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價格調控匯報

時間:2022-09-10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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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價格調控匯報

**年,**煤炭市場出現了歷史上未曾有過的價格異常波動。特別是自4月15日自治區實施的煤炭價格臨時限價干預措施取消后,受需求旺盛等因素的影響,煤炭生產企業相繼提高了煤炭價格,多數地區漲幅平均超過30%,部分地區出現煤炭供應短缺和煤荒。全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及時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抑制了煤炭價格過快上漲的趨勢,使發電用煤和居民生活用煤價格保持了相對穩定。這是《價格法》頒布以來,自治區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有益實踐,對這次實踐進行認真的思考,有助于提高市場監管的能力和水平。

一、煤炭價格上漲的基本情況

**年8月開始,全疆各地煤炭價格快速上漲。其中烏魯木齊市和昌吉州神華**公司供熱煤合同價最高128.8元/噸,非合同價136.8元/噸,漲幅較去年同期超過40%。周邊中小煤礦隨后也在漲價,同煤質價格甚至高于神華價格,每噸在130-140元。塔城地區的沫煤價128-135元/噸,平均提價40元左右。電煤價110元/噸,提價近30元。伊犁州的沫煤價80-120元/噸,塊煤價160-180元/噸,提價超過20元。**地區的俄礦供庫車電廠煤價由2005年10月75元/噸上漲到110元/噸,其他工業用煤已達130元/噸,拜城礦區煤價150元/噸,上漲30-40元/噸。從上述地區情況看,這次煤價上漲的特點是速度快、幅度大、時間長、影響廣,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煤炭價格上漲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經濟快速發展對煤炭需求的客觀反映。近年來,我區經濟連續四年保持了兩位數增長,新型工業化進程和以市場為導向的優勢資源轉換戰略步伐不斷加快,電力、冶金、建材、煉焦和化工等行業的生產增速進一步提高,對煤炭的需求保持在相對較高的水平。

二是煤炭生產成本不斷加大的反映。從現實的煤炭生產過程來講,煤炭工業建設周期長,資金投入大,資產退出成本高,工作條件惡劣等,生產成本在不斷的加大。特別是部分中小煤炭生產企業在改造和提高礦井技術裝備和安全水平后,通過提高煤價快速收回成本投入的心理預期,一定程序上推動了煤價的上漲。據**發展改革委成本調查資料反映,**年我區的原煤單位生產成本為100.76元/噸,較上年增加13.93元/噸,增長16%。

三是煤炭工業結構調整的必然結果。近年來,自治區按照市場化和專業化的要求,陸續關閉了一批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小煤窯,落后生產力不斷被淘汰;高起點、高標準引進具有優勢的大企業、大集團參與**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了煤炭價格的回升。

四是煤炭價格市場化改革的作用。2002年開始,國家取消了電煤指導價,煤炭價格全面放開,市場調節的寬松政策進一步突顯煤炭作為資源性產品價格上漲的趨勢。

二、實施煤炭價格干預措施的做法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始終密切關注煤炭價格走勢及對下游產品價格傳導的影響,通過采取跟蹤產區和銷區電煤、熱煤及居民生活用煤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捕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提出了關于實施煤炭價格干預及煤電價格聯動等措施建議并上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引起了自治區黨委及主要領導的高度重視。8月21日,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研究協調煤炭供需問題的會議紀要》(新政閱[**]82號)精神,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啟動了價格異動處置機制,采取了三項措施,加大對生產、流通領域的調控力度。這些干預措施的主要內容:

一是要求各地要加強煤炭出礦價格的監管,嚴格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限價水平。即國有重點煤礦原煤出廠價格以95元/噸為基礎,其他煤礦原煤出礦以90元/噸為基礎,最高上浮幅度不得突破10%。二是嚴格控制煤炭運輸和流通環節費用。要求各地發展改革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制定煤炭運輸費、裝卸費和經銷差率,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對居民生活用煤的市場零售最高限價。三是規范市場價格秩序,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力度。

