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制構建工作匯報

時間:2022-07-30 08: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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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法制構建工作匯報

一、農村是中部崛起的工作重心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要保持國民經濟的平穩較快發展,必須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優先發展農業,加強農村工作,因此,農村是促進中部崛起的重心。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全國十一五規劃,對新農村建設提出的要求是“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發展原則,確定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藍圖,中央歷來重視農民、農業和農村問題,對農業的資金、人力等方面的投入與年俱增,對農村的各項優惠政策也逐年增加,取消農業稅更是史無前例的惠農政策,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農民的深切關懷。盡管黨和國家對“三農”進行了巨大投入和改革,但是因農村基礎條件差,農民仍未達到富裕程度,當前城鄉收入差距較大,農民負擔重、勞動強度大,文化素質低,與其他階層形成較大的反差,農民仍屬弱勢群體,占全國人口總數60%的農民問題解決不好,將是全社會不安定的因素。在中部崛起戰略中,必須正確解決好農民、農業和農村問題,發展農業生產,提高農民收入,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才能促進農村的經濟發展,提高農民消費水平,增加農村購買力,拉動并激活市場繁榮,促進工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必須明確“農村富,才能全國富”的觀念。應該充分的認識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不是權宜之計,而是長期的戰略任務,既有經濟發展問題,又有社會進步問題。總書記曾指出:“減少農村,減少農民,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利益,增進農民福祉,這是我們工作的基本出發點”。他在2006年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學習會上又強調“全國建設小康,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在農村”。可見農村工作的重要性,農村工作在實現中部崛起中所占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二、加強法制建設是建設新農村的首要任務

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實行依法治國,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任務和原則。從理論上講,社會主義法制就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行使國家權力,進行國家管理的原則,具體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此,在中部崛起的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中,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改革的精神,加強新農村建設中的法制建設,在努力提高農民的生產、生活水平的同時,提高農民的法制水平,是當代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任務。黨中央決定,開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將進一步改變農村面貌,農村各項建設事業必將得到進一步發展,開展新農村建設也是給中部崛起有力的支撐。在中部崛起的農村,之所以強調加強法制建設:①是新農村建設必須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②是為適應農村改革的需要,必須培育一支法律素質較強的農村基層干部隊伍;③在開展法制教育中,造就一批具有法律知識的新型農民;④運用社會主義法制理念,努力消除農民中的封建、愚昧的思想;⑤將社會主義榮辱觀,貫穿于法制教育之中,提高農民的道德觀念;⑥中央在第五個五年普法規劃中,首次將農民作為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這對施行中部崛起戰略的農村具有現實和深遠意義,更證明了在新農村建設中重視法制建設的重要性。

三、當前農村法制環境掃描

廣大農村在多年的普法教育以后,法律知識有了增長,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的精神境界也有了提高,農民居住條件、生產、生活方式有了較大的改變,生產工具的機械化、農民素質的知識化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農民養老保險的普及,醫療衛生狀況的改善,文化教育事業的普及,農民流動的市場化,都在向前發展。但是就總體而言,當前在中部地區農村,村級集體經濟還較薄弱,平原、丘陵、山區、沿江、沿黃淮、長三角等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極不平衡,農民增收能力不強,村級建設規劃滯后,沒有建立長期的投入機制,特別是法制建設水平不高,制約著農村的發展,具體反映在:

1、在村級政權組織建設上,農民參政、議政能力不強,缺乏權利意識,民主選舉制度還不能正常推行。少數地區仍以宗族,大姓所主宰,廣大農民還不能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制約了農民積極性的發揮;個別地方出現村干部變“村霸”的現象,成為推進農村民主建設的障礙,在一些農村曾流行“村官不是官,法律管不到”的流言。

2、農村在一些敏感性的、難度大的工作上,缺乏執法力度,如計劃生育法的實施,農民負擔減壓,在已經有成文法規的一些工作方面,如婚姻登記,教育收費,村級財務管理等,在執行中仍存在著隨意性。

3、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治理力度與整個經濟發展不相適應,農村的小偷、小摸、聚眾賭博、吸毒,和因生活瑣事鬧糾紛聚眾斗毆,造成人身傷害時有發生,甚至釀成重殘、人命的大案,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

