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證明書范文
時間:2023-03-14 1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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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醫保證號
主要病史及治療經過
診斷部門
意見
縣醫保專委會意見
性別
年 齡
人員類別
單位名稱
醫師簽字: 年 月 日
醫師簽字: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縣醫保中心審批意見
審核簽字: 年 月 日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⒈此表由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診斷機構相應專科副主任以上的醫師填寫。
⒉“主要病史及治療經過”應簡要記錄病史、癥狀、體征及輔助檢查結果和治療
篇2
【關鍵詞】生命統計 死因期望壽命
中國分類號:R195文獻標識號:B 文章編號:1005-0515(2010)10-382-03
疾病死亡原因分析是醫學統計學的一項重要內容,疾病死亡率可定量地揭示影響當地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對死亡原因監測、填報、統計工作的需求做出估計,制定國家的人口和衛生政策、確定資源配置和干預重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城市死因評估分析
㈠整合資源,加強管理
為統一死亡醫學證明書管理,嚴格質量控制,依據《營口市死亡醫學證明書管理暫行規定》和《關于確定營口市中心醫院等70家醫療機構為我市簽發單位的通知》。目前,這70家醫療機構具備死亡醫學證明書簽發資格。
㈡培訓情況
為了確保生命統計工作順利開展和質量全面提升,對6個縣(市)、區衛生局主管局長、醫政科科長,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管主任、相關科室負責人及《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簽發醫療機構主管院長、科室相關負責人進行全面系統培訓。針對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填寫、根本死因的確定以及死亡病例網絡直報工作流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管理規范等方面內容做了詳盡的講解。培訓后對70家醫療機構進行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知識情況調查和考核,發放試卷70張,回收54張,及格49張,及格率90.74%。通過培訓,進一步理順了衛生同公安、民政等部門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填報、使用過程中德協調關系,保證了登記報告統計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提高了工作質量和人口統計數據的全面性、可靠性、有效性、準確性。
㈢新生兒死亡報告
為加強我市嬰兒死亡報告質量,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管理,準確收集醫療機構嬰兒死亡報告數據,市衛生局下發了《關于加強我市嬰兒死亡報告質量的通知》文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多次到營口市中心醫院、市婦兒醫院等助產機構進行新生兒死亡情況調查及督導,進一步強化了危重病兒的報告。
㈣督導檢查
為進一步加強居民死亡原因填報、統計報告工作,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市中心醫院等14家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生命統計報告工作進行了督導檢查,保證了死因報告持續、規范開展。
1綜合管理
從檢查的14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簽發單位來看,大部分單位能夠按照《營口市死亡醫學證明書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有專人負責領取、保管和登記死亡醫學證明書,并由專人保管死亡醫學專用章,簽發程序基本符合規定。但個別單位在周六、周日直接將空白死亡醫學證明書加蓋死亡專用章后發放到醫生手中,而未做編號登記,一旦出現問題將無法分清責任;個別單位沒有專人負責死亡醫學證明書的管理,而是幾個臨床醫生交叉開據證明,管理相對混亂。
2填寫質量
簽發單位在填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質量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從現場抽查159張《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來看,其中,基本信息填寫不全(工種、戶口地址等)7張、根本死亡原因不明確(死因鏈邏輯錯誤)6張、致死的主要疾病診斷欄未填或格式錯誤7張、在家或院前死亡調查記錄未填、不詳細的14張、字跡嚴重潦草的2張、無醫師簽名印章的49張、無簽發單位死亡專用章的13張。
3簽發過程遇到的問題
為在家中死亡死亡人員開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時,大部分家屬都能夠提供死者的生前疾病史或相關情況,但也有部分家屬由于死者生前未就診或無病志資料,死亡原因很難或無從推斷。而這部分人究竟是否非正常死亡,簽發單位無從界定,僅由簽發單位來認定也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需要公安或街道(社區)出具證明。
在錄入《死亡醫學登記系統DeathReg2002》監測系統時,發現部分死者家屬聯系人均為同一人和同一聯系方式,《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填寫嚴重項目不全,調查記錄常出現胡編亂造。經回訪發現,這部分人是民間紅白喜事協會主持人,主持人替死者家屬辦理開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根據有關規定簽發單位應拒開,由此又經常發生死者家屬與簽發單位的摩擦,嚴重影響了生命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
在對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心醫院檢查時,我們了解到,當地殯儀館仍然存在人死亡后,不開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僅憑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就可以火化的現象,這極大地影響了我市生命統計工作的準確性。
對此我們建議:在家中死亡的,特別是其家屬不能說明死亡原因的,其死亡原因的判定,是否涉及刑事責任,需要公安部門或所在社區進行認定。認定后由家屬憑公安部門的認定結果或社區證明,到相應的簽發單位開據死亡醫學證明書;對在外地死亡的應憑死亡地出具的相關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的簽發單位換取死亡醫學證明書后,再辦理戶口注銷等事宜;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民間紅白喜事協會主持人和殯儀館等部門的管理,以利于我市生命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對于妨礙或擾亂簽發單位正常工作的,公安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嚴肅處理。
5死亡率分析
市內兩區(站前、西市)報告死亡人數為2555人,粗死亡率603.04/10萬,選擇世界人口進行標化,標化死亡率為518.11/10萬;其中男 1462人,粗死亡率696.40/10萬,標化死亡率611.24/10萬;女1093人,粗死亡率511.34/10萬,標化死亡率436.30/10萬;新生兒死亡數8人,死亡率3.77‰。期望壽命為77.41歲,其中,男性為75.75歲,女性為79.08歲;死因順位前3位為循環系統疾病、腫瘤、呼吸系統疾病。死亡率(標化率)分別為為308.24/10萬(279.55/10萬)、175.36/10萬(130.49/10萬)、33.04/10萬(31.81/10萬).
