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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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管理辦法

篇1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省援助資金項目的管理,提高援助資金項目的經濟效益和扶貧效果,結合我省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援助資金和物資是指省為幫助我省貧困地區改變落后面貌,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貧困群眾生活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而援助的資金和物資。包括省本級和省14個對口幫扶市(企業)援助我省15個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的資金和物資。

二、省本級援助資金的項目計劃由和兩省對口幫扶承辦部門雙方研究確定。由省扶貧辦根據援省本級資金總額提出安排建議,經與省經合辦研究初定后,由省經合辦報省政府審批確定。省各幫扶市(企業)幫扶資金的項目計劃由對口市(企業)和對口縣政府及扶貧部門研究確定。確定的資金項目計劃年初報州(地、市)、縣扶貧辦備案。

三、援助資金的使用范圍和扶持對象:按照貧困群眾直接受益的原則,主要扶持貧困鄉村貧困群眾調整結構、發展種植業和養殖業,以及引進優良品種、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基礎設施建設等生產性扶貧項目和社會公益項目。資金重點投向整村推進、產業化扶貧、勞動力轉移培訓和異地扶貧等扶貧開發重點工作。

四、援助物資的分配和管理:省本級援助物資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商對口幫扶部門確定。省各幫扶市(企業)幫扶的物資由被幫扶縣扶貧部門統一分配。物資分配要以貧困村的貧困戶為受益對象,做好物資的登記、造冊、公示、入帳、備案等工作。

第二章援資金項目申報

五、申報條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為解決貧困人口溫飽和改善貧困地區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及扶貧開發重點工作的項目。

六、申報程序:援省本級項目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項目內容,由項目實施縣根據省扶貧辦安排的項目要求,提出建設方案,由省扶貧辦組織項目審查論證。各扶貧工作重點縣向省級扶貧辦申報;省對口市(企業)幫扶各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的資金項目在項目遴選的基礎上,由各對口縣與省對口幫扶市(企業)共同研究確定。

第三章援資金項目審批

七、審批權限:省本級援助資金項目由省扶貧辦公室根據兩省確定的援助資金計劃和投向負責初審,并商省經合辦同意后審批或根據雙方研究確定的項目商省經合辦同意后直接下達有關扶貧開發重點縣;省對口市(企業)幫扶各扶貧工作重點縣的幫扶資金項目由各對口縣與省對口幫扶市(企業)協商后審批。審批結果報州(地、市)、縣扶貧辦備案。

第四章援助資金的項目管理

八、援助資金嚴格實行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檢查、驗收到項目。

九、項目前期工作。省級管理的資金項目,項目建議書審批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省扶貧辦組織省級項目論證后批復??h級管理的資金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縣上批復。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及時撥付資金,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得撥付資金。

十、項目管理。項目可研批復下達后,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復的建設規模、內容及建設地點,精心組織實施,加強管理,按期完成建設任務。項目實施過程中,各項目縣扶貧辦和有關業務部門應對項目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確保項目質量。對實施的項目應建立標示牌。

十一、項目的后續管理。已檢查驗收的項目,由項目區受益群眾及相關單位共同負責管護,并明確管護主體,確保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十二、項目的變更調整。對已審批下達的項目,原則上不得調整。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調整的,項目實施縣須將變更調整原因及調整項目的名稱、建設內容、資金額度、實施地點、實施單位等情況和新上項目的申報書向上一級扶貧辦申報,按資金項目的審批權限另行審批。

十三、對未經批準自行調整的項目,其資金由項目審批單位收回;對已審批下達的項目,超過12個月未實施的,其資金由項目審批單位收回。

十四、項目檔案管理。建立援助資金項目檔案。項目檔案應將項目申報至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按項目下達時間、項目類型進行分類、整理和存檔,作為檢查、驗收、運行維護和審計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援助資金項目驗收

十五、驗收依據。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是各級扶貧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項目資金文件和項目實施方案、項目申報文件等。

十六、驗收條件。項目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建設單位按照下達項目的計劃和設計要求,完成建設任務的;

2、工程建設項目經試運行或技術檢測,質量達到技術指標的;

3、項目計劃、初步設計、擴大設計或實施方案、批復文件、有關圖表、實施單位合同或實施責任書、初驗報告、總結材料、財務決算和資金審計報告、管護措施等文件資料齊全的。

十七、驗收程序。項目建設任務完成后,項目實施單位要對照項目計劃和設計要求,組織自查和有關部門進行初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并寫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申請驗收。

十八、驗收方法。采取聽匯報、查對項目檔案、實地查勘、走訪受益群眾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驗收。

十九、驗收權限。援助資金項目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實行分級驗收。

省級驗收:由省扶貧辦或會同有關部門對省本級援助資金項目進行檢查和驗收。

縣級驗收:由縣扶貧辦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對縣級審批實施的項目進行驗收。

二十、驗收內容。1、項目批準計劃任務的實施地點、完成時間、數量、質量;2、援助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3、項目的自籌資金及農民投工投勞情況;4、縣級配套項目資金在項目實施中的到位情況;5、項目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情況;6、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管理措施;7、有關文件資料、圖表、財務檔案、標牌、公示等情況。

二十一、驗收標準。按項目批復的計劃及規定的標準進行驗收,驗收評定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二十二、驗收報告。由負責驗收的單位對所驗收的項目寫出驗收報告。項目實施縣扶貧辦每年須對本縣實施的援項目執行情況寫出總結報告,于年底前報省扶貧辦。

二十三、驗收工作經費。省級和縣級驗收經費分別在省本級援資金和各對口幫扶單位援助項目資金中適當安排。

第六章附則

二十四、援助項目資金必須??顚S谩D移、挪用、拖欠、擠占、貪污援助項目資金的,必須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因人為因素造成項目失敗、質量低劣、項目資金損失的,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項目實施單位配合審計部門做好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篇2

1.1 為規范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物資供應商管理,優化供應商資源,保證采購質量,降低采購成本,控制采購風險,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設備物資供應商管理實施細則》,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1.2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職能部門、分(子)公司、直管項目部及事業部的物資供應商管理,但公司境外機構在當地采購的供應商管理不適用本管理辦法。

2 管理原則

2.1公司物資供應商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兩級實施、動態考核、擇優汰劣”的原則。采購中心是公司物資供應商的歸口管理部門且負責公司集中采購物資供應商管理,公司各下屬采購單位負責本單位自行采購物資供應商管理。

2.2 采購中心負責公司采購電子商務平臺合格供應商的開發和統一管理,建立合格供應商準入目錄和供應商電子信息檔案,實現供應商尋源、準入、考評、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管理;對確實無法通過采購電子商務平臺辦理采購業務的供應商也應按本管理辦法進行線下管理。

