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民主法制與公正思考

時間:2022-05-14 0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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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民主法制與公正思考

本周,聽說我院有的科室在討論中發生了爭執,爭執中甲乙雙方各執己見,甲方說要按法律法規及制度文件辦事;乙方說,法律不一定對,也不能完全按法律法規辦。甲方最后說,如果連法律都認為不對就沒法再談了。爭執到此結束。

對于以上甲乙雙方的觀點,誰對誰錯不言而諭。可悲的是,有法不依與執法不嚴的現象在當今社會普遍存在,這就難怪很多人法治觀念淡薄,甚至認為法律不一定對,只有自己的看法與觀點才是唯一正確的,有的地方官甚至說“我就是法。”對于國法則唯我所選用,可守可不守。

縱觀歷史,我國在堯舜時期實行的是無為而治,當時有民謠謂:“天生蒸民,莫匪爾極。不識不知,順帝之則。”“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何有于我哉。”百姓純樸,與世無爭,也少有犯罪發生。歷史進入夏、商朝之后,奴隸與奴隸主之間,無法可言,強權者的任何一個決定都可以是法。到了周朝,特別是東周的春秋戰國時期,儒家學說以孔子為代表,推行以“仁、義、禮”來規范社會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認為人人禮讓、守禮,各守其本份: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犯上、犯罪現象必然會減少。但儒家學說也不是萬能的,犯罪的事依然發生,法家提出要以法治國治民,人人要守法,甚至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之說。但法由君主和朝中大臣制定,旨在保護皇權和帝國的利益,而人民對國法的制定是無權發言的。這種法,使君主操臣民的生死大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所以,在封建體制下,民主與法制是不存在的,它的法治實為人治。

晚清時期,中國有志青年為使國家復興,希望推翻滿清政府,建立民國,從根本上實行變法,為此,許多青年出國留學,而且很多是學的政法專業。聽父親說,我的曾祖父當年在日本留學時就是學的政法,并且在日本加入了同盟會,辛亥革命時隨孫中山回國,后在民國中央財政部任次長,但心目中的理想并未實現。中國人爭民主、自由、均權,希望建立一個民主法制的國家,前后經歷了幾代人。

全國人大是我國的立法機構,人大代表在會議上的提案表達的是民眾的心聲,這就是民主。討論立法后,法律條文不能只紙上談兵,它必須在全國推廣執行,在執行中必須公正。中央政府早已提出要以法治國,但因諸多原因,仍是步履艱難,因為,在執法中,公民的法治觀念與執法人員的素質都是法治成功的重要因素。

如:民事糾紛未觸犯法律,可按《民法通則》進行調解處理,調解失敗時就必需由民事法庭裁判,這就需要法官的公正。再:刑事犯罪,由公安部門立案偵查,確定案情后,向檢察院申請逮捕,嫌疑犯被逮捕后由公安人員審訊,審訊完結后移交檢察院,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這期間,被告有權聘請律師,如無條件聘請者法院可給予指派辯護人。開庭審理期間,在法庭上公訴人與被告的權力是平等的,未宣判前,被告只是嫌疑人而不是犯人,所以除了庭審期間必需限制的行動外,享有公民的一切合法權力。

父親解放前在清華大學學的是國際法專業,以前聽他老人家談過美國的立法與選舉法及對總統權利的限制,后來又看了一些涉及國外辦案的書籍,也了解了很多國家都有陪審團制度,陪審團由十二名從各行業中挑選出的品行具佳人士組成。陪審團由十二人組成的原因,曾在某書上讀到這與《圣經》有關:耶穌在最后的晚餐上對他的十二個門徒說:“你們中間有人出賣了我。”這個場景從達·芬奇的名畫《最后的晚餐》上可看到,在猶大的手中抓著一袋錢幣,那錢幣上有耶穌的血。而在法庭判案前的辯論中,哪一方的證據更有說服力,勝訴的希望就更大。當辯論結束后,陪審團退場討論,最后提交討論結果,并由陪審團宣讀結果,如無罪則當庭釋放;如有罪,則由法庭裁判量刑。

我國法庭審案未有陪審團制度,所以,從公安部門偵查、審訊到提交的證據的正確性;檢察院及檢察官是否嚴肅認真的核查案情;法官是否秉公執法,不帶偏見或徇私情等各個環節,都必需公正,這是執法人員必需具備的素質,它直接關系到法律的尊嚴。被譽為法國文學的良心的大文豪維克多·雨果曾說:“對人民來說,唯一的權力是法律;對個人來說,唯一的權力是良心。”法律,是保護人民的最后一道防線,所以,執法人員的素質及在執法中能否做到以法律為準繩是至關重要的。

弗蘭西斯·培根在《論法律》一文中說:“對法官來說,學識比機敏重要,謹慎比自信重要。摩西的誡律說‘私遷界石者必受詛咒。’而篡改法律的人,其罪行比私遷界石者更重。應當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是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國家的大法不可玷污,各地方上的法規及條例必需服從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可違反或與國法相矛盾。這個原則,各行各業、各單位各企業的規章制度及下發的文件都必須遵守。而各行業單位的規章制度及下發的文件如希望行之有效,就必須象遵紀守法一樣的嚴肅嚴格的執行,如有違反,照違紀處理。法紀不嚴,形同虛設,制度及決定也就名存實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