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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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合同

篇1

關鍵詞:合同欺詐、無效法律行為、侵權行為、法律責任

近幾年來,合同欺詐行為對經(jīng)濟秩序的破壞越來越嚴重?!逗贤ā穼贤墼p行為違法性的弱化規(guī)制,使合同欺詐行為這個古老話題倍受人關注。本文認為:合同欺詐行為是一種無效的法律行為,合同欺詐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國家應從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對合同欺詐行為予以規(guī)制。

一、合同欺詐行為

合同欺詐行為涉及兩個基本的概念,即合同和欺詐。

合同,又稱契約,是指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xié)議。作為民事行為,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點:①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②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③是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的法律行為。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并建立了合同關系標志著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①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備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②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③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欺詐,語法解釋為“用狡猾奸詐的手段騙人”(1) .法理解釋為“當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表意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2)。欺詐的特點是:①實施欺詐的人主觀上有故意;②實施欺詐的人的行為是“不正當行為”、“不法行為”;③實施欺詐的人的目的是騙取錢財或?qū)崿F(xiàn)若不欺詐難以實現(xiàn)的目的。

合同欺詐行為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司法解釋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3) .

顯然,合同欺詐行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為人通過訂立、成立、履行合同行為使自己的行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本質(zhì)是非法的,行為人的行為破壞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對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詐行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詐行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個矛盾體,從而使其成為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一種典型違法行為。正因為如此,法律對合同欺詐行為的規(guī)制與契約制度猶如一對孿生姊妹,相伴而生,相伴發(fā)展,相伴完善。

法律對合同欺詐行為的規(guī)制源于契約制度,目的是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私人財產(chǎn)不受侵犯。早在公元前十八世紀古巴比倫王國商法中對商人就“規(guī)定了應承擔的有關義務,如制作并保存帳簿,不得欺詐”(4) ;中世紀,法國教會法基于道德上的考慮,擔心缺乏特定形式的許諾會使當事人成為輕率或欺詐行為的犧牲品,從而堅定不移地貫徹形式主義傳統(tǒng),要求合同須具備特定的形式(5) ,公元十世紀至十五世紀西歐城市法“嚴格禁止會員在工商業(yè)活動中的欺詐行為”(6) .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高度發(fā)達,為了保護契約自由,法律對合同欺詐行為的規(guī)制越來越嚴格。1871年《德國刑法典》“對欺詐及背信、偽造文書、詐欺破產(chǎn)等罪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7),1908年日本《新刑法》第36章把欺詐與侵犯居住罪、侵占罪、恐嚇罪共同納入刑法調(diào)整(8) .

二、合同欺詐行為的特點

合同欺詐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它的構成要件有五點:①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這種故意反映在行為人要約或承諾過程中。要約邀請中的故意,不屬于合同欺詐行為。②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即要約或承諾表示的意思是虛假的信息,且在合同履行中未就虛假信息予以更正。③相對人因受欺詐而對要約或承諾的條件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④相對人在因受欺詐而對要約或承諾的條件產(chǎn)生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與行為人訂立、履行合同。⑤行為人因欺詐成就合同獲取了非法的、不正當?shù)幕蛉舨粚嵤┢墼p不可實現(xiàn)的利益。

狡猾奸詐的騙人本質(zhì),使合同欺詐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一)隱蔽性。合同欺詐行為人的欺詐行為,相對于如標的、價格、標準、功能、合同主體等合同的主要信息,行為人是清楚的,在明;合同相對人則是不清楚的,在暗。真實信息的隱蔽性,造成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地位不平等:欺詐行為人處于優(yōu)勢、強勢,合同相對人處于劣勢、弱勢,直到欺詐行為敗露。這種對信息掌握的不平等導致的地位不平等,并不是因為相對人認識能力的局限,而是因為行為人的扼意而為。

(二)干憂性。合同欺詐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把要約或承諾的錯誤條件反映到相對人大腦中,使相對人在規(guī)避合同風險和實現(xiàn)預期利益的決策中作出與自己本來意愿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決策-錯誤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的“意思自治”由于行為人的干擾而成為“意思他治”。

(三)破壞性。①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由于其隱蔽性,使合同欺詐行為人處于優(yōu)勢、強勢,使相對人處于劣勢、弱勢。②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叭魏萎斒氯藦氖陆灰谆顒?,都要遵循等價交易法則,不得爾虞我詐,強取豪奪”(9) ;③破壞了交易的自愿性?!巴ㄟ^欺詐等方式使對方作出與其真實意思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10);④破壞了社會信用。欺詐行為敗露后,人們對“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將時時處于懷疑、恐懼之中。

(四)非法性。“欺詐行為都危害了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上屬于應受禁止的非法行為”(11) .

三、合同欺詐行為的法律效力

關于合同欺詐行為的法律效力性質(zhì)。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無效。“對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律行為,民法確認其為無效,以保護意思受壓迫當事人的利益”(12) ,這種觀念源于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guī)定。另一種觀點認為:其損害了國家利益的,無效;其損害了私人利益的,可以撤銷?!案芋w現(xiàn)了意思自治原則”(13)、“欺詐行為盡管造成了對被欺詐方的損失,但損失可能是輕微的,……,一律宣告合同無效,既不能充分反映被欺詐人是否自愿,也不利于鼓勵交易(14)。我國《合同法》支持了這種觀點。

合同欺詐行為損害了私人利益,可以撤銷,表明損害私人利益的合同欺詐行為并不必然無效。即并不是必然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被損害人放棄撤銷權,則法律保護合同欺詐行為,如果被損害人主張撤銷權,則法律不保護合同欺詐行為,被撤銷的合同則無效。合同欺詐行為損害私人利益可撤銷制度,“進一步弱化了合同欺詐行為的違法性”(15)。

篇2

我國成功加入世貿(mào)組織后,國際貿(mào)易也有了更明顯的發(fā)展。相應的,在國際貿(mào)易中,合同欺詐行為也逐漸增加,直接對國際貿(mào)易的穩(wěn)健運行造成影響,并且降低了國際貿(mào)易運營商的信譽。在眾多國際貿(mào)易欺詐事件中,通過買賣合同進行欺詐的現(xiàn)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統(tǒng)地研究國際貿(mào)易中合同欺詐的方式及其對策,具有重大的經(jīng)濟意義和社會意義。

一、國際貿(mào)易中合同欺詐的識別

(一)合同主體的欺詐形態(tài)識別

1.識別合同主體的虛構

虛構合同主體,即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比如:“皮包企業(yè)”,這樣的當事者是沒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沒有資格簽訂合同;簽訂合同的相關者屬于某個大型企業(yè)的下屬機構,母企業(yè)的規(guī)模大、實力強,不過下屬機構的實力差,并且經(jīng)濟上相對獨立;相關者完全是商業(yè)欺詐,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過多種方式來欺騙對方。

2.識別合同主體的變更

利用主體整改進行欺詐。通常是合同簽署一方認為自己不能夠兌現(xiàn)承諾,為此表明讓承諾標準更好的第三方來取代。在相關優(yōu)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沒有對有關第三方的誠信情況進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許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會導致欺詐行為的發(fā)生。

3.識別合同主體的責任形式

合同主體涉及到的種類較多,所對應的責任與義務也并不相同,國際貿(mào)易中合同簽署方是以企業(yè)為主。其具備的法律特征是企業(yè)通過所有注冊資本來擔負責任,股東也通過出資的方式來對企業(yè)擔負有限責任,因此貿(mào)易欺詐者通常選擇用最少資本注冊一個企業(yè)的方法,即便欺詐行為被揭穿,最終法院的判決也是讓合同簽署方來擔負責任,這樣,欺詐方付出的也僅僅是較少的注冊資本,而被欺詐方的損失卻更加嚴重。

(二)國際貿(mào)易中合同賠償條款的欺詐識別

通過賠償規(guī)定進行欺詐,包括買方對賣方的欺詐,也包括賣方對買方的欺詐。買方對賣方的欺詐,一般是是由于賣方不夠謹慎,買方對產(chǎn)品質(zhì)量和設計標準進行誘惑,從而在合同約定上進行調(diào)整,讓賣方認同并簽署合同,但是其內(nèi)容約定已經(jīng)超過了賣方的實力,為此通過賣方違約這個理由,申請賠償。

二、國際貿(mào)易中合同欺詐的防范

(一)合同訂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訂立前的準備工作

在簽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預防合同欺詐,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預防措施。其一是對市場行情進行了解;其二是對交易方的資質(zhì)及實力進行必要的評估。和國內(nèi)合同的簽署相同,簽署一個國際貿(mào)易合同需要對市場狀況進行調(diào)研。例如買賣合同中商品的售價、質(zhì)量等等,都需要有關方面先做好市場調(diào)研,摸清國際市場狀態(tài),以此來選擇最佳的產(chǎn)品及售價,從而確保合同約定能夠順利履行。

2.合同訂立中的款項內(nèi)容

買賣合同的內(nèi)容都是通過各項條款明確具體地表現(xiàn)出來的,所以在確定國際貿(mào)易合同的各項條款時,雙方當事人應當認真商討、斟酌后再最終確定。訂立時最好參照同行業(yè)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樣式逐條逐款的斟酌,盡可能訂得明確。對于那些與合同的履行及預期目的的實現(xiàn)有關系的條款,都應具體明確,做到條款齊備,詞句嚴謹準確,內(nèi)容合理合法。

(二)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對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情況的督促

國際貿(mào)易合作達成之后。我們需要分析、考核對方的實力情況,對對方有比較準確的判斷。在合同內(nèi)容擔責階段,要重點分析合同簽署方的計劃及其誠信、資格、實力等有沒有發(fā)生改變,以此來制定相應的策略;在合同簽署后,不單單要分析對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諾,并且還需要督促對方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來履行承諾。此階段,也需要確保自己能夠履行承諾。

2.對對方當事人在履約過程中欺詐行為的應對措施

若想要國際貿(mào)易中合同約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詐行為的出現(xiàn),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履行承諾期間需要遵守相關的制度、要求等,國際貿(mào)易中合作雙方也需要了解這些制度及要求,確保合同內(nèi)容能夠順利實施。根據(jù)確定的抗辯解體系及越位權、撤銷權規(guī)則,及時預防與解決可能出現(xiàn)的合同欺詐現(xiàn)象。

(三)合同賠償條款欺詐的防范

1.重視賠償依據(jù)

