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鑒定報告范文
時間:2023-04-04 04:46:2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房屋質量鑒定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甲方:XXX
乙方:XX市房屋安全鑒定中心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對其所屬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委托鑒定的目的要求詳見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甲方的權利與責任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委托書內容提出明確的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
2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擬鑒定房屋的原始資料,如實介紹房屋的使用、修繕、加固情況,并配合乙方進行現場勘查和檢測。
三、乙方的責任與權利
1、乙方應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協議約定取得房屋安全鑒定費。
四、 付款方式
1、經雙方核算,預計鑒定費用為XX元,大寫:XX萬
仟 佰 拾 元整。
2、甲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鑒定訂金,訂金為總金額的60%。
3、余額在領取鑒定報告時付清。
五、 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能按約定時間向甲方出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每延遲一日,向甲方支付總鑒定費1%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甲方自報告出據七日內未來領取,將視為違約,并將訂金作為違約金賠付給乙方。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日 期: 日 期:
【拓展閱讀】
一、房屋安全鑒定的途徑
現實當中,因不當使用而對樓宇造成損壞的情況有很多,但因為普通居民樓分屬于不同的業主,因此很難統一協調進行保護,這就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隱患。市民如對房屋質量鑒定存在疑慮并申請鑒定時,可以通過小區業主委員會,以單幢建筑所有產權人的名義向鑒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市民也可聯合該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權利人提出房屋鑒定申請。
總而言之,未經房屋鑒定的房屋,居民平時要定期觀察房屋內墻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傾斜和裂縫等現象。重點要注意觀察裂縫出現的部分這些都是房屋質量鑒定的項目。其中,由材料干濕變化引起的地面、墻面網狀裂縫,或由熱脹冷縮變形原因造成的裂縫不屬于危險裂縫。居民碰到類似情況須引起重視,并盡快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二、房屋安全鑒定的條件
1、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
2、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3、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載荷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為公共娛樂場所或生產經營用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房屋質量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5、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6、興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對施工區相鄰房屋進行房屋鑒定,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房屋質量鑒定機構的條件
一級房屋質量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 200 萬元;
(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 5 年以上,承擔過較大規模的房屋安全鑒定項目,履行房屋鑒定機構職責,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享有良好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建筑結構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程技術、建筑設計 10 年以上工作經歷;
(四)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15 人。其中,建筑結構、建筑工程等專業 10 人(含國家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2 人),地質專業 1 人,建筑材料、建筑設備專業各 2 人。以上人員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程技術、建筑設計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級 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70%;
(五)有房屋安全鑒定檢測專用試驗室。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
(六)取得 ISO9000 標準質量體系認證。
二級房屋質量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 100 萬元;
(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 4 年以上,有房屋鑒定業績,履行房屋鑒定機構職責,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享有良好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建筑結構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含中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程技術、建筑設計 5 年以上工作經歷;
(四)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8 人。其中,建筑結構、建筑工程等專業 6 人,建筑材料 專業 1 人,建筑設備專業 1 人。以上人員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 程技術、建筑設計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60%;
(五)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
三級房屋質量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 50 萬元;
(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 3 年以上,有房屋鑒定業績,履行房屋鑒定機構職責,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享有良好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建筑結構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含中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程技術、建筑設計 3 年以上工作經歷;
篇2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造或者登記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構筑物和配套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法律法規對配套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市政市容、衛生、氣象、農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責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承擔。
所有權人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備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安全管理員應當具備房屋建筑結構和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
第五條 房屋建筑使用人應當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時向所有權人、受托管理人報告發現的安全問題,配合開展對房屋建筑的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標、使用維護保養要求,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七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應當對房屋建筑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有權對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檔案。
第八條 禁止下列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障礙物;
(七)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設備;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九條 區分所有權的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屬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活動需要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須經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決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房屋建筑的類型、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規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建筑進行安全評估。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告知的義務。
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一)出現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
(二)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四)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五)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經安全評估發現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
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進行抗震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達不到現行抗震設防類別、烈度的;
(三)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抗震鑒定的。
出具抗震鑒定報告依據的房屋建筑現狀檢查檢測數據,應當由依法取得計量認證的單位提供。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從事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設立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證書及具備建設工程結構檢查能力的證明文件;
(二)經過計量檢定的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技術負責人的土建類高級技術職稱證書,鑒定負責人的土建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證書;
