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28 07:42:5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分期合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分期合同

篇1

購房分期合同范本

出賣人:XXX(以下簡稱甲方)

聯系地址:聯系電話:

買受人:身份證號:

家庭地址: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的原則,就所認購的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開發位于街的,現房出售。

2、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甲方開發的棟單元號,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單價為元/平方米,總價為元整。

3、分期付款方式

首付:

第二次與年月日付

第三次與年月日付

……

4、乙方應在本協議書簽訂后至年月日前,帶齊相關資料到XXXX物管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交清購房款,乙方交付的購房首付款無息轉為購房款的一部分。

5、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第3條約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則甲方有權將該物業另行出售,乙方購房首付款不予退還;甲方在本合同第3條約定的時間內,若將乙方所認購物業另行出售,則甲方雙倍退還乙方所付購房款。

6、乙方保證本合同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準確、有效。否則,因此造成的責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7、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即生效。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本協議自動作廢。

甲方:乙方(簽章):

簽訂時間:年月日

關于購房分期合同協議書

出賣人:XXX(以下簡稱甲方)

聯系地址:聯系電話: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家庭地址: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的原則,就所認購的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開發位于孝感市火車站勝利街的陽光美苑物業,現房出售。

2、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甲方開發的XXXX棟單元號,建筑面積平方米,單價為元/平方米,總價為元整。

3、分期付款方式

4、乙方應在本協議書簽訂后至年月日前,帶齊相關資料到XXXX物管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交清購房款,乙方交付的購房首付款無息轉為購房款的一部分。

5、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第3條約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則甲方有權將該物業另行出售,乙方購房首付款不予退還;甲方在本合同第3條約定的時間內,若將乙方所認購物業另行出售,則甲方雙倍退還乙方所付購房款。

6、乙方保證本合同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準確、有效。否則,因此造成的責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7、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即生效。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本協議自動作廢。

甲方:乙方(簽章):

簽訂時間:年月日

購房分期合同協議書閱讀

甲方:

乙方:

鑒于:

1、雙方業已對所售房產的全部信息作充分溝通和交流;

2、在乙方支付完畢全部房產款項后,雙方依照本合同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按照該合同辦理房產權證。

為此,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狀況

甲方將位于蘭州市西固區西固中路478號“辰光金座”小區,房號為幢單元號房,面積為平方米商品房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1、雙方同意按建筑面積計算房屋價款,該房屋單價為每平方米元(大寫),總金額(大寫)。

2、上述價款不包括交易、權證等所需的其他稅金和費用,法規規定由甲方承擔的甲方承擔。

第三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協議簽定后5日內乙方支付(大寫),剩余款項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2、上述款項全部結清后,雙方在10日內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據以辦理房產權證等相關手續。

第四條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付款五日內,將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條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應當按照逾期金額每日支付千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第六條協議解除協議時相關事項的處理

1、因乙方逾期付款而導致甲方解除本協議,甲方只需書面通知乙方即可將本協議解除,而無需再經法律程序解決。

2、甲方于本協議解除后一個月內,將乙方已支付的購房款在扣除乙方應承擔的的違約金(按總房價款的15%計算)及房屋折舊后,將剩余的款項返還給乙方。若乙方還造成甲方其他損失的,乙方應當進行賠償,甲方有權直接將損失在上述款項中扣除。

3、本協議解除后,乙方應將房屋立即交付甲方。若乙方已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在不損毀房屋的情況下能夠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與房屋附著一體不宜拆除的歸甲方無償所有。

第七條其他約定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2、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篇2

(二)貸款利息的計收: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

(三)貸款的貼息:根據國家政策,為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補貼利息。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自主審查發放,并根據《貸款通則》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四)貸款停息、減息和免息:除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和免息。貸款人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按照職責權限范圍具體辦理停息、減息和免息。

分期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性別: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性別: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產或經營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并以自有車輛作為抵押物,經當事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簽定本合同內容。

第一項借款事項

第一條借款內容

借款總金額: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_____天。月利息_______.

第二條借款的支付及償還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續辦妥后,乙方將借款金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或轉入甲方賬戶。

2.借款的償還: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還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還款,但必須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條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額償還本借款,則從逾期之日起,對未償還部分加收/天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十日的,視為甲方徹底違約,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總借款金額2%的違約金;

第二項抵押事項

第四條甲方確認抵押資產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續合法、有效,該資產在抵押前無任何經濟糾紛和違法責任,否則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五條抵押物事項

1.汽車種類及牌號:_______________

2.車架號:_______________

3.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間,乙方無償使用該車輛,保證該車輛無任何交通事故及違章。若是由于車輛自身原因或自然損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車輛損失,免除乙方賠償責任。

2.甲方必須連同與抵押車輛相關的鑰匙、機動車登記證書、行車證、購車發票、購置稅、養路費、保險單據、戶口本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間人保管。

第七條抵押物的處置

1.抵押期間,甲方對抵押車輛做出的任何處置均無效。

2.甲方如不能按時還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則可以變賣抵押物以挽回損失,甲方同時簽署《逾期變賣委托書》。

第八條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5.借款人卷入或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

6.借款人變更住所。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事項未在5日內及時通知的。

第三項其它規定

第九條費用的承擔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還款,在爭取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展期。

2.有關抵押、借款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其余在有關部門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

篇3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

上列甲乙雙方就機器的買賣事宜,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根據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將機器售予乙方,乙方買受。

第二條 買賣價款與付款條件規定如下:

(1)總金額人民幣: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

a。于本合同成立時,即付預付款_________元。

b。余款_________元,在交貨試機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攤付。

c。分期付款的交付日期,以訂金付日該月的次月開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d。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應與丙方以共同匯出的名義,匯出支票二十張付予甲方。支付日期訂于機器交付之時。

