的證券投資基金資金專用賬戶;證券公司為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申請開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專用資金賬戶;證券公司為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申請開立資金賬戶;信托公司申請開立的信托產品專用資金賬戶;基金管理公司申請開立的特定客戶證券投資產品專用資金賬戶;企業年金計劃托管人申請開立的企業年金計劃受托財產托管賬戶、投資資產托管賬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的資金賬戶(QFII賬戶)。
上述賬戶中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賬戶由人民銀行與勞社部聯合40號文《勞社部關于企業年金基金銀行賬戶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存款人、戶名、提交文件作了相關規定,以及“辦法”與“辦法實施細則”中對QFII賬戶有規定外,其余都沒有相應人民幣結算賬戶開立的適用規定。于是,套用人民幣結算管理辦法,填寫單位人民幣賬戶開戶申請書對存款單位有采用托管人、管理人、受托機構、委托人等多種;資金賬戶戶名采用委托人、管理人+產品、托管人+產品或管理人+托管人+產品等五花八門的各種做法。開戶機構根據“辦法”與“辦法實施細則”,按一般意義單位結算賬戶開戶來審查存款單位背景資料如營業執照、法人代表及身份證明等。開戶時,該由誰來簽署單位賬戶開戶管理協議就會遇到諸多爭議,存款人到底是誰?客戶身份核實認證怎么做?往往這個時候,各家商業銀行開戶網點站在競爭存款業務面前,會所謂的“突破”或自行規定一套,僅在形式上滿足“辦法”與“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但對該類賬戶開立的重要背景資料,如相關監管機構的批復、產品說明書(如公開發行)、資產管理合同及托管合同等卻可以不作要求,其實既不利于人民幣結算賬戶的開立管理,也不利于商業銀行托管業務部門對托管賬戶開戶的管控。
實際上,在理解和厘清基于委托-關系或受托關系上產生的資產結算要求后,應當對此類人民幣賬戶開戶管理的制定要求,如是基于信托關系基礎上資金,應當在信托法的框架下,允許以受托人名義存入資金,并在向商業銀行申請開立人民幣結算賬戶時,就明確該賬戶的受托性質,注明資金實際持有人或委托人、受益人。這既有利于體現信托法中對于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固有財產得以區分,也可以對該類資金委托人因信托關系的設立而喪失了直接管理的權限,與非信托資金得以區分。在商業銀行開立結算賬戶時就能對此類賬戶性質加以明確,也便于按照信托法的要求更好的維護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能在受托機構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時不會追償到信托財產。
由于我國信托法規定設立信托都采取書面形式,銀行在受理該類賬戶開戶時,應要求出具相關合同,如果在設立基金、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計劃有相關監管機構的批復,可以視為以作了信托登記。
三、商業銀行從“托管人”成為“托管銀行”
證券投資基金,這是典型以信托關系為基礎而設立的,相關法規明確具備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為共同受托人,迄今為止啟動十多年,資產總值就已經連年增加,很重要的原因它的運作因為有托管人的參與,具備一定的規范,從而易于將這種信托關系-委托理財的運用獲得人們的信任。
鑒于資金的管理權、使用權已經由資產管理人所擁有,一般在資產管理合同或托管協議中約定客戶向托管機構(有托管/保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預留授權有效簽字(章)樣本,商業銀行的托管業務部門對經有效簽字(章)的資金劃付指令審核后辦理資金劃付。對于資產管理委托人及管理人來講,商業銀行的托管業務部門代表是銀行,不僅提供證券交收、資產保管、投資監督、基金會計核算等服務更提供諸如資金匯劃等基本服務。然而面對銀行開戶網點部門,行內托管業務部門只是替客戶辦理資金劃付的,真正資金劃付還是要按照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一套規定,如填寫各類資金結算憑證,加蓋開戶時預留印鑒印章,預留印鑒印章:公章或同戶名財務專用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人授權人名章等針對一般企業單位支付結算的管理規定。這就實際導致了關于該賬戶實際向銀行(托管業務部門)預留資金劃付有效簽章與商業銀行在實際受理托管賬戶資金劃付認定的有效簽章為2套,這種將商業銀行承擔托管人職責產生的支付結算要求與商業銀行一般執行單位支付結算割裂開來,托管人不得不采用控制賬戶開立時的預留印章,要求客戶移交全部或至少一枚開戶時預留的有效印鑒章等做法,實務操作中托管人保管了大量人民幣結算賬戶的印鑒章,既加大了商業銀行托管業務部門防范業務風險的難度,也加大了日常業務辦理中的難度,資金業務處理流程繁復。
綜合上述,人民銀行對人民幣結算賬戶一貫加強管理,防范支付結算風險,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是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的有效支撐,涉及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和銀行所有網點。但是由于現行《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細則對人民幣結算賬戶的分類規定已經不能完全覆蓋到經濟金融改革對支付結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尤其是配合中國資本市場委托理財關系的資金賬戶管理體系的規定及配合證券市場結算而相關支付要求更是現階段商業銀行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上的一個空白點。伴隨我國資本市場的的不斷發展,投資品種的不斷豐富, 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不斷完善,我國的資產托管業務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商業銀行只有選準定位、確定合適的托管業務管理模式,不斷提高托管業務的服務標準和服務水平,持續強化托管業務系統功能,逐步豐富托管服務內涵,才能在托管業務市場取得一席之地。
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結算更符合國際上DVP交收要求即“錢券對付”的推進,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對資金的結算效率將越來越高,國際上著名的托管銀行如紐約銀行、JP摩根銀行、花旗銀行、道富銀行對托管賬戶管理方式或許值得借鑒,以托管協議為主要開戶依據,托管協議的簽署方為開戶單位,賬戶名稱可以是以基金名稱、組合單位、產品名稱等凡需要獨立保管或法規要求需要獨立清算的產品名稱。托管業務部門承擔起托管銀行職能,按托管協議,客戶只留一套有效動用賬戶資金的簽字(章)樣本預留在托管(人)銀行處,托管資產核心處理系統與商業銀行核心資金處理記賬系統直接相連,托管銀行運營部門可以處理銀行核心清算系統,如果商業銀行內控管理要求下,資金清算運營部門與托管業務運營部門需要在人民幣資金清算上進行業務隔離(如花旗銀行),可采用托管銀行運營部門向商業銀行集中辦理人民幣資金清算的部門發送內部指令,跨部門完成業務辦理托管賬戶資金清算。從而避免長期以來國內托管業務處理中對托管賬戶管理上,在托管人處預留一套有效簽字樣本,在開戶網點預留印鑒印章,又將印鑒印章要求在托管人處保管使用等既繁復也低效的之舉,從而使托管人更好履行“受人之托,保管資產”職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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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是《辦法》與《稅務登記證管理辦法》有沖突的地方。《辦法》規定,"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即為納稅人開戶時,應提供稅務登記證。而稅務部門的《稅務登記證管理辦法》則規定,開立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應先提供銀行賬號證明,再頒發稅務登記證。這就造成銀行在給納稅人新開立賬戶時不能獲得稅務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
二是《辦法》與《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有不一致的地方。《辦法》規定,單位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特定用途的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經審批后可以辦理現金支取業務。本著存款人自愿的原則,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不同的銀行開立賬戶。這樣就可能出現同一存款人可以在同城的不同銀行支取現金的現象。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支取現金"。
三是個人結算賬戶確認時的不規范操作,有可能違反《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辦法》規定,開立個人結算賬戶,既可以重新申請,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結算賬戶。有的商業銀行為了省事,將所有的活期儲蓄賬戶一律轉為個人結算賬戶。而《儲蓄管理條例》明確指出,"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商業銀行在執行《辦法》時,未征得客戶許可,就自動將其儲蓄賬戶轉為結算賬戶,有侵犯儲戶合法權益之嫌。
篇3
(一)缺失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實施細則。
當前境內個人各類境外直接投資需求高漲,如境外購房、投資移民、直接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等。以廊坊為例,2013年個人對外直接投資咨詢為127次,同比增長了1.3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也提出擴大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然而目前多數的個人對外直接投資僅有概括性政策性的規定,如《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應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這些文件雖然總體規定了境內個人可以從事對外直接投資項目,但在之后的外匯文件法規中,并沒有就上述條款制定相應專項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這限制了個人對外直接投資資金的正常流出。政策限制迫使個人通過異常渠道實現直接投資,例如近期廊坊市中心支局連續收到有關個人對外投資資金匯回的咨詢,如某個人咨詢將對外炒股的130萬港幣如何匯回,以上案例表明部分個人對外直接投資資金已通過異常渠道實現流出。