2死因登記信息網絡直報評估分析
1建立以鄉鎮為報告單位的網絡直報機構
目前我市6個縣(市)區25家醫療機構開展網絡直報,其中大石橋市逐步實現了以鄉鎮為報告單位的死因登記信息網絡報告。
2網絡直報質控
我市70家死亡醫學證明書簽發單位有25家實行了網絡直報工作,2009年共報告死亡個案3199例,其中西市區報告750例,網報審核率95.12%,站前區報告287例,網報審核率97.47%,鲅魚圈區報告349例,網報審核率100%,蓋州市報告284例,網報審核率7.39%,大石橋市報告1522例,網報審核率63.99%,老邊區報告7例,網報審核率42.86%。大部分縣(市)區監測點存在不同程度的死因推斷和死因編碼錯誤及填寫項目不全等問題。
3存在的問題探討
1死亡醫學證明書填寫質量普遍較差
我市各簽發單位死亡報告卡填寫質量相對較差,尤其是字跡不清、死因鏈不完整、根本死因的推斷錯誤等。
2部門協調困難
衛生與公安、民政等部門的溝通合作仍存在較大困難,在統計中死亡信息的收集、核對、人口資料的獲取較為困難,工作要求和相關技術指標落實較困難。
3部分監測點未覆蓋全人群
由于監測點劃分不清,使得鲅魚圈區、老邊區監測點人口未進入監測范圍,其區域內的《死亡醫學證明》數據未被錄入死亡醫學登記系統(DeathReg2005)。
4工作人員不穩定
絕大多數疾控機構因編制等問題,工作人員身兼數職,從事慢性病防制工作的人員同時要承擔艾滋病、地方病等傳染病防制工作,導致死因監測工作基層壓力較大,工作質量難保證。
5新生兒死亡報告制度不完善
部分助產機構登記制度不健全,登記資料不完整;家屬不愿主動報告嬰兒出生、死亡信息,不易獲得在家死亡的嬰兒信息;“土葬”風俗造成嬰兒死亡漏報。
4下一步措施和設想
1進一步完善和健全死亡病例網絡報告信息網。利用新農合、預防接種服務電腦、網絡等資源,2010年力爭所有簽發單位都要進行死因網絡直報。
篇3
【關鍵詞】 脊柱側凸;急性胃擴張;椎旁交感神經叢受損;胃腸動力功能
【Abstract】 Objective Analysis the symptoms of a 15 years typical case, male patient М-ш С.,at 1971, at the spinal surgery ward of institute of traumatic orthopedic Ukrainian was diagnosed Ⅳgrade scoliosis dysplastic and complications with heart disease by kyphoscoliosis and type Ⅲ grade pulmonary heart failure, and of treatment, rescue process, the cause of death and the accompanyingtreated. The cases of acute gastric dilatation was a patients with thoracolumbar scoliosis, in the post-operative period through the left paraspinal approach had a Re-entry approach into the vertebral body and intervertebral disc caused in the course of the left paravertebral sympathetic injury the plexus. The sympathetic nervous system stimulation of different segments of the results will lead to the stomach - intestinal motility dysfunction, and abdominal sets arising from intestinal and acute gastric dilatation. The lesson also allows the spine surgeon at an early stage will be able to deal cautiously with the complications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Key words】 Scoliosis,Acute Gastric Dilatation, Injury the Plexus of Paravertebral Sympathetic,Function of Gastrointestinal Motility
1 一般資料
男性患者М-ш С.,15歲,病例號301823,1971年2月11日~1972年4月20日收治于烏克蘭醫學科學院創傷矯形研究院脊柱外科病區,入院診斷:發育不良性Ⅳ級胸椎脊柱左側彎,《脊柱側后凸型心臟病》型Ⅲ級肺心臟功能衰竭。
發現脊柱側彎畸形時患兒5歲,畸形呈進行性加重狀態,至15歲時,畸形程度已達到Ⅳ級。臨床檢查,畸形的穩定系數0.9。在實施松解手術之前對患者進行了7個月的術前準備治療:治療體操,傾斜平板脊柱矯形牽引,專門的矯形墊治療,背肌按摩。
1971年10月21日完成手術:主彎頂點水平間盤切除和椎體骨骺阻滯,椎間植骨融合手術。術后未出現任何并發癥。患者佩戴頭頸胸石膏支具行走。1972年2月1日完成二期手術:后路脊柱T7~L5節段硬質大塊異體骨植骨融合手術。術后早期未出現并發癥。術后第9天23:00pm,患者出現惡心、嘔吐污濁棕綠色絮狀液體。經洗胃處理,患者病情暫時緩解,但在次日3:20am患者復出現病情加重。去除石膏外固定支具,留置導尿,獲得約200ml濃縮尿液。查體見:腹部膨隆,腹部觸診痛陽性,特別是右髂腹部,聽診腸蠕動缺如。給予林格氏液靜注,5%葡萄糖,左旋復方葡萄糖注射液靜脈注射,以及神經營養、解痙攣藥物治療。6: 00am患者出現急性心血管系統功能衰竭癥狀,雖然經過對癥搶救治療無效,患者死亡。
尸檢 切開前腹壁時有大量酸性氣體冒出。腹腔內存在約350ml蒼白-粉紅色渾濁的液體,內臟器官表面平滑,發亮。胃體上部明顯膨脹飽滿。右側橫隔膜向上抬高至第3肋骨水平,左側至第4肋水平。大腸和小腸均膨脹發紺。在抬高的肝緣處由胃經小彎孔向心臟體部切開時,有大量氣體冒出并發出哨音。觀察內臟器官組織特點:
—心臟緊縮,觸診實質樣變,在心前區和胃間隙有少量血性液體和血凝塊。
病檢—心肌肥大樣變,特別是右心部分,呈實變充血;
—肺臟蓬松充滿氣體,充血明顯。右肺與右胸膜臟層的接合點撕裂,組織脆性變。切開肺臟可見其間充血、膨脹,伴有小的肺不張病灶;
—胃部明顯擴張,充滿氣體和大量泡沫樣變的液體和食物。胃壁擴張,胃粘膜布滿明顯出血點。胃粘膜皺襞表面不平整,粘膜皺襞水腫。胃壁的大部布滿粘液。在胃小彎部心前壁和后壁分別有2cm~3cm和3cm~4cm的心壁組織缺如和在后縱隔和右胸壁肋膈角之間可見斷續的食物殘渣;
—肝臟大小正常,不均勻充血;
—膽囊未見異常;
—胰腺未見異常;
—陰囊明顯擴張充滿氣體;
—雙腎及腎上腺未見異常。
病理解剖學診斷 發育不良性Ⅳ級胸椎脊柱左側彎,椎體骨骺阻滯椎間融合,后路脊柱融合手術后。急性胃擴張,急性心臟血管系統功能衰竭,死后的心臟胃體部、心壁肌肉自體溶解。
2 討論
本組臨床資料共2719例,臨床觀察年限為1967年~2002年間。術后早期嚴重并發癥表現為急性胃擴張的被觀察患者共5例(占患者總數的0.184%):其中3例—脊柱楔形截骨術后;1例—間盤切除術后;1例—胸椎體骨骺阻滯椎間融合術后2.5個月完成后路脊柱融合手術后。5例急性胃擴張的患者中,3例通過12d~15d的上述治療后,這個可怕的并發癥的臨床癥狀得到緩解,2例患者死亡(占患者總數的0.0736%)。
本例嚴重并發癥的臨床表現:胃上部的劇烈膨脹和擴張,胃下部的疼痛,聽診潑水音,反復多次的嘔吐污濁棕綠色絮狀液體(1200ml~1400ml)。口渴,全身乏力,脈頻細。М.В. Михайловский(2003)[7]的觀點認為,胃底和胃體膨脹的細微差別在于胃底膨隆是由于賁門口閉合不全,胃膈部的膨脹是由于幽門口被動增寬導致十二指腸內容物和膽汁進入胃體。А.А. Корж(1970)[6]的觀點認為,急性胃擴張的原因是由于重大的脊柱矯形外科手術破壞了患者的水鹽代謝,導致細胞鉀的缺乏。
