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處分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6 05: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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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我是08屆電子商務與物流管理專業的學生,名字叫xxx,學號是xxxx。本人曾在10年11月份因為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學校根據《xx》第x條第x款規定,給予我相應的嚴重警告處分。
經過這幾個月的時間來的深刻反思,我為自己當時一時貪玩的不理智行為深深感到內疚、追悔莫及,并對自己思想上的錯誤根源進行深挖細找,認清了違紀造成的嚴重后果。之所以發生違紀事件,是本人平時學習不夠、要求不嚴、思想覺悟不高。就算是有認識,也沒能在行動上真正實行起來。沒有紀律觀念和集體觀念,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所以這幾個月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現在的我,有較強的紀律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極力爭取做到讓人無可挑剔。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的。“吃一塹、長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學、班干部以及學校社會加強溝通。保證今后不再出現類似違反校紀校規的情況。
之后,我也與班主任溝通他也沒有怎么批評我,而是鼓勵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別人和環境,要勇敢的去面對錯誤,爭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績來彌補這次錯誤。在與領導老師的交談之后,我不僅認識到了我犯的錯誤,還懂得了我后面該怎么去做。事實上,這幾個月來,我也按老師們的希望在努力著。首先,思想上,不斷加強自己的修養,提升思想認識。與時俱進,了解社會發展動態,認識社會發展趨勢。作為中專生,剛剛進校的學生,我要讓自己知道以后要如何的去認真學習。好對以后自己出社會,為社會做一份有用的貢獻。
如今我已沒有曠課,偶爾因點事情遲到。但是我已經盡了自己的努力了。
以上是我在這幾個月來的主要表現,希望領導老師審查。并懇請學校領導老師準予取消處分。我非常感謝老師和學生會干部對我所犯錯誤的及時指正,我保證今后不會再有類似行為發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幫助我,幫助我克服我的缺點,改正我的錯誤。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錯誤根源,我在此進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檢討。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夠得到改正的機會。請老師和同學們多多監督我。
相信老師看到我這個態度也可以知道我對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過態度,相信我的悔過之心,我的行為不是向老師的紀律進行挑戰,是自己的一時失足,希望老師可以原諒我的錯誤。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路還很長,“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請學校撤銷本人的嚴重警告處分,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特此申請,望早日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篇2
尊敬的各位領導:
你們好!
首先非常感謝您能夠在百忙之中審閱我的撤銷處分申請書。
我是銀行的一名普通員工,一直從事信貸工作。工作上一直很認真,兢兢業業,勤勤懇懇,但在操作一筆貸款業務中,由于個人原因,還是出現了工作失誤。這比貸款在貸后過程中,因本人未能及時針對潛在風險信號進行操作、預警上報,導致該筆貸款出了風險。本人作為一名信貸員、經辦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最終受到了警告處分。
首先我對公司給予的處分表示接受,通過此次挨處分的經歷,給了我深刻的教訓 。在以往辦理業務時 ,我都是憑工作所積累的經驗去思考問題 ,久而久之,就養成了一種慣性思維,風險意識有所降低,對辦理貸款的客戶調查不夠嚴謹細致,未能認真分析其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行業發展情況,后期對貸款存在的風險考慮的不夠充分,思想麻痹大意,主觀經驗意識戰勝了現實調查操作導致貸款存在風險的事宜沒有察覺也沒能及時上報使我行資金遭受損失。為此 ,我進行了深刻的反思,此事絕對是我個人思想松懈所造成,都是主觀意識薄弱,沒有其他客觀理由可講。本著自己犯的錯誤要自己承擔的思想,我對自己首先進行了自我批評,并進行了深刻的反思,認真查找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環節。保證在今后的日子里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從思想上嚴格要求自己,嚴格按制度辦事,杜絕操作風險,運用各種手段降低和防范信用風險。增強學習能力,養成良好習慣。自覺加強政策理論和知識的學習,不斷學習《銀行信貸管理辦法》、《銀行信貸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信貸方面的制度及規定,努力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管理能力。知識就像是迷途中的燈塔,可以指引給我們的方向。行動則會讓我們的目標得以實現,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更好的完成自己本職的工作。
其次,在以后操作信貸業務時 ,我都認真考察企業 ,熟悉企業的經營情況、生產工藝、財務狀況,并通過其他途徑對企業進行了解,對企業發展狀況和資金需求做出正確的判斷后,才落實有效擔保,并在貸款發放后,按時進行貸后管理,確保我行資金安全。
再次,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做到思想上不松懈,行動上不犯懶。我時刻反省自己工作失誤的問題,因為作為一名有工作經驗的信貸員,犯如此低級的錯誤我感覺到很慚愧。所以慚愧之余我重溫了“兩個務必”,務必使自己繼續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工作作風;務必使自己繼續保持艱苦奮斗的作風。同時,時刻提醒自己在基層金融崗位上工作,以后一定要合規工作,按章按制度辦事,杜絕再犯類似的錯誤。
在得到了深刻的教訓以后,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會更加謹慎、盡職盡責、腳踏實地的完成自己本職工作的,希望領導積極監督我今后的工作,撤銷本次的處分,謝謝!
此致
篇3
您們好,本人是666173文檔網,曾因逃課過多2019年學校給予記過處分.
