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調查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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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農村養老保險調查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課題調查農民非常感謝政府對他們的關心,認為有國家政策作保障,對自己日后的養老非常放心。但調查中也發現,隨著現有物質生活水平的提[*]校花網禮讓,是好樣的,盡管我們都知道那車子里很擁擠,因為一個19座的車,要坐上近40個人,顯然后上的沒有座位,但一中的學生還是做到了。
對此,我感觸良多。我們是一中的學子,應該努力地做好每一件小事。而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恰恰能體現一中學生的良好素質。我們會繼續努力,關注生活中的點點滴滴,做一名優秀的一中人!
四、感謝
篇2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困境;對策
中圖分類號:df475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4.17
農民工是我國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特殊群體,特指來自農村,擁有農村戶口, 但在城鎮從事非農業工作的勞動者[1]。這是一個介于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邊緣群體,他們為城市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因此他們的老年生活應當得到應有的保障。如果他們的權利得不到相應的社會保障,不僅會影響他們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還將影響到社會的發展。農民工養老保險就是國家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確保農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后,可以在退休時享受到相應的養老金權益。河南作為一個人口大省、農業大省和勞動力轉移大省,研究其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既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又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
一、建立和完善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
(一)實現河南省“三化”的需要
作為農業向工業化轉型的必然產物, 農民工為工業化進程做出了突出貢獻。 農民工養老保險作為與農民工群體切身利益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之一,目的是為年老時退出勞動力市場的老年農民工提供有保障的晚年生活,它的實施效果將最終影響中國工業化能否順利實現。
伴隨著城鎮化進程,農民工逐漸放棄農業生產活動,開始進城務工,依靠工資生活。當他們年老且喪失勞動能力時,如果沒有任何社會保障,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這樣就會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從而延緩城鎮化進程。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可以消除廣大農民工的后顧之憂,真正把農民工吸納到城市當中。因此,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推進城鎮化的重要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實現離不開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從長期來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有利于緩解農村人地關系緊張的矛盾,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但是當前土地的雙重功能即生產資料和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表現得依然突出,只有完善外出農民工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才能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從而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現代化的最終實現。
(二)完善河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的需要
河南在過去的幾年中,已經逐步建立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體系。早在2004年3月,鄭州市就出臺了《關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后參加我市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并規定:“農民工轉移到我市就業后,應依法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圍,執行我市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與同類型城鎮企業職工享有同等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2],這為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率先提供了政策依據。為了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河南省于2010年4月出臺了《河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
從以上出臺的政策可以看出,河南省把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納入了“城保”的制度框架,即把農民工納入了“城保”制度的范圍,和城鎮職工執行完全統一的政策。但在實際操作中,當農民工和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社會保險機構大都將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一次性發給農民工本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這使得農民工實際的養老保障沒有得到落實。也即是說,通過這種“城保”的擴面,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社會公平,使農民工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從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具體效果來看,卻不容樂觀。具體表現為企業方和農民工不愿參保,地方政府積極性不高,整體參保率低,農民工的正當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對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
進一步探討,對亟待解決的上述問題做更深入的分析,以期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來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二、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困境及其成因
總的來說,導致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困境的因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問題;二是農民工主體性實現程度不夠,主體性實現面臨著自我約束和社會約束雙重困境。
(一)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困境及成因
河南省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相關制度的出臺,為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參保及轉移提供了政策依據,但是“一刀切”的辦法并不適用于所有農民工,沒能考慮到農民工群體自身的特點及其多層次性,歸納起來主要呈現出以下矛盾:
1.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金額與農民工生存理性的矛盾
生存理性是農民工選擇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最主要因素[3],農民工是否選擇養老保險,或者選擇何種形式的養老保險,首先是基于保證個人及家庭成員的基本生存之上的,農民工要考慮自己的經濟收入、子女數目、家庭開支等各項約束條件。農民工群體來自農村,家庭條件普遍較差,進城打工的主要目的是賺錢。同時與城市居民相比,農民工的收入普遍偏低,其繳費承受能力遠遠低于城市居民。2011年河南全省范圍內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604.03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4]。由此可見,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收入差距較大。又如在2009年,鄭州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17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121元[5],2009年鄭州城鎮企業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最少為105.9元[6],這也就意味著農村居民雖然收入較低,但按照政策規定,在鄭州企業就職的農民工其養老保險中個人所繳金額最低也為105.9元。2010年國家統計局的《2009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2009年中部地區農民工平均工資僅為1350元[7],顯然,相對于工資而言,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繳費金額仍超出農民工的經濟承受能力。 2.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農民工高流動性的矛盾
2012年2月8日清華大學的《農民工就業趨勢報告》顯示,農民工就業“短工化”趨勢愈演愈烈,根據這項調查,66%的農民工更換過工作,25%的人在近7個月內更換了工作,50%的人在近1.8年內更換了工作;農民工平均每份工作的持續時間為2年,兩份工作的時間間隔約為半年[8]。按照政策規定,農民工參保繳費后,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含15年)及其以上者,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這就意味著,農民工只有在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時,才可以享受到正常的養老保險待遇,然而,農民工的“旅游式打工”可以跨越企業、產業、地區等,這種高流動性使得他們往往都達不到15年這個最低的繳費年限,從而形成“參保-退保-再參保-再退保”的惡性循環。
3.“城保型” 農民工養老保險設計與農民工養老定位多層次性的矛盾
雖然“融入型”農民工養老保險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社會公平,使農民工和城市市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是由于農民工年齡、家庭結構、收入狀況、土地保障等情況各不相同,使得農民工的最終流向也不確定,不像城鎮企業職工那樣最終會在城鎮養老。農民工最終的養老定位選擇在城鎮還是農村,對養老保險的需求狀況也存在較大差別。“城保型”養老保險把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雖然實現了城鎮職工與農民工的平等,有利于保障農民工在城鎮養老,但忽視了農民工養老最終定位的多層次性,對于暫時返鄉和永久返鄉的農民工實行一刀切的養老保險設計,阻礙了農民工對于“城保型”養老保險的選擇。
4.地方性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與全國范圍低統籌的矛盾
目前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中央政府只有原則性政策規定,既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具體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不同地區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存在很大差別,使得各地區繳費基數、繳費比例、領取標準迥異。盡管有關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已經出臺,但由于統籌層次過低、統籌單位數量龐大且轉移接續工作繁雜,都使農民工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中遇到了許多困難,農民工為了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常常奔波于轉出、轉入兩地,費時費力,影響了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參與積極性。
(二)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主體性實現程度的困境及其成
因
人的主體性是指“人作為活動主體在對客體的作用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能動性、自主性和自為性”[9],它主要包括主體的能力、主體的權利和主體的目的,概括而言,人的主體性的確立離不開人的意愿和能力。同時,人的主體性的確立也離不開一定的社會條件,即“對人的獨立的權利和利益的道德的和法律的確認和保證”[10]。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也受到其主體性實現程度的制約,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農民工主體性實現的自我約束阻礙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
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離不開農民工主體性的確立與實現。這里分別從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意愿和能力兩個方面予以分析:
首先,農民工之所以愿意參加養老保險,一定程度上是因為農民工預期參與養老保險能夠為他們帶來收益,并且這個收益要大于付出的成本。農民工到城市打工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經濟過程,對農民工的影響是全方位的,這不僅涉及到經濟方面,還涉及到政治、社會、文化及心理等方面。正如上文分析指出的那樣,河南省現行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設計,沒有完全考慮到農民工自身的特點,使得農民工群體并不能真正享受到養老保險帶來的養老保障。同時,由于農民工對制度缺乏相應的了解,他們擔心今后因政策多變而使得已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無法兌現,認為參保的錢不如拿到手里放心,于是農民工往往更愿意選擇眼前可以看得見的利益。再者,現行農民工可以選擇的養老保險體系除了“融入型的城保”外,還可以選擇“新農保”來替代,農民工往往會選擇可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保險制度,所以,農民工選擇現行“融入型”養老保險的熱情度并不高。
其次,由于農民工人力資本存量低,導致他們進城大都從事餐飲業、制造業、建筑業、服務業等重、累、臟、險的粗活,收入普遍低于城市居民的平均工資。同時農民工的流動性強導致其工作不固定,使得他們的收入也難以固定,甚至會處于暫時性或較長時間收入中斷的困境。另外,現行土地政策也不能給農民工帶來高收益,面對現實的生存壓力,大多數農民工仍然依靠在城鎮打工來滿足家庭的基本生存需要。這些原因都直接限制了農民工參與“城保型”養老保險的繳費能力,影響了農民工選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2.農民工主體性實現的社會約束阻礙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
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除了受到自我制約之外,主要還受到企業和政府這兩大外部條件的影響和制約。政府作為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者和監管者,企業和農民工作為政策的執行者,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影響著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
首先是企業因素。我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費供給是通過個人和企業共同承擔的,企業支付養老保險費中的統籌部分,其最終來源還是農民工的工資,政府只承擔管理責任。根據我國現有國情,大部分吸納農民工多的企業,其利潤絕大部分來自于廉價勞動力,為農民工提供養老保險就意味著勞動力成本的增加,這自然就打破了企業的這種優勢,影響了企業的利潤,因此企業對農民工養老保險持消極態度,嚴重影響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
其次是政府因素。政府在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過程中,雖然初衷是為了保障農民工的權益,但是由于沒有完全考慮到農民工自身特點的復雜性,使得制定的政策呈現如上表述的種種缺陷,實施起來顯得蒼白;同時,政府又擔心強制本地企業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會影響本地的投資環境,影響政府招商引資的力度,從而影響政績,因此對于養老保險的監管也不到位;另一方面,受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和所處環境的限制,多數農民工只顧眼前利益,偏好當前收益,對養老保險不了解甚至產生誤解,而政府對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又不夠,導致大量農民工回避養老保險。 三、完善河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
第一,在保費繳納方面,要充分考慮農民工收入水平低的特點,建立多檔次、可選擇的養老保險制度,將繳費基數和比例分為不同的檔次,供其靈活選擇。同時,對于累計15年的繳費年限也應該加以適當放松,使制度和政策具有彈性和適應性。在制度設計方面,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針對大部分農民工的收入水平相對較低、無力承擔養老保險費這一現狀,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該對其進行資助,可以采取類似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辦法進行補貼。補貼款進入統籌賬戶隨著農民工一起流動,這樣就不會對轉
入地的統籌基金帶來壓力,也有利于實現地區間的轉移。同時,對于農民工參保率較高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加大財政支持力度,也可以提高企業參保的積極性。
第二,在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方面,考慮到農民工流動的多層次性,對于農民工養老保險金的繳納設計應該體現不同的流向需求,對于部分最終可能回到農村生活的農民工群體,其養老金計發標準可以用相對發達地區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為參照基點,實施的保障水平應在高于農村實際生活水平與略低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標準之間浮動。
第三,在制度銜接和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方面,由于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賦予了地方政府利益,地區條塊分割明顯,基于本地區社保基金管理的考量,地方政府往往會故意設置障礙阻止外來社保關系的轉入。這種全國低統籌的現狀,使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轉移和接續實現起來困難重重,因此要打破現有局面,努力實現全國高層次統籌,使其與地方財政脫鉤,收支不影響地方財政,就比較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第四,在養老保險資金賬戶的構成方面,由于現行的統籌賬戶不能續接和轉移,使農民工弱勢群體不僅得不到城鎮職工和政府的補貼,反而往往被其所工作的城市截留,使其基本的養老權利被侵害。因此,放棄統籌賬戶,建立完全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使其個人賬戶由個人和企業繳費構成,所有權明確,賬戶隨參保人轉移,這樣才能真正維護農民工的養老權益。
第五,在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技術層面,要求有與之相適應的現代化的網絡技術,以方便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繳費、查詢,同時減少和簡化繁冗的工作手續,使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更加順暢。
(二)創造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主體性實現的環境
第一,政府和社會要加強宣傳引導。農民工是游離在社會的“邊緣人”, 受自身文化素質和所處環境的限制,很多農民工關于養老的觀念還很陳舊,僅僅局限在土地養老、家庭養老的傳統觀念之下,對于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認識也很不到位。因此,必須通過宣傳教育,增強農民工對于養老保險的認同感及參與感。同時通過宣傳教育,轉變企業認為“為企業內的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是增加企業負擔”的觀點,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使企業能夠承擔起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社會重任。
第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存在立法不足、執法不嚴等現象,并且缺乏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法律缺失同樣體現在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上,因此要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通過法律來規范企業和員工個人購買養老保險的行為,使之成為企業的法定義務,成為農民工應有的權利,為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施行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撐。
第三,加大對農民工的教育培訓力度。崔祥民通過對農民工人力資本與收入影響的實證研究發現,“受教育年限是對農民工收入影響最大的因素,技能狀況也是農民工收入的重要影響因素”[11]。由此可見,提高受教育程度和技能狀況可以提高其收入,增強農民工的繳費能力。但接受教育要花費大量成本:一方面,大量民辦培訓機構以營利為目的,較高的培訓費用成為農民工接受培訓的“經濟門檻”;另一方面,企業迫于企業利潤和經營壓力,也不愿意或不能夠獨立承擔起培訓農民工的任務。因此,政府就應該提供公益性的培訓,設計滿足市場需求的培訓內容,創新合理的教育培訓形式,籌集充足的教育培訓經費,構建有效的教育培訓網絡,利用自己的優勢,通過集中辦學、頂崗實習等模式,加大對農民工技能的培養力度。
第四,探索有利于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土地政策。土地本身并不是一種社會保障方式,但在中國卻承載著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這種“社會保障功能”對于農民工而言,是一種無奈的心理慰藉式的低水平保障。土地制度的合理設定是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長遠之策,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權益出讓、轉租、轉包、抵押、流轉和退出機制。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根據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成一定年限的個人賬戶積累額,從而促進農民工從依靠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障的平穩過渡,增強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和可能性。
第五,改變企業發展模式,增強企業參與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能力。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企業要從根本上改變原有的發展模式,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污染少、能耗低、經濟效益
的可持續發展道路。通過產業升級、運用科技、提高管理,擺脫一味依靠勞動力優勢降低產品成本、壓低產品價格的作法,使企業有能力更好地參與農民工養老保險。
第六,加快農民工的自我改變。從農民工自身的角度來講,應該轉變觀念,拋棄傳統落后的思想,深化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認識,積極參與養老保險;另外,農民工應該主動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樹立活到老學到老的終身學習理念,強化相關的技能培訓,提高人力資本存量,使自己具備更強的參與養老保險的能力。同時,農民工要不斷了解國家相關的保險政策,增強自身維權意識,學會通過正當途徑去維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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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鄭州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上調每月最少105.9元[eb/ol].[2013-03-31].http://cnpension.net/ncsb/ncsbkx/2010-01-28/1045315.html.
[7]2009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eb/ol].[2013-03-25].http://stats.gov.cn/tjfx/fxbg/t20100319_4026282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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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dicament and countermeasures in implementing migrant workers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in henan province
hu shuiqing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 zhengzhou 450000, china)
abstract:
improving the migrant workers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will directly influence the migrant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 process of “the newtype industrialization, newtype urbanization and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take he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o a certain degree, the existing policy manifested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but there are many defects in this system that hinders the implement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endowment insurance. in the meantime, the migrant workers’ subjectivity implementation is in the predicament of selfrestriction and social restriction, which marred the migrant worker’s enthusiasm for the insurance. therefore, the relative system shall be further improved to provide adequate preconditions for implementing the system of migrant workers endowment insurance.