(四)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上述內容發生變更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評估與鑒定,及時、準確、真實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同時報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后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托人,同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鑒定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對出具的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涉及結構體系計算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注冊結構工程師出具計算書,涉及結構實體檢測的,應當由經過相應計量認證的單位出具檢測數據。
本市采用統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報告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并免費提供。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不得偽造、變造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 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重新鑒定。
第十八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建筑采取修繕、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險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治理費用。
第十九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鑒定為觀察使用的,應當按照鑒定報告注明的觀察使用時限使用;
(二)鑒定為處理使用的,使用人應當按照鑒定報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險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解危技術措施方案,并按照設計單位確定的后續使用年限使用;
(三)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規定搬出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責令使用人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條 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臨時安置住房。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使用人應當搬出臨時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條 低收入家庭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有困難,或者在危險房屋治理期間支付臨時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對房屋建筑進行應急搶險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危險房屋的修繕工程,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報和信息共享制度,實現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綜合治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并公布備案和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檔案,記載房屋建筑安全的相關信息。發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記載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應當進行安全鑒定未鑒定的;
(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應當告知受讓人查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檔案。
第二十五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房屋建筑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及時治理的,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商場、圖書館、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機場候機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對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進行巡查,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應當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證照依法查驗經營場所時,應當核實房屋建筑的相關情況,對以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自行管理的單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未配備安全管理員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檔案并如實記錄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計入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二)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三)未及時將危險房屋鑒定結論通知委托人導致責任人未及時履責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生產經營單位以其為經營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
第三十三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監管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權人責任由實際占有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農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實施〈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需要注意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問題(一)出現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
(二)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四)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五)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篇3
【關鍵詞】房屋鑒定;鑒定方法;安全
房屋安全鑒定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通過查勘、檢測和驗算等手段,對既有房屋結構當前的完損和使用狀況、抗震能力與危險程度,做出科學的鑒別、評定的技術性管理工作[1]。房屋安全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關系國計民生和社會和諧。近年來房屋安全問題層出不窮,給人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帶來了巨大損失,因此房屋安全鑒定工作迫在眉睫[2]。隨著政府和社會對既有房屋的安全及壽命情況的日益關注,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在危險房屋管理、房屋安全排查,特別是生命線工程、學校建筑等、災后加固、房產價值評估、房屋裝修改造糾紛界定等眾多領域愈發體現出廣泛而重要的作用。
1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鑒定的重要意義
房屋建筑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的安全進行查勘、檢測、鑒別和活動。房屋建筑安全鑒定主要是通過調查和借助檢測儀器對結構構件進行檢測,并根據檢測數據結合國家相關規范標準對建筑物安全性給出客觀評估,然后參照鑒定結論問題建筑物給出科學的改造和加固建議。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在對房屋進行安全管理、房產價值評估、安全排查、保障人民群眾的正常居住并延長房屋的使用年限、房屋災后加固、房屋裝修改造糾紛界定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確評價既有民用建筑物的安全性,對保證已有房屋繼續安全使用和挖潛利用房屋資源有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 常見的既有房屋安全鑒定類型
已有民用建筑結構的檢測鑒定工作主要包含偶然作用類、施工質量類、合同糾紛類等幾類工程問題。
2.1偶然作用類
既有房屋建筑結構在使用過程中無時無刻不在經受著外界環境的各種考驗,比如火災、爆炸、地震等。經受過偶然作用的民用建筑結構都應當根據實際破壞情況展開安全鑒定工作,以評價其破損等級,經過可靠的技術鑒定后方可決定其是否能繼續使用或加固后繼續使用。
2.1.1火災作用后的民用建筑檢測鑒定
火災作用后的建筑主要進行表面損傷檢測和材料強度檢測,對預應力結構還需對預應力構件進行荷載試驗以評價其承載力。
2.1.2爆炸作用后的民用建筑檢測鑒定
由于人們使用電器種類的增多以及天然氣、煤氣的不正確使用,爆炸在民居中頻繁發生,因此爆炸后的房屋的損傷檢測工作尤為重要。經受爆炸作用后的民用建筑結構檢測包含現場檢測、墻體等構件垂直度檢測。
2.1.3地震作用后的民用建筑檢測鑒定
震級較高的地震作用后的民用建筑要經過可靠的技術鑒定后方可決定其是否能繼續使用或加固后繼續使用。
2.2施工質量類
我國建筑市場由于建設人員水平參差不齊,監管力度不足,導致建筑質量存在較多問題。常見的施工質量類問題包含材料質量不達標、偷工減料、施工初始損傷等。如果新建的房屋建筑存在質量問題,需要進行安全質量鑒定方可進行使用。
2.3合同糾紛類
如今因房屋建造所引發的民事糾紛不斷,房屋安全鑒定能夠對房屋的破損程度和原因進行鑒定,可以為司法的裁定提供事實依據,維護了司法的公正。
3房屋安全鑒定方法
2.1直接經驗法
直接經驗法是一種比較粗糙的鑒定方法,直接經驗法是依靠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對被鑒定房屋的建造情況調查、現場查勘,在圖紙完備的情況下,按照原設計圖紙對房屋的各個部位構件進行校核,利用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經驗和驗算對房屋進行安全等級評定。這種方法主要憑借鑒定人員的知識和經驗對房屋結構的可靠性進行整體分析,具有方法簡單、費用低、鑒定速度快的特點,但由于其與鑒定人員個人水平密切相關,缺少現代檢測技術的必要保證和科學評定程序,鑒定結果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和隨機性,因而鑒定結果有效性低.
2.2實用鑒定法
實用鑒定法是在傳統經驗法的基礎上發展形成的。它主要依據鑒定人員全面分析被鑒定房屋的損壞原因,列出明確的鑒定、檢測項目,鑒定人員利用現代檢測技術和測試手段對被鑒定房屋的損壞原因進行全面分析,對房屋結構的使用材料、材料強度等方面用儀器進行實地檢測,然后再對檢測值按有關規范進行分析和計算,結合結構計算和實驗結果,對每一個項目進行綜合性的評定,得出較準確的鑒定結論。實用鑒定法一般要完成:①初步調查建筑物的原始概況,包括調閱圖紙及規劃、勘探、環境等技術資料。②對建筑物的各組成部位進行檢測和查看,包括建筑物的地基基礎、建筑材料和建筑結構。③在實驗室進行構件試驗以及通過相關軟件對檢測結果進行模型和結構驗算分析。
2.3概率法
概率法是運用概率和數理統計原理、采用非定值統計規律、對結構的可靠性進行鑒定。概率法是依據結構可靠性理論,用結構失效概率來衡量結構的可靠程度。概率法是將結構抗力和作用效應之間建立一定的數量關系,只要計算出失效概率,也就能得出建筑物的可靠度。由于失效概率是建立在大量統計數據基礎上的,而建筑物事故鑒定事先恰恰缺乏這些資料的收集,因此概率法有待進一步完善。
4結語
房屋安全鑒定作為保證房屋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房屋安全事關居住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越來越受到全體社會的關注和重視,因此,必須采用科學的檢測手段,通過合法的鑒定程序,做出科學公正的房屋鑒定報告。
參考文獻
[1]陳劍.房屋安全鑒定時的常見問題分析[J].建材與裝飾, 2014(30): 24-25.
