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相關法律范文

時間:2023-08-25 17:23:4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房屋繼承相關法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房屋繼承相關法律

篇1

(第一條、基本術語)

為本聯邦法律而使用以下基本術語:

地籍號- 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在同一時間內不重復的不動產客體號碼,在進行地籍和技術測量(登記)時依照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程序授予,并保有至該不動產客體作為已經登記的權利的唯一客體而存在時。 建筑物、構筑物的地籍號由建筑物或構筑物所坐落的地塊的地籍號和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已經登記的號碼組成。建筑物或構筑物種的住房的地籍號由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地籍號和已經登記的住房的號碼構成。

不可動財產(不動產),其權利應當依照本聯邦法律進行國家登記的,-地塊、地下部分、特定的水體和所有的與土地緊密相連的移動他們不可能不給他們的用途帶來不合理的損失的客體,其中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森林以及多年生植物,區分所有權, 作為財產綜合體的企業。

限制(負擔)-法律規定的或者是被授權的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規定的對權利擁有者在對具體的不動產客體行使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時的限制性條件或禁令(地役權、抵押權、委托管理、租賃、財產扣押以及其他)。

地役權-為了通行、必要的管道敷設和維修和其他非設地役權則無以保障之需要,而對他人的不動產客體的有限使用權。地役權作為對建筑物、構筑物、房屋的物權可以獨立于對地塊之利用而存在。對于其權利被設定了地役權的所有權來說,地役權即為負擔;

不動產客體地籍和技術測量(登記)(以下簡稱測量)-不動產客體(地塊、建筑物、構筑物、居住或非居住用房)的描述和個別化,因此使得其獲得了可以與其他不動產客體相區別的特征。不動產客體測量同時授予地籍號。

登記區-實施不動產權利和相關法律行為國家登記的司法行政機構活動的區域。登記由俄羅斯聯邦主體在通常與領土管理單位邊界相一致的范圍內建立。

(第二條、不動產權利及其相關法律行為登記的概念)

1、不動產權利及其相關法律行為登記(以下-權利的國家登記)-國家依照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對不動產權利的產生、限制(負擔)、移轉或者終止的承認與證實的司法證明書。

國家登記是已經被登記權利存在的唯一證明。已經登記的不動產權利只有依司法程序方可提出異議。

2、權利的國家登記在整個俄羅斯聯邦境內依照本聯邦法律規定的體系在統一的不動產權利及其相關法律行為國家登記簿(以下簡稱統一的權利的國家登記簿)中記載不動產每一客體的權利。

3、權利的國家登記日期為相關權利記在進入統一的權利的國家登記簿的日期。

4、權利的國家登記按照不動產所在地在登記轄區范圍內進行。

5、利害關系人對于相關機關拒絕進行權利的國家登記或者規避國家登記的行為可以向法院、仲裁庭起訴。

(第三條、俄羅斯聯邦就不動產權利和相關法律行為的立法)

1、俄羅斯聯邦就不動產權利和相關法律行為的立法由俄羅斯聯邦民法典、本聯邦法律、其他聯邦法律和其他俄羅斯聯邦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構成。

2、俄羅斯聯邦主體可就分階段建立實施不動產權利和相關法律行為國家登記的機關通過規范性法律文件。

(第四條、不動產權利及相關法律行為國家登記的義務)

1、依照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30、131、132和164條,除了對氣墊船和海船、內河航運船舶以及航天器之外,對不動產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及其相關法律行為應當進行權利的國家登記。對不動產權利的限制(負擔),包括地役權、抵押權、委托管理、租賃,與對不動產的物權一樣須進行國家登記。

2、權利的法律證明文件是在本聯邦法律生效后做成的不動產權利應進行強制國家登記。

(第五條、 在對不動產權利及相關法律行為國家登記時所產生的關系的參加者)

在對不動產權利及相關法律行為國家登記時所產生的關系的參加者,一方面是不動產的所有人和應當進行國家登記的對不動產的其他權利的擁有者,其中包括俄羅斯聯邦的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俄羅斯和外國的法人、國際組織、外國國家、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的主體和地方自治組織,從另一方面看,也包括進行不動產權利和相關法律行為登記的機關。

(第六條、早先產生的權利的確認)

1、對在本聯邦法律生效之前產生的不動產權利,在不具備依照本聯邦法律所進行的國家登記時,在法律上得被承認為有效。

在本聯邦法律生效前某些俄羅斯聯邦主體和地方自治組織所實行的權利國家登記,在法律上仍然有效。

2、在本聯邦法律生效后所產生的限制(負擔)或者其他不動產客體法律行為要求對在本聯邦法律生效前產生的對該客體的權利進行國家登記。

3、因為取得時效而獲得的不動產的所有權,應當在取得時效事實完成后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國家登記。

(第七條、權利國家登記信息的公開性)

1、權利國家登記具有公開性。進行權利國家登記的機關有責任向提交了身份證名和書面申請(法人-證明該法人進行了法人登記的文件,還有其代表人權限的文件)的任何人提供在統一的權利的國家登記簿中記載的關于任何不動產的信息。

經過批準的從統一的權利的國家登記簿所作的摘錄,應當包括對該不動產的描述、對其已經登記的權利、也包括權利的限制(負擔)。

2、負責進行權利的國家登記機關,應當在五天內向申請人提供所咨詢的信息,或者發給書面的附理由的拒絕書。此種拒絕書得由索取信息的人向法院起訴。

3、有關法律證明文件的信息,除了限制(負擔)的信息,綜合的關于某人對某項不動產客體的權利信息,還有就不動產客體的權利移轉信息的摘錄,依照法定程序近提供給:

獲得權利擁有者授權的自然人和法人;

地方自治機關的首腦和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機關的首腦;

處在其管轄區域范圍內的稅務機關;

在案件程序中與不動產客體和(或)其權利擁有者有聯系的法院和護法機關;

依照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對權利擁有者的財產有繼承權的人。

4、負責權利國家登記的機關有義務依照權利擁有者要求向其提供哪些獲得對其享有權利的不動產客體的信息的人的信息。

5、對在統一的權利的國家登記簿中記載的信息的利用,其方法或者形式給權利擁有者的權利或者合法利益帶來損害的,須承擔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責任。

(第八條)獲得已經登記不動產客體權利信息及其測量資料的條件

1如果法律沒有不同規定,不動產客體已經登記權利信息收費提供。

篇2

關鍵詞:農村墳地;墳地法律保護;社會功能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6)03-0095-03

墳地、墓地都是作為安葬死者的地方,寄托了還在世的親人的思念,墓深埋在地底下安放著死者的尸體、死者生前的遺物以及一些珍貴的東西;而墳地不同于墓地,墳地是顯露于土地之上的,而且一般在墳地周圍的一大片空地都不會用來進行生產或者是建造工廠之類的。但是現代用地緊張,我國的人口逐漸增多,需要更多的土地滿足人們生產生活的需求。在許多地方就開始了平墳的運動,許多的農村墳地被平整出來,傷害了人民的感情,而且這些土地在被平整之后也沒有真正被利用。我國的農村有著大片的墳地,經常因此發生一些糾紛,但是關于墳地的法律很多界定都不清楚,而且國家關于墳地的規定也需要補充。本文就墳地的法律屬性進行研究,從國家現行相關法律來分析存在的問題,探尋墳地的法律歸屬的問題以及墳地自身的社會價值與意義的問題。