本例急性胃擴張的患者為胸腰椎脊柱側彎患者,左側椎旁入路手術后。再次經由入路進入椎體和椎間盤的過程中對左側椎旁交感神經叢造成損傷。R.Leriche(1961)[1~2]研究了交感神經系統的特點,并在Reili[3]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交感神經系統的不同節段受刺激的結果會導致胃—腸道動力功能受損,而出現腸套入胃和急性胃擴張。Е.А.Абальмасова(1965)[4~5]在臨床工作中發現手術后的患者,由于交感神經系統功能紊亂導致的血管系統疾病引起急性胃擴張。值得說明,腸動力不足,腸無張力和胃腸的不全麻痹,可以導致急性胃擴張和組織器官的自體溶解,需要對術后患者進行周密的動態監測和對內環境的監測。這提示脊柱外科醫生在早期就應慎重的診斷和積極治療該并發癥。
急性胃擴張的主要治療方法是:綜合性的調理型治療方法,包括通過下胃管清除胃內積存的液體和氣體,堿性溶液洗胃,置患者于俯臥位,調整血液的水鹽代謝和酸堿平衡。長期的輸液治療包括,林格氏液,5%葡萄糖,5%碳酸氫鈉,3%氯化鉀,25%鎂,新斯的明,維生素C,維生素B族,以及神經營養、解痙攣、止痛等藥物。必須持續不斷地進行洗胃和持續引流,沖洗灌腸,高滲鈉溶液直腸沖洗。所有這些治療方法的目的是恢復胃平滑肌張力和恢復正常胃腸動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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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確立,防止違法婚姻發生,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結婚、離婚、復婚的,依照本細則進行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結婚、離婚、復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現役軍人(含武警)結婚、離婚、復婚,中國總政治部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三條 依法履行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省民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市(地、州)、縣(市、區)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農村在有利于管理和方便群眾的條件下,民政部門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照自然區域設置婚姻登記站,開展集中辦理婚姻登記的試點工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
(二)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三)依法處理違反婚姻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開展婚前教育,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和規章,倡導文明婚俗。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依據本細則獨立開展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
(一)集中辦理婚姻登記的地方,按照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日辦理婚姻登記;
(二)未集中辦理婚姻登記的地方,每周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不少于三天。
第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人員必須經業務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十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二)無配偶;
(三)互相自愿;
(四)不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五)無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結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第十一條 當事人自愿結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結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四)離婚后再婚的,須持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五)喪偶后再婚的,須持醫院、或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喪偶證明;
(六)依法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須持有效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二條 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有關單位不得拒絕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也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實。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并注明于申請書內,對經查明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結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再婚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還應在離婚證件的原件上注明再婚的時間、地點和配偶姓名,加蓋印章后交還當事人。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應當發給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向當事人宣傳婚姻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婚姻知識。
第十五條 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不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并記入結婚登記申請書內。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十六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于登記結婚;
(二)自愿要求離婚;
(三)已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住房、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一致協議;