4、由于農民的法律知識貧乏,在農民之間,農民與市場之間在經濟交往中,不重視各種合同的簽訂,即使有合同,在合同的條款上也缺少法律的規范性,在借貸關系中,忽視借貸手續的完善,農民外出打工,沒有維權意識,因而,容易受騙上當,造成經濟損失。

5、農民自制力不強,遇有農村常見的鄰里、水利、界地、宅基等糾紛,往往不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而是形成糾紛以后以非法律手段或以人多勢眾、宗族勢力等“武力”解決,而引發違法犯罪,不僅造成了生命、財產的損失,而且破壞了社會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還有的農民由于法律意識不強,明知是違法犯罪的事,不顧法律約束,違法、抗法、造成犯罪。

6、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不當,在對農民執法時態度粗暴,如對待農民進城銷售農民自產農副產品的市場管理中;在農用拖拉機的使用中,在農民參與的所有市場的經營等環節中,行政執法人員,以歧視的心態認為農民可欺,在執行處罰時行為粗暴,態度生硬,隨意處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導致農民的極端反感。

四、農村加強法制建設的途徑

農村在法制建設和法制環境中存在的問題,足以說明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必須加強法制建設,開展多種形式的法治理念宣傳教育活動,努力營造和諧的農村社會環境。針對農村的現狀,筆者以為須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必須加速對涉農問題的立法工作,使推進新農村建設中各項具體工作有法可依,這是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重要方面。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有關村民自治、計劃生育、衛生醫療、文化教育、社會治安和農民之間的各種矛盾糾紛的排查處理,特別是減輕農民負擔等農民權益方面的問題,仍然是比較敏感和突出的問題,它直接影響到農村工作的開展和有關法律的實施。對這些問題的處理,有的已有法可依,有的則仍然依據政策辦事,彈性較大,執行力度單薄。因此,加強對三農方面的立法,將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緊迫任務。可以將影響面較大,涉及面較廣的政策措施,進行超前立法,對村政權建設、村民自治等方面的法律條款予以細化,便于農民理解和執行,以健全農村法制,切實起到法律保障作用。

2、努力提高農民素質,培育一代新型農民。農村落后,從根本上分析還是人的落后,據有關方面2004年對重點地區的調查,文盲率達10.7%,受教育年限只有7.7年,不僅如此,由于歷史的原因,農民思想陳舊,整體素質偏低,因此,在必須努力提高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的同時,要提高農民的法制素質,只有如此,才能培育出新型農民,以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中部崛起的需要。

3、必須加強村級政權建設,認真推行村民自治,做好村民組織的選舉工作。村民組織即村民委員會的人選,是關系到新農村建設的關鍵,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是一個村的致富脫貧的帶頭人,要積極提高廣大農民、農村黨員的民主意識,維權意識,選舉意識,將本村的優秀村民選拔到村民組織中來,堅決反對利用宗族勢力,拉幫結派,使不良分子掌握村民大權,要用法律知識,引導農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用法律、道德標準,衡量被選舉人的品行、能力,能否擔當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任。當前,有些地區從省市縣的在職干部中,選派優秀者下派農村,擔任村政權、黨支部的負責人,不失是一種好的措施。下派干部在工作中,除積極帶領農民致富奔小康外,還要認真的培育農民的法制意識,成為推動村民自治和接班人。