一、農村墳地的現狀

農村墳地存在于廣大的農村地區,雖然為了國家的發展考慮,國家提倡改變傳統的土葬為火葬,但是傳統的土葬的風俗習慣已經深深植根于農村人民的心中,他們認為人死后總歸是要入土的,這樣人的靈魂才能得到安寧。而且他們認為墳地中安放著祖先的靈魂,是他們情感的寄托之地。在清明節、春節等傳統農耕節日里,他們帶上祭祀品去上墳,告慰祖先的亡靈,讓祖先保佑他們。目前國家對于這方面沒有強制的措施,很多農村地區仍然會采取土葬的形式。墳地的法律歸屬問題至今也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因此圍繞墳地產生的糾紛很多。但是在這些糾紛處理中,很難做到保護死者的權利,因為我國的法律條文多針對的都是在世的我國公民,而死者享受的權利是很有限的。[1]在發生墳地糾紛的時候,法院將當事人的血緣很近的親屬們作為主體,但是現實中不是所有的死者都有親屬,沒有親屬的死者的權利該由誰來保護?一些無主的墳地里死者的權益又有誰來保護?

將死者的近親作為法律的主要主體,還沒有考慮到近親對于死者的權利侵害的行為。法律中存在著的個別漏洞以及一些不可預料的問題都成為了墳地糾紛多發而且無力解決的原因。[2]我國曾經有一些地方的墳地糾紛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比如說發生在河南周口的平整耕地的運動,引起了當地人們的不滿,也引起了國家的關注,為此專門調整了關于墳地的法律規定。所以對于墳地的法律屬性的明確是很重要的,而研究墳地的現實社會價值也是很有必要的,這兩者之間常常產生沖突。如何很好地平衡墳地的法律屬性,以及墳地的社會價值,值得深思。

二、農村墳地現象產生的原因以及研究現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社會經濟以一個驚人的速度發展著。與此同時,伴隨經濟發展的是我國的城市化以及工業化的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因此直接就導致了我國城市各種用途建設用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而城市用地與農村用地之間的矛盾也因此暴露出來并進一步加劇,并且這種矛盾在沿海的經濟發展較迅速的地區表現得尤為突出,比如說,以上海為中心的江滬以及東北江浙沿海等地區的用地矛盾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如何妥善合理解決這一問題,是建設和諧社會,實現中國夢的重要環節,也對于我國城市化進城的發展以及農民的切身利益有著重要的意義。

而針對上述現象,結合我國國情,在保證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耕地數量的前提下,目前主要有兩種手段來解決。首先是將城市一些可以用做建設用地的閑余用地充分進行再利用。[3]比如說廣東省等東北沿海的省市,在近年來就針對用地矛盾問題而在城市里面進行了“三舊”改造措施,將城市中其他功能不明顯的用地改造成城市建設用地。其次就是將區域內的土地資源進行整合分析,將農村中一些住宅面積較大以及無人居住的村居、占地面積超出標準的鄉鎮政府用地進行復墾改造成耕地,這樣就節余下更多用地用于城市建設。當然,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兩種主要的解決方法之外,仍有其他的方式手段可以緩解城市建設用地以及農村用地之間的矛盾,比如說對于一些沒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的合法手續審批就在閑余用地進行建設的民居等其他用途的建設等,相關的部門可以進行清查以及復墾,將這些非法建設用地最終轉化為農村用地或者是城市建設用地用來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從而促進共同發展。

當前我國的專家學者對于農村用地這個問題上進行的相關研究也比較綜合全面,總結下來,重點主要集中在對于農村違法建設用地方面的相關法律的制定以及規范上。[4]對這個問題的研究趨勢又呈現出兩個主流研究方向。首先就是對這個問題的綜合全面性地研究,綜合全面性主要體現在對于農村違章違法的建筑不進行類型上面的區分,不論何種類型種類的違章建筑都進行研究分析,對于各種類型違章建筑所產生的不同問題,就其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綜合性的整理以及研究。另一種研究方向與上文中所提到的研究方向完全不同,這種研究方向主要是專注于某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研究分析,不斷發掘其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深化研究深度。而在近幾年,由于我國的“小產權房”現象層出不窮,而因此引發的問題也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這也使相關領域的大部分學者對這個現象以及造成該現象的原因進行了分析以及研究,研究方向大部分集中傾向于某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上,而這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就是住宅類型的建筑,對于其他類型的違章建筑研究比較少見。這也就直接導致了對于其他類型的違章建筑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不全面,無法對其他類型地違章建筑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5]這就提到了本文中關于農村違法建設墳地的問題,對于農村中違法建設墳地的這種現象,相關的法律文獻中幾乎沒有涉及并規范,這也直接就使得這種現象愈演愈烈。當然,違法建設墳地這一現象所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廣泛且零散,涉及到用地建設用途管理、耕地保護、殯葬規范等方面的相關規定,這也就無法對這種現象的法律法規進行一個清晰的界定。與此同時,由于墳地建設本身具備占地面積小、建設地點零散、建設時間跨度大等特點,再加上墳地建設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進行規范重整的難度較大,因此無法進行有效的整頓,屢禁不鮮。因此,針對上述情況以及各種問題,本文就對違法建設墳地這一現象進行概括性的分析,重點介紹對于該種現象的行政解決措施,希望能夠對解決違法建設墳地這一問題提供一些建議。

三、農村墳地的法律屬性研究

墳地屬于土地的一種,要對墳地進行研究,我們首先要對土地進行研究,通俗來講,對土地的法律屬性進行研究,主要是從所有權以及使用權方面進行的研究。[6]在城市當中,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的,在農村當中,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整個村子集體的人所有的。使用權指的是對于房屋的建筑、改造等一系列的權利。對于墳地來說它所占據的墓地的土地所有權是屬于誰的,而對于那片墳地的使用權的歸屬方又是誰,我們必須弄清楚。墳地和農村居民自身的住宅用地的屬性比較相近,也采取和農村居民住宅基地一樣的法律屬性。墳地的建造以及墳地內部的一系列財產都屬于死者的親屬,因為一般來說也是死者的親屬建造的,但是墳地所占的土地也還是屬于農村的集體所有。所有權在死者的親屬這里,一般的墳地糾紛案件的主體當事人也是死者的親屬。但是就像前文所說的,由于時間的問題,很多死者的親屬都找不到了。而且一些案件中死者的親屬卻是損害了死者利益的人。關于墳地所有權的法律問題得以解釋清楚,但是還有很多墳地的法律問題需要解釋,比如說很多人是承包了一些土地在上面去建造墓地的,但是既然是承包的土地,必然就會涉及到一個使用權限的問題,墓地是要存在很長時間的,但是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的流動加快,這也使得承包了的土地常常會產生易主的情況。尤其是當后世的子孫去祭拜去世很久的親屬的時候,這種問題尤為明顯。他們已經離開了這片土地,這片土地的承包權早就已經屬于別人了。 而且由于離開土地的時間也過久,很有可能與新的土地承包人沒有什么關系,這樣一來為祭拜祖先又增加了不少的難度。后代的子孫去祭拜的時候難免會給別人帶來困擾,比如說踩壞別人家里的田地等。[7]這些糾紛的處理,我國的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一般都是現在的主人出于人道主義以及孝道的考慮,允許他們去自己的土地祭拜前輩,但是人情作為一種情感的因素有著很多的變故,萬一主人不允許他們去祭拜,又或者是對于土地主人的財產損害過于嚴重,引起主人反感等都很容易引發糾紛。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

