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消防工作計劃范文
時間:2023-04-03 19:36:0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幼兒園消防工作計劃,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組織全校教職工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規定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全體教師職工進行消防法規、知識答卷考試。
二、加強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強師生員工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使師生員工了解本崗位的放火措施,做到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撲救,會冷靜處理組織人員疏散,會簡單的自救辦法,靈活的進行自我救護。
三、每月組織兩次消防安全檢查,重點部位堅持每日檢查、巡查制度,并建立檢查記錄,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并加強復查,責任到具體責任人。
四、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隨時暢通無阻,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急照明燈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五、組織教職工、幼兒開展一次消防演練,請專業消防人員給教師做報告。
六、加強消防器材、設備的管理、養護,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檢查。
篇2
時間過得飛快,相信大家對即將到來的工作生活滿心期待吧!是時候認真思考工作計劃如何寫了。什么樣的工作計劃是你的領導或者老板所期望看到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幼兒園安全教育活動工作計劃,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幼兒園的安全工作任重而道遠,把安全工作擺在幼兒園的日常工作中,強化了師生的安全意識,幼兒由于年齡小,自我保護意識較差,因此,根據班級幼兒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安全工作計劃,并開展一些相應的安全教育活動。
一、開展一次生動、有趣、富有教育意義的“安全知識我知道”的.競賽活動。
讓幼兒們知道了“不跟陌生人走,不隨便跟陌生人說話”、“不吃陌生人送的食物”、“不遠離集體單獨行動”、“遇到危險如何逃生”“安全標志知多少”以及“游戲活動安全注意事項”等。通過這樣的競賽活動,認識一些安全標志,增強了幼兒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保障幼兒安全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組織一次“參觀消防隊”的活動。
為了幫助幼兒樹立防火意識,我們大班段的小朋友認識了消防車的結構,參觀了消防隊的展廳,了解遇到火災時的基本自救常識。消防工作人員圍繞“著火了怎么辦”進行了生動的解說。隨后,幼兒又參與了消防演戲活動,通過這樣直接的學習,幼兒增加了保護自己的方法,提高了安全意識。
三、進行安全工作自查,及時地對班級里的桌椅,午睡室的床鋪等進行檢查,及時地進行修理,防止一些不安全隱患的存在。
班里兩位老師就一日生活中容易出現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排查,如午睡時,多提醒睡在上鋪的幼兒不站起來,提醒幼兒不帶小玩具進午睡室,盥洗活動中不吵鬧,不推不擠等等,排除幼兒自身不安全因素,如要勤剪指甲,以免指甲過長傷到別人,書包里不放危險性的物品,如小刀等一些尖銳物品,進一步強化幼兒的安全意識。
四、安全教育滲透于一日活動中。
1、通過談話,觀看安全教育錄像等活動,利用發身在身邊的一些事故對幼兒進行教育,使幼兒了解一些安全事故及自我保護的案例,提高幼兒的自我保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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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管理機制,夯實安全防范基礎
平安校園的構建必須依托行之有效的管理工作機制和科學慎密的制度作為支撐,為此我們首先加強了目標管理、制度文化和監督機制三方面的建設,讓全體教職員工首先從思想上認清形勢,切實加強廣大教職員工對安全工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園教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
1 明確安全職責。為了確保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正常進行,幼兒園成立了由園長任組長,分管副園長、總務為副組長,其他副園長、中層、保健員、保育組長、食堂組長、保衛組長等為成員的創建平安校園領導小組,同時聘請了交警中隊的隊長和派出所所長為我園的法制副園長和聯系民警,組建了一支精干高效的創建隊伍。其次,在每周行政例會上討論幼兒園主要工作時,我們把幼兒園安全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月計劃、周計劃;此外還經常召開安全專題園務會議,分析各層面容易出現的安全問題,研究制定具體方案和措施,促進幼兒園安全工作扎實開展。真正做到年初有計劃、有部署,平時有督查、有考核,年終有總結。為確保安全工作責任的落實,每學期開學初,園長與各類人員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實行層層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了各自的責任范圍和工作要求,使得全園人人都有安全防范意識,人人都有監督崗,人人懂得防范措施,人人都是安全衛士。
2 構筑安全文化。我園狠抓規章制度的落實,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制作了《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匯編》,在《匯編》中,有各類安全制度、各崗位職責、各崗位考核細則,有關制度及職責還形成書面并張掛上墻,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具體、責任到人。幼兒園還建立了一系列教育教學常規管理機制,使幼兒園各項工作有序進行。幼兒園定期進行安全宣傳展覽,園有“安全教育長廊”,班有安全教育墻,充分展示了校園的安全文化。通過精神灌注和文化熏陶,讓安全意識深入人心。
3 強化安全檢查。我園的安全檢查小組定期對幼兒園的房屋設施、電線電路、大型玩具、消防設施設備等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因素進行細致的排查,在排查過程中,我們專門聘請專業水電人員、消防中隊對幼兒園的電線電路、消防設施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從根本上消除了這類安全事故的隱患,創下了歷年無事故的記錄。幼兒園行政領導有“一日三巡”值班,輪到值日,每天早早到園,全面瀏覽、檢查幼兒園內外環境、設施等方面,發現問題及時作出妥善處理。還巡視晨間活動、幼兒用餐、午睡、教育活動組織情況等方面,及時向教師反饋情況,指出存在問題,逐步提高教師在一日活動組織中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園有安全隱患月報表,班有安全隱患日報表,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加強安全監管,提升安全防范能力
