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0 18: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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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申請人:xxx ,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手機:xxxxxxx.
請求事項:申請撤銷我訴xxxxxx民間借貸糾紛,我于xxxx年xxxx月向貴院提交申請訴訟保全的書面申請,現因被申請人財產已轉移,特申請對該訴訟保全撤銷。特此申請。
此致xxxx區人民法院
篇2
我叫××,是工商系貿機××班的學生。由于在校期間曠課次數太多被弄了個警告處分。細想之前的我,完全是一個懵懵懂懂的小孩,沒有紀律觀念和集體觀念,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經過一段時間深刻的反醒,我對自己犯的錯誤感到追悔莫及。所以這一年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現在的我,有較強的紀律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極力爭取做到讓人無可挑剔。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的,也同時請系里的老師們批評我、監督我。
尊敬的老師:
今天,我懷著十二萬分的愧疚以及十二萬分的懊悔給您寫下這份檢討書,以向您表示我對曠課這種惡劣行為的深痛惡絕及打死也不再曠課的決心。
早在我剛踏進這個班級的時候,您就已經三令五申,一再強調,全班同學,不得遲到,不得曠課。其時,老師反復教導言猶在耳,嚴肅認真的表情猶在眼前,我深為震撼,也已經深刻認識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訴自己要把此事當成頭等大事來抓,不能辜負老師對我們的一片苦心。
篇3
2、我叫***,是***一名學生。本人曾在202*年*月*日因為 與他人打架原因犯下了嚴重的錯誤,被學校給予處分。
3、經過這一段時間來的深刻反思,我為自己當時一時沖動的不理智行為深深感到內疚、追悔莫及,并對自己思想上的錯誤根源進行深刻懺悔,認清了打架造成的嚴重后果。之所以發生打架事件,是本人要求不嚴、思想覺悟不高。就算是有認識,也沒能在行動上真正實行起來。
4、這件事在我班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這一方面說明了我學習工作不夠努力,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對此項工作認識不夠。
5、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學、班干以及學生會干部加強溝通。保證今后不再出現類似違反校紀校規的情況。尊師重道,無論何時何地都不與老師頂嘴。與同學友好相處,互相幫助。
6、我非常感謝老師和學生會干部對我所犯錯誤的及時指正,。請關心愛護我們的老師同學繼續監督、幫助我改正缺點,使我取得更大的進步!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幫助我,幫助我克服我的缺點,改正我的錯誤。請老師和同學們多多監督我。相信老師看到我這個態度也可以知道我對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過態度,相信我的悔過之心,我的行為不是向老師的紀律進行挑戰,是自己的一時失足,希望老師可以原諒我的錯誤,我也會向你保證此事不會再有第二次發生。
7、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理還很長,防微杜漸,在此特申請學校撤銷本人的留校察看處分,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8、特此申請,望早日批準。
篇4
我是蔣志豪,是機電064班的學生。因在公眾場合吸煙被給與了處分。
之前的我會犯這種錯誤,完全是懵懵懂懂,思想認識未到位,一時的錯誤,它令我懊悔不已!我沒有深刻認識到這一點重要性,做人應該內誠于心,外誠于人。
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經過一段時間深刻的反醒,我對自己犯的錯誤感到追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無完人,每個人都有自己做錯事的時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錯誤后如何改過自身。所以這一年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
思想上,我重起反省自己,堅持從認識上,從觀念上轉變,要求上進,關心集體、關愛他人,多和優秀同學接解、交流!
篇5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都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書狀。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三點。
首先,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其次,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
(二)民事再審申請書和申訴狀的范式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因 一案,對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的( )字第 號一審(或者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 份
2. 證據材料 份
民事申訴狀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申訴用)
申訴人:(原審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申訴人因 一案,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 份
2. 證據材料 份
【 例 文 】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原審原告):××建筑安裝公司
地址:××市城關路42號
法定代表人:高××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工貿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號
法定代表人:朱×× 職務:經理
案由:鋼材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 1997年2月 16日(1997)×字×號判決不服,將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97) ×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工貿公司于 1996年12月16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工貿公司供給申訴人“首鋼”生產的盤條 300噸,每噸價格 1850元,總貨款 55.5萬元人民幣。同年 12月 29日,申訴人將一張 50萬元匯票交給工貿公司,并用車拉走盤條30噸。經檢驗,該30噸盤條不是“首鋼”生產,且規格、質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1997年1月 14日,申訴人向××市××區人民法院,要求××工貿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工貿公司在 1997年 5月前將剩余270噸“首鋼”生產盤條全部交付,并保證質量、規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訴人已拉走30噸盤條每噸降價50元由申訴人處理。但判決書生效后,××工貿公司根本無貨可供,既不執行判決,也不退還貸款,致使申訴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購買鋼材。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調查清楚工貿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貨,就判決其繼續履行,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申訴人的合法權益長期不能實現。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工貿公司退還貨款 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建筑安裝公司(蓋 章)