(二)個人貨物貿易外匯政策難以落實。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個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管理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但在實際業務中,這些規定幾乎未被個人執行,其原因主要為:一是為避免取得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和辦理結算賬戶備案時復雜手續;二是個人出于躲避工商、商務、稅收等部門監管的考慮;三是個人一般以零星貨物貿易為主,一般采取郵寄和網購等形式,其結匯時提供出口報關單的要求不易實現;四是對比個人貨物貿易項下的外匯管理,個人“非經營性”限額以下收付匯及結售匯更為便利。
(三)個人結售匯“關注名單”政策存在多項不足。
個人結售匯“關注名單”為當前對個人外匯業務的最主要監管手段,但個人“關注名單”管理存在諸多問題。一是“關注名單”分拆標準范圍過于局限。目前,根據《個人分拆結售匯“關注名單”管理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其分拆結售匯交易標準主要為四類,實際上除此以外,還有許多個人分拆外匯業務行為。如同一個人通過多個銀行網點實現當日累計提鈔超過等值1萬美元,同一個人連續多日辦理接近1萬美元的購匯提鈔,同一個人連續多日辦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現鈔的結匯等。二是對“關注名單”個人限制范圍過于狹窄。僅對“關注名單”個人在辦理結售匯業務中,現行政策規定對其進行真實性審核,而個人外匯業務還包括個人跨境收付匯、個人現鈔提取、存入、攜入攜出、個人境內劃轉,以及個人B股交易、個人資產轉移等資本項目業務等,對這些個人外匯業務并沒有一并限制。三是“關注名單”未實現跨區域、跨銀行系統的全國共享。“關注名單”納入、變更、取消等管理仍以各省為主。而且“關注名單”的下發基本以電子表為主,銀行辦理每筆業務前,均需與表中的“關注名單”個人信息核對,降低了業務辦理的效率。
(四)個人攜帶外幣現鈔政策管理不平衡,外幣攜帶政策作用弱化。
一是目前仍實行的2004年制定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操作規程》,體現的是“寬進嚴出”的外匯管理原則,如出境人員攜帶外幣金額在等值5000至10000美元和10000美元以上的,應分別向銀行和外匯局申領《攜帶證》,而對于攜帶超過等值5000美元現鈔入境則只需進行申報,沒有最高限額的規定,這與現階段均衡管理的指導思想不相適應。二是由于海關的抽檢方式,削弱了《攜帶證》的管理功能。現實中,眾多個人攜帶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外幣出入境,并不申領《攜帶證》和申報,并已漸成習慣。如2013年廊坊市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為5359萬美元,而銀行和外匯局出具的《攜帶證》數量僅為44筆,約36萬美元,這表明了外匯管理部門與海關在出入境攜帶外幣現鈔管理相互脫節,缺乏溝通與協作。
二、建議
(一)明確規定個人跨境外匯收入真實性審核要求。
制定個人跨境收入真實性審核限額,以等值50000美元為限,限額(含)以下的,可免于審核有關資料,之上的需進行真實性審核。按外匯性質進行分類管理,對于資本項下的個人跨境外匯收入,按照資本項目下有關規定管理,并入相應的資本項目賬戶;對于限額以上的貨物貿易項下業務提供合同或發票或出口報關單,然后入個人結算賬戶;對于限額以上的非貿易項下的收入需提供資料,可參考個人超過年度結匯總額的要求進行真實性審核。
(二)循序漸進開放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政策。
順應對外發展經濟形勢,實際調研個人對外直接投資需求,然后根據對外直接投資開放后對我國經濟的影響程度和風險可控程度,排定各類對外直接投資的開放次序,逐步放開對外直接投資。
(三)進一步放松對個人對外貨物貿易管理的限制。
各部門加強協調溝通,完善現行外匯政策,進一步放松對個人對外貿易的條件限制,如僅憑個人身份證和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既可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等,為個人對外貿易提供便利。
(四)完善個人“關注名單”管理政策。
一是擴大個人“關注名單”分拆行為標準及其限制業務范圍。歸納涉及個人分拆外匯業務的行為,訂立分拆標準,將其完整納入個人“關注名單”政策;對被納入“關注名單”的個人在辦理外匯業務實施全面限制。二是建立個人“關注名單”管理系統,實現全國共享,提高效率。三是建立個人外匯業務征信體系。收集、記錄個人辦理外匯業務信息,建立信息庫,利于金融服務部門或個人的交易對方確定個人資信,促進商業銀行為個人提供外匯服務和外匯支持的安全性。
(五)開發系統,替代原有《攜帶證》管理政策,加強對個人攜帶現鈔入境的管理力度。
篇4
[關鍵詞]管理;責權;約束;法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2)02 ― 0190 ― 02
銀行結算賬戶是集中反映整個社會資金活動的基礎,有效的賬戶管理工作是維護地區金融穩定的“防火墻”,可以從源頭上控制非法金融活動,穩定金融秩序。借鑒國外賬戶管理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對于完善我國的賬戶管理制度,提高對賬戶的管理效率,促進人民銀行履職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的賬戶管理現狀及問題
近年來,我國的賬戶管理工作在不斷進步,但與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比起來,還存在一些值得注意改進的問題。
(一)我國的賬戶管理立法層次低、銜接差,缺乏權威性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是我國賬戶管理的主要依據,均屬人民銀行部門規章,法律層級低,與其它法律法規銜接差,不利于制度執行。如:《辦法》第57、65條規定:存款人使用結算賬戶違規支現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其予以處罰;而國務院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20條規定:開戶人有違規支現行為,開戶銀行有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這就出現處罰主體沖突的問題。此外,監管職能分設后,人民銀行的諸多監管權限被分離。《辦法》中“給予銀行高管紀律處分、責令銀行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等監管措施是人民銀行無法執行的條款,表明現行規定已明顯滯后,導致人民銀行的管理權威受到很大影響。
(二)管理體系不完善,分類設計較復雜
從外部看,人民銀行未能與工商、稅務、質檢、司法等部門進行資源共享,多部門合力管理有待于加強;從內部看,賬戶管理系統與行內征信、反洗錢等系統整合的力度不夠,現有的信息資源也未能有效利用。加之當前的賬戶分類模式非常復雜,加大了管理難度。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為例,按用途分,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被分為基本戶、一般戶、專用戶、臨時戶四類;按是否需人民銀行核準,分為核準類和備案類;專用戶根據核算資金性質分為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等15類賬戶,而且又分為可以取現、不得取現和經人民銀行審批后可以取現等類型;臨時戶又分為臨時機構臨時存款賬戶、非臨時機構臨時存款賬戶等類型。在實際工作中,各類賬戶其實很難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往往出現“基本戶多頭、專用戶不專、臨時戶永久、一般戶不一般”等情況。
(三)人民銀行責權不一致,監管職能弱化
《辦法》第10、57、58條規定,人民銀行是賬戶管理的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對存款人、銀行的違規行為予以處罰。但監管職能分設后,人民銀行承擔的賬戶監管職責與擁有的監管權限不一致,“責任大、權力小”,對存款人和銀行的一些違規行為難以約束,監管職能呈逐漸弱化的趨勢。日常工作中,人民銀行側重于為金融機構提供賬戶服務,大部分賬戶監管是通過審查開戶資料合規性進行的,工作任務重,監督效果差。又由于相關罰則缺乏可操作性,有限的現場檢查也缺乏懲戒力度。賬戶監管職能的弱化,使人民銀行很難嚴守“賬戶關”,削弱了“維護地區金融穩定”的履職能力。
(四)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寬松,商業銀行核查力度不足
在我國,不論開立個人結算賬戶還是單位結算賬戶,所需的證明文件明顯要少于國外。比如,開立個人結算賬戶,僅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證,無需提供戶口簿、駕駛證等證明文件;開立單位結算賬戶,也不需提供公司章程、信用報告及會計師簽署的開戶文件等資料。日常業務處理過程中,商業銀行只通過內網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對居民身份證進行核查,缺乏通過互聯網對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其它證明文件的核查環節。這類證件是開戶單位的“身份證”,不嚴格審核容易產生虛假戶。
(五)對存款人開立和使用賬戶的約束性小
現有制度對存款人在開立和使用賬戶時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缺乏約束。一是人民銀行不直接與存款人接觸,無法準確獲取相關違規信息。二是商業銀行缺乏動力對存款人的違規行為進行反映和報告。三是相關依據未對存款人大額現金支取、賬戶對賬、賬戶年檢等方面做出規定,造成開銷戶頻繁、對賬不配合、年檢工作難以開展等問題。因此,如果存款人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欺詐、偷逃稅款、洗錢等違法行為,也很難通過“賬戶途徑”進行預防和打擊。
二、國外賬戶管理做法及經驗
國外在賬戶管理方面有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借鑒。其中比較主要的有:
(一)賬戶管理立法層次高,與其它金融法規銜接好
澳大利亞:賬戶管理的規定散見于《金融交易報告法》、《犯罪收益法》、《刑事事務相互協助法》等相關法律之中,沒有專門制定賬戶管理法規。整個法律體系比較完善, 涉及賬戶管理的相關立法層次很高,與其它金融法規不存在沖突問題。
日本:賬戶管理主要法律依據為《日本銀行條例》、《日本銀行法》、《日本銀行關于活期存款賬戶交易或貸款交易對象選定標準》以及《本人確認法》等相關法規,也多以“法”的形式確立賬戶管理的法律地位。
(二)賬戶管理體系完整,銀行賬戶分類簡單
美國:對所開立銀行賬戶有完整的記錄和管理系統,而且都有條件向工商、稅務、環保、司法等部門進行信息查詢及反饋,查詢過程方便快捷,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銀行賬戶管理體系。
澳大利亞:對銀行賬戶的種類和性質沒有人為規定,對存款人開立銀行賬戶的數量也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商業銀行自主規范,且銀行賬戶主要分為結算戶、投資戶、存折戶三種。
英國:銀行賬戶種類分活期存款賬戶(Current account)和定期存款賬戶(Saving account)。活期存款賬戶存款利率低,可開支票或提現金;定期存款賬戶一般有最低存款額等限定條款。
(三)中央銀行具有較強的賬戶監管權威,不參與具體事務性工作
