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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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篇1

2006年12月30日,星期六,入冬以來第一場大雪突臨華北,天津迎賓館仍然迎來了百余位政商來賓。天津市長戴相龍宣布,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正式掛牌,總規模200億元,首期金額60.8億元。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亦于同日揭牌成立。

渤海基金出資人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開發銀行、國家郵政儲匯局、天津市津能投資公司、中銀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銀投資)、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同時掛牌成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下稱渤?;鸸芾砉荆F渲校珖绫;鸬惹拔寮页鲑Y人各出資10億元,人壽集團和人壽股份共出資10億元,渤?;鸸芾砉境鲑Y8000萬元;基金以封閉方式運作,存續期15年。

依照國家發改委的批復,渤海產業基金為契約型,基金首期資產委托渤海產業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委托交通銀行托管。按照契約型基金的有關法律規定,渤海產業基金不設董事會,基金持有人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作為資金管理方的渤?;鸸芾砉咀再Y本金為2億元,中銀國際控股公司(下稱中銀國際)占48%的股份,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22%,六家基金持有人(人壽集團和人壽股份合并計算)各占5%。目前,渤?;鸸芾砉具€在依照程序進行工商登記。

中國銀行行長、中銀國際董事長李禮輝與曾任新橋投資集團董事總經理的歐巍將分別出任渤海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據悉,此前,中銀國際及天津方面曾力邀香港投資銀行家梁伯韜出面管理這一基金;然而,后來梁伯韜由于身陷電訊盈科收購案的重圍(參見《財經》2006年第15期“破解電盈僵局”),最終作罷。

梁伯韜曾向《財經》記者表示,放棄這樣一個機會非常可惜。

“渤?;鹩行﹥炔康氖虑檫€沒有做完就掛牌了,主要是想趕在2006年完成?!?007年1月3日,一位天津濱海新區的政府官員對《財經》記者說:“渤?;皤@得批復已經有一年了,不宜再拖到2007年?!?/p>

博弈與混合

渤?;饌涫懿毮康纳顚釉蛟谟冢瑯I內均將其視為發展中國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下稱PE)的一次突破。中銀國際首席經濟學家曹遠征即表示,產業基金事實上只是中國的一種特定名稱,實質正是PE的一種。

近年來,像凱雷集團、新橋資本集團等大型PE在國際乃至中國股權市場上叱咤風云,令中國國內的投資界心動不已,2006年相關專題的研討會從來都是高朋滿座。

在國外,PE的組織形式多為有限合伙制,即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組成。一只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過程和結構一般是:基金管理公司作為發起人發起,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以合伙企業形式設立基金。其中,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掌握管理和投資等各項決策權,也做一定的投資,通常占總認繳資本的1%;其盈利來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費和相應分紅。而基金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擔出資義務,決策權有限,一般只負有以其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

這種安排的優勢,是明確了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基金管理人承擔無限責任,因而會對其行為形成較好的約束激勵機制。

對照國際做法,以契約型為主要組織方式的渤海產業基金有著強烈的實驗和折衷色彩,且實際上亦兼有公司和合伙制特征。因而有業內人士指出,渤海產業基金是一個“混合類型的投資基金”。

契約型基金本質上是一種信托安排,又稱信托型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和投資者(受益人)三方通過信托投資契約而建立。按照有關規定,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信托契約中規定的受益人,對基金運營及重要投資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投資者組成的是持有人大會而非股東大會,對投資決策沒有太大的影響力。

然而,在渤海產業基金的安排中,由于基金管理公司大股東中銀國際并不承擔無限責任,且該基金缺乏公募基金的流動性,各方投資人從投資風險考慮,均有參與基金管理的意愿。因此,渤海產業基金在管理層面上又引入了公司模式――中銀國際以大股東身份組建渤海產業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幾家投資機構為了能在基金投資決策時占有一定的發言權,也各自以5%的小比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

“這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結果。這一復雜的結構設計既照顧了各方需求,也使大家的利益結合得更為緊密?!币晃恢槿耸看饲霸鴮Α敦斀洝酚浾呷缡钦f。

作為中國第一只獲準試點的大型產業投資基金,渤?;鹪缭?005年12月即獲得國務院同意及發改委批準。然而,顯然是利益相關方的指向各異,最終導致了渤?;鸬摹半y產”。整個安排中最大的受益者當屬天津市。

據新華社報道,渤?;饘⒅饕獓@實現國務院對天津濱海新區功能定位進行投資,同時也將支持天津濱海新區以外環渤海區域經濟發展。路透社引述中國媒體報道稱,渤海產業基金目前至少選定了三個項目,其中包括空中客車天津項目;另外兩個分別是中石化煉化項目和濱海新區區內交通建設。

對于中銀國際來說,則獲得了參與管理一家事實上的PE的牌照――這一牌照甚至早于《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的出臺,并有可能在未來不斷擴展這一基金管理的規模。對于各家投資人來說,固然也獲得了進行產業投資的機會,但由于相關管理辦法和公司構架本身并不成熟,更多地要從投資收益和風險控制的角度進行考慮。此前即有說法稱,基金持有人、監管層和地方政府對于基金投資方向存在著不同意見。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主任何小鋒對《財經》記者表示,渤海基金這種模式,不應該成為未來中國產業基金發展的主流模式?!爱a業基金投資者看重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和業績。因此,不應該先成立基金再來找基金管理人。”何是國家發改委關于“國外產業基金的運作制度和機制”研究課題小組負責人。

監管分歧猶存

作為試點,渤?;鸪休d的另一重使命,在于摸索產業投資基金乃至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有效運行模式和監管尺度。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副司長曹文煉曾對《財經》記者表示,渤海產業基金將邊試點,邊完善制度建設,從而推動《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盡快正式出臺。

發改委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稱,產業投資基金是對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的集合理財方式。這份文件還明確規定國家發改委為產業投資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基金的審批與監管。

據悉,正在起草的《管理辦法》,將主要是對四類機構參與設立大型產業基金設定審批程序,這四類機構分別是國有企業、社?;?、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以及由財政部撥款的機構和單位。此外,《管理辦法》將可能訂立需要審批的產業基金規模門檻,以10億元單位計,但具體規模仍存爭議。

2006年12月初,在北京釣魚臺酒店一個主題為“產業基金和政策環境”的內部論壇上,國家發改委主任馬凱表示,在經濟發達國家,投資基金已經成為同銀行、保險并列的三大金融業支柱,國內發展產業基金的條件已日漸完善。馬凱還強調,發展產業投資基金需要“從試點起步,從試點中完善制度,逐步規范發展”,試點的原則將是“多形式,少數量,重市場”。

據參加這次會議的專家透露,目前《管理辦法》制訂中遇到的主要問題來自三個方面。

一是對合格投資者和管理人的界定。根據國家發改委對歐洲股權直接投資業的考察,商業銀行已經成為歐洲地區直接股權投資基金的首要資金來源,占24%;養老機構和保險公司分別占22%和12%;個人投資者只占6%。目前中國的金融機構投資產業基金均為個案,需要獲得國務院特批。國家發改委官員明確表示,希望商業銀行能被允許投資于產業基金,不過這需要得到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認可。

二是對產業基金投資的限制。目前產業基金不能搞負債,不能借貸款,只能投資未上市企業的股份。實際上,國際上直接股權投資基金已越來越多地參與上市公司收購,然后將上市公司退市,并且越來越多的投資基金開始通過負債形式來獲取資金。

三是產業基金是否需要審批。目前創業投資基金只需實行備案制,向國家發改委及省級發改委備案即可,相比之下,審批制使產業投資基金凸顯了進入門檻。在國家發改委看來,對于大型的產業基金,如果沒有前置審查的話,基金管理公司的道德風險可能無法控制。但是業內專家則多認為,投資者的風險不應該由政府過濾,而是應該通過市場中介機構過濾。

篇2

【關鍵詞】 陜西引導基金;現狀;問題;對策建議

政府產業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運作的政策性基金,目的在于通過搭建外部資金與本地產業發展的對接平臺,吸引更多的機構投資進駐,為本地的企業發展提供直接融資渠道,通過專業化的基金管理團隊,整合資源,推動企業重組、支持重點產業發展,提高產業競爭實力,加快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和轉型升級,推動地區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一、陜西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發展現狀

截至2015年底,陜西省財政出資設立的基金22支,總規模167億元,主要用于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優勢產業發展。主要的14支在陜西省金控集團旗下運作,其中10支屬于國家級創業投資基金,其余4支為省級創業投資基金。

1、14支創業投資基金運作情況

陜西省14支創投基金有:循環經濟搞技術創業投資基金、現代能源創業投資基金、航空高技術創業投資基金、生物醫藥創業投資基金、高端裝備高技術創業投資基金、節能環保創業投資基金、新材料高技術創業投資基金、高技術服務創業投資基金、3D打印創業投資基金、新能源汽車創業投資基金、果業產業基金、畜牧業產業基金、中小企業基金、西科天使基金。14支創投基金的運作帶來了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一是支持實體經濟,2015年參股基金所投資企業預計實現利潤9.6億元,新創造就業崗位5400多個,增加各類專利逾258個。二是帶動新興產業,通過建立循環經濟、現代能源、生物醫藥、節能環保、航空航天等專項創投基金,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61家,完成上市5家,直接投資13.76億元,驅動產業轉型升級。三是助推中小企業,吸引了一批投資專家、中介人士參與陜西早中期企業項目的培育挖掘,投資的初創期、早中期企業占比近60%,部分優質企業進入上市沖刺階段。

2、政府產業引導基金投資企業情況

國家級創投基金投資已掛牌的新三板企業包括西安威盛電子儀器、青島思普潤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馳達飛機零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省內企業和1家省外企業。

國家級創投基金投資已遞交掛牌上市材料的企業包括西安三角防務股份有公司、渭南沃泰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萬德能源等8家省內企業和6家省外企業。

國家級創投基金投資的其他企業包括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陜西陽晨牧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財科技有限公司等22家省內企業和16家省外企業。

省級果業產業投資基金投資的企業包括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第五村果業發展有限公司、洛川美域高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陜西蒼山秦茶集團有限公司等省內4家企業。

省級畜牧業產業投資基金投資的企業僅有陜西陽晨牧業股份有限公司和陜西秦寶牧業股份有限公司省內2家企業。

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資的企業主要包括安康市財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延安延昌裝備制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秦洋長生酒業有限公司等12家省內企業。

西科天使基金投資的企業主要有西安中科匯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科華芯測控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微光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等省內34家企業和省外17家企業。

3、政府產業引導基金運作管理制度建設

在國家、省和基金管理機構層面都出臺了產業發展基金運作管理的有關制度和文件。

2015年11月12日,國家財政部印發了《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和風險控制、終止和退出、預算管理、資產管理、監督管理等。

2015年12月26日,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陜西省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成立和運作母基金、基金管理、投資子基金的原則和要求、直接投資股權項目的要求、投資退出、監管獎懲等。