四、墳地的社會功能分析

墳地首先是作為在世的人對于去世的人的一種情感的寄托,我國傳統上就有這種祖先崇拜,古代人選擇墳地的時候要考慮風水,而且一些貴族的墳地是比較考究的,說明古代人對于喪葬的一種重視,而且古代哪怕是貧窮的人家也要最起碼的保證可以使自己的親人入土為安。到了現在,這種喪葬的習俗雖然有所簡化,但是喪葬在現代人尤其是受著古代的傳統習俗深深影響的農村人來說,還是非常重視的。而且許多農村的宗族關系都要靠對祖先的祭拜來維系。雖然確實有很多人提倡火葬代替土葬,國家也提倡火葬的方式,但是在農村,他們對祖先的拜祭有著很深的傳統,很難讓土葬完全消失。[8]土葬有著長期的發展歷史,而且它的存在是孝道的一種證明,對于維系宗族的感情有著重要的作用,墳地的存在有著重要的社會功能。現代出現的許多平整墳地的事情有著很大的爭議,而且引起了村民強烈的不滿,在他們的心中,祖先的墳地中安放著祖先的靈魂,祖先會保佑他們的后代幸福生活,平整墳地傷害了村民的感情,也強行斷掉了他們的情感寄托。[9]對于墳地社會功能的研究可以讓我們更加理解墳地帶給人民的一種心理寄托,從而找到更好的方法去解決墳地占用土地過多的問題,而不是強制地平整墳地。

五、對于墳地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體系研究

(一) 關于保護墳地建設行為的相關法律依據

就像上文中已經敘述過的內容,墳地整體的權利以及歸屬是要分為兩個部分的,因此對于墳地進行保護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應該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對于在建設墳地過程中所采用的建設設施以及在墳墓中所埋葬的棺木等物品的最終歸屬權,都是直接由死者的法律繼承人或者是直系親屬擁有,是繼承人的合法私有財產。由于我國的憲法進行過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因此,對于墳地所涉及到的相關財產歸屬權以及其他問題,都可以直接采用民事法律進行解決和界定。而對于那些已經建設較長時間的墳地,雖然說歸屬權擁有人在短時間之內無法找到,但是墳地相關物品的歸屬方并不會發生變化,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這些私有財產永遠被死者的繼承人所擁有。

除此之外,對與墳地中所體現的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以及保護,相關的法律規定也要顧及到前任所有者,即也要保護死者的相關合法權利。一般而言,在墳地中的大部分物品都是死者在生前通過自己的能力進行購買的,因此死者對于這些物品擁有完全的歸屬權,并且根據自己的意志,有權力對這些物品的最終歸屬方向進行決定和分配,而后人將這些物品最終放置于墳墓中一起埋葬,也是出于對死者對這些物品的處分權的尊重。[10]因此,只要公民對于自己生前所擁有的物品進行不管何種方式的處分以及分配,并且這種處分得到了公證,在公民死后,這些物品的最終歸屬權以及處理方式都是由其生前的處分想法進行最終的處理。也因為如此,每個公民在其死后無論是否擁有繼承人或者是其他擁有血緣關系的親人,其墳地的安寧都不應該被打擾或者是侵犯。而我國的憲法也對于這種情況進行了法律上的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二)關于墳地法律進行保障的相關措施

由于墳地本身所兼備的重要的社會作用,因此關于墳地法律進行保障的相關措施可以從下述的幾個方面進行相關法律的完善以及保障。

首先,在《土地管理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涉及到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應該對于墳地這一用地建設的法律性質進行清晰的說明以及劃分。這就可以體現于相關法律的具體條例中,運用典型案例以及列舉的手段來完成法律性質界定的目標,將農村墳地這種存在于人們思想中的物權名稱轉化為明文規定的土地用途方式,讓墳地的相關權益保護有法可依。其次,就是要在較短的時間之內構建起農村墳地建設的等級體系以及規定。全方位地完善豐富墳地用途方式,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工作人員進行對于墳地的相關管理。最后一個措施就是要完善對于墳地進行征收復墾的過程中的補償制度,我國對于墳地進行征收管理的過程中所出現的矛盾以及問題,也大部分集中在對于墳地征收補償費用的額度上,因此,應該在短時間內將補償制度進行科學合理的細分以及具體化,減少因該問題而產生的摩擦,推進墳地改造復墾的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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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澤展.墓地上的憲法權利[J].法學,2011 (07) :72.

[3]張海濤.墳地的法律屬性及其價值考慮[J] .山東社會利學,2014 (05):94.

[4]賀雪峰.農民價值觀的類型及其相互關系[J].開放時代,2008 (03) :39.

[5]焦長全.魂歸何處“陰宅”的法律屬性與社會功能初探――從周口“平墳運動”切入[J].中國農業人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 (06):66.

[6]陳國軍.論墓地的權利屬性――債權抑或物權[J].政治與法律,2014(03):29-37.

[7]劉弈.城鎮化背景下墳地復墾的法律規制研究[J].中國土地科學,2015(03):45-52.

[8]王虹懿,周真剛.從兩起墳地糾紛看少數民族習慣法對文化權利的保護[J].貴州民族研究,2013(02):25-29.