賠償依據(jù)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實案例。法律政策屬于簽署方的合約規(guī)定;真實案例代表著違規(guī)事例。像買方設計的產(chǎn)品存在漏洞,賣方預防賠償欺詐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約內(nèi)對質(zhì)量表述的具體內(nèi)容及本質(zhì)。賣方一定要清楚合約內(nèi)對質(zhì)量的表達內(nèi)容是否正規(guī),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兌現(xiàn)相關的責任。合約內(nèi)需要選購一個方式來代表質(zhì)量。

2.重視賠償時效

賠償效力,代表著受損者向違約者要求賠償?shù)臅r間規(guī)定。對于國際貿(mào)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讓產(chǎn)品的爭議一直處于穩(wěn)定狀態(tài),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過長,避免收集及整理證據(jù)遇到障礙,并且為了讓權益者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讓貿(mào)易爭議迅速得到處理,一般都需要備注賠償期限。在通常狀況下,賠償效力是在合約內(nèi)詳細備注的,合約里無承諾的,根據(jù)相關法律政策來明確。賠償效力和受損者申請賠償權益的時效性有一定的關系,如果這個時效結束的話,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絕的理由的。

篇3

1、充分注意抵押財產(chǎn)的合法性。注意抵押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賣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

2、對保證人的資格進行認真考察。

3、注意抵押財產(chǎn)的真實性。抵押財產(chǎn)要是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chǎn)自身的價值。

【法律依據(jù)】

篇4

關鍵詞:發(fā)電廠;非同期;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TB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21-0320-02

某電廠一臺裝機容量為200MW發(fā)電機組在修復1號鍋爐省煤器東側漏泄后,在啟機操作時,因運行人員操作失誤,致使非同期合閘,同時1號主變B相繞組損壞,造成事故擴大,在1號主變故障的同時,2號機組跳閘,后果極其嚴重。因此,為了保證電力系統(tǒng)能夠安全、穩(wěn)定運行,要求操作人員必須具有豐富的現(xiàn)場經(jīng)驗和實際工作的鍛煉;在操作時注意力必須高度集中,密切監(jiān)視機組及表計變動情況;抓住機會穩(wěn)、準地進行發(fā)電機的并列操作,確保待并發(fā)電機安全可靠地并入電網(wǎng)運行。下面我就對此次非同期合閘事故進行一下詳細的介紹及分析。

1 事故經(jīng)過

11月9日1號機組準備起機。

06時1號鍋爐點火。

08時50分汽輪機沖轉。機組參數(shù)正常。

09時00分1號發(fā)電機開始升壓,合上MK開關,合上DL3、DL4開關,定子電壓15.75kv,轉子電流700A,220kv母線帶電壓239 kv。其他各參數(shù)正常。

09時05分投入同期裝置直流保險器,檢查同期閉鎖STA在閉鎖位置,將同期方式切至自動,投入同期開關TTA,將同期裝置復位,通知汽機投入同期允許,進行并網(wǎng)操作。監(jiān)護人唱票“按下1號發(fā)電機組自動準同期啟動QA按鈕”,操作人邊復誦邊將光標點在操作端界面驅(qū)動級操作“合”按鈕上,按下,監(jiān)護人沒有確認,操作人和監(jiān)護人都沒覺出錯誤,又將光標點在確人執(zhí)行的按鈕,驅(qū)動級操作“合”按鈕上是2201開關傳動試驗用的, 2201開關合閘立即跳開。

同時,MK、DL3、DL4開關跳閘,1號主變本體壓力釋放閥噴油,值長命令停止起機操作。

保護動作情況:主變差動速斷、發(fā)變組差動速斷、主變比率差動、主變工頻比率差動、主變輕瓦斯、重瓦斯、發(fā)電機過流I段保護動作,1、2號機故障錄波器、網(wǎng)控1-4號錄波器啟動。經(jīng)更換主變壓器后,于11月25日13時09分1號發(fā)電機組整體啟動并網(wǎng)成功,現(xiàn)帶負荷200MW,主變壓器和機組各項參數(shù)正常。

2 設備損壞情況

1號主變壓器距上部鐵扼500mm處B相繞組突出100 mm, 突出部分寬度200 mm,嚴重變形需返廠修復。事故停止機組運行388小時,少發(fā)電量7760萬千瓦時,少供電量萬7489億千瓦時。變壓器返廠后檢查認定損壞,修復費用******萬元。按合同修復時間******天。無其他設備損壞。

在1號主變故障的同時,2號機組跳閘,主變比率差動、發(fā)變組比率差動保護動作。其間鍋爐1-4號撈碎渣機,3號除塵泵,6號空壓機跳閘,機側EH循環(huán)泵、2號內(nèi)冷水泵、1、2號給水泵油泵、油凈化器、1號軸抽風機、泥漿泵跳閘。判斷保護誤動作后,10時57分2號發(fā)電機與系統(tǒng)并列。

3 非同期并列事故原因

3.1 直接原因

(1)運行人員在操作端界面上操作錯誤,在使用自動準同期裝置并網(wǎng)時,按操作票順序,執(zhí)行“復歸1號發(fā)電機組自動準同期裝置‘系統(tǒng)電壓低閉鎖’信號”后,應操作“1號發(fā)電機組自動準同期啟動QA按鈕”,實際按下的是2201開關合閘按鈕,并且確認執(zhí)行。是本次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

(2)同期檢定繼電器TJJ接點絕緣不好,導致檢定繼電器接點經(jīng)常處在導通狀態(tài),絕緣阻值為1.2 MΩ。能夠?qū)ê祥l回路,當有合閘電源時能夠使合閘接觸器充分勵磁,去合上2201開關,失去非同期閉鎖的作用。是本次事故發(fā)生和擴大的主要原因。

3.2 根本原因

(1)操作中沒有認真執(zhí)行操作監(jiān)護制,操作人在操作端界面上將光標指到要操作的位置,沒有經(jīng)過監(jiān)護人的執(zhí)行指令。在日常的管理中,發(fā)現(xiàn)過執(zhí)行操作監(jiān)護制不認真,在操作端界面操作節(jié)奏控制不規(guī)范的問題,但糾正的不夠堅決。沒有按集團公司安全生產(chǎn)理念指導安全運行管理。

(2)操作端界面設計不夠人性化,將不同結果的操作設在同一界面,而且密度較大,預選操作后提示不明顯,在操作中容易選錯位置造成誤操作。沒有做好通過完善技術措施來預防事故的工作。

(3)設備維護不夠,對于同期檢定繼電器這樣重要和關鍵的設備,缺乏日常監(jiān)督檢查的技術措施,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存在的隱患,使其在該起作用時失去功能。

3.3 擴大原因

3.3.1 2201開關第二次合閘原因是

DCS的合閘脈沖為2秒,同期檢定繼電器TJJ的接點1.2 MΩ導通,當按下“驅(qū)動級”2201合閘按鈕后,合閘K2615接點接通,2201開關進行了合閘,合閘保持繼電器HBJ勵磁并保持。合閘后152ms變壓器B絕緣擊穿,發(fā)生單相接地,61ms跳開2201開關。在2201開關跳開之前,發(fā)電機被拉入同步,所以TJJ繼電器的接點閉合,直到2201開關跳開。開關跳閘過程中,保護跳閘接點仍然在導通狀態(tài),則TBJ1動作,其接點去啟動防跳繼電器TBJV,TBJV勵磁,其閉接點將合閘回路斷開,直到開關跳開發(fā)電機滅磁失壓相位擺開,使得TJJ接點斷開, TJJ接點的1.2 MΩ電阻使TBJV繼電器達不到動作電流值而失磁,其閉接點接通,HBJ再次勵磁,進行了第二次合閘。經(jīng)2次分合后,2201開關油壓下降,開關禁止操作了,待開關壓力正常之后,超過2秒DCS的合閘接點已經(jīng)返回斷開。

3.3.2 2號發(fā)電機組跳閘原因

在2201開關非同期合閘后2號發(fā)電機組跳閘,經(jīng)與設備生產(chǎn)廠家共同分析,保護動作原因為1號機組非同期合閘時,引起2號主變高壓側電流出現(xiàn)非正常變化,產(chǎn)生差流,進入差動保護動作區(qū),導致2號發(fā)變組保護裝置中主變比率差動保護、發(fā)變組比率差動保護動作跳閘。

4 采取的防范措施

(1)將原有BT-1B同期檢定繼電器進行更換同型號的新繼電器,新增一塊DT-13同期檢定繼電器,兩塊同期繼電器的交流電壓線圈并聯(lián),兩接點串聯(lián)后接入同期閉鎖回路。在試驗室進行繼電器的動作值試驗,兩繼電器動作值應相同。

(2)針對值班員責任心不強,對規(guī)程制度執(zhí)行不嚴的現(xiàn)象,強化值班員責任心教育,通過對本次事故相關人員的處理,要全體人員進一步理解安全責任制的嚴肅性,通過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操作制度的執(zhí)行,糾正操作態(tài)度不嚴肅的現(xiàn)象。針對部分值班員電氣二次回路掌握不透,安排專業(yè)專工對重點電氣二次回路及跨專業(yè)的盲點進行講課。

(3)“驅(qū)動級”軟手操在同期操作畫面中,容易發(fā)生誤操作,封閉“驅(qū)動級”軟手操,拉合閘試驗用硬手操完成。

(4)全員進行安全活動,討論此次事故,吸取教訓,組織對操作票制度學習和檢查,安全活動討論,深入現(xiàn)場檢查落實成果,糾正存在的不符合現(xiàn)象,直至不折不扣地執(zhí)行

(5)機組檢修后應進行假同期試驗,每次停機后要求對TJJ繼電器的接點進行檢查,從技術上檢驗同期裝置及回路良好。

5 對同期并列及非同期并列分析

5.1 同期并列條件

準同期并列是將未投入系統(tǒng)的發(fā)電機加上勵磁,并調(diào)節(jié)其電壓和頻率,在滿足并列條件(即電壓、頻率、相位相同)時,將發(fā)電機投入系統(tǒng),如果在理想情況下,使發(fā)電機的出口開關合閘,則在發(fā)電機定子回路中的環(huán)流將為零,這樣不會產(chǎn)生電流和電磁力矩的沖擊。

5.2 引起非同期并列的原因

當把啟動中的發(fā)電機在相位、電壓、頻率與系統(tǒng)的相位、電壓、頻率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下,即不滿足發(fā)電機并列條件時,由人為操作或借助自動裝置將帶勵磁的發(fā)動機投入系統(tǒng),這就叫非同步并列,而引非同期并列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況:

(1)電壓不等。

(2)電壓相位不一致。

(3)頻率不等。

(4)自動準同期并列時同期裝置故障。

(5)自動準同期并列時操作人員未按操作票操作。

(6)手動并網(wǎng)時操作人員未按操作票操作。

(7)手動準同期并網(wǎng)時同步表故障。

(8)新安裝或大修的機組投入運行前沒有進行發(fā)電機相序檢查和核相,有關的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檢修后沒有核相。

(9)相關的表計指示不正確。

以上列舉的任何一種情況而引起的非同期合閘所產(chǎn)生的后果都是非常嚴重的,因此,一定不能盲目地將發(fā)電機并入系統(tǒng),一定在各級人員嚴格監(jiān)護及回路、表計檢查無誤后方可進行并網(wǎng)操作,以免埋下嚴重的事故隱患。

6 結語

綜上所述,非同步并列是發(fā)電廠電氣操作的惡性事故之一。并列合閘瞬間,將發(fā)生巨大的電流沖擊,使機組發(fā)生強烈振動,發(fā)出鳴音。最嚴重時可產(chǎn)生23至30倍額定電流的沖擊,在此電流下產(chǎn)生的電動力和發(fā)熱是發(fā)動機和所連設備(如斷路器、變壓器)不能承受的。它會造成發(fā)動機定子繞組變形、彎曲、絕緣崩裂、定子繞組并頭套溶化,甚至將定子繞組燒毀等嚴重后果。若一臺大型發(fā)動機發(fā)生此類事故,除本身的損壞外,該機和系統(tǒng)間產(chǎn)生的功率振蕩,將危機系統(tǒng)的穩(wěn)定運行。同期并列是一項極為嚴格的操作,任何小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必須清楚地認識到非同期并列的嚴重后果,采用正確的同期設施及采取防非同期并列的閉鎖措施,有效地避免非同期并列現(xiàn)象再次發(fā)生。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同期;定值設置;防范措施

1 110kV東城變電站110kV陽東線開關遙控同期合閘不成功的事情經(jīng)過

2013年11月5日7時,調(diào)度要求對110kV東城變電站110kV陽東線進行同期遙控合閘操作,運行人員在后臺執(zhí)行同期操作不成功,檢查無異常告警信號,同期選擇把手確已打至“同期”位置后再次合閘不成功,運行人員選擇在測控屏執(zhí)行同期合閘操作,也不成功,執(zhí)行過程中裝置發(fā)“同期1動作超時”的報文。運行人員主要檢查一、二次設備狀況,無異常告警信號,開關選擇把手在遠方位置,在測控裝置查看線路電壓與母線電壓幅值正常,電壓差小于30V,頻率差小于0.2Hz,相角差小于30度,測量控制回路也正常。運行人員打電話聯(lián)系繼保人員,核對同期參數(shù)設置沒有問題。

因調(diào)整方式要求,調(diào)度要求對側實現(xiàn)同期合閘。后來繼保人員到現(xiàn)場對110kV陽東線測控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測控裝置管理主模塊CPU定值項中“控制字一”設置有誤。該控制字現(xiàn)場整定為0334,按照說明書控制字對照表進行計算,該控制字“bit6/bit5/bit4”二進制值為“011”,對應的功能為同期電壓相別取Uab,而現(xiàn)場接線實際為Ua,因此需要將“bit6/bit5/bit4”二進制值改為“000”。于是繼保人員將上述情況反饋給調(diào)度繼保專責,并將控制字“0334”整定改為“0304”。但由于110kV陽東線已經(jīng)送電,方式已經(jīng)調(diào)整好,沒有條件進行試驗。

2013年12月18日調(diào)度再次要求對110kV東城變電站110kV陽東線進行同期遙控合閘操作,運行人員在后臺執(zhí)行同期合閘操作不成功,在測控屏執(zhí)行同期合閘操作還是不成功,裝置還是發(fā)“同期1動作超時”的報文。運行人員再次檢查一、二次設備狀況,均無異常,繼保人員再次對外部電壓回路及測控裝置進行了檢查,并請來南自廠家也對裝置的各項設置進行了檢查核對,給出的結論也是沒發(fā)現(xiàn)任何異常。

繼保人員結合停電機會再次對測控裝置及二次回路進行排查和試驗。排查過程中根據(jù)說明書同期控制字二進制數(shù)“bit8”同期額定電壓設置,設置后發(fā)現(xiàn)裝置顯示“100/100”而不是顯示“100”。

試驗證實同期額定電壓設置是二進制數(shù)“bit8/bit9”兩位決定,而不是說明書上寫的“bit8”決定,并且“bit9”也不是TA類型選擇,“bit10”才是。發(fā)現(xiàn)這一問題之后,繼保人員根據(jù)試驗結果對裝置進行了重新設置,將同期控制字設置為0104,進行同期合閘試驗,測控與后臺遙控均能同期成功。發(fā)現(xiàn)問題之后,繼保人員將這一結果反饋給廠家,廠家在進行一輪確認之后,認為確實是原說明書對控制字說明錯誤,并提供了改動后新的說明書,至此110kV陽東線不能同期合閘情況終于圓滿解決。

新的說明書如圖1。

舊的說明書如圖2。

2 原因分析

2.1 運行人員對二次設備技術掌握不夠,特別是關于保護測控方面的知識不足,設備驗收把關不嚴。運行人員沒有檢查、核對測控裝置的同期定值控制字的設置,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在以前工作中的定期檢查、驗收和投產(chǎn)環(huán)節(jié)中,運行人員只注重保護裝置定值的核對,而測控裝置的定值均由施工單位和繼保人員設置,運行人員并不參與對測控裝置的定值核對,施工單位和繼保人員說設置好了,就認為沒有問題,導致同期定值設置出錯也不知道。

2.2 安全生產(chǎn)技術管理也存在漏洞,變電站同期管理不到位。調(diào)度并沒有下發(fā)測控裝置的定值單,而運行人員也經(jīng)驗不足,無法像核對保護定值那樣輕松核對測控裝置的同期定值,導致完全依靠施工單位和繼保人員,無法保證測控裝置的同期定值設置的正確性,萬一施工單位和繼保人員設置定值有誤,運行人員也無法發(fā)現(xiàn)。調(diào)度沒有下發(fā)測控裝置的定值單,施工單位和繼保人員在設置定值的時候缺少參照,缺少標準,大大增加了誤設定值的可能性。每年都組織對保護定值進行檢查核對,但是沒有對測控定值進行檢查核對,無法及時發(fā)現(xiàn)設置定值有誤。

2.3 該測控裝置為國電南京自動化生產(chǎn)的PSR651數(shù)字式綜合測控裝置,該廠家提供的說明書有誤,繼保人員設置定值時參照了錯誤的說明書,無法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運行人員知識經(jīng)驗不足,更無法發(fā)現(xiàn)設置定值有誤的問題。

3 防范措施

3.1 在管理方面,規(guī)范測控裝置定值管理。由于測控裝置定值一直沒有規(guī)范的定值單,故向調(diào)度領導反應此類情況,請其給出測控裝置同期定值參數(shù)設置標準及參考模板,以便施工人員和繼保人員設置定值參數(shù),也便于運行人員核對測控裝置定值的正確設置和執(zhí)行。并及時安排人員對同型號的測控裝置的參數(shù)設置進行排查,以防止同類問題的重復發(fā)生。

3.2 加強運行人員培訓工作,有針對性的進行培訓,強化對二次設備,特別是對測控裝置說明書的定值設置的設置解讀,提高技能,做到能看懂定值設置。提高運行人員對測控裝置的同期定值設置的驗收重視度,依據(jù)調(diào)度給出測控裝置定值參數(shù)設置標準及參考模板,把測控裝置定值驗收寫入驗收表格,做到新設備投運前或者定檢工作后,都要認真對測控裝置同期定值進行核對和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設置不合理的問題。

3.3 廠家說明書也可能存在不對的地方,運行人員在生產(chǎn)中要提高警惕,要主動思考問題,發(fā)現(xiàn)問題。

4 結束語

110kV東城變電站110kV陽東線開關近年出現(xiàn)兩次遙控同期合閘不成功的情況的出現(xiàn)絕非偶然,這是測控裝置定值管理不到位、繼保、運行人員執(zhí)行檢查定值不到位及說明書有誤產(chǎn)生的結果,在日常生產(chǎn)工作中我們應吸取經(jīng)驗教訓,提高工作技能水平和管理水平,盡可能發(fā)現(xiàn)問題,解決問題,保障電網(wǎng)安全穩(wěn)定運行。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詞:鋼筋混凝土柱;汽車撞擊;爆炸;動力響應;破壞模式

中圖分類號:TU375.3文獻標志碼:A

Dynamic Response and Failure Modes of Reinforced Concrete

Columns Under Vehicle Impact and BlastTIAN Li1,2, HU Yang1

(1. School of Civil Engineering,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2, China; 2. Key Laboratory of Coast

Civil Structure Safety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2, China)Abstract: The models of reinforced concrete column, vehicle, explosive and air were established by software ANSYS/LSDYNA,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models was verified by simulation. The influence of different parameters on the dynamic response of reinforced concrete column was studied by using the whole process staged numerical simulation method, and the failure modes of the columns were analyzed.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increases of vehicle speed and explosive quantity will increase the horizontal displacements in the middle of column. The increases of column section inertia moment and stirrup ratio can improve the impact resistance of the column. Although the increases of axial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concrete and longitudinal reinforcement ratio can decrease the horizontal displacements of column, but the reduced values are not very large in a certain range. The failure modes of the column mainly include the local damage, the whole bending shear failure and the whole shear failure.