1999年3月29日
附:1. 原審判決書一份;
篇6
臺灣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或本細則所為之各項申請,應使用商標主管機關印制之書表,備齊附件,向商標主管機關為之。
申請書或其它對象應注明商標名稱、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名稱及申請人姓名、名稱、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注明其審定或注冊號數。 第3條 商標之各項申請違反有關法令所定之程序或程序而得補正者,商標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人于前項限期內補正者,其申請日仍以原申請日為準。
第4條 關于商標注冊之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或其它書件系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第5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得參酌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 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
二 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
三 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
四 具體營業計畫。
五 股東會決議。
六 其它相關事證。
依法令或事實無須為營利事業之登記者,得依其檢附之相關文件認定之。
第6條 主張優先權成立者,以其首次在他國提出申請注冊商標之日,視為在中華民國申請論冊商標之日;在他國之申請案審查結果,對已成立之優先權,不生影響。
第7條 商標注冊之申請人主張有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應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之。
第8條 受任為商標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其權限。
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委任之商標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委任人未另行委托他人者,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期限另行委任商標人,逾期未另行委任者,對其應送達之書件,得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通知申請人更換商標人時,并應通知原委任商標人。
本法第十條所稱之一切必要行為,包括代為收受商標主管機關送達之書件及通知。
第9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書件無法送達,指向應受送達人在商標主管機關登載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而不能送達者。
第10條 商標注冊證應黏附商標圖樣,由商標主管機關蓋印發給。
第11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毀損,商標專用權人得敘明事由,加具證明,申請補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注冊證時,舊注冊證應同時公告作廢。
第12條 凡由商標主管機關抄給之書件,摹繪之圖樣,應注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第13條 關于商標之證據及對象,檢附人預行聲明領回者,應于該案確定后三十日內領取。
第13-1條 申請商標審定、注冊或其它事項之變更登記者,除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情形外,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變更證明文件。
三 變更事項須于注冊證上加注者,并應檢附商標注冊證。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須守密者,由商標主管機關就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 屬于營業機密或有關個人隱私者。
二 主管機關內部之簽注及批示。
第15條 商標圖樣之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購買人,于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無混同誤認之虞判斷之。
類似商品,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市場交易情形,并參酌該商品之原材料、用途、功能、產制者、行銷管道及場所或買受人等各種相關因素判斷之。
類似服務,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市場交易情形,并參酌該服務之性質、內容、提供者、行銷管道及場所或對象等各種相關因素判斷之。
性質相關聯商品或服務,以在工商經營上,有無申請注冊防護商標或服務標章之必要關系判斷之。
第16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注冊,其正商標已審定或注冊者,應檢附審定書或注冊證影印本。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之注冊證,應記載正商標之注冊號數。
申請防護商標注冊,主張其為著名商標者,應舉證證明之。
正商標撤銷或無效者,其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應一并撤銷。審定聯合商標或審定防護商標未與正商標一并移轉者,應撤銷其審定。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商標種類之變更,指左列情形:
一 正商標變更為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
二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變更為正商標。
三 聯合商標變更為防護商標。
四 防護商標變更為聯合商標。
申請商標種類之變更,應檢附申請書注明相關號數;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檢附審定書或注冊證。
商標種類變動,其專用權范圍及存續期間以原注冊者為準;變更后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專用期間超過正商標專用期間者,以正商標之專用期間為準。
第17-1條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申請變更其正商標,應檢附申請書注明相關號數;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檢附審定書及注冊證。
前項變更正商標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其專用權范圍及存續期間以原注冊者為準;其專用期間超過變更后正商標之專用期間者,以變更后正商標之專用期間為準。
第18條 (刪除)
第19條 申請商標專用期間延展注冊,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注冊證。
三 商標圖樣十張。
四 于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前申請者,申請前三年內有使用商標相關事證之聲明;于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后申請者,專用期間屆滿前三年內有使用商標相關事證之聲明。如有正當事由未使用者,應載明之。
五 其它必要書件。
前項第四款規定,于防護商標不適用之。
延展注冊經核準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延展事項,發還申請人。
第20條 申請登記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授權使用契約影印本。
申請登記再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再授權使用契約影印本。
三 商標專用權人同意再授權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得檢附商標注冊證,請求加注授權使用或再授權使用事項。
授權使用之商品及授權期間,以商標專用權范圍為限。所約定授權期間超過專用期間者,以專用期間屆滿日為授權期間之末日。專用期間如經延展注冊,應另行申請授權登記。 再授權使用之商品及再授權期間,不得逾原授權使用商品之范圍及授權期間。
