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范文

時間:2023-03-23 18:38:4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交通事故案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交通事故案例

篇1

    不賠之一酒后駕車

    案例 去年8月晚,孫先生在駕駛途中與其他車輛發生追尾事故。事后,交警部門認定孫先生酒后駕車,應負全部責任。孫先生要求保險公司按照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付。他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過,孫先生去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了“閉門羹”。

    不賠原因: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對此表示,該公司車險保單條款中已經明確提示,保險公司不負責因駕駛員飲酒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而我國《保險法》也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下未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承擔因此發生的事故賠償責任,酒后駕車就屬于這種情況。

    商報提醒:多數司機都知道,酒后開車是違法的,一經發現會被交管部門嚴肅處理。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知曉酒后駕車無法獲得賠償的。據相關人士介紹,酒后駕車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喝醉,明知酒后駕車危險,還開車。一種是只喝了一點酒,發生事故主要是因為過失引起的。對酒后駕車,商業三者險是明確不賠的,交強險則規定可以由保險公司先墊付搶救費用。而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2004年5月31日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規定,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20毫克,并小于每100毫升80毫克為酒后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80毫克為醉酒駕車。

    不賠之二無牌照車出險

    案例 陳先生花10多萬元買了輛新車,并為新車投保了車損險、全車盜搶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一次繳納了保費。但出乎意料,不到一星期,在車牌尚未辦好之際,陳先生的新車卻被偷了。在報案并多次自行尋找無果后,于是,陳先生到保險公司索賠,卻被拒賠了。

    不賠原因:新車保險單上有特別規定:“本保單項下全車盜搶責任險責任自車輛上牌之日起生效”,因為自己的車牌尚未領到,所以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據業內人士介紹,新車投保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和其他附加險可以用發動機號、車架號辦理登記手續,出險后也可以據此認定。而全車盜搶險就不同了,只有正式的牌照才能表明車輛的身份,沒有車牌號碼沒有辦法為車輛登記,一旦車輛被盜搶,無法證實車輛身份,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很大,所以目前各大保險公司都要求只有在機動車輛上牌后,才正式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陳先生車輛丟失在上牌照之前,盜搶險的保險責任尚未開始,保險公司自然不負責賠償。

    商報提醒:車輛在出險時,保險車輛理賠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保險車輛須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二是在規定期間內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因此,提醒消費者,在新車上牌之前,切記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車不要被盜和被撞。

    同時需要提醒車主,一旦發生事故且與超載有關,保險公司也可以超載為理由拒賠。而對無證駕駛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的,保險公司也拒賠,原因很簡單:所投保險還未生效。

    不賠之三未年檢車輛出險

    案例 一位車友開一輛捷達車兩年了,每年都上全險,因此對愛車的保障十分有信心。不久前,車輛丟失。去保險公司報案理賠,保險公司答復是:不賠!因為該車當年沒年檢。

    不賠原因: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只對合格車輛生效,對于未年檢的車輛只能視為不合格車輛,在這種情況下,您上了保險也是白上。記者從北京多家產險公司了解到,每年都有因為車輛沒年檢而拒賠的事情發生。

    商報提醒:消費者一定要按時年檢,即使是一天,也不要晚。否則,罰款事小,拒賠事大。丟車不賠,車損不賠,即使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失,三者險也不生效,所有賠償將由您自己承擔,保險白買了。

    據記者了解,北京市機動車年檢是這樣規定的,

    新車在購車后的第二年當月參加年檢,并檢測尾氣;1年以上,6年以內非營運的小型車輛是兩年一檢,每年只檢測尾氣排放。6年以上,10年以內的車輛,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的機動車每年要檢驗兩次;15年以上的機動車每年檢驗4次,當檢測不合格時,實行強制報廢。

    不賠之四駕駛人未年審

    案例 劉女士開富康車5年了,2006年的一天,在正常行駛中因為躲避路人撞在橋頭的石欄桿上。車上人員未受嚴重傷害,但車輛嚴重受損。該車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車損險、盜搶險、三者險以及不計免賠4項保險。但到保險公司報案后,卻被保險公司拒絕。

    不賠原因:保險公司給出的理由是:因為劉女士沒有年審。保險條款上已寫明,如果駕駛人未年審或沒有駕照,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因為沒有年審或者沒有駕照,就無法證明你有駕車資格,國家根本就不允許你駕車上路。保險公司自然不會為這種“不合格”買單。

    商報提醒:認真一點,別怕麻煩,該年審的時候就去年審。否則,罰款事小,拒賠事大。現在多數駕駛證不用年審了,改為6年一換證,那更要對換證時間心里有數了。

    不賠之五駕車撞了自家人

    開車撞上家里人的情況雖不多見,但確實就發生過這樣的事情,這一案例曾經轟動全國。

    案例 劉先生開著一輛北京吉普,快到家門口時不知道怎么搞的撞倒了一位行人。劉先生下車一看,是自己的妻子何女士。何女士受傷住了一個多月的醫院,花了幾萬元。妻子住院期間,劉先生想起這輛車上了三者險,就找保險公司索賠,被保險公司拒絕。

    不賠原因: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在車下的受害人。通俗地講,第三者就是排除4種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本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不僅在車險中,在其他責任險中也有相關規定。

    商報提醒:開車還是安全第一,不要說是自家人了,別人也不能撞啊!

    不賠之六在收費停車場中丟車、刮蹭

    案例 李小姐家住三環附近的一個小區里,小區樓與樓之間劃出了一些車位,算是一個地上停車場。每個月李小姐要交給物業300多元停車費。去年6月,李小姐的車在小區停放時丟失。李小姐因為上了車險全險,因此她以盜搶險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沒想到,得到的答復是:凡是在收費停車場中丟車,保險公司不賠!

    不賠原因: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凡是車輛在收費停車場或營業性修理廠中被盜,保險公司一概不負責賠償。因為上述場所對車輛有保管的責任,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保管人應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因此,無論是車丟了,還是被刮了,保險公司一概不管。

    商報提醒:正確的方式是找停車場去索賠。因此,駕駛人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車時收好停車費收據。雖然很多收費停車場的相關規定中寫著“丟失不管”,但根據我國合同法中關于格式合同的規定,這屬于單方面推卸自己應負的責任,如無法協商解決,只好訴諸于法律。據悉,目前已經有人打贏了這樣的官司。

    不賠之七對方全責你不追償

    案例 去年4月的一個凌晨,小朱開車不幸和別人相撞,車輛嚴重損傷。因為對方喝了酒違規行駛,不是小朱的責任。但是事發后,對方不想賠錢想耍賴。小朱不想跟對方糾纏,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被保險公司拒絕。

    不賠原因:被保險人必須先向第三方索賠,才有可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一旦放棄了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也就放棄了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

    商報提醒:一旦出險且責任在對方,一定要先找對方賠,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強制執行未果的證明),才可以理直氣壯地找保險公司賠償。

    不賠之八未及時報案或擅自修復車輛

    案例 小王在郊區開車途中,不小心撞上一塊大石頭,導致水箱漏水,情急之下,小王就近找了一家修理廠修好繼續趕路。回到城區才想起報案,但保險公司以小王沒有及時報案和自行修復為由拒絕賠償。

    不賠原因:由于未及時報案,導致保險公司對事故的保險責任或損失無法認定,根據保險合同,保險人有權對此次事故的損失拒絕賠償。

    而未經保險公司核損,擅自對車輛進行修復,保險公司也是會拒賠的。

    根據保險合同“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應當盡量修復。車輛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的約定,發生保險事故后未經保險公司核定損失,被保險人不得擅自對車輛進行修復。否則,保險公司有權重新核定,直至拒絕賠償。

    商報提醒: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后,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要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不要擅自對車輛進行修理,要等保險公司定損后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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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

    地震不賠

    遵循了大部分財產保險都不保地震責任的慣例,您的愛車遭遇地震等不可抗力的破壞,保險公司將拒絕賠償損失。由于缺少數據和經驗,保險監管部門也不鼓勵保險公司承保。

    情形二:精神損失不賠

    大部分保險條款會有類似的規定,“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賠償視為責任免除”。

    情形三:修車期間的損失不賠

篇2

關鍵詞:道路交通事故;足弓破壞;傷殘評定

【中圖分類號】D919.4【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7526(2012)06-0393-02