3管理職責

3.1采購中心

3.1.1負責制定公司供應商管理的規章制度。

3.1.2負責建立和完善公司供應商管理體系和供應商管理信息平臺。

3.1.3負責公司供應商的開發和統一管理,對下屬單位的供應商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3.1.4負責組織公司供應商尋源、準入、考核評價、風險控制及檔案維護等綜合管理工作。

3.2分(子)公司、直管項目部、事業部(以下簡稱:各單位)

3.2.1負責制定和完善本單位供應商管理實施辦法。

3.2.2負責開發、評價和推薦本單位的潛在物資供應商。

3.2.3參與合格供應商考核管理,并將考核結果上報采購中心。

3.2.4完成采購中心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3.3黨群工作部

負責對同級單位物資采購管理部門的合格供應商準入、供應商“黑名單”確認等工作的合規性進行審核監督。

3.4計財部

應按照公司規定及職責范圍,對采購付款進行審核監督。對于批量物資采購,如供貨單位是采購電子商務平臺合格供應商名錄范圍之外的、或采購部門未通過中冶采購電子商務平臺采購的,財務部門應拒絕支付貨款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公司有關職能部門通報。

3.5其他職能部門

按照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參與或監督采購部門組織的供應商選擇、考核評價、風險控制等相關管理活動。

4 供應商尋源管理

4.1 采購中心及各單位物資采購部門負責制定物資供應商的尋源策略,在了解行業供應商動態的基礎上,尋求符合資質的新供應商和新產品的供應商并通過公司采購電子商務平臺評審引入。

4.2 采購部門應建立供應商尋源業務的日常管理制度,及時為新產品找到供應商或由于產品生產轉移而就近尋找低成本供應商,以保證采購業務的響應速度。

5供應商準入管理

5.1公司實行供應商準入制管理。

5.1.1供應商準入必須按規定程序通過公司采購電子商務平臺辦理,通過審批準入的供應商方可在其準入供應范圍內參與公司采購業務。

5.1.2供應商準入執行“充分競爭、擇優準入、制造商優先”的原則。確因條件限制無法選擇制造商的,可選擇經銷商。

5.1.3經政府有關部門或公司認可的新產品、節能環保型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供應商應優先準入。

5.1.4申請準入的供應商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具有法人資格及相關的資質條件;申請準入的制造商要具備國家或公司要求必須取得的質量、安全、環保以及其它生產經營資格;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經營活動中無違法記錄;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在政府部門、行業以及公司質量監督檢查中無不良記錄;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合同履約能力和售后服務能力。

5.1.5同時,具有以下所述情況任意一項的供應商,不予準入: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等終止的企業;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的;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有嚴重產品質量問題的;有經營誠信、職業道德不良行為的;提供虛假的業績證明或其他資信資料的;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權轉委托他人、委托書授權不明或委托授權過期的;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其它規定的;違反公司其它有關規定的。

5.1.6供應商的準入,按照準入申請、準入預審、準入評審、準入審批的程序辦理。

a)申請準入的供應商須提交準入申請,并應及時提供供應商準入承諾書、供應商準入申請表及供應商準入申請資料清單中的相關資料。

b)準入單位負責對供應商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預審;供應商提交資料不全或不符合其它準入條件的,預審不予通過;通過準入預審的供應商為備案供應商。

c)對備案供應商進行準入評審、準入審批。采購中心和各單位物資采購部門分別負責對本單位的備案供應商進行準入評審;準入評審應依據供應商資質文件、申請準入產品、財務狀況、生產能力、研發能力、質量保證、產品業績、售后服務等內容制定評審標準;準入評審可視實際需要組織現場考察,并出具現場考察報告,作為準入評審的重要依據;采購中心和各單位物資采購部門分別負責出具本單位供應商的評審報告并編制準入結果。

d)采購中心負責對供應商準入結果進行審核并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審批通過的供應商成為合格供應商。

5.2公司實行供應商資格預審制。

5.2.1所有供應商必須預先經過資格審查,準入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錄入公司采購電子商務平臺。

5.2.2準入單位應嚴格審查,認真核實申請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資質、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及合法性。

5.3公司實行供應商供應產品目錄制。

5.3.1采購中心負責對公司供應商的供應產品目錄進行管理。

5.3.2準入單位應嚴格限定準入供應商許可供應產品目錄,采購部門不得向供應商采購許可供應產品目錄以外的物資。

5.3.2供應商許可供應產品目錄的變更,應由采購部門提出合理的變更理由后報采購中心審批。

5.4公司對特種設備工程需用物資實行供應商準入產品“認證制”。

5.4.1為公司特種設備制造/安裝/維修工程提供物資的供應商必須辦理準入證,準入證由公司采購中心統一制作和發放。

5.4.2準入證實行有效期制,有效期為四年。

5.4.3準入證有效期限內,發證部門每年對已核發的準入證組織一次年審。年審合格的,加蓋年審合格印章,并在準入證上填加考評成績。未按要求參加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準入證失效,暫停交易資格。年審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有關質量方面的驗證資料等。以上文件需要提供有效期內的正本文件的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5.4.4準入證不得涂改、偽造、出借或轉讓,否則無效。在有效期內準入證丟失或破損無法使用的,應向采購中心提出申請,由采購中心核實后予以補發。

6供應商關系管理

6.1公司對供應商進行分類管理。根據供應物資和合作關系分為戰略供應商、主力供應商、關鍵供應商和一般供應商。

6.1.1戰略供應商是指為公司提供鋼材等戰略物資,與公司戰略匹配,且對公司生產建設有重大影響,處于行業領先地位,與公司建立了戰略合作關系的供應商。

6.1.2主力供應商是指為公司提供大宗、通用物資,對公司采購成本有重要影響,與公司建立了長期合作關系的供應商。

6.1.3關鍵供應商是指為公司提供瓶頸類專用物資,采購風險較高,對公司生產建設有直接影響,與公司建立了穩定合作關系的供應商。

6.1.4一般供應商是指除上述三類合作關系以外的其他供應商。

6.2公司按照不同的采購策略進行供應商關系管理。

6.2.1公司對重要、戰略物資,與戰略供應商在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基礎上,簡化采購程序,訂立戰略合作協議,保持長期穩定的戰略合作關系。

6.2.2公司對大宗、通用物資,與主力供應商在適度競爭、優化供應的基礎上,降低采購成本,簽訂長期供貨協議;已經簽訂長期供貨協議的物資可直接按照協議簽訂標準采購合同。

