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施工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31 18: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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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地下室底板防水工程經雙方協商承包給乙方施工。為明確雙方責任、義務、權利和分項工程的承包范圍、單價、工程量的結算及付款方式等,尊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使工程能安全、保質、高效、按期的完成,經雙方協商訂立條款如下:
一、工程概況
1、結構類型:框架結構
2、施工面積約:完工后按實際鋪貼的地面面積計算。
二、承包工程內容采用:包工包料(人工、主材、輔耗材,防水材料鋪貼、一切施工工具,包括所有地面、墻體上翻400mm、柱跟上翻400mm、集水井的清理;成品保護等所有與防水相關的工作內容,以及所有直接、間接的費用),甲方不再承擔任何費用。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按甲方工程進度工期,工期每延遲一天罰款1000元。拖延工期在三天以上,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無條件退場。
四、合同價款支付
1、合同價款:聚乙烯丙綸防水卷材(SBC)400g材料、人工等單價(一切相關費用)每平米 38 元按實際完工地面的面積計算,單價包括但不限于(墻體、柱跟清理及上翻400mm、搭接的100mm材料人工,附加層、加強層材料人工;底板、墻面的伸縮縫清理及按圖紙設計、規范要求伸縮縫的人工材料費;材料運輸費、材料檢測費)。
2、乙方向甲方提交已完工工程量報告及相關驗收資料。乙方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必須達到 規范及合同的要求,未能達到要求的按合同單價 60 %給予結算。并承擔返工的材料費及延誤工期的罰款。
3、按實際完工的工程量計算,乙方所有的材料都進場,甲方付8萬元人民幣,基礎地面防水完工經監理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付其本作業面工程款的95﹪;余款5﹪作為本工程的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1個月內付清。
五、質量與檢驗
1、承包工程質量標準: 施工工藝、流程等見方案。
2、乙方進場需向甲方提交施工資質證書、廠家出廠材料檢驗合格證書、原材料復驗合格證明、施工方案、廠家生產許可證書以及相關文件。(施工方案得甲方和監理批準生效) 甲方 :寶清浙商天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3、甲方提供乙方技術交底及相關事項。
4、承包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
5、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甲方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檢驗,并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六、工程驗收收與結算
1、工程具備驗收條件,甲方在三個工作日內驗收,并由甲乙雙方共同測量工程量。
2、工程款結算在15個工作日內經甲方審計、審核后生效,逾期視為同意并結算工程款。
3、如因乙方施工質量、進度及材料質量等其他原因影響整體工程計劃以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七、質量保修
1、乙方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有關規定,對交付甲方的分項工程在質量保證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材料費、人工費)。
2、質量保修期為
3、質量保修金雙方約定為總工程款的5%,質量保修期滿后一個月內付清。
八、安全施工
1、乙方進場的施工人員必須服從甲方管理和指揮,食住自理。
2、對自已的施工人員的安全負責,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工傷、醫藥等其它費用。
3、做到活完下腳料清,離場時所有材料、拉圾的清理運輸有乙方負責。
九、違約和爭議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違約和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十、其它 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增加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保留三份,乙方保留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原有合同 作廢,質量保修期滿、承包工程余款付清后,本合同即告終止,隨之失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乙方代表人(簽字):
合同訂立時間 2012年 月 日
專業承包施工合同范文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 其它有關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 商,共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期限:
本工程自________ 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 年____月___日交工,施工期限為____天。逢雨天及其它重要原因,施工期限順延。
二、材料選用:
本工程必須使用甲方指定的_______牌系列產品,型號為 ________________ 。
三、施工方法:
四、甲方工作內容: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住宿、水電、材料堆放場所,協調處理施 工所遇到的一切問題。
2、甲方委派_____________為駐工地代表,協調監督本工程施工 及工程驗收。
3、新工程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圖紙及施工要求。
4、工程完成十天后,甲方不驗收,此工程可視為合格工程。
五、乙方工作內容:
l、乙方施工人員有組織、有紀律進入施工現場。
2、乙方委派_____________為駐工地代表,協調監督本工程施工 及工程驗收。
3、乙方施工人員必須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物、文明 施工。
4、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如發生 一切事故,應由乙方承擔。
六、工程結算方式:
1、本工程每平米造價為_________元。
2、本工程面積約為_________m2,竣工后,按實做面積結算。
3、乙方施工人員、材料等設備進入工地后,甲方應付乙方工程 總造價預付款____%,計_________元。
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除留保修金外,余款十日內一次結清。
5、結算以公司發票為準,支票收款人必須填寫本公司名稱,如 合同款項挪為它用,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保修期限及保修金:
1、本工程保修期為_____年。
2、本工程預留合同總造價______%作為保修金,計________元, ____年期滿后一次結清。
八、爭議解決方式:
1、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2、當協商調解無效時,可向西安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附則:
1、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執____份,乙方執兩份。
2、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注人代表:
聯系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定時間: 簽定時間:
專業承包施工合同范文三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外墻保溫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為明確雙方責任,經雙方協商一致,依據《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 外墻保溫工程。
二、承包范圍:乙方包工包料,除去外墻磚以外所有外墻施工項目,具體做法如下:(1、聚氨酯防潮底漆;2、60厚現噴硬泡聚氨酯保溫層;3、界面砂漿;4、20厚玻化微珠找平層中間附合熱鍍鋅電焊網(規格12.712.7mm,直徑I0.6mm)塑料錨栓雙向@500錨固;外用防裂砂漿罩面;5、巖棉防火隔離帶,寬度400mm窗上口通長設置厚度同保溫層一致,聚氨酯材料防火等級為B2級,乙方組織施工。)工程量約為 ,該保溫項目施工前的開工準備,竣工后清理、垃圾清運、產品保護、施工人員綜合保險,缺陷責任期保修等都在承包范圍內,不再另作零工處理,乙方對該保溫工程的工期質量、安全等施工管理全面負責。
三、 合同總工期:
四、 對乙方質量、安全要求:
工程質量標準:(1)一次性驗收合格;(2)施工依據和驗收標準:a.按設計單位認可的施工圖紙;b.按由乙方提供并經甲方、總包、監理、設計和業主確認的施工方案和圖紙進行施工和驗收;c.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3)最終驗收部門:甲方、總包、監理、設計、業主和桓臺縣質監站。(4)并按建設單位技術通知函要求的技術措施施工,見附頁。
1、乙方及其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規范和相關標準施工防護、作業要求安排施工,出現任何生產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資質資料要求:聚氨酯、玻化微珠兩種材料的生產廠家要有淄博市墻體改革委員會的認證書及產品合格證、生產廠家企業資格證書和進場材料發票及國家要求的環保標準;聚氨酯施工單位必須是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需提供施工資質證書,材料發票按承包合同款額的60%提供給施工單位,乙方并負責施工材料實驗。
五、合同價款:承包單價,60厚處聚氨酯發泡外墻保溫綜合單價175元/m2,乙方完成承包任務后,工程量以現場實際測量水平垂直投影面積數為準,最終以甲方項目部經理、施工員、技術員簽字為準,少一人簽字無效。
六、 價款結算
1、施工2個樓,每完成一個樓的聚氨酯發泡,付款單棟樓保溫款的30%,即2個樓全部完成后付總承包款的30%。
2、乙方按期完成后,即 80%,若乙方在約定工期內完不成90%,甲方有權清退乙方,并將剩余工程交由甲方指定的另一承包商完成,由此所增加的人工費和周轉材料租賃費費用由乙方負責全部承擔,同時甲方有權對乙方所造成工期延誤損失處以實際損失的罰款。乙方要求自建設山東鴻嘉置業有限公司代扣工程款時不得影響甲方其它施工項目的正常撥款。
3、 余下20%承包款以前付清。
七、本和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結清價款自行失效。(除質量責任和保修條款)
合同簽訂地點:
篇2
關鍵詞:承包商、風險、措施
對于建筑企業來說,施工合同管理貫穿在合同管理的始終,如何有效地防范、控制、加強施工合同的風險管理和索賠管理,防止減少企業損失,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
一、施工合同的特點
施工合同的特點取決于施工合同標的物的特殊,即建設工程本身的特點和其交易、生產周期等特點。這些特點可以用“特”“長”“多”“廣”“嚴”五個字來概括。
1、“特”:就是合同“標的物”特殊:一是建筑產品的周期性和生產的流動性。二是建筑產品的類別龐雜。三是建筑產品體積龐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多,一次性投資數額大。
2、“長”:即合同糾紛周期長,施工周期有多長,施工合同的執行期也有多長。
3、“多”:合同條款內容多,較其它類型合同內容多。
4、“廣”:涉及面廣,施工合同不但涉及雙方當事人,涉及法律法規,還要涉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涉及其他單位及第三方和個人的利益等。
5、“嚴”:施工合同對合同承包方要求非常嚴,如應具有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合格證、企業等級證明、外地企業進駐當地施工應辦理有關手續等等。
正由于施工合同的特點決定了其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多樣性、復雜性,由此導致施工合同高風險性。施工合同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應根據施工合同的特點來分析研究風險產生原因和防風險的對策和措施。
二、施工合同常見風險類型
1、技術與環境方面的風險。
(1) 地質地基條件。一般工程發包人提供一定的地基條件,往往這些條件與實際情況出入很大,施工時會引起超挖、超填,處理特殊地質情況如流沙,或遇到其他障礙物和文物都會增加工作量和拖長工期。
(2)水文氣象條件。主要表現在異常天氣出現,如風暴、特大暴雨、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現象,都會造成工期拖延和損失。
(3)施工準備。由于工程發包人提供的施工現場有隱患或通水通電和交通等準備不足,帶來承包人不能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給工程開工后造成后遺癥。
(4)設計變更或圖紙供應不及時。設計變更會影響承包人的施工安排,從而帶來一系列問題。設計圖紙供應不及時,會導致施工進度延誤,造成承包人窩工。
(5)技術規范。特別是標準技術規范以外的特殊工藝,往往由于發包人要求不合理或過于苛刻,而事先沒有這方面的約定。
(6)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包括施工方法選擇,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設備選擇,勞動力安排,施工組織設計的缺陷和漏洞,都對工程造價和工期有著極大影響。
(7)施工技術水平。由于承包人承攬了與自己技術能力不太適應的工程項目,不能及時解決所遇到各類技術問題,或者是施工機械某些不配套或維修條件差等。
2、經濟方面的風險。
(1)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是投標的主要依據,特別是投標者須知、設計圖紙、工程質量要求、合同條款以及工程量清單都潛在著經濟風險,必須仔細分析研究。
(2)要素市場價格。要素市場包括勞動力市場、材料市場、設備市場,這些市場價格變化直接影響著工程承包價格。
(3)國家政策調整。主要是國家對工資、稅種、稅率調整。
3、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風險。
(1)合同條款不全面、不完善,合同文字不細致、不嚴密,致使合同存在比較嚴重的漏洞,或者合同存在著單方面的約束性,過于苛刻的責權利不平衡、不平等條款。
(2) 合同內沒有或者不完善的風險轉移的擔保、索賠、保險等相應條款。
(3)合同內缺少因第三方影響造成工期延誤或經濟損失的條款。
(4)發包人資信因素。發包人履約能力差,由于發包人經濟情況變化,無力支付工程款,或者發包人信譽差,不誠實,有意拖欠工程款。
(5)分包因素。由于選擇分包商不當,分包合同有漏洞,條款出現差錯、矛盾等,會遇到分包商違約,不能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分包工程,致使影響整個工程進度或發生經濟損失。特別是發包人指定的分包商。
以上列舉只是存在風險的主要方面,沒有涉及的風險因素,隨時隨地可能發生,因此,了解和掌握施工合同的風險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了解施工合同潛在和可能發生的風險,才能心中有數,做事有底,遇事不慌,才能更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風險。
三、承包商施工合同風險防范有效措施。
我們所講的施工合同風險防范的分析,采取防范的對策和措施,主要是指在施工合同形成的談判、正式簽約過程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處理風險的主要方法應做好:一是風險的預測、分析、評價;二是控制風險;三是轉移風險和開展合同索賠制度。
1、風險的預測、分析、評價。
風險雖然具有不確定性,但并非不可知,絕大多數是可以預測,風險概率在一段時間、一定范圍內是穩定的,如工期延誤 事件,工程設計變更事件,幾乎在每一個施工階段都會發生,就使這些風險事件概率相對穩定存在。風險雖然可以預測,但這種預測不是輕而易舉,需要依靠觀察掌 握有關知識,調查采訪,參考有關資料,熟悉法律法規,向有經驗的請教,使致準確地對風險做出預測,就可以掌握適當的處理風險的方法。風險預測后,要進行分 析和評價,通過分析和評價測定風險量,做出處理風險結果的評審。
2、控制風險。
控制風險主要是在施工合同的談判簽訂前,合同談判簽訂階段,合同履行時這三個階段做好風險防范。控制風險一是熟悉和掌握有關工程施工合同 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二是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標文件;三是簽訂完善的施工合同;四是掌握要素市場價格動態;五是加強合同管理,分析工程風險;六是管好分包商,減少風險事件。因此需對施工合同履行時全過程的進行風險防范,加強合同履行過程中動態的管理。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貫穿于施工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這就要制定完善合同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包括 質量、安全、技術及對人、物等管理。施工企業在這方面因該要有一整套完整詳細的規章制度和行業標準,并需要加大監督和執行力度,對每一項工作包括質量安全都要責任到人,管理到位,措施有力,手續完備。否則,一旦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是企業和項目部的最大損失。在履行合同中應進行全過程的動態管理,因此,項目部經理要善于分析本項目中哪些地方、哪些人員、哪些時間段最容易發生質量安全及其他可能發生的風險因素,做到及時研究,提前防范。
