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稅務籌劃范文
時間:2023-09-13 17: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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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稅制
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依舊是沿用傳統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與規定,并未開設新稅種。2014年至今,出臺了一些規定,但只是在之前的“營改增”稅收基礎上,將電子商務中一些小型微利企業的減稅政策加以落實,并未制訂新的關于電子商務的稅制。
2.電子商務稅收與主要稅種
(1)增值稅我國目前征收增值稅是采用的抵扣制,即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眾所周知,增值稅是流轉稅,它是針對商品在各個流通環節的附加值征稅,商品的流向應與資金流向相符。但是在電商模式下,資金流向是從消費者—電商平臺—企業,物流配送卻是企業—消費者,兩者流向有了不一致,導致稅務機關在對企業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進行確定時,不能精準確認銷售額,引發增值稅的稅收流失。(2)關稅海外代購在電商平臺上隨處可見,成為一種普遍流行的買賣方式。海外代購就是以電子商務為載體,將一國的商品通過個人(各國允許攜帶一定重量的物品出入境)帶到其他國家銷售,且不需要繳納關稅,這是電子商務的一大趨勢,利用其全球化的特性,對關稅造成了沖擊。(3)企業所得稅電子商務平臺的開放性促使眾多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通過平臺進行交易,形成了B2B、C2C等商業模式。商家在進駐時,只需要進行注冊審核就可以了,并且還可以通過平臺的各種活動打造屬于自己的品牌和名氣,所謂“網紅店鋪”就是這樣來的。這不僅可以增加銷售額還可以吸引消費者,但是企業所得稅是根據境內企業的自身經營所得計算納稅額,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和全球性讓稅務機關很難在網絡上準確判斷企業的納稅額,甚至是否是境內企業也難以判斷,導致所得稅流失日益嚴重。
3.C2C電商的稅收征管
在B2B的運營模式下,因為企業之間的交易量較大,還有進項稅抵扣的需求,所以采購方會要求銷售方開具相應的發票,雙方企業都根據發票入賬,按照正常的稅收政策繳稅。目前火熱的京東、淘寶等電子商務平臺主要是采用B2C和C2C兩種模式。一些個體商戶,并不會因為線上交易而開發票,再加上刷單現象的存在,不繳稅和少繳稅的情況普遍存在。中央財經大學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的對國內一家大型電商稅收研究報告顯示:在電子商務平臺B2C和C2C兩種模式的商戶中,從家電、家具、服飾、食品飲料、圖書、酒類和護膚品這7個行業中各抽取了210家。經測算,在2015年,C2C電商與傳統的實體商鋪相比,少繳了436.6-614.33億元的稅;2016年,少繳了531.53-747.92億元的稅;根據估計和發展狀況,預計在2018年僅僅是C2C電商的少繳稅數額可能會超過1000億元。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1.稅收體系不完全適用于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是時展的產物,在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及相應企業進行稅務稽查的時候,電商經營者很可能利用信息技術對交易記錄進行篡改,使得稅務機關無法確認交易對象、交易金額等影響稅收征管的信息,大大增加了稅收工作的難度,這一現象表明現行的稅收體系不能完全適應這種新興的商務模式。
2.征收管理困難
稅務登記是稅務管理的依據,稅務登記是稅務工作的重中之重。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稅務征收權力的時候,是依靠稅務登記來對納稅人進行合理、準確地征收管理。而目前盛行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只需繳納網站注冊費和平臺的經營費,就可以進行日常經營活動,根本不需要工商行政注冊和稅務登記。這種新的交易方式出現,打破了傳統稅收管理準則,稅務機關根本沒有辦法掌握電子商務平臺上的經營者交易經營信息。另外,電子商務這一交易方式都是用網絡數據進行記錄,根本沒有紙質憑證記錄、留存。而且電子商務平臺上的付款不僅僅是傳統的網上銀行,還有越來越多的第三方支付,稅務機關無法使用通過以前傳統銀行交易記錄來稽核的監察方法。電子化信息容易被篡改,根本無法作為傳統紙質信息審計的依據,稅務機關進行查賬工作也難度很大。
3.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不公平
在電子商務模式下,許多個人都可以通過淘寶等C2C平臺注冊,進行個體經營,這種方式可以免于進行工商登記,這部分商戶處于監管之外,導致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不公。根據資料顯示,在2017年11月11日,淘寶網的營業額高達1682億元。若按5%的征稅率,可征收84.1億元的稅款。但在所有交易量中,50%以上都不在電子商務稅收監管范圍內,絕大部分淘寶商戶不用交納稅款。這些現象對高端或者中高端的品牌跨境電商有了不良影響,使電商稅收征管存在不公。
三、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和建議
1.完善相應的稅收管理制度
在電子商務日益發展的今天,必須要借助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針對電子商務稅收的特點,進一步明確規章制度,為稅務機關在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收管理的過程中,提供正確、完備的法律支撐。從稅收征管法律來看,我國目前的稅收體系并不利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因此,在今后的稅收征管過程中應該雙管齊下。一方面,進一步規范電子商務網絡注冊,借助相應的規章制度,積極宣傳,提高電子商務交易中所涉及相關法人及納稅人的法律意識;另一方面,規范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使用統一的財務軟件及設置第三方程序。在這種方式下,稅務機關可以對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進行有效地監管,保證對電子商務稅收征收的有效實施。
2.進行技術升級,開發新型稅收技術軟件應對電子商務稅收
稅務機關應當在明確電子商務稅收基本要素前提下,運用一定技術手段,來完善電子商務稅收監管水平。前期通過與相關單位,例如銀行、海關、工商行政中心等的信息溝通,確保這些單位與電子商務企業的信息連接;中期可以通過這些單位的信息共享來鏈接電商企業;后期可以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有能力的信息科技公司,授權他們設計針對電商企業的稅收監管軟件,對電商企業進行統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進一步增強稅收機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
3.建立有效的電子商務稅務協查機制
目前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是依靠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合作來完成的,在電子商務領域,僅僅依靠職能部門的合作是不夠的,就電商行業的廣覆蓋性,還應當加強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作或者和物流企業的合作。在稅收體系中,一些電子商務企業謀求以第三方支付平臺代替傳統的銀行進行交易,這樣就不會受到稅務機關的監管。因此,在實際稅務監管中,可以在物流企業、第三方支付平臺等獲取電商企業的真實交易信息,這樣來核查納稅人遞交的納稅申報真偽,防止因納稅人的隱瞞而導致稅收流失。
4.對納稅人的稅收征管鼓勵
在現行傳統稅制中,通過納稅人的會計資料的完整、健全程度和年銷售額來確定納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但在線上交易的實踐中,這些個體經營者通常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資料,銷售額也不會很多。所以,應當考慮這些個體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的實際狀況,在對他們進行征收管理中,盡可能地提供便利,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征管的同時,利用稅收方面的優惠促進C2C模式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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