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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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水利系統;會計財務運行;安全管理
作者簡介:黃秋月(1961-),女,漢族,鄭州市引黃灌溉工程管理處財務科長,經濟師,研究方向:財政稅收、財務會計。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58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10-127-02
隨著近幾年科技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對科技的投入逐漸提升,非營利水利系統在各類經費使用過程中呈現成倍上漲的情況,為水利系統開展各項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礎。但是在水利系統各項改革過程中,可以提升各種項目經費的綜合利用水平。為水利系統各類人員順利工作提供保障,為水利系統更好的服務社會提供重要的會計財務管理支持。從當前的水利系統會計財務運行狀況看,存在很多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水利系統改革過程中存在管理人員大幅度縮減的問題,會計財務人員與新形勢下會計財務安全管理要求不適應,嚴重影響了水利系統會計財務安全管理的實施,對水利系統全面協調發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一、水利系統會計財務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從水利系統長期發展情況看,存在投入不足的問題,水利系統在發展過程中需要提升自身的發展水平。但是在發展過程中存在對資金的使用和監督方面的問題,需要對其效益進行全面考核,從近幾年水利系統會計財務運行狀況看,各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加大了對水利系統經費的投入,同時對資金的監督力度存在不足。各個單位在發展過程中進行會計財務資金方面的改革,通過加強經費管理,提升資金的會計財務安全管理水平[1]。水利系統發展過程中要根據會計財務運行狀況進行經費和資金安全管理,與企業單位進行比較,水利系統在資產管理、會計財務管理、會計財務咨詢服務等方面存在很多問題,會計財務從業人員在素質方面與水利系統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距離。
(一)水利系統會計財務安全基礎工作不規范。水利系統在會計財務管理過程中會計制度執行比較單一,很多水利系統把本單位發生的所有經濟業務納入事業核算過程中,其包括下屬的經濟實體等。最終容易造成核算混亂和事企不分的狀況。水利系統的會計處理方法經常變更,科目設置過程不科學、不規范。很多水利系統在發展過程中亂用會計科目,有的水利系統對新老會計制度的理解存在誤差,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水利系統在會計財務管理過程中存在只做流水賬,有的單位存在賬表不全的問題,造成賬目不清的現象,對水利系統會計財務安全運行產生很大的影響。
(二)水利系統固定資產管理薄弱。水利系統在發展過程中,存在共享機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問題,因此系統設備費用存在私有化等方面的問題。大型設備采購存在重復購置等問題,設備資源利用率低,存在嚴重的資源浪費問題。設備采購過程中存在人員不熟悉業務等問題,設備采購過程中與主要人員缺乏相應的溝通,水利系統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與使用人員缺乏相應的溝通,造成專用設備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無法滿足單位正常使用。固定資產建賬過程中存在不規范的問題,賬物、賬賬不符的現象比較嚴重,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需要對折舊問題進行綜合考慮,對于喪失固定資產價值的賬不需要進行處理。水利系統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虛增固定資產的問題,固定資產管理薄弱等問題,導致隨意處理固定資產問題嚴重,固定資產流失現象普遍[2]。
(三)水利系統固定資產內部控制流于形式。水利系統固定資產內部控制流程不夠清晰,很多事情因人而異,因此會計財務處理程序很難規范化、標準化,水利系統固定資產處理標準經常出現變動,凡事按照主管領導的標準進行處理,造成制度虛設現象比較嚴重,工作效率比較低。水利系統固定資產支出合法性不能得到合理的控制,系統支出擠占公款現象比較嚴重,挪用公款現象比較普遍,對水利系統會計財務安全性管理產生很大的影響,從水利系統固定資產管理情況看,整體支出界限比較模糊。
(四)水利系統會計人員業務水平與實際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水利系統在管理過程中需要財政供給情況進行會計財務狀況分析,當前水利系統的收入相對比較穩定,如果不能對業務狀況進行規范化管理,存在會計財務安全等方面的問題。從水利系統會計財務管理狀況看,很多單位對會計財務收入狀況不夠重視,任務會計財務只是一種算賬,沒有從制度上進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導致水利系統資金運行存在不安全的因素[3]。會計財務管理工作不重視是影響會計財務安全的重要原因,水利系統會計財務人員大多數是一種調入,主要是從原職工中選拔產生,因此其在會計財務管理過程中存在很多漏洞,未經專業性訓練。如果水利系統不能很好的加強業務學習,很難承擔起會計財務管理的重任。
(五)水利系統會計財務分析、咨詢服務管理工作沒有得到充分利用。水利系統會計財務分析過程中只是對一些會計財務指標進行分析,缺乏系統性的會計財務分析指標體系,對水利系統會計財務運行產生很大的影響,對水利系統會計財務安全管理工作造成負面作用。從根本上限制了水利系統機構會計財務管理職能作用,造成會計財務指標體系不完善,會計財務分析和管理工作相對比較滯后,導致水利系統會計財務管理工作不能很好的實施,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得到保障。水利系統會計財務管理過程中很難對會計財務整體狀況進行全面把握,缺乏相應的會計財務指標管理體系,水利系統的經費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導致經費利用率不高,對水利系統提高管理水平產生很大的影響,水利系統績效管理效益不能得到提升,對水利系統會計財務安全運行產生負面作用[4]。
二、水利系統會計財務安全運行措施
水利系統會計財務安全運行管理過程中需要從資金和資產兩個方面開展工作,水利系統的資金收入和支出主要包括四個類別,分別為基本建設費、事業費、業務費、科技開發、經營服務收入等。
(一)水利系統嚴格預算管理,從根本上確保資金安全。預算資金在保證水利系統公益性工作順利開展同時,需要保證水利系統各項資金能夠高效運轉。水利系統在業務工作方面需要進行不斷創新,會計財務安全管理是各項活動能夠順利開展的保證和前提,會計財務安全工作也是水利系統會計財務管理的重點和核心,對水利系統全面發展會產生積極的作用[5]。水利系統會計財務安全管理工作過程中需要圍繞本單位業務中心開展,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編報相關預算,按照量入為出、優先保證、突出重點,提升水利系統會計財務管理水平。水利系統在落實會計財務預算之后,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對會計財務運行狀況進行定期考評,及時了解水利系統經費開支進度,針對水利系統會計財務運行過程中的問題進行全面分析,提升水利系統會計財務預算執行水平。
(二)水利系統項目資金管理需要強化,提高投入產出效率。水利系統項目資金管理過程中需要強調監督意識和服務意識,掌握各種類別項目管理具體要求,指導和配合相關人員了解水利系統會計財務預算管理狀況。項目資金管理過程中需要遵循水利系統的基本要求,在項目立項、執行和驗收過程中對各種環境進行強化會計財務服務管理,從而能夠對會計財務的約束性盡心綜合研究,確保會計財務經費能夠發揮最大化的作用,提升水利系統會計財務安全運行水平,為水利系統會計財務安全運行奠定重要的基礎。
(三)加強水利系統生產經營會計財務管理,從根本上提高經濟效益。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需要逐步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水利系統會計財務管理水平,降低會計財務管理安全風險。水利系統通過服務社會獲取一定的報酬,為建立獨立核算或者非獨立核算經營單位創造基礎,嚴格按照水利系統會計財務成本核算,水利系統會計財務管理已經成為其工作的重要內容。在組織單位創收的過程中,需要發揮經營實體經濟的能力,逐步提升水利系統會計財務安全管理水平。
(四)水利系統需要強化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從根本上保證基建資金順利進行。基建資金在水利系統發展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通過對資金來源進行分析研究,可以更好的提升水利系統基本建設能力,從而能夠更好的提升單位的創新能力,改善職工工作環境和生活水平。水利系統建設基金建設過程中存在數量大、收支集中等方面的問題,需要不斷加強基建資金的監管,確保水利系統各項會計財務管理工作順利推進,提升水利系統會計財務資金綜合管理水平,保證水利系統會計財務資金安全運行,從根本上解決水利系統會計財務漏洞的問題。水利系統發展過程中需要不斷規范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水利系統在會計財務管理過程中,一方面需要清查資產,加強對設備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登記制度,確保登記、領用、報廢、歸還等管理制度,提升水利系統會計財務管理綜合水平,為資金安全高效運行奠定重要的基礎,為水利系統全面發展奠定重要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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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二次供水 原因分析 管理對策
一、前言
二次供水是指自來水通過水箱或水池間接用戶供水的一種供水方式。近幾年,隨著城市的發展,二次供水也隨著得到更廣泛的應用,伴著二次供水的發展,及用戶對用水水質要求的提高,二次供水系統對水質的污染已是水質污染的主要原因。加強對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證用戶用到符合國家水質標準的水,已是供水企業必須面臨和解決的問題。
二、基本情況
1、供水能力現狀:
西安市現有水廠八座,其中二座地表水廠,六座地下水廠,總供水能力164萬噸/天,實際用水量78萬噸/天,供水能力大于用水量需求,二座地表水廠生產能力110萬噸/天,實際供水量52萬噸/天,城市供水的地表水廠產水量為主。管網壓力平均0.24MPa,目前城市供水以重力流供水為主。
2、二次供水現狀:
據統計,西安市采用二次供水方式供水的用戶共2000余戶。主要的二次供水方式有:單設水箱供水方式;設水池,水泵和水箱的供水方式:設水池、水泵和水箱部分加壓的供水方式;水池、氣壓罐給水設備的供水方式:水池、變頻恒壓設備的給水方式。
三、二次供水道成水質污染原因的調查分析
通過對二次供水造成水質污染用戶調查分析,造成水質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水池、水箱設計不合理造成水質的二次污染
水池、水箱設計不合理會致使水質污染,西安市曾經是全國重要的缺水城市之一,94、95年的缺水狀況,至今人們記憶猶新,這幾年隨著城市基礎設施的日益完善,供水情況已發生了根本變化,現在的供水格局是供水能力大于用水需求,而在實際工程中,由于前幾年缺水造成的影響還未徹底消除,認為水池越大供水越安全,同時設計人員往往受用戶影響,及憑自己的工作經驗,在設計時,將水箱、水池容積設計偏大,以為可以安全用水,這樣重視了水量的保障,卻忽略了水池、水箱過大,會使自來水二次污染。據不少文獻報道:水箱的容積對水質的影響很大,自來水在水箱中貯存24h后,余氯為零。特別是在夏天,水溫較高,水中余氛迅速減小,24h后即為零,不宜直接飲用,監測部門監測結果表明;當水溫低于10℃時,滯留時間超過48h時;當水溫在15℃時,滯留時間超過36h;當水溫大于20℃時,滯留時間超過24h;細菌、總大腸菌群指標明顯增加。這充分說明水箱容積過大無法保證水質安全,反而會造成水質的二次污染。而水池容積比水箱要大得多,水池設計會過大增加水在水池中的停留時間,水質變差的問題更突出。另外,水池的構造形式設計不合理,不利于水的流動,對貯存水質的影響也很大,使水變為老化水,致使水質惡化。供水實踐中,水質部門經常監測到管網中自來水的余氯合格,而水池中水的余氯為零,其主要原因使是水池過大,水在水池中停留時間過長。
2、施工及結構不合理造成水質二次污染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 經調查,西安市80年代以前使用二次供水的建筑物或小區,內部管網敷設不合理造成水質二次污染。有的給水管與排水管敷設在同一溝槽內或者敷設位置太近,易造成水質的二次污染,原因是排水管道一旦損壞泄漏,在二次供水設施定時供水的情況下,給水管道在水泵關停和運轉時管道會形成虹吸現象,將排水管道泄漏的污水吸入給水管道,滋生細菌,造成水質的二次污染。
2.2有的二次供水設施中,水池的出水管設置不合理,造成水質惡化。有的出水管設置過高,出水管以下部分形成死水區,而且出水管以下會有沉積物,造成水質污染;有的出水管設置過低,水池中的沉積物會進入出水管,從而沉積物進入整個給水系統,污染水質。生活水池與消防水池合建一池時,出水管來深入消防水位以下,使水池中始終停留著部分不流動的消防用水,造成消防貯水成為死水區,從而污染整個水池水質。
2.3在二次供水設施施工中,水池的施工不嚴格按規范施工,因地形條件改變設計,將水池的進水管、出水管設置在水池的同側,水流便會在水池中形成短路,部分水便會形成死水,使水質惡化,造成水質二次污染。
2.4現在多數水池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池壁粗糙,池面滋生微生物,造成水質污染。水箱的內壁涂料不一,有聚胺涂料、環氧樹脂涂料、防銹漆等有的附著力差、有的溶出污染物,從而造成水質污染。
3、管理不善造成水質的二次污染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不善也是導致水質二次污染的原因之一,在實踐中,有的將水池的通氣管封死,或者部分封死,導致水池中水團通氣不暢通致使水質惡化;有的將通氣管的防蟲網罩損壞,使外界雜物,飛蟲等進入水池而使水質污染。另外,絕大多數二次供水設施未設二次供水消毒設施和裝置。
四、加強二次洪水管理的對策
針對二次供水造成水質污染的原因,結合西安城市供水系統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二次供水的管理,防止自來水受到二次污染,保證水質安全。
1、完善管網,提高管網輸配水能力
結合西安市的供水系統特點,城市供水以重力流供水為主,在地表水廠附近及管網末梢,管網壓力較低,不能保證用戶用水需求,同時老化管道降低了管網供水能力。因此,應進一步合理規劃給水系統,改造老化管網,合理設備加壓泵站,提高管網輸配水能力,均衡管網壓力,保證七層以下樓房用水需求,減少使用二次供水設施,使七層以下建筑物直接通過管網用水,從根本上防止水質二次污染,保證水質安全。
2、規范設計
設計人員在設計時既要按照規范,還要了解城市供水的基本情況,合理設計,設計時不僅考慮用水量的要求,還要考慮不易造成水質二次污染,水池、水箱大小既要適應安全供水的要求,又要滿足不致水質二次污染,確定合適的大小,在水池過大時,必須考慮設置防止自來水水質惡化的有效措施。
3、規范施工,改造原有不合理的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并應加強工程監理,保證施工質量。對原有不合理的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改造,包括水池、水箱內壁處理,管道系統。增添必要的消毒設施。
4、加強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不到位會導致水質污染,西安市曾先后頒布了《西安市生活飲用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二次供水保法管理制度》。實踐中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規程,進一步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監督,定期抽查水質,防患于未然。同時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培訓,使其掌握基本的供水常識,管理好二次供水設施,防止水質二次污染。
篇3
【關鍵詞】稅務精英挑戰賽;稅務系列課程;教學實踐
【中圖分類號】G420 【文獻標識碼】B 【論文編號】1009―8097(2009)05―0123―03
一 前言
《高等教育法》第五條規定:“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知識經濟的到來,要求高等教育融入創新觀念,并在其功能上得到很好的體現,如何加強實驗、實踐性教學環節,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是各高等院校積極探索的重要課題。
將競賽,尤其是教育部倡導的“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競賽、全國大學生機械創新設計大賽、全國大學生結構設計競賽、全國大學生電子設計大賽,引進到教學中來,受到教育界的廣泛關注。競賽使人們認識到傳統教育內容陳舊,缺少綜合性,削弱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阻礙了學生創新思維的發揮和實踐能力的提高。以競賽為載體,促進了“相關專業的教學改革”及“探索新的人才培養模式”[1]。在科技競賽活動中可以“全面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2]。但將競賽引進到教學當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挑戰杯”全國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凸顯我國高等教育的“應試教育與功利性競賽”、“精英化教育與理想化競賽”等弊端[3],以及陳樹蓮[4]提出的“學科競賽功利化”對學生產生的負面影響,這些都是值得關注的。因此稅務教學有必要在吸收新教學方法的優點的同時,避免負面效應產生。
本文結構如下:第二部分簡要介紹本次教學實踐開展的緣起;第三部分介紹、分析了此次教學實踐和新的教學模式;第四部分總結教學模式并探討新的教學模式的優點。
二 緣起
“稅務精英挑戰賽”是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每年為全國(包括港、澳、臺地區)大學生舉辦的一項比賽。比賽的主要內容是在仿真的企業環境下探討相關稅務處理,考驗學生們如何適當地運用課堂知識處理實際商業環境中的稅務問題,是財務管理與會計專業本科生可以參加的為數很少的專業比賽。該比賽的目的是讓大學生見識商業市場的真實情況;提高大學生的分析解決問題能力、表達技巧及培養專業的判斷力;增加大學生的稅務知識及研習稅務的興趣;促進稅務課程的發展;培育稅務專業人材。
“稅務精英挑戰賽”的成功開展,為高等學校稅務教學創新模式提供了實踐支持,催生了筆者對稅務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的思考和實踐。通過將稅務精英挑戰賽與相關課程教學的有機結合,深化了稅務系列課程的教學實踐,以競賽為載體,促進本科財會專業課程,特別是稅務系列課程(稅法、稅務會計、納稅籌劃)的教學改革,深化相關理論課程的教學實踐。
三 依托稅務精英挑戰賽促進稅務系列課程教學
通過參加稅務精英挑戰賽,使實務界的前沿實踐與高校實踐教學的內容結合起來,使稅務教學從單純的“驗證”性教學,向“分析設計、系統綜合”教學的方向轉變,通過“教”“賽”結合,從而使遠超過實際參賽規模的學生有機會接收系統化的學習和實踐鍛煉。
1 以學科競賽為載體,促進稅務系列教學實踐
將稅務精英挑戰賽與稅務系列課程教學結合起來,使課堂的教學內容更加系統化(見圖1)。
前期的《稅法》課程作為一門稅務基礎課程,注重學生基礎知識的積累;中期的《稅務會計》注重稅務課程與會計類課程的整合;后期的《納稅籌劃》作為對基礎知識的運用,注重學生創新能力以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提高。將歷屆競賽案例、試題引入課堂教學,極大地豐富了教學內容,使課堂教學更貼近實際,既提高了教師的教學能力,也激發了學生的學習熱情。
“稅務精英挑戰賽”作為第二課堂,既使學生加深了理論知識的學習,又培養了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既培養了學生的團結協作精神,又培養了他們克服困難、迎接挑戰的人文精神。競賽的選拔、準備階段及其比賽都為學生提供了自主學習與實踐的良機,使學生在學習主觀能動性方面有了極大提高,學生用所學的知識解決經濟事項的涉稅問題,培養了他們的實踐能力;學生的所學知識(不僅僅是稅法、稅務會計、納稅籌劃,還有財務管理、企業會計、經濟法等等)得到了綜合運用,使得稅務教學同其他學科的教育聯系起來,將學生的知識從“點”到“線”,再到“面”的聯系起來,使學生所學知識更加系統。
這樣一種教賽結合的教育模式,形成以學校教學構成的“基礎”培養層面和以商務仿真競賽為代表的“提高”培養層面教育體系(如圖2),既注重了基礎應用人才的培養,又注意了稅務前沿實踐的接觸,推動基礎、綜合、創新、研究等環節有機結合的稅務課程體系建設。
2 通過稅務精英挑戰賽對稅務系列課程教學內容改革的思考