3、轉移風險和開展索賠制度
風險轉移包括相互轉移和向第三方轉移風險,轉移工程項目風險有以下幾種措施:
(1)推行索賠制度,相互轉移風險。對于預測到的工程項目風險,在談判和簽訂施工合同時,采取雙方合理分擔的方法,在施工合同中不可預測風險事件的發生,是造成 經濟損失和時間損失的根源,合同雙方都希望轉移風險,所以推行索賠制度是相互轉移風險的有效方法。但在建筑市場激烈競爭情況下,發包者往往提出苛刻的合同條件,把合同風險全部或大部分轉移到承包者身上,索賠條款也不利于承包方。為此,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每一條款內容,特別對發包方的制約條款和索賠條款 必須寫具體寫明確。要加強索賠意識,學會索賠方法。
搞好索賠的前提是簽好合同,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兩點:一是盡量為自己一方埋伏下索賠機會;二是盡量使對方忽略履行合同時可能產生的錯誤。只要在簽訂合同時能做到這兩點,就能為履行合同時提供索賠成功和機會。索賠證據的收集也非常重要,一旦索賠證據不足將很難實現索賠。常見的索賠證據:投標文件,合同文本,會議紀要,往來文件、函 告、傳真,補充協議,指令或通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的各種記錄,工程照片,氣象資料,各種驗收報告,建材的采購、運輸管理、使用等原始憑證,政府主 管工程造價部門的材料價格信息,調整造價的方法和指數等,國家涉及工程相關文件及法律法規。
(2)向第三方轉移風險,包括推行擔保制度和工程保險。
推行擔保制度,是向第三方轉移風險的一種法律保證的作法,我國《擔保法》規定有5種擔保方法,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推行保證和抵押兩種方式為宜。第一:保證(信譽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一般有銀行保證或企業保 證。銀行保證,國際通行作法是在工程招投標和合同履約過程中,實行銀行保函制。企業保證,是指有實力的企業作為工程承包人或發包人的保證人,由其出具保 函,承擔代償責任。第二: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據《擔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承接工程時的借款墊資及提早支付履約保證金都可以推行抵押擔保,減少風險。
工程保險也是工程承包人轉移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風險)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保險責任;或者當 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內也對工程保險、第三方責任險、人身傷亡險和施工機械設備險等設置了相應條款。
四、加強借資、墊資、合資承接工程的管理。
現在建筑行業在承包工程中,普遍存在著先協議再投標,先投入資金再簽訂正式承包合同,所謂的陰陽合同、抽斗協議等,這些現象也是當前建筑業不規范,相互激烈的市場競爭導致的結果,這種在未正式中標或者正式簽訂合同前就把大量資金借給業主,或提前交納大量履約保證金,對我們施工企業來說潛在著很大的風險。而且這種風險也很難規避。因為這樣做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受法律保護。沒有進行公開招投標前 就雙方協議或簽訂合同或者企業間借貸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是無效民事行為,一旦發生糾紛,對施工企業極為不利,可能出現的風險是投入的資金不能及時收回或者 無法收回,有時還會出現資金收不回來,工程又不能落實,弄不好一頭也不著,同時又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但是,如果業主資金信用度好,項目也比較理想的話,也可以進行雙方合作的商談,但必須作好合同防風險,如在未接到中標通知書或者正式簽訂合法合同前,需墊資、借資或投入大數額履約保證金時,因約定經濟損失的補償或賠償的條款,并規定對已做工程的結算方法、計算標準及違約責任,便于發生糾紛時解決。
施工合同防風險對施工企業來講是非常重要,在工作中注意風險防范,在履行合同中要預測風險、分析評價風險,在遇到問題時要能解決并善于處理風險。只有這樣才能把施工合同中的風險防范工作做好。
參考文獻
[1]曲修山,黃文杰主編.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
篇3
一、建筑工程承包項目施工合同的功能
(一)項目承包施工合同是構建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基礎。合同作為一種構建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有效方式,在建筑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中得到廣泛應用。在當前以平等主體為主要構成形式的建筑市場中,不能夠依靠單一的行政命令設置法律關系,需要建設方與施工方在法律范圍內通過自主協商的方式達成共識,并以簽訂建設工程項目承包施工合同的形式形成法律文書,之后由各方履行合同信息規定的義務,通過相互配合,最終完成工程施工。
(二)項目承包施工合同是明確當事人雙方行為規范的有效補充。當事人雙方在施工活動當中的權利與義務的明確依據的是國家的建設法規,這也是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據之一。但是,因為建筑施工活動的復雜性、多樣性和特殊性,使得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夠將其中所有的施工活動囊括進來,而需要通過當事人的約定內容才能夠滿足工程項目承包管理的不同要求。因此,合同約定也就成為了確定建筑施工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另外一種方式,并以之作為除強制性法律之外的施工規范的有效補充。
(三)項目承包施工合同是保護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合同中包含的內容與信息是當事人所約定的,但是合同中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則是由國家承認和保護的。一旦建筑施工雙方出現合同糾紛,國家司法機關將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的有效性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義務人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或者承擔對應的責任。同時,合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中的具體內容一部分包括國家法律規定,另一部分則來自于當事人的合同約定。
二、建筑工程承包項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建筑工程承包項目施工合同信息不規范。建筑工程承包項目施工合同中的信息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對象,但是隨著近些年來建筑市場的不斷發展,企業由于精力的分散以及人為因素的影響,對合同管理的重視程度在不斷地降低,沒有制定并形成專業的合同管理規范規則,導致合同中的信息存在著欠準確、欠細化、不法分子利用合同的便利以權謀私等問題的出現。從施工合同的制定角度來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專業范圍較多,加之合同管理還關系到項目管理系統正常開展的順利程度,因此,制定一個科學、合理、規范的施工合同尤為必要。這要求合同信息的制定人員不但要具有專業的理論知識、豐富的施工實踐經驗、出色的管理能力,同時還要求他們能夠遵守造價管理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但是,當前建筑施工合同中的信息主要是由發包方制定,因此合同的主要內容也多考慮發包方的利益,損害了承包方的利益,這對后續合同的執行產生了負面影響。
(二)建筑工程承包項目施工合同管理意識薄弱。建筑施工企業的人員結構復雜,人員素質高低不同,且法律意識較為薄弱,沒有專業的合同管理意識,不能夠認識到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這樣三個方面:其一,施工合同中信息和義務的規定不統一,存在著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其二,大多數的承包人資質不達標,違反了合同中的相關信息規定,且以借助虛假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經常發生;其三,一個工程分包給多個承包商的情況較多,而承包商又分包給下線多個更小的承包商,這樣層層轉包的方式給合同信息管理工作帶來了較大的難度。
(三)建筑工程承包項目施工合同缺乏一個健全的監督管理機制。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下,隨著建筑工程建設規模的擴大,建筑市場的相關體制和規范正在持續的完善。可是相比較而言,對于施工合同的信息管理工作則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提高。就目前的市場情況來看,諸多的建筑施工企業因為沒有重視合同管理的信息體制建設,更沒有設置專門的合同監督和管理機構,沒有對合同管理的程序予以明確,因而導致了合同管理過程中出現職責混亂、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的不斷發生。同時,合同管理與監督工作不到位,企業沒有一個完善、可執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不能對工程項目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客觀的評價,這也是當前建筑承包企業合同信息管理存在的另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問題。這些因素都會使得合同信息管理水平低下,增加企業施工項目的管理風險。
三、基于跟蹤管理理念的建筑工程承包項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方法
(一)對各項書面文件進行審查和控制。當工程項目施工開始之后,對合同中的信息進行的任何改動都必須向合同管理人員上報。傳達至分包商的所有指令及其與業主間的書面交流都必須由管理人員進行審查,并將具體情況記錄在案。在施工現場,往往因為實際情況的復雜性和隨機性,導致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會出現偏離預定目標的情況,若不能夠得到及時的糾正,將會因為積少成多的原因導致工程建設總體目標與設定目標相偏離。這時,就需要基于跟蹤管理理念,分析現場的實際情況,找到導致偏差的主要原因,對其中的不確定因素進行糾正,調整執行流程和具體的執行方法。
(二)對標志性的合同及事件進行跟蹤。對施工中標志性的具體合同信息及事件進行跟蹤是一項極為細致的工作,該項工作需要對工程項目建設的質量、數量、時間和費用等進行跟蹤分析,通過這種對每個階段標志性的事件進行跟蹤管理的方式,能夠確保整個工程項目的執行力度,使得各項管理項目都能夠得到貫徹與落實。比如當出現異常情況時,就可以及時的對它們進行深入分析,以避免由于長期的細微偏差而導致的工程建設目標偏離問題的發生。
篇4
【關鍵詞】 水利水電;土建工程;合同;承包商;索賠;
引言:索賠是指發包方由于對承包方沒有或未完全履行義務而造成承包商利益遭到損失時,由承包方向發包方提出的賠償;如果是發包方由于某種因素向承包方提出的賠償則稱為反索賠。目前的形勢下,由于水利水電土建工程各個項目施工量大、工程復雜,還有承包方自身的一些問題等等,都是造成水利水電土建工程項目出現索賠的因素。因而,本文從下面幾個方面對承包商提出一些關于如何在合同條件下做好工程索賠的建議。
一、 以合同為依據
合同是承包商組織施工和進行索賠的重要依據,是發包人與承包商在法律的規范下約定的文書,對水利水電土建工程的施工具有重要的維系作用。因而,承包商必須在施工前組織相關負責人員對施工合同進行認真的分析,明確自身擔負的責任、權利及義務,并針對具體的施工情況進行內部的權責分派,避免在施工過程中因為沒有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中的相關義務導致的賠償等爭執情況。此外,承包商應對工程合同中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有明確的認識,如果是因為發包人的沒有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中的權利或義務,造成承包方利益受到損失時,承包方應當依據合同向發包人進行索賠。
二、 樹立正確的索賠觀念,明確引起索賠的事件和索賠的內容
由于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容易受到氣候條件、物價變化、現場條件施工進度等方面的影響,包括標準文件和合同規范、條款及施工圖紙的差異、變更及延誤等方面的制約,工程索賠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在出現索賠事件的同時,發包人與承包方應當依據承包合同進行維權。
承包商可以進行索賠的事件:
在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的條件下,承包商可以根據下面幾方面的事件,通過監理工程師向發包人進行索賠維權。
(1) 發包人沒有在合同要求的時間及內容下,向承包商提供測量基準及施工場地等應該由發包人方面準備的施工條件,由于這些因素導致的施工工程無法按照施工進度無法保障的索賠事件,承包商應當依照施工合同向發包人進行索賠。
(2) 發包人應當在施工開始之前為工程承包商提供工程施工圖紙,如果因為圖紙延期造成施工工程進度無法保障,而導致承包商利益受損的情況,承包商也應當向發包人進行索賠。
(3) 發包人方面應當在施工工程開始之前依照施工合同向工程承包商提供一定的預付款項,同時不能以各種借口拒絕批準或阻撓有關憑證的批準等。由于這些原因導致的施工工程進度無法得到保障的情況,工程承包方應當依據施工合同向發包人方面進行索賠。
(4) 發包人方面由于財務、法律等方面的因素導致其已經無法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關條款時,工程承包商應當依據施工合同向發包人方面進行索賠。
(5) 發包人方面因而沒有或未完全依照施工合同中的有關內容向承包商提供有關的設備及材料等,造成工程施工進度無法保障的情況,承包商應當依據工程施工合同向當事進行索賠。
(6) 包括監理工程師指令有誤、工程變更及監理工程師要進行額外檢查且檢查合格等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工程施工進度無法保障的情況,也在承包商索賠權利范圍之內。
(7) 包括招標文件提供的資料與實際的地質條件不一致、圖紙中對施工過程中的有關障礙物未標明、設計圖紙有誤及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等方面因素導致工程承包商無法如期完成施工工程的情況,同樣在承包商索賠權利范圍之內。
(8) 包括因為發包人方面要加速施工的需求、工程量超過一定的限度及發包人方面的責任引起引起的延誤工程施工進度的原因,還包括發包人的風險發生、單方面中止施工合同及合同本身存在的矛盾、模糊及錯誤的情況造成的工程施工進度無法保障,工程承包商有權向發包人方面提出索賠的要求。
除了上面所講到的原因之外,還有很多方面可能不涉及到施工合同之中,但是,那些非合同規定的索賠(包括道義及普通法律方面)應當是發包人自身對社會履行的一種責任和義務,逃避或拒絕都是不清醒的作法。
三、索賠的內容
3.1 工期索賠
在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發包人方面沒有或未完全履行義務造成的工程施工進度無法保障的情況,工程承包商一般只能向發包人進行工期索賠,其中還包括承包商受損利益的索賠。但是如果影響施工進度的因素純屬是客觀原因,那么工程承包商一般只能向發包人方面提出工期索賠。
在發生索賠事件之后,工程開發商應當對關鍵工期延誤的具體事件進行分析,并且依照分析得出的結果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進行修改,才可以向發包人方面提出工期索賠,否則不能。同時,工程承包商在修改的施工進度計劃中要保證工程如期完工,并且,承包方可以據此向發包人方面索取一定的趕工措施費用。
3.2 費用索賠
組成索賠費用的部分工程款計價內容基本上都相似,一般可以索賠的具體費用有以下幾個方面。
(1) 人工費
包括施工人員的基本工資及加班費、工資性質的津貼及獎金等都屬于人工費用的范圍。那么可以進行索賠的人工費用主要包括:由于非承包方履行的責任或義務造成的施工效率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費用及完成合同所需要額外花費的人工費用、由于非承包商責任或義務造成的工期延長造成的人工費用及法定的工資上漲等,承包商可進行索賠。
(2)材料費
包括計劃的材料用量費用不足以滿足實際需求和市場的客觀原因造成的材料費用增長,還有因為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后的材料費用上漲及長期存儲的費用都是材料費用索賠的內容。
(3) 施工機械使用費用
包括在實際施工中額外增加的施工機械使用費用和由于監理工程師或業主自身原因造成的機械停工產生的窩工費用,還包括由于發包方方面責任或義務造成的減低施工效率,從而使施工機械使用費用增加的費用都屬于施工機械的索賠費用。
需要說明的是關于計算臺班窩工費的情況,如果是承包商提供的施工機械,計算一般按臺班折舊費的方式;如果是外租的施工機械,則需要按照實際的臺班租金并且加上每臺班分攤的機械進出場費進行計算。
(4)分包費用及現場管理費
總承包商在進行費用索賠時要將分包項目的分包索賠加進去。包括承包商索賠事項及工作以及工期延長期間、完成額外工程期間的工地管理費,工地管理人員的辦公費、工資及津貼等都是現場管理費索賠的內容。
(5)間接費、利潤、利息及稅金
間接費索賠的費用通常是按照投標書中的間接費率進行計算,是指工期延誤期間增加的管理費索賠方面。包括發包人方面拖期付款的利息及索賠款的利息、工程延期或變更增加投資的利息及錯誤扣款的利息等都是利息索賠的內容,一般按照合同中的約定進行計算。利潤索賠通常是通過投標書中利潤進行計算,是指由于工程施工條件變化及施工范圍變更等引起的索賠,屬于利潤索賠的范圍。稅金索賠是說在費用索賠中按照投標書中的稅率計算的稅金。
總結:在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下,承包商除了要了解自身的權利、責任及義務,同時應當全面履行這種權利、責任及義務,積極采取有關的措施依照施工合同,維護自身的利益;同時,承包商應當增強自身的建設,包括設備及人員的提升、管理制度的完善及加強施工質量及施工進度的控制等。