第三條 交貨的時間與方法規定如下:

(1)交貨時間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交貨地點約定于乙方的_________工廠,應安裝妥后,并先行試機。

(3)交貨方法于試機完成后,甲方應將機器交付予乙方,乙方則須依第二條第(2)項第d款的約定,將二十張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予甲方。

第四條 機器的所有權暫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條的全部貨款時,再將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五條 機器交貨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機器毀損、遺失時,一切責任歸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丙方與乙方須連帶對甲方保證,對本合同必須負擔的一切債務(除貨款債務外,包括毀損、賠償債務)并負完全支付的責任。

第七條 乙方或丙方若發生下列事項,則與本合同有關的債務毋需通知催告,即自動消失,分期付款的利益,所有余款皆必需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無法兌現,或停止付款時。

(2)乙方或丙方因滯納租稅,或有破產、和解及其他類似判決上的情形的。

(3)就機器發生被依法扣押或先予執行等情形的。

(4)機器因乙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以致毀損、滅失的。

(5)乙方從未支付第二條的分期付款時。

(6)其他違反本合同的事項。

第八條 乙方應根據正確用法使用機器,并由優秀的管理人員負責保管。

第九條 乙方發生第七條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機器的權利,且該機器必須歸還甲方。

第十條 若發生第九條的情形,甲方可對撤回的機器作適度的評估,并據貨款與評估之間的差額作為損害賠償金,聯同已收取的貨款,抵銷債務,如有余額則退還乙方。 第十一條 甲方需保證機器的性能完全與說明書(如附文)相符,且交貨后一年內自然發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機器交貨后經三個月的,除前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負保證所有瑕疵的責任。即使交付后三個月內,亦只容許交換機器,因機器故障而發生的損害,甲方不

負其責。

第十三條 有關本合同乙方的債務,期滿后的賠償金定為_________元。

第十四條 對于機器,乙方需為甲方辦理由總貨款扣除預付款的余額作為投保火險的金額,并為保險金請求權設置質權的手續,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至公證處辦理公證事宜,認同本合同各條款金錢債務及機器給付義務并載明應徑受強制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簽字):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證人(丙方)(簽字):_________

篇4

關鍵詞:分期付款/失權條款/抵押權/所有權保留

    「 正 文

    隨著房地產交易市場的逐步發育成熟,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大量出現。所謂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是指約定買受人于支付首期房款后即可占有使用房屋,余款按月或分期支付的特種房屋買賣形式。該種買賣的核心內容為使買受人確實地獲得房屋,而出賣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是房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擔保條款所要承擔的任務。實踐中,擔保方式不同,擔保條款內容也因而各異,其中諸多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所以,對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法律效力或效果予以界定,有著重要的理論和實踐的意義。

    典型的債權擔保方式,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在房屋買賣中以保證、抵押等最為常見。保證系第三人以其信用為房屋買受人提供擔保,當買受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以人的信用為基礎,具有債權性,而且買受人尋找保證人也并非總是易事,故以保證作為房屋買賣的擔保方式有著較大的局限性。抵押系以不動產(不動產物權)或價值較大的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性擔保,雖在擔保功能上有其優越性,但由于房款數額較大,且一般房屋買受人未必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可資提供,所以其適用范圍也頗受限制。質押與抵押有著同樣的局限,留置與定金擔?;蛘啧r有適用可能,或者擔保功能不足,均很難適應房屋分期付款買賣的特殊需要。有鑒于此,實踐中逐漸發展出以下幾種擔保條款(方式),即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如買受人一次怠于付款,買賣合同當然失其效力(失權條款),或者買受人因此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支付全部價款(期限喪失條款);或者房屋所有權于合同成立后即轉歸買受人享有,但出賣人同時于房屋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設定條款);或者出賣人在全部價款支付以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所有權保留條款),諸此等等。上述擔保條款效力如何,值得討論,以下分述之:

    (一)失權條款或期限喪失條款。失權條款和期限喪失條款皆規定買受人之需有一期價款未予支付,則出賣人得終止合同而取回標的物或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買受人基于經濟上弱者的地位,常有不能預測的經濟困境發生,出賣人常得借其優越地位,以買受人有輕微違約行為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對買受人極為不利。尤其是在有的合同中,更規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得扣留買受人已支付房款,其不公平性更為顯然。為保護買受人免受不公平條款的損害,各國法律皆對此設有特別的限制性規定。如瑞士債務法規定須買受人積欠兩期以上價款且所欠金額已達全部金額的1/10以上, 出賣人方得請求全部價款的支付。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將前述價金比例提高到1/5.我國《合同法(草案)》第164 條也規定:“分期付款買賣的出賣人只有在買受人連續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才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薄俺鲑u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彪m然此法尚未獲通過,但司法實踐處理類似案件通過司法解釋途徑應參照此規定辦理,有不符上述規定的約定,應認定無效。當然,如當事人有高于上述標準的約定,為出賣人須于買受人連續三期遲延付款且遲延付款金額已達全部金額的1/4時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價款,應予允許。因為上述規定意在保護房屋買受人,故當事人有優于法律規定而予買受人更佳保護的約定當屬有效。應注意者,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時扣留買受人全部已付價金的,應為無效。出賣人得扣留部分,不得超過相當于該房屋的通常使用費用,如有毀損情形,再加上損害賠償金額。房屋在交付與返還時減值是否應由買受人予以賠償,法無明文,我們認為應依過錯原則由過錯方賠付。但此減值不包括房屋正常使用下的耗損,對訂立合同所支出費用也不予賠償。