通過稅務精英挑戰賽對學生綜合能力的測試,發現學生普遍存在一些共同的缺點,主要是知識掌握不到位、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不夠、文字寫作能力欠佳、尤其是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較差,因此提出稅務系列教學內容改革,如圖3所示。
在稅務系列課程中引入“公司稅務案例分析”內容,在教學中選擇綜合性和實踐性較強的問題,充分發揮學生主體作用,強調學生全過程參與意識,讓學生提供解決方案并相互評價,使學生了解同一問題解決方案的多樣性,在通過教師的歸納、引導和點評,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
“公司稅務案例分析”教學中,還可采用當堂閱讀案例,現場學生隨即組合,避免學生“扎堆”現象,培養學生的團隊合作精神;當堂做出分析與解決方案,避免課下小組分析問題“搭便車”現象;由于課程的特殊性,要求的時間長,需要合理延長教學課時和時間,可將課程安排在小學期等時間,以發揮課程效果。
“公司稅務案例分析”的設計,可以培養學生綜合運用各學科知識的意識,給學生發揮其創造性思維和發散思維的空間,訓練學生思維的流暢性、變通性和獨特性,引導學生經過發散思維到集中思維再到發散思維的多次循環,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 實現教學與市場無縫銜接
一般來說,企業的確不可能花一年半載的實踐來培養學生,使其適應工作,因此培養人才的過程又延伸回了學校。實施教學和競賽的有機結合,通過教學與市場的無縫隙銜接,使得學生在學校所學知識緊跟時代變化,學生畢業也能迅速進入工作狀態,做好入職角色的轉變。
在教學目的方面,稅務精英挑戰賽以企業仿真經濟業務為對象,以商業市場的真實情況為內容,通過競賽教師和學生都深深地感受到社會、企業的需求,對于教學目的以及學習目的的明確都有很大的幫助,這對于學校適用人才的培養至關重要。
四 “企業主辦,教學主導,學生參與”教賽結合模式的優點
通過稅務精英挑戰賽,深化稅務系列課程的教學實踐,以提高綜合素質為目標,探索一種較為緊跟時代變化的教學模式,概括為“企業主辦,教學主導,學生參與”的運行模式。“企業主辦,教學主導,學生參與”教賽結合模式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優點:
(1)可操作性強,教育投入低。
“企業主辦,教學主導,學生參與”的教學模式,競賽主要費用由企業負擔,參賽院校充分利用了企業的資源,在極少資源的投入下使學校獲得了很大的有形、無形的效益。
(2)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保證教學內容符合實際和時代前沿。
“稅務精英挑戰賽”的案例、試題都是相關專業頂級專家集體智慧的結晶,案例涉及稅收問題的熱點方向,模擬商業市場的真實情景;比賽試題內容新、形式新、質量高。將比賽案例、試題引入到教學中,極大地提升了學校教學的實踐性,提高了課程教學的效果,這是一般實驗教學手段都無法比擬的。
(3)形成以競賽為引導,素質教育為核心的教學特色,達到培養實際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目的。
通過以賽促教,將稅務系列課程教學同比賽無縫連接,使教學、實踐形成了一個系統。通過教學改革和實踐,將使學生學會思考,并掌握學習的方法,培養學生實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4)創造了一種課程體系和課程內容改革的引導機制。
把競賽作為一個結合點,將社會發展對高等教育的需求和支持作為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的動力,對加強學生基礎知識和實踐能力、提高學生人文社會綜合素質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
(5)探索出一種成功的稅收教育人才培養、人才發現的模式。
稅務精英挑戰賽是一種實踐能力要求高、綜合性強的特殊形式的“考試”,主辦企業通過這種特殊考試發現人才,招聘人才。正是由于稅務精英挑戰賽對參賽學生素質要求的特殊性,使其對人才培養模式提出了創新的要求,并對造就新一代具有實踐能力、創新精神和協作精神的人才意義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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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稅務行政訴訟類風險
概念
稅務行政訴訟類風險是指因稅務主體在執法過程中實施的具體稅務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稅務行政復議撤消、稅務行政訴訟敗訴、稅務行政賠償等后果和影響的可能性。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2003年10月28日,某地稅局稅務所派王某和趙某對其轄區內的某飯店2003年第三季度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人員到該飯店向有關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后,開始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飯店采用收入不入賬的方法少繳地方各稅3000元,當即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定性為偷稅,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所偷稅款一倍即3000元罰款的決定,限于11月12日前繳納入庫。由于該飯店地理位置不太好,正準備搬遷,該飯店經理借機立即調集車輛準備將現存貨物轉移運走。檢查人員察覺后迅速返回稅務所,報經所長批準后,開具《查封(扣押)證》,當即扣押了該飯店價值5萬元的商品貨物,并向該飯店開具了扣押收據。11月5日,該飯店繳納了稅款、滯納金和罰款。11月9日,該稅務所將扣押的商品貨物歸還給了該飯店。該飯店發現歸還的部分貨物損壞,經確認價值5000元,隨即向該所提出賠償請求。
法理分析
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稅務檢查程序不合法。《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而本案中,稅務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只出示了稅務檢查證而未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2)稅務處罰程序不合法。在本案中,稅務人員對該飯店不應當采取簡易程序當場處罰,而應當采取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并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享有的權利。稅務行政處罰按罰款額的多少,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本文是關于簡易程序的規定,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由于本案中稅務人員作出3000元的罰款決定,應適用于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務、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而稅務所在執法中完全忽視了這一必要程序。(3)稅務所對該飯店作出3000元罰款的決定不合法。《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也就意味著,超過2000元的罰款稅務所不能作出決定,屬于越權行為。(4)稅務保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稅務人員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未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也未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屬程序違法并且查封了價值5萬元的商品貨物,已經遠遠超過飯店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根據《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務保全措施。”而稅務所卻是在飯店補繳之后幾日內才對其解除的稅收保全措施,且稅務所未盡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的義務,致使部分貨物受到損壞。根據《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也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針對以上稅務人員的違法行為給飯店造成的經濟損失,該飯店可依法獲得賠償。
稅務司法瀆職類風險
概念
稅務司法瀆職類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主觀過失、應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職責客觀上導致的國家稅款大量流失及其他財產重大損失而可能觸犯法律的危險和后果。當導致前兩種風險的執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和后果更為嚴重時,就會相應引發此類風險,它與前兩種風險的區別在于量上的差異導致質上的不同。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3月,某市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分局稽查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某市某電纜廠的偷稅案件進行了查處。該廠的廠長牛某四處活動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長李某,先后給李某送去人民幣5萬元,要求給予關照。李某在收受賄賂后,將這個廠已涉嫌構成偷稅罪的案件壓住,僅僅以罰款了事。2002年底,某市國家稅務局要求開發區分局清理移交2000年以來的稅務違法案件,該電纜廠偷稅數額比例較大,本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李某私自更改數據,隱瞞事實,使該電纜廠涉嫌偷稅罪案件未移交司法機關。