篇3
1.1995年12月至1997年5月任福清市審計局財政金融審計股長,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主審8次,主要有:
(1)負責編制1995年度、1996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總方案,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可增加財政收入3031萬元。福清市委宋書記作了重要批示,市人大常委會高度評價,市政府做出審計工作專題會議紀要,各部門認真落實審計意見。
(2)1995年度財政有償使用資金審計報告被福州市審計局專報福州市委,福清市委宋書記對福州市委辦公廳《福州信息專報》作出批示,督促各部門落實整改,市政府下發了《加強財政周轉金回收工作的意見》文件。
(3)1995年度鄉鎮財政決算審計調查報告在福州市審計局和審計學會會議上交流,獲“優秀論文”二等獎。市委、市政府發出了《關于加強獎金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文件。
(4)1996年預算外資金管理審計調查報告被市委、市政府采納,出臺了《福清市本級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等三份文件。
(5)1995年農行、中行、人民保險公司資產負債損益審計,查出違紀金額356萬元,受到福州市審計局表揚。
2.除擔任主審大中型審計項目外,還組織實施并參加鄉鎮財政決算和鎮長、書記任期經濟責任等大中型審計項目17次,查出違紀金額1068萬元,處理上繳市財政470萬元。
3.1997年5月至年12月任福清市審計局副局長,分管福清審計師事務所,1997—1999年組織承辦委托業務3534項,實現業務收782萬元,躍進全省20大審計事務所行列。分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和經貿社保審計科,主持并組織實施行業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28次,審計發現管理中存在問題153個,提出審計建議107條,均得到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采用和被審計單位采納,對全市經濟和財政工作起到指導作用,取得顯著成效。其中:
(1)組織實施全國性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11次,主要有:
1999年度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成果發表在《中國審計信息與方法》和《福建審計》,獲福州市審計學會優秀論文二等獎;市政府下發了《調整機關事業養老統籌金比例的通知》。
年度、年度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審計,市政府十三屆第40次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審計意見,作出提取代管業務費的決定。
年農網改造項目審計在福州市農網審計工作會議上作經驗介紹,市供電公司書面反饋整改審計意見13條。
1998—1999年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務收支、年度普教經費、年三峽庫區移民安置資金、年度世行貸款—沿海資源可持續開發項目和公安系統財務收支、年度世行貸款—結核病項目審計和調查所提出切實可行建設性建議和意見,促進了單位規范財政財務管理,為宏觀決策提供了服務,得到福州市審計局、福清市有關部門采用和被審計單位采納。
(2)組織實施省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9次,主要有:
1997年清展花園工程竣工決算、1998年度排污費收支、1999年度機關社保基金、農村社保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支、1999—年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年度環保資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審計和調查所提出切實可行建設性建議和意見,得到福州市審計局、福清市有關部門采用和被審計單位采納,為加強內部控制、堵塞漏洞、提高經濟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3)組織實施地市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9次,主要有:
1997年度環保行業審計、1998年建設項目資金來源及開工前審計,被福州市審計局基建投資審計處評為優秀獎。
1997年海城公路工程竣工決算、1999年融僑管委會道路工程竣工決算、1999年度水利建設基金、年度市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和土地出讓金、年度農村教育附加費、年度機關社保基金審計和調查所提出切實可行建設性建議和意見,得到福州審計局、福清市有關部門采用和被審計單位采納。
4.承擔重大專案審計11次,主要有:
1996年海口鎮財政所會計貪污案,1999年市綠化隊會計撕毀“小金庫”憑證案,年市城鎮開發公司私設“小金庫”案,年市林業公安分局濫發“紅貼”,私設“小金庫”案,年市進修學校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案,市華僑中學亂收費,私設“小金庫”案,年市外貿公司私設“小金庫”案,年市體委違規擔保案,年漁溪糧站國有資產流失案,年市進修學校違規支付工程款造成市園林綠化隊干部貪污案。上述案件審計定性準確,結論正確,移送紀檢司法機關后,成為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被立案審查8起,追究刑事責任1人,黨政紀處分4人。
5.審計方法創新與經驗總結主要有:
(1)年,制定和實施建設項目審計“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等社會服務承諾制度實施細則20條。該項審計創新辦法和經驗總結材料被《中國審計報》采用。
(2)1997—年,組織投資審計科實施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決算審計155個,審核造價11.22億元,核減造價1.01億元,核減率為9.01%。該項采取深入施工現場審計和強化交叉審核等新方法和經驗材料在年全省投資審計工作會議上作經驗交流,市政府年發出了《關于對我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實施意見》,年省政府《今日要訊》和年省電視臺《昂首闊步一路歌》專題片中也有報道。
(3)年6月,為適應福清市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由分散改為集中統一核算的需要,組織行政事業審計科采取改變審計方向和改進審計操作方法等新辦法。該項審計經驗材料在年全省行政事業審計工作會議上作經驗交流。
篇4
關鍵詞:農村空巢老人;生活現狀;對策分析老齡化已是我國不爭的事實,而老齡辦的《農村空巢、類空巢家庭老人狀況調查報告》表明,農村空巢或類空巢老人數量巨大,共4742萬人,數量遠遠超過了城市空巢老人,并且這一趨勢還在加強。可見,農村空巢問題形勢嚴峻,亟待研究解決。
1.農村空巢老人現狀分析
1.1資料收集和樣本特征
本文所調查的空巢老人都是居住在重慶市巫溪縣上磺鎮。該鎮空巢老人多,且屬于比較典型的欠發達地區。使用問卷調查了上磺鎮60周歲及以上的空巢老人70位,絕大部分采取上門訪問完成,還有一些是在同村人舉辦的宴會上進行訪問的。
在被調查的70位農村空巢老人中,男性34人,占48.5%;女性36人,占51.5%。年齡在60—69歲、70—79歲、80及以上的比例分別為42.4%、35.7%和21.9%。文化程度方面,不識字的占55.8%,讀私塾的占10.9%,小學文化的占22.7%,初中文化的占10.6%,中專/高中及以上的在本次調查中沒有。目前還常常干農活的老人占38.6%,其余61.4%的空巢老人由于種種原因,比如年齡大、沒有土地等等已不再從事農業生產。在子女情況方面,在所有被調查對象中,有2位沒有結過婚,沒有子女;68位有子女的老人共有子女 272個,平均子女數為4個。
2.2導致空巢老人出現的原因
2.2.1自愿空巢
主要是指老人不愿與子女生活在一起,而希望獨立生活。隨著老年人經濟實力的加強,老年人的養老觀念也隨著發生變化,不再一味追求兒孫繞膝,而希望有獨立的、自由自在的晚年生活。68位有子女的老人中有多過一半(52.4%)的人是自愿空巢。通常,這種原因下空巢的老人大多身、及經濟狀況較好,夫妻健在,年齡在80 歲以下。而且他們與子女的關系很好。
2.2.2被迫空巢
主要是指老人因經濟、健康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不得不和子女分居兩處,被迫空巢。本次調查中因為無子女而被迫空巢的老人有2位。其他被迫空巢老人多是因為不愿給子女添麻煩(42.2%)、自己年紀大不能照顧子女(27.1%)、不愿隨子女到城鎮生活(18.6%)以及子女工作忙不能照顧自己(12.1%)等原因選擇空巢。他們往往是希望和子女一起居住而且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的老人。
3.巫溪縣上磺鎮農村空巢老人養老存在的問題
3.1經濟來源不穩定,生活壓力大
由于老人年事已高,不能再像年輕時候從事較重的體力勞動,因此導致農田荒廢,只得靠子女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被調查的70位空巢老人中,占68%的老人們的生活費是依靠子女給予所獲得的。但是有些子女(11%)不給父母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費,推脫贍養父母的義務,從而導致這些空巢老人的生活壓力相當的大。
3.2日常休閑方式多樣程度低,休閑場所少
被調查的空巢老人的休閑方式一般都是在家和小孩玩(40.1%),看電視(21.2%),聽廣播(12.4%),下棋打牌(32.7%)%),和朋友喝茶(65.1%),讀書看報紙(11.4%)。可以看出,農村空巢老人的休閑方式多樣程度低,知識性和保健取向也很小。老人們閑暇活動的場所多是在室外空地(54.2%),村頭小商店(32.1%)。上磺鎮沒有公園、廣場等公共娛樂休閑場所,由此更能體現出休閑場所少。
3.3對出臺的相應政策不了解
被調查的空巢老人,普遍文化水平不高,不識字的占55.8%,讀私塾的占10.9%,小學文化的占22.7%,初中文化的占10.6%,中專/高中及以上的在本次調查中沒有。而且由于離巫溪縣城26公里,信息閉塞,因此對國家出臺的對他們有益處的相關政策他們不是十分了解,醫療保險制度,養老保險等還未完全覆蓋。
3.4社會化養老機構少,發展不完善
通過走訪巫溪縣上磺鎮所涉及的區域,并沒有看到敬老院等社會化養老機構。僅僅在巫溪縣城內有幾所敬老院,且老人們對敬老院內的生活并不十分滿意。多是因為敬老院內的設施簡陋,管理人員的服務做的不夠到位。這使得上磺鎮空巢老人的養老問題進一步凸顯。
4.欠發達地區農村空巢老人養老對策
4.1增強農村老年人的自我養老意識
老有所養不是指完全依靠子女或社會,老人自我養老的意識需要加強,社會可為老年人提供更寬闊的勞動渠道,鼓勵有工作能力的老年人積極參加有償生產勞動。加大宣傳,建議老人積極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擴大養老的支持網,有計劃地進行養老儲蓄,盡早為老年后的養老生活積累經濟資源。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的空巢老人們的生活絕對比沒有參加的老人們要富裕和輕松得多。
4.2加強農村養老機構建設
上磺鎮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計劃建設敬老院或通過政策引導和鼓勵市場主體進入,從而滿足部分空巢老人的需求,也可以用與此同時,要不斷完善敬老院的管理制度,提高服務質量,讓居住在敬老院的空巢老人們能感受到家一般的溫馨。
4.3引導農村養老產業化發展
上磺鎮政府需要從宏觀上引導市場向老人服務傾斜,通過制定相關政策,支持和鼓勵非營利組織向老人提供援助。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老齡產業,如社區醫療站、家政公司和敬老院等,以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等老年服務。這些產業一旦發展壯大起來,空巢老人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難可以立即被解決。能夠切實有效的讓空巢老人們不再擔心他們的養老問題。(作者單位:重慶三峽學院經濟管理學院)
本文系重慶三峽學院青年項目“三峽庫區農村空巢老人養老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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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星宇.農村空巢老人生活狀況和政策建議——基于廈門市的調查[J].前沿,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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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庫;移民地區;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隨著中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水利工程建設日益增多,由此產生了一支龐大的移民隊伍。據有關部門的資料顯示,目前中國水電裝機容量已達到1.2億千瓦、這些工程的建成,在防洪、發電、灌溉、供水等方面發揮巨大效益的同時,也造成了1 800多萬移民的搬遷安置,繁衍至今達2 500多萬人。其中農村移民達2 288萬,占移民總數的90%水庫移民失去了土地、房屋等財產,他們的生活保障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水庫移民地區往往自然地理條件較差,經濟發展比較落后,移民在為水利工程建設作出貢獻的同時,又面臨缺乏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生產條件,難以融入遷入地的社會環境等問題,因此為水庫移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不僅能維護移民的權益,也能穩定移民心理上的不安情緒,是解決移民后顧之憂,減少產生新的社會問題的根本方法,也是促進水利工程順利建設與水庫移民權益保護協調發展的解決之道。
秭歸縣三峽工程移民是中國水利工程建設中具有標志性意義,為了解秭歸縣移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情況和移民參保狀況,我們采取實地訪談、調查問卷等方式走訪了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當地移民戶,共收回有效問卷75份。調查、統計資料、訪談不記名。
一、秭歸縣移民的基本概況及移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現狀
作為三峽工程移民第一縣,秭歸縣全縣淹沒9個鄉鎮、71個村、7個居委會,淹沒房屋面積277萬m2,農田和果園3.04萬畝,工礦企業146家,截至2006年,全縣已累計完成移民搬遷91 810人,其中壩區移民2 176人,庫區農村移民41 037人,動態移民達10萬之眾。其中老年人2萬多人,參加養老保險的800多人。①