Key words: reinforced concrete column; vehicle impact; blast; dynamic response; failure mode

0引言

近年恚世界范圍內(nèi)恐怖襲擊事件時有發(fā)生,爆炸恐怖襲擊活動已經(jīng)成為最為常用的活動形式,這給所在國家乃至全世界的政治經(jīng)濟環(huán)境造成了惡劣影響,對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汽車炸彈由于具有隱蔽、破壞性強、發(fā)起突然、影響面廣等特點,深受青睞。汽車炸彈通常有2種實施方式[1]:一是停放的汽車炸彈戰(zhàn)術,將載有炸藥的汽車停在建筑物附近,然后用遙控裝置引爆炸藥;二是行進的汽車炸彈戰(zhàn)術,駕駛裝有炸藥的汽車直接撞向目標并引爆炸藥實施攻擊。本文所研究的是第2種,即汽車炸彈襲擊方式。鋼筋混凝土結構是當前應用最為廣泛的建筑結構,鋼筋混凝土柱作為結構的主要承重構件,研究其在汽車先撞擊后爆炸下的動力響應及破壞模式具有重要的工程價值和意義。

由于載有炸藥的汽車先撞擊后爆炸整體過程的復雜性,對此種情況下鋼筋混凝土柱的研究幾乎是空白。對單獨撞擊過程和單獨爆炸過程作用下混凝土結構及構件的研究有很多。田力等[2]對鋼筋混凝土柱在碰撞沖擊荷載作用下的損傷評估及防護方法進行了研究。程小衛(wèi)等[3]研究了撞擊荷載下鋼筋混凝土柱的動力響應。Thilakarathna等[4]對鋼筋混凝土柱在側向沖擊荷載下的動力特性進行了數(shù)值研究,并對其損傷程度做了分析。余敏[5]對不同類型柱在汽車撞擊下的性能進行了對比分析。Shi等[6]對鋼筋混凝土柱在爆炸作用下的動態(tài)響應進行了參數(shù)分析,并對柱的破壞模式進行了總結。李忠獻等[7]提出了一種基于纖維模型的鋼筋混凝土柱宏觀模型,分析了其在爆炸荷載下的動態(tài)響應,并對其適用性進行了驗證。申祖武等[8]對汽車炸彈爆炸沖擊波作用下建筑物的動力響應進行了數(shù)值分析。

本文采用ANSYS/LSDYNA軟件對汽車先撞擊后爆炸作用下鋼筋混凝土柱的動力響應及破壞模式進行全過程分階段數(shù)值仿真模擬。分析不同汽車速度、炸藥量、截面慣性矩、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縱筋配筋率和箍筋配筋率等參數(shù)對鋼筋混凝土柱動力響應的影響,總結鋼筋混凝土柱的破壞模式。

1數(shù)值模擬及驗證

1.1模型簡介

為確保撞擊階段計算結果的可靠性,本文汽車采用美國國家碰撞分析中心(National Crash Analysis Center,NCAC)免費提供的有限元模型。同時為使汽車在爆炸階段能夠接近實際變形及破壞,對所用汽車模型的鋼板材料考慮應變率效應。筆者僅對原有汽車鋼板材料的應變率效應參數(shù)進行了相應設置,最終的汽車有限元模型如圖1所示。

圖1汽車與鋼筋混凝土柱的耦合模型

Fig.1Coupling Model of Vehicle and

Reinforced Concrete Column鋼筋混凝土柱的有限元模型運用ANSYS/LSDYNA軟件建立,采用三維分離式建模方式,如圖2所示。圖2中h為截面高度,其所在面為柱被撞擊面和迎爆面,b為截面寬度,c為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柱中鋼筋采用Beam161單元,混凝土采用Solid164單元,單元網(wǎng)格尺寸均采用25 mm×25 mm[6]。為準確模擬柱端約束,在柱上下兩端分別設置了柱頭和柱腳,柱腳采用三向約束,柱頭僅約束2個水平方向。

圖2鋼筋混凝土柱有限元模型

Fig.2Finite Element Model of

Reinforced Concrete Column炸藥、空氣的有限元模型同樣運用ANSYS/LSDYNA軟件建立。炸藥與空氣均采用Eular單元,將炸藥定義成流體,以避免爆炸過程中網(wǎng)格過分畸變對計算結果產(chǎn)生不利影響[9]。

1.2材料模型

柱的混凝土材料采用塑性損傷模型MAT_CONCRETE_DAMAGE_REL3(MAT72),鋼筋材料采用隨動強化雙線性彈塑性模型MAT_PLASTIC_KINEMATIC(MAT3)[10]。

在快速沖擊作用下,混凝土與鋼筋及汽車鋼板材料均會產(chǎn)生很高的應變率[11],故本文對其分別考慮了應變率效應。材料的應變率效應由材料強度的動力增大系數(shù)來表示,其定義為在某應變率下材料動力強度與靜力強度之比。混凝土材料強度的動力增大系數(shù)采用K&C模型來考慮[11],鋼筋及汽車鋼板材料強度的動力增大系數(shù)采用CowperSymonds模型來考慮[12]。

本文所采用的混凝土材料模型MAT72不能考慮材料的失效,為了真實模擬混凝土的壓碎與脫落,分析中通過材料模型MAT_ADD_EROSION設置混凝土單元的失效主應變εf,其值取為0.15[6]。當混凝土單元的應變大于該值時,單元失效刪除。

空氣采用LSDYNA中的MAT_NULL模型,炸藥采用MAT_HIGH_EXPLOSIVE_BURN模型[13]。2種模型均需與對應的狀態(tài)方程聯(lián)用。

空氣材料對應的狀態(tài)方程由LSDYNA中的EOS_LINEAR_POLYNOMAL關鍵字來考慮,炸藥材料對應的狀態(tài)方程由EOS_JWL關鍵字[13]來考慮。

炸藥材料具體參數(shù)見表1,其對應的JWL狀態(tài)方程的參數(shù)見表2。表1炸藥材料參數(shù)

Tab.1Material Parameters of Explosive密度/(g?cm-3)爆速/(mm?μs-1)PCJ毫/GPa燃燒標志BETA體積模量/Pa剪切模量/Pa屈服應力/Pa1.640.6930.270000表2JWL狀態(tài)方程參數(shù)

Tab.2Parameters of JWL State EquationABR1R2ωE0/109 JV03.743.23×10-24.150.950.371.0注:A,B均為材料常量;R1,R2,ω均為材料常數(shù);V0為相對體積;

E0為單位體積的初始內(nèi)能。

1.3模擬驗證

1.3.1汽車模型驗證

為驗證設置了鋼板應變率效應參數(shù)的汽車模型的合理性,本文對該汽車模型進行了撞擊剛性墻的模擬計算,并與相應試驗報告中該汽車實車撞擊剛體平面墻試驗的數(shù)據(jù)進行了對比分析。試驗報告相關內(nèi)容見文獻[5]。

圖3為模擬和試驗的撞擊力時程曲線。通過對撞擊力時程曲線的比較可知:模型的峰值撞擊力與試驗峰值撞擊力基本一致,吻合較好,撞擊力時程曲線到達峰值的時間較試驗時間略微滯后,滯后時間大概5 ms。從整體模擬效果來看,汽車模型能夠較好地模擬實車撞擊過程。

圖3撞擊力時程曲線

Fig.3Time History Curves of Impact Force1.3.2鋼筋混凝土構件落錘試驗驗證

為驗證鋼筋混凝土柱模型在撞擊作用下的有效性,本文對一鋼筋混凝土梁落錘試驗進行了模擬分析[14]。梁的建模方式及材料選用等與本文的柱完全相同。該試驗梁截面尺寸為250 mm×150 mm,梁長為1 700 mm,4根縱筋均為直徑16 mm的鋼筋,屈服強度為426 MPa。箍筋為直徑10 mm的鋼筋,間距為75 mm,屈服強度為295 MPa?;炷翀A柱體抗壓強度為30 MPa。落錘總質(zhì)量為400 kg。本文僅對試驗中落錘高度為0.6 m和1.2 m兩個工況進行模擬分析。

圖4為2個工況下撞擊力時程的模擬結果與試驗結果比較,圖5為梁跨中撓度時程曲線的模擬結果與試驗結果比較。

圖4撞擊力時程曲線比較

Fig.4Comparison of Time History Curves of Impact Force圖5梁跨中撓度時程曲線比較

Fig.5Comparison of Time History

Curves of Midspan Deflection通過對撞擊力時程曲線的模擬值和試驗值比較可知,模擬計算的峰值撞擊力與試驗測得的峰值撞擊力大小相近,吻合較好,而達到峰值的時間模擬結果較試驗結果滯后1 ms左右,其原因在于模型所采用的混凝土材料MAT72比實際混凝土材料硬度略小。由圖5可知,模擬計算的撓度整體時程變化與試驗測得的撓度整體時程變化相比誤差很小,擬合較好。從整體模擬效果來看,本文所采用的鋼筋混凝土建模方式能夠很好地模擬鋼筋混凝土構件在撞擊作用下的動力響應。

1.3.3鋼筋混凝土構件爆炸試驗驗證

為驗證鋼筋混凝土柱模型在爆炸作用下的有效性,采用同樣的建模方式及模型材料,對一鋼筋混凝土柱的爆炸試驗進行了模擬計算[15]。該試驗柱凈高為2 400 mm,并建有柱頭和柱腳,柱截面尺寸為400 mm×400 mm。8根縱筋直徑均為20 mm,屈服強度為420 MPa。箍筋直徑均為6 mm,間距為125 mm,屈服強度為280 MPa。混凝土圓柱體抗壓強度為40 MPa。炸藥量相當于25 kg的TNT當量。該試驗對炸藥距離柱面200 mm和500 mm兩種工況分別進行了試驗。

限于篇幅,圖6只給出了炸藥距離柱面500 mm的鋼筋混凝土柱試驗和模擬的破壞結果。由圖6(a)可以看出:離炸藥最近處的混凝土區(qū)域完全被炸壞,柱縱向鋼筋產(chǎn)生了很大的彎曲變形,混凝土柱完全喪失了軸向承載能力。由圖6(b)可以看出:混凝土破壞區(qū)域長度大概為800 mm,其凈高范圍內(nèi)左右端剩余混凝土長度分別為400 mm和1 200 mm,縱向鋼筋的變形與試驗結果吻合較好。本文建模方式、模型材料及計算方法能夠較好地模擬鋼筋混凝土構件在爆炸作用下的變形及破壞。

圖6數(shù)值模擬與試驗結果對比

Fig.6Comparison Between Numerical

Simulation and Experimental Results綜上可知,本文所選用的汽車模型能很好地模擬汽車與物體的碰撞過程,鋼筋混凝土柱建模方式及材料模型的選取能有效地模擬撞擊階段和爆炸階段柱的動力響應及破壞。2全過程分階段模擬方法