第21條 商標授權期間屆滿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據,申請終止授權使用登記:
一 當事人雙方同意終止者。其經再授權者,亦同。
二 一方表示終止,他方無異議者。
三 契約明定得由一方不附理由任意終止,而為終止之表示者。
四 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授權關系已消滅者。
五 經商務仲裁判斷授權關系已消滅者。
第22條 申請登記商標專用權移轉,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
三 移轉契約或其它移轉證明文件影印本。
四 注冊證。
前項移轉登記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移轉事項,發還申請人。
第23條 申請設定商標專用權質權之登記,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質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質權設定契約影印本,應載明商標名稱、注冊號數、債權額度及存續期間。
四 注冊證。
前項質權經登記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設定質權事項,發還申請人。
質權設定期間,以商標專用權期間為限。所約定質權設定期間超過專用期間者,以專用期間屆滿日為質權期間之末日,專用期間如經延展注冊,應另行申請質權登記。
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應檢附商標注冊證及債權清償證明或雙方同意涂銷質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
第24條 申請撤銷他人商標專用權,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含副本) 。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相關證據二份。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構成撤銷商標專用權之原因事實。
商標主管機關通知商標專用權人或其商標人答辯時,應檢附申請書副本及相關證據等附屬文件。
第25條 商標主管機關就申請撤銷案所為之處分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商標之注冊號數、名稱及指定使用之商品。
二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法人者,并應記載代表人姓名。
三 商標專用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法人者,并應記載代表人姓名。
四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五 主文及理由。
六 處分之年、月、日。
第26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者,其消滅時日如左:
一 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延展注冊者,商標專用期間屆滿之次日。
二 商標專用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其死亡時。
認定商標專用權是否當然消滅,適用事實發生時之規定。
第27條 凡依本法申請商標注冊者,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應依第四十九條規定指定商品類別,并列舉商品名稱。
二 商標圖樣十五張,其為彩色者,并應附加黑白圖樣三張,以堅韌光潔之紙料為之,其長及寬不得超過五公分。
三 申請人營業之相關事證。
前項第三款規定于防護商標不適用之。
商標注冊之申請,以備具商標圖樣及載明商品類別、商品名稱之申請書送達商標主管機關之日為申請日;如系交郵,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 審定前申請變更指定使用商品名稱或商標圖樣,以申請變更之日為申請日。但縮減指定使用商品者,不影響其申請日。
第28條 商標圖樣中包含說明性或不具特別顯著性之文字或圖形者,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圖樣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得以該圖樣申請注冊。
前項圖樣于審查有無與他人之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時,仍應以其整體圖樣為準。
第29條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審定或注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以已審定或注冊者為準。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申請注冊而尚未審定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以申請時指定之類別為準。
第30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須由各申請人協議者,商標主管機關應指定相當期
間通知各申請人協議,逾期不能達成協議時,商標主管機關應指定期日及
地點通知各申請人抽簽決定之。
第31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所稱著名之商標或標章,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或標章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但書所稱授權人,指經商標或標章所有人同意得授權他人申請注冊之人。
第32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法人及其它團體或全國著名商號之名稱,指其特取部分而言。商號或法人營業范圍內之商品,以商號或法人所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如登記之營業項目未載明具體商品者,參酌實際經營之項目認定之。
登記在先之法人,以其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商標圖樣申請注冊,而與登記在后之法人名稱特取部分相同,且指定使用之商品與該登記在后之法人所經營之商品為同一或類似者,仍應征得該登記在后之法人之承諾。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全國,指中華民國現行法律效力所及之領域。
第33條 (刪除)
第34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轉申請權者,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
三 移轉契約或其它移轉證明文件影印本。
第35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之核準審定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商標名稱。
四 申請案號:有正商標者,其號數。
五 審定主旨及說明。
六 審定之年、月、日。
第36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撤銷審定之申請者,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商標主管機關為撤銷審定之處分者,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37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核駁審定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商標名稱、圖樣及指定使用商品類別。
四 申請案號。
五 核駁審定主旨及說明。
七 核駁審定號數及年、月、日。
一 異議書 (含副本) 。
二 異議人證明文件。
三 相關證據二份。
前項第一款之異議書,應載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商標主管機關通知注冊申請人及其商標人答辯時,應檢附異議書副本及相關證據等附屬文件。
異議之事實及理由有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于審定商標公告期間內,異議人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商標主管機關就前項之變更、追加或補正事項,應通知注冊申請人及其商標人答辯。
第39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申請評定者,準用前條規定。