秭歸縣從1994年就開始組織三峽后靠式移民參加養老保險。采取上月投保下月開始領取,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每月領65元養老金,59周歲以下的每月領60元養老金。從2001年4月起,秭歸縣政府又出臺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三峽庫區養老保險安置移民安置費標準的通知》,對原投保的移民適當增加養老保險金,對健在的每人增加3 000元,對已故的每人增加1 500元,將原每月領取的60元和65元的標準提高到每月90元。此后秭歸縣政府相繼出臺了《秭歸縣壩區移民社會保障辦法》和《縣政府辦公室關于村(居委會)干部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通知》,對壩區移民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以及庫區農村移民中離任村干部、清退民辦教師和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離崗鄉鎮企業人員等群體,參加養老保險實行優惠政策。秭歸縣養老保險制度在前進中不斷發展和完善,使庫區移民初步實現了老有所養的目標。此外秭歸縣政府還開展了一些針對移民中老、弱、病、殘人員以及貧困人員的社會救助工作,并逐步探索將其納入現有的養老保險體系中。通過調查秭歸縣庫區移民參加養老保險有以下特點:
1.針對移民中的不同群體實行多元的參保模式。據悉秭歸縣尚未建立針對庫區移民的統一養老保障模式,而是對目前國家實行的養老保險模式與移民的實際情況相結合進行具體化操作,主要有三種形式:(1)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移民群體中有固定工作的移民,如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2)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移民中屬于離任村干部、民辦教師、自謀職業等特殊群體均可參加。(3)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參加的群體主要是以農業收入為主的農村移民群體。
2.移民的人口結構直接對養老保險的開展造成影響。(1)年齡結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延長了居民人均壽命,居民的年齡結構趨于老齡化,這對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有很大影響。據了解,在20世紀90年代初,參保的在職職工與離退休職工的比例是5.4∶1,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上升到4∶1,而到2007年這一比例為3.06∶1。通過本次實踐調查也顯示,在秭歸縣庫區移民參加養老保險中,其基本的趨勢大致是,越是年齡大的年齡組,養老保險的參保率就越高,養老保險的參保率隨年齡的降低有遞減的趨勢。這意味著一旦養老基金在投資的過程中,不能實現保值增值,養老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就會直接影響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及作用的發揮。(2)學歷結構。據調查數據顯示(見表1),秭歸縣庫區移民的學歷越高,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越大,學歷的高低直接影響養老保險的參保率,學歷高的移民越傾向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這表明,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強在移民中參加養老保險的宣傳和教育,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由于各種參保模式的保障水平不同,影響了移民的參保選擇,破壞了社會保障的公平性。
表1秭歸縣庫區移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
3.移民對參加養老保險更希望政府發揮主導作用。從“你認為哪種組織對養老保險的建設作用最大”有74.6%的人選擇政府,以及移民獲得養老保險的信息途徑上看有68%的人選擇政府提供信息,可以看出政府始終是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主導者,而且大部分移民對政府在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的作用持肯定態度。由于移民是弱勢群體,其他社會組織又無力承擔這種無限責任,依靠政府成為必然的選擇。
二、秭歸縣庫區移民養老保障工作已取得的成就
面對艱巨的移民工作任務,秭歸縣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堅持以人為本,從移民的根本利益出發,積極解決移民普遍擔心的養老問題,在財力承受的范圍內,組織各職能部門配合國家出臺了一些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些成績。
1.建立了以社會救助為主,輔之養老保險建設的社會保障體系。自三峽工程移民開始,秭歸縣政府就大力開展對移民中基本生活困難的貧困戶的排查、甄別工作,將其放在移民工作的重要位置,對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給予1 000元/年的最低生活保障補助以及庫區農村老人每人50元/月,實行二十年的生活保障補助。此外對符合條件的農村移民戶實行五保。秭歸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和國家政策的調整為庫區移民特別是農村移民中的空巢老人或獨居老人、病殘老人實行免費參加養老保險,為最弱勢的老年人群體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秭歸縣還為壩區2 800多名中老年移民建立由國家出資一次性補助19 200元/人的養老保險。①
秭歸縣政府從自身財力出發,為移民建立了較低水平的生活保障,認識到了只有消除移民的養老擔憂,才能轉變移民以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的養老觀念,促進移民工作的順利進行,又不侵害移民已有的利益。
2.完善養老保險制度,降低了參保“門檻”。以前因政府財力有限,一些為社會和國家做出過貢獻的移民,受經濟水平的限制沒能參加養老保險,隨著近年秭歸縣經濟的快速發展,財政收入大幅增加,出臺了《秭歸縣村干部民辦教師等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對農村過去離任村干部、清退民辦教師和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離崗鄉鎮企業人員等群體,根據不同群體參保能力的不同,實行靈活的收費標準,滿足了這類群體的參保需求,擴大了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截至2009年6月符合參保條件的上述群體,已有近5 000人踴躍登記參保,其8 000余萬元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繳費入庫。 這一舉措,既惠及了農村各類群體,維護了農村社會穩定,又做大做強了社會保險。
3.創新服務體系,提高了辦事效率。秭歸縣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轉變服務理念和服務方式,大興人性化服務,大講辦事質量和效率。開展多種形式的黨流活動,現場為他們釋疑解惑;還深入到企業、社區和鄉鎮,了解基層群眾的困難,幫助排憂解難;甚至服務上門,在參保者家門口實施社會保險“一站式”辦結;把社會保險知識和政策送進培訓課堂,提高企業法人及其職工參保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優化服務流程,企業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由法定的十個工作日辦結縮減到一個工作日辦結。這些,簡化了辦事流程,提高了服務水平,極大地促進了群眾的參保熱情,受到群眾的擁護。
4.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創新了宣傳方式。秭歸縣專門組織人員到移民安置地進行面對面的政策講解和宣傳,還通過廣播、互聯網、咨詢服務、印發宣傳手冊和各種會議等形式,制作了移民生活的專題片,組建巴山舞、龍舟隊等舉措廣泛宣傳養老保險政策。①在調查中有90.6%的移民知道或了解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說明秭歸縣建立的從城鎮到農村的宣傳體系和宣傳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秭歸縣移民養老保險建設需要完善的幾個方面
1.養老保險體系缺少科學統一的建設規劃。經調查,目前秭歸縣尚未建立針對移民的統一養老保險體系,也未出臺相關的政策規劃,只是將移民的養老保險納入現有的三種模式中,這不僅造成移民轉移關系的困難,而且因各種參保模式標準不統一,繳費水平和享受的權益有較大差別,使不同的移民群體間,在參加養老保險上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不對等,在移民中產生不平衡心理,阻礙了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
2.政府工作還需進一步加強。在調查中高達81.3%的移民擔心自己未來的養老問題,在問及政府對移民養老的工作中,只有17.3%感到滿意,32%感到不滿,41.3%的移民希望改進政府的工作,庫區移民特別是農村移民養老保險參保率明顯低于其他群體。這反映了移民有強烈的參加養老保險的訴求,對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在不斷增強,同時,從客觀上要求政府的移民工作不能只偏重于暫時的移民安定,而要將移民這一弱勢群體的長遠利益放在更重要的地位,不能變成工作上的形式化,而要注重實效,加大在移民養老保險工作上的資金投入、人力投入,做到主動發現問題,推進養老保險事業向效能化、實惠化方向發展。
3.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缺乏資金保障。據調查目前移民的收入,雖然與本縣農村居民相比較高(圖1),但要正確對待當前移民的收入水平。據年報資料顯示,當前移民收入中有12.6%來源于轉移性收入,如土地補償費,后期扶持費等(圖2),這種高比例的轉移性收入掩蓋了收入中生產性收入不足的矛盾,隨著移民工作的完成,轉移性收入的喪失,有可能會造成移民收入的急劇下降,而不愿參保甚至退保等。這就給養老保險的建設和長期的可持續發展帶來資金上的難題,只靠國家財政和本地財力支持及參保移民的繳費收入難以保障資金的充足,在如何促進多元化籌資方式,讓三峽工程的受益方參與移民的養老保險建設當中來還需探索。
圖 12007年秭歸縣各類群體收入情況
數據來源:秭歸縣統計局。
圖 2
4.法律規章制度不完善。國家尚未制定有關水庫移民、被征地移民等群體的社會保障法律,秭歸縣雖已出臺一些政策如《秭歸縣壩區移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政策,但也只是針對部分移民群體,造成立法上的缺失。在發生利益沖突時,政府權責不明確,各部門容易出現互相推諉現象,移民的權益缺少法律保障。
5.政府管理機制不靈活,監管不到位。統一管理是提高效率的保障,移民參加養老保險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卻沒有統一的議事協調機構,移民辦理程序煩瑣,業務流程中存在內外循環脫節和信息化功能建設滯后,數據庫質量不高的弊端,給政府管理帶來不便。相關機構隊伍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給移民參加養老保險帶來道德上的風險,在監管的過程中監而不管,管的不徹底的現象時有存在,使政策的執行大打折扣。
四、強化移民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方法
1.探索新路徑,嘗試“產權換保障”的思路。在移民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中資金來源始終是個重要內容。不管何種移民類型,移民都要將自己的資產如土地、房屋、經濟作物等有形無形的財產通過交易的形式進行置換,如果能參照現代股份制企業的形式,將移民手中部分產權作為股份以集體的形式入股水利工程開發的相關公司,以股權收益作為資金為移民集體辦理養老保險。既能提高移民搬遷的積極性,減少搬遷阻力,降低移民安置成本,為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掃除部分障礙,又能使移民有了穩固的生活保障,有利于移民安置地區的社會安定。
2.整合內外資源,建立統一的移民養老保險體系。對秭歸縣現有的各種資源和國家有關移民方面的支持進行整合,根據實際情況出臺政策,建立繳費水平較低、保障水平適中、覆蓋全體移民的養老保險體系,實現移民群體內的保障水平的橫向平等。減少移民的不滿情緒,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3.強化人才建設,打造一支有優良工作作風的機構隊伍。要提高政府對移民養老保險建設重要性的認知,建立一支自身素質高、辦事效率高、服務態度好的社會保障工作隊伍,開展定期的教育和培訓,實行有效的獎懲機制,提高工作的積極性和責任心。主動吸收專家、群眾的合理建議,以此作為社會保障人才建設的有效補充。
4.完善法律法規制度,為移民養老保險建設提供法律支撐。現代是法制時代,沒有法律依據就難以有效推進養老保險體系建設,要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完善管理和監督政策,防止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而讓非受益人群得利。出臺優惠政策鼓勵有移民職工的工礦企業主動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政府、個人、集體的權責關系,理順有關職能部門的內部關系,加強溝通,做到事事有人管,懲罰政府人員中對工作不負責,不認真解決移民有關養老的問題。
5.理順管理體制,加大監管力度。對現有管理體制進行改造,讓公眾參與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建立新型的經辦模式,再造服務流程,加大信息公開的力度,著眼長效機制,優化服務平臺建設,完善網上辦事服務體系。在政府內部發揮人大對政策執行的監督、審計對養老保險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的監管作用,同時用好社會輿論和群眾對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讓政策在陽光下運行。
6.引導外部力量參與,發揮社會公益組織的作用。受各種條件的限制,社會公益組織一直未能參與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社會公益組織在人才、組織運作、與群眾聯系等方面有自身優勢,發揮社會公益組織的政策建議、資金支持方面的作用,加強與政府的合作,有利于政府開展工作,在參與移民的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心理疏導等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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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據《2012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資料顯示,2012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6261萬人,比上年增加983萬人,增長3.9%。其中,外出農民工16336萬人,增加473萬人,增長3.0%。本地農民工9925萬人,增加510萬人,增長5.4%。①農民工在轉移過程中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偏低,但轉移接續需求巨大從2008年至2012年,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分別為9.8%、7.6%、9.5%、13.9%和14.3%。近五年,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雖然從9.8%提高到14.3%,但是參保比例仍然較低。根據農民工數量測算出,2012年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約有2336.05萬人。而對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國跨省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約有114.7萬人次,轉移基金約178.6億元。②從以上對比可看出,外出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工作量巨大。