6.2.3公司與關鍵供應商加強交流與協作;積極尋找替代供應商,降低采購風險。

6.2.4公司與一般供應商采取充分競爭、擇優選擇的采購策略,原則上只作為公司主要物資采購的備選供應商或一般物資采購的供應商。

6.3公司對統購物資供應商實行區域化管理,根據公司實際分為總部供應商、區域供應商和海外供應商。

6.3.1總部供應商指公司采購中心統一管理的統購物資供應商。

6.3.2區域供應商指依托公司經營發展建立的區域性分公司覆蓋區域管理的供應商:以廣州分公司及廈門分公司管理覆蓋的華南片區;以沈陽分公司管理覆蓋的東北片區;以北京分公司管理覆蓋的華北片區;以成都分公司及蘭州分公司管理覆蓋的西南西北片區;以鄭州分公司、長沙分公司管理覆蓋的華中片區。

6.3.3海外供應商指公司境外機構在當地采購管理覆蓋的供應商。

6.3.4各單位應結合采購物資的物流配送、成本構成等因素,對非統購物資供應商參照統購物資的管理方式進行區域化管理。

篇3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子認證服務行為,對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實施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子認證服務,是指為電子簽名相關各方提供真實性、可靠性驗證的公眾服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是指為電子簽名人和電子簽名依賴方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稱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和為電子簽名提供電子認證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依法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和電子認證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電子認證服務機構

第五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運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不少于三十名;

(三)注冊資金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四)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滿足電子認證服務要求的物理環境;

(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六)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證明;

(三)資金和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有關認證檢測機構出具的技術設備、物理環境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憑證;

(五)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信息產業部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八條信息產業部對決定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查。需要對有關內容進行核實的,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進行核查。

第九條信息產業部對與申請人有關事項書面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信息產業部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的,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并公布下列信息:

(一)《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編號;

(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名稱;

(三)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信息產業部應當及時公布。

《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一條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應當持《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在提供電子認證服務之前,應當通過互聯網公布下列信息:

(一)機構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二)機構住所和聯系辦法;

(三)《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編號;

(四)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五)《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時間。

第十三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在《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內變更法人名稱、住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的,應自完成相關變更手續之日起五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布變更后的信息,并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十四條《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要求續展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信息產業部申請辦理續展手續,并自辦結之日起五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章電子認證服務

第十五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信息產業部公布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規范》的要求,制定本機構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并在提供電子認證服務前予以公布,向信息產業部備案。

電子認證業務規則發生變更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十六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布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

第十七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保證提供下列服務:

(一)制作、簽發、管理電子簽名認證證書;

(二)確認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真實性;

(三)提供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目錄信息查詢服務;

(四)提供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狀態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內容在有效期內完整、準確;

(二)保證電子簽名依賴方能夠證實或者了解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所載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妥善保存與電子認證服務相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內部審計制度,并接受信息產業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保密規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對電子簽名人和電子簽名依賴方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在受理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申請前,應當向申請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和電子簽名的使用條件;

(二)服務收費的項目和標準;

(三)保存和使用證書持有人信息的權限和責任;

(四)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責任范圍;

(五)證書持有人的責任范圍;

(六)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受理電子簽名認證申請后,應當與證書申請人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章電子認證服務的暫停、終止

第二十三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在《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擬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在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信息產業部報告,同時向信息產業部申請辦理證書注銷手續,并持信息產業部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擬暫?;蛘呓K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在暫?;蛘呓K止電子認證服務九十日前,就業務承接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有關各方。

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擬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在暫?;蛘呓K止電子認證服務六十日前向信息產業部報告,并與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就業務承接進行協商,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擬暫?;蛘呓K止電子認證服務,未能就業務承接事項與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達成協議的,應當申請信息產業部安排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承接其業務。

第二十六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被依法吊銷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其業務承接事項的處理按照信息產業部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七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有根據信息產業部的安排承接其他機構開展的電子認證服務業務的義務。

第五章電子簽名認證證書

第二十八條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準確載明下列內容:

(一)簽發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名稱;

(二)證書持有人名稱;

(三)證書序列號;

(四)證書有效期;

(五)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簽名驗證數據;

(六)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電子簽名;

(七)信息產業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可以撤銷其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

(一)證書持有人申請撤銷證書;

(二)證書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三)證書持有人沒有履行雙方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證書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身份的有關材料進行查驗,并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

(二)證書持有人申請更新證書;

(三)證書持有人申請撤銷證書。

第三十一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更新或者撤銷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時,應當予以公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信息產業部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進行年度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年度檢查采取報告審查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在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有效期內不得降低其設立時所應具備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信息產業部信息統計的要求,按時和如實報送認證業務開展情況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

第三十六條信息產業部根據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有關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承擔具體的監督管理事項。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向信息產業部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的,由信息產業部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處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4

【關鍵詞】半工半讀 電子商務 學生管理

2005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養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讀制度。2006年教育部《關于職業院校試行工學結合半工半讀的意見》中強調要進一步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養模式。目前,我國高等職業教育正以規模擴張為目的的外延型發展模式轉變為以提升質量為核心的內涵型發展模式。高職教育以培養生產、服務和管理一線人才為主要目的,它不同于普通教育的理論傳授教學模式,而是更側重于培養實踐能力,注重理論在實踐中的應用.以及在實踐中豐富理論知識的一個循環完善模式。電子商務行業發展迅速,電子商務專業作為高職院校的熱門專業,培養適應行業變化的綜合性實踐人才成了很多高職院校的首要任務,半工半讀教學模式以“工”、“學”結合的培養方式正在很多電子商務專業逐步鋪開,但在試點和改革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很多問題。學生管理在半工半讀教學模式下發生了很大變化.而學生卻又是整個半工半讀教學模式下的主體,因此,做好學生管理工作至關重要,本文旨在探討半工半讀教學模式下學生管理辦法。

一、半工半讀與傳統教學模式相比存在的問題

(一)教育觀念差異較大

半工半讀教學模式因為區別于傳統的以班級授課制為主要形式的教學模式很容易被誤解.學生和家長多數會認為這是學校利用廉價勞動力獲取利益。學生習慣于以往坐在教室中悠閑的學習;部分家長和老師對這種培養模式存在一定的懷疑:企業在接收半工半讀學生之后不能完全將他們看做學生,或者是一個需要培養的個體,而很容易偏向當做員工。這些都是以往教學模式所沒有的問題,學校在實施半工半讀教學模式的前期應做好充分的動員和準備工作,排除各種困難,充分論證半工半讀模式。

