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認識和諧社會的本質屬性

時間:2022-12-11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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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認識和諧社會的本質屬性

和諧社會”具有三重屬性。它是一種理論觀念,具有普遍性,將得到全人類的共同贊賞與信仰。它也是一種奮斗目標,是理想社會的一個基本特征,是人們普遍向往和不懈追求的社會理想。同時,它還是現在以及今后長時期里,解決各種社會矛盾與對抗,制定經濟、政治、文化的各種政策與法律帶有全局性與根本性的一項指導方針。

和諧社會的對立面是“社會不和諧”,后者有其特定的含義。社會和諧不是說社會不能有矛盾。矛盾無處不在,無時不在。人類社會自始至終都會存在種種矛盾。有四對基本矛盾是任何國家或任何社會形態的任何時期里都會存在的。一是不同人群之間因占有或實際享有社會財富多少而產生的矛盾(即貧富之間的矛盾);二是不同人群之間因信仰不同而產生的矛盾;三是社會公共秩序和個人思想與行為自由之間的矛盾;四是社會公共管理組織(包括以前的氏族組織和后來的國家組織)的應有權威同社會每個成員應是國家主人的矛盾。有些重要矛盾并非普遍存在,如種族或民族之間的矛盾,在種族或民族單一的國家里就沒有。“社會不和諧”的特定含義是指:由于以上一些基本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處置和正確解決,因而發生重大對抗,以致嚴重影響到社會的安定、人們的幸福、文明的進步和歷史的發展那樣一種社會狀態。由此亦可看出,“和諧社會”的概念和現實狀態是相對性與絕對性的統一。這里所說“重大對抗”、“嚴重影響”,既是不確定的,因為“重大”、“嚴重”具有相對性,人們的認識與判斷也有差異;但又是確定的,因為“對抗”、“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人們也可以就此形成某種共識。

和諧社會是一個發展的概念和歷史的范疇。無論是中國還是其他國家,無論是過去還是未來,無論是在何種社會形態和社會制度里,都有社會和諧與社會不和諧之分。但它所面臨和需要解決的主要矛盾與沖突是有較大的差異。例如,人與自然矛盾的尖銳化,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條件下是不存在的,它是工業社會和后工業社會出現以后的產物。

和諧社會的構建,既是近期目標,也是長遠目標。在我國當前及未來一個長時期里,主要應解決好貧富之間、城鄉之間、區域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的矛盾和協調發展。就社會主義未來的理想而言,它應該是一個人人自由、個個平等、大家富裕、彼此和諧的社會。

一個國家需要社會和諧,整個國際社會也需要和諧共處。兩次世界大戰給人類帶來的浩劫,雖然已成過去,但東西方之間、南北方之間的沖突依然存在。在一些國家里,不同種族與宗教之間的對抗所造成的苦難觸目驚心。霸權主義與要求國與國之間平等相處的矛盾令人十分擔憂。和諧社會的概念與理想,同“和平與發展”這兩大時代主題是息息相關的。構建一個和諧的世界,符合全人類的共同愿望與根本利益。

和諧社會的構建,既是客觀的歷史發展趨勢,又需要人們為其實現而努力奮斗。隨著人類物質文明、政治文明與精神文明發展水平的極大提高,和諧社會的逐步實現勿容置疑。但人類社會一切美好的東西,都是人們自由與自覺活動的產物。在廣大人民群眾的心目中,牢固地樹立起構建和諧社會的崇高理想,堅定不移地將和諧社會的構建作為處理各種矛盾、指導各項工作的根本方針,是十分重要的。

當代中國提出的“和諧社會”是古代中國社會和諧思想的繼承與發展。就歷史文化傳統而言,古代西方重“分”,古代中國重“合”,各有優劣。古代中國社會和諧的理想與追求,是我們今日可以繼承發揚光大的優良文化傳統之重要內容。在21世紀人類文明已跨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的今天,我們提出的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已具有了完全新的科學內涵與實踐意義,也是解決現時代各種社會沖突與對抗的根本出路。

和諧社會是事物屬性的本質特征。對立統一規律是宇宙中萬事萬物的基本規律。自然界、人類社會以及人們的思想,千差萬別。但是,大到整個宇宙,小到基本粒子;大到國際社會,小到每個家庭,都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同一事物諸多構成要素之間,不同事物相互之間,都處于彼此影響、制約和依存之中。在任何社會里,各種矛盾雖然普遍存在,但發展為對抗,并需要通過“革命”來改變舊的落后的某種社會關系,應是人類歷史長河中特定時期的特殊手段。事物內部諸要素之間,一事物與其它事物之間的和諧共處應當是一種常態。

和諧社會是文明進步的基本條件。社會要發展,文明要進步。這既是一個自發的過程,也是一個自為的過程。推動社會發展與文明進步的客觀內在根據是事物自身存在的“對立與統一”。其中矛盾是動力,同一、統一、和諧、協調也是動力,因為事物是彼此依存又相互制約與促進的。

構建和諧社會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目標,也是它的必然歸宿;而和諧社會的建構,又將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提供了必要的社會條件。經濟與社會只有得到全面而又協調的發展,這種發展才有可能做到健康、平穩與持久,才能避免出現諸如貧富差距拉大,干群矛盾加劇,環境資源惡化等問題。科學發展觀的“全面”、“協調”、“持久”,重點與難點在“協調”,這同和諧社會的要旨“和諧”,在理念上是完全相通的。

和諧社會是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雖然構建和諧社會是一項指導各項工作的根本方針,具有主觀能動性;同時,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又有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規律可循,具有客觀必然性。從整個人類歷史的長河看,它將經歷一個從原始社會的和諧,經歷階級社會的各種尖銳對抗,而后進入未來理想社會的更高階段的和諧。這是一個人類歷史的“肯定—否定—肯定”的辯證過程,即在更高階段上重新達到原來的出發點。這是因為和諧社會的實現同當時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狀況和條件密不可分,其中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是決定性的因素。

和諧社會是人類理想的共同追求。從古代的世界大同理想到今天構建和諧社會的提出,它們之所以深入人心,是因為這一價值追求深深地扎根于人性之中。民主、法治、人權、自由、平等的政治理想,正義、人道、寬容、誠信的倫理觀念,都是和諧社會這一理想目標的思想與道德基礎,而所有這些都源自人性。人有共同的人性,否則人將不成其為人,也就沒有所謂“人類”這一崇高與偉大的稱謂。正因為人有共同的美好的人性,和諧社會的構建才成為古往今來全人類共同的理想與不懈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