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稅收管理調研報告
時間:2022-04-10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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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的蓬勃發展,經多次費改稅,很多收費項目減并,但是在國家城鎮化建設日益加快之際,行政事業單位的功能日益增多加強,有些功能介于政企之間,為行使這些功能仍在收取一定費用,相關收費是行政性收費還是經營服務性收費、是否應稅成為稅務部門和其他行政收費單位爭論的焦點。如果不加強管理,容易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對地稅部門而言,如何管理好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的稅收,是一項工作難度很大的課題,筆者結合日常工作和調查的情況談一些初淺的認識。
一、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稅收管理的意義和主要政策依據
1、行政事業單位的概念。行政事業單位是我們國家多年來沿襲下來的習慣提法,是指國家全額撥款的行政單位與事業單位的合稱。因為事業單位有一種是財政不全額撥款的或不撥款的,故分出叫行政事業單位,這種事業單位一般具有一定的社會管理與公益服務職能。事業單位中有種特殊情況,就是該單位雖然是事業性質,但有政府職能,也就是說可以在社會上進行處罰,如衛生防疫站等,這樣的單位屬于政府全額撥款的具有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按財政預算管理形式分為全額預算管理、差額預算管理、自收自支預算管理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單位。隨著改革的深入進行,事業單位越來越少,改革的方向是事業單位改為企業。
2、加強管理的意義。一是有利于提高全社會的納稅意識,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國家機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自身就是執法機構,其行為社會影響巨大。二是依法治稅,應收盡收的需要,有利于規范稅收管理秩序,保證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同一經濟行為在社會上各經濟組織之間有充分的公平公正競爭。三是有利于構建社會護稅協稅網絡,打破稅務部門單一治稅的局限,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的收支票據也是社會協稅護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營造出良好的護稅協稅環境。因此,加強管理對推進和諧社會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3、主要政策依據。一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三是各單項稅種法和各單項稅種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四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稅收規章,五是各地自行制定的通知文件等補充。
二、當前主要涉及地方稅收的行政事業單位
1、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現狀。一是統一實行報賬制,由財政局會計中心統一記賬,各單位不設會計,只設報賬員,向會計中心報本單位費用票據。二是有些單位將相關職能歸口科室,有些成立下屬機構進行管理,但幾乎收費項目均以財政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開具收取,實行由財政部門統一調控的財務管理制度,上繳市級財政預算后,再按比例部分返回。三是很多行政事業單位的收費項目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非應稅項目,沒有實行分別核算。四是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的工資薪金有實物和有價證券以及支付給為其提供勞務的個人的報酬時,均未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2、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地方稅收的收費項目。行政事業收費包括行政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當前各縣級區域行政事業單位涉稅收費項目主要有:一是在近幾年的城鎮化建設過程中,城建、土管、房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各項費用,如拆遷、規劃、監理、評估、測繪、交易過戶等項目收取的費用。二是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環保、礦產、勞動、公安、司法等部門咨詢的收費項目。三是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用于教育醫療方面支出大幅增加,文教衛生部門收取的培訓費、借讀費等。四是執行城市管理職能的市場管理、城管、城市綠化收取的管理費,廣告位租賃費等。五是隨著相關功能收取的各項基金。六是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原來偏僻的房產現在價值體現出來,單位將其出租取得的收入。
三、行政事業單位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納稅意識淡薄,財務帳制不健全。一是以地方政府調控收入為借口,將政府調控的收入與非應稅項目劃等號,認為納入地方政府調控的收入就是非應稅項目,可以自由支配,不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計繳稅款,而是直接作為經費使用。二是沒有稅收法制意識,長期以來,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國家管理公共職能部門,行使公共管理職能,有很多法定減免稅,導致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稅收法制意識薄弱,依法納稅意識淡薄,以自己是行政管理部門心態對待稅收問題。有些單位將相關職能歸口科室,有些成立下屬機構進行管理,收取費用,名目繁多,標準不一。最為規范的則是政企分離,成立相應的企業進行運轉。三是財務會計人員對稅收業務知識所知甚少,分不清應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更別說應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要分別核算,涉及征稅的收費項目應申報繳納相關稅收。