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職稱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4 1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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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職稱論文

篇1

長期以來,由于法治觀念的淡漠,行政時效的緊迫、行政事務的繁雜等諸多主客觀因素制約,在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往往只強調實體的合法、合理,而對必要、正當的行政程序卻注重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反過來對行政行為的結果也產生了諸多不利的負面效應。在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要公正執法不僅要注重實體,更要注重程序,正當必要的程序是區別撊酥螖與摲ㄖ螖的重要標志。從本職工作出發,我認為在當前統計行政管理工作中注重行政程序的建立和健全工作,勢在必行。

1對統計行政行為要有正確的認識。

何謂統計行政行為?簡言之,就是統計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影響到相對人權益的行為。具體化地說統計行政行為包括統計調查項目審批行為、統計調查行為、統計資料公布行為、統計確認行為(包括統計資料的認定、統計行政登記等)、統計行政許可行為(包括發放統計上崗資格證等)、統計行政處罰行為,等等。一般而言,政府統計行政機關業務處室所涉及到的行為只要與相對人發生關系的,都是統計行政行為,都要受統計法的調整和規范,都要依法行政,而不僅僅是統計行政處罰行為。只要統計行政行為不當,影響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作出該項統計行政行為的統計行政機關就有可能當被告。譬如講,統計局向某基層單位布置了一張調查表,這就是統計行政行為,基層單位認為這項調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統計局就是被告,就有出示作出這項調查的依據和具體審批程序等證據的義務。沒有合法、合理的依據,法院可以判決撤銷這項統計行政行為。如果因為調查給基層單位造成損害(人力、物力等),作出這項調查決定的統計行政主管部門還要作為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國家賠償,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追償。

2為何要強調統計行政程序的建設

在作出具體統計行政行為時,強調統計行政程序,有利于減少行政行為的隨意性,克服撊酥螖的現象,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在統計行政法律關系中,統計行政機關作為統計行政主體,處于領導的地位,而相對人(統計調查對象等)則處于服從的地位。統計部門隨意制發一張調查表就有可能給相對人帶來較大的工作量,增加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的開支,特別是不科學的統計指標更給填報帶來極大的困難,而這些數字匯總上來后,領導也不見得就是很需要,甚至于統計部門通過現有的資料進行必要的加工也可以獲得。因此,這種在統計工作中的撊酥螖現象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加以控制。即任何統計調查都必須要進行立項論證,確定有無必要進行專門調查,若確有必要進行調查,還要對調查表進行審查,弄清指標的設置有無必要,指標設置是否科學,調查時間是否合理,調查經費有無保障,等等。在此基礎上由有關領導進行簽發,在統計調查前還要進行公告等。

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強調統計行政程序,有利于增強統計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科學性,提高統計工作的質量。

在日常的統計行政管理工作中,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對一系列的統計行政行為的程序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都是必須要認真貫徹執行的,不履行這些程序上的義務,也就是違法。從另一方面來講,講究一定的程序,可使統計工作的科學性得到極大的提高。這是由于在一個良好的程序中,必然有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參予對行政行為論證這個環節,有的還要進行必要的聽證環節,重要的事項還要通過有關的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拍板,經過這樣的層層把關,統計行政行為的質量,也必然得到極大的提高。如在統計報送期限的問題上,過去不經過論證,給基層單位的上報期限規定得太緊,以至于到了基層必須25日前就要報整個月的數字,這樣質量是難以保證的。如果在制定這樣的決策前聽取相對人的聽意見,也不至于作出這樣不近人情的行政行為來。由于時間緊,基層就采取統計加估計的辦法來報數,不僅影響了統計數字的質量,更重要的是弱化了統計法制觀念,為弄虛作假提供了溫床。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統計數字上的不實事求是的現象,與調查組織者對待搜集資料的不實事求是的行為有著一定的聯系。

在作出具體統計行政行為中,強調統計行政程序,有利于加強統計執法,明確統計行政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從統計行政管理領域上來講,在統計行政權(公權力)與統計調查對象的私權利之間存在著一個平衡點。這種平衡,我認為是一種動態的平衡。即除了要對統計行政管理權進行控制以外,在統計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要加強對統計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執法檢查。由于統計行政行為未經過一定的程序造成相應的手續不完備,給監督檢查帶來了諸多的困難。如在組織年定報統計工作的過程中,作為一個統計行政行為,首先必須要以統計行政機關的名義下發一個開展統計年定報工作的通知,明確開展統計調查依據、目的、意義、統計行政主體、統計調查對象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統計法律責任。最主要的是要對每張表要列出具體的表名、表號、填報單位、上報日期、上報給誰(受表單位),等等。如果上報日期推遲和提前都必須要有相應的正式書面通知。其次,開展年定報的通知和有關的統計指標解釋,要采取適當的形式送達到統計調查對象手中,并留有送達的依據,如采取開年定會的形式進行工作布置的,則必須留存會議簽到單,以便于查閱。對于一次性重大調查要在有關報刊上進行調查前的公告等等。通過上述程序,便于明確統計法律責任,有利于統計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

3對統計行政程序的探討

統計行政行為是統計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這個表示一經作出就具有公定力、執行力、拘束力等法律效力。

4統計行政行為意思的形成程序

我認為行政行為的意思可分為貫徹性意思、創設性意思兩大類。在這兩大類中有不同的特點:

貫徹性意思的形成。所謂貫徹性意思是指統計行政機關為貫徹上級統計部門有關統計工作的總體布置所要進行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的意思。如開展全市年定報工作就是貫徹全國、全省統一部署進行的。在這類意思的形成中,要吃透上級的文件精神,在滿足上級要求的同時,結合本地實際進行具體化。重點就是要明確本地基層單位如何上報、以及上報的時間、地域、對象等各種要求。一般由統計行政機關部門草擬文件,并對基層上報時間、上報方式進行合理論證后,由分管局長簽發即可。

創設性的意思的形成。所謂創設性意思又可分為自身創設性意思、他人創設性意思兩種。自身創設性意思,即根據當地黨政領導的要求或根據實際工作開展的需要所要作出的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意思。這是要重點控制的。

首先,開展這項統計行政行為要合法、合理,不能違反法律。這是一個基本的前提條件。

其次,在程序上要遵循撋昵肓⑾顢、撎致蹟(聽證、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摪旃嵫芯浚ɑ蚴壯づ陌澹、撉等基本過程。

申請立項。這是一般重大的統計行政行為的必經程序。立項必須要有立項的依據(法律依據)和實際的需求。一般還需要有可行性研究的報告。

討論。這里的討論指對立項需求(申請)的可行性問題的討論。一般由一個參謀性(輔)的機構(組織)來實施。這個機構(組織)要吸收相關的專家或有關方面代表(最好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組成。重大的涉及到相對人切身利益的應進行公開的聽證。一般的也可沿用傳統的召開座談會、放發征求意見稿等形式。重點討論項目需求(申請)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論證科學性等內容,然后對實施內容、形式等要素進行討論和優選,形成一個意見報決策層會議或交由首長拍板。在上述過程中,要注意聽證與召開座談會的區別。首先,聽證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是靠眾多法律原則支持的一種程序,具有嚴格的法律規則和意義,它不是泛泛的道德要求,也不是簡單的工作作風,而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工作規則,一旦違反這些原則和規則,將影響某項決策或行政決定的效力。其次,聽證的核心在于撎龜和撝兩方面。所謂撎龜就是撎,如果只聽摬蝗,或撎龜而不撊,則起不到撎的作用。所謂撝是指決策部門的決定必須建立在利害相關人提供的證據事實基礎上,允許利害相關人就對方提供的證據加以質證、辯駁。換言之,決策部門不能偏聽偏信,必須兼聽各方意見,而且每次決策必須是建立在相關證據基礎之上,特別是建立在有力證據基礎上的意見。

5辦公會研究或首長拍板

對于重大的一般要經過辦公會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舉手表決。在表決程序上應規定不得投棄權票,即要么反對,要么贊成。各人表決情況記錄在會議紀要中,這雖是集體決定,若出了問題,凡投贊成票的,要承擔責任,投反對票的不負責任。但同時要建立一個約束機制,凡三次投反對票而該項行政行為卻分別被實踐證明是正確的領導集體成員,要受到相應的處分,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認定行政行為對與錯的標準是什么呢?我認為從根本上來講要堅持撊鲇欣跀的標準,具體可采用民意測驗、跟蹤調查、綜合評價等方法來論證。

對于一般的行政行為的決策可在經過必要的程序后,依據領導分工由行政首長拍板決定。

上述貫徹性意思和創設性意思是相對的,有些創設性意思經過決定后,對于具體的部門(如專業處)來說又變成了貫徹性意思。有些貫徹性意思,為了貼近各地實際情況需要進行適當補充或修正又具有創設性意思了。

而他人創設性意思,即他人為貫徹黨政領導的需要或自身需要就統計方面的工作,向統計部門提出的利用統計行政權的申請的意思。如市機械局為了調查全市機械工業的情況,向統計部門提出要開展統計調查的創設性意思,若經統計部門依法審核同意就具有法定效力。屬于部門統計調查,就受到統計法的保護。其具體的程序同自身創設性意思的程序。

統計行政行為的簽發和公告的程序

統計行為一經確定下來,要經行政首長的簽發,以文件的形式下發,使有關相對人知曉。其送達方式同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有委托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送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在對不特定的相對人作出統計行政行為時,可在一定范圍內采取在報紙上公告的方式。這里的撘歡ǚ段要與統計行政行為的實施范圍相一致。如要在南京市開展全市范圍的居民出行情況的調查,可在《南京日報》等全市性的報紙上進行調查公告。