參看文獻
[1] 馬鐵焰.《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下的業主索賠[J].四川水水力發電,2010,25(A02)
篇5
工程電氣承包合同范文一合同編號:
甲方(發包人)(全稱): 乙方(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用工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確保工程質量,保證施工安全,使本工程達到文明施工,按期竣工。雙方本著自愿、互利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及承包內容和價格: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工程結構: 建筑面積約 M2。(以實際面積為準)
1.4承包工作內容: 照明系統:管路預留預埋、穿線、照明燈具、插座、開關、配電箱和電表、防雷接地安裝及調試等施工圖紙所包含的內容 動力系統:管路及套管預留預埋 、電纜橋架安裝、線纜敷設、配電設備安裝及調試等施工圖紙要求的內容 。弱電系統(電視、電話、寬帶等):管路及套管預留預埋、消防系統管路預留預埋、應急照明燈的安裝及調試。
1.5承包價格:
18元/m2(不含臨電) 18.5元/m2(含臨電)(按建筑面積計算)。
1.6承包方式:
包人工費、包輔材(鐵絲、釘子、絕緣膠帶和塑料膠帶等)、包工具(手持電動工具及鋼卷尺、劃線筆、壓線鉗等)、包質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1.7付款方式:1、按照工程形象進度進行支付或者借支。
2、乙方在領取或借支工程進度款時應按實提供職工領取工資花名冊,由本人領取工資時必須本人簽字確認,不能代領,更不得私自挪用人工工資,如發現承包人挪用人工工資,由乙方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二、 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主材料供應。
2、乙方必須按設計文件、現行施工及驗收規范、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交底、安全交底要求施工。在施工中發現材料質量問題及時匯報。
3、乙方要提前一周提出材料計劃,材料計劃要準確,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材料計劃供應材料,若實際使用量超出乙方的材料計劃,超出部分乙方自行負責,甲方有權從工程承包費中扣除多余材料費用。
4、乙方負責現場臨時用電設施的建立、維護、拆除。各種電氣的孔洞預留與封堵。
5、進場材料與甲方保管人員共同驗收(包括型號、規格),發現材料存在質量問題、型號、規格不符合要求及時匯報。
6、乙方負責進場材料的卸車入庫,配合甲方做好進場材料的保管工作。避免丟失與損壞。
三、工期:按甲方規定的工期按時組織施工,在實際開工日至甲方規定的工期內完成施工。
四、甲方責任:
1.對乙方進行技術和安全交底。為乙方在施工現場提供臨時庫房。
2、負責提供施工圖紙壹套及相關的設計變更通知。
3.按工程進度向乙方撥付工程款。
4.監督檢查乙方的質量、安全、進度、材料和機具的使用情況,并對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5、負責工程的整體進度及各分包單位的進度協調,負責有關工程會議,協調各協同單位施工中出現的矛盾。
6、隨時檢查乙方施工設備的運行、材料保管使用情況,檢查乙方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及持證上崗情況。當乙方違反規定或工作達不到所要求的標準時,要求乙方進行整改、返修。
五、乙方責任:
1、乙方應認真核查甲方所提供的施工圖紙,有義務指出甲提供施工圖紙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漏點并在施工之前將發現的圖紙上的錯漏及時通知甲方,避免造成損失,否則,在施工過程中因乙方的職責未盡而導致一切變更不予增加費用。
2、乙方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服從甲方的安全、生產管理,統一管理和指揮,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杜絕違章施工。
3、嚴格執行甲方的技術交底,按交底和設計做法進行施工,對甲方的交底和通知(包括口頭通知)認真領會執行。
4、嚴格遵守甲方工地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甲方對工期、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和機具的使用方面的合理處罰。
5、乙方必須樹立節約意識,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對乙方出現的材料浪費現象,甲方將以實際情況對乙方處以罰款。
6、對監理公司和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和通知,乙方應立即整改,不得消極拖延。若甲方提出問題后,乙方不進行整改和整改不利,甲方將視情節輕重對乙方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清出現場,乙方必須組織充足且素質高的勞動力進行施工,對素質差的勞動力甲方提出后乙方必須及時更換。
7.乙方必須保證安全文明施工,嚴格按甲方的要求組織施工,工人必須佩戴安全帽。在高處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物料認真堆放,垃圾及時清理。對乙方違反操作規程和工地管理要求的行為,甲方視情節輕重對乙方進行處罰:每人次不戴安全帽罰款100元,物料不認真堆放罰款100元,確保創建文明工地。
8.甲方在施工中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向乙方提出整改,如乙方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權停工。乙方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規定,野蠻施工造成傷亡事故乙方責任自負。
9.乙方必須執行甲方進度計劃,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每延期一天罰500元。
10、乙方人員進入甲方施工現場7日內必須向甲方項目經理部報送進場人員花名冊進行備案,并每人交1寸彩色正面相片兩張、身份證復印件一張;并保證進場工人無違法犯罪人員。負責出現一切責任后果自負。未向甲方報送名冊、照片、身份證的人員,甲方不承認其在甲方的工作關系。按甲方要求組織足量且部分特殊工種需經培訓合格取得上崗操作證的施工人員進場。
11.乙方在施工現場不得發生賭博、酗酒、打架斗毆現象,每發生一次甲方對乙方處以1000元處罰。若同其它分包單位發生打架斗毆現象,情節較輕的,處責任方每次罰款1000元,違反法律公安機關處理,項目部不予承擔任何責任。
12、確保工作面及施工現場的整潔,做到日清;工程完工后,清運所做工程項目的周轉材料、自用工具、機械和設備。交工前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護工作,并負責修復造成的損壞。(尤其因改線路造成對已抹灰墻面的破壞)參與交工驗收,負責交工驗收時提出的缺陷,并進行無償的修理,直至達到交工驗收合格為止。
六、違約責任:
1.乙方違約對于所干工程不符合要求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責任。對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驗收達不到質量要求,各單項工程均按實際造成的損失價值從人工費中扣除。對單個工程延期交工的,每延期一天罰500元違約金。
2、乙方在施工中隊伍素質太低,達不到施工合同要求,工期不能保證,技術過硬的工人少,工程質量和工期達不到要求時甲方隨時要求乙方退場,在施工途中不能隨便向甲方要求加價或停工,否則甲方有權另換施工隊伍,甲方只能按乙方的工作量的60%結算。
3、乙方進入施工現場應準備充足的勞動力,保證勞動力不受季節、節假日的影響,如中途因勞動力不足或其它原因停工,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乙方放棄完成本工程的承包內容時,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后果,并且甲方將只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 60%的工程款。
4、乙方出現轉包工程現象且乙方人員不服從甲方調動安排、技術、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達不到本合同要求、或違法、違規或盜竊、損壞甲方機具、設施及浪費材料等,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如乙方人員不退場,且鬧事,乙方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和相關責任。
七、施工質量
1、依據國家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本合同作業范圍內所有工程必須達到合格標準,工程質量以甲方、監理方驗收認定為準;
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驗收規范、設計圖紙及有關要求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實現質量目標。達不到質量標準的部分,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及時返修直到滿足質量要求。
3、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異議,由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裁決。裁決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4、質量檢查:乙方完成約定工程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發出的指令施工,堅持自檢、互檢、交接檢制度,為檢驗提供便利條件,隨時接受甲方以及各級質檢部門的檢查、檢驗,并按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的返工、修改費用。
5、隱蔽工程驗收:乙方應在自檢合格后,驗收24小時前通知甲方組織驗收,經監理公司驗收合格,在驗收記錄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如驗收不符合質量要求,乙方應按驗收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返修自檢,合格后重新通知驗收,返修費用乙方承擔,未經驗收不得自行隱蔽,如有自行隱蔽,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或有關單位的驗收要求剝露和開口并負責恢復,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及損失。
八、安全與文明施工:
1、按現行安全檢查標準和現場文明施工標準施工,乙方必須按規定配戴進場所需的勞保用品,乙方進入施工現場所需的安全帽、高空作業所需安全帶在甲方領取,工程完工后如數退還給甲方,如有丟失乙方按原價賠償,如乙方不按規定配戴,及正確使用勞保用品,甲方有權進行處罰,凡罰款金額均在乙方人工費總金額中扣除。
2、乙方必須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及上、下班途中及施工現場,出現的任何大小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責任何費用,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負責人必須堅守施工現場,否則,甲方有權按缺勤一天罰款500元。(不影響工作請假同意的不罰)。
九、后勤:乙方食宿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費用。
十、其他:
1、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解決。雙方履行完全部義務,勞務報酬支付完畢,除保修條款外,其他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完結保修事項,結清保修金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2、乙方必須細閱遵守《工程質量保修協議書》。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雙方爭議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仲裁委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法定(或委托)代表人: 乙方法定(或委托)代表人: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
工程電氣承包合同范文二發包方(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為保證工程質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根據國家合同法,國家建筑法等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地點:吉林省松原市
二、工程名稱:春興花園小區式 號樓。
三、施工項目:給水、排水、采暖和電氣包工包料安裝。
四、建筑面積:(約) 平方米,(注)結算時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
五、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開工, 年月 日竣工。
六、承包方式:甲方以包工包料形式發包給乙方,一次性包死,乙方自行組織購料并在施工前向甲方報驗主要材料檢測報告及合格證,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七、承包價格及付款方式:甲方以建筑面積(暖、水、電包工包料安裝)每平方米 元的價格包給乙方進行施工,甲方根據土建主體工程進度起到三層,按照乙方三層總進度的75%,給乙方撥款。其余四層同樣根據土建工程進度主體封頂時,再按照乙方四層總進度的75%給乙方撥款。交工后除按總造價預留5%的質保金外,余款全部付清。
八、保修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保修期內,由于乙方原因發生的人工費和材料費由乙方承擔,由于外部其它人為損壞原因,由甲方指定行為人承擔經濟損失,乙方可進行有償維修。
九、因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七條及時撥付工程款,影響施工進度,造成不能按期完工,給乙方造成停工等經濟損失,應由甲方承擔責任。由于乙方組織施工不利,延誤工期,給甲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承擔責任。
十、在施工中,甲方臨時提出設計變更,應由甲方給乙方下達書面變更通知單,涉及金額在一萬元以內的,甲方不算帳,反之按實際發生額給予鑒證。
十一、給排水、采暖和電氣包工包料安裝工程,包括設計和會審圖紙全部內容。
十二、關于施工用電和作內業問題:
十三、乙方在施工中,必須保證工程質量,達到驗收標準。 十四、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規章和制度,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第一。由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機具損壞等事故的,可根據損壞程度,由乙方承擔責任。
十五、需要說明的事項:
⑴此工程不包括給水,排水和采暖的外網在內。
⑵不包括熱表和卡式水表在內。電表為普通式的。
⑶不包括隔油器和三盒在內。
此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
甲 方:
代表簽字(蓋章):
乙 方:
代表簽字(蓋章):
20xx年 月 日
工程電氣承包合同范文三發包方(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為保證工程質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根據國家合同法,國家建筑法等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地點:太原市義井西街
2、工程名稱:山西省化工研究所多層住宅樓
3、工程結構:框剪結構
4、建筑面積:以施工圖紙為依據,按20xx年預算定額《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定額》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結算(地下室算全面積,陽臺按規定計算)。
二、承包范圍
1、施工項目:給水、排水、采暖和電氣避雷接地等包工包料包機械(安裝工程需要的一切機械及手用工具)的所有安裝工程,并負責消防的所有預留洞、預留孔及套管等。
2、甲方以包工包料包機械形式發包給乙方,一次性包死,乙方自行組織購料并在施工前向甲方報驗主要材料檢測報告及合格證,經批準后方可施工。(乙方包括一切水暖電試驗費用)給排水、采暖和電氣及避雷接地等包工包料安裝工程,包括設計和會審圖紙全部內容。
三、開竣工日期
20xx年8月15日開工,20xx 年5月 15日竣工。
四、承包價格及付款方式
元的價格發包給乙方進行施工,付款方法:三層結構主體完成后,甲方以建筑面積(暖、水、電包工包料安裝)每平方米155
發包方支付給承包方承包總價的13%,單位工程主體工程驗收完成后發包方付給承包方承包總價的25%,管道工程(包括地暖盤管)完畢后發包方支付給承包方承包總價的50%,工程竣工后付承包總價的80%,工程驗收合格后付承包總價的95%,留5%質保金自工程交付使用起一年后無質量問題付給承包人。
五、履約保證金
設單位第一次支付進度款時,甲方返還給乙方所交納的履約保證金款50%;在建設單位第二次支付進度款時甲方全部返還清履約保證金。
六、違約責任
賠償對方工程總價10%違約金;
乙方責任中途退場,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的50%結算。
七、雙方責任
1、乙方責任:
(1)保修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保修期內,由于乙方原因發生的人工費和材料費由乙方承擔,由于外部其它人為損壞原因,由甲方指定行為人承擔經濟損失,乙方可進行有償維修。
(2)施工用電、用水的電費由甲方負責,其它全歸乙方負責。
(3)乙方在施工中,必須保證工程質量,達到驗收標準。
(4)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規章和制度,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第一。由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機具損壞等事故的,可根據損壞程度,由乙方承擔責任。
2、甲方責任:
(1)因甲方不能及時撥付工程款,影響施工進度,造成不能按期完工,給乙方造成停工等經濟損失,應由甲方承擔責任。由于乙方組織施工不利,延誤工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部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2)在施工中,甲方臨時提出設計變更,應由甲方給乙方下達書面變更通知單,涉及金額在五千元以內的,甲方不算帳,反之按實際發生額給予鑒證。
八、其它約定事項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現行施工規范驗收標準及施工藍圖進行施工,不符合規范標準要求的必須返工,如因返工造成材料損失、工期延誤由乙方全部承擔;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確保施工現場整潔,材料堆放整齊,成品、半成品分類堆放;
3、嚴禁乙方違章作業,及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因違章作業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4、乙方必須聽從發包人指揮,杜絕打架事件的發生,違者按甲方施工現場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九、工程安全生產要求
1、乙方對其雇傭并參與工程施工的所有勞工必須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對于特種崗位(如塔吊、機修工、電工等)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其有效證件需交甲方備案。
2、乙方需對其雇傭的所有參與工程施工的勞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具(如手套、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索等)。
3、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雙方簽訂交底單,乙方心須按安全操作規程施工。
4、乙方必須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5、凡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安全設施,乙方不得損壞丟失,否則除原價賠償外,還要處以一倍以上的罰款。
十、工程文明施工要求
1、乙方心須遵守甲方及甲方項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制度,服從甲方項目部管理人員的安全文明指導和監督,必須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堅決杜絕非文明事件的發生。
2、乙方負責工地所需工人的雇傭、解雇及其他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不得雇傭身份不明人員或有明顯惡習的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乙方須將所有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或相片(指模)交給甲方備案,如果乙方雇傭人員發生違法事件,乙方承擔連帶經濟責任、連帶民事責任。
3、乙方負責定期清理責任區,營造文明施工現場,并負責生活區的環境衛生清潔有序。如乙方達不到甲方要求,甲方自行整改的費用乙方負責80%。
4、其他事宜見安全、文明施工牌。
十一、工程施工的返工責任
1、甲方對乙方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有權要求乙方停工拆除或返工,所有的停工、返工、甲方的材料及形象損失均由乙方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誤乙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2、經返工整改后,乙方工程質量達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權處罰乙方,也可責令其退出工地,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在此之前發生的工作量,甲方扣除30%,乙方無條件接受。
十二、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解決不成也可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解決,調解不成提交法院仲裁委員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此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 方 簽 字:
委托人:
地 址:
聯系電話:
篇6
關鍵詞: 施工企業; 工程承包合同; 管理
中圖分類號: TU723.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1)03-0125-02
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明確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管理包括對合同進行籌劃的過程、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等過程的控制和管理,是施工企業安排施工、進行索賠、控制工程成本和進行竣工結算的主要依據。是規范業主和施工企業的一把“雙刃劍”,一旦出現一方違約,另一方就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因此,施工企業只有抓住合同管理這個核心,才可能統籌調控整個建筑工程項目的運行狀態,實現預期目標。
一、加強合同簽訂前管理,牢牢把好合同洽談關
1.要積極爭取合同的起草權
在經過嚴格的招標、投標程序,招標人在明確中標人并發出中標通知書后,雙方即可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具體內容和有關條款展開談判,即進入了合同的談判與簽約程序,為了在合同談判中爭取主動,充分實現企業利益,因此要爭取合同的起草工作。在合同起草時,合同文本應根據工程的具體行業和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選用由國家頒發的通用性合同文本,結合工程實際對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工程施工的進度控制、質量控制、費用控制、施工合同的監督和管理、工程施工的信息管理、組織協調、安全管理等內容逐一確定,力求做到合同內容完整、準確,并盡可能的詳細,做到條款不漏項,文字表達嚴謹,避免對合同條款產生異議和誤解,造成合同雙方的責任劃分不清,進而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者引發爭議。特別是要認真研究招標文件、投標答疑等,根據各工程的特點,充分了解工程的詳細內容和范圍,進行各項詳細調查研究,復核工程量、選擇施工方案,將科學、合理的合同條款納入其中,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落實有利條款,規避不利條款,為下一步的合同談判取得主動權。
2.要認真策劃合同談判工作
談判階段是個很重要的階段,由于建筑市場“僧多粥少”,施工企業處于被動和弱勢的現狀目前還難去改變,業主往往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合同談判時提出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條款。因此,在合同談判前要有明晰的思路,做好充分的準備:一是要有一個優秀的合同洽談團隊,明確各自職責,確定主談人和副談人。主談人對項目的具體情況要了解得很詳細,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能夠舉一反三,融會貫通,成員之間要相互配合,以確保整個談判工作在受控下進行。二是要明確洽談的主要內容,以及要達到的目標。合同商談的內容涉及工程內容和范圍的確認,技術要求、技術規范和施工技術方案,合同的價格及價格調整條款,合同款的支付方式,工期和維修期,質量驗收與竣工結算等諸多內容。要做到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明確哪些條款可以讓步,哪些條款不可以讓步,做到有的放矢。三是談判過程中應該相互尊重,掌握談判技巧,贏得對方信任。同時要進退有度,分寸自如,既不能輕易讓步,也不能丟了合同,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以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進行洽談,最終簽訂施工合同為目的。
二、加強合同實施管理,重點做好六項工作
1.做好合同分析工作
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簽訂后,企業的合同管理部門或項目中的合同管理人員要從合同執行的角度去分析、補充和解釋合同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將合同目標和合同規定落實到合同實施的具體問題和具體時間上,用以指導具體工作,使合同能符合日常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工程能按合同要求實施,為合同執行和控制確定依據。在進行合同分析時,主要從合同的法律基礎、承包人的主要責任、發包人的主要責任、合同價格、施工工期、違約責任、驗收,移交和保修、索賠程序和爭議的解決等方面進行分析,進而達到以下三個目的,一是分析合同中的漏洞,解釋有爭議的內容;二是分析合同中還存在哪些風險,制定風險對策;三是合同任務的分解、落實,確保按合同工期、確保質量地完成施工工程。
2.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在傳統的施工項目管理系統中,各施工企業十分重視圖紙的交底工作,卻不重視合同分析和合同交底工作,導致各個項目組和各個工程小組對項目的合同體系、合同基本內容不甚了解,影響合同的履行,因此合同簽訂后,要在合同分析的基礎上,進行合同交底。即由合同管理部門組織召開合同交底會,把簽訂合同的人員和與執行合同有關的人員召集起來,向各層次的管理者作“合同交底”,合同管理人員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分析、解釋和說明的基礎上,組織學習合同條文和合同總體分析結果,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內容、規定、管理程序,了解合同雙方的合同責任和工作范圍,合種行為的法律后果,通過介紹合同主要條款的來龍去脈,著重講解合同中哪些條款對我們有利,哪些條款對我們不利,以達到規避風險或劃不利為有利的目的。在交底會中,還要讓執行合同的有關人員提出不理解或不清楚的問題,由企業的合同管理部門或項目中的合同管理人員作介紹和講解,最終形成共識。同時,合同交底時還必須要有記錄,讓參加會議的人員簽字,并形成會議紀要。
3.做好合同實施的控制工作
施工企業做完“合同交底”工作后,合同中的各項任務的執行要落實到具體的項目經理部或具體的項目參與人員身上,施工企業做為履行合同義務的主體,必須對合同執行者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和控制,確保合同義務的完全履行。在工程實施的管理過程中要做好施工合同跟蹤、合同實施的偏差分析、合同實施偏差處理、工程變更管理等工作。
4.做好簽證索賠的管理工作
工程索賠是施工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途徑,以確保在對方不履行、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得以補償,在工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必須要時刻關注情勢變更導致的費用增加,注意對照合同和施工圖了解施工實際情況,對因非己方責任導致的施工方案更改、施工工藝不同、施工環境變化、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等情況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工期延誤進行索賠,此時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及時做好施工現場記錄和工程簽證工作,為起草索賠文件收集各種合同文件、往來函件、通知、各種會議紀要等各項索賠證據,真實的、充足的、有利的索賠證據是索賠成功的關鍵因素;同時,施工企業應在法定的期限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進入索賠程序,提交索賠文件,以確保損失的工期或費用得以補償。因此,工程索賠資料的管理必須要到位,做到真實準確,經得起推敲,做到全面系統,能使人通過查閱這些資料,了解整個工程索賠事項過程的來龍去脈,實現索賠目的。
5.做好工程結算收款工作
工程結算是項目最重要的環節,施工企業應高度重視,公司領導應親自掛帥負責與業主高層對接、洽談,及時要求業主召開結算會,明確結算原則,協調項目結算工作。項目部要成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結算小組,明確結算確保目標和力爭目標,結算目標按專業分解,明確各專業結算責任人,對結算人員和有關管理、技術人員共同努力爭取到的“結算效益”要拿出一部分單列出來,作為績效考核的依據,進行獎懲激勵,促進結算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升。現在拖欠工程款問題十分嚴重,相當程度上影響著企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清欠收款是施工企業一項十分重要的長期工作,作為施工企業要抓好清欠責任制的落實,把項目經理做為清欠第一責任人,并采取商務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種手段催收工程款,同時也要發揚迎難而上,鍥而不舍的精神。只有結算工作做好了,錢收回來了,做到了顆粒歸倉,才能實現項目的良性運營。
6.做好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注意做好與各利益相關方的往來公函、會議紀要、開竣工報告、變更及其他結算資料的簽發與保存,保證相關資料的完整、嚴謹、有效,同時,為了確保所有可能作為索賠證據資料的證明力和有效性,所有這些資料的份數在形成時候至少要兩份,以確保其中1份原件歸施工單位持有和保存,為必要時啟動訴訟程序收集好相關證據,避免企業的利益遭受損失。
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項內容繁雜的系統工程,只有做大量扎扎實實的工作,把合同的分析、交底、實施、索賠、結算和風險防范真正落實在行動上,抓住合同管理實施控制的關鍵環節,才能達到預期效果。
參考文獻:
[1]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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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U231+.3 文獻標識碼:A
一、地鐵工程建設方施工承包合同管理
(一)創造條件,推行公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是招標效果最好的招標方式,然而實行公開招標需要有發育的市場作基礎。以廣州地鐵二號線為例,為最大限度地推行公開招標,在廣州地鐵二號線建設中進行了培育市場的探索和實踐,二號線盾構施工法隧道施工項目在招標時國內僅有3家有地鐵盾構施工經驗的承包商,在國內難以形成競爭局面,因此采取了培育市場作對策,一方面降低投標的準入條件,有類似經驗、有實力和技術儲備雄厚的隊伍均允許投標;另一方面明確新線建設中區間隧道將擴大盾構法施工的范圍,讓潛在投標人看到盾構市場前景,增強其參與投標的積極性。通過有效的市場發動,招標時每個標段有6家投標人參與競爭,形成了較好的市場競爭局面,中標價比一號線有大幅度降低,單延米造價降低40%以上。中標單位雖未有地鐵盾構施工經驗,但均有雄厚的技術基礎和儲備,都順利按合同完成項目施工。二號線的實踐為后續的新線建設打下良好的基礎,在三號線的盾構招標中有更多的投標人參與競爭,工程造價得到進一步降低。
(二)決定地鐵工程合同管理模式
地鐵工程項目的特點、工程管理人員水平、建設管理單位所處的環境以及組織目標決定地鐵工程合同管理模式。我國地鐵修建時間晚,地鐵工程的工期、質量以及成本管理尚未形成系統理論與方法。地鐵建設管理單位的當前管理策略更適宜定位于穩健與效率兼顧,不斷提升專業管理水平,為今后的高效項目管理打好基礎,為培養高素質、復合型項目管理人員做好鋪墊。基于以上考慮,對于當前中國地鐵工程合同管理組織模式來說,矩陣式組織模式是最佳選擇。
矩陣式組織模式是指項目的工期與質量管理、合同商務管理、預算成本管理分別由三個不同部門負責,其中以進行工期與質量管理的工程管理部門為主,合同商務管理部門與預算成本管理部門提供專業支持與服務。
矩陣式項目管理組織模式的優點是:(1)通過合同商務管理與預算成本管理部門人員介入,形成管理權力的分散與制衡,降低了管理人員腐敗的風險。(2)合同商務管理與預算成本管理部門通過共享管理資源,降低管理成本。(3)通過合同、預算兩個職能部門內部人員的互動、溝通,經驗共享,能夠積累與不斷提升整個建設管理單位的合同商務管理、預算成本管理水平。(4)對于合同變更和其他糾紛,能夠比較快做出反應,同時確保同一類合同變更在同類項目不同承包商之間處理的一致性。(5)對復雜、系統的地鐵工程項目,集中式的合同管理更易于處理相互關聯的不同項目之間的接口。
采用這種模式,建設單位需要做到的是:如何界定合同管理過程中各部門職責,確保部門之間界面清晰,減少部門之間沖突,使項目管理效率受到最小程度的影響。作為項目管理的重要綜合管理手段,合同管理在該模式的恰當運用中直接關系到工程項目管理的成功與否。
(三)建章立制,把好合同審查關,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
