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印花稅法實施細則范文
時間:2023-09-20 16: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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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施工企業;稅務管控;風險控制;納稅意識
施工企業因其點多面廣、流動性強、經常跨地區施工等特點,給其稅務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主要表現在業主代扣代繳的稅金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獲得相應的完稅證明以及其他的相關證據,同時,由于對納稅工作認識不到位,以及沒有真正理解納稅工作內容,導致了納稅工作,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為有效規避稅收風險,建立和諧的稅企關系,筆者認為施工企業稅務管理總體思路應該是:增強納稅意識、提高納稅誠信度、進一步提高納稅的規范性、有效防控稅務風險的發生。
一、重視稅務管理的必要性
施工企業要充分認識到稅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宣傳并認真執行國家各項相關稅收法規。施工企業的納稅情況作為財務信息的一部分會定期進行披露,接受公眾的監督,企業只有具有良好的納稅信譽度,才能得到公眾的信任,進而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獲得其他行業企業的認可。施工企業相關人員,特別是單位負責人和總會計師要高度重視稅務工作,積極研究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法的學習和宣傳,充分理解稅法規定,強化依法納稅意識,合理合法進行稅務籌劃。
二、強化施工企業相關稅種的風險控制
施工企業要“提高納稅意識、依法誠信納稅、規范納稅工作、防范稅務風險”,隨著一些稅收新法規的實施,施工企業需在稅務管理方面強化薄弱環節,從而規避稅務風險。
(一)企業所得稅的管控
對于施工企業而言,企業所得稅是必須申報的稅種之一,通常都會根據施工企業的所有收入進行匯總后繳納,施工企業所需要做的就是,按照納稅規定按時提交經營管理信息和產值匯總表,并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的指定地點辦理納稅工作。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外管證臺賬,規范本單位的外管證,如果需要對外管證進行延期,需要在外管證到期之前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新的外管證,同時將原有的外管證上交,如果外管證過期并未辦理延期,就會產生稅務風險。施工項目不得在施工所在地繳納所得稅,同時要做好與當地稅務機關的溝通和解釋,主要應按照《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證明的通知》為依據,同當地稅務機關協商解決。
(二)營業稅的管控
施工企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各單位應認真研究《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根據《條例》第一條規定營業稅納稅人為“在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條例》第五條規定:“如果納稅人存在建筑工程分包行為的,需要根據實際承擔的工作量計算營業額,而不是根據施工合同計算營業額。”《條例》第十二條中所規定的日期主要為確定合同后的實際付款日期,如果還沒有簽訂相關合同,就要以應稅行為當天來計算。同時,《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界定,主要是指納稅人在稅收行為完成之后所繳納的款項。其中《細則》第二十五條對預收款方式做出了如下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就是應該收到預收款的時間。《條例》取消了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所以,在建筑行業中,總承包人的法定扣繳營業稅的義務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具體的營業稅申報應該由分包單位來完成,即使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其他協議,也必須遵照《條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也規定施工項目應當向收款方(分包單位)取得發票,根據此規定,施工企業必須取得分包單位的發票作為入賬依據,規避稅務風險。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按時交納營業稅及各項附加費用。施工企業的營業稅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施工所在地繳納。按照《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自需要納稅申報的日期之后半年內沒有進行納稅的,需要所在地區的稅務機構對其稅款進行補充征收。在這一期間,如果施工企業沒有取得營業稅完稅證明等文件,那么在對施工企業的稅務稽查中,施工企業容易發生重復繳稅的現象。
(三)個人所得稅的管控
各施工項目應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并按時上交個人所得稅,規避稅務風險。為了達到預期目標,施工企業應嚴格執行《個人所得稅法》,并按照相應規范做好個人所得稅扣繳工作,同時可以根據個稅的稅率檔次進行納稅籌劃。
(四)印花稅方面
要按時交納并及時取得完稅證明。施工企業應根據國家稅務機關的印花稅征收條例進行印花稅的交納,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鑒于施工企業一般在項目所在地簽訂合同,故應向施工企業項目所在地交納。同時,還要根據印花稅的規定,對于不需要交納印花稅的部分(比如:法人單位內部簽訂的合同協議),應報經當地稅務機關協商備案,避免在稅務稽查中被罰款。
(五)營改增稅收動向
做好政策宣貫、培訓和業務對接準備工作,指導項目做好納稅規劃,規避納稅風險,降低稅負。根據營改增最新進展情況,建筑業營改增方案預計會在2016年實施。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的稅率可能為11%,營改增后施工企業最大的問題在于是否能將稅負進行轉嫁,是否有足夠的進項稅抵扣。據了解,施工企業有些項目分包和部分材料采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比較困難,比如很多砂石料供應商為個人,不能提供正規增值稅發票,施工企業將無法進行抵扣。和目前建筑企業普遍執行的3%的營業稅稅率相比,營改增后,如果稅務管理不好,可能增加相關施工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施工企業要進一步做好營改增轉型培訓工作,及早謀劃,防范風險。緊密跟蹤建筑業營改增稅收動向,積極研究和學習相關政策,為建筑業全面實行營改增轉型做好準備。一是在相關會議上,可以聘請“中稅網”專家對施工企業相關領導講授營改增知識,引起領導重視;二是組織營改增培訓,安排各單位總會計師、生產經營和設備物資等管理人員參加培訓;三是要求項目管理部組織相關人員,就地、就近進行培訓。
三、完善施工企業稅務管理要點