篇4
一、承包方整體外遷或消亡,其原有的承包地才能調整或收回。
農民承包地的處理。承包方因地震災害消亡或者按照政策外遷,其承包地依法由發包方收回。其地上附著物、青苗等依法應當由承包方所得的收益,消亡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外遷戶由原承包方自行處理。承包方部分家庭成員因災死亡的,發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或者收回其承包地;因地震災害嚴重毀損確需調整承包地的,經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報鄉(鎮)政府和縣級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適當調整。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調整。如果組級集體經濟組織因災整建制消亡,土地歸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果組級集體經濟組織因災需要合并,合并后的組級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原各組分別擁有的土地集體所有權。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原承包合同繼續有效;如發包方建制發生改變,由新組建的集體經濟組織繼續履行;承包方消亡但有繼承人的可由繼承人繼續承包,沒有繼承人的原合同終止。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原土地流轉合同已經生效的,應當繼續履行至期滿。原出讓方和受讓方均消亡的,土地流轉合同終止;出讓方消亡而受讓方愿繼續受讓經營的,由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代出讓方履行至流轉期滿,流轉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受讓方消亡,其法定繼承人能夠繼續履行合同的,也應履行至期滿。當事人因災無力或者沒有條件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搭建臨時安置房占用農戶承包地的處理。因搭建臨時安置房而占用農民承包地的,由國家依法給予補償;臨時安置房拆除后,由縣級政府統一組織復耕并交還原承包方繼續承包。修建永久性安置住房時,應結合新農村建設規劃,以村或組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適當集中,以便于耕種和節省耕地。承包方因災造成勞動力不足或者外出務工無力經營,地方政府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通過組織代耕、互助合作和土地流轉等方式,合理利用耕地,防止撂荒。
二、地震損壞房屋加固,需審查后方能動工。
省建設廳的《四川省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技術規程》,適用于四川省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至9度地區現有民用建筑的抗震鑒定和加固,抗震鑒定和加固目標應考慮建筑歷史的抗震設防狀況。受損房屋建筑抗震鑒定加固工作要按照“鑒定―設計―審查―施工―驗收”程序進行。
抗震鑒定的特點。一是程序復雜,要搜集建筑的施工圖紙、竣工圖紙和工程驗收文件等原始資料;二是鑒定時間長,一棟7層高的磚混建筑一般都要一個多星期的時間;三是過程精細,要對房屋被破壞情況進行測量,如有需要還要檢測混凝土質量、鋼筋數量和質量等。抗震鑒定以棟為單位,每一個破壞部件都要記錄、分析出損壞的原因、抗震能力如何等。
篇5
關鍵詞:房屋安全;鑒定檢測;程序;規章秩序;產權制度;保障
Abstract: The significance of housing safety management and testing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while complying with strict identification of operating rules and processes, and made housing safety management implemented, to protect the life of the residents fundamentally.
Key words: housing security; identification detection; program; regulations order;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中圖分類號:TU7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居民房屋的抗震防災能力及安全管理工作,是保證房屋質量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基本要求,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水平的提高,房屋安全監測和管理的要求也逐日提升,要求進一步完善房屋鑒定規范準則,優化房屋檢測流程,對房屋結構類型、房屋使用期限以及安全資料存檔等狀況,做出有力的保障,是居民生活更加的和諧,這就要起廣大工作人員,結合實踐,深入實際,充分意識到房屋安全檢測工作的重大意義,同時掌握厚實的基本功,為房屋的安全保駕護航。
一、嚴格立法,規范房屋安全檢測的程序及標準。
“無規矩不成方圓”,一個工作體系的建立必須有相應的法規支撐,這樣才能使管理工作走上正軌,明確房屋鑒定及檢測的依據和標準,同時要結合自身情況作出可實行的意見。
確定房源檢測對象,規范行為準則
首先我們先要限定需要安全鑒定檢測的房源,這就是要確立目標,結合我國法律規定,一般分為五大類:由于自然原因和人為的原因引起的房屋受損需要進行檢測;房屋翻修和危改房屋的檢測;建筑物使用功能和性質的改變的檢測;房屋結構安全的檢測和由于其他各種原因需要進行的檢測管理等。
其次,我們要從大的方向制定房屋安全檢測鑒定的規范準則,以此來指導操作細節。房屋的檢測和安全管理要執行國家所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采用法定的計量單位,由專業人員執行,對數據作出精確的統計,形成檔案資料,像最重要的檢測報告,要標明房屋的建筑結構形式、面積大小及設計和使用情況,寫明明確的鑒定方法依據與目的,作出檢測分析過程,最后作出相關的鑒定結論和建議,對于房屋存在的安全隱患要查找原因、分析問題,作出處理意見,這是房屋檢測的關鍵面,要做出相關的法律規范。
資料歸檔和違規行為的重點關注
房屋檢測之后,相關檢測資料需要立案處理,保留原始記錄,不得隨意翻閱和涂改,這是為了保證資料檔案的嚴謹性和準確性,確保檢測工作的順利展開。
在工作過程當中出現的違法和違規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或者檢測不到位的,虛報數字或造價的行為,相關部門要做出相應的處罰,為了避免事件的發生,需要進行動態的隨即抽檢,檢測報告不符合流程和標準的,修改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重點排查,違反國家安全法律規定和技術規范,不按照要求進行檢測的,以及故意擾亂市場秩序進行的,這些都是實際工作中常見的問題,需要重點關注。
二、規范房屋鑒定方案與流程――從實例中引申開去
房屋裂縫檢測鑒定實例與委托
這個案例是在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檢測經驗。2011年7月,家居杭州的陳女士購買了商品房一套,由于當初無法判定房屋質量,一年后出現了閣樓樓板裂縫,裂縫一直通到墻體,另一端到了樓板的外側,是鋼筋混凝土的結構,有2米多長,這個問題再房屋裂縫鑒定當中,如果委托專業者鑒定,就要考慮裂縫產生的原因了。
按照國家的規范,樓房可以允許出現裂縫,但要限制其寬度,同樣要檢查裂縫出現的原因。針對實際案例中出現的這種情況,當事者首先要檢查樓房是否按照圖紙施工了,局部荷載的重量是多少,有無滲漏,當事者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使用,其次重點檢查樓板的構建是不是符合國家規范要求(包括露面的尺寸和混凝土的強度及鋼筋配置),這些須由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結合綜合情況進行考慮。
在實際的處理當中,住房者不能單憑自己想當然的結論和目測,以防嚴重后果的出現,需要進行房屋安全管理的有效委托,有經驗從業人員,往往會從出現裂縫的位置、裂縫的特征以及長度和寬度入手去檢驗,同時會關注到內含的鋼筋是否銹蝕、混凝土的松緊程度、樓面的棱角和保護層,以及有沒有沉陷、起砂和剝落的情況存在,這些都需要經過復雜的計算得出結論,作為責任承擔和理賠的依據。
房屋面積檢測實例――標準和流程的規范
這個案例也是一套剛接手的商品房,位于杭州某小區內,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檢測面積為55平方米,執行的是《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1-2000規范。
在實際的面積檢測當中,首先要有詳細計算說明,這包括:全樓的建筑面積(按照整個墻體的尺寸繪制成圖紙,進行面積計算);計算套內的總體建筑面積(按照墻體中線繪制成圖紙,做好圖例說明,計算套內的建筑面積);公攤系數的計算(用公攤面積除以套內建筑面積之和);計算各個住戶的建筑面積;按照規定,計算結果均要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以上就是在實踐房屋面積檢測案例當中需要考慮的面積檢測因素,最后按照規定,要形成規范的房屋面積檢測鑒定結論書,結論書里要包含鑒定的依據及單位說明,測量的精確度和計算結果,最后作出結論,在結論書之后要附帶有房屋檢測圖紙,標明尺寸,備案。
關于房屋鑒定檢測的方案討論
首先要有明確的鑒定目的,根據目的的不同確定不同的方案,要詳細的了解房屋的建筑構造與類型,同時結合現場進行有效的思考與處理,一般的建筑物鑒定采用實用鑒定和概率鑒定等方法,鑒定檢測的內容包括圖紙檢測(平面圖和立面圖),建筑材料的鑒定檢測,鋼筋配置、混凝土強度、構件形變的測量、沉降觀測、裂縫檢查和工作環境的測定等。
以上在檢測方案之中應該重點關注整合,另外在檢測過程當中,要提高檢測理論,精確監測數據,改善分析方法,合理確定檢測的數量,精確位置,在面臨新問題的時候,需要我們打通思路,例如現行的結構承載能力計算方法就需要進一步的改進,房屋鑒定和檢測的程序以求進一步完善,不斷適應新的環境下的新的要求,不斷推動我國房屋鑒定檢測水平的提高。
綜上所述,房屋的鑒定和檢測管理工作要時時進行,處處考慮,特別是在地形較為復雜的地區和氣候惡劣的地方,有關部門要隨時注意動向,加強保障,進行動態的檢測和抽查,及時了解情況,對于產生問題的房源要及時采取保障措施,做到“有序、有理、有節”的開展工作,有條不紊的處理好各種情況,保障居民生活,推動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參考文獻
1、焦章保《房屋檢測、鑒定與加固》化學工業出版社 20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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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各種所有制的房屋、構筑物。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對房屋結構完損狀況的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性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
第六條臨沂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臨沂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房屋安全管理實行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制度。
第二章安全鑒定
第八條臨沂市房產管理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負責我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工作。
第九條達到下列使用期限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一)使用期滿三十五年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含鋼結構)房屋;
(二)使用期滿三十年的磚混結構房屋;
(三)使用期滿二十五年的磚木結構房屋;
(四)使用期滿十年的簡易結構房屋;
(五)使用期每滿五年的公共場所房屋;
(六)房屋結構變更、改變使用功能、加大荷載的各類房屋;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交易、抵押、租賃、評估活動前;
(二)涉及房屋安全糾紛的;
(三)其他認為需鑒定的房屋。
第十一條因發生自然災害或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鑒定,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相關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申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經鑒定不影響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向鑒定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房屋施工圖及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進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簽發鑒定報告書。
