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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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為確保《條例》全面有效執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發表后,受到高度重視,立即組織人員迅速理解,認真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學習和宣傳。區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早期部署,精心規劃制定《條例》宣傳工作方案,致力于通過三項措施在轄區形成學習條例、遵守條例、使用條例的良好氛圍。
一、營造氛圍,多形式開展公關活動。
通過企業微信群、QQ群、LED顯示屏、懸掛條幅等形式廣泛宣傳,在管轄區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宣傳標語,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宣傳活動。
二、組織學習,充分認識支付工作的重要性。
組織轄區內新建在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學習《保障農民工工資發放條例》,強調保障農民工工資發放工作的重要性,監督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貫徹落實。
三、加強檢查,防止拖欠事件發生。
結合日常巡邏、檢查、廣泛宣傳,要求企業和場所所有者按文件執行,決不允許拖欠工資、惡意減免工資等現象。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作總結
根據《XX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發行XX縣2020年度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審查細則的通知》(X人社會發行〔2020〕X號)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總結了我局2020年度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作力
我局重視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設立局長XX任組長、副局長XX任副組長、相關股份人員為成員局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協調工作機制,各項目股份室結合各項工作實際實施的項目工程及時自我調查,確保投訴渠道暢通,避免拖欠農民工工工資的集體事件。
二、全面落實農民工工資保障措施
一是安排有關股票房工作人員,采用發送法律法規企業、現場說明宣傳、咨詢宣傳活動舉辦等方式,廣泛宣傳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意義,在廣大農民工中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知識,提高他們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創造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
二是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根據x府發行〔2012〕x號文件,建設企業在建設公司辦理施工許可前,應在項目實施地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建設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工程款中15%以上的資金存入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向銀行書面約定該賬戶資金只能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挪用他。我局要求各施工公司按工程項目合同價格的5%向指定的銀行專家支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可以入場施工。
三是推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
根據x人社發行〔2018〕x號的規定,本部門實際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使用農民工工資卡等8項工作內容。各施工企業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員工名單、工作記錄,建立健全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會計、工資支付會計,制作實名制工資支付表,切實執行兩項分離實、一戶兩牌三表等規定,對企業勞動者、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日常動態監督,采取有效措施
四是加強項目資金管理。
為了防止工程款不能及時支付影響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我局加強了工程管理,確保了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約定,加強了工程檢查和計量支付管理,加快了工程款的結算支付進度,加強了對工程公司財務的監督,促進了材料費、設備租賃費、農民工工資等費用的支付。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我局限制其招標資格、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嚴重取消了參加石漠化管理項目建設的資格。
三、加強監督檢查,在實際工作中,我局主要采下方式檢查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
一是在項目檢查過程中深入施工現場,通過對項目實施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兩委、農民工調查了解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篇2
一、依法規范勞動用工管理,嚴格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責任
全市各建筑施工企業,在招用農民工后10日內,都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產禁項目部或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或者其它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與農民工簽訂勞務合同;嚴禁使用童工和智障人員。每個項目開工前施工企業必須到市勞動保障局辦理勞動用工監察認定手續,并進行勞動用工登記鑒證備案。施工企業在辦理備案、鑒證時應該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已錄用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前培訓證件;
3、《建筑施工企業錄用人員備案表》、《建筑施工企業錄用備案人員花名冊》,一式二份,加蓋公章;
4、招用農民工訂立的勞動合同;
5、參加工傷、大病醫療保險手續;
6、農民工上崗前的就業技能、安全培訓情況。
農民工要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工資按月或按合同約定支付的有關規定;服從管理,聽從指揮,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任務;如發生爭議可向有關部門申訴。不準聚眾滋事,圍堵政府。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