法理分析本案中,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該電纜廠涉嫌偷稅,卻收受賄賂人民幣5萬元,并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別構成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沒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稅務人員,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利用職務之便,貪污稅(公)款的、索要賄賂和接受他人賄賂的、挪用稅(公)款及公物歸個人使用的,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政紀處分。”由上面列舉的相關法律條文可知,李某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受到相應的政紀處分,實在是得不償失。#p#分頁標題#e#
暴力抗稅類風險
概念
暴力抗稅類風險是指在稅務執法過程中,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公然以暴力手段、威脅方法等不友好的強硬形式拒不繳納稅款而直接危及執法人員及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風險。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2002年3月26日晚,某地稅局車輛運輸稅收辦公室稅務人員依法扣壓了一輛欠稅的出租車,被扣車主吳某卻找崔某等無業人員到該局運辦說情,要求放行。這一無理要求遭到拒絕后,崔某和吳某竟對運辦負責人孫某實施暴力攻擊,與此同時,該分局大門口也被崔某帶來的10多個同伙看住,致使孫某頭部、腹部和腿部多處受傷,事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崔某行兇后還威脅稅務人員,其言行十分囂張。
篇5
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加油站經營過程中需要繳納的兩種主要的地方稅種。根據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文結合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各加油站房產稅、土地使用稅進行全面檢查的情況,對加油站應該如何正確的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進行簡要的分析,以便合理納稅,減少不必要的納稅支出,達到降本增效的目的。
一、房產稅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依據房產原值或房產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征收的一種稅。房產稅以在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為納稅人,產權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存在糾紛的,由使用人納稅。征稅對象是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貯藏物資的場所。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政務院《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年)將房產稅列為開征的14個稅種之一。1951年8月政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城市中的房屋和土地征收房產稅和地產稅,稅種名稱定為城市房地產稅,并在全國范圍內執行。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并入工商稅,保留稅種只對房管部門、個人、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稅制,國家決定恢復征收房地產稅,將房地產稅分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國內單位和個人。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了第546號令,宣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案例一:
2007年5月至7月L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中國石油某銷售分公司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2005年計算繳納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中包含了加油站房屋、罩棚和廁所,而在2006年計算繳納房產稅計稅依據中沒有包含加油站罩棚和廁所,因此稅務局要求補交2006年罩棚的房產稅八萬余元。
案例分析:
如果簡單地從字面上理解,加油站中的房屋和罩棚均應計算繳納房產稅,況且在2005年計算繳納房產稅時包含了加油站房屋、罩棚和廁所,2006年應該和2005年保持一致,繼續繳納罩棚和廁所的房產稅。但是本著對企業負責的態度,稅務管理人員及時地同上級公司財務處稅務管理人員進行了溝通,并咨詢了稅務師事務所的老師,通過撥打L市地稅納稅服務熱線等各種途徑對房產稅繳納的具體規定進行了深入研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提出了自己的見解:1、房屋是單獨計量的,房產證只包含房屋,不含罩棚和廁所;2、公司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中設置“固定資產”科目記載房屋原值,罩棚和廁所的價值也是單獨計價的;3、通過實地調查,該地區的其他加油站均沒有對罩棚和廁所繳納房產稅,公司希望能夠承擔同等的責任,以便進行公平競爭;4、某些兄弟公司在其他地市,罩棚、廁所不需繳納房產稅。經過與地稅局稽查局、稅源管理科等多個科室進行了積極的溝通和協調后,最終地稅局相關科室同意公司的加油站罩棚和廁所不用交納房產稅。
在此之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加油站罩棚房產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3號文的規定:加油站罩棚不屬于房產,不征收房產稅。以前各地已做出稅收處理的,不追溯調整。可見在這之前,中石油某銷售公司的做法為企業合理規避了稅費支出。隨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財稅[2010]121號文件,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具體規定為:“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土地為征稅對象,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都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具體規定如下: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為納稅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糾紛尚未解決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即幾個人或幾個單位共同擁有一塊土地使用權的,各方應以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整個土地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是國務院為了加強對土地的控制和管理,適當調節不同地區的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于1988年9月27日頒布的。
案例二:
中國石油某銷售分公司在稅務自查中,發現有4座加油站于2005年底開業,而土地使用權證在開業之前早已辦理完畢,2005年沒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公司認為城鎮土地使用稅應從土地使用權證變更之日起繳納,2005年度漏交城鎮土地使用稅10903.9元,發現這一問題后,公司積極主動的補交了這一部分稅款。
案例分析: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因此,只要加油站土地使用權證變更到中國石油某銷售公司名下,就意味著該公司成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應該從變更之日起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公司在收購加油站時經常出現土地使用權證變更在前,加油站開業在后,在這中間還會出現跨年度情況,容易漏交城鎮土地使用稅,此情況應該引起重視。
案例三:
2007年6月,L市T縣地方稅務局給中國石油某銷售分公司第三加油站下達了地稅處罰決定書,要求補交自2001年6月到2007年6月的城鎮土地使用稅49000元。
案例分析:
中國石油某銷售分公司第三加油站位于L市T縣廟山鎮政府駐地。該加油站屬于土地租賃、地上物收購性質的資產型加油站,公司于2001年5月份與T縣廟山供銷合作社簽訂該加油站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T縣廟山供銷合作社近幾年經營不善,又是當地企業,因為各種理由沒有支付城鎮土地使用稅。縣地方稅務局在向對方多次催繳無果的情況下,根據財稅[2006]56號文件“在城鎮土地使用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規定,于2007年6月份向公司方下達了補交49000元城鎮土地使用稅款的處罰決定書。接到處罰決定后,公司積極和地稅局溝通,提出: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T縣廟山供銷合作社是該土地使用權所有人,應該依法納稅;2、公司已與T縣廟山供銷合作社簽訂了正式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并在T縣土地礦產管理局辦理了登記證明,不屬于財稅[2006]56號文件規定的情況。經過進一步的溝通協調,最終縣地稅局把處罰決定又下達給了廟山供銷合作社。
以上是通過三個案例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進行了簡要分析,同時在日常的稅務工作辦理過程中形成了幾點體會,和大家共享:
1、稅務管理人員的理論知識和實際工作水平,直接關系著能否做好納稅籌劃,要做到合理納稅,既不偷稅漏稅又不多交稅款,在保障國家利益的同時維護公司利益。
2、在與稅務局的溝通交流中,要做到不卑不亢。既要充分的尊重對方,又要據理力爭,和對方擺事實講道理,如果我們擺出合理的法律依據,他們同樣也會非常尊重我們。
篇6
[案例分析1:百貨公司“滿額贈”稅務規劃的節稅分析]
(1)案情介紹
丙商場在周年慶期間推出“滿額贈”促銷,單筆消費達5000元即送咖啡機1臺,總限量10000臺。商場從X商貿公司(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采購此贈品,不含稅采購價為200元/臺,請問應如何進行稅務規劃?