美國、澳大利亞、英國:中央銀行是賬戶監管的重要監管部門,具有較強的賬戶監管權威。銀行賬戶沒有統一的系統進行管理,中央銀行不參與賬戶開立等具體事務性工作。商業銀行負責審核賬戶的開立、使用等具體工作,中央銀行則重點監管商業銀行的賬戶管理行為及賬戶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等情況。
日本:中央銀行通過民事合同(協議)方式確立對擁有和使用中央銀行賬戶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權,能夠隨時掌握金融機構在金融穩定和風險管理方面的情況,及時做出反映。
(四)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嚴密,能有效遏制虛假開戶行為
澳大利亞:商業銀行識別客戶身份均實行“100分檢查制度”。具體做法是: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分為主要文件和次要文件。主要文件為70分,可提供出生證明、國際旅行證件、居民身份證之一;次要文件按文件性質進行評分,駕駛執照為40分,工作單位證明為35分,信用卡為25分等;主要文件得分與次要文件得分之和,為存款人的總得分。當存款人總得分達到100分時,商業銀行準予其開立賬戶;當未達到100分時,商業銀行只能給存款人開立“可存不可取”的限制性賬戶;如果存款人在開戶12個月內仍達不到100分,商業銀行必須依法撤銷該賬戶。所以,存款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越多,其得分就越高,開立賬戶也就越容易。這大大增加了不法分子偽造身份證明文件的難度,能有效遏制開立“虛假戶”的現象。
(五)通過法律形式嚴格規定存款人開立和使用賬戶的責任和義務
澳大利亞:法律規定,對存款人以假名開戶或者經營賬戶的,以犯罪論處。個人犯罪的,依法處以5千澳元以下罰金或者兩年以下監禁,或者兩刑并處;法人犯罪的,處5萬澳元以下罰金。
三、對我國的啟示
國外的一些先進做法對我們的啟示是多方面的,參考他們的主要經驗,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和加強我國的賬戶管理工作。
(一)建立完善有關賬戶管理的法規
建議借鑒國外“從法律上”重視賬戶管理工作的做法,重新整合現有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各類補充規定等依據,出臺《賬戶管理法》,以維護賬戶管理工作的權威。
(二)健全賬戶管理體系,提高管理效率
一是應推進賬戶管理系統與工商、稅務、質檢、司法等部門信息系統的外部聯網工作,建立各部門的信息查詢與反饋機制,形成管理合力。二是應盡快實現賬戶與征信、反洗錢等系統的內部聯網,將賬戶信息、信用報告、大額交易記錄等資源進行整合,豐富各系統數據,提高管理效率。三是建議簡化賬戶分類,提高管理效率。建議取消單位結算賬戶中的臨時戶和一般戶,將二者統一納入專用戶進行管理;取消人民銀行對專用戶支現的審批,賬戶是否準許提現由金融機構依法自主掌握;將基本戶交由商業銀行自主依法核準,人民銀行保留對該類賬戶的現場檢查權;人民銀行只對核準類專用戶進行核準。
(三)強化人民銀行對賬戶的監管職能,“服務”與“管理”并重
建議借鑒國外中央銀行具有較強賬戶監管權威的做法,將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工作重心由“服務”轉移到“服務與管理并重”上來。將人民銀行從具體的事務工作中“解放”出來,加強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執行制度情況的查處力度,完善處罰標準,提高監督檢查水平,扭轉賬戶管理囿于“表面審核”的局面。
(四)完善客戶身份識別方法,真正實現“了解你的客戶”這一原則
建議借鑒澳大利亞“100分檢查”制度及中國臺灣、中國香港采用的客戶身份識別方法,通過法律規定,建立更加嚴格的、各家商業銀行共同遵守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增加客戶身份識別手段和措施,提高對虛假開戶文件的識別能力,使商業銀行真正實現“了解你的客戶”這一原則,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虛假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五)嚴格規定存款人的責任和義務,規范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篇5
一、精心構建完善組織領導體系
我縣聯社為了做好反洗錢工作,成立了以聯社副主任__為組長,聯社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反洗錢工作領導辦公室,領導全轄區信用社的反洗錢工作。同時,各社也成立了相應的領導機構,配備了專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并確定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反洗錢工作,從而構建了一個較為完善的反洗錢組織體系。
二、加強學習,提高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
為增強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我們首先從自身做起,加強了對反洗錢知識的學習。一是深刻領悟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我們注重中層干部、基層社主任及主辦會計參加的反洗錢動員會,學習了人民銀行精神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反洗錢知識,提高了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首先,聯社充分認識到金融機構是控制洗錢的第一道屏障,要確保金融領域反洗錢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實,就必須充分發揮基層信用社“了解客戶”的優勢,提高其反洗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其次,強化了臨柜人員反洗錢方面知識的培訓。為確保切實履行好這項重要職責,我們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實開展反洗錢專業隊伍的建設工作,三是通過與其他銀行及公安部門的合作,強化了反洗錢意識,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錢工作隊伍。對反洗錢一線工作人員說明當前國內外反洗錢形勢與任務的同時,了解反洗錢的操作技術與方法。四是認真選配工作人員。聯社要求,各社應注意將一些文化程度較高、業務能力強、熟悉經濟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識的安排到反洗錢工作崗位上來。各社均按要求認真選配人員,逐步充實反洗錢工作崗位。
三、從嚴把關加強對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監測
在單位開立結算賬戶時,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六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企業代碼證、國稅、地稅、開戶許可證)及經辦人身份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詳細詢問了解客戶有關情況,根據其經營范圍開立相對應的科目賬戶;在為單位客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并登記。對于開立個人賬戶,嚴格按實名制的有關規定審查開戶資料,要求客戶出示本人(或連同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其身份證件的姓名和號碼進行開戶操作,對于未能依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個人賬戶一概不予辦理開戶手續。
對現有的賬戶進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幣大額和可凝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資料庫,對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賬戶(如營業執照過期或被注銷的),已通知客戶盡快提供新的營業執照或辦理銷戶手續。
在提取現金方面,嚴格執行逐級審批的制度,對明顯套現的賬戶不給予現金支付。我聯社堅持每天對每筆超過5萬元(含)的現金收付業務進行查詢和實時監控,并要求個人或單位需提前一天預約提現金額;單位結算賬戶__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交易和個人結算賬戶20萬元以上的大額支付交易和單位結算賬戶發生與個人結算賬戶之間(含他代本)單筆20萬元以上的大額轉賬交易都設立了手工登記本。
嚴格監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現象。我聯社成立專項小組專門對有意要套現或公款私存的帳戶實施嚴格監控,狠抓狠管杜絕類似這樣的帳戶發生,以確保我聯社結算帳戶帳戶都能合規性地運各單位結算賬戶和個人結算賬戶的大額現金收支和大額轉賬收付等現象,經過我縣信用聯社員工的深入了解和觀察,都是屬于正常結算業務范圍,沒有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
今年以來,我聯社轄區內沒有出現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的賬戶;沒有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的賬戶;沒有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范圍明顯不符的賬戶;沒有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的賬戶;沒有出現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的現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四、建議
(一)加強領導,統一認識,充分認識反洗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完善反洗錢內控機制,建立健全相應的機構和制度。
(三)加強反洗錢一線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反洗錢技能。
今后我們將繼續把反洗錢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重要工作來抓,嚴格執行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加大反洗錢培訓的力度,確保全員樹立應有的反洗錢意識,掌握必要的反洗錢技能,增強反洗錢工作的緊迫感、主動性;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切實預防洗錢風險。
20__年,我行在人行的正確領導下,站在20__年累積的寶貴經驗上,持續完善反洗錢工作,腳踏實地、勤奮進取,確保全員樹立應有的反洗錢意識,掌握必要的反洗錢技能,增強反洗錢工作的緊迫感、主動性;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切實打擊洗錢活動。現將全年反洗錢工作匯報如下:
一、注重領導,完善組織領導體系。
一是行領導高度重視,成立了以總行行長為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