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施工企業必須編制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嚴禁違法分包和把部分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黑包工頭,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建筑工程中的建設單位(發包方)須對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承擔監控責任。建設單位在支付施工企業工程款時,應先預留總工程款的5%作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在施工企業能完全支付農民工工資而不發生拖欠時,可將預留的工資保證金返還給施工企業。如施工企業發生工資拖欠行為時,建設單位可從預留的工資保證金中直接支付農民工工資。
市勞動保障局應定期監控建筑及其它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如發現拖欠行為時,應依法快速處理。
市建設局對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承擔監控責任,對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記入企業的城信檔案,作為施工企業市場準入和清出的依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全市所有用人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承擔監控責任。對用人單位故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令停業整頓不予年檢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強化監察執法力度
勞動保障部門如發現建筑施工企業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要依法責令其改正,并按照《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1、對未按期辦理用工申報和備案手續、未按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筑施工企業,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拒不執行責令改正決定的,要處2000元上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2、凡發生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報酬或低于工資標準的差額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建筑施工企業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
3、對違反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并可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篇3
一、從“農村居民”的相關表述來看
目前可查詢到的關于“農村居民”的行政表述,是江蘇省人口計生委印發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問題具體適用的解釋》第二條至第六條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依法承包土地或具有土地承包資格的農村戶籍居民。
2、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但所在地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蓋范圍,本人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或雖已享受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但自批轉登記之日起不足五年的。
3、從事農業種植、養殖業的國有農場在職職工(不包括不承包或不承租國有農場農用資源的農場管理人員)。
可以看出,戶籍、土地承包資格、社會保障參繳、從事農業生產是區分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主要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戶籍作為一個區分標準已被不斷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號復函中,對雖為農村戶籍,“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是視為城鎮居民的。而在(2018)最高法行申10289號行政裁定書中,對原審法院以非農業家庭戶為由剝奪再審申請人農村居民身份的判決進行糾正并指令再審。
二、什么是“提供勞動”
按照通俗理解,“提供勞動”即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征求意見稿中亦有著強烈的勞動關系色彩,但在條例正式版中淡化甚至取消了相關表述。我們對比下其中的兩條規定,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至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滿三年”,而正式版中刪除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等內容;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與其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在正式版中則刪去了“建立勞動關系”的內容,其第十六條規定為“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這不應被視為是簡單的文字刪減而是評價標準的轉變,條例已不再刻意要求“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必須是勞動關系,不要求雙方必須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條例取消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而是擴大了適用范圍,覆蓋了原本不受勞動法規制的一些邊緣性法律關系,或者說是將一些原本不在傳統勞動法調整對象內的勞動者通過“農民工”的概念而納入條例的保護范圍。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開始的治欠傳承,最終在法律層面完成蛻變。
這種邊緣性法律關系主要存在于原本受民事法律調整的勞務、承攬、承包、加工等民事行為領域,而這些領域也恰恰是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高發區域。
此外,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這在征求意見稿中是沒有的,如果對比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解釋的相關表述及適用范圍,可以判斷出“勞動報酬”的適用范圍更廣泛,不僅包括勞動關系也包括非勞動關系下的勞動所得。條例在這里將勞動關系與工資進行了剝離,其價值取向愈發明顯。
三、從農民工的“勞動年齡”和社保參繳來看