(2)稅務規劃方案
“滿額贈”是在顧客消費達到一定金額時即獲贈相應贈品的促銷形式,贈品由商場提供,通常是顧客持購物發票到指定地點領取。“滿額贈”在提高單價方面有較明顯的效果。在稅務處理上,當地稅務局一般做法是:把“滿額贈”中相應的贈品視同銷售處理,這將會增加贈品繳納增值稅的負擔。考慮到百貨公司贈品促銷活動頻繁,且贈品發放數量大、品類多,為有效控制贈品的稅負,簡化稅收申報工作,建議百貨公司將贈品比照自營商品來管理。贈品采購時,盡量選擇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稅票,用于抵扣進項稅額。在定義贈品銷售資料時,自行設定合理的零售價格。贈品發放時,按設定的零售價格作“正常銷售”處理,通過POS機系統結算,收款方式選擇“應收賬款”,在活動結束后結轉“銷售費用”和“應收賬款”。
(3)稅務規劃后的稅負分析
商場對此批贈品比照自營商品管理,并在銷售系統中建立新品,設定零售單價為245.7元。活動期間贈品全部送完。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①贈品采購:采購成本(庫存商品)=200×10000=200萬元;進項稅額為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00000×17%=34萬元。同時結轉應付賬款——X商貿公司=200+34=234萬元。
②確認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245.7×10000÷(1+17%)=21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100000×17%=35.7萬元;應收賬款=210+35.7=245.7萬元。
③結轉銷售成本:主營業務成本=200萬元;庫存商品=200萬元。
④結轉贈品費用:銷售費用=245.7萬元;應收賬款=245.7萬元。
本例確認銷售收入210萬元,應交增值稅1.7萬元。若按視同銷售處理,則應計視同銷售收入220萬元(核定成本利潤率為10%),應交增值稅3.4萬元。由此可見,將贈品發放比照自營商品銷售處理,不僅減少了納稅申報時計算視同銷售收入的環節,還可通過自主設定零售價格,將銷項稅額控制在合理水平。
[案例分析2:百貨公司“返券”稅務規劃的節稅分析]
(1)案情介紹
丁商場90%的專柜均簽訂聯營合同,抽成率為20%(特價商品除外),在圣誕節期間,丁商場舉行聯營專柜全場“滿200送200”的返券促銷,購物券由商場統一贈送,對聯營廠商按含券銷售額結款,抽成率提高至45%。商場在活動期間含券銷售額達5850萬元,其中:現金收款3510萬元,發出購物券3000萬元,回收購物券2340萬元。丁商場應付廠商貨款共計:5850×(1-45%)=3217.5萬元,銷售成本=3217.5÷(1+17%)=275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2750×17%=467.5萬元。請問應如何進行稅務規劃?
(2)稅務規劃前的稅負分析
一般的做法(會增加企業稅負)是:送出的購物券作為“銷售費用”處理,企業將派發的購物券借記“銷售費用”,同時貸記“預計負債”;當顧客使用購物券時,借記“預計負債”,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同時結轉銷售成本,逾期未收回的購物券沖減“銷售費用”和“預計負債”。本案例的財稅處理如下:
①發放購物券:銷售費用=3000萬元;預計負債=3000萬元。
②確認銷售收入。庫存現金=3510萬元,預計負債=234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5850÷(1+17%)=50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17%=850萬元。
③沖銷未回收之購物券:預計負債=3000-2340=660萬元;銷售費用=660萬元。此方案產生應交增值稅382.5萬元(850-467.5),毛利2250萬元(5000-2750),名義毛利率為45%,但除去返券產生的2340萬元銷售費用后,實際利潤為-90萬元。
這種處理方式存在較大的弊端,當商場用“返券”活動替代平常的商品折扣,返券比率很高的情況下,這種做法相當于虛增了銷售收入,使企業承擔了過高的稅負。
(3)稅務規劃方案
企業在發出購物券時只登記,不做賬務處理,顧客持購物券再次消費時,對購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POS機系統,即顧客在持券消費時,實際銷售金額僅為購物券以外的部分。
(4)稅務規劃后的稅負分析
發出購物券時不做賬務處理,回收購物券時直接在銷售發票上列示“折扣”,僅對現金銷售部分確認銷售收入。庫存現金=3000+510=351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3510÷(1+17%)=30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00×17%=510萬元。此方案產生應交增值稅42.5萬元(510-467.5),實現毛利250萬元(3000-2750),毛利率為8.33%,無其他銷售費用。與方案一相比,僅增值稅一項即可為公司節省340萬元。
[案例分析3:商場“滿就送”促銷方式稅務規劃的節稅分析]
(1)案情介紹
某大型商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假定每銷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為60元。年末商場決定開展促銷活動,擬定“滿100送20”,即每銷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優惠。具體方案有如下幾種選擇:
①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送8折商業折扣的優惠;
②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贈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兌換現金,下次購物可代幣結算);
③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另行贈送價值20元禮品;
④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返還現金“大禮”20元;
⑤顧客購物滿100元,商場送加量,顧客可再選購價值20元商品,實行捆綁式銷售,總價格不變。
(2)涉稅分析
現假定商場單筆銷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稅收負擔和稅后凈利情況如下(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費):
方案一:滿就送折扣的涉稅分析。
這一方案企業銷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銷售票據上注明折扣額,銷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額計算,假設商品增值稅率為17%,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則:應納增值稅=(80÷1.17)×17%-(60÷1.17)×17%=2.90(元);銷售毛利潤=80÷1.17-60÷1.17=17.09(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7.09×25%=4.27(元);稅后凈收益=17.09-4.27=12.82(元)。
方案二:滿就送贈券的涉稅分析。
按此方案企業銷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贈送折扣券20元,則顧客相當于獲得了下次購物的折扣期權,商場本筆業務應納稅及相關獲利情況為:
應納增值稅=(100÷1.17)×17%-(60÷1.17)×17%=5.81(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34.19(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34.19×25%=8.55(元);
稅后凈收益=34.19-8.55=25.64(元)。
但當顧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時,商場就會出現按方案一計算的納稅及獲利情況,因此與方案一相比,方案二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資金增量部分的時間價值而已,也可以說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滿就送禮品的涉稅分析。
