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品牌企業失信問題調查報告
時間:2022-06-13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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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各類品牌企業失信事件層出不窮,韓國錦湖輪胎、“達芬奇”家具、日式快餐“味千”拉面、肯德基“醇豆漿”等等,諸多企業失信現象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給市場經濟平穩發展帶來了較多阻力。針對以上問題,市工商局在全面調研的基礎上,對當前品牌企業失信現象進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部分引導企業提升誠信意識的意見和建議。
一、品牌企業失信問題的表現形式
(一)虛假宣傳現象嚴重。一是隨意夸大產品優勢。部分企業利用品牌知名度、消費者認可度較高的優勢,隨意夸大產品優勢或向消費者做出虛假服務項目承諾,導致消費者上當受騙。如“達芬奇”家具事件中,企業以國產家具冒充“原裝進口”家具;“味千”拉面事件中,加工人員用濃縮液勾兌而成的湯料冒充“純豬骨熬制”湯料。二是隨意夸大企業資質。部分企業為了提升知名度,在對外經營性文件中隨意印制“集團”、“國家級”、“知名企業”等詞匯,形成與企業自身資質不相對稱的名稱,騙取消費者的更大信賴度,從而實現更大程度的交易,賺取高額利潤,一旦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服務缺失問題時,由于企業資質較低,無法彌補消費者的巨大損失。
(二)產品質量無法保證。一是食品安全無保障。近幾年,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多,而且逐漸涉及國內多家大型品牌企業,給消費者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如三鹿奶粉“三聚氫氨”、雙匯火腿“瘦肉精”等等。二是工業產品質量無保障。為了賺取更高的利潤,部分企業誠信自律意識減弱,各類工業產品質量逐步縮水,市場中銷售的多數產品存在未達國家安全標準問題。如惠普筆記本電腦“質量門”、韓國錦湖輪胎“返煉膠”事件等等,越來越多的品牌企業產品出現質量問題。
(三)履行合同缺少誠信。當前,以服務行業為主的部分企業,在與零售商或消費者簽定合同時承諾的事項較多,以此來全面推銷各種特色服務,而在收取預付費后履行服務承諾過程中,部分承諾項目被打折扣或取消,導致消費者的利益集體受損。多數由于企業服務項目與事前承諾不符,涉嫌嚴重的失信現象。同時,企業經營過程簽定的各類合同中,針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問題,多數情況無法做到嚴格自律,社會責任履行仍然不到位,導致環境污染、公共設施受損等現象發生。
(四)冒充各類質量認證。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消費安全意識的提升,相關監管部門相繼推出QS、IS9000等多項強制性認真標志,針對企業產品的合格度和誠信度進行監管,受到消費群體的廣泛認可。但是,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部分企業無法達到相關認證標準要求,同時為了拓寬消費市場,在產品包裝上隨意使用虛假認證標志,冒充各類強制認證,形成嚴重欺騙消費者問題的同時,對其他同類生產企業造成不正當競爭現象。
(五)員工權益無法保障。部分企業只顧自身利益,一次性辭退工人較多,對勞動就業和社會穩定責任心不強;有的企業不能根據企業社會責任考核評價制度改善員工生活條件,工人加班不能及時補休或相應增加勞動報酬,招聘員工試用期過長,試用期間待遇較低,職工利益受到影響;企業與員工工資報酬平等協商機制尚未普遍建立。
二、品牌企業失信問題的主要成因
(一)社會誠信環境缺失。近幾年,各類品牌企業失信現象不斷增多,暴露出中國社會存在誠信環境缺失的問題。主要原因為,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全國經濟迅速發展,但總體來說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健全、商品經濟還欠發達,現代信用形式在國內沒有得到充分發展,因此,國內社會誠信環境相對較差。大品牌企業在這樣一個經濟社會環境中經營發展,在利益驅使下其失信行為自然不可避免。
(二)壟斷企業缺少自律。部分知名企業,如味千、肯德基、沃爾瑪等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的企業存在嚴重“壟斷企業心態”,自律意識缺乏,生產經營缺乏誠信。同時,該類企業經營者過度重視經濟效益,漠視消費者利益保護,甚至采用消費欺詐等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造成大品牌企業失信事件屢屢出現。
(三)市場監管存在漏洞。經調查發現,肯德基、沃爾瑪等跨國企業在發達國家守誠程度明顯高于國內市場,除企業自律意識差的內部因素外,當前國內市場中相關監管部門在一定程度上監管力度不足,存在監管漏洞。如近年來,相關部門推行知名品牌免檢等制度,出于市場監管經驗類做法,認為知名品牌企業產品和服務“質優價高”,出現質量問題的可能性較小。同時,由于品牌企業所出產的產品價格普遍較高,如達芬奇家具售價普遍在數萬元以上,監管部門在進行質量監測時出于節省成本考慮一半不會主動對其進行采樣,各級監管部門普遍存在對品牌監管不主動、不積極的現象,客觀上助長了品牌企業違法經營現象。
(四)消費觀念不盡合理。目前,國內消費者普遍存在消費觀念不科學、不合理的現象。多數消費者過度追求名牌、追求高檔,過度追捧“達芬奇”、“味千”、“肯德基”等大品牌,給上述企業欺詐消費者提供了可能。
(五)相關監管法規不足。品牌企業之所以在經營過程中屢屢失信、肆無忌憚欺詐消費者,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體系仍然不夠健全,對其失信或“準失信”行為認定較難,且懲罰標準過低。如,當前尚無法律對“失信企業強制退市”做出明確規定,對知名品牌企業的失信行為停留在簡單的罰款層面,處罰力度與企業的營利相比較輕,不足以產生震懾作用。
三、強化品牌企業誠信監管工作的建議
(一)借助外力,完善社會監督體系。充分借助新聞媒體的外部監督力度,通過網絡、電視、報紙等,大力宣傳報道,諸如達芬奇、味千、肯德基等失信行為得到及時有效監督,逐步在全社會形成相對完整的社會監督體系,強化對大品牌企業的監督力度,及時發現并曝光其失信經營行為。
(二)強化監管,嚴厲打擊失信行為。積極聯合質監、物價、商務等職能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大品牌企業的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其虛假宣傳、消費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針對不同部門間、不同地區間信息溝通不暢的問題,建立起部門聯系會議制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加強部門合作交流,形成市場監管合力,強化大品牌企業監管。
(三)宣傳引導,提升企業誠信意識。立足基層監管作用,進一步強化行政指導力度,引導企業特別是知名品牌企業,帶著樹立正確的經營觀念,切實拋棄“走捷徑”的思想,強化責任意識、自律意識和社會意識,誠信守法經營。
(四)警示教育,培養理性消費意識。知名品牌企業頻頻失信,部分根源在于消費群體觀念不合理,因此,要加強與大眾媒體的合作,定期消費警示,及時披露查處的大品牌企業違法違規信息,引導消費者改變盲目追求名牌心態,努力培養其形成科學、合理的消費觀。
(五)完善法律,提升失信懲戒標準。針對當前對失信企業懲戒力度過低、威懾力不足的問題,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相關監管法律法規,提高對大品牌失信行為的懲戒、處罰標準,從失信企業經濟處罰、市場準入及強制退市、負責人刑事處罰三方面強化對惡性失信企業的懲處力度,逆向倒逼經營者守法經營,有效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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