異議審定書及評定書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40條 商標異議、評定及撤銷案件之處理,適用本法新舊規定之原則如左:
一 商標異議案件適用異議審定時之規定。
二 商標評定案件適用注冊時之規定。但其申請或提請評定之程序適用評決時之規定。
三 商標撤銷案件適用撤銷處分時之規定。
第41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評定商標專用權范圍,指請準注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專用權范圍不明,有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者。
第42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指評定委員就書面審理之結果,認為尚不足據以評決,有經當事人言詞辯論,以補強其心證者。
第43條 申請注冊證明標章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 證明之商品或服務。
二 證明標章表彰之內容。
三 標示證明標章之條件。
四 申請人得為證明之資格或能力。
五 控制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
六 申請人本身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制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
證明標章于申請注冊時已有使用者,應檢附使用之證明;未使用者,應檢附使用計畫書。
第44條 證明標章之使用,指以證明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它事項之意思,于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上,標示該標章以為證明者。
第45條 申請注冊團體標章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之組織及其成員之資格。
二 控制團體標章使用之方式。
團體標章于申請注冊時已有使用者,應檢附使用之證明;未使用者,應檢附使用計畫書。
第46條 團體標章之使用,指為表彰團體或其成員身分,而由團體或其成員將標章示于相關物品或文書上。
第47條 本法第七十六條所稱不當使用,指左列情形:
一 證明標章作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或專用權人于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該標章。
二 證明標章專用權人對于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或未經查驗或明知不合證明條件而同意標示證明標章者。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團體標章之使用造成社會公眾對于該團體性質之誤認。
四 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質。
五 違反控制標章使用方式。
六 意圖影射而使用標章。
七 其它不當方法之使用。
第48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商標專用權,其商標專用其間仍以原核準者為準。
第49條 申請注冊,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并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
附件: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商品:
第一類
用于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林業之化學品;未加工之人造樹脂,未加工之塑料;肥料;滅火制劑;淬火和金屬焊接用制劑;保存食品用化學物品;鞣劑;工業用粘著劑。
第二類
油漆 (顏料) 、亮光漆、天然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之天然樹脂;涂漆用、裝潢用、印刷用及藝術用金屬箔與金屬粉。
第三類
洗衣用漂白劑及其它洗衣用物品;清潔、亮光、洗擦 (去污) 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水 (香料) 、香精油;化妝品;美發水;潔齒劑。
第四類
工業用油及油脂;劑 (油) ;吸收、濕潤、凝聚灰塵用品;燃料 (包括馬達用) 及照明用油,蠟燭、燈心。
第五類
藥品、獸醫及衛生用制劑;醫用營養品,嬰兒食品;膏藥、敷藥用材料;填牙材料、牙蠟;消毒劑;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
第六類
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筑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筑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鐵器、小五金器材;金屬管;保險箱;不屬別類之普通金屬制品;礦沙。
第七類
機器及工具機;馬達及引擎 (陸上車輛用除外) ;機器用聯結器及傳動零件 (陸上車輛用除外) ;農具;孵卵器。
第八類
手工用具及器具 (手操作的) ;剪力及刀叉匙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類
科學、航海、測量、電氣、攝影、電影、光學、計重、計量、信號、檢查 (監督) 、救生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聲音或影像記錄、傳送或復制 (再生) 用器具;磁性資料載體、記錄磁盤;自動販賣機及貨幣操作 (管理) 器具之機械裝置;現金出納機、計算器及數據處理設備;滅火器械。
第一類
外科、內科、牙科和獸醫用器具及儀器,義肢、義眼、假牙;整形用品;傷口縫合材料。
第一一類
照明、加熱、產生蒸氣、烹飪、冷凍、干燥、通風、給水及衛生設備裝置。
第一二類 車輛 (交通工具) ;陸運、空運或水運用器具。
第一三類
火器;火藥及發射體;爆炸物;煙火。
第一四類
貴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之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之物品;珠寶、寶石;鐘表及計時儀器。
第一五類
樂器。
第一六類
不屬別類之紙、紙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裝訂材料;照片;文具;文具或家庭用黏著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及辦公用品 (家具除外) ;教導及教學用品 (儀器除外) ;包裝用塑料品 (不屬別類者) ;紙牌;印免用鉛字;印刷板。
第一七類
不屬別類之橡膠、古塔波膠 (馬來樹膠) 、樹膠、石棉、云母以及該等材料之制品;生產時使用之射出成型塑料;包裝、填塞和絕緣材料;非金屬軟管。
第一八類
皮革與人造皮革 (仿皮革) 以及不屬別類之皮革及人造皮制品獸皮;皮箱旅行箱;傘、陽傘及手杖;鞭及馬具。
第一九類
建筑材料 (非金屬) ;建筑用非金屬硬管;柏油、瀝青;可移動之非金屬建筑物;非金屬紀念碑。
第二類
家具、鏡子、畫框;不屬別類之木、軟木、蘆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以及該等材料之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一類
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 (非貴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金屬者);梳子及海棉;刷子 (畫筆除外) 、制刷材料;清潔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 (建筑用玻璃除外) ;不屬別類之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二類
纜、繩、網、帳篷、遮篷、防水布、帆、袋 (不屬別類者) ;襯墊及填塞材料 (橡膠或塑料除外) ;紡織用纖維原料。
第二三類
紡織用紗、線。
第二四類
不屬別類之布料及紡織品;床單或桌布。
第二五類
衣服、靴鞋、帽子。
第二六類
花邊及刺繡、飾帶及緶帶 (發辮) ;鈕扣、鉤扣、扣針及縫針;人造花。
第二七類
地毯、草墊、席類、油氈及其它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墻帷。
第二八類
游戲器具及玩具;不屬別類之體育及運動器具;圣誕樹裝飾品。
第二九類
肉、魚、家禽及野味;肉精;腌漬,干制及烹調之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蛋、乳及乳制品;食用油脂。
第三類