此方案下,企業的贈送禮品行為是有償贈送行為,不應視同銷售行為,不應計算銷項稅額(其實禮品的銷項稅額隱含在企業銷售滿100元的商品的銷項稅額當中,只是沒有剝離出來而已。因此對于禮品的進項稅額應允許其申報抵扣,贈送禮品時也不應該單獨再次計算銷項稅額。);但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要計算企業所得稅,不過禮品是外購的,其銷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購成本12元,相關計算如下:
應納增值稅=(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送的禮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12÷1.17-12÷1.17=34.19(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34.19×25%=8.55(元);
稅后凈收益=34.19-8.55-3.3=25.64(元)。
篇7
【關鍵詞】 稅法;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3-150-02
作為稅法人才教育的專門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充分認識稅法教學的重要意義,在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隊伍等諸多方面積極進行探索,從而為社會培養優秀的稅法人才。
一、稅法教學凸顯的特點
(一)理論性
稅法與稅收的關系密不可分,稅收分配涉及到國家、公民的根本利益,稅的課賦和征收必須基于法律的根據進行,因此,稅法通過法律的形式將稅收確定下來。在稅法講授過程中,教師必須將稅法基礎理論透徹的給學生加以分析,尤其稅收法定、稅收公平、稅收效率等基本原則的講解,使學生在接受理論學習的基礎上,在具體稅種的學習過程中深入理解基本原理的貫徹實現。
(二)綜合性
稅法涉及較多其他領域的知識,具備典型的跨學科色彩,例如會計、財務管理、訴訟、復議等等,因此,稅法的良好學習必須具備一定的基礎知識,能夠將稅法內容與會計原理、訴訟法制知識結合起來綜合運用,否則難以進入學習狀態。即便在稅法課程內部,也會涉及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等多個稅種,各個稅種雖然相互獨立,但相互之間的關聯性表現的十分突出,綜合性、整體性的學習、研究稅法是對學生的必然要求。
(三)實踐性
無論是作為普通公民還是稅務工作者,都需要了解或者熟悉稅法的相關規定。學生通過稅法的深入學習,應當掌握納稅人、計稅依據和計算、納稅地點、期限、減免稅優惠等基本知識,并通曉納稅報表的填制與申報,達到能夠與現實稅務工作銜接的要求。同時,學生熟悉稅法必須依賴于企業經營過程,盡量讓學生了解納稅申報流程,實際經歷才能使學生盡快適應企業納稅需要。
二、稅法教學存在的問題
由于稅法學科本身的難度較大,以及教學實踐、理論發展的缺失,造成了高校稅法教學面臨著諸多困境。
(一)教學內容不足
教學內容是教育的基礎環節,沒有科學、合理的教學內容就無法提高教學質量。第一,稅法是稅收與法律的結合,稅法教學脫離任何一項內容均無法達到預期目的。稅法教材的內容編纂,或者“稅”的意味嚴重,或者“法”的思路突出,很少能夠將兩者良好結合。對于學生來說,脫離稅收的基本原理來講法,難以真正的理解稅收本質;而脫離法律原理、思想純粹只講稅,無法凸顯其中的法律精神。第二,稅法的實踐性表明國家會不斷制定、修訂新的稅收法律制度,以實現特定的政治、經濟、社會目的,例如《個人所得稅法》先后于2006、2008、2011年修訂多次等,但某些稅法教材內容更新較慢,往往經過使用多年才進行改版,根本無法適應稅法不斷修改、完善的要求。
(二)教學方式落后
恰當的教學方式是現有體系下提高稅法教學質量的重要環節,但傳統教學方式已不能適應現代需要。第一,許多教高校稅法教學完全進行法規講授,而缺乏實用性、互動性。由于受到課時數量的局限,法規講授其實是在有限時間內完成龐雜教學內容的無奈選擇。“填鴨式”教學以傳授知識為中心,加之稅法內容理論性、實踐性很強,學生只能被動地接受,無法積極地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學習興趣難以被充分調動。第二,雖然在教學過程中一直倡導案例分析的方式,但實踐中如何恰當選擇案例成為教師面臨的重要問題。由于案例本身會涉及較多會計、財務管理、訴訟專業知識,如果不進行知識普及則案例教學難以達到應有效果,如果補充相應知識則會占用大量課堂時間,造成課時的緊張局面。
(三)教學隊伍匱乏
雖然高校均在努力打造高質量的稅法教師隊伍,但仍然無法適應稅法教學的長足發展要求。第一,稅法教師自身的專業結構不合理。稅法課程的綜合性特征,對講授教師提出了較高要求,但目前高校從事稅法教學的教師,或者具備法律方面的專業背景,卻不通曉稅收、經濟方面的專業知識;或者具備經濟、管理的專業背景,卻缺乏對法學原理、理論的深刻學習。真正學習稅法的專業教師屈指可數,嚴重制約了稅法教學質量的提高。第二,稅法教師隊伍的數量缺乏。由于稅法教學起步較晚,從事專門稅法學習的教師人數不多,加之稅法本身專業性極強的特點,較少教師愿意轉到稅法領域從事教學、研究工作,因此,稅法教學隊伍嚴重短缺,難以形成合理的教學團隊,也使得稅法教學培養的專門人才有限,后續發展力量不足。
三、稅法教學改革的對策
(一)更新教學理念
稅法教學改革首先應當轉變思想、更新理念,這是確保稅法教學改革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第一,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入,學生作為育人中心的地位日益突顯,高校教學理念必須隨之進行轉變。對于稅法教學來說,需要將學生的發展放在中心位置,圍繞提升學生的素質開展。例如,在設計稅法培養目標時候,需要更好地體現學生的求知需求;在具體培養過程中,需要按教學規律、特別是稅法教學的基本規律進行。第二,適應社會發展的理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根據社會需求,審視稅法教育教學。企業對納稅經濟行為日益重視,客觀上對稅務人才提出了嶄新的需求,稅收由宏觀管理逐步轉向微觀應對,因此稅法教學必須與時俱進,通過改革以突出稅法自身的專業特色,促進學生在激烈的人才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改變教學內容
教學內容是稅法教學改革的基礎,教材則是教學內容的重要組成。第一,稅法教材要具備前沿性特點,體現最新教學理論、教學方法,尤其需要將稅收知識與法律理論進行較好的平衡。注意理論聯系實際,擺脫稅法慣有的抽象、空洞弊病,將基本理論融匯于具體實例之中,選擇具有代表性、啟發性的案例,增強分析、解決稅務問題的實際能力。在有限的時間內,教師需要借助報刊、電視、網絡等傳媒了解最新動態,為學生提供盡可能多的稅法、稅務信息。第二,課程體系是教學工作的總綱,是教學改革的切入點。稅法課程體系應當在符合其內在知識結構的前提下進行學科交叉,遵循邏輯性、體系性和開放性的原則,體現稅法學科的繼承性和開放性。具體來說,針對稅法課程的相關性,在課程設置上可以分專業進行,在稅法課程開課之前,至少應當開設稅收學、財務會計、法律基礎等課程。
(三)轉換教學方式
培養學生學習稅法的興趣,形成學習的內部誘因,是學生主動學習、積極創新的重要條件,也是取得良好教學效果的重要前提。第一,稅法教學應采取以法規講授為主、法規講授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的教學方法。在講授稅法條文時,可從立法精神講起,講解稅法的內在規定性和應用問題。然后通過適當的案例分析,進一步理解和應用稅法條文,增強實際操作的能力。在稅法案例的選擇上應貼近實際,突出稅收業務特色,以培養學生稅收業務能力。第二,稅法教學方法應當實現以“教師為中心”向“學生參與式”的轉變,盡可能多地采用討論式的教學方式,針對生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互動討論,以誘導學生充分感知教材,豐富學生的直觀經驗和感性認識,啟發學生對直觀材料進行比較、分析、綜合和概括。
(四)提升教學隊伍
“大學的榮譽不在它的校舍和人數,而在于它一代代教師的質量”。稅法教學的關鍵環節在于專業教師的素質與水平。第一,改善教師專業結構的合理性,提升教研能力、教學水平,尤其需要全面深入掌握稅收、法律專業知識,同時關注本學科的最新發展動態,掌握前沿的理論體系。同時,教師采取到相關單位調研、掛職等方式,積極參與稅務實踐活動,在教學中充分發揚稅法的實踐性特點。第二,學校應當積極培養專門稅法教師,通過培訓進修、攻讀博士等方式,促成中、青年教師的成長,從而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而且,學校積極組織開展稅法教研活動,培養稅法教師產生問題意識,即能夠對現實稅法問題的挖掘和對稅法教學實踐所面臨的問題的反省,形成獨立的教學優勢和科研特色,使稅法教學富有持續生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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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建英.論我國稅法教學方法的轉變[J].內蒙古財經學院學報,2008(3).