首先,從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地鐵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合同審查制度》、《合同會簽和審批制度》、《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等,并設置了清晰的合同審批流程、支付審批流程,明確合同審批過程的責任。通過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范,守住了開始和結束這兩個最為重要的責任關口,杜絕了許多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四)建立合同實施跟蹤制度,強化合同動態管理
結合項目多,不易掌握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部門合同實施跟蹤表,表中包括合同編號、項目名稱、負責人、合同計劃進度、實際進度、存在問題及對策、應否付款等內容,由項目綜合管理人員根據每個項目的合同內容、對合同實際實施情況、實施效果等定期進行動態跟蹤統計,及時發現合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有可能對實施效果造成影響的因素,并抓緊采取措施進行糾正,使合同實施整個過程都處于有效可控狀態。
二、地鐵工程施工方施工承包合同管理
(一)投標階段合同管理
1、資格預審階段
能否通過資格預審是承包商能否參與投標的第一關,承包商申報資格預審時應注意積累資料與搜索信息,如發現合適的項目,應及早動手作資格預審準備,并應及早針對此類項目的一般資格預審要求,參照一般的資格預審評分辦法(如亞洲開發銀行的辦法)給自己公司評分,這樣可以提前發現問題、研究對策。做好遞交資格預審表后的跟蹤工作,可通過人或當地聯營體伙伴公司跟蹤,特大項目還可依靠大使館的力量跟蹤,以便及時發現問題,補充資料。資格預審時,對如果投標中標后要采取的措施(如派往工地的管理人員、投入的施工機械等)能達到要求即可,不宜作過高、過多、不切實際的承諾。
2、投標報價階段
(1)要設立專門的小組仔細研究招標文件中技術規范及圖紙等方面的技術問題,包括業主提供的原始技術資料、數據是否夠用,是否正確,技術要求是否合理,本公司的技術水平能否滿足要求,有哪些技術方面的風險等。據之才能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施工規劃和施工方法。
(2)注重施工合同條款分析
在地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中,面臨的各類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有些甚至無法避免。開展施工合同條款分析的目的是研究如何降低風險程度或規避風險,以減少風險損失。目前在施工處于市場弱勢地位的背景下,開展合同條款分析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合同示范文本和所簽訂合同文本作對比,即可發現它缺少或遺漏哪些必需的條款。分析評價每一合同條款執行的法律后果,找出隱含哪些風險,才能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3)投標時要有專人或聘請當地律師研究項目所在國有關法律,如合同法、稅法、海關法、勞務法、外匯管理法、仲裁法等。這不但對確定合理的投標報價很重要,也為以后的合同實施(包括索賠)打下基礎。
(4)投標報價時一般不能投“賠本標”,不能隨意設想“靠低價中標、靠索賠賺錢”。
(5)投標時一定要有物資管理專家參加。因為一個工程項目中,物資采購占費用的很大份額,物資管理專家參加可保證物資的供應并在物資采購這一重要環節中大量節約成本提高效益。
(6)如未中標,及時索回投標保證。
(二)加強施工合同索賠管理
在充滿風險的地鐵工程的建設市場中,施工合同索賠是施工方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方式。索賠不僅僅是要求賠償,也是施工方一種正當的權利要求,是一種以法律和合同為依據的、合情合理的行為。要更好地防范施工合同風險,施工方就必須改變“不懂索賠、不敢索賠、不會索賠”的現狀,在工程施工中加強施工索賠管理,用索賠來彌補或減少施工方的損失。
(三)及時總結合同履行的成效
地鐵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較偏重于經驗,只有不斷總結經驗,才能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在施工合同執行后將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的利弊、得失、經驗、教訓一并進行總結,形成施工合同履行成效書面總結與評價,為以后的施工合同管理提供借鑒。應該看到在工程實踐中,施工方往往對此項工作不夠重視,或者尚未有意識地、有組織地進行此項工作。如果能將其納入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對防范施工合同風險將有積極作用。
結束語
地鐵企業無論是建設方還是施工方都應充分重視合同管理,建立科學、規范的合同管理制度,為地鐵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提供可靠保障。
參考文獻
篇8
關鍵詞: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體系合同條款勘察設計責任
項目建設背景:某城市次干道道路建設工程(一期),工程全長約3.3km,其中盾構隧道約1.8km,盾構隧道外徑為11.6米。隧道主體為單管雙層雙向4車道,地面道路設計雙向4至6車道。根據本工程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設計-施工總承包,工程標段的劃分,擬采用“Ⅰ+12”的方式。即主體工程及其配套附屬工程施工圖設計(含土建、安裝工程、裝飾裝修、附屬設施等)和K0+380―K3+220段隧道工程(含工作井、盾構段、暗埋段、敞開段、風機房、雨水泵房、風塔等)由一個設計施工總承包商完成(以下簡稱為DB承包商),余下施工工作部分,包括隧道裝修、供電設備采購安裝、照明設備采購安裝、監控系統采購安裝、給排水及消防設備采購安裝、環控系統設備采購安裝、管理中心工程、瀝青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路燈工程、景觀綠化工程共劃分為12個施工標段。
1、合同體系的選擇
傳統的設計施工分離制度下的施工承包由業主承擔全部的設計變更和施工條件變更責任。DB總承包位于方案設計后實施最為簡便,唯獨位于初步設計之后最難。基本原因是初步設計深度問題和初勘深度問題。為了明確的劃分工程中的各項權責,在對合同條款設計之前,需要明確合同的體系,即明確整個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合同之間的關系和責任劃分。
針對該工程設計了幾種合同體系,通過下面的表格進行對比分析。
通過以上對比分析,合同體系決定采用模式2: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承包【DB+MC】(MC:Management Contracting),為了明確設計責任,其中Ⅰ標段(DB合同標段)詳細的招標內容如下:
2、基本合同條件的選擇
根據合同體系的設計,1個監理人需要面對13個承包商,且DB承包人實施總承包管理,為了便于管理,必須保證管理模式的一致性。但在我國目前還沒有比較成熟的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范本可作為本合同的通用條款。FIDIC橘皮書范本的法律體系背景與我國有很多的不一致,直接套用會存在很多問題。如自行擬定合同條款,又有可能面對合同完備性的問題和巨大的法律風險。因此我們最終決定選擇一個成熟的施工合同范本,作為合同條款設計的基礎,然后修改部分條款(如“變更”條款),增加一些新的條款(如“承包商設計工作”、“承包商管理工作”),來完成整個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的條款設計。
2007年11月發改委、財政部、建設部等九部委頒布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發改委令第56號)中的施工合同文本是目前為止國內最為完備、承發包雙方商業行為定義最為清晰、風險分擔合理的施工合同范本。在此文本的基礎上做適當修改,作為本工程整個合同體系的基礎。這樣對于“Ⅰ+12”的整個合同體系在施工承包內容上一致,執行相同的管理程序和管理制度。合同條款設計完全考慮了未來12個施工合同的一致性,并且明確了委托監理的具體要求。
合同還應確立一些重要的工程管理制度,特別是要符合政府投資工程的管理制度要求(如審計),這些工程管理制度還需要在技術規范中細化。這樣既方便管理,同時又賦予了它一定的合同地位,使之具有法律地位,保證合同雙方遵守。
對于承包商設計工作和管理工作,參照FIDIC橘皮書范本、臺灣的建造(D&B)統包契約和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結合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勘察和設計責任進行了界定。
3、勘察設計條款的設定
3.1 勘察責任的界定
DB合同中的勘察是指進行滿足主體工程及其配套附屬工程施工圖設計需要和相應承包范圍內施工需要的詳細勘察。該工程由于在招標時已經進行了初步設計、初步勘察,在招標時向投標人提供這些有關資料,在合同條款設計時,為了使招標人對工程的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的變化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又要避免總承包商不再進行詳細勘察,保證勘察的質量,針對可能出現的地質條件變化的風險,在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中設立了對勘察資料的“二次評審制度”。
首先要求承包人于工程開工后對施工現場的施工條件進行詳細勘察。詳細勘察結束后,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勘察報告,報告應涵蓋地質勘探、水文、氣象條件、地下障礙物、地下管線、現場平面、交通條件等詳細情況。承包人須向其他承包人提供最終的施工勘察報告,以便使用,并對其準確性、完備性負責。
第一次評審是在開工后,承包人須仔細分析其施工勘察報告與發包人提供的發包人圖紙及文件中的勘察資料的一致性,承包人如認為存在實質性不一致的情況,可向發表人提出書面通知,申請由發包人組織專家進行施工勘察結果評審,否則視為承包人確認其施工勘察報告與發包人提供的初察資料一致。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勘察評審申請通知后14天內,組織專家進行施工勘察成果的評審,并提出具評審意見報告。專家評審意見若確認承包人的施工勘察報告與發包人提供的勘察報告沒有實質性差異,發包人將不對其所提供的勘察資料的準確性、完備性承擔責任。專家評審意見中指出承包人施工勘察報告的錯誤或不足,承包人應補充勘察。補充勘察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專家評審意見若確認兩者存在實質性差異,需進一步詳細施工勘察,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第三方進行詳細施工勘察,并以勘察報告為準判定是否存在實質性差異。第三方勘察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發包人代表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7天內將專家評審意見報告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沒有異議須簽字確認,視為其對施工勘察資料負責,并且考慮了所有可以合理預見的不利情形及風險;若承包人有異議,按爭議約定處理。組織專家評審工作所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第二次評審時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認為發生了不可預見的不利物質條件,應在現場工地條件被擾動前,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發包人代表。發包人代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調查這一情況,并搜集現場資料。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遇到地質條件變化時,即使發包人未及時發出指示,承包人也應采取合理措施繼續施工,避免損失的擴大。
若承包人認為此不利物質條件構成工程變更,可在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人代表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對發生的不利物質條件構成工程變更進行專家評審。承包人須提供證據證明,發生的不利物質條件是無法合理預見的,且與通常的自然條件和類似工程的常見情形存在較大差異,僅僅是與施工勘察報告的差異不得作為變更和索賠的依據。
發包人和發包人代表在接到承包人書面申請后14天內,組織專家對該不利物質條件是否構成工程變更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報告。評審依據為承包人原施工勘察報告和事件發生后的現場資料及承包人的相關證據和資料。
發包人代表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7天內將專家評審意見報告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沒有異議須簽字確認;若承包人有異議,按爭議約定處理。組織專家評審工作所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經專家評審發生的不利物質條件若構成工程變更,發包人代表應當及時發出變更指示,補償承包人為克服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而承擔的額外費用,如果工期已經或將受到延誤,也應相應順延工期。
3.2設計責任的界定
為了保證在施工過程中對總承包商的設計進行交底,同時其他專業承包商也便于對圖紙存在的問題進行咨詢,項目經理下分設施工經理和設計經理。
DB合同的施工圖設計責任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施工總承包來說的;另一類是對傳統模式下按圖施工的專業承包商施工責任來說,這關系到設計的批準與變更。
發包人有權在設計審查之前和之后,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審查和確認。發包人的任何建議、審查和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和合同義務。
為了保證設計的深度,要求總承包商在提供專業承包商需要的圖紙時,同時提供詳細準確的清單,并對清單的準確性負責。
對于總承包商負責施工的部分的變更指的由發包人提出,而對于其他標段的變更,要具體的區分導致變更的原因是發包人修改還是總承包商設計圖紙的缺陷,以此保證總承包商提供的設計文件的深度。
3.3變更的計價
對變更工程的估價,在該項目背景下,由于最初招標時是依據初步設計,不可能提供詳細準確的工程量清單,而傳統的工程量變更的計價三原則參照的是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單價。在本工程中,雖然要求總承包商參照經評審的施工圖紙,根據中標時提供的比較粗的工程量清單,再提供一份詳細分解的工程量清單,但由于施工圖紙是由總承包商提供的,這樣很容易產生不平衡報價,因此對于傳統的工程量變更的計價三原則就不再完全適合本工程。
在該合同中,決定對傳統的變更計價原則進行了修改,在合同中約定,不論變更的部分是不是在原工程量清單中存在子目的均要求總承包商重新報單價。對于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已經包含的子目,按照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與招標控制價相比的優惠比例進行調整;對于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由承包人按投標時的計價標準,編制綜合單價報送監理復核,由發包人審定。
對變更工程量的確認,首先對變更的提出進行了限定,規定變更指示必須是由監理人發出,參照經評審的施工圖紙,施工過程中總承包商對施工圖紙的優化不能算是變更。
篇9
【關鍵詞】 工程總承包;施工階段;合同管理
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個比較新的管理職能。在最近十幾年,合同管理已經是工程項目管理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分支領域和熱門研究方向。在建筑商在維護自己的權利時,工程合同起著決定性作用。所以對于工程合同的管理就顯得極為重要了。因此,整個工程承包項目管理時也必須注意合同管理的作用。
1 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
1.1合同交底
在當前社會生產力極其先進的情況下,勞動力的分工越來越細,承包工程的單位通常常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投標報價,而在施工的時候卻又組織另一部分人員進行施工現場管理。為確保合同管理更好的連續性,所以由參與投標的相關工作人員將合同的初狀態移交給施工工作人員就顯得極其重要。合同交底主要包括合同資料的交底、合同文本的交底、合同價格的交底三方面的工作。
1.1.1 合同資料的交底
合同資料的交底主要是將投標工作階段時的所有的構成了合同文件的合同資料交給施工合同管理人員,合同資料主要包括投標書、招標圖紙、招標文件、技術示范、工程量清單及單價分析表以及與此相關的計算基礎資料和標前調查資料等。合同資料可以幫助合同管理人員更好地理解合同并將其作為施工工作的重要依據。
1.1.2合同文本的交底
合同文本的交底要求將合同文本在簽定時的情況, 如談判的焦點、一些有利條款和不利條款, 以及讓步條款和認為應提醒合同管理人員注意的問題等相關情況, 由原參與合同談判人員交給施工中的合同管理人員, 以利于合同管理人員更好地理解、應用合同條款。[2]
1.1.3合同價格的交底
在施工中,由于單格可能一直有上下變動,這就需要變動過的價格與原來的價格在計算原則和計算方法上始終保持一致,這就要求編制合同單價的工作人員必須將單價的組成,計算根據和計算原則,運輸費用的計算方法,現場管理費用,利潤和其他費率調整方法以及價格差異調整的方法詳細清楚的注明,從而便于實施該項目的合同管理人員開展工作
1.2 合同分析
合同分析是指在施工人員的得到所有合同后,對收到的合同上的信息進行全面,細致的分析,從而提高對合同文件的熟悉度,進而利用合同中的有利條件,避開其中不利的條款,對于風險條款和指導施工的目的給予高度的重視。
1.2.1合同文本分析