1足的解剖

足位于踝關節以遠部位,由跗骨7塊(跟骨、距骨、足舟骨、骰骨、內側、中間、外側楔骨)、跖骨5塊、趾骨14塊等26塊骨及肌肉、血管、神經等構成的一個統一體。按照足的功能解剖分類,足分為前足、中足和后足。前足由5塊趾骨和14塊趾骨組成;中柱由3塊楔骨、足舟骨和骰骨組成;后足由跟骨和距骨組成。

2足弓的維持因素

2.1骨性結構:足弓骨結構的形狀和大小各不相同,依次排列、構成形狀和功能各不相同的關節,并互相嵌合,賦予足弓特有的外形和靜態的穩定性。足可分為內、外側柱兩大部分。距骨、足舟骨、楔骨、內側3個跖序列及其關節構成內側柱。跟骨、骰骨、外側兩個序列及其關節構成外側柱。

2.2韌帶結構:單純骨性結構進為足弓提供了外形骨架和基石,足弓并不能因此而獲得穩定,它需要堅強的韌帶結構進行連接和包繞,才能形成一整體,韌帶結構在維持足弓穩定中也發揮重要作用。

2.3足外在肌:

2.3.1脛骨后肌:脛骨后肌腱止于舟骨粗隆、舟楔關節下部、內外側楔骨、骰骨和內側3個跖骨的基底部。它為足最強的內翻肌,抵抗腓骨短肌,并通過控制中足的跗骨使前、中、后足相協調,它可促使前足內收,使舟骨緊抱距骨頭,抬高內側縱弓,保護加強彈簧韌帶,并對后足內翻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協助維持內側縱弓,構成足弓的重要動力穩定裝置。

2.3.2脛骨前肌:止于內側楔骨的內下面及第2跖骨底,可通過懸吊牽拉第1跖骨底和內側楔骨而支持足內側縱弓,且其止點落在足縱軸的內側,故在踝關節背屈的同時可協助足進行內翻。

2.3.3腓骨長短肌:腓骨長肌腱斜行跨過足底,止于第1跖骨底外側和內側楔骨,它可使足從內側向外翻轉,發揮維持橫弓的作用,同時可有效地跖曲第1跖列,維持內側縱弓。腓骨短肌腱止于第5跖骨底外側粗隆,參與足外翻,限制足內翻,它與脛骨后肌腱交替舒縮,使足內翻外翻有序地進行,從而使跗橫關節的鎖定和去鎖定過程在步態周期中協調有序地交替,使足弓在可屈性狀態和堅硬杠桿狀態之間協調轉換,維持足弓的動態穩定,以利于行走中的起步推進和對不同地面的適應。

3法醫學檢驗

3.1一般方法:遵循醫學科學原理和法醫臨床學理論和技術,全面了解案情,詳細審查,摘抄鑒定材料,對被鑒定人進行體格檢查和影像學檢查,聽取專科專家會診意見,綜合判定。

詢問:檢驗時應對受檢者進行詳細詢問,包括:(1)遭受外力作用致踝足部損傷情況(包括致傷工具、致傷方式等);(2)損傷治療經過及損傷后是否遺留久立或勞累后感覺足部發酸、發熱或足部浮腫;重者,足部疼痛、不能久立,行走、跑跳更感困難,喪失吸收震蕩的能力。

查體:應囑受檢者取坐位和立位,進行包括望診、觸診、動診、量診等全面檢查,且應注意雙足比對記錄。

坐位檢查:受檢者坐在床邊,觀察其足弓和足的外觀,確定最明確壓痛點。對比傷、健側踝關節背屈和跖曲范圍,應于屈膝和伸膝位分別測量。對比傷、健側足內翻和外翻活動范圍。對比傷、健側跖趾關節運動范圍,拇趾正常背屈45°,跖曲30°-40°。測量背屈、跖曲、內翻、外翻的肌肉力量。

(2)立位檢查:受檢者站立,面向檢查者,觀察其足弓和足的外觀,注意前足有無內收和外展,檢查時,跟骨保持中立位,采用被動活動,前足外展和內收,正常各約25°。背向檢查者,觀察其有無后足內翻、前足外展;前足和后足關系改變,雙足跟抬起時,跟骨內、外翻情況及出現乏力、疼痛情況。在負重和不負重時,分別觀察足弓和足的外形改變。檢查赤足和穿鞋時步態以及鞋底的磨損情況。站立時外側縱弓幾乎全著地,內側縱弓并不著地,作足印檢查。

3.2足弓結構破壞的判定。前提條件:有足弓靜態維持因素:骨、關節、腱膜、關節囊、韌帶等或動態維持因素:脛后肌腱、足內在肌等損傷。

基本條件:具體下列條件中一項以上。

身體的重力線不能正確地落在第1、2趾指間,通過腘窩中點的垂直線不能落在足跟中點;

骨骼、肌肉和韌帶不能保持均衡狀態。

篇3

    行政判決書

    (2001)深中法行終字第11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林招娣,女,漢族,廣東省紫金縣人,暫住深圳市寶安區觀瀾鎮福興印刷印刷廠宿舍。身份證號碼:442522580830482.委托人:鄭史傳,男,漢族,住深圳市童樂路5號708室。身份證號碼:441622570119481.委托人:張國文,男,漢族,住廣東省紫金縣鳳安鎮上坑村南云村民小組32號。身份證號碼:442522196308114853.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寶龍大隊。地址:深圳市寶安區龍華鎮第三工業區和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羅偉國,大隊長。

    委托人:夏旭昆,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科員。

    委托人:董正流,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律顧問。

    上訴人林招娣因訴被上訴人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寶龍大隊交通事故處理行為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01)深寶法行初字第2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1年8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林招娣及其委托人鄭史傳、張國文,被上訴人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寶龍大隊的委托人夏旭昆、董正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寶龍大隊作為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在處理李煥生、張國強摩托車相撞的交通事故案過程中,在處理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對損害賠償進行雕解等三方面的法律適用和程序上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在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方面,李煥生無證駕駛套牌摩托車撞死原告親屬張國強后駕車逃逸,應負事故全部責任,該事實經被告于2000年7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予以認定,但被告一直未對責任者李煥生處以行政處罰。對此,被告在庭審中辯稱,因責任者李煥生已逃逸,無法施以處罰,再者,該處罰行為與原告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原告對此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三)要求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本案原告作為被害人張國強的親屬,有權利要求被告依法追究加害人李煥生的法律責任,被告主張在對李煥生無證駕駛套牌摩托車是否處以行政處罰方面,原告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本院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被告辯稱因責任者李煥生已逃逸而無法施以處罰,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但被告提供的證據12《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表明,被告于6月5日已決定立案追究李煥生的刑事責任。被告辯稱李煥生的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吸收原則不應再對其行為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對此主張,本院予以采納。原告主張被告無權認定李煥生是投案自首并將其放走,該主張涉及被告在刑事偵查中是否有失職行為,不能通過行政訴訟予以審查認定,原告可向其他監督部門請求處理。