我園緊緊圍繞“維護幼兒園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師幼人身和財產安全”這一中心,持之以恒,嚴格要求,確保每一項工作落到實處。我們重點抓了保衛工作、技防設施、應急機制、交通安全、消防水電、食品衛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1 充實安全隊伍。嚴格門衛登記制度,進一步規范了日常安全管理。幼兒園設有警務室,并配備必要的防護、通訊器材。我們聘用了工作責任心強的專職保安,保證白天2人,晚上1人,上下學時段3人同時到崗,對幼兒園進行24小時的值班。夜間還要對各班和公共區域進行巡檢,并做好詳細的記錄。從早上幼兒入園起,門衛必須站在門口觀察好進出的每一位幼兒的行蹤,嚴格禁止閑人進入幼兒園,對來訪的每一位外來人員都要進行登記把關,并與被來訪人員取得聯系后方可放入園。我們還對幼兒的接送方法進行刷卡,消除了陌生人進出幼兒園冒領孩子以及孩子走失等各類不安全因素,確保了近年來無治安案件和各類事故的發生。
2 落實技防措施。增加經費投入,提高抗御能力。幼兒園的重點部位安裝了Ck紅外報警設備,并安裝了與“110”聯網的緊急按鈕和視頻監控系統。今年鎮政府又加大投入,在外墻架設了電子圍欄。各項技防設施實行專人保管負責制,確保了校園財產的安全。
3 構建和諧團隊。幼兒園開展了以師德師風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導教師真正履行好人民教師的神圣職責。結合師德師風建設工程,通過學習、演講、自查、談心、宣誓、行風測評等活動,在教師中開展職業道德教育,消除體罰和變相體罰等行為,形成了一支堅持學習、依法施教、愛生敬業、無私奉獻的教師隊伍。幼兒園還認真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調解工作方針,定期分析研究教職工思想動態,分析民事中隱藏的矛盾,園內設立了民事調解小組,并將每周星期五下午定為園長接待日時間,熱情接待教職工和家長,暢通溝通渠道,化解不安定因素。
4 完善應急體系。幼兒園建立和完善了各類應急突發事件的預案,有重大活動的專項應急預案,有大型活動提前申報制度。幼兒園組織大型活動做到嚴密進行,在活動前,對活動場所、內容進行認真考察,制定活動方案,并向園領導提出申請,與家長聯系,取得家長的配合。園領導在活動前提出活動要求,活動中后勤先行,配合班主任管理好班級;活動后及時寫好反思,以備下次活動能防患于未然。
篇4
兒童的成長需要一個安全而舒適的環境,滿足兒童的安全需要就是使兒童有足夠的安全感。為了確保幼兒的人身安全,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培養幼兒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鼓勵幼兒做一個有心人,能仔細觀察、處處留意、積極抵御突發事故的發生,加強安全管理、檢查、監督力度,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規程,積極創造一個融洽、和諧、健康、安全舒適的良好環境,確保幼兒的生命安全。
二、具體目標:
1、進一步完善安全制度,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使之認真落實。
2、增強教職工的安全防范常識,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3、使幼兒掌握園內各類大型玩具的玩法,了解上街行走的交通規則,認識水、電、煤氣和火使用不當的危險性,初步掌握幾種應急、脫險、逃生的辦法。
4、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領導小組:
組長:馬麗雅;
副組長:王海偉
成員:周丹春、陳其輝、鄭懌、余靜君
四、工作措施:
1、健全組織領導,確保工作到位。完善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消防工作領導小組、預防“非典”“禽流感”工作領導小組及園膳管會等一系列安全組織。定期召開各種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一般一學期三次)制定工作計劃,研究實施辦法,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布置相關的工作任務。
2、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安全意識。組織教職工認真學習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文件和通報,學習本園制訂的一系列安全工作規程,并針對幼兒園安全工作特點,對教職工開展消防知識、應急救生知識、保健衛生常識培訓;利用家長學校和園內宣傳窗,開展安全、衛生知識教育;增強教職工和家長的安全防范意識和知識。
3、規范工作,確保安全。
(1)嚴格執行園安全管理規程,加強過程管理,把安全工作列入園行政的議事日程,通過定期檢查督促,反饋整改,分析小結,及時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并把制度的執行情況的考評與年度教職工任職考核掛鉤。
(2)堅持安全設施優先配置、及時維修、專人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堅持發現設施損壞及時報告制度,安檢工作做到一月一次,每年安排總收入的8%用于設備更新和維修,保證園舍設施完好,確保使用安全。
(3)抓好幼兒日常活動的安全防范,規范教職工行為。嚴格規定帶班教師須留心觀察幼兒情緒的變化,不準離開幼兒,幼兒活動須在教師的視野內等;門衛須堅守崗位,管好幼兒的進出,不準讓幼兒獨自出園門,不隨便讓陌生人進入園內。努力消除幼兒日常活動中的不安全因素。
(4)抓好消防安全工作。配齊消防器材,堅持日常防火巡查,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修訂消防滅火預案,組織一次消防滅火救護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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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貫徹落實《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精神,以《幼兒園一日活動常規》為指導,更新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使我園的管理工作、教育教學工作更加科學化、規范化。按照《指南》要求,科學合理地組織幼兒一日活動,將最科學的思想理念滲透到幼兒教育日常管理的各個環節,使幼兒體、智、德、美和諧發展。同時美化綠化幼兒園環境,使我園成為幼兒的天地,知識的樂園。
二、工作目標
加強園本內涵建設,大力提高教育實力。
三、主要內容與措施
(一)園務管理:科學管理,提高效益
1、辦園思想:依法治園,嚴格按標準收費;依法治教,注重行風建設。幼兒園一切工作以促進幼兒發展、促進教師成長、推動幼兒園發展為工作的出發點。
2、師資建設:通過不斷完善競爭激勵機制,促進教師能力、素質、知識結構的提升,更好地促進幼兒園的內涵發展,多途徑促進教師快速成長。主要方法有:一是充分發揮骨干教師的傳、幫、帶、模范帶頭作用;二是搭建舞臺,施壓鍛煉;三是園本培訓有的放矢,促進成功;四是加強對話與交流,鼓勵優勢互補、互相合作、共同提高。另外,本學期要重點增強教師的服務意識,倡導微笑服務,要提升教師與家長溝通交往的技巧。
(二)教學工作