之前的我會犯這種錯誤,完全是認識未到位,一時的錯誤,它令我懊悔不已!我沒有深刻認識到這一點重要性,做人應該內誠于心,外誠于人。
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經過一段時間深刻的反省,我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感到后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沒完人,每個人都有自己做錯事的時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錯誤后如何改過自身。所以這一年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
思想上,我重新反省自己,堅持重認識上,重觀念上轉變,要求上進,關心集體,關愛他人,多和優秀同學接解,交流!
在紀律上,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現在的我對自己的言行,始終如一的保持著嚴格的約束,不但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而且一絲不茍的執行學校的紀律指示及規定,有較強的紀律觀念,更加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
學習上,本人不避困難,不辭勞苦,自始至終的為著掌握良好的專業知識及技能而孜孜以求,在艱辛的努力下,本人一貫保持著良好的學習成績,在學好專業知識的同時,本人還根據本學科的特點大力拓展課外知識,提高專業技能,從而使自己的專業素質全面得到提升。
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極力爭取做到讓人無可挑剔。積極幫助困難的同學。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的,也同時請學校的老師們批評我,監督我。
對我的處分已過去一年了。根據學校有關規定,我自認為已符合撤消處分的條件。為此,懇請學校全面在考察我的實際表現的基礎上,撤消對我的記過處分。
此致
篇4
一、行政復議推定撤銷的理論基礎及意義
第一、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需要。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簡稱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在行政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說,在任何一個推行法治的國家,合法性原則都是其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不僅要遵循憲法、法律,還要遵循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既要符合實體法,又要符合程序法。在行政復議中,行政機關首先審查的就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為行政機關如果執法的依據都有瑕疵了,其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然會給行政相對人帶來利益上的損害或侵害。
第二、行政職權具有不可自由處分性。行政職權不僅表現為法律上的支配力量,而且還包含法律上的職責,是權力和職責的有機統一。作為法定職權,要求行政主體不得自由處分行政職權,必須依法行使。不可自由處分性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不得隨意轉移,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未經法律許可不得隨意轉移。二是不得隨意放棄或拋棄,行政職權行使過程也就是行政職權履行過程。放棄職權也即意味著放棄職責,屬于違法失職。正如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所規定的,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按規定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如果不提供,則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這也正說明行政機關在復議答辯階段放棄或拋棄答辯權,必然會帶來行政行為無效的后果。
第三、行政復議的效率原則。效率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盡快完成對復議案件的審查,并作出相應的決定。效率原則指復議從受理到最終作出決定的全過程都必須講究及時性,如果任憑行政機關辦事拖拖拉拉,比如不按期提交答辯狀或不提交答辯狀,勢必影響復議決定的及時作出,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一定要講究效率原則。
第四、行政復議的便民原則。便民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行使行政復議程序中,應當盡可能地為行政復議申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從而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充分行使復議申請權。為此,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盡可能地為行政復議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由于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存在不對等的關系,推定撤銷制度的應用,某種程度上更便于行政相對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五、推定撤銷制度有利于公平地分配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查明案件事實依賴于證據,通常情況下,有關復議案件事實的直接證據對申請人來說較難以獲得,申請人可以利用的只有被申請人提供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間接證據。允許復議過程中以推定撤銷方式從間接證據出發證明案件事實,可以避免申請人礙于客觀原因舉證不能而招致不公平的復議敗訴結果。
二、稅務行政復議中的推定撤銷制度的適用條件
(一)推定撤銷的首要條件是基礎事實的存在。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以及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說當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這樣的事實存在時,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二)推定撤銷與基礎事實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稅務機關作出或不予作出一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往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由于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存在不對等,所以在稅務行政復議中強調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如果被申請人沒有按照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適用推定撤銷應具有必要的正當性。關于推定的創立,本身就體現著一定的正當性,但推定畢竟是一種蓋然性上的推斷,存在可能被濫用的危險。這就要求在適用推定時必須有正當的目的,不得濫用推定撤銷。
三、推定撤銷制度的運用對稅收工作引發的思考
推定撤銷制度設立的根據通常滲透了立法者對權利救濟、社會政策、價值取向等因素的考慮,不僅具有不確定性,有時甚至不完全符合證據裁判主義。但為了達成立法上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可以把它作為特定情況下對客觀真實原則的補充。從稅收執法者的角度看,推定撤銷制度的應用應更加引起我們對依法行政的重視
1、遵循稅收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辦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其基礎就是建立起規范、完善的法制經濟,市場經濟不僅要求作為市場主體的納稅人要依法經營,自主遵循社會規范,同時更要求政府依法行政。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深入發展,以往行政干預的經濟調控手段不再是主要的機制和措施,而代之以經濟、法律等手段參與市場的具體調節和宏觀控制,稅收正是其中一種非常重要的經濟調控手段。稅務機關嚴格執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是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促進市場經濟有序發展的重要保證。目前,我國還處于經濟轉型期,人的思想、社會的發展、 制度的執行都還存在著一些矛盾,加之行政機關長期以來都是以絕對權威的管理者面目出現的,在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的初期,轉變政府職能、轉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觀念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因此要切實加強對干部的思想教育,擺正位置、放下架子,認識到稅收法律法規是一柄雙刃劍,懸在征納雙方的頭上,同時規范和制約征納雙方的行為,稅務干部更應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辦事。同時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制約,減少不依法辦事的可能性和執法的隨意性,保證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公正。