(四)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離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第十七條 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2張,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離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十八條 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出具的介紹信,應載明雙方當事人登記結婚的時間、地點、申請離婚登記的原因以及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調解情況等內容。
第十九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以及住房、財產和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的協議內容。協議的內容應當合法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并按指印。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實。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應在一個月內予以登記;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并注明于申請書內,對經查明符合本細則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為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后,應當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原件。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登記中,應當做好筆錄,進行疏導勸解,防止草率離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不符合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并記入離婚登記申請書內。
第二十二條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章 復婚登記
第二十三條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曾有夫妻關系并已按法定程序離婚;
(二)離婚后未再婚;
(三)自愿恢復夫妻關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復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復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四)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實。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即時辦理復婚登記;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并注明于申請書內,對經查明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后,應當發給結婚證,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注明復婚字樣,并收回離婚證件。當事人自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并記入復婚登記申請書內。
第六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將當事人申請結婚、離婚、復婚登記的有關材料立案歸檔,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規定向同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通報婚姻登記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并持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定,并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遺失或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并注明于申請書內,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為確實遺失或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直接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確實遺失或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直接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
符合結婚登記條件、復婚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復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解除同居關系或者限期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
第三十一條 申請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或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或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的宣布結婚無效,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宣布離婚無效,收回離婚證;對已領取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予以收回。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干涉婚姻自由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及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向檢察機關檢舉。
第三十五條 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申請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或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或者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沒收虛假證件或者證明,并建議該單位或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或為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或不按規定保存婚姻登記檔案造成檔案損毀或遺失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員資格;并對仍不符合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離婚證;對違反本細則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應予追回并注銷。