2015年,陜西金控集團制定了《陜西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參股基金暫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管理機構、基金的募集與設立、基金管理、基金清算等。同年10月29日,陜西科技控股集團制定的《關于陜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投資決策管理暫行辦法》,主要涉及陜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的組織機構、日常管理、子基金組建方案、初次論證、盡職調查、協議簽訂、派出代表、基金運行報告等。

二、陜西省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發展存在的問題

陜西省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發展中存在著基金結構單一,缺乏母基金大平臺;多頭管理,部門職責不清;財政資金退出渠道不暢,造成部分資金沉淀;法規制度不健全,造成實際操作困難等問題。

1、基金結構單一,缺乏母基金大平臺

從目前運作的22支基金來看,大部分屬于創業投資基金,處于項目的早、中期,缺乏企業重組和傳統產業改造升級類型的基金。由于基金結構單一,主要是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而對于實施企業重組,推動資源整合,企業集團化發展,提高陜西省產業競爭實力作用有限;22支基金類似于產業發展的子基金,規模較小、較分散,且各自為戰,缺乏統一的發展平臺,難以吸引和撬動社會大資本進駐,助推陜西省產業結構的快速優化調整。

2、多頭管理,部門職責不清

從陜西省產業發展基金監管的過程來看,涉及部門較多,但是主管部門不明確,部門之間職責邊際不清,同時由于涉及監管的財政廳、發改委、科技廳、文化廳、旅游局等部門之間各自具有不同的利益和考慮,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各個部門出臺了不同角度的政策指導,形成了“政出多門、指導不一”的問題。

3、財政資金退出渠道不暢,造成部分資金沉淀

目前已在新三板上市的西安威盛電子儀器有限公司、青島思普潤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馳達飛機零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政府股權遲遲未能退出,退出渠道不暢,造成資金的沉淀,不能很好地支持新的重點企業發展。

4、法規制度不健全,造成實際操作困難

目前,盡管陜西省出臺了《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陜西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參股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關于產業發展基金的制度法規,但在全省層面上的產業發展基金制度建設還是粗線條的,缺乏發展“大基金”的思路,缺乏可操作性的運作辦法,需要盡快出臺《陜西省產業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三、陜西省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發展的對策建議

針對陜西省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1、盡快設立和運作母基金,搭建產業發展大平臺

借鑒發達省份的先進經驗,結合陜西省實際,建議省上盡快由省政府出資設立母基金―陜西省產業發展母基金或陜西股權投資基金,為外部資金提供與本地產業對接的平臺。面向全國公開選擇基金管理人(GP),到陜西省設立子基金,以讓利和獎勵機制吸引更多基金進駐。募集資金到達之后,母基金管理機構全部交給GP來進行管理操作,不干涉。子基金的募、投、管、退全權由股權投資機構市場化、專業化運作,母基金管理機構只監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預子基金具體投資業務和投資項目確定。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行業投資項目備選庫,母基金管理機構整合各方資源建立綜合性、開放式項目信息平臺,為參股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對接等增值服務。

2、鼓勵設立企業重組基金,加快產業結構優化調整

產業發展基金是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實現企業改制重組的有效金融手段。陜西省積極鼓勵投資機構設立企業重組子基金,充分發揮其“集合資金、專家理財、組合投資、市場運作”的優勢,通過資本聚合功能,有效匯聚和科學組合國有資本、民營資本和境外資本,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資金需求,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同時,產業基金通過專業投資管理機構運作,運用產融結合的模式,積極開展企業價值鏈重塑,推動產業橫向擴張和縱向延伸,加快產業整合和結構調整。股權投資基金完全可以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調整方向,通過資本杠桿平臺開展市場化運作,幫助實現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

3、市場化運作,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通過產業發展基金的市場化運作,解決陜西生產業發展資金短缺問題,通過母基金大平臺,吸引社會大資本參與形成產業引導基金,通過放大效應(5至6倍),帶動更大量的資金投到實體企業。參股的子基金對實體企業投資,采取股權投資的直接投資方式,不用支付利息,相應地幫助企業“去杠桿”,降低資產負債率,降低企業債務融資成本。通過企業資產重組、資源整合,淘汰落后產能和過剩產能,“去產能、去庫存”,加快冶金、建材、紡織等傳統產業改造步伐,提升產業技術、質量和品牌水平。通過產業引導基金的定向扶持功能,大力發展關鍵技術、核心技術,以工業機器人、無人駕駛飛機、精密機床設備等優勢高端裝備制造業為突破口,加快在生產方式上向智能化、數字化、精細化轉變。推動新一代移動通信、下一代互聯網核心設備和智能終端的研發及產業化,促進物聯網、云計算的研發和示范應用。大力發展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術和新醫藥、軟件和服務外包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邁向價值鏈高端,彌補陜西省產業發展短板。如此,發揮產業發展基金促進“三去、一降、一補”的作用,助推陜西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4、拓寬退出渠道,促進產業基金循環使用

產業發展基金是對于某一產業和企業的特定時期和階段進行投資,而最終的目的是在企業發展成熟后實現退出,再進入到其他的新興領域,這樣才能真正提升產業發展基金資金的運作效率、發揮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推動新興產業發展的作用。所以,產業發展基金的退出機制對于產業發展基金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是尤為關鍵的環節。產業發展基金到期后需要從項目中退出,退出的途徑包括IPO、股份回購、協議轉讓等途徑。所以,陜西省應積極發展股份回購和協議轉讓等其它退出方式,拓寬產業發展基金股權退出渠道,促進產業發展基金良性循環使用。

5、進一步完善制度法規,促進產業引導基金健康發展

產業引導基金的制度法規建設應該遵循的原則,一是要減少產業引導基金發展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和障礙,促進其健康合理發展;二是應保護產業引導基金發展過程中各個利益相關方的權益。各個利益相關方是指產業引導基金的資金所有者、管理者、被投資者和監管者等各個方面。陜西應盡快出臺《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就母基金的來源、規模、籌資方式、運作模式,子基金征集、簽約、注冊、注資、讓利、退出途徑、監管、績效考核等作出明確可量化操作的規定。

【參考文獻】

[1] 陜西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2016陜西基金白皮書.

[2] 陜西科技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2016年上半年度工作開展情況的匯報.

[3] 陜西科技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2015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作者簡介】

篇3

關鍵詞:產業投資基金;理論;實踐

中圖分類號:F8305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6)06-0049-03

一、引言

概括而言,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主要對未上市企業和公司直接提供資本支持,并從事資本經營與監督的集合投資制度,是通過發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資金,交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投資管理機構操作,基金資產分散投資于不同的實業項目,投資收益按資本分成的投融資方式。通常,基金發起人會聯合主要投資者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擔任基金管理人并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同時選定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投資收益按投資者的出資份額共享,投資風險由投資者共擔。產業投資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術產業,有效率的基礎產業,如收費路橋建設、電力建設、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等,以促進產業升級與結構高度化。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可以發揮作用的范圍很廣,凡是符合國家鼓勵發展并具有較好回報的產業,均可以運用這種投融資方式。

根據有關研究,中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總體目標是成為一個具備一定規模的金融產業,其舉足輕重的作用僅次于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參照美國等發達國家金融業結構比重,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應占金融業資產規模的1%―3%。按中國現有金融資產規模約40萬億元匡算,產業投資基金規模應在4000億元到8000億元,最終達到占金融資產3%的目標。在影響上,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將改善我國企業的融資格局,加快金融市場的改革進程,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

二、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環境

當前,中國正在經歷一段高新技術、基礎設施投資活躍的時期,投資主體既有政府,也有私營部門。一方面,是國內高新技術、基礎設施投資需求顯著增長,而政府面臨財政壓力和職能轉變,需要減少債務,并將投資風險轉移到私營部門;同時相對較高的估值推動更多的資產轉手,進而促進了較快的資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資金被吸引到國內高新技術,尤其是基礎設施行業,基礎設施資產已成為具有長期投資等級,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產品;而且在宏觀經濟向好的情況下,股本投資將產生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桿實現增長,并與通貨膨脹掛鉤。這些都為中國私募股本投資創造了極好的機會,也為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

從法律環境來看,經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是至今中資機構在境外設立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主要依據。對在境內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雖然至今沒有出臺,但是有關內容已經在相關政府部門達成共識。而國內已成功設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均由國家發改委以特批的方式報國務院批準成立。

從市場環境來看,當前國內經濟繼續保持強勁增長,社會資金較為充裕,但投資渠道不暢,包括保險資金、社保資金在內的大資金集團,正積極尋找有穩定現金流回報而又能與其負債結構相匹配的項目投資。只要產業投資基金的回報和結構設計有足夠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三、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融資特點

從國外發展經驗來看,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基礎設施行業,包括運輸行業(如收費道路、機場、港口和部分鐵路)、受監管的公用事業(如供電和天然氣網絡、供水和廢水處理網絡)、政府服務業(如學校和醫院、衛星等部分國防項目)和其他(如輸油管、液化石油氣接收站和運輸船、合同發電)等。該行業資產均屬于社會基礎設施,具有穩定、可預測和低風險的現金流,且獨立于商業圈之外,通常與本地通貨膨脹相關,有能力支撐高負債。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個值得中國企業探索的、比較適合大型建設項目的股本融資方式。對于項目主體而言,其通過產業投資基金融資,主要有五大特點:一是投資期限較長,一般為1015年;二是投資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參股;三是投資者到期后退出,發起人可擁有優先回購權;四是以財務投資者為主,很少參加經營管理(但會要求改善和強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資者對投資回報要求不高。當然,由于股本投資者比債務融資者承擔更多的風險,在收益獲得次序上排在貸款之后,因此,產業投資基金的融資成本要高于銀行貸款。

與傳統的融資方式相比,產業投資基金融資特點如下:

四、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方案要點

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立法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已設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其他創業投資基金和房地產投資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對不同的設立模式進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對產業投資基金設立方案進行研究、設計,不僅直接關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運作,而且對于中國整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結合國內外實踐,在中國設立產業投資基金需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基金組織形式:公司型還是契約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治理規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優點;但需承受雙重稅賦,不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基金單位,無法實現利潤100%分紅。契約型基金設立簡單,便于運作,經批準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基金單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本身無須繳納所得稅;但治理相對困難,對投資者的保護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冊地:境內還是境外。在境內注冊基金,目前尚無有關的專項法規,無稅收優惠政策,審批程序相對簡單,投資者以境內保險公司和社保機構為主,期望回報率比債務融資略高;在境外注冊基金,法律環境較完善成熟,可選擇具有稅收優惠的境外地點注冊,但審批程序較復雜,投資者群體廣,期望的回報率較高(一般在12%一16%)。

3.基金投資方向。首先需確定基金定位是穩定收益的基礎設施投資基金,還是要求高回報的創業投資基金,并考查擬投資行業的監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資者對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點的要求,選擇投資成熟項目,還是在建項目;最后檢查不同項目的現金流配合情況,確定具體的投資方向或項目。

4.基金規模與存續期。基金規模主要受擬投資項目預計的資金需求,監管機構對基金規模的要求和審批的難易程度,潛在投資者的資金供給規模影響?;鸫胬m期主要受擬投資項目預計的資金需求期間,潛在投資者的資金供給要求,滿足投資者一定的預期收益率影響。