16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是一般意義上的所謂“勞動年齡”,對于存在勞動關系并依法參繳了職工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在法定年齡退出勞動關系并無爭議,但對未參保達到法定年齡的勞動者是否應當退出勞動關系則分歧嚴重,《勞動合同法》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亦有不一致的規定,人社部雖就此問題作出了解釋說明,但效果并不明顯。在實踐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大有人在,筆者就曾處理過拖欠70歲農民工工資的案件。而且對于處于邊緣性法律關系內的農民工,由于其與雇主之間并非勞動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謂退出勞動關系一說,不應該受“勞動年齡”的限制,但這又會引發另一個問題,即會不會擊穿16周歲的年齡底線,導致童工問題產生。坦率的說童工與雇主之間究竟是何種法律關系,目前并無定論。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假期從事分發傳單、導購等行為是否為《禁止使用童工條例》所絕對禁止還需斟酌,而且《禁止使用童工條例》第二條規定適用范圍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即所謂擁有用人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那么這是否意味著對于自然人雇傭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行為的豁免,而在前述邊緣性法律關系中這種自然人雇傭行為是相當普遍的。這里姑且以16周歲為下限,其他的存而不論。
農民工所在行業多為制造、建筑、服務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其提供的勞動具有季節性、短期性、流動性等特點。由于我國職工社保體系是建立在與勞動關系一一對應的基礎上,因此在一些勞動關系特征不明顯的行業,對農民工參繳保險的強制性要弱一些,例如在建筑領域目前明確要求全部覆蓋的是工傷保險。
四、從條例的適用范圍來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而征求意見稿第二條的“保障其他勞動者工資支付,參照本條例執行。”則在正式版條例中被刪除。那么這里就涉及一個規定與條例適用的問題,結合前述幾點,筆者認為條例在適用范圍上是排斥勞動關系的。考慮到條例對工程建設領域提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要求,(但是否意味著工程建設領域內所有勞動價值的交換都應當建立勞動關系,卻不得而知;是否應當全部按照企業職工的模式參繳社會保險也不得而知)這里將建設領域予以保留。在此基礎上不妨再做一個大膽的倒推,既然條例排除了建設領域以外的勞動關系,那么建設領域以外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應當排除在“農民工”的概念范圍之外。換句話說除建設領域外,只要勞動者與雇主能夠建立勞動關系,則雙方就應該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要求,依照傳統用工模式,訂立合同、提供勞動、支付工資、參繳社保。而如果勞動者無法與雇主建立勞動關系才應當根據情況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執行,所謂“農民工”應當是工程建設領域內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其他領域內無勞動關系的適格勞動者之和。
綜上所述,所謂“農民工”應當具有如下特征:
1、農業戶籍或居住地為農村的居民,其中居住地為農村的居民應包括不是居住戶籍的農村居民和因特殊原因居住在農村的城鎮戶籍的居民。
2、年滿16周歲
3、無法與雇主建立勞動關系(工程建設領域除外)的勞動者。
需要說明的是,無法與雇主建立勞動關系,是指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客觀條件或法律規定不為勞動關系的雇傭關系。對于應當建立勞動關系卻不建立的,除按照勞動法律的要求進行規制處理外,還應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加大其責任。或者可以認為,處于其中的這部分勞動者只要具備上述1、2的特征也屬于“農民工”的范疇。
篇4
一、檢查范圍和內容
檢查范圍:本轄區內使用農民工的各類用人單位,重點是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加工制造、建設施工、餐飲服務及其它中小型勞動密集型企業、個體工商戶。
檢查內容:主要是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包括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采取的具體措施、建立支付監控制度、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筑企業投訴“三級”窗口建立情況、建筑企業勞務分包合同簽訂情況以及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等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
二、檢查方法和步驟
專項檢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和開展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活動的重要意義,普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省勞動保障監察辦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知識,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促使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并積極推行“農民工工資卡”支付制度。公布鄉咨詢、舉報投訴電話,暢通農民工舉報投訴渠道,引導廣大農民工通過法定渠道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鄉勞動保障事務所要組織用人單位對其2011年元月份以來工資支付情況及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包括最低工資、加班工資和法定節假日工資支付情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并將自查情況及整改方案按規定的時間報鄉勞動保障事務所。對存在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要在整改方案中詳細說明拖欠、克扣的數額、涉及人員的數量及人員招用的來源、拖欠時間、產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訂具體可行的償還計劃。
(二)執法檢查階段(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月25日)。鄉聯合執法檢查小組組織人員,集中力量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三)分析總結階段(2012年1月26日至31日)。鄉勞動保障所對本鄉專項檢查的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梳理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及相關政策建議,并及時將專項檢查書面總結上報縣專項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各用人單位、各村民委員會要充分認識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意義,認真自查,配合抽查,確保專項檢查工作順利完成。
(二)加強領導。為加強對這次專項檢查活動的組織領導,鄉勞動保障、工會、公安、財政等部門聯合成立“鄉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名單附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鄉勞動保障事務所。領導小組要抽調專門人員,明確工作責任,加強一線檢查力量,保證執法檢查效果。對投訴舉報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要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三)認真做好材料報送和專項檢查總結工作。
篇5
案例:某公司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對部分富余人員或不勝任崗位工作者采取了待崗學習、待崗休息的管理方式。這部分人員若待崗學習、待崗休息的天數超過帶薪年休假的天數,還可以享受當年度的帶薪年休假嗎?