2、規范稅收執法流程,提升執法質量。近幾年來,稅務機關借鑒國際先進管理理念改進和提高稅收管理工作已較為普遍,如引入iso國際質量標準以及流程再造、風險管理等理論。應當說借鑒先進國際管理標準,為應對形勢發展需要,推動稅收管理工作思路是正確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些舉措在促進依法治稅工作水平的提升方面是有成效的。我們要進一步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努力提升稅收執法質量。同時要大力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加大責任追究和考核力度,嚴格獎懲,防患未然。
篇5
申請人:*** 男 漢族1952年11月生。農民。現住北林區**村。
申請人認為北林區人民法院(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明,屬于錯判。但此為再審解決的問題。申請人(***)就本案所謂權利人申請執行一審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終止執行意見:
一、上訴期間達成協議真實、合法、有效。在程序與實體上表明原告(***)失去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申請人(***)不服北林區人民法院(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因雙方達成協議,其協議內容為“原告與被告建筑合同糾紛一案,現經原告人***與被告***協商,上訴人撤訴,原告人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雙方拿原始證據(收據、合同)去起訴欠款人張勇,雙方是真實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來,***可繼續上訴。”該協議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法律規定,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XX)綏中法民一終第263號民事裁定書。
1、雙方達成的協議真實有效。該協議產生不是雙方當事人私下達成的,其產生的時間、地點的特殊性,決定其真實、合法、有效。業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確認。
該協議產生的時間是上訴期間,其地點是在中級人民法院。并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定合法有效。民訴意見190條規定:“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的,不應撤訴。”反過來講,準予撤訴就是沒有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確定為合法有效。
2、民事訴訟是公權利介入私權利,評價私權利的過程。其在訴訟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如權利人主張此權利,義務人就必須履行此權利,否則公權力介入將強制執行。但如權利人放棄訴訟中確定的權利,義務人則不須履行,如判決后義務人沒有履行義務,權利人在申請執行有效期間內沒有申請法院執行或明確告知不申請執行,放棄此項權利,此案就此了結,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則,不可能在沒有申請人的申請的情況下強制執行。
本案雖然一審判決確定了權利人的權益,但雙方已在上訴時達成“上訴人(***)撤訴,原告(***)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協議。協議確定了原告人(***)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是原告人(***)以書面的形式表示放棄(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對其賦予的權利。申請人(***)既然放棄了申請的權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請,從而起動強制執行程序。
3、民法從法理上說是私法,權利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益。現在上訴階段原告人***與被告***協商,“雙方拿原始證據(收據、合同)去起訴欠款人張勇,雙方是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人***這一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對被告***法院確定的權利的一種變更處分。處分的結果是不再向被告***主張權利,而向實際欠款人張勇主張權利。這一改變是實體上改變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從而免除了被告人責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責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義務主體情況下,不能強制執行被告人(***)。
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協議的審查認定真實、合法、有效。使一審法院執行局接受執行申請失去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六)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訴意見190條規定允許撤訴行為不是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該協議標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法院審查準許撤回上訴的行為時,對一審判決效力和不執行一審判決目的是否正當性必須進行審查。該協議是不申請執行一審判決,且協議不存在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撤回上訴沒有違背當事人的處分權力,因此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在審查時確認了雙方在上訴期間達成的協議真實、合法、有效。就是說原告人(***)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是經中級人民法院確認的。其中級人民法院的確認可以認為是對原法律文書的撤銷,也可認為是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止執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反之,如果認為中級人民法院的準許撤回上訴,對協議的內容“原告人(***)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的審查,不是對一審的撤銷或對執行終結的認可,那么中級人民法院的準許撤回上訴的裁定就是錯誤的,中級法院就不能準許撤訴,只能繼續審理或調解。
綜上: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XX)綏中法民一終第263號民事裁定書。確認了(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權利人不能申請執行。原告(***)與申請人(***)簽定的協議,原告(***)放棄了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本案應當終止執行。
此致
北林區人民法院
篇6
一、違反行政程序法的表現形態
現代行政程序法的產生是行政法治理論成熟的重要標志,它使人們認識到了程序的獨立價值,程序不再僅僅是作為實體權利、義務或是法律關系實質性內容的形式和手段而存在,“公正的行政程序規則不僅是實體權利義務充實發展的手段,同時反映著法治體制、法律正義觀基本價值的核心。 ”(注:季衛東:《程序比較論》, 載《比較法研究》1993年第1期。)因而程序規則與實體規則一樣必須得到嚴格的遵守。由于行政法的特殊性,行政實體法大多都是賦予行政主體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法律規范,因此,要保障行政權合法運作,并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單靠實體規則很難實現,必須建立起一套法定的、科學的程序規則。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講,依法行政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依程序法行政,也正是從這一意義上有人說,“行政法更多的是關于程序和補救的法,而不是實體法。”(注:(美)施瓦茨著:《行政法》,群眾出版社1988年10月版,第3頁。 )這是現代行政程序日益走向法典化、法治化的根本原因所在。
行政程序法是規范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行為規則的法,它一方面要求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規則,另一方面,要求行政相對方無論是在享有法定權利,還是在履行法定義務時都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否則都會產生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近年來人們存有一種誤解,認為行政程序法的規則只是針對行政主體的,因而對相對人的程序規則未給予應有的重視。實際上,程序要素不僅在行政主體的行為中體現出價值,而且同樣在行政相對方的有關行為中表現出其法律價值。當然,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這對矛盾中,行政主體無論如何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程序要素的法律價值在行政主體方的行為中更為突出地表現出來。