設立反洗錢工作領導辦公室,領導全行的反洗錢工作。同時,各支行也成立了相應的領導機構,配備了專職人員負責反洗錢工作。二是結合我行實際,會計結算部特增設反洗錢主管一名,構建了一個較為完善的反洗錢組織體系。二、注重學習,提高反洗錢工作認識。
一是邀請人行領導現場指導。3月召開了“__銀行20__年反洗錢工作會議”,特邀__市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科__科長、__副科長蒞臨指導。會議傳達了全市金融機構反洗錢會議精神、回顧20__年我行反洗錢工作、安排布署我行20__年反洗錢工作。反洗錢領導小組成員(總行領導班子成員、總行高管、各經營單位負責人)、營業室經理、市場營銷部經理共XX人次參加了會議。
二是夯實理論基矗我行統一征訂了《金融機構反洗錢實用手冊》、《金融機構如何識別、分析和報告重點可疑交易典型安全解析》、《中國洗錢犯罪案例剖析》、《反洗錢調查實用手冊》等書,并對“一法四規”進行了匯編印刷,全行員工人手一冊。
三是學習形式多樣,總行集中培訓和支行分散培訓相結合。要求總行按季、支行按月至少進行了一次學習培訓。支行經常利用晨會時間向全體員工灌輸反洗錢知識,力圖使每位員工都能夠深刻地領會反洗錢的精神和意義
三、注重執行,完善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
一是制度先行,出臺了《__銀行反洗錢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實施細則(試行)》、《__反洗錢工作考核辦法(試行)》、《關于規范核驗客戶身份證件的通知》、轉發《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二是執行至上。如認真落實人行__號文件,重新印制了.《個人開戶申請書》與《個人客戶基本信息修改申請書》,加了職業、身份證有效期、國籍等要素,并對必填項作了星花標注;不斷進行客戶身份持續識別與客戶信息補錄工作;賬戶年檢工作中對賬戶資料過期的賬戶,限制其賬戶使用;對公賬戶開戶時,對法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進行聯網核查后,并將核查結果打印在身份證復印的背面;認真做好大額交易及可疑交易數據報送工作,人工甄別后,可疑上報數量較同期明顯減少;認真做好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表的報送工作等。
三是檢查落實。5月份及12月份會計結算部組織進行了兩次反洗錢專項檢查;20__年5月12日到20__年6月18日內控稽核部對四家支行反洗錢相關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等進行了一次反洗錢工作專項審計
四、注重宣傳,增強民眾的反洗錢意識
一是定點宣傳。20__年我行分別在夷陵廣場與步行街等地進行了7次大的反洗錢宣傳,其中__支行在解放路時代廣場開展的打擊洗錢宣傳活動,刊登在了20__年8月13日《__日報》周末版上,對提高社會的反洗錢認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是全面宣傳。各營業網點通過懸掛橫幅,張貼標語、宣傳圖片,擺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全面開展《反洗錢法》宣傳。據統計,宣傳活動共發放《反洗錢法》知識宣傳資料7500多份,各網點門前懸掛《反洗錢法》宣傳橫幅25幅,營造了浩大的反洗錢宣傳聲勢,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市民對反洗錢認識。
三是聯合學校開展反洗錢宣傳。我行針對小學生流動性強、分布廣,接受知識快的特點,與學校共同組織學生開展有關《反洗錢》的課外活動。并深入__小學開展廣播講座,動員學生將在校學會的反洗錢知識傳授給家庭成員。
反洗錢工作,是打擊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組織的不法洗錢犯罪活動的舉措,是純潔社會風氣,保持社會安定,提高__信譽,促進__業務的快速健康發展的保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房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及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及《__省____反洗錢工作規定》的要求,我市__在過去的一年里通過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舉措,扎實有效開展反洗錢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現將二__年反洗錢工作總結如下:
一、精心構建完善領導組織體系
我市__為了做好反洗錢工作,成立了以__行長__為組長,__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反洗錢工作領導辦公室,領導全轄區__的反洗錢工作,還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確定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反洗錢工作,構建了一個較為完善的反洗錢組織體系。根據上級分行和人行的工作要求,結全我行的實際情況,我行制定了反洗錢內控制度,為更好地完成反洗錢工作提供了依據。
二、加強學習,提高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
為增強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我們首先從自身做起,加強了對反洗錢知識的學習。一是深刻領悟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我們注重中層干部、支局長、所長的反洗錢知識學習,提高管理人員的覺悟,為在開展反洗錢工作中起到帶頭作用做好準備。二是強化臨柜人員反洗錢方面知識的培訓。為確保切實履行好這項重要職責,我們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實開展反洗錢專業隊伍的建設工作。三是認真選配工作人員。__要求,各網點將一些文化程度較高、業務能力強、熟悉經濟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識的人員安排到反洗錢工作崗位上來,擔任反洗錢報告工作。四是通過與其他銀行
及公安部門的合作,強化反洗錢意識,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錢工作隊伍。本年度共舉行反洗錢培訓6次,參加人次163人。主要學習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房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及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及《__省____反洗錢工作規定》等。三、注重宣傳,提高廣大群眾對反洗錢工作的理解
為了讓廣大群眾配合__開展反洗工作,市行在每一季度都開展了不同形式的宣傳活動,如懸掛宣傳橫幅、派發宣傳單張、現場解答群眾疑問等。在11月“__省反洗錢宣傳月”,我行還制定了宣傳月活動方案,成立了活動領導小組。通過精心的準備和安排,宣傳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四、嚴格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在開立個人賬戶,嚴格按實名制的有關規定審查開戶資料,要求客戶出示本人(或連同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核查,并登記其身份證件的姓名和號碼進行開戶操作,對于未能依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個人賬戶一概不予辦理開戶手續。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都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在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在代售基金、保險業務時都能嚴格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當客戶的身份信息變更時,嚴格重新識別客戶。我行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對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對于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五、嚴格執行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報告制度
在提取現金方面,嚴格執行逐級審批的制度,對明顯套現的賬戶不給予現金支付。各網點堅持每天都對每筆超過5萬元(含)的現金收付業務進行查詢和實時監控,并要求需提前一天預約提現金額。
嚴格監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現象。我__成立專項小組專門對有意要套現或公款私存的帳戶實施嚴格監控,狠抓狠管杜絕類似這樣的帳戶發生,以確保我__結算帳戶都能合規性地進行大額現金收支和大額轉賬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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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民幣;支付結算;賬戶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0.42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4392(2006)03-0056-03
一、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地方財政部門實行集中核算以后開立專用賬戶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銀行機構為了拉存款;二是銀行賬戶管理與財政管理脫節,財政預算賬戶管理松懈;三是預算單位巧立名目開立其他專用賬戶。
2企業存款賬戶撤銷隨意性強。個別金融機構利用賬戶清理時限有意放松結算監督和現金管理,拉攏企業在本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3部分賬戶管理人員對結算賬戶認識不夠,未能按《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規定證件,放松對存款人的要求,開立結算戶時出具單位副本、或無效過期證件。
4各職能部門協調機制不健全。企業在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及《稅務征管法》規定,應先出具稅務登記證書,人民幣結算賬戶系統必須先錄入稅務資料信息才能辦理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但稅務部門要求存款人必須先辦理銀行結算開戶許可證,方可辦理實物登證。
5各類開戶資料信息登記不一致,不嚴謹。在開戶資料錄入中發現部分資料相關信息不一致,一是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開戶資料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姓名不一致。二是稅務登記證上的企業名稱與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不一致。三是稅務登記證法人姓名與營業執照法人姓名有同音不同字的現象。
二、人民幣結算賬戶系統運行存在的問題