說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1年內休病假、請事假達到一定天數的,當年的年休假就可以不安排。所以,職工在待崗學習、待崗休息期間,沒有向單位提供有效的勞動,不應當休年休假。但是,在一個年度內,若存在待崗學習、待崗休息的時間段,也存在提供正常勞動的時間段,那么應當以其正常勞動的時間段來折算當年的年休假。例如:待崗學習、休息6個月,工作6個月,那么就應當以6個月為基準折算當年的年休假。但若待崗學習、休息期間,單位按照正常出勤支付了工資待遇或按照應休年休假的天數支付了正常的工資待遇,那么就可以視為單位在這期間安排了職工休年休假,在該年度內就無需再安排休假。(永亮)
停工留薪期工資屬勞動報酬還是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向某在某煤電公司從事采煤工作。2010年6月12日,向某在井下幫忙推礦車時,不慎被礦車砸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右手食指近節指骨骨折。后向某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經鑒定傷殘等級為9級。經治療后,向某于2010年9月繼續到煤電公司工作至今。停工留薪期內,向某從單位共領取費用1628元,從社會保險局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972元。2013年2月,向某要求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6萬元未果,申請至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問停工留薪期工資屬勞動報酬還是工傷保險待遇?
說法: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而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本案中,向某在勞動過程中受傷,依法被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9級傷殘。向某受傷后治療期間并未上班,即沒有進行勞動,故煤電公司沒有支付給向某勞動報酬的義務。可見,停工留薪期工資并不是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是作為工傷保險待遇的一種。(龔秀玲)
單位隔月發工資合法嗎?
案例:今年5月,經老鄉介紹,我被一家服飾公司招為縫紉工。上班幾個月來,我發現老板總是找各種理由說職工干的活不合格,借此扣大家的工錢。為此,一些同事陸續離職了。近日公司發出通知,從9月起工資往后拖一個月再發,即8月份的工資要等到10月5日才給,以后也是隔月支付工資。如果職工未經老板同意就離職,將扣發未支付的工資作為違約金。請問:公司這種做法正確嗎?