(一)積極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積極申報省級“A級納稅人”,提高施工企業納稅信用等級。“A級納稅人”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評定,獲得“A級納稅人”后,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檢查;對申報納稅、稅務登記驗證、各項稅收年檢等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相關資料后,可以當場辦理相關手續;另外還有放寬發票領購限量、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等優惠政策。
(二)報表填報及資料報送方面
對于施工企業而言,應建立良好的稅務報表工作制度,不但要按時上報稅務報表,同時還要把稅務交納情況,稅務交納種類,企業繳稅之后的完稅證明以及其他稅務相關證明文件及時上報和辦理,使施工企業的納稅工作能夠成為一個完善的鏈條,避免施工企業的納稅工作發生混亂,給施工企業的納稅工作造成不良影響。除此之外,施工企業在稅務管理工作中,還要加強對納稅表的審核,不但要根據稅務管理要求合法納稅,同時也要做好企業內部納稅工作的管控,保證納稅金額和完稅證明能夠相對應,提高納稅管理工作效果,保證施工企業的納稅管理工作能夠取得積極效果。
(三)規范管理賬簿、臺賬、標書等
規范管理賬簿、憑證,做好稅務管理臺賬,及時足額解交稅款,納稅資料要按年度整理歸集裝訂好。堅持誠信經營、合法經營,杜絕發生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施工企業應要求新開工項目取得中標通知書1個月內,必須向施工企業總部提出辦理外管證申請,并提供如下資料: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須包含施工期限、付款條件等主要條款)、成立機構等文件。
(四)做好項目總體稅收籌劃
施工企業需要在充分研究并掌握稅務政策的同時,加強對項目管理部的要求,不但要貫徹落實稅務政策,還要將施工過程中需要交納的稅費進行有效核查,做好申報工作。除此之外,還要利用現行的稅務政策,合理減稅,保證施工企業的稅收籌劃能夠達到預期目標,提高稅收籌劃工作的整體效果,達到降低施工企業稅務負擔的目的。同時,積極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遇到稅務問題要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向稅務機關人員請教、咨詢稅收政策,盡量做好解釋和溝通工作,及時妥善解決問題。
四、結語
篇2
關鍵詞:個人;二手房;居住;稅收政策;稅負
一、引言
個人居住用二手房交易涉及的稅種有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契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因土地增值稅只對出售或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征稅,對繼承及受贈等無償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征稅,所以,二手居住用房交易不涉及土地增值稅。根據上述文件,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亦暫免征收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由此,增值稅、契稅、個人所得稅成為個人居住用二手房交易中的主體稅種。
二、個人居住用二手房交易的稅收政策分析
個人二手住房有兩種來源,一是通過購買方式取得,二是非購買方式取得。兩種來源的住房再轉讓,其適用的稅收政策有所不同。
(一)購買方式取得住房購買方式
取得住房,購買方繳納契稅,出售方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購買方的再銷售環節即交易對方的購買環節,其適用的稅收政策是相同的。
1.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將營業稅免征期從5年恢復至2年。“營改增”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細化了個人住房轉讓中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居住用房對外銷售的,須按5%的征收率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但個人將購買2年及以上的居住用房銷售,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市及四市以外的地區則實施不同的增值稅政策。北上廣深四市,個人將購買2年及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為計稅依據,依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北上廣深四市以外的地區,個人將購買2年及以上的住房對外銷售的,不區分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均免征增值稅。其中的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的標準,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2005]26號)規定的原則判定。從目前情況看,各地規定的普通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標準一般向上浮動,但不超過144平方米。
2.契稅。《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了最新的契稅政策。對于個人購買的家庭唯一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于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的政策與其他地區有所區別。其他地區個人購買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北上廣深四市,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暫不享受契稅優惠,無論面積大小,統一按3%的稅率征收契稅。其中,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3.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涉及三個文件,即《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根據上述文件,可將個人出售自有居住用房的所得稅稅收政策歸納為四個層次:一是住房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二是應稅所得是房產轉讓收入減除房產原值、交易稅金及合理費用后的余額;三是納稅人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的,省級地方稅務局可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核定征稅比例。目前,各地核定征稅的比例大多為住房轉讓總價款的1%;四是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的唯一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從2010年10月1日起,對出售自有居住用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4.稅收籌劃空間。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其再銷售過程中享有稅收優惠的主要條件與產權人、不動產所在地、房屋自購買至再銷售的時間間隔、房屋的建筑面積有關。而前述條件都屬于客觀存在的事實,難以變更。購買方式取得房屋,基本不存在稅收籌劃空間。