分析合同文本主要是指對項目范圍,承建商的首要責任,主要責任的業主,合同價,估值方法和價格方面的補償,進度要求和賠償條款以及工程收到干擾后法律后果,兩方的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方式,程序和工程的檢查方法,爭端解決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1.2.2圖紙分析
圖紙分析主要是審核圖紙差,錯,遺失項目,分析與實際情況不一致,需要優化和驗證的數據并將這些數據和和工程量清單進行對比差異分析,以便于日后對施工組織的指導。
1.2.3合同價格分析
分析合同價格,明確合同類型是總價合同還是單價合同以及其價格是直接費用組成還是間接費用組成, 利潤的數目和所占比例以及合同的總價格,從而編制該項目的責任成本計劃,以促進合同的執行成本控制。[5]此外,在分析是否應該有一個明確的合同價格是否會有所調整。如果合同有一個價格調整條款,也應按照報價計算出的勞務費,材料,各類施工機械的使用費用,方便使用合同確定的價格調整方法對價格進行調整。
1.3合同執行
合同執行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業主,施工方和監理單位在不斷調整,修訂和補充的合約條件下,讓合同逐漸靠攏目標。做好上述各項準備,為對合同狀態的掌握和分析進行鋪墊以方便隨時掌握在合同執行狀態,從而對施工過程中的施工進度、施工質量、施工成本狀態進行詳細的分析并提出索賠和反索賠工作。
1.3.1進度狀態分析
實施合同,合同管理人員應該始終把握進度變化,使用橫道圖表,關鍵路徑法等編制施工進度的方法編制的實際施工工期,和招標書上的計劃工期相互分析比較。一旦發生偏差,仔細分析偏差原因。如果偏差的原因是施工方面的原因,及時采取糾正措施,以避免逾期業主交出反訴,但是如果是建設的原因,收集好相關信息資料,做好索賠準備等待最佳時機像業主提出索賠。,
1.3.2質量狀態分析
合同管理人員應密切留意工程質量的動態情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避免出現施工偏差。如果業主或監理工程師要求更高的質量標準,應立馬收集好相關的檔案資料,并告知業主或工程師提高質量標準是必須要支付額外費用的。[4]如果提高自己的標準,標準應適當降低,以避免成本過大而造成利潤損失或虧損現象;如果達不到在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應加強施工控制措施,避免返工或者違反合同所造成的反索賠。
1.3.3成本狀態分析
及時項目的成本狀態,也應該是一個重要的合同管理內容,每個合同執行情況中的合同成本與在分析時的合同成本進行比較。如果實際成本偏離成本的計劃,這就需要進一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如果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導致了成本增加,應保持相關記錄完好,以便索賠,如果是乙方原因,則必須要加強控制手段,采取完善的控制措施,以便控制成本,使項目達到預期的效益。
1.3.4資料收集
在合同實施中, 為了便于分析施工進度、項目質量、成本狀態以及提高索賠和反索賠的成功率, 合同管理者應及時做好收集、儲存資料的工作, 或督促相關人員做好相關資料。常用的資料主要分類有國家政治經濟資料、施工現場記錄報表、工程項目財務報表這三大類型。
2合同后評價
豐富的經驗合同管理工作成功的不二法門, 只有對合同管理工作情況不斷地進行總結,積累經驗,才可以把本人和企業的合同管理水平提高, 所以合同后評價工作是極為重要的。
2.1合同簽訂情況評價
在執行合同后,會發現一些隱藏的不利條款。因此,在執行合同之后再對合同簽訂的情況做出分析、評價、總結,有以史為鑒的作用, 有利于提高個人和企業合同談判的能力。
2. 2 合同執行情況評價
每個項目和合同,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合同的實施將遇到不同的問題,多總結經驗和教訓,從而使合同問題的處理能力不斷提高。每個人的時間是有限的,每個企業對于處理合同問題的經驗和教訓又是非常保密的, 因此為了提高企業和個人的合同執行水平,只有對內組織本企業的合同管理人員互相交流合同執行中的經驗、教訓。
2. 3 合同管理工作評價
總結、交流合同管理的方式、辦法和得失,來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客觀評價,使合同管理的經驗更豐富,水平更高。
3 結語
合同管理工作是工程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之一, 抓好合同管理就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成功和取得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率所邁出的第一步,所以各個企業單位都必須要重視工程總承包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工作,使工程施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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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如何正確確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訴訟主體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設單位為發包方,施工為承包方,依據基本建設程序,為完成特定建筑安裝工程,協商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體資格問題
發包方的主體資格:具有獨立財產,能夠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為發包方,包括法人單位、其他組織、公民、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聯營體等。
承包方的主體資格:一是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二是必須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須具有營業執照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資質等級。依據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第五條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二)如何正確確定訴訟主體
1、建設單位內部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職能部門或下屬機構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后,應以該建設單位為訴訟主體,起訴或應訴。
2、建筑施工企業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工程處、工區、項目經理部、建筑隊等)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后,一般以該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如該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則應追加該建筑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3、借用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他人名義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訴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
4、共同承包或聯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項目,產生糾紛后,應以共同承包人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如共同承包人組成聯營體,且具備法人資格的,則以該聯營體為訴訟主體。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合作建設工程并對合作建設工程享有共同權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與工程的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合作建設方應列為共同原、被告。
5、實行總分包辦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產生糾紛后,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應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如果分包人起訴總承包人,則以分包合同主體作訴訟主體,是否列建設單位為第三人,視具體案情而定。
6、涉及個體建筑隊或個人合伙建筑隊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后,一般應以個體建筑隊或個人合伙建筑隊為訴訟主體。
7、掛靠經營關系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最高法院《民訴法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不愿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8、因轉包產生的合同糾紛,如發包人起訴,應列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因轉包合同產生糾紛,以轉包人和被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多層次轉包的,除訴訟當事人外,應將其它各方列為第三人。
9、以籌建或臨時機構的名義發包工程,涉訟后,如果該單位已經合法批準成立,應由其作為訴訟主體起訴或應訴;如該單位僅是臨時性的機構,尚未辦理正式審批手續的,或該臨時機構被撤銷的,由成立或開辦該單位的組織進行起訴或應訴。
10、實行承包經營的施工,產生糾紛后,如果該企業是法人組織,則由該企業為訴訟主體,起訴或應訴;如果該企業不是法人組織,則列發包人和承包企業為共同當事人,參加訴訟。
1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糾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轉包而由實際承包人起訴承包人的,可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承包人提出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并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當事人根據不同的關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轉包經發包人同意,即屬合同轉讓,應直接列發包人為被告。
12、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轉包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為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二、如何確認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
(一)確認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則
1、訂立合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平等原則、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建筑施工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概莫能外,亦應遵循以上基本原則。但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需注意的是不能按一般合同效力的認定標準來認定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應考慮這類合同的特殊性。對一些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但建設部《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是例外,該規定是強制性的,應按照規定確定施工人的資質。
2、確認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則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一般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審查:
(1)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2)審查合同是否合法;
(3)審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審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審批手續。
同所有的合同一樣,意思表示不真實將導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無效、部分無效或可申請撤銷。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的確認
1、審查發包方與承包方是否具備建設與承包施工資格
發包方的資格審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公民、個人合伙、聯營體均可對外發包工程;主要審查以上主體是否具備發包條件:(1)發包人發包的工程是否立項;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一般民用建筑除外);(2)發包人是否屬于招標人;(3)發包人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幾種特殊主體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1)建設單位的內部機構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有兩種情況 :①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對的,若無其他違法情節,可認定合同有效;內部機構既無事先授權又無事后追認的,合同以主體不合格歸于無效。②以內部機構名義簽訂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對并準備履行或已開始履行合同的,可認定合同有效;其他情況(法人不知道、反對、不準備履行)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對合同效力不提異議的,可按有效合同處理。
(2)臨時機構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審查臨時機構是否是行政機關正式行文成立,有一定的機構、辦公地點、職責的組織,并在授權的范圍內簽訂合同,具備以上條件并符合其他條件的,認定合同有效。
(3)籌建單位對外發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審查籌建單位是否依法經過核準登記,依法登記的,認定其對外發包有效,未經依法登記或工商登記正在申請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認。
承包方的資格審查:主要審查承包人有無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允許低于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是否辦理了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的資格主要從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兩個方面審查,施工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且營業執照經過年檢,施工單位要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對外承攬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包工程的還要經過施工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行政管理規定不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未辦跨省施工許可手續的不影響合同有效。
幾種特殊主體承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1)施工單位無證、無照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一般農建工程除外)。
(2)施工單位借用、冒用、盜用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3)施工單位超越經營范圍、資質等級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4)無資質的建筑隊掛靠建筑公司,成為建筑公司的一個工區對外承包工程,有兩種情況:①以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的,合同無效;②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有兩種情況:A: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將工程交給建筑隊施工,所簽訂的合同有效。B:建筑隊自己承包工程,以建筑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無效。
(5)建筑公司的分支機構對外承包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6)個體建筑隊、個人合伙建筑隊承建的一般農用建筑,符合有關規定的,認定有效。