無論是行政主體,還是相對方,其程序違法的表現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1)步驟違法,步驟是程序的重要要素, 任何行為都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來進行,否則就可能造成程序違法,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50元,被處罰方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一)傳喚……(二)訊問……(三)取證……(四)裁決。”相對人的行為同樣要遵守法定步驟,例如申請許可證,必須先遞交申請,經有關機關審檢合格后方可獲取。如1999年3月26 日國務院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經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2)方式違法, 作為程序要素的方式是指行為的表現形式,一定的行為必須以相應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若某一行為不按法律規定的形式來進行則屬程序違法。如《行政處罰法》第49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行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未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第39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38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相對人的行為同樣要符合法定的方式,例如《行政復議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遞交復議申請書。”國外行政法中早有這樣的規定,如美國《行政程序法》第556 條規定:“對誠實地及時地用宣誓書提出,并充分說明主持人或參加人存有個人偏見或其它不合格的情況,機關應將其作為本案的記錄和決定的一部分而予以裁定。”可見,相對人申請相關人回避必須采用宣誓書的方式陳述理由并及時提出,否則視為放棄回避申請權。總之,凡屬要式行為的,其行為均需按一定形式作出。(3)順序違法。無論是行政主體, 還是行政相對方,其行為的作出必須按一定順序來進行,這是行政程序法的又一規則。就行政主體來說,在進行有關執法時必須按順序表明身份、說明理由、采取相關措施、作出行政決定,并將有關決定交付當事人,還要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如果違反了這一順序,將會導致程序違法。就相對人來說,在進行有關行為時,也必須注意按法定順序進行,否則會導致對己不利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我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7 條規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可見,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順序是申請獲得許可舉行。如果違反了這一順序擅自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按照該法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其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的拘留。”(4)超過時效違法。遵守法定時效, 是行政程序法對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基本要求,也是程序規則普遍的表現形式。從法治的高度講,有行為就有相應時效,而且這種時效是具體的、法定的。違反了法定時效,同樣會導致程序違法。例如:《集會游行示威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接到集會、游行、示威申請書后,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2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行政復議條例》第34條規定:“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這是對行政機關的時限規定。《行政復議條例》第2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提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對相對人的時限規定。又如《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應當在行政機關告之后3日內提出;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這里, 對相對人的時效和行政機關的時限分別作出了規定。國外行政法中都有關于時效的規定,如意大利《行政程序法(草案)》規定,相對人提出有關申請時,若申請書未貼或少貼印花時,只有當申請人在20日內補正的,才可能發生受理的法律效果。不管是行政主體還是行政相對人,違反了法定時限均產生相應的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法律責任之比較
“程序違法也屬違法”以及違反法定程序應承擔法律責任,從理論上來講似乎無須爭辯,既然程序與實體一樣具有自身的獨立價值,那么違反程序自然承擔與違反實體同樣的法律責任。但是,由于程序規定與實體規定相比,有它的抽象性等與實體規定之間存在的客觀差異,以及程序終究要為實體服務,乃至離開實體也就無所謂程序,使得實踐中程序違法之后果,并不像實體違法責任那樣簡單。對此,各國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判例也多有差別。
(一)有關國家和地區程序違法責任比較
一般認為:行政行為明顯違法并導致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包括程序違法已導致對行政相對人不公正的待遇,應撤銷該行政行為,并認定該行政行為自始無效。但對程序方面違法,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簡單化態度。許多國家和地區行政程序法中都有一些“適當寬松”的規定,即對有某些“瑕疵”的行政行為予以補正。
在德國,行政程序的法律效力與行政程序的不同類型有關。德國的行政程序分類有“正式程序”與“非正式程序”之分;有“外部程序”與“內部程序”之分;有“行政立法程序”與“行政裁決程序”之分。行政程序的類型不同,其法律效果也有所不同。根據德國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精神,違反有關程序、方式的行政行為,相對于內容上“實質違法”,是一種“形式違法”,因此如構成程序違法,以撤銷該行為為原則,確認其無效為例外。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4條規定了行政行為具有嚴重瑕疵的,包括程序嚴重瑕疵的,為無效行政行為;另外,在撤銷和無效兩種糾正方式外,第45條則對“不導致第44條規定無效的對程序或形式的違反”的行政行為則可視為補正,這些情況包括:1.事后提交行政行為所需的申請(對行政相對人而言);2.事后提出所需的說明理由;3.事后補作對參與人的聽證;須協作的委員會,事后作出行政行為所需的決議;4.其他行政機關補作其應作的共同參與等。
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對法律未特別規定適用某種程序時就適用“非正式程序”。該法第10條規定:“行政程序不受一特定形式約束,對形式有特別的法律規定時依該規定。行政程序的進行應力求簡單和符合目的”。所謂“非正式程序”即指程序之時間、方式、內容等都沒有明確規定的程序,由行政機關采取職權主義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行使(盡管行政機關被授權依其裁量行為時,裁量活動也須符合授權目的,且應遵守法定的裁量界線。)其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要求與“正式程序”應有區別。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的“正式程序”包括:程序開始、調查事實、聽取當事人陳述以及作出行政決定等。
在德國,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開始或進行過程中,針對程序而非最終實體問題所作出的行為,其目的在于最終達成實體決定,這樣的行為與程序缺乏獨立性,是形成最終決定之一環,因此,在德國不能對之單獨提起撤銷請求,換言之,行政相對人只有等這類程序完成,行政主體作出最后行政決定之后,才能將此類程序行為連同行政決定,經由法律途徑解決“程序違法”問題。但學者對此有不同意見,認為“純粹程序行為”不可對之單獨提出救濟,但若此程序行為在實體上影響當事人權利,則應允許當事人單獨對此提起救濟。
德國法典第47條還對行政行為的轉換作出規定,即“具瑕疵的行政行為與另一行政行為目的相同,作出前者的行政機關依已發生的程序和已采取的形式也可能合法作出后者,且具備作出要件的,可將前者轉換為后者。”此外,德國程序法典中還有對某些有程序或形式瑕疵的行政行為只要其對實體決定不具影響力可不予撤銷的規定。
在法國,行政程序違法分為“形式上的缺陷”和“程序濫用”兩種形式。所謂“形式上的缺陷”是指“行政行為欠缺必要的形式或者程序,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形式和程序”。“程序濫用”是指“行政機關利用某種程序達到另外一種比較困難或者效力較低的程序所要達到的目的。”(注:參見董@①輿主編:《外國行政訴訟教程》,中國政法大學1988年8月版,第88頁;應松年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詞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686頁。 )但是無論是“形式上的缺陷”還是“程序濫用”,一般可以成為行政法院在越權之訴中撤銷行政決定的理由,但是否被撤銷還要視具體情況而論。這樣做的理由在于,法律規定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出于不同的目的,有時為了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時是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必要準備,有時是為了協調各不同部門的活動,基于其不同的目的,行政行為的效力與違法后果也不完全相同。法國還根據是否影響行政決定內容,以及其目的能否補正等,將法定程序區分為是否是主要程序形式,是不是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是否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事后是否可以補正的等具體情況。
西班牙1992年的《公共行政機關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在程序合法性問題上既堅持了原則性,又體現了靈活性。該法第五編第四章“無效及可撤銷性”條款規定,公共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完全偏離該法建立的程序為完全無效”。(第62條第一款第5項),但同時又規定,“包括引起權力偏差的任何違反法律程序的行政機關的行為均可予以撤銷”,“但是,形式上的瑕疵只有在行為缺少實現其宗旨所必須的正式手續或引起利害關系人無自衛能力時才能確定其可予撤銷。”(第63條)
