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將推進政府加速四大轉變
時間:2022-02-15 0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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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些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敢許可法》)已于去年8月27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行政許可法》共8章83條,主要規定了行政許可的如何設定和如何實施。《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后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它的施行不僅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于監督政府行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創造一個有限、陽光、誠信、責任的政府有極大的推進作用。
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的一種重要手段,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毋庸置疑,多年來,行政許可在行政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認,原有的行政許可制度確實存在不少弊端,如許可設定權不明確,致使一些縣政府、鄉政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紛紛爭議許可事項,導致許可主體林立,許可標準不統一,許可范圍失控,審批程序繁瑣,把政府推到了一個神秘的、任性的、權力至高無上的“萬能”境界,而實質上,成了轉變政府職能的一大障礙。應該說,各地政府先后開展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在此基礎上,行政許可法的施行,將推進政府加速轉型,實現四個轉變。
一是由全能政府同有限政府轉變
《行政許可法》第二章合理劃定了行政許可約范圍,取消了國務部門規章行政許可設定權,省級政府規章只能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設定權縮小了。這樣就杜絕了各級政府權力自授的現象。專家研究表明:世界范圍內的許可立法已經實現了一種理念上的轉換,即從許可到不許可。就我國而言,政府正處于轉型過渡期,目前,達不到這一境界,但《行政許可法》的施行,則明確界立了行政許可邊界,限制了政府的無限干預。這就會促使政府由全能的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
二是由神秘政府向陽光政府轉變
《行政許可法》在總則中強調了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必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并規定了相關的公告條款。《行政許可法》對許可的機關、許可的條件、許可的時間限制、許可的程序,包括作出的許可決定,發了多少許可證,發給的對象等都要求具體而公開,這樣就一除許可審批神秘化、“暗箱操作”的弊端,實行行政公開,使神秘政府逐步轉向一個公開陽光的政府。
三是由任性政府向誠信政府轉變
《行政許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許可領域的合法信賴保護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政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必須誠實信用。行政機關作出許可行為后,不得擅自改變和廢止已經依法生效的行政許可。如果相關的法律法規修改、廢止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撤銷或廢止某一許可行為時,行政機關必須對老百姓受到的損失給予補償,政府不能以政策變化、工作失誤或經驗不足為由,隨意收回或變更撤銷已經作出的許可,這些法律規定將推動的政府由原來的行政權力大無邊、任性隨意向誠實信用的政府轉變。
四是由權力政府向責任政府轉變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行政許可法》倡導責任。它用較大篇幅,在十多處把責任用法律制度規定了下來。
政府行使權力本來無可厚非,但如果把行使權力當作政府惟一的存在方式,甚至忘卻了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那就大錯特錯了。遺憾的是,長期以來,一些地方的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始終把行政許可看作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于是在實踐中不斷出現爭奪許可發證權、收費權的立法紛爭和執法沖突,同時也產生了層層審批、處處蓋章、公文旅行、漠視相對人權利的各式官僚主義。權力政府在權力膨脹的同時不僅造就了官僚主義,也為腐敗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更為可怕的是,它顛倒了民眾和政府的主仆關系,削弱了政府的責任意識。常理告訴我們:只要啟動了權力就要承擔責任,權力背后連帶著一份責任。
《行政許可法》的重要貢獻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將許可的責任屬性固定下來,規定對于當事人的申請,行政許可機關不僅有依法受理和審查的責任,而且對于違法實施的許可行為還負有國家賠償的責任。與此同時,法律還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過程中的其他法律責任,如沒有設定權的機關濫設許可、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申請、拒不作出行政決定、拒絕履行公開義務和告知義務、拒絕說明理由和拒絕聽證以及濫發許可、擅自收費等的法律責任。顯然,《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將推進政府加速由權力政府向責任政府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