5、基金到期后處理方式?;鸬狡诤蟮闹饕幚矸绞桨ɡm期,基金將所持有投資項目股權在市場上出售等。項目出售可由約定的投資者擁有優先購買權,出售價格可按項目賬面凈值、基金成立時的收購價格,或市場價格進行。

6.發起人認購比例。發起人需確定對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將基金預期收益率與其現有投資項目回報率進行比較,以及衡量自身的資金來源是否充分。在契約型基金中,由于發起人可通過控股基金管理公司來實現對基金運作的實際控制,因此其對基金的認購比例可以盡可能的低。

五、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

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的組織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徑庭。公司型基金參照《公司法》、《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以基金章程為治理法則,其最高權利機構為股東會,常設機構為董事會,并由董事會負責制定基金投資原則與投資戰略、審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同時設立投資委員會,由各股東按投資比例列席,審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資方案。契約型基金參照《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設立,投資者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行使基金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委托權、監督權和處置權等,對大會審議的事項進行表決。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鸸芾砉靖鶕Q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原則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以確保公司管理的科學性與規范化;公司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專職負責公司的風險控制,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性;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對投資項目的篩選、價值評估、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在促進所投資產業發展的同時,謀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鸸芾砉镜呢?、權和利應在基金公司或基金與其簽訂的委托管理協議中明確。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鹜泄苋耸且罁疬\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架構,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鹜泄苋说闹饕氊熓潜9芑鹳Y產,執行投資指令并辦理資金往來,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復核、審查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財務報告?;鹜泄苋说呢?、權和利應在基金公司或基金與其簽訂的托管協議中明確。

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結構具體如下:

參考文獻:

[1]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2004

篇4

關鍵詞:產業投資;基金;產融結合;渠道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06-0055-04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特點及設立意義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特點及經營方式

產業投資基金對于我國而言并不是一個新生的事物,國內資本市場上已存在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特點上來說和產業投資基金就有一定的相似之處。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美國興起,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準股權投資,并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1]

我國于2005年6月頒布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對國內的產業投資基金做出了明確定義: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2]

從《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可以看出,我國產業基金和私募基金既有相似之處又有不同之處,相似之處在于從基金運作的基本特點看,都有投資于未上市企業或項目的股權,而非已上市公司的股票;運作流程都是“投資-管理-退出”,即通過向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達到利益分享、風險共擔的目的;通過專業的管理團隊來管理基金,形成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和管理者相分離等特征。不同之處在于我國的產業投資基金還承載了為基礎設施建設募集資金,以資金驅動產業結構調整,提高產業效率的重任,以及直接體現了國家在產業規劃、產業政策上的市場指導意圖。

(二)產業投資基金設立的現實意義

通過發行基金份額的方式,廣泛地吸納社會資金,投資有盈利潛力、能給投資者帶來豐厚回報的中小企業、基礎設施項目和亟待改組的支柱型企業這種融資方式。從根本上區別了以流動性和安全性為融資要求的銀行貸款融資,也區別于國內有著苛刻發行要求的證券市場直接融資。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已不僅僅是對我國融資方式的一種補充,而是成為構建完整的資本市場結構的必要條件,它不僅為資本市場提供了巨大的資金流量,同時也成為實現產融結合的最直接的通道。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

一是對于投資者而言,產業投資基金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專家理財的特征提高了投資效率,集合投資的方式又能有效的分散風險。[3]二是對被投資企業而言,由于產業投資基金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因此決定了它不僅可以作為一種新的投資渠道,而且對改善企業管理與經營狀況等均會起到積極作用。三是對于中觀行業經濟而言,產業投資基金能有效推進企業技術升級,優化企業管理,提高企業經營效率。四是從整個宏觀經濟角度來看,產業投資基金可以提供新的股權融資方式,緩解我國在以間接融資為主情況下銀行的巨大壓力;擴大民間資本投資的渠道,為經濟發展注入來源更廣的資本動力;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區域間經濟協調發展。五是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以及配套法律、規范的出臺是對我國已有的境外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和監督,也為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長遠發展指明方向。

二、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的實現形式

(一)我國已成立的產業投資基金情況

我國第一只產業投資基金“中瑞合作基金”是由國家開發銀行與瑞士聯邦對外經濟部根據中瑞兩國政府于1996年10月11日簽署的諒解備忘錄共同出資設立的。2002年“中比產業投資基金”是由中國財政部、比利時電信、國企及參與部、海通證券和比利時富通銀行等多方發起籌備的。2006年“渤海經濟圈”作為國家“十一五”規劃的重點發展地區,被特批設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該基金設計規模為200億元并在2006年6月已完成首期50億元資金的募集計劃。[4]

(二)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對我國后續產業基金的借鑒意義

天津濱海新區正在籌建的這支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是我國頒布《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之后的第一支產業投資基金。據了解,渤海產業投資基金設立后,將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濱海新區功能定位的要求,投資于具有創新能力的現代制造業項目;為環渤海地區服務的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項目;參股中央企業在津的重大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產業結構升級的中外合資建設的重點項目。以上投資設想均體現“兩個面向”、“三個促進”的目的:即面向主導和優勢產業,面向高新技術產業,促進濱海新區開發建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促進投融資體制改革。

從渤海產業基金可能投資的產業來看,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基本上符合了我國產業基金設立時的規劃,同時也為后續的產業基金的設立提出了很好的參考范本,即既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也要體現不同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風格。比如渤海產業基金就具有相當濃厚的區域特點,將資金投入濱海區的優勢產業及擁有發展潛質或發展資源的領域。[5]

(三)當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突破口

1.投資方向。通常來說,私募投資基金按被投資項目所處成長階段不同可以分為創業投資(即風險投資)和直接股權投資(通常是投資于處于成長期的企業)。近期海外私募基金就格外關注我國創業初期的企業。在我國還可以形成某一特定區域的專項投資基金,比如東北重工業基地建設投資基金、西北地區能源基金等,這種類型基金的設立完全可以參照渤海產業基金的設立目的,即既體現區域特色又體現行業優勢,與單一風格的基金模式相比,這種融合式風格基金的設立更能體現基金分散投資、降低風險的特點。當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領域和范圍如表1所示。

2.募集方式。產業投資基金的募集方式應以私募為主。在國外,創業投資基金無論是對法人還是對公眾,均以私募為主。以私募方式設立基金是建立在投資者和基金經理之間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達成的委托-關系之上,而目前在我國尚未形成成熟的投資者群體,能獲取產業投資基金發行份額的一定是有雄厚資本實力的投資者,而且較少的參與主體也便于協調管理者和投資者之間的關系。當然隨著產業投資基金趨于成熟,也不排除擴大基金份額的發行額度,公開募集基金份額,從而形成規范的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但是在設立初期仍應提倡私募的方式。

3.發起人資歷。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應由各類投資公司來擔任。由于產業投資基金主要從事實業投資,收益主要來自于投資后的長期分紅,所以發起人必須同時具備實業投資經驗和資本經營經驗,才能承擔重大決策責任。因此,善于資本運作的各類投資公司比進行實業經營的各類工商企業更合適作為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

三、加快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政府對產業投資基金的適度介入

1.政府資金是基金重要的資金來源。對我國現有的產業投資基金進行分析可以發現政府資金占有很大份額,如中比直接股權投資基金中,財政部以等值人民幣出資850萬歐元,中瑞基金也由國家開發銀行持有67%的股份。而對西方產業投資基金投資主體的研究中發現,政府、金融機構、大型企業集團、個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等都是產業基金的主要資金供應者。如今我國尚未形成成熟的資本市場,市場容量及匯集力還比較弱,而政府由于其職能優勢,成為最具有資源調集能力的產業基金投資者。對于投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產業投資基金,因其投資項目固有的風險大、投資期長等特點,可以適當提高政府資金的比例,以增加對其他投資者的吸引力和對項目建設的保障能力。

2.以民間資本為投資主體。作為一種商業化和市場化的投融資方式,產業投資基金并不是把政府作為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主體,否則產業投資基金只會成為變相的政府投資行為而削弱市場運作功能,偏離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的初衷。尤其是在對重組的國有企業進行產業基金投資時,一定要有相當多比例的民間資本或境外資本的參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投資者對投資項目的關注,才能從根本上改善公司的治理結構,提高經營效益。而對于投向其他行業的產業投資基金,應充分調動和鼓勵民間資本的參與,尤其是高新科技產業,政府可以以補貼、稅收優惠、低利率貸款等其他方式體現政府的扶持,淡化產業投資基金中的政府色彩。

3.政府重在制度上的支持。政府對于產業投資基金的扶持更多的體現在產業政策的制定和法律法規的完善上。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是產業投資基金能順利運行的必要條件,如今關于產業基金設立和運作的正式法規文件尚未出臺,可依據的文件僅有《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因此應盡快從內外兩方面入手:內部通過法規制度明確產業投資基金的激勵機制,如何保護投資者利益,如何提高所投資企業的可信度等一系列問題;外部主要是制定稅收政策及對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扶持政策。

同時政府應以戰略的眼光關注經濟動態,為產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和權威的信息渠道。比如為了引導產業投資基金服務于濱海新區開發,濱海新區有關部門計劃編制《天津濱海新區產業投資項目指導目錄》,并實現定期、適時更新,引導產業投資基金把更多的資金投向濱海新區開發所急需的重點項目上。

總之,從未來發展方向上看,產業投資基金并不應該采用政府主導的模式,相反建立市場化的運作機制要求政府扮演的是規則制定者的角色而非活動參與者。

(二)加快與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相配套的其他方面的建設

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是投資方式的一種創新,順應了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投融資環境的變遷。與此同時,要確保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經濟建設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也要加快相關方面的建設。一是從技術方面看,要設立對投資項目的價值評估體系,形成一套對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業績的評價標準。二是加強產業投資基金的宣傳,讓廣大投資者真正了解產業投資基金的內涵及其運作規則,認識到產業投資基金與我國其他投資方式的差別,克服認識的片面性,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加入到產業投資基金計劃中來。三是建立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律框架和監管體系,對產業投資基金設立、運作方式加以規范,對產業投資基金參與方的監管要有法可依,這既是對產業投資基金參與各方行為的約束更是對產業投資基金健康發展的保護。四是發展多元化的資本市場結構,重啟中小企業板的融資功能,完善產權交易,以暢通產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渠道。[6]五是加強對專業人才的培養,作為一種高端的金融服務行業,產業投資基金不僅需要大量業務素質高的金融、會計、法律人才,也需要對行業有深入研究的投資基金管理者,同時專家型的投資管理有助于我國職業經理人的培養??梢酝ㄟ^建立基金經理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嚴格的考試,對于符合基金經理人資格條件的才允許進行市場。六是加強與國際同行的合作與交流,一方面可考慮引進與送出培訓相結合的辦法,盡快培養出較為完善的隊伍,另一方面通過與國外機構合作,有選擇地引進國外信托銀行或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機構。七是打造中國本土的產業投資基金,培養合格的基金管理者是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目標之一,而中國本土有一些金融機構已經具備了管理產業投資基金的能力,如資產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他們不僅具備金融領域的實際操作經驗,而且對國家的法律、政策、企業現狀、本土文化了解更為透徹。

四、總結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中國概念”幾乎為全世界的投資者所追捧,在爭相進入我國的海外投資者看來,我國遍布機會。因此我們應當以戰略的眼光構建產業版圖,把握產業投資基金的成長,以產業投資基金為動力池對我國企業競爭力的發展形成助推力。同時將企業成長帶來的回報又重新注入動力池中,并引入更多的資本注入,以形成源源不竭的產業與市場水融、共生繁榮的良性循環。

參考文獻:

[1] 季敏波.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研究[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2] 崔曉黎.200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籌備完畢 隨時準備下海[DB/OL].中國外匯網,省略,2006-04-07.