在行政法中,無效的行政行為被認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而撤銷的行政行為一般被認為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因而兩者的法律后果不一樣,從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中可見,引起行政行為無效的程序違法和引起行政行為撤銷的程序違法,其情形的嚴重程度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程序違法的嚴重性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一樣。
對相對人的有關程序及其后果作出明確規定,也是西班牙新行政程序法的特色之一。該法第六編第二章“程序安排”條款規定,“應由利害關系人履行的手續,必須在作出有關行為通知之日起的10天內完成,除非有關規定確定了其期限”,“無論何時,行政機關如認為利害關系人的某個行為不具備必要的手續,應告知其作者,并給予其10天予以完成。”“對于不履行上述兩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可宣告他們失去履行有關手續的權利。”(第76條)
英國是一個非常重視程序的國家,它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守程序公正原則,尤其是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損害或行政行為將產生不利后果時,要給予相對人提出意見的機會,行政機關及有關行政官員必須充分考慮當事人所提意見。“一個行政機關,在適當情況下,必須給予受到他們決定影響的人一個申訴機會,……在沒有聽到他要說的話之前就剝奪他的權利是不公正的。”(注:(英)丹寧著:《法律的訓誡》,群眾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82頁。 )違反公正原則的后果也不是一概而論的,法院一般根據具體情況而論,如果違反了公正原則對當事人影響不大,法院可作撤銷決定。
在英國,成文法規定的程序很多,諸如調查程序、咨詢程序、通知程序、公布程序、副署程序、提交審查程序、批準程序、組織程序、委托程序等。其中有內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強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之分。行政機關違反成文法明文規定程序的稱為程序上的越權行為。程序上越權行為其后果不像實體上的越權那樣一概無效,違反任意性程序的行政行為可能仍然有效。區分強制性程序與任意性程序的標準是,是否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注:參見王名揚著:《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58—161頁。)
在英國,違反“自然正義”原則的行政行為是無效(void)還是撤銷(voidable)素有爭議,多數認為違反聽證程序的決定為無效,因為“如果違反正義本質的事項,則根本沒有法定意義的決定可言”。但也有少數意見認為,應給予聽證而未給予聽證的,只能決定撤銷,個案也可補正。
在實務上,英國極少規定程序違法的法律效果的法律。程序瑕疵的法律效果一般由法院決定。英國早期劃分“強制(mandator)程序”與“任意(directory)程序”。 只有違反“強制程序”的才可決定無效。
現在英國為確定程序違法的嚴重性, 規定了“重要性標準”(importance test),此種“重要性標準”在應用上有彈性, 相關案例中可以歸納出若干原則:
(1)行政機關課人民以財務負擔或者其他限制時, 應嚴格遵守程序要件;
(2)作出決定時, 未依法定程序咨商利害關系人或者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其決定也可能無效;
(3)公告或者通知之方式應妥當, 使利害關系人或者公眾得為有意義之參與,否則,公告或者通知則無效。
(4)未教示當事人救濟途徑者,原決定無效。
同樣奉行“法律程序至上”原則的美國,視“正當法律程序”為法律生命之所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賦予當事人許多重要的權利:得到有關通知的權利、提出證據和論證的權利、辯論和質證的權利、要求根據卷宗中記載的證據進行裁決的權利、查閱卷宗的權利等。如果行政行為侵犯當事人以上程序權利,則可能造成其無效的后果。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706 條規定在六種情況下負責司法審查的法院可以判定行政機關的行為、決定和結論非法并予以撤銷,其中第四種情況就是行政機關的行為沒有遵循法定程序。例如根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在法規制定前應將通告刊于《聯邦登記》上,這是一種法定方式,行政機關不得違反,否則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宣布所制定的法規無效。但也并不是任何違反程序的行為都會導致行政行為無效的后果。在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時,“除非有特別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基本上是行政機關自己的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以行政機關在頒布某項規定以前沒有舉行聽證會,沒有與受此規章影響的各方協商或通過其他方式征求他們的意見為由宣布規章無效。”(注:(美)施瓦茨著:《行政法》,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148頁。)在作出有關行政裁決時, 法律不僅要求行政機關要嚴格遵守法定的羈束程序,如法律要求行政機關以聽證筆錄作為裁決依據,而行政機關不舉行聽證,則該行為無效,而且還要求行政機關合理地選擇法定的自由裁量程序,否則行政機關會因濫用裁量程序而受到法院的責難。
日本1993年通過的《行政程序法》對“申請所為之處分”提供審查基準和標準處理期間。該法第5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許認可等之申請應依法令之規定訂定判斷所必要之基準。”該法第6 條又規定:“行政機關應盡力訂定自申請到達其辦公處所時起至對該申請為除非時止,通常應需之標準期間。”無論是審查基準還是標準處理期間,都規定以適當方法公告之。問題是行政機關沒有遵守自己訂立的標準期間,是否可以以行政機關“不作為”向法院提起訴訟。日本學者對此有不同意見,有的學者認為,行政機關訂立的標準期間,僅是行政機關自律的努力目標,不構成不作為之違法,否則行政機關可能為避免不作為違法的訴訟,而設定很長的標準處理期間,這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會造成更不利的后果。另外一些學者則對此有不同看法,認為此標準處理期間是行政機關的承諾,所以行政機關不遵守自訂之期間,應可作為認定行政機關不作為違法的“重要參考”。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8 條規定:“行政機關駁回許認可等請求之處分時,應同時對申請人明示該處分之理由。但依法令所定許認可等之要件或公告之審查集中基準已明確規定有數量指標或其它客觀之指標時,由申請書之記載或附屬書狀即知其不符合者,得于申請人請求時,始予明示理由即可。前項本文所規定之處分以書面為之時,其理由應以書面示之。”日本最高法院認為,明示理由有具體的要求,僅附記行政處分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仍不是以表示已“明示理由”,也就是說必須說明具體理由。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35條對行政指導規定了“以書面形式為目標,但非要件”的精神,即“為行政指導者,應明確告知其相對人該行政指導之趣旨、內容及承辦人。行政指導以言詞為之者,如相對人請求交付記載前項規定事項之書面時,為該行政指導者,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交付之。”日本最高法院認為,本條既賦予行政相對人以請求書面交付之權,行政機關如果不以書面形式交付,行政相對人當然可以以訴訟請求之。
我國臺灣地區曾仿照德國關于行政處分有無效與得撤銷兩種處理方式,對行政機關法規命令因其程序違法導致無效和廢棄兩種處理結果。如行政機關命令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準,而未經核準者,可導致命令無效。如行政機關命令依法應經聽證并依聽證筆錄訂定,而聽證筆錄所示證據不以支持其決定者,訂立命令的行政機關應自行或由上級機關命其廢棄全部或一部。命令經廢棄者,自廢棄之日起,失其效力。
在臺灣地區又有所謂的“重要性理論”之傾向,即重大的程序違法可以構成撤銷原處分之原因,輕微的程序違法則不影響決定的結果,不構成撤銷的原因。
1990年由翁岳生教授主持起草的行政程序法草案中有關于“最低限度之程序”的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命令,除關于軍事或外交事項者外,應依本節規定之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臺灣地區1998年10月由“立法院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的臺灣行政程序法草案第105 條有關“行政處分”無效的涉及程序違法的有“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等幾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但該草案又在第108條中作了補充:“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 除依105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于事后提出者。二、必須證明之理由已于事后證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于事后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于事后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行政機關已于事后作成者。前項第2款至第5款之補正行為,僅得于訴愿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愿程序者,僅得于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這一規定,既給予行政機關某些程序瑕疵以補正的機會,又給予時限的必要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臺灣地區1998年10月2 日經“立法院”會議修正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中未有關于程序違法審查的明確規定。因此,早在修正草案討論時期,就有學者批評道:“缺少司法審查支持,行政程序法有如無牙的老虎”。看來這種批評并未見效。