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向當事人非法收取費用的,婚姻當事人有權拒絕,并可向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機關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及有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離婚登記條件、復婚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認為符合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出具的,或者對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決定的罰款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依據本細則所處罰款的管理,按照《四川省罰款和沒收財務行政處罰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由省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式樣統一制作,并套印省民政部門婚姻登記專用章。
當事人領取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應當繳納工本費。工本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民族婚姻登記管理的具體情況,依照本細則規定的原則,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并報省民政、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1988年6月4日四川省民政廳的《四川省婚姻登記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四川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 自之日起施行)
全文
篇5
【關鍵詞】突發疾病 視同工傷 職業危害風險轉移
基本案情:陳瑞興系原告吉晨公司職工,由原告派駐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項目部從事保安工作。2013年10月24日16時許,陳瑞興在工作時間告知同事感覺身體不適需回家,隨后在家里暈倒,被送往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于2013年11月5日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陳瑞興直接導致死亡的疾病或情況為心跳呼吸驟停,引起的疾病或情況為心腦血管病變?心源性首先考慮。原告吉晨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告提出陳瑞興的工傷認定申請,被告根據上述事實,以原告未能明確證明陳瑞興死于何種疾病為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送達各方當事人。原告收到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后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本案中,陳瑞興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感不適,其是否有請假回家的情節不影響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兩個因素的認定。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于2013年11月5日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中注明的“引起的疾病或情況為心腦血管病變(?)心源性首先考慮”,已經從醫學專業角度客觀分析陳瑞興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引起,只是對明確的病因因客觀因素的限制不能予以確定,故原告訴稱陳瑞興的死亡符合上述視同工傷規定的意見,應予以支持。被告辯稱陳瑞興的死亡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而且死亡原因未能明確為何種疾病,故不能視同工傷的意見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被訴不予工傷認定決定依法應予以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龍灣區社保局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溫龍人社工認[2014]C-6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決定。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瑞興的死亡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上訴人要求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撤銷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重做正確,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例涉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傷的法律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該條款將在工作崗位上因自身原因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死亡的納入工傷保險范疇,雖然限定了一些條件,但在立法本意上是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是工傷保險立法上的創新和突破。行政機關在執法實踐中適用上述法律規定時,應嚴格依據法條對“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48小時死亡”三個要點進行審查,準確把握認定標準,在適用上述規定時不能進行限縮性的解釋進而提高視同工傷認定的標準,這將與立法本意相悖。