咖啡、茶、可可、糖、米、樹薯粉、西谷米、代用咖啡;面粉及榖類調制品、面包、糕餅及糖果、冰品;蜂蜜、糖漿;酵母、發酵粉;鹽、芥末;醋、調味用香料,冰。
第三一類
農業、園藝及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之榖物;活得動物 (活禽獸及水產) ;鮮果及蔬菜;種子、天然植物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三二類
啤酒;礦泉水及汽水以及其它不含酒精之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它制飲料用之制劑。
第三三類
含酒精飲料 (啤酒除外) 。
第三四類
煙草;煙具;火柴。
服務:
第三五類
廣告;企業管理;企業經營;事務處理。
第三六類
保險;財務;金融;不動產業務。
第三七類
營建;修繕;安裝服務。
第三八類
通訊。
第三九類
運輸;商品捆扎及倉儲;旅行安排。
第四類
材料處理。
第四一類
教育;訓練;娛樂;運動及文化活動。
第四二類
餐、宿之提供;醫療、衛生及美容服務;獸醫及農藝之服務;法律服務;科學及工業之研究;計算機程序設計及不屬別類服務。
篇7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我叫___,男,身份證號碼是:__________________系__縣__鎮__村五組村民,是__中學九年級學生___(男,身份證號碼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參加貴公司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父親,被保險人___在___醫院被確診患______病,經多方醫治無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險人___的'母親___,女,系__縣___鎮___村五組村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辦理被保險人___的保險理賠事宜,特提出理賠申請 望予以接納辦理
此致
申請人:___
__年__月__日
保險理賠申請書模板2
__交警隊: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聯系電話:住址或單位
請求事項
一、請求___賠償申請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時__分,在________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請求貴隊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宜進行調解。
此致
__交警隊
申請人:
年 月 日
保險理賠申請書模板3
賠償請求人:盧某某,男,漢族,196_年_月__日出生,貴州省__縣人。住__縣__鎮__村__組__號。聯系電話:151201____
委托人:張紹明,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律師。
賠償義務機關:__縣人民檢察院。住所地:__縣__鎮__路。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檢察長。
請求事項:
1、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因錯誤關押申請人而應當承擔的賠償金(310天_200.69元/天)62213.90元;
2、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給予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系某某縣__水泥廠的負責人,該企業因經營需要,從而向某某縣農業銀行申請貸款8萬元。__縣農業銀行將貸款發放后,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便對申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___年8月2日以涉嫌“__罪”為由將申請人及銀行工作人員馮__予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5日批準逮捕。在關押期間,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多次對申請人進行了刑訊逼供和人身摧殘,暴力傷害,由于申請人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在被錯誤關押了310天之后,2002年6月11日,申請人及馮__均被撤銷案件,無罪釋放。現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已對同案嫌疑人馮__作出了國家賠償決定,并已經兌現。可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卻至今未對申請人作出賠償,且經申請人多方反映無果。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請求進行國家賠償。
賠償請求人:盧某某
篇8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行政復議在性質上具有兩個特點:它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它是一種事后救濟措施。
2、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復議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哪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4、申請人可否對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審查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5、應當向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當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須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如果申請人不清楚應當向哪個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便民的原則申請人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接受申請的區人民政府不得推諉,并應當按復議法的規定及時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處理。
6、行政復議收費嗎?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7、行政復議法對公民有什么用處?
行政復議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護公民不受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侵害。行政機關實施管理時,有國家強制力作后盾。對于被管理的公民或其他單位來講,行政機關是強者,公民或其他單位是弱者。為了解決這種強弱不平衡造成的不公正問題,國家制定了一批保護公民權益的法律,行政復議法就是其中之一。
8、公民是否可以對“紅頭文件”提出審查申請?
前面說了,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也就是說對行政機關針對具體的人或者單位作出的具體處理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認為行政機關發出的“紅頭文件”違法,是不是也可以提請審查呢?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通常說的“紅頭文件”指的是,行政機關為了實施管理,根據法律、法規針對所有管理對象或者某類管理對象(不是針對具體對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行政復議法稱這種文件叫“規定”。公民在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處理”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如果認為行政機關作出該“具體處理”行為所依據的“紅頭文件”違法,可以一并向接受復議的行政機關提請審查。這些“紅頭文件”主要包括:
除國務院以外的所有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以外的所有“紅頭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紅頭文件”和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紅頭文件”。
記住:不能單獨對“紅頭文件”提請審查。
9、如何書寫行政復議申請書?