為了真實模擬載有炸藥的汽車先撞擊后爆炸的整體過程,本文利用LSDYNA軟件的完全重啟動功能[16],采用了全過程分階段的模擬方法。

第1階段為鋼筋混凝土柱的重力加載階段,即讓柱在自重作用下達到穩(wěn)定狀態(tài),該階段的計算持續(xù)時長為1 s。

第2階段為汽車撞擊鋼筋混凝土柱階段。該階段將汽車模型與鋼筋混凝土柱模型耦合到一起。計算時利用完全重啟動功能繼承第1階段柱的應力和應變。實際汽車碰撞過程的持續(xù)時間一般在100 ms以內(nèi)[17]。為保證足夠的撞擊持時,在現(xiàn)有條件下,將本階段的計算時長設定為200 ms。

第3階段為汽車炸彈爆炸階段。采用流固耦合的爆炸模擬算法[12]。由于汽車的存在對于爆炸沖擊波的傳播影響很大,它會對一部分向柱傳播的沖擊波起到阻擋作用,而且此時汽車與柱直接相接觸,故此階段不可忽略汽車的影響。該階段在第2階段汽車與鋼筋混凝土柱耦合模型的基礎上,建立空氣及炸藥有限元模型。計算時同樣利用完全重啟動功能將汽車與柱模型及其相應的應力和應變完全繼承下來。實際爆炸過程持續(xù)時間很短,將本階段的計算時長設為20 ms[18]。

第4階段為鋼筋混凝土柱自由響應階段。由于該階段爆炸沖擊波已經(jīng)基本消失,汽車、空氣及炸藥模型對于柱的作用已基本結束,為了節(jié)省計算時間,將汽、空氣及炸藥模型刪除掉,只對柱模型進行計算。鋼筋混凝土柱在第3階段的應力和應變基礎上繼續(xù)響應。

經(jīng)試算可知,總計算時長到達1.6 s時,柱響應已基本達到穩(wěn)定狀態(tài),故將汽車先撞擊后爆炸的全過程計算總時長定為1.6 s。3動力響應的參數(shù)分析

采用參數(shù)化分析方法,考慮汽車速度、炸藥量、截面慣性矩、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縱筋配筋率和箍筋配筋率等參數(shù)對鋼筋混凝土柱動力響應的影響,其參數(shù)設置見表3。對于標準算例,每次變化其中1個參數(shù),保持其他參數(shù)不變,進行參數(shù)分析。通過對比各算例鋼筋混凝土柱的柱中A點(圖1)水平位移,分析各參數(shù)對柱動力響應的影響。表3數(shù)值算例計算參數(shù)

Tab.3Calculating Parameters of Numerical Examples參數(shù)汽車速度v/(km?h-1)炸藥量m/kg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f′c/MPah/mmb/mm配筋率ρ/%箍筋間距d/mm標準算例50105304004000.016150對比算例4545304004000.0101005070404004500.01615055105504005000.020200標準算例為在車斗中部放有105 kg炸藥的汽車以50 km?h-1的速度撞擊鋼筋混凝土柱,撞擊后引爆炸藥,此時炸藥距柱的距離為3.2 m,炸藥距地面的距離為1 m,其先撞擊后爆炸2個階段的計算模擬有效塑性應變云圖如圖7所示。

圖7汽車撞擊階段和爆炸階段的破壞變形數(shù)值模擬結果

Fig.7Numerical Simulation Results of Damage

Deformations at Vehicle Impact and

Explosion Stages3.1汽車速度

圖8為不同汽車速度下鋼筋混凝土柱在汽車先撞擊后爆炸作用下的柱中水平位移比較。炸藥量及鋼筋混凝土柱的各項參數(shù)與標準算例的參數(shù)完全一致。從圖8可以看出,隨著汽車速度的增加,撞擊階段柱中水平位移出現(xiàn)不同程度的增加。在撞擊階段柱應力、應變的基礎上,爆炸階段的柱中水平位移也相應出現(xiàn)不同程度的增加。最終柱中水平殘余位移隨著汽車速度等比例增加,呈現(xiàn)出非線性的加速增加。這說明隨著汽車速度的增加,鋼筋混凝土柱的圖8不同汽車速度下柱中水平位移比較

Fig.8Lateral Displacement Comparison of Midheight

Column with Different Velocities of Vehicle位移響應不斷增大。最終殘余位移的加速增大是因為雖然炸藥量相同,但是速度的不同導致了撞擊階段結束時柱的應力、應變不同。撞擊速度大時,柱進入塑性變形的區(qū)域增加,從而加大了相應的柱中殘余位移。

3.2炸藥量

圖9為炸藥量分別為45,70,105 kg時鋼筋混凝土柱的柱中水平位移比較。汽車速度及柱各項參數(shù)與標準算例的參數(shù)完全相同。由圖9可知,由于汽車速度相同,故在撞擊階段柱中水平位移是相同的,爆炸階段受炸藥量變化的影響,位移呈正相關變化。隨著炸藥量的增大,柱中水平位移峰值及殘余位移均出現(xiàn)不同程度的增大。殘余位移的增大是因為炸藥量的增大引起了爆炸階段柱圖9不同炸藥量時柱中水平位移比較

Fig.9Lateral Displacement Comparison of Midheight

Column with Different Quantity of Explosive進入塑性變形的區(qū)域相應增大所致。

3.3截面慣性矩

確保各算例柱的被撞擊面和迎爆面相同,通過改變鋼筋混凝土柱截面寬度b,保持柱截面高度h不變,從而達到改變柱截面慣性矩的目的。汽車速度、炸藥量及柱其他參數(shù)均與標準算例一致。

圖10為柱不同截面慣性矩時柱中水平位移比圖10不同截面慣性矩時柱中水平位移比較

Fig.10Lateral Displacement Comparison of Midheight

Column with Different Cross Section Inertia Moment較。由圖10可知,隨著截面慣性矩的增大,撞擊階段的位移峰值、爆炸階段的位移峰值及最終殘余位移均出現(xiàn)顯著減小。這是因為隨著截面慣性矩的增大,柱的抗彎剛度和抗剪剛度均相應顯著增加,從而有效降低了柱中水平位移峰值。同時,在相同撞擊速度和炸藥量作用下,柱進入塑性變形的區(qū)域出現(xiàn)不同程度的減少,故柱中水平殘余位移也明顯降低。

3.4縱筋配筋率

通過改變縱筋直徑來改變縱筋配筋率,除縱筋配筋率外,汽車速度、炸藥量及柱其他參數(shù)均與標準算例一致。圖11為不同縱筋配筋率時柱中水平位移比較。由圖11可知,隨著縱筋配筋率的增加,撞擊階段位移峰值均出現(xiàn)相應的降低,爆炸階段位移上升的幅度相差不大,最終殘余位移也略有降低,但降低并不十分顯著。這是因為增加鋼筋混凝土柱的縱筋配筋率,對于受到?jīng)_擊的柱來說其在沖擊階段的抗彎剛度及抗剪剛度雖有所提高,但提高值有限。如果將縱筋配筋率繼續(xù)增大,在先撞擊后爆炸作用下,其最終的柱中水平殘余位移會有較大程度降低。

圖11不同縱筋配筋率時柱中水平位移比較

Fig.11Lateral Displacement Comparison of Midheight

Column with Different Longitudinal Reinforcement Ratios3.5箍筋間距

圖12為不同箍筋間距下柱中水平位移比較。汽車速度、炸藥量及柱其他參數(shù)均與標準算例一致。從圖12可以看出,隨著柱箍筋間距的縮小,撞擊階圖12不同箍筋間距時柱中水平位移比較

Fig.12Lateral Displacement Comparison of Midheight

Column with Different Stirrup Spacing段和爆炸階段柱中水平位移均出現(xiàn)了很大程度的減小,位移峰值及殘余位移均得到有效降低。這是因為隨著體積配箍率的增加即箍筋間距的縮小,被鋼筋包圍的柱核心區(qū)混凝土被很好地限制,同時柱的受剪承載力也相應提高,在受到瞬時沖擊荷載作用時,其達到塑性變形的區(qū)域大幅減少,有效降低了柱的動力響應。

3.6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

圖13為不同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下鋼筋混凝土柱的柱中水平位移比較?;炷凛S心抗壓強度分別為30,40,50 MPa。汽車速度、炸藥量及柱其他參數(shù)均與標準算例相同。從圖13可以看出,隨著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的提高,撞擊階段柱中水平位移峰值、爆炸階段柱中水平位移峰值及最終殘余位移都相應有所降低?;炷凛S心抗壓強度的增加對撞擊階段位移響應的降低影響更大。最終殘余位移相應降低是因為隨著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的提高,鋼筋混凝土柱進入塑性的區(qū)域相對減少,從而直接影響柱中水平位移的變化。同時可以看出,雖然柱中水平位移隨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的增加而有所增加,但其最終殘余位移降低值與提高截面慣性矩或提高箍筋配筋率的殘余位移降低值相比小很多,所以在進行設計時不可盲目提高混凝土強度。圖13不同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時柱中水平位移比較

Fig.13Lateral Displacement Comparison of Midheight

Column with Different Axial Compress Strength of Concrete4破壞模式分析

在載有炸藥的汽車先撞擊后爆炸作用下鋼筋混凝土柱所受到的沖擊力較為復雜。在汽車撞擊階段,柱直接受到汽車的撞擊作用;在爆炸階段,由于汽車對沖擊波的阻擋作用,柱僅受到一部分爆炸沖擊波的沖擊作用,同時汽車在沖擊波的沖擊作用下對柱產(chǎn)生了又一次的撞擊作用。

經(jīng)大量計算分析可知柱的破壞模式主要有3種:局部破壞型、整體剪切破壞型、整體彎剪破壞型。圖14為在汽車先撞擊后爆炸作用下柱的3種破壞模式。圖14(a)為局部破壞型,柱局部區(qū)域混凝土被壓碎,該破壞模式是在汽車撞羲俁群駝ㄒ┝烤較小時柱易于發(fā)生的破壞模式,此時的柱伴有些許彎曲。圖14(b)為整體彎剪破壞型,當汽車撞擊速度較小而炸藥量較大時傾向于發(fā)生此種破壞,撞擊速度較小時的撞擊荷載為低峰值、高持時,此時柱在撞擊階段傾向于發(fā)生彎曲破壞,在撞擊后的大炸藥量爆炸階段,汽車在沖擊波沖擊作用下對柱造成瞬時高速的二次撞擊,柱此時易于發(fā)生剪切破壞,最后柱的破壞表現(xiàn)為彎剪破壞模式。圖14(c)為整體剪切破壞型,當汽車撞擊速度較大時,撞擊荷載為高峰值、低持時,此時柱在撞擊圖14鋼筋混凝土柱的破壞模式

Fig.14Damage Modes of Reinforced Concrete Column階段傾向于發(fā)生剪切破壞,而在撞擊后的爆炸階段,柱的剪切破壞被加劇。5結語

(1)汽車速度及炸藥量的增加都會不同程度地加劇鋼筋混凝土柱的動力響應。

(2)鋼筋混凝土柱的截面慣性矩和箍筋配筋率等參數(shù)的增加對鋼筋混凝土柱動力響應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炷凛S心抗壓強度和縱筋配筋率的提高雖使得柱中水平位移有所降低,但在一定范圍內(nèi)降低值并不是很大,故在進行設計時不能盲目提高二者的值。

(3)在載有炸藥的汽車先撞擊后爆炸作用下,鋼筋混凝土柱可能發(fā)生局部破壞、整體剪切破壞和整體彎剪破壞。

(4)由于問題的復雜性及危險性,本文只采用了仿真模擬方法進行研究,結果可能存在一定誤差??梢詫ζ囅茸矒艉蟊ㄗ饔孟虏煌愋椭M行對比分析,以研究不同類型柱的抗沖擊性能。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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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王謹

2021年5月19日

尊敬的嚴縣長,各位領導、同志們:

大家上午好!