(二)跨省外出的農民工數量減少,農民工以跨省外出為主的格局改變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12年在外出農民工中,在省內務工的農民工8390萬人,比上年增加772萬人,增長10.1%,占外出農民工總量的52.9%;在省外務工的農民工7473萬人,比上年減少244萬人,下降3.2%,占外出農民工總量的47.1%。在省內務工的比重比上年上升3.2個百分點。③2011年,去省外務工人數減少,改變了多年來跨省外出農民工比重大于省內務工比重的格局。
二、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一)部分農民工重復參保,轉移接續利益受損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允許重復參保,但由于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在城鎮工作時被強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農村又自愿參加了新農保,并且兩種制度的繳費規定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繳費,而新農保是按年繳費,這些因素會使農民工重復參保難以避免。在農民工流動就業時,如果不知道重復參保只能按照一種制度享受待遇,會導致農民工養老保險利益受到損害。
(二)新農保與城居保制度并軌中的問題
新農保與城居保能否順利并軌影響著農民工流動就業的保險關系能否順利轉移接續。其一,關于財政補貼的問題。新農保與城居保繳費檔次不同,兩種制度的財政補貼并未明確與繳費檔次相對應,要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需處理兩種制度的財政補貼標準保證公平的問題。其二,關于經辦管理的問題。新農保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規定暫實行縣級統籌,全市建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城居保也實行的是縣(區)級統籌,在全市建立統一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辦管理,納入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兩項制度獨立運行,并軌時需處理兩個系統的融合問題以及市級信息系統與省級信息系統的融合問題。
(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轉移接續
農民工在流動就業時,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轉移接續面臨著一些問題:其一,兩種制度政策規定不統一,繳費方式、待遇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差異較大。其二,基層社保經辦機構人少事多,信息系統的建設還相對滯后,社保各級經辦部門的管理體制和信息技術的運用,難以滿足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需求。
三、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遇到障礙的原因
(一)兩項制度的基金籌集方式等方面差異大———政策原因
新農保與城居保已并軌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這項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資金來源、繳費標準、賬戶管理及待遇標準等方面均不同。在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過程中,這是最直接的原因。在轉移接續過程中,農民工養老保險利益的影響因素主要集中于兩點:一是養老金待遇計算方式,二是繳費年限的折算方式。其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養老金待遇包括每年70元基礎養老金及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繳費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財政給予30~50元的補貼。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者,每超過一年,基礎養老金可增發1%。職保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多繳多得的原則設計。其二,職保個人累計繳費時間要滿15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相對寬泛。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年繳費,積累額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月繳費,積累額多。這使得農民工在轉移接續過程中會衡量養老保險利益的得失。
(二)地方政府間的利益博弈及農民工的道德風險———經濟原因
目前職保實行的是部分積累制,由于養老保險制度的轉制成本沒有及時消化,個人賬戶出現空賬運行的狀態,統籌賬戶部分的基金實際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制。由現收現付制導致的代際效應表現為,農民工的繳費標準與待遇享受標準并未對應,即養老金待遇與當地統籌賬戶的貢獻大小無關。當農民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的積累額可以全部轉移,但統籌賬戶的基金只能部分轉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剩余的大部分統籌賬戶基金則為轉出地的社會統籌基金做貢獻。轉入地接收少量基金,卻要承擔長期的養老金待遇發放及調整責任。此外,農民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時,有可能產生去經濟條件發達的地區辦理退休關系的道德風險。這會增加轉入地的養老金支付壓力,造成參保者之間的不公平。出于經濟人的理性考慮,地方政府會在農民工轉入養老保險關系時,出臺不同政策來設置障礙或提高門檻,這樣一方面可以維護本地社保利益,另外還可以克服農民工的道德風險。
(三)社保部門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技術原因
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需要高效、快捷的信息系統支持。《宿遷市社會保障卡建設實施方案》中提出,到2013年底面向全市發放社會保障卡110萬張。宿遷市社保部門信息化管理程度還不高,社會保障卡普及程度較低。目前的金保工程二期對于城鄉統籌及城鄉居民納入到社保覆蓋范圍的信息化支持還需進一步增強。在跨地區用卡方面,社會保障卡在適應流動性方面的靈活性不夠,尚未形成統一的跨地區業務辦理平臺。還存在網絡不暢通、應用系統不統一、經辦流程不銜接等制約因素,對于農民工跨地區重復參保和重復領取待遇的監控效果也未體現出來。
四、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通過精算制定公平的養老金待遇方案
首先,應明確新農保與城居保合并實施的具體操作細則,使農民工從新農保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與城市居民享受同等標準的財政補貼與養老金待遇。在城鄉統籌的大背景下,進一步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消除戶籍制度對社保關系轉移接續的影響,讓農民工真正融入任意一種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其次,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過程中,關于繳費年限的折算是影響養老保險利益的重要因素。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農民工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入職保時,可以嘗試通過公式計算折算年限。城鄉統籌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各年的個人賬戶積累額(An)占相應年度統籌區域城鎮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比例乘以12個月(Bn)的比例,折算成職保的繳費年限為N1。由于兩項制度繳費差距較大,故采用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折算基礎。其中,Cn為當年職保個人繳費與企業繳費總和的50%,Dn為當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比,職保的繳費水平高,繳費周期短,賬戶積累額多,因此選取職保個人與企業繳費總和的50%作為折算年限基礎,一方面保證農民工不因回鄉養老而待遇太低,另一方面可以增強農民工在城市工作參保的積極性。
(二)提高統籌層次,發揮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調劑作用
目前,宿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縣區級統籌,統籌層次較低,要逐步提高各項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并且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職保為參照基準,逐步將各項制度合二為一,向全國公民發放統一的基礎養老金,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在此基礎上實行個人彈性繳費,與享受待遇相掛鉤,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激勵性。長遠來看,有利于社會保險制度統一局面的實現,也就從根本上解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難題。另外,要充分發揮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補充、調劑作用,協調不同統籌區域的利益關系。
(三)推廣社會保障卡,提高社保部門信息化程度
宿遷市到2013年底推廣110萬張社會保障卡,預計到2015年全市持卡人數達到340萬人,覆蓋60%以上的人口。其一,要加快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和應用步伐,加大社保領域的信息化投入,推動實現在全省范圍的社會保障一卡通。同時積極推進金保工程二期建設,逐步實現全國系統聯網,加強地方財政和銀行的合作。農民工在流動就業時,可以只轉移社保關系,不轉移基金。在達到領取養老金的條件時,采取分段計算的方法,在參保人享受養老金待遇時,由各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按照不同參保地的繳費數額占個人總繳費數額的比例,將基金分別匯入最終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其二,要加強社保部門信息化隊伍建設,提高隊伍素質和技術水平。在數據整合遷移的過程中,確保數據的準確、安全,在不同系統間實現信息共享,避免重復參保、重復領取待遇,保障城鄉統籌制度的有效實施,為農民工自由流動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保障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利益在轉移接續過程中公平享受待遇。
五、結語
篇7
關鍵詞:瑞典;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武陵山片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研究”(14BJY203);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武陵山區扶貧開發研究中心”學術成果;武陵山片區扶貧與發展協同創新中心;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項目:“湖南武陵山片區城鎮化進程中多元文化沖突與融合路徑研究”(14YBA322)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3月8日
一、瑞典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歷程
瑞典是福利國家的典型代表,其養老保險制度從誕生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瑞典政府于1905年依據瑞典養老保險委員會長達5年的調查報告,制定了養老金法案,并于1913年在議會獲得通過。此社會養老保險法案的成功頒布,標志著瑞典正式開始建立全民性的養老金制度。根據該法案的規定,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者需要履行繳費義務。參保對象為所有18~65歲的瑞典公民。瑞典政府對于那些確實無能力繳費的公民,進行養老救濟。1946年,瑞典引入國民基礎養老金制度,所有參加養老金制度的67歲的老人都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1976年,瑞典形成包括三個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第一層次為國民基礎養老金,資金來源于一般稅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第二層次為國民附加養老金,養老金來源于企業以及基金利息收入;第三層次為“部分養老金”,資金來源于雇主或是個體經營者以及基金產生的利息。
20世紀80年代,在經濟低迷和人口老齡化的雙重壓力下,瑞典政府又一次開始了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拋棄傳統的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確立起積累制的籌資模式。同時,改待遇確定性繳費為繳費確定型模式。從1999年開始,瑞典全面實行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新的制度包括不同于以往的三個層次,即公共基礎養老金、工作單位養老金以及商業養老金。公共基礎養老金是新制度的第一層次,由最低保證金和收入關聯金組成。其中,最低保證金保障的對象是沒有收入來源或者低收入的老年群體。收入關聯養老金來源于個人、雇主以及國家財政。個人繳費計入個人名義賬戶,財政補貼與雇主的繳費一并計入現收現付基金。參保者個人達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有權利領取退休金,具體的標準與名義賬戶中的個人繳費相關聯。工作單位養老金屬于第二個層次,這一制度的對象不具有普遍性,主要適用于白領,中央組織的工作崗位強制適用。商業養老金又稱私人養老金,為第三層次,由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公民自愿選擇是否參加,目的在于滿足公民多層次的養老需求,保證公民退休后生活質量不降低。