寫行政復議申請書很簡單,只要把如下幾個內容說清楚就可以了: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復議請求(比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理決定;請求依法賠償等)、復議的事實和理由(能夠證明行政機關違法行為及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等)、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舉個例子:
行政復議申請書(標題)
申請人:×××(你的姓名),男,42歲,個體工商戶(你的職業)家住××號(你 的通信地址)郵編××××××,電話××××××××(便于及時與你聯系)。
被申請人:×××局(你認為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的名稱)
( )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局××字××號《關于××行政處罰決定書》。
復議的事實和理由:(這一段是整個復議申請書的主體,也是最重要的一個部分,將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不公正以及給你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材料,都實事求是地擺出來)
此致
××政府或××局(受理你的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名稱)
申請人×××
(如果是公民請親筆簽名或蓋上私章,如果是單位別忘了蓋上公章)
×年×月×日(寫此申請書的日期)
10、如果是不會寫字的文盲,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找到當地縣級政府法制辦公室,口頭說明你的情況,他們會告訴你,應該由哪個機關接受你的申請。然后找到接受申請的機關,他們給你記錄下來,并念給你聽后,你按個手印就可以了。
不過,如果你能寫,或者可以找到朋友幫你寫的話,建議你最好還是寫好書面申請交到接受機關。這樣,你申請的意愿可能會表達得更加準確。
11、可否請人幫忙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但需要得到你的有效授權,寫個授權書:“關于我不服××一案申請行政復議,授權×××”,就可以了。
12、行政復議申請書向哪個行政機關遞交?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如果處理你的行政機關(你認為對你不公正的那個行政機關)是鄉(鎮)政府,你就向他的上一級政府縣政府遞交;如果處理你的是縣政府某個局,你可以選擇:直接向縣政府遞交,也可以選擇向他的上一級部門遞交。比如你認為縣國土資源局不公正地處理了你,你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你既可以向縣政府交復議申請書,也可以向南寧市國土資源局交復議申請書。不過,對你實施處理的部門如果是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體制的行政機關,你就只能向他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了,因為當地政府對這些行政機關沒有管轄權。
如果你實在搞不明白,最簡單的辦法是向你所在地的縣級政府遞交申請書,他們有義務替你轉交。但裁決的時間可能就要長一點了。
13、必須經過行政復議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規定先經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案件,主要有兩類:一是治安行政處罰案件;一類是涉及自然資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4、復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a.提請復議b.查閱材料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第三人可查閱被申請人提供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c.撤回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d.復議期間請求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如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做出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決定。
e.申請復議附帶請求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同時作出賠償決定;
(2)義務
a.申請復議期限規定
申請人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期限是自知道之日起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篇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合同書,并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范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綜合網路經營者或提供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為限。
第三條 本業務之營業區域以甲方提供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服務為范圍,并涵蓋甲方國際海纜電路業務所接續的國家暨城市。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通信服務項目為國際數據電路出租服務。甲方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范圍內,經主管機關核準或備查后,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乙方得于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并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各項費用。
第二章 設備維護與管理
第五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須與甲方之內陸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設備及(或)設備場所與電力等設施,可由本公司供租與維護;若由用戶自備者,得由用戶自行維護。
第六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盡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 乙方或他人擅自將本業務之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頻率設定,偽造,變造或仿造電信終端設備序號,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提供本業務,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終端設備后予以恢復使用外,并得由甲方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八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檢具申請書表,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與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對
一、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特許執照。
二、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許可執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許可執照,得先檢附《交通部電信總局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證明》,俟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后,補提該許可執照供核對。如乙方未于許可證明有效期間內補提許可執照,經甲方催告經一個月仍未補正者,即視為提前解約,并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乙方應就其于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并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本服務之供租對象。
二、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未繳者。
三、乙方撤銷申請者。
四、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不實,或非屬于甲方營業區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篇10
第十六章選舉訴訟
第389條〔選民資格案件〕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第390條〔上訴與再審〕
選民資格案件的上訴與再審必須在選舉日三日前方可提起。
第391條〔其他選舉案件〕
公民因其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第392條〔適用普通程序〕
選舉案件的審理適用普通程序,但不適用處分原則與辯論原則。
第十七章票據訴訟
第393條〔適用范圍〕
基于票據權利提起的訴訟,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394條〔禁止提起反訴〕
票據訴訟,禁止提起反訴。
第395條〔轉入普通程序〕
在言詞辯論前,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轉入普通程序。
第396條〔證據使用的限制〕
票據訴訟使用的證據僅限于書證以及當事人陳述。
對票據的真實性有爭議的,應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第397條〔不經口頭辯論駁回訴訟〕
法院可不經口頭辯論以判決駁回訴訟的全部或部分。
原告受敗訴判決后,在判決書送達后的15日內對前款請求以基礎原因事實提起訴訟的,其時效自提起票據訴訟時起中斷。
第398條〔審理期限〕
票據訴訟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理完畢。
第399條〔另行提起訴訟〕
依照票據訴訟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的票據糾紛,當事人非因票據原因事實敗訴的,有權就票據原因債權另行提起訴訟。