今天,浦江縣公安局與浦江農(nóng)商銀行在這里共同舉行戰(zhàn)略合作簽約暨“警銀協(xié)作反詐同行”活動啟動儀式。首先,請允許我代表浦江農(nóng)商銀行,向出席今天簽約儀式的各位領導、同志們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衷心的感謝!

浦江農(nóng)商銀行是根植于浦江六十余載的本土銀行。一直以來,我行堅持支農(nóng)支小定位,持續(xù)改善金融服務,著力發(fā)展普惠金融,以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積極投身到社會治理、文明建設、志愿服務等工作中,為本地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貢獻了金融力量,也得到了各級領導的肯定和社會各界的好評,被縣政府授予“鄉(xiāng)村振興主辦銀行”稱號,獲得浦江縣“納稅十強企業(yè)”、消薄工作先進單位、慈善獎單位、支持工業(yè)經(jīng)濟發(fā)展優(yōu)秀金融機構等榮譽。到今年4月末,各項存款140億元,占全縣市場份額的28.4%,各項貸款109億元,占全縣市場份額的27%,存貸款規(guī)模連續(xù)多年居縣域金融同業(yè)第一。貸款戶數(shù)3萬余戶,覆蓋面達20%以上,近年來,每年平均繳納稅收6000萬元以上,居全縣第二位,金融主力軍作用日益彰顯。

篇8

在信用證這種特殊合同關系中,當開證行(含保兌行,下同)收到信用證所列單據(jù)并且這些單據(jù)的表面記載事項與信用證本身要求相符時,應向受益人(即賣方)承擔完全的付款義務;而且,在開證行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時必須排除或忽略貨物和運輸方面的實際狀況和可能存在的實際瑕疵(盡管這些瑕疵可能引起買賣合同或運輸合同下的糾紛和訴訟),這便是所稱的信用證獨立性原則。但對信用證獨立性原則來說存在著一項例外,即如果在開證行實際付款之前,受益人(即賣方)向開證行提交的單據(jù)雖表面記載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單據(jù)本身的內(nèi)容存在欺詐時,則應免除開證行承擔的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這種例外做法也被稱為“欺詐例外原則”。欺詐例外原則已被包括我國在內(nèi)的許多國家司法判例和司法解釋所采納和適用。然而,在我國近年研究和適用這一原則時,對實施欺詐的主體范圍尚有不同的認識,尤其是對受益人(即賣方)以外第三方實施的欺詐是否應適用欺詐例外原則存有爭議。具體來說,如果當受益人(包括受益人的人或雇傭人員,下同)實施或參與了欺詐時,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即買方)應有權援引和適用欺詐例外原則要求停止付款。但如果受益人(即賣方)與欺詐無關或其提交單據(jù)時對其中存在的欺詐并不知情,而欺詐或虛假單據(jù)是由某一第三方所為,則對第三方欺詐是否也應該適用欺詐例外原則,或者說在此情況下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即買方)能否同樣以欺詐為由要求拒絕付款呢?

從信用證獨立性原則的法律基礎和欺詐例外的目的以及分配欺詐損失風險的價值取向等方面分析,筆者認為,欺詐例外原則適用于第三方欺詐。

首先,從欺詐例外原則創(chuàng)設的目的來看,它旨在保護銀行和開證申請人(即買方)不受表面相符而實際存有欺詐的單據(jù)侵害。然而,無論是受益人欺詐還是第三人欺詐都會對銀行和開證申請人的利益造成同等的損害。所以如果僅對受益人的欺詐適用該原則,而對第三人的欺詐置之不理,則顯然不符合上述目的。

其次,從適用欺詐例外原則的調(diào)查和舉證角度來看,如果排除第三方欺詐,則意味著銀行或開證申請人在證明了存在單據(jù)欺詐的情況下,還要進一步去查證該欺詐是否受益人所為或受益人是否知情,這對于已經(jīng)遭受欺詐危害的無辜銀行和申請人來說將是十分困難和極不公平的。換言之,如果精明的賣方借第三人之手去搞欺詐活動的話,即使銀行或買方有證據(jù)證明欺詐存在,銀行仍無權拒絕付款,因為受益人(賣方)將很容易以欺詐例外不能適用于第三方欺詐為由加以抗辯。

第三,信用證之所以成為國際貿(mào)易結算中最成功的方式,主要原因就在于它的運行受到獨立性原則的支撐和保護。獨立性原則使信用證的運作免受諸如買賣、運輸?shù)然A合同紛爭的干擾,使信用證雙方當事人即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的交易實際上成為了一種單據(jù)買賣關系,也使銀行自己無須審查單據(jù)背后的貨物和服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因此,有人擔心欺詐例外適用于第三方欺詐無疑擴大了欺詐例外的適用范圍,從而相應減損了獨立性原則的作用。但應該強調(diào)指出,信用證獨立性原則的確立和適用,是以信用證項下提交單據(jù)的真實有效性作為默認的前提條件和基礎的。

第四,不贊成將欺詐例外原則適用于第三方欺詐的又一個重要理由是:如果對第三方欺詐適用欺詐例外而拒絕付款的話,無辜的受益人(賣方)就成了他人欺詐活動的受害者。但筆者認為,如果對第三方欺詐不適用欺詐例外而仍應付款的話,不僅違背了上述欺詐例外的根本目的,而且開證行和買方同樣將成為欺詐的無辜受害者。客觀來說,在第三方欺詐時,買、賣雙方都一樣無辜。因此,對第三方欺詐是否適用欺詐例外原則,其實質(zhì)不應在于比較誰比誰更無辜,而是將第三方欺詐的損失風險如何在無辜的兩方之間分配的問題。對此,從類比適用法律和維護社會公益考量,由賣方(即受益人)承擔第三方欺詐的不利后果更為合理。

篇9

    【關鍵詞】提單欺詐 法律救濟 合同 責任競合

    現(xiàn)代計算機網(wǎng)絡技術的出現(xiàn)和不斷進步,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發(fā)展的速度和廣度有了前所未有的迅猛發(fā)展。由于國際海洋運輸具有運費低廉、運貨量大等特點,因此可以說海運業(yè)從誕生起就是貿(mào)易商首選的運輸途徑。除此之外,海運業(yè)的另一個特點是高額利潤。正是這一特點帶給貿(mào)易商巨大的利益,同時也招來了大量不法之徒的目光。海事欺詐便是這些不法之徒從中分享利潤的主要手段之一。據(jù)聯(lián)合國貿(mào)發(fā)會的統(tǒng)計資料表明,每年受國際海事欺詐的貿(mào)易損失額高達130億美金;據(jù)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統(tǒng)計資料表明,保險公司每年處理涉及海事欺詐的貿(mào)易額至上世紀90年代已超過4000萬美金。在各種海事欺詐中,提單欺詐是最常見的,這與提單在國際貿(mào)易和海洋運輸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是分不開的。正如一位學者所言:“提單這份源于歐洲商人‘發(fā)明’的單證,通過幾百年來的實踐、習慣做法與改良,已成為國際貿(mào)易和航運的基石?!痹蟹缸飳W家這樣說:“提單與名畫同樣價值不菲,但要偽造提單卻比偽造蒙娜麗莎像容易的多?!碧釂纹墼p已經(jīng)給國際貿(mào)易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國際經(jīng)濟秩序的混亂。

    一、提單欺詐的基本問題

    (一)提單欺詐的概念

    提單欺詐是指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活動中,承運人(包括船東、承租人)和托運人及他們的人等利害關系人在海運提單問題上故意變造某些事項,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并基于這些錯誤的認識在支付相應的對價后合法的持有了海運提單從而致?lián)p。

    (二)提單欺詐的表現(xiàn)形式

    利用提單進行欺詐的不法行為種類較多且正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因此,有人形容提單是“一把打開浮動倉庫的鑰匙”。我們對目前的提單欺詐現(xiàn)象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有多種分類結果,若從主要參與者的角度進行分類,可以有貿(mào)易商自謀的、貿(mào)易商和船東共謀的、船東自謀的三種。若從提單自身的角度進行分類可以得出下面的類別:倒簽和預謀提單、空單、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無單放貨和貨量差異等五種。這種分類也是較為常見的。

    (三)提單欺詐的成因

    提單欺詐正在給國際經(jīng)濟交往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我們只有對其產(chǎn)生原因進行積極的探討,才能提出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法來應對提單欺詐,以盡量避免對現(xiàn)有的國際經(jīng)濟秩序產(chǎn)生更大的破壞。

    1.海上傳統(tǒng)犯罪的延續(xù)

    最原始的海上犯罪是具有傳奇色彩的海盜行為。在資本主義初始階段當權者為了盡快完成原始積累便賦予了海盜行為以合法地位。直到這些國家原始積累的初步完成和近代工業(yè)的興起,這一行為阻礙了國際貿(mào)易和海運業(yè)的發(fā)展才不斷受到各國法律的制裁。與此同時,人們對船載貨物由實力強行支配轉變?yōu)閷ω浳镂餀鄳{證的支配,于是,海上犯罪的對象轉變?yōu)橹饕槍_\提單。提單欺詐就是在這時登上歷史舞臺的。