臨時措施實施后,各地發展改革部門高度重視,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工作。烏魯木齊市、昌吉州制定煤炭臨時限價:規定動力煤發熱量5000千卡/千克銷售價格為95元/噸;發熱量每超過或下降100千卡/千克,銷售價格相應上浮或下浮5元/噸,但最高銷售價格不得超過120元/噸。按此規定,熱值4500-4700千卡/千克煤炭對應價格70-80元/噸。兩地對于流通環節費用也做出相應規定:40公里以內運輸費最高不得超過0.5元/噸公里,40公里以外不得超過0.4元/噸公里;裝卸費最高不得超過3.8元/噸。伊犁州政府實施對居民生活用煤市場最高零售限價;實行指令性計劃調撥,組織專門力量,駐礦做好生產、銷售、調撥和執行限價工作,并為煤炭運輸車輛開辟綠色通道;采取政府補貼和設立銷售網點辦法,向低保戶低價供煤,確保了低保人員平安過冬;在媒體上公開煤炭價格和供求信息10余次,使社會各方面了解了真實情況,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和消費心理,有力地平抑了煤炭市場價格。**地區行署在出臺本地區煤炭最高限價基礎上,引進協商機制,積極主動與生產和經營者對話,爭取理解和支持,鼓勵經營者積極組織貨源,確保俄礦電煤價格一直穩定在110元/噸以內。此外,全疆各級發展改革、經貿、工商、煤炭局等有關部門在各級政府統一協調下,密切配合,加強檢查,嚴厲打擊短斤缺兩、摻雜摻假、囤積居奇、哄抬煤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確保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的實施和作用的充分發揮。

在各種措施的綜合作用下,**年11月,市場煤炭價格回落,居民生活用煤和發電用煤價格較上月下降近1成。目前,全疆煤炭市場供應恢復正常,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三、防范煤價異常波動的建議

煤炭是最重要的基礎產業之一,對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煤炭價格的波動對國民經濟的影響也是巨大的。從價格形成機制看,煤炭價格由市場形成,有利于市場機制對煤炭資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國家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的總體方向,但考慮在目前**市場競爭尚不規范的情況下,政府要加大煤炭生產、供應的調控力度,實施必要干預措施應對煤價異常波動,這是確保經濟穩定發展的客觀需要。

(一)高度重視煤炭價格應急工作。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應對突發煤炭價格異動事件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在突發煤炭價格異常波動事件時,建議政府牽頭召集鐵路、交通、供銷、價格、工商、經貿、質監、宣傳等相關部門,落實工作職責,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協調行動,在自身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應對工作,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鐵路、交通部門應當確保煤炭運輸通暢。供銷部門要充分發揮自身渠道優勢,在全疆各地開展煤炭直銷,減少中間環節,把煤炭直接銷到群眾手中。工商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堅決取締無證煤炭銷售企業,打擊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經貿、質監等部門要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質量監督檢查,加大打擊摻雜使假工作力度。新聞媒體要客觀反映煤炭供需形勢,及時宣傳有關部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二)健全價格調控管理的經濟手段。重點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深入開展價格調節基金調研工作,在國家尚未出臺統一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前,借鑒陜西、湖南、廣東等省區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經驗,建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促使價格調節基金在煤炭等重要商品價格出現劇烈波動時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同時,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充分發揮國有企業主渠道的作用,發揮行業協會對全行業的協調作用,加大煤炭儲備力度,實現調劑余缺、穩定價格,提高政府對煤炭等重要商品市場供求和價格走向的控制、整合和引導能力。

(三)保證煤炭供需平衡。自治區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在實施煤炭產業結構調整工作的同時,需認真分析我區煤炭供求形勢,合理確定煤炭產能和生產計劃,力爭年度生產量與需求量相匹配,不出現供應缺口;自治區經貿委要做好煤炭供需組織和協調工作,確定重點保障的區域、行業和企業,及時調配煤炭,解決好供需中出現的問題。

(四)抓好供銷合同落實。自治區經貿委、煤炭行業主管部門要指導企業做好煤炭供銷合同的簽約和履約工作,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跟蹤檢查,督促供需雙方嚴格執行合同,提高煤炭供銷合同簽約和履約率,力爭實現100%。

(五)加強供需雙方協作。各煤炭生產企業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認真組織生產,確保生產計劃不落空,用戶合同量有保障,特別是神華**公司、哈密煤業集團等大型國有企業在關鍵時刻主力軍的作用要充分發揮,為滿足市場、穩定煤價做貢獻。煤炭供需雙方的供銷合同要進一步規范,對合同中煤質、價格、檢驗、仲裁等內容做出明確約定,使煤炭購銷行為雙方均受合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