第十四條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可分為以下四類情況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不能使用,也無修繕價值,但暫時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五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和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應使用統一術語和法定計量單位,填寫鑒定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書上注明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可按規定收取鑒定費。房屋安全鑒定需要進行地質勘查、檢測等特殊工作內容時,其費用按有關規定另行計收,不包括在鑒定費中。申請房屋安全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預交。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經鑒定屬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使用人(或申請人)承擔;受理房屋安全糾紛的鑒定費由司法部門指定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第十八條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必要時,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執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等房屋的安全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應定期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在暴風、雨雪季節,房屋所有權人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并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一條房屋所有權人對危險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時解危;解危暫時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房屋所有權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房屋所有權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排險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第二十四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時,有關部門應給予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異產毗連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履行責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人或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以危舊房名義進行翻建改造的,必須持有房屋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書。未經鑒定機構鑒定和出具危房鑒定報告的,有關部門不予立項,不得辦理其它各項手續。
第四章房屋再裝飾裝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房屋使用人在裝飾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
原有房屋的裝飾裝修,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明顯加大荷載和改變使用功能、影響原有房屋結構安全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申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依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單位或房屋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第二十九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
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第三十條裝修人從事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三十一條申請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簽定的協議;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原有房屋建筑結構設計、施工圖及其有關技術資料或者說明;
(四)鑒定機構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五)房屋裝飾裝修設計圖紙(或設計方案)及有關文字說明等材料。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房屋再裝飾裝修:
(一)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經修繕加固處理達不到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
(二)整幢屬于危險房屋的。
第三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必須保證原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結構,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權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三十五條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權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造成損失的,房屋所有權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第三十七條依據《山東省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
一條、四十六條之規定,對違反本規定,屬危險房屋出租的,出租無效,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出租所得價款,并對出租人處以非法出租所得價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八條之規定,房屋裝飾裝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未申報登記進行裝飾裝修活動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使用人在裝飾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有下列情況的,鑒定機構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的;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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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種房屋及其附屬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管理。
第四條(管理原則)房屋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屬地化管理、依法使用、定期檢查、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主管部門)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簡稱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市轄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規劃、建設、公安、工商、發展改革、公安消防、城管執法及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產部門職責)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知識,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條(所有人使用人義務)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
第八條(備案申請制度)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實行依申請備案制度。
第九條(禁止行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未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礎結構;
(二)拆除承重墻或者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門窗洞口;
(三)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
(四)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
(五)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標高;
(六)拆改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申請提交材料)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拆改結構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登記證明,申請人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結構變動的證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應當提供共用人同意變動的證明;
(五)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申請拆改事項不涉及建筑主體的梁、柱、板等支撐結構和基礎結構且又沒有設計方案的,可以提供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評估報告。
設計單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方案負責。
第十一條(核準程序)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并給予是否批準的答復。批準的,核發《房屋結構變動核準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房屋結構變動核準書》可作為申請使用個人賬戶公積金等專項資金的有效依據。
第十二條(相關單位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售房單位、房屋產權單位、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服務和管理的房屋安全使用進行監督,發現違法使用和裝修房屋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相關單位義務)售房單位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并按規定將房屋建筑資料移交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建筑資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將房屋使用中需要經過申請變更的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發生更換時,應當依法將建筑資料移交。
第十四條(轉讓、出租人義務)房屋再次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裝修房屋前,有權向售房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出讓(租)人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十五條(檔案管理)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并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等重點單位和商場、賓館、影劇院、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房屋安全進行檢查,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
物業服務管理單位對所管理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屬設施應當及時做好房屋安全維修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檔案。
第十六條(投訴處理)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違法使用或者裝修房屋的報告、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報告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七條(鑒定機構設立)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具體從事全市房屋的安全鑒定工作,并統一使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和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標準文書。