6統計行政程序實施中的在關問題

程序與效力的問題

行政活動有其多、雜、變化快等諸多特點,講究一定的程序就必然要經歷一定的過程,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而行政效力總是與一定的時間聯系在一起的,這就必然要影響行政效力。為了解決這一對矛盾,在作為具體統計行政行為時,有必要把統計行政行為區分為重要的統計行政行為和一般的統計行政行為。對于重要的統計行政行為毫無疑問必然要嚴格適用上述的程序。面對于一般的行政行為,要有限度地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可將立項申請、討論、辦公會審議等過程有選擇地壓縮適用,但作為行政首長的簽發是必經的程序,不可忽略。

對于時間緊迫的重大的統計行政行為的決策,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適用簡易程序,但必須是十分慎重,且不宜多搞。

統計行政程序必須公示。

為對統計行政機關進行監督,各項統計行政行為的程序必須采取公示的原則,使統計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充分的了解,以避免摪迪洳僮鲾,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實踐證明,公示的方法對于提高統計行政效率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7經過法定審批程序的統計行政行為的客體要有法定的標志。

篇2

土木工程也是建造各類工程設施的科學技術的統稱,它既指工程建設的對象,即建在地上、地下、水中的各種工程設施,也指所應用的材料、設備和所進行的勘測設計、施工、保養、維修等技術。

作為一個重要的基礎學科,土木工程有其重要的屬性:綜合性,社會性,實踐性,技術經濟與藝術統一性。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而發展,土木工程至今已經演變成為大型綜合性的學科,并已經出許多分支,如:建筑工程,鐵路工程,道路工程,橋梁工程,特種工程結構,給水排水工程,港口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等學科。土木工程共有六個專業:建筑學,城市規劃,土木工程,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給水排水工程和道路橋梁工程。

通過一個學期土木工程概論課的學習,我已經深深地感受到土木工程涵蓋的廣泛,體味了前人取得的成就,也領悟了作為一名土木工程師的重大責任。當然,我們不能沉浸于現已取得的輝煌成就,止步不前。我們還應當與時俱進,去挖掘,去發現,去思考,去想象,去創新。在此,作為一名中國未來的土木工程師,我想結合土木工程的歷史,結合我國的國情和世界形勢,談一談土木工程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My knowledge about civil engineering has been broadened since I became a student of Tongji University.

Civil engineering is a form of human activity. Human beings pursued it to change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for their own benefit. Buildings, transportations, facilities, infrastructures are all included in civil engineering.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has a long history. Our seniors had left a lot of great constructions to us. For example, Zhao Zhou Bridge is the representative of our Chinese civil engineering masterpieces. It has a history of more than 1300 years and is still service at present.

Civil engineering has been so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period. A lot of new bridges have been constructed, and many greater plans are under discussion. China is a large county. And she is still well developing. So this era will be both exciting and rewarding for the Chinese Civil Engineers. And of course, civil engineering’s future is promising.

However, civil engineers will be facing more complex problems.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growing population and a lot of deteriorating infrastructures. We should prepare for the possibility of natural disasters. To meet grow needs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also try to update all the transportation systems.

To deal with these problems, we will have to develop innovative and enterprising skills. And we should choose a way that we can go continuously. Hazard Mitigation may be a great choice. Not only can it save money in the long run, but also avoid getting into an embarrassing situation in which we have to rebuild all the broken buildings. And we should also use more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materials when designing or constructing new buildings.

Well, to be a brilliant civil engineer is not easy. Today, engineering is a synthetic system. It not only depends on traditional mechanics, but also closely related to advanced science. So Physics, Chemistry, Material Science, Computer Science and perhaps more are all in our civil engineering program.

To be a good civil engineer, we should have the ability to apply the knowledge, to design a system, a component, or a procedure of construction. We should also be able to conduct experiments and explain the results. Furthermore, an engineer never works alone, so we shall cooperate with working team, and try our best to communicate effectively.

I’m very glad to be a student in this wonderful field. And I will try my best to be a successful civil engineer, to make contributions to our motherland.

1.對土木工程的歷史、現狀和未來發展的認識

1.1.1古代土木工程

古代土木工程具有很長的時間跨度,它大致從公元前5000年的新石器時代到17世紀中葉,前后約7000年。在房屋建筑、橋梁工程、水利工程、高塔工程等方面都取得了輝煌的成就。一些文明古國的不少傳世杰作,至今巍然屹立。譬如我國的長城,埃及的金字塔等。公元6世紀建成的趙州橋,是世界上最早的敞肩式拱橋,于1991年被美國土木工程學會選為世界上地12個土木工程里程碑。

1.1.2近代土木工程

近代土木工程的時間跨度從17世紀中葉到20世紀中葉,前后約300年時間。在此期間,建筑材料從以天然材料為主轉向以人造材料為主,建造理論也從主要以總結長期建造經驗向重視科學兼顧經驗轉變。建造技術方面,一些性能優異的大型機械伴隨著各種極為有效的施工方法的出現,使得人們開始能建造結構復雜或所處環境惡劣的土木工程。期間建成的埃菲爾鐵塔、帝國大廈和金門懸索橋,至今仍不失為偉大的土木工程。

1.1.3現代土木工程

現代土木工程起始于20世紀中葉。發展至今,土木工程在建筑材料、結構理論和建造技術方面都取得了極其巨大的進步。

建筑材料方面,高強度混凝土、高強低合金鋼、高分子材料、鋼化玻璃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建筑上。結構理論方面,利用電子計算機強大的運算和繪圖能力,力學分析和計算的結果更加符合結果的實際情況,使得在結構設計上更為可靠。對于建筑技術,已經發展到機—電—計算機的一體化,施工過程中,不論是上天、入地還是翻山、下海,都已不是施工的障礙了;而焊接技術的普遍使用,也使得鋼結構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現代土木工程造就的舉世矚目的建筑有:我國臺北的國際金融中心,上海金茂大廈,馬來西亞吉隆坡的石油大廈雙塔樓,法國的諾曼底斜拉橋等。

1.2對土木工程的現狀的認識

現今的土木工程,正日益同它的使用功能或生產工藝緊密結合。

公共和住宅建筑物要求的建筑、結構、給水排水、采暖、通風、供燃氣、供電等現代技術設備日益結合成為整體。

工業建筑物則要求恒溫、恒濕、防微振、防腐蝕、防輻射、防火、防爆、防磁、防塵、防高(低)溫、耐高(低)濕,并向大跨度、超重型、靈活空間方向發展。

篇3

(1)特色長期穩定

高職院校行業特色的形成經過了相當長的時間,其特色也是在這漫長的探索之路上逐漸形成的。一個學校在行業內的影響,是通過其畢業生參加工作、為行業做出突出貢獻而實現的。所以,在向行業輸送一批又一批的畢業生之后,這個特色才能逐步確立,高職院校才能發揮對行業的影響。高職院校只有穩定住自身的特色,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在此基礎上不斷地發展,才能使行業特色型高校發揮出自身的作用,創造出自身的價值。

(2)與行業結合緊密

高職院校一定是與行業結合十分緊密的。行業的背景、行業的特點、行業所需要的技能、行業的現狀以及行業未來的發展趨勢,都需要在高職院校的繼續教育中得到具體體現。高職院校與行業結合的另一體現就是不斷創新,這樣才是"緊密"的結合。

2高職院校繼續教育模式的研究

通過對高職院校和企業的走訪調研,對當前高職院校繼續教育模式的研究發現,繼續教育一方面是作為高等教育的學歷補償教育,但是隨著高等教育已成為大眾教育的一部分時,這一功能就漸漸退出,它所要發揮的就是學歷教育之外所不及的知識更新、技能提高等功能。社會需要什么人才,學校就應該提供什么人才。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更加旺盛,對于人才的技能要求更高,于是繼續教育的人才培養模式發生了變化,根據調查研究可歸納如下幾種類型:

(1)職務提升

根據企業的人才發展需求與發展目標以自身的特色與優勢,為企業員工的晉升、考核、職業規劃等提供專項、科學、有效的教育與培訓服務。

(2)知識更新

根據企業的特點和戰略發展需要,結合員工實際素質狀況,制定和實施對應的教育培養。(3)職業培訓(職業轉移):利用具有的行業背景、行業特色和學科優勢,為特定行業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

3"以市場為導向的產學合作"繼續教育模式

繼續教育都會朝著社會和市場需求的方向發展,社會需要什么樣子的人才,人們需要學習哪方面的技能,繼續教育就會不斷發展以滿足這樣的需求,并隨著市場需求的變化而改變。繼續教育機構也會從市場和社會需求出發,設置和編排相應的課程,讓受教育的人員學有所用、學以致用,更快更好地適應社會,同樣也對社會需求的人才進行了極大的補充。

4"以市場為導向的產學合作"繼續教育模式的特點

(1)繼續教育的主體比較多樣學習的方式也比較多樣,課程內容也非常豐富,涵蓋了非常多的學科和領域。我們可以開展更多的更豐富的繼續教育課程,使我們的繼續教育也能夠更廣泛的覆蓋到更多人群。

(2)繼續教育中,學習的時間、地點、方式、課程內容,都可以由自己來決定。參加繼續教育活動不是硬性的、不是束縛的,是可以根據自己的學習需要和現實情況來綜合的選擇。這樣的靈活方式能夠吸引更多人參與到繼續教育中來,減少了由于各種限制而無法參與繼續教育的情況。