(一)開戶單位提供的資料真實性辨別困難
在清理核實過程中,金融機構為企業或預算單位在辦理單位結算賬戶時,部分企業和單位向銀行提供的開戶資料存在過期或作廢現象,如已經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過期或未按規定年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過期使用國、地稅務登記證等。按照《行政許可法》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不在有效使用期或未按國家規定檢驗的,不屬有效證件,不得辦理人民幣結算賬戶的開戶申請。可是在開戶申請辦理過程中存款人提供資料是復印件,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開戶過程中很難辨別資料的真偽。
(二)賬戶開立及使用的實時監督難度較大
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賬戶運行情況監督監測。然而部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賬戶的開立,對各類賬戶的性質、使用缺乏了解,為了保客戶,拉存款,變相違規開立賬戶或將存款人“睡眠戶”賬戶不做銷戶,也不做“久懸”,一直留存,占用賬戶系統資源。人民銀行只能通過對各家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核對才能發現金融機構是否違規給企業或預算單位開立結算賬戶。現場檢查有一定的間歇性,給企業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留下可乘之機。
(三)系統的功能不完善
1查詢功能不完善。一是系統提供的查詢權有限,人民銀行各旗支行通過系統只能查詢在本地金融機構開立的各種賬戶,無法查詢除此以外的其他賬戶情況。中心支行也只能查詢到本轄區的賬戶信息,而轄區內的各旗支行賬戶信息都無法查到。在辦理異地企業存款戶時,需通過系統查詢存款人相關資料時,使用單位只能查詢到自己的相關信息,無法查詢異地賬戶信息,各級人行就無法通過系統查詢對其做出準確判斷,賬戶信息未能真正達到資源共享;二是系統提供的“賬戶開立變更撤銷”查詢功能,只能通過銀行機構代碼查詢,不能提供設定組合條件的查詢;三是系統不能提供備案類賬戶和個人賬戶等的專項查詢“存款人開戶資料查詢”項目,系統沒有提供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號查詢功能;四是在查找某單位的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情況時,系統分別提示了所有開立賬戶的銀行機構代碼,但在代碼前沒有銀行機構名稱,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很難確認開戶單位所在金融機構網點名稱,增加了網絡壓力,也增加了工作人員勞動強度。
2系統公告提示不盡如人意。賬戶系統公告的、接收,極大地提高了人民銀行上級行與下級行,人民銀行與各金融機構網點賬戶信息勾通,有效地利用賬戶系統的公告功能,使金融機構之間能隨時掌握存款人的結算賬信息情況。系統公告沒有設置自動彈出功能或提示功能,致使收到的信息得不到及時處理。
3銀行機構代碼糾正或變更困難。在賬戶管理系統中,當銀行機構需變更“直接管轄行”時,三級操作員在系統中只能對原“直接管轄行”的銀行機構信息變更,而不能對原管轄行變更為被轄行,若以后與小額支付系統連接,定會出現資金歸屬行有誤。
4系統提供的存款人開戶信息錄入要素設置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如錄入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時,系統仍要求錄入“注冊資金”,否則系統提示錯誤。開戶單位提供的所有資料沒有涉及到注冊資金,而系統不錄入注冊資金又無法通過。致使這一項錄入不是為“零”就憑感覺填充注冊資金。錄入員的隨機處理,不僅行為不規范,也加大了系統信息失實的風險隱患。
5修改刪除功能不完善。一是存款人開戶相關資料,提交到人民銀行待核準數據庫后,當人民銀行經辦人員在核對時,發現錄入信息于實際資料不符,而開戶銀行對錄入信息既不能查詢,也不能對有誤信息進行修改,人民銀行對整條數據只能刪除,開戶銀行重新錄入,加大了人民銀行、商業銀行的工作量,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二是在辦理核發存款人開立賬戶許可證時,對于人民銀行核準類賬戶,金融機構通過賬戶管理系統錄入,由于金融工作人員對賬戶的性質了解不透或疏忽,將賬戶性質或賬號錄入錯誤,工作人員未能及時發現錯誤,待開戶許可證發放后核對時才發現賬號不正確,隨后到同級人民銀行要求變更,因賬戶管理系統中存款人賬號不可變更,人民銀行只能撤銷其賬戶后,再由存款人向其開戶銀行重新申請,若用以前資料,則有不符合重要空白的登記管理,開戶許可證已登記使用。
6賬戶資料打印功能不完善。符合備案類結算賬戶的“一般結算賬戶”和備案“專用結算賬戶”錄入要素后系統只做備案,不打印任何開戶證明,使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一方面沒有辦法核對錄入的賬號及其他證明是否有誤另一方面無法給存款人一個開戶依據,不利于結算賬戶的監督檢查。
7系統的專用賬戶不能滿足要求。實行預算的事業單位,在開立“專用結算”賬戶時,系統的十二項性質已不能滿足專用賬戶的要求,特別是專款專用項目多。而財政部門以及鄉政府很多個專用項目款沒有在系統中設置,都放在“其他專用存款賬戶”中,于是一個單位就出現了幾個“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導致“其他專用存款”過濫。
(四)系統未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國聯網,跨地區的異地非臨時機構臨時戶難以開立
異地基本戶開戶許可證號碼確定后,系統發出異地征詢,過了數分鐘,系統提示發出征詢失敗,或信息發送成功,但沒有回復,使異地存款賬戶開立受到系統障礙限制,特別是專戶和臨時戶的開立無法正常核準。
(五)專用賬戶“名不符實”,縣級機構政策性專項資金賬戶開立困難
1鄉鎮的財政所、稅務所、計生辦、派出所、工商所、郵政所、等單位,不屬于獨立核算的組織機構,人員經費均由上級主管部門統一撥付,無機構代碼證、機關(或事業)法人證書等相關資料,不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要求,只能使用其上級部門的資料開立專用賬戶,在系統中錄入相應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基本戶核準號,打印許可證時系統自動默認基本戶戶名是其上級管轄部門的。因此,造成異地上述部門在異地開立臨時戶或其他專戶“名不符實”情況,許可證的存款人戶名與開戶申請以及存款人預留印鑒不一致。
2根據國家政策,部分單位上級調撥資金必須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在辦理此項業務中,開立轄內預算單位專用賬戶時,系統只認本地管轄屬地的金融機構。對所屬在盟級地區的其他縣金融機構不能辦理“實行預算”的專用存款賬戶。而賬戶系統未設立預算單位在管轄行以外金融機構辦理專用賬戶功能。
三、建議
(一)對帳戶管理的建議
一是建議財政部門與人民銀行積極協調配合,對所轄財政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防止開戶銀行與預算單位共同蒙混過關辦理開戶。對于開戶資料不全不真實,騙取銀行開戶許可證的預算單位、金融機構進行通報處罰。二是制定切實可行撤銷戶制度,加強對撤銷戶管理,嚴格撤銷戶原因審核,防止惡意競爭。三是加強對支付結算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支付結算人員的綜合素質。使支付結算人員系統掌握賬戶管理知識和支付結算法規,熟悉賬戶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同級人民銀行應定期召開支付結算專業會議,進行相互交流,統一操作標準,提高結算賬戶管理水平。四是人民銀行及各金融機構與稅務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強聯系,相互溝通,組織業務經辦人員學習稅務征繳法、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企業做好服務。五是財政、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各部門業務系統在辦理業務時,應以個人身份證姓名,企業單位公章名稱為主,避免漢字、名稱、地區簡寫,確保存款人賬戶資料真實性。
(二)對賬戶管理系統管理的建議
1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盡快實現賬戶管理系統與工商、稅務、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聯網,提高開戶信息錄入的準確性,杜絕違規開戶行為的發生,維護系統在賬戶管理中的權威性。
2加快賬戶系統與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同城票據系統的連接,建立賬戶管理系統。通過系統連接,實現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比對,對于“睡眠戶”不按賬戶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的銀行結算賬戶,賬戶系統發出警示將自動停止金融機構存款人的經濟活動。
3完善系統公告提示功能。當上級行向下級行公告時應在系統任意操作界面彈出提示;金融機構發出存款賬戶信息公告時,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單作閃動提示或“公告”彈出。
4建議賬戶系統三級操作員能根據金融機構改革情況需要,隨時調整“直接管轄行”,使賬戶系統能順應金融改革變化,不會影響到存款人的正常經濟活動。增加修改注冊資金功能,系統應根據賬戶“存款人類別”修改,可設計“無注冊資金”字樣,使賬戶系統保存的資料與提供資料相符。系統在選“專用存款”戶性質時,可用手工改寫,一方面便于對專款的資金監督,另一方面便于單位和銀行管理。
5在賬戶管理系統中完善修改功能。(1)增加開戶銀行的查詢、修改功能。金融機構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對錄入存款人開戶相關資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銀行待核準數據庫后,可進行一定范圍內的信息查詢、修改、變更、刪除,如發現錄入有誤時可在本機構三級別的授權下進行查詢、修改,確保為人民銀行提供一個資料齊全、核實一致的待核準數據。(2)對于核準類賬戶可設定為在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高級主管審批授權的情況下,能對客觀因素引起的賬戶變更進行修改。
篇7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辦理。?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準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八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企業簽定的進口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企業簽訂的出口合同或協議、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后,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游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游購物報關單辦理。?