第十八條(申請鑒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
(二)公共場所用房使用5年未作安全鑒定的;
(三)發生自然災害出現異常后仍需繼續使用的;
(四)遭受人為破壞出現異常后仍需繼續使用的;
(五)進行隧道和樁基工程,開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區周邊房屋可能被損壞的;
(六)房屋無報建手續或者無施工許可證已投入使用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房屋。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項的鑒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委托;第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在施工前委托。經鑒定,施工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將鑒定結論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隱患。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檢查發現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設單位等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應責令限期提出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上述應委托的單位(人)支付。
第十九條(毗鄰者權力)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認為相鄰房屋的不當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認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損壞自有房屋的,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條(委托)鑒定機構可接受行政、司法機關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鑒定提交材料)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鑒定程序)鑒定機構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接受委托;
(二)開展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檢測、記錄各種構件損壞數據和情況;
(四)復核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出具鑒定結論文書。
第二十三條(鑒定期限)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請鑒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現場查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有效期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鑒定要求)進行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可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委派專家進行鑒定,并可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對其作出的鑒定結論負責。鑒定文書文本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鑒定收費)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鑒定費的收取遵循誰申請、誰承擔的原則。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時,鑒定機構應另行指定鑒定人員。重新鑒定申請人應預交鑒定費用,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負擔。
第二十六條(鑒定標準)房屋安全鑒定有國家標準的,執行國家標準;尚未頒布國家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文物保護建筑等安全鑒定的,還應當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
第四章危險房屋管理
第二十七條(鑒定結果告知及報送)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將鑒定報告告知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時將鑒定報告報送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并提出是否暫停使用或治理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危房分類管理)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對危險房屋分別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維修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維修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當依法共同履行危險房屋的治理義務。
第二十九條(危房治理)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時治理危險房屋,并對危險房屋修繕加固和排險的結果進行檢查、記錄。
第三十條(危房強制治理)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使用危險房屋,必要時可以作出強制治理決定,采取加固、修繕、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關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險情處理)房屋出現險情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現重大險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及時報告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危房改造)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房屋防治的監督檢查,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方案,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排除險情。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礙。
第三十三條(危房租賃)房屋所有人治理房屋,需承租人臨時遷出的,承租人應及時遷出,危險房屋經治理解除危險后,所有人應繼續履行租賃協議,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危房代為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治理危險房屋的.承租人可代為治理.治理費用可自租金折抵或依法訴請房屋所有人償付。
第三十五條(共有共用治理)異產毗連房屋經鑒定屬危險的,各所有人對共有、共用的部位和附屬建筑應共同治理,所需費用由各所有人按照建設部《異產毗璉房屋管理規定》規定的份額分別承擔。
第三十六條(責任劃分)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超荷載使用致使房屋損壞,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人應負責治理。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致使他人房屋構成危險的,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義務)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危險房屋,自房屋拆遷公告制發之日起,由拆遷人負責監護,采取防、排險措施。
第三十八條(鑒定后危房管理)經鑒定屬觀察使用或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治理后,經鑒定機構驗收已解除危險的,可繼續使用;逾期未予治理或經驗收未解除危險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條(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經鑒定屬整體危險并應整體拆除的房屋。
第四十條(重建手續)危險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持房屋安全鑒定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重建審批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房屋安全鑒定。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因拒不委托鑒定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進行賠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拒不接受房屋安全檢查的,由市轄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三十六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拒不執行處理決定,致使房屋倒塌.損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履行職責,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篇8
一、組織領導
(一)成立縣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和同志任組長,同志任副組長,縣住建局、縣安監局、縣規劃局、縣國土局、縣執法局、縣房產局等單位負責人及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房產局,具體負責此次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統籌協調工作,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
(二)成立縣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鑒定組、縣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查組分別負責此次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全鑒定和督查工作。
二、排查范圍
此次排查包括全縣所有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戶、農村土坯房和巴山新居工程房屋(含在建和已入住房屋),重點對以下房屋進行檢查:
(一)已鑒定為C、D級的危險房屋;
(二)使用年限超過20年的磚混(磚木)結構房屋;
(三)使用年限未超過20年,但是承重構件出現結構性裂縫的,基礎出現變形的,木結構出現腐爛的,鋼結構構件銹蝕嚴重的,混凝土梁、板、架、柱出現酥裂的,抹灰突然大面積脫落的,新近出現門窗突然不能自由開閉的;
(四)改變使用性質、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五)遭受災害事故后出現異常,仍需繼續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六)建設項目施工區周邊可能施工被損壞的房屋;
(七)被部分拆除后需繼續使用的房屋以及拆遷范圍內的危舊房屋;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排查、鑒定的房屋。
三、檢查內容
(一)D級危險房屋內的人員是否已全部撤離;
(二)整體危險的房屋是否已被完全拆除,存在危險隱患點的房屋是否已采取措施排除危險;
(三)房屋是否出現結構裂縫、沉降、傾斜等危險征兆;
(四)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增加房屋設計荷載、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等拆改房是否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對房屋安全有何種安全影響;
(五)涉及改變房屋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正在進行裝飾裝修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六)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非住宅房屋,是否超過其鑒定年限;
(七)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巴山新居工程(包含在建和已入住房屋)是否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是否存在質量安全隱患;
(八)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及措施的落實。
四、方法步驟
本次排查治理工作集中在20天內完成,分為組織宣傳、排查治理和匯總報告三個階段;
(一)組織宣傳階段(5月15日-20日)