(3)繼續教育模式不僅能滿足人們對文憑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它能夠使人們真正的學到實用的知識與技能。例如當學校與企業合作時,學校便能夠更多的了解企業對人才素質的需求,能有針對性的開展相關的繼續教育課程,學員學到的知識技能就可以學以致用。

5高職院校繼續教育模式研究的意義

針對市場的不同需求,高職院校既要繼續發展學歷教育,也要加大對非學歷培訓的實施力度。在學歷教育方面,需要結合教育對象的情況進一步對人才培養方案、具體課程設置、教學內容、授課方式、任課教師的教學方法等進行更新,以適應新的時代需求。在非學歷培訓方面要加大力度,重點發展,認真研究市場需求,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提供市場需要的培訓及教育內容。高職院校必須要把握市場走向,把握行業發展的脈搏,預測行業發展的趨勢,才能挖掘到潛在的市場,充分發展非學歷培訓,做大做強繼續教育事業。

篇4

一、關于告知機構和告知環節問題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分為簡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聽證程序案件。對于簡易程序案件稅務機關一般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其告知環節是很容易確定的,就是稅務人員在作出當場處罰決定前當場告知。而對于一般程序案件和聽證程序案件其告知程序應在哪一個環節作出呢?國家稅務總局《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的調查機構對稅務案件進行調查后,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制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建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的權利。顯然,根據上述辦法,告知應在調查機構取證后完成,即稅務機關對稅務案件調查取證結束后,先行告知。換言之,告知機構為調查部門。但在稅務實踐中存在以下問題值得思考:

其一,如果調查機構對案件已調查終結,其作出的定性和提出的處罰建議經審理機構審理并完全采納的,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調查機構履行告知程序是完全合法合理的,此種情況即:告知在先,審理在后。

其二,如果調查機構對案件已調查終結,其作出的定性和提出的處罰建議經審理機構審理未完全采納的,即審理機構改變了調查機構已告知當事人的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雖未改變調查機構已告知當事人的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但加重了處罰的,則應由審理機構再次履行一次告知程序,此種情況即:審理在先,告知在后。這種再由審理機構履行一次告知程序的觀點,筆者稱之為行政處罰決定變更“二次告知論”。之所以要由審理機構履行第二次告知義務,理由是:第一,審理機構是在改變了調查機構的告知事項后作出《審理報告》的,該報告在提交稅務機關負責人簽批后,才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這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有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履行告知程序的規定;第二,告知程序的精神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給當事人針對發現的問題以陳述申辯的機會,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功效完全取決于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如果行政機關基于一個未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而作出一項處罰決定,等于變相剝奪了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使其形同虛設。例如,調查機構在調查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違法行為后,告知了納稅人違法事實、理由及擬作出處罰決定后,審理機構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納稅人還有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情形,因此決定除對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罰款外,還準備同時對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行為進行罰款,如果這時未告知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及依據,那么,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該行政處罰決定將不能成立;第三,加重行政處罰實際上是增加了當事人的不利負擔,雖然審理機構加重處罰可能是基于調查機構行政處罰裁量不當造成的,但如果此時未履行告知程序,會使當事人覺得由于先前向調查機構陳述申辯意見后,稅務機關在實施“報復”而加重了對自己的處罰,所以,從維護相對人的權益和樹立文明執法形象角度出發,應由審理機構再次履行告知程序,給當事人以申辯機會。

其三,如果調查機構對案件已調查終結,其作出的定性經審理機構審理完全采納,但其提出的處罰建議審理機構未予采納,審理機構減輕了處罰的,或審理機構已履行了二次告知義務,經陳述申辯后,審理機構擬減輕處罰的,是否應履行告知程序?筆者認為,若正式處罰決定在處罰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上沒有變化,而對違法行為作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于有利于當事人利益,則無需再次履行告知義務。

二、簡易程序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及其實現路徑問題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實踐中,有人認為,由于適用簡易程序案件違法事實確鑿,故簡易程序不需要履行告知義務。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理由是:第一,從立法技術上分析,《行政處罰法》第五章“處罰行政決定”下共分三節,分別對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但在這三節前,還單獨設置了三個條文(第三十條至三十二條),這三條是立法上從條文簡練角度出發,是對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公用條文的提煉,也就是說,這三條的規定相對于具體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而言是原則性規定,應當予以適用,除非在簡易程序等具體程序規定中作出特殊規定排除其適用。綜觀簡易程序的有關規定,并未有任何特殊規定。因此,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告知程序理所當然適用于簡易程序;第二,從設立告知程序的目的看,就是要做到處罰公開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簡易程序雖然是針對事實清楚,違法行為尚不嚴重的情形,但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仍然屬于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較輕的當事人不適用告知程序,不符合立法目的。綜上,簡易程序同樣應適用告知程序。

接下來的問題是,簡易程序案件應以書面還是口頭方式進行告知?對此,《行政處罰法》并沒有具體明確。有人認為,由于是簡易程序,其告知方式以口頭告知即可。在稅務實踐中,很多稅務人員在按簡易程序罰款時,也多是口頭履行告知程序的。筆者認為,法律上雖然并未將簡易程序告知方式作為要式行政行為,但是如果簡易程序告知方式不以一定的書面方式體現出來,就會導致執法風險。例如,如果稅務人員口頭告知納稅人有關事項后未作任何書面告知筆錄,納稅人隨后以稅務機關未履行告知程序為由,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往往會因為已履行的告知程序無相應證據而顯得被動,完全可能會因未履行告知程序被上級稅務機關撤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在行政訴訟中敗訴。所以,筆者認為,在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CTAIS2.0)操作中,即使將系統參數42200“簡易處罰是否先告知后處罰”的值設為“N”(此時,系統將省略《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制作),也應在制作《陳述申辯筆錄》中加入告知內容,例如,可以這樣記錄,“已履行告知程序,陳述申辯意見是:……”或者“已履行告知程序,無陳述申辯意見”,并由納稅人簽字或者蓋章。可能有人認為,上述告知程序的實現路徑顯得復雜,不便于基層執法人員操作,筆者認為,目前CTAIS2.0對簡易程序處罰操作規定過于繁瑣,需要制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文書,如果將系統參數42200“簡易處罰是否先告知后處罰”的值設為“Y”,系統還將帶出《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制作。雖然上述執法文書可以保證簡易程序合法,但卻不符合簡易程序的“簡易”和“當場”特征。那么,除上述在《陳述申辯筆錄》中反映告知事項外,在保證合法行政的前提下,是否還有更好的告知實現路徑呢?筆者認為,在稅務行政處罰簡易程序中,完全可以將有關程序性規定如責令限期改正、陳述申辯、告知事項等一并整合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有關欄目中,并提醒納稅人在簽收該決定書時確認稅務執法人員已履行簡易程序的告知、責令限改等程序,這樣既能保證執法上的合法性,又能提升稅務行政效率。

篇5

[關健詞]質證當事人程序模式

一、引言

古今中外的司法實踐中,質證活動普遍存在。但是在很長時期內,人們并沒有把質證作為一個專門術語在理論上加以闡釋和在法律上加以界定。在我國,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和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都沒有明確使用“質證”的概念,更不用說質證程序模式的選擇。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確了當事人質證權,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國民事訴訟中愈加注重強調證據的當庭質證。由于司法實踐中沒有準確界定好法官與當事人在質證過程中的相互關系,質證程序的功能難以發揮,筆者通過兩大法系質證程序模式比較分析,選擇和程序設置,認為可以建立既保留我國注意發揮法官積極的傳統特色,又要借鑒吸收英美法中注重當事人之間直接對抗注重程序規則的方向發展。

二、質證的概念

何謂質證,學術界見仁見智,眾說紛紜:有人認為,質證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通過辨認、言詞辨駁或其它方式予以質詢,以供審判人員審查真偽訴訟活動”①。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提出問題,要求證人作進一步陳述,以解除疑義并確認證明作用的訴訟活動,是審查核實證人證言的一種方式”②。有人認為,質證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而論,是指在訴訟中,由法律允許質證……對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內的各種證據采取詢問、辯認、質疑、說明、解釋、咨詢等形式,從而對法官內心確信形成特定證明力的一種訴訟活動”;而狹義的質證,“主要指在庭審過程中,由訴訟當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進行對質、核實等話動”①。也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對法庭上出示的各種證據材料及證人證言等進行質疑核實的活動”②。也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聽取、核對、辯認、詢問等方法對證據材料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發表意見,進行確認或提出異議的訴訟活動”③。還有人認為,“質證是指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律人在審判過程中針對對方舉出的證據進行質疑和質問”。④

應該說,上述定義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它們或是僅說明了質證的部分對象,或是僅說明質證的基本形式,而均缺乏從量上和質上對質證的內涵予以全面而準確的闡述。筆者認為科學的定義應當做到內涵完整,外延明確,并能使相關概念區別開來,因此,若要科學揭示出質證的內涵和本質屬性,應結合質證基本構成要素來進行,基于此,筆者認為,質證是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加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公開的辯認、說明、質疑、質問和辯駁,以供審判人員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確認和否認的一項法律制度。