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第400條〔適用條件〕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
(二)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四)支付令不需要在國外送達、執行或公告送達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401條〔管轄法院〕
督促程序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第402條〔準用起訴與受理的規定〕
支付令的申請與處理準用起訴與受理的規定。
第403條〔裁定駁回〕
法院收到債權人的書面申請后,認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以通知債權人限期補正。
經審查申請不符合前兩條規定且不能補正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駁回申請,對該裁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
第404條〔計算機的使用〕
支付令的申請與處理,可使用計算機程序處理,具體辦法由最高法院規定。
第405條〔支付令〕
法院認為債權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發出支付令。支付令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二)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第406條〔債務人異議〕
債務人法定期間內對支付令提出書面異議的,支付令在異議的范圍內失去效力。
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債權人基于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向債務人提出多項支付請求,債務人僅就其中一項或幾項請求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各項請求的效力。債權人基于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就可分之債向多個債務人提出支付請求,多個債務人中的一人或幾人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請求的效力。
第407條〔支付令生效〕
債務人不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有效的書面異議的,支付令即發生與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
生效的支付令具有再審事由的,可以申請再審。
第408條〔因送達不能失效〕
支付令發出后三個月內不能送達債務人的,支付令失去效力。
第409條〔時效與費用〕
支付令失去效力,訴訟時效自申請支付令之日起計算。
支付令因債務人異議失去效力的,督促程序的費用列入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債務人的異議明顯無理由的,債務人應當賠償債權人因提起訴訟所支出費用的一倍。
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410條〔適用范圍與管轄〕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節規定。
第411條〔申請〕
前條規定的票據的最后持有人或者能根據票據主張權利的人可以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申請人應當提出票據的復印件或者足以辨認票據的證據,并釋明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以及有申請權的原因、事實。
第412條〔公示催告〕
法院準予公示催告的,應當做出裁定,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生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413條〔公告方法及內容〕
公告應張貼于法院公告欄內,并在有關報紙或其他媒體上刊登;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張貼于該交易所。法院應當根據票據的性質決定登載公告的媒體。
公告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
(三)申報權利的期間;
(四)在公示催告期間逾期不申報即失權的后果;
(五)法院。
第414條〔申報權利〕
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法院申報。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法院應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察看該票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對該裁定可以提起上訴,但不得提起再審。
法院認為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與公示催告的票據一致的,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對該裁定不得提起表示不服。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利害關系人在除權判決前申報權利準用前二款規定。
第415條〔撤回申請〕
公示催告申請人撤回申請,應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間申請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第416條〔解除停止支付〕
因為利害關系人或者申請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請導致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的,法院應依職權解除停止支付。
第417條〔除權判決〕
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的,或者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418條〔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對于除權判決不得提起上訴,但利害關系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做出除權判決的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法院申報權利的;
(二)該事項不得適用公示催告程序的;
(三)未遵守公示催告期間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照本法規定的方法公告的;
(五)申報權利被無理駁回的;
(六)具有再審程序所規定再審事由的。
利害關系人應當自知道上述事由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撤銷之訴,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
第419條〔審判組織〕
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第二十章人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婚姻案件
第420條〔管轄〕
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以及確認婚姻成立不成立的訴訟,夫妻有共同住所的,由共同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沒有共同住所地,則有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的,依據本法第16條第3款的規定確定管轄。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法院起訴的,受訴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第421條〔夫妻一方死亡時的當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提起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以檢察院為被告;第三人提起的,以生存的另一方為被告。
第422條〔無民事權利能力、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的訴訟行為能力〕
無民事權利能力人、限制權利能力人可以不經過其法定人同意,提起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以及的離婚的訴訟。法院應當依申請或者依職權為無民事權利能力人、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選任人。
第423條〔訴的變更、追加與反訴〕
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以及離婚可以合并提起或提起反訴。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進行訴的追加與變更。
前款規定的訴的變更、追加與反訴,另行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移送至受理婚姻案件的法院合并審理。
第424條〔子女撫養、財產分割〕
對夫妻一方所提出的撤銷婚姻或離婚的訴訟中,法院應當根據請求,對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做出裁判。
對于前款請求當事人另行起訴的,受訴法院應將訴訟移送至受理婚姻案件的法院合并審理。
第425條〔夫妻雙方的出庭義務〕
沒有特殊情況的,夫妻雙方應當出庭。
夫妻不出庭適用證人不出庭的規定。
第426條〔辯論原則不適用〕
婚姻案件不適用辯論原則。
法院對于維持婚姻、婚姻是否成立或者無效,可以考慮采納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
對于子女撫養的裁判,法院也應考慮當事人未提出的事實,并依職權調查證據。
前兩款規定的事實,應當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
第427條〔認諾、自認、放棄不適用〕
認諾、自認、放棄不適用于婚姻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的除外。
第428條〔婚姻案件新事實、新證據的提出〕
除涉及財產分割的部分外,婚姻案件當事人可以隨時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第429條〔臨時裁定〕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以依照申請或者依職權臨時裁定:
(一)對于雙方共同的子女如何行使親權的;
(二)父母與子女的往來;
(三)把子女交給父母中的一方;