[3] 曹信邦.關于建立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思考[DB/OL]..

[4] 劉昕.基金之翼: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理論與實務[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

篇5

當前,中國正在經歷一段高新技術、基礎設施投資活躍的時期,投資主體既有政府,也有私營部門。一方面,是國內高新技術、基礎設施投資需求顯著增長,而政府面臨財政壓力和職能轉變,需要減少債務,并將投資風險轉移到私營部門;同時相對較高的估值推動更多的資產轉手,進而促進了較快的資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資金被吸引到國內高新技術,尤其是基礎設施行業,基礎設施資產已成為具有長期投資等級,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產品;而且在宏觀經濟向好的情況下,股本投資將產生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桿實現增長,并與通貨膨脹掛鉤。這些都為中國私募股本投資創造了極好的機會,也為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

從法律環境來看,經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是至今中資機構在境外設立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主要依據。對在境內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雖然至今沒有出臺,但是有關內容已經在相關政府部門達成共識。而國內已成功設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均由國家發改委以特批的方式報國務院批準成立。

從市場環境來看,當前國內經濟繼續保持強勁增長,社會資金較為充裕,但投資渠道不暢,包括保險資金、社保資金在內的大資金集團,正積極尋找有穩定現金流回報而又能與其負債結構相匹配的項目投資。只要產業投資基金的回報和結構設計有足夠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2、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融資特點

從國外發展經驗來看,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基礎設施行業,包括運輸行業(如收費道路、機場、港口和部分鐵路)、受監管的公用事業(如供電和天然氣網絡、供水和廢水處理網絡)、政府服務業(如學校和醫院、衛星等部分國防項目)和其他(如輸油管、液化石油氣接收站和運輸船、合同發電)等。該行業資產均屬于社會基礎設施,具有穩定、可預測和低風險的現金流,且獨立于商業圈之外,通常與本地通貨膨脹相關,有能力支撐高負債。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個值得中國企業探索的、比較適合大型建設項目的股本融資方式。對于項目主體而言,其通過產業投資基金融資,主要有五大特點:一是投資期限較長,一般為1015年;二是投資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參股;三是投資者到期后退出,發起人可擁有優先回購權;四是以財務投資者為主,很少參加經營管理(但會要求改善和強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資者對投資回報要求不高。當然,由于股本投資者比債務融資者承擔更多的風險,在收益獲得次序上排在貸款之后,因此,產業投資基金的融資成本要高于銀行貸款。

與傳統的融資方式相比,產業投資基金融資特點如下:

3、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方案要點

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立法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已設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其他創業投資基金和房地產投資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對不同的設立模式進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對產業投資基金設立方案進行研究、設計,不僅直接關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運作,而且對于中國整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結合國內外實踐,在中國設立產業投資基金需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基金組織形式:公司型還是契約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治理規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優點;但需承受雙重稅賦,不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基金單位,無法實現利潤100%分紅。契約型基金設立簡單,便于運作,經批準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基金單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本身無須繳納所得稅;但治理相對困難,對投資者的保護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冊地:境內還是境外。在境內注冊基金,目前尚無有關的專項法規,無稅收優惠政策,審批程序相對簡單,投資者以境內保險公司和社保機構為主,期望回報率比債務融資略高;在境外注冊基金,法律環境較完善成熟,可選擇具有稅收優惠的境外地點注冊,但審批程序較復雜,投資者群體廣,期望的回報率較高(一般在12%一16%)。3.基金投資方向。首先需確定基金定位是穩定收益的基礎設施投資基金,還是要求高回報的創業投資基金,并考查擬投資行業的監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資者對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點的要求,選擇投資成熟項目,還是在建項目;最后檢查不同項目的現金流配合情況,確定具體的投資方向或項目。

4.基金規模與存續期。基金規模主要受擬投資項目預計的資金需求,監管機構對基金規模的要求和審批的難易程度,潛在投資者的資金供給規模影響?;鸫胬m期主要受擬投資項目預計的資金需求期間,潛在投資者的資金供給要求,滿足投資者一定的預期收益率影響。

5、基金到期后處理方式?;鸬狡诤蟮闹饕幚矸绞桨ɡm期,基金將所持有投資項目股權在市場上出售等。項目出售可由約定的投資者擁有優先購買權,出售價格可按項目賬面凈值、基金成立時的收購價格,或市場價格進行。

6.發起人認購比例。發起人需確定對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將基金預期收益率與其現有投資項目回報率進行比較,以及衡量自身的資金來源是否充分。在契約型基金中,由于發起人可通過控股基金管理公司來實現對基金運作的實際控制,因此其對基金的認購比例可以盡可能的低。

4、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

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的組織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徑庭。公司型基金參照《公司法》、《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以基金章程為治理法則,其最高權利機構為股東會,常設機構為董事會,并由董事會負責制定基金投資原則與投資戰略、審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同時設立投資委員會,由各股東按投資比例列席,審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資方案。契約型基金參照《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設立,投資者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行使基金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委托權、監督權和處置權等,對大會審議的事項進行表決。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原則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以確保公司管理的科學性與規范化;公司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專職負責公司的風險控制,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性;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對投資項目的篩選、價值評估、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在促進所投資產業發展的同時,謀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鸸芾砉镜呢?、權和利應在基金公司或基金與其簽訂的委托管理協議中明確。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鹜泄苋耸且罁疬\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架構,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職責是保管基金資產,執行投資指令并辦理資金往來,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復核、審查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財務報告。基金托管人的責、權和利應在基金公司或基金與其簽訂的托管協議中明確。

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結構具體如下:

參考文獻:

[1]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2004

篇6

關健詞:產業投資基金資本市場管理

一、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內涵及其現實意義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種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規范的“創業投資基金”運作形式,通過發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資金,交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投資管理機構操作,基金資產分散投資于不同的實業項目,投資收益按資分成的投融資方式。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作為投資基金的一個種類,它具有“集合投資,專家管理,分散風險,運作規范”的特點。

(2)產業投資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術產業,有效率的基礎產業的基礎建設,如收費路橋建設、電力建設、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等,促進產業升級與結構高度化,以高風險實現高收益。

(3)產業投資基金一般以實業投資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證券投資,以保持基金資產的流動性。

(4)產業投資基金區別于“行業基金”,其投資方向一般是跨行業、綜合性、以符合組合投資原則并且避免蛻化為某個行業的行政附屬物。

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可以發揮作用的范圍很廣,凡是符合國家鼓勵發展并具有較好回報的產業,均可以運作產業基金這種形式進行投融資運作。因此,發展產業投資基金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推進我國基礎產業的快速發展。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這需要巨大的資金需求,而目前國家財力和銀行信貸難以滿足。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實現基礎設施融資的證券化,特別是利用產業投資基金為基礎設施發展融資是一條行之有效的途徑。產業投資基金聚小為大,使基礎產業的民眾投資成為國家財政投資的有力補充,就可以配合國家投資,改變我國基礎產業嚴重滯后的局面。同時,由于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是一種勞動密集型產業,還可以吸納大量的產業工人,緩解下崗職工的就業壓力。

(2)有利于促進高科技產業和新興產業的發展。目前,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學技術而不是依靠擴大規模來實現經濟增長。高科技產業是充滿風險的產業,依靠銀行貸款來支持高科技產業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創業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產業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創業基金具有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優勢,是支持科技發展事業,提高產業領域的科技含量,實現經濟集約化發展的有效途徑。

(3)有利于國有企業改革和推動產融結合。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難點是巨額存量資產的盤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許多國有大中型企業,人員素質較高,生產經營環境也不錯,但由于缺乏大量資金的啟動,而坐看一些高技術、重工產品市場機會的喪失。如果這些企業能借傳統優勢,并在產業基金的推動下再入市場,就可以煥發出巨大的生機和活力。產業投資基金可以投資于國有企業,而各類企業也可以購買持有產業投資基金的證券,從而促進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融合。

(4)有利于優化資本市場結構,強化產權約束功能。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居民儲蓄已達6萬多億元。隨著利率不斷下調,儲蓄和投資日益分離,并且居民投資呈多樣化趨勢,除銀行存款外,投資于股票、債券、基金越來越多。產業投資基金的推出,拓寬了投資渠道,可以滿足多層次的投資要求,從而優化了資本市場結構。另外,在資本市場上,產業投資基金可以以股權形式為未上市企業提供融資,改善未上市公司的產權制度與內部治理結構,從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為股票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奠定基礎。產業投資基金還可以將一定比例的資金以股權形式通過購并國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資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資本實力和強有力的產權約束對上市公司實施監督,使資本市場的法律監管體系建立在有效的經濟監督之上。

二、我國產業投資基金存在的問題

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歷史較短,在其運作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各種問題和不規范的地方,具體表現如下:

(1)對產業投資基金認識不足。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在其發展過程中,需要人們解放思想和提高認識。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兩個錯誤傾向:一是把產業投資基金簡單地與籌集資金等同。由于我國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門自發組建,缺乏一個嚴格的運作規則和長遠的發展規劃,在其發展初期存在種種問題在所難免。但是,如果簡單地將由產業投資基金所進行的籌集資金活動等同于一般的籌集資金,這無疑將基金的科學性給摸殺了;二是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門的發展,認為產業投資基金將會與現有的金融部門從資金市場爭奪資金份額,二者的發展是此消彼長的關系。

(2)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制不統

一、不健全。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統一的、規范的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和與之相關的法律體系,如《投資基金法》、《投資顧問法》、《投資者利益保護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規,導致我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各種不規范現象,如:發起人資格審定不規范、基金內部組織結構不規范、基金性質不夠明確、基金投資限制性不夠、基金信息披露不規范等等。

(3)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缺乏應有的專業人才。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出現時間不長,真正懂得如何操作產業投資基金的人才很少,進而導致了普及推廣基金知識不夠,投資者對產業投資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約了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經理的整體素質,系統地引進海外基金的操作規則,提高投資者對基金的認識水平。

(4)對產業投資基金監管缺乏統一的機構和應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設立與上市的批準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有關交易所(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沈陽證券交易中心、南方證券交易中心、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實上的多頭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業自律組織目前還沒有提上議事日程。因此,對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由于機構的不統一,相應缺乏應有的力度。

三、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思路

1.加強產業投資基金的宣傳,讓廣大投資者真正了解產業投資基金的內函及其運作規則,更主要的是其低風險性和高收益的穩定性(相對于股票投資而言),克服認識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積極用人機制,盡快培養我國的基金管理專業人才??煽紤]以下辦法:一是建立基金經理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嚴格的考試,對于符合基金經理人資格條件的才允許進行市場;二是加強對基金經理人的管理,規范其行為,對于違規的基金經理進行嚴厲的制裁;三是加強與國際同行的合作與交流,可考慮引進與送出培訓結合的辦法,盡快培養出我們自己的較為完善的隊伍;四是對現有的保管人業務進行改組,選出實務雄厚、資信好、人員素質較高的單位進行試點,并逐步向專業化保管公司發展,使其成為真正的基金保管機構;五是與國外機構合作,有選擇地引進國外信托銀行或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機構。

3.規范產業投資基金運作,促進資本市場完善,推動國有企業改革與經濟發展。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在募集方式上,應以公募為主。在國外,創業投資基金無論是對法人、還是對公眾,均以私募為主。以私募方式設立基金,建立在投資者和基金經理之間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達成的委托-關系之上,基金運作環境較為寬松,較少受制于國家主管機關的監管。而我國目前投資者不夠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規范化運作和確保投資者利益,因此,應以公募方為主設立基金。公募方式設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規模較大的基金籌資途徑,從而形成規范的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組織形式上,應以公司型基金為佳。相對于證券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上市證券而言,產業基金所投資的未上市證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資者參與重大決策和強化對基金管理的監督十分必要。另外產業投資基金適應產業投資的需要,法人等機構投資者要占較大比重,投資者參與基金決策的愿望要強于證券基金。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適應自身運用特點,產業投資基金按公司型設立為佳。產業投資基金應按《公司法》設立,同時,由于在操作上比較復雜,可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對《公司法》所難以規范的內容作更詳細的規定。

(3)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應選擇經營股權的各類投資公司。由于產業投資基金主要從事實業投資,收益主要來自于投資后的長期分紅,所以,產業投資基金必須由同時具備實業投資經驗和資本經營經驗的金融投資機構對其重大決策承擔責任。因此,應選擇經營股權的各類投資公司而不是經營實物商品的各類工商企業作為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在現階段,可選擇證券公司參與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

(4)在產業投資基金形式上,可發展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我國國內投資機構比較熟悉國內的投資環境,但缺少投資經驗;而國外的投資機構雖然不大熟悉中國的投資環境,但投資理念比較成熟,并可以從全球發展的角度對整個行業進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發展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有利于優勢互補,引進國外資本與先進的投資技術,積極穩妥地推進資本市場的國際化戰略。

4.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加強法律監管,促進產業投資基金的規范運作。我國發展產業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及創業基金都有差異,沒有現成的國際法規可援引,監管經驗也不足。產業投資基金應先行試點,在試點過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規監管體系。應盡快制定《投資基金法》、《投資顧問法》、《投資者利益保護法》等,目前可考慮先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使試點過程有法可依?!掇k法》的制定既要借鑒國際創業基金的運作經驗,又要考慮我國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的自身特點和具體國情。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應充分賦予《辦法》對基金發行、募集、設立和運作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的法律權威。

5.政府在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中應發揮導向作用。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商業性的投融資主體,其市場化運作原則與發揮產業投資基金的政府導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預基金的運作,但可以根據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通過對基金的設立審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資限制來發揮必要的導向作用。另外還可以對設立的向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定向投資的基金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因此,產業投資基金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作出符合自身發展的投資戰略,增加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可操作性。

參考資料:

1.《投資基金與金融發展》(徐洪才)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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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股權 基金 發展對策

一、私募股權基金概述

1.私募股權基金的定義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指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的方式向特定機構投資者和富有投資者募集資金,形成資金池,投資于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并提供增值服務,然后通過上市(IPO)、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售出所持股份獲利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

2.私募股權基金的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是一種權益性投資基金,但它仍具有一般基金的特點和屬性,當然,綜合私募股權基金產生并日益發展壯大的歷史,可以歸納為以下特點:

(1)募集資本的過程是非公開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不是向公眾公開募集的形式獲得資金, 不會采取媒體廣告、宣傳材料、研習會等方式進行宣傳。其主要資金來源是養老基金、捐贈基金、機構、政府、大型企業、富有個人等有風險承受能力的機構和個人。

(2)以盈利為目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促進產業發展,但進入某一產業后,其目的不是長期持有,而是為了所投股權價值升值后賣出獲利。

(3)投資對象為未上市公司股權,也包括上市公司非公開募集的股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大多投資于“有潛力”的未上市中小企業,看好所司的快速成長,進而帶來股權價值的提升;或投資于陷入困境的大型企業,因為此時企業股權價值較低,幫助其度過財務困難,待市場好轉,企業的股權價值會再次得到大幅度提升。

(4)由專家專門進行股權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不僅要善于發現企業的投資價值,還要幫助企業創造價值;不僅要有項目識別力,還要有企業的管理能力,因此必須要由股權投資專家進行管理。

(5)私募股權基金的存續期是有限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存續期一般為7-10年,也可根據需要延長1-2年,期限到了即進行清算。所以,私募股權基金股權持有期是有限的,必須低于私募股權基金的存續期。

二、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

始于1985年9月,國務院正式批準中國第一家風險投資機構――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經歷了從外來引進到本土生長的不斷演進過程。1992年初中國正式發展市場經濟體制,外資的私募股權投資集團進入中國。1995年又頒布了《設立境外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初步建立運行規則,但由于企業經營體制不順暢、后期退出獲利渠道不配套,初期試水效果不明顯。1998年國務院轉發了《關于建立我國風險投資的若干意見》,4年后總共成立了300家左右的風險投資公司。2001年全球網絡經濟進入寒冬期,國內風險投資轉冷,期間國外風險投資企業進入中國,不僅給處于低迷的傳統產業提供資金,并且為企業的管理和治理帶來了新觀念。從2005年提出股權分置改革,我國資本市場進入全流通時代,到2007年隨著《公司法》的修訂,《合伙企業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計劃管理辦法》的出臺,私募股權基金運作的法律環境逐步完善,我國各種組織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相繼出現。經歷了2010-2011年爆炸性快速發展,2012年在世界經濟復蘇乏力、中國經濟增長放緩、退出渠道收窄等因素影響下,我國私募股權投資行業逐步回歸理性。過去的2013年,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募資數量及規模、投資數量及規模、投資回報率等出現明顯下滑,PE行業進入深度調整期。

三、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對策建議

1. 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針對私募股權基金統一立法,以明確其地位和發展思路.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完善私募股權基金相關配套法律法規。 目前,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和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基金統一納入調整規范范圍。各級政府部門應根據投資者需求以及根據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狀況,適時出臺稅收等優惠政策,鼓勵本土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

2.明確監管職責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引導, 以證監會的監管為主導,與各部門在各自指責范圍內做好輔助工作,監管相應業務,以適度監管理念,為PE的有序、健康、可持續性發展提供引導管理。同時,通過建立行業協會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3.提高基金管理和服務水平

要加大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員的培養力度,建立高素質的基金管理團隊。對基金管理人的主體資格實行嚴格限制,將資信不高的管理人擋在門外,最大限度的保護投資人利益。

4.退出渠道和各層級市場連接

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產權交易市場,通過主板市場、中小板市場、創業板市場、場外交易市場等為私募股權基金建立順暢的退出通道。

5.后危機時代抓住機遇

在后危機時代這樣一個特殊時期,大量合理估值的企業融資具有難度,私募股權基金以長期投資為原則,可以扶持處于下行階段的優質企業,同時憑借專業的投資管理經驗獲得自身發展。

參考文獻:

[1]朱奇峰.中國私募股權發展論(D).廈門:廈門大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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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導言

隨著2007年6月1日新《合伙企業法》的正式實施,有限合伙真正成為一種具有法律可行性的企業組成形式。由于極具特點的權責劃分方式,有限合伙已經在國際范圍內有著廣泛的應用,特別是在風險投資(也稱“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等投資領域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目前由于受金融危機開始向實體經濟傳導的負面影響,中國許多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外向型加工、出口行業和軟性需求行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在此時,更需要產業投資基金的大力扶持,在解決企業融資困難問題的同時,完成生產技術的升級換代,以此增強整個行業的核心競爭力,幫助個別行業度過發展困難時期,保障本國產業鏈條的持續穩定發展。因而,研究如何將在基金發展歷史上起重要作用的有限合伙制與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相互融合,在時下更具現實意義。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及定位

產業投資基金是與證券投資基金相對的概念。通常認為: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產業投資。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個新興概念,國際上通常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EquityFund)和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在發揮其功能和作用,并沒有對其作出專門劃分。有學者認為產業投資基金是個莫須有的概念,也有學者將其等同于私募基金或風險投資,更有人稱之為中國式的私募基金。筆者認為,產業投資基金的定位不應局限于現有的投資基金形態,應當充分結合中國的國情和宏觀經濟發展模式,發掘其存在的內在價值。產業投資基金的著眼點不僅僅是一個企業的成長,而是整個行業的結構調整和發展,因此它的投資規模更大,對象也更加廣泛,不僅僅包括中小型創業企業,也包括了企業的合并重組和行業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見表1)。也正因如此,它的回報周期會更長,風險與收益的正比關系不如傳統投資基金明顯。在中國,產業投資基金政府色彩相對濃厚,大都由政府牽頭,經由國務院批準后才能設立,投資者和投資領域都有嚴格規定,投資目的大都是為了促進某個行業的發展或鼓勵新興高科技企業成長。如果說風險投資是解決中小企業創業融資難題的良方,私募基金是企業成長壯大、上市融資的指路人,那么產業投資基金就是一個產業興起發展、結構優化的動力所在。將產業投資功能從普通私募基金中獨立出來是其價值顯現的必要途徑。

二、中外產業投資基金的現狀

(一)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現狀

1995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第1號令《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是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第一部全國性規章。1998年1月16日中國第一只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中瑞合作基金”成立,投資方是中國國家開發銀行與瑞士聯邦對外經濟部。之后又相繼設立了“中國——東盟中小企業投資基金”、“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2004年中國第一家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海富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成立。2006年12月30日,中國第一只中資產業投資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正式掛牌(見表2)。2007年9月,國務院又批準了第二批試點的五家產業基金。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提出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一五”規劃》中也已經明確提出要“積極穩妥地擴大產業投資基金試點,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彪m然產業投資基金在中國剛剛起步,但未來的發展前景相當廣闊。

(二)國外產業投資基金現狀

產業投資基金較為發達的國家,產業投資基金的作用通常是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和風險投資(VC)的形式呈現,特別是在生命科學、計算機等高科技行業以及金融、制造業都能看到他們的身影。風險投資主要是側重于支持中小型企業創業發展;私募基金則是集中在成長期企業、PRE-IPO、IPO后的幾個階段,側重于為企業提供長期股權資本,參與規模較大的戰略投資或行業整合。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現實中也存在著風險投資與私募基金的混合操作。以美國為例,到2006年,產業投資基金的總資本余額約為45004z,美元。他們幫助創造出了眾多成功的現代企業,并為資本市場的穩定輸送了新鮮的“血液”。

三、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

產業投資基金大都采用三種模式,即公司型、契約型和有限合伙型,這三種制度各有優劣。

(一)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

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發起并設立的股份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或受益憑證的方式來募集資金,進行廣泛投資。公司型基金主要分為自行管理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大多數產業投資基金鑒于專業管理公司的豐富經驗和低成本運作,通常采用委托管理模式,也就是由投資公司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是自設經營管理班子的投資公司進行管理。在委托管理模式的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中存在四方當事人,即基金股東,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雖然可以通過嚴密的制度約束降低委托風險,但同時也造成了內部管理和決策機制的繁瑣和臃腫,而且對于管理人激勵機制的僵化也限制了它的發展。

(二)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

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依據契約的形式募集投資者的資金,然后將資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委托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財產,有關基金運作以及基金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由基金契約來約束和規范。它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契約型基金是一種相對自由的組織形式,各方權利義務皆可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自由擬定,因此在激勵機制、決策機制上有突出的優勢,因此在英、日等國有著廣泛的應用。但由于持有人缺乏相關專業經驗,在契約的訂立和執行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在實踐中,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約束機制不足,而基金持有人只能依據契約來對其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這就導致極大的滯后性和事后性,難以滿足風險規避的需要。

(三)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

目前,風險投資和私募投資基金大多數采用的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進行運作。據統計,在私募基金發達的美國,80%的基金均采用這種組織形式。而在風險投資領域,這一現象同樣存在。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得到如此廣泛的應用,既有當地政策法律的影響,也摻雜著一些歷史的偶然因素,但就其本身的優越性來說,依舊是不可忽略的。

起源于古老的康曼達契約,有限合伙制使得合伙企業可以依據合伙合同,將合伙人劃分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見圖1)。普通合伙人被稱為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通常是投資經驗豐富的風險投資家或企業,一般出資較少,但因其在專業知識、經驗、能力等方面的突出優勢,有限合伙投資基金的日常決策和風險管理都由其掌管。也正因普通合伙人擁有較大的權利,因此其以個人全部財產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制投資基金大部分資產的出資人,多是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個人或大型金融財團,近年來社?;稹B老保險也參與其中。這類投資者有充裕的資金,但對風險控制要求較高,并且缺乏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更沒有充足的精力專心于基金日常經營。因此,作為有限合伙人,這類投資者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基金的日常管理,這使得其可以在保有對有限合伙的監督權、利潤索取權等基本權利的前提下,承擔較低風險、節省更多精力,并能夠擁有較高的收益率。

這種特殊的權利義務劃分模式,使得有限合伙制不僅解決了公司制所無法避免的雙重征稅問題,而且在建立起優越的約束和激勵機制的同時,有效地降低了企業成本,提高了企業效率。在當前金融“危機”下,如何有效地進行風險控制更顯得尤為重要,作為政府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有社保、養老基金參與的大型產業投資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更能夠更好地降低投資風險,取得投入與產出的最大化。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基本由共同簽訂的有限合伙合同約定,通常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投資基本條款。投資基本條款是用以確定基金最基本問題,類似于公司章程的總則。在此類條款當中,需要闡明基金的基本情況,如基金的融資規模、份額定價、運作方式、投資目標、存續期限等。另外也要明確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認購程序,是否允許贖回等交易基本問題。

2運作規則。本規則旨在確定基金的治理結構,解決基金日常運作規則問題,明確基金的各種基本制度和投資決策方法,并對投資收益的分配依照雙方協商結果加以確定。具體內容包括:基金的日常決策機制,基金的會計準則和審計,基金的收益分配和激勵機制,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費用及稅收等。

3投資者(有限合伙人)權利協議。有限合伙人不能夠參與投資基金的日常管理,否則會導致喪失有限責任的保護。但為了保障其基本利益和對基金的運營進行有效監督,仍需給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權利。同時,按照“安全港條款”的原則,不將此行為視為參與企業管理,從而避免有限責任的喪失。本協議即是為明確投資者權利義務范疇而設的。其具體權利的范疇可以雙方自由協商決定,通常包括:利潤索取權、知情權、質詢權、重大事項表決權、轉讓及優先購買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

4管理者(普通合伙人)權利協議。作為投資基金管理者的普通合伙人是基金日常運作的實際控制人,因此必須保障其獨立的決策權,人事任免權,對外代表權等基本權利來維護其管理地位,以此作為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價。與此同時,權利并不是無限擴張的,為了維護投資者利益需要對管理者權利的范圍作出界定,以免出現權力濫用和委托—問題的出現,如:競業自由的禁止,關聯交易的禁止等。

5附則。附則通常規定了其他一些重要事項,如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管轄權歸屬、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變更程序、終止情況等,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的完善

(一)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

有限合伙與公司制相比,具有靈活性,經營相對隱蔽,與上市公司強制的信息披露制度相比,則缺乏透明度。并且由于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基金管理,因此知情權的保障就成為投資者了解企業運營情況的重要途徑。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方法。筆者認為:可以一方面在投資基金設立之初的核準上對其主要信息作強制披露的規定;另一方面可以給予優惠政策和信用評級,從而鼓勵和促進有限合伙企業信息的自行申報。

(二)完善派生訴訟制度

派生訴訟制度允許在普通合伙人怠于代表合伙企業行使權利時,有限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義對侵權人提訟,以維護有限合伙型基金和自己的利益。但須注意的是,原告需要在訴訟過程中始終持有企業份額,不得轉讓,否則就失去了主體資格,訴訟終止。另外,對于訴訟取得的收益應屬于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并不能直接獲得利益,因為其只是代表合伙企業行使訴權而已。

(三)設立合格投資者制度

產業投資基金與其他投資基金不同,它風險更大,投資周期更長,而且受產業政策等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因此必須對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和自身實力作出必要的規定,設置類似于QFII、QDII的資格認定制度,這不僅有利于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控制,也有利于整個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

篇9

關鍵詞:產業投資基金;政府作用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產業投資基金在一國的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西方國家的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比較早,同時也比較成熟,而我國的產業投資基金發展則相對滯后和落后,九十年代初,我國開始進行產業基金的研究和試點工作,1992年我國建立第一個產業投資基金――淄博基金,后來這一基金由于多種原因銷聲匿跡了,2006年渤海產業投資基金設立了,對于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本文就不同產業投資基金中的政府作用及作用方式作了研究。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內涵

關于產業投資基金的定義,國內學者所持意見并不統一,但是對以下幾點是有著統一認識的:一是其投資對象是實業,而不是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二是它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通過發行基金份額來籌集資金;三是它由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來管理;四是根據出資額的多少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制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

二、產業投資基金中的政府作用

關于產業投資基金中的政府作用,國內學者有著不同的看法,但大體上可以歸為兩類:一是政府在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過程中應起主導作用,如褚金蕊(2007)認為,政府在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過程中的作用不僅是制定政策法律而且應該在產業投資基金資金籌集、產業投資基金的資金注入及產業投資基金的運營中起重要作用。這類認識主要基于存在市場失靈的現象,例如信息不對稱,產業投資基金和所投資企業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這就需要政府來規范。公共產品的問題,由于產業投資基金的一個重要投向是基礎設施,而這類投資需要資金大,回收周期長,只靠市場的力量顯然不夠;二是政府不應起主導作用而主要起引導服務作用,為產業投資基金營造一個好的外部環境,如季敏波(2008)認為,政府的主要作用和參與方式就是制定政策,用以規范和指導各種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為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營造一個好的外部環境。這類認識主要是基于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應該完全市場化,按照市場化的原則去運行,因此政府不能進行過多的行政干預。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政府在產業投資基金中所起的作用,而應該根據不同的產業投資基金而加以分析。根據產業投資基金的資金投向是否有限制及限制范圍,可大體分為三類:

1、具有明顯地域性質的產業投資基金,這類基金的資金投向在設立之初便明確規定其投資在某一地區的資金比例。如2006年在天津濱海新區設立的總規模為200億元的渤海產業基金,明確規定投資環渤海經濟區不低于70%、天津濱海新區不低于50%。其將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濱海新區的功能定位。渤海基金初步計劃將資金按5∶3∶2的比例,投資于天津、環渤海地區和國內其他地區的企業。顯然渤海產業基金肩負著發展環渤海經濟圈的特殊使命,渤海產業基金之所以能夠產生,正是借助了濱海地區金融創新的東風,它本身也是濱海地區金融改革配套政策的一部分,因此它不可能完全以市場化的方式自然發起。只能由政府(天津市政府和國務院)來發起,從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出資人也可以看出其出資人為清一色的國有企業。在這類產業投資基金中,由于他們的任務是發展某一地區的經濟,這就增加了較濃的政治色彩與政府背景,其與完全市場化的產業投資基金純粹以盈利為目標多少有些沖突。完全市場化的產業投資基金中,資本以盈利為目的,哪里有合適的盈利機會,便去哪里投資,資本的流動完全以盈利為目的。而在這類產業投資基金中明確規定資金的投資區域與比例,這顯然不是市場化的做法,這樣就會導致私人資本不去參與或參與不足。我們用簡單的例子來說明為什么在這類基金中會導致私人資本不去參與而政府必須起到一個主導的作用。假設市場上只存在兩個產業投資基金A和B,其規模和管理水平等均相同。A產業投資基金是具有區域性產業投資基金,對其投資投向有明確的規定,B產業投資基金沒有任何限制規定。其資金可以投資于任何區域,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顯然B基金比A基金具有更大的市場和更多的盈利機會,而A基金的發展會受到市場規模的限制,從而導致其盈利水平低下。其道理如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所論述的那樣:有些種類的產業即使是最低級的一種也只能在大城市中進行,一個搬運工在其他地方就找不到工作維持生活。一個村莊對它來說范圍太狹小了,甚至一個普通的集市,也很少有大到足以使他維持固定職業的程度。作為一個理性的投資者,則會把基金投向B而不是A,這樣便會導致基金B的資金供給不足,其不足部分當然只能由政府來投資。因此,在區域性的產業投資基金中,政府對這類基金的發展應起到一個主導的作用,而且其主導作用應是全方面的,包括資金的籌集、資金的投向等。

2、具有明顯行業性質的產業投資基金,這類產業投資基金的資金具有明確的產業投向。在我國,行業投資基金甚至肩負著發展某一行業和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的使命,如區域性產業投資基金一樣,我國的行業產業投資基金也加入了不少政治色彩和政府背景,但與區域性產業投資基金不同的是,其政治色彩和政府背景要比區域性產業投資基金淡,由于區域性產業投資基金的投向大多局限于某一區域,這使得其投資戰略、甚至具體的投資項目更易受地方政府的操控和干預,而產業性投資基金的投向則是全國各地,因此地方政府的干預必然會少些。正因如此,政府在產業投資基金中的主導作用就要比在區域性產業投資基金中的作用弱些,如果說區域性產業投資基金中的政府作用是全方面主導的話,那么行業產業投資基金則只應該在資金的籌集和資金的戰略性布局上起主要作用,關于其具體的投資方向和平時的運作則完全按照市場化的方式運作,如2007年批準設立的廣東核電及新能源產業投資基金就是一例,該基金為全國范圍的核電和新能源公司提供投資渠道和金融支持,其發起人為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廣東核電集團、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四家機構??梢?其發起人為清一色的國有企業,具有強烈的政府背景。

3、沒有任何限制的產業投資基金。這類基金既沒有明確規定其資金必須投資于哪個地區也沒有明確規定必須投資于哪個行業,其資金的籌集、投向、日常運作則完全可以按照市場化的方式,哪里有合適的投資機會,資金就投向哪里。如2004年成立的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其投資策略為:中比基金秉承“安全、穩健”的投資理念,以股權形式投資于中國境內具有高科技內涵、處于成長期的中小企業,尤其是擬上市的中小企業。中比基金對投資的行業(不含房地產行業)和投資的地域沒有特別限制。作為戰略投資人,中比基金在被投資企業中不謀求控股地位,在被投資企業中占股比例為10%~49%,對單一企業投資一般在2,000萬元~1.8億元之間,投資期限通常為3~7年。由此可見,中比基金的投資是非常自由的,沒有地域和行業限制,從而使其受政府干預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三、政府作用于產業投資基金的方式

1、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良好的政策環境主要是指良好的法律環境,科學完備的法律體系是推動和保障產業投資基金健康、有序發展的關鍵。目前,我國有關產業投資基金的文件只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沒有正式的法律法規,這造成了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無法可依。我國現有的產業投資基金,包括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以及第二批獲準的產業投資基金都是由國務院特批的,因此當前急需制定、出臺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金管辦對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設立等方面做出相應的規定,使產業投資基金有法可依。

2、建立完善的退出渠道。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項目一般都有一個投資期限,過了此期限,投資就要退出變現,產業投資基金的順利變現是對其持續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是其再投資的前提條件,因此基金的退出對于產業投資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產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種:首次公開上市發行(IPO)、場外交易、股權回購和破產清算。股權回購由產業基金與受資企業協商達成交易;破產清算是一種被迫的退出,即產業基金投資失敗;而上市發行和場外交易兩種退出渠道則需要政府對金融制度的設計與規劃。就世界范圍內的情況來看,上市發行和場外交易是產業投資基金的主要退出渠道,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建立二板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使產業投資基金的順利退出無后顧之憂。

3、直接的股權投資。在區域性和行業性產業投資基金中,政府資金可適時以股權形式投入產業投資業,尤其是政府參股(控股)的形式,為某些特定產業提供資金支持;隨著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機構投資者應當成為產業基金的投資主力,例如社?;?、保險公司、國內企業等,并且除國有資金外,社會資本在產業基金中的比重應當不斷增大,大量的民間資本應逐漸成為推動我國產業優化升級的重要資金來源。

(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主要參考文獻:

[1]高永崗.渤海產業基金的運行機制分析[J].生產力研究,2008.

[2]劉海嘯,王海洋,趙萌.對我國產業基金發展問題的思考[J].燕山大學學報,2005.6.

篇10

內容提要: 創業投資基金是一種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處于發展初期或困境階段的企業進行風險投資而設立的基金。為了防范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防止創業投資基金偏離其設立目的,有必要對創業投資基金進行監管。我國當前對創業投資的監管已形成了一定的基礎,但還存在監管部門不明確、監管對象單一、監管標準不一等問題。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完善應選擇合適的監管模式,同時,應擴大監管對象,發揮行業協會自律監管的作用,統一監管立法。

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創業投資基金這種金融業態在我國開始得以發展。不過,由于受體制和觀念等因素的影響,創業投資基金一直未能取得實質性的進步。[1]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為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在此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種“一邊倒”的傾向,那就是對創業投資基金一味地予以鼓勵、促進而忽視對其之監管。其實,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不是限制創業投資的發展,相反,缺乏監管只會導致創業投資活動的無序及對其設立目的的背離。為促進我國創業投資的健康發展,本文擬結合我國現行有關的立法規定,對創業投資基金監管問題進行探討。

一、創業投資基金及其監管需求

(一)“創業投資基金”考辨

在我國當前,由于缺乏有關創業投資基金的基本立法,“創業投資基金”一詞的使用較為混亂,其往往同“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等概念互換使用,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將創業投資等同于風險投資或創業風險投資。例如,1999年科技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的《關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第3條[2]將創業投資等同于“風險投資”,2008年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知識產權局、中科院和工程院聯合的《關于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的若干政策》第8條[3]將創業投資等同于“創業風險投資”。其二,將創業投資等同于股權投資。例如,2003年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技部、國家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和外匯管理局聯合頒布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3條[4]和2005年由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等十部委(局)聯合頒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第2款[5]便采取了這樣的表達方式。其三,將創業投資基金等同于創業投資企業。例如,2009年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的《關于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試點工作的通知》采用“創業投資基金(即創業投資企業)”[6]的表述。此外,創業投資基金同產業投資基金這兩個概念在實踐中更是經常被互換使用。

其實,上述幾個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一,在“創業投資”與“產業投資”的關系中,創業投資是產業投資的一種形式,各國創業投資一般僅指對處于發展初期或困境階段的企業的投資,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也將其限定為“向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而產業投資的范圍大于此“,其投資的范圍除了傳統的創業投資外,還應包括發展投資、企業的并購重組、基礎設施投資以及其他國家引導投資的領域”。[7]其二,“創業”一詞譯自英文的“venture”,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venture”的動詞含義是“to take(the)chances”,即“冒險”,名詞含義是“an under-taking attended with risk,especislly one aiming at making monye”,即“所從事的風險事業,特別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8]由此看來,創業投資本身寓有風險性,因而也可以稱其為“風險投資”或“創業風險投資”。但是,由于所有的投資(如證券投資)都有風險,因而“風險投資”的外延顯然要大于“創業投資”。其三,創業投資是一種股權投資,我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也采取“股權投資”這樣的定義方式。同時,由于創業投資基金一般采用私募方式籌集,[9]創業投資基金也可以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者“私人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但是,創業投資并不等于股權投資。一方面,股權投資既是創業投資的方式,也是其他投資(如產業投資中的基礎設施投資)的方式;另一方面,創業投資必須考慮投資對象的政策性,符合產業政策,而股權投資則不以此為限,可以投資于任何領域(如企業并購)。其四“,創業投資基金”與“創業投資企業”并非同一關系,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采取不同的組織形式,如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此時,基金采取企業的形式,企業就是基金,如美國投資公司就是美國投資基金的基本組織形式,我國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也屬于此類。但是,創業投資基金也可以采取非企業形式,如契約式、信托制等。

通過將創業投資基金同相關概念進行比較可以看出,創業投資基金本質上是一種為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處于發展初期或困境階段企業進行風險投資而設立的基金,其具有風險性,更具有產業政策性。創業投資基金的風險性和產業政策性對創業投資基金監管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二)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需求

1.防范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

如前所述,“風險性”是創業投資基金的基本屬性。同其他所有投資基金一樣,創業投資基金的風險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系統性風險(對所有投資都可能帶來損失的普遍性風險,如金融危機帶來的風險);非系統性風險(對市場中某些個別投資基金可能造成損失的非普遍性風險,如政策對特定投資的限制);管理風險(即基金管理人對信息的占有、對經濟形勢的分析等判斷做出錯誤決策的風險);機制風險(如基金當事人之間的內部分權制衡機制不健全帶來的風險)。[10]由于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一般被限定于“處于發展初期或困境階段的企業”,同其他類型的投資基金比較起來,創業投資基金的風險性一般更大。例如,上個世紀“80年代最熱門的風險投資基金——S·羅森管理公司到1998年初,共投資了36個公司,有8個經過了成功的首次公開發行,有8個已經破產,另外20個仍在生命線上掙扎”。[11]就我國的情況來看,創業投資基金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特殊問題也易誘致風險的發生。例如,我國創業投資基金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就非常突出。有調查表明,我國“有42.9%的被調查機構認為創業企業所提供的信息大約一半是準確的;只有兩家被調查企業認為創業企業提供的信息大部分不準確?!瓌摌I企業向創投機構提供的企業有關信息有包裝的成分,信息的真實性值得懷疑”。[12]顯然,信息不對稱必定會增加投資的風險性。又如,我國現行立法的有些規定也可能給創業投資基金埋下風險隱患。《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進行股權投資,這意味著創投企業除了能用自有資本進行投資外,在投資完資本之后還可以拿股權作價投資。[13]此規定的初衷是增加可投資種類,實現創投企業投資收益的最大化,但如果允許這種“股權”投資鏈條無限延伸下去,最初的投資失敗——就如美國次貸的斷供導致后續投資的危機一樣——將導致整個投資鏈條的崩潰。

誠然,并非所有的風險都需要通過監管來解決和防范,但投資風險的存在客觀上對國家監管提出了要求,因為投資者的利益必須得到保護,而國家則負有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義務——正如美國《證券法》所宣稱的,保護投資者和維護證券市場的公正是聯邦《證券法》和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第一位的義務。[14]

2.防止創業投資基金偏離其設立目的

創業投資基金設立初衷是扶持特定企業創業(一般為尚處于發展初期和困境階段的企業),但在基金的實際運行中經常會發生偏離該初衷的現象。例如,調查發現,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的行為偏重短期化,創業企業一般可分為種子期、起步期、擴張期、成熟期等幾個發展階段,但我國的創業投資企業大多不愿意投入處于種子期的企業,而最愿意投入擴張期、成熟期的企業,特別是可能在近期內到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因為投入種子期不僅風險大,而且資金被鎖住的時間也長;投入擴張期、成熟期則風險小,資金被占用的時問也短;如果投入即將上市的企業,則投資很快可以變現,可能獲得巨大的贏利。[15]又如,我國當前有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行為發生了變異,甚至從創業扶持淪為高利貸公司或變相的典當行。通過對相關行業的調查發現,有的“創業投資企業開辦了和銀行相同的業務,暗中以高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存款月利率2%,貸款月利率3%,如此發展下去,有可能淪為高利貸公司或變相的典當行,與國家鼓勵創業投資資金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初衷背道而馳”。[16]因此,為保障創業投資基金的健康運行和發展,真正實現其設立的目的,國家監管不可或缺。

二、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現狀

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到1998年以前,我國的創投企業非常少。由于當時創投企業被認為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便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嚴格審批和監管。從1998年到2004年,管制得以放松,創業投資公司大量出現,但管制的放松也導致市場的混亂無序,受法律和機構投資者缺位等因素的限制,該時期本土設立的創投企業絕大多數是自我管理的公司型。[17 ]2005年以后,隨著一系列立法的頒布和修訂,我國對創業投資的監管逐漸形成了一定的基礎。

從監管原則來看,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采取的仍然是“分業經營”原則,嚴格限制機構投資者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18]從監管框架來看,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可以適用現行一些基本立法的規定。例如,我國目前創業投資基金主要采取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成立,也有部分采取契約或信托方式成立,因而有關這類基金的監管同時就適用我國《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但除此之外,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也有一些特殊的立法,其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企業型”基金的監管。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外商投資創投企業的設立,由商務部經商科學技術部同意后,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對外商投資創投企業的投資行為、增加或轉讓其在所投資企業投資等行為則實行備案制與審批制。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內資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實行登記制與備案制,未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也不享受政策扶持,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二是對“信托型”基金的監管。我國目前對信托業監管主要針對狹義的信托公司及其業務范圍,[19]所以我國對以信托形式設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實行核準制,私人股權投資基金若以集合資金信托形式設立,必須經中國銀監會審批,并符合中國銀監會頒布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等規定。同時,信托投資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的發起、管理及投資等業務,需符合《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銀監發[2008]45號)的相關規定。[20]

(二)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監管部門不明確

我國早期對產業(包括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成立后,其并未成為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主體。根據(1998)131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俗稱《中國證監會三定方案》),產業投資基金審批管理等權限并未授予證監會。當前,負責組織產業(含創業)投資基金試點工作的部門是國家發改委,但其“負責”僅限于“組織”,其他部門也參與其中,如工商、稅務、商務等部門都有監管的權力。由于缺乏系統的立法,監管部門、監管責任不明確便帶來了問題。例如,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管理部門兩級,但是,“地市一級如何監管、由哪個部門監管、具體監管內容有哪些、使用何種監管手段和方式等則根本沒有涉及,給企業的經營運作帶來了困惑,也不利于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21]

2.監管對象主要限于基金投資人

從法律關系分析,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對象至少應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運行過程等,但我國目前監管的重點對象僅限于投資人。例如,現行法律和政策限制大規模機構投資者進入創業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社?;?、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投資于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行為予以限制。從國外來看,養老金、社保、保險、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是創業投資基金的重要資金提供者,但在國內,對這些機構還不能完全自主地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制約了本土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規模。[22]又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也主要以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為導向。由此產生的問題便是,對于因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和基金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風險和問題則難以起到有效的監管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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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監管標準不一

由于缺乏統一的基本立法,我國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便出現標準不一、政出多門的現象。首先,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內資創業投資基金和外資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實行不同的標準,但是,作為WTO的成員國,無歧視待遇原則是必須要貫徹的,將來我國必定面臨統一監管標準的問題。其次,同為內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標準也不一致。例如,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未遵照該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享受該辦法的特別法律保護和政策扶持,但也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這使得這類基金游離于監管之外。再次,為促進創業投資基金業的發展,不少地方政府出臺了專門規定,但各地的監管標準不一,例如,天津市要求私募股權基金注冊成立后,必須向天津市發改委、金融服務辦、國稅與地稅等相關部門進行備案;重慶市要求股權投資類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變更等注冊登記事項后,應到市政府金融辦備案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及享受市政府出臺的有關優惠政策,并且重慶市銀監局也應加強對股權投資企業日常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23]而北京市《海淀區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暫行辦法》則根本就沒有涉及監管的內容。

三、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完善

(一)監管模式的選擇

根據不同的標準,監管模式可以作不同的分類。一是根據監管的來源分為自律監管和外部監管模式。外部監管主要指政府的監管;自律監管是指市場主體通過自身內部治理形成的監管,以及市場主體相互之間的監管。此外,行業協會的監管一般也被看做內部監管。二是在前面自律監管和外部監管分類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將目前國際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模式概括為以英國為代表的“基金行業自律”監管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法律約束下的企業自律管理”模式和以日本為代表的“政府嚴格管制”模式。[24]三是根據監管主體和監管對象(業務環節)的不同,分為機構監管模式和功能監管模式。機構監管就是不同的金融業務由不同的機構進行監管,功能監管則以業務的環節為監管對象。

關于自律監管和外部監管模式,兩者各有利弊。自律監管有助于提高內部效率但難以有效克服市場失靈,而外部監管有助于防范風險但會影響效率。筆者認為,我國創業投資基金宜采取內部監管為主、外部監管為輔的模式。這是因為,創業投資基金一般采取私募的方式,而私募比公募更具有人合性,因而具有自律監管的基礎,且可以提高市場的效率。但與此同時,由于基金市場不可避免的缺陷,必要的外部監管仍然不可缺少。

關于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筆者認為采取功能監管是一種現實的選擇。首先,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基本上屬于機構監管的模式,如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監管,但對產業(含創業)投資基金則沒有規定明確且獨立的監管機構,也就是說尚缺乏機構監管的基礎。其次,混業經營雖然在我國當前還基本上屬于禁區,但從發展趨勢來看,混業經營,至少部分混業經營將來是一種趨勢;從當前來看,這種趨勢也已經開始體現。顯然,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純粹的機構監管不能適應混業經營監管的要求。最后,采用功能監管可以實現監管的目標,如發改委負責登記、備案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監管注冊,商務部門監管外資,等等。[25]明確了監管模式也就明確了監管主體。

(二)監管對象的擴大

前文已述,我國當前將監管對象主要指向基金投資人是不夠的,有必要將監管對象擴大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運行過程。因此,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完善,一方面需要繼續加強對投資人的管理,使其成為“合格投資人”和“謹慎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將監管對象擴大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的運行過程。首先,對于基金管理人的監管,主要依靠的是市場力量,也就是說主要依靠投資人通過市場的優勝劣汰規則選擇合適的管理人,但是,政府和行業協議也可以為此制定相關的選擇規則,淘汰不合格的管理人。其次,對于基金托管人的監管,可以借鑒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關于“基金托管人”的規定,要求托管人具有諸如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人數、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等方面的要求。此外,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為商業銀行,其設立必須經過銀監會的批準并接受其監管。最后,對于基金運行的監管,主要包括對基金的發起和募集、基金的投資、基金的增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份額的轉讓和交易、基金的變更和終止等行為的監管。

(三)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功能和作用的發揮

由于筆者認為創業投資基金監管宜采取內部監管為主、外部監管為輔的模式,自律監管(對內部監管而言)便非常重要。英國屬于行業自律的典型,英國主要通過投資顧問和基金經理人協會、單位信托協會、投資信托協會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來實現投資基金市場的管理。除三個自律性機構外,英國投資基金市場的自律規則也比較完善,這些規則由各協會根據本行業的特點制定。各協會均實行會員制,并規定只有取得會員資格的機構和個人才能開展相應的業務。各會員開展業務時,必須遵循協會的章程和有關規定,若有違反,將被取消會員資格并不能從事相應的投資基金業務。[26]隨著我國當前已備案創業投資企業數量的增多,已有不少人呼吁盡快成立統一的“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由其組織股權投資(包括創業投資)基金的自律監管。當然,行業自律并非超脫法律的自律,同時,行業協會有時也負有接受政府部門委托實施有關政策的職責,這些都離不開相關法律的規范。

(四)統一監管立法

監管標準不一是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一個明顯弊端,克服此弊端的途徑就是統一監管立法。在美國,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統一受美國《證券法》的調整,因為其私人股權基金份額是證券的一種從而受到證券法的調整。[27]在我國,金融分業經營的格局使得采取這種由《證券法》統一規定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的模式并不適合,但是,我國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立法已有一定的基礎,《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也在起草之中,因而可以考慮實行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統一的立法,即制定統一的《股權投資基金法》,在其中規定基金監管的內容,包括監管模式、監管對象、自律監管等等,這不僅可以解決我國當前創業投資基金監管標準不一的問題,彌補我國產業投資基金基本法的缺失,還可以解決將來產業投資基金監管同創業投資基金監管相互間可能存在的沖突問題。

注釋:

[1]參見郭向軍:《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問題的幾點看法》,搜狐財經,http://business.sohu.com/20070912/n252101660.shtml,2010年9月12日訪問。

[2]該意見第3條規定:風險投資(又稱創業投資)是指向主要屬于科技型的高成長性創業企業提供股權資本,并為其提供經營管理和咨詢服務,以期在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獲取中長期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行為。

[3]該政策第8條規定: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鼓勵按照市場機制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風險投資領域,扶持承擔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任務企業的設立與發展。發展改革和財政等部門要積極培育、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對高技術產業領域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的重點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項目予以支持。

[4]該規定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5]該暫行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6]該通知前言部分指出“: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決定實施新興產業創投計劃,擴大產業技術研發資金創業投資試點,推動利用國家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聯合地方政府資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即創業投資企業)試點工作。”

[7]楊席:《產業投資基金概念之匡正》,《金融發展研究》2009年第2期。

[8]Henry Campbell Black,Black’s Law Dictionary,6th ed.West Publish Co.1990.p.1556.

[9]英美等國的股權投資基金一般要求私募方式募集,我國《關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也要求“風險投資基金應采取私募方式”。

[10]朱姝:《我國投資基金監管研究》,《決策與信息》2008年第4期。

[11]劉曼紅主編:《風險投資:創新與金融》,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70-271頁。

[12]張立艷:《我國創業投資機構發展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天津工業大學學報》2002年第6期。

[13]該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14]Robert Connolly.Comment:Legitimizing Private Placement Broker-dealers Who Deal With PrivateInvestment Funds:A Proposal For A New Regulatory Regime And A Limited Exception To Registra-tion,,40 J.Marshall L.Rev(The John Marshall Law Review).703,Winter,2007.

[15]林潔:《常州市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現狀、問題及對策研究》,《現代商業》2008年第36期。

[16]、[21]楊振林、吳俊蓮:《對烏海市創業投資企業的調查》,《內蒙古金融研究》2008年第1期。

[17]曹文煉:《迎接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新階段與新挑戰——在“長三角”六省一市創業投資論壇上的講話》,http://hbvc.net/1515/html/?23.html,2007年10月17日訪問。

[18]目前我國不允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地方社?;稹⑵髽I年金等機構投資者投資于私人股權及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但允許全國社?;?、信托投資公司在總資產的一定比例內投資于私人股權及私人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私人股權仍處于試點階段。

[19]席月民:《我國信托業監管改革的重要問題》,《上海財經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

[20]楊明奇:《西方國家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及其對我國的啟示》,《南方金融》2009年第4期。

[22]黃亞玲、賴建平、趙忠義:《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芻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網,http://drcnet.com.cn/DRCnet.common.web/DocViewSummary.aspx?version=finance&docid=2228383&leafid=25&Chnid=14&gourl=/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2010年5月19日訪問。

[23]楊明奇:《西方國家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及其對我國的啟示》,《南方金融》2009年第4期。

[24]陶耿、陳安寶:《投資基金外部監管的國際比較及啟示》,《經濟師》2009年第7期。

[25]關于創業投資基金是否需要經過工商注冊登記尚屬于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為,美國的立法將私募股權基金組織看作一種非實體性企業,因此不需要在工商局登記,從而解決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納稅問題。而我國現行的法律則更傾向于將私募股權基金組織作為一種實體性企業,需要在工商局登記注冊,繳納相應稅收,因此我國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至今仍面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參見黃亞玲:《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應從杠桿風險控制入手》,《中國證券報》201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