三、我國質證程序之現狀考察

(一)質證程序的實踐現狀

質證是庭審方式改革采用的審查核實證據的方式⑤。在舊的審判方式中,審查核實證據幾乎完全是法官的工作,當事人在這一過程中基本處于消極被動狀態,即典型法院職權主義。而采用質證方式后,當事人變被動為主動,變消極為積極,這是非常好的一面。但由于有關質證立法不足,法官素質不高等眾多原因,質證實踐現狀是當事人牽著法官的鼻子走,由一個極端即典型職權主義走向另一端即英美法國家古典自由主義。在實踐中還暴露了其他許多問題,具體說:

1、不質即采。盡管法律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但實踐中仍存在只將部分證據材料交由當事人質證的情況,如視聽資料往往以沒有播放設備為由不予質證;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一經宣讀未經質證便確定其有效性;對法官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因已形成“確信”,未經質證便予采納;質證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未經質證便予采納屬于程序上的違法行為。

2、形式化的質證。在實踐中也有證據材料雖在形式上經過質證,但實質上質證并不充分,也并未起到影響法官認證的作用。如證據材料雖讓當事人過目,但卻限制當事人發問和質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出庭,審判人員在庭前依職權進行大量調查工作,對證據基本已形成“內心確信”,造成了“你質你的,我定我的”的后果,從而使質證流于形式。

3、無序化、簡略化質證。質證活動所追求效果本來是希望通過雙方井然有序地你來我往的攻擊和防御,但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系統的操作規范,常使庭審質證活動雜亂無序、程序簡略化,固然有其合理因素,但因其過于簡略,而導致許多實踐中問題產生,從而影響了質證功能的發揮。

(二)質證程序立法現狀

有關民事訴訟質證的立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規定只是解決了質證問題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后來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問題》和《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若干規定》對質證問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①。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50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不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原則性規定質證內容和要求,也暗示法官在質證程序中的職責是指導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質證的實際操作規程問題,對當事人而言,缺少程序保障的質證權是不完全的權利。且不說《規定》內容本身如何,單就形式而言,就有其先天不足,如剛性不足、普遍性、公開性較差等,因而仍然難以滿足實際需要。

四、二大法系質證程序模式之比較

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采用以當事人主義為主要特證的質證程序模式,質證活動完全為當事人自由作為。法官在質證過程中始終處于消極地位,僅作為質證程序的組織者。美國是以證人證言為中心,在質證程序采用直接詢問與交叉詢問的方式進行,質證程序在證據開示程序、審前會議、及庭審三個階段中解決。傳統的英國質證程序模式是典型的當事人自由主義模式,當事人的自由過度膨脹,自主控制訴訟質證程序。傳統的英美法系國家質證模式能充分發揮主體的主觀能動性,有助于法官正確、客觀地審查判斷證明材料的真偽,確定案件真實。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通常采用以職權主義為主要特征的質證程序模式,法官主持質證活動并始終指揮質證活動的進行。當事人在質證過程中的訴訟行為始終受法官控制,處于消極被動的地位。質證一般實行職權詢問,采用以法官為主,以當事人為輔的詢問方式進行,是否實際采取交叉詢問方式完全聽憑法官的自由裁量。

兩種模式對于查明案件客觀真實性這一根本目的,應該說有其生命力的,其優劣之分體現在不同方面。前者在展示程序正當性方面具有優勢,但結果導致訴訟的拖延;后者能有效克服訴訟效率不高的弊端,但往往不能排除法官主觀判斷對質證程序正當性和質證效果的妨礙和影響。日本民事訴訟模式設置時就采用了結合式做法。如1996年《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1款規定“證人詢問順序首先是提供詢問申請的當事人,然后是其他當事人,其次審判長”①。它在大陸法系原有體系上引入英美交叉詢問方式,實行審判長指揮下的交叉詢問方式,看來兩大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質證程序上,當事人權利與法官權利正處在一個動態分配,而且經過改革后可能會越來越有更多的共性。筆者亦贊同我國在質證模式的構建時采用這種兼容并蓄的做法。但認為如何吸收與借鑒在實踐中有進一步考案,在理論上進一步探討的余地和必要。

五、我國質證程序模式之選擇

質證程序模式這一局部的訴訟模式的選擇同一國整體訴訟程序模式的選擇密切相關,并受各國經濟基礎、文化背景、法律傳統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如果完全照搬別國的做法必然出現“南桔北枳”之效。那么,在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狀況的基礎上,借鑒兩大訴訟模式各自優點,科學合理地確定當事人和法院在質證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不失為一種較為明智和科學地選擇。從目前我國質證的實際過程來看,雖然有了一定當事人主義色彩,但當事人之間的直接對抗仍顯不夠,因此,筆者認為我國質證模式應當朝著既要保留我國的注意發揮法官積極性的傳統特色,又要借鑒、吸收英美法中注重當事人之間直接對抗注重程序的方向發展。法官職權相對獨立的當事人直接對抗交叉詢問模式。也就是說,當事人行使質證權進行質證時,實行當事人之間直接的正面對抗,法官對質證的職權主義保留相對獨立,待當事人質證完畢后集中進行。這種模式是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質證模式結合,采用一種階段性互補方式,而不是在整個過程中加以揉合。

質證的主體雖然是當事人,但并不等于法官在這過程中無所作為,相反,法官積極性的適度發揮更會有助于質證功能的充分實現,法官在質證程序中應當其具有以下權力:(1)詢問權,即在當事人質證后,對一些仍不清楚明確的問題包括就有關案件實質性問題發問,以求案件事實,防止當事人僅憑質證技巧取勝,從而維護公平。(2)引導權,即引導雙方緊緊圍繞證據的三個屬性進行質證;把握雙方當事人直接對抗交叉詢問的限度,否則可能造成當事人為求勝訴,不擇手段,甚至以假亂真,還要防止當事人及律師漫無邊際地詢問、辯論,以及對細枝末結的過分糾纏,以提高訴訟效率。(3)解決權,組織雙方當事人有序質證,對于當事人質證偏離程序規則予以矯正;對當事人因質證程序性問題引發爭端解決;對當事人已質證的證據的無端糾纏予以終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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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何家弘主編:《證據學論壇》(第五卷)中國檢查出版社2002年版。

篇6

仲裁協議作為當事人之間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一項協議,一經有效訂立,即產生相應的法律拘束力。對于當事人和法院而言,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阻止當事人就協議范圍內的爭議提起訴訟和排除法院對該爭議行使管轄權的效力。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在簽訂仲裁協議后都能嚴格遵守,依約將協議范圍內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但在實踐中,也常有一些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后反悔,無視或違反仲裁協議中的約定,在對方當事人提起仲裁之前,甚至在仲裁程序進行中,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中止訴訟程序,甚至命令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以強制執行仲裁協議,為仲裁協議的有效實現提供支持。本文擬從法院支持仲裁協議的角度,就訴訟程序的中止和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協議等問題作一些研究和探討,并在此基礎上重新審視和剖析我國現行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對促進我國相關立法及實踐的發展和完善有所啟發和助益。

當事人違反約定將仲裁協議范圍內的爭議提起訴訟,法院應拒絕受理或中止訴訟程序,以支持仲裁。但是,法院是應主動中止訴訟程序,還是只能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中止訴訟程序,以及法院基于何種理由中止或拒絕中止訴訟程序,都是需要加以研究和明確的問題。

根據仲裁國際立法、國內立法以及實踐,一方當事人就仲裁協議范圍內的爭議提起訴訟,只有在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執行該仲裁協議的請求時,法院才能中止訴訟程序。換言之,法院一般只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中止訴訟程序,而不主動依職權中止訴訟程序。在起草1958年《關于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的過程中,英國代表曾經建議,法院不僅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而且可以自行決定將爭議交付仲裁。英國的建議遭到了以土耳其、以色列為代表的多數國家的反對,他們認為,仲裁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愿意將爭議交給法院審理時,法院不應享有強制仲裁的權力。最后,《紐約公約》采納了當前的條文,不允許法院自行中止訴訟程序。

不允許法院主動依職權或自行中止訴訟程序,無疑是有其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的。因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既然當事人有協商訂立仲裁協議,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其爭議的自由,那么當事人也應有通過明示或默示方式放棄仲裁的自由,只要他們彼此之間能就此達成一致。一方當事人不顧仲裁協議的存在而提起訴訟,已表明該方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意愿,另一方當事人在此情況下,如果沒有援引仲裁協議就法院的管轄權提出抗辯,而是實質性地參與訴訟,進行答辯甚至提出反訴,則亦表明其對仲裁協議的放棄。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已通過其提起訴訟和參與訴訟的行為,默示地達成了放棄仲裁協議的一致。對此,法院理應予以尊重,并及時行使其已經合法取得的管轄權 ,為當事人提供司法救濟。否則,將可能陷當事人于打仲裁不愿、打訴訟不能的尷尬境地。

當事人以仲裁協議的存在請求法院中止訴訟程序,法院是否準許,往往還需視仲裁協議及當事人的有關情況而定。例如,在仲裁國際立法、國內立法以及實踐中,通常會有關于仲裁協議不是無效的、失效的、不可執行的 ,或申請方當事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詞抵市緣夭斡胨咚銑絳 等方面的要求,否則法院可以拒絕當事人的請求,而繼續訴訟程序。在有的國家,還曾有過區分國內仲裁協議和國際仲裁協議,適用寬、嚴不同的標準來決定是否中止訴訟程序的做法。這一方面,英國在1996年以前的做法十分具有代表性,以下將重點進行論述。