1.縣房屋安全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縣級主管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將排查治理工作申報電話向社會公布,方便群眾申報。并安排專人做好電話記錄,填寫《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登記表》。
2.房產部門牽頭組建由房屋安全鑒定專業技術人員和權威檢測機構專家組成的核查組,為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3.各級各部門要廣泛宣傳開展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廣大人民群眾房屋安全意識,做到房屋安全人人關心、人人監督、人人維護。
(二)排查治理階段(5月21日-6月10日)
1.以鄉鎮、社區為排查單元,組織人員對屬地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排查或自查,并填寫《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登記表》。
2.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所在鄉鎮、社區報送房屋安全自查情況,并填寫《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登記表》。
3.各鄉鎮、各單位對排查出確有安全隱患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權人申請進行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所在鄉鎮或單位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并由相關技術部門提出治理意見,各鄉鎮負責督促有關當事人按照治理意見進行整改。房屋安全鑒定及治理整改所需費用,原則上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三)匯總報告階段(6月11日-15日)
各鄉鎮、各部門填寫本單位排查范圍內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并書面總結相關情況,向縣房屋安全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題報告。
五、工作職責
(一)縣房屋安全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縣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所轄區域房屋排查歸類上報,對D級危房人員撤離和危房整改排危工作具體抓落實。
(二)縣房產局負責組織對房屋安全隱患情況進行歸集,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作出鑒定(費用由業主單位自行承擔)、協調技術部門提出治理整改意見。
(三)建設部門負責對非拆除房屋及其部分拆除房屋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督促、整改。
(四)執法和規劃部門負責對違章房屋建筑的安全隱患問題提出治理整改意見。
(五)教育、衛生、文化、商業、市政、水電氣及通信等行業主管部門對其所有、使用、管理的房屋建筑的安全隱患問題,按有關部門提出治理整改意見進行整改落實。
(六)私有房屋的安全隱患問題,由房屋所有權人按有關部門提出的治理整改意見進行治理整改。物業管理的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
(七)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有權制止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對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的義務和權利。
六、措施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鄉(鎮)和縣級相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縣政府的統一部署上來,并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細化工作方案,要抽調責任心和工作能力強的人員及業務技術骨干成立領導機構和工作班子,切實把排查治理工作做深做細。
(二)突出重點,強化責任。要切實加強對車站、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以及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等重點區域、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房屋建筑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各房屋產權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將排查治理工作方案部署落到實處,確保責任到位、工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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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屋;安全檔案;信息化建設;分析
中圖分類號:TU74 文獻標識碼:A
城市房屋是城市的主體,在城市的發展中具有重大的影響作用,對城市房屋建筑檔案管理也是城市建設完成后的重大任務,這項任務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和資金。在近些年來,隨著政府部門對城市舊城區的改造建設,城市房屋建筑的檔案管理越來越受到政府及房產局相關部門的重視,城市房屋建筑檔案管理為后期城市建筑的質量管理和維護提供了依據。
1 城市房屋建筑檔案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房屋檔案的建立管理對社會是有多方面的利益和好處的,一方面為城市的日后改建或者重建提供了參考依據,可以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優化設計;另一方面為工程建設方提供了大量的資料以便查閱房屋的基本概況和竣工時間,并在對其性能檢測方面給予重大的幫助。
2 房屋建筑檔案的特點
2.1 長效性
對于城市房屋建筑檔案的保存管理,我國雖然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給予明確的規定,但是作為房屋建設方在完成建設后也應該按照要求,建立房屋檔案管理,其建檔的時間和保存期限可自由確定,根據不同地方的情況而異。
2.2 權威性
房屋檔案是一份房屋建設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施工方履行合同的保障,對于日后房屋在正常使用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是一種查找方式,因為其記錄了房屋建筑工程建設的全部詳細過程,有的還包含房屋維修的使用過程。
2.3 互聯性
檔案的管理不是一項獨立的工作,而是需要許許多多的部門共同參與完成的,在建檔的過程中需要對檔案的真實性及準確性進行確認調查核對,每一步都是至關重要的
3 房屋安全檔案系統建設的目的
近年來,一些地方相繼發生房屋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給我們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敲響了警鐘。房屋是人們生活和工作的基本要素之一,房屋建成以后,人們關注的是如何將其管好用好,使其較好地發揮效益,房屋安全關系到人們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的安定,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但是,由于建筑質量、裝飾裝修、建筑老化、設備外設物、災害作用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原因所導致的房屋存在著一些安全隱患。為了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可靠的房屋安全健康信息管理系統,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系統的管理和分析。
房屋安全信息檔案管理系統主要是對房屋安全的檢查工作和房屋完損狀態和危險房屋的管理。系統建設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更好的完善房屋安全管理體制。通過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檔案管理系統,可以監控全市房屋的安全現狀,實現各種房屋改變用途及拆改結構(增加荷載)行政審核業務管理、危險房屋管理、房屋鑒定業務管理、房屋安全事故管理及檔案管理的信息現代化。還可通過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對房屋安全信息查詢、統計與分析及相關業務的數據上報。通過建立該系統,可以對住宅用房、工業用房和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定期進行強制性“體檢”,特別是對學校、幼兒園、政府機關、影劇院、商場、醫院、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人群聚集的公共房屋安全管理;促進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等相關部門,對這些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普查和安全鑒定、防患于未然,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4 房屋安全信息檔案管理系統的模塊設計
房屋安全信息檔案管理系統是在計算機硬、軟件系統支持下,對房屋的分布、數量、建設年代、健康情況、抗災能力、修繕情況等信息的全面管理,包括信息的上傳、查詢、刪除、修改、打印、統計功能;通過運用計算機語言實現既有房屋安全健康等級評定和管理的可視化界面;同時可延伸開發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到受理、上傳鑒定報告的房屋安全鑒定子系統;開發用于可靠性鑒定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子系統;最終能夠實現網上注冊、申請、查詢、統計等功能的房屋安全管理網站。
房屋信息數據采集
房屋安全鑒定子系統 房屋安全信息檔案管理系統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子系統
危險房屋鑒定、建筑抗震鑒定和改變用途等多種鑒定系統 房屋安全管理網站 建筑可靠性鑒定、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系統
5 房屋的安全信息數據采集
房屋信息檔案的建立主要依賴于信息數據的采集,做好數據采集工作是系統成功的基本要素。房屋的信息采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5.1 房屋的地理位置,選取主要建筑物、道路、河流作為控制點、線,將整個城市分割成為大小不等的區域對其進行統一編號,讓基于地理信息系統(GIS) 的城市房屋按不同的街區細分,以利于房屋的準確定位。
5.2 房屋的幾何屬性,在這一數據庫里存放建筑用地面積、房屋建筑面積、結構形式、層數、高度、形狀、基礎類型等反映房屋建筑空間形體的信息。對于重要的建筑物,還需要存放主要的設計竣工資料、完工后的照片等。
5.3 房屋的歷史屬性,存放建成的年代、改擴建和加固情況、用途改變及維修情況等信息;
5.4 房屋的質量屬性存放安全鑒定、完損質量評定的信息;
5.5 財產屬性,存放房屋價值評定信息;
5.6 人員居住信息,存放房屋產權人基本信息;
5.7 防火信息如潛在的火源、防火通道、防火設施等信息。
通過系統提供的空間對象語言,可以建立不同數據層之間的聯系,使系統具有很強的查詢功能,根據特征標識符、專題屬性和幾何數據等關鍵碼可以進行任何查詢。
6 完善系統圖屬一體化功能
單純的安全信息檔案所產生的信息都是屬性數據,沒有圖形信息,為了讓房屋安全數據得到充分利用,提高房屋安全信息系統的普及率,更直觀的顯示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成果,可以結合房產圖形GIS[ 地理信息系統(GIS) 是一種具有信息系統空間專業形式的數據管理系統。在嚴格的意義上, 這是一個具有集中、存儲、操作、和顯示地理參考信息的計算機系統。]庫,為日后的查詢統計帶來更多方便。圖屬一體化功能可以讓使用者通過該系統了解全市的房屋安全信息分布情況,只要在地圖上選擇房屋的安全等級參數,不同的區域就可以以專題圖的形式展現出來,點擊每幢房屋還將顯示房屋進行安全鑒定過的基本信息,特別直觀以圖片形式展示。主要提供的服務如下:
房屋安全普查數據提取,可以采用GIS來提取城區內不同類別的房屋安全數據;
能夠處理各類房屋安全從數據采集到應用的各過程計算機管理;
與其它部分實現數據交換與共享;
系統設置具有自動提醒功能,治理措施包括各類房屋的排險、加固設計、房屋傾斜糾偏和地基加固等;
利用GIS技術,展現危險房屋數據專題圖和各種屬性數據統計分析圖,自動按處市、區、縣、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等進行分類匯總,并統計出哪些房屋需要治理等;
危險房屋的檔案管理及跟蹤管理危房的治理進度;
對一些重要房屋進行的變形監測數據應記錄,并根據監測數據進行安全鑒定、安全警告以便治理。
7 結束語