從以上有關國家和地區行政程序違法的后果比較中可見,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行政主體程序違法的后果并不一定都會直接影響到行政行為效力,而是要根據某種行為程序違法是否影響到相對人的權益,是否影響行政決定的實體內容和效果以及是否影響到公共利益等具體情況加以調整。國外的經驗未必都可以應用到中國來。但是,對行政程序瑕疵的分析、評價判斷與處理確實不宜簡單化,國外的經驗還應全面介紹、深入研究。我們認為:中國社會目前法律意識整體水平不高,在行政程序意識在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中普遍需要提高的情況下,既不宜對違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為規定過于嚴格的法律責任,也不宜規定過于“寬松”的法律責任,作為成熟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則宜作一些具體情況與類型的區分,以便“未雨綢繆”,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加以規范。在這方面,應對案例進行分析,總結經驗。
篇7
局長王眾孚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商標評審規則
(1995年11月2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號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爭議案件: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第三條、當事人參加商標爭議案件的評審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在適用法律上對當事人一律平等。
第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但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公開評審的情形除外。
第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作出的決定和裁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九條、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商標評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辦理商標評審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商標評審人員回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
第十一條、共有商標的當事人參加商標評審活動,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標注冊申請書或者商標注冊簿中載明的順序第一人為代表人。代表人參與評審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評審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評審請求,必須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第十二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評審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也可以直接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
第十三條、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參加商標評審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應當使用中文;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四條、人的權限發生變更或者關系被解除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人可以申請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申請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規定。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十六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屬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范圍;
(四)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五)有明確的評審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
第十七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
第十八條、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和郵政編碼,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商標的名稱、申請號或者初步審定號、注冊號和刊登該商標的《商標公告》的期號;
(三)明確的評審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四)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
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委托商標組織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組織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第十九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第(四)、(五)、(六)項規定條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
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視為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商標評審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駁回:
(一)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
(二)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后,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三)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四條、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發送被申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并按照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期滿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需要在提交答辯書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答辯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及證據材料后,應當及時將答辯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及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有相反證據的,應當自收到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一次性提交該證據。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或者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時,應當同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當事人名稱或者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后,應當按目錄清單核對證據材料,并由經辦人員在目錄清單和回執上簽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九條、商標評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適用本規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商標評審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章、審理
第三十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或者3人以上單數組成。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一)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異議裁定所引證的商標在評審時已經喪失專用權或者在先權利的;
(二)被請求裁定撤銷的商標已經喪失專用權的;
(三)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商標歸申請人所有,因申請人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被商標局駁回,評審時申請人已向商標局申請辦完變更手續的;
(四)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他人在先申請或者注冊商標,評審時已核準轉讓給申請人的;