說法:從您介紹的情況來看,公司隔月向員工支付工資的做法是不正確的。
第一,該公司規定當月工資隔月發放的做法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和《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也就是說,工資支付的周期不得長于一個月。
篇6
[關鍵詞]勞動報酬權;勞動監察;勞動仲裁;勞動法庭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與外來務工人員不斷增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問題前所未有地成為了當前最為突出的社會問題之一。討薪事件頻發:一方面向公眾呈現了勞動者欠薪問題的嚴重性與復雜性;另一方面凸顯了法律層面勞動報酬權救濟制度的不完備。為此,就我國現行的勞動報酬權制度進行探討。
一、勞動報酬權的含義
勞動報酬權,是指因付出勞動而獲得報酬的權利。廣義的勞動報酬,是指勞資關系中,職工因履行勞動義務而獲得的由用人單位以法定方式付的各種形式的物質補助;狹義的勞動報酬,僅指職工勞動報酬中的基本工資。文中的勞動報酬在狹義范圍內使用。
勞動報酬權是我國勞動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之一,《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對未作約定的工資支付作了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第二十條對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作了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我國現行勞動報酬權救濟制度存在的不足
實際生活中,侵害勞動報酬權主要體現在拖欠或克扣工資、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拖欠加班費等方面。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侵害勞動報酬權的救濟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勞動監察查處。《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做了相應規定,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2)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各鄉鎮或街道政府及社區、村所設立的各類勞動糾紛調解組織,通過調解手段解決勞動報酬問題。勞動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對發生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3)司法訴訟。即勞動者因勞動報酬權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訟,這里有三種途徑:一是不服仲裁裁決訴訟的情形;二是依據工資欠條提訟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三是申請支付令的情形。《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4)其它救濟途徑。我國現行的勞動報酬權救濟制度隨著勞動關系的多元化和復雜化在不斷延伸和拓展,包括行政、法律、政策等綜合手段。在當前形勢下,實現勞動報酬權仍面臨著嚴峻的形勢:
1.救濟范圍重疊,職能界定不清晰。現有的勞動監察、勞動仲裁兩種勞動報酬權主要的救濟制度中,存在著救濟范圍重疊、職能界定不清晰的問題,導致部門間相互推諉,勞動者難以選擇。以無故拖欠工資為例,根據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正常,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何謂“無正當理由”?作為普通勞動者難以判斷,就連從事勞動監察或勞動仲裁工作的專職人員也很難界定。按現行的規定,勞動監察的范圍與勞動仲裁的范圍是完全重合的,兩者在追究的法律責任上又是不同的。勞動監察追究的是行政責任,而仲裁機構解決的主要是民事責任。這種狀況必然形成職責交叉以及對同一類案件的不同處理,致使勞動者不知如何選擇。
2.對侵害勞動報酬權的懲處力度不足。《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對無故拖欠勞動報酬設置了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也就是對拖欠工資給予報酬,首先是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改正的才責令支付賠償金。對用人單位來說,拖欠勞動報酬的違法成本幾乎沒有,大不了在行政部門查處時再行支付。即使未在勞動行政部門限定的時間內支付,現實情況下因拖欠勞動報酬遭處罰及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也不普遍。
3.救濟期限過長,法定程序復雜。雖勞動報酬權救濟途徑較多,但事實上救濟手段并不完備。最突出的矛盾是法定程序的時效與勞動者迫切要拿到勞動報酬的現實要求存在較大的差距。以勞動者最普遍采取的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拖欠工資為例,要經歷調查取證一固定事實與證據一責令改正一行政處理或處罰一行政復議一行政訴訟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諸多環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也就是調查取證最長時間可達90個工作日,經歷行政復議及訴訟最長時間為三個月,法院強制執行又通常需要較長時間。由此可見,行政手段程序復雜,清欠效率不高。
4.強制手段欠缺,調查取證困難。目前勞動監察強制手段欠缺,既無法因不支付工資責令用人單位停業,也無法扣押用人單位財物。一旦用人單位不配合調查,調查取證難度很大,最直接的后果是導致在勞動監察或勞動仲裁過程中工資金額難以確定。雖現行法律和法規設置了工資支付舉證責任倒置,如《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拖欠工資的投訴時,被投訴的用人單位負有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的義務。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未拖欠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投訴人提供的材料認