(7)兩個施工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工程的,應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包,否則合同無效。
2、審查合同是否符合規定和產業政策以及是否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合同內容作為審查合同效力的一個方面,實踐中因合同內容導致合同無效的較少。
(1)審查合同規定的工程項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無效;(2)審查合同規定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的無效;(3)合同內容約定帶、墊資施工條款可導致合同的部分無效或無效(對帶、墊資施工的效力下文還要詳述);(4)合同主要條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雙方又不能補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5)合同內容違反地方性、專門性規定的合同效力確認,應具體審查地方性、專門性規定的效力,主要看該地方性、專門性規定是否與法律法規的禁止性或義務性規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無效,否則,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3、審查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是無效民事行為或是可變更可撤銷的效力待定行為。
4、審查合同是否經過了必要的程序。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這些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對依法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合同無效。需注意的是同一建筑工程簽訂有兩份以上的合同,如其中一份是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其他合同也應視為有效,如設計變更合同、施工變動合同、附加協議等。又如國務院1988年9月26日《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建設總投資2億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家計委提出審查意見報經國務院審批;樓堂館所項目實行“先審計,后建設”的原則。1990年1月5日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部城建字(1990)4號文“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和計劃的要求。簽訂計劃外工程項目建設承包合同無效。”
5、審查總分包是否合法。應對合法總分包、非法分包、倒賣合同、合同轉讓與轉包作出正確的界定
合法總分包的條件:
(1)總包合法;(2)分包單位具備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3)對外分包須有合同約定或經過發包人(建設單位)許可;(4)對于施工總分包的,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來完成;(5)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再分包(分包人再次分包就變成了變相轉包)。
轉包行為是指在工程建設中,承包單位不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職責,將所承包的工程一并轉包給其他單位,對工程不承擔任何、技術、管理責任的行為。轉包合同一律認定無效。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合同轉包、倒賣合同與合同轉讓的界限。
倒賣合同主要是承包人無履約能力,高價轉賣。與轉包的區別主要是當事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倒賣合同當事人主觀上有牟取暴利目的,轉包除獲取一定利益外不存在牟取暴利;轉包的合同價款一般等于或低于合同價款,倒賣的合同價款一般高于合同價款;倒賣主觀惡性較大,承攬民事責任后還可予以一定的刑事處罰。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是允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該條是關于是合同概括轉讓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的,稱為合同轉讓,上稱為合同的概括轉讓。合同轉讓是合同當事人的徹底變更,原有當事人退出合同關系,新的第三人進入合同關系之中。在計劃經濟時期不允許轉讓合同以牟利,因此轉讓合同被視為倒賣行為,受到的禁止。但在主義市場經濟中,合同轉讓成為市場經濟運行中的重要現象,當事人不僅會因獲取利潤的需要轉讓合同,而且會因經濟因素以外的其他需要轉讓合同,合同轉讓不再受到法律的禁止。值得注意的是,單獨轉讓合同權利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但轉讓合同義務應以對方當事人的同意為要件,僅對轉讓合同中的義務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并不能發生整體轉讓合同的效果。依該條的規定,合同轉讓為一單獨的法律行為,不能分解為轉讓合同權利加轉讓合同義務,應以全面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為前提要件。合同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包括法定和約定兩種情形。約定的概括轉讓涉及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兩方面轉讓,因而應分別適用合同權利轉讓及合同義務轉移的規定。如對前者,僅需通知債務人即可;對后者則需經合同債權人同意。另需注意的是約定的概括轉讓適用的前提是合同為雙務合同。《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了法定合同概括繼受。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或組織就完全繼受了前當事人的合同權利。這種情況屬于當事人主體的聚合。當事人分立,則屬于當事人主體的分化,原則上合同當事人的分立不合同權利義務,分立后的各方當事人具有連帶債權債務人的地位,共享權利,共擔義務。債權人可針對一當事人或針對各當事人之全體主張權利,其主張受法律的支持和保護。例外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如就債務的分擔達成一致意見,分立后的各當事人則可擺脫連帶債務人的地位,按雙方協商的分擔數額,按份承擔義務。同樣,債權人分立后,各債權人為連帶債權人,任一債權人可向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除非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權的分享達成一致。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分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不具有經營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或個人;
(2)未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批準的投資計劃;
(3)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4)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5)建設工程總承包人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轉包。
2、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掛靠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如其本身具備施工能力,工程已施工完畢且經驗收合格的,一般不宜認定合同無效。
(3)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合同履行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已不存在“三無”情形或在起訴前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4、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超規模建設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經批準可補辦手續,且無違反其他規定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5、對承包人超越建筑資質等級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級條件,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并驗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合同處理,并以合同約定的建筑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但嚴重超越本企業建筑資質等級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對此應從來把握,建設部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指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該規定已被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定取代)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圍進行工程承包活動,少數市場信譽好、素質較高的企業,經征得業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適度超出該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圍承攬工程。
6 、承包人跨省區或跨市承攬建設工程但未辦理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手續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責令承包人補辦有關手續,并由有關行政部門按規定處理,而不應據此認定合同無效。
7、對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合同無效;對不是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直接發包后,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人已開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設工程未實行公開招標為由,認定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8、建設工程合同中帶資、墊資和墊款承包工程的條款應確認無效,對承包人已帶資、墊資和墊款承建的工程,發包人應支付該款相應的利息。
外商投資建筑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我國境內帶資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帶資條款應認定有效。
9、建設工程合同對工程款結算沒有約定或雖有約定,但發包人與承包人自行結算達成的結算協議有效。屬國家投資建設的重大工程,并由國家對工程款結算依法進行管理的除外(需要進行國家審計監督)。
10、具備法人資格的承包人的內部分支機構,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對外具備一定的責任承攬能力,且在其營業執照的范圍內對外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視為承包人對其行為已授權,其簽訂的合同有效,并應以該承包人的建筑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無營業執照的建筑施工隊以承包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無效。承包人的內部職能部門對外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一般情況下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三、有效建筑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
(一)有效合同處理的一般規定
1、有效合同處理中應當遵循的一般原則
(1)有利于建筑業市場健康的原則;
(2)依法保護合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3)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2、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構成要件、行為表現形式、責任承擔方式和免責事由
(1)責任構成要件。違約行為和過錯是構成違反有效合同責任的基本要件。
(2)行為表現形式。包括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等表現形式。
(3)責任承擔方式。包括實際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責任承擔方式。
(4)免責事由。包括不可抗力、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權利主張人自身的過錯等幾種情況。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1、承包方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1)施工準備責任。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2)物資準備責任。按雙方商定的分工范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采購、供應和管理。
(3)及時告知責任。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布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劃。
(4)工程質量責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5)工程保管責任。已完工的房屋、構筑物和安裝的設備,承包方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并清理好場地。
(6)工程交付責任。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竣工驗收責任。承包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8)工程保修責任。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于承包方責任的工程質量,負責無償修理。
(9)防止損失擴大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及時通知對方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承包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10)共同責任。共同承包單位、總分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方的連帶責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牟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發包方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1)辦證責任。辦理正式工程和臨時設施范圍內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請施工許可執照和占道、爆破以及臨時鐵道專用線接岔等的許可證。
(2)工程定點責任。確定建筑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
(3)三通一平責任。開工前接通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拆遷現場內民房和障礙物(委托承包方承擔的除外)。
(4)物資保證責任。按雙方協定的分工范圍和要求,供應材料和設備。
(5)經費保證責任。向經辦銀行提交撥款所需的文件(實行貸款或自籌的工程要保證資金供應人按時辦理撥款和結算,不按合同規定時間撥付工程款,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6)技術保證責任。發包方應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圖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份數交付給承包方。
(7)施工監督責任。發包方應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負責簽證、解決應由發包方解決的問題,以及其他事宜。
(8)誤工賠償責任。發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窩工、返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發包人未按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停工、窩工的,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