四是毫無企業所得稅意識,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因此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其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一律征收企業所得稅。有的片面地認為繳納企業所得稅是企業的事情,與自己風馬牛不相及;有的開支隨意、多列甚至虛列開支,從而達到少繳甚至不繳所得稅款的目的。五是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一方面近幾年來,國家對公務員工資經過幾次調整,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有了較大的增長,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人員工資超過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限額,有些直接由行政事業單位向個人發放的工資表外的各種津貼、補貼等未按規定計入工薪收入一并納稅;另一方面混淆單位性質,將實現的應稅收入發放行政人員的福利補助,造成一人多餉,漏繳個人所得稅。
2、地方政府不重視不支持,未形成社會協稅護稅機制。地方政府習慣將行政事業單位視作自己的后花園,大包大攬統籌收支,將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的所有收入都納入預算管理,不支持稅務部門對應稅項目進行征稅,以避免因征稅造成地方利益受損,因此對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協稅護稅機制和體系毫無興趣,只有稅務機關單兵作戰,勢單力薄,力不從心。
3、稅務部門管理缺位,漏征漏管現象嚴重。一是稅務機關的思想認識存在一定偏差,自身未履行相關職責,由于很多部門與稅務部門有千絲萬縷的關系,稅務部門礙于情面,沒有依據稅法規定進行深入管理,沒有要求將行政事業單位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應稅收費項目必須使用稅務發票,對違規使用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甚至是自制收據的行為沒有進行查處,助長了行政事業單位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二是稅收管理員的素質和責任心所限,當前對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是否應稅的認定確實要求很高,基層稅務機關人員能夠準確把握的少,加上有些人員責任心不強,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遇到有爭議的就撒手不管,就更加不能管理到位。
四、改進行政事業單位稅收管理的對策。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稅收管理亟待擺上地稅管理分局的工作日程,國家要對收費項目進一步清理,減少規費。
1、理順納稅服務與規范稅收管理秩序的關系。良好的納稅服務與規范稅收管理秩序并不矛盾,是一對特別需要處理好的關系,不能因為諸如政風行風評議之類的活動而弱化了稅務機關的執法剛性,不能因為一些行政事業單位有行風評議投票權而姑息遷就甚至縱容其違反稅法的行為,這樣往往只能適得其反,得不到尊重,在他們的內心里只會留下稅務機關執法隨意性強、自由裁量權大的不良印象,從長期來說得不償失。營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稅收征管秩序就是最好的納稅服務。
2、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視,健全協稅護稅網絡。讓地方政府充分認識到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由政府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如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所有單位均必須履行扣繳個稅的義務;規范房屋出租行業稅收,可委托各地國有資產管理經營公司代征。
3、加強稅收政策宣傳力度,提高納稅意識和加強納稅輔導和納稅評估。稅務部門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稅法宣傳,有針對性地制作稅收宣傳材料,努力提高行政事業單位的納稅意識,特別是要提高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的納稅觀念,強化其依法納稅意識,根除其以自己是行政管理部門的心態,改變其開支隨意、多列甚至虛列開支的不良財務習慣,幫助其加強財務核算工作,提高財務人員在管理活動中的話語權,降低納稅風險,能認真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稅收已經走進千家萬戶,要通過輔導和評估進行稅法宣傳,使各類行政事業單位都了解稅法,知道哪些業務屬于納稅范圍,如何依法進行納稅申報,逐步提高他們的納稅意識。可以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專項培訓,不要搞形式主義,走過場,對每年的匯算清繳培訓工作加以改進,要適應新陳代謝的時展潮流,將行政事業單位納入匯算清繳培訓之中。通過納稅輔導和納稅評估,提高行政事業單位納稅意識,降低稅務管理的難度,同時可以通過納稅評估促進稅收管理員對企業的日常管理。
4、貫徹發票管理辦法,實行以票控稅,加大獎懲力度。以票控稅一直是稅務部門強化稅收征管的有效方法,要要求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收費及服務性收入一律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稅務發票,納入正常管理并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同時,稅務機關要加大對票據使用的檢查力度,對應使用稅務發票而仍使用收款收據代替的,除補繳稅款外,視同白條予以處罰。促使有應稅收費的行政事業單位能自覺到稅務機關領取發票,并按規定使用、申報納稅。
5、展現稅法剛性,加大對偷逃稅的處罰力度。充分運用稽查的懲處職能,發揮稅法剛性,維護稅法尊嚴。對有偷逃稅行為的行政事業單位要從重處罰,對符合條件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同時,稅務機關要定期稅務違法案件公告,通過媒體對違法案件進行曝光,起到查處一個,教育一片的作用,形成對稅務違法犯罪活動的強大威懾力量,切實引導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依法申報繳納稅款,推進和諧社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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