    在賠償方面,被告認為原告的損失是由李煥生交通肇事行為造成的,并非由被告的交通事故處理行為引起的,原告應向責任者李煥生主張民事權利,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認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的規定,判決:一、確認被告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寶龍大隊在處理李煥生、張國強摩托車相撞的交通事故案過程中,處理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等三方面的處理行為合法;二、駁回原告林招娣要求被告行政賠償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上訴人林招娣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的丈夫張國強與李煥生的交通事故的事實,被上訴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作了認定。事故發生后,在群眾的協助下,李煥生被扭送給被上訴人處理,根據事故的事實和情節,李煥生的行為已構成犯罪,被上訴人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李煥生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科以現行犯李煥生刑事強制措施。但是,被上訴人卻無視法律,未將李煥生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甚至以投案自首為由將李煥生放跑,后又故意拖延期限,給李煥生創造逃避法律責任的條件;至2000年8月30日,上訴人的親友多次遇見過李煥生在觀瀾鎮活動,而2000年9月4日,上訴人同時收到被上訴人作出的已注明2000年8月11日向當事各方宣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同年8月31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被上訴人對遲延作出上述結論的解釋卻是李煥生逃逸,可見被上訴人的行政行為違法是顯而易見的。而被上訴人于2000年6月5日決定對李煥生刑事立案,至同年12月14日才開具《拘留證》,均是事后亡羊補牢。以上事實證明,被上訴人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已經給上訴人造成了權益損害。二、未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承擔責任。上述事實表明,本案是由于被上訴人的工作貽誤和故意造成了上訴人的損失,致使李煥生應賠償給上訴人的喪葬費和家屬安置費也未能實現,被上訴人必須對此予以承擔。三、原審判決不公,應依法改判。從原審的審理過程中可見,被上訴人的行政行為確實違法,但在實體權利處理方面,原判依然從中袒護,對被上訴人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不予認定。人民法院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被上訴人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上訴人的直接損失,予以確認并判令被上訴人予以賠償。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向原審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寶龍大隊答辯稱:一、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我大隊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1)在處理事故現場及調查取證方面。2000年6月4日12時30分,李煥生、張國強交通事故發生后,我大隊民警在12時40分接到報案,12時50分趕赴現場。當天,我大隊民警對現場進行勘查,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對事故現場進行拍攝,對張國強的尸體進行檢驗,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并對事故現場的目擊證人黃作糧作出調查,制作了《詢問筆錄》,找到另一位事故當事人尹文蘭作了調查,也制作了《詢問筆錄》;辦案民警帶尹文蘭去其住處追捕李煥生未果;6月5日零時,李煥生在其妻及姐夫的陪同下到我大隊自首,當天,我大隊要求李煥生自書《肇事經過》,兩次對李煥生進行訊問和調查,并制作了《訊問筆錄》,暫扣了李煥生的車輛并送龍華機動車檢測站進行技術鑒定,對張國強的尸體送法醫處檢驗。(2)責任認定方面。2000年7月6日,我大隊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煥生負事故全部責任,張國強、尹文蘭無責任。(3)處罰事故責任者方面。2000年6月4日發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故造成當事人張國強當場死亡的嚴重后果,我大隊認為本案符合刑事立案條件,事故當事人李煥生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對該交通事故案進行刑事立案。李煥生逃逸后,我大隊多次組織警力到李煥生在觀瀾大和村的住處抓捕李,但都因其去向不明,未能抓獲;此后,我大隊先后兩次持深圳市公安局簽發的《拘留證》去李煥生老家梅縣石坑鎮同當地公安機關協同突擊抓捕李,但因其未在家而暫時未能緝拿歸案,當地公安機關已將李煥生情況布欄,協同配合我大隊對李煥生的抓捕工作。(4)賠償調解方面。我大隊分別于2000年8月15日和8月31日依法主持調解工作,只有死者張國強親屬參加,事故當事人李煥生及尹文蘭無正當理由未到,我大隊遂依法于2000年8月3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以上事實說明,在處理本交通事故的過程中,我大隊嚴格依法行政,分別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和調查取證、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對損害賠償問題進行了調解,履行了法定職責,不存在上訴人訴稱的行政行為違法和行政不作為之說。在處罰事故當事人方面,因李煥生涉嫌犯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大隊抓捕犯罪嫌疑人等刑事偵查工作仍在進行。故我大隊在處理該交通事故一案中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上訴人訴稱的行政行為違法無事實依據。二、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因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致使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受到損害,對已經發生的、直接的損失由行政機關賠償。我大隊在本案處理過程中,完全依法行政,并無任何違法行政行為,上訴人的損失是由李煥生交通肇事行為造成的,兩者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上訴人的損失在我大隊處理事故之前已經發生,該損失與我大隊的行政行為無任何關聯,上訴人應當循民事訴訟途徑向法院對致害人李煥生主張民事權利,其對我大隊提起賠償請求無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綜上所述,上訴人訴稱我大隊的行政行為違法及其所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以維護我大隊的合法權益。

    原審被告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表;6、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筆錄;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8、摩托車檢測記錄單;9、法醫尸檢證明書;10、編號:08(00)-BT-0082-H《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1、第08(00)-BT-0082-H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12、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13、李煥生自供筆錄;14、對李煥生審訊筆錄。

    原審原告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3、《送達回執》;4、張國強的家庭情況證明。

    上述證據,均已隨案移送本院。經二審審理,上述證據均經原審庭審質證。

    本院確認,原審認定上述證據為有效證據并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正確。

    經本院庭審查明,原審判決還遺漏了原審被告還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交通事故當事人之一尹文蘭及證人黃作糧的證詞。本院確認,上述兩項證據,均經原審庭審質證,亦是有效證據,可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2000年6月4日12時30分許,李煥生駕駛粵B-C1381號二輪摩托車載其妻尹文蘭在寶安區觀瀾鎮觀崗路相模電子有限公司路段,與由張國強駕駛的粵P-Q8135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國強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李煥生駕駛肇事摩托車逃逸。被上訴人于當天12時40分許接到報案后趕赴現場,依法對事故現場作出處理和調查取證:制作了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信息采集表、尸體檢驗筆錄,對事故當事人尹文蘭及證人黃作糧作了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2000年6月5日零時許,李煥生到被上訴人處接受處理;被上訴人對李煥生進行了兩次訊問并制作了訊問筆錄;李煥生還自書了肇事經過;同時,被上訴人暫扣了李煥生駕駛的肇事摩托車,并于當天將該肇事摩托車送深圳市龍華機動車檢測站進行技術鑒定。同一天,被上訴人立案追究李煥生的刑事責任。

    2000年7月6日,被上訴人作出了編號08(00)-BT-0082-H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2000年6月4日12時30分許,李煥生無證駕駛載有尹文蘭的粵B-C1381號(套牌)二輪摩托車在觀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相模電子有限公司路段,與同方向行駛由張國強駕駛的粵P-Q8135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李煥生和尹文蘭受傷、張國強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李煥生駕駛肇事摩托逃逸的重大交通事故。李煥生于2000年6月5日零時到寶龍大隊自首。根據現場勘查和調查材料分析,李煥生在事故發生后沒有立即停車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和報警,而駕車逃逸,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根據上述情況,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認定李煥生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國強和尹文蘭不負事故責任。

    后被上訴人多次通知肇事雙方對該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均因李煥生、尹文蘭缺席而未能達成協議。2000年8月31日,被上訴人作出第08(00)-BT-0082-H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并于當天向張國強的家屬送達。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認定李煥生投案自首與事實不符,因被上訴人超期結案并且未對李煥生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致使李煥生逃逸,造成上訴人的權益受到損害而訴至法院,要求:1、認定被上訴人的行政行為違法;2、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精神損害及撫養贍養費20萬元;3、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寶龍大隊作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過程中,依照法律、法規、條例、規章等的規定,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行使行政管理權,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者,行使行政處罰權或者刑事偵查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檢驗或者鑒定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檢驗或者鑒定后應當立即歸還。”及第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被上訴人在處理李煥生與張國強交通事故案件的過程中,被上訴人接到報案后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對現場進行勘查、收集證據、詢問、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暫扣肇事車輛并對該車輛進行鑒定、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處罰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等,在處理該交通事故案件的具體行政行為方面,均按照上述規章的規定進行,并完成了上述規章規定的行政行為。上訴人請求認定被上訴人的上述行政行為違法,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悖,于法無據;原判認定被上訴人的上述行政行為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現上訴人上訴稱被上訴人在處理該交通事故的過程中,未及時對李煥生采取強制措施,即由于被上訴人的行政不作為,致使李煥生逃逸,使其暫時無法主張權益,導致其權益受到損害。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被上訴人必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才能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作出責任認定,并根據當事人應負的責任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使刑事偵查權。在對交通事故未作出責任認定前,法律、法規、規章并未規定被上訴人可以或者必須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行使行政強制措施,即被上訴人在未對李煥生與張國強的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前,是否對李煥生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由被上訴人自由裁量。因此,被上訴人在未對該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前,其未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李煥生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不作為,并未違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在被上訴人并未違法的情況下,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給予行政賠償,沒有法律根據,原判予以駁回,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小妮

    審判員 黎漢泉

    審判員 于克平

篇4

關鍵詞:疑似交通事故;命案;分析

本文所述的疑似交通事故命案。是指那些從表象上看具備交通事故案件及命案的部分特征,但在案件性質的確定上又存在分歧的案件。本文對15例疑似交通事故的命案進行了分析,總結出了疑似交通事故命案的特點,將對此類案件定性能提供參考。