承包人對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無異議并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后,承包人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9)驗收結算責任。發包方負責組織施工單位共同商定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逾期組織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隱蔽工程經雙方驗收認可后,承包人繼續施工而發現隱蔽工程存在質量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若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亦有過錯的,應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工程竣工后,合同約定的驗收期限屆滿,發包人拒絕驗收的,承包人可單方與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費用由雙方對半承擔。因發包人拒絕提供驗收資料、文件,導致無法進行驗收的,視為發包人對工程已驗收合格。
(10)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承包人掛靠其他建筑仍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應對無效合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11)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后又毀約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該損失應當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12)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質量承包人除對工程的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承擔責任外,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四、無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處理
對無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處理的總原則是:尚未履行的判決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并視具體情況按過錯程度處理;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完畢的,應當根據無效合同當事人的過錯責任程度和工程造價構成情況進行處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按照工程的實際造價返還無過錯的承包方應得的工程款,并賠償因此而發生的損失。承發包雙方互有過錯的,按過錯程度確定賠償數額。一方或雙方故意違法損害公共利益的,應當對其非法所得予以收繳上交國庫。應當注意的是按照以上處理無效建筑工程承包糾紛過程中,在某些情況下會發生賠償損失與追繳非法所得交叉重疊的現象。要正確理解和把握法規的立法原意,使故意的一方既要賠償無過錯一方的實際損失,又要追繳不法利益,體現民事制裁性。無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非不受法律保護,僅是當事人雙方不能依據合同產生預期的結果。造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的原因有締約主體資格嚴重缺陷、合同違法等。
(一)無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過錯責任承擔
合同無效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大小,合理劃分締約過錯責任。在審查上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各方均有過錯。如對嚴重違反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致合同無效的,發包方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承包方承擔次要過錯責任;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筑業相應資質證書造成合同無效的,承包人承擔主要責任;發包人未辦理相鄰用地使用手續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的,發包人承擔主要責任,承包人負次要責任。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原則上不應依據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但施工方付出了勞動,投入了資金,發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費用,在施工過程中,上述財產只是從一種形態轉化為另一種形態,其價值并未改變,并已全部轉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應得到合理補償,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費用應由建設方給付。對于建筑工程的間接費用,如勞保基金、稅金、施工管理費等,其價值并不直接轉移到建設工程中,如確已發生,可作為施工方的損失,根據雙方過錯合理分擔。對于施工方的利潤,原則上不應支持。在堅持這一原則的基礎上,還應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關于建設方不具有建設工程立項、規劃和施工批準手續,或者施工方不具備承攬工程相應資質的工程價款結算。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立項、規劃和施工批準手續既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前提條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標準;施工企業具備相應的資質是承攬工程和簽訂承包合同的法定條件。因此,對于訴訟前建設方未取得上述手續,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應資質的,由于承包合同違法性的瑕疵不能彌補,應確認為無效。
其中,對于建設方不具備建設條件,而施工方具備承攬工程相應資質的,實踐中往往建設方隱瞞違法事實,沒有履行告知及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系先合同義務的違反。因此,建設方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此情況下,從公平角度考慮,施工方得到與訂立合同時所預期的工程價款較為公平、合理,即其應得到工程的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利潤等。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對工程結算的計價標準和有明確約定,且不違反規定的,應當按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鑒于施工方對建設方違法建設的事實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對導致合同無效,其主觀上亦存在一定過程,因此,對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等損失,按照過錯相抵原則,施工方不應得到全額支持。
同理,對于建設方具備相應的建設條件,而施工方不具備承攬工程相應資質的,施工方對合同無效在主觀上應負主要過錯。因此,合同中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不應作為結算的依據,其工程價款應當根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定額標準據實結算。其中,屬于低資質施工承攬高資質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業的實際資質等級采用上述方法結算工程價款;施工方無施工資質的,只能給付其墊付的資金和構件費、機械設備使用費、人工費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費用。此類案件,由于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與實際給付價款的差價部分由建設方取得無法律依據,審判實踐中可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以“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繳。
2、關于不具備施工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利用、借用有資質施工企業的經營資質,或者以聯營、承包、掛靠等形式變相使用有資質施工企業的資質,導致合同無效的工程價款結算。此情形,其工程價款的確定可以比照前述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需要強調的是,此類糾紛從性質上講為合同糾紛,合同雙方系權利義務的主體,因此,原則上應由合同施工方作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工程價款應給付合同施工方,建設方對實際施工人不負有直接給付工程款的義務。如實際施工方作為權利主體提起訴訟的,經審理查實,應駁回其起訴,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張權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張權利。如果實際施工方與建設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張權利或因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不能主張權利時,實際施工方可以作為權利主體提起訴訟。合同施工方未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的,還應追加其為訴訟當事人。
3、關于合同施工方違法將承攬的工程轉包、分包導致合同無效的工程價款結算。此類糾紛由于分別存在著承包與轉包、承包與分包兩個合同,應當堅持依合同主張權利的原則,并且不追加無合同關系的建設方、實際施工方為訴訟當事人。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后工程質量的處理
應當注意的是賠償數額與損失數額不是同一概念。損失數額與應當賠償的數額分別確定以后,一般可以采用抵扣工程款的方法處理無效建筑工程承包案件中的工程質量問題。
(三)關于“半截子”工程(也即“爛尾工程”)的處理問題。
對“半截子”工程能否結算已完工的工程款?如果合同有效,應對工程量進行結算。如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爛尾,發包人可追究其違約責任,對承包人已投入的施工費用據實結算;有效合同主要是已完工的部分工程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以此確定工程款的數額。如合同無效,應按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核算承包人的直接費用,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當年度定額取費標準計算。
對“半截子”工程在具體處理中應靈活,一般不能判決承包人繼續履行合同,可先行裁定另由其他承包人完成未完工程。
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實體審理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建筑工程的委托鑒定問題
1、審判實踐中應當掌握的三個原則:
(1)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辦理工程結算,簽定工程結算書的,在審理中原則上以雙方簽定的工程結算書作為定案的依據,當事人一方對該工程結算書有異議而請求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原則上不予委托鑒定。在發生工程款爭議的情況下,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未就工程的數額達成協議,而事后也未就聘請鑒定人就工程款進行鑒定問題達成合意,應由雙方聘請的專家證人就工程款問題提供證明。
(2)一審法院在一審期間委托有關單位對建筑工程進行鑒定并依法做出裁判的,二審期間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原則上不予委托鑒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3號《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27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審法院應予準許:
①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②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③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④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根據2001年11月16日并實行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凡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上級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重新鑒定:(1)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3)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4)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5)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7)有證據證明存在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3)質量鑒定原則上以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質量評定書為依據。
2、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鑒定部門的確定。
①工程質量鑒定部門。各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站。
②工程造價鑒定部門。各地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對涉案的有關工程規劃、設計、建設、安裝、造價等方面的進行鑒定。
③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不能作為確定工程款的直接依據,除非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雙方有此明確約定。根據我國《審計法》第二條,審計機關是代表國家對各級政府、國有機構和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有權進行審計監督。該法第二十條規定:“審計機構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監督主要是對國有資產是否造成了損失 ,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是否違反了財經紀律等問題進行監督。對于違反財政收支規定的行為,審計機關有權予以處罰、制止、責令改正,如果發現交易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審計機關也有權予以處罰。審計機關如發現此類問題并在審計結論中作出了認定,該認定的事實也可以作為確定合同無效的因素加以考慮。審計監督在性質上只是一種行政監督,作為行政機關的審計機關一般不能對工程款的、確定做出決定。因為有關工程款問題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應當由當事人按照協議來解決。即使在工程款發生爭議后,需對工程款進行鑒定的,也應由專門鑒定機構以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來確定,而不能由審計機關來解決工程款問題,否則,與審計機關的職責明顯不符。當然,審計意見可以作為一種證據使用,成為法院定案的,但不能將意見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
3、對委托鑒定部門的資格審查。
(1)審查有無法定鑒定資格; (2)審查核發執照的營業范圍;(3)審查鑒定資質、技術力量、信譽等; (4)審查與案件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4、對委托鑒定結論的效力認定。
(1)委托鑒定結論的性質。鑒定結論,亦稱專家意見或鑒定人意見(區別于普通證人的證言),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技術知識、技能、工藝以及各種儀器、設備等,根據當事人的委托、雙方當事人的協商、法院的指派或委托對在訴訟中出現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后所提出的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是訴訟中的一種重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