1、認真貫徹落實《指南》精神,按照幼兒園教育目標,針對大、中、小、托幼兒年齡特點及各班幼兒發展的情況,各班主任擬定出學期工作計劃,做到月、周、日工作目標明確,在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中要富教育于生活、游戲中。
2、創設與幼兒教育適應的良好育人環境,讓環境與幼兒對話。教室的每一個角落,每一面墻都要充分利用,作為向幼兒傳遞信息、創設氛圍或展示其學習成果的有用地方。
3、樹立一日活動都是課的教育思想,科學合理設計幼兒一日活動,各個環節要體現教育目標,做到集體活動、小組活動和個別活動有機結合,注意保教結合教育的教育原則,對幼兒的活動或技能進行觀察,認真作好評價,對個別幼兒的教育要寫入幼兒教育心得中。
4、做好新學期幼兒進園接待工作,穩定幼兒情緒,采取多種方法和游戲活動,吸引幼兒,讓幼兒盡快恢復幼兒園生活。
5、教學活動的組織形式要多樣化,在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要“以兒童發展為本”,要成為幼兒學習活動的支持者,引導者,教師要不斷地調整自己的角色,仔細觀察,了解幼兒在活動中的表現,及時調整和補充活動內容,努力使每一個幼兒都能獲得滿足和成功,培養幼兒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6、各班教師重點要抓好幼兒常規習慣的培養,教師要培養幼兒從小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和生活自理能力。
7、教師對每日來園幼兒進行全日制觀察,記錄好每日來園幼兒人數,幼兒健康、午睡和當天發生的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對生病的幼兒要注意觀察,細心照顧,對一日的活動量要適當調節。
8、教師組織幼兒戶外活動,必須隨時把幼兒放入自己的視線中,細心管好幼兒 。注意幼兒運動量,氣候變化等。隨時注意幼兒的安全,把安全放在首位。
9、各班教師要根據本班幼兒特點,結合每月教育目標和《指南》要求,有計劃、有目的地創設活動區。充分利用現有空間,為幼兒創設出具有知識性、興趣性、安全性、教育性、實用性的室內外活動區,同時要根據教學需要設計、提供活動區的教具。園領導隨時抽查。
10、開展主題教學活動,選擇幼兒身邊的、幼兒感興趣的內容組織活動,開展多形式的教學活動,理解和掌握主題活動中的新理論、新觀念。
(三)衛生保健工作
1、認真地貫徹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切實做好幼兒期的保健工作。各班定期向幼兒家長宣傳幼兒健康教育的新觀念,讓家長積極地參與配合幼兒園做好春季各種疾病的預防,保障幼兒身心健康。
2、與防疫部門配合,做好各季節的環境監測、消毒工作。定期對園舍、設備、餐具等進行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3、做好晨檢工作,禁止幼兒帶不安全的物品進入班級。
4、定期為幼兒測量視力身高、體重,并配合醫療機構作健康常規體檢。
5、教給幼兒一些口腔衛生、口腔保健、保護視力的方法,增強幼兒自我保護意識。
6、教師要作好記錄,記錄好每日來園人數,幼兒健康狀況,做到心中有數。
7、教師組織幼兒戶外活動,要注意幼兒運動量、氣候的變化等,隨時為幼兒增減衣物,保證戶外活動結束后幼兒的自由飲用水。對生病的幼兒要注意觀察,細心照顧,對一日活動量要適當調節。
8、各班教師既要高度的重視和滿足幼兒受保護和照顧的需要,以要尊重他們不斷增長的獨立要求,鼓勵指導幼兒自理、自立。
9、教師組織豐富的體育活動,游戲活動,鍛煉幼兒體格促進幼兒健康,每天戶外活動時間不少于兩小時。
10、向幼兒進行安全教育,使他們掌握一些基本的安全常識,培養幼兒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11、教師在重視幼兒健康教育的同時,還要重視幼兒的心理健康的培養,創設寬松的教育環境,用耐心、細心、愛心付諸于你的教育對象,使得教學活動關系融洽,讓幼兒保持愉快的心情接受教育,在班級中初步建立起愉快學習、愉快交往,愉快與同伴合作的教育環境。
12、教師、保育員要堅持對幼兒進行一人一巾制度的使用,教育幼兒外出活動、上廁所、午睡、起床、進餐前養成洗手、洗臉的好習慣,堅持培養幼兒用自己的毛巾洗手、洗臉,不定時抽查,進入量化考核內容。
13、幼兒膳食的配置要科學合理,保證幼兒營養量的攝入,每天公布食譜。
14、做好環境衛生,保持室內外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家長工作
幼兒教育不是幼兒園的教育,幼兒教育也不是僅僅是對幼兒的教育,它是幼兒園、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系統工程。幼兒教育需要家長的參與,幼兒園有責任幫助家長接受和發展新的教育方法,使家長成為教育不可缺少的教育資源。
1、各班教師要認真做好家長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家長會,利用電話、QQ、家園聯系冊,班級家教園地等方式,向家長反饋孩子的學習情況,向家長宣傳科學的育兒方法和指導家長正確地教育孩子。
2、家教園地定期更換,根據班級情況和幼兒發展情況,讓家長了解幼兒園的教育方向,科學育兒。
3、各班“六·一”開展親子活動,促進家園溝通。
4、接送幼兒實行固定人員接送,確保幼兒安全,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與班主任溝通。
(四)后勤工作,服務育人,完善制度規范化。
1、加強學習,提高素質,增強責任心。
后勤工作人員要建立學習制度,通過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責任心,主動、積極、愉快地做好本職工作。
2、完善制度,明確職責,規范工作。
針對幼兒園后勤工作實際,完善制度,規范操作,嚴格考核,獎優罰懶,評選“服務育人先進個人”,通過相應激勵機制提高后勤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責任心,不斷提高幼兒園的保育工作質量。
(五)教師培訓工作
本學期計劃在培訓工作上實行三條腿走路,首先由負責教學工作的領導負責園內培訓,通過上課、聽課、講座、指導等形式學習提高。然后,計劃本學期與區主管部門取得聯系,把教師帶出去參觀學習,開闊眼界、增長見識,把學到的知識,經驗融入到自己的工作之中,進一步提高教育效果。最后由參觀學習的教師匯報交流自己成長的歷程,互相學習、互相提高、共同進步。為將來能在我們幼兒園打造一批能工巧匠奠定基礎。
(六)安全工作
1、健全組織領導,確保工作到位。完善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消防工作領導小組、預防傳染病工作領導小組及園膳管會等一系列安全組織。定期召開各種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制定工作計劃,研究實施辦法,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布置相關的工作任務。要定期檢查并分析幼兒園的事故隱患,加強研究,即時處理有關問題,即時處理有關問題,把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2、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安全意識。組織教職工認真學習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文件和通報,學習本園制訂的一系列安全工作規程,并針對幼兒園安全工作特點,對教職工開展消防知識、應急救生知識、保健衛生常識培訓;利用家長、幼兒園和園內宣傳窗,開展安全、衛生知識教育;增強教職工和家長的安全防范意識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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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防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車信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它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分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它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