1.材料和方法

15例疑似交通事故命案樣本來源于四川、浙江、山東和陜西部分省、市2002年到2010年的疑似交通事故的命案案件檔案資料。每例檔案資料均包括死者性別、年齡、現場勘查資料、尸檢情況和實驗室檢驗等資料,對信息不詳樣本進行了再次確認[1,2]。

2.結果與討論

2.1 15例疑似交通事故的命案,死者男性12人,女性3人,案件現場地點在道路路邊附近的有4例,在車輛里面的有11例。

2.2現場車輛上的痕跡及現場遺留散落物特征:一般交通意外案件的現場肇事車輛在與對方車輛或其它物體發生碰撞、刮擦時,會在雙方的接觸部位形成碰撞、擦劃痕跡,以及物質的轉移;碰撞后車輛倒地過程中,又會在車輛逐漸接觸地面的各部位形成碰撞或擦劃痕跡,而且根據車輛碰撞初速度及地面粗糙程度等因素的不同,會造成擦劃痕跡線條的深淺、長短、寬窄等形狀上的差異,當車輛受損時會在現場遺留散落物[3]。15例疑似交通事故的命案中,有11例現場有車輛,且死者在車里。車上均未發現明顯碰撞痕跡。

2.3 現場地面上的痕跡特征:一般交通意外案件的現場車輛或人身與對方車輛或其它物體發生碰撞、刮擦后,會在地面上形成動態擦劃痕跡,或者遇到緊急情況下車輛緊急制動,在地面上形成剎車痕跡;而偽裝的現場往往難以形成這些痕跡[3]。15例疑似交通事故的命案現場卻無這些痕跡的反映。

2.4現場血跡分布特征:一般有尸體的交通意外案件現場,在人體與車輛或其它物體碰撞過程中,在車輛或其它物體的碰撞接觸部位會形成片狀血跡或碰濺血跡,而后會出現由于人體滾動或滑動形成的帶狀血跡,帶狀血跡的方向指向尸體最后停止的位置,在尸體最后停留位置,會形成血泊。而在命案現場往往會出現噴濺狀、滴落狀、甩狀血跡及血泊[3]。15例疑似交通事故的命案現場有10例有較明顯的血跡,且血跡分布特征符合上述命案現場血跡分布特征。

2.5現場死者身上的損傷和衣著痕跡特征:交通意外案件現場的尸體上一般都有明顯的擦蹭傷,并且衣著上也有擦蹭痕跡和由于擦蹭、翻滾形成的塵土附著;另外尸體主要損傷的形成符合一次形成,而命案現場尸體上的致命損傷往往不會一次形成,且損傷特征不符合交通事故所致[3,4]。15例疑似交通事故的命案現場有10例有較明顯的損傷,有7例在尸體上發現了致命的銳器傷,有3例在尸體上發現了致命的鈍器傷,損傷特征不符合交通事故所致。

2.6實驗室檢驗結果分析[5]: 15例疑似交通事故的命案有5例尸體未發現明顯的損傷,其中在2例死者體內檢出毒物,另外3例經尸檢為疾病死亡。■

參考文獻

[1] 涂有水, 何定風, 黃文斌,等.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件1669例分析[J]. 刑事技術,2010,6.

[2] 李鳳剛,李楨. 淺談道路交通事故的法醫學檢驗與鑒定[J]. 科學技術與工程,2004,9.

[3] 戚久強. 淺析交通事故疑似命案的定性[J]. 刑事技術,2009,6.

篇5

本案法院應否受理?

一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因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未經公安機關處理調解,而公安機關的處理調解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必經前置程序。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30條)“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34條)。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1992]3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自1992年1月1日《辦法》實施后,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的,應予受理。”必經程序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七種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第三種情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因此,本案應由公安機關處理,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筆者認為,本案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享有請求獲得司法救濟權應該是一項最基本的民主權利,雖然在我國目前的憲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這確是包括我國在內的民主國家的共識。需要說明的是,司法救濟權不是指當事人的勝訴權,而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權,對公民就其民事權益請求司法救濟而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110條、111條是告訴當事人如何正確行使訴權,第109條、112條是規定如何便利當事人行使訴權。所有這些規定均無任何否認當事人行使訴權的意思。有人認為,第111條即是對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限制,第111條第3項“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筆者認為,與其說是對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限制,不如說是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該項規定主要解決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對如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方面的爭議案件(事實上是主體地位不平等不屬民法調整范圍);二是應由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應由紀檢部門處理的案件(實系人民法院無管轄權),引導當事人向上述部門反映處理。有人認為,除上述兩種情形之外,還包括另外一些類型案件,如當事人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引發的賠償案件,如果不經過有關機關先行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筆者認為,這實際是一種誤解,有關機關先行處理與人民法院受理的性質是有根本區別的,后者是司法救濟,前者是有關機關在查明事實后,主持雙方當事人解決爭議,當不能解決爭議時,也能為當事人進入訴訟收集證據的行為。對這些類型的案件,如果不經有關機關處理,人民法院無法查清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或可能查明但人民法院訴訟成本(人、財、物、時間)太高,有關機關先行確認有關事實,為人民法院受理該類案件后正確處理提供保障,有關機關先行處理的意義也就在于此。但當當事人未經有關機關先行處理而就損害賠償方面的爭議要求人民法院解決時,因其請求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仍應當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因為擔心不能正確處理案件而不予受理,為了避免實體處理上的不公而必須犧牲程序公正的作法,即首先考慮當事人的勝訴權再考慮其訴權,實際上是無端地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有了這種認識,再將民訴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結合起來看,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對符合民事起訴條件的交通事故賠償案,工傷事故賠償案,醫療事故賠償案,并沒有明確規定為“不經過有關部門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難理解,法律的本意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為求得客觀公正的審理結果而限制當事人行使訴權。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公安機關的處理調解程序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確實有非常積極的意義。一是因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技術性較強,非常需要專業機構(交警部門)通過現場勘驗,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人民法院不具有這種能力;二是交通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勘驗后事故現場需要及時清障,損害現場不可能保存到訴訟階段,交警部門的勘驗筆錄、影視資料實際上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保全證據;三是通過交警部門及時調解,大部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都可以結案,這樣能更及時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同時也減少了大量訴訟給法院帶來的壓力。但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處理調解終歸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完全可能不履行,當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訴訟到法院后,法院對交警部門出據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調解終結書、傷殘評定書等均僅作證據使用。但該證據并不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公安機關所作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等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不采信前提是“確屬不妥”,以采信為原則,不采信為例外。可見,人民法院對公安交警部門的處理意見的重視和依賴程度是較高的。

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未經交警部門處理,訴至人民法院時,人民法院的確處于左右為難的境地,不受理違反民訴法規定,受理后可能出現事實不清,責任不明而難以下判的被動局面。筆者認為,應該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審判實踐中應該注意把握以下幾方面:

1準確定案由。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經交警部門處理過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區別,筆者認為在案由上應該反映出來,對后者,以交通事故財產(人身)損害賠償為案由是沒有疑問的,但對前者,是否還以此案由呢,仍有探討的必要。案由應該真實、詳盡地反映當事人的爭議性質,對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賠償案件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作案由雖然較詳盡地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性質,但筆者認為,該案由并不妥,應以財產(人身)損害賠償作案由。理由:1是否系交通事故尚不明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定義,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也就是說,是否系交通事故尚需要分析判斷,對一些當事人認為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也可能不認為是交通事故,如在機關大院、學校、工廠內發生的事故,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等。2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其他部門、個人無權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第4條)。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5條)。公安機關對發生在道路上的車輛引起的安全事故,首要的任務就是確認是否是交通事故。3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作案由,讓人感覺《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違章行為的結論”無用,規定了與沒有規定無區別,反正人民法院均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立案受理。

2嚴格貫徹審判方式改革的精神,只對當事人存在的爭議進行審理。即不對全案事實進行審理,沒有爭議的事實人民法院不再審查,直接確認。任何一件損害賠償案件,均有損害行為的發生、發展、結束、損害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等諸方面,有些事實當事人并無爭議,對無爭議的事實直接確認不僅提高審判效率,同時也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本案中,甲、乙兩單位對損害事實(追尾事件造成車輛損壞)均無爭議,對責任歸屬(由乙單位負全責)也達成一致,對賠償范圍(只限于奧迪車的修理費)同樣進行了約定,這些如果當事人不再有異議,人民法院則應直接予以確認。