    (二)抵押權設定條款。根據該條款,房屋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即歸買受人享有,為擔保價金債權實現,出賣人得同時對該房屋設定抵押權,當買受人不支付價金時,出賣人得依抵押權拍賣或變賣房屋并以其價款優先受償。此種約定,較好地解決了抵押擔保方式的標的問題,即買受人毋需另尋抵押而在買賣標的房屋上直接設定抵押權。對于這種設定抵押權的方式,如何與傳統抵押權理論相調和,學者有不同看法。因為依傳統抵押權理論,抵押物應為交易物外的物品,抵押權設定條款與此顯有未合。有人認為,房屋所有權依買賣合同移轉給買受人后,出賣人與買受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發生了質變,買賣合同變成了借貸合同,雙方合同變成了單務合同,作為買賣合同標的房屋已獨立于由買賣合同演變過來的借貸合同,自然可以為此合同作擔保(注:參見趙立紅:《公房出售地分期付款與房屋抵押》,《法學》1992年第3期,第24頁。)。此說雖然解決了分期付款抵押擔保設定與抵押物不應為交易標的物的傳統理論的一致性問題,但其論證卻存在嚴重缺陷,因為房屋買賣合同怎樣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后變為單務借貸合同的,論者并未給出任何法理依據,在買賣合同作另造一個借貸合同,且不說欠缺理論基礎,是否合于當事人本意也大可懷疑。照這種認識,如甲將某物賣于乙,并先將買賣標的物交付于乙,乙在某期限內付款時,均應有兩個合同存在,一為買賣合同,一為借貸合同,這一看法的錯誤,不言自明。如果前述論證不成立,對于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抵押權設定基礎就應另尋根據。依筆者之見,不妨更正關于交易標的本身不得為抵押標的傳統認識,因為抵押擔保核心在于以買受人所有財產擔保債權實現,究竟抵押標的物從何而來并非根本。所以在法律解釋上自不妨認可交易標的物在所有權轉移后得設定抵押,更何況分期付款房屋買賣中買受人須支付首期價款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價值可作為未支付房款的擔保。故以所買房屋為抵押標的完全可以實現擔保目的。至于出賣人在何種條件得實行抵押權,筆者認為應依前述分期付款買賣的一般規定辦理為妥。

篇5

原告,丁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案由,2002年6月19日,原告代表其公司與被告簽訂購房合同。雙方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某小區商品房一套,建筑總面積110.9平方米,單價2302元/平方米(2003年8月此地房價為2500元/平方米),總價255292元,交房日期為2003年5月30日前,小房單價2000元/個(待交鑰匙時一次交清)。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首付30%,后憑本合同與銀行訂立170000元的貸款合同。簽約當日原告根據約定于向被告交付了總房價30%的85292元的首付款。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1)逾期在15日內,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1/10000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超過15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3%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1/10000的違約金。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1)逾期不超過90日的,出賣人向買受人每日支付100元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超過90日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

合同簽訂前,原告認為單獨的廚房,餐廳和客廳不適合公司辦公,被告遂向原告承諾可將三間房間的墻打掉,同時更改了戶型圖并附于合同。2002年7月,被告催促原告向銀行辦理貸款手續,而原告認為被告為交付設計院更改的戶型圖,有不能履行的危險,所以至起訴時止仍未辦理貸款。2003年8月27日,交房時未按照合同中戶型圖建造(因要求打掉的墻是承重墻),小房也被改成車庫買于他人。2003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訴。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遲延交房所造成的損失,即甲方在逾期交房期間的房租(從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共1600元/月*6=9600元),和因未交小房將來租小房的費用(620元/年*3年=1860元);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按合同約定每日100元計(100元*3個月*30日=9000元),以上共計20460元,并主張繼續履行合同。被告認為,因原告未及時辦理貸款手續,所以原告應負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7659元,同時主張解除合同。

[分析]

該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包括:合同的性質、欺詐性合同受害人在起訴或仲裁中的救濟方法、以及合同先履行義務一方的不安抗辯權。

首先,為了確定此合同的性質,就需要界定房地產開發商更改戶型圖吸引原告簽約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而作出的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意。該案中,被告作為房地產開發商,應知道承重墻不能拆的規定,但其為符合原告的要求,任意更改戶型圖,屬于“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因此具有欺詐的故意。原告因考慮了已更改的戶型圖紙有利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才作出買房決定并隨即與房地產開發商簽約,即原告因考慮到被告告知的“虛假情況”才陷入了錯誤并作出了意思表示,因此被告的行為屬于“誘使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由于被告的行為均符合欺詐的要件,所以被告任意更改戶型圖吸引原告買房的行為屬于合同欺詐。

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消?!边@就是說,對欺詐性合同,在起訴或仲裁的過程中受害人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 1.如受害人認為合同繼續有效對其有利,可要求變更合同;2.如受害人認為違約責任的適用對其更為有利,可要求在確認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責令欺詐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3.如果受害人認為合同繼續有效對其不利,可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撤消該合同,在撤消該合同后,此合同就無效了。但由于《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倍景钢凶允芎θ酥阑蛘邞撝辣黄墼p的事由之日起即從2002年6月底至起訴之日止,已經超過了一年,所以該撤消權消滅。因此,該案的原告只能選擇第一種或第二種方法,而其訴訟請求正是第二種方法的表現。但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合法呢?

