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與紀檢監察情況報告
時間:2022-04-06 0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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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區紀檢監察機關按照中央紀委、省市紀委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大了與公安、檢察、法院的銜接力度,查辦了一批有影響的大案要案,并與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聯合制定了有關聯合辦案的制度,可以說已經初步構成了紀檢監察機關執紀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機制,增強了查辦違紀違法犯罪的力度和效果。但是,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當前紀檢監察與刑事司法銜接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我們應該積極研究有效措施,不斷完善紀檢監察與司法機關的協作機制。下面分三個方面內容來談點個人的見解:
一、紀檢監察機關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中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辦案領導機制。近年來,我區在查辦大要案過程中,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匯報辦案工作情況,主動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成立了以區委書記葉建青任組長、區委常委、紀委書記吳勇為副組長,公安、檢察、法院、政法、審計、司法等相關單位為成員的區黨風廉政建設及反腐敗工作領導小組和以區委常委、紀委書記吳勇任組長、區委常委、組織部長吳茂發、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鄒裕明,區委常委、公安分局長劉向東三人為副組長,法院、檢察、區紀委分管案件的領導為成員的區反腐敗協調小組。紀委、公安、檢察、法院主要領導親自抓辦案,定期分析辦案工作情況,對一些重點案件的查處,親自組織,直接指揮。分管領導全力以赴,盡職盡責,集中精力抓案件。對上手的案件精心組織,親臨一線,靠前指揮。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的查處,采取成立區委專案組的形式,加強對辦案工作的領導,成效非常顯著。
(二)建立辦案協作機制。為進一步發揮各執紀執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出臺了《區反腐敗協調小組關于加強執紀執法機關協作辦案的意見》,形成了明確分工,又相互合作的辦案協作機制。一是明確案件管轄范圍。區紀委定期召開由公安、檢察、法院等組成的辦案工作聯席會議,及時了解和調度各執紀執法機關辦案工作的進展情況,做到互通情況、資源共享。并明確在案件查處中,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中共黨員、監察對象違紀政紀的行為;公安機關主要負責查處非紀檢監察對象涉嫌經濟犯罪的行為;檢察機關主要負責查處非紀檢監察對象涉嫌行賄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二是加強協調配合。根據案件需要,在執紀執法部門抽調業務骨干參與辦案,進行聯合辦案。需要對與案件直接有關的或同案的非黨員、非監察對象進行詢問時,提請公安檢察機關協助調查。如我們在調查區林業系統有關問題時,發現某林場存在濫砍亂伐、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問題,調查組根據發現的問題要求森林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協助,查清了非法所得20多萬元的違法犯罪事實,結果5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三是明確案件移送的條件和程序。區紀委在查處案件過程中,發現被調查對象已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公安、檢察、法院依法查處犯罪案件過程中,對涉嫌犯罪的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前,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前,法院在一審判決后,書面函告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處理。
(三)建立辦案人才儲備機制。區紀委與公安、檢察、法院、審計一起從單位中一共選出16名辦案人員,從基層紀委或區直部門選出30名陪護人員,組成辦案人才庫,這樣有效地解決了辦案力量不足、抽調人員難的問題,較好地提高了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
二、紀檢監察機關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思想認識不到位。區反腐敗協調領導小組已經成立,并且已經開始在做相應的工作,但由于辦案中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片面思想,即使是在案件查辦當中發現了不屬于自己單位管轄范圍的案件,有些部門也很少將發現的線索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移交給該管轄的機關。
(二)協作銜接不緊密。區紀委與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機關在前期調查、立案等方面進行探索與嘗試。針對實踐中紀檢監察機關與刑事司法脫節的問題,根據要求,聯合制定了《關于加強執紀執法機關協作辦案的意見》,確立了案件移送、信息通報、疑難復雜案件聯合協調處理及備案審查等多個制度。這些機制和制度建立,對實現紀檢監察與刑事司法的銜接,促進執紀執法資源的整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及時準確地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無疑是一種積極的探索和嘗試。但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銜接機制執行難的問題仍未得到根本改觀。
(三)信息溝通不暢通。紀檢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在信息通報、協作配合、制約監督等方面各自都掌握一定的信息,遇到案件時,都是層層匯報、臨時解決,只有信息到了紀委、公安、檢察、法院等執紀執法機關“一把手”這里,認為需要一起來協商時信息才會通暢。
三、紀檢監察機關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中的對策及建議
(一)發揮好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由區紀委監察局牽頭,政法、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機關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是一個內涵極其豐富的制度。一是通過聯席會議相互通報情況,溝通信息。區紀委監察局通過聯席會議,通報一段時間以來查辦的黨員及行政監察對象違紀案件情況;公安機關通報查辦紀檢監察對象違法犯罪案件的情況;檢察機關通報查辦的公職人員貪污、挪用公款、行賄受賄案件的情況;法院通報民事、行政案件中,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或工作失職等情況。二是通過聯席會議加強學習,消除認識分歧。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通過聯席會議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聽取業內富有經驗辦案人員的高見,增加見識。三是通過聯席會議分析當前反腐敗斗爭的形勢。分析違紀違法案件的發案原因和規律、查辦案件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制定重要信訪件的解決方法和重大復雜案件的查處方案,還可以積極探索執紀執法機關加強協作辦案的新途徑。
(二)采取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協作難。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檢察、審判機關要發揮各自優勢,進一步加大協作辦案力度,對協作查辦的案件,應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對涉案主要對象進行控制、突破的單位為案件主辦單位。在對被調查對象采取紀律措施期間,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組織領導,公安、檢察依照其職能予以配合。比如:2008年7月,區紀委在查處東館鎮系列案件時,發現鎮財政所劉某某有嚴重的經濟犯罪問題,區紀委與區檢察院聯系,將劉某某移送給檢察進行處理。紀委在移送案件材料時,應將移送函、案件移送登記表、復制的調查材料,移送給相關的公安、檢察、法院。法院、檢察院對犯罪的黨員、行政監察對象依法作出判決或作出不起訴決定,應及時將判決書(裁定書)、不起訴決定書副本送達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法院對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違法案件的移送,要將有關行政處理決定書,民事、行政案件判決書副本等法律文書提供給有關紀檢監察機關。
(三)加強聯系溝通整合案件線索資源。區紀委監察局與公安、檢察、法院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緊急情況下可隨時召開。公安、檢察、法院在收到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的反映后,或在查處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應當及時書面函告區紀委監察局,區紀委監察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問題嚴重,應按照管轄分工及時將案件移送給公安或檢察機關,這樣從制度上、從思想上達到一致,減少案件線索的流失,增強案源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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