(二)多重身份,角色轉換靈活

電子商務活動能為高職學生提供的崗位一般有售前客服、售后客服、美工、技術開發、SNS等,學生參加半工半讀就要選擇至少一種崗位工作,在不同崗位上學生要扮演不同的角色,他們必須面對不同的工作流程、工作強度和工作對象,只有能靈活轉換角色、迅速適應不同崗位的學生才能獲得更快的發展。學生對電子商務活動的每個工作崗位嘗試以后,獲得了相應崗位的工作技能,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的要領,實際上就具備了人才培養的要求。同時,他們在工作的過程中也要學習一些理論課程,那么學生又是作為傳統的學習者學習知識,這同樣要求學生能從工作角色中走出來,適應新的角色。

(三)工作崗位不適應

在參加半工半讀之前.學生學習的是電子商務專業的基本理論知識,他們是傳統的學習者,延續以往學習的經驗,以同樣的方式獲取知識。然而,半工半讀要求學生從事實際電子商務活動,在企業老師指導下主動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必須按照企業要求,尤其是電子商務活動分工逐步細化的今天,學生要從“讀”轉向“工”,從被動接受知識,到主動解決問題獲取知識,往往很多人難以勝任,無所適從。這就要求半工半讀過程中提供相應的激勵和懲罰制度.給予學生及時的指導和心理輔導。

二、半工半讀學生日常管理辦法

(一)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

電子商務專業半工半讀最直接影響的是學生的培養,這不僅關系到學生是否能獲得應有的專業知識,正常畢業,而且關乎他們的未來發展和人格養成.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至關重要.成立項目小組則是管理半工半讀的首要任務。半工半讀是區別于以往教學模式的新探索,項目小組應由相應的企業工作人員和教師共同組成,負責管理學生的日常學習和工作。學生在企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獲得相應的實踐技能,在學校老師的指導下豐富和完善應用知識體系。項目小組按輪班制進行管理,相互協調,督促學生跟進學習,掌握技能,確保能為學生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和工作環境。

(二)跟蹤管理與定期巡視指導

電子商務活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特別是目前以零售業為主的企業,它們要求學生在半工半讀的過程中能相互銜接,保證業務不受影響。在這個過程中,項目小組應對學生學習和工作跟蹤管理,了解學生的學習和工作情況,幫忙解決存在的問題,定期巡視學生學習、工作情況記錄,負責學生工作崗位的安排和變更,促進半工半讀“學”與“工”有序進行。 (三)建立督察制度 半工半讀是一種對人的培養的教學模式.建立規范的督察制度實際上是對學生進行過程性評價,把握學生日常項目完成情況、了解學生對從事的工作崗位的看法、態度、興趣和是否愛崗敬業等情況,了解企業工作人員對學生的評價及可能存在的問題,在這些基礎上,指導教師分析學生發展狀況,因材施教,使不同狀況的學生都能在原有基礎上獲得不同程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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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的財物管理體制。全局財務收入和支出由局辦公室財務統一核算管理。

第二條全局機關固定資產、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報刊、雜志、書籍等財物的購買、登記、發放以及文件、會議材料、信箋、信封以及各類表冊等打字、印刷,由局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

第三條各國土資源所實行報賬制。

第二章資金預算及管理

第四條年度預算由局辦公室牽頭編制,相關科室配合。

第五條銀行資金賬戶的開設必須遵守縣財政局《縣縣級預算單位銀行帳戶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號)的規定。銀行賬戶不得出借,不得公款私存和公款它存,也不得私款公存。銀行印鑒實行分別保管。除零星收支外,均應采用轉賬結算。

第六條建立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制度,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遵守國家現金管理制度,做到庫存現金不超額、不坐支、不白條抵庫。

第七條局辦公室財務應編制銀行賬戶的存款余額及項目收支表,每月報財務分管領導和局長。

第三章經費收支管理

第八條行政事業性收入應按規定及時足額入賬、實行“收支兩條線”、如實核算和分項填報。嚴禁挪用和外借單位資金,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第九條堅持合理、節約、必需的原則。經費支出要嚴格按照上級有關收支科目的要求核算,按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執行。發現不真實、不合法、不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以及違反財經紀律的支出,財務人員一律不予受理,并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十條經費支出由經常性經費支出和專項性資金支出構成。經常性經費支出包括人員經費支出和公用經費支出;專項資金支出包括經常性專項支出、階段性專項支出和一次性專項支出。

第十一條人員經費支出標準按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執行,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等由辦公室財務制單、審核、發放。

第十二條公用經費支出包括辦公經費、日常業務費、差旅費、培訓費等。

第十三條辦公用品(含信息類耗材)實行申請領用制度。由使用部門或使用人員向辦公室提出領用申請,局辦公室經過審核并進行領用登記。

第十四條各類會議事務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會議費用由局辦公室統一結算、支付。

第十五條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公務接待,按照《縣國土資源局公務接待制度》由辦公室統一辦理和安排。

第十六條因公出差的差旅費報銷標準按縣財政局《縣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財預[]59號)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七條涉及政府采購項目的支出,凡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項目,局辦公室會同相關科室辦理報批手續,嚴格按政府設置程序采購。

第十八條工作需要開支的其他費用,應事先向局辦公室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局辦公室審核同意后方可采購,并按經費審批程序支付。

第十九條干部職工外出學習、培訓等公務活動原則上使用公務員卡,不得支現,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借用公款的,應憑有效依據,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報辦公室主任和財務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借支,并在公務活動結束后五日內歸還并辦理借款核銷手續。

第二十條各相關部門應在上一年度根據工作計劃如實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支出立項,報縣財政安排預算資金。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支出應根據各項目的預算規定實行??顚S?。其中:基建經費建立獨立的基建賬戶進行核算。

第二十二條專項資金使用后,根據《縣財政支出項目績效目標管理辦法》(政辦發[]98號)的要求,對有關項目進行資金的使用、管理及項目需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經費支出審批必須嚴格執行審批權限并做到報銷手續完備。各項支出必須憑合法憑證和發票報銷。報銷時應由經手人、部門負責人簽字并注明事由,按審批程序審批后,由財務部門支付。

第二十四條經常性經費的審批程序:單筆支出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局辦公室主任審核并經財務分管領導審批報銷;單筆支出2000元以上由局辦公室主任審核和財務分管領導審批后報局長會簽報銷。

第二十五條大額經費支出審批:單筆在3萬元以上的,須事前經黨委會或局務會集體研究決定;已經在合同簽訂前經過黨委會或局務會集體研究決定的,按合同支付。

第二十六條征地補償費,須經實施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報財務分管領導批準支付。治理備用金、土地礦產預收款以及其他與土地礦產出讓有關的支出(含上交國家稅費)由主辦部門及分管領導審核,并報財務分管領導批準支付。應退的招、拍、掛保證金由辦公室財務審核后支付。其中:應退的招、拍、掛保證金、治理備用金及土地預收款應附收據。

第二十七條加強債權、債務的核算,及時、真實、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單位的債權、債務,防止非法行為在債權、債務環節上發生。