(一)依國內仲裁協議裁量中止訴訟程序

英國傳統的仲裁法中曾有所謂法院管轄權無處不在、無所不及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不得借助于意思自治原則,以仲裁協議的形式剝奪法院的管轄權。凡仲裁協議中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仲裁員是雙方唯一的和最終的裁判者等條款,在英國法上都被認為是無效的。以后,英國在司法實踐中雖一般不主動干預仲裁,但在法律上仍不愿意承認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的作用。

英國《1950年仲裁法》頒布后,英國在限制仲裁協議的效力方面雖然有明顯放松,但仍然很不徹底。主要表現在區分國內仲裁協議和國際仲裁協議,適用不同的標準決定是否中止訴訟程序。這種區分在其后的《1975年仲裁法》中進一步得到了強調,并一直延續至《1996年仲裁法》生效實施前。

根據《1950年仲裁法》 ,如果當事人援引一項國內仲裁協議請求法院中止訴訟程序,是否準許,法院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通常須具備以下幾項條件,當事人的請求才可能得到滿足:(1)爭議事項是屬于仲裁協議范圍內的;(2)被告除出庭外,沒有提出(實質性)答辯,也未采取其他步驟;(3)爭議的問題不依仲裁協議提交仲裁無充分的理由;(4)請求中止訴訟程序的當事人已準備并且愿意進行仲裁。其中,爭議的問題不依仲裁協議提交仲裁無充分的理由這一條件中的彈性措詞,為法院認定是否存在拒絕中止訴訟程序的充分理由,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從而使得訴訟程序的中止充滿了不確定性。

(二)依國際仲裁協議強制中止訴訟程序

如果當事人援引一項國際仲裁協議請求法院中止訴訟程序,法院一般須予強制中止,而不擁有任何的自由裁量權。這既是英國所強調的尊重國際商業合同中的仲裁協議的政策的體現,也是英國依《紐約公約》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的要求。根據《1950年仲裁法》及主要體現《紐約公約》內容的《1975年仲裁法》, 除非仲裁協議無效(null)、失效(void)、無法執行(inoperative)或不能履行(incapable of being performed),或者當事人之間實際上沒有應依該協議提交仲裁的爭議,法院不得拒絕中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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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高等職業院校;雙證課程;開發定位;開發主體;開發結構內容;開發程序路徑;開發評價

中圖分類號 G7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8-3219(2013)10-0034-05

課程問題在任何一個教育體系中都居于中心地位[1],雙證課程是高職實施雙證書制度中所有問題的聚焦點,是高職學習者達到教育目的的手段[2]。高職教育各級人才培養目標的落實,高職教育四大職能的實現,都離不開高職雙證課程的支撐,而高職雙證課程的首要問題則是雙證課程的開發。目前,我國高職雙證課程開發存在諸多問題,比如:高職雙證課程目標與課程內容的脫節問題,高職雙證課程內容組織的學科化問題,高職雙證課程評價的單一性問題等。這些繁雜問題的解決有賴于正確處理以下五個問題:一是課程開發的定位,主要解決高職雙證課程開發的課程觀問題;二是課程開發的主體,主要解決“誰來開發”的問題;三是課程開發的結構內容,主要解決“開發什么”的問題;四是課程開發的程序和路徑,主要解決“如何開發”的問題;五是課程開發的評價,主要解決“開發效果”的問題。

一、高職雙證課程開發的定位

高職雙證課程開發的定位主要解決對雙證課程本質與價值的基本認識問題,這是高職課程研究的邏輯起點,是開展高職雙證課程開發需探討的首要問題[3]。

(一)我國高職課程開發的現實問題

我國高職教育創辦初期,普遍采用學科課程的開發模式,以學科體系來組織高職課程,強調系統的學科知識體系在課程中的完整體現,認為學習好系統的學科知識是掌握職業技能的前提和基礎,其課程實施的結果是產生了高職學習者不能順利就業、不能滿足生產一線工作崗位的技術技能需求等突出問題。

(二)我國高職課程開發的探索歷程

為解決此問題,我國高職教育界和職業教育理論界引進了國外先進的課程開發模式,如德國的學習領域課程、北美的能力模塊課程、英國的證書課程以及澳大利亞的職業資格課程等,拓展了我國職業教育課程的開發思路,并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高職課程開發現狀和高職教育特色,探索了模塊課程、項目課程和工作過程系統化課程的開發模式,逐步樹立了活動本質的課程觀和能力培養價值觀,即“課程目標用職業活動描述;課程內容是職業活動需要的知識、技能和態度;課程組織開始關注職業活動邏輯順序;課程實施采用任務驅動、項目驅動等教學方式”[4]。

(三)我國高職課程能力培養價值觀的明確

通過一系列實踐探索,教育部于2000年《關于加強高職高專教育人才培養工作的意見》(教高[2000]2號),明確指出,目前我國高職課程和教學內容體系亟待改革,提出高職要“以適應社會需要為目標、以培養技術應用能力為主線設計學生的知識、能力、素質結構和培養方案,畢業生應具有基礎理論知識適度、技術應用能力強、知識面較寬、素質高等特點”。2004年,教育部《關于以就業為導向深化高等職業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見》(教高[2004]1號),明確提出要“大力推行‘雙證書’制度,促進人才培養模式創新”,“高等職業院校必須把培養學生動手能力、實踐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放在突出地位,促進學生技能的培養”。2006年,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提出高職院校要“與勞動、人事及相關行業部門密切合作,使有條件的高等職業院校都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推行‘雙證書’制度,強化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這一系列文件表明,高職雙證課程的能力培養價值觀在我國進一步得以明確。

二、高職雙證課程的開發主體

高職雙證課程開發主體決定著課程開發的質量,不同的主體代表著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訴求。高職課程開發一定要做好雙證課程利益相關者分析工作,明確每一個利益相關者群體的利益和重要性、期望和需求,找準各利益相關者的契合點,平衡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開發出各利益相關者都能滿意的雙證課程。

(一)高職雙證課程利益相關者

利益相關者這一概念最初應用于企業管理,是指“任何可以確認的,能夠影響公司目標實現或被公司目標實現所影響的群體或個人”[5]。借鑒到高職雙證課程開發方面,本文中的高職雙證課程利益相關者是指能夠影響雙證課程目標實現或被雙證課程目標實現所影響的群體或個人。

根據利益相關者與高職雙證課程的密切程度,可以將高職雙證課程利益相關者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直接利益相關者,主要包括課程專家、教師、學習者(包括高職畢業生)、管理人員及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門。課程專家掌握著最先進的課程開發理念和開發技術,承擔著雙證課程開發的重要責任;高職教師和學習者是雙證課程的直接使用者和受益者;高職管理人員直接參與雙證課程的管理和評價;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門負責國家職業標準的制定、編制[6],并委派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職業資格認定工作,他們編制的職業資格標準是高職雙證課程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高職雙證課程是它的直接使用者,高職學習者能否通過職業資格證書的考核是檢驗高職雙證課程質量的標準之一,因此他們都是高職雙證課程的直接利益相關者。

第二層次是間接利益相關者,主要包括政府、民辦高職院校出資人、行業企業、學習者家長、當地社區和社會公眾等。政府和民辦高職院校出資人是高職院校的舉辦者,高職雙證課程的可行性和科學性直接決定著高職人才培養質量,其培養的畢業生能否符合行業企業的工作需求,高職雙證課程蘊含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是否符合政府和民辦高職院校出資人倡導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等,都和他們的利益緊密相關;行業企業則是高職雙證課程的“產品”——高職畢業生的雇主,高職畢業生能否零距離對接工作技術技能需求,畢業生的技術技能在哪些方面有短板或缺位,他們最有發言權;在現代社會,任何一所高校都具有為當地社會服務的職能,尤其是直接為地方服務的高職院校更是如此,高職學習者的人文素養、職業素養和職業能力,直接影響到當地社區生活和學習者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學習者家長、當地社區和社會公眾等和政府、民辦高職院校出資者以及行業企業一樣,都是高職雙證課程的間接利益相關者。

(二)高職雙證課程開發主體

目前,我國高職雙證課程開發主要由一些出版社和相關單位、部門組織進行,或者直接由高職院校自行組織開發校本課程,課程開發主體主要由課程專家和高職院校中教科研能力較強的教師組成。隨著高職雙證課程的逐步改革,一些高職院校開發課程時開始邀請行業企業實踐專家參加,盡管如此,高職雙證課程利益相關者群體中,直接利益相關者的高職學習者(包括高職畢業生)、高職管理人員及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門,間接利益相關者的政府、民辦高職院校出資人、學習者家長、當地社區和社會公眾群體都處于缺位狀態,他們的缺位會造成部分高職雙證課程利益相關者群體集體失聲,直接影響雙證課程的質量。

理想的高職雙證課程開發主體的分工是,行業企業實踐專家和代表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門的職業標準制定專家主要負責為高職雙證課程提供典型的工作任務,提出具體崗位的技術技能標準、環境要求、操作程序及方法。課程專家和高職教師主要有兩個任務:一是根據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目標、課程觀和價值觀從工作領域之外選擇符合國家、院校和高職學習者可持續發展需求的課程目標。二是共同負責將典型工作任務轉化為學習領域的高職雙證課程目標,然后將兩者合二為一,形成一個有機的高職雙證課程目標整體。高職學習者(包括高職畢業生)、政府代表或民辦高職院校出資人以及高職院校管理人員、學生家長、當地社區和社會公眾群體代表要列席高職雙證課程開發全過程,在規定的課程開發環節發表本群體的課程利益訴求,補充、完善雙證課程的不足,增強課程的科學性。