    2.提單制度的缺陷

    說到提單制度,則不得不提到提單的貨物物權憑證功能??疾靽H貿(mào)易的歷史,提單之所以能夠成為國際貿(mào)易和運輸中的最重要的單據(jù),其原因就是提單被視為交易貨物的物權憑證,誰擁有了正本提單就等于取得了貨物的所有權。而如此重要的一種單證,其制作并沒有嚴格的格式,各個國家所認可的標準也不見得完全相同,這樣便很容易偽造。另外,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通訊工具日益便利,各種高科技材料不斷涌現(xiàn),國際海運業(yè)交通工具也是越來越先進,航船的行進速度大幅度提高,這樣貨物先于提單到達的情況就時有發(fā)生。

    3.信用證制度的缺陷

    1933年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規(guī)定:“雖然信用證可能依據(jù)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而開立,但是,信用證從性質(zhì)上講,是與這些合同截然分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上提到合同,銀行也絕不理會它們,或受他們約束。所以,銀行在信用證項下付款,乘兌與支付匯票,或議付和/或完成其他義務的責任,不包括受理開證申請人因其與開證行或受益人的關系而起的索賠和抗辯。”因此銀行只對單據(jù)的表面性進行審查:只要單據(jù)表面上達到“單證一致”的嚴格相符原則,銀行就不必審查單據(jù)的真實性,即對賣方履行付款義務。

    二、提單欺詐的法律性質(zhì)

    關于提單欺詐的法律性質(zhì)一直以來就有違約說和侵權說兩種說法。盡管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同屬民事行為的范疇,它們都是對民事權利的侵犯,都是對民事義務的違反,都是產(chǎn)生民事責任的原因,在大陸法中,它們都被置于債法的體系之中,但學者在理論上仍將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區(qū)分的很清楚。

    持違約論者認為:提單是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這只是相對于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而言的,而對于運輸合同當事人之外的提單關系人(例如收貨人),除了提單上載明的事項外,他對合同內(nèi)容一無所知,在這種情況下,提單即構成了運輸合同本身。國際公約和許多國內(nèi)法都規(guī)定了提單的這種性質(zhì)。例如1885年英國《提單法》第一條規(guī)定:“礙提單中注明的第一位的收貨人以及接受提單中記載的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每一位提單的背書人,根據(jù)這種交付或背書,應該像提單中所包含的合同當時曾與他本人簽訂的一樣得到并擁有全部訴權,同時受與這些貨物有關的責任約束?!碧釂纹墼p正是承運人和合同一方當事人做出了違反合同的行為。

    持侵權論者則提出相反的觀點:首先,從提單的性質(zhì)上講,他們認為提單不是合同,僅是合同的書面憑證,并且引用了《海牙規(guī)則》的規(guī)定:“‘運輸合同’只適用于提單所證明的或與海上貨物運輸有關的任何類似的物權單證所證明的運輸合同;也適用于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據(jù)租船合同所簽發(fā)的上述任何提單或類似的單證,自該單制約承運人與上述單證持有人之間的關系時開始?!薄稘h堡規(guī)則》也采用了同樣的觀點。其次,從合同角度講,承運人與交貨人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無從談起違約的存在了。再次,即使退一步,假設承運人與交貨人存在合同關系,也因承運人與托運人共同欺詐而使得合同無效,因此當然不屬于違約,而是侵權。

    三、提單欺詐的法律救濟

    近年來我國已成為國際海運欺詐的主要對象。為了保護自身合法利益,進口商確知有提單欺詐情況發(fā)生時,應積極運用法律手段,及時要求海事司法保護。提單的使用有較大的潛在風險,進口商一旦發(fā)現(xiàn)外商有詐騙跡象時,首先應注意及時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在詐騙得逞之后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就極有可能找不到應訴方,即使找到了法院的判決也不見得能夠順利執(zhí)行。在提起訴訟前,還應采取以下措施以加大贏得訴訟的可能性或減少提單欺詐帶來的損失。

    (一)及時扣押船舶

    當無單放貨的情況發(fā)生時,收貨人持正本海運提單去提取貨物,卻發(fā)現(xiàn)自己已由獲利者變?yōu)楹_\提單欺詐的受害人。此時,對船東或承運人能采取措施的唯一目標就是停泊在卸貨港的船舶??垩捍白鳛橐环N行之有效的保全海事請求的強制手段,業(yè)已為各國所采用。對于扣押船舶的行為,1952年《關于統(tǒng)一扣押海運船舶的若干規(guī)定的國際公約》和《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都有特定情況下許可的規(guī)定。在我國,扣押涉案船舶有充分的法律依據(jù)。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關于訴訟前扣押船舶的具體規(guī)定》對能引起船舶扣押的海事請求權的范圍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其范圍有二十項之多。它是反映我國海事實踐最新發(fā)展和具有高度科學性、高度時代性的扣船海事請求范圍規(guī)則。1984年至1999年,全國九個海事法院共扣押中外船舶近1500艘。

    (二)訴前證據(jù)保全

    在所有的訴訟中證據(jù)都是取勝的關鍵,提單欺詐案件當然也不例外。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jù)是否全面直接決定了能否勝訴。然而,海運提單欺詐的絕大部分證據(jù)掌握在船方手中,由于船舶的巨大流動性,這些證據(jù)因所涉船舶的離開而極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在我國海訴法頒布之前,我國沒有訴前證據(jù)保全制度的規(guī)定。當時采取訴前證據(jù)保全措施的根據(jù)是民訴法。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列專章對海事證據(jù)保全(包括訴前證據(jù)保全及訴訟中證據(jù)保全)程序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應該指出的是,海運提單欺詐受害人通過訴前證據(jù)保全措施取得的有關證據(jù),不僅可以支持其對海運提單欺詐人提起的侵權訴訟,而且還可以支持其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賣方的根本違約之訴。

    (三)止付或凍結信用證下款項

    為了防止帶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買方可以要求銀行止付或凍結信用證下款項。我國法院采取凍結令阻止銀行向欺詐人付款的做法和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因此,我進口商在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出口商或承運人有偽造提單欺詐行為發(fā)生時,應在適當?shù)臅r間內(nèi)向法院申請凍結令,以避免經(jīng)濟損失。但是,信用證制度最大的特點是信用證獨立原則,且對于能否止付信用證下款項尚說法不一。為了不影響銀行的正常結算業(yè)務及銀行的對外形象和信譽,運用司法手段干預信用證業(yè)務應持特別慎重的態(tài)度,應嚴格限制其條件:(1)必須存在重大欺詐情況;(2)不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3)凍結信用證下款項是唯一可以采取的財產(chǎn)保全方法,三者缺一不可。這樣才能在打擊提單欺詐的同時不破壞正常的貿(mào)易。

篇10

[關鍵詞] 信用證,欺詐例外,第三方,案例分析

一、問題的提出和不同的判例

國際貨物買賣交易的實現(xiàn)一般有賴于下列三類合同關系的確立和履行,即買賣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和為完成貨物交付所需的運輸合同以及安排貨款支付的信用證。其中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在開證人 與接受該信用證的受益人之間創(chuàng)設了一種完全獨立于買賣合同、運輸合同等的特殊合同關系。

在信用證這種特殊合同關系中,當開證行(含保兌行,下同)收到信用證所列單據(jù)并且這些單據(jù)的表面記載事項與信用證本身要求相符時,應向受益人(既賣方)承擔完全的付款義務;而且,在開證行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時必須排除或忽略貨物和運輸方面的實際狀況和可能存在的實際瑕疵(盡管這些瑕疵可能引起買賣合同或運輸合同下的糾紛和訴訟),這便是所稱的信用證獨立性原則。但對信用證獨立性原則來說存在著一項例外,即如果在開證行實際付款之前,受益人(既賣方)向開證行提交的單據(jù)雖表面記載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單據(jù)本身的內(nèi)容存在欺詐時,則應免除開證行承擔的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這種例外做法也被稱為“欺詐例外原則”。欺詐例外原則已被包括我國在內(nèi)的許多國家司法判例和司法解釋所采納和適用。然而,在我國近年研究和適用這一原則時,對實施欺詐的主體范圍尚有不同的認識,尤其是對受益人(既賣方)以外第三方實施的欺詐是否應適用欺詐例外原則存有爭議。具體來說,如果當受益人(包括受益人的人或雇傭人員,下同)實施或參與了欺詐時,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既買方)無疑應有權援引和適用欺詐例外原則要求停止付款??梢哉f這一觀點和做法從1941年美國開創(chuàng)性的著名判例“sztejn”案開始已被各國普遍認同和采納;但如果受益人(既賣方)與欺詐無關或其提交單據(jù)時對其中存在的欺詐并不知情,而欺詐或虛假單據(jù)是由某一第三方所為,則對第三方欺詐是否也應該適用欺詐例外原則,或者說在此情況下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既買方)能否同樣以欺詐為由要求拒絕付款呢?對此卻產(chǎn)生了兩種不同的主張和做法。

涉及這一問題并反映出兩種不同觀點的著名判例是英國法院審理的“ American Accord”號案。該案的基本案情如下:英國賣方與秘魯買方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使用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隨后買方申請秘魯銀行開立了信用證,信用證規(guī)定受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約束;同時賣方指定加拿大皇家銀行作為該信用證的保兌行和通知行。信用證要求提交的單據(jù)中包括一套已裝船的海運提單,且該提單應注明從倫敦啟運的貨物是在1976年10月15日當天或之前裝船的。后由于貨運經(jīng)紀人與承運人原定的運貨船舶發(fā)生船機故障無法營運,便使用了 “American Accord”號船替代承運該批貨物。該船到達裝貨港已是12月16日,貨物便在12月16日當天裝船,但貨運經(jīng)紀人卻將提單記載的裝船日期改寫為12月 15日。買方通過查詢該船舶航行記錄發(fā)現(xiàn)該船到達裝貨港已經(jīng)延遲,故通知開證行表示懷疑提單裝船日期已被篡改。開證行則以實際裝船日期與提單記載明顯不符為由通知保兌行將拒付該筆信用證項下的貨款。