提高對房屋安全信息的管理能力,提升房屋安全信息服務水平,是房屋管理工作不斷發展的動力,也是房屋安全檔案信息化建設的目的。房屋安全檔案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將超越單個部門、單個系統的局限,在更大范圍內得以實現,房屋檔案信息的呈現方式將提升到三維立體圖,也就是說,信息化建設將迎來質的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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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轄區范圍內的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房屋應急搶險以及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內裝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等事業單位,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建設、規劃、財政、工商、市政園林、文化、環保、市容環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建設、國土房管、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受理對擅自拆改房屋違法行為的投訴,并依職責查處。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擅自拆改房屋的裝飾裝修企業的查處工作,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規劃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構成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礙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偵查和處理,配合國土房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的領導和督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建立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房屋應急搶險。
第七條政府應當發揮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行業組織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協助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行業自律和監督。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為鑒定、危險房屋搶修代管、應急搶險等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
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納入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章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條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之日起至拆遷工作完畢期間的房屋安全責任,適用《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建筑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安全負責。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規范要求安裝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潔,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的,及時依照規定進行鑒定和治理。
第十二條屬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見。
第十三條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未報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外墻門窗、封閉陽臺、搭建棚蓋或者在天臺上建設建(構)筑物;
(二)在住宅內存放經營性酸、堿等強腐蝕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性物品;
(三)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拆改房屋,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為。
安裝和使用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第十五條進行地下設施施工、管線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
已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況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及時修復,排除危險。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做好房屋安全檢查、維修記錄。
第十七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等活動。
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舉報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一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設、施工等單位在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距離2倍開挖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規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離內的房屋;
(三)地鐵、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離施工邊緣2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條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房屋,未經鑒定或者經過鑒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
第二十二條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節代為鑒定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各區分局。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將掌握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
各區分局應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四條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委托鑒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及時向其發出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責成房屋安全責任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向其發出房屋安全代為鑒定決定書,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各區分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經各區分局調查核實后,房屋安全責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使用人應當配合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調查核實以及鑒定工作。
第三節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應當依照《廣州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管理規定》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鑒定協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參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鑒定執業注冊證件。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鑒定業務規范和鑒定業務標準的要求從事鑒定活動并制作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應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并及時送達鑒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協會的專家委員會申請復鑒。
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本質不同的,復鑒費用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設立業務情況匯總表,并于每年年底將該年度的房屋安全鑒定統計報表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立即將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報送各區分局,各區分局應當將掌握的危險房屋信息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情況;
(二)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情況。
第四章危險房屋治理
第一節危險房屋治理主體
第三十三條危險房屋應當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確認。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結論的處理類別,進行治理。危險房屋的處理類別分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四種類別。文物建筑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搶救修繕。
經鑒定不屬危險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利害關系人又申請復鑒的,在復鑒期間不停止解危措施的進行。
第三十四條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未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前,危險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條危險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應當對房屋實施代管并進行治理:
(一)房屋權屬不明晰,無法確定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無法確定繼承人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人履行房屋安全責任的;
(四)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確有困難無法治理危險房屋,通過書面協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房屋并實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房屋,代管前應當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但危險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公告期間可以同時治理。
第三十六條各區分局應當對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以及代管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收益等情況進行證據保全。
屬于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應當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安全責任人不確定或者未償還有關費用的,各區分局可以從租賃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確定的,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各區分局應當自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的十個工作日內解除代管并發還房屋,并將剩余的代管收益返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第三十七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情況危急的,各區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各區分局在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后,應當即時進行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條觀察使用、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各區分局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應當自治理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接收房屋。