定事實,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工資。但如果單位提供了不真實的工資表,與勞動者的訴求不一致,如何采信又是一個難題。尤其勞動監察作為一種行政執法行為,面臨的行政風險顯而易見,因為不受理是行政不作為受理后又面臨難以作出處理決定的尷尬局面。
三、完善勞動報酬權救濟制度的法律思考
1.明晰相關機構的法定職責。在勞動報酬救濟制度的三個重要主體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中,存在著誰都可以管,誰都可以不管,職能重疊不清,行政資源浪費的狀況,在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職能分配上尤其明顯。勞動仲裁與勞動監察應成為一種互補的制度,這種互補以保持各自特征為前提。勞動監察的對象應只限于用人單位,不宜將用人單位、勞動者、行政性機構三類都包括進來,勞動監察的內容應只限于勞動基準法,而不宜將其擴大化。立法應明確勞動監察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政監督、檢查、糾正、處罰職能,勞動仲裁提供對具體勞動報酬權的調解、裁決和給付,人民法院負責特定條件下勞動報酬的調解、裁決、給付和強制執行。
2.建立配套的勞動報酬保障制度。第一,建立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帶有工資支付信用擔保性質,是指通過強制繳存一定數額的保障金,增強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工資的自覺意識和責任意識:一旦發生拖欠工資問題,可動用保障金及時支付工資。第二,建立應急周轉金制度。應急周轉金是指由政府建立的一項資金,用于在發生企業破產或業主逃匿造成職工拖欠工資時,在拖欠事實清楚的情形下應急進行有限的工資墊付,之后再向企業進行追償。第三,建立特殊行業記工工資卡制度。記工工資卡實際上是核實勞動者工作量和工資額的一種制度,它集勞動協議、考勤表、工資表為一體,是記載勞動者做工量和工資額的原始憑據。記工工資卡制度,是一種過渡性質的制度設計,可在尊重現狀的基礎上切實有效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工資權益。
3.加強勞動用工的監察力度。勞動監察作為法定的執法監督機構,必須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用人單位規范勞動用工行為及工資支付方式。勞動監察著重要做好按月支付工資的監督檢查。同時,勞動監察應重罰惡意欠薪行為,不應著眼于負責處理具體某一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支付,應在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和加大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監督、查糾、處罰力度上有所作為。對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拖欠勞動報酬行為從重處罰,加大拖欠勞動報酬的違法成本。
4.設立勞動法庭。隨著近年勞動報酬爭議的增多,職工打官司難、效率低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糾紛一旦提交法律途徑解決,根據目前勞動爭議案件“一裁兩審”的審判程序,案件往往一拖就是一兩年,甚至更長時間。相對于用人單位,單個勞動者是弱勢的,勞動者很難承受起一個案件一拖就幾年,甚至無法執行的情況。建議在基層成立勞動法庭,勞動法庭作為基層法院的派出機構,快速解決勞動案件。對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先予執行,避免因效率影響公平。對于拒不執行勞動案件判決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給予刑事處罰。
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的核心權益,如何通過立法設計和制度保障確保勞動報酬權的實現,既是實現公民基本的權利的需要,也是確保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舉措。完善現有勞動報酬權救濟制度,對于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無疑是當前一項非常迫切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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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各類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重點是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飲服務及其他中小型勞動密集企業,個體工商戶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
二、檢查方法和步驟
專項檢查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普法宣傳階段(**年11月1日—11月10日)。采用多種形式,在社會上廣泛宣傳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和進行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的意義,進一步普及《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知識,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法律意識,促使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幫助農民工學法、懂法,使其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能通過正確方式和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營造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社會氛圍。
(二)用人單位開展自查階段(**年11月11日—20日)。各類用人單位對**年1月以來工資支付情況認真開展自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并將自查情況及整改方案報縣勞動保障局,對存在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要在整改方案中詳細說明拖欠、克扣工資的數額、涉及人數及人員構成情況、拖欠的時間、產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體可行的償還計劃。