第四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局辦公室應按照《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系統》做好固定資產的統一登記,統一核算,建賬管理,確保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信息類固定資產由規劃信息中心做好登記工作,并配合局辦公室管理。

第二十九條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填寫《固定資產登記卡》。工作人員崗位調整、人員調動時,須辦理資產交還手續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三十條固定資產的增加與減少應及時按規定進行核算。固定資產的報廢,由局辦公室按規定的程序、權限統一辦理。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實行“誰使用、誰保管”制度,使用單位或個人對所使用的資產負責。由于保管使用不當造成毀損、丟失的,保管使用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導致嚴重影響機關工作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厲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章檔案及基礎管理

第三十二條會計核算必須做到及時、正確,財務人員應對支出憑證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核,每項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科目使用準確,賬簿登記規范。

第三十三條局辦公室財務應按上級規定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并對會計工作和財務管理現狀做出評價,為下一年度的財務編制和工作決策提供可靠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建立收費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收費票據登記簿,對收費票據的購領、使用、結存情況進行管理,并及時向財政部門進行核銷。

第三十五條實行財務有限公開制度。局機關應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公開的主要內容:1.公務接待費;2.大額物品的采購費;3.基建項目的開支費用;4.其它需要公開經費開支項目。

第三十六條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實施會計電算化的會計資料要做到安全、完整,在紙質保存的基礎上,做好會計資料的備份工作,并將存有備份的磁盤、光盤按檔案管理要求進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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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凡利用學校資金進行的物資設備采購活動,均適合本辦法。

第二條 儀器設備采購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要先經論證是否立項(論證組由學?;ňS修采購招標領導小組根據具體情況臨時指定),批準立項后再由學?;ňS修采購招標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公開招投標或貨比三家等形式。招投標的,標書交學校招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保管并在會上統一拆封,否則無效;貨比三家的,其程序參照第三條辦理。論證中如有半數參加論證的同志不同意,不得提交領導小組討論;個別持不同意見的,可在論證書上表明意見,供領導小組討論時參考。

第三條 物資設備批量采購總價在1萬元以上的,按如下程序辦理:1.用戶提出申請(如屬兩個以上單位使用或管理的,均應有意見并簽字); 2.主管部門意見;3.審計、財務部門審核; 4.校分管領導審批;5.上網公布信息(7天以上); 6.有關部門組織洽談和選定廠家(必須要有審計和財務部門參加);7.實地考察(根據具體情況確定);8.簽定合同;9.實施過程監督和驗收簽字(審計、主管部門、用戶)。

第四條 物資設備批量采購總價在2千元以上的,辦理程序為:用戶參與、校分管領導審批、簽訂合同。

第五條 采購的技術專用儀器設備驗收時要有用戶簽字,低值易耗品的采購等由學校倉庫倉管員驗收。

第六條 在進行物資設備采購活動中,達到第二條限額需要公開招投標的,由領導小組指定成立項目工作組,具體負責操作和開展業務工作。

第七條 項目工作組在公開招投標過程中的所需費用,學校投入的項目,在項目經費中支出,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辦理。

第八條 項目工作組在工作全部結束后,主辦單位要形成書面總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條 不屬第一條經費開支范圍的物資設備采購活動,可參照本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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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與促進我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推動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統籌建設與資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的規劃與建設、管理與應用、安全與保障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各類數據資源。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是指各級行政機關運用信息技術與網絡技術,優化內部管理,并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匯聚整合、共享開放、有效應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廳)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是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的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所屬的數據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機構(以下統稱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具體承擔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相關工作。

省級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督本系統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有關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根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有關單位在起草信息化發展、智慧城市建設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并與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相銜接。

各級行政機關部署電子政務應用時,應當與本地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各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政府投資、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保密等主管部門,制定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建設實施、項目監理、運營維護、績效評價、保密安全等管理規定;定期組織實施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績效評價。

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對電子政務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開展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由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意見;初審意見作為同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立項、財政主管部門批復預算的條件。開展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還應當遵守《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的有關規定。

具備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由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政府投資、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主管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建設進行聯合審查。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以下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建設:

(一)電子政務網絡;

(二)電子政務云平臺;

(三)公共數據平臺;

(四)公共數據容災備份中心。

第十一條 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電子政務網絡建設和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政務網絡建設、接入與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業務專網;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需要新建業務專網的,應當征求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已有業務專網進行合理分類,并入電子政務網絡;國家規定不能并入的,應當做好與電子政務網絡的協調。

各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制定本級業務專網并入電子政務網絡的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建設和管理省級電子政務云平臺,審核省級行政機關的電子政務云平臺使用需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電子政務云平臺的,建設方案應當報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備案;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單獨建設電子政務云平臺,確需建設的,應當報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同意。電子政務云平臺的具體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電子政務云平臺上開發應用系統,應用系統產生的公共數據應當在公共數據平臺和公共數據容災備份中心進行備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數據平臺。其他各級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擴建、改建獨立的數據中心;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需要新建、擴建、改建獨立的數據中心的,應當征求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各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制定現有獨立的數據中心整合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建設和管理浙江政務服務網;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浙江政務服務網的規范標準和要求,建立本行政區域網上政務服務體系,并延伸至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村(社區)。

第三章 管理和應用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編制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目錄;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可以編制公共數據資源補充目錄(以下統稱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并報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備案。編制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應當征求提供公共數據的機構的意見。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本單位公共數據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編目。

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主要包括公共數據項目名稱、共享和開放屬性、更新頻度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共數據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獲得: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采集有關數據;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通過監測、測量、錄音、錄像等方式產生有關數據;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通過協商等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有關數據。

第十八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按照法定范圍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數據信息;被采集對象應當配合。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采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的,應當取得被采集對象的同意;被采集對象拒絕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采集,并不得因此拒絕履行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公共數據的,不得違反規定通過其他方式重復采集。

第十九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監測、測量、錄音、錄像等方式產生公共數據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歸集、整合公共數據,實施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信息、宏觀經濟、公共信用信息等綜合數據信息資源庫建設。

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數據歸集到本級公共數據平臺;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應當將本級歸集的公共數據匯集到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共數據平臺。公共數據歸集的具體辦法,由省、設區的市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制定。

各級行政機關開展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建設,應當同步規劃有關公共數據的歸集、整合,并按照規定編入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第二十一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無償共享公共數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拒絕其他機構提出的共享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應當用于本機構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十二條 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類、受限共享類和非共享類。列入受限共享類和非共享類公共數據范圍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行職責需要,要求使用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應當無條件開通相應訪問權限。要求使用受限共享類公共數據的,由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會同提供公共數據的機構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開通相應訪問權限。