(五)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的案件。
第三十二條、商標評審人員確定后,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和本規則第九條的規定對商標評審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在被告知商標評審人員后15日內提出。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現有關商標評審人員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評審決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請,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
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后3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以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評審。
第三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請求裁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審:
(一)申請人消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評審權利的;
(二)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的;
(三)當事人以協議方式消除爭議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評審的情形。
終止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申請人的撤回評審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四十一條、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制作合議筆錄,并由合議組成員簽名。合議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合議筆錄。
經審理終結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裁定。
第四十二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裁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評審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決定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決定或者裁定結論;
(四)可供當事人選用的后續程序和時限;
(五)決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決定書、裁定書由合議組成員署名,加蓋商標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四十三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另行組成合議組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該決定、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公開評審
第四十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提出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具體理由。
第四十七條、涉及雙方當事人的下列案件,應當事人的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進行公開評審:
(一)當事人一方要求就重要證據同對方當面質證和辯論的;
(二)需要請出具過重要證言的證人作證、質證的。
第四十八條、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并提出。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進行公開評審:
(一)對重要證據的認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當面進行質證和辯論的;
(二)對重要證據的認定,需要對出具過證言的證人進行質證、詢問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情形。
第五十條、已經進行過公開評審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重新進行公開評審。
第五十一條、公開評審應當就當事人已經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并已向雙方當事人交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理。
第五十二條、決定公開評審的,合議組應當在公開評審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合議組組成人員等事項。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在公開評審3日前將公開評審通知回執提交到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申請人期滿既未提交回執答復是否參加公開評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評審程序終止,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評審申請人期滿前答復不參加公開評審的,或者被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回執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五十四條、公開評審通知回執應當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表示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當事人派出參加公開評審的人員姓名、身份。委托商標組織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人的姓名。
要求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就其證言出席作證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該證人的姓名及能夠確定其身份的有關信息和所要證明的事實。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未載明的證人,不能在公開評審中出席作證。
第五十五條、各方當事人派出參加公開評審的人員,包括其委托的商標組織的人,不得超過4人。一方有多人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指定其中一人作為第一發言人進行主要發言。
第五十六條、公開評審開始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召開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審前預備會議,聽取當事人對有關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意見,確定需要進行公開評審調查的主要問題。
對當事人在公開評審前預備會議上的意見,合議組應當制作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核實簽字。
第五十七條、公開評審開始時,合議組應當核對公開評審參加人員的身份證件,并確認其是否有參加該公開評審的資格,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是否出席評審。
第五十八條、在進行公開評審調查前,先由合議組簡要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明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然后開始進行公開評審調查。
第五十九條、公開評審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陳述評審請求,并簡要陳述有關事實和證據;
(二)被申請人進行答辯;
(三)合議組就本案的評審請求、理由和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核對;
(四)申請人就評審請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舉證;
(五)被申請人進行質證、提出反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證進行質證。
第六十條在公開評審的案件中,證據應當在公開評審時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公開評審前預備會議上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合議組在公開評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在質證時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第六十二條、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出示證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進行質證;
(二)被申請人出示證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質證。
第六十三條、合議組成員可以就有關事實和證據向當事人或者證人提問,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作出解釋。
當事人經合議組許可,可以詢問證人。
當事人詢問證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的言語或者方式。
