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社會需加強綠色法治工作
時間:2022-12-11 0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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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高速發展所依賴的環境成本,不可能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通過戰爭掠奪、轉移人口和不平等的國際貿易等轉嫁出去。由于資源代價、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只能在國內消化,加上人口眾多、發展壓力大、環境歷史欠債多等,使得我國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另外,由于環境利益分配不均,保障機制不健全,一些地方的環境糾紛甚至環境權益抗爭現象越來越多,也越來越嚴重。因此,我國構建和諧社會除了繼續走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道路、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外,還應采取措施平衡各方的環境利益,促進人與人的和諧。為此,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不僅發展和完善了十六屆五中全會和“十一五”規劃所提出的促進人與環境和諧的內容,還特別針對人與人的和諧提出了平衡環境利益的要求。
人與環境和諧、人與人關于環境利益的和諧,屬于環境和諧的兩個方面。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環境和諧的具體舉措需要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決定》是黨的重要文獻,還要通過法律和政策的形式轉化為國家、社會、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準則體系。
目前,我國在環境法治的五個環節,即環境立法的體系和內容、環境執法的體制和機制、環境司法的體制和機制、環境守法和主動護法、環境保護的權力和監督等方面的體制安排、制度確立和機制設計已經比較明確和完善。但和《決定》對環境和諧工作所作出的要求,特別是人與人關于環境利益的平衡相比,還存在相當的差距。要彌補這一差距,應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逐步對憲法和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傳統部門法采取“綠化”措施,即把環境保護的要求和環境權益的公平和公正要求平衡地融入傳統的公法和私法規范之中,以保護人民群眾正當的環境權益,最終形成綠色、節約和循環的社會;二是用《決定》所確認的民主、法治、和諧、依靠科技及發揮人民群眾主體和首創作用等理念來創新和發展現有的環境立法,使之更加適合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要求。這兩方面的措施涉及現有產業的發展方向、規模和布局的優化問題,涉及現有法律、貿易、技術、倫理、文化、社會等方面的體制、制度和機制的建設和完善問題,涉及國家、社會、單位和個人利益的調整問題。在當前生態嚴重惡化、環境資源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之際,這項改革可以看作是一次綠色法治變革。
二、加強綠色法治工作的重要舉措
環境和諧法治五個環節的工作最終要落在環境保護和環境利益平衡的體制、原則、制度和機制的完善和實施上。體制、原則、制度和機制的完善和實施工作既要科學合理、又要切實可行;既要全面系統,又重要點突出,抓住關鍵環節、關鍵問題和解決問題的突破口;既突出當前的環境資源問題,又考慮國家和社會長遠發展的需要,體現措施的現實性、前瞻性和長效性的特點。
在環境保護的和環境利益平衡的體制方面,應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按照統一監督管理和各部門分工負責的環境監管要求,進一步整合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海洋、農業、交通、商業、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既滿足環境保護的綜合性和專門性要求,也滿足環境監管的專業性、銜接性、高效性和責、權、利統一的要求;銜接和協調工商、商業、消防、發展改革、國土、礦產等行政主管部門與環境權益保障與平衡有關的職責。二是打擊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當前大多數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都涉及到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保護主義,對此應采取堅決的措施予以打擊,防止行政權力壟斷或尋租現象的發生。三是加強壟斷行業的環境監管制度建設。一些壟斷行業往往具有強大的經濟優勢和政治影響力,因此,必須從制度的建設和源頭上消除它們及其利益代言人對立法、執法和法律監督的不良影響。
在基本原則方面,修訂《環境保護法》時,應在和諧價值的指導下,審時度勢,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所確立的“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此外,還要針對現代工業活動的高風險特點和市場經濟利益主體多元化特點,把國際上廣泛認可的“謹慎原則”、“合作原則”和“環境公平、公正原則”納入環境法的基本原則體系之中。
在制度方面,應做好以下七個方面的主要工作:一是加強對傳統權利(力)的環境法制約,實行權利(力)行使的綠化。二是嚴格遵守國家的產業政策發展要求,嚴格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用嚴格的環境標準和技術要求優化傳統產業發展的結構、規模和布局,促進經濟產業的調整和升級,并對生產經營方式、能源利用結構和資源利用方式予以可操作性的技術和經濟政策支持,促使黑色和灰色發展向綠色發展轉變。三是完善和落實財政政策、稅費政策、價格政策和信貸政策,切實解決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型企業、社區、工業園和區域所需的激勵機制建設和實施問題。四是切實創新和發展環境科研支持和成果轉化制度,為防治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資源浪費問題提供科技支持。五是按照《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提出的“弘揚環境文化,倡導生態文明,以環境補償促進社會公平,以生態平衡推進社會和諧,以環境文化豐富精神文明”要求,繼續加強環境文化的建設,并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通過觀念培育、促進與激勵、引導與自愿、限制與禁止、利益平衡與責任公平等措施,加強公民環境友好型生活方式和權利(力)綠化理念的培育工作。六是合理引導,發揮公眾對環境保護和環境利益平衡的參與和監督作用,以彌補政府和市場功能之不足。七是加強環境權益和與環境有關的權益的法律救濟方式、程序和責任立法,增加公益訴訟、仲裁和民事責任社會化等法律制度。
在機制方面,既要對環境行政權的運行進行權力監督、行政監察、司法監督、政黨監督、媒體監督和公眾監督,還要對企業尤其是壟斷行業企業的運行進行全方位的法律監督。在這方面要進一步作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監督法》和現行環境立法加強權力機關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和司法的個案監督,并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嚴厲處分違法違紀者。二是嚴格落實環境保護行政合同所確立的目標責任制,加強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三是建立環境公益訴訟的機制,讓檢察機關、社會團體和公眾共同參與環境行政權力和環境民事行為的監督,防止行政權力尋租和行業利益壟斷侵犯國家、社會、單位和個人環境權益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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