第十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二)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三)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五)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
(六)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七)職工報酬:雇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八)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九)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第十一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
(二)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對于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十四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三章 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后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所涉外匯業務,應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機構統一向外匯局申請獲準后辦理。?
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匯收入,匯回所屬公司或境內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后,可以結匯,也可以劃入員工個人的外匯儲蓄賬戶。?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經批準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保費,應持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付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
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將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內財產對外轉移以及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內遺產的對外轉移,按《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買賣商品房及通過股權轉讓等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所涉外匯管理,按《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其他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產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外匯局按賬戶主體類別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匯賬戶進行管理。銀行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應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儲蓄賬戶、資本項目賬戶。
第二十五條 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賬戶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所開立賬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條 個人開立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賬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賬戶及投資并購專用賬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及賬戶內資金的境內劃轉、匯出境外應經外匯局核準。?
第二十八條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于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后結匯。?
第三十條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第三十一條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并已接入和使用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直接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第三十三條 各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申請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應滿足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附2),具備經培訓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并能維護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后,予以準入。?
第三十五條 除以下情況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都應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一)通過外幣代兌點發生的結售匯;?
(二)通過銀行柜臺尾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匯;?
(三)外幣卡境內消費結匯;?
(四)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幣現鈔;?
(五)境內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
第三十六條 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匯情況;
(二)按規定審核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上逐筆錄入結售匯業務數據;?
(四)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打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 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個人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匯,應分別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除需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授權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指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街道辦事處等政府基層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九條 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對銀行和個人應分別處以人民幣3萬元和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xx年 2月1日起施行。?
個人外匯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對于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以內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下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境外個人購匯主要是審核其人民幣來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境外個人購匯時,對于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額度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目前,個人外匯流入、流出管理仍帶有外匯資金短缺時期寬進嚴出管理的痕跡。個人從境外收入的外匯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入賬手續;境內個人從外匯儲蓄賬戶向境外匯出外匯用于經常項目支出的,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境外個人從外匯儲蓄賬戶向境外匯出外匯用于經常項目支出的,直接在銀行辦理。
個人賬戶不再區分現鈔賬戶和現匯賬戶,統稱為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統一管理。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的開立、使用、關閉等業務均在銀行直接辦理。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和配偶)賬戶中的資金可在銀行辦理境內劃轉。個人從事對外貿易可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視同機構外匯賬戶進行管理。
個人外幣現鈔業務主要包括存入、提取、匯出和攜帶。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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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見所指的公司是指除外商投資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意見適用于公司設立登記、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增加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和出資方式由非貨幣出資轉為貨幣出資變更登記的貨幣驗資工作。
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市)分行,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市各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以下統稱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涉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以下簡稱驗資賬戶)的開立、撤銷及其資金劃轉,按程序規范操作,并加強對驗資資金來源的審核。
(一)公司股東(發起人)申請開立設立登記驗資賬戶的,銀行應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股東(發起人)的證明文件,股東(發起人)為個人的,應要求其出具身份證件;公司申請開立變更登記驗資賬戶的,銀行應要求其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還應要求其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銀行應對股東(發起人)或公司的開戶申請書填寫事項和相關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后,為其開立驗資賬戶。該驗資賬戶在驗資期間不得辦理其他支付結算業務。
(二)銀行應加強對驗資資金來源的審核,凡驗資資金的匯繳人與股東(發起人)的名稱不一致的,不予受理該款項的匯繳。
(三)銀行對資金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劃轉至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按規定嚴格審核該資金支付的合法性,對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要求單位提供付款依據,并核對登記。未提供付款依據或付款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四)銀行收到會計師事務所以股東(發起人)名義發出的《銀行詢證函》后,應對繳款人、繳入日期、銀行賬號、繳入金額、款項用途、幣種等內容逐一確認,并在該《銀行詢證函》上加蓋業務公章,在10個工作日內將《銀行詢證函》直接回復至會計師事務所。銀行不得將《銀行詢證函》交由存款人或其他人員轉復至會計師事務所。