(三)匯總上報拖欠工資數額階段(**年11月21日—24日)。縣勞動保障局對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匯總,并報市勞動保障局、涉及建筑企業的,抄送建設部門。
(四)執法檢查階段(**年11月25日—2007年2月12日)。由縣勞動保障局、縣建設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根據用人單位上報的工資支付情況,對全縣各類用人單位進行普遍檢查和抽查,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的用人單位逐戶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將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篇8
本刊訊(記者崔建玲)由中國農業技術推廣協會主辦的“第八屆現代農資發展與營銷峰會”于12月15—18日在北京隆重舉行。
本次峰會主要介紹了中國農資市場的發展方向及政策導向,行業最新動態及市場前沿信息,研討農資企業面臨的挑戰及其應對策略與措施,為中國農資生產和流通企業、科研單位及個人提供交流與合作的平臺,促進信息共享,有效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打造品牌影響力、拓展產品銷售力。
水產領域首個工程實驗室落戶黑龍江
本刊訊 近日,淡水魚類育種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在黑龍江成立。據悉,這是我國水產領域第一個國家級工程實驗室。
黑龍江水產研究所在淡水魚類育種領域一直處于國內領先地位,開創了我國冷水性魚類研究領域,解決了冷水魚產業發展中的一系列關鍵技術問題,利用傳統育種和分子生物技術相結合的方式,成功培育出適合我國北方地區養殖的松浦鏡鯉、松浦銀鯽、荷包紅鯉等淡水魚類優良新品種,其中7個選育和4個引進品種被全國水產良種審定委員會認定為良種,約占全國水產養殖良種的26%,良種養殖面積覆蓋北方可利用水面的60%,極大地推動了我國淡水水產養殖業的快速發展。
六部門部署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
本刊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消息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等六部門近日聯合下發《關于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決定從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國組織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
專項檢點是使用農民工的各類用人單位,特別是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飲服務及其他中小型勞動密集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主要檢查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遵守最低工資規定的情況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企業經營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情況;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等。
通知要求,對存在拖欠工資問題的用人單位,人社部門要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情形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對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數額大、時間長、性質惡劣的用人單位,在依法進行處理的同時,要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進一步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違反國家最低工資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延長農民工工作時間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的用人單位,也要及時依法處理。
土地復墾條例細則落地
本刊訊 國土資源部12月11日審議并原則通過《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其中細化并完善了土地復墾激勵措施,明確退還耕地占用稅的具體操作程序,明確社會投資將非耕地復墾為耕地的可以作為占補平衡指標進行交易等。國土部指出,在制度設計上,盡量不欠新賬,嚴格要求土地復墾義務人履行義務,重點從復墾方案編制、復墾資金落實、竣工驗收等方面加強監管;逐步償還老賬,主要是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將其作為我國重要的后備土地資源,由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土地資源緊缺程度,統籌考慮耕地保有量、生態環境等因素和投入產出比的經濟效益。
今年生鮮乳抽檢合格率100%
本刊訊 記者從近日召開的農業部加強基層動物檢疫工作現場經驗交流會上獲悉,2012年全國生鮮乳三聚氰胺等違禁添加物監測合格率達100%,全國飼料產品質量衛生指標監測合格率95.7%、禁用物質監測合格率99.97%,養殖環節“瘦肉精”監測合格率99.98%,畜產品“瘦肉精”監測合格率99.7%,均處于歷史最好水平。
據了解,全國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已經實現兩個“全覆蓋”,即抽檢對象覆蓋全國所有奶站,檢測指標覆蓋國家公布的三聚氰胺等5種違禁添加物。今年農業部在繼續重視生鮮乳違禁添加物檢測的同時,檢測范圍擴大到生物毒素、污染物、重金屬等指標,重點加大黃曲霉毒素M1的抽檢力度,共抽檢樣品1100批次,全部合格。
農地流轉政策醞釀新突破
篇9