第六十四條、證人不得旁聽公開評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請證人進行對質。
第六十五條、公開評審調查結束后,進行口頭辯論。由當事人就證據所表明的事實、爭議的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各自陳述其意見。
在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證據和事實無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予以確認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口頭辯論。
第六十六條、口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發言;
(二)被申請人答辯;
(三)互相辯論。
在口頭辯論時,合議組成員可以提問。
第六十七條、在口頭辯論過程中,當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過、但未經公開評審調查的證據的,合議組可以宣布中止辯論,恢復公開評審調查。調查結束后,繼續進行口頭辯論。
第六十八條、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表達完畢后,由合議組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陳述。
第六十九條、最后意見陳述后,公開評審結束,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此后一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裁定,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條合議組應當將公開評審的重要事項記入公開評審筆錄。公開評審終止時,合議組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核實。對筆錄的差錯,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筆錄核實無誤后應當由當事人簽字并存入案卷。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合議組在公開評審筆錄中注明。
前款所指公開評審的重要事項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評審請求、理由及證據;
(二)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重要事實;
(三)其他需要記錄的重要事項。
第七十一條、公開評審時,未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許可不得旁聽、拍照、錄音和錄像。
第五章、證據規則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提出反駁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等。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十四條、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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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
第六章
第九十四條房屋登記簿的內容和管理規范,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篇9
第二條 抵押公證登記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以一定財產或權利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和事實進行審查,并予以登記的活動。
第三條 抵押公證登記下列財產或權利:
(一)機器、儀器及其他設備;
(二)票據、債券、股票、倉單和其他可轉讓的有價證券;
(三)依法可轉讓的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可兌換的外國貨幣、存單;
(五)金、銀、珠寶及其制品;
(六)林木;
(七)家用電器;
(八)經海關許可的監管貨物;
(九)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抵押登記、轉讓的其他財產或權利。
第四條 下列財產或權利不予抵押公證登記;
(一)法律禁止轉讓的自然資源、財產或權利;
(二)所有權不明確的財產或權利;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敬老院等公共設施,但私人所有的除外;
(四)農田及水庫、水利等設施;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財產;
(六)宗教所屬的財產;
(七)所有權有爭議的財產或權利;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公證登記的其他財產或權利。
第五條 當事人辦理抵押公證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
(一)公證登記申請書;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需他方同意方能申請公證登記的證明;
(四)其他法定文件。
第六條 抵押公證登記應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登記當事人雙方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登記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處所;
(三)登記物投保的險種、險別及受益人;
(四)登記物的估價;
(五)登記物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風險負擔;
(六)登記物的共有情況;
(七)其他法定或約定事項;
(八)申請登記的時間、地點及當事人簽名、蓋章。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公證登記無效:
(一)法律、法規禁止用于登記的財產或權利設定登記的;
(二)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抵押合同無效的;
(四)重復抵押超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抵押公證登記受理及時效:
(一)公證機關接到登記后,3日內辦結登記。不予登記的,應記錄在案,并書面答復申請人。申請人不服的,應告知申請復議的程序。
(二)抵押公證登記,從辦結之日起生效。并隨抵押的終止、解除或者抵押處分完畢而失效。
第九條 登記不得自行撤銷。變更抵押物或者抵押物被繼承、遺贈,應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登記費用,由申請登記的當事人承擔或從其約定。收費標準按省物價局、財政廳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抵押登記活動不得影響公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之規定對貸款合同及抵押擔保合同公證。
篇10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1號2005年4月1日施行)
中國氣象局令
第11號
現《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長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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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下列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游、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采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書》(附表4)。
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
第十四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后,按照原程序報審。
第三章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
第十六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二)防雷工程專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是否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二十一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
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申請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手段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許可;不得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財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活動時,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舉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筑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筑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筑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準,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中由于,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或者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