篇8
一、完善制度建設,規范文件管理,提高綜合稅政管理工作質量。
(一)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做好區局自行制定或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各類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嚴格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發程序。
(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認真開展新一輪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部署指導各地州市地稅局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全面調查和了解區局機關及各地州市地稅局近幾年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情況。
(三)加強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備查備案工作,對各地州市地稅局上報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集中審查,清理糾正不符合規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提高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我區地稅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在全區范圍內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進一步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
(五)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關于深化行政審批事項改革的要求,對現行有效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嚴格規范審批程序,加大對取消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
(六)認真做好《地方稅收法規匯編》第21冊、第22冊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為各級地稅干部學法、用法、執法提供權威、完整的稅收政策法規信息。
二、依法審理案件,積極化解爭議,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
(一)認真履行復議應訴職責,依法辦理區局機關的稅務行政復議、應訴及賠償案件,暢通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渠道,穩妥處理各類稅務行政爭議案件,有效化解征納矛盾,努力實現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完善區局機關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調整和簡化審理程序,發揮重大案件審理工作的政策把關和程序審核作用,促進稅收執法的規范化。
(三)加強涉稅反補貼調查案件的應對能力建設,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新出臺的《涉稅反補貼調查應對工作規程》,做好雙邊涉稅反補貼案件、多邊涉稅主訴、被訴案件的應對工作,培訓、指導、協助基層地稅機關開展相關涉稅反補貼應對工作,提高辦案能力。
(四)認真做好各類稅務案件的統計分析工作,研究各類案件產生的原因及辦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指導基層做好稅收執法風險防范工作。
(五)加強對基層辦理各類案件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規范各類案件的辦理程序,對案件多發地區開展有針對性的專家講授、經驗交流、案例分析、專題研討等,提高基層稅務人員辦理各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普法宣傳,進一步提升稅收法治水平。
(一)積極配合區局政治部,分期分批組織基層地稅局稅政法規部門負責人、業務人員的稅收法制業務培訓,增進交流和溝通,提高基層干部的法制業務水平。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全國稅務系統依法行政考核評價工作的要求,加強對區局開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調查研究,探索依法行政考核與綜合考核的銜接和統一,逐步推進依法行政考核及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工作。
(三)落實“六五”普法及依法行政工作規劃,認真做好區局機關的法制講座、普法學習和法制宣傳活動。
四、加強政策調研,促進成果運用,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助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研所對稅收科研工作的安排,組織科研力量積極承接稅收科研課題,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按時向總局提交科研成果及研究報告。
(二)繼續開展多種形式的稅收科研評審及論證工作,加強稅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實施效果分析,充分調動稅務干部開展稅收政策理論研究的積極性,對各類研究成果積極報送國家稅務總局、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的政策研究部門,提高科研成果的應用率。
篇9
【關鍵詞】企業吸收合并 納稅籌劃 案例分析
企業“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過企業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凈資產,合并后被合并方被注銷法人資格,其資產、負債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的資產、負債。企業吸收合并交易屬于企業重組的一種方式。“納稅籌劃”是指企業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生產經營、資本運作等活動的事前合理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從而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企業吸收合并事項涉稅處理及稅務籌劃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3、《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4、《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5、《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6、《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企業吸收合并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對適用條件的不同選擇,決定著該項業務適用哪種稅務處理方式,進而決定了合并各方整體稅負的高低。企業合并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享受遞延納稅待遇,可大大緩解納稅資金壓力,節約融資成本。這不僅有利于加快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優化資源配置的步伐,也進一步拓展了企業納稅籌劃的空間。本文選取H省B礦業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業務為案例,對企業吸收合并業務的納稅籌劃合法合理性及節稅效應進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
A礦業有限公司是一家礦業開采和銷售公司,擁有B礦業有限公司66%的股份;B礦業有限公司另一小股東為C勘察有限公司。2015年7月,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規劃,A礦業有限公司計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控股子公司B礦業有限公司的吸收合并。
(一)A礦業有限公司股權構成
A礦業有限公司實收資本3,200萬元,三方股東分別為:D有限公司占股63%(股本2016萬元);E礦產有限公司占股35%(股本1,120萬元);F設計有限公司占股2%(股本64萬元)。
(二)B礦業有限公司股權構成
B礦業有限公司實收資本3,412.50萬元,兩方股東為:A礦業有限公司占股66%(股本2,252.25萬元),C勘察有限公司占股34%(股本1,160.25萬元)。
(三)吸收合并當事各方
1.合并方:A礦業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
2.被合并方:B礦業有限公司(簡稱“B礦業”)
3.合并方股東:D有限公司 63%(簡稱“D公司”)
E礦產有限公司 35%(簡稱“E公司”)
F設計有限公司 2%(簡稱“F公司”)
4.被合并方股東:A礦業有限公司 66%
C勘察有限公司 34%(簡稱“C公司”)
經過多輪協商,本次吸收合并業務的當事各方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第一,大股東A公司以本公司16%的股權為支付對價,收購被合并方小股東C公司所擁有的B礦業34%的股權;
第二,B礦業并入A公司,注銷B礦業;
第三,C公司在合并日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本次合并所取得的股權;
第四,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本次吸收合并所適用的稅務處理方式;
第五,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吸收合并工作。
(四)吸收合并主導方
B礦業有限公司
二、納稅籌劃目的
第一,在合法合規前提下,吸收合并當事各方綜合稅收負擔最低;
第二,本次吸收合并所涉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三、納稅籌劃可行性分析及籌劃方案比較
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規定了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和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后者實質上是稅收遞延,企業要享受特殊稅務處理帶來的稅收遞延待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不低于50%;
第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第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
第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上述59號文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第一,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第二,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第三,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第四,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根據上述案例背景,A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B礦業,目的在于整合集團資源,提高礦產的運營效率,打造礦產資源開發基地,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B礦業的礦產并入A公司后,繼續從事原來的經營活動,滿足“經營的連續性原則”。
B礦業100%股權被母公司收購,符合“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不低于50%”的規定。
C公司承諾在合并日后連續12個月內不轉讓本次合并所取得的A公司股權。
A公司吸收合并B礦業,只需向小股東C公司支付對價,且全部以A公司16%的股權支付,自身66%的股權不需要支付對價,符合“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規定。
綜上所述,A公司吸收合并B礦業事項符合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關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條件的規定,其企業所得稅處理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B礦業及其股東無需按照清算程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B礦業也無需就交易中發生的資產劃轉確認所得或損失。換言之,本次吸收合并業務未產生所得,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基于以上分析及稅收相關規定,可供選擇的納稅籌劃方案如下:
方案一:
1、A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B礦業,以本公司16%的股權為支付代價,收購B礦業小股東C公司34%的股份;
2、A公司現股東之一E公司減持16%的股份;
3、B礦業注銷;
4、適用特殊稅務處理。
本方案優點:操作相對簡單。
A公司注冊資本總額不變,只增加股東及變更各股東所占股權比例,實施籌劃各步驟較簡單。
本方案缺點:綜合稅收成本較高,節稅效應不高。
方案要求E公司將減持A公司16%的股份轉讓給C公司,保留19%的股份。此項減持將產生股權轉讓所得,E公司將負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按照當事各方認可的A公司市場價值2.7039億元及該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凈資產價值1.1684億元計算,E公司大約需繳納614萬元(=(27,039-11,684)×16%×25%)的股權轉讓所得稅(暫不考慮E公司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他扣除項目)。
本次吸收合并業務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B礦業未產生所得,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綜合利弊,本方案雖適用特殊納稅處理方式,企業所得稅得以遞延納稅,B礦業資產并入母公司A公司所涉流轉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均暫免征稅,但A公司股東E公司需擔負股權轉讓所得稅約614萬元,當事各方的綜合稅負過高,為次優方案,不建議采納。
方案二:
1、A公司定向增資16%的股份給B礦業小股東C公司(股權增資方式,以股權作為支付對價),換取B礦業小股東C公司34%的股份;
2、D公司將原借給A公司的長期借款人民幣1,480.60萬元以債轉股方式增資給A公司,以保持其63%的股權比例不變;
3、F公司增資人民幣53.89萬元以保持其2%的股權比例不變;
4、A公司注冊資本增資后,股東E公司所投資本金額不變,股權比例由35%被稀釋為19%;
5、B礦業注銷;
6、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本方案優點:綜合稅收成本低,節稅效應明顯。
如按本方案操作,首先,股東D公司對A公司的債轉股業務(債務重組)屬于企業重組的一種方式,且同時滿足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關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五個條件,可按該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其次,由于E公司對A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A公司股權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E公司對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故E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該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增資2,694.74萬元后,所有者權益增加,歸屬于股東E公司的份額為512萬元(2,694.74×19%),但其股權比例由35%被稀釋為19%,持股比例減少了16%,相當于處置了45.715%的長期股權投資,視同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512萬元(1,120×45.715%),二者相比,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增加值為0元,故E公司本次股權比例被稀釋事項未出生收益,不產生所得,E公司無需因此業務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A公司以股權增資方式定向增資給C公司換取B礦業34%的股份。
第四,F公司增資53.89萬元以保持其原股權比例不變。
實施上述操作后,各股東均不產生股權轉讓所得或債務清償所得,當事各方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次吸收合并業務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B礦業未產生所得,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本方案缺點:本方案實施各步驟較復雜,定向增資尤其是以股權方式定向增資的工作流程較復雜,審批部門多,手續繁瑣。
綜合利弊,本方案各步驟實施起來雖然較復雜,但當事各方都不發生股權轉讓,吸收合并業務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企業所得稅得以遞延納稅,被合并方B礦業資產并入A公司所涉流轉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均暫免征稅,當事各方綜合稅負為零,為最優方案,建議采納。
四、最優方案操作步驟
根據上述分析比較結果,方案二的納稅籌劃操作可通過如下步驟實現:
第一,D公司將原借給A公司的長期借款人民幣1,480.60萬元實施債轉股。該債轉股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D公司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第二,F公司向A公司現金增資人民幣53.89萬元。
第三,C公司以B礦業34%股權為代價獲得A公司16%股權, C公司取得A公司16%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B礦業股權的計稅基礎1,160.25萬元確定。
第四,實現上述三項增資后,A公司注冊資本達到5,894.74萬元。
第五,B礦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A公司承繼。
第六,可由A公司彌補的B礦業虧損的限額=B礦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2015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第七,A公司接受被合并企業B礦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B礦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第八,當事各方在吸收合并完成當年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
綜上B礦業吸收合并納稅籌劃案例分析,我們發現,合法合理的納稅籌劃可以降低企業吸收合并業務的稅收成本,實現吸收合并的最大效益,其要點在于:首先,參與合并各方需要充分協商,選擇最佳納稅籌劃方案使當事各方綜合稅負最低,聘請納稅籌劃專家設計及幫助實施籌劃方案;其次,需要根據支付對價的方式和當事各方的具體情況進行所得稅和其他涉稅成本的測算;最后,依法籌劃,控制及防范納稅籌劃的政策和法律風險,避免顧此失彼,否則有悖籌劃的初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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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資產銷售稅收規定
對于納稅人銷售資產,增值稅法作了如下規定:納稅人(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除摩托車、游艇、小汽車之外的舊貨(包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在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可暫免征收增值稅。否則,應按4%的征收率簡易計算增值稅并減半征收。
第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錄貨物;
第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第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對于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的屬于征收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二、稅務籌劃分析
由于企業具有確定固定資產銷售價格的自,再根據上述稅收規定,并購企業完全可以在對被并購企業的資產的剝離過程中,通過合理確定銷售價格進行籌劃,其籌劃的思路為精心比較各銷售價格方案下的凈收益,以凈收益最大化者為最優方案。
(一)案例分析 甲企業年初縱向并購了乙企業,并購完成后對乙企業進行整合,擬改變乙企業原有生產經營范圍。因此,準備將乙企業已使用過的登記在冊的固定資產某機床一臺對外銷售,該機床原值20萬元,已提折舊5萬元。現確定了四個銷售價格:一是按原值20萬元出售;二是以高于原值的20.3萬元(含稅價)出售;三是以低于原值的價格19.5萬元出售;四是以23萬元的價格出售,在每個售價方案下,都將發生資產清理費用 1萬元。
方案一分析:
一是銷售舊固定資產的價格,當以等于或以低于原值價格出售時,以等于原值的價格出售時凈收益最大;
二是當以高于原值的價格出售時,凈收益末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價格出售要高,這時應考慮增值稅稅負的影響。
(二)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增值率節稅點問題通過上面的分析,當以高于固定資產原值的價格出售時,凈收益未必比等于或低于原值的價格出售要高,也就是說存在著某一平衡點E,使得以高價出售的凈收益等于以原值出售的凈收益。假定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原值為P,使用過固定資產的銷售價格為S。
這表明,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價格超過原值但沒超過原值1.96%的增值率免稅節稅點,那應盡量使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這時免稅的節稅效應會帶來更大的收入;如果售價可以超過原值1.96%的增值率免稅節稅點,那表明放棄免稅、繳納增值稅可以帶來更大的收益。
(三)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綜合稅務籌劃 在上述案例中,從簡化角度出發免除了對所得稅稅負的分析。但是在一定的銷售價格下,相關的所得稅確實存在并且隨著固定資產銷售價格超過增值稅免稅節稅點并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即財產轉讓所得也隨之增加,體現出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一種負相關關系,這就需要進行全方位的綜合稅務籌劃。
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定價如果在資產原值以下,不出現財產轉讓所得,不用考慮企業所得稅問題;若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價格可定在資產原值以上但未超過增值率節稅點以上,這時,出于節稅考慮,企業應把價格定在資產原值的水平,這樣既不用考慮增值稅,同時也不產生財產轉讓所得,不用考慮企業所得稅問題。
如果企業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價格可以定在固定資產增值率以上,固定資產增值率分析顯示價格將比節稅帶來更大的收入時,就需要進行包括考慮企業所得稅在內的綜合稅務籌劃。
如果企業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價格可以定在固定資產增值率以上,企業以高于資產原值的價格銷售,但不含稅銷售收入減去處理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允許扣除費用后的余額小于資產原值,即沒有應稅所得,則企業所得稅對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增值率的分析結果也不會產生影響。如果企業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價格可以定在固定資產增值率以上,以高于資產原值的價格銷售,且不含稅收入減去處理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允許扣除費用后的余額大于資產原值,此時發生應稅所得,則企業所得稅對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增值率的分析結果會產生影響。
案例分析:資料如上一案例,但甲企業在將被并購企業乙的已使用過機床對外銷售時只面臨兩個價格選擇,一是以原值20萬元銷售,二是以超過原值的23萬元銷售。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為33%。
若以原值20萬元銷售機床,則免交增值稅,同時也沒有產生財產轉讓所得,不用交企業所得稅。
由于企業所得稅的影響,銷售機床因資產增值而比增值稅免稅多增加的收入要減少0.36795萬元,但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后的凈收益還是比增值稅免稅時增加了1.74745萬元。所以,在同時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時,甲企業應選擇23萬元的價格來銷售機床,此時帶來的凈收益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