受限共享類和非共享類公共數據可以經脫敏等處理后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共數據脫敏等處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數據,通過公共數據平臺共享交換。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不得新建共享交換通道;已建共享交換通道的,應當按照規定整合。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采用請求響應的調用服務方式使用共享公共數據;需要采用拷貝數據或者其他方式使用的,應當征得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 公共數據開放實行目錄管理。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編制全省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可以編制公共數據資源開放補充目錄(以下統稱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編制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應當征求提供公共數據的機構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向社會公開。

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本級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公共數據開放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外的公共數據開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開放的公共數據,開放前應當告知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

(二)法律、法規禁止開放的公共數據,不得開放;

(三)其他公共數據開放,應當經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六條 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審核公共數據開放時,對涉及的國家安全、信息風險、社會效益等進行審核,并遵守下列程序規定:

(一)涉及相關法律問題的,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涉及專業性較強問題的,應當召開專家論證會。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進行保密審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由有權國家機關進行審查。

(四)涉及相關群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問題的,應當采取聽證會、座談會、征求意見等方式公開聽取所涉及公眾的意見、建議。

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審核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中的數據,通過公共數據平臺開放;未編入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的數據,可以通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門戶網站開放,并按照規定編入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

公共數據應當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易于獲取和加工的方式開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動實施有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的大數據示范應用工程,提升政府大數據管理和服務水平。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共數據進行研究、分析、挖掘,開展大數據產業開發和創新應用。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公共數據合作時,應當征得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作協議;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制定合作協議的示范文本。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使用與開發公共數據,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管理、使用和開發經同意后采集以及采用協商等方式獲得的公共數據的,還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通過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推廣電子政務應用,提高辦公效率,并實現內部流程信息和事務處理的電子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于電子政務網絡的統一的公文處理和公文交換系統。

各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應用考核辦法,定期組織考核并公開結果。

第三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以紙質或者本人到場等形式提出申請外,應當接受能夠識別身份的以電子方式提出的申請;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公告電子方式申請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各級行政機關接受電子方式提出申請的,不得同時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紙質或者其他形式的雙重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按照安全規范要求生成的電子簽名,與本人到場簽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使用省政府電子印章系統或者經審核評估達到要求的電子印章系統進行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系統使用的具體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行政機關使用電子印章系統,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放電子證照的,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確認證明文件的,不再另行要求申請人提供內容相同的證明文件。

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確認的電子證明文件,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可以單獨采用電子歸檔形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級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公共數據、電子文件進行歸檔和登記備份,省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共數據和電子文件的歸檔、移交、保存、利用等具體規定。

各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電子文件歸檔統一平臺建設。

第四章 安全和保障

第三十四條 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職責:

(一)編制本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規劃;

(二)建立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體系和標準規范;

(三)制定并督促落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制度;

(四)定期開展重要應用系統和公共數據資源安全等級測評、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

(五)協調處理重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經濟和信息化、信息安全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本單位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并實施公共數據風險評估、日常監控管理和容災備份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有關接觸公共數據的內部和外部人員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制定并落實有關懲戒措施;

(三)建立并實施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制度;

(四)制定并落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檢查制度;

(五)制定有關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按照規定調查或者協助調查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十六條 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并實施公共數據管控體系;

(二)建立并實施數據安全認證機制,防止數據越權訪問、使用、篡改;

(三)實施電子政務云平臺、公共數據平臺、公共數據容災備份中心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履行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進入涉嫌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違法的有關場所實施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

(三)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獲取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與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獲得、歸集、共享、開放公共數據的;

(二)違法披露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的;

(三)泄露、買賣非開放公共數據的;

(四)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公共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公共數據合作的;

(六)未按照規定歸檔和登記備份公共數據的;

(七)未依法履行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職責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條 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與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和落實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機制的;

(二)未按照規定擅自新建業務專網的;

(三)未按照規定在政務云平臺上開發應用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擅自新建、擴建、改建獨立數據中心的;

(五)未按照規定要求申請人履行提供電子和紙質或者其他形式雙重義務的;

(六)未按照規定歸檔和登記備份電子文件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公共數據容災備份中心進行備份的;

(八)未依法履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職責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水務、電力、燃氣、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鐵路等公用企業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共數據的歸集、共享和開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篇8

海南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若干意見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瓊府〔20xx〕1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加快我省現代服務業發展,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整體水平,設立海南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指省政府從海南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安排,用于促進我省服務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優化結構、擇優扶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商務廳、省旅游發展委員會和省財政廳負責管理。?

省商務廳會同省旅游發展委員會、省財政廳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組織項目申報,對項目進行審核,確定擬支持的項目及專項資金安排,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省商務廳、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上報和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的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為:符合《實施意見》的重點產業和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對我省影響大、帶動性強、具有示范效應的服務業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和公共性旅游設施、旅游促銷活動的扶持。具體是:?

(一)國內外著名的服務業企業在我省設立總部、地區總部、采購中心、研發中心的,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二)銀行、證券、期貨、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的,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三)進駐我省的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地區總部或操作中心,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四)符合全省旅游發展規劃,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并經省級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風情小鎮”等旅游項目,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五)鼓勵特色旅游項目和旅游產品的開發,對創新開發的旅游產品、線路和郵輪、游艇、房車基地等旅游新業態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六)旅游商品生產企業研究開發經省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七)列入全省發展規劃,面對國際國內旅客,主要經銷世界知名品牌、海南地方特色商品的大型旅游購物中心項目,根據銷售額增長情況,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八)在我省成功舉辦的各類大型會展,按展位規模給予主辦單位一定資金扶持。?

(九)在我省成功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的大型文藝、體育、賽事等重大活動給予主辦單位一定資金扶持。?

(十)列入全省發展規劃的現代物流園區,給予業主單位一定資金扶持。?

(十一)對物流龍頭企業,根據業績增長排名情況,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十二)對航空、海運公司新增的國際航線、班輪,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十三)對組織集裝箱的航運企業,根據其組織到洋浦港和海口港中轉的集裝箱增長排名情況,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十四)對落戶在省重點信息產業園區內,并經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術先進、市場前景好的信息服務業重點項目,在研發、市場推廣等方面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十五)支持海南省企業自主品牌建設,對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知名品牌引進和收購、產品與質量管理認證、知識產權保護以及品牌創建示范企業、著名和馳名商標企業參加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宣傳推介和境內外會展等品牌創建活動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十六)對服務外包示范區的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公共培訓平臺和公益性基礎設施等重點項目建設,以及服務外包重點企業的市場開拓、知識產權保護和創新能力建設等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十七)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方式采取貸款貼息、無償資助和獎勵三種方式。?