根據《民法通則》第115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薄逗贤ā?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币虼顺袚`約責任的方式有三種: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由于采取補償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的,所以采取補償措施不適用本案。因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繼續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并損失賠償。

而原告主張的支付違約金和損害賠償并用的要求是否合法,關鍵是分析兩者的關系。 第113條第一款是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币虼?, 原告要求的未交小房和遲延交房所造成的損失賠償屬于預期利益損失,符合法律規定?!逗贤ā返?14條第一款是關于違約金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nbsp;由此可見,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形式。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符,而違約金數額與實際損失并無必然聯系,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該支付違約金。對于本案,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交房在九十日內,以每日100元計)不足以補償原告所遭受的損失,被告還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這時,違約金與賠償金可以并用。但是兩者并用時需以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因為既然當事人約定的補償性違約金未達到實際損失數額,就要使用損害賠償,而適用損害賠償就必須遵循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實際損害的基本原則。所以,原告未交小房和遲延交房所造成的損失(繼續租房的費用)再加上違約金的數額如果1.超過了實際損失,則只能按照實際損失賠償;2.未超過實際損失,按實際相加的數額賠償。因違約金9000元未超過實際損失10460(租房和租小房的費用),所以被告應賠償原告11460元。

對于判斷被告所訴稱的因原告未及時辦理貸款手續,所以原告應負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同時主張解除合同的主張是否應給予支持,主要是看原告是否違約。根據《合同法》第68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履行:……(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卑ㄖe稱具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即是說當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沒有履行能力,有不能給付的現實危險時,有權中止履行,亦即先履行義務人具有的不安抗辯權。本案中,原告先付了30%的首付款,是先履行義務人。原告在發現房屋結構已明顯不能按合同戶型圖建造前,曾多次向被告要求看設計院的變更戶型圖不得。此后原告在發現被告有不能履約的危險,并通知被告自己將不辦理貸款手續時, 被告卻未有任何表示。這時,原告已明確行使了不安抗辯權規定的先履行方對后履行方的通知義務,所以原告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并未違約。因此被告的主張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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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授權制度;合同管理;合同審批制度

一、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的內容

1.合同審批制度

企業合同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1)合同簽訂的根據是否可靠,準備的文件與材料是否齊全;(2)合同涉及的項目條款是否到位,資金是否合理合法;(3)合同之中的相關指標與技術是否與國家規定相符;(4)合同約定之中的費用是否與有關規定相符,是否能夠達到合同目的;(5)簽約對方是否具備簽約資格,如有簽約人看其信譽如何;(6)合同中的具體條款中的權利與義務對簽約雙方是否公平等。

2.授權制度

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在合同的簽訂與履行中逐漸樹立起來的,對于合同的談判、簽署等都應該有具體的履行、負責人,而且一定要有實際可行的具體規范。根據合同的性質與標準開展權力的劃分,明確授權的對象與范圍,實現權責統一,確保合同管理的科學性與有序性,有助于對合同開展綜合的管理,便于以后追究相關責任。

3.合同報告制度

合同報告制度是有效確保企業健康運行的一個有效方法。合同報告制度主要包括:在企業會議中實施匯報制度;在合同訂立階段,有關部門應根據擬定的合同、具體的職員與相關分配等,在會議中向決策領導予以匯報;在合同起草時期,相關部門應把草擬中出現的問題向有關部門進行請示與匯報;在合同談判時期,相關負責部門與工作人員應該對談判的對象予以主體資格審查并予以匯報。只有建立起報告制度,才可以有效確保企業合同管理的高效性與透明性,有效避免相應的風險問題。

二、企業合同簽訂要點和履行中的管理

1.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

如果企業合同簽訂的流程不夠規范,簽訂的合同之中相關約定不夠清晰,或者文字的表述不夠準確,將會使企業落入合同詐騙的陷阱,導致經濟與責任的糾紛,從而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所以,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一定要予以注意。(1)合同簽訂之前應該由企業風險控制部門草擬合同的范本,然后由合同的主管單位依據實際情況在合同之中填寫金額、數量、單價以及費率等信息。(2)由合同談判以及合同主辦部門確認合同內容。如果是重大的合同,則需要風險控制部門相關人員加入到合同談判之中。合同談判牽涉到別的部門的情況下,其他部門的人員也應該積極配合。對于已有模板的合同且合同內容與條款和實際業務符合時,則應該由合同的主辦部門填寫合同,合同一定要通過書面形式確認。

2.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

通過監督管理合同的履行情況,能夠在第一時間了解合同的執行狀況及合同中存在的問題,能及時掌握出現的問題,從而為風險控制提供一定的時間,能有效減少甚至避免違約情況的出現。合同履行的監管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合同簽訂之后,合同的主管部門應即刻與相關部門聯系,準備并履行合同的相關工作;(2)合同在簽字、蓋章,而且在約定的生效條件實現之前,不可以實際履行。在簽訂的合同生效之后,合同相關人員應全面履行合同內容;(3)公司任何人員發現當事人不根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應該即刻通知主辦部門,然后主辦部門應該根據相關法律對當事人進行書面催促或者提出索賠等。在提出催促函或者提出索賠時,都應該經過風險管控部門的審核;(4)各部門或人員在收到對方的催促函與索賠函時,都應該馬上交至合同主辦部門,然后由風險管控部門協調主辦部門予以適當處理。

三、企業合同檔案管理的主要環節

1.建立合同檔案范圍

合同檔案管理首先應該確定合同檔案的范圍,主要包括:合同的正本與附件的原件以及復印件;合同審核材料;資信調查材料;合同談判、簽訂一直到履行過程中的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爭議處理中產生的和解協議書、決定書、民事談判書;合同履行中所簽訂的補充協議等。這些資料都應該以存檔的形式保存下來。

2.履行合同檔案保管的要求

在企業合同履行完成或者合同的權利與義務終止之后,相關主管部門應及時整理出合同檔案,然后根據合同編號,備全合同檔案資料,然后向相關行政部門提交一份材料清單,通過行政部門確定之后,由合同的主辦部門移交給相關行政部門合同原件,然后由行政部門予以裝訂保存。

四、結語

現代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已經不是約定、承諾以及簽訂等簡單的內容,其是科學、全方位的企業管理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茖W、有效的企業合同管理制度能夠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為企業帶來較大的經濟效益。

作者:張薇 單位:中國航發四川燃氣渦輪研究院

參考文獻:

[1]張迪妮.基于創新與實踐探索的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研究[J].江蘇商論,2016(33):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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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針鎮痛;氣囊;分娩;分析