3正確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事實沒有爭議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畢竟較少,當存在事實爭議的時候,或當事人一方對已達成的協議翻悔不履行時,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關系到雙方當事人利益,舉證責任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判決是否公正。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筆者在此用準交通事故這個概念僅是為與經過交警部門處理的交通事故區別),應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對舉證責任進行合理的分配。對此類案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并不容易,筆者膚淺地認為,對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準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損害事實、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行為的違法性原則上由受害人舉證(按民法通則第123條之規定,高度危險作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過錯與否作為侵權構成要件),這在事故已時過境遷的情況下,沒有交警部門的調查處理,受害人舉證責任較大,受害人的敗訴風險是相當大的,但這也是其不向交警部門報案請求處理相對應的后果。如果事故后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協議,后因某一方不履行協議而訴訟至法院的,應當由違反協議一方當事人承擔變更協議或不履行協議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時,直接判令當事人按協議履行義務。

4正確適用法律。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損害賠償案件不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論,因此,不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這個專門解決交通事故賠償案的規定是不難理解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民法通則與《辦法》所確定的歸責原則、賠償范圍是有區別的,這些都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篇6

    論文關鍵詞 基層法院 交通事故 調解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因涉及身體傷害,觸及當事人切膚之痛,與當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僅需要法官精準的審判水平,而且需要法官在案件處理上給予受害者及其家屬心理上的撫慰,更適合用和諧的方式處理。調解因具有處理時間短、工作效率高、社會效果好、節省司法資源的優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適用調解機制,不僅能達到及時、高效、便捷的化解矛盾,而且符合訴訟的價值追求,做到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交通事故案件調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交通事故案件調解的必要性

    1.交通事故案件數量逐年遞增

    截至2010年12月底,東莞市現有機動車保有量超過92萬輛,駕駛人超過128萬人,隨著機動車保有量和道路里程的不斷增長,道路交通事故呈現逐年上升趨勢。2006年度,原東莞市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371宗;2007年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610宗;2008年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719宗。自2009年1月1日起,原東莞市人民法院撤銷,新成立東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2010年度僅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029宗,2011年度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454宗。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急迫性

    交通事故案件大多涉及受害者身體需要及時救治,如果按照傳統的審判程序時限處理,即使適用簡易程序,解決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一審階段約需三個月時間,若再加上二審及執行階段,受害者拿到賠償款大概需要一年甚至一年以上的時間,這對于急需等錢治病的受害者是無法承受的訴訟之痛。因此,尋找一種快速處理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基層法院案多人少壓力較大

    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三庭為例,共有法官7人,2011年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454宗,已結案件3152宗,人均結案數為450.28宗。因此,基層法院適用調解機制能夠節約司法成本,緩解案多人少壓力。

    (二)交通事故案件調解的可行性

    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點

    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案情一般比較簡單、涉案標的額相比其他民商事案件較小、法律關系較為明確、賠償標準比較明確具體,而且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偶發性和車輛購買保險的特點,保險公司是主要的賠償義務主體,比較適合調解。交警部門前期處理,當事人具有調解意愿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交警部門的行政調解作為交通事故案件提起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交警部門的行政調解對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而且,交警部門具有多年豐富的交通事故案件調解經驗。交通事故案件經過交警部門的勘查,詢問調解意愿,事故責任認定等一系列過程,到法院受理階段,一般經歷了大約三個月的時間,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家屬,其希望得到賠償、撫慰的心理更加迫切,希望案件能夠得到迅速處理,因此希望調解的意愿更加強烈。

    二、基層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困難及不足

    (一)基層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困難

    1.保險公司調解意愿較低或參與調解人員權限不足

    保險公司作為主要的賠償義務人,保險公司同意調解是調解成功的關鍵因素。但由于保險公司為了追求利潤,除非降低賠償數額,否則保險公司拒絕調解。同時,由于保險公司內部制定的賠償標準低于法定的賠償標準,且較為苛刻,如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賠償,醫療費扣除社保用藥等等,在法院審理中在證據充分的前提下,是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醫療費并不扣除社保用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要求原告調解的話,有可能損害原告的利益。這樣造成了調解難度的加大。另外,參與調解的多為東莞本地的保險公司,東莞本地的保險公司多為分公司或者中心支公司,受省級保險公司的分級管理,賦予的調解權限不足。而且,參與調解的保險公司授權人員多對調解程序不盡熟悉,并且公司授權范圍也較小,調解難度較大。交警部門與法院審判標準未統一

    交警部門對如何劃分事故責任及行政處罰具有一定的經驗,但是對于相關賠償標準的掌握不一定清楚。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以交警部門的答復作為抗辯,如責任比例的問題,車輛與行人相撞司機與行人負同等責任,交警答復是各賠償一半,這是與法律規定相矛盾的。這樣導致調解時,當事人不知應該聽法官的還是交警的,導致調解不成。基層法院之間審判標準未統一

    基層法院的審判標準不統一,雖然東莞市三個基層法院對交通事故案件的審判標準大部分是統一的,但在一部分證據認定方面仍存在一定差異。東莞市周邊各地的賠償標準差別較大,如佛山市,當事人在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城鎮戶口計算,并且交強險和商業險在一個案件中一并處理。在深圳市,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按照傷殘等級來確定的,一個傷殘等級是10000元,而在東莞市是一個傷殘等級5000元。不同地區按照不同標準進行賠償,這樣就導致了“同命不同價”現象,當事人心理落差很大;法院進行調解工作時,很難取得當事人信任,調解工作較難開展。

    (二)基層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不足

    1.審判力量需要進一步加強

    交通事故案件的調解因涉及當事人人數眾多,法官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居中調解。但對于一個法官有時候一天要安排六個庭審,在每個庭審半個小時的緊迫時間內,在下一個案件的當事人在庭外等待開庭時,法官很難抽出更多的時間予以調解。由于案多人少,每個法官的時間有限,也成為調解難的一大原因。法官調解能力需要進一步加強

    東莞市基層法院是非常年輕的群體,法官平均年齡在三十多歲,以東莞市第二法院為例,截至2010年11月法官平均年齡是33.6歲。很多法學專業的學生一畢業就進入法院系統,為法院注入年輕的活力。不少年輕法官對法律的規則及程序有著清楚的學理認識,更注重法律的審判流程,不注重調解,認為判決更能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另一方面,由于年齡閱歷和工作經驗的不足,年輕法官較為缺乏調解的經驗和技巧。

    三、提高基層法院交通事故案件調解的對策分析

    (一)加強與保險協會的溝通,促其認識到調解的重要性

    1.加強與保險協會的溝通,宣傳調解的優勢

    保險公司作為主要的賠償義務主體,法院應向其宣傳調解的好處,提高其主動參與調解的積極性。對于保險公司來說,調解的好處有:(1)減少理賠環節。交通事故的交強險和商業險在東莞地區的審判實踐是分案處理,是車方賠償給傷者之后再向保險公司索賠第三者商業險,若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時,車方需向法院另案起訴保險公司。如果是調解的話,在調解過程可以達到交強險和商業險同時處理,避免了車方在賠償給傷者之后再次向保險公司索賠商業險,減少了保險的理賠環節。(2)節省理賠成本。根據保險公司的商業性質,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接受的調解方案是協商賠償金額低于法院判決金額。原告方是用減少的金額換取保險公司的快速賠償,因此,調解對保險公司是非常有利的。(3)節約司法資源。調解的及時高效,不僅當事人可以節省訴訟費和律師費,而且可以及時領取賠償款醫治傷痛,降低訴訟成本。并且,對于案多人少的基層法院來說,可以節約出寶貴的司法資源處理重大疑難案件。對保險公司進行普法宣傳,促其統一內部賠償標準

    保險公司不愿調解的一大原因是誤認為調解的賠償金額高于保險公司內部的賠償標準,保險公司不僅不通過調解方案,反而影響了調解人員的業績。其實保險公司內部制定的賠償標準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過于苛刻嚴厲,無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對保險公司進行普法宣傳,對其理賠人員予以指導,使保險公司內部賠償標準與國家法律相統一,這樣理賠人員的授權范圍也會得到擴大,進一步促進保險公司的調解意愿。參與保險協會評價活動,敦促保險公司主動參與調解