危險房屋治理、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區分局申請臨時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險房屋,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公房租金標準計收;由各區分局代為治理,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危險房屋治理期間,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關規定計收。
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臨時安置住房,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各區分局應當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遷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第四十條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可以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書面協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并實施治理,并申請減免治理費用。
第四十一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怠于、無力進行危險房屋治理的,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補償標準依法實施收購。
第二節危險房屋治理相關主體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明顯的危險房屋標志,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對暫不能排險解危的危險房屋,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設置在危險房屋或者其附屬物上的廣告牌、宣傳牌、招牌及供電、通訊線路等懸掛、支立物,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時,其所有人應當及時予以拆除、遷移。上述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時拆除、遷移的,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可以申請由區分局、遷移。拆除、遷移費用由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負責。
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撓。
第四十四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各區分局對危險房屋進行原狀維修、加固搶險需要辦理各項手續的,規劃、建設、市政園林、文化、市容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緊急治理的,可以在辦理有關治理手續的同時,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險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過程中,需要立即排險解危的,可以單獨向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原狀維修、加固搶險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應當加強危險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建立危險房屋登記、注銷制度。
第五章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儲備充足的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配備足夠交通運輸及通訊工具,保證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到位。
第四十七條房屋應急搶險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
因臺風、暴雨、火災等事故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妥善的處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區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應急搶險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和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在知悉房屋突發性險情后,應當及時到場處理,實施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八條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跨區的房屋的應急搶險;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在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對發生重大險情的房屋組織實施應急搶險。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將房屋突發性險情情況報告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
第四十九條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實施房屋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鄰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電力、市政園林、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房屋應急搶險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損的毗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各區分局應當在事后予以修復。
第六章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第五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未按規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其它房屋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白蟻防治責任。
第五十一條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其它房屋,在白蟻預防合同約定的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原白蟻防治單位負責無償滅治。
超出包治期限發生蟻害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負責滅治。
白蟻預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防治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蟻情檢查,發現蟻害應當及時滅治。
在進行白蟻防治時,相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滅治工作。
第五十三條白蟻防治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白蟻防治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
白蟻防治單位資質和白蟻防治人員資格及執業注冊管理由市白蟻防治行業協會負責。
從事白蟻防治的人員檢查蟻情和進行白蟻滅治工作時,應當出示白蟻防治的執業注冊證件。
第五十四條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白蟻防治單位在白蟻預防工程開工前,應當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告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蟻防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省、市頒布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第五十五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監理任務一并委托給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委托將白蟻預防處理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實施監理的工作內容應當包括白蟻預防施工藥物的檢測、施工方案的落實和監理報告的編寫。
第五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廣州市房屋白蟻防治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證明》。
第五十七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白蟻預防工程和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等全市房屋白蟻防治情況的巡查。
第五十八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等情況;
(二)白蟻預防工程、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白蟻預防的巡查情況;
(三)其它有關白蟻防治的信息。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規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關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款規定,由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于違法建設的,由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處以房屋安全鑒定費1倍數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后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對未辦理備案手續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對末取得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執業注冊證件或者被取消資格證、執業注冊證件仍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人員,處以一千元處罰;并對其所在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后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對未取得白蟻防治資質仍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未取得白蟻防治人員資格證、執業注冊證件或者被取消資格證、執業注冊證件仍從事白蟻防治工作的人員,處以一千元處罰,并對其所在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對未辦理備案手續而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對未辦理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手續的白蟻防治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絕、阻礙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活動,或者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白蟻防治單位備案和房屋白蟻預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縣級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之外的農村房屋安全管理由區、鎮級政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自*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城鎮私有危房修繕和改造管理規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
房屋安全責任人怠于履行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關法律條文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九條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
第六條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產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
(二)產權有爭議或者產權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屬違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六)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