一、關于視同工傷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該條款下的視同工傷認定主要把握以下要素:1、工作時間,即勞動時間,工作時間作為法律范疇,包括勞動者實際完成一定工作的時間,勞動者從事生產或工作的準備時間和結束時間,連續從事有害健康工作需要的間歇時間,勞動者根據行政命令所從事的其他活動所需的時間。2、工作崗位,根據組織目標需要設置的具有一定工作量的單元,一定組織中承擔一定職責的員工工作的位置。3、突發疾病,指勞動者自身攜帶的疾病(包括勞動者已知和未知的)在有誘因或無誘因的情況下突然發作。4、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從本質上說,視同工傷的突發疾病不屬于因工作帶來的傷害,但因其與工作存在一定的聯系,故而納入工傷保護的范疇。立法者在對該種情形作出立法時,目的即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將職業危害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的風險盡可能的分給社會或者雇主承擔。故對上述認定標準的實際操作中,一是發病時間要從寬,疾病的發作比較復雜,而勞動者自身對疾病的了解程度不一,還要考慮到為了單位工作帶病堅持工作,下班后才去就診或休息,如果一律以職工發病到死亡必須是在工作崗位至醫院連續無間斷的過程來作為認定條件,不符合現實狀況。筆者認為只要有證據證明發病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發病到死亡時間未超過48小時,則無論是在家中病癥加重最后死亡還是在醫院死亡,都可以視同工傷。二是對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認定,從常理出發,沒有人會對自己親屬發病后放棄治療,所以出現未搶救或放棄的狀況多為客觀原因,因此要從發病的合理時間和合理地點以及規定的48小時內死亡來把握認定標準。三是對突發疾病的認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能證實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且沒有相反證據證實屬非正常死亡的應認定為突發疾病。
篇6
記者獲悉,蘇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已經向趙珊珊的家人下達了《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結論為:趙珊珊患有職業性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炎、職業性皮膚病。
花季少女客死他鄉
今年正月初八,年僅16歲的趙珊珊隨同鄉趙水云來到昆山市某外資精密電子公司打工。據趙水云說,經考試、體檢合格,趙珊珊與該公司簽定合同正式上崗,在沖壓包裝部門做擦洗工作,工作中經常要接觸到易使人中毒的三氯乙烯。3月初,趙珊珊感覺皮膚瘙癢,顏面紅潮,身上出現大量紅斑,便到公司所在的昆山石浦鎮上醫治。幾天治療后,病情反而加重了。趙水云先后陪同趙珊珊到昆山和蘇州的醫院醫治,效果均不佳。3月中下旬,因為花光了身上僅有的幾百塊錢,趙珊珊只好向廠里請病假,回到老家阜南縣中崗鎮田拐村。
趙珊珊的父母告訴記者,趙珊珊回家后,出現皮膚紅腫、發燒、臉部發黑等癥狀,病情逐漸惡化,家人相繼帶她到當地醫院和安醫附院、北京302醫院、北京協和醫院就診,醫院診斷為“中毒過敏性皮炎”和“過敏性肝炎”,并導致重癥肝衰竭,需要做換肝手術。醫生說即使花幾十萬元的醫藥費,也沒把握治好。面對無力支付的巨額醫藥費,他們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自己女兒的皮膚一天天紅腫、脫落、腐爛,直到4月8日,16歲的趙珊珊走完她生命的最后一天。4月21日下午,阜南縣公安部門對趙珊珊遺體免費進行了尸檢。受條件限制,其中部分化驗樣本將被送往別處作病理檢查。
同車間工友也患此病
記者在采訪時了解到,趙珊珊所在的這家電子公司還有一名17歲的女工元元(化名)也出現了相似的病情,現已住進昆山中醫院。今年17歲的元元是河南靈寶市人,工作崗位就在趙珊珊的斜對面,兩人是無話不談的好朋友。
5月12日下午,記者電話采訪了正在病床上掛水的元元。據她講,她從4月1日開始不停地咳嗽,到了4月6日的時候臉上開始浮腫,起皮,后來到昆山第一人民醫院做了肝功能檢查,“傳染科的主任醫師說我肝功能不正常,懷疑是‘中毒性肝炎’。然后公司知道了,讓我住院治療了,費用由公司承擔”。元元認為,是趙珊珊救了自己,如果沒有她的先例,她根本不會想到自己患的也是這種病。
“沒想到她真的死了,當初在公司里我們是一對好姐妹”元元說:“趙珊珊起初感覺不舒服,讓我摸摸她是不是發燒了,我一摸,發現她額頭很熱,就勸她趕緊去醫院看病。后來她身上起了大量紅斑。拿了一點藥,很多次是我給她涂抹的,每次抹藥她都痛得大叫。”她還說,“前天晚上,我夢見趙珊珊在喊我,我都嚇醒了”。
記者詢問他們工作時是否有防護措施時,她說,她們的工作環境是密封的,她和趙姍姍具體工作就是用三氯乙烯擦拭金屬零配件,如擦不徹底,還要用嘴吹氣,大家也只是穿個無塵服,戴個紗布手套,公司也沒發口罩給他們。據她講,公司是在出事后,才給員工們發放了紗布口罩。
檢測顯示有多類指標超標
蘇州市、昆山市兩級疾控部門獲悉后立即受理并展開調查。
4月19日下午,蘇州疾控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他們4月14日到這家精密電子公司,對沖壓包裝部門的操作環境進行了模擬采樣。考慮到可能存在的危險性,當時他們只讓一位員工在現場進行操作,并在兩個點進行了采樣。采樣的化驗結果為,兩個點空氣中的三氯乙烯的時間加權濃度分別為35.4毫克/每立方米和34.3毫克/立方米,對三氯乙烯原液濃度的檢測結果為99.999%,純度很高。而國家對三氯乙烯的時間加權濃度的標準為30毫克/立方米。但該負責人解釋說,因為他們只讓一位員工參加的模擬采樣,而平常工作時,操作線上有20多人工作,所以濃度肯定要比采樣的化驗結果高出一截。
檢查人員還將元元的尿樣送到江蘇省疾控中心進行化驗檢測。據介紹,三氯乙烯被人體吸收后,經過人體新陳代謝會生成三氯乙酸,這是尿液化驗中的主要觀察指標。而王元元的檢測結果為,三氯乙酸的濃度為66.6毫克/升,正常人的則為1.9毫克/升,世界衛生組織對在此工作環境下的建議值為50毫克/升。不過王元元的尿樣取樣是在脫離操作現場兩周后,此時的三氯乙酸的含量已經逐步減少了,但仍達到66.6毫克/升。
記者獲悉,蘇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已經向趙珊珊的家人下達了《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結論為:趙珊珊患有職業性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炎、職業性皮膚病。證明書說:趙珊珊自2004年2月16日至3月17日在該精密電子工業公司LCD制造包裝組工作,“使用三氯乙烯擦拭金屬配件表面污垢,實際接觸三氯乙烯22天,每天8小時。現場無局部排風設備,個人未佩帶防毒口罩”。該疾控中心根據趙珊珊的職業接觸史、臨床表現和3月22日的實驗室檢查結果確認,死者生前患有職業性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炎和職業性皮膚病。
公司稱愿意承擔一切責任
4月19日,記者與昆山市這家電子公司的李姓副總取得聯系。據李介紹說,趙珊珊2月7日到該廠上班,3月17日離職,并與該廠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在公司只做了22個工作日。對該事件的發展,她不愿發表更多意見。不過,4月15日和16日,他們已經分批組織工人到醫院體檢,并開始規范工作程序,讓包裝部門的工人戴上手套作業。她也表示:如果認定的結果確實是中毒,公司是絕對要負責任的。據了解,該公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
據了解,12日下午元元已經出院,原因不詳。快報將繼續關注事情發展。
篇7
長沙的關先生患有糖尿病,近日,他發現常有一些穿著白大褂的人在他家附近的禮堂舉辦糖尿病“咨詢”和“義診”活動,從那里出來的病人手里大多提著說是能治糖尿病的保健品。關先生來信問這樣的義診可信嗎?