(五)銀行在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后,根據公司提供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或換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將驗資賬戶的資金全額(包括利息)劃轉至公司基本存款賬戶,同時撤銷該驗資賬戶。
(六)銀行對公司因故不能設立或變更登記的,應當根據繳款人提供的承辦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款退出通知書》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駁回)通知書及有關結算憑證,將驗資資金退還至原繳款人賬戶,同時撤銷該驗資賬戶;如銀行已回復《銀行詢證函》的,應當要求繳款人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款退出通知書》;對繳款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應當在驗資賬戶有效期屆滿后辦理銷戶退款手續。對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繳存、繳款人需要提取現金的,銀行應當要求繳款人出具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依法承接驗資業務,并嚴格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規范對公司注冊資本的鑒證工作。
(一)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到位情況進行審驗時,應按以下規定實施取證工作。
1.公司設立登記驗資時,應當向股東(發起人)收取以下材料:公司設立申請報告或批準文件;公司章程;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銀行出具的股東(發起人)存入驗資賬戶的收款憑證、對賬單(或存款余額表)。
2.公司變更登記驗資時,應當向公司收取以下材料:公司變更申請報告或批準文件;董事會有關變更事項的決議;新增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相關會計處理資料;變更前后的公司章程;銀行出具的股東(發起人)存入驗資賬戶的收款憑證、對賬單(或存款余額表)。
3.會計師事務所應規范填寫《銀行詢證函》,在股東(發起人)簽名或蓋章后,以股東(發起人)名義直接向銀行發出,并取得銀行回函。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通過其他單位或個人傳遞《銀行詢證函》。
(二)會計師事務所在驗資時,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和要求,嚴格對上述材料進行審驗,并重點加強對銀行收款憑證、銀行對賬單和《銀行詢證函》(以下簡稱“銀行三單”)中各要素內容的核對印證。
1.審驗股東(發起人)提供的銀行收款憑證(如銀行進賬單、銀行匯票、銀行貸記憑證、現金解款單等)上所列繳款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日期、賬號、金額、用途等相關要素內容的完備性和有效性,并與公司章程進行核對審驗,以確認公司股東(發起人)與繳款人、驗資賬戶所屬單位與被審驗單位、驗資賬戶金額與出資額是否一致。
2.審驗銀行出具的對賬單(或存款余額表)上所列賬號、發生額、余額等有關要素內容,以確認驗資賬戶的時點金額。
3.審驗銀行在《銀行詢證函》上是否對繳款人、繳款日期、銀行賬號、金額、款項用途相關要素予以蓋章確認,以核對印證銀行收款憑證和銀行對賬單的相關內容。
4.公司變更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參照上述公司設立登記驗資的有關要求,對變更入資的“銀行三單”實施相關審驗程序,并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核對一致后,予以確認。
5.注冊會計師在審驗過程中,凡遇有公司或股東(發起人)不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驗資材料,對應當實施的審驗程序不予合作或阻撓審驗,堅持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作不實證明等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不予出具驗資報告。凡發現公司在跨省市的異地銀行設立驗資賬戶的,也應當不予出具驗資報告。
(三)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規定的要求出具驗資報告。
1.公司設立登記的驗資報告應當載明:公司名稱;公司類型;股東(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公司注冊資本額、股東(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公司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股東(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公司的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全部貨幣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其他事項。
2.公司變更登記的驗資報告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類型;變更前后股東(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變更前后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入資戶名及賬號。
3.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出具的驗資報告須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會計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后方為有效。
(四)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因故不能設立或變更登記的,應要求公司或股東(發起人)書面說明原因或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駁回)通知書,如已出具驗資報告的,應當如數收回,之后方可出具《驗資款退出通知書》。
四、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嚴格對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注冊資本的審查。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數額、股東(發起人)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審查。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對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提交的驗資報告進行審查,審查其是否符合時限要求、載明的內容是否齊全、文書格式是否規范。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審查中,發現公司涉嫌注冊資本不實的,應當暫緩辦理登記注冊,可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對驗資報告內容進行核查,或要求股東(發起人)或公司到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重新進行驗資,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驗資報告。
五、市工商局、市財政局、人行分行和銀監局應各司其職,加強信息溝通和配合,共同加強對公司貨幣驗資業務的監管。
(一)市工商局應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的監督管理,凡發現公司或股東(發起人)有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抽逃注冊資本等違法行為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可提請市財政局對涉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處理。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市工商局如發現銀行有違法、違規情況的,應當及時通報人行分行、銀監局予以處理。
(二)市財政局應加大對違法、違規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查處力度,對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吊銷相關人員的注冊會計師證書,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人行分行應督促銀行認真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加強對虛假驗資等違法行為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力度,一旦發現虛假驗資線索,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凡發現銀行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撤銷驗資賬戶和提供虛假資金憑證,或未按反洗錢規定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上報可疑交易義務的,依法予以查處。
(四)銀監局應當加強對銀行的監管,督促商業銀行堅持審慎合規經營,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管理。依法查處銀行違規幫助公司或股東(發起人)墊資驗資、違反支付結算規則等行為,依法查處擅自從事非法發放貸款、資金拆借等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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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管理;反洗錢;現金管理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12-0096-03 中圖分類號:F832.21 文獻標識碼:A
一、充分認識現金管理在反洗錢工作中的作用
(一)現金洗錢是最基本的洗錢形式
洗錢一般是指為了掩蓋非法收入的真實來源和存在,通過各種手段使其合法化的過程。通常情況下,非法收入是以現金形態為主,但大量現金既不便于攜帶也難以控制和使用,洗錢犯罪分子必須用一些手段來將現金收入來源進行掩飾,使其資金轉變為既便于控制和使用又能避免引起注意和懷疑的形態,披上合法的外衣,達到“漂白”的目的。
從洗錢手法看,以現金為主要內容的最常見方式。一是現金走私。利用各國反洗錢法規的差異,通過各種方式把現金走私出境,存入未建立現金交易報告制度國家的銀行,對洗錢犯罪而言是一個很好的選擇。二是將大額現金分散存入銀行。對于建立了嚴格現金交易報告制度國家和地區,為了逃避制度限制和監測,犯罪組織化整為零,在現金交易限額下將大額現金分散存入銀行。三是開辦現金流量大的企業。為了取得大額現金的合理來源,犯罪分子常常以現金注入密集型企業為前臺公司,如娛樂場所、餐飲、超市等。在洗錢過程中,犯罪組織以正常經營所得的名義將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后,犯罪收入就變成了完全意義上的正當收入。四是購置流動性較強、單位價值大的商品。如貴金屬、古玩等收藏品,不僅體積小、單位價值大、易于保管,而且流動性強、保值功能強,并且使用現金是這類交易的慣例。因而犯罪分子經常選用這類物品作為替代現金載體,適當時期出售變現。
(二)我國現金使用頻率過高為洗錢犯罪提供了較大的空間
長期以來,現金結算方式由于其簡單、快捷、不需要太多專業知識的特點,一直為我國城鄉居民所偏好。盡管現代化支付體系的建設推廣為向農利‘地區提供多層次結算渠道成為可能,但農村地區還存在支付結算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支付結算方式單一、結算服務手段陳舊、非現金支付工具應用比重較低等問題。尤其是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戶均習慣以現金為主要結算手段,用現非常普遍。特別是近年來,流通中現金總量不斷增加。據統計,2005年―2009年,我國M6分別為24031.7億元、27072.6億元、30375億元、34219億元、38000億元,年均增幅達12%。洗錢犯罪分子運用了現金交易不留痕跡的特點,將非法交易與合法交易糾結在一起,給反洗錢資金交易監測帶來極大的難度。
二、基于反洗錢視角的現金管理缺陷
(一)滯后的現金管理法律法規加大了反洗錢工作的執法難度
目前,現金管理所依據的主要法規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等。由于以上法律法規大都形成于20世紀90年代甚至更早,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體制特征和色彩,一些規定已經不能很好地滿足當前現金管理工作的要求。一是轉賬結算起點和使用現金標準過低。如《條例》規定開戶單位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可以使用現金,并規定“結算起點為1000元,需要增加時由人民銀行確定后,報國務院備案”。但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現實生活中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現金使用量越來越大,1000元的結算起點已明顯過低,無法滿足開戶單位正常經營活動對現金結算的需要。