三、高職雙證課程開發的結構內容

(一)高職雙證課程縱向結構

高職雙證課程的縱向結構主要是指雙證課程的開發環節。根據現代課程理論之父泰勒(Tyler, R.W.)的課程原理,課程開發的過程即是確定課程目標,選擇、組織課程內容,課程實施以及對其進行評價的過程[7]。在高職雙證課程開發過程中,也需要有確定雙證課程目標、選擇與組織雙證課程內容、雙證課程實施和雙證課程評價四個環節。

(二)高職雙證課程橫向結構

高職雙證課程的橫向結構主要包括兩個層面三個問題,其中,宏觀層面包括兩個問題,即高職雙證課程結構分類問題和不同課程結構類型的課時分配問題;微觀層面只需解決每門課程的組織結構問題。本文主要解決宏觀層面的兩個問題。

在宏觀的高職雙證課程結構分類方面,借鑒發達國家的高職課程結構分類,根據我國高職課程結構分類現狀,本文建議高職雙證課程結構主要分為必修課、限定選修課(選一個方向)和任意選修課三部分,必修課又分為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和綜合實訓課三部分,專業必修課又可以分為專業基礎課、專業核心課和專業拓展課三部分。每一部分都根據不同專業具體情況設置學分標準。每門課程組織結構建議參照德國的職業能力結構劃分方法,設置我國高職每門雙證課程的組織結構,分為從業能力和關鍵能力,每一種能力又分設社會能力、方法能力和專業能力。從業能力是指受教者從事一項職業所必備的能力,關鍵能力則是一種跨職業能力,這種能力源于基本職業能力而又高于基本職業能力,這種能力能夠使受教育者在未來的職業變化中獲取新的職業技能與知識,是一種職業者的綜合職業能力[8]。以上雙證課程橫向結構的劃分,只是一個初步的結構設想,必修課主要是解決高職學習者基本人文素養、基本職業素養和基本職業能力的問題,限定選修課主要為解決學習者在學習過程中的專業定向性和就業適應性的矛盾,拓展學習者職業能力中的關鍵能力,任意選修課則旨在協調學習者“專”與“博”的矛盾,重在培養興趣愛好、拓寬視野,增強學習者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這個初步結構并不是一個固化的外在形式,在高職雙證課程開發過程中,解決這三個問題主要依據兩個原則:一是要滿足社會、行業企業對高職課程的職業能力需求,二是要滿足高職學習者可持續發展的需求。“人本中心和社會中心歷來是教育界的兩大爭論,在歷史上出現的單向抉擇已被證明為一種教訓。所以,尋找兩者之間的平衡點是教育的永恒追求。”[9] 因此,無論什么樣的結構形式,只要能夠滿足社會和高職學習者可持續發展的需求,這個課程結構就是成功的。

四、高職雙證課程開發的程序和路徑

(一)高職雙證課程開發程序

高職雙證課程開發程序主要有六步:第一步,遴選課程開發主體,該步驟一定要注意協調雙證課程開發不同利益相關者群體發言權的問題。第二步,從社會、行業企業和人的可持續發展兩個方面進行雙證課程開發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價值分析作出課程開發決策。第三步,從社會需求和人的需求兩個方面融通開發雙證課程目標。第四步,開發雙證課程結構和內容,這一步的關鍵在于開發的原則不應拘泥于一個外在的形式,課程內容的開發一定要依據課程目標進行。第五步,開發雙證課程教學模式。高職雙證課程教學模式一定要依據已經開發好的課程目標、課程結構和內容進行選擇,在“做中學”過程中實現目標、結構、內容和教學模式的統一。第六步,制定雙證課程教學和評價制度。教學制度直接決定雙證課程實施的效果,評價則要實現學校評價與社會評價、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的統一。

(二)高職雙證課程開發路徑

高職雙證課程開發路徑如圖1所示。高職雙證課程開發的起點有兩個:一是通過研究職業資格標準來分析社會需求,這一步要解決兩個問題,即職業資格標準滯后性和高職教育滯后性的問題。第一個問題的解決需要在參考現有職業資格標準的基礎上,請行業企業的實踐專家對企業現有崗位知識技能進行調查論證,得出現代技術條件下企業最新的職業資格標準;即使如此,三年甚至更長的高職教育期,用現有的職業資格標準培養出來的畢業生所掌握的職業技能也已經是滯后的,因此需要解決第二個問題,即對未來職業資格標準的發展趨勢進行預測。二是要對人的可持續發展需求進行分析,主要從人的從業能力和關鍵能力進行分析,每一種能力又分為社會能力、方法能力和專業能力,從這兩個起點和渠道篩選出來的課程目標,進行融通、挑選,最后形成高職雙證課程目標,然后再根據課程目標開發高職雙證課程結構和內容、教學模式、教學制度和評價方式。在整個課程開發過程中,高職課程專家、教師、學習者(畢業生)、管理人員、行業企業實踐專家、職業標準制定專家、社區和社會公眾群體以及學習者家長等,既是雙證課程開發的主體,也對整個高職雙證課程開發和使用過程進行監督,并對開發和使用效果進行信息反饋,以便進行新一輪高職雙證課程開發的修訂和完善。

圖1 高職雙證課程開發程序和路徑

五、高職雙證課程開發的評價

(一)高職雙證課程評價主體

在評價主體方面,要堅持評價主體多元化的原則,要注意利益相關者在評價階段的話語權,尤其要關注社會的評價,重視行業企業等用人單位、學習者本人、家長以及社區的評價。目前,我國教育行政部門已經認識到這一問題,在全國高等職業教育專業建設與職業發展管理平臺研制過程中,基本實現了評價主體多元化的期望。但是,僅僅由教育行政部門一己之力搜集的評價數據,是否能夠反映評價的科學性要求,是否能夠杜絕行業企業數據由學習者或高職院校自行填報的情況發生,還有待考證。

(二)高職雙證課程評價對象

高職雙證課程的評價對象包括雙證課程評價體系、雙證課程系統和雙證課程系統的運行過程。在雙證課程評價實踐中,大多數高職院校只對高職課程系統及其運行過程進行評價,而忽略了對評價體系本身的評價;在對雙證課程系統評價方面,又往往忽略對高職雙證課程開發過程的評價,即評價這一環節要貫穿高職雙證課程開發的每一步驟。在雙證課程開發的起點階段,即對社會需求主要是職業資格標準的分析和人的可持續發展分析階段要貫穿評價這一環節,評價對現有職業資格標準的分析是否有遺漏,對企業崗位知識技能標準的調查論證是否科學,對本領域職業資格證書的預測是否具有前瞻性和科學性等;評價對于人的可持續發展研究是否打破了學科體系,是否遵循人的心理發展規律和職業成長規律來選擇高職課程目標,等等。在雙證課程目標開發階段,要運用各種評價理論對選擇出來的高職雙證課程進行考評,以期選擇出融通了本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和學歷證書所需要的課程目標,即能夠滿足社會和人的可持續發展需求的課程目標;在雙證課程結構和內容開發階段,要檢查所開發出來的結構和內容是否符合高職人才培養目標的需求,是否符合高職雙證課程的需求,各利益相關者群體的話語權是否都得到了尊重,等等。在雙證課程教學模式開發階段,要檢查教學模式的選擇是否能夠實現各級人才培養目標和課程目標,是否能夠適應課程結構和內容的需要,等等。在雙證課程教學制度和評價階段,要查看教學制度是否能保障課程的正常實施,是否能夠做到剛性制度與柔性管理相結合,要檢查評價人員的選擇是否科學,評價原則、評價方法和評價步驟是否合理,是否體現了各利益相關者的訴求,等等。

(三)高職雙證課程評價原則、方法和步驟

在評價原則方面,要注意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依托原則、社會需求優先原則、目標系統的整體優化原則、同步評價原則、折中兼容原則和及時反饋原則。在評價方法方面,要強調評價方法的多樣化原則,避免總結性評價多,形成性評價少,內部評價多,外部評價少等情況,在評價程序方面,高職雙證課程評價主要包括四步:一是制定雙證課程評價計劃和方案,二是評價雙證課程評價體系,三是實施雙證課程評價計劃和方案,四是進行總結評價[1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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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良方.課程理論[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1996:83.

[3][4]黃堯.職業教育學——原理與應用[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07.209.

[5]Freeman R. E., W. M. Evan. Corporate Governance: A Stake-holder Interpretation[J].Journal of Behavioral Economic,1990(19): 337-359.

[6]國家職業標準制定技術規程[EB/OL].(2011-01-25)[2013-02-23].http:///tabid/326/InfoID/952/Default.aspx.

[7][美]Ralph W. Tyler.課程與教學的基本原理[M].羅康,張閱,譯.北京: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8:1.

[8]鄧澤民,王寬.現代四大職教模式[M].北京:中國鐵道出版社,2006:94-95.

[9]翟海魂.高職教育:規律與可持續發展[J].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職業技術教育,2012(8):.29-32.

[10]王玲.高職課程目標開發研究[D].石家莊:河北師范大學,2010:30-31.