分娩是正常育齡婦女所必然經歷的一種自然生理過程,無痛分娩或分娩鎮痛研究也是產科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院為尋求一種符合生態、安全、有效、簡便,孕婦易接受的鎮痛自然分娩方法,于2009年至2011年采用水針鎮痛聯合氣囊分娩技術,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臨床資料 100名初產婦均為正常足月妊娠,年齡22~34歲,孕周35~43周,且符合以下條件:宮頸必須成熟,以宮口開大2~4cm行“雙擴法”為最佳時機、當宮口開大≥5cm時行“單擴法”為宜;先露需達到“棘平”,棘上1cm者需等待施術時機;禁忌癥:對于明顯頭盆不稱(如巨大兒)及骨產道、軟產道畸形或異常,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離者,禁止施行本手術,而應行剖宮產術結束妊娠。

1.2方法(1)水針鎮痛:腰部(適用于宮縮不強):選取在第五腰椎棘突劃一縱形中線,左右各旁開2cm為注射點,由此兩點再各向下2cm為注射點,共4個注射點,在此4個注射點內各注射無菌的注射用水0.5ml,形成直徑為1-1.5cm的皮丘;腹部(適用于宮縮強):距恥骨聯合上緣2cm,兩側髂前上棘內側2cm處取3個點,每點皮內各注射0.5ml滅菌注射用水,形成高約1.5cm的皮丘,皮下再注入1ml滅菌注射用水。密切觀查產程及胎心變化,一般注射后2min起效,持續約3-3.5h。(2)氣囊分娩:①擴張宮頸:將無菌氣囊置于宮頸管內,將氣囊直徑擴張至8cm,保持3~5分鐘,可將成熟宮頸由2~4cm順利擴至6~8cm。②人工破膜:當宮頸被擴張至≥5cm以后,即可人工破膜,注意觀察羊水性狀。③擴張陰道:同單擴法(臀位施術不用破膜,以擴張宮頸和陰道后等待自然破膜為宜,防止發生臍帶脫垂)。觀察兩組的鎮痛效果、產程時間。

1.3統計學方法采用X2檢驗進行計數資料的比較,p

2結果 表1兩組鎮痛效果比較

3結論

水針鎮痛分娩是一種保健的、人性化的分娩,使產婦在清醒的狀態下無痛苦地分娩,在愉快中迎接新生命的誕生,符合母嬰保健的要求[1]。研究表明,分娩鎮痛可降低母體兒茶酚胺類物質的分泌,改善子宮血流,從而可以防止一些胎兒、新生兒的并發癥[2]。我們的研究顯示,水針鎮痛分娩能有效減輕產程中的疼痛、大大的縮短產程,提高產科的分娩質量和孕產婦的自然分娩率,推動了優生優育工作的開展,而且還不增加患者的醫療費用。

氣囊助產儀的主要作用機制為機械性的刺激宮頸,使宮頸平滑肌纖維、彈力纖維及結締組織松弛,同時反射性地引起垂體前葉增加內源性催產素和前列腺素的合成與釋放,從而使宮頸軟化、縮短及擴張,是符合自然分娩規律的[3]。胎兒在產道內受到壓力減少,從而有利于優生和縮短產程,也減少了產婦忍受疼痛的時間[4]。另外氣囊擴張宮頸,在短時間內把宮口從2cm擴張到9cm,大大加速了產程的進展速度??梢员苊猱a程延長或滯產給母嬰帶來的不良影響,減少待產全過程的痛苦[5]。由于氣囊助產儀是人為充氣擴張宮頸和陰道,因此對于那些宮頸未成熟(Bishop≤6分),軟產道發育不良的產婦要禁用。使用過程中充氣的速度、擴張的程度以及持續的時間均要適度,不可操之過急,以避免宮頸裂傷,軟產道撕裂等并發癥的發生。

通過臨床觀察,上述資料結果分析,我們認為使用水針鎮痛聯合氣囊分娩能明顯縮短產程,減少痛苦,無副作用,產婦易接受,而且操作簡便,不失為基層婦產科醫生的好助手。

參考文獻

[1]趙飛飛.焦存仙.水針分娩鎮痛與母嬰保?。跩].中國婦幼保健,2005,20(11):

1393-1394.

[2]皮回春,劉錦芝.孕婦自控鎮痛對產程的影響[J].中國實用婦科與產科雜志,2001,10(17):606.

[3]郭長勝,國曉梅,張亞光.經陰道氣囊助產法縮短產程.中華婦產科雜志,1991,26:266.

[4]田楊順.氣囊助產儀在分娩中的應用.中華圍產醫學雜志,1998,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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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外匯合同套期保值業務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是為購銷商品(或勞務)而形成的應收、應付款事項進行的套期保值;其二是約定外幣的套期保值。我們以進口業務外幣應付款的套期保值為例進行說明。

美國A公司記賬本位幣是美元,A公司于20×7年2月1日向德國B公司購買特種材料,貨款按歐元結算,計EUR100000,將于同年4月1日支付。為了避免匯率變動的風險,A公司于同日與外匯經紀商簽訂了一項按EUR1=USD1.8270購入100000歐元、二個月到期的期匯合同。設當時外匯市場有關匯率如下:

20×7年2月1日即期匯率:EUR1=USD

1.8265

20×7年4月1日即期匯率:EUR1=USD

1.8274

根據以上匯率,我們可知:

按外匯交易合同簽訂日即期匯率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182650(美元)

按外匯交易合同規定的遠期匯率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182700(美元)

按外匯買賣實際交割日即期匯率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182740(美元)

20×7年4月1日,A公司根據遠期外匯交易合同用182700美元向外匯經紀商購買100000歐元,用來償還貨款。而在當日,100000歐元市場價值為182740美元。

二、對遠期外匯合同簽訂及保值作用的質疑

從上例,細心的讀者會發現兩個問題:

質疑一:遠期外匯買賣雙方中,如果外匯經紀商明知合同到期日會使自己遭受損失,雙方會簽訂遠期外匯合同嗎?