二是《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管理范圍不能涵蓋全部經濟主體。按照現行《條例》規定:現金管理的范圍和對象主要是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的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和使用,對個人、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的商品交易大量使用現金結算問題、通過銀行卡、信用卡異地提取大量現金問題以及開戶單位通過存款轉賬進入儲蓄賬戶提取大額現金等問題,都沒有在《條例》中反映。實際上,個體經濟、民營經濟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沒有涵蓋這部分經濟主體。
三是《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法律責任”內容不全。《條例》只對開戶單位的違規行為做了一些處罰規定,而對作為處在現金管理第一線、具體負責現金管理的開戶商業銀行未做任何規定,開戶銀行的權利和責任不明確使現金管理中間環節出現斷檔,如果其不作為甚至違規,人民銀行又不能依“法”對其監督,從而使現金管理責任落不到實處。
四是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在人民銀行應履行的職責和保留的監督檢查權中,均未涉及現金管理工作。上述法律法規方面的不完善,給基層人民銀行依法開展現金管理工作帶來不利影響。
(二)傳統的現金管理模式制約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從國際反洗錢經驗看,現金繳存是重點監測對象,嚴格控制犯罪所得進入銀行系統是有效防范和打擊洗錢犯罪的關鍵。要成功識別洗錢活動,對首次進入金融體系的現金流進行監測是至關重要的一環。最重要的步驟是在可疑現金首次進入金融體系時便能被發現。但我國現行法規對現金支取規定多,對現金繳存限制少,雖然我國《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對超過20萬元的現金收付活動,金融機構必須向人民銀行報告,但該辦法并沒有要求金融機構對客戶繳存現金的來源進行嚴格審查。而且,當前所面臨的社會信用環境,要求金融機構柜面審查客戶繳存現金真實性、合法性確實比較困難。同時,由于存在著存款任務和經營業績考核因素,各金融機構主觀上也并不愿意進行嚴格審查、控制或拒絕受理現金繳存業務,這無疑為洗錢活動留下了空間,使反洗錢的工作陷入被動,不能有效的預防洗錢活動。
(三)落后的現金管理手段與反洗錢工作難適應
當前多數金融機構尚未建立大額現金數據庫和監測系統,一直以來,現金管理工作沿用手工操事后檢查、靜態控制等傳統的管理手段。隨著現金交易量日益增大,現金管理重點向大額現金存取、防范反洗錢管理轉移,以目前基層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工作崗位設置和工作機制,其手工收集、統計大額現金和可疑現金交易信息存在著隨意性大、差錯率高等問題,其自身難以對這些大額現金交易信息進行全面科學的分析和報告。在缺乏相應信息支援、有效監測手段的情況下,依靠金融機構日常提交的大量大額現金存取記錄難以發現洗錢的線索,對推動反洗錢工作尚未產生實質效果,打擊洗錢犯罪更無從談起。
(四)組織機構和職能的不協調使現金管理與反洗錢難以形成合力
目前,現金管理與反洗錢管理職能分散,沒有形
成整體合力,整體優勢薄弱。主要體現在:一是人民銀行內部現金管理、反洗錢、賬戶管理等職能部門間缺乏協調配合。現金管理職能歸于貨幣金銀部門,而與現金管理密切相關的反洗錢和賬戶管理職能歸于會計財務部門,兩個部門之間獨立行使監管職能,沒能有機結合起來,對開戶銀行和開戶單位無法形成應有的制衡力。部門之間缺乏信息交流和工作上的配合,信息資源和監管資源不能得到充分事例利用,尚未形成合力和整體優勢,很難達到齊抓共管、防患未然的監督管理目的。二是金融機構之間缺乏協調配合。各金融機構之間由于不同的利益主體,相互之間缺乏信息的橫向交流和溝通,并且管理程序不同,這也緞帶一些開戶單位違規提取現金提供了空間,制約了現金管理的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五)商業銀行體制的變革使得現行現金管理制度不具備可操作性,繼而加大了反洗錢工作的難度
按現行管理層次,人民銀行雖然是現金管理的主管機關,但管理權限于對金融機構執行現金情況的檢查,真正的現金管理執行權卻是由金融機構來完成。《儲蓄管理條例》賦予開戶銀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執行,對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使用進行監督管理。銀行作為一個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價值取向決定其難以承擔過多的行政性管理職責。一方面,銀行對現金收付的管理與其作為企業的經營目標相背離;另一方面,銀行對開戶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罰權與其市場經濟主體地位有沖突,導致其現金管理常常流于形式。如《現金管理條例規定》嚴格規定了現金提取的范圍,但一些金融機構為了增強競爭力,拉攏客戶,從自身利益出發,對其開戶單位大額支現的賬戶、大額支現的用途等情況不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對超范圍、超起點使用現金不進行限制。使得一些開戶單位以提取“差旅費”、“備用金”、“還借款”、“支付農產品收購款”等為幌子,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然后把現金用于其他用途,致使企業在現金提取和使用上無所顧忌,助長了企業違規提現用現的不良行為,造成在現金管理中的監管盲點。
三、防范洗錢犯罪的現金管理策略選擇
(一)出臺新的現金管理條例,完善反洗錢的法律體系
新的法規要結合反洗錢工作要求,調整我國現金管理目標。在規范現金交易以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基礎上,主要注重防范洗錢行為。一是新的現金管理條例應擴大管理對象,將個人的現金效果納入其中,同時對新的結算起點、新型支現工具的管理應為其管理范疇。二是注重新的現金管理條例要與現行反洗錢法律法規相銜接,確保其管理的統一性和一致性。三是突出現金管理以人民銀行為主導,各監管部門監管職責為輔的現金管理模式,有效界定人民銀行、各監管部門、商業銀行在現金管理的作用和處置權,切實解決現金管理的可操作性問題。四是進一步完善相關對違反現金管理的處罰措施,加大違規成本,樹立現金管理權威。
(二)改變現金管理方式,拓寬反洗錢監管渠道
現金管理要立足于反洗錢,實行現金存取并重的管理方式,改變目前現金管理片面強調現金支取而忽視現金繳存的做法,突出對客戶資金來源和真實性的監測。建議要求客戶存人大額現金,提供大額現金的合法來源證明,使得犯罪分子利用現金首次進入金融體系時便能察覺出來,控制好資金鏈的源頭。鼓勵金融結算工具創新,疏通結算渠道,減少大額現金交易。配合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推廣,大力發展支票、匯票等轉賬結算方式。探索大額現金存取收費控制,提高客戶使用現金的交易成本,限制客戶使用現金頻率,有效控制洗錢犯罪源頭。
(三)建立大額和可疑現金交易實時監測系統,提升現金管理技術手段
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高科技手段,革新現金管理的技術手段。建立覆蓋整個金融系統的現金交易實時監測子系統,實現大額現金交易聯網,并把大額現金交易實時監測系統納入反洗錢監測分析網絡系統下,自動篩選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通過動態管理改變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時間滯后的局面,從而實現對洗錢活動的及時發現和堵截功能。并可進一步將現金管理系統、賬戶管理系統、公安部門的聯網核查系統進行資源整合,形成相互支撐的反洗錢信息平臺,提高反洗錢工作能力。
(四)完善組織結構,促進反洗錢工作的深入開展
人民銀行的反洗錢工作應統一負責部門,對現金管理、反洗錢、賬戶管理三者操作方式進行整合,合理調整人民銀行職能部門分工,加強各職能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形成綜合、獨立的反洗錢工作辦公室,并進一步明確其工作職責,使反洗錢工作形成強有力的合力,更好地打擊金融領域的洗錢行為。
篇10
第一,會計內控制度不完善。金融業務的發展和網絡技術的日新月異,對銀行加強會計內控管理、防范金融風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銀行不能及時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出臺規范細致的相關業務實施細則和具體操作流程。建設銀行的營業網點多,業務類型龐雜,風險點多,會計內控制度缺乏系統性、整體性的情況,影響了內控制度整體作用的發揮。
第二,執行會計制度缺乏嚴格性。各級建設銀行都訂有一整套完備的會計管理制度,然而,有些單位卻不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如不嚴格執行會計核算質量考核獎罰制度,不嚴格執行會計業務學習和崗位培訓制度,不嚴格執行會計檢查制度,不認真貫徹執行上級行文件精神和采取相應的措施,影響了會計基礎工作的順利開展,致使會計工作隨意性很大,出現的差錯較多。以上問題的出現主要是因為會計人員不懂或不全懂各項會計制度,雖然各級行領導已越來越重視對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然而,由于會計崗位時間的局限性及人員緊張等原因,大部分行很少系統地組織所有會計人員進行培訓學習,對制度的貫徹及各項操作規程不能具體落實到每個經辦人員身上;制度上的上傳下達工作做得不夠,上級有些新制度、新規定出臺,不能及時傳達到會計出納人員身上,也致使制定與遵守制度的脫鉤。
第三,會計核算質量不高,審核工作薄弱。①在賬戶管理方面:未嚴格按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的規定為客戶開立本外幣存款、貸款賬戶和內部賬戶;應收應付款掛賬不符合有關規定,有的未及時清理;未按規定辦理賬戶查詢、查復,掛失、解掛,凍結及解凍和扣劃手續。②在會計科目和憑證管理方面:未正確使用中國建設銀行會計科目,有的是任意增加科目,有的是胡亂修改科目名稱;會計憑證使用不符合規定;會計憑證要素不嚴,各種簽章、附件不齊全;憑證傳遞不規范、不及時,簽收和登記手續不嚴密。③在業務操作流程方面:未按規定流程辦理收、付業務,有些會計人員在經辦轉賬付款業務時,未記賬就把回單打給顧客,有時甚至單位賬上出現透支還不知道,支付單位現金時先給現金后記賬的現象也時有發生。④在會計結算業務方面表現在:違反規定開辦銀行匯票、商業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業務;由于記賬不及時、記賬錯誤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賬卡不符現象,未按規定手續或授權辦理票據(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等。⑤在登記會計賬簿及填制報表方面:賬簿、報表填列要素不齊全;未及時打印報表和登記賬簿;報表數字不正確,登記簿未及時與電腦賬和實物相核對。⑥財務收支核算方面:有些存、貸款利息不按規定結息,或利息不及時入賬,利息計算錯誤以及利率套用錯誤;未按規定收取憑證工本費、郵電費、手續費及電子匯劃費,或多收、少收各項費用;上劃各項收支不準確、不及時。
第四,會計監督檢查不到位,會計內控監督評價體系不健全。部分行的會計監督檢查深度和廣度不夠,檢查手段和方法單一,對有關業務和人員的監督檢查存在一定的盲區和死角,對違規人員查處不力,使會計監督檢查流于形式。會計監督部門與稽核、監察等部門缺少溝通聯系,造成監管重疊或出現真空地帶而降低了監督效率。會計內部控制作用的發揮,大部分行沒有形成嚴密的會計內控監督評價體系,監督部門只局限于查找具體問題,缺乏對內控制度設計的合理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存在問題產生的原因等方面的綜合分析、研究和評價,無法對會計內控運行中的重要環節進行實時監控和預警。
2強化建設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的對策
第一,完善會計內部控制制度,強化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確立全員性與全程性的會計內部控制質量意識,是實現會計內部控制制度既定目標的關鍵。銀行管理層和經營部門應達成共識:銀行的發展要在規范的范圍內,要以最終實現銀行的價值為目標,不能為追求短期利益而犧牲內控環境。加強員工內控制度知識培訓,使其對內部控制方法、方式與手段形成整體認識。要強化防范風險意識,樹立內控先行的理念。領導要帶頭執行內控制度,準確掌握政策,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強對會計工作的組織領導,不能以行政命令代替國家法令,更不能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規操作。
第二,強化人員行為準則,建立科學的內控制度體系。要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強化會計人員行為準則,形成會計職業道德的自律機制。在人員配置上,要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積極性,要合理分工、相互牽制,強化對會計人員的業務操作的過程控制;加強企業內部控制與管理,變對會計人員的事后監督為事先預警,使會計內部控制機制得以有效運行。建立相關的內控制度,按照分工牽制、授權制約原則,結合自身經營的規模和業務特點,制定科學合理的內控制度,并制定內控制度實施細則,使內控制度形成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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