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它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它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它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信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它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它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說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信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它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它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它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其它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它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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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相關要求,牢固樹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災隱患必除”的指導思想,以“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為目標,以有效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為主線,以消除火災隱患工作為重點,切實增強防火安全意識和防控火災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事故,堅決預防和遏制較大以上特別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時間安排
今年的秋冬季防火工作從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部署宣傳教育階段(2009年10月19日至2009年11月4日)。做好思想發動,制定實施方案,建立工作機制,召開工作會議,對秋冬防火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檢查整改階段(2009年11月5日至2010年3月15日)。按照秋冬防火方案確定的重點和任務,全力以赴做好今年秋冬季的各項防火安全工作。
(三)總結驗收評比階段(2010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本年度秋冬防工作進行認真總結,上報工作情況,做好迎接市政府組織的檢查驗收工作。
三、任務及措施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各鄉(鎮)全面負責”格局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要求,及時召開動員部署會,落實會議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方案,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切實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并成立組織,全面抓好秋冬季的防火工作的落實,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格局。
2、按照公安部61號令要求,督促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牢固樹立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建立“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機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和任務,真正把火災隱患消除在萌芽階段。
(二)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確保全市火災形勢穩定
1、全面開展秋冬季消防安全大檢查。在秋冬季防火期間,各部門、各單位要全方位地開展一次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自檢自查,重點檢查要害部位落實防火措施情況,發現和解決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違章用火用電等問題。針對商(市)場、賓館、飯店、洗浴、歌舞廳、影劇院、網吧、酒吧、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人員密集場所,檢查是否落實消防責任人和管理人的消防工作責任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保持暢通;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自動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是否完整好用;用火用電是否經過審批符合安全規定;是否定期開展員工消防教育培訓、組織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2、由市公安局牽頭,組成有安監、文化、衛生、工商、教育、消防等部門參加的聯合檢查組,對全市各行業、各部門進行檢查。對不具備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工商部門要依法注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予以取締。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能夠立即整改的要責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依法責令單位限期整改。
3、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實行干部分片包干責任制,深入各村屯檢查秋冬防火工作,督促各村屯建立防火巡邏組織,加強對重點部位的巡邏看護,組織規劃好各村屯的柴草、秸桿堆放,嚴禁柴草垛入屯,并組織力量進行一次跟蹤檢查,重點加強對農村用火、用電部位的防火檢查。
(三)廣泛開展防火宣傳工作,營造濃厚消防安全氛圍