二、瑞典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內容
(一)賬戶模式、籌資方式及標準。公共基礎養老金由最低保證金和收入關聯金組成。最低保證金制度不需要公民繳費,資金完全來源于國家稅收。收入關聯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于勞動者、政府和企業三個渠道。籌資標準為工資總額的18.5%,由勞動者和雇主均等分擔。所繳費用的去向為兩個賬戶:一是名義繳費確定型賬戶(NDC);二是實賬繳費確定型賬戶。NDC賬戶計入繳費總額的16%,采用現收現支模式,支付同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這體現了養老金在代際之間的轉移功能。實賬繳費確定型賬戶計入繳費總額的2.5%,采用完全積累的基金模式(FDC)。兩個賬戶的收益率有所區別,NDC賬戶的利率就是對象工資的增長率,FDC賬戶除了工資增長率以外還附加了投資收益率。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的儲蓄余額不用于繼承,而是分配給健在的同齡參保人。NDC雖然記錄了個人的繳費情況,但只是名義上的,里面的保險費隨時會發放給當期退休人員。
(二)養老金待遇及領取條件。領取最低養老保證金的老年人,必須在瑞典不少于3年的居住時間。收入關聯養老金的領取者沒有居住時間的限制,達到法定退休年g就可以獲得(65歲)養老金支付。瑞典實行彈性的退休年齡制度,提前退休者可以從61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但不能足額領取。每提前一年按相應的比例減少領取的養老金的數量,65歲以后領取的養老金低于按法定從65歲退休所領取的養老金水平。達到法定退休年g者也可以推遲領取退休金,但最遲不能超過70歲。每推遲一年,領取的養老金按一定的比例增加。
最低保證金給予單身者的水平要高于已婚者。最低保證金對于全額領取者有嚴格的條件:一是退休年齡的要求,要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65歲)或是65歲以上;二是居住時間的要求,必須是從25歲開始在瑞典居住滿40年。收入關聯養老金與最低保證金掛鉤,國家負責補助低于一定標準的收入關聯養老金。以2005年為例,參保公民的收入關聯養老金低于44,000克朗時,國家負責補助26,000克朗,達到70,000克朗的標準。參保公民的收入關聯金在4,4000~105,000克朗時,國家財政采取比例補助。國民年金隨收入關聯養老金的增加而遞減,當收入關聯養老金超過105,000克朗時,則不再享受任何國民年金。
(三)養老基金的管理及運營。瑞典社會保障實行的分級管理,議會是最高的立法機關,負責社會保障法律的最終批準。全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由社會事務部、衛生部、勞動部和工商部等4個部門組成,各部門之間分工合作。社會事務部下設15個局,國有社會保險局在地方設有21個機構。國有社會保險局負責具體的社會保險事務。養老保險資金的支付和養老服務等工作由240個基層社會保障辦公室具體負責。實賬繳費確定型賬戶中積累的資金,將由國家進行投資運營。投資的渠道主要是進入資本市場,投資收益關乎著退休者領取養老金水平的高低,因此瑞典政府成立了國家養老金管理局,對個人賬戶實行嚴格規范的管理。國家養老金管理局實施一系列的管理行為,包括詳細記錄公民的繳費情況、基金投資收益、轉移養老基金買賣的凈差額以及集中投資指令。國家基金管理局每年要統一向制度參加者年度末的賬戶說明書,而制度參加者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費用。
三、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內容
城鄉居保是依法合并新農保(2009)和城居保(2011)的新型制度,它為我國最終建立國民養老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因面向的對象數量之多,城鄉居保成了世界上參加人口最多的養老保險制度。2013年,參保人員達到49,750.1萬人,領取待遇人數達到14,122.3萬人,基金收入2,052.3億元,基金支出1,348.3億元,累計節余3,005.8億元。2014年,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數達到50,107萬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數14,313萬人,基金累計結存3,845億元。截至2015年4月,領取養老金的老年居民達到1.44億元。
(一)賬戶模式。我國傳統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模式。個人所繳保險費完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給予政策支持,養老保險金實際上是參保居民的個人儲蓄,缺乏收入分配功能。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采用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模式。個人賬戶資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以及集體補助組成,產權歸個人所有。參保人或領取人中途遠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可以由繼承人繼承,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明晰的產權調動了參保居民的積極性。基礎養老金采取社會統籌模式,資金來源于稅收,很好地體現了稅收取之于民用之民的職能。同時,來自于中央財政的基礎養老金,實現了收入分配向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的轉移,體現了公共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
(二)籌資方式及標準。除在校生以外,凡是年滿16周歲的居民,不屬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該制度基本上保留了新農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的籌資機制,實行“個人、政府及集體”三方共擔籌資方式。
1、個人繳費。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個人繳費占工資的8%不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了固定的檔次和標準。在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基礎上增加了三檔,個人籌資標準為100元~2,000元12檔次,其中100~1,000元每增100元上升一個檔次,共10檔,1,500為第11檔次,2,000元為第12檔。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從全國制度運行來看,各地區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及檔次上各具特色。如湖南省的個人繳費為14檔次,標準為100~3,000元;海南省個人繳費檔次為13檔,標準為100~3,000元;福建省個人繳費檔次為20檔,標準為100~2,000元。繳費檔次和標準的規定考慮了我國農村居民收入的差異性,目的是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居民納入制度內,實現盡可能高的參保率。
2、政府補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屬于全國范圍的公共品,由政府提供可以很好地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按照規定,地方財政主要是從“進口”進行補貼。對于選擇年繳費為100元的參保居民,地方財政給予不少于30元的補貼。對于選擇500元及以上標準參保的居民,地方財政給予60元的繳費補貼。地方財政補貼與個人繳費部分一并計入個人賬戶。但對于選擇100元以上的參保居民,各地梯次補貼的標準有很大的不同。如青海省,個人繳費選擇100元的居民地方財政補30元;100~500之間,每增加100元,增加10元;500~1,000元,每增加100元,增加10元;1,500元補165元;2,000元補185元。各地區給予個人繳費的財政補貼體現了激勵作用,對選擇高檔次繳費的給予更多的補助,有助于參保者盡可能選擇更高的檔次。這種梯次財政補貼,改變了目前大多數選擇最低檔的現狀,同時有利于壯大城鄉居民基本保險基金規模,使參保者60歲以后能享受到更高的養老待遇。
3、集體補助。參保居民可以享受到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具體的補助數額。國家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集體能否成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體,還應視地區而言。在發達地區,集體經濟發達,有能力為參保居民提供補助資金。而在集體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籌資主體實質上只有個人和政府。
(三)待遇享受水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居民繳費滿15年的,年滿60周歲,可以領取養老金,按月領取,支付終身。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個人賬戶儲蓄額除以139。基礎養老金來源于中央財政,2009年試點新農保時,基礎養老金為55元,西部地區參保居民全額領取基礎養老金,東部地區給予50%的基礎養老金補助。2015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提高待遇從2014年7月1日算起。盡管基礎養老金提高幅度達到了提高幅度為27.3%,個人養老金待遇依然偏低。以選擇100元繳費為例,繳滿15年后,按4%的利率計算,個人養老金的待遇為[1300+(100+30)×4%×15]/139+70=84.96元,明顯低于現行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標準(419.5元/人.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免除了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居民的繳費,這部分群體的養老金待遇完全由中央財政支付,直至終身。
(四)養老基金的管理及運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納入財政專戶,由縣級財政機構管理運營,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國家的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投資渠道是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縣社會養老保險局履行監管職責,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
四、瑞典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啟示
(一)選擇與經濟協調發展的籌資模式――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過渡。改革以前,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沉重的財務負擔。圍繞減輕財政負擔、防范未來支付風險的改革,瑞典建立起了部分積累制度的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地抑制了養老金支出的快速增長。養老保險制度與經濟增長趨于協調。2004年,瑞典養老金支出占GDP的37.9%,在2000年(37.3%)的基礎上僅提高0.6個百分點。養老金支出增長的減緩大大減輕了社會福利支出的壓力。2004年,瑞典社會福利的支出占GDP的比重為32.7%,在1995年(34.6%)的基礎上下降了1.9個百分點,這為瑞典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創造了條件。我國處于老齡快速發展期,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均難以很好地滿足我國養老需求。部分積累制度由于具備了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度的優點,當之無愧地應成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佳籌資模式。
(二)注重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充分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在養老金待遇給付方面,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只根據個人繳費的多少以及繳費時間長短進行確定,完全不考慮個人退休前的收入情況。除了保證低收入群體的最低養老金有居住年限(按瑞典法律規定,最低時間為3年)要求外,收入關聯養老金不設時間限制。最低保證養老金的資金籌資完全是來自國家的一般稅收,公民不繳納社會保險,這體現了國家保證公民公平的基本生存的權利。個人賬戶的積累資金將直接進入資本市場,進行投資經營。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面向農民和城鎮居民的一項新型制度,應公平地對待每一位參保的城鄉居民,保證其參與的機會公平與年老時待遇公平。同時,還應體現制度的效率性,拓展投資渠道,選擇有效的投資工具,保證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建立多層次的居民養老保障體系。瑞典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三個層次,屬于典型的多支柱養老保險制度。最低層次具有普惠性質,針對的是全體國民,目的是保障國民的基本生活,屬于生存保障。我國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嚴格意義上來說,屬于最低層次的保障制度,基礎養老金具有普惠性特征。由于參保人數眾多,基礎養老金大幅提高是不現實的。但是,單純靠基礎養老金,一方面保障不了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同一標準的養老金待遇已不適應農民群體分層的現實。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即使在同一區域內部也存在不小的差異。階層分化派生出養老需求的多樣性,社會化的養老金待遇遠遠滿足了不了收入較高的農民群體。因此,建立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第一層次,商業保險為最高層次的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是滿足不同階層農民養老需求的必然選擇。
主要參考文獻:
[1]張民省.瑞典的多支柱養老金制度及啟示[J].中國行政管理,2008.10.