    法院參與保險協會對保險公司的評價活動,對積極參與調解的保險公司和調解人員予以表揚和鼓勵,在一定程度上,敦促保險公司主動參與調解。

    (二)加強與交警部門的聯動,共同促進調解工作開展

    1.加強與交警部門的溝通,統一法定賠償標準

    法院應加強與交警部門的溝通,對處理交通事故調解的人員進行法定賠償標準的指導,對負責調解工作的交警予以培訓,促使交警部門與法院統一賠償標準,有助于調解工作的開展。交警部門調解成功,法院給予司法確認

    交警部門在調解成功后,應告知當事人及時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由法院出具裁判文書,賦予調解協議法律強制力。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便捷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同時,達到充分保障自身權益的目的。交警部門調解不成功,應給予當事****利保護指引

    雙方當事人在調解不成功時,交警部門應及時指引當事人保護自身權利,比如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先予執行等訴前保護措施,以保護自身權益。

    (三)進一步加強基層法院調解能力

    基層法院調解能力的加強,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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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發的原因

高速公路發生的交通事故種類主要分為汽車追尾事故,刮蹭側翻事故,單方事故,意外事故等。事故的種類相對比較簡單,但這些事故發生的原因應該是多方面的。通過對多起交通事故案例的分析和多年來參加交通事故救援現場的情況,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人的方面

人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發的最主要的原因。主要表現就是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違法、違規,超速行駛,超員載客,超重行駛,疲勞駕駛,個別的駕駛員甚至酒后駕駛等,最后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二)天氣方面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發的另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天氣方面。冰雪、暴雨、大風、濃霧、高溫等惡劣氣候條件是影響道路安全的重要因素,也是引發許多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車輛方面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發的原因車的因素也是一個方面。我們認為現代機動車的技術性能應該說絕大部分都能滿足安全行駛的要求,主要是在車輛的使用過程中該維修不維修,該保養不保養,存有僥幸心理,帶病行駛,導致機件失靈;另外,該更換的輪胎不更換,致使行駛中爆胎,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四)路的方面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發的原因同時包括路的方面。高速公路路面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起著一定作用。由于受氣候條件和車流量的影響,高速公路路面損壞程度也會增加,路面施工作業也會增多,這就必然會提高發生事故的幾率,特別是夜間行車,視線受影響,再加上個別路段提醒標志不明顯,待發現后再采取措施,事故已經發生。

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主要特點

由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不同,發生的原因各異,所以發生的事故現場情況也不一樣。但高速公路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追尾事故多,連環相撞

追尾碰撞事故是高速公路各類交通事故中最多的一類。主要原因就是高速行駛的車輛因超速、超載、疲勞駕駛、天氣等原因,當前方車輛突發某類事故時,后邊的車輛來不及作出反應,造成追尾。少的幾輛車,多的達幾十輛,甚至上百輛,造成連環追尾相撞事故。如:2011年11月23日上午7點40分左右,由于大霧彌漫,漢宜高速公路宜昌至武漢方向978km處,發生一起40輛車連環相撞事故,造成至少6人死亡,24人受傷。

(二)惡性事故多,社會影響大

高速公路路面寬闊,封閉立交又排除了行人、非機動車輛對交通的干擾,車輛行駛速度快,運動能量大,沖擊力強,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不僅容易造成群死群傷和重大財產損失,而且還會造成重大的社會影響。如:2011年10月7日16時許,河北省一輛金龍牌大客車,行至濱保高速天津市境內時,與前方山東省小客車刮蹭,導致大客車向右側翻與右側波形護欄撞擊,在嵌套進護欄的狀態下又滑行100余米,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傷。

(三)交通事故引發的次生災害危害大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受撞擊、刮蹭、側翻、翻滾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可能直接引發火災事故。而對于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極易導致大量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泄漏。如:2011年7月4日隨岳高速湖北段一輛大客車被一輛大型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同時翻出護欄外并起火燃燒,造成26人死亡,31人受傷;又如2011年10月10日,唐津高速上行1083km處,一輛裝有30t汽油的解放牌油罐車與一輛解放牌貨車發生追尾事故,導致汽油罐車直接沖下路基,造成汽油大量泄漏。

(四)技術要求高,救援難度大

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由于事故造成車輛嚴重毀壞變形,而且車與車連環相撞,特別是有的現場還伴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也就是說我們面對這樣的救援現場,既要快速救人,又必須首先排除各種險情,以防止受傷人員二次傷害和其他次生災害的發生,需要采用各種技術手段實施救援行動,技術要求高,救援難度大。

(五)車輛擁堵嚴重,交通影響大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特別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發生以后,除了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外,高速公路交通的影響也很大。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影響各種救援力量抵達事故現場。因為事故一旦發生,勢必造成車輛嚴重擁堵,救援車輛無法通行。另外事故處置需要時間長,有的可能只需要一兩個小時就能處理完畢,恢復交通;但有的重特大事故,特別是載有危險化學品車輛的事故現場,可能需要十幾個小時才能處理完畢。這樣就會使等候的車輛越來越多,形成從幾公里到十幾公里甚至百十公里的汽車長龍,嚴重的可能會影響到某一地區的高速公路網絡通行。

三、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處置程序和方法

(一)報警受理和力量調派

1.報警受理。接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報警時,首先要問清事故發生的準確路段,事故車輛數,是否有人員傷亡,是否運載危險化學品,是否發生泄漏、爆炸燃燒、人員中毒等情況,另外要盡可能多地了解掌握現場及附近周邊的情況,包括現場周邊單位、民居(村莊)情況等。

2.力量調派。受理報警后,按照《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處置預案》迅速調派轄區中隊和增援中隊到場處置,并根據報警人提供的現場情況,增派搶險救援、水罐、泡沫等消防車輛以及破拆、起重、牽引、警戒、救生器材、設備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伴有化學災害事故的,除按照《預案》要求調派轄區中隊力量外,還應迅速調派臨近中隊、特勤中隊到場增援,并根據現場情況增調大型水罐、泡沫、干粉、防化救援、防化洗消等車輛及搶險救援器材、設備;如果是夜間必須調派照明車或照明設備到場。另外,就是要同時調派和通知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社會力量到場。如公安、交通、安監、衛生急救、環保、民政等到場協同處置,并調集吊車、牽引車、清障車等到場參與處置。

(二)現場偵查檢測

現場偵查檢測是事故救援的關鍵環節之一。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后,指揮員應立即帶領偵檢小組對事故現場進行偵查檢測。除了詢問知情人外,必須深入現場,搜尋遇險和被困人員,掌握遇險和被困人員的數量以及所處的環境位置等,同時利用可燃氣體探測儀、有毒氣體偵檢儀等對現場進行檢測,以準確掌握可燃氣體等危險化學品的泄漏濃度和擴散范圍,以便劃定警戒區域。

(三)實施警戒

對事故現場實施警戒,首先就是為了保護無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救援行動的順利開展;同時也是為了防止后續過往車輛再次發生交通事故和對現場救援人員的安全造成威脅。根據駕駛員的視認距離隨著車速的提高而降低的特點,在處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時,應在事故區域前后方500m處設置明顯的警戒和事故標志;在雨、雪、霧等特殊氣候條件下,應在事故區域前后方1000m處開始連續設置警戒標志。如果是有危險化學品泄漏的事故現場,要根據具體的泄漏物質和偵檢的泄漏擴散范圍實際情況確定警戒距離。

(四)排險救生

1.排除險情。排除險情是救生的前提,盲目的救生,只能使事故擴大,傷亡加重,損失加大。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等潛在危險。如:對泄漏的燃油進行泡沫覆蓋;對車體油箱實施冷卻;對可燃氣體用霧狀水進行稀釋驅散;對流淌的可燃物進行筑堤等。