1、全面部署防火宣傳工作。今年的秋冬防火宣傳月定于11月。宣傳月期間,各鄉(鎮)和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大力推廣戶外視頻、公益廣告圖板等宣傳形式,賓館、飯店、車站、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和人員流動較大的場所開展直觀、生動、受眾面廣的消防知識宣傳。充分發揮各種新聞媒體作用,加大兩節期間的宣傳力度,把秋冬防宣傳工作逐步推向。
2、深入開展消防宣傳“六進”(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機關、進農村、進家庭)工作。以播放消防宣傳片和組織演練的方式,努力普及火災撲救基本方法和消防基本常識,提高群眾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意識,為消防宣傳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
3、大力加強防火知識培訓,要著眼于提高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的消防安全的意識,增強其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和組織疏散人員能力,組織開展“四個一”活動:即召開一次消防安全負責人工作部署會議;對全體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單位內部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糾;組織員工開展一次實地滅火演練。同時,市消防大隊要派人員對開展的內容進行指導,以增強培訓工作的實效性。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級各部門要站在“促發展、保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秋冬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結合貫徹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進行思想發動,制定合理工作計劃,嚴格按照方案要求,扎實做好防火工作,確保全市火災形勢持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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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關愛生命、無險防險、升級防范、常備不懈”的學校安全工作指導思想,進一步完善“三維互動、層級調控”學校安全工作運行機制,深入開展學校安全工作“基層基礎深化年”活動,把“零事故”作為工作目標,把“零責任”作為工作要求,全面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扎實開展學校安全工作經常性督導檢查和專項整治,減少一般事故,遏制較大事故,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為師生創造一個安全和諧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二、目標任務
(一)嚴格落實學校安全目標責任
各學校要通過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等形式,將安全目標任務細化、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和各個工作崗位、教職員工,形成全覆蓋、無縫隙的學校安全工作責任體系。
(二)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制
嚴格落實各學校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的學校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主要負責人要定期聽取學校安全情況匯報,研究解決重大安全問題;班子成員要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并嚴格落實學校門衛、學校校舍、學生食堂、學生公寓、危險化學品、建筑工地、特種設備、功能教室等關鍵部位、關鍵環節、關鍵崗位的安全保障及檢查制度。
(三)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按照“分級辦學、分級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學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導,開展學校安全工作經常性督導檢查,嚴密組織隱患排查,加大安全經費投入,嚴格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措施,切實做好所屬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管。
(四)嚴格落實學校安全主體責任
強化學校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意識,建立學校負責人執業資格否決制度。督促學校健全和完善學校安全工作例會、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班子成員現場帶班等基本制度。加強對學校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技能培訓,加強對教職員工的全員安全培訓教育。加強學校應急管理機構(學校安全管理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立突發事件新聞發言人制度,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預案演練,實現學校安全工作的流程化管理。
(五)健全和完善學校安全工作標準化體系
按照上級關于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各項要求,制定修訂學校安全工作標準,完善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使各項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六)深入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活動
學校要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確保課程、師資、教材三落實;根據不同類型學校及學生的年齡特點,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節假日及各種大型活動中。同時,根據不同季節、不同地域、不同環境等特點,定期進行防火、防病、防煤氣和食物中毒、防盜、防溺水、防踩踏、防交通事故、校內外活動安全知識等的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開展“每天1分鐘、周末5分鐘、節假日30分鐘”放學前的安全警示教育;注重對學生的心理咨詢和疏導,幫助學生克服各種心理障礙,減少學生自傷自殘事件的發生;加強師生自救演練,提高師生應急狀態下自救的意識、技能和秩序。
(七)嚴格責任追究
消除校園踩踏、火災、斗毆等傷亡事故,杜絕校園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減少學生溺水身亡、交通傷亡等事故。對發生的每一起事故,嚴格按照“責任倒查”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對造成事故的各個環節進行認真調查和責任追究,切實做到用事故教訓推動學校安全工作。