(二)非購買方式取得住房
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主要包括受贈取得、繼承取得和離婚析產取得三種方式。上述方式取得的房產,涉稅環節有兩個,即取得環節和再轉讓環節。受贈包括受遺贈、源于近親屬關系的受贈和承擔撫養贍養義務型受贈。上述受贈類型的取得,連同繼承取得和離婚析產取得住房,在受贈環節、繼承取得環節、離婚析產取得環節無須繳納增值稅及個人所得稅;另外一種類型的受贈,是受贈人不承擔對贈送人的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受贈,本文稱之為其他無償受贈。其他無償受贈,在受贈環節,贈與人無須繳納“財產轉讓”項目個人所得稅,但受贈人須繳納增值稅及“其他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再轉讓環節,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皆須按相應規定納稅。
1.增值稅。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在取得環節,其增值稅稅收政策源于兩個文件。一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該規定明確,離婚財產分割,將自有居住用房無償贈送給近親屬或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人,或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情形。二是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情形,即本文所稱的其他無償受贈,屬于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應該繳納營業稅。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亦未規定其他無償受贈行為免交增值稅。因此,該種受贈屬于應稅受贈。再轉讓環節,非購買形式取得居住用房的房產所有人,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主要依據三個稅收政策文件:一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二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三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根據上述三個文件,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住房,其對外銷售時,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確定。通過其他無償受贈以外方式的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其對外銷售時,購房時間按發生上述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
2.契稅。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免稅情形有兩種,一是法定繼承取得,二是離婚析產取得。依據的文件是《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及《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
3.個人所得稅。相關稅收政策文件有三個,分別是《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及《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非購買形式住房的取得環節,被繼承人死亡且無所得,贈與人因無償贈與而無所得,這兩個主體皆無須納稅。根據上述三個文件,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住房的受贈人,應依據“其他所得”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贈與合同的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通過其他無償受贈以外方式的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取得人在取得環節皆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再轉讓環節,在應稅所得的計算上涉及兩個要素,一是上一次購房時點,二是本次計稅原值。前者關系到是否達到稅收優惠年限,后者關系到具體納稅額度。根據財稅[2009]78號文件,無論個人通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以外的受贈、繼承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還是通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住房,其對外銷售計算個人所得稅時,購房時間均按發生上述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為轉讓收入減除被繼承人或原贈與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及繼承、贈與及轉讓過程中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根據國稅發[2009]121號文件,個人離婚析產取得的房屋再轉讓,應稅所得為轉讓收入扣除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其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與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比例的乘積。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國稅[2006]144號文件,受贈方式及繼承方式取得的房產再轉讓,其個人所得稅,不得核定征收,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
4.印花稅。財稅[2008]137號文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但其并未規定,因購買以外的方式所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所以,非購買方式取得的住房,需按0.5‰雙邊計征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對于繼承或遺贈,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單邊繳納。5.稅收籌劃空間。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存在一定的稅收籌劃空間,操作的關鍵是改變非購買住房的取得類型。一是將源于近親屬關系的受贈取得,或受贈人對贈送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受贈取得,轉變為繼承取得,取得人可規避契稅。但該種方法的適用前提是近親屬須具備繼承條件。二是將其他無償受贈取得轉變為受遺贈取得,受贈環節,贈送人可規避增值稅及“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受贈人可規避“其他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三是將其他無償受贈取得轉變為買受取得,可規避受贈環節受贈人的“其他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