在上例中,A公司在20×7年4月1日根據遠期外匯合同用182700美元向外匯經紀商購買100000歐元,在當日,100000歐元價值為182740美元,外匯經紀商損失40美元。

我們知道,遠期外匯合同簽訂時,只要不是出于其他目的,合同雙方都是認為合同將對自己有利,或至少是自己不會因此而蒙受損失。但是這個合同究竟對誰有利,要在合同到期日方能確切地知道。遠期外匯買賣是外匯業務當事人轉嫁外匯風險的一項重要的措施?外匯經紀商不是慈善家,如果在2月1日,他預計4月1日,自己將蒙受40美元的損失,那么,這個合同將不會被簽訂。如果遠期外匯合同無法簽訂,遠期外匯合同套期保值就無從談起。

質疑二:遠期外匯合同一定能避免外匯風險嗎?

美國A公司在4月1日按遠期匯率折算實際支付的貨款額為182700美元,比按購貨日即期匯率折算的貨款額182650美元多付50美元,并沒有完全保值。如果不簽訂遠期外匯合同,支付額則為182740美元,遠期外匯合同使A公司節省了40美元。但是,這一個結果必須要在4月1日才能確切地知道。匯率變動受很多不可預測因素的影響,4月1日的即期匯率,可能使A公司不止節省40美元,也可能使A公司節省額低于40美元;如果4月1日即期匯率為EUR1=USD1.8260,那么,A公司在4月1日只要182600美元就可購得100000歐元,與按合同簽訂日即期匯率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182650美元相比,A公司喪失了潛在收益50美元;與按遠期匯率折算的182700美元相比,A公司則多付了100美元。

遠期外匯合同不一定能完全避免外匯風險,它只能避免部分風險,在某些情況下,還有喪失潛在收益的可能。

三、簽訂遠期外匯合同,一般是外匯買賣交易中的企業方,在預見到匯率的變動將使自己受到損失時,主觀上設法把損失降低到最小限度的一種方法;它把未確定的損失通過合同的方式變成已知的、確定的損失

由于2月1日遠期外匯合同的簽訂,使美國A公司確切地知道,到結算日,A公司的損失金額是50美元。遠期外匯合同的簽訂把未確定的損失變成已知的、確定的損失,A公司主觀意圖是避免結算日匯率低于EUR1=USD1.8270而造成更大損失。遠期外匯合同的另一作用是,A公司可以事先較為準確地確定與德國B公司交易的成本和實際收益?

四、遠期外匯合同套期保值的提法不夠準確

前面已經分析,遠期外匯交易的結果不一定使外匯完全保值,遠期外匯合同還有可能使參與交易的企業方喪失潛在的收益。因此,遠期外匯合同與外匯保值兩者之間并沒有必然聯系,遠期外匯交易不會必然有保值的結果,“保值”只是簽訂合同的企業方對合同寄予的一種希望?!斑h期外匯合同套期保值”提法有誤導人們進行遠期外匯交易之嫌。最好將“保值”二字刪去。例如,“遠期外匯合同套期保值的會計處理”改為“遠期外匯合同套期交易的會計處理”,或者“遠期外匯交易的會計處理“似乎更為妥當。

[摘要]遠期外匯合同不能完全避免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上的外匯風險,有時甚至可能喪失潛在的收益,“保值”不是履行遠期外匯合同的必然結果。一般地,簽訂遠期外匯合同,是外匯買賣交易中的企業方,在預見到匯率的變動將使自己受到損失時,主觀上設法把損失降低到最小限度的一種方法;它把未確定的損失通過合同的方式變成已知的、確定的損失。

[關鍵詞]遠期外匯合同遠期匯率即期匯率保值風險

遠期外匯交易是一種買賣雙方事先簽訂合同,規定買賣外匯的數量、匯率和將來交割外匯的時間,到了規定的交割日,買賣雙方再按合同規定,賣方交匯,買方付款的外匯交易。在遠期外匯交易中,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稱為遠期外匯合同。遠期外匯交易的特點是交易雙方在簽訂遠期外匯合同時即已確定外匯買賣金額、價格(遠期匯率)和實際交割日期,在交割日期未到之前,雙方都不必交付貨幣,在交割日雙方才按合同規定的價格收授貨幣,而不受其間匯率變動的影響。

一般理論認為,遠期外匯合同最主要的作用就在于它能夠避免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上的外匯風險。外匯風險,又稱匯率風險,是指由于外匯市場匯率的不確定性而使記賬本位幣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通過遠期外匯合同,能夠事先將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上的外匯成本或收益固定下來,有利于經濟核算,避免和減少外匯風險。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遠期外匯合同套期保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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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分析;防控

合同在企業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是企業在日常的經濟活動當中獲得收益的紐帶,于此同時,合同也能夠產生一些糾紛。企業在日常的經濟活動當中,在簽訂、履行、變更和中止經濟合同的過程中,以及確定違反合同所需要承擔責任的過程中,企業利益可能受到的損害,就是企業合同法律風險。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具有可控性的特點,它是企業最經常見到的一種重要的法律風險。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怎樣更好地對企業的合同法律風險進行防控已日益引起企業的關注。

一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分析

1.合同法律風險意識淡薄。

眾所周知,從本質上來講,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是一種契約性質的經濟。合同體現了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倘若合同是合法的,那么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法律意識淡薄,就很容易招致風險。這種合同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不能夠自覺地依法經營,很容易從自身的利益角度考慮,不限于法律法規的制約,做一些違反法律法規的事情,比如,作假、打球等;另一方面是不能夠積極主動地進行事前預防和事中控制,不具備審查合同法律的能力,在遇到問題的時候,不急于應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2.簽訂合同存在的風險。