貸款貼息。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貼息額度根據項目貸款實際發生額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貼息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每年貼息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無償資助。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單個項目資金資助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獎勵。對貢獻突出、示范效應明顯的項目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省政府確定的項目不受扶持限額限制。?

第八條 當年已經通過海南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安排的其他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原則上不重復安排。

第三章 資金的申報與撥付

第九條 專項資金申報一般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海南省內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符合海南生態、環保要求;

(四)依法在海南省內納稅,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沒有稅收違規行為,沒有欠交稅款行為;

(五)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六)企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十條 符合支持方向和申報條件的項目單位,根據省商務廳、省旅游發展委員會和省財政廳下發的年度申報通知向省商務廳、省旅游發展委員會和省財政廳提交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應包括:

(一)專項資金申請文件;?

(二)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復印件;?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工作方案;?

(四)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用地的審批或備案文件;

(五)申請銀行貸款財政貼息的項目,需提供銀行貸款合同(或貸款承諾書)和利息支付清單等相關憑證復印件;?

(六)項目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的證明材料及相關支出財務憑證復印件;?

(七)項目相關證書、合同復印件;?

(八)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九)與資金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省商務廳會同省旅游發展委員會和省財政廳在受理材料后的30個工作日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省財政廳根據審查意見會同省商務廳、省旅游發展委員會提出項目資金計劃報省政府。經省政府批準后,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下達項目資金計劃。?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計劃下達后,省財政廳根據項目單位撥款申請和項目進展情況,將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同時將撥款文件抄送省商務廳、省旅游發展委員會。?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收到資金,屬于獎勵的,計入當期收入;屬于貸款貼息的,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屬于補助的,計入資本公積,歸全體股東享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商務廳、省旅游發展委員會、省財政廳共同建立專項資金的跟蹤問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對專項資金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項資金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內容。

第十五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須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商務廳、省旅游發展委員會和省財政廳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等情況(包括納稅情況、解決社會就業情況)。省商務廳會同省旅游發展委員會、省財政廳每年3月底前將專項資金的項目安排、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情況上報省政府。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凡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每年從專項資金中列出不超過2%的管理經費,專項用于專項資金項目審核、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 則

篇9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05月10日 15時23分 1515

主題分類: 土地房產 計劃物價

“物業服務”

“收費管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桂價格[2005]138號

各市、縣物價局、建設局

自治區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桂價格[2005]138號)頒布實施以來,對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物業管理業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并征求各地意見,對原《辦法》重新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在國家和自治區未出臺物業管理服務等級評定標準前,暫由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物業管理服務試行收費標準。各地在貫徹執行中遇到什么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們。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二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印發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開展物業服務活動的收費管理。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自治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并負責全區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具體負責當地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既要考慮物業服務質量、服務成本、服務等級、硬件配套設施等因素,也要考慮廣大業主的承受能力。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不含別墅)物業進行管理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對由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住宅物業管理的服務收費,以及別墅區和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上下不超過15%),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建設單位或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的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具體采用何種方式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

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三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理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管漏、線損按實際發生數額,可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物業共用部分已納入成本的,不得重復收費。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住宅進行指導和監督。除法律法規規定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業主收取押金、保證金等。裝修過程破壞公共部位及設施的,如承重墻、墻埋水電線、電話線等需要恢復的費用和裝修垃圾的清運費用,按實際發生數額,由業主或

使用人承擔。

第十五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費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罩梦飿I收費由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九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垃圾清運處理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簽訂書面服務合同或者業主臨時公約。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有合同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大會(委員會)決定。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小區內停車不準收費。業主大會(委員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可參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并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大會(委員會)成立前,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其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車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車輛停放的收益應當納

入物業維修基金,用于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建設廳負責解釋。

篇10

Abstract: Recently,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sued The Payment Services Regulations for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which standardize business related to E-commerce payment. Those rules and regulations will help to build a brand new E-commerce credit system in China.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se new control regulations and existing e-payment and prepaid card system,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mechanism of building E-commerce credit system under these regulations, and put forward a method of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based on payment service and then developed a model. Finally this model was successfully validated in Chongqing Public E-Card Center.

關鍵詞: 支付服務;信用體系;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

Key words: payment service;credit system;E-Commerce;third-party payment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04-0126-03

0引言

近年來,電子商務得到飛速發展,網絡支付的規模迅猛擴大,信用體系也在各種創新的電子商務模式下得以發展。為了規范電子支付市場,中國人民銀行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辦法對從事網絡支付、預付卡、銀行卡POS機收單的服務企業作出了相應的規范要求。

電子商務的發展加速了社會信任機制的的轉變,而且由于電子商務的特點,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的交易數據能夠被準確統計后加以利用,對解決信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具有極大的價值,電子商務信用機制將成為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通過對人民銀行新支付管理辦法的解讀,通過對已有的電子支付和預付卡的交易模型的分析,探討了在該辦法體系下的電子商務信用的建設機制,提出了運用支付服務實現信用機制的方法。

1新電子支付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和內容

根據艾瑞調查的數據,自2009年一季度開始,中國網上第三方支付即超過1000億元,環比增幅均在12%以上,2010年一季度已超過2000億元交易規模,據此估算,我國第三方支付年交易額將超過8000億人民幣。

作為承擔電子商務交易的第三方支付服務企業,在近年來承擔了數額龐大的資金清結算功能。但作為行業規范性的法律法規的缺位,使得第三方支付企業既不屬于金融機構,未納入金融機構的監管;也不能用傳統IT企業的管理方式,甚至作為支付擔保功能時其本身的信用也未經任何機構進行評估,伴隨著電子商務的野蠻生長,第三方支付企業的發展遭遇著發展的尷尬。

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先后出臺了《電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見稿)》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意欲將以第三方支付為主的電子支付納入監管,對運用信息網絡實現資金劃轉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其重點在于支付行為本身的管理,但是并未涉及到近年來發展起來的各種新型的支付創新類業務的規范和對服務企業的規范。

據統計,十年來我國有近300家可以稱為電子支付的企業在從事相關業務,期間中國的電子支付企業也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目前的電子支付企業一般可以歸于兩類:一類是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網絡支付服務企業,一類是以各地一卡通為代表的卡基電子貨幣,還有部分介于網基貨幣(Web-based currency)和卡基貨幣(Card-based currency)以外的一些支付服務企業。以上企業加上各銀行的網上銀行為我國電子商務支付提供了全部的應用環境。

本次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明確了非金融支付服務的界定,建立了市場準入機制,明確了非金融支付服務的業務范圍,就支付企業資本層面、操作層面、監管層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對央行分支機構、商業銀行、支付企業的行為做出了具體指導。