湖南省衛生廳曾下發過《社會義診活動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要求,社會義診活動的內容僅限于為公民提供常見疾病的診斷咨詢和健康咨詢、體格檢查等方面的醫療保健服務,不得開展急、危、重和疑難疾病的診斷和常見疾病的治療,不得含有對性病等傳染性疾病的診斷,不得涉及藥品、器械、保健品的推銷和宣傳。義診主辦單位必須是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紅十字會、社會團體因賑災救災、重大慶典等特殊原因,可以協辦名義參加組織義診活動,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醫務人員開展義診活動。參加義診活動的醫務人員,必須是經衛生行政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在職或離退休人員。
雇主提供的工作條件與約定不符怎么辦
小蘭從江西農村來到深圳打工,經人介紹到雇主袁先生家做保姆。到袁先生家后她才發現,雇主家根本不能為她提供事先約定的工作條件,為此,小蘭不想在袁先生家做保姆了,可袁先生說他們已經簽訂了雇用合同,不同意小蘭離開。小蘭應該怎么辦呢?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草擬了我國第一部《保姆條例》,條例規定,存在下述6種情況時,保姆可以拒絕繼續提供服務:雇主不能提供約定的工作條件的;雇主強制服務人員提供約定之外的服務的;雇主對服務人員實施虐待的;雇主嚴重損害服務人員人格尊嚴的;雇主可能威脅服務人員人身安全的;雇主要求服務人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如果小蘭與袁先生簽訂的雇用合同上寫明了他們當時約定的工作條件,小蘭就有權主動解除雇用合同。
《結婚證》遺失能補嗎?
一個月前,張先生與妻子外出旅游,不慎將攜帶的《結婚證》丟失了,他問能不能補辦《結婚證》。
根據有關規定,張先生可以持所在單位或當地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夫妻關系證明》,但不能補辦《結婚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該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張先生的婚姻登記檔案,為他們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寵物能否乘火車
王小姐欲帶她的寵物狗乘火車回老家,在火車站的檢票口,一位檢票員攔住了她,告訴她:寵物不能帶進站、帶上車。對此規定,王小姐覺得很不解,不知這規定有無法律依據?
據《鐵道客運管理規程》規定: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不得帶入車內;如旅客違章攜帶上述禁帶物品,一經發現,應按該物品的全部重量補收相應的包裹運費;對已帶入車內的寵物,應按《鐵路客運管理細則》,將寵物安排在列車車廂連接處,由旅客自己看管,如寵物發生意外或傷害其他旅客時,應由攜帶者負責。
交通事故致傷殘,企業能否給撫恤金
篇8
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批準、民政部的《婚姻登記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復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對婚姻當事人雙方戶籍均不在本轄區內的,原則上不予登記。如婚姻當事人雙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可以到一方父母戶籍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
第二章 登記機關和登記員
第三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農村為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為街道辦事處。
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
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公布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員,由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的民政助理員擔任。婚姻登記員須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考試合格,發給婚姻登記員證書,方可上崗。
第六條 婚姻登記員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婚姻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辦理婚姻登記;
(三)積極進行晚婚晚育、計劃生育和移風易俗、節約辦婚事的宣傳教育;
(四)按時上報婚姻登記統計報表;
(五)整理上交婚姻登記檔案資料。
婚姻登記員必須廉潔奉公,不徇私情,嚴格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第七條 婚姻登記員本人的結婚、離婚、復婚登記,應到縣級民政部門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章 結婚、離婚、復婚登記
第八條 男女雙方自愿申請結婚,須持下列證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經省批準開展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還需提供《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的禁止結婚疾病的檢查證明;
(四)屬于第二條第二款情況,到一方父母戶籍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的,還應提供當事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第九條 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團體人員,由本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村民、城鎮居民,私營企業的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到本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轄區外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印章。
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必須如實填寫婚姻當事人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條 對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凡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準予登記,分別發給結婚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和阻撓婚姻登記工作。
離婚后申請復婚的,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再婚的,應在《離婚證》、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上注明再婚登記的時間和雙方的姓名,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
第十一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二十二周歲,女不滿二十周歲;
(二)男女雙方或一方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
(五)患有麻瘋病和性病未經治愈的。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詢問的情況,應如實提供。婚姻登記機關認為婚姻當事人所提供的情況不清楚,不予登記。
第十三條 對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進行耐心調解,以防止欺騙性離婚。調解期不超過三個月,調解無效,確屬自愿離婚的,應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
第十四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要求離婚的,如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由當事人按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后,其中一方不執行協議而發生子女、財產糾紛的,先由婚姻登記機關和當事人所在單位共同調解。調解無效的,當事人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已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后,未同居而要求解除夫妻關系的,按離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書》、《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申請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章 涉外、華僑、港澳臺同胞的婚姻登記
第十七條 本省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本省境內辦理結婚登記的,委托太原市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批準頒發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幾項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華僑或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按照民政部頒布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由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在本省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未取得國外居住權的自費出國留學生,申請在本省辦理婚姻登記的,應持本人護照和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在國外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公費留學生可持國家主管部門出具的出國留學生婚姻狀況證明,由雙方共同到本省一方戶籍所在地或留學生原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條 臺灣同胞與本省公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或在臺人員與留居本省的配偶的婚姻關系問題,由本省公民戶藉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機關和縣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制度,婚姻檔案資料由縣級民政部門定期接收,立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 婚姻當事人丟失《結婚證》、《離婚證》的不予補發。婚姻當事人因出國、旅游、繼承財產等正當理由,需要證明夫妻關系或已解除夫妻關系的,可持本人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出身的婚姻狀況證明,由縣級民政部門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縣級民政部門也可以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婚姻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離婚、復婚的證明。
第六章 處罰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在登記時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而故意隱瞞的,應給予批評教育,已取得《結婚證》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的,為非法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可責成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并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如當事人符合《婚姻法》有關結婚規定,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責令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當事人不符合有關結婚規定,應責令其分居。
第二十五條 對不依法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及制造假證明或利用職權干擾婚姻登記機關執行公務的有關責任者,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婚姻登記人員利用職權,故意刁難或索賄受賄的,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撤銷婚姻登記員資格,收回婚姻登記員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篇9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批準、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同外國人申請結婚、復婚登記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同華僑或港澳臺同胞申請結婚、復婚和自愿離婚登記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同現役軍人或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各地、市、縣(區)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依照其職責,各有關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對在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管理婚姻檔案資料,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查處違法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開展婚前教育和晚婚晚育、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倡導文明、節儉、健康婚俗。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配備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由民政助理員兼任,二萬人以上的鄉鎮和街道辦事處,應配備專職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并應保持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相對穩定。