三、開展學校安全“基層基礎深化年”
四季工作重點第一季度:圍繞全年學校安全工作目標,制定全年工作計劃,落實學校安全工作任務。各級各類學校要切實落實好全國省市“兩會”及學校開學前后安全防范措施,維護學校安全;要制定好全年學校安全工作計劃和總體流程,落實安全工作任務;部署好學校安全工作“基層基礎深化年”活動;部署好平安和諧校園創建工作;落實“一崗雙責”,層層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確立“安全教育日”活動主題,開展好第16個“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活動,指導學校開展好各類避險逃生演練,組織消防等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法制報告會。落實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全市學校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實施方案》和《關于在學校幼兒園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的通知》,深化全區學校消防安全“大宣傳、大培訓”工作,全面提高教職工及學生的消防安全素質。
第二季度:重點做好汛期安全防范,進一步修訂和完善防汛等應急預案,排查治理隱患,開展安全教育。進一步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職責、安全管理標準、學校安全工作流程化管理辦法進行梳理和規范,修訂防汛等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學校及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召開全區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席會議,開展校園周邊專項整治;根據《全市學校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實施方案》工作安排,深入開展學校消防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學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夯實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開展學校安全檔案達標檢查和學校技防設施達標檢查;開展安全教育月活動,組織開展學生自救知識競賽,開展校園安全演講或征文比賽,做好預防學生溺水、預防食物中毒等專項教育;開展防汛安全檢查,及時自然災害預警,督促學校落實各項預防工作措施,完善應急預案,開展防汛演練,加強搶險救援隊伍和物資建設;認真組織開展高考、中考安全檢查,確保考點、考場無安全隱患。
第三季度:強化假期學生防溺水等安全教育,加強安全設施建設,積極開展師生突發事件避險逃生演練。暑假和開學前期組織開展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意外傷害為重點的安全教育和法制報告會,進行學校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針對夏秋季高溫高濕特點,積極開展學校飲食衛生安全檢查,預防師生食物中毒;完善學校、學生、家長、社區四位一體的安全管理網絡建設,落實學生安全信息家長告知制度,落實假期學生防溺水等安全工作措施;進行干部、教師安全管理知識培訓,提高全員安全管理水平;利用假期完善學校各類安全設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做好校方責任險相關工作;組織新生安全教育,開展師生突發事件避險逃生演練;發揮安全教育主渠道作用,繼續開展安全教育優質課評選活動,提升安全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季度:不斷鞏固和深化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成果,搞好年度學校安全工作檢查考核。組織開展學校消防工作檢查,利用“119消防日”開展消防及避險逃生演練,鞏固和深化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成果,有效提升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水平,有效防范火災事故的發生;聯合交通、交警等部門,開展接送學生車輛安全檢查,對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進行專項考核;召開全區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總結會議,對學校及周邊治安進行綜合整治;對2011年開展的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涉校的矛盾糾紛排查整治工作進行一次認真的“回頭看”,對一年來的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對排查出的各種隱患進行梳理整改;按照《濟南市學校安全工作檢查考核標準》,開展全區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檢查;組織開展教師、學生安全知識考核;認真總結學校安全工作“基層基礎深化年”活動成果,促進學校安全工作長效機制建設。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狠抓落實
各級各類學校要成立學校安全工作“基層基礎深化年”活動領導小組,明確職責,狠抓落實;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本部門和本單位學校安全工作“基層基礎深化年”活動方案,制定具體措施,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強力推進,不斷夯實學校安全工作的基層基礎。
(二)加強監管,形成合力
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基層基礎深化年”活動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進一步加強與有關部門協調,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在工作指導、督促檢查、監管執法、政策制定、事故查處等方面,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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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 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駐校內其他單位在校內和學校、校內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 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內各單位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
