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戶稅收征管調查報告
時間:2022-04-09 06:06:00
導語:工商戶稅收征管調查報告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2011年11月19日,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聯合下發《關于調整我省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對全省范圍內的營業稅起征點作出新調整,即按期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月營業額20000元,其中房屋出租為月租金收入5000元;按次(日)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營業稅起征點調整提高,可以減輕個體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會對我省地方稅收收入產生一定的影響(據省局測算,營業稅起征點調整后,全省將惠及戶數85859戶,占純營業稅個體工商戶數的91.47%,預計全年減免營業稅2.34億元,占全年應納稅的53.12%),同時也對我省地稅機關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筆者對此有些粗淺的看法,以供參考。
一、營業稅起征點調整后,純營業稅個體稅收征管中遇到的問題。
(一)新開業戶純營業稅戶不辦理稅務登記現象嚴重。部分納稅人認為自己營業額達不到營業稅起征點,自認為反正也不用繳稅,自已也不需要發票,什么時候去辦理都可以,這樣就加大了稅務機關管理的難度。
(二)營業稅起征點與盈利點沒有同步調整。我省營業稅起征點規定按期納稅的月營業稅為20000元(房屋出租為月租金收入5000元),而我省規定的個人所得稅盈利點為5000元,由于起征點與盈利點規定不一致,納稅人對此不理解,認為未達起征點就不要繳納任何稅收,地稅機關在向其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常遇到納稅人的阻撓、質問、質疑。
(三)納稅人對營業稅起征點缺少實質性的認識,地稅機關在征稅時與其發生爭議。部分納稅人沒有正確理解營業稅起征點的實質,混肴了起征點與免征額的概念,認為起征點與免征額一致,部分已達起征點納稅人申報納稅時往往扣除起征點金額之后申報繳納稅款。
(四)納稅人在領購稅務發票時與地稅機關產生爭議。我省《關于調整我省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規定:按次(日)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部分納稅人想利用這規定每個月的每個工作日到地稅部門領取500元以下免稅發票,因此與地稅機關產生爭議。
(五)地稅機關核定個體工商戶營業定額不夠統一、規范。一是實際工作中由于管理人員之間個體差異、經濟發展變化、新老店核定稅前后時間不一、納稅人社會關系等方方面面的不確定因素,稅收管理員填報的核定定額信息采集表內容及建議往往成為民主評稅的重要參考依據,使核定定額的公平、公正受到了一定影響;二是純營業稅個體工商戶之間的相互攀比,一部分達到起征點的納稅戶認為自己的定額定的高,不合理,特別是稍高于起征點納稅人(21000元至25000元之間),要求調整定額,并要稅務部門拿出其它個體工商戶不征稅的依據,給核定工作提出難題。
(六)稅收優惠政策與起征點金額不一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0〕84號)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個體工商戶,全國統一規定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而我省營業稅起征點規定按期納稅的個體工商戶起征點為20000元,據此推算全年可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等20400元(按綜合稅率8.5%)。稅收優惠政策與起征點不協調使得地稅機關容易與納稅人產生稅收爭議。
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后,加強純營業稅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的思考與建議。
(一)加大對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的宣傳力度。利用QQ群、手機短信、微博、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工具宣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調整我省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讓納稅人充分享受到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也向納稅人宣傳起征點與免征額的概念與區別,讓納稅人明白起征點指稅法規定的對課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最低界限,免征額則是稅法規定的全部數額中免于征稅的數額。兩者有部分相同點,即當課稅對象的額度小于起征點和免征額時,都不予以征稅。但是兩者有著很大的不同,當課稅對象的額度大于起征點和免征額時,采用起征點制度的要對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征稅,采用免征額制度的僅對課稅對象超過免征額部分征稅。