4、深入開展農村法制宣傳和法治理念教育,要充分運用全國開展普法教育的大氣候,積極做好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法律知識普及工作,大力推進依法治理,堅持法制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與道德教育相結合的方式。根據農村的特點和中部崛起的戰略需要,采取多種形式,積極向農民灌輸法律知識,使法律知識滲透到農業、農民和農村工作的各個領域。大力宣傳農民、農村、農業在中部崛起的戰略決策中所肩負的重大責任。使農民自覺地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在普及法律知識中,一是要以新的理念和創新的手段,將法律知識教育與農村和農民的日常生活結合起來,使廣大農民認識到法律與他們的日常生活是密不可分的,體會到法律既是維護自己權利的手段,也是懲治犯罪的武器,提高農民的學法興趣,使向農民普法變為農民自覺學法、用法。二是要解決領導思想問題,改變當前農村普法中呈現著“兩頭熱,中間冷”的狀態,即上級重視普法,農民群眾期望普法,但是處于中間狀態的鄉鎮一級領導對普法卻不熱心,形成了中間梗阻狀況。三是要解決方法問題,普法必須有針對性,要用當地和身邊發生的案例,現身說法、“以案釋法”,采取寓教于樂易于為農民接受的多樣化形式,向農民宣傳法律知識,切忌干巴巴的說教方式。四是普法要講究實效,不能以單純的考試、考核或走過場的方式來衡量普法效果,要以一個地區的和諧、穩定程度來測試普法效果。

5、進一步做好人民調解工作,使調解工作有效地為穩定農村社會服務。歷史的經驗證明:調解工作,可有效地促進矛盾的轉化,化解農民之間因各種問題而引發的紛爭,增進人民之間的團結,各基層政權要有機的整合資源,普遍成立鄉(鎮)村的調解組織,及時調解發生在當地的各種糾紛,并對農村社會中的各種潛在矛盾,主動進行排查,及時予以調處,將大量的社會矛盾調處在萌芽之中。將工作重點從事后處理轉移到事前排查調處。在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中,要選拔為人正直、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水平,有較豐富的辦事能力,并在群眾中有一定聲望的人來主持調解工作。鄉、村、組各級調解組織,分層次的進行調解,堅持“誰調解誰落實”的原則,明確責任。調解工作要依法進行,調解結果要符合法定要求。應將總書記提出的社會主義榮辱觀,作為教育公民、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及道德修養的基礎,并以此作為調解工作主線,通過對具體糾紛的調解,達到提高公民法制和道德水平。社會主義榮辱觀,是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的集中體現。用社會主義榮辱觀來主導調解工作,有助于人們明辯是非,分清真善美和假惡丑,從糾紛調解中接受社會主義榮辱觀的教育,從而達到提高農民的道德修養的目的。

6、充分發揮法律服務職能和法律救助活動。積極為新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為農民提供法律幫助,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法律服務要做到服務到位,凡農村和農民中發生的各項農副產品銷售合同、婚嫁政策、子女撫養、財產繼承、債權、債務、維權等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的法律問題,都要主動提供幫助或咨詢服務,做到有求必應,以減少農民因不懂法而造成財產和精神損失。對于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要積極進行法律救助,保障其合法權益,以體現社會主義法制的優越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7、各級政府要重視農民的上訪和人民來信的處理工作,對發生在當地的引發農民矛盾的上訪案件,要認真弄清是非,及時溝通疏導,適當處理,不要互相推諉。對于群訪案件,也要弄清情況,及時處理,切忌久拖不決,使矛盾轉化,造成不良影響和社會的穩定。信訪工作,歷來是黨和政府十分重視的工作,它是聯系群眾的橋梁,從事信訪工作的干部要從體貼群眾,關心群眾,了解群眾疾苦為出發點,認真對待每一件上訪案件,通過對人民來信、來訪案件的及時處理,樹立政府為民服務的形象。將處理人民來信,接待人民來訪的過程,成為法制教育的過程,既達到為人民群眾排難解憂,申張正義,又能使來訪者接受法制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水平。

8、各級司法和行政執法部門對農村和農民案件的處理必須做到公正執法,樹立“執法為民”理念,要明確處罰是手段,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的理念;執法要講人性化,對違法者進行處罰時,必須將教育貫徹始終,通過對具體案件的處理,使處罰者受到教育、心悅誠服,提高其法律知識水平,達到教育目的,不再重犯。

在新農村建設中,通過法制建設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使廣大農民都能夠達到“學法律,講權利,明義務,擔責任”的觀念,使農業的飛躍發展促進全國人民在奔小康的大道上闊步前進。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不僅惠及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也成為惠及全民的民心工程。我們要在黨中央農村政策和依法治國方針的指引下,在中部崛起的戰略布置中,以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為引導,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在中部崛起中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