學校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內出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筑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七條 學校二級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條 學校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 懲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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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云南省建筑消防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消防的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技術改造和內部裝修)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
駐云南的各單位、國有森林林區、地下礦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的消防管理
第五條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協調。
第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在進行城市新建區、獨立工礦區的建設和舊城區的改造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的要求,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八條 城市供水、燃氣等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設項目建成竣工后,必須將與消防安全有關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應當按城市規劃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并加以維護,保證供水和通訊暢通,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建設用地和建設布局時,應當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設計的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必須執行有關的消防技術規范,對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第十二條 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項目防火設計的崗位責任制和逐級審核責任制度。
專業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對設計人員進行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培訓指導,負責審核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
非專業設計單位的設計部門主管負責人,應當對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和有關主管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把好防火設計自審關,凡未經自審和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設地,不得上報審批,不準交付施工。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項目需作防火說明,論述消防技術措施。國家和省級的重點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層建筑、外商投資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復雜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將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施工設計幾個階段的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制作防火設計專卷,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項目或者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建筑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防火設計圖紙等資料,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凡我國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未作規定而依據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的消防技術規范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和所依據的消防技術規范等有關資料報設計審批機關會同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取得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國家還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配件及裝飾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設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對建筑工程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編制消防設施計劃;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必須將消防工程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設置與火災危險性、建設規模、功能相適應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因材料、設備等原因,需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與設計、建設單位協商,并報原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變更原設計需選用進口材料和產品的剛愎自用咸先將所選產品有關資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健全和落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負責。在施工中,使用噴燈、電爐或者進行焊割等明火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即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等),應當由取得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并經省公巡消防監督機構驗證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單位負責安裝。其他單位不得承擔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的施工和安裝。