(四)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
(五)配偶雙方的分居;
(六)對配偶一方的扶養;
(七)夫妻住房及家庭用具的使用;
(八)其他涉及婚姻關系的事項。
前款申請與裁定適用保全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430條〔再次起訴〕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以同一理由起訴。但被告提起訴訟的除外。
其他婚姻案件禁止二重起訴。
第431條〔普通程序的適用〕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普通程序的規定。
第二節收養關系案件
第432條〔收養案件的管轄〕
宣告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確認收養關系成立與否以及終止收養關系的訴訟,由養父母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第433條〔養子女無民事權利能力與限制民事權利能力〕
養子女為無民事權利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的,也有訴訟行為能力。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訴訟,如養子女無訴訟行為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人的,應由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無生父母的,由法院在生父母一方的親屬指定一人為人。
第434條〔適用婚姻案件的程序〕
審理收養案件,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婚姻案件的程序。
第三節親子關系案件
第435條〔管轄〕
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認領子女無效之訴、撤銷認領之訴、確認生父之訴、宣告停止親權以及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由子女住所地或者其死亡時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第436條〔繼承權被侵害的人提起訴訟〕
否認親子關系訴訟,可由繼承權被侵害的人提起。
夫妻一方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后死亡的,繼承權被侵害的人可以承繼訴訟。
第437條〔檢察院參與訴訟〕
訴訟中檢察院可以提出事實主張與證據。
第438條〔婚姻案件程序的適用〕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參照適用婚姻案件程序的規定。
第四節其他人事訴訟案件
第439條〔程序適用〕
其他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參照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二十一章非訟案件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440條〔申請書狀〕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就非訟案件做出裁判,必須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人或其它團體的,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人的,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
(三)申請的目的及其原因、事實;
(四)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申請人或其人,應于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可以由他人代書姓名,由申請人或其人蓋章或按指印。
第441條〔管轄〕
非訟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
依照本章規定根據自然人的住所地確定管轄的,住所地的確定適用本法第16條的規定。
第442條〔普通程序的準用〕
除本章另有規定,適用普通程序的規定。
第443條〔審判組織〕
非訟案件,除重大疑難的案件外,由獨任法官審理。
第444條〔職權主義〕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以及必要的證據。
第445條〔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參與訴訟并陳述意見。
第446條〔通知利害關系人〕
法院審理非訟案件,應當通知有關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有權參與訴訟并陳述意見。
第447條〔不公開審理〕
法院審理非訟案件不公開進行,但法院認為公開審理適當的除外。
第448條〔國家墊付費用〕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傳喚以及其他必要的訴訟行為由國家財政撥付費用。
第449條〔以裁定結案〕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法院審理非訟案件,以裁定做出裁判。
第450條〔撤銷與變更〕
法院做出裁判后,認為裁判不當的,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451條〔上訴〕
利害關系人因裁判而受到侵害的,可以上訴。
第二節指定財產管理案件
第452條〔適用范圍〕
為失蹤人、無人承認的繼承遺產管理指定財產管理人以及其他需要指定財產管理人的案件適用本節規定。
第453條〔管轄〕
關于失蹤人的認定及其財產管理案件,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454條〔失蹤人的認定〕
申請認定自然人失蹤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認定失蹤的目的,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法院做出被申請人是否失蹤的裁定前應當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最后居住地點和工作單位等詢問情況并進行其他必要的調查,對該裁定不得提出上訴。
第455條〔管理人的選任〕
法院做出失蹤裁定的,如果失蹤人未指定財產管理人的,應當依照申請為其指定財產管理人。財產管理人依照下列順序確定:配偶、父母、與失蹤人同住的祖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家長。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確定財產管理人的,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可以選任其他人擔任財產管理人或者就失蹤人的財產予以必要的處分。
第456條〔財產管理人的改任〕
財產管理人有不勝任管理或者管理不當、違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或者有危害管理財產之虞的,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改任。
第457條〔利害關系人陳述意見〕
利害關系人有權就財產管理人的選任或者改任陳述意見,法院選任或者改任財產管理人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458條〔善意管理〕
財產管理人應當以最大的善意管理失蹤人的財產。失蹤人財產的取得、消滅或者變更依法應登記,財產管理人應向有關登記機關登記。
第459條〔管理權限消滅〕
財產管理人的權限因死亡、被宣告為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或無民事權利能力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而消滅。
財產管理人權限消滅的,法院應當依照申請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
第460條〔財產管理狀況〕
管理人應當作成管理財產記錄,法院可以命令財產管理人報告財產管理狀況。
利害關系人可以說明原因,申請查閱財產管理記錄或者進行復制。
第461條〔擔保〕
法院可以裁定財產管理人就財產的管理和返還提供相應的擔保,也可以裁定免除。
對前款裁定可以上訴。
第462條〔財產管理人的報酬〕
法院可以根據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的關系以及其他情形,裁定給予財產管理人相應的的報酬。
第463條〔失蹤人出現〕
被認定失蹤的人出現的,法院應當根據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失蹤裁定及指定財產管理人的裁定,做出新的裁定。新的裁定應當裁定財產管理人向本人返還財產并提交管理財產的報告。
第464條〔無人繼承遺產管理案件的管轄〕
無人承認的繼承財產管理案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465條〔準用失蹤人指定財產管理人的程序〕
其他需要指定財產管理人的案件適用本節關于為失蹤人指定財產管理人的程序。
第三節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466條〔管轄〕
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層法院提出。
第467條〔鑒定〕
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第468條〔被宣告人的與詢問〕
法院審理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被宣告人的近親屬為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人。
被宣告人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對被宣告人進行詢問。
第469條〔做出裁定〕
法院經審理宣告申請有事實根據的,以裁定宣告該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宣告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裁定駁回。
第470條〔指定監護人〕
法院做出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裁定的,在該裁定確定后應當根據申請或者依照職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
第471條〔撤銷宣告裁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被宣告人本人、監護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層法院申請撤銷宣告裁定。
法院認為有理由的,應當做出撤銷的裁定;申請無理由的,裁定駁回。
第四節指定監護人案件
第472條〔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