英國的一審法院查明,本案貨運經(jīng)紀人的雇員對實際裝船日期為12月16日是明知的,但卻在簽發(fā)提單時作了欺詐性記載;同時法院還查明,賣方在本案中并非參與欺詐的一方,欺詐是由第三方所為并且賣方在向銀行遞單時對此并不知道。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賣方(既受益人)仍有權要求銀行支付該筆信用證項下的貨款。然而英國上訴法院對本案則做出了與原審法院不同的判決。上訴法院審理本案的法官格理菲斯(Griffiths)在其判決意見中分析指出:銀行要想在信用證項下對外付款后得到開證申請人的償付,它就必須拒付與信用證要求不符的單據(jù)。例如,信用證要求提交的提單必須載明在12月15日或之前裝運,而事后提交的提單中填寫的貨物裝船日期為12月16日,則銀行必須拒付;否則如果銀行對外付款,則法院便不能強制買方(開證申請人)向銀行償付,因為銀行沒有嚴格遵守買方的指示。進一步來看,如果銀行收到一份填寫著12月15日裝船的提單,但有證據(jù)證明賣方欺詐性地將實際裝船的日期12月16日改為了12月 15日時,銀行同樣有權去拒絕支付信用證。但本案與以上兩種情況都不同。本案銀行收到了一份填寫著12月15日裝船的提單,而該日期是由賣方(既受益人)以外某一第三方欺詐性地將實際裝船日期12月16日作了修改,賣方對此不知并相信提單的記載是真實的。上訴法院認為,出現(xiàn)這種第三方欺詐時銀行不應再向賣方(既受益人)付款。上訴法院的判決理由是從單據(jù)本身的真實性要求考慮的,即一份偽造的單據(jù)(如本案裝船日期被偽造的提單)不能成為受益人要求付款的有效文件,因為買方指示銀行對外付款的委托是以信用證項下提交的單據(jù)的真實性為基礎的。

英國上議院終審推翻了上訴法院的判決并維持了原一審判決。上議院迪普洛克(Diplock)法官在反對上訴法院的理由時強調(diào)了信用證作為付款機制的商業(yè)目的?;趥鹘y(tǒng)的嚴格相符原則,他認為欺詐例外只應限定在賣方或其人的欺詐,或者賣方向銀行遞單時已被告知或知道的其他欺詐。因此,他認為受益人在對表面相符的單據(jù)所含的欺詐性內(nèi)容不知情的情況下仍有權得到付款。

然而,美國和加拿大的法院則不贊同英國上議院的觀點。相反,美國和加拿大的許多判例都將信用證的欺詐例外原則同樣適用于僅由第三方實施的偽造或出具欺詐性單據(jù)的所謂第三方欺詐。例如,在美國發(fā)生的“Merchants Corp. Of American v. Chase Manhattan Bank N.A.”一案 ,其起訴和判決涉及的事實和爭議與上述英國的“The American Accord”號案件實質(zhì)上相同。本案原告買方通過銀行開出了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信用證規(guī)定,本信用證項下索款匯票所附單據(jù)應注明貨物于1968年 1月31日之前在韓國裝船。后來表面記載相符的單據(jù)遞交給了銀行,銀行于1968年2月19日通知原告買方收到了單據(jù)。因懷疑裝船和遞單之間出現(xiàn)了長達三個星期的時間間隔,原告便申請了證據(jù)調(diào)查保全令,結果查明實際裝船是在1968年2月13日進行的。原告隨即申請臨時禁令阻止銀行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被告則抗辯稱他并不知道單據(jù)是偽造或虛假的,因此銀行仍有義務付款。美國法院未采納被告的抗辯理由并認為原告已向銀行提交了單據(jù)欺詐和偽造的證據(jù),故判令銀行停止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美國與此有關的另一個重要判例是“Prutscher v. Fidelity International Bank”案。審理該案的法院指出:“信用證的保兌行在得知信用證項下的提單系偽造或欺詐,或受益人被指控參與了欺詐時,銀行均不應要求承兌該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對此,《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已明確規(guī)定了信用證交易中單據(jù)的偽造和欺詐問題。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雖未規(guī)定這一問題,但該慣例顯然也未規(guī)定當違反信用證條件提交偽造或虛假單據(jù)的情況下,保兌行仍應付款”。 在英國的“The American Accord”號案之后,加拿大法院在審理“Henderson v. 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案件時,也明確拒絕采納英國上議院法官迪普洛克在案件中將欺詐例外僅限定在受益人所為的欺詐或受益人明知的欺詐這種狹隘的解釋。

二、理論分析和比較

針對以上兩種不同的觀點和實際做法,從信用證獨立性原則的基礎和欺詐例外的目的以及分配欺詐損失風險的價值取向等方面分析,本文贊同和主張將欺詐例外原則適用于以上所稱的第三方欺詐。

首先,從欺詐例外原則創(chuàng)設的目的來看,它旨在保護銀行和開證申請人(既買方)不受表面相符而實際存有欺詐的單據(jù)侵害。然而,無論是受益人欺詐還是第三人欺詐都會對銀行和開證申請人的利益造成同等的損害。所以如果僅對受益人的欺詐適用該原則,而對第三人的欺詐置之不理,則顯然不符合上述目的。

其次,從適用欺詐例外原則的調(diào)查和舉證角度來看,如果排除第三方欺詐,則意味著銀行或開證申請人在證明了存在單據(jù)欺詐的情況下,還要進一步去查證該欺詐是否受益人所為或受益人是否知情,這對于已經(jīng)遭受欺詐危害的無辜銀行和申請人來說將是十分困難和極不公平的。這種舉證責任的苛求不僅沒有必要,而且給欺詐者留下了明顯的可乘之機和漏洞。換言之,如果精明的賣方借第三人之手去搞欺詐活動的話(這一點實際上是非常容易做到的),即使銀行或買方有證據(jù)證明欺詐存在,銀行仍無權拒絕付款,因為受益人(賣方)將很容易以欺詐例外不能適用于第三方欺詐為由加以抗辯。英國著名的國際貿(mào)易法專家施米托夫教授在評論 “ American Accord”號案時也強調(diào)了這一點。他說:“……上訴法院的判決具有重要的商業(yè)意義。它判決銀行不應兌付用變造的提單進行的信用證項下的索款。這一判決無疑是正確的。根據(jù)這一判決,賣方是否是欺詐的一方或賣方對第三方從事的這種欺詐是否知情均無關緊要。如果要求銀行去調(diào)查欺詐是否賣方所為或其是否知情,則銀行的信用證業(yè)務便根本無法正常開展。所以希望上議院維持上訴法院的判決”。

第三,信用證之所以成為國際貿(mào)易結算中最成功的方式,主要原因就在于它的運行受到獨立性原則的支撐和保護。獨立性原則使信用證的運作免受諸如買賣、運輸?shù)然A合同紛爭的干擾,使信用證雙方當事人即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的交易實際上成為了一種單據(jù)買賣關系,也使銀行自己無需審查單據(jù)背后的貨物和服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因此,有人擔心欺詐例外適用于第三方欺詐無疑擴大了欺詐例外的適用范圍,從而相應減損了獨立性原則的作用。但應該強調(diào)指出,信用證獨立性原則的確立和適用是以信用證項下提交單據(jù)的真實有效性作為默認的前提條件和基礎的。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每一份信用證合同中都有一項默示條款,該條款要求信用證項下提交的單據(jù)應是符合真實狀況的單據(jù),而偽造、虛假、變造的單據(jù)則決不是這里要求的那種符合真實狀況的單據(jù)” .還有學者進一步指出:盡管銀行自身無須擔保單據(jù)的有效性,但他有權信賴提交單據(jù)的受益人(賣方)對單據(jù)真實性和有效性(genuineness and validity)的默示擔保。 另一學者也在批評英國上議院關于“The American Accord”號案的判決時尖銳指出:“受益人負有提供真實單據(jù)的義務,因此即使他提交偽造單據(jù)時基于善意仍是違反法定義務的。一個完全欺詐變造的提單決不應僅僅因為它是出自第三方之手就可以成為相符的單據(jù)。上議院排除第三方欺詐是對欺詐例外過于狹隘的理解”。

第四,不贊成將欺詐例外原則適用于第三方欺詐的又一重要理由是:如果對第三方欺詐適用欺詐例外而拒絕付款的話,無辜的受益人(賣方)就成了他人欺詐活動的受害者。但本文認為,如果對第三方欺詐不適用欺詐例外而仍應付款的話,不僅違背了上述欺詐例外的根本目的,而且開證行和買方同樣將成為欺詐的無辜受害者??陀^來說,在第三方欺詐時,買、賣雙方都一樣無辜。因此,對第三方欺詐是否適用欺詐例外原則,其實質(zhì)不應在于比較誰比誰更無辜(這種比較也是毫無意義和結果的),而是將第三方欺詐的損失風險如何在無辜的兩方之間分配的。對此,從類比適用和維護公益考量,由賣方(既受益人)承擔第三方欺詐的不利后果更為合理。

先就類比適用法律而言,絕大多數(shù)學者認為信用證是建立在合同法和流通票據(jù)法共同基礎之上的特殊法律關系。所以對信用證第三方欺詐風險的處理可類比適用流通票據(jù)法方面相關原理和規(guī)則。例如,從《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三篇、第四篇的規(guī)定可知,因偽造和變造產(chǎn)生的風險應由從偽造者手中拿到該流通票據(jù)的一方承擔。據(jù)此可以類比認為,在信用證第三方偽造和變造進行欺詐時,正是因為賣方(既受益人)從這些第三方手中拿到了單據(jù)并遞交給了銀行,因此賣方理應承擔欺詐風險。關于維護社會公益主要是從有利于加強防范欺詐的社會責任考慮的。由于賣方比買方先接觸到單據(jù),可以更早的發(fā)現(xiàn)單據(jù)異常,也更可能發(fā)現(xiàn)和防止欺詐發(fā)生。要求賣方提高警惕比要求買方提高警惕對防止欺詐更有效。如果在第三方欺詐時不適用欺詐例外原則,則明知單據(jù)是虛假的,銀行仍然應該(向賣方)支付,這會減輕賣方檢驗和杜絕虛假單據(jù)的積極性。

三、的現(xiàn)狀和對策

我國關于信用證欺詐例外中的第三方欺詐問題的和司法實踐尚不夠全面和深入。從現(xiàn)有這一問題的學術研究層面來看,只是初步提及了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主張欺詐例外應限于受益人自身的欺詐,不應擴大適用于第三方欺詐,應“避免將第三人引發(fā)的欺詐情形歸責于受益人”;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第三方欺詐的后果應讓賣方承擔更合理,所以對第三方欺詐應同樣按照欺詐例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