Analysis on Five Questions in the Practice of Dual-certificate Curriculum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LIU Lian-zhong1, WANG Ling2

(1. Hebe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Chemical Medicine, Shijiazhuang Hebei 050026;

2. Shijiazhuang Railwa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Shijiazhuang Hebei 050041, China)

篇8

    (一)利害關系人提起的無效婚姻訴訟的訴訟當事人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主體為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在重婚所致婚姻無效的情況下,還可以是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當無效婚姻訴訟的申請人為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時,訴訟當事人中的原告為申請人,被告為婚姻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這一點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關于原、被告地位確立的標準,實際操作中也不存在其他問題。但在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是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提起無效婚姻訴訟時,當事人應如何確定呢?各國民事訴訟立法均以原告的攻擊主張和被告的防御抗辯規范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傳統的民事訴訟法理論中,要求作為當事人基本結構的原、被告須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而新概念與傳統當事人概念最根本的區別,是承認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不是直接利害關系人,而只是純粹當事人。基于是否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因素,訴訟權被具體化為兩類“訴訟實施權”。一類是基于實體法上的權利或法律關系而產生的訴訟實施權,另一類是與實體法上的法律關系無直接關系而專門地基于訴訟法上的理由而產生的訴訟實施權。在由無效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之外的利害關系人提起的無效婚姻訴訟中,

    利害關系人對婚姻的效力并無實體法上的權益,而是基于訴訟法上的規定和理由享有訴權,成為了原告。這種訴訟法上的規定是基于什么樣的考慮呢?在民事訴訟關于訴的理論中,當事人對提出的訴請具有“法律上的利益”是引發訴訟的理由,無效婚姻訴訟作為一種確認之訴,是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爭議的婚姻關系存在的具體狀態之訴。因而無效婚姻訴訟屬于消極性確認之訴。在德國與奧地利民事訴訟法中都有這樣的規定,“只有對通過裁判來即時確定之事項存有法律上的利益時,方可提起確認之訴”(德民訴256條、奧民訴228條)。也就是說,確認之訴的當事人也必須對訴請享有 “法律上的利益”。在具體的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應是該種“法律上的利益”的對立雙方。原告與被告兩方當事人“法律上的利益”的對立關系成為訴訟的基本構造。主張利益者為原告,被主張利益者成為被告。在利害關系人提起的無效婚姻訴訟中,這種“法律上的利益”具體是什么呢?《司法解釋》有條件地允許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其目的則在于能夠在尊重當事人私人生活權利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之間尋求最佳結合點。

    由此可見,基于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承擔著多方面社會職能的原因,當事人的近親屬或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無效婚姻訴訟的目的在于杜絕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對由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法定婚齡等原因形成的違法婚姻對社會秩序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漠視,通過賦予婚姻關系當事人之外的利害關系人以相應訴權,減少或消滅違法婚姻對社會及其成員產生之不利后果(如因存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或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所生有生理缺陷子女給社會及其成員所增加之額外負擔。又如重婚行為對一夫一妻制度在婚姻導向上的沖擊),這類無效婚姻訴訟的原告不是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的主體,而是作為“對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有某種聯系或者有管理權的人”提起訴訟的,他既不是代表也不是婚姻關系一方當事人,而是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的考慮提起訴訟,其目的不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而是為了保護他人的民事實體權利。

    社會公共利益或秩序應該就是利害關系人提起無效婚姻之訴的“法律上的利益”,由于在利害關系人提起的消極確認之訴中,造成這類訴訟中“法律上的利益”的侵犯者,或者說被主張利益者并非違法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而是共同實施違法婚姻行為的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故在利害關系人提起的無效婚姻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均應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也正是基于此,在處理有關婚姻效力的糾紛時,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并無爭議就不加追究,而應依法判明婚姻關系的效力,此時訴訟中的利害關系人為原告,被告應當是違法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對此,國外民事訴訟法也有類似規定。

    (二)可撤銷婚姻案件關于婚姻效力部分是否適用調解。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那么可撤銷婚姻訴訟中關于婚姻的效力部分能否適用調解呢?《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從《司法解釋》的目的來看,規定無效婚姻訴訟的婚姻效力部分不適用調解是因為無效婚姻的存在已違反了法律規定,一經當事人申請必須認真審查,是否有效不能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也就是說這四種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不能因當事人的合意而改變該婚姻關系違法性的客觀事實,婚姻經查證在提起訴訟時仍存四種違法情形之一的,就不能經由當事人合意調解為有效婚姻。那么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后是否能夠通過調解確認涉訴婚姻為有效呢?

    筆者認為這個問題應分開來看。從現行《婚姻法》的規定看,在四類無效婚姻(重婚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以及可撤銷婚姻(受脅迫婚)中,實際上都是違反法律關于結婚規定的情形。但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具體違法性成因是有區別的,前者違反了《婚姻法》關于一夫一妻制原則和從優生學、婚姻道德倫理觀出發所要求的結婚實質要件的規定,后者則違反了結婚自愿原則的規定。相比之下,無效婚姻違反了婚姻的公益要件,而可撤銷婚姻違反了婚姻的私益要件。對于結婚公益要件的違反,由于其關乎社會公共秩序與利益,不論訴訟時案涉婚姻的狀態如何,無效婚姻的繼續存在都毫無疑問會進一步損及這種法律所維護的社會公共秩序與利益,故一經提起訴訟就自然不能由當事人隨意主張其效力。但是,作為可撤銷婚姻的脅迫婚,由于這種阻卻事由不會損及社會公共秩序和利益,純屬個人意愿和權益范圍的事由,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調解維持原有的婚姻關系也不會對社會公共秩序和利益造成損害,故從這個角度上說,可撤銷婚姻訴訟是具備調解結案的基礎的。但這也并非等同于說所有的可撤銷婚都能調解。

    在實踐中,脅迫婚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僅在結婚時或一段時間內受脅迫,一種情況是整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都受脅迫,在前一種情況下,有很多脅迫婚雙方在結婚后生活時間較長,甚至婚后育有子女或者共同生產經營并逐生感情的例子,在這種情況下,對結婚自由原則的違背在訴訟時已經是過去的一種狀態或事實,雙方的婚姻關系存續已不存在或不完全存在非自愿的問題,當事人一方又以結婚時受脅迫為由申請撤銷婚姻。此時,不宜生搬硬套婚姻合法有效的實質要件,從維護家庭和社會穩定角度出發,可以考慮對當事人的撤銷申請進行調解。從法律規定上來看,《司法解釋》規定對無效婚姻案件的婚姻效力部分不適用調解,而對可撤銷婚姻的婚姻效力能否進行調解沒有明確,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情況下,根據《民訴法》關于調解的一般原則,此類可撤銷婚姻案件是完全可以適用調解的。在后一種情況下,由于脅迫的狀態存續于整個婚姻階段,在訴訟時,這種脅迫的違法因素依然存在,這種情況顯然不符合調解合法的原則性要求,使調解喪失了理論基礎,也就是說后一種情況不應適用調解。

    (三)關于無效婚姻之訴所適用的訴訟程序問題。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婚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也就是將特別程序排除在可撤銷婚姻訴訟的程序適用范圍之外。對于無效婚姻之訴所適用的程序則沒有明確。根據《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訴訟有利害關系人提起的無效婚姻之訴和由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提起的訴訟。在利害關系人提起的無效婚姻訴訟實踐中,由于利害關系人對無效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以及子女撫養問題沒有實體和程序上的權益,故人民法院對此類訴訟中“無效婚姻關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子女等問題不予處理,由無效婚姻關系當事人另行起訴 ”由于我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采用的是宣告無效而非當然無效,即只有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婚姻才可歸于無效并產生公示性影響。

    這樣可能產生兩種情況,一種是無效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已達成協議,只是因為法律的規定要走完宣告無效的法定程序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一種是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同時,也訴請要求解決同居期間的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利害關系人和對無效婚姻期間所得財產的分割和子女撫養無爭議的當事人本人提起的無效婚姻訴訟均屬單純的宣告婚姻無效之訴,從特征上來看,單純的無效婚姻訴訟在很多方面與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有相似之處,比如,單純的無效婚姻訴訟與大多數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樣屬于非訟的確認之訴,因為“特別程序是確定某種權利狀態的有無或者法律事實是否存在,不是解決已有的糾紛,不適用審理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案件”。再比如,無效婚姻訴訟與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一樣適用審終審制等等。

    此外,由于《婚姻法》規定的四類無效婚姻(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齡)在無效原因是否成立的認定上基本是可以做到有據可查、有據可依的,認定上不存在太大困難,基本不屬于重大、疑難案件,也是可以考慮適用人獨任審理的。基于上述共同特征。從訴訟經濟與效率的角度考慮,單純的無效婚姻訴訟是可以比照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特別訴訟程序的規定予以裁決,而無必要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1932年實施的日本國民事訴訟法就在第四章“民事訴訟程序”中有專門規定。但是由于現行《民事訴訟法》關于特別程序的適用嚴格限定在特定的幾類案件范圍內,又沒有相應的比照適用的彈性條款規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操作中還不能違反法律規定按特別程序審理這類案件。但是《民事訴訟法法》關于“特別程序”的規定在適用范圍方面尚有待于拓寬對單純的無效婚姻訴訟案件設立適應案件本身特點的特別程序應該是一個方向,可以考慮在修訂《民訴法》過程中擴大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并對單純的無效婚姻訴訟程序作出專門規定。