簽訂合同存在的風險,一方面是沒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比如對合同方的年檢情況、資質證明、準入許可、信用狀況、履約能力、資信情況和主體資格等調查不力,或者是沒有認真核對經辦人的授權委托書;另一方面是合同條款的內容欠缺,約定不具體,用詞不夠標準,容易引起歧義等。審查合同不到位或者是沒有進行法律上的審查,就可能會使合同不具備全面性與合法性。

3.履行合同存在的風險。

企業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對方違約而對企業造成的各種損失,就是履行合同的存在的風險。一方面是企業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缺少管理,沒有注意到合同方的一些變化,不能夠盡早地發現問題,并加以解決,這導致出現了一些不應有的損失與糾紛;另一方面是對違約沒有快速地做出反應,決策延誤,策略不當或者是追究不力致使企業經濟受損。

4.證據缺失存在的風險。

法律是重視證據的。合同法律的證據有合同正本、質量檢驗報告、談判記錄和經濟往來的一些憑據等等,倘若企業保留證據缺失或者是沒有保留證據,那么在發生糾紛的時候會使企業陷入被動的僵局。

二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控

1.增強合同法律風險意識。

企業認識風險與防控風險的前提條件是增強合同法律風險意識,增強合同法律風險意識也是企業建立合同法律風險防控機制的基礎。要想增強企業管理者的合同法律風險意識,一方面需要提高管理者對合同法律的認識程度,另一方面要使管理者積極主動地學法、用法和維法。因此,企業需要大力地宣傳合同法律法規風險防控知識,應用經驗交流、案例教學和集中講課的方式,使各個部門的管理者,尤其是低層的業務主管,讓他們認識到合同法律風險和危害,增強管理者的責任感與防控意識。于此同時,教授他們合同的起草、簽訂合同需要注意的問題和談判技巧等知識,以使他們的業務能力得到提高,避免出現錯漏現象。企業需要按部就班地對全體員工進行培訓,以增強員工的法律意識,創設一種人人都學法、用法和講法的氛圍。

2.建立組織管理體系。

建立和完善合同組織管理體系是加強合同管理和防控合同法律風險的保障。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只能由企業法人代表和授權的委托人簽訂企業的合同和行使合同的訴訟權。因此,企業需要遵循大力協同、合理分工和統一管理的原則,建立一套法人代表主管,由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統一管理,各個部門分開管理,具體責任人專門管理,相互配合,彼此協調,縱橫成網,上下成線的合同組織管理體系,并實施崗位負責制,讓合同工作事事有人管理,層層有人抓,各盡其責,各司其職,確保落實。對于牽涉到的一些數額比較大的購銷合同、重大技術的引進、對外擔保、投資融資和企業的兼并重組等合同,需要特殊對待。

3.創建預警機制。

企業創造條件,運用一些比較先進的管理合同的軟件,借助信息化手段創建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控預警機制,應用信息化平臺展現企業合同財務風險、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以做出迅速地反應,實時地應對。加大收集跟企業經營和行業發展有關聯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資料,跟蹤與分析跟企業合同法律有關聯的立法傾向,創建信息數據庫,并不斷地加以更新,以更加有效地防控合同法律風險。

4.合同檔案管理。

收集與整理合同檔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在合同之外的一些往來憑證,比如匯款單、發票復印件、簽收單、到貨驗收證明、合同正本、購銷項目中的訂貨單、質量檢驗報告、談判記錄、對賬單,建設工程項目當中的工期順延、竣工驗收材料與簽證確認等有關聯的材料,以及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函件和往來傳真都是最有力的證據,實時地收集與整理這些證據,可以把履行合同的整個過程完整地記錄下來,以明確合同雙方的責任,便于在出現糾紛的時候提供最有力的證據,維護企業經濟利益與合法權益。

5.實時地處理合同法律糾紛。

事實上,企業合同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因此,會不可避免地發生一些糾紛與爭議。企業針對一些潛在的合同法律糾紛,需要評估它的影響,提出一些應急的解決方案,以盡早地防控合同法律風險。企業在面對合同糾紛的時候,需要迅速地反應與積極地應對,提出一些處理糾紛的建議。根據我國有關合同法的要求,當事人可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與訴訟的方式來處理合同法律糾紛。實時地解決好合同法律糾紛,防控合同法律風險,應用法律手段維護企業的經濟利益與合法權益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保障。

三 結語

綜上所述,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防控是一個系統、動態和長期的工作,這既需要企業人員的專業法律法規知識,又需要企業各個職能部門的互相配合與協調。只有以組織管理體系作為依托,在實踐當中不斷地積累經驗,才可以更好地防控企業合同法律風險,使企業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參考文獻

[1] 廖林.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與控制[J].技術與市場.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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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業 經濟合同 涉稅問題 納稅籌劃 措施

經濟合同主要指的是各法人間為了充分體現自身經濟目的,劃分彼此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制定的一份協議。通常以書面形式為主。其具體條款有以下幾種:數量與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以及方式;違約責任;按照相關規定或者結合經濟合同的具體性質須有的條款,當事人一方所提出的條款。經濟合同的簽訂屬于法律范疇,實際中必須嚴格堅持合法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協調一致原則以及等價有償原則,經濟合同是根據相關法規而形成的,有著一定的法律約束力,當事人要切實做好合同中的所有義務,禁止有私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為。經濟合同是稅務風險的核心載體,是及時有效避稅的最佳途徑,應予以一定的重視。