篇8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住房問題,社會,經濟
目前,已成為農民工主體的新生代農民工,他們的戶口在農村但又生活在城市,既不是傳統的農村人也不是真正的城市人,處在一個比較尷尬的境地。一方面,他們對非常渴望融入城市,是在落戶、醫療、保險、子女上學等方面卻享受不到城市人的待遇,大量新生代農民工只能游離在城市的邊緣;另一方面,新生代農民工結束學業之后,便進入城市務工,很少或者從來沒務農的經驗,即使因為暫時無法就業回鄉,也不會選擇長久呆在農村務農。可見,他們在城市和農村都找不到自己的社會位置,處于雙重邊緣化的境地。
一、新生代農民工的基本生活狀況
(一)收入水平較低
雖然新生代農民工外出務工收入已占到其家庭總收入的65%左右,超過耕種收入比,成為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但是總體看來,新生代農民工收入總體偏低。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2008年12月對全國22000多個農村固定觀察點農戶勞動力外出就業情況調查顯示,2008年農民工工資平均每月1156元,新生代農民工工資平均每月1016元,新生代農民工的可支配收入依然較低,除去在城市生活的各種開銷后基本所剩無幾。以新生代農民工流向較多的珠三角地區為例,2008年7月中山大學劉林平教授對廣東9個市的2500名新生代農民工的調查結果顯示,新生代農民工工資收入水平較低。被調查的新生代農民工月均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比例為50.2%,在1000元到1600元區間內的比例為40%,1600元以上的比例為8.8%,就國家2008年3月前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1600元來看,僅有8.8%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同年3月1日,國家上調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至2000元后,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新生代農民工就更少了,這也說明了新生代農民工收入水平較低。
(二)社會保障缺失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農民工應當參加法定的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農民工缺乏應有的社會保障。目前,我國1.4億農民工中,參加養老保險的只有15%。由于參保意識不高和工作流動性較大,農民工參保積極性并不高,參加社會保險的還一再出現退保浪潮,尤其是在臨近春節的時候,回家過年的農民工辭工退保成“潮”。以東莞為例,2007年全年有超過60萬人次辦理了退保手續,一天最多時退保現金流達30多萬元。金南城區社保分局,就有1.23萬人退保,退保總金額高達2628萬元。
二、新生代農民工的居住狀況
(一)主要以租房為主。新生代農民工外出務工的目的,歸根究底是為了獲得更多的收入。對于進入城市的新生代農民工,要購買住房是較為困難的,加上新生代農民工流動性較大,通常情況下,他們會選擇租住住房。國家統計局《2009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中對農民工在城市居住條件的調查顯示,根據農民工所從事的職業特點和經濟支付能力,農民工在城市居住主要是通過工棚和集體宿舍以及租房來解決住房問題的。
(二)居住環境較差。雖然農民工的住房類型呈現多樣化的態勢,但是,由于新生代農民工收入水平較低,這就直接限制了他們對住房的選擇。大部分進城務工的新生代農民工在雇主或單位不提供住宿、不提供住房補貼,不能享受城鎮保障性住房的情況下,只能自己租房,然而,多數城市租房水平大大超過了新生代農民工的經濟承受能力,因此,多數農民工只能尋求非正規租賃渠道,租住在城鄉結合部的“城中村”或者城市地下室、臨建房和簡易房等條件較差的住房。據住房與城鄉部2006年的調查,農民工人均住房面積很低,居住集體宿舍的平均面積只有5平方米,其中,居住在建筑業單位提供的工棚或宿舍平均不足3平方米,三人以上合住一間住房的占半數以上,居住環境惡劣,沒有私人空間,多數房屋缺少陽光、通風、獨立衛生間等條件,陰暗、潮濕、衛生條件差。
城市的發展離不開千千萬萬的新生代農民工,他們對社會進步所作的貢獻應該得到相應的回報,俗話說:安居樂業,我相信,只要認真分析現狀,從實際出發,不斷尋找科學合理的解決辦法,就一定能有效的改善新生代農民工在城市生活的環境,讓新生代農民工真正享受到城市的文明。
參考文獻:
[1]楊春華,《關于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思考》,《農業經濟問題》,2010年第4期,第82頁。
篇9
秋雨淅瀝,剛滿40歲的重慶市原渝北區人和鎮農民楊亞山坐在家門口,神情茫然。
她的家是座兩層的小樓,坐落在人和鎮政府對面的山嶺高處,二層住人,一層開了個鄉村茶樓。時近正午,茶樓里除了一張張布滿灰塵的桌椅,空空蕩蕩。
一年前,政府要在此地建植物園,她所在的人和鎮大坡村六組的土地被政府全部征用,她一家與鄉親們同時轉為城鎮戶口。楊家共有三口人,丈夫早已農轉非,她和未成年的孩子獲得征地補償近10萬元。
對于將來的生活,楊亞山很迷茫。她本來希望能參加“重慶市征地農轉非養老保險”,每月領210元生活費,但因征地時她年齡差五個月不足40周歲,未能實現。
根據重慶市的規定,凡征地農轉非人員,在征地時男性超過50周歲、女性超過40周歲的,可從征地補償費中取出2.35萬元交給當地人壽保險公司,然后每個月按照210元的標準領取生活費,直至終老。這個保險計劃就是“重慶市征地農轉非養老保險”。
對楊亞山來說,每月210元不算多,“每天才有7元錢,現在糧食、豬肉漲價,連一天的生活費都不夠”;但是較之把2.35萬元存入銀行,“還是劃算”。因為目前銀行五年期定期存款的利息不過5.49%,而上述保險計劃每年可以保證10%的收益,利差由政府來補貼――所謂每月210元的“生活費”,其實就是這些本金10%的年利息。
據重慶保監局人身保險監管處處長劉詠介紹,重慶市自1992年實行“征地農轉非養老保險”,至今已有14.3萬“失地農民”參加了該項計劃。參與該保險計劃的保險公司有四家,分別是中國人壽、新華人壽、泰康人壽等重慶分公司和中新大東方人壽。截至2007年6月底,該業務覆蓋了重慶市18個區縣,累計承包本金 27億元。
作為農民,楊亞山對自己未能擠入這個“征地農轉非養老保險”略有遺憾。但她不知道,由于中央政府近年來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多次出臺政策,重慶市政府正在研究建立失地農民整體性養老保障政策。上述曾被譽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重慶模式”也面臨重大調整,甚至牽動了農民、政府、保險公司甚至保監會各方的神經。
社保部門質疑
上世紀90年代后,中國城市化進程加快,失去土地的農民與日俱增。據勞動保障部門統計,目前中國有失地農民4000多萬,每年還以300多萬的速度遞增。重慶市作為最年輕的直轄市也不例外。
1998年至2004年,重慶市僅農轉非的失地農民就有43.78萬,1982年后所有失地農民總量可能超過100萬人。這些人大多缺乏生存能力,征地后“就業無崗、生活無著、社保無份”,成為社會穩定的威脅。
為解決失地農民基本生活,重慶市早在1992年就出臺文件,要求區縣政府作為投保人,把“征地農轉非退養人員”(男50歲以上、女40歲以上)的安置補助費作為保險費,向當時的中國人保公司投保;或者交由民政部門、建設銀行、鎮政府等機構進行養老安置,執行個人養老保險條款,預定利率為8.8%。這是重慶“征地農轉非養老保險”之始。
該做法后來屢經調整,從前期的強制參加變為自愿參加,逐漸形成了目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重慶模式”:征地農轉非者,只要征地時男超過50周歲、女超過40周歲,都可自愿選擇參保;由農民與當地人壽保險公司簽訂五年期參保協議,國土部門把農民所獲征地補償安置款中的2.35萬元一次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按投保本金每年10%的利率每月給農民支付保險費。
按照現行政策,上述10%的利息中,商業保險公司只承擔同期五年期銀行存本取息利率,不足部分的利差由當地政府補貼;如果農民生活困難、患重病、遭受重大災害或死亡,經批準可以取回本金。
由于該模式限定了參保人員的年齡,而在征地后陸續達到該年齡條件的,并不能參加,據重慶市社保部門統計,該模式目前只覆蓋了全市現有征地農轉非人口的21%。
2004年以來,失地農民保障日益受到決策者重視。200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文件,要求各地政府必須盡快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凡是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要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規劃區外的,可參加社會保障部門主辦的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參見《財經》2006年第9期“4000萬失地農民社保懸念”)。
根據上述文件要求,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必須由社保部門負責。重慶“商業保險參與農民養老保險”做法受到挑戰。
2007年1月底,新華社內參正面報道了重慶的做法。此后,有關重慶模式的爭議浮出水面。
勞動保障部農村社會保險司司長趙殿國對《財經》記者表示:“重慶的做法并沒有覆蓋全體失地農民,既非真正的保險產品,也不是真正的社會保障,不過是政府貼息、保險公司經辦而已。”
在趙殿國看來,重慶各保險公司參與失地農民保險的做法,并未經過嚴格的市場招標程序。農民交付本金后,商業保險公司可用于投資;政府不但要補貼利差,還要一次性向保險公司支付5%的管理費。“重慶各級政府為此支付巨額財政成本,商業保險公司獲利甚多;政企合作還容易滋生腐敗”。
重慶市勞動保障局農保處處長向東則認為,農民所得甚少。他對《財經》記者說:“目前重慶市參加上述商業養老保險的有14萬多,由于參保時間不同,每月只能領取數10元到210元不等的生活費,即使按照最高標準,也僅僅與城鎮低保持平。”
向東認為,被征地農民享有社會保障,是農民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而重慶歷史上保險公司參與農民的養老保險項目,只是在中央政策不明確的前提下,對部分失地農民所進行的一種試驗。目前,應該按照中央的政策,重新設計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保監會“力挺”
面對社會保障部門的質疑,保險業監管部門顯然并不認同。保監會認為,“重慶模式”是一種制度創新,是保險業參與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成功嘗試,可以借保險公司的管理、精算、網點優勢,節省政府的行政成本,開創“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新模式。
中國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副局長秦士由認為:“商業保險公司參與征地農轉非人口養老保險,不僅可以減輕政府新設經辦機構和人員的壓力,節省財政成本,而且由于保險公司獨立于政府,可以有效抵御外部干擾,降低社保資金挪用、擠占等風險。”
在秦士由看來,“重慶模式”更重要的意義在于,商業保險公司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管理后,政府社保部門可實現“管辦分開”,從此“集中精力于籌集社保資金、政策調研和業務監控,把自己從事務性工作中脫身出來,實現從‘辦農保’到‘管農保’的職能轉變。”
重慶保監局人身保險監管處處長劉詠告訴《財經》記者,重慶市政府當初之所以選擇商業保險公司參與征地農轉非養老保險,就是因為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并不健全,且政府財力有限,不可能一次性把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解決到位,因而通過商業保險的運作,以利息補貼的辦法,分步到位,確保參保農民的基本生活。
“當時政府搞建設要征地,但一時又拿不出那么多錢。政府既然不能依靠社會保險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問題,只好先借助商業保險的力量,給那些年齡偏大、就業困難的農民辦理養老保險,保障其基本生活。這是基于現實可能的選擇。”劉詠認為。
按照目前重慶的做法,征地農轉非養老保險本金,一般由負責征地的國土資源部門從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直接提取,然后交由商業保險公司。同時,區縣政府按照參保本金給予保險公司一次性5%的管理費。每季度區縣財政按照當時的銀行利息與10%的利息之間的差額,給保險公司補貼相應的利息。
重慶相關區縣政府每年要承擔多少的利息補貼?據重慶市農辦等部門2005年3月的一份調查報告:當時重慶“全市有15個區縣開展了儲蓄式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107319人,占被征地人數的14.7%,投保總金額達到11.21億元,財政月貼息金額791萬元”。
也就是說,2005年初,財政每月的貼息接近800萬元,一年的利息補貼則接近1億元。如果按5%的管理費計算,對于這11.21億元的本金,政府還要一次性支付給商業保險公司共計5605萬元的管理費。
經辦的保險公司是賠還是賺?重慶保監局人身保險監管處處長劉詠認為,保險公司最多也是微利經營,不可能賺很多。在劉詠看來,保險公司只不過是提供一種社會服務,而服務是要成本的,政府提供的管理費補貼可以視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價格。
她同時認為,“這比政府重新‘建廟召和尚’要省錢”。 據劉詠介紹,隨著四家保險公司參與競爭,一些區縣保險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已降至1%-2%。
不過,據一些保險業業內人士估計,保險公司把這筆巨額資金存入銀行,自然不可能賺很多錢;但如果把這筆錢用于投資,尤其在最近一年市場如火如荼時,收益就相當可觀。
又據記者了解,中國人壽重慶分公司這十多億元的保險本金,可能已由中國人壽總部掌握。
針對社保部門關于保險經辦機構沒有招投標的意見,重慶保監局官員回應說,過去長期是中國人壽獨家代辦,確實是個問題;但2002年7月后,重慶市政府已同意新華人壽參與該業務。2005年后,重慶市政府已發文明確,對經辦機構可實行招投標。
記者了解到,中國保監會領導層對重慶模式相當推崇,并曾組織力量做過多次調研。2006年初,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曾把重慶的做法視為保險業參與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的成功模式,向國務院主要領導作過專題匯報。
保監會的調研報告認為,重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本質上是商業保險公司為被征地農民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障服務。“有人認為這種做法是讓商業保險搶了社會保險的飯碗,不應成為一個發展方向,因而不值得提倡。事實上并非如此。”
保監會認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均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應該是一種合作互補的關系,并非相互排斥。尤其是在當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率不足一半的情勢下,商業保險參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可彌補現行社保制度的缺失,節省財政成本。
“重慶模式”何去何從
在當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體制下,社會保障部門與保險業監管部門的爭論,顯然具有部門利益的色彩。
但是如果超越部門利益的表象,“重慶模式”爭議問題恰恰在于:在政府財力有限的前提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模式應如何選擇?