第二十二條 安裝消防自動化系統的單位,應當配備技術力量維護消防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沒有維護能力的單位,可以委托經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維修保養。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圖紙和隱蔽消防設施資料及驗收情況記錄等整理建檔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共同做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筑工程規模及使用性質,分級負責消防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有本條規定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職責。
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指導全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監督工作。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一類高層建筑;
3、大型公共娛樂場(館),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項目;
5、應當由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的其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負責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對本地區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工作實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地(州、市)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二類高層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資倉庫、公共娛樂場(館)工程項目;
4、一般涉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四)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縣(市、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承擔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工作,參加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二)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第二十六條 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內容包括總平面設計、單體建筑設計、消防供水、通風空調、采暖、防排煙、電氣防火設計、裝修工程設計、自動化消防系統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設計等。
第二十七條 規劃、建設等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當征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重點建設工程和甲、乙類危險性工業工程項目在選址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派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組織建筑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將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發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進行防火審核,并反饋審核意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意見分歧時應當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階段的防火設計圖紙和資料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在施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到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并填寫《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連同設計單位及本單位審核后的防火設計圖紙以及方案高計、初步設計、擴大設計、施工設計、執行消防技術規范的單獨防火說明書等書面材料,一并送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設單位申報材料、現場勘察情況、設計圖紙、設計單位自審意見及有關文件、資料等,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核后發給《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持《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手續;未經審核或者審核后提出問題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施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填發《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限期整改,到期復查。
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并填發《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不準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設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其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建筑工程評優評獎,必須把消防安全程度評定作為評比的重要條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建筑工程設計,不得評為優秀工程設計;消防設施安裝未通過驗收的,不得參加評選優良工程。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辦法,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云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出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自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一個半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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