2.破拆救人。由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特殊性,被困人員一般都是被卡在車里不能自救,所以救人必須通過破拆。破拆時要盡量使用不產生火花的液壓剪切器、液壓擴張器、液壓頂杠,起重氣墊等工具,同時也可以輔以牽引、拉拽、起吊的方法。但這些行動要在噴霧水槍的掩護下進行,防止鐵與鐵之間碰撞產生火花,引起燃燒。另外,要根據被困人員的位置,選準破拆和拉拽牽引的方向,防止被困人員受到二次傷害。

(五)次生災害處置

對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所引發的次生災害,我們要根據不同的災害采取不同的對策和方法,并按照相應的處置程序進行科學處置。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的泄漏處置,要嚴格按照具體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處置程序實施,要充分利用遠程監控系統實施現場監測,通過采取稀釋、驅散、降毒、關閥、堵漏、倒罐等各種措施,防止引起燃燒、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質的進一步擴散造成次生災害的擴大。

四、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行動要點

(一)救援行動要快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搶救生命是搶險救援的主要任務之一。時間就是生命,我們早到場一分鐘,就可能會給一個人或者多人生的希望。據法國實踐表明,對于交通事故重傷者在30min內獲救,其生存率為80%,在90min內獲救,其生存率僅為10%以下。所以,救援行動無論從哪個環節都要爭取時間。在車輛行駛方面可以在交警或高速路政人員的引導下反向占用車道快速抵達現場;當救援車輛一時無法接近事故現場時,救援人員應先攜帶輕便的破拆、救生、起重等器材裝備,迅速趕赴現場救生。

(二)現場警戒防護安全要到位

現場警戒除了確保滅火救援行動順利實施外,還有保護救援人員安全的目的。特別是交通事故救援。一旦后續車輛失去控制闖入救援現場,很容易給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特別是在雨、雪、霧等視線受限的特殊天氣情況下,更容易發生。另外,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要到位,切莫大意。我們有的人員認為現場只是交通事故,即使引發火災也是露天,危險性不大,從而忽視了安全防護。我們曾經有過這樣一個案例,那就是在撲救一起運輸貨物的汽車火災時,表面看只是普通貨物在燃燒(其實是普通貨物與危險品混裝),從而忽視了個人防護,造成多人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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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道路交通事故 顱腦損傷 法醫學鑒定

顱腦損傷是交通事故中常見的一種損傷,發生率僅次于四肢損傷,具有損傷重、后遺癥多、致殘率及病死率高的特點,其損傷后果的特殊性損傷部位和損傷種類多種多樣,包括顱腦損傷所致精神障礙[1]。2001年1月~20012年2月受理180例頭部外傷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案例,對其臨床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旨在為道路交通事故顱腦損傷的法醫學鑒定提供一些有意義的參考依據。

資料與方法

一般資料:2001年1月~2012年2月收治因交通事故致頭部外傷,到我鑒定中心進行傷殘鑒定的案例180例,男119例(661%),女61例(339%),年齡1~83歲,平均378±179歲。未婚73例(406%),已婚107(594%),城市戶口123人(683%),農村戶口57(317%)。

方法:采用回顧性研究方法,對臨床資料進行分析。

統計學處理:采用SPSS130統計軟件包對上述數據進行配對,采用t檢驗,P<005表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結 果

損傷部位:傷部位以單個部位計算,多部位的分別累計計算。損傷類型主要有頭皮損傷、顱骨骨折、硬膜外血腫、硬膜下血腫、腦挫傷、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內血腫、腦室出血。其中只有一種損傷者98例(544%);兩種以上損傷的82例(456%),最多的損傷達5處,本組資料中腦挫裂傷發生例數最多,為130例/次,發生部位額葉最多,為123例/次。見表1。

傷殘評定時間:180例顱腦損傷評定時間21天~18個月。其中以3~6個月最多,占622%(112例)。平均傷殘評定時間為141天。

顱腦損傷后并發癥:顱腦損傷后發生的并發癥主要包括植物人狀態、腦積水、癲癇、偏癱、失語、顱神經損傷(如面神經損傷、視神經損傷、動眼神經損傷、聽覺障礙等)、顱內積氣、腦脊液耳鼻漏、頸內動脈海綿竇瘺、中樞神經系統感染、顱骨缺損、硬膜下積液、腦萎縮等。本組案例以腦積水最多見,占比約746%,其次為癲癇、偏癱、植物人狀態。

傷殘等級:根據GA35-9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將傷殘等級分為10級[2]。本組案例中,不致殘的有82例(455%),致殘98例(545%),傷殘等級以X級最多,占633%。

討 論

隨著現代交通工具的發展,顱腦創傷占全身創傷發生率已升至交通傷的第2位,但死殘率則處于第1位[3]。本組資料顯示,男女各年齡均可發生,但以男性,年齡21~50歲多見,城市戶口占683%,農村戶口占317%,表明城市交通擁擠,交通工具多有關,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公害。因此,必須對交通事故中顱腦損傷的特點有明確的認識。其中復合性損傷多見,復合性損傷是指具有2種以上類型的顱腦損傷(不含頭皮損傷),如顱骨骨折同時合并腦挫傷、硬腦膜外血腫等。本組資料中兩種以上損傷的82例(456%),最多的損傷達5處,這與道路交通事故傷存在多種致傷形式和機制有直接關系[4]。損傷類型以腦挫裂傷也較為多見,損傷部位以額枕葉多見。機動車造成人體損傷的形式主要是直接撞擊、摔跌及碾壓。日常法醫學鑒定中多為人體被撞擊后摔跌所致。當頭部以運動狀態與硬性路面碰撞后形成“減速性顱腦損傷”機制。除撞擊點的腦損傷外,沿暴力傳遞的方向在著力點的對側形成更為嚴重而廣泛的對沖性腦損傷,故額顳葉多見。本組資料中損傷部位以額枕葉多見,共有985處,損傷類型以腦挫裂傷多見,達130處。

顱腦損傷后發生的并發癥,本組案例以腦積水最多見,其次為癲癇、偏癱、植物人狀態有些并發癥隨著時間推移而好轉,有些隨著現代醫學水平的發展,完全可以治愈,本組資料以3~6個月進行鑒定的最多。關于鑒定時機的問題目前存在一定爭議,筆者認為在選擇鑒定時機時應當考慮:①遵循顱腦損傷恢復的一般規律;②以現代臨床治療終結為前提;③在法律規定下,客觀尊重傷者利益,避免可能導致諸多案件久拖不決的情況發生。故筆者認為時間在半年以上者進行鑒定較為適宜。本組資料中不致殘82例(455%),致殘98例(545%),傷殘等級以X級最多,占633%。構成X級傷殘者較多的原因之一可能是,GA35-9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顱腦損傷后遺有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的條款規定過于籠統,可操作性不強,一定程度上造成評定時隨意弓l用該條款的情況出現,使部分可能達不弱10級傷殘的傷者被評定為X級傷殘,在今后修訂該傷殘標準時應引起重視,盡量將此類不利于規蒗性操作的條款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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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課程是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專業的重要課程,近年來,所有公安院校都已經開設了交通事故處理等相關課程。這門課程主要致力于培養學生的公安職業崗位的關鍵能力,讓學生掌握公安職業崗位技能,實現公安院校學生作為預備警員的完整人格,從而推進公安事業的發展。我國傳統的交通事故處理課程教學中理論輕實踐,導致學生實際操作能力差,不能把所學知識靈活的運用到實際事件中。但隨著我國高等職業教育培養目標的重新定位,培養“高端技能型專門人才”成為各個高校的新目標,公安院校也不例外。因此,改革傳統的專業課程教學方法,從塑造“理論型”人才轉向打造“技能型”人才成了公安院校迫在眉睫的任務。在這篇文章中,我就和大家一起探討一下交通事故處理課程教學改革的相關內容。

交通事故處理教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專業的主干課程,但其課程設置和教學模式都側重理論教學,對實訓教學環節反而沒有放人過多的注意力,學生對處理交通事故的技能掌握不熟練,無法真正投入到實際中去,這樣的情況和這門課培養學生處理交通事故能力的宗旨明顯是不相符合的。因此,交通事故處理課程教學必須要貼近實戰,構建完善的實踐教學體系,加強對學生基本技能和實戰能力的培養。