2新支付管理辦法對電子商務信用的作用

從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方面,新辦法中明確了幾個要點:①支付服務的對象要實名制;②履行反洗錢的相關義務;③支付企業收取的備付金和注冊資金的比例定為10:1;④支付企業收取的備付金須交由商業銀行存管。

電子商務由于交易通過網絡完成,雙方在交易過程中,除了雙方無法見面外還存在著交易資金交割和貨物交割不同步,因此,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建設在整個電子商務建設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目前的電子商務交易中,買賣雙方都只能通過網上公布的信息來考察對方的信用程度,在各大電子商務平臺中,都運用了自身的一些信用機制來展示雙方的信用。

在支付管理辦法出臺之前,從事支付服務的除了銀行就是第三方支付服務企業,由于銀行未向電子商務交易雙方提供直接的信用數據,第三方支付服務企業由于自身資質的限制,尚需解決自身的“身份”問題,也不能完全提供可采信的信用數據,因此,在此之前,通過支付服務,來解決實時的交易信用是基本上無法實現的。

但在支付服務企業經營過程中,實際上掌握著交易行為中重要的資金交換過程,已經實質參與到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中,對雙方的資金狀況,歷史交易等信息擁有足夠的掌握能力,在新支付管理辦法的要求下,通過對服務對象的實名制和反洗錢措施,第三方支付服務企業在電子商務中可以更大程度地參與到信用體系的建設中。

目前的電子支付企業盈利模式還不清晰,單純的交易手續費顯得無法支撐眾多的支付服務企業,因此,更多的支付服務企業在尋求新的服務增長點,而參與到信用體系的建設中,除了解決支付企業產品同質化的問題,對電子商務的整體環境的優化也具有積極意義。

3現有電子商務平臺的信用機制

電子商務的三大要素是支付、物流和信用。物流是解決商品的交割,支付是解決資金的交割,而這兩大要素,揉合身份驗證等措施,就可以構成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

現有的電子商務平臺主要通過以下方式來評估電子商務買賣雙方的信用:①身份檢驗:針對買賣雙方,都需要進行身份驗證。目前常見的方式是由買賣雙方上傳身份證件或營業執照,由電子商務平臺自行判斷,也有通過公安部身份識別系統或者工商登記系統來進行驗證的。但是這一過程只能識別,有該企業或人員存在。一般來說,買賣雙方通過身份檢驗后,相應的資金賬戶也必須和該身份一致。也就是說,涉及到資金的身份驗證,就轉交由銀行來實現。②信用累積:電子商務平臺對所有買賣雙方的交易過程進行記錄,所有的交易過程,會自動成為信用的累計過程。③信用評定:由電子商務平臺來設定規則,可以產生信用評定等級。比如淘寶網的信用評價機制,由交易雙方針對對方進行評分,對于累計到不同的評價積分,給予不同的標志如鉆石、皇冠,買賣雙方可以通過這個標志了解到對方的信用等級。

4新支付服務辦法對電子商務平臺信用的推動

信用基本的解釋是能夠履行諾言而取得的信任。傳統銀行信用屬于資信證明,只能證明企業或個人某一方面的資金狀況或者信用歷史,但無法展示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習慣和信用。

由于電子商務平臺的信用評價,局限在自身平臺,而作為支付服務企業,卻可以從交易某一方的角度可以實現對電子商務交易的信用評價。因此,在新的支付服務辦法出臺后,支付服務企業通過對用戶的實名制,在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中大有可為。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需要向買賣雙方證明的是履行交易的機率;而由于電子商務平臺發展的馬太效應,產生了諸如淘寶網這樣一枝獨大的情形:大家都信任在這個平臺上交易,卻對其他中小電子商務平臺的發展即為不利。在一個單獨的平臺上,是無助實現各種創新的電子商務模式。借助新的電子支付辦法出臺,支付服務企業可以推行集成了支付過程信息的信用評價體系,將是我國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發生突變的一次契機。

作為個人的電子商務交易信用評價,在各個層面擁有不同的數據:央行擁有個人的金融信用數據、商業銀行擁有個人開戶的金融信息、支付服務企業擁有個人消費的支付信息、電子商務網站擁有交易信息,這幾類信息可以個人在電子商務交易時的信用信息的基礎,G表1~4為各方與個人電子商務信用相關的主要信息。

新支付管理辦法出臺后,支付服務企業通過將資金存管到商業銀行,由于在服務環節的實名制機制,可以識別個人身份,支付服務企業將資金交予銀行存管,也具備了實現了和商業銀行等傳統信用評價機構交換數據的可能。由于支付企業在個人電子商務交易中,處于金融機構和交易平臺的核心位置,使得其進行電子商務信用轉為由支付服務企業為主來進行產生和評價。

5一種以支付服務企業為核心的電子商務信用評價體系

支付服務企業在新辦法出臺后,具備了構建以個人為中心的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條件。電子商務信用和傳統金融體系的信用之間存在的本質差異,可以簡單理解為,資金的多少并不表示電子商務交易是否可以信賴。因此,基于新支付管理辦法,支付服務企業在獲取充分信息的基礎上,可以建立如下的電子商務信用評價方式:

該評價體系定義為如下框架:信用指標的選擇、信用評價的計算與使用、信用評價濫用與炒作的判定。我們將用戶的指標各個屬性劃分為基礎信用、購買行為、支付行為、履約歷史、消費能力。通過對各個指標的選擇和計算,可以得出用戶的信用評價,并通過這些指標的檢測,來判定是否對信用進行濫用。

5.1 信用指標的選擇通過對表5主要指標的選擇,我們可以構建如表6所示的信用評估指標體系,可以對電子商務過程中用戶的信用進行計算。對于信用濫用和信用炒作,也將通過對以上指標的計算和挖掘得出。

5.2 信用評估指標體系(表6)

5.3 信用等級評定標準(表7)

5.4 信用評級流程(圖1)

5.5 實例分析根據表六的電子商務信用評估指標體系,我們在重慶市公眾城市一卡通中心五年來的經營數據中按照本文所述的信用評價方法進行了數據分析。我們選用了公眾城市一卡通3000名持卡3年以上的老用戶,針對通過網站完成如各類繳費、購物等消費數據進行了試算,得到如表8結果分布。

從表8的數據可知,信用等級為一級的小于2%,信用度主要集中在三級、四級、五級上,符合正常的信用分布。

6結語

該評價體系在新支付管理辦法出臺后得以將央行、商業銀行、支付平臺、電子商務平臺的個人數據,通過擴展支付平臺匯接各方的交易和信用數據,建立基于支付服務企業的交易過程評價體系,有效避免了原有以電子商務平臺買賣雙方互評為主的信用評價體系的單一性,對現有電子商務信用評價體系的改進、設計與實現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對提高市場交易的安全行和效率、降低風險和成本具有積極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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