我縣于XX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采取各種形式的宣傳方式通過新聞媒體的報道,組織相關部門的人員去街頭宣傳和政策咨詢活動,散發宣傳資料XX余份,現場咨詢200余人次。在縣城主要街道懸掛橫幅5幅,到縣工業區、街道張貼宣傳標語,在社會上廣泛宣傳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和進行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活動的意義,進一步普及《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知識,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法律意識,促使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幫助農民工學法、懂法,使其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能通過正確方式和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營造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加強領導,制訂檢查方案
根據勞社部函[XX]202號、蘇勞社電[XX]11號和市連勞社發[XX]248號文件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我縣高度重視,立即召開了勞動保障、建設、公安、總工會四部門的負責人聯席會議,成立了“縣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勞動保障局局長任組長,勞動保障局、建設局、公安局、總工會分管領導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并抽調10名執法人員集中辦公聯合執法,確保此次專項檢查活動取得實效。我縣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領導小組還按照部、省、市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認真研究制訂了“專項檢查活動的工作方案”,將專項檢查活動分為四個階段:(一)普法宣傳階段(XX年11月1日—11月10日);(二)組織用人單位開展自查階段(XX年11月11日—11月20日);(三)匯總上報拖欠工資數額階段(XX年11月21日—11月24日);(四)執法檢查階段(XX年11月25日—XX年年2月12日)。確保此次專項檢查活動取得實效。
三、認真排查,確定執法重點
在廣泛宣傳發動的基礎上,我縣于XX年11月11日開始組織用人單位開展自查,我們把印發的《關于在全縣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的通知》及用人單位自查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資料逐戶送達各類用人單位,明確要求各類用人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認真開展自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并將自查情況及整改方案于XX年11月20日前報縣勞動保障局,對存在拖欠、克扣農民工資行為的,要在整改方案中詳細說明拖欠的時間、產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體的償還計劃。在要求各類用人單位自查的同時,我縣也對各類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進行了摸底,了解各類用人單位的初步情況,對各類用人單位上報的相關資料以及我們進行的摸底情況進行匯總并一一梳理歸類,從中排查出重點行業和重點用人單位,并制定了具體的聯合執法檢查方案,為下一步開展好執法檢查活動奠定基礎。
篇10
一、__高速公路20__年清欠工作基本情況
20__年2月通車后近一年的工作中,__公路指揮部共受理來訪11起、45人次,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7%(其中集體訪9起、41人次,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1%;個人訪2起、4人次,比上年同期上升6%)。來訪反映的問題中,欠工程款的有10起、41人次,占來訪總量的90%,清欠金額為2.3億元,已支付1.47億元,清欠率為64%;欠付民工工資1起、4人次,占來訪總量的10%,清欠金額為1.2億元,已支付0.88億元,清欠率為73%。
二、處理清欠問題的具體做法
__指揮部按照省、廳、公司清欠工作的要求,圍繞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方向,為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早在招投標階段便積極采取許多有效措施,從源頭上做好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
(一)明確工作目標,超前制定預案
1、在招投標階段明確施工單位責任
__指揮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提出:(1)承包人雇用民工和購買地方材料,必須按雙方合同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并按期支付民工工資和地方材料款,若不按合同或約定支付,引發的工資糾紛或供需糾紛,承包人必須承擔相應責任,業主保留停止對承包人支付的權利,直至承包人妥善處理好糾紛為止。必要時,業主將按承包人與其雇用民工和購買材料的合同代為扣款,用于直接支付承包人的民工工資及材料款。
(2)承包人在得到業主支付的工程資金后,要及時支付勞務承包人、民工等工程施工人員的勞務報酬,承包人要保證其使用的勞務人員的基本生活費能及時足額得到支付。如隨意克扣民工工資,造成民工上訪,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業主將采取適當的方式代承包人支付,代付金額由業主從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由承包人承擔5~10萬元的違約金。
(3)承包人必須嚴格實行專款專用,保證項目資金的正常運轉,嚴禁將工程建設資金挪作他用,在工程完工之前項目部上交的管理費不得超過工程所支付的8%。
2、在合同談判過程中提高施工單位的認識
__指揮部組織承包人專題學習了《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及省委省政府的有關通知,引導承包人從法律的高度、講政治的高度和落實"三個代表"的高度重視民工工資支付的重要性及其與企業聲譽、社會形象、市場拓展的關系,從而增強做好此項工作的主觀能動性和社會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