一、房地產企業經濟合同涉稅風險的防范

(一)規范合同中的發票條款,嚴防發票風險的發生

首先,確定承包商提供發票的具體時間;實際購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會采用各種結算方式進行,企業采購接受時,必須根據自己的現實情況,合同簽訂中強調適合自己的結算方式,并對承包商提供發票的時間加以確立。我國稅務總局在頒布實施的《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房地產業在對完工的工程進行詳細驗收后,應按照所簽訂合同中的約定,適當的扣留建筑安裝施工企業相應的工程款,以將其列為開發項目的質量保證金,土地增值稅的計算過程中,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在質量保證金基礎上對房地產開發業開具發票的,應實際根據發票所載金額科學合理的進行一番扣除。所以,從房地產業的角度上看,與建筑商合同簽訂時必須明確強調工程完工結算過程中要開具全額發票。

其次,確立承包商所開發票的類型;每一稅種間都有著一定的稅率差,而相同類型的稅種可能蘊含諸多的稅目,這些稅目間會存在較大的稅率差別。承包商提供發票時,出于對降低自身稅負的考慮,往往會提供稅率不高的發票,或者所提供的發票與具體業務間背道而馳。在簽訂交易合同過程中,房地產企業應清楚的指出發票的開具要求及其類型。比如,關于電梯工程的發包,在建筑合同簽訂過程中必須涵蓋承包商開具電梯貨物銷售發票和建筑安裝工程專業發票的條款,并且,對于建筑安裝工程的發票,必須由項目實際場所的稅務機關提供。這樣所開具的發票才會與當地稅務部門的規定相一致。

另外,確立與規定背道而馳的發票而引起的賠償責任;如果企業采購過程中所得到的發票與規定不相符,比如發票抬頭不符合企業名稱等,均會對企業造成影響,使其發生一定的損失。為了有效避免因發票問題而造成的損失情況,房地產業簽訂采購合同時必須詳細規定承包商因發票問題應擔負起的賠償責任。比如,可以明確規定如果承包商所開具的發票存在稅務問題,必須擔負起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明確具體的稅務責任,嚴防財務風險

房地產業應按照各種經營活動的類型,合同簽訂時明確實際中應承擔的稅收管理責任,以降低或消除經濟糾紛事故。比如,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應強調出租方承擔起承租方承租使用房屋的房產稅和物業占地土地使用稅。倘若出現承租方繳納前述稅款的現象,那么,承租方享有一定的權力在應付出租人的租金中予以適當的扣除,同時,根據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進行資金占用費的加計。簽訂采購合同過程中應詳細指出,購貨方沒有將全部貸款結清前,供貨方享有貨物所有權,在對運輸費進行計算時,具體內容有:服務運輸中所提供的人工費、設備維修費、保險費以及因實際運費收入而應繳納的各類稅金。

(三)嚴防購銷合同涉稅風險

首先,產品實際銷售時,如果應收貸款一時間難以收回或者有一些難以收回的,應通過賒銷或者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同時,還要在合同簽訂時明確貸款的收款期限。其次,若產品銷售中的主要對象是商業企業,且存在一定的賒欠期限,那么,銷售合同簽訂過程中應要求通過委托代銷結算的方式對銷售業務予以及時有效的處理,嚴格按照實收的貸款開展銷售稅額的分期計算工作,這樣就能夠延緩納稅時間。另外,采購方進行采購合同的簽訂時,應明確指出銷售方支付的違約金和商品銷售量以及銷售額間沒有任何的關系,以此節約增值稅。

二、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的具體措施

(一)在眾多涉稅方案中,選擇最優納稅方案

企業經營過程中,應對有著相同經營目的的諸多經營手段與方式做一番納稅評估與測算,明確納稅少、稅后可獲取較大利潤的方案。比如,企業促銷方式的不同,就算是其利潤數額一致,納稅負擔也會存在不同。

(二)通過代建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房地產項目立項時通過代建方式開展稅收籌劃工作,能夠進一步擴大稅收籌劃空間。代建方式主要指的是房地產企業代表客戶實施房地產開發,同時向客戶收取代建費用的一種行為方式。從房地產業角度上看,盡管獲得了相應的收入,但卻未出現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實際收入就是勞務報酬,在營業稅的征稅范疇中,并非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房地產業采用代建方式雖能降低稅負,但必須要在開發初期明確最終用戶,簽訂代建房合同,從而減輕稅負。此外,應盡可能的減少代建房地產的勞務費,并把節約下來的稅款讓利于客戶,這樣客戶不僅積極主動的良好配合,而且對房價的降低也有著相應的作用。

(三)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首先,通過新增扣除項目對土地增值稅實施稅收籌劃;眾所周知,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的核心成本之一,其在構建普通標準房屋增值率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情況下可免征,企業應新增扣除項目將房地產的實際增值率降低到百分之二十,以此享受免稅待遇。其次,對有關借款利息的稅收籌劃;在國家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有明確的規定:關于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只要是可以根據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和能出具金融機構證明的,能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扣除,不過不得高出基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對于不能根據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者無法出具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應根據自身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具體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10%內)進行相應的計算與扣除。

(四)合同簽訂中通過明確合理的收入項目來籌劃

在房地產企業交易環節中,營業稅與土地增值稅屬于兩項重要的稅種,交易環節的前奏主要是合同的簽訂。進行稅務籌劃時,應在不降低收入的同時通過明確合理的收入項目,減少稅率及稅基,以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可知,房地產企業經濟合同中稅務風險具體涵蓋了納稅義務風險、納稅時間風險、稅收發票風險、稅收成本風險,要想有效防止經濟合同中的涉稅風險,應該從規范合同中的發票條款,嚴防發票風險;明確具體的稅務責任,嚴防財務風險;嚴防購銷合同涉稅風險這幾個方面入手。房地產業實現節稅目的方式有很多,但前提是要和國家頒布的稅收政策相一致,不得有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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