按照“重慶模式”,農民其實只能保障基本生存。記者在渝北區人和鎮采訪時,48歲的參保農民邢庭芳認為,每月210元生活費前兩年甚至比城鎮低保還低。而據重慶市保監局官方材料,由于參保時間的不同,農民交納的保費差別很大,當然每月能夠領取的生活費也相差很大。
具體而言,自1992年到1994年參保的農民,由于本金只有數千元,每月只能領30多元;1994年到1999年參保的農民,交納本金約為1.2萬元到1.5萬元,每月可領取100多元;1999年至2005年,農民所交本金為2.2萬元,每月可領取175元左右;2005年至今本金調整為2.35萬元,目前標準是每月210元。
另外,迄今為止,該制度也只是覆蓋了重慶市征地農轉非的五分之一左右。應該說,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應該更為廣泛。據記者了解,自去年至今,重慶市政府多次召集財政、國土、社會保障等部門,研究如何調整“重慶模式”,建立更全面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據知情者透露,勞動保障部和保監會都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采訪中,大多數人認為,目前停止“重慶模式”并不現實;而與此同時,政府必須承擔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責任,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確保失地農民基本生活。
記者采訪的一位公共政策專家認為,從歷史看,重慶模式確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諸多制度性缺陷。比如,農民獲得的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失去土地的財產性補償,農民自身應該具有自由支配的權力,并可擁有投資收益的權利。但是重慶模式1999年前卻是強制失地農民參保的。雖然政府給予利差補貼,其實是農民喪失了資金使用的權利。
更重要的是,農民交付本金后,這些本金的實際價值并沒有隨著通貨膨脹同步調整。而1997年的1萬元與2007年的1萬元差別懸殊。如果參保農民自1997年參保,30年后終止,農民拿到的本金其實已經大大縮水。
再者,目前各保險公司對參保農民本金的運用缺乏監管,是否投資、投資的收益如何分配,都缺乏監督,也不在農民的參保協議上明示。這也是致命的制度缺陷。
篇10
關鍵詞:保險排除;人文因素;社會排除
中圖分類號:F8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03-0055-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3.12
一、引言
金融排除問題最早在美國被提出,后被英國高度關注。Kempson & Whyley(1999a)[1]、FSA (2000)[2]和Sinclair (2001)的研究都顯示,保險產品在被排斥的金融產品中非常突出[3]。英國公平交易局(OFT,1999)所進行的一項研究專門深入調查了600萬被界定為“家庭收入比較低或非常低”的家庭的境況,其中200萬缺少家庭財產保險,400-500萬在過去5年里沒有人壽保險產品[4]。根據FSA在1998年進行的調查,英國家庭中,26%沒有家財保險,87%沒有抵押還款保護保險(MPPI),91%沒有醫療保險,93%沒有個人意外保險。來自Roy Morgan的報告(2004)中對50000澳大利亞成年人進行了調查,在所有家庭中,17%擁有私人住房的人沒有房屋保險,17%沒有財產保險,而在租房者中這一比例更多,66%之多的租房者(無論是公房還是私房)沒有家庭財產保險。盡管多國數據已經顯示保險排除問題日趨嚴峻,但現有文獻中尚未對其進行嚴格的定義。普遍的理解是社會中存在部分群體在獲得保險服務時存在著障礙或困難,而這些保險服務是能夠使他們在所處社會中過上正常生活的風險分散的必需品。
根據英國公平交易局(OFT,1999)、英國銀行家協會(BBA)2002年報告[5]、Roy Morgan關于澳大利亞的2003—2004年度金融監管報告數據以及來自愛爾蘭經濟社會研究所(ESRI,2011)報告來看[6],保險排除普遍集中于以下人群:低收入者、無房戶或租房者、單身、少數民族、無教育背景者、老年人、無儲蓄賬戶家庭、未成年人(特別是貧困家庭的)、農村居民、身體有殘疾的人。其中涉及到的保險排除產品主要有家庭財產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農業保險。
二、保險排除的影響因素
(一)收入及住房狀況
家庭收入往往被認為是解釋保險排除的最重要因素,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人們的需要分為五大層次,包括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保險產品屬于第二層次的需要,只有在滿足基本生存需求之后才有可能考慮,因此,當家庭收入僅維持生活必需品時,對保險產品的排除是顯而易見的。澳大利亞(2004)的一份關于金融排除調查報告中指出,在同一社區中,較低收入群體沒有房屋和財產保險的比例遠高于社會平均水平,特別是那些只有少量儲蓄和投資的人,而且這一現象在租房戶中是更為突出的,遠勝于那些擁有或購買自己房子的人。例如,當租戶(公房或私房)的儲蓄額高于10000美元時,沒有財產保險的比例大約是50%,小于2000美元時,比例上升至80%。而有房者持有較低儲蓄時(低于2000美元)沒有財產保險的比例只有28%。這些數據也指出了住房狀況對財產保險排除的影響較為明顯。
(二)種族
國外的研究指出種族對于保險排除也有一定的解釋力度。在英國,非洲種族和加勒比黑人往往比白人家庭更易遭受家庭財產保險所排除,壽險方面也是如此,但對養老保險產品的排除不顯著,值得一提的是亞洲種族并不對其有影響。對于美國而言,這一影響在醫療保險中也有體現,Taewoo Kim(2012)根據一份來自California 醫療報告發現歐裔、亞裔、非裔、韓裔擁有醫療保險的比例分別為66.8%、59.3%、50.3%和38.2%,其中韓裔沒有保險的比例最為突出,為34.1%遠高于全國平均值[7]。不同種族個體在文化傳統方面存在著固有的差異,導致他們在承擔風險和投保傾向方面也存在差別。此外,約瑟夫·朗特里基金會(1995)的調查研究發現少數民族對社會保險體系的依賴程度較高,影響其對商業保險的選擇[8]。
(三)年齡
年齡因素在金融排除中是個不確定的影響因素。但對保險排除的影響比較明顯。隨著投保人年齡的增大,無論是家庭財產保險還是壽險的持有一般都會顯著增加。不過在壽險中會因產品的影響而呈現不同的趨勢,如中年人對養老金產品的投保比例較高。而在失業保險產品的選擇時,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如就職單位的性質)時18-34歲的年輕人投保傾向相對較高,即年輕人更傾向投保私人失業保險。
(四)性別
從現有的文獻來看,這一因素的影響存在著爭議。Jianakoplos和Bernasek(1998)認為女性比男性具有更強的風險規避傾向,從而更容易受到保險產品排斥[9]。例如對于養老金保險來說,男性比較傾向于擁有養老金保險。Christiansen等(2010)[10]則認為考慮到男女間不同的年齡、家庭規模、財富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后,男女間的風險態度可能沒有顯著差異。
(五)受教育水平
受教育水平是保險服務的使用水平的一個重要解釋因素。 K.C.Chakrabarty(2011)指出印度人對保險認識很少且實際中很少接觸保險產品[11]。根據華凱智博公布的《2009-2010年度中國居民人身保險市場調研城市總報告》顯示,較高學歷的人群持有保單的數量相對高于較低學歷的人群。居民的保險意識很大程度上與受教育程度有關,受教育程度越高,居民保險意識越強。據麥肯錫《中高端客戶需求調查研究》顯示,中高端客戶51%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風險意識強。
(三)引起地區間保險發展不均衡
保險排除往往在空間上呈現一定地理聚集,即保險排除程度越嚴重的地區周圍也是保險排除程度較高的地區。Fieldhouse (1996)指出在其他社會經濟變量不變的情況下,該地區的風險(主指失業風險)會分散到鄰近地區并產生影響。這種增加了的失業風險不僅會影響到鄰近地區目前社會經濟條件,還可能威脅到未來前景。
五、簡要評述及啟示
保險排除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對英、美、德等發達國家,一方面是因為金融排除問題最早在這些國家被發現并展開研究,另一方面是這些國家較早地進行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商業保險對社會經濟的影響力比較大。隨著我國經濟實力不斷增強,社會保障體系將會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商業保險對社會經濟補償功能將日益體現,同時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排除問題也會凸顯,因此,在現有發達國家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早日展開相關研究對于化解保險排除的負面影響非常必要。
從研究層面來看,保險排除集中于對個人或家庭等微觀層面的研究,關注區域保險排除的文獻較少。這可是由于對金融排除的研究已經上升至人文關注,研究重點在于“誰被排除”,或者是因為西方國家經濟發展階段有關,地區間的差異不明顯,這在其他文獻中也能反映。但是我國各地區之間保險業發展差異較大,尤其是在東中西部地區之間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剃度差異,研究保險排除問題需要從區域角度出發,既能豐富保險排除理論研究又具有較強的實踐意義。
而在研究內容方面比較側重于影響因素的分析而忽略了社會影響和解決措施,因為涉及保險排除的文獻多數是將其作為金融排除表現之一,未能對其展開系統深入的研究。這也為將來進行相關研究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此外,我國屬于典型的二元經濟社會,農村地區的保險排除程度要遠高于城市,一方面保險機構設置時存在著高度的地理排除,另一方面農民受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影響表現出較高的自我排除。因此,未來的研究方向之一是開展城鄉差異進行比較研究,從而促進農村地區保險發展,為農村經濟生產提供強有力的風險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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