第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
第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公布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每月不得少于四天;縣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實行全日制辦公。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本人申請結婚、離婚、復婚登記,應到縣級民政部門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章 婚姻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證件,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二寸合影半身免冠像片三張。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件。
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依照《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規定,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男女雙方或一方戶籍為外省現在本省臨時居住的,須持本省臨時戶口、原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會員)或原工作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原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婚姻登記委托書。
男女雙方戶籍均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原則上不予登記。如男女雙方或一方父母戶籍在本轄區內,可以到父母戶籍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并提供當事人父母戶口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團體人員的婚姻狀況證明,由本單位人事或勞資部門出具;村民、城鎮居民以及在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由記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到本轄區外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本轄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印章。
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必須如實填寫婚姻當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并分別發給結婚證。男女雙方自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六條 申請復婚、再婚的,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復婚準予登記的,應注銷其《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上注明再婚登記時間和雙方姓名,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和阻撓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婚姻當事人出具所需證明,或因他人非公務扣留婚姻當事人所需證件的,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二十二周歲,女不滿二十周歲;
(二)男女雙方或一方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疾病的。
第十九條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六)二寸單人免冠半身像片二張。
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書由雙方事人協商擬定,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按指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和婚姻登記機關各持一份。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了解、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通知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注銷并收回結婚證,分別發給離婚證。雙方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二十二條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第二十四條 已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后未同居而要求解除夫妻關系的,按離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領取婚姻登記證書,應當按規定交納工本費。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建立健全婚姻登記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婚姻登記檔案資料由縣級民政部門定期接收,立卷歸檔。婚姻登記檔案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婚姻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補發。婚姻當事人可以持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印制婚姻證書或銷售、購買、使用偽造的婚姻證書。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責令其分居,公開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符合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應責令其限期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處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以上處理事項,由非法同居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未辦理婚姻登記而非法同居的,計劃生育部門不得發給《準生證》,其所生子女按計劃外生育處罰;公安派出所不予辦理戶口遷移和入戶手續;農村基層組織對遷入一方當事人不予分配責任田和宅基地,不予享受其集體福利待遇;屬非農業戶口的,其所在單位兩年內不予調資、升級、分配住房,評為先進。
第三十二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夫妻一方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當地檢察機關檢舉,由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和虛假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沒收,并建議該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會員)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干涉婚姻自由和干擾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執行公務的,其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應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務、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的監察、人事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員的資格;并對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書。
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其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沒收其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私自印刷婚姻證書或銷售、購買、使用偽造婚姻證書的單位或個人,應銷毀偽造證書,并由有關部門按規定沒收其違法所得,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書》、《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申請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均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發放。《婚姻狀況證明》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統一式樣印制。
第四十一條 婚姻登記證書應由發證機關加蓋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印章),婚姻登記證書應貼有照片,并加蓋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篇10
第一條 簡易人身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或單位可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對本保險單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或多種,但以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不超過7周歲為限。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保險責任:一、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內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全部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但因同一意外傷害保險人已給付的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應予扣除。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保險單附表所列殘疾比例給付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但每年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的給付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比例達到75%及以上的,免繳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責任免除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殘疾時,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癥;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七、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并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并應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及申請免交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三、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證明書;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三、意外傷害死亡證明書;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六、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疾病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六、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五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十七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注。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二十一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表 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