三、具體適用
分析案例:王某與趙某不存在近親屬關系,王某也不承擔對趙某的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2014年8月10日,趙某將其購置的一套地處廣州市區的非普通居住用商品房贈予王某。該房屋為趙某在2013年6月購置,購置原價為60萬元,該房產的市場價值為100萬元,贈與合同上標明的價值也是100萬元。2016年9月,王某以110萬元價格出售上述受贈房產。假設該受贈房產屬于王某的唯一自有住房,當地契稅稅率為3%,不考慮印花稅及其他費用,則受贈與轉讓環節的稅種及稅負見表1。
(一)增值稅受贈環節,因王某不是趙某的近親屬,亦不對趙某承擔直接的撫養與贍養義務。該種受贈屬于其他無償受贈;另一方面,趙某2014年對外贈送房產,發生在“營改增”之前,且自購買房產至將其對外贈送時間未滿5年,應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法定納稅人為贈與人趙某,而非受贈方王某。營業稅額為:100×5%=5(萬元)。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受贈環節,趙某須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5×10%=0.5(萬元);再轉讓環節,王某須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0.24×10%=0.02(萬元)。
(三)契稅根據國稅函[2004]1036號,只有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屋產權不征收契稅,遺贈及普通贈送皆不免稅。因受贈之時是2014年,且受贈房產屬于非普通住房,根據財稅[2010]94號文件,王某應按3%的稅率繳納契稅。金額為:100×3%=3(萬元)。再轉讓環節,由王某房產的買受人根據具體情況計算繳納契稅。
(四)個人所得稅受贈環節,趙某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王某按“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00-3)×20%=19.4(萬元)。再轉讓環節,王某須就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扣除趙某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及受贈與轉讓環節承擔的交易稅費后,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110÷1.05-60-3-5-0.5-0.02)×20%=7.25(萬元)。
(五)受遺贈及購買取得情形1.受遺贈取得。假設上述房產是王某受趙某的遺贈所得財產,其他條件不變。受遺贈環節,趙某無須繳納營業稅,亦無須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王某無須繳納“其他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但仍須繳納契稅3萬元。再轉讓環節,受遺贈及其他無償受贈兩種情形下增值稅的計算規則不同。在計算增值稅的增值額時,遺贈的取得原價對應的時間是趙某買受房屋之時,其他無償受贈的取得原價對應時間是發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
因此,遺贈所得房產的再轉讓環節,王某須繳納增值稅:[110÷(1+5%)-60]×5%=2.24(萬元),相應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為0.22萬元。該環節,受遺贈及其他無償受贈兩種情形下“財產轉讓”項目個人所得稅計算規則相同,王某須繳納個人所得稅:(110÷1.05-60-3-0.22)×20%=8.31(萬元)。2.購買取得。假設上述房產由王某自趙某處以100萬元的價格購置,其他條件不變。購買環節,趙某須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5萬元及0.5萬元;須繳納個人所得稅:(100-60-5-0.5-60×3%)×20%=6.54(萬元),核定征收為:100×1%=1(萬元)。王某須納契稅3萬元。再轉讓環節,王某將位于廣州的購買已滿兩年的非普通住房出售,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增值稅:(110÷1.05-100)×5%=0.24(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為0.02萬元。但個人所得稅應為:(110÷1.05-100-3-0.02)×20%=0.35(萬元),核定征收方式為:(110/1.05×1%)=1.05(萬元)。
四、結語
從上述案例來看,盡管交易主體也享受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個人所得稅非核定征收方式下,二手居住用房交易總體稅負較重。不考慮印花稅及再轉讓環節契稅的情況下,其他無償受贈、受遺贈、購買三種取得方式的房產,取得和再轉讓兩個環節,兩個納稅主體承擔的總稅額分別為35.41萬元、13.77萬元和15.65萬元,二手住房兩次流轉的交易總額為:(100+110÷1.05)=205(萬元),其總稅負分別為17.27%、6.72%和7.63%。除此以外,個人居住用二手房交易的相關稅政還存在以下兩個主要問題:一是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存在缺陷。個人所得稅的設計,未考慮通貨膨脹因素,若按實際所得額征收所得稅,對納稅人顯失公平;同時,核定征收方式避免了核查房產取得成本的繁瑣,保障了國家的綜合稅負平衡。但該種方式卻導致了納稅個體間稅負的不公平。對于同一納稅人,按實際應稅所得征稅及按核定方式征稅,稅負存在很大差異。上例中,趙某將購置原價60萬元的房產出售給王某,趙某按實際所得須納稅6.54萬元,核定征收僅須1萬元;王某再銷售環節,由于轉讓所得較少,實際計算的個人所得稅遠低于核定征收的金額。因此,對于不同納稅人,由于將轉讓總價款,而不是將轉讓所得作為計稅依據,會發生無所得的轉讓方也須承擔稅負的情形。二是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房產,存在個人所得稅的重復征稅問題。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房產,盡管受贈人在受贈之時已按“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了個人所得稅,但其再轉讓環節,仍須就“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稅[2009]78號文件,據以計算所得額的房產原價是贈與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支付的相關稅費,而不是贈與合同的價格及贈與稅費。這就導致對贈與合同價值與原贈與人購置成本價值的差額部分,作為同一稅源被同時征收了兩個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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