一、課堂教學,師生共同轉變教學觀念

(一)變被動為主動

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應樹立獨立自主的學習觀念,充分發揮其主動性,做學習的主人。老師則要尊重學生的自主性,鼓勵學生自主學習、獨立完成任務。此外,老師也要發揮自我的主動性,把課堂打造的更加生動有趣,讓學生在課堂上充分發揮獨立思考的能力。傳統的教學模式中,老師以言語的方式向學生灌輸知識,學生則被動的接受。這樣的狀況禁錮了學生的思維,也造成了課堂的枯燥無味。在交通事故處理課程的教學中,案例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內容,老師要尋找典型案例進入課堂,在分析過程中則可以讓學生結合所學知識對案例進行討論,并要求學生必須積極發言,闡述自己的思考過程和結論,培養學生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老師是課堂的引導者和指揮者,學生才是教學的主角,課堂上,學生不僅可以在老師的教學中獲得知識,還可以從他人的見解中獲得思考,從別人的錯誤中總結經驗和教訓。當然,獲得這些的前提是學生要認識到自己的主體地位,充分把握課堂的各個環節。

(二)加強團隊合作

教學項目必須針對專業崗位工作任務來設計開發,交通事故處理課程就是圍繞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業崗位來開發的。在實施教學的過程中,老師必須熟悉警務執法工作情況,并且要能夠提取警務執法工作過程中的典型工作任務,將工作任務融入到教學中去。僅僅依靠老是一個人的力量課程教學項目是很難完成的,應該組建教學團隊,讓教師在教學團隊的協作下更好地完成教學任務,并做好教學項目的開發,使其更符合教學實際和工作實際。在學習過程中,以學生之力也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學規定的工作任務,學生必須建立實訓小組進行合作。實訓小組是根據警務執法工作的特點來建立的,可以有效彌補學生問的知識缺陷,更好地完成教學任務,還能加強學生的團隊意識,增強交際能力。由此可見,在交通事故處理課程的教學中,加強團隊合作是老師和學生共同的任務。

(三)檢驗與考核

考核是老師檢驗教學成果和考查學生知識掌握程度程度的重要途徑。中國的考核形式多為試卷考查,即讓學生做老師規定的題目,并以題目完成的準確度來看學生的知識掌握。實踐表明,這種考核方式是存在弊端的。部分學生為了獲取高分不惜采用作弊的手段,而這也讓老師無法看清學生的真實水平,考核的意義也就不存在了。為了避免此類事情的重復出現,交通事故處理的課程教學有必要進行考核方案的革新,制定出科學有效的考試方案。首先,考試標準的制定應根據實訓的目標要求和實訓的難易程度來確定,考核必須激發學生參與實訓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讓學生在考核中進行自我總結并獲得實踐能力的提升。其次,考核的形式可以采用學生互評和老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不單純的依靠卷面成績,而是綜合確定考核成績,讓學生心服口服的同時也讓老師充分了解學生對交通事故處理方法的接收和應用程度。

二、實訓教學,提高學生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實訓教學是要求學生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和有關的法律規定、技術標準的要求,從受理案件開始到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實際參與模擬全過程,并制定出法律文書的教學方法。實訓教學注重對學生觀察思維、實際動手、自主學習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等能力的培養,對于提高學生的基礎操作技能和綜合素質有重要作用。

(一)確定實訓目標

實訓目標就是要明確本次實訓要讓學生學會什么樣的技能并達到怎樣的標準。實訓項目主要有兩種類型:單項技能訓練項目和綜合技能訓練項目。顧名思義,單項技能訓練項目就是以突出單項技能為目標的訓練,訓練目標必須明確單一。例如交通事故現場物證的提取就屬于單項技能訓練項目的內容。綜合技能訓練項目則注重綜合能力的培養,以把專業知識與

基本技能、專業技能、綜合技能等融合在一起為目標。

(二)選擇實訓項目

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實訓項目應選擇既考查基本技能又注重實踐的項目,例如交通事故現場處理、現場訪問、交通事故認定等。實訓項目的選擇對于學生的事故處理能力有較大的影響,不同的實訓項目帶給學生的是不同的技能。基本技能是學生必須掌握的,所以實訓項目的選擇要突出基本技能的訓練。但只掌握基本技能是明顯是不夠的,公安院校的學生還應有更高層的追求,老師在選擇實訓項目是也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安排實踐性強的科目。除了內容,一般來說,在進行實訓項目選擇的時候都是先進行單項技能訓練項目,然后才是綜合技能訓練項目。

(三)實訓案情的設計

實訓案情設計要合情合理,可以是某個典型案例的精心設計,也可以把幾個案例的情節進行綜合配置。同時,實訓項目的場景要根據實訓項目的內容來設定。如果案情設計不符合此次實訓項目認定的目標,那么將達不到讓學生掌握某項特定技能的目的。

(四)實訓項目的實施與演繹

情設置結束后將學生分配成不同的角色,進行案情演繹,共同完成實訓任務,這樣可以讓學生更直觀的感受案情,對案情有一個更清晰的把握。但并不是每個情節都能進行演繹,比如為了提高學生對交通事故碰撞過程的了解,需要對碰撞形態、碰撞參數設置及其參數不確定性進行分析,此時的現場車輛碰撞就不能被進行實踐。因此,在進行案情演繹的時候還有必要利用一些計算機仿真的方法來輔助研究。當然,必須要選用一款成熟、可靠、穩定且擴展性強的,能夠滿足各種不同類型研究需要的計算機仿真系統。Pc-Crash仿真軟件就是這樣一款能夠運用于課堂仿真實踐的計算機軟件,它可以對機動車與行人及翻車的交通事故類型進行完全的三維動畫展示。它的優勢在于既擁有豐富的車輛數據庫又可以清晰地、高效地仿真交通事故元素在交通事故中的運動狀態。完整清晰的案情展示是實訓項目中的不可或缺的環節,對學生認識案情、進行案情分析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除了利用學生進行演繹,借助計算機仿真系統再現學生做不到的情節也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此外,對于單項訓練項目和多項訓練項目,其演繹和實施方法是不一樣的。單項訓練項目多把學生分成小組進行訓練,每個小組可以同時進行訓練,也可以依次進行。而綜合訓練項目則可以把學生分成不同的任務組,每個小組每次承擔不同的任務,達到全面訓練目的。

(五)實訓項目的總結

實訓結束時要認真進行總結講評。在總結時要指出好的方面并發展好的經驗,對于存在問題同樣也要明確指出,并提供改進建議。某些普遍存在于學生中的問題,老師則最好親自做出示范,讓學生有一個正確的認識,這樣就不會在以后的學習和工作中犯同樣的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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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態度要嚴肅認真。作為一個宣傳民警,首先要有對交通安全認真負責的態度。講交通安全課前,要充分做好準備工作,寫好講稿或提綱。登臺講課時,警容要嚴整、精神要飽滿、聲音要洪亮,才能一下子吸引和抓住聽眾。在講課會場最好懸掛橫幅、張貼標語,以營造氣氛。

二、結合大量實事。事實勝于雄辯。在講解交通法律法規時,要引用大量事實說明。既要有全國的事實材料,也要有轄區事實材料,既有過去的事實材料,又有現在的事實材料。擺事實要緊密結合法律條文,對事實要有分析,引出教訓。在講事故案例時,要對事故發生過程進行形象化描述,這樣既能提起聽眾的興趣,又能加深對交通法律法規條文的理解。

三、用數字說明問題。在講課時,引用全國、全省以及轄區交通事故統計資料,容易引起聽眾對交通安全的注 意。如在某學校講交通安全課時,當宣教民警講到全國一年因交通事故死亡9萬多人時,臺下一片驚嘆聲。

四、引用新近發生的身邊交通事故案例。一般情況下,人們對時空上越接近的事實越感興趣,也越相信。新近發生的事實新鮮,更能吸引人,教育人。

五、根據不同對象采取不同教育方式。小學生邏輯思維能力差,應當多采用形象方法進行安全教育,在講解交通安全知識時,結合畫好的交通標志、標線圖案,輔以手勢,用恰當的語氣,不失時機提問。有電器化教學的學校,制作專門的交通安全法規圖解卡通片,效果更佳。

六、在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時,以正面教育為主。不要過分渲染交通事故的殘忍、恐怖,令人毛骨悚然,特別在春運安全管理期間,人們都希望吉祥平安,不愿意聽到不吉祥的話,過分宣傳血淋淋的事故會引起逆反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