    在非單純的無效婚姻訴訟中,實際存在兩個訴請,一個是要求確認婚姻關系無效,一個是要求分割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事宜,由于解決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問題的基礎是要求先行確認婚姻關系是否無效,兩個訴請之間存在著先決條件的關系。從理論上看,這種訴訟有些類似于“中間確認之訴”,即在訴訟進行中,當爭議的權利和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對訴訟的裁判產生影響時,因原告或被告的要求對爭議的權利或法律關系進行確認而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起的訴訟。盡管兩個訴請的原告與被告重疊,一般情況下受訴法院對兩個訴請也均具管轄權,但若確認婚姻效力的訴訟適用特別程序的話,就存在兩個訴請不能以同一訴訟程序進行的問題。人民法院可以考慮將處理民事權益爭議與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分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予以處理,即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仍就適用特別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先行裁決。對當事人之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則適用普通程序,實行二審終審。也就是說,這類作為先決條件的確認之訴與有關財產的分割和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訴訟不能合并在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二者應分開以不同程序進行。這樣也可以解決好無效婚姻訴訟不適用調解,對其判決也不能上訴,而對財產、子女問題既可調解,對其判決也可上訴所引發的同一判決不同判項在調解問題和判決效力問題上的沖突。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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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村英郎:《新民事訴訟法講義》,法律出版社;

    3、譚兵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

    4、劉銀春:《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理解與解釋》,《法律適用》,2002年第l期;

    5、譚兵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

    6、楊犬文主編:《婚姻家庭法》,中國人民在學出版社;

    7、白謝懷木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

    8、白綠鉉編譯:《日本新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

    9、鄭晶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講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0、唐德華主編:《新民事訴訟法條文釋殳》,人民法院出版社;

    1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著:《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

    12、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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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職稱評審 規范化 實效性

中圖分類號:CP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6—236—02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是專業技術人員關注的重點,是人才隊伍建設開發的有力手段,在人才評價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國有企業如何科學公正的做好職稱評審,發揮職稱評審在人才通道建設中的作用,就需要積極推進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創新,完善評價體系,量化評價標準,規范評審程序,突出能力和業績,充分發揮職稱評審的評價和激勵作用。

一、夯實基礎,確保職稱評審工作規范化

1.強化評審組織建設。為適應企業發展需要,不斷創新評審組織體系,逐步實現評審工作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專業化。一是堅持分級管理建設。根據國家相關部門授予的評審范圍和權限,企業組建相關工程和政工等系列高、中級評委會,授權企業二級單位組建工程系列中級或初級評委會。二是堅持優化結構,建立專家庫,在企業人才庫中,優選業務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公道正派、品行端正的人員組成職稱評委專家庫,擔任評委會專業組成員,人數不少于評委會人數的2倍。同時,根據人員和崗位變動的實際,及時補充調整,實行動態管理。在召開專業組會議前,隨機選派專家出席會議,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

2.健全工作制度。圍繞人才成長通道建設,及時修訂完善相關制度,形成用制度規范評審程序,用制度約束評審行為,用制度保障評審質量的長效機制。一是注重規范性。要定期修訂完善企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規定,使評審程序、方式方法、評審管理等符合國家和相關部門的總體要求。二是注重實用性。制定《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中試行量化評價工作的辦法》,主要選取學歷、資歷、發表的論文論著、成果獎勵、榮譽稱號、送審論文評閱結果、年度考核情況、專業組評議情況等評價指標進行量化評分。同時區分不同評價指標在評審工作中的重要性,以達到規定的高級或中級任職資格評審基本條件為基準點,并根據質量和數量級的變動情況,區分層級賦予不同的分值,按照量化評價總分及各評價指標的量化評分累加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H=∑Li(其中:H是量化評價總分,Li是各評價指標量化得分)將量化評分結果供評委會在評審工作中參考,提高評審質量和公信度。

3.搭建服務平臺。任職資格評審過程中,不斷優化服務措施,搭建服務平臺,為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服務。一是開展政策解釋服務。每年組織各單位相關人員學習文件精神,堅持把政策解讀、規定辦法宣傳作為工作重點來抓,通過召開會議、轉發文件等方式進行宣傳,確保政策宣傳不漏一個,不缺一項。二是開展申報提醒服務。重點關注符合條件人員的申報,對在規定時間內符合條件未申報的人員,及時提醒,做到不漏報、不晚報。三是開展網絡下載服務。將職稱文件、評審要求、結果公示等定期在企業信息門戶通知公告欄上,并提供表格下載,提高工作效率。

二、創新模式,注重職稱評審工作實效性

1.提高評審要求。在國家職稱評審有關政策框架內,結合企業實際進行調整完善,注重能力和業績導向并與實際工作緊密結合。主要是各環節把關嚴,晉升比例、業績考評、論文質量及答辯等提高標準和要求。一是控制指標總量。根據崗位設置,優化職稱晉升總量控制指標,實現評聘平衡。綜合企業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和專業人員狀況,合理測算當年度晉升職數申報比例,盡可能使各層級職稱人數比倒與崗位比例相近,為崗位聘任打好基礎。同時企業下屬單位要根據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和現有崗位人員聘任情況,統籌考慮各專業工作需要、人員結構及近年績效考核情況,擇優確定推薦年度晉升申報人員。相關責任部門要認真把好資料審核、業績審查和考核推薦意見關,授權下屬單位推薦委員會要根據業績、專業水平考評情況組織推薦,為企業總評委會把好第一道關。二是抓好答辯環節。答辯是職稱評審工作很重要的環節,為專家與申報者之間交流和輔導提供了一個面對面互動的平臺。一方面檢驗了申報者的專業水平、能力和業績,另一方面也為申報者提供了解惑答疑的機會。答辯包括論文答辯和業績答辯。論文答辯可根據實際需要開展全面審報人員答辯或主要針對審報人員的送審論文有一個專家認為不具備或兩個專家認為基本具備申報資格水平的情況,組織論文答辯。同時,要求每一位申報人員就近五年來的業績情況進行答辯。業績答辯過程既是評價環節,更是教與學的過程,不但檢查論文是否抄襲,而且更重要的是考查申報人員專業技術功底,促進申報人員專業技術水平和總結提煉能力的提升。

2.突出能力與業績。注重能力與業績導向,提升評價要求。為解決“說”與“干”兩張皮,促進專業技術人員履行職責,日常管理注重夯實基礎。企業通過修訂完善崗位說明書,對各層級專業技術人員制訂任職條件要求。評審過程注重單位考核評審和推薦,在統籌強化崗位管理、聘任管理和隊伍建設的基礎上,認真對申報者的思想品德、工作態度、知識水平、專業能力、工作實績和潛力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對申報者的相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核實,并如實出具考核推薦意見,擇優推薦專業知識水平高、業務能力強、日常表現好、業績突出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同時,對在艱苦環境工作、新裝置或重大項目建設中表現突出且符合破格條件的人員,準予破格申報,發揮職稱評審對能力強、有本事、實干的人員激勵的導向作用,不拘一格選拔培養人才,服務于提升人才隊伍整體素質。

三、評聘結合,發揮職稱評審作用

職稱評審工作是人才隊伍建設系統工程中的子系統,要充分發揮其能動作用,就必須根據企業和員工的需要,做到評聘結合,發揮職稱評審在實際工作和自身發展方面的作用。

1.評與聘相結合。職稱評審要與自身實際工作相結合,防止職稱與自身工作脫節,出現評到未能聘到。要充分根據專業人才的專業和工作實際做好引導,確保審報專業職稱與自身工作相符合;對崗位變動要及時做好職稱的轉評,使職稱評到都能及時聘到,以充分調動專業人才參與評審的積極性。

2.聘用與考核相結合。一是職稱聘用后要有一定的薪酬激勵,要根據企業的實際制定相應的崗位薪酬晉級或晉檔政策,在物質上給予一定的獎勵。二是聘用與考核結合。要根據聘用后簽定的聘用協議,每年進行績效考核,通過考核查找不足,制定改進措施,實現素質的持續提升。

四、構建聯動。促進人才隊伍素質不斷提高

構建職稱評審與其它工作有效對接、協調發展的聯動機制,創造條件,完善激勵政策,調動專業技術人員努力學技術、學業務,促進人才隊伍素質上臺階。

1.評審與培訓開發相結合。通過職稱評審工作,強化兩者間有機結合,一方面是準確把握企業人才隊伍素質現狀,了解培訓需求;另一方面及時發現人才隊伍素質薄弱環節,實時反饋信息,調整培訓方式內容。依托“以帶促學”平臺,將職稱評審工作與“導師帶徒”有機融合,開展專家與專業人才間的“一問一答”、“經驗傳授”、“學習督查”等形式多樣的活動,優化人才成長環境。建立“共享互學”平臺,倡導“人人當老師、人人當學生”的理念,按照“人人備課、人人授課、互相學習、共同提高”的要求,由專業骨干人才講解職稱論文中涉及的裝置優化及技術改進措施,充分調動專業技術人員成才的積極性。

2.評審與通道建設相結合。按照企業經營、專業技術、技能操作三支隊伍建設工作的要求,如何搭建好人才成長通道,職稱評審是一個重要的平臺。在崗位競聘中,將職稱評審轉變為對專業技術崗位任職資格的評價,以任職資格作為履行專業技術和管理崗位職責的必要條件,結合能力素質與工作業績,實現“總量控制、競爭擇優、能上能下、動態調整”。

3.評審與職業生涯規劃相結合。在分析人才隊伍的職稱狀況的基礎上,幫助和指導各類專業人才制訂個人“職稱晉升計劃”,和“個人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根據制定的目標組織培訓,為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晉升和素質提升提供幫助。企業根據每年引進大學生的實際情況,把職稱工作前移,在畢業生入職教育時增加職稱評審政策和職業生涯與企業發展的相關宣講,宣傳因業績突出而破格晉升的員工事跡,使他們豐富對自身的職業生涯的認識,增強通過職稱評審提高自身素質的意識,促進企業人才隊伍素質不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