(二)建議省局調整個人所得稅盈利點為20000元,使盈利點與營業稅起征點同步。我省個人所得稅盈利點為5000元,當時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為2000元,現在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已調整為3500元,因此建議省局調整個人所得稅盈利點為20000元。
(三)加強戶籍管理,嚴格未達營業稅起征點戶認定工作。一是地稅機關應對所轄區管戶進行全面清理,摸清稅源底數,適時組織力量,集中開展一次對漏征漏管戶的清理工作,同時要認真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力度,做到戶源底數清,管理無死角;二是未達起征點戶的認定是規范對個體工商戶管理的關鍵環節,地稅機關應嚴格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依據其實際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科學認定,嚴格按照納稅人自報、地稅部門核實、參數定稅軟件自動計算、張榜公布的程序進行認定。
(四)對未達營業稅起征點戶實行動態監控。一是對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尤其是對臨近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地稅機關應建立動態管理檔案,稅收管理員應定期采集其生產經營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實行動態監控;二是加強未達營業稅起征點戶核定定額管理,對核定定額信息采集內容不詳、不實的,由稅收管理員重新調查,并及時對核定定額情況張榜公布;三是加強未達營業稅起征點戶定額的動態管理,稅收管理要隨時掌握納稅戶的經營情況,結合經營規模及收入發展情況、發票開具量分行業、分片區及時對原定額偏低的納稅人提出調整定額意見,經民主評稅進行調整;四是建立健全稅源管理明細臺帳,根據目前稅收專業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稅收管理員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未達營業稅起征點納稅人分戶管理臺帳》、《減免稅納稅人分戶管理臺帳》隨時登記納稅人申報、納稅、核定稅、調定稅、減免稅及日常檢查等信息,為稅收管理發揮幫手作用。
(五)對未達營業稅起征點的納稅人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于現行我省個人所得稅盈利點為5000元,在省局沒有調整盈利點與起征點同步的情況,地稅機關應對其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加強發票管理,實現“以票控稅”。一是對未達營業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比照對下崗再就業納稅人的管理規定,在領購發票時一律在發票聯統一加蓋“未達起征點發票專章”,同時在發票聯上加蓋納稅人發票專用章;二是辦稅大廳要建立《代開發票臺賬》,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到地稅機關代開發票時,辦稅大廳要登記《代開發票臺賬》,同時辦稅大廳和管理局要加強信息交流和比對,辦稅大廳要詳細核實納稅人上月營業額是否達到起征點,達到起征點的要按規定全額征稅;三是稅收管理員加強發票日常巡查,將其掌控的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與發票開具金額進行比對分析,對達到起征點的,地稅機關應按其發票開具金額進行補稅。
(七)在營業稅起征點標準與減免稅優惠政策的不同步的情況下,地稅機關應區別情況對待。對定額標準在5000元以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0〕84號)規定且正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不觸及納稅人的根本利益,同時又維護執法的嚴肅性情況下,暫不下達《未達起征點認定通知書》,待優惠政策期限屆滿之日起下達執行;對定額標準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且正在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建議省局統一規范對其的稅收管理,終止其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0〕84號)規定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讓納稅人享受起征點的稅收優惠,使納稅人切實享受免征的稅收優惠。
(八)加強純營業稅個體工商戶日常管理。一是稅收管理員應加強純營業稅個體工商戶日常管理,無論納稅人是否達到營業稅起征點,都應按《中華人民共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納稅地稅機關正常稅務管理。二是稅收管理員應加大對未達營業稅起征點個體工商戶的檢常力度,發現未達起征點戶在達到起征點之后未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稅的,地稅機關不僅應及時調整定額還應嚴格按稅法規定對納稅人進行稅務行政處罰。三是稅收管理員在日常巡查巡管過程中,發現達起征點戶營業額達不到營業稅起征點時,經納稅人申請,地稅機關應按納稅人自報、地稅部門核實、參數定稅軟件自動計算、張榜公布的程序及進調整。
- 上一篇:建立平安文化市場方案
- 下一篇:地稅業務建設調查報告