篇3

關鍵詞:新建商品房 所有權轉移登記 委托公證 一站式服務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10-087-02

一、新建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面臨的困境

近年來,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區域范圍的快速擴張,新建商品房的數量也在急劇增長。而隨著2016年1月1日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正式施行,標志著房屋所有權等相關不動產權利的統一登記工作正式進入落實階段,同時,也給產權登記申請人和不動產登記機構帶來不小的挑戰。

對于產權登記申請人來說,辦理商品房的房屋轉移登記程序繁瑣而復雜,粗略估算,至少涉及辦理房屋核檔手續、領取核檔證明、查詢首套房證明以供稅務機關減免稅收使用、房屋測繪、稅務登記、與開發商共同申請產權轉移登記、交納相關稅費、交納維修資金及相關費用、領取產權證書、貸款的購房人進行抵押權登記,然后再次領取產權證書等10余個程序。而且,上述事項的辦理除了要消耗申請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有時還需要申請人及其配偶共同辦理,有些甚至需要銀行和開發商協助購房人辦理,等等。繁瑣的程序、辦理過程的興師動眾、嚴格的審核讓申請人精疲力竭,望而卻步,要求登記機構簡化程序、提供便利、提高效率的呼聲日漸高漲。

對于不動產登記機構來說,成千上萬套新建商品房產權轉移登記工作對其來說無異是個巨大的挑戰:一方面面臨著新建商品房數量大、購房者人數多、登記程序復雜等情況;另一方面面臨著房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數量有限、法律素養欠缺、機構運轉能力不足等問題。而且,《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及《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施行,雖然給房產登記機構履職行為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據,但同時也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如: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登記行為的準確性、合法性已成為房產登記機構在登記工作中應當慎重考慮的重要問題。而實踐中,房產登記中心的普通工作人員有些并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素養,對相關法律知識理解不深,如果遇到購房人婚姻發生變更或家庭情況比較復雜等情況,如何依法確定房產的產權登記人確實給他們提出更為嚴格苛刻的要求。

二、委托公證,為新建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供一站式服務

(一)委托公證的法律適用

公證,顧名思義,公而證之。公證處是我國唯一的法定證明機構,公證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預防性的司法證明制度,具有服務、溝通、證明、監督等功能,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始終扮演著積極主動適應社會需求,不斷創新服務方式的經濟發展方向指引者、經濟民事關系協調者和公共服務供給者的角色。《公證法》第36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9條也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包含公證內容的條款多次出現,尤其是在繼承、受遺贈、委托方面更為明顯。可見,公證制度對于保障不動產在市場的安全流轉、維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委托公證的司法實踐

針對前面所述新建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面臨的困境,著眼公證業務的科學發展和為經濟社會發展添磚加瓦、保駕護航的目的,近兩年來,公證人逐漸從足不出戶、坐等上門,高高在上的被動式公共服務供給者位置上走下來,逐步走向積極主動適應群眾和社會需求,不斷創新服務方式,變更服務理念,為人民群眾提供更便民法律服務的軌道。其中,不動產產權轉移登記委托公證就是公證人眾多有益探索中的一項:當一處樓盤五證齊全具備售房條件又能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公證處便指派了解稅務政策、熟悉產權登記流程并精通法律知識的公證員入駐商品房開發樓盤,向購房人進行與產權轉移登記相關的法律宣傳,并告知購房者相關的辦理流程和程序、所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及所交納的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同時征求購房人的意見,根據其個人情況是否愿意辦理委托公證,對購房者逐一講解委托書中所涉事項并告訴其法律后果。自愿辦理公證的,公證員現場為購房者根據其本人的購房情況及家庭情況起草一份涵蓋所有委托事項的委托書,并現場為其辦理公證。事實證明,公證員每到一處,成百上千的小區業主們會將公證員團團圍攏,向公證員詢問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流程及相關法律規定,公證員均會耐心地為小區群眾一一解答。據不完全統計,僅太原市三家公證處2015年辦理的委托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委托公證就有上萬件。

(三)委托公證的社會意義

對購房者來說,只需到一趟售樓處,簽署一份委托書,銀行、房產局各部門、稅務局及其他部門的所有手續即可全部辦完,只等領房屋所有權證書即可。通過辦理委托公證,既讓他們了解了《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知識和銀行、房產管理部門的辦證程序和流程,也讓他們用最短的時間、花最少的錢,辦了最繁瑣的事。對于不動產登記機構來說,不動產申請人在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中的許多法律問題可以在辦理委托公證的過程中得到公證工作人員專業的法律咨詢和解答,同時公證委托書的辦理也使他們不用再面對成百上千的購房業主,僅僅形式審查一下由公證處已嚴格審查過的《委托公證書》即可,給他們的工作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既符合法律要求,規避了風險,又節省了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得產權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可以心無旁鶩地投入不動產登記工作。對公證處來說,擔負著調整民事關系與經濟關系,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事和經濟法律關系,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促進社會安定團結的重任,通過辦理業務,有效地宣傳了法律,宣傳了自己,并將公證工作用到了社會的需要之處。這種一舉三得的舉措,充分發揮了公證工作的職能作用,對推進經濟建設,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都產生了積極影響,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

三、新建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委托公證帶給公證事業的有益啟示

辦理新建商品房產權轉移登記委托公證的辦理給了公證事業一個重要啟示: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的不斷進步和法制的日臻完善,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日益提高,他們渴望得到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給予的法律層面的有效保護,更希望得到公證處等社會組織提供的親情式服務。社會不是不需要公證處,只是還有許多陌生領域、眾多的棘手問題亟待公證處去開拓和破解;人民群眾不是不需要公證服務,只是還不知道能去哪里尋求幫助,更不知道公證處能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務。

作為法定的證明機構,公證處只要秉承“誠信”本色,緊跟時代節拍,切實把握社會主旋律,真正溶入到飛速發展的經濟領域中,充分滿足社會的需要,全面、正確地履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能,就能使司法為民理念和公證科學發展觀念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升華。實踐帶給公證事業的重要啟示是:首先,公證處是法律服務部門,每一名公證員都是法律工作者。這就要求每一名公證員必須不斷地學習新知識,鉆研新領域,掌握更多、更新的法律知識,使自己成為名符其實的法律“專家”,并將這些知識和社會的實際情況聯系并加以運用,才能真正體現出公證處及公證人的價值。其次,公證與經濟社會發展密不可分。公證處必須密切關注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需要,并結合法律的新點、亮點,急人民群眾之所急,想人民群眾之所想,解人民群眾之所難,才能有更廣闊的發展前景。公證處只要乘勢而上、把握先機,在市場經濟浪潮中搏得一席之地,就能真正成為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一支不可或缺的生力軍。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 司法部于2014年12月的司發〔2014〕12號《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證工作的意見》

篇4

還遷房買賣合同范文1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配偶: 身份證號: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聲明

1.1甲方所出售的房屋為:《西安市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居民戶)拆遷安置第249號②》中(以下稱協議書),所載建筑面積為45m2,房屋結構為框架的私有房屋一套(以下稱房屋)。

1.2協議書表明其所載房屋為原碑林區長樂坊新慶村棚戶區改造回遷房,還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產權所有證》,為甲方自有財產,甲方自愿出售。

1.3甲方保證該房屋產權無查封、無抵押、無債務糾紛,提供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可以辦理權屬過戶等與交易有關的各項事宜。

第二條 乙方聲明

2.1乙方自愿購買本合同1.1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承擔違反本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2.2乙方對協議書中所載房屋已經勘察清楚。已知曉其建筑面積、房屋結構、周邊環境等特點,對協議書和房屋實際建設情況所能預估的交房時間已經有清楚的了解。

第三條 交易價格

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1.1所述房屋的交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貳拾萬零捌仟元整(¥208000)。

第四條 交易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全額支付給甲方購房款人民幣(大寫)貳拾萬零捌仟元整(¥208000)。甲方在收到全額購房款后,將協議書移交乙方,協議書歸乙方所有,協議書中所載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乙方所有。

第五條 協議書中第三款拆遷過渡期限為三十個月,若實際拆遷過渡期限超過三十個月,協議書中的拆遷人將支付甲方額外的拆遷過渡費,該費用為甲方所有。在辦理費用領取手續時,乙方應持協議書配合甲方辦理。

第六條 產權過戶辦理

6.1在得到協議書中拆遷人房屋回遷交房的通知時,甲、乙雙方應相互配合,提供有效資料,向房屋所在區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上市批準及房屋買賣權屬過戶相關手續,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房屋后續建設的相關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

6.2乙方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與否,將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

第七條 違約處理

自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違約,違約方將支付對方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八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交由當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的,雙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持1份,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還遷房買賣合同范文2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買賣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賣方是坐落于 的房屋使用權人。賣方自愿將房屋及房屋享有的權力出售給買方,出售價款為: ;

第二條:房屋使用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性質為平房地區騰退拆遷安置回遷房,房屋現在性質為使用權,尚未購買產權,房屋未出租(注:房屋能購買為國家承認的大產權房,可辦理產權證。辦理時間目前尚未有明確的期限,此情況買方已認可),買方同意按房屋現有情況購買該房屋。

第三條:買賣雙方承擔的義務:

第一款:買方在驗房后,于本合同簽訂當日將全部房款 通過銀行轉帳和現金方式給賣方,賣方在收到錢后,將房屋及房屋相關手續原件交給買方,本合同簽訂且房款已到賣方賬戶后,坐落于 房屋歸買方所有.

第二款:自賣方將房屋交付買方之時起,如果出現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以及安全事故同時包括房屋市場的價格波動或其他人力不可為的因素造成的損壞,應由買方承擔。

第三款:當國家或拆遷單位出臺關于此房屋可以辦理產權的文件或政策時,賣方應積極配合買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但不承擔任何費用。在賣方取得產權證時,如因政府政策變化或其它原因導致賣方不能過戶給買方時,賣方應協助買方過戶給買方指定符合政策的第三方,如賣方遲延或不能履行此義務,應承擔房款兩倍的違約責任。

第四條:違約責任

第一款:買賣雙方不得以由于房屋市場價格變動造成本合同的房屋升值或貶值終止此合同,如違約應承擔房款兩倍的違約責任。

第二款:買方在此合同簽訂時,已詳知此房屋的產權性質,屬自愿購買,如發生產權性質延遲改變、房屋 價格變化等問題,買方不得以上述理由終止此合同。

第三款:買方、賣方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廢止此合同,否則視同買方、賣方違約。買方、賣方有權通過相關法律渠道申訴,并自違約之日起按每日5000 元(伍仟元整)向對方提出索賠。

第五條:賣方法定繼承人一致同意此次房屋買賣交易,并且同意本協議所有條款,賣方繼承人無此房屋的繼承權和使用權。

第六條:賣方如果在房屋使用權沒有變更到產權前去世,賣方的繼承人,繼承房屋后繼續辦理使用權變更產權,直至辦下產權證無條件過戶給買方或是買方指定的人,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繼承人愿意賠償買方兩倍購房款。

第七條:如果在房屋沒有變更到買方名下,或是買方指定人名下,該房屋遇到拆遷,或是騰退及一切有可能得到賠償款項,與賣方和賣方的繼承人無關,賣方和繼承人必須無條件配合買方辦理一切事宜,直到拿到款項為止,如果不配合因此導致的所有損失都由賣方和繼承人承擔,自不配合之日起按每日5000 元(伍仟元整)向買方索賠。

第八條:賣方和繼承人必須將該房產里所有的戶口無條件遷走,如不遷走,每一個戶口向買方繳納100000元(壹拾萬圓整)。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本合同生效。

第十一:本合同生效后,此房屋辦理過戶發生的任何費用與賣方無關,均由買方承擔。

第八條: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還遷房買賣合同范文3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礎上,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供雙方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于上海市奉賢區 (拆遷號:滬奉 ),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及地下車庫、閣樓( 平方米)附屬設施停車位等的房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憑證交付給乙方,該房屋以下簡稱目標房產。

二、雙方議定目標房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元整)。

三、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在 年 月 日支付定金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元整),該筆款項計入購房款。

四、乙方在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其余房款人民 元(大寫元整),甲方同時將房屋鑰匙及相關證書、憑證交付乙方,目標房產同時轉移給予乙方處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所有權,能完全處分出售該房產,甲方保證無任何家庭成員等任何第三方向目標房產主張任何權益,如因甲方的原因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賠償乙方雙倍購房款的違約金和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及目標房產的裝修費用。甲方保證目標房產無任何擔保,無抵押,無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戶口遷入。

六、由于目標房產暫時無法辦理房產過戶等相關手續,因此特約定,在目標房產具備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甲方在兩個月內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所產生的契稅及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之前辦理的產證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七、乙方支付購房款后,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正常居住使用的相應手續,如:電話、水電、網絡安裝等等變為乙方名稱,如客觀原因無法辦理,則不算甲方違約。

八、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雙倍購房款的違約金;如甲方未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則乙方可以起訴甲方履行義務,并甲方需賠償乙方購房款雙倍的違約金和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及目標房產的裝修費用。

九、乙方在付清本合同約定的購房款后,如需要轉讓出售目標房產,甲方無條件配合;如目標房產遇到拆遷等相關變動,目標房產所涉及的一切經濟補償利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享有任何利益,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十、目標房產出售后到辦理過戶產證期間,目標房產所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如有糾紛,在目標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敗訴一方承擔所有費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篇5

房屋登記實務中,因《房屋登記辦法》的前后銜接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甚明確,對于部分特殊業務的登記是雙方申請還是單方申請仍存有一定爭議。本文擬從實務操作的角度,對幾個常見問題提出一些個人看法,以供房屋登記從業同仁參考。

一、關于改制企業房產的登記

關于改制企業房產的登記,有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的不同理解。因為企業改制類型的多樣性,片面理解為“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都是不妥的,同樣決定單方申請還是雙方申請也要區別不同的企業改制類型而區別對待。

企業改制的形式主要有成建制、承債式整體改制,被兼并,新設分立或者派生分立新的公司,歇業,破產,股權轉讓等。成建制、承債式整體改制,被兼并,新設分立的,原企業注銷,新公司繼受其權利義務,應當辦理轉移登記,同時由于原企業不復存在,可憑相關改制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工商部門注銷證明等材料單方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派生分立,歇業等原企業繼續存在的,如房產發生轉移,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登記。企業破產的,破產終結前辦理的登記,可由清算組與受讓人共同申請登記;破產終結后單方申請辦理登記的,應當持破產受理法院的相關法律文書。至于股權轉讓,屬同一法人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登記簿記載相關事項如公司名稱等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登記簿記載相關事項沒有變化的,則無需辦理房屋登記。

二、關于夫妻離婚房產的轉移登記

夫妻雙方通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生效法律文書明確房產歸其中一方所有的,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取得房產的一方單方申請即可。對于附有同時履行條件或者先履行其他義務條件的法律文書,則需要雙方共同申請登記,或者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由一方單方申請登記。

夫妻雙方通過婚姻登記機構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房產歸一方所有的,其協議僅具有債權效力,在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時,仍然需要雙方共同申請。實踐中,放棄房產的一方往往不愿意配合另一方辦理登記申請,取得房產的一方也不能理解登記機構要求雙方到場的規定,矛盾往往較為尖銳,登記機構的壓力較大。作為登記機構,一方面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對于另一方確實無法申請的,告知取得房產方可向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協助辦理轉移手續,登記機構將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轉移登記。另一方面可以與婚姻登記機構加強溝通,做好提示工作。鹽城市在與婚姻登記機構作了充分交流后,在離婚登記辦理現場張貼了“友情提醒”,告知離婚當事人:一要及時辦理房產的轉移登記,轉移登記須有雙方共同申請;二是當事人可在離婚協議中進行委托,對于婚姻登記機構加蓋鑒證章或者查檔章的離婚協議中委托一方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登記機構予以認可。

三、關于注銷、歇業企業房產的轉移登記

實踐中,一些人購買房產后長時間不辦理轉移登記,欲辦理登記時原企業有的已經歇業,有的已經注銷,無法配合辦理轉移登記。對于歇業企業或者營業執照已經吊銷的企業,由于工商登記尚未注銷,其法人主體資格仍然存在,應當與購房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對于無法配合的,購房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訟,登記機構根據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登記。對于已注銷的企業,購房人無法提訟,如相關手續齊全,可憑工商部門注銷登記證明及相關材料單方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受理后最好再增加公告程序,以排除爭議。

四、關于抵押權、地役權、預告登記的注銷登記

《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對于地役權、預告登記的注銷登記則沒有相應規定。對照“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規定,且并不影響對方及其他人的權利,筆者認為,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需役地方)、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單方申請注銷相應的登記,當然,對于雙方共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登記機構也應當予以辦理。

五、對生效法律文書的理解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申請。該法律文書應當是確權的判決(裁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須在法律文書中明確某房產歸何人所有。如果僅是確認雙方合同效力的法律文書,則不能作為單方申請的依據。判決(裁決)一方協助另一方履行轉移登記手續的法律文書,也不能作為單方申請的依據,還須有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方可由單方進行申請。

篇6

Q:陳律師,你好!

我有一個哥哥今年77歲,2009年他的獨子和妻子相繼離世,2009年7月后留下他孤苦一人。他自理能力較差,勉強能自己做點飯和菜。有時,他的兒媳或我們姐妹會送些做好的菜給他;有時,鄰居會幫助他一下。

2002年,我哥哥把僅有的一居室房子(居住權)買成了產權房,當時為了以后免付遺產過戶費,產權證上僅寫了他兒子一人的名字。沒想到白發人送黑發人,現在房子成了我哥的心病。

我侄子的婚姻狀況也不好,第一次婚姻由于不能生育離婚。第二次婚姻的妻子帶有一個年幼的兒子,婚后住在女家。我哥的兒媳在幫助他一段時間后,大概在2011年4月提出要在產權證上寫上她的名字,并把戶口報進來。我哥憂心忡忡,幾乎連門都不出。原本生活尚能自理的他一下子說自己不行了,求助我們姐妹,并告訴我們他想由兒媳照顧他,等他百年后,房產證再交給兒媳。我們把他的意思與他兒媳談了一次,她不同意,表示不寫上名字,就不幫助照顧我哥。從此他的兒媳就不來照顧他了。

我們姐妹商量輪流住在哥哥家照顧,但他兒媳經常電話騷擾他,說要打官司。這樣我哥哥就有些精神不正常了,經醫生診斷是抑郁癥,用了些藥。我們也一直照顧他,但是抑郁的他不肯出門。最近他腿部疼痛,找他兒媳,兒媳說送他去養老院。我們想把我哥的工資卡給她去辦理,但她不要工資卡,要房產證,要在房產證上寫上名字,再幫我哥辦送養老院的手續。

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律師能幫我們分析一下這種情況該怎么做嗎?不勝感謝!

求助人 張女士

A:張女士,你好!

對老年人權益保護的問題,早在1996年我國就專門出臺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并且明確規定,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就張女士所說的情況而言,因為財產的問題,媳婦和公公之間陷入了長期的僵持中,公公也因此無法安心養老,從情感、道德等任何一個角度來說,都是我們所不愿意看到的。

但是,不得不提的是,近年來,因財產問題引發的家庭矛盾已屢見不鮮,其中影響到老年人養老、夫妻婚姻以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也不在少數。而在房價高昂的背景下,房產常常成為財產矛盾的激發點。

那么,如何解決這些家庭矛盾呢?

古語有“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之說,意思是法律能夠確定物品的名分,從而止息紛爭。商鞅曾用故事生動地解釋“定分止爭”:一只野兔在田野上跑,后面很多人追著想抓住它。但是市場上很多的兔子卻沒有人去搶著要,這是為什么呢?因為前面的兔子權屬沒有定,而其他的兔子已經有了歸屬。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家庭矛盾的產生也是因為家庭成員不懂法律,又缺少溝通,從而產生罅隙。此糾紛中也是如此。公公認為現在居住的一居室的房子是由自己原有的居住權房購買為產權房的,雖然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子的名字,但仍然屬于自己所有,并且認為掌握著房產證就控制著房屋的產權,而如果將媳婦的戶口遷入就將直接意味著媳婦對房屋產生權利。

不僅僅此糾紛中的公公是這樣認為的,現實生活中還有很多人也是這樣認為的,而實際上這種想法并沒有法律依據。

首先,對目前公公居住的一居室房屋的所有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除非另有約定,是以房產證上登記的權利人為所有人的。也就是說,如果公公和兒子之間沒有約定,房屋雖登記在兒子名下,但房屋的實際權利人為公公,那么這套房屋的所有權人就應該是兒子而不應該是公公。

其次,兒子去世后,如果兒子沒有留下遺囑,那么這套房屋中屬于兒子的部分將作為兒子的遺產,由兒子的繼承人予以繼承,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如果這套房屋購買時,也就是2002年,兒子與媳婦(現在的)已經結婚,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購房的出資者不是兒子,那么媳婦將作為該套房屋的共有權人,首先得以分得該房屋一半的產權,另外一半的產權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當然,如果購買該房屋時兒子尚未結婚或者有證據證明購房出資人是公公或老伴,那么該房屋將作為兒子的個人財產,全部由兒子的繼承人予以繼承。但是,不論如何,本案中,公公和媳婦都是房屋的繼承人,都享有該房屋的部分產權。所以,公公堅持要等自己百年之后再將“房產證”交給媳婦“加”上媳婦的名字的觀點在法律上來說是錯誤的。

但是,對媳婦而言,即便其名字得以“寫”在房產證上,也不意味著她可以隨意地處置該房屋,更不意味著她可以獨占該房屋。原因在于;首先,公公也享有該房屋的部分產權,其次,即便訴至法院,法院也必將顧及到老年人的居住問題,并盡力地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權。

所以,公公實際上并不必對媳婦要求“加”名字而如此憂心忡忡,因為如果法律規定媳婦在該房屋中享有產權,媳婦要求成為房屋產權人之一是必定可以實現的。而公公僅僅控制著房屋產權證并不能達到阻止媳婦要求加名字的目的。對媳婦要求遷入戶口的問題,首先要基于目前的戶籍政策來確定是否可以遷入;反之,如果媳婦對房屋沒有產權,即便戶口遷入,也不意味著對房屋享有任何權利。

篇7

二、房屋租賃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住房使用。

三、乙方承租廉租住房,需向甲方繳納租賃保證金元(大寫:),待退出房屋時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四、房屋租金為:¥3.元/月平方米。年租金合計元/年(人民幣大寫:仟佰拾元角分)。租金按月結算。

房屋租金由甲方根據《大黃山豫新公司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確定。根據租賃房屋的結構系數、樓層系數、配套系數等進行租金調整。

五、租賃期間,乙方除交納租金外,還需自行承擔水費、電費、取暖費、電視收視費等相關費用,如未按時交納相關費用而被有關部門處罰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租賃期滿,甲方有權利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必須在租賃期滿1個月之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向甲方如實報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甲方會同相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公示。經復核仍符合廉租住房規定條件,乙方提出續租的,簽訂續租合同;經復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規定條件或乙方未提出續租的,甲方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七、本協議作為乙方取得房屋使用的憑證。甲、乙雙方均有遵守國家房產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義務。

八、廉租住房只有承租權,沒有繼承權。如乙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甲方依法按規定收回房屋,終止協議。

九、租賃期內,甲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甲方有權對乙方承租廉租住房的資格進行檢查,有權對乙方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違反房屋使用規定者,有權終止租賃協議,收回房屋。

(二)國家、省、市及企業對廉租住房政策調整,甲方可根據規定要求乙方提供相關的資料、文件等。

(三)國家、省、市及企業對廉租住房政策調整,頒布與廉租住房有關的政策規定,甲方應當及時告知乙方。

(四)甲方為便于房屋功能的使用,可能對房屋及所屬設施進行改造,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十、租賃期內,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給予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和各項優惠政策的權利,保證其承租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服從甲方的相關檢查,如實報告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

(二)按期交納房屋租金及相關費用,不得拖欠、拒交。

(三)遵守物業管理規定并配合勞動服務公司的正常工作,按期交納應自行承擔的相關費用。

(四)乙方應正確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設施、設備。不得將雜物倒入下水道和衛生間,避免堵塞管道;造成堵塞或設備設施損壞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不得在墻上和屋頂及其他地方另改煙道;墻面不得蹬踏;不得改變樓梯間、過道、走廊、門道等公用場所的設施,承租人之間應當本著互諒互讓、維護公共利益和合理使用的原則,屋面樓梯間、過道、走廊、及室外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保持公共場所安全暢通;樓道空間和陽臺不準亂堆亂放;不得在屋內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物品等。如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并承擔經濟賠償,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責任,如在租期內違反上述規定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甲方有權解除協議,收回房屋。

(五)房屋需要騰出維修時,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按期遷出,若拖延不遷,發生的安全事故和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不得改變房屋及設施、設備狀況,如果改變應立即恢復原狀,造成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應承擔經濟賠償。(七)乙方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乙方擅自裝修對房屋及鄰里造成損害的,應承擔全部責任。交還房屋時甲方對乙方裝修費用不予賠償。

(八)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或私自互換承租房屋,不得違反廉租住房使用規定及進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九)房屋租賃期滿或其他原因收回房屋時,乙方應將承租房屋及設施、設備交還甲方,同時交清房屋租金和其他各項費用。交還房屋時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拒不交還房屋的,甲方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乙方應當履行團結互助、創建和諧社區的義務。

十一、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收回出租的房屋,追繳欠租: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師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過城鎮居民住房困難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租住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互換的;

(六)房屋閑置三個月以上的;

(七)擅自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改變房屋狀況的;

(八)損壞承租房屋及設施、設備,不予修復或不予賠償的;

(九)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的;

(十)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十一)拖欠房租累計六個月以上;

(十二)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及遷移者。

十二、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規定,如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本協議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協議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四、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貳份,乙方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新疆大黃山豫新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乙方: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

篇8

關鍵詞:空心村;法律問題;解決辦法

一、“空心村”的具體含義

本文所指“空心村”是農村規劃建設意義上的“空心村”,具體指在農民新建住宅的過程中,由于村莊規劃嚴重滯后等原因,農村居民點往往不能合理、有效地利用。新建住宅大部分都集中在村莊,而村莊內卻存在大量的空閑宅基地和閑置土地,形成了內空外延的用地狀況,即所謂的“空心村”。“空心村”的存在造成了有限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影響了農村社區落后面貌的改善,成為農村可持續發展的瓶頸。

二、“空心村”治理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一)立法滯后

1.人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是對何為“一戶”并未明確規定。在很多農村地區,通常認為有幾個兒子就是幾戶,而不管兒子是否達到法定婚齡等因素,這樣就浪費了大量建房指標,使真正需要宅基地的用戶無法申請到宅基地。而且法律也忽視了“三世同堂”及“四世同堂”和“一人家庭”的情況。

2.繼承問題

《中華人民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也未將其列入遺產范圍,但是在《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2008年7月8日 國土資發[2008]146號)和《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 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中都表示宅基地可以繼承,而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轉移給新的所有人,但是宅基地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因此當下我們不能稱這種現象為“繼承”,只能稱之為是執行具體行政法規的結果,這未免有些“掩耳盜鈴”,而且在這個問題上立法的不統一,使得法律難以執行。承認宅基地繼承的的部門規章對繼承的年限也未作規定,如果通過繼承,一戶可以永續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將造成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3.宅基地的流轉問題

農村宅基地的性質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民對自己依法獲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轉讓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這樣就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轉。但是對農村宅基地上建成的住宅是否可以轉讓,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但也沒有明確的允許轉讓的規定。隨著房屋買賣的出現,宅基地的流轉不可避免,但這些宅基地的轉讓行為并不受現行法律法規的保護,屬于私下流轉。雙方一旦產生矛盾和糾紛,法院只能要求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權利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而且這種“暗箱操作”,隨意定價的行為會使本來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收益嚴重流失。

(二)“違憲”行為的惡果

我國憲法第111條的規定為村民委員會的建立,實行村民自治,及村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提供了最直接、最重要的憲法保障。但現實中,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出現大量的賄選、脅迫選舉的行為導致了村民不可能選出最能保護自己權益的村委會成員,這是在“空心村”治理過程中公民宅基地使用權被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這種“違憲”行為的惡果主要表現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村干部藐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稱自己依據的一些縣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及一些村規民約為“小法律”。殊不知有些“小法律”是與上位法嚴重抵觸的。村委會成員依據“小法律”在實踐中違法審批,對具有“無償性”的宅基地違法征收高額費用等現象屢見不鮮。

(三)農民法律意識淡薄

農民法律意識淡薄造成農民維權意識不強,“空心村”治理中村委會違法現象出現幾率增高。另外,由于農民不了解政策法規,不配合村委會工作,使“空心村”治理步履維艱。

四、解決方法

(一)完善立法

隨著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的出臺,農村的法律體系已逐步完善,但某些方面的法律真空依然存在。針對“空心村”治理中出現的立法滯后問題,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努力:一、對“一戶一宅”制度衡平改進,明確規定何為“一戶”,并且要考慮到“三世同堂”及“四世同堂”的特殊情況(因為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這種情況已經大量出現);二、對宅基地繼承問題要用更高效力層次的統一的法律來規定,并且對繼承的年限要做出合理規定,避免對土地資源的浪費;三、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法律應當予以認可。但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身份性質,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之間自由流轉,但是如果按市場價轉讓應當向集體補交相應地價。另外,根據“一戶一宅”的規定,如果房屋轉讓后,無房屋住者,應不能再申請宅基地,只能以轉讓、出租的方法取得宅基地;凡未行使宅基地申請權的,即原來是依繼承、轉讓、出租取得宅基地者,轉讓房屋后無房居住者,如果再申請宅基地的,因為是初次申請,應予批準。

(二)嚴格按憲法精神辦事,嚴格遵守上位法

在村委會選舉中要嚴格遵循憲法精神,并且要按《村委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公開、民主選舉,為“空心村”治理提供機制保障;村委會成員在工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循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依法辦事,做到村務公開,保證民主監督。

(三)加強普法,增強農民法律意識

首先要公開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個別地區因害怕群眾鬧事而實行“愚民”政策的做法應當徹底予以拋棄;其次要擴大宣傳途徑,要采用靈活多樣的宣傳方式,用適合廣大農民群眾的方式鋪平農村普法之路。

實現農村法制化的道路漫長而艱辛,“空心村”治理中的法律問題之解決也不會一帆風順,畢竟半個多世紀以來積累而成的問題是決非一朝夕可以解決的。但是相信借著新農村建設的東風,經過我們的探索與努力,“空心村”治理之船也將順利航行至人們期望的地點。

參考文獻:

[1]張昭.關于河北省空心村治理的理論探討[J]河北師范大學學報,1998(4)

[2]趙之嵐。城市化背景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初探[J]農村經濟。2001(01)

作者簡介:

篇9

您好!我叔叔50多歲,一輩子光棍一人,身體一直很好,可以照顧自己。但是幾個月前,他因車禍而死亡,我作為他侄子,又是他唯一的親人,就把他的后事辦了。前幾天,我把村里他那兩間破房子扒了,打算在我叔的宅基地上建一處新房,可鎮土地所等有關單位出面阻止我建房,我說這是俺叔的老宅子,我有繼承權,可他們說農村宅基地不可以繼承。請問,他們說的對嗎?

膠州 王廣生

王廣生:

您好!你所提及的宅基地繼承實際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特殊的財產”。首先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第二,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戶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于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據此,農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遺產,故不可以繼承。但是,存在特殊情況,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繼承將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而你已經扒掉了你叔叔的舊房子,因此,你不能對其宅基地進行繼承。

房產贈給妻子未過戶,

離婚時可撤銷贈與嗎

律師:

您好!2007年6月,我與女友登記結婚。婚后,我們住進了我父母買給我的商品房內,該房產是2002年我父母出錢,以按揭貸款的方式在市內購買的一套一百多平米的商品房,按揭一直是我父母在還。婚后我倆簽訂了一份協議,內容是:該房產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還約定,如果一方違背了夫妻雙方忠實義務導致雙方離婚,該方就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權。但我倆的感情并未經受住時間的考驗,前不久妻子向法院離婚,要求該房產歸她所有。請問,這套房產一直都登記在我的名下,沒有辦理過戶,我是否可以撤銷當年與妻子的贈與協議?

煙臺 李鑫

李鑫:

您好!依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該房產是你父母出資并由父母按揭還款,且登記在你個人名下,應當認定為你的個人婚前財產。你與妻子簽訂的這份協議的內容是將房產的一半贈送給了自己的妻子,該協議的性質是贈與合同,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為你們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作為房產所有人你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在實際生活中,有關婚姻家庭內部事宜的協議,往往會涉及財產權屬條款,而贈與合同又往往在有親密關系或血緣關系的人之間簽訂。但合同法中沒有就夫妻間的贈與問題特別規定,因此,類似協議的簽訂、生效、撤銷、變更等,仍然適用于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合同期不得懷孕”

屬無效條款嗎

律師:

您好!我朋友是位準媽媽,已經懷孕4個多月。幾天前,她所工作的賓館卻告知她,要與她解除勞動合同。我朋友找到賓館負責人,對方卻拿出勞動合同,指出上面寫到:“雙方自愿簽訂合同,員工在合同期內不得懷孕,否則賓館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負責人告訴我朋友,她違反了合同期內不得懷孕的規定,因此被解雇。我朋友很無奈,想問一下律師,合同里的該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嗎?

棗莊 張娜

張娜:

您好!賓館與你朋友簽訂的勞動合同存在“合同期內不得懷孕”的條款,雖然說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是自愿的,但這一條款客觀上限制了你朋友的生育權,違反了我國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了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因此合同無效,對你朋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賓館不能基于此條款解除與你朋友的勞動合同。

小學生就餐被燙傷

飯店未盡注意義務應擔責嗎

律師:

您好!去年我們村小學組織六年級一批書法較好的學生到周圍幾個村子義務給村民寫春聯,中午村干部安排老師和學生到一家小飯店吃飯。吃飯期間,學生小波在衛生間門口被上樓送菜的飯店服務員碰上,燙傷了脖子,被送到醫院治療,住院35天。其間飯店僅給付了小波部分醫藥費而拒絕支付其他費用。現在小波父母欲將飯店店主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其給付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后續治療費合計20016元。請問律師,飯店應當承擔責任嗎?

菏澤 趙芳

趙芳:

篇10

【分析】

本案存在3個法律關系:一是人民法院對王某宣告死亡和王某、何某的婚姻解除;二是王某被宣告死亡之后對王某遺產的處理;三是王某重新出現之后對王某財產和婚姻的恢復。

首先,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本案中王某從2005年至2009年杳無音訊,已滿4年時間,完全符合被宣告死亡的條件。另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何某作為王某的配偶,有權在王某下落不明滿4年后,申請宣告王某死亡。法律上的宣告死亡類似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不但包括財產關系,而且包括人身關系。所以,何某和其孩子也就繼承了王某的財產,同時何某和王某的婚姻